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立法的具体措施(精选8篇)
时间:2023-07-01
时间:2023-07-01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按照局党委《学习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全市交通工作实际,对梳理出的影响和制约交通事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归类,深刻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逐条制定整改措施。对具备条件解决的问题立即整改,对暂不具备条件解决的问题,积极创造条件,明确时限,分步实施,有效解决,确保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取得显著成效。
二、目标任务
通过整改,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解决好阻碍交通事业发展的问题,解决好政风行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努力营造“干事、创业、为民”的良好氛围,力争到2012年底,有效地解决影响和制约全市交通事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实现三大目标体系:
1、落实“三个服务”。一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紧紧围绕市委提出的“5年迈好3大步,再造一个新**”的发展目标,自觉加快交通发展,提高交通基础设施的网络化、规模化程度,为经济社会全局的发展增创新优势、提供新动力、拓展新领域,形成满足需求、适度超前的支撑和保障能力,形成**经济社会更具竞争力的发展环境。二是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中央、省、市要求,继续把农村公路建设作为交通运输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农村道路建设,完善延伸“村村通”工程,逐步实现“户户通”,为农村经济发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提供良好的交通条件。三是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进一步深化农村客运网络化,建设城乡公共交通资源相互衔接、方便快捷的客运网络。大力实施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不断提高交通基础设施的便捷度、舒适度,不断增加公共交通服务的有效供给能力,不断提升公共交通服务的效率、质量和水平,让人民群众出行满意。
2、推进“三个一体化”。一是各种运输方式一体化,即在保持公路活力、提高公路运输效率和服务水平,注重各种运输方式内部不同等级设施之间的比例结构;二是城乡交通发展一体化,即强化城市交通与区域交通的衔接,重点加强农村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输组织管理,提高农村交通公共服务水平;三是区域交通发展一体化,即加快推进区域内的交通运输一体化,分类指导各乡镇的交通发展。
3、实现“三个有机衔接”。一是注重各种交通网络的衔接和协调,以整体效益更大、比例结构更优的目标,对各种交通网络进行整合。二是注重境内外交通通道、走廊的衔接和协调,紧贴我市城镇体系和生产力布局,加快构建由多种运输方式有机构成的选择更自由、运行更可靠的大通道和大走廊。三是注重枢纽的衔接和协调,以实现客运零换乘、货运无缝衔接为目标,突出加强交通运输枢纽的整合,引导各种运输场站共建共享和加强连接性设施建设。
三、分析梳理
四、落实整改
(一)交通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还有一定差距。
整改措施:
1、进一步开放交通建设市场。建立有效机制,积极鼓励、吸引各类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领域,积极鼓励、吸引内资、外资、民营资本全方位参与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责任领导:**
涉项部门:财务科、公路科、农管所、运管所、海事处
完成时限:2009年
责任领导:******
涉项部门:公路科、交战办、农管所、运管所
完成时限:2009年
3、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秩序。将依法行政、依法治交贯穿于交通工作的各个环节,努力构建“办事依法、群众信法、为官学法、行政用法”的浓厚法治氛围;继续深入整治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强化项目建设监管力度,加强招投标管理、质量安全管理、资金管理和目标管理,确保交通目标如期实现。
责任领导:******
涉项部门:纪检办、公路科、法规科、农管所、运管所
完成时限:2009年
(二)综合交通发展程度与我市区域中心城市建设目标不相适应。
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重点由“立足本部门”转向“立足大交通”,由“注重单一的公路交通”转向“铁路、高速、公路”等综合交通运输方式并举,为我市建立现代交通综合体系提供依据。
责任领导:****
涉项部门:公路科、农管所、运管所
完成时限:2009年
(三)现有管理养护水平与百姓安全便捷出行需求不相适应。
整改措施:
1、进一步健全公路养护保障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加强全市农村公路路面养护,缩短养护施工周期,方便人民群众快捷出行;继续加大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投入和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和规范公路治超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责任领导:**
涉项部门:公路科、农管所
完成时限:2009年
2、进一步加强客运市场监管,整顿客运市场秩序,严格客运线路审批,实行运输服务质量招投标,督促客运车辆按审批线路经营、进站经营,优化客运站点服务环境,完善便民服务设施。加大对黑巴、黑车等非法运营车辆的专项整治,维护公平有序的运输市场环境。进一步做好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加大城市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升公交服务质量,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出行方式。
责任领导:****
涉项部门:法规科、运管所
完成时限:2009年
(四)部分干部职工思想观念与又好又快发展需求不相适应。
整改措施:
组织干部职工在理论和业务学习上下功夫,坚持深入持久地学,全面系统地学,真正学深学透、学懂弄通,不断加深干部职工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和理解,全面掌握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增强应对复杂局面、总揽发展全局、驾驭科学发展的能力。领导干部要积极投身交通发展实践,在实践中认识和把握发展规律,增强运用科学规律推动发展的能力。
责任领导:******
涉项部门:办公室、人事科、纪检办、局属各单位
完成时限:2009年
(五)部分干部职工规范执法、服务质量与科学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整改措施:
加强文明执法教育,增强为民执法意识,进一步探索和加强综合执法试点。进一步增强交通干部职工服务意识、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提高执行能力、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加强干部培训教育,提高干部队伍综合素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关心、关怀交通干部职工特别是基层一线干部职工的成长,对基层优秀员工先进事迹加强宣传,增强职工立足岗位、干事创业的事业感、责任感、荣誉感和归属感。不断强化交通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与监督考核,坚决遏制交通腐败不松懈。
责任领导:******
涉项部门:人事科、办公室、法规科、纪检办、局属各单位
完成时限:2009年
(六)交通改革相对滞后,企业发展与市场体制不适应。
整改措施: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中心,结合交通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符合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积极推进交通企事业单位与市场经济接轨,建立符合市场体制的管理模式,使交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需要相适应。积极推进农村养护体制改革和交通规费征稽改革。认真研究新形势下人才培养、任用和使用机制,推行和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
责任领导:**********
涉项部门:办公室、人事科、企业科、纪检办、局属单位
(七)局机关内部管理与政府部门“两转两提”的要求还不相适应。
整改措施:
按照“依法、为民、高效、廉洁”的要求,坚持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改革创新为核心,以提高能力素质为重点,以作风建设为关键,以绩效考评和效能监督为保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作风,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建立完善高效行政的工作机制和严明工作纪律,进一步转变政府工作作风,改变政府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运行行为,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努力实现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大力推行“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办结”,严格落实交通局公务行为礼仪规范、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一系列制度,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以全面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立交通行业应急工作领导机制,提升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以机关节油、节水、节电等为重点,加大管理力度,防止出现浪费现象。强化财政预算的约束作用,把预算外资金统一到预算控制之内,形成完整统一的单位预算,实行统一收支、统一管理。落实大事报告制度,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和各项支出,以降低行政成本。
责任领导:******
涉项部门:办公室、财务科、纪检办、法规科、局属单位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局党委成立《方案》实施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方案》实施重大问题,监督检大事项进展和落实情况。各单位(科室)要将《方案》中的各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突出位置,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适时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实施意见,对具备条件解决的问题要立即着手解决,对不具备条件解决的问题,要创造条件,明确时限,分步实施,积极解决,确保《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实施。
一、整改落实阶段活动开展情况
在整改落实阶段,我局严格按照县委的规定和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
(一)继续抓好学习培训活动。坚持把学习贯穿于学习实践活动的始终,在安排好自学的基础上,认真抓好集中学习和交流,重点组织学习了中央、省、州经济工作会议和学习实践活动交流会等会议精神,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讨论发言,引导党员干部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州、县委对当前形势的判断、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进一步鼓足干劲,明确工作思路,坚定科学发展理念。
(二)认真研究制定整改落实方案。局领导班子把研究制定整改落实方案作为解决问题的关键环节,予以高度重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启动以来,我局就组织力量,以学习调研中查找到的问题、分析评议中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以及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提出的思路和措施为依据,对制约我县经济科学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需要完善的体制机制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梳理,研究制定了整改落实方案,确定了具体整改事项,并按清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确定了整改重点。为使整改落实方案符合实际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局党支部多次召开会议进行深入研究和反复修改,形成了高质量的整改落实方案,并按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制。为了确保整改方案得到及时有效落实,按照“三明确”的要求,建立了支部一把手亲自抓,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各科室具体落实的整改落实责任制,强化了整改落实的监督保障机制。其次,建立了整改台帐,对每一项整改事项,都明确了具体的整改措施、整改目标、整改要求、整改时限、和整改责任,为抓好整改落实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学习调研是基础、分析检查是关键、整改落实是目的。在整改落实阶段,我局以“科学发展见行动”为载体,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认真执行整改落实方案,集中解决影响和制约我局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取得了较好成效。一是针对政治理论学习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干部职工理论学习制度,健全了监督检查措施,形成了理论学习的长效机制;二是针对工作效率不高的问题,我局及时召开会议,在认真研究与县委、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签订的09年工作目标责任书面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工作责任、工作时限和奖罚办法,确保每一项工作有分管领导、有具体落实人员,做好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全面推动全局各项工作得到圆满完成。
(五)建立完善体制机制。从科学发展的要求出发,结合我局工作职责,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四个方面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完善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修订了《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干部职工理论学习的措施。二是建立完善了依法行政和作风效能建设的长效机制。明确了调研工作的指导思想、组织领导、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对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的时间、调研文章的数量做了规定,从而为改进领导方法和工作作风,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奠定了基础;三是建立完善了政务公开工作的长效机制。修订了《政务公开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务和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以及工作分工、工作考核、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进一步强化了民主监督,改善了行政管理,提高了行政效能,增加了办事透明度。四是建立完善了廉政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了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规范、业务规范、廉政规范、道德规范,完善了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为建设一支廉洁自律的经济干部队伍,树立经济部门的良好形象奠定了坚实基础。五是建立完善了推动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明确了各项重点业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工作措施,为推动科学发展理清了思路。
(六)搞好材料和信息报送工作。按要求及时上报了《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整改方案》、《领导班子整改落实方案》、阶段小结和信息报送工作等。
二、整改落实工作的主要特点
(一)领导高度重视。局党支部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三阶段工作极为重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地抓好各个环节的工作落实。一是抓好整改落实阶段转段动员部署,研究起草整改落实方案,并对整改落实方案进行反复修改,确保整改落实方案的质量。二是抓好问题的集中整改,班子成员按照整改责任的分工和要求,积极组织责任科室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具备条件解决的问题及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对条件不成熟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积极创造条件,按照规定时限进行整改,争取早日解决。第三,为改进和完善体制机制建设,班子成员带领责任科室,按照职责分工,逐条梳理现有的规章制度,该修订的马上修订,该新建的立即研究制定,在较短的时间内健全完善了各项体制机制,为巩固学习实践活动成果,推动今后的科学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二)组织措施到位。为使学习实践活动开展得富有成效,我局严格按照县委学习实践办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了《整改落实阶段工作安排》,对每一个环节的工作做了周密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从而充分调动了广大党员干部抓好整改落实的积极性,确保了活动的健康开展。
(三)紧密结合实际。我局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三阶段工作中,始终注重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突出实践特色,在抓工作落实、为基层和群众办实事方面做好结合的文章,使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切实成效。
三、存在问题
[关键词]风险预防原则;环境风险;环境法。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产生。一般认为,风险预防原则最早源于联邦德国vorsorge法则①,该法则的核心是社会应当通过认真的提前规划和阻止潜在的有害行为来避免环境破坏。
1976年联邦德国议会通过的空气清洁法就将风险预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纳入其中,它赋予德国政策的制定者在缺乏科学确定性,但又担心出现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时,可采取风险预防措施的权利。联邦德国在处理酸雨、全球变暖和北海污染的问题上就经常引用该原则以证明其所采取的强硬政策的合法性,并在当时大大地促进了德国环保产业的发展。
(二)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确立和发展。风险预防原则被提出后,首先在国际环境法逐渐得到了肯定和采用。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风险预防原则开始频繁出现在一些保护环境的国际条约、协议和宣言中。较早使用风险预防原则表述的国际文件是1982年《世界自然宪章》,而在1987年第二次保护北海国际会议通过的部长宣言中则明确提出了风险预防原则,即:“为了防止北海遭受危险的物质可能带来的损害,预防的方法是必要的,它可以要求即使在没有明确的科学证据能证明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也要采取行动控制这一类物质的排放。Www、133229、cOM”[1]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对于确立和传播风险预防理念具有重要意义,该议定书在当时对于氟氯氢化物与臭氧层破坏的关联上并没有确切科学证据的情况下仍然规定:缔约方“决定为保护臭氧层,采取预先防范性措施,平衡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全球释放总量”。
20世纪90年代是风险预防原则全面发展和落实的一个重要阶段,它被更多的国家理解并接受,其适用范围和领域越来越广,并成为可持续发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学者就指出:1990年以后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几乎都采纳了风险预防原则。[2]其中值得一提是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该会议通过的《里约宣言》对风险预防原则的确认具有里程碑意义。《里约宣言》第15条专门规定:“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同时,作为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两个重要成果:《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也都把风险预防原则作为实现自身目标的重要原则之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第3款规定:“各缔约方应当采取预先防范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其不利影响。当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时,不应当以科学上没有完全的确定性为理由推迟采取这类措施,同时考虑到应付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应当讲求成本效益,确保以尽可能最低的费用获得全球效益。”《生物多样性公约》也在序言中指出:
“注意到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时,不应以缺乏充分的科学定论为理由,而推迟采取旨在避免或尽量减轻此种威胁的措施。”
2000年《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从序言到具体条款都始终贯穿了风险预防原则,在其序言中明确提出将转基因生物体生物安全的国际法律保护,建立在风险防范法律原则基础之上。该议定书的序言第四段重申了《里约宣言》的第十五项原则,正文第1条规定“本议定书的目标是依循《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原则15所订立的预先防范办法,协助确保在安全转移、处理和使用凭借现代生物技术获得的、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改性活生物体领域内采取充分的保护措施,同时顾及对人类健康所构成的风险并特别侧重越境转移问题。”
综上所述,预先防范原则自在20世纪80年代产生以来得到了迅速发展,并已扩展到包括了保护臭氧层、气候变化、有毒有害废物处理、防止水污染和空气污染、生物安全等环境保护的所有领域,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三)风险预防原则在各国国内法中的确立和发展。国际环境法所确立的风险预防原则反映了国际社会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共识,对于指导各国环境法的制定和修订起着重要的指引作用。一些环境保护法律比较先进的国家已在其国内法中将风险预防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加以采纳,用以防范环境风险。例如,在宪法层次上,2005年2月法国议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认可了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基本法层次上,加拿大1999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前言中规定“……加拿大政府承诺执行风险预防原则,一旦出现严重的危险或不可逆转的破坏,缺乏完全科学确定性,不得以延迟节省成本措施为理由来预防环境退化,”明确地把风险预防和污染者付费、污染预防、保护环境与人类健康并列地规定为环境法的4个基本原则。法国1998年制定的《环境法典》在第110条第1款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指出“根据这一原则,不允许以缺乏足够的科学技术知识因而无把握为借口延误时机,在费用可接受的范围内,不对可能给环境造成重大损失的、无法避免的可预见灾害及时采取适当的防治措施。”[3]在环境单行法律、法规的层次上,德国《化学物质与化学品法》、丹麦《化学物质与化学品法》、瑞典《化学品法令》与《化学物质排放法令》多处规定了预防的准则,并把预防环境风险和人体健康风险的要求融入到所有条文之中。
二、风险预防原则的主要构成要素。
(一)启动时点:遇有无法接受的危险。适用风险预防原则将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这种环境风险所带来的威胁达到何种程度时才予以适用。对于风险预防原则启动时点有着不同的规定,有的规定的启动条件较为严格,如《里约宣言》规定的是“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生物多样性公约》则规定“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有的规定的启动条件较为宽松,如199年《巴马科公约》的规定是“可能对人类或者环境导致危害”;2000年《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规定的是“潜在不利影响”。虽然这些条款规定的标准有所差异,但其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包含了承载价值的语言,表达了对可接受损害程度的道德判断。
威胁的严重、重大、不可逆转的具体判断标准是什么呢?
以上列举的环境法律文件并没有直接给出答案。实际上,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环境保护发展的程度以及文化背景等因素的不同,世界各国对环境风险的承受能力也是不同的。因此,在环境标准的制定上肯定存在差异,这就必然会直接影响到各国对环境风险威胁的严重性程度的判断,制定一个统一的严重性标准显然也是不现实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预防原则”的启动时点规定为“道德上无法接受的损害”,它包括“威胁到人类的生命或健康的损害;严重和有效地无法挽回的损害;对当代或后代不公平的损害;未有充分地考虑那些受影响者的人权而实施的损害。”这为各国的立法者提供了较为权威的参考。
(二)科学的不确定性。这是指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
证明某种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说明当科学上对损害的因果关系、规模、可能性和性质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时,“预防原则”仍然可以发挥作用。科学不确定性是风险预防原则区别于以往的环境保护原则的最明显的特点。大部分国际环境条约和各国的国内法都要求不需等到有确定的科学证据,但是至少也应该有合理的根据,这说明风险预防原则不是基于人们的对风险的焦虑认识或情感原因,而是建立在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旨在指导人们面临潜在的巨大环境风险时作出明智的决定。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只能建立在充分的科学依据之上,即某种形式科学分析是必需的,而若仅仅是幻想或凭空推想不能引发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4]
(三)成本与效益的评估。风险预防原则的这个要素是指其适用应当在总体的社会、经济影响上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为了避免因适用风险预防原则而付出过高的社会代价,国际社会采纳了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即运用比例原则评估风险预防措施是否符合相称性:一项依据风险预防原则而采取的措施,不但要有制定的必要性,同时需要具有法理上与经济成本上的合理性,并且要使风险预防措施与风险管理之间具有适当的联系。[5]
(四)适当的预防措施的采用。预防措施应当与所选定的保护级别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大小相对应,即根据不同的风险水平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常用的预防措施包括:禁止性措施、暂停或延缓性措施、使用最佳可行技术、最佳环境实践、寻找替代方法和进一步研究并搜集更多信息等。
三、关于我国环境法确立风险预防原则的思考(一)我国国内法中尚未确立风险预防原则因为时代的局限,作为我国环境基本法的1989年《环境保护法》仅规定了适用于环境损害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没有规定和体现风险预防原则。有学者认为我国环境法中现有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已经包含了风险预防原则的精神,没有必要再专门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确认,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解释是不妥当的。因为从立法的时间来看,《环境保护法》是早在1989年就获得通过,而当时风险预防原则还根本没有传入我国,因此,《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意图中不可能含有对该原则的考虑。此外,从立法内容上看,风险预防原则和我们平时所说的“预防为主”的原则是不同的两个原则,认为前者包含在后者之中显然是不科学的。到目前为止,我国只在少数环境领域实施了风险预防原则,如《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45条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控制作出了规定,除此之外,风险预防原则在其他环境领域是缺乏立法规范的。
(二)我国确立风险预防原则的必要性分析1、确立风险预防原则是防范日益严重的环境风险的客观需要。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只注重经济增长,忽略环境保护,而这种经济增长是以大量消耗、破坏环境资源,造成环境污染为代价的,与经济高速增长相伴的是我国的环境危机也空前加剧了,出现了一系列环境问题;而目前在我国经济转型期,一些急功近利的项目使得我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象日趋严重,对社会构成了巨大威胁。[6]总体而言,我国的环境问题十分严重,环境风险日益突出。目前我国环境法对于含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尚缺乏规制,但是这类特殊的环境风险一旦发生,将会使我们付出很大代价。
2、确立风险预防原则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目前我国提出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加快污染防治。我国环境保护进入了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历史性转变的新阶段,而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新需求。风险预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如果能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确立的话,将对于整个环境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确立风险预防原则是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虽然我国已加入了1992年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及《生物多样性公约》,但从国内立法的态度上看,我国在对待风险预防原则问题上是比较谨慎的,还未将其确定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为了能与我国在对外关系中有关该问题的立场相一致,并给世界各国树立一个有信必守、负责任的大国形象,我国应在国内法上积极承认风险预防原则并予以贯彻。
(三)确立风险预防原则的具体建议1、在环境基本法中确立风险预防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地位。从国际环境条约和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来看,规定风险预防原则,对于预防今后可能发生的重大环境损害,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立法机关正在开展修订《环境保护法》的工作,我们应利用这个时机在我国环境基本法中确立风险预防原则的基本原则地位,并以其指导环境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只有把风险预防原则上升为环境基本法所确认的基本准则,才能使其发挥协调其他环境立法、指导环境司法和环境执法的作用,才能使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全面构筑起一道道预防重大环境风险的制度防线。
2、在重要环境保护领域积极落实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主要涉及到人类、动植物健康领域和生物安全等领域,在这些领域的法律法规中应加入与风险预防原则的相关规定或具体制度,例如我国应当在规范转基因生物、危险化学品专门性法律采取风险预防的措施。
3、建立健全与风险预防原则的相关法律制度。风险预防原则的真正实现,除了确立其基本原则的地位,还需要具体的法律机制和法律制度的配合。目前,我国法律中已经包含了部分与风险预防原则相关的法律制度,如清洁生产制度、标签制度、许可证制度和一定程度的风险性活动实施者责任制度等,但这些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笔者建议应增强清洁生产制度的强制执行效力,增加风险性活动实施者的有关保证责任和监测过程中的经济责任的规定,建立环境风险评价制度,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注:
①vorsorge在德语中意为“事先的考虑和担忧”。
参考文献:
[1][法]亚历山大·基斯,著。张若思,译。国际环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美]托马斯·伯根索尔和肖恩·d·墨菲,著。黎作恒,译。国际公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3]赵国青。外国环境法选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seetheunitednationseducational,scientificandcul-turalorganization:theprecautionaryprinciple,publishedin2005,p13、
关键词侦查策略 概念解构 相邻概念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13-03
一、问题的提出
任何一门科学都有其特有的研究对象,“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①因此,只有首先明确了侦查策略概念本身的内涵和外延,才能从不同的侧面,不同的层次来认识侦查策略。对社会科学中任何一个概念的研究,都必须注重两个方面:一是概念的字面含义;二是该概念在所属的社会科学学科种类中应具有的特定含义。根据这样一种思路,不妨将侦查策略这一概念从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即策略的字面含义和侦查策略的特定含义。当然,欲探究侦查策略的特色含义,仍离不开其与相邻概念之间的辨析。
二、侦查策略的概念
(一)“策略”的字义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策”有计谋、策划的含义,而“计”有计算,主意的含义。wWw、133229、CoM“谋”则具有商量,主意的含义。《说文大字典》上解释为:“谋,计也、议也、图也、谋也”。从以上的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策”不仅指经过思考而形成的主意、见解,而且还包括了思考的过程和方式,如计算、商量、策划等。“策”本身既有名词的含义,也具有动词的意义。“略”,《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计划、计谋、措施,它只包含经过思考而形成的主意、见解。
根据以上的解读,笔者认为,“策略”一词,既包含解决某个问题的计划、计谋、措施,也同时具有形成计划、计谋、措施的过程的含义。则“策略”,就是指针对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计算,策划的过程和形成的解决方案。依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策略”就是为实现某一政治目的,根据形势发展而采取的斗争方式或处理问题的方法。这种解释较为严谨,可作为界定侦查策略的依据。
(二)“侦查策略”的概念界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的定义为: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问题,由侦查机关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侦查措施如询问、讯问、搜查和扣押等,同样是围绕是解决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而设立,但法律的依据或者说它仅仅提供了解决案件中专门问题而必须使用一些定式的、原则的措施,它只解决了这些措施的法律上的含义问题,并没有过多地涉及具体的使用问题。对《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各种侦查措施如何用等使之具体化的研究,则正是侦查学研究的一个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这其中,深入而科学地研究如何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针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适时地使用何种侦查措施,怎样使用这些措施才能达成问题的解决,则正是策略原理在刑理侦查工作中的运用和具体化。据此,侦查策略从策略行为上讲它是一种法律行为,而就其本身而言,则是一种灵活而有效地使用侦查措施以解决案件中专门问题的艺术。从侦查工作本身来看,侦查工作的任务之一是通过具体的工作证实犯罪嫌疑人与案件的关系,最终达到揭露和证实案件事实,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发现问题,如何有针对性地设计和运用相应的侦查措施,是发现和获取证据的关键。每一个证据的取得,无不是在广泛收集材料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发现问题,并针对所要解决的问题,选用恰当的侦查措施,进而根据侦查情势的发展,灵活地使用侦查措施来完成的。侦查实践中的这种过程,说到底就是犯罪嫌疑人和侦查人员双方的斗智斗谋的过程,是一种策略的运用过程。因此,从实践的角度看,侦查策略是一般策略原则在侦查工作中的运用,这本身即决定了侦查策略内涵的特定性,也从客观上要求我们不能轻率地对侦查策略的内涵进行界定,而必须根据它的特定性得出符合侦查工作实际的定义。
根据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侦查策略是侦查人员在一般策略原理的指导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解决刑事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围绕侦查措施的使用而采取的智谋运筹艺术和解决案件专门问题的方式方法。
(三)侦查策略定义内涵的解读
1、侦查策略的实施,具有合法性的要求。侦查工作的本身,是一种执法的活动,无论是侦查工作中采取的各项侦查措施,或是侦查工作所围绕解决的中心问题——证据等,法律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整个侦查活动都不能离开法律的规制,超越法律行事。因此,作为侦查工作中所采取的侦查策略行为,它不仅在使用的前提和要解决的问题上,而且在采取的具体方式和方法上,都不能偏离法律范围而随心所欲,必须依法设谋,依法实施。从此方面而言,侦查策略行为,也是一种适用法律的活动。侦查策略所具有的合法性特点,既保证了策略实施应遵循的范围和有效性,又明确了侦查策略与其它策略,诸如军事策略,商业策略的区别所在。
与此同时,保证策略实施的合法性,也就同时解决了策略实施中的道德标准问题。因为“诉讼规范本身具有一定的道德性质、道德观点,……而实现的方法只能既是合法的,又是合乎道德的。”②因此,侦查策略在具体实施时,就排除了那些非法和不道德的方法,如恐吓、美人计、欺诈等。
2、侦查策略是围绕侦查措施有效使用而进行的谋略运筹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幸事案件的程序规定》以及侦查职能部门的规定等各种法律法规上对侦查措施的规定,是一种非常原则性的规定,它只解决了每一个措施本身的法定概念、实施原则、程序以及实施这一措施可供选择的各种手段。例如搜查,法律只规定了搜查的法定概念、实施原则,同时也提出了有关搜查这一措施在实践中可采取的各种手段:秘密搜查和公开搜查,对人、场所等进行搜查的程序等。但是如何根据案件的侦查情势的发展,适时调动搜查措施,并选择这一措施中的那一种方法,以及选定具体方法后如何具体实施才能完成既定目标和任务,即“何时用”,“怎么用”等,有关法律、法规条文则几乎没有体现相关的内容,这既是立法的技术要求,也是立法上无法穷尽的实践问题。“何时用”,“怎么用”等问题的解决,则正就是谋略的运筹行为。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侦查策略就是围绕侦查措施的有效使用而进行的谋略运筹行为。
3、侦查策略的必须遵循科学性。对各种案件的认识,侦查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发现,以及相应的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并制定有效的实施方案等,无一例外,都必须遵循科学的认识问题的一般规律和方法,即辨证唯物主义意的认识论、方法论、以及诸如心理学、决策科学等方面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纵观人类同犯罪做都斗争的历史,人们对侦查活动的认识,采取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演变,那些保留至今,仍然对案件侦查有指导意义的方法、措施,无不是遵循了科学的认识规律,并在反复的侦查实践中得到检验,而为今天的侦查工作所采用,并得以继续发展。反观那些违背了科学的认识规律和方法所形成的侦查措施和方法,则随着人类对自然界、对社会的认识的不断深化而被淘汰。比如
上述三个方面的解读,基本上反映出侦查策略内涵所在。但从逻辑的角度上讲,要全面地分析和认识一个概念,仅有对内涵的认识是不够的,还必须分析其外延,方能构成对概念的完整认识。概念的外延,则往往通过它与其它相邻概念的区别和联系中体现出来。
三、侦查策略与相邻概念辨析
(一)侦查策略与政策
所谓“政策”,是指“国家政权机关或政党为实现政治、经济、文化上的目的,根据历史条件和当前情况制定的一套措施和方法”。③而“侦查策略”则是侦查工作者的专门问题,围绕侦查措施的使用而采取的谋略运筹的艺术和方式方法。
通过对二者概念的表述,我们可以看出二者之间无论是行为的主体,所要解决的问题和实现的目的,以及二者各自的特性等,都存在质的区别,这种区别是显而易见的。政策与侦查策略尽管有区别,但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联系的一对概念,相反,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从国家职能的角度上看,国家对内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维护正常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使之不受犯罪的侵害。正常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国家得以安定和发展的基础。另一方面,犯罪有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多种问题的综合反映,国家对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问题解决得好与坏,直接对犯罪产生影响。因此,有关方面的政策,就必然对整个侦查工作具有指导作用。所谓“最好的社会政策,亦即最好的刑事政策”。④
从侦查实践中看,在建国初期,国家针对土匪、特务、恶霸及其他反革命分子所制订的“镇压与宽大想结合”的政策,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不仅成为制订《刑法》的指导思想和一种刑事政策,而且对侦查工作具有指导作用,侦查策略中的许多用谋方法,也体现了政策的影响,国家有关犯罪方面的各项政策,是确保侦查工作正确而有效地开展的证据。
但是,由于国家政策的不具体性,决定了它不可能过多、过细地包罗各种具体的方法和措施。因此,国家政策的这种指导作用,则必然通过各项具体工作中针对具体问题而采取的各种具体方法、措施的使用,才得以实现。侦查工作则是通过使用各种具体方法和措施,保证了国家刑事政策的贯彻和实施。从这个意义上讲,侦查策略的运筹和实施,必然受到国家政策的指导。同时,也只有通过具体策略行为的实施,才能更有效地发挥政策的威力。
另一方面,在具体的侦查策略行为的实施过程中,通过不断汇集和反馈犯罪的最新动态和对侦查工作的新的要求,不仅能帮助政策的修订,而且能保证政策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使政策具有更好的指导作用。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政策不等于侦查策略,特别是国家有关惩罚犯罪和侦查工作的方面性的政策,但同时,要正确实施和研究侦查策略,又必须注重对政策的研究。明确了这种区别与联系,既为保证在侦查工作实践中区分政策和侦查策略,同时也能保证侦查策略实施的正确方向,若将二者混为—谈,不仅有碍于实践中正确地使用侦查策略,也有碍于政策的执行,更对侦查策略的理论研究有害。
(二)侦查策略与侦查措施
所谓侦查措施,是侦查中为了有效地查明案件的某项事实情节,或查明某项证据而进行的专项活动。侦查措施既包括《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十三种措施,同时还包括侦查职能部门制订的法规中所规定的措施,如追击堵截、辨认、跟踪、守候以及其它调查,控制措施,既有公开的,也有秘密的。
《刑事诉讼法》和侦查职能部门制订的法规中所规定的各项侦查措施,都较为原则化而没有详细规定每种措施实施的具体手段,这从立法上讲是比较科学的。但要在侦查实践中有效地使用这些侦查措施,侦查机关和侦查学的研究者则必须在实施的时机、采用的手段和方法上对它们进行分解和研究,才能保证这些措施的适用性。研究这些措施,除了对措施本身的内涵及其所应具备的各种具体实施手段进行研究外,还必须注重侦查措施的策略性研究,这种研究,包括如何在纷繁复杂的案情和侦查的—般情势下发现问题、选择突破口、并有针对性地选择恰当的措施和适时而灵活地运用侦查措施所包含的各种手段,以形成有效的行动方案,反馈体系和修正方案。从这种简要的剖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侦查措施是各种定式的公开或秘密方法,而侦查策略则是保证侦查措施有效实施的技巧与方法的组合体。
综上所述,侦查措施与侦查策略既有差别,同时也具有密不可分的相互依赖性。侦查措施是侦查策略运筹与实施的依据和范围,而任何措施要想运用得法,运用得当,则有赖于巧妙的施计用谋,反之亦然。
有的学者由于忽视了侦查措施与侦查策略二者之间存在的有机联系,在研究中就往往出现只注重措施的内容,手段的研究,而不注重具体如何实施的策略性研究,或者注重策略性研究,但却走入所谓计谋套计的死胡同,把侦查措施与套计分开,形成两个独立的方法体系。这种人为地割断二者联系的作法,于研究无益,于实践无补。
(三)侦查策略与侦查对策
—种观点认为,“刑事侦查对策,就是刑事侦察人员在侦破案件的活动中,在法律和国家赋予侦查机关特定权力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为达到获取证据,揭露(下转第18页)(上接第14页)犯罪抓获犯罪人的目的,综合协调运用的各种侦察方法的有机整体。”⑤这种观点是笔者见到的有关侦查对策的比较完整的表述。有人认为,侦查对策就是侦查策略,我认为这种提法不妥,理由如下:
1、所谓对策,是指应付事情的办法。侦查对策既包含了定式的,具有普遍使用价值的各种侦查措施,也包括了应付各种具体问题的侦查方法与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讲,整个侦查学的三个组成部分都是对策的范围,由此,前苏联犯罪对策学专家伐·雅·柯尔金将侦查学命名为《苏维埃犯罪对策学》,从理论上讲是成立的。而刑事侦查策略则涉及各种侦查措施、手段在实际运用时如何施计用谋,是—种斗争的艺术和技巧。对策是一种具体的、甚至是有形的、看得见摸得着的(如检验方法)方法的集合体。而侦查策略则是一种无形的,看不见的,所谓大体则有,具体则无,是策略原则在侦查实践中的灵活运用。二者是两个具有不同的内容的概念,但二者之间又相互依赖,对策所包括的具体措施方法,是侦查策略得以实现的基础,而对策的有效使用,又赖于灵活的用谋。
2、国内某些学者研究侦查对策所依据的基本理论是对策论,也称博奕论。但我们知道,从学科分类上讲,对策论属于运筹学的范畴,它是数学的—个分支学科。对策论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运作方法是利用概率统计法,在统计得出的各种数据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然后对应采取的对策,采用数学的方法求得结果。既然在对策中要求的用数学的方法求得结果,那么,获取对策的一个最基本的条件是将涉及决策的各种因素变为精确的量化的数字,而这一点,在侦查活动中难以办到。侦查工作中尽管存在许多—般规律,但由于案件情况千变万化,无一雷同,因此,很难将所有的情况进行量化,而且在侦查之初,对案件性质的认识,本身就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只能作出定性的推测,而不能作量化的肯定,因此,用对策论的具体操作方法来研究侦查对策是不现实的。
同时,对策论本身是—种自然科学方法而非哲学的方法论,尽管其某些基本思想和原则如两面观、优化论等,涉及到哲学或者具体涉及到认识论的某些观点,但就其本身,应该说是哲学的认识和方法论在对策学中的运用和发展。这些具有哲学性的基本思想在侦查策略的研究和实践中是可以借鉴的,但其具体的研究方法则不可能成为研究侦查策略的基本方法。
综上,笔者认为有关侦查策略的内涵和外延的轮廓已大致体现了出来。侦查策略作为保证侦查措施与方法得以有效的使用的设计用谋的技巧与方法,其基本的原理、原则,对于整个侦查活动的开展和推动侦查情势的发展,都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和斗争的方法论意义,同时,从某种意义上讲,侦查策略是侦查学应注重研究的核心之一。
四、结论
侦查策略是侦查人员在一般策略原理的指导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解决刑事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围绕侦查措施的使用而采取的智谋运筹艺术和解决案件专门问题的方式方法。侦查策略就其字义及定义而言,有其特有意蕴,而其外延亦有明晰的界定,侦查策略与相邻概念的界限是显而易见的。当然,明确侦查策略的概念为的是架构侦查学科的理论体系,并为侦查实践提供应有的理论指导。因此,对侦查策略和侦查措施的具体化的探求,并构建可操作性的侦查措施,为侦查和谐化提供应然的支撑。这不仅是各界同仁应有的共同目标,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对侦查理论与实践的应然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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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毛泽东选集(第二版,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09页、
建立等级保护制度是实现网络安全的保障。结合网络系统的网络结构、系统组成、服务模式等基本情况,建立等级保护制度实施的规范和标准。制定安全区域边界和内部实施相应的安全防护的策略,科学进行框架结构、系统部署等内容设计,建立一个适应性和可行性较强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通过科学的建模分析方法,结合网络结构模型和对应的技术进行细致分析及思考。笔者针对如何建立适应性较强的网络安全体系提出一些思路,并构建出了具体的框架,提出具体的建模分析方法。
1当前等级保护制度研究的现状
我国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网络技术的应用已经渗透到各行各业中。由于网络信息系统的类型很多,因此各国实施的系统建设标准各有不同,同时系统针对应用场景适应性也各有差异,还有其他一些的因素都是造成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难以进行推广的原因。针对基于等级保护的网络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实施过程中的困难,有很多专家学者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进行了探讨和研究。针对基于安全等级保护的网络安全体系的研究,是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和标准角度,参考全球信息安全领域的安全保护原则与评估方法,进行科学的对比分析,常用的方法包括统计分析、系统建模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探索应用主要是在一些特定的对信息收集、处理标准较高的信息系统上,常见的比如,电子商务、媒体与信息服务、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等。在特定领域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研究,要求结合行业领域的特点进行分析,还有一些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要求。
2等级保护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所谓基于等级保护的网络安全体系是指处理信息和其载体,需要结合信息的重要性,进行等级的分级别,提高信息安全保护的效率的一种体系制度。要求是对一些专有的重要信息或者公开信息进行专项的存储、处理时,按照信息系统中内容的等级实施对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实现对安全体系下的信息安全事件进行分等级的处置工作。实现系统的安全的相应要求不同于一般的技术安全要求标准。从物理、网络、应用等层面,制定对不同等级的信息系统的建设标准。再根据实现方式的差异,提出基本的安全要求,分技术和管理要求两个基本的类别。安全技术要求要对应安全层面的内容,一些安全技术的实施标准的要求是能够与特定层面相适应,例如防雷、防火等这些物理层面的安全要求。而一些安全要求是对应多个层面进行实施的,如进行身份的鉴别、系统访问的控制等。
3网络安全体系的框架构建分析
构建科学的网络安全体系,需要考虑诸多方面的内容,比如安全组织、技术、和具体的实施等一系列的情况。在网络安全体系中的内容,必须符合我国当前的网络方面的相关法律和标准,能够适应各类的场景和应用环境来实现框架的构建思路,科学的安全体系应当具备适用于各种应用场景的特点,进行安全场景的建模分析。基于等级保护的网络安全体系,先要从需求角度进行分析,着重对体系建立的相关内容进行思考,网络安全体系框架的构建要求重点对网络安全体系和安全目标、安全边界多方面,通过建模方法进行分析,然后用具体明白的表述做好跟安全管理工作的对接。对安全目标的建模方法具体分析,要结合安全体系建立的需求,建立有针对性的安全目标。设立安全目标的内容,通常会包括了业务的范围、功能以及业务实施流程等方面的内容。业务功能是指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的特定相关业务的能力。通常业务功能可以按照模块进行分解,目标的不同可能导致描述粒度要求的不同。针对安全目标的建立模型进行分析,由于业务需求与安全需求的内容上存在很多类似的地方,因此,需要设定相同的分析对象再进行建模,运用的建模方法为:进行业务功能方面的建模,要结合网络安全体系中的特定业务目标,深入分析业务的功能内容,进行相关描述时,要结合具体的目标和特定的需要,同时还要针对对业务功能的内容方面进行探讨,对名称的标识描述要突出,控制描述内容的质量,可以使用一些可视性例图进行描述,这样能起到帮助用户更深入理解系统功能的目的。分析业务开展的范围要结合相关的业务功能,在业务覆盖的范围内阐述网络覆盖的业务实施和各个环节的相关性,可以借助类图法对相关业务范围进行刻画。
4基于等级保护网络安全体系中的安全边界建模方法分析
利用网络安全边界理论进行安全界定时,要服从于网络安全体系可以涵盖所有范围的基本设立目标。利用SB=<LNB,SMB>来对安全边界模型的相关要素进行表示,在模型构建的元素中以LNB表示边界的连通,以SMB表示安全措施边界。应用LNB对联通的边界进行相关的分析,通过网络上的软件和硬件进行结合的内容,进行的连通边界的描述,同时还需要结合组件的运行和通信,对模型进行详细的补充。
4、1针对安全体系要素的建模
对安全体系的要素进行建模分析要求结合安全机制和安全威胁进行建模分析,对安全机制的相关要素和安全威胁的相关内容要进行科学全面的思考,提高建模分析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要应用模态逻辑对安全体系的要素进行分析,包括了必然和可能等相关的概念逻辑。
4、2安全措施分析
对网络信息技术进行分析制定,防止网络信息系统受到侵害,及时对一些安全事故进行分析处理,这是安全技术措施的主要内容,安全管理措施是对网络信息系统的检查和分析,实施对机构体制和系统操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还包括了对于提高系统的安全系数的工作内容。
4、3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分析比较
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两者十分类似,但在措施的实施方面有实际的差异。前者针对的管理的相关规则,而后者却是针对技术制定相应的规则。进行模态逻辑的应用的时候,建立安全体系的模型,实现模拟逻辑的应用推导,利用安全体系中的有效性进行科学的推导和相应的分析,同时,利用强推理和弱推理的相关的规则进行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的一些关系。
5对网络安全体系建模方法的验证分析
用科学的方法建立模型,从安全目标和安全边界角度以及安全要素等进行了模型的分析。下面就结合模型的验证结果,分析安全目标的实现程度。主要针对安全要素计算法进行具体的分析如下:把特定的业务相关状态的内容进行模型的输入和输出操作,设定特定业务流程内业务状态的相应安全要素集,所谓安全要素集,是指若系统承载业务操作资产也成为了是安全威胁目标,那么该安全威胁就应该在此业务状态下需要应对的安全威胁攻击的集内。通过测定安全要素是否在安全边界中,实现对业务操作的性质的区分,定性是属于安全性还是威胁性的。其中有2个主要步骤:(1)界定安全威胁攻击目标是否在物理连通的边界范围中;(2)对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中制定的相关措施状态,对比该安全措施边界的模型定义和状态的情况是否一致。若业务操作中有安全威胁,但没有解决该安全威胁的安全技术措施,那么这个业务操作就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存在安全风险;再对这一安全威胁的安全技术措施的模态进行判断,若发现“可能”针对这一模态的相应安全措施,根据弱推理规则对安全措施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推导判断,否则就根据强推理规则进行推导,结合最终的结果,进行安全风险的处置。制定科学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方面的保护措施,需要界定安全要素是否包含在相应的安全边界内,同时要求对安群威胁进行分析,根据最终系统是否受到攻击的实际情况,结合安全管理的对象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的时,检测物理连接是否有效,连接的状态是否发生了改变以及是否满足要求,按照安全等级进行建模分析。结合上述的相关建模分析方法,安全管理部门可以细致的了解网络安全的相关内容,加深对网络安全风险状态的科学认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标准和流程,保证业务操作的安全性和效率。
6结语
本文对网络安全体系建模分析的相关方法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进行了验证方法的阐述,满足了网络安全体系建模的方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要求。在具体的基于等级保护制度建立的网络安全体系框架内,对于建模上的规范性和功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结合对网络安全体系建模分析,讨论了对此类网络安全建模分析方法科学性进行验证的方法。
作者:马荣华 单位: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引用:
××社区根据《××街道学习实践科学发整个活动第三阶段工作实施办法》要求,从2010年1月上旬至2月上旬转入第三阶段,即整改落实阶段。这是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最后一个阶段,重点是制定整改落实方案、解决突出问题和完善体制机制。为了进一步巩
固第一阶段集中学习、调查研究和第二阶段对照检查、分析问题的成果,确保整改落实阶段取得实效,我社区党支部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三阶段中,具体做了以下的工作:
一、做好转段动员。社区党支部利用党员会议,召开转段动员大会。副书记对第二阶段对照检查、分析问题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同时对第三阶段活动进行动员部署。
二、制定整改落实方案。社区党支部制定了《××社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阶段实施方案》,方案以分析检查报告为依据,对查摆出来的突出问题和需要完善的制度进行整改,注重可操作性,做到切实具体可行。整改方案把整改措施目标化、具体化、责任化,做到明确整改落实的目标、方式和时限要求,明确整改落实的具体措施,明确分管领导、分管部门的责任。整改落实方案制定后,在党员会议上向党员、群众公布,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社区党员和群众围绕制定、落实整改方案,积极建言献策。
三、集中解决突出问题。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我社区科学发展的方向、思路和工作方法,侧重解决关系我社区根本发展、长远发展的思路、重大措施等问题,并下大力气围绕拆迁规划带来的影响,解决涉及居民切身利益问题,把改革创新与社区发展结合起来,协调推进。
四、完善体制机制。充分借鉴学习调研成果,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从立足长远、促进科学发展的要求出发,在“大拆迁、大规划”的环境下,突破制约我社区科学发展的机制束缚,重点制定和完善符合我社区科学发展的一系列措施、规章制度和体制机制。通过学习实践活动,建立健全一套比较完整的措施和规章制度,形成制度成果。
五、总结和测评
1、写好总结报告。在学习实践活动基本完成时,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形成总结报告,除了书面呈报街道学习实践办公室外,还向党员、群众通报。
2、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工作。在总结报告进行公布基础上,做好满意度测评工作。社区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有关方面具有代表性参评人员,采取集中评议、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将以适当方式向群众公布。根据测评结果,进一步完善整改落实措施,确保学习实践活动中尚未解决的突出问题继续得到有效解决。
我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党课的学习让我知道马克思主意相关原理不仅可以提高我们的思想,还可以很好的指导我们的实践,充分把自己所学的内容运用的对专业和现实相结合的分析上,这让我受益匪浅。法治与科学发展是什么样的关系,法治对科学发展有什么样的作用?这里,我简单谈谈我的看法。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的重要指导思想,将长期指导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发展是我们长期的任务,将是我们一个恒久的目标。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仅有决心和口号是不够的,它需要转化成一种发展的长效机制,一种体制,只有当它体制化了的时候,我们才能说这种科学发展有体制的保障。所以我们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管理体制、社会保障体制、司法体制,都应该做出适应于科学发展观的变革,都要体现出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能够真正推动社会的更快发展,实现这样的变革和发展,离不开法治这个大环境。
机制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认为体制是宏观的话,机制就是微观的,没有具体和微观的机制作为基础,要建立起一个科学发展的体制是不可能的。这种机制的建立,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很具体的工作,实实在在的科学发展在于机制的建设,因为社会中主体是多元的,参与社会发展的元素也是多元的,在主体与主体之间,主体与元素之间,各个元素相互之间建立什么样的机制,将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影响着发展社会科学,比如说,我们现在的财政预算机制问题,投资管理问题,尤其是大项目的重大投资管理的机制问题,社会保障的机制问题,还有利益协调的机制问题,社会预警的机制问题,矛盾疏导的机制问题,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机制问题,这样一些机制问题都应该将其尽可能的法制化。只有法律能够提供这种有效的机制供给。
措施是路线的保证,措施是原则的具体保证,没有措施原则就只能是原则,它就失去了实现的现实可能性。在科学发展观贯彻的过程中,追求科学发展的过程中,措施是非常多的。比如说一个重大项目的启动,在规划上要有什么样的制度要求,当然有的说我们现在有《规划法》。尽管有《规划法》,但我们还需要一系列的制度来支撑这个规划的具体实施。比如说我们有环保评估制度,但进行哪些元素的评估,哪些是必须的,这些评估中的法律的权力义务是什么,这些问题都需要有一个措施细则化,而不是一个所谓制度性的抽象的规定,它要转化为具体的措施才可能现实化、具体化。所以,法律在这方面应该为科学发展供更多的手段。
我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党课的学习让我知道马克思主意相关原理不仅可以提高我们的思想,还可以很好的指导我们的实践,充分把自己所学的内容运用的对专业和现实相结合的分析上,这让我受益匪浅。法治与科学发展是什么样的关系,法治对科学发展有什么样的作用?这里,我简单谈谈我的看法。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的重要指导思想,将长期指导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发展是我们长期的任务,将是我们一个恒久的目标。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仅有决心和口号是不够的,它需要转化成一种发展的长效机制,一种体制,只有当它体制化了的时候,我们才能说这种科学发展有体制的保障。所以我们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管理体制、社会保障体制、司法体制,都应该做出适应于科学发展观的变革,都要体现出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能够真正推动社会的更快发展,实现这样的变革和发展,离不开法治这个大环境。
机制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认为体制是宏观的话,机制就是微观的,没有具体和微观的机制作为基础,要建立起一个科学发展的体制是不可能的。这种机制的建立,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很具体的工作,实实在在的科学发展在于机制的建设,因为在社会中主体是多元的,参与社会发展的元素也是多元的,在主体与主体之间,主体与元素之间,各个元素相互之间建立什么样的机制,将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影响着发展社会科学,比如说,我们现在的财政预算机制问题,投资管理问题,尤其是大项目的重大投资管理的机制问题,社会保障的机制问题,还有利益协调的机制问题,社会预警的机制问题,矛盾疏导的机制问题,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机制问题,这样一些机制问题都应该将其尽可能的法制化。只有法律能够提供这种有效的机制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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