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审计重点章节(精选8篇)
时间:2023-06-27
时间:2023-06-27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法律责任诚信体系自律法人治理
近年来,上市公司的涉案事件频频曝光,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时间,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讨论越来越热烈。本文就注册会计师在我国的发展情况;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内容;目前的主要症结;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律责任的规范和发展进行阐述和探讨。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这些规定散见于《注册会计师法》、《会司法》、《证券法》和《刑法》等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具体内容如下:
1、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会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企业停业,吊销直接负责人员的资格证书。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撒消。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或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2、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四个司法解释,即法函199656号、法释199710号、法释199813号和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前三个司法解释文件是针对注册会计师验资赔偿责任而下达的,对如何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金额进行了说明,这三个文件是针对所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对《证券法》中上市会司虚假陈述责任承担规定的落实,但规定了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人的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结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后,法院方依法受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必然受到这个司法解释的约束。
3、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等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构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人员如索要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人员如果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二百零二条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4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造成恶劣影响的。该追诉标准时《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中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也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机构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会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这些法规明确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追究程度。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范围的正确认识和界定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的过程中会受到当时的法律环境、社会环境、本身的阅历、业务水平、自身的道德标准的影响,尽管注册会计师由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承担法律后果,但是在探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时应对主观或故意还是客观或过失应该有一个正确认识和界定,同时还要分清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的界定。具体内容如下:
1、分清过失和欺作。过失是因为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合理的执业谨慎。而欺作是以欺作和坑害他人为目的的故意行为,也称为注册会计师舞弊。不良动机是欺作的重要特征,也是欺作和过失的重要区别。注册会计师对于过失和欺作均应承担责任,但承担的责任的类型和程度不同,受到的惩罚轻重不一。客户在指控注册会计师给自己造成损失时,应能够证明出具的审计报告与自己的损失有直接的关系。这个证明可以由专家鉴定委员会(一般由会计人员、审计人员及司法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作出,对于过失有无,过失和欺作作出可信的界定,以利于有关部门作出公正的判决。
2、分清过失和重大过失。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同为过失,但程度不同。普通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的谨慎都没有保持,注册会计师没有按专业准则的主要要求执行业务。正确的界定有利于量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3、分清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是不同的概念。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会计责任的延伸,而很多人却常常忽视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只重视审计责任。甚至将企业的兴衰成败都规咎于注册会计师。这种现象助长了企业管理当局的侥幸心理。事实上,注册会计师受审计手段和成本的限制,又缺乏行政和监督权,只能凭经济鉴定来验证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是否符合会计上要求的合法性和一贯性原则,是否正确完整,不可能作出100%的保证,也不可能对会计报表的遗漏和差错负全部责任。通常,注册会计师认真执行了审计程序后,在出具审计意见时会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合理确信”等谨慎用语。但审计报告的使用者以为审计意见书就是保证书,也就是注册会计师作出了书面的承诺,就应负全部责任。这种认识上的误区加深了双方沟通的难度,使注册会计师陷入窘境。
三、我国现行规范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背景环境及相关法律的完善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一个年轻的行业,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相关的法律前文已经阐述。笔者就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背景环境及现行规范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相关法律的完善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1、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背景环境。众所周知,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起步晚,起点低。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注册会计师所从事的审计事业也在不断进步和发展,其间产生了相应的改革成本和规范成本,这不是注册会计师本身所能控制的,而是随着社会经济、法律规范、政府干预和市场规范程度等因素的变化而产生的。尤其是在独立审计准则颁布之前,社会公众叶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比较关心,政府的监管部门却没有这方面的需要。所以,一旦发生会计报表的错报和漏报,社会公众怨恨的矛头就一致指向注册会计师。这一方面反应了社会公众叶审计行业的不了解,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社会公众叶审计作用的理解存在误差,认为审计工作可以揭示公司内部的所有错误和舞弊,事实上审计工作达不到这样的要求,也不具备这样的作用。因此,讨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时脱离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注册会计师的影响力是不公平,也是不负责任的。企业经营失败时,由于对法律责任的分担问题缺乏明确细致的规定,人们往往不向企业管理当局讨说法,而是向似乎具有实际赔偿能力的注册会计师转嫁责任,要他们买单。这也怂恩了企业管理当局极力粉饰财务报告,推却责任的不良企图。
2、不同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公司法》、《刑法》和《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的暂行条例》等法规中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成果与应承担责任的关系,然而《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强调工作程序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按《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中的规定,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程序符合有关专业标准的要求就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而其他的法律则按工作的实际结果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要承担责任。这些矛盾往往会导致司法判决不一。
3、《独立审计准则》未能得到充分重视。《独立审计准则》是目前判断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违规或过失的帷一技术标准,是由财政部批准实施的部门规章。《独立审计准则》阐述了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和合理保证等概念。但因为是部门规章,不能同《刑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相提并论,又因为法官等司法人员对这项规章不熟悉,在判决时无法引起充分的重视,这样就很难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法权益。
四、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解决思路及应对策略
为进一步发挥我国的注册会计师“经济警察”的作用,提高人们对注册会计师认知程度,避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产生,我们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注册会计师行业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道德素质的同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叶自身职业责任的宣传。取得法律界人士的认同和社会公众的理解。建立“普通过失”、“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为了使注册会计师承担合理的法律责任,在赔偿比例上增加相叶比例数,仅有绝叶数是不合理的。另外,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为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无限的法律责任,应分别采用审计报告、审核报告和审阅报告等不同效力等级的报告形式。注册会计师在叶财务资料审核后,并不能叶资料的准确性和结果作出可靠的保证,提供担保或承担责任。未来事项的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无法预侧,也无法作出客观的判断。注册会计师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委托,是运用自己的专业和经验优势,时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核实,为单位的经营管理提供更为合理、更为科学的建议或方案。而不能像管理者一样行使管理的职能。在选择被审计单位时,不应完全为利益所驱使,叶于无法胜任或不能按时完成的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接受该项业务的委托。
2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搞好行业内注册会计师诚信体系建设。为此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诚信记录制度,诚信网络查询和信用评级制度等;二是建立诚信信息公布与开放制度;三是建立和完善时失信者的惩罚制度,完善时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等制度,加大对违约失信者的处罚力度,提高失信的道德成本、经济成本和政治成本,迫使其行为向诚信规范。四是健全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使无诚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被拒绝于市场之外或被淘汰出市场;五是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公平竞争要求拒绝欺作、排斤投机,要求事务所依靠服务质量取胜,这样才能使企业诚信成为一种竞争力。
[摘 要] 在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大部分的注册会计师通常都会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然而也不乏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一些违规操作。近年来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不规范导致严重损害委托顾客的权益的现象屡有发生。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现状分析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5、 009
[中图分类号] F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5- 0020- 02
1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理论基础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工作中形成的一种道德形象及总结出的道德观念和道德准则的总和,是在注册会计师工作中表现出的一种道德理念,是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中使用的,带有注册会计师职业特点的道德规范。
从横向上来看,《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共列示了一般性原则、专业胜任能力原则、对客户的责任、对同行的责任等四大项原则。
一般性原则包括三方面:一是独立性原则,其要求注册会计师在从事业务时不能受到违反道德因素的干扰,要能够诚实公正行事,并始终保持一种怀疑态度,勇于发现问题;二是客观性原则,即真实性与公允性。真实性是指注册会计师所提供的数据与反应的业务都是客观真实、与现实保持一致的。公允性意味着注册会计师所提供的报告与审计结果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三是公正性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必须将社会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要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地对待客户双方,做到不偏袒,不偏向。
在专业胜任能力方面,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通过教育、培训和实践不断提高和维持一定的专业胜任能力。在保证一定职业能力的同时,注册会计师在从事业务时要始终保持一定的谨慎性,对工作进行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进行指导与监督审查。
最后是针对同行与客户的责任,主要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工作中要竭诚为客户服务,并做到对执行业务中所获得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不得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应尽量维护同行形象。
2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现状
2、1 执业行为不规范
执业规范是注册会计师在工作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但是我国的会计师执业行为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与个人因素。很多项目不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任意删减执业程序只求数量,不求质量,在执业过程中保护客户,存在与客户同谋串通,对各种弄虚作假的行为视而不见等行为。
2、2 一味重视降低成本,忽略职业道德的履行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系庞大,然而因为每个监管部门之间的任务区分不开,权力反复分配,而且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体系,导致各个监管部门的规定存在冲突,部门之间各自独立,这些监管部门不但没有把监管效力集合在一起,反而导致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失去作用。
2、3 参与审计造假
由于上市公司财务作弊案例的接连出现,各类审计造假的状况也显露出来,这也作为上市公司蒙骗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重要手法。注册会计师违反道德规范与上市公司联合作弊,已经成为大家知道的手段。几乎每一起财务造假案件都与注册会计师有关系。例如:美国的安然、意大利的帕玛拉特、我国的绿大地等。
3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的根源分析
3、1 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失
在会计师行业,注册会计师赖以生存和不断发展的根基与首要原则就是会计师的“独立性”。它意在规定会计师在执行业务与出具报告时要独立行使权利,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保证客观公正。
3、2 对注册会计师监管不力
证券交易得以进行的根基是独立审计,它同时也是审计公司财务制表的制度管理具有真实性的有力保障。而证券市场作假行径是一个繁杂的群体行径,提升证券市场会计资料的质量是一个全面治理的活动。在整个监管环节中,离不开社会舆论监察、审计公司的内部管理、法律制裁环节,只依赖“独立审计”的力量,是无法达到效果的,一定要进行综合监管。
4 结 语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问题属于一种有关执业环境的问题,增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具有一定的艰巨性以及时代性。在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环境漫长的过程中,政府及有关部门需要不断的摸索前进,同时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仅要提高注曰峒剖χ耙档赖碌闹匾性,且要加以一定的行动,各部门之间需要积极的沟通与联系。现阶段,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中存在的问题十分迫切。
一、审计风险的概况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风险导向的审计已成为主要的审计模式。风险导向的分析主要针对系统分析以及对审计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为基础,来制定多种审计计划以及实施针对性较强的审计对策。风险导向模式的指导思想就是将审计视野扩大到被审计单位所在的经营环境,以进一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为出发点,通过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审计思路,对可能存在的审计风险领域进行评估,并根据其评估结果对审计资源进行有针对性的分配,使审计质量及其工作效率得到有效提高,并确保审计质量的稳定性。在风险导向审计的流程中,风险评估程序的执行是其关键环节之一,这一环节的实施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进一步了解,同时还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对错报的审计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所以,风险评估程序在审计工作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相对于获取的信息而言,如果其信息充分可靠,注册会计师就可以对审计程序进行进一步的设计并实施;但如果其信息不能为注册会计师对错报的审计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这时注册会计师则需要对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进一步了解。另外,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审计风险评估之后,对可能存在的错报审计风险实施合理有效的对策,同时也应适当关注不存在错报审计风险的领域。财务报表的审计风险形成的因素有很多种,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政府以及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在加大审计责任的同时,也增加了审计风险;二是执业环境还没有得到进一步完善,不够健全,审计工作所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三是审计对象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加上审计范围也随之越来越大,导致审计的压力有所增加,同时也增加了审计风险;四是部分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不足,以及职业经验也比较少,容易导致审计风险。
二、财务报表的审计风险影响因素
财务报表的审计风险影响因素主要体现在审计主体影响因素和审计客体影响因素两个方面。其中审计主体影响因素是由于审计主体本身的过失而影响审计风险。审计主体的影响因素主要为以下两点:
(1)激烈的市场竞争与利益的诱惑
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有些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而相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讲,其行业具有自律性,市场环境的好坏对其影响较大,站在利益和职业道德面前,审计主体很可能选择利益而忽略职业道德。所以说,市场环境对审计主体有着一定的影响,存在一定的审计风险。
(2)风险偏好
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人员在抉择时很容易受风险偏好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作为最后的风险把关者,其意见直接影响着审计报告的签况,所以风险偏好是审计主体中关键的影响因素。审计客体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三点:
(1)审计客体的结构组织
结构组织的设置合理与否,对审计客体的发展以及生存情况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合理的设置,可以确保组织的明确分工,明确岗位职责,减少不必要的摩擦,同时也使审计的工作效率得到有效提高。
(2)审计客体的行为目的
其行为目的对审计客体是否形成审计风险有着重要的影响,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规章制度也会随着组织的行为目的而发生变化。
(3)审计客体的规章制度
它是现代化企业管理工作的需要,也是规范和指引管理工作的需要;将规章制度进行完善,可以有效弥补漏洞,使企业的审计风险有效降低和控制,财务规章制度是企业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目前据有关资料统计,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事件大多与资金相关,因此,规章制度对审计客体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财务报表的审计风险防范对策
通过对财务报表的审计风险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为使其审计风险得到有效降低和控制,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制定了以下几点防范对策:
1、加强审计工作监管力度。
政府部门应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系进一步的完善,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标准、专业素质、业务检查、注册会计师年检、质量控制和业务收费以及报备等相关规章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流程进行完善和规范。
2、营造良好的职业环境。
在相关工作中首先需要营造一个良好的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由于在审计工作中频繁发生一些不良事件,因此导致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行业的期望值开始逐步下降,存在着严重的“诚信危机”的问题,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之下,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而言,政府部门需要为其营造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在经济建设发展的过程中促使注册会计师行业能够充分地担负起应有的监督职责。
3、建全和完善审计控制制度。
健全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控制制度,可以有效减少的现象,同时还可以对审计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和控制。审计质量在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也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对社会公众的利益进行维护的道德基础,同时也是其应尽的现实义务。然而其审计控制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以及其完善程度直接影响着审计质量好坏,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应高度重视审计控制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及完善程度。会计事务所应当合理制定审计质量的控制制度,并对其进行科学、合理、严谨地实施,并且能够使注册会计师充分认识到审计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在财务报表的审计风险中的重要价值,这样不仅可以有效降低和防范审计风险,还可以树立正确的行业形象,从而使政府以及社会公众对其期望值进一步提升。另外还需注册会计师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职业怀疑态度就是注册会计师对所获得的审计证据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进行评价,对被审单位管理层提供信息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审计证据,应对其保持一定的警觉性。在审计工作中,项目负责人应当提醒审计人员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以有效降低财务报表的审计风险,使审计工作的效率得以提高,避免不必要的审计风险的发生。
四、结语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XX年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于XX年年7月4日至8月30日对50家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进行了检查,13家事务所予以复查。现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汇报:
一、今年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开展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是行业诚信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本次检查工作由协会领导总体布置,监管部具体组织实施,在借鉴以往开展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XX年年度的检查工作从计划、组织、实施等方面都进行了认真准备和精心安排。
(一)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中注协检查工作布置会后,我们修订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计划,确定了XX年年检查对象、范围、检查的方式和方法等内容;召开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布置会,部署了今年业务质量检查工作。
举办了检查人员培训班,对40名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前的培训;针对小规模企业的特点,简化了小规模企业的检查工作底稿。
(二)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按照中注协要求,结合我会与财政局监督处不重复检查的原则,对50家事务所进行检查,其中XX年后新设立的45家、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2家、5年内未接受过协会自律性检查的事务所3家,同时对上年度被强制培训的13家事务所进行了执业质量复查。
检查范围:XX年年1—4月出具的上市公司、大中型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XX年度审计报告。被检查事务所共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共2451份,检查组抽查226份(其中上市公司报告4份),抽查比例为9、2%。
为便于检查人员工作,同时不影响被检查事务所正常业务,与往年不同,我们从实际出发采取了实地检查和报送资料集中检查两种方式。
在抽取审计业务项目时,选择能全面反映事务所执业水平的业务类型和业务项目,使抽取的检查样本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例如,选择不同审计部门或审计小组的业务项目;选择不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审计报告。
这次检查工作给注册会计师们提供了一次相互交流的机会,很多接受检查的事务所非常重视与检查人员交流执业经验和体会,不少事务所把检查组与事务所的交换意见会,看作是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专业培训的好机会。通过检查人员与注册会计师的讨论交流,达到了提高事务所业务质量的目的。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质量控制存在问题
对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的检查,主要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询问并结合具体审计项目的检查来进行。
检查中发现大部分事务所建立了一整套以项目承接、项目风险管理、各级业务人员的职责规定、审计工作底稿审核规定、内部控制评价规程等为主要内容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业务项目风险控制规程,在制度上为业务质量提供了保证。
但少数事务所缺乏具体可行的制度,如有的事务所未建立执业规程或审计手册,有的从形式上履行了三级复核程序,但未签署意见,对复核的程序和内容亦无记录,各级复核缺乏明确的责任分工,致使三级复核流于形式。
被检查的新所和小所由于更多的关注市场开发,制度建设和执行处于薄弱环节,项目质量控制依赖具体的执业人员。因此,不同的项目组由于人员组成的不同,使项目之间执业质量存在较大差异,风险控制标准不统一。
(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
在本次检查中,我们采用调查问卷、现场与相关审计人员询问方式,未发现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恶意违背职业道德的情况。
但我们发现事务所业务收费大多偏低,有的业务收费仅为标准收费的20-30%;注册会计师普遍未就新承接业务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了受执业环境、执业队伍素质、不正当竞争等因素的影响,部分事务所自身存在重收益、轻质量的状况,尤其放开批所以来,部分事务所出现内部分化、业务流失的趋势,这种状况势必加剧同行间的不正当竞争。
三、具体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律责任问题
1、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重视不够。如收集的财务报告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或没有单位的公章;将事务所的名称作为会计报表附注的页眉或页脚;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会计报表附注未将主要报表项目内容予以列示;未披露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日期;管理当局声明书不签日期或签署日期与审计报告日期不一致等问题普遍存在。
2、底稿中存档的审计报告没有严格执行签字并盖章制度。如注册会计师只盖章没有签字或只签字没有盖章;将不应作为审计报告附件的内容作为附件。如在报告正文有附送会计报表的情况。
3、新所和小所对业务定书重视不够。没有业务约定书、约定书要素不完整或内容不恰当的情况,被审计企业未盖章,未明确出具报告日期或无签约日期或有效日期,签约日期晚于报告日期,不恰当限定年度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等。
法律意识不强是今年业务检查发现的较为普遍的问题。我们认为,事务所审计业务如果涉及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上述存在的问题将会导致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二)综合类项目存在的问题
1、普遍不重视审计计划的编制。有的事务所未编制审计计划。或者具体审计计划固定化,没有根据项目的实际进行调整以适应项目的需要。对审计程序表执行情况的说明一般不予重视,减少审计程序未经有关责任人批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随意性很大。审计计划中没有对企业的相关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没有过程及依据,没有审计目标的描述,对以前年度审计的描述简单,没有费用预算,对重要的审计领域与科目的审计程序没有说明。
2、事务所普遍对期初余额的关注程度不够,没有获取可以信赖的期初余额的有利证据,也没有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对影响本期的大额结转项目没有进行追查,未充分考虑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3、没有审计总结。未编制符合性测试记录、审计差异汇总表、试算平衡表。
4、符合性测试目的不明确,符合性测试的结果与实质性测试的时间、性质、范围没有形成对应关系,体现不出制度基础审计的特点。对符合性测试样本量确定的依据没有充分的说明。
5、未单独建立永久性档案,对首次接受委托项目的,收集长期档案资料不齐。
(三)实质性测试存在问题
1、对往来款项的函证情况普
遍执行不到位。对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的审计程序有的只有账账核对、账表核对,缺少必要的账龄分析和函证程序;有的虽然发函但在回函很少的情况下,没有执行任何替代程序即予以确认。如某事务所对某物资公司的审计,公司其他应收款金额为7225万元,占资产总额34、74%,未实施函证的审计程序,也未执行任何替代程序即予以确认。
2、存货监盘程序普遍实施不到位。对实物资产的审计,一般只取得了客户提供的明细表或者盘点表,没有事务所的监盘或抽盘记录,有的虽然有盘点或抽盘记录,但没有将盘点日的数据倒扎至报告日进行核对,使执行的审计程序不能达到审计目的;对因客观原因不能执行监盘或抽盘的实物资产,没有执行相关的替代程序;底稿中缺乏审计人员对大额资产产权的关注,如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发票、进口设备的报关文件、在建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房屋与土地使用权证及其有关的抵押事项等。
如某事务所审计的某装饰工程存货金额为1234万元,占总资产38、77%。其中工程施工1230万元,注册会计师未按工程项目编制明细表,未关注工程进度情况,也未进行实物监盘的审计程序。
3、长期投资底稿未标明投资比例及核算方法。对于合同约定所占比例较大的投资,没有检查长期投资是否采用权益法核算,没有对当期损益的调整是否正确,以及是否应编制合并报表进行判断。
4、收入确认不符合相关准则的规定。如某施工企业当期会计报表确认收入15、3亿元。注册会计师没有取得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依据,没有结合工程合同、工程进度等进行收入确认的判断,没有考虑收入确认方法队会计报表的影响。
5、被检查的多数事务所普遍存在对现金流量表审计的工作底稿不充分问题。
6、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恰当,不足以对审计结论形成有力的支持。审计人员大量地复印企业的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盲目地搜集无效的审计证据,没有对证据的分析与职业判断轨迹与记录;有的出现审计证据不支持审计结论或二者不一致的情况;有的搜集审计证据不充分且目的性不强,凭证抽查比例过低,不能成为支持审计结论的依据;部分审计项目,对于重要事项没有取得审计证据,检查人员无法进一步判断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如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6、30%,但主营业务成本只增长了20、41%,XX年度收入增长主要为销售给单一客户,销售额为2,389万元,其中应收账款为1,437万元,该销售无主营业务成本。该交易为临近资产负债日进行的重大异常交易,注册会计师没有充分关注交易对象的财务状况、销售规模、偿债能力等;审计人员未对相关合同条款进行认真检查,未关注其销售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未关注公司是否已实际发货,未查阅到交货手续,未取得相关验收合格的证明。
7、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
(1)部分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不在正文中披露,而是采用审计事项说明方式叙述。
(2)审计报告中审计范围的界定不正确。某公司是合并会计报表,该所审计的是其母公司会计报表,仅对母公司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而非合并会计报表,但是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的表述是“我们审计了后附某公司XX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XX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无形中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3)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方式替代审计报告意见,以此“规避”审计风险,造成审计意见不当。如某企业无形资产-专利XX年期初140万元,本年6月增加6000万元,期末无形资产余额6140万元,全年应摊销364万元而未摊销(受益期10年)。上述事项影响利润减少366万元(报表利润-85万元),仅在报表附注中说明未在报告中披露,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不恰当。
(4)强调事项段所强调的事项不属于修订后《具体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规定的内容。如某公司根据与另一公司签订的协议,提取资产占用费324、3万元(占资产总额的34、54%)计入“其他应付款”。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就此事项向B公司进行函证, B公司未予确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将此事项作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
(5)企业会计制度运用错误,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如某审计报告意见段中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但会计报表附注披露采取的会计政策是《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审计底稿的管理当局声明书中企业声明采用《企业会计制度》。
(6)没有充分考虑重大事项不符事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某事务所出具的一份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底稿记录长期借款函证与报表差额较大, 注册会计师没有进一步检查差异原因;某企业1995年成立,XX年未编制利润表而将损益项目在递延资产核算、没有合并持股56%的子公司, XX年度审计意见为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本年度仍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
(7)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保留、对企业已接受并进行了调整的事项报,仍在审计报告中予以保留,盲目回避审计责任。
(8)对资不抵债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关注不够,审计程序不到位。某事务所对资产总额为7365、89万元,净资产为-4549、29万元的某饭店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未关注其持续经营能力。注册会计师只索取饭店的科目余额表,在工作底稿中填列报表数字,极少地执行了审计程序,便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对此次检查的处理意见
针对上述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对审计过程中违规情节较严重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行业惩戒:
(一)对两家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北京泳泓胜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宏大兴会计师事务所
(二)对三家事务所予以限期整改:北京同道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润诚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慧运会计师事务所
(三)对六家事务所予以谈话提醒:中诚恒平会计师事务所、中汉德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国信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联首会计师事务所、先峰荣达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今日升会计师事务所。
对以上事务所因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签字注册会计师予以谈话提醒。
五、几点意见与建议
1、本着帮助教育与并罚并重的原则,我们对以上11家事务所发书面通知书,要求事务所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从告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协会,我们将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落实。并根据整改情况确定是否列入下
一年的复查对象。
2、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如对银行的函证,往往因银行不严格遵循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造成注册会计师不能很好履行对函证实施有效控制的程序。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函证收费高的问题。
论文摘要:文章主要从现代上市公司审计风险增加的必然性、注册会计师降低审计风险的对策及注册会计师道德约束几个方面对中国上市公司审计风险进行阐述。
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可接受的审计风险的确定,需要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风险的的态度、审计错报对会计师事务所可能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因素。其中,审计错报对会计师事务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又受所审计财务报表的用途、使用者的反响等因素的影响。但是,审计业务是一种保证程度高的鉴证业务,可接受的审计风险应当足够低,以使注册会计师能够合理保证所审计财务报表不含有重大错报。
1、审计风险的客观性。现代审计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采用抽样审计的方法,即根据总体中的一部分样本的特性来推断总体的特性,而样本的特性与总体的特性或多或少有一点误差,这种误差可以控制,但一般难以消除。因此,不论是统计抽样还是判断抽样,若根据样本审查结果来推断总体,总会产生一定程度的误差,即审计人员要承担一定程度的作出错误审计结论的风险。
2、审计风险的普遮性。审计风险存在于审计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的审计失误,都会增加最终的审计风险。
3、审计风险的偶然性。审计风险是由于某些客观原因,或审计人员并未意识到的主观原因造成,即并非审计人员故意所为,审计人员在无意中接受了审计风险,又在无意中承担了审计风险带来的严重后果。
4、审计风险的可控性。正确认识审计风险的可控性有着重要意义,一方面不必害怕审计风险,我们可以通过识别风险领城,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进免。另一方面,审计风险是可以通过努力而降低其水平的,可以促使我们研究审计理论,提高审计质量。
一、上市公司审计风险增加的必然性
1、审计范围的扩大。审计范围是一个渐大过程。早期的审计重点一般都放在处理现金的职员的诚实性上,没有对资产负债表的质量进行任何分析(Staub,1942)。后来,公司资金的周转主要依靠银行货款,银行要求申请货款者提供可靠的财务数据,对资产负债表加以证明,成为注册会计师20世纪早期业务的主要部分。资产负债表审计扩大了审计范围,也扩大了审计责任(查特菲尔德,1988)。再后来,由于美国市场的萧条和崩溃,促使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产生,要求上市公司提交已审查过的年度财务报表,人们开始意识到审计责任的存在。此后,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通常成为审计的出发点,审计人员对内部控制的观念也扩展到企业及其经营活动的全部,以及管理政策的诸问题,社会公众对审计的业务和责任的意识也急速增强。社会公众要求审计人员揭示出所有重大的差错和舞弊,并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作出评价,对企业在财务方面是否健康作出报告。有关这方面的信息不确定性很大,信息的风险很高,审计人员作出正确的审计结论难度增加,风险在所难免。
2、现代市场经济的不稳定性增强。现代市场经济的显著特征在于不稳定性增强,会司为了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谋生存图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所进行的交易也日趋复杂化。业务数量的增多,会计核算中出现记录不当的可能性亦随之增加,而且这种不当很容易被大量的其他信息所掩盖,在抽样审计中不被发现的可能性相当大。交易业务日趋复杂,对其进行恰当记录也日见困难。比如,对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就相当困难,而里面又包含了大量的经营风险。显然,这些方面的发展,要比传统会计更具挑战性,更容易发生争议,也为审计带来了更多困难,审计结论与实际情况发生偏差的可能性就更高。
3企业内部控制系统不完善。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起步相对较晚,多数企业内部控制系统不完善,甚至很多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都存在重大缺陷。而企业内部控制弱也是审计风险的成因之一。女果被审计单位内部拉制系统不健全或存在薄弱环节,则可能使内部控制系统的某个环节失控,增加差错和舞弊的可能性,从而使审计人员难以发现差错或舞弊而形成审计风险。
4、审计人员所采用的现代审计方法本身存在着缺陷。现代审计方法强调审计成本和审计风险的均衡,所采用的审计程序以允许存在一定审计风险为必要前提,并且抽样审计方法和分析性复核方法的应用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中,因而审查的结果必然带有一定的误差。由于审计职业界就追求审计效率和效果的平衡,必须把审计的力量重点放在各个重要组成项目上,放弃一些审计人员认为不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人员也愿意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抽取全部业务的一部分来进行审查。虽然抽样理论已研究很深,但具体应用到审计中来,审计人员还是没有十分把握确定所抽取的样本就能代表整体,主观的结论与客观的事卖之间的偏离总是存在的。
5、电算化审计的研究开发相时滞后。目前审计电算化的研究才刚刚起步,相对滞后于会计电算化。另外,由于审计工作本身的不规范,或者规范性的要求因未能得到重视而没有很好地执行,这也为开发研究计算机辅助审计软件和应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带来了难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对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经济业务的企业进行审计时缺少计算机辅助审计环节,将为他们的审计结论意见带来难以预测的风险。
6、审计人员自身素质的影响。目前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当中,有将近一半缺乏理论知识或实际工作经验,对于日益复杂的奋计处理方式和识别会计作假手段,在专业胜任能力和技术规范上存在一定的欠缺。如果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马马虎虎,会造成很大的工作失误。所以,审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职业谨懊的强弱直接影响着审计风险的大小。
二、降低审计风险的对策—客观方面
1、审计风险二重大错报风险x检查风险。这个模型就是审计风险模型,其中,重大错报风险包括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固有风险是指假设不存在相关的内部控制,某一认定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控制风险是指某项认定发生了重大错报,而该错报没有被企业的内部控制及时防止发现和纠正的可能性。控制风险取决于与财务报表编制的有关内部拉制的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检查风险是指某一认定存在错报,但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这种错报的可能性。检查风险取决于审计程序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2、分清被审单位的会计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在与客户签仃约定书时,须写明委托方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等内容,并对全部审计业务均要求管理当局提交一份声明书,以防止委托方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在委托方提供虚假证据,而由于其舞弊技术的高明并加以精心的掩饰,审计人员即便采取了标准的审计程序也没能查出的情况下,作为委托方应承担会计责任的依据。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此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关健在于怎样才能使其内容严密,不致于形同虚设。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从保护注册会计师利益出发,不断地完善有关权利义务的法规,不断地与法律界沟通,使法律界能够认同审计责任的界定标准,帮助注册会计师反击那些毫无根据地扩大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诉讼,进而影响公众时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理解和认同。
3、建立保障制度,增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承受能力。时至今日,我国对会计师事务所已建立了审计风险基金制度,在某种意义上缓解了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压力,但是由于各事务所的风险基全积双存在差异,因而完全有可能出现实际承担的赔偿大于积累的情况。为此,我国应尽快参照国外建立风险责任保险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4、注册会计师审计迫切需要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新《会计法》的颁布实施,使单位负责人成为承担会计责任的主体,再加上其他相关的规定,加大了会计打假的力度,必将大大遏制会计造假的行为,从而为注册会计师审计创造良好、宽松的社会环境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5、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一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结合事务所的实际,制定、完善和不断落实审计工作程序和质量控制制度,规范审计工作底稿,认真执行”三级复核”制度,加强执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不断补充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从而减少执业风险。
三、注册会计师道德约束—主观方面
通过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降低审计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会计事务所领导层的示范。领导层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内形成重视职业道德的氛围,并将相关政策和程序传达给会计师事务所员工。例如,领导层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和记录等,在专业发展会议上或在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续约以及业务执行过程中,强调客观、奋正等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2、教育和培训。会计师事务所应向所有人员提高适用的专业文献和法律文献,并要求他们熟悉这些文蔽。会计师事务所还应要求所有人员定期接受职业道德培训,这种培训既可以涵盖会计师事务所有关在职业道德规范的政策和程序,也可洒盖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中有关职业道德的要求。
摘要:文章从审计风险的涵义及其构成要素入手,通过对审计风险的分析,认为审计风险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有注册会计师本身经验、能力不足和风险意识不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缺乏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因此规避审计职业风险的重点是提高注册会计师个人的执业能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等。
关键词:审计风险;审计环境;职业道德;注册会计师
一、审计风险的构成要素
(一)固有风险
它是在不考虑被审计单位相关的内部控制政策或程序的情况下,其会计报表上某项认定产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它是独立于会计报表审计之外的,是注册会计师无法改变其实际水平的一种风险。固有风险水平取决于会计报表对于业务处理中的错误和舞弊的敏感程度。业务处理中的错弊引起报表失实的越多,固有风险就越大;经济业务发生问题的可能性越大,固有风险水平越高;反之则越低。固有风险的产生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而与注册会计师无关。会计师只能通过必要的审计程序来分析和判断固有风险水平。固有风险独立存在于审计过程中,又客观存在于审计过程中,且是一种相对独立的风险。这种风险水平的大小需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认定。
(二)控制风险
它是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未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其会计报表上某项错报或漏报的可能性。审计人员只能评估其水平而不能影响或降低它的大小。控制风险水平与被审计单位的控制水平的高低有关。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的缺陷,那么错弊就会进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系统,由此便产生了控制风险。控制风险与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无关。注册会计师无法降低控制风险,但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相关部分的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情况,设定一定控制风险的计划估计水平。控制风险是审计过程中一个独立的风险,控制风险独立存在于审计过程中。它是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或程度的有效性的函数。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降低控制风险,而无效的内部控制将增加控制风险。
(三)检查风险
它是审计风险要素中唯一可以通过注册会计师进行控制和管理的风险要素。它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预定的审计程序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上存在的某项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可能性。它独立地存在于整个审计过程中,不受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影响。检查风险与注册会计师工作直接相关,其实际水平与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有关。它直接影响最终的审计风险。
二、审计风险的成因及存在的主要环节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环境的影响
1、法律环境。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制建设是相对滞后的。法规不配套以及较长时期以来“两师”、“两会”并存的局面,导致规章制度上的混乱、矛盾。如《注册会计师法》颁布实施后,《实施条例》尚未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也不及时、不完善,“法律空隙”的现象时而发生,这
就造成了审计过程中无制可依的现象。另外,现行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执行的规章制度是由财政、审计两个主管部门的,有的规章制度相互矛盾或不完整,造成注册会计师执业操作上困难。
2、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对审计风险的影响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审计客户的不成熟。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尽管颁布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完善,企业的经营活动缺乏规范,投机心理和短期行为较为普遍,许多企业存在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意图与行为,一些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缺乏起码的诚实与信誉,甚至贿赂审计人员,使其失去独立性,以达到欺骗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相关的利害关系人的目的,最终使cpa及其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
3、审计职业界自身的内部环境。审计职业界自身的内部环境恶劣主要表现在:cpa职业界存在的不公平竞争现象严重。我国不完善的体制和不正当的竞争对我国审计职业界的负面作用十分明显。目前,cpa职业界普遍存在着低价竞争、高额回扣的现象,加之一些行政管理部门的越权介入,使cpa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处于不平等竞争的不良环境之中,在此种恶劣的审计环境中,审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难以实现,或者是要付出高昂的代价方能实现。
(二)审计技术的局限性
审计技术的局限性也造成了一定的审计风险。现代审计的突出特点是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基础上进行的抽样审计。审计人员在实施抽样时,不论是对被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还是对其账户余额真实性的检查,都会遇到抽样风险问题,即样本特征不能代表总体特征而出现的失误。另外,在审计中审计人员对审计成本与效益的原则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在风险未暴露之前,往往会注重成本的低廉,注重随之而来的效益,这也迫使审计人员采取更节省人力与时间的方法,因此产生审计风险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强。
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具有路径依赖性,政府监管一直主导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并强制执行是政府监管的一种重要手段,也即法律监管。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初期,相关法规的颁布实施为确立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地位、http://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和执业规范等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但是,现行法规的不足随着证券市场及行业的发展越来越明显,出现立法的滞后与执法的低效。
迄今为止,我国规范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等。
根据法律的不同效力,可将广义的法律分为如下几个层级: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效力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修改,效力次于法律;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人大、省会市人大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效力一般情况下低于行政法规,但与行政法规发生冲突时,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决定二者效力的优先与劣后;政府规章,由省级、省会市人大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效力低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政府部门规章,由中央及省级、省会市人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部门制定,效力低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经济特区规范性文件,由全国人大授权指定的,具有法律的效力;国务院授权制定的,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
根据以上对法律效力的划分,以上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法规中,《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属于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的法律,在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为方面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是对证券市场上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因此具有与《证券法》及《注册会计师法》同等的法律效力。
不同的是,《注册会计师法》是规范注册会计师实施鉴证行为的一般法,其中涉及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而涉及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条款比较少;该法还明确各级财政部门是注册会计师违反其中法律条款的执法主体。处罚的种类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该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相应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会计师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是规范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特别法、新法,其中涉及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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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而涉及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条款依然比较少;注册会计师违反该部法律中的法律条款时,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作为执法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同时,《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对注册会计师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事实也存在不同的表述,前者强调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守执业规则和存在主观过错,而后者主要强调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虚假审计报告这一违法事实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虚假审计报告的认定一直存在着结果理性和程序理性之争。这就可能导致依据这两部法律认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时,由于法规的原则性规定和执法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而出现适用不同的法律而承担不同法律责任的后果。因此,法律法规的质量及执法的效果也是影响政府监管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
关于注册会计师因执行年报审计业务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其法律效力等同于被其解释的相关法律,因此这两个《规定》具有与《证券法》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根据该法第六条: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须提交以下证据:;。也就是说,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利益受害人对注册会计师提起民事诉讼的必要条件。这一司法程序就决定了该法在适用时实际上受到了行政执法的限制,从而大大提高了利益受害人的诉讼门槛,也实质上降低了注册会计师的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风险。
根据广义的法律概念,各政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部门规章也属于法律的范畴,具有法律效力。如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证监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如下法规http://:《审计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审计事务所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a股公司做好补充审计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1]162号)等。
反洗钱内部控制审计就是对每项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在评价时,应当充分考虑是否针对洗钱风险设置了合理的细化控制目标,是否针对细化控制目标设置了对应的控制活动,相关控制活动是如何运行的,相关控制活动是否得到了持续一致的运行,实施相关控制活动的人员是否具备必需的权限和能力。注册会计师应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选择拟测试的控制。首先,从被审计单位环境开始,对反洗钱内部控制整体风险有一定的把握;其次,将关注重点放在管理层面的控制上,并将审计工作逐渐下移到对重要客户和产品控制的了解上;然后,找出可能出问题的控制点,进行反洗钱内部控制测试。
(一)计划审计工作阶段
在计划审计工作中,注册会计师应当首先制定一个总体、恰当的计划,然后选取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进入项目组,要客观评价反洗钱内部控制以及对审计工作有影响的事项。
1、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反洗钱内部控制审计业务开始前,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反洗钱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约定书,以避免双方对审计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
2、了解被审计单位反洗钱内部控制环境并确定整体风险
首先,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行业概况。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能导致的罚款、诉讼等,识别因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导致的重大风险。其次,了解被审计单位组织结构、经营特点和相关风险等重要事项。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层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反洗钱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反洗钱规章制度的完整性和操作性、反洗钱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等。第三,被审计单位反洗钱内部控制最近发生的变化。内部控制的变化将会直接影响到注册会计师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包括新增的业务流程,原有业务流程的更新,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反洗钱联络员变更等。第四,与被审计单位沟通过的反洗钱内部控制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对以前年度审计中发现的反洗钱内部控制缺陷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整改结果,并相应调整本年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审计计划。最后,对反洗钱内部控制有效性做出初步判断。注册会计师结合上述考虑以及借鉴以前年度的审计结果,形成对反洗钱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初步判断。
3、设定重要性
审计重要性是在特定的环境中,注册会计师从金额、性质两个方面运用一定的评估方法所作的一种专业判断,其运用目的是提高审计效能,避免审计风险和降低审计成本。运用重要性就是将审计重点放在高洗钱风险业务或产品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内部控制上。如果这项反洗钱内部控制缺陷连同其他缺陷可以影响外部对被审计单位的反洗钱工作认识,那么该项缺陷就是重大的。在执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应该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的关系,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重要性。
(二)实施审计工作阶段
在实施审计工作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管理层和业务层进行控制测试。在测试时,要把握重要性,以评价内部控制是否足以应对洗钱风险。
1、识别、了解和测试管理层控制
注册会计师应当识别、了解和测试对内部控制有效性有重要影响的管理层控制。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的评价,可能会增加或减少本应对其他控制进行的测试。在注册会计师测试管理层控制时,至少应当关注:
(1)与控制环境相关的控制。控制环境设定了被审计单位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基调,影响员工对反洗钱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态度,主要包括管理层的反洗钱管理理念和风格、反洗钱部门设置和责权分配、反洗钱制度建设、反洗钱人力资本投入等。注册会计师应关注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反洗钱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及是否按照风险管理思想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的情况及反洗钱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建设情况及是否根据政策变化及时更新制度,业务条线反洗钱资源配置情况及是否按照指定的政策和工作流程进行反洗钱工作,反洗钱宣传培训的情况及是否将反洗钱知识准确地传达给员工和客户。
(2)被审计单位的风险评估过程。风险评估是被审计单位根据反洗钱内部控制目标,贯彻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策略,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识别风险和评价洗钱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而采取应对措施的过程。注册会计师应关注被审计单位反洗钱内部控制是否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涵盖了管理层面的风险和所有重要业务层的风险。在评价被审计单位洗钱风险评估的设计和执行时,注册会计师首先应评估某项业务面临的洗钱风险点,其次评估被审计单位对该项业务洗钱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最后根据风险点和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综合评估。
(3)对信息传递的控制。信息传递包括内部信息传递和外部信息传递。内部信息传递是指反洗钱职能部门与业务条线、上下级机构之间进行的反洗钱信息传递与共享。外部信息传递是指被审计单位与反洗钱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组织、同行业机构以及客户群等外部渠道进行的反洗钱信息沟通。注册会计师在了解信息传递的控制中,至少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信息传递的主要机制。如果传递机制与被审计单位环境不相适应时,需要考虑此种情况是否会影响其对内部环境的评价。
(4)对控制有效性的内部监督。反洗钱内部监督机制是确保反洗钱内部控制能够持续有效运行的保证,主要是通过内部审计、管理层督查、工作考核等形式对反洗钱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及监督。注册会计师应该了解相关的内部监督控制,并对控制的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开展反洗钱内部控制自查并上报有关自查报告,是否建立有利于促进反洗钱内部控制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和问题整改的机制。
2、识别和了解反洗钱业务层控制
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反洗钱业务层控制测试时,应结合被审计单位实际,重点对其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业务或产品的控制进行测试。
(1)了解反洗钱工作主要流程。反洗钱工作流程包括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对高风险业务或产品的识别及风险管理、客户身份识别及持续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识别和报告、反洗钱信息系统技术支持等。注册会计师需要判断被审计单位的反洗钱工作流程及相关控制活动是否得到有效运行。
(2)识别内部控制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注册会计师不需要识别出所有可能出问题的环节,而是结合重要性确定对反洗钱内部控制有重大影响的环节。例如,内部机构设置不合理,主要表现为:岗位设置不合理,设置的反洗钱人员大多为兼职人员,除反洗钱工作外还承担着其他大量业务工作,导致反洗钱工作不到位;或者虽然明确反洗钱人员的岗位职责,但职责内容较为简单,缺乏具体和细化的操作程序。再如,反洗钱检测系统开发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系统不能及时、完整提取相关数据,可疑交易指标设置不合理导致可疑交易数据量过大;或者系统没有与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系统及其他业务条线系统有效衔接。
3、选择拟测试的控制
针对反洗钱工作流程中容易发生洗钱风险的环节,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了有效控制以防止或发现这类风险,是否遗漏了必要的控制。注册会计师在对反洗钱内部控制进行测试时,并不需要测试反洗钱工作流程中所有的控制点,而是应该把握重要性,选择适当的控制点进行测试,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其对反洗钱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选择适当的控制进行测试需要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对于每个控制要素对应的每个可能风险点,只需要选择一个控制进行测试。
4、设计并实施控制测试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反洗钱内部控制相关的风险,确定拟实施审计程序的范围、时间和方法,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审计范围。在确定审计范围时需考虑如下因素:一是与控制相对应的洗钱风险的严重程度。对于反洗钱工作影响重大的控制,注册会计师应扩大审计范围以确定其运行的有效性。二是反洗钱控制运行的频率。控制运行的频率越高,所需测试的范围越广泛。三是业务或反洗钱控制的复杂性。被控制的业务越复杂,或控制的运行越复杂,注册会计师的测试范围就越广泛。
(2)审计时间。反洗钱内部控制审计应该尽量安排在接近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准日的时间前后,并且实施的测试需要涵盖足够长的期间。注册会计师应该收集足够多的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反洗钱内部控制在基准日前足够长的期间内都有效运行。注册会计师需要运用职业判断来决定控制测试的时间以及涵盖的期间。
(3)审计方法。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询问适当人员、观察反洗钱业务工作、检查相关文件、重新执行、穿行测试等方法对反洗钱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判断。
5、评价内部控制缺陷
如果某项反洗钱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行不能防止或发现洗钱行为,就表明该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具体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设计缺陷是指缺少为实现反洗钱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现有控制设计不恰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实现预期的控制目标。运行缺陷是指设计适当的反洗钱内部控制没有按设计意图运行,或执行人员没有获得必要授权或缺乏胜任能力,无法有效地实施反洗钱内部控制。缺陷主要包括系统缺陷、环境缺陷、信息缺陷、管理缺陷、人力资源缺陷。注册会计师需要对发现的反洗钱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分析评价,判断其严重程度。
(三)完成审计工作阶段
在完成审计工作中,注册会计师要取得经被审计单位签署的书面声明,如果拒绝提供或者以不正当理由回避,则应当视为审计范围受限,应该解除业务约定或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要以书面形式与董事会和经理层沟通识别出来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以及认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无效监督。最后出具对反洗钱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意见。
二、对审计结果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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