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法律风险(精选8篇)
时间:2023-06-28
时间:2023-06-28
一、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概述
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进行的法律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以减少风险负面影响的决策及行动的过程。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是通过发现、识别、分析、控制和处理的一系列动态过程使法律风险被控制在企业所能接受的范围内,实现企业承担的法律风险与获得收益的优化和平衡,其核心原则是以最小的经济成本使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二、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一)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是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是法律规范市场的首要对象。随着法制的健全,陆续出台的新的法律法规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处在法律制度的环境下,必须将自己的经营行为,从建章立制、经营管理,到改制改组、兼并重组、破产维权,放置到法律规定的程序中完成。企业管控与法律规定的贴合,管理成本与公正效益的摩擦,都将是企业进行法律风险防范的外在动力与缘由。
(二)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是企业适应外部政策环境的重要途径
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问题已经引起了政府有关机构的高度重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下发,对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原则、风险管理策略,解决方案等进行了详细阐述,其目的在于深入推进企业建立健全风险管理长效机制,促进企业稳步发展。
(三)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法律风险防范失利,企业经济效益滑坡,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势必影响社会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起着一定的阻碍作用。反之,则可以有力地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三、经营法律风险现状分析
企业经营活动是风险与利益共存的集合,利益越大,风险也随之加大。企业的经营管理涉及方反面面,如法人治理结构、资本运作、招投标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融资并购管理等。本文将以项目建设、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三个方面重点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项目建设的法律风险
随着我国投资体制的改革,项目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加,对企业依法进行项目建设与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企业面临着项目建设的法律风险也越加明显。法律风险管理已经成为建设项目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常见的法律风险包括项目行政许可风险、投资风险、项目管理风险等。
(二)合同管理风险
合同是企业进行各种交易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合同法律风险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追究违约责任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如约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主要表现为:交易主体的法律风险;合同签订过程的法律风险;合同审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等。
(三)知识产权保护风险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这类案件涉及的赔偿金额较高,往往给企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国内的知识产权立法与执法均必须达到TRIPS协议的最低标准,因此。完善知识产权管理、预防和控制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成为与企业生产经营同等重要的大事。
四、建立健全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为了积极避免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法律风险,将风险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现代企业应建立健全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环节的法律风险进行全面、综合监控,促进企业在可控的风险范围内运作,增加企业价值和承担风险能力。
(一)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原则
1、全面化管理原则
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动态过程中,这就决定了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必然是全方位的,全面化的。
2、规范化运作原则
作为一种长效机制,企业要通过建章立制来规范公司各职能部门、各专岗在法律风险防范中的职责,并将此种形式进行固化,使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在法制化、规划化的轨道上有序运行。
3、闭环化管理
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与运行,目的在于能够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强化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体系运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经济效益获得的多少,因此,不断评估体系的科学性,有效性是企业进行风险防范体系建立必不可少的闭环管理环节。
(二)经营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内容
1、加强项目建设法律风险防范管理
加强项目建设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应首先从项目投资决策入手。任何决策过程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正当途径,全面搜集资料,进行可靠性分析,实行严密的投资决策机制,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后评估体制及决策失误追究制度,使企业每项投资决策都是民主的,科学的,能为企业带来高经济效益的明智决定。
其次,加强项目管理还应抓好项目合同签订环节。工程合同的签订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项目开展的进程与节点,因此,作为项目建设的起点,合同的签订至关重要,项目的管理者必须重视从风险分析与风险管理的角度研究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对项目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因素有比较全面的了解。
2、加强企业内部运作,完善合同管理机制
合同风险防范机制的首要目标在于有效防范合同纠纷,以有效降低公司经营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企业应对合同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在配有专责专岗的前提下,落实合同管理责任到具体岗位,以便对企业合同签订和履行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和指导。其次,建立完善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严把合同审批程序,实行企业合同签订授权制管理,将企业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存到的风险消灭在签订前期的萌芽状态。第三,建立合同履行后的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的归档、合同信息的汇总,合同登记表的备案及合同履行后跟踪等。
(一)大规模风险保险合同《条例》第7条第2款第1项直接参考《条例》第3条自由选择法律的条款,规定承保大规模风险的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准据法,因此,承保大规模风险的保险合同和其他原本由第3条规范的合同一样受第3条规则的支配。《条例》第7条第2款第2段指出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选择准据法时,保险合同应当由保险人惯常居所地法支配;瑏瑥另一种是法律选择无效时,即当事人已经选择了合同准据法,但从案件所有的因素看合同与另一个国家有更密切的联系时,该已选择的法律规则应被该另外一国的法律所替代。另外,第7条第2款第2段第2句的规定与第4条第3款的规定相同,适用该条款导致的结果与直接适用第4条第2款和第3款所得到的结果是一致的,这表明保险人会对合同特征性履行产生影响。瑏瑦(二)再保险合同如上所述,《条例》第7条第1款第2句明确将再保险合同排除在外,导致《条例》第3条应被适用,因此,再保险合同与承保大规模风险的保险合同一样,都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再保险合同是《欧盟保险指令》没有规定的少数问题之一,但1980年《关于合同义务准据法的罗马公约》(以下简称《罗马公约》)对其有所规定。根据《罗马公约》,关于再保险合同选法规则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再保险人或原保险人是否会影响合同的特征性履行。许多学者认为再保险人会影响保险合同的特征性履行,瑏瑧但有的学者认为保险合同没有特征性履行,或者保单持有人惯常居所地与保险合同明显有更密切的联系,瑏瑨因此,对于再保险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其法律选择缺乏确定性。《条例》仍然没有消除再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问题。因为《条例》第4条的缺席规则(即没有选择法律的情况)第1款没有特别提到再保险合同,其准据法的确定应由第4条的第2款瑏瑩和第3款瑐瑠决定。在很多缺乏适用第4条第3款的特殊条件下,再保险人惯常居所地国法应被适用。
承保大众风险的保险合同
与《欧盟保险指令》的相关规则瑐瑢相比,(a)项和(b)项给予当事人的选择更加宽泛。《欧盟保险指令》规定,如果保单持有人居住于风险所在地的欧洲经济区国家,准据法将是该国法律,这意味着准据法必须是风险所在地和保单持有人惯常居所地为同一成员国的法律。而现行条例(a)、(b)两项分别规定了风险所在成员国法和保单持有人惯常居所地国法,实质就是将它们在《欧盟保险指令》中的规定拆分单独成条,从而减少限制使当事人获得选择的更大自由。客观上,适用风险所在地国家的法律,通常也是保单持有人惯常居所地国的法律,但风险所在地更适合作为保险合同冲突规则的连接点(如车辆登记地),它通过该连接点指向的具体规则适用起来更加清晰和简单。而当风险位于一个以上成员国时,《条例》采用了分割方法,其第7条第5项规定,根据第3段没有选择法律时,如果一个合同所承保的风险位于一个以上成员国,该合同应被视为数个合同,每个合同只与一个成员国相关。由此可见,大众风险保险合同的法律选择多数在例外情况下出现:如果风险所在地与保单持有人惯常居所地不一致(b项),承保风险限于事故发生地国而不是风险所在地国(d项),数个风险位于不同成员国(e项)。值得注意的是,(b)项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保单持有人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与“成员国”相对),这一措辞考虑到了非寿险合同承保风险位于成员国但保单持有人的惯常居所可能位于非成员国内的情况,且(b)项允许当事人选择该非成员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条例》第7条第3款第1段(c)项(寿险合同当事人的国籍国法)与寿险综合指令都允许当事人选择保单持有人的成员国国籍国法,《条例》只是删除了原指令中保单持有人的惯常居所同时位于成员国的条件。2、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的情况。在实践中,欧盟各成员国在法律选择的确切范围问题上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他们决定确立一个法律选择的最低标准,即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时,该保险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风险所在地成员国的法律,瑐瑣以此在法律选择的微妙问题上进行折衷处理。瑐瑤大多数情况下,风险一般位于保单持有人惯常居所或公司所在地国,但有三种例外情况:(1)与建筑物有关的保险合同(风险位于建筑物所在地国)、瑐瑥与车辆有关的保险合同(风险位于车辆登记地国)或者与短期度假或旅行有关的保险合同(风险位于保单持有人购买保险所在国)。瑐瑧德国马克斯•普朗克比较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黑斯教授虽然没有对使用风险所在地作为连接点会导致不公结果进行探讨,但他认为风险所在地作为一个客观标准,其定义太过复杂,应当被保单持有人惯常居所地这种简单连接点所替代,瑐瑨由此可以简单地取消有关建筑物、车辆和短期度假风险的特殊法律规定。我们认为黑斯教授提出的修改建议不一定能使规则变得简单,因为建筑物一般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在车辆保险和短期度假保险情况下,合同当事人还是会认为风险所在地法可以到处适用而不用考虑法律选择规则。虽然第7条第3款第3段(大众风险保险合同在没有选择法律时适用风险所在地国法)和第7条第6款(风险所在地的定义)规定得非常复杂,但在没有选择法律的情况下,现行的风险所在地的定义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具体又恰当的表现,我们还是应该选择它作为客观连接点。3、欧盟成员国的规定。综上可以看出,《条例》对于大众风险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虽然在《第二非寿险指令》和《寿险综合指令》的基础上稍有改进,但仍十分复杂。这反映了欧盟各国为保护本国利益据理力争、互不让步的紧张状态。形式上统一的法律选择规则在实践中是否真正达成一致意见还有待观察。早在《欧盟保险指令》时期,有的成员国主张维持现状,不给当事人额外选择法律的机会,如法国、比利时、西班牙等。很显然,它们认为《欧盟保险指令》关于法律选择的规定是充足的,能够满足它们的需要。有些成员国采取相反的政策,它们希望利用一切可能去扩大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意大利是典型代表,英国也是如此。瑐瑩还有一些成员国允许其他法律选择规则的存在,同时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德国采取了比较审慎的态度,如果保险人不在德国开设保险公司,在德国拥有惯常居所的保单持有人和该保险人可以选择更多的准据法。瑑瑠奥地利允许自由选法,但其包含一条类似于《条例》第6条的规定,该规定没有对消费者作出限制,但是对大众风险保险合同中的保单持有人作出了限制。瑑瑡荷兰在允许扩大法律选择选项的情况下参考《罗马公约》的冲突规则,其结果是,只在消费者合同中有对法律选择自由的限制。瑑瑢由此可见,欧盟各国在法律选择问题上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我们认为,目前的德国法(如果保险人没有在保单持有人的惯常居所地国设立保险公司,两者都提供了其他法律选择的选项)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解决方案。瑑瑣该方案优于《条例》第3条和第6条的适用。后者导致有利于消费者的法律被适用,这就需要对不同国家的条文进行比较分析,因此,它不适于类似于保险合同这样的长期合同。瑑瑤而且,第6条提供的保护只针对消费者,而对开设中小型企业的保单持有人没有提供,我们认为,这种保护应当扩展至国际私法领域,不能仅仅停留在实体法层面。风险位于欧盟外的大众风险保险合同风险位于欧盟外的大众风险保险合同适用第3条、第4条和第6条的规定。其实,欧盟对风险位于欧盟内和欧盟外的保险合同一直是差别对待,目的是对保单持有人的保护保持区别(如对消费者签订的大众风险保险合同就没有保护,而对中小型企业签订的大众风险保险合同有所保护)和弱化(如风险位于欧盟之外),但它没有提供有力的解释,瑑瑥因而遭到了学术界的猛烈批评。瑑瑦因此,我们主张适用于位于欧盟内的大众风险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则同样应适用于位于欧盟外的大众风险保险合同。
评价及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煤矿;安全事故;致因;对策
1、引言
煤炭产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是经济发展的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料,保障国家的能源安全;煤炭产业为社会提供数百万个就业机会,带动了区域经济发展,推动城市进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能源行业,尤其是对煤炭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统计局统计显示2011年我国煤炭产量达34、62亿吨,同比增长11、6%。2012年我国煤炭产量可能突破37、9亿吨。但我国的煤炭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立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通过近十年不断的努力,虽然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趋向好转,但是距人民的要求以及党和政府的期望仍有很大差距。同发达国家的安全生产距离仍然很大,我国煤矿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重大及特大安全事故的频发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对我国的国际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2、煤矿事故致因因素
本文认为煤矿事故的形成涉及到多种因素,并非偶然形成的,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集中暴露。促使煤矿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有:自然因素、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员工素质、国家体制等。
(1)自然因素
煤层赋存的地质条件复杂多变。我国煤矿均为瓦斯矿,且超过90%为井下开采,井下作业环境恶劣,制约安全生产的环境因素众多。据不完全统计,44、4%的重点矿井为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51、3%的矿井具有自然发火危险,87%的矿井有煤尘爆炸危险。且我国煤层大部分是石炭二叠纪的煤层,此煤层的特点是地质构造复杂、透气性低、瓦斯含量高、开采前瓦斯难以抽放。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煤层开采的自然条件越来越恶劣。自然因素是造成煤矿事故形成的客观因素。
(2)技术设备落后
煤矿安全技术是揭示井下各种自然灾害的发生机理和发展变化规律,用于防治各种自然灾害的理论方法和应用技术[1]。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瓦斯预警技术、瓦斯抽放技术、煤与瓦斯突出预测等技术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对煤岩动力学灾害的发生机理等理论研究不够深入,瓦斯抽放率较低,探测技术及资源勘查手段较为落后。井下设备较多为建井初期设备,难以适应现代生产要求,甚至建国初期设备仍在运行。虽近年来矿井安全设备得到了大幅的改善与提高,但较多矿井安全设施不达标,为矿井安全生产埋下了隐患。
(3)人才贫乏
人是煤矿安全生产中最关键的因素,设备要靠人来操作,制度要靠人来遵守,安全技术措施要靠人来实施,事故的隐患要靠人来排除和检查。除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外,所有煤矿事故的发生都和人的行为有关。因此提高员工素质、建立安全生产机制、提高安全意识成为最关键的问题。但煤矿生产工作危险、作业环境恶劣,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造成愿意到煤矿长期工作的人才严重不足。由于煤矿生产的复杂性,因此这项工作需要大量的高素质人才。
(4)企业安全管理弱化
企业安全投入较少,一些领导对员工生命与国家财产的责任感缺乏,轻安全生产重经济效益的思想较为普遍。导致管理和责任制不到位。企业安全文化不健全,安全制度不完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不能惩前毖后。企业安全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保障,因此一定要不断完善和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意识。
(5)安全制度不完善
我国安全制度与机构不健全,安全制度管理和执行不到位。最主要问题就是“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为了治理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安监总局出台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但现实执行中遭遇的阻力告诉我们,完善制度设计才能治理煤矿安全生产之本。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仍然存在,矿工与安监部门沟通较为困难;煤矿生产中的官煤勾结现象依然横行,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取缔或中止生产经营资格的措施强化监督。
3、建议及措施
(1)我们的首要任务是完善我国安全制度及管理体制。将“国家监察、企业负责、群众及第三方参与监督、员工遵规守纪”作为我国煤矿安全生产体制的标准。建立并不断完善煤矿安全生产保障法律体系。使安全监察程序化、制度化、法律化。
(2)积极进行煤矿企业领导员工的安全培训。实行对症下药,分别对三违员工、新员工、特殊工种员工、不同部门领导进行针对性培训。提高领导及员工的健康心理和强烈的责任意识,将责任落实到人。
(3)加大对煤炭行业的投入,提高艰苦行业员工待遇,改善煤炭行业工作环境,对从事艰苦行业的人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实行特殊政策,保证煤矿行业人才储备。
(4)引进先进的矿山安全设备,替换不达标煤矿的安全设备。建立井下逃生系统,避免事故发生。
4、结语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由于是跨国交易,各个交易主体所处国家的经济政策与法律法规不同,如果忽略控制法律风险,很容易引起买卖双方的矛盾与冲突,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就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针对这些问题,企业需委托专业人士,及时了解交易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根据风险的特征制定合理规避方式,减少因为法律风险造成合同各方的纠纷,保障双方顺利交易。
国际货物贸易防范合同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于三个阶段:合同磋商、合同签订之后合同条款设计、合同履行。合理防控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法律风险,无论是对于整个外贸行业还是对于企业本身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外贸行业而言,活跃的国际贸易活动给我国经济发展注入一剂强心针,促使外贸行业进入发展蓝海,且为我国带来更多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而对于企业来说,则有助于其提高经济效益,增加企业产值,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发展。
二、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主要法律风险剖析
国际贸易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具有政策环境多变、交易周期较长、合同签订需要考虑的因素复杂等情况,因此比普通合同的签订复杂得多。然而,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风险问题也是有规可循的,其主要分为两类风险,其中包含签订合同风险和合同履行风险,其中,签订合同时主要有因未及时保存合同签订前期交易磋商环节的资料;未充分了解国际贸易适用的法律条款;忽视贸易术语的运用等而造成的法律风险等;而履行合同的法律风险包含信用证与合同条款不一致;进口商品未能及时检验和发出通知等。
目前,国家贸易环境正在不断变化,复杂的交易环境和法规的变化,都让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风险倍增,这也使得国际贸易的合同签订具有国际性、复杂性的基本特征。另外,进出口的企业往往也涉及到支付方法、进出口运输等问题,这又涉及到货币政策、海关制度、各国风俗等问题,因此国际贸易合同纠纷的节点较多,风险来源也较为复杂。
三、国际货物贸易订立合同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1、磋商过程的法律风险控制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双方在磋商中发表过的看法、出示的信息都应改为最终完成合同签订之后的参考意见,有些主要内容更应写入合同,换言之,交易主体之间最终生效的合同,除了各方正式签署合同的内容之外,还应包含双方就交易中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的总和。因此,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应该妥善保留双方沟通、协商的资料,譬如电话录音文件、信件、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记录、在线文件传输会议记录等。比较合适的方式是在保存每份文件的时候都在备注中标注函电的日期和原因,有助于?p方在风险问题上达成一致。
2、合同条款设计的法律风险控制
(1)选择正确的贸易术语
目前,中国企业在国际货物贸易最为常用的两个贸易术语分别为FOB和CIF。但在某些特定的环境之下,不当适用该等术语却有可能造成法律风险,因此对企业而言,应根据具体交易情况选择更为合适的贸易术语。
FOB和CIF都有明确的规定,货物风险转移点约定为船舷,也就是说卖方的风险延伸到货物进入船舶为止。因此这两种方式更加适用于船运。而对于集装箱运输而言:托运人一般都会在集装箱堆场将货物交付与承运人,之后才有承运人进行监管。但是,从集装箱堆场到船舷之间会有一个区间,在这个区间内货物的损失对于卖方而言就处于难以控制的状态。而对于陆运或者空运而言,根本就没有船舷这一风险转移点,也就是无法确定风险到底应该在何时何地转移,这种情况对于买卖双方而言,风险都是较大的。
对于该类情况,可以考虑改为选择FCA和CIP贸易术语,这两个术语跟FOB和CIF具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这两种术语中约定风险转移点为交付承运人之时,不存在船舷这一限制,因此这两种贸易术语对于很多运输方式都是适用的,并不限制于船运。
(2)选择适当的付款方式
国际贸易中较为常用的付款方式有三种,信用证L/C(Letter of Credit),电汇T/T(Telegraphic Transfer),付款交单D/P(Document against Payment)。目前中国企业使用得最广泛的是信用证L/C,如果交易过程较为复杂,还会设置不同的付款阶段,完整的付款流程可使用多种付款方式。
相对于其他几种付款方式,信用证的优势在于有银行信用的介入,这种方式适用于对对方情况不了解的贸易双方,但是这种方式不仅过程繁琐,费用也不菲,且同样容易出现纠纷。这就需要企业判定客户的优先级,根据评级选定最合适的付款方式,规避风险同时减少费用。
(3)选择有资质的交易主体
国际贸易过程中涉及的主体较多,外国买家、商、实际付款人、进出口人等等,这些主体都有可能成为国内生产商出口交易的相对方。若在交易之初没有对这些主体角色的资质进行辨析,并以合同的方式予以明确,那么在争议发生时就有可能出现互相推诿责任。因此,国际贸易中,企业必须甄别及选择有资质的主体进行交易,才能最大程度的降低风险。另外,国内生产商在出口前,应签订外销合同或者订单,在合同中明确买方身份,如涉及到人或者第三方付款人,均应在外销合同中注明,避免主体不清、混淆。
(4)选择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
国际贸易中可变因素较多,出现争议也是常识,因此企业应注重选取对自身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目前具备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两种,分别是法院诉讼和仲裁。
法院诉讼通常的流程为两审制,而仲裁则是一裁终局,不能上诉。仅从时间成本来看,仲裁更加合理,但采取法院诉讼解决涉外纠纷,则公证、送达等程序都把控得比较严格。就裁判质量而言,仲裁裁决受到的监督力度非常弱,容易受非法律因素的影响,且只经过一个程序即告终结,因此,法院诉讼的裁判质量较高。就裁判结构收取的费用而言,仲裁费用一般高于法院诉讼费用。因此,企业应综合考虑自身情况,选取更为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
(5)选择争议解决机构
很多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会选择仲裁解决争议,选定合适的机构能大幅度降低纠纷的解决难度。目前国际上主流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国际商品协定临时协调委员会(ICCICA)、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等。就国际仲裁整体情况而言,主流?^点认为ICCICA比其他机构更具有中立性,金额较大的贸易活动更倾向选择ICCICA,但是该机构的费用也较高。企业在选择仲裁地点还应考虑当地律法的友好性以及是否方便,香港、新加坡都是不错的选择,对于我国企业而言,这两者交通也较方便。另外,ICCICA和CIETAC机构都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仲裁地点。
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1)比对信用证与合同条款的一致性
因为有些进口方会在信用证条款中添加一些合同中并不存在的条款,这些条款的合理性需要企业及时甄别。有些买家提出的条款并不合理,例如要求提交由买方签字的接受函、证明文件签字要与其在银行留档文件一致等。这类条款其实是把信用证付款的决定权交给了买方。因此,出口方在接到进口方的信用证后一定认真对比,如果存在信用证与合同条款的一致性的情况或者附加条款不合理的情况,一定要修改。
(2)及时检验和发出通知
进口方在接到货物后,一定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检验,如无约定则要尽快检验,发现质量、数量不符合约定要马上通知出口方。如果未能及时检验或通知,则可能丧失提出货物不符的权利,除非货物有保质期。
(3)实例分析:进口生产线安装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在国际贸易中,工业领域很多需要从国外购买生产线的案例。因为进口线并不仅仅是涉及到产品质量问题,还涉及到安装、调试、验收等过程,不仅周期较长,也需要双方的协调配合,另外,这类情况出现问题往往难以界定。
因此在进口生产线安装过程中,有较多问题需要注意。例如,对于配套设施问题,如果中方希望提供部分配套设施,应当尽量选择那些功能独立、出现问题后比较容易界定问题范围的单元来提供,并要求主设备供应商提供详细的接口数据;关于工人,可以要求供货商安装前对己方工人进行培训,由其考评合格后再开始工作;原材料可以要求对方先行检验合格;双方各自雇佣翻译人员,以免在出现沟通障碍时对方将责任推到己方;在安装过程中,每一天的工作情况都应形成书面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纷繁复杂,如何从千头万绪的事务中理出头绪,抓住重点,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事务中首要的任务。企业经营过程中,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企业法律风险多由合同风险导致。因此,以合同法律风险来分析管理企业法律风险,对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事务具备。
关键词:法律风险;合同;企业管理
宏观数据统计2011年我国因失信违约问题造成经济损失5855亿元,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发表质量信用体系建设白皮书指出,我国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归根结底是利益驱动。由于违法成本低且获利丰富,很多商家敢冒法律和道德风险而进行假冒伪劣产品生产。90%产品质量隐患出自于中小企业或大型企业的中小供应商环节。其中因为制假售假、产品质量失信的经济损失就达2000多亿元。在现代企业,任何行为都不同程度地伴随着法律风险,所有这些法律风险可分为两个领域:
一是纵向的政府管制,包括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车辆管理、行业监管等;
二是横向的交易(合同)行为,包括企业与各类市场主体合作和竞争的行为。
依据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的要求,合同管理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合同管理应做到分工负责、统一管理。在机构设置上要形成网络化管理体系,使企业内部的各个有关部门和分支机构,都担负起合同管理的任务。并要求不同部门的分工合作与紧密配合,合同管理除了要体现分工的一面,还得体现集中统一管理的一面。
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和流程化管理
公司应该建立或完善以下合同管理制度:
(一)基本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合同台帐制度、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及各类型合同规范性文本。
(二)合同签订前管理制度;包括合同履约方资格审查制度、签约主体信用调查制度两方面。
(三)合同签约管理制度;包括授权制度、合同审批制度、合同法律顾问审查制度等三方面。
(四)合同履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变更转让制度、合同解除废止制度、合同履约保证制度、合同违约责任制度。
二、把控合同风险重要关口,预防控制企业法律风险
合同的管理可以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法律风险管理在任何一个阶段介入都有意义,但意义不同。风险防范的核心可概括为“抱着最坏的打算,去做最好的准备”,从企业运作的效率看,事前介入最佳、事中介入尚可、事后介入较差。因此,合同风险管理应该以事前防范为主,兼以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一)交易主体的选择是决定交易成败的第一步
合同主体审查是最重要、最有效率的合同风险防范手段,许多合同风险及损失看起来发生在合同的履行阶段,但实际上往往是因为对交易方主体情况了解不够埋下的隐患所导致。
1、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解决是否有“能力”的问题
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审查主要针对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方当事人为企业法人应着重审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方当事人为其他组织,如独资企业、合伙人、企业分支机构等,无独立法人资格,要审查其《营业执照》,对于分支机构还需要审查其总公司的相关情况。
2、调查合同主体的信用及履约能力——解决是否有“实力”的问题
合同利益的实现,不仅需要合同主体合法,更需要对方当事人实际的履约能力。因此审查对方的合同履约能力如资信状况、生产规模、企业业绩、信誉状况等。
(二)合同文本的选择是决定交易关系的法律基础
合同文本在实际操作中不应该生搬硬套,要经过审查、修改并尽可能剔除掉原文本中存在的风险。签订一个充分体现交易各方意愿和相对完备的合同,应经过合同管理人员和法律顾问的合作来完成。
(三)合同的履行是控制交易风险的关键按环节
应建立完善和可执行的合同履行管理制度,这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保证己方的履约符合约定,出现变化应及时通知对方,进行必要的沟通;另一方面只有自身的制度建设到位才能有效对对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四)争议的解决是化解合同风险的最后一道关
争议的解决也应以协商为主,当然,企业应做两手准备,应该及时收集和保留必要的证据。
三、企业应注重运用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策略
(一)规避合同法律风险
经过对法律风险的分析识别和衡量,发现此法律风险是高风险或严重风险,如果继续原来的行为将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危害,据此就要制定出规避法律风险的策略,也就是消除该法律风险。
(二)减少合同法律风险
减少法律风险是指有企业有意识地采取行动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以及其所带来的损失的法律风险解决方案。通常情况下,减少法律风险有三种途径:
1、通过对法律风险损害结果的分析,对它产生的因素进行控制,降低法律风险损害结果及发生的概率。如加强人员管控、材料控制等来降低质量风险。
2、通过改变法律风险之间的关联因素,实现法律风险降低。
可通过交易方式降低法律风险。这种交易包括风险的移转交易,或者是风险分担的交易。通过增加交易转移法律风险具有广泛的运用空间,但必须针对特定的法律风险设计适合的交易类型。
(三)转移法律风险
可通过设立免责条款和风险转移条款来转移法律风险。免责条款主要是与处理有关财产直接或间接损失的经济责任,也有些是有关人身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相当一部分是试图移转对第三者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风险转移条款,是指在合同中,变更一些条款或巧妙的运用合同语言,可以将损失责任移转给他人。如在技术合同中有关于技术失败风险的承担问题,双方可以分担或由某一方承担。
关键词:企业管理;劳动合同;法律风险;预防与化解措施
自从我国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以来,合同制经济的形式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因为对任何的企业来说其整个的运营过程会涉及到一系列的合同,这些合同可以保证企业正常的进行经济活动,从而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而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增长,企业用工数急剧增加,而相应的劳动合同数量也随之增加,各个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对于劳动合同管理越发重视。现今的企业合同管理模式存在着一些可能导致法律风险的问题,这会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随着劳动合同的增加该问题显得越发严重所以对于企业管理过程中的劳动合同管理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劳动合同管理特点及法律风险
一个企业的运营过程需要签订各式各样的合同,因此合同管理也相应的有很多种类,在这些合同管理中劳动合同管理对于企业的运营发展有其自己独特的地位。因为劳动合同涉及到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是一个企业有相关专业技术人才的重要保障,而人才又是一个企业能够顺利进行经营和各项活动的基础[1]。在企业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有着种类众多的合同需要进行管理,其中,劳动合同管理就是合同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类。劳动合同是联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一个重要纽带,在双方都同意的前提下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避免在劳动过程中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或是在纠纷产生后可以有一个明确的依据去判断要担负责任的一方,从而去更好地解决问题。在整个的企业管理过程中劳动合同管理隶属于劳动关系中的一部分,其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首先是劳动合同管理对于企业的重要性无需再言,所以企业在对劳动合同进行管理时要学会采用科学合理规范的方式,给劳动者一个积极向上的工作环境,使其认识到自身对于企业的价值,有一种强烈的归属感,进而实现企业的盈利和员工自身的价值体现;其次就是企业在进行劳动合同管理时要注重对各个环节的控制,每个细节都要注意到,不能笼统的管理,而且要有重点的把控容易出现问题的部分,否则就容易出现问题,使得员工与企业之间出现纠纷;最后就是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不能只看重眼前的蝇头小利,要把眼光放长远从总体大局进行把控,保证整个劳动合同管理的顺利稳定实施,以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企业所希望达成的目标相违背的可能性,这通常是由人在执行具体工作时做出的某种不规范行为所引起的,所有的致使出现法律风险的行为都具有不规范性,但是所谓的法律风险并不是指违法风险。法律风险的起因有两种,具体可分为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和外部环境法律风险。企业内部法律风险一般是指由于企业的管理出现问题时所引起的法律风险,这些问题对于企业来说是可以避免的,所以控制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往往是降低企业法律风险可能性的重中之重,其中合同管理是防范企业内部风险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形式。外部环境法律风险一般是由企业以外的环境因素所引起的,这些问题往往不受企业自身的控制,所以很难去制约外部环境法律风险。合同管理法律风险是指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各个过程中签订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不遵守合同所规定条款而给用工单位带来风险的可能性。
二、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订立合同时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四种形式:第一是企业未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与劳动者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或者未能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期限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所带来的风险,《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一月之内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否则就会出现工资成本增加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风险;第二是企业没有按时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给劳动者或者当劳动者无理由拒签劳动合同时企业没有及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相应的用人单位将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第三就是《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的试用期和其在试用期的工资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所以如果用人单位如果拒绝支付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给劳动者工资将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第四就是在具体的劳动合同签订中,劳动者与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对于合同中某些内容的理解可能存在较大的偏差,特别是如果对于一些重点内容的约束不到位就可能造成相应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若用人单位未及时或者未足额向员工支付酬劳时,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使得企业面临法律风险;另外用人单位不按照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对员工进行要求,强迫其进行加班,或者在加班后不给予加班费等类似情况都会是企业面临法律风险;最后是企业没有按照合同的相应规定强迫员工进行高空、高温、有毒等高危环境作业,或者在其进行高危作业时未能给员工提供必需的保护措施等,这同样会使企业面临劳动合同履行风险。另外由于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原因需要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的时候而未按程序进行变更,没有采用书面的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这也会使得企业面临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风险,其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也是十分巨大的。
企业在对劳动合同进行解除或终止时也要遵循相应法律章程所规定的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九种情形和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六种情形,如果在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不符合这几种情形,企业就会面临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风险。在这个过程的具体操作中,不管是企业还是劳动者,解除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否则就会承担支付赔偿金、负责举证等方面的法律义务。
在处理劳动争议和纠纷的时候可以根据内容的不同进行相应的风险分类,例如,当员工在企业上班期间因工作出现人身伤亡时,企业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严格执行,否则就会面临法律风险;企业在进行裁员的过程中必须按照合同的内容向被裁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如果企业拒不支付赔偿的话,就会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
三、劳动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首先应该采取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好前期法律风险预防可以减少后期出现问题和纠纷的可能性,进而是企业将精力主要放到企业的运营和发展上,而预防主要有建立完善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企业自身应该引进相应的劳动法律人才建立自己的法律团队或者与相应的法律律师事务所合作聘请律师作为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专业顾问,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劳动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的发生。企业内部有自己专业的法律人才才能够切实的为企业解决劳动合同管理中所遇到的具体的法律问题,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类法律风险。让企业的法律顾问全程参与劳动合同的整个签订、履行和更改及终止过程,对劳动合同的制定和签订及后期程序中可能出现法律风险的方面提出自己的专业意见,从而降低出现风险的可能性;企业内部建立严格的合同评审机制对于劳动合同风险的事先防范也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这是法律风险预防的重要制度保障。建立严格的合同评审机制,将责任具体分配给劳动合同管理相关的部门,切实尽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会签制度是合同评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在相关部门负责人的指导下进行。整个企业的各部门负责人都必须对劳动合同进行仔细研读,然后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从而完善合同内容,然后再确定是否可以进行签订。劳动合同法律风险提前预防工作虽然使得企业前期的工作量变大,但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从而降低企业在后期出现法律纠纷时的损失,这可以降低企业的整个投入,有时甚至可以使企业起死回生。
其次是要采用依法治企的原则,定期对企业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培训,提高相关部门员工防范劳动合同法律风险的能力。法律风险的预防,应该从企业的每个人做起。企业内的每个员工都是企业的“责任人”,在预防法律风险发生的方面来说,每个人都责无旁贷。防范法律风险的发生不仅要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还要注意在后期时合同的履行。所以对企业相关员工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进行提升很有必要,这可以很好地对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再有就是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员工要注意对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规定条款的证据,防止在产生纠纷时签订合同的另一方胡搅蛮缠,另外也要留存对方违约的证据,以作为后期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时的证供。另外在合同变更时,对于另一方加入或减少的条款要以书面的形式记录下来,并以签订合同的形式进行重新签订。重新签订时一定要确保合同更改方的责任人有足够的权利,能够代表其所在企业。如若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重新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补充条款以书面的形式交由对方签字或盖上具有法律效力的章。在这个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经办人一定要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和很强的责任心,而且可以全权代表企业的劳动关系管理部门,这可以很好地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预防,对相关文件进行保存可以保证在后期产生纠纷时不会败诉。
然后就是运用保险制度转嫁合同风险。现代企业一般都会入经济保险,保险业有资金融通、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三大功能,而企业可以利用其中的经济补偿功能来转嫁合同风险。现在国外的企业基本上都可以利用保险制度来转嫁合同风险,而我国的保险制度还不是很完善,但我国的保险业也在进一步的优化和完善。所以说利用保险制度转嫁合同风险在我国还是一个基本全新未开发的处女地,如何利用好保险制度是企业在未来要继续研究的问题。
最后是运用法律手段来化解劳动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当企业的预防措施失效时,就会出现相应的法律风险,这时候企业就应当及时、全面、优化地处理这些法律纠纷。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法律纠纷。对于有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企业应当作好相应的备案,以便防止其发生。而对于已经产生的法律纠纷,企业应该尽快的对纠纷进行评定以采取合适的方式来解决,对法律纠纷解决方法的评估,应当结合纠纷的原因、过错大小、风险大小、社会影响等多方面的因素来决定,从而在专业法律人士的指导下来确定是私下调节还是运用诉讼等法律手段来解决,保证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现代企业的经营过程总的来说就是一个签订合同并依照合同条款去履行的过程,劳动合同管理就是运用各种手段对合同执行过程的各个流程进行严格把控。防范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劳动合同自身或者其他因素所引起的法律风险,这对于企业的平稳健康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邢焕波、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重建是有效执行《劳动合同法》的前提保证[J]、经营管理者,2011(10X):174、
[2]刘红、企业法律风险及其防范[J]、法制博览,2015,33:221-222、
[3]常凯,邱婕、中国劳动关系转型与劳动法治重点--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三周年谈起[J]、探索与争鸣,2011(10):43-47、
[4]王秀娟、我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J]、管理观察,2012(36):33-34、
关键词:企业;法律风险;成因;防控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225-02
一、企业法律风险概述
(一)企业法律风险概念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企业外部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各种主题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企业法律风险贯穿于各种企业风险之中,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其从形成原因和表现形式来看,具有多样性。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主要特征
1、企业法律风险发生原因的法定性。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都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的,它是制约员工不规范行为,是员工行为规范的准则,企业员工如果不遵守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那么导致企业法律风险产生。
2、企业法律风险发生结果的强制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果有违反法律法规,那么肯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法律责任是强制性的,如果企业法律风险产生,那么企业承受其结果的不好是不可避免的。一般情况下,企业如果发生了法律风险,那么其结果是非常严重的。
3、企业法律风险发生领域的广泛性。法律法规制约着企业的所有经营,即企业不管实施哪种行为都要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法律是企业开展一切活动的依据。因此,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从建立到结束的全过程。
4、企业法律风险发生形式的关联性。企业风险并不是孤立的,在企业风险体系中,这些风险一般都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并且存在交叉和重叠。在企业风险体系中,法律风险和其他各种风险关系是最密切的。例如,如果企业发生了销售风险或者财务风险,其一般也涉及法律风险。因为企业按照法律风险进行生产经营是企业经营最基本的,所以,在企业风险体系中,法律风险是企业最需要防范的基本风险。
5、企业法律风险发生后果的可预见性。由于法律风险导致的结果是可以预见的,因此,它是可以通过各种有效手段来加以防范和控制的。
6、可认知性。法律风险的可认知性主要表现在它在风险发生前进行风险预测,并通过改变行为改变的风险。
7、专业性。法律风险的专业性主要由法律的专业性所决定。
8、损失性。风险一般都会给企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法律风险更不用说了,它甚至给企业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企业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比企业任何一种风险带来的损失都大,如果法律风险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那么有可能导致企业倒闭。
9、不可投保性。风险转嫁是目前比较流行的避免风险的方法。但是法律风险的特殊性使得它根本就不能通过保险转嫁风险。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分类
1、直接的法律风险和间接的法律风险。由于法律因素导致或者在经营管理时缺乏法律支持而导致的企业的风险,这就是直接的法律风险,例如管理者缺乏法律意识而导致的管理风险等属于直接的法律风险。间接的法律风险是指企业非法律风险发生后,最终给企业带来各种法律后果,例如企业经营失败后给企业带来的民事赔偿以及法律纠纷都属于间接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是因事而异的。提高法律意识以及企业法务管理可以对直接的法律风险进行预防,而间接的法律风险则是通过各责任部门以及各专业人士来进行预防的。法律风险是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风险的其中之一,但是企业的任何一种风险最终都会带来法律风险。
2、客观类法律风险和主观类法律风险。这种分类重要是按照人的意识行为来进行划分的。不因人的意识而转移的客观事件引起的法律风险就是客观类法律风险。例如,由于自然灾害而导致企业遭受损失,此时虽然管理漏洞中存在法律风险,但起因还只是自然灾害的影响。由人有意识的行为引起的法律风险就是主观类法律风险。对于客观类的防范,应该把重点放在日常管理上进行;在防范主观类的法律风险上,努力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因此,在进行主观类的法律风险防范时,对于员工教育培训是非常重要的。
3、把主观类法律风险进行细分可分为作为的法律风险和不作为的法律风险。企业主动实施一定行为造成的法律风险称为作为的法律风险;而不作为的法律风险是指企业不采取必要或必须的行为而造成的法律风险,如企业未及时注册自己的商标,而遭他人抢注。采取主动对各项业务活动进行评估和分析,对其风险采取完善的防范措施这是防范作为的法律风险的方法;对于不作为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纠正对风险的错误认识。
4、根据法律风险来源其可分为:外部法律风险和内部法律风险。内部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内部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造成的法律风险;外部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外部法律环境及其变化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外部法律风险它的引发因素不是企业可以控制的,需要企业适应,此法律风险是不能够从根本上杜绝的,而只能采用某种适当的企业行为对外部环境变化进行适应,从而降低法律风险的发生率。内部法律风险本身的发生机制的改变是通过改变企业行为实现对法律风险形成因素的改变来达成的。从实际上来看,法律风险管理的重点是企业内部法律风险。
二、法律风险给企业的影响
法律风险给企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的是商业性的损失。可能会导致企业的成本增加,也可能导致企业失去良好的商业优势,从而大大地降低了企业竞争能力,甚至导致企业从激烈的市场中消失。其次,法律风险对企业的影响是连锁反应。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无论是哪个法律行为出现了问题,必然会造成企业不同程度的损失。而一些法律风险,影响的是企业的商誉,这种情况下即使解决了法律风险,企业向从新获得原来的商业优势是非常困难的。再次,法律风险对企业造成的损害程度难以估量。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一)企业普遍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三鹿”事件给不少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启示,“三鹿”事件造成的结果在很大一部分都是由于管理者的法律风险方法意识太弱。识别风险、化解风险的基础就是法律风险意识,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同时也是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基础。企业普遍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高层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在大多数的中小企业中,企业的领导的法律风险意识都比较弱,而且没有专门的法律顾问,在经营活动中主要靠常识来进行,一不小心就会掉进法律的法网。第二,企业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的投入比较少。我国主要以中小型企业为主,而这些企业根本没有专业懂法律的人员也不聘请相关的人员,对全体员工根本没有相应的法律教育,使得全体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都比较薄弱。第三,企业在法律方面的开支较少。事实上,企业在法律事务方面的开支一般要占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一。可是,实际上,我国企业在法律事务方面的开支占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一都有点悬。
(二)传统的法律顾问制度不能担当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重任
对于有些已经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大部分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是指经中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并经注册登记,由企业聘用,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在实际中,法律顾问并不是企业的专职人员,而只是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律师来兼职做企业的法律工作。正是这种模式,使得兼职的律师工作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很小,其实在实际中,企业只有在遇到诉讼时才会想到法律顾问的重要性。因此,法律风险并没有完全得以防范。在国外这方面做的是非常好的,一般情况下在重大经营决策、签署合同时,都必须有律师在场,否则,就会让对方感到你没有诚意以及法律意识。可是,在中国如果在签署协议时,带着律师那么对方会觉得你没诚意,协议还没签就想着怎么打官司了。因此,传统的法律顾问制度并不能够有效地防范法律风险。
(三)企业内部的管理机制不健全
企业内部的管理机制主要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防范和化解企业的各种风险。在我国,有三分之二的企业存在防范法律风险的制度漏洞。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使企业内部责任不清、决策草率、监管失控、工作效率低,也是企业存在潜在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
四、企业法律风险的防控措施
(一)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首先,企业应对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评估。企业要进行全面法律风险调查,研究以往案例,发现和识别企业所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确定法律风险点、风险源,梳理具体的风险清单,并进行归类。依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损失程度、损失范围等,对各类法律风险进行评分和分级排序,划分风险等级。其次,在法律风险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和化解的制度和流程。重点从风险预警和防范入手,制订法律风险防范的预警机制、预案机制以及补救方案,坚持对法律风险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以事后补救为辅,把企业的法律风险控制在最低程度。再次,由于企业法律风险是不断变化的,因此,企业应定期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评估,不断改进、调整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以便企业更有效地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二)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企业应建立全员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一般而言,大型企业应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总法律顾问直接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全面领导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和运作。企业应建立法律事务机构,法律事务机构人员由律师或企业法律顾问组成,法律事务机构具体负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设计和监督执行、法律风险发生后的处理等,企业应充分发挥法律事务人员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的专业特长和业务保障作用。各业务部门应熟知与本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业务的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本部门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的职责和任务。企业要明确每个员工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的职责和任务,每个员工要自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圆满地完成自己的任务。当然,企业各部门、每个员工应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有效运转。
(三)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存在漏洞是企业法律风险的主要来源。因此,企业要防控企业法律风险需建立比较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且要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全体员工的行为要受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指引、规范和约束,实现企业一切的经济活动法制化、规范化,从而使得企业经济活动的可预测性大大增强,实现企业法律风险最低化。企业法律风险的发生也会由于企业员工违反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或者没有按照规范执行管理制度。因此,企业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坚持贯彻落实管理制度,确保管理制度实实在在的得以执行。对于企业员工违反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或者没有按照规范执行管理制度的这些行为,企业应该给予这些员工或者部门相应的处罚,确保严格且全面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从而实现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防范。
(四)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强化合同管理
在企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企业的各种法律关系基本上都是通过合同来体现的。因此,企业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加强合同管理,从而方法法律纠纷的产生,保证企业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在实际中,许多的纠纷都是由于合同条款不完善,合同内容不够清晰,从而引起法律纠纷。因此在起草重大合同时,企业的法律事务人员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做到合同合法有效以及齐全完备。
参考文献:
[1]王晓燕、现代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7、
[2]夏露、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认识及对策[J]、现代企业,2009(05) 、
[3]张兴霖、关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探讨[J]、铁道工程企业管理,2008(02)、
[4]孙彪、浅析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建立[J]、法制与社会, 2009(08)、
[5]赵静,唐明、如何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J]、中外企业文化, 2008(04) 、
关键词: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一、企业法律风险概述
企业法律风险泛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风险,如制度风险、诉讼风险、经营决策风险、合同风险、流程风险等。企业法律风险多由于企业法律主体没有依照合同约定或是法律规定来履行义务、行使权力,或是由于企业外部法律发生变化而对企业造成不良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二、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1、国有企业并购上市以及改制的法律风险
收购与兼并是并购的主要内容。从法律风险角度来看,企业并购具有较强的复杂性,涉及知识产权法、税收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具有极高的潜在法律风险,对企业具有较大影响。企业上市与改制则有可能存在非法买卖国有资产等法律风险。而已经上市的企业,如若不按照相关监管条例来运作,企业或是相关管理人员均可能会面临股东投诉、巨额罚款、潜在刑事诉讼或是摘牌的法律风险。
2、重大经营决策行为的法律风险
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行为,如担保、重大购销与投资、资本运作、战略转型等,对专业性要求极高,存在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并且涉及企业重大利益,如若不对该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企业很有可能会面临重大债务风险,甚至是破产的法律风险。因此,该行为会导致较大的潜在法律风险。
3、组织、行业形式设立的法律风险
组织、行业形式设立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为:(1)部分老国有企业可能会面临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集体诉讼等法律风险。(2)海外投资主要面临法律文件方面的重大法律风险。(3)高新科技企业可能会面临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较为典型的组织形式缺陷例子要数中航油的失控。2004年,中航油被评为新加坡最具透明度的上市公司,却因为内部控制系统的不健全,内部组织不够完善,导致监督虚无,管理失控,最终导致其战略风险不可控,陷入了破产边缘。
4、合同法律风险
合同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实施、转让、变更、违约责任确定、终止过程中,合同单方或双方利益受损的可能性。尤其是销售合同与采购合同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后果往往更为严重。例如,2004年,在四川长虹和APEX的贸易纠纷中,长虹未能收回的APEX所欠债务高达4、6亿美元。据长虹的季报显示,其净资产仅有132、15亿元人民币,这说明该债务竟占了企业净资产的30%左右。由此可见,合同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的严重损失。
三、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的管理对策
1、构建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体制
国有企业要想全面控制与防范法律风险,首先应构建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体制,将一切企业经营活动都纳入法制化轨道。第一,应提高建立法律风险防范体制的意识,树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的防范意识,并将其和优化法人治理结构以及现代化企业制度相结合,将法律风险防范纳入企业内部控制管理中。第二,应完善制度化的企业法律控制环节,主要包含企业损失的追回或减少、企业法律纠纷的诉讼与非诉讼处理、企业合同的审核与控制、企业制度的合法性与风险预防评估、企业经营决策的法律风险评估等内容。第三,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经营管理特征以及战略发展目标来明确风险分类方式,并对法律风险进行归类。第四,科学排序法律风险,并对其等级进行相应划分,从而为风险管理与控制提供合理建议。
2、优化法律风险管理与控制的制度与流程
在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中,大部分风险都是由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与流程不完善所导致的,所以,应当将风险管控措施具体落实到企业相关法律管理工作中。第一,在企业生产经营以及管理决策中应充分发挥法律风险管理的作用,并把各类法律风险管理与控制措施归入企业日常管理制度与流程中。第二,重视企业法律精细化管理方式,提高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质量。第三,积极创新管理理念,开拓法律工作管理方式,将法律工作由以往的事务性转变为操作性与管理性并重的工作。第四,应不断总结优秀管理经验,不断优化企业管理流程,提升法律风险管理效率。
3、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决策全过程的管控
国有企业日常经营决策行为是产生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的来源,因此,非常有必要加强对企业经营决策全过程的管控。尤其是进行重大经营决策时,应事先对其可行性与合法性进行法律分析,并邀请专业法律顾问参与到决策中,以确保能够有效控制企业重大决策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此外,还应从企业日常关键环节着手,由点到面,将企业各项经营管理行为都归到企业法律风险方法体系中,对企业经营决策全过程进行管控,促使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能够充分发挥其自身作用。
4、重视合同风险管理工作
合同风险防范是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首先,国有企业应构建完善的合同管理体制。其次,组建一个专门负责合同管理的部门,对国有企业日常合同的订立、实施过程进行检查、指导与监督。在进行合同管理时,应对企业合同进行分级、分部门管理,企业各部门所签订与履行的合同由该部门专项负责,并定期向法律顾问汇报合同的执行情况。如此一来,对企业合同管理做到职责分明、层次清晰、流程规范,就能将企业合同风险保持在有效控制的状态当中。
四、结束语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随着依法治国、依法治企的逐渐深入,国有企业管理应当对企业法律风险与管理予以充分重视,并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将企业法律风险降到最低,从而促使企业实现效益最大化,有效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作者:崔毅 单位:天津市公共交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上一篇:关于小学培训心得(精选7篇)
下一篇:化学元素的作用(精选8篇)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