残疾人法律服务(精选8篇)
时间:2023-06-27
时间:2023-06-27
本刊记者(下简称记):汤理事长,我们注意到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特别强调了要保障残疾人的权益,请您对这方面给予更详细的阐释。
汤小泉理事长(下简称汤):关于残疾人权益的保障,按照法律条文的顺序,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1、在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在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在康复服务方面,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国家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优先开展残疾儿童的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3、在教育权益方面,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突破了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给予资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既明确、具体,又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
4、在劳动就业方面,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并且把残疾人就业条例也点出来了;国家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或者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5、在文化生活方面,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在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开办残疾人专题广播栏目,推进电视栏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解说。
6、在社会保障方面,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把章名由“社会福利”改为“社会保障”,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三无人员供养、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电信服务优惠等方面分别做出了规定。
记: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突出了“环境”的“无障碍”,那么您认为建设无障碍环境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汤:为了给残疾人出行和社会交流提供更好的便利,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除将第七章的章名由“环境”修改为“无障碍环境”,这一章的内容几乎都是新增加的。本章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或者增加了有关无障碍环境的规定:
1、在设施建设方面,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2、在信息交流方面,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国家和社会研制、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术;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条件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3、在公共服务方面,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此外,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解决了导盲犬不能出入公共场所的问题。
记:对于残疾人的权利救济和法律责任也是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非常关注的问题吧?又有哪些具体措施?
汤:为了使本法规定的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各项措施得以顺利实施,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对下列严重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1、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2、对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对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4、对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5、对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对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或者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及时维修和保护造成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此外,为了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与残疾人联合会的职能和作用。为了帮助残疾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同时规定: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记: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与老版本的残疾人保障法相比有了大量的改动,这些改动的根本意义何在?
汤: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总结各地的实践经验和地方立法经验,针对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进行了多方面的补充和修改,增强了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具有六大亮点。
(一)强化对残疾人权利的保障,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一是强化对残疾人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的保障。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方便残疾人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规定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选票。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二是在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和社会保障各章中,均相应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平等接受教育、劳动、平等参与文化生活和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三是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基于残疾人的歧视。
(二)针对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强化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
针对残疾人的特殊困难,根据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总结全国各地的经验,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一是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二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三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四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五是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六是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七是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鼓励和支持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
(三)强化无障碍环境规定,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近年来,无障碍环境建设取得迅猛发展,国家制定了无障碍设计规范,一些省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无障碍建设使大批残疾人能够走出家门、回归社会,也使儿童、老年人、伤病者受益匪浅。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从以下六个方面对无障碍做出了全面规定:一是明确了国家和政府在建设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方面的职责。二是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维修和保护做出了规定。三是对信息无障碍做出了规定。四是对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的无障碍做出了规定。还有对选举无障碍、无障碍设备、工具、导盲犬等规定。本章的内容在前面已说过,这里就不重复了。
(四)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为了切实保障残疾人保障法的各项规定得以实施,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针对法律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二是对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的。三是对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四是对用人单位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五是对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的。六是对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或者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及时维修和保护造成后果的。
(五)进一步强化政府在保障残疾人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方面的责任
国内外经验表明,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需要以政府为主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消除残疾的影响和外界的障碍,保障残疾人平等权益的实现。为此,残疾人保障法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的责任: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三是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四是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社会保障、无障碍创造条件。
关键词:农村残疾人;就业现状;就业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7月3日
残疾人就业保障机制就是国家和社会帮助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身体残疾的公民,为他们安排劳动就业、提供各种就业服务及采取保障其正常就业的各种措施。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有着重要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首先,残疾人参与社会就业是实现其社会价值和自身价值的基础,同时有利于实现自己的劳动就业权,创造社会财富,实现自身的价值;其次,促进残疾人就业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有利于缩小残疾人与正常人在各方面的差距,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从真正意义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最后,残疾人就业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能否很好地解决人们的就业问题,对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的影响。有些残疾人因为没有工作,所以整天就会游手好闲,在街头、闹市等各个地方流散,甚至还会搞一些破坏活动,严重阻碍社会秩序和治安。但通过促进残疾人就业,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问题后,他们的生活会变得有目标、有动力,从而把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工作和学习中,使自己变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不仅实现自身的价值,而且也利于实现社会的安定团结。
一、河北省农村残疾人就业现状
(一)河北省农村残疾人就业规模。2011年农村实际就业807,704人,其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628,279人,占77、79%;农村其他形式就业179,425人,占22、21%;还有198,481名农村残疾人未就业。2012年农村实际就业872,365人,其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684,720人,占78、49%;农村其他形式就业187,645人,占21、51%;还有183,062名农村残疾人未就业。2013年农村实际就业89、1万人,其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70、3万人,其他形式就业18、7万人,仍有16、6万农村残疾人未就业。(图1)
(二)农村不同类型残疾人对就业安置的需求情况。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数据统计显示,通过对河北省内的唐山、石家庄、邯郸及永清县等31个县市中农村不同残疾类型的残疾人,进行就业安置或扶持的社会需求调查,结果显示:对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调查人数分别为1,599、3,167、245、5,035、1,176、1,042、2,642人,其中对就业安置或扶持的有社会需求的分别有14、12、12、92、35、25、25人,占所调查人数比例分别为0、88%、0、38%、4、90%、3、81%、2、98%、2、40%、1、97%。(表1)
二、河北省农村残疾人就业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针对农村残疾人就业权益的政策法规。十报告中指出:切实做好残疾人、孤老、孤儿等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工作。《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都明确规定,要切实将国家关于农村扶贫开发政策措施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扶持农村残疾人实现多种形式就业,促进残疾人增加收入。然而,这些政策都只是象征性的规定,并没有出台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据2011年社会统计年鉴数据显示,河北省制定或修改关于残疾人的专门法规、规章有5部,制定或修改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规范性文件有23部,但这些规章和文件都只是针对于省级或地级市,专门针对农村残疾人就业权益的法规基本上空白。再加上政府对现有政策的实施和宣传不到位、很多农村残疾人获取信息能力比较弱等多种原因,导致残疾人对相关就业政策不了解。这样容易造成政策的形式化,严重影响政策实施的效果,不利于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也影响残疾人享受政策带来的就业优惠。
(二)农村残疾人求职信息与市场所需信息双向闭塞。从生活在农村的残疾人角度来看,农村生活贫困,各项基础设施都比较落后。据2011年数据统计年鉴显示,河北省建立乡、镇、街道残联2,264个,为残疾人提供各项服务。但并没有专门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服务的平台,因而对于就业信息的获得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和无知性,所以对于市场就业需求不了解。这样就会导致农村残疾人就业渠道狭窄,就业形式单一。很多残疾人虽具有一技之长,但因为不了解就业信息而只能待业或从事简单的农业生产劳动,这样导致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残疾人自身的发展;从市场所需的角度来看,由于信息的闭塞,所以很多用人单位都不了解残疾人的情况,导致某些特定的岗位出现招工难、无人从事等现象。这样不仅影响企业的效率和发展,也不利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
(三)农村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体系与市场需求失衡。目前,农村残疾人就业困难重重的原因之一就是残疾人自身从业能力低,本身能力有限且没有一技之长。而现有的针对农村残疾人就业开展的培训服务机制不健全,真正培训出与市场需求相吻合的农村残疾人少之又少。据统计,2010年全省、市、县(市、区)依托同级残联共建185个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50,676名农村残疾人进行了实用技术培训。同年,农村残疾人以从事农业生产方式实现就业占78%左右,而其他形式就业的人数仅占22%。由此可见,对农村残疾人的培训活动主要集中在农业生产上,开设的培训项目比较单一,没有针对市场的需求开展培训活动,这就造成培训出的人才和市场需求脱节的问题,使政府虽然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却没有真正发挥其帮助残疾人掌握职业技能、提高就业能力的的作用。同时,大多培训机构一般都设置在城镇,距离农村较远,很多残疾人由于多方面的限制不能及时有效接受培训,致使培训机构不能真正起到培训农村残疾人的作用。
(四)农村残疾人维权意识薄弱,导致对就业存在观望态度。农村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各项发展都相对落后。据第二次残疾人调查数据显示,农村20岁~60岁的文盲人数达4,037人,占调查人数的12、36%。由此可以看出,农村残疾人的受教育水平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都存在很大欠缺。他们对自己所享有的就业权益处于不清楚状态,有时自己的就业权益受到侵害时都不知道,或是知道就业权益受到了侵害却不知道怎么去维护。这些都是导致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上当受骗的直接因素。本身就是双重弱势群体的农村残疾人,再加上在就业权益维护方面的空白,使他们对参加社会就业产生恐惧心理。再加上残疾人长期以来养成的“懒”、“靠”等依赖心理,使很多残疾人对参加社会劳动,实现就业持观望态度。这样既不利于残疾人参与就业,实现自身价值,也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和社会法制化进程。
三、完善农村残疾人就业保障机制与对策
(一)在现有法律基础上修订出针对农村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残疾人就业保障机制的有效实施,需要规范的法律制度做基础。为更好地促进农村残疾人就业事业的发展,河北省政府应该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加强立法工作的细化、深化,结合农村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农村残疾人就业法律保障。首先,政府有必要深入到农村,对残疾人的所需所想做深入调查,从残疾人的就业所需出发,将与残疾人就业有关的内容细致分析整理,由此制定适合农村残疾人的就业法规。为农村残疾人就业方面的各项权益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法律保障;其次,结合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来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减少各责任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不负责任的现象发生,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以各种借口拒绝接纳农村残疾人情况的出现。法律法规的修订与完善使残疾人就业在法律上有了保障,且这种保障是权威性、长期性,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维护残疾人就业权利起着根本性的作用。
(二)建立农村残疾人就业信息服务共享平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的决定》中指出,为保障残疾人充分就业,可以发挥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和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平台作用,准确职业供求信息。但由于农村经济和农村残疾人的特殊性,所以对于他们的就业帮扶要具有针对性。农村经济比较落后,对于网络的普及存在一定的困难。再加上绝大多数农村残疾人对网络的不了解,所以为促进农村残疾人就业,要在此政策指导下进行进一步完善。在农村,借助村委会或社区等组织设立固定的就业咨询和帮扶机构,实施专人管理,及时更新就业动态。农村残疾人可以随时到指定地点进行就业信息咨询或是投递简历进行应聘,实现农村残疾人与市场沟通的无障碍化。同时,就业帮扶机构要及时关注残疾人的发展,帮助他们做好向用人单位推荐工作。对残疾人提供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服务,以残疾人为某一环节,帮助建立产销一体化,从而真正帮助残疾人提高收入,解决就业问题。
(三)在农村设置分类技能培训机构,让不同类型残疾人掌握就业技能。通过培训服务教授残疾人一定的就业技能,提高他们自身的就业能力,这是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一个主要手段,这也是最快速、最直接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措施。2013年,河北省残疾人建立职业培训基地386个,但大多数都是针对城镇残疾人就业培训。农村残疾人就业培训机构建设有待加强。建立农村残疾人分类就业培训机构,可以利用政府扶持,以村委会或其他组织为依托,向企业或其他福利组织引进资金的方式来促进农村分类培训机构的建立。农村残疾人分类就业培训机构的建立,可以使残疾人在自身“优势”的基础上,加上专业训练,便可以成为社会所需要的人才。例如,对盲人的按摩培训、对听力残疾人进行生产线的培训。同时,要建立与各大企业的合作,使之成为企业特殊人才需求的后备基地,做到定期定量的向企业输送人才,从而可以充分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数量和质量。
(四)建立农村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近年来,侵犯残疾人就业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2011年,河北省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集中办理的案件达2,392起。可见,对残疾人就业权益的维护存在一定的必要性。但由于农村残疾人文化水平低,维权意识淡薄,导致对外出就业存在一定的恐惧心理。所以要改变农村残疾人的就业心理,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就业,需要在农村成立免费法律援助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法律援助服务。组织村委会或其他组织成员定期对权益维护方面的知识进行宣传,走进残疾人家中,为他们提供就业法律知识的答疑。当残疾人权益受到侵犯时,要及时帮助他们维权,从而为他们提供强大的法律支持。在法律的援助和保障下促进他们实现积极就业。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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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
经调查研究,残疾人法援工作暴露出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残疾人法律援助规章制度有待于健全和完善。
首先,关于残疾人保护的立法方面有待完善。国务院新出台的《法律援助条例》没有专门对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作为单独的条款有所规定;全国人大1990年颁布的《残疾人保障法》虽然从一定程度上捍卫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多是一些原则性条文,具体法规配套不够具体,落实比较困难。
其次,关于残疾人保护法律的执行力度有待加强。比如,法律明确规定,残疾人在仲裁诉讼中可以享受减、免、缓诉讼费用的待遇,但是由于对刚刚伤残的人是否构成伤残有争议,大部分地方对那些新伤残的人一般不批准缓、免、减诉讼费。还有些是在非诉讼中,如在残疾人的教育、文化生活和福利待遇中,应该享有的权利、待遇而无法得到。
第三,残疾人法律援助本身的有关规定不够明确或完善。
首先,承担残疾人法律援助责任的主体不明。法律援助制度是对部分特权阶层享有法律服务特权的否定,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具有历史性的进步意义。目前我国关于法律援助的相关制度承担责任的主体、实施法律援助行为的主体则不是很明确,导致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容易落入被动。
其次,法律援助的实施程序不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应当解决法律援助的对象、援助的法律服务范围、法律援助的审批或登记、法律援助的部门协调、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援助结果的执行与评估、援助案件的档案管理等。但现在这些问题均不完善或没有明确规定。
(二)残疾人法律援助空间亟需扩展。
残疾人法律保护不单单是政府行为,更不是律师和司法部门单方面的事,而是需要政府各执法部门以及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参与。虽然各地残疾人法援中心和联络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部门之间的界限,初步形成了社会化机制。但是,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尚未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未真正在社会各界特别是所有执法机关中建立起良性互动的合作机制。目前,在法律援助的实施过程中,相关执法部门没有统一的援助制度可遵循,使不少正常的援助案件出现不应有的挫折。
建议与对策
既然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是残联的主要职能之一,残联理所当然地应当作为主体进行残疾人法律援助的宣传、审批、实施、协调、监督检查、制定经费使用与结算制度。在这个前提下,笔者本着“法规健全是前提,物质保障是根本,工作得力是关键”的思路,就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作如下建议:
l、政治坚定,言行一致。坚定共产主义理想,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的纪律,自觉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中心,围绕县委、县政府和县残联的中心工作卜为促进我县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牢记宗旨,真诚奉献。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树立以残疾人为本、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思想和意识,自觉为民尽职,为党分忧;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的利益服从于党和人民的利益,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为残疾人多办实事、多办好事,办得人心事,急残疾人所急,解残疾人所忧,帮残疾人所需,关心残疾人疾苦,维护残疾入的合法利益,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3、忠于职守,勤奋工作。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认真履行残联“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和岗位职责,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工作任务;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规,履行应尽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调查掌握残疾人状况,积极向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有全局观念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严谨高效地做好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宣传、文体、法制建设、社会环境、组织建设等残疾人工作,努力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不图名利,乐于奉献。
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
第十六条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四章就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第二十二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
(一)残疾人就业信息;
(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三)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四)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根据XX市领导干部下基层三解三促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全市领导干部下基层三解三促调查研究月活动的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市残联组织开展了走进社区(村),走近残疾人为主题的大ѧϰ、大调研活动。活动分成领导干部小组,各处室、中心分别为1个小组,共计7个小组,采取从主要领导到普通工作人员,每人负责1个社区(村)等方法在全市对30个社区(村)进行调查。此次调研,我结合全市领导干部下基层三解三促调查研究月活动和市残联开展的走进社区(村),走近残疾人为主题的大学习、大调研活动,对XX区新孔社区、浦北村和XX县瓜安村等283名残疾人进行调查,通过问卷调查、入户访谈、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得到如下结论:
(1)调查的283名残疾人中197名残疾人有贫困残疾人救助与扶持、残疾人医疗服务与救助、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辅助器具、法律援助与服务、教育费用补助与减免、职业教育与培训、就业安置与扶持、无障碍设施与信息无障碍等需求,占调查的残疾人总数70%。
(2)选择需求的残疾人依次贫困残疾人救助与扶持、残疾人医疗服务与救助、残疾人生活服务、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无障碍设施与信息无障碍等需求较大,对残疾人的需求进行了分析,找出了原因和问题。
(3)本调研提出了以需求为导向,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大政方针政策、省、市惠残政策,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更有针对性的经济支持等对策建议。
两个体系建设是中央7号文件的核心内容之一。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正在逐渐完善,而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建设还刚刚开始。为了更好地了解残疾人的需求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结合全市领导干部下基层三解三促调查研究月活动和市残联开展的走进社区(村),走近残疾人为主题的大学习、大调研活动,我此次主要对XX市残疾人需求问题进行调查。目前,该项调研已完成了数据整理、数据分析以及调查研究报告的初稿。限于时间的要求,本报告仅围绕调查数据谈几个问题。
一、调研目的及方法 本次调研活动以XX市各类残疾人为核心,通过调研,充分认识和准确把握我市残疾人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锐意进取,切实增强投身残疾人事业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深入了解残疾人基本状况,掌握残疾人各方面的需求,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和生产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宣传党和政府残疾人工作的方针政策,推动各项惠残政策的落实,促进残疾人保障体系的建立完善,为推动全面工作提供基本思路和理论依据。
本报告将回答四个问题:
(1)残疾人有哪些需求?
(2)分别选择贫困残疾人救助与扶持、残疾人医疗服务与救助、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辅助器具、法律援助与服务、教育费用补助与减免、职业教育与培训、就业安置与扶持、无障碍设施与信息无障碍等需求的残疾人有哪些主要特征?
(3)选择需求存在原因,提供的保障和服务等是否已满足需要,还存在什么问题?
(4)工作思路及对策建议。
调查方法包括问卷调查、入户访谈和召开座谈会。
二、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 本次通过简单随机、等距抽样等方法共抽出283名被调查残疾人。
1、性别结构:男性150名,女性133名,男女比例大致为8:7。
2、年龄结构: 0-18岁占15、5%,18-60岁占64、4%。按60岁划分,非老年人占79、9%,60岁以上的老年人占20、1%,与我市领证的残疾人年龄结构相似。
3、户口性质:农业户口占88、1%;非农业户口占11、9%;农业与非农业比例大致为7:1,与XX市人口的整体构成一致。
4、婚姻状况:初婚有配偶63、8%,未婚占23、8%,再婚有配偶占0、7%,离婚占0、8%,丧偶占10、1%。
5、文化程度:小学文化程度27、 2%,初中文化程度12、5%,高中文化程度占2、2%,大专及以上程度0、8%,未上学的占到了56、5%。
6、残疾状况:(1)残疾类型:视力残疾占25、8%,肢体残疾占35、1%,智力残疾占5、5%,精神残疾占4、 3%。(2)残疾等级:一级占19、2%,二级占31、9%,三级占29、9%,四级占18、8%,与我市领证的残疾人残疾状况大约一致。
7、生活自理状况:生活能自理63、4%,不能自理36、6%。
8、就业和社会保障情况:(1)1850岁130名残疾人中(除一级残疾人)未工作的近1/2,因丧失工作能力未工作的1/4。(2)个人生活主要来源:靠离退休金25人,靠家庭成员供养的近1/2,靠领取基本生活费的16人,靠保险收入和财产险收入的不足4人。(3)社会保险状况:城镇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不足4/5,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足1/2。(4)职业技能培训状况:有就业能力残疾人,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不足1/3。(4)享受定期生活救助状况:近1/4的享受民政部门的最低生活保障或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
9、康复服务状况: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近2/3没有得到康复服务,得到治疗与康复训练服务的残疾人1/10以上,心理疏导服务不足1/10,康复知识普及服务不足1/5,辅助器具配置不足3%,日间照料与托养不足2%
三、被调查者需求分析 本分析主要基于问卷调查数据和访谈资料。
本部分的分析集中在:通过对被调查者对需求选择分析,了解需求的原因和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存在问题。
1、需求选择分析
按照问卷调查的要求,被调查的残疾人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和意愿选择需求,对选择需求的残疾人进行具体分析:48%需求者选择贫困残疾人救助与扶持,18%需求者选择残疾人医疗服务与救助, 8、3%需求者选择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残疾人信息无障碍,7、9%需求者选择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7、8%需求者选择残疾人辅助器具,5、9%需求者选择残疾人法律援助与服务、残疾人文化服务、残疾人生活服务,4、4%需求者选择残疾人教育费用补助与减免、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残疾人就业安置与扶持。
2、需求原因分析和存在问题
(1)残疾人社会保障观念落后,救济色彩太重。传统观念认为残疾是残疾人及其家庭的事情,与社会无关,过分强调家庭自我保障与残疾人自立,使得残疾人保障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施舍和救济的浓重色彩。在调查中,近1/2的残疾人要求政府给予经济救助,特别是农村残疾人对残疾人的服务需求很少,认为政府给点钱,家人给吃给穿就满足了。家人承担了家庭中残疾成员由生到死的无限责任以及巨大的精神负担。这种残疾观及受此影响下的社会保障观念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与整个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2)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在 普惠加特惠的政策环境下,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应该是特惠。而作为欠发达地区,残疾人除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普惠政策外,为残疾人提供的特惠保障很少,标准也较低。无固定收入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按月领取低保金或低保标准的生活补贴,只有市区、XX县和XX县已全部落实,其他县正在落实中;肢体三级以及三级四级的智障和精神病人等更多残疾人还享受不到这一特惠。享受这一特惠的标准也很低。现行低保标准是城区230元/月,农村155元/月,只是勉强饿不死的水平。除此以外的就业、康复等其他方面的特惠则更少,同样也是标准低,覆盖面窄。
(3)保障服务的层次低。现行的保障措施几乎只能考虑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资料方面的温、饱需求,精神层面的需求则很少顾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政府对残疾人事业投入的不断加大,残疾人的温饱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或即将解决)。起码的生活需要得到满足后,广大残疾人要求精神层面生活享受将成为必然。目前,现行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残疾人多种类、多层次需求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保障经费投入不足。近年来,用于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经费投入实现逐年增长,但由于总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制约,投入的残疾人社会保障经费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由于经费不足的制约,只能是低覆盖率的、低水平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他方面的保障多为空白,或是刚刚起步。当前,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资金投入不足的主要原因,是制度化、多渠道的资金供给方式还没有建立起来,从残疾人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来看,渠道还比较狭隘,主要依靠政府投入为主,福利、福利基金会为辅,社会捐赠有限支持的模式。特别是社会捐赠方面,还没有建立起长期稳定的捐赠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来自社会的资金投入很少。
(5)服务体系不完善,不能提供多样化的保障服务。残疾人保障需求的增长和转型,增加了社会保障的难度。目前残疾人的社会保障突出生存性需求保障,重点解决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在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以及扶贫就业等方面力度不断加大,但是还没有建立起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需求的服务体系,相关专业机构、社区之间没有形成畅通的服务网络,鼓励社会资本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相关政策和行业标准、管理措施还没有出台,导致不能为残疾人提供多样化的保障服务。我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投入少,设备不上规模,人才缺乏等,不能很好发挥应有的功能作用。已建成的乡镇及部分村残疾人康复室,由于残疾人居住分散,加之缺少专业康复指导人员和合理的运行机制,普遍存在利用程度不高的问题;去年启动建设的市、县级残疾人托养中心,尚处在规划设计,建设、装修等阶段,建成后的功能定位和运作机制等的有待摸索探讨。
(6)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制化进程缓慢。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建设总体滞后,难以适应新阶段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需要。一方面,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制约了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发展。目前,我国从整体上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残疾人的社会保障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落脚点,制约和影响了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实现。另一方面,现有的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与社会保障立法比较起来,残疾人社会保障立法更为滞后。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专门的法律法规,在《宪法》、《选举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也都有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条款,但其内容总的来说过于笼统,许多条文还停留在原则性的规定上,缺乏可操作性,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作为保护劳动者就业权利的《劳动法》,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的规定也显得空泛。
四、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基本思路和对策建议 (一)大力推进残疾人就业。
一是大力弘扬三创精神和残疾人四自精神,树立先进典型,激励残疾人积极投身全面奔小康、重振连云港的伟大实践。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社会参与的机会和权利,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多形式、多渠道就业,努力提高残疾人就业率。二是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进一步健全教育培训体系,教育部门切实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体系,维护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力争使残疾学生高中和大学入学率达到60%和40%。三是通过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小额贷款、提供就业岗位、购买公益性岗位等形式,帮助更多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二)逐步提高社会保障覆盖面和保障水平。
一是建立健全保障制度。建立健全普惠政策与特惠救助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做好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有关生活救助。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速度,不断提高保障覆盖面和保障的标准。二是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保证残疾职工能平等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保证所有农村残疾人都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证城镇无业残疾人都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是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采取多种措施,积极为贫困和低收入残疾人争取更多的福利政策,切实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确保残疾人生活改善程度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幅度相适应,不断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
(三)加快服务体系建设。
一是加大硬件投入和资金投入,建立规模大、服务设置齐全,档次高,内容多,为残疾人提供优质服务的机构建设。二是各职能部门,特别是残联要开展各服务机构精细化管理,其中有一项内容就是对各服务机构服务进行认定型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和工作绩效的评估奖励机制。三是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建立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管理干部队伍和一批爱岗敬业、精益求精、默默无闻勤勤恳垦的专技工作者队伍。鼓励各服务机构引进、选拔、培养和使用一批一专多能的残疾人工作骨干,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他们,解决好他们待遇问题,促进服务体系建设可持续发展。
(四)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协调机制。
党委、政府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全市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予以优先发展,纳入当地党委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考核,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工委协调各部门在残疾人社会保障、康复、教育、就业、维权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伸出援助之手,关爱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在残疾人机构建设上给予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提出的“加强法律援助工作”部署要求,提升法律援助服务办案尤其是残疾人维权案件的质量与服务水平,为聋哑残疾人群提供人性化特色服务,经研究决定,成立区聋哑人法律援助服务团。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宗旨,以“应援尽援、应援优援”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总要求,紧紧围绕“改善残疾人民生保障残疾人权益”的主题,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整合和优化律师整体资源,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维权案件办案质量,逐步实现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专业化、特色化服务,切实维护残疾人群的合法权益。
二、设立与职责
从全区律师事务所中挑选公益性事业心强、业务能力过硬的执业律师组成区听障人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团。
区听障人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团主要职责:
(1)开展涉及残疾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2)接受残疾人来信来访,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
(3)为残疾人提供劳动争议仲裁、民事、刑事等诉讼;
(4)为残疾人提供代书、调解等非诉讼服务;
(5)依法引导化解涉法矛盾纠纷;
(6)指导残疾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协助受援人办理法律援助手续。
三、工作原则: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相关规定;
(二)区听障人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团在区司法局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区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三)未经受援助当事人的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表有关案件及的具体情况,保护受援人个人隐私;
(四)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过程中,涉嫌利益冲突的,听障人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团成员应主动退出该项法律援助服务;
(五)除区司法局书面同意外,不得以听障人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团的名义组织活动。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自身学习,规范服务行为。“听障人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团”成员要加强学习,尤其是对服务内容、服务重点要做到心中有数,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办理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事项。
__年,街道残疾人工作以深化服务管理为抓手,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为着眼点,全面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文秘站:)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全面做好残疾人各项工作。今年街道残疾人工作总体思路是:紧紧围绕“一个中心、两个体系”的发展思路,以残疾人幸福生活建设为中心,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残疾人生活水平和社会融合能力,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围绕上述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建设。深化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长效机制,规范街道、社区康复服务网络建设;紧密配合__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残疾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开展工作;加强社区康复工作督导,按时按质做好残疾人各项康复服务工作。
2、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设施的建设。完善街道各社区残疾人康复站的维护和管理。
3、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做好贫困家庭0-6岁残疾儿童免费康复训练、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为残疾人申请
“三助一给” 辅助器具适配康复服务项目;开展康复“四进家庭”服务为残疾人家庭提供无障碍环境改造。
4、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全面开展就业年龄段持证残疾人就业失业情况调查,对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福利企业集中就业,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给予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奖励金。
5、强化残疾人就业保障体系。抓好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工作,对有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技能培训2期;与街道经济、劳动就业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评估、就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推荐工作。
深入开展“全国助残日”活动;利用“爱耳日”、“爱眼日”等各项主题宣传日普及康复、就业、维权知识,宣传扶残助残优惠政策;宣传扶残助残先进事迹;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社区各种活动载体,举办广场文艺、文化助残公益行动等活动;发掘优秀残疾文体艺术爱好者,推动残疾人文化精神生活。
1、加强对残疾人服务力度,各社区开展残疾人“一站式”、“便民服务中心”服务。
2、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加大对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培训和管理,关心他们的生活,提升专职委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定期举办专职委员培训班,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发展街道、社区助残志愿者队伍;加强对基层残疾人工作的考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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