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和法律的内涵(精选8篇)
时间:2023-07-01
时间:2023-07-01
[关键词]法治;德治;教育内涵;意义
[中图分类号]G4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7 ― 0036 ― 02
一、法治教育与德治教育的内涵
(一) 法治教育的涵义及内容
法治教育是指通过对公民进行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的法治思想教育和宣传,使公民树立依法治国,并以法律的规定来规范自己行为的,同时用法治思想来指导自己行为的一种教育活动。法治教育的内容应不仅仅是限于对法律发条本身的宣传与教育,而是应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党的政策,进行多角度的结合教育。例如在向公民宣传法治思想中的原则的时候,还可以同时讲解一下我国的法治制度是如何构成的,为什么是这样构成以及此种制度有什么优势,对公民的生活可以起到什么帮助。
法治教育的内容,综合来看主要可以概括为一下三点:(1)意识宣传教育。新中国虽已成立六十多年,我国的大部分公民对于法治已经有了一定的概念,但是限于传统思想的束缚,毕竟中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人治,所以许多的并不真正相信现在的中国是依法治国,仍然认为中国的通知还是限于几个领导的统治,这种思想是存在严重的错误的。所以在进行法治教育时,首先要做的是转变公民的这种思想;(2)强调宪法的根本性、权威性以及法律的权威性。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不仅规定的人们的权利义务,同时还是人民主张自己权利的基本法律文件。而法律是位于宪法下的最高级规范性文件,对人们的生产生活起着指导作用。进行宪法与法律的宣传教育,可以使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以法律规范为自己行为的向导,同时在遇到侵权时也可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将法治教育与党的领导教育相结合。虽然法治教育最根本的依据是法律条文,但是法律条文必须通过人来予以实现,中国共产党代表了我国最先进的生产力,有着最高的思想觉悟,党的领导思想是和法律原则想匹配的,所以在进行法治教育的同时要与党的领导教育相结合。
(二) 德治教育的涵义及内容
德治教育是指对公民进行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的关于以德治国思想的宣传和教育,德治教育更多的是对个人的精神层面进行一种塑造,通过人们内心即思想观、世界观的改造体现在公民的行为当中,这是一种使人与人之间的相处变得更为和谐、轻松、愉快的教育。如德治教育中的爱祖国、爱人民,就强调人与人之间应该互相友爱,人与人之间的人际关系将会变得更加的和谐。
德治教育与法治教育的方式存在一定的区别,德治教育因为分为不同的层级,也就是说对不同的人在不同的环境中所要求的道德是不一样的,根据德治的层级的划分,德治教育可以分为宏观层面的教育、中观层面的教育以及微观层面的教育。在这三种不同层级的教育中,微观层面的教育是最容易进行的,因为这也是和公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一种思想教育。微观层面的教育主要是对公民个体,个人思想品性的一种塑造。如每个公民都应该规范自己的行为,有良好的自我管理的能力等;中观层面的教育较之微观层面的教育,其教育的范围会更广一些,主要是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教育。此种层面的德治教育是基于人是一种社会性的动物,我们始终都是生活在一种社会中,主要是社会公用生活中,职业生活中以及婚姻生活中,所以这三种道德的培养对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其也是微观层面的教育的一种升华;宏观层面的德治教育就上升到国家和民族的层面了。主要公民应该具有爱国主义思想、民族主义思想等。这种德治教育一般较难,尤其是对于没有受过教育的人来说,往往理解不能国家、民族对于自己的重要性。
二、研究法治教育、德治教育的重要意义
(一)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略迫切需要教育来加以贯彻实施
从我国的国情来说,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同时也是国家的管理者,所以为了更好的管理我们共同的国家,公民应该提高自己的管理能力,而这种管理能力就主要体现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能力当中。这些都需要通过法治教育与德治教育来实现。因为从领导者的角度来说,一个不懂的教育的力量的领导不是好领导,一个忽视教育的领导者也是不成熟的领导。进行法治教育与德治教育是提高我国公民国家管理水平的必要途径,同时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必经之路。
1、教育有助于人们认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意义。法治与德治的内容并不是简简单单的几句话就可以概括的,也不是简简单单的几个口号就可以囊括的,它们的内涵很丰富,要将二者相结合,使公民认识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意义就必须通过教育的形式,为公民详细的、系统的讲解其中的丰富内涵。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法治与德治的相结合,我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需要预防经济危机的发生以及经济犯罪的形成,所以教育中为了使公民更好的、更透彻的了解法治与德治和经济发展的相关性与重要性,也需要为公民进行相关教育。
2、教育有助于人们认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目标。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目标具有全局性与宏观性。正如前面提到的最高等级的德治教育是宏观教育,也就是如爱国主义、民族主义等道德思想。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目标简单来说就是通过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使公民的生产生活行为都是以法律为基础,以道德为内控力,从而使指引、规范人们的日常生活行为,最终是我们的国家健康有序的发展。每个个体作为一个微观的存在都对目标的实现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正所谓积少成多。但是作为微观的我们却不能够很好的理解自己在目标实现中的作用,所以需要通过教育来使这种目标变为现实。
3、教育有助于形成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舆论控制机制。教育是必须通过一定的载体来进行的,在科技发达的今天,教育的载体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像大众传媒、学校教育等。而这些载体的运用使社会中的大多区域都弥漫在法治与德治的舆论当中,这对于营造一种良好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氛围是非常有利的。也就是说,通过这些载体可以充分的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导向,从而改变人们的思想。
4、教育有助于人们参与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实践。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目标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个系统的、浩大的工程,需要人们长期的实践与坚持才能够实现。但是这种坚持与实践需要人们长期的努力才能达成,而要长期的坚持做某一件事情,必须是一个人拥有很强的信念。教育可以使人们认识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好处,同时是如何对自己的生活造成影响的,从而在人们心中形成一种信念,在内心深处认为治理国家需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久而久之就会将这种信念融入到自己的行为当中,也就是实现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实践。
(二)研究法治教育、 德治教育及两者关系是贯彻落实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治国方略的重要方面
前面提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的并且浩大的工程,正是因为其复杂性、系统性,所以它并不是在一提出就是完美无缺,更何况社会是在不断发展变化,我们不能用过去较为科学合理的治国方略来适用到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当中。所以,要使我们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始终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始终为我国的发展服务,就需要不断的对此种治国方略予以研究,不管完善、改进、与时俱进。
1、利于培养国民贯彻治国方略的素质。提高国民素质是法治教育和德治教育最基本的要求,因为教育的直接作用就是改变国民的思想与人格,使国民的思想与人格符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相结合的理念。也就是说将人们的思想结构与人格结构提高到一个更高的高度,也是对国民素质的一种提高。除此之外,通过法治教育与德治教育,我们还应该使国民认识到,所谓的“治”,并不仅仅是指治理,同时还包括法治“兴”国,德治“兴”国,这种“兴”,不仅仅是在经济上的提升,同时还包括国民素质的提升。
2、有利于创造贯彻落实治国方略的良好环境。社会的变革往往意味着社会不同主体利益的重新分配,意即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浪潮当中,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正在得到重新的分配,如何在这种利益重新分配中寻找一个平衡点,使我国的改革能够在一个较为和谐的状态下进行,就需要依靠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法治强调的是法律在人们利益分配中的强制作用,在形式正义的前提下,当人与人之间的矛盾被激化时,就需要法律来裁决。而德治强调的是人的一个内省力,换言之就是人不断地提高自己的道德素养,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从而以更为柔和的方式来处理彼此之间的利益,达到一个平衡的状态。当然德治虽然主要是通过提高人的思想觉悟,从而以一种柔和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忽视法律的作用,因为有时候仅仅靠当事人自己是无法调和彼此间的利益的,所以就需要法律来作为最终裁决。
三、总结
总之,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国现阶段实现改革与发展的必由之路,但是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并不是能够轻易实现的,它需要通过全国公民的积极配合,坚定不移的实践才能够在未来的时间段中慢慢的实现。而要想全国民众都支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就需要民众首先在心底里认可它,并且将其形成一种信念,最终通过个人的行为反应出来,才能将目标予以实践化。而这种理念的形成必须通过教育的方式,使民众认识到法治与德治的涵义与内容,以及两种治理方式相结合带来的结果是什么,从而认可并实践此种治国方略。
〔参 考 文 献〕
〔1〕 潘西华、在法治与德治的双向互动中推进依法治国〔J〕、江西社会科学,2015,(01)、
〔2〕 李绍伟、社会教育的德育功能研究〔D〕、中国矿业大学,2014,(12)、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税法;缺位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
“公司社会责任”一词起源于美國,是20世纪以来发达资本主义國家学界特别是法学界和经济学界讨论较多、争议较大的问题。早在1924年,谢尔顿就把公司的社会责任与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如今,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各种学说众说纷纭,尚未达成共识。美國通常将公司社会责任定义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的应有角色。在我國,学界对公司社会责任内涵的研究也尚未形成定论。有学者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也有学者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司除为股东追求利润外也应考虑相关利益人,即影响和受影响于公司行为的各方利益”。同时,还有学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指公司经营的某一事项符合社会多数人之希望,为满足与实现该期望而放弃经营该事项的营利之意图。”
从上述学者们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界定来看,目前要对公司社会责任形成定论尚有难度,需要学界对此做进一步研究。回顾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历程,不难看出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是在不断充实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也不尽相同。因此,对公司社会责任内涵的界定是一项相当困难而且是永无止境的研究。就目前学界的研究成果而言,笔者认为,继续广泛研究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固然很有必要,但是也必须看到公司社会责任内涵的不确定性以及学界对其界定的巨大分歧,且在短时期很难达成共识的现实。因此,与其在内涵上争论不休,不如换一种研究视角,避开争议,转向学界目前对公司社会责任已经达成共识的研究领域。如果能够促使公司逐一履行这些社会责任,那么本身也是对社会责任理论的一种贡献。纵观理论与实务界,就笔者看来,目前学界认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除包括股东、债权人以及消费者的责任外,还在以下内容上达成了共识:(1)对雇员的责任。所谓对雇员的责任,是指既包括在劳动法意义上保证雇员实现其就业和择业权、劳动报酬索取权、休息权、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权、社会保障取得权等法律义务,也包括公司按照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对雇员承担的道德责任。(2)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所谓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是指公司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所应承担的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3)对资源开发利用的社会责任。所谓对资源开发利用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之外所应承担的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责任。(4)对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所谓对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是指公司在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等问题上,所应当承担的对社会公益活动的责任。
然而,理论界对这些内涵形成的共识并不代表着在实践中公司就会主动履行这些社会责任。因此,在学界对这些社会责任的内涵达成共识后,如何促进公司履行这些社会责任便成为众多法律人乃至整个社会所面临的又一重要课题。
二、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需要法律发挥作用
关键词: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完善策略
民商法是权利法,是规范社会生活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出现使市场参加者的主体资格得到了有力保障,同时对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有着深远的影响,推动了我国法制建设发展[1]。民商法作为一部基本的经济法律制度,可以准确体现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和本质要求,其基本原则主要有自愿、平等、公正、诚实信用与禁止等原则,其中诚实信用原则被高度关注,社会上广泛存在对该原则内涵的激烈讨论,另外,诚实信用原则仍存在诸多不足,所以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并不独爱完善策略。
1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应用领域
1、1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在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上,法律是进行道德教育的重要手段,道德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作用。诚实信用作为道德规范,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有内在约束力和外界施加的精神压力;作为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具有外在的国家强制力和约束力。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原则,在道德精神的倡导下,不仅可以指引人们如何正确地适用法律,而且在没有相应法律规定时,它对理解适用法律或进行法律推理,具有指导意义。诚实信用原则是人们对于日益剧变的经济社会作出反应的制度性创造成果。它不是一项规则,而更应该是一种标准,它虽未设定任何具体的行为模式,但却为市场主体的行为以及立法、司法机关有限度地干预社会提供了一种倾向性的标准。在我国民商法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说法各不相同,如双重功能学等,各具优缺点。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规范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行为,当事人应该诚实善意,并且还要信守诺言,使权力与义务相互统一。诚实信用原则还可以填补法律的漏洞,即一旦遇上有关立法未见的新问题时,可以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新问题进行公平判决。因此,在从事各种民事活动时,主题要做到诚实守信,行使权利的时候,不侵犯他人利益,履行义务的时候,则应诚实善意,它含有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的双重功能。
1、2 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领域
1、物权法领域的应用。在物权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很多方面,主要包括:第一,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当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指的是生活中,利于构建物权的利用秩序与交易的规则。公示和公信是公示公信的两个原则。第二,相邻权,即指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处理相关关系时应该享有的权利。在这项权利的行使中,特别需要注意不侵犯相邻人的合法权益,若是给相邻人人身安全或财产造成侵害,则应立即停止侵害,还要赔偿相应的损失,实质上,相邻权就是所有权的限制与延伸。第三,善意取得制度,即转让财产的所有人,由第三方接管,第三方具有合法的享用权力。
2、债权法领域的应用。在债权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情事变更原则,主要应用在合同的变更甚至解除时,目的主要是解除合同中不能预知之的情事在进行变更时所出现的一系列不公平的后果,不同的地域对其称谓不同,大陆法系把它叫做情事变更原则,英美法律把它称作合同落空的原则,具体指合同依法生效后,在合同关系的基础情事中由于不规则当事人的因素,最后出现当事人不可预知的变更情况,如果还发生原定的法律效力,那么就会出现不公平的效果,为了贯彻公平原则,预防当事人蒙受不合理的损失,而另一当事人可获取意料外的收益,使用情事变更原则是比较合适的;其二,债权法中的归责原则,主要是采用三元并立归责原则,主要有无过错责任、公平等原则,而过错侵权原则是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最有效原则,该原则可以判断事实行为价值,以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便于解决损失分配的公正问题。
2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足之处
2、1 内涵与概念界定不请
在民商法的理论界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与内涵有较大的争议,主要学说包括条款说、立法意志说与双重功能说等,这些学说虽然均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并且从多方面对诚实信用的内涵进行了解释,但仍没有作出明确而清晰的概念界定,在民法中,也没有规定内涵,且定义尚不清楚,因此,不能合理应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概念。
2、2 诚实信用原则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
目前,在我国的民商法中,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并且指导其他法律的原则,但是,从立法角度来看,该原则没有下位原则。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发展中,信用体系建设落后,信用市场发展不足,是市场经济处于混乱状态,关于矛盾和信用的问题也不断出现。
2、3 与其他基本原则相比,诚实信用原则序位相对滞后
民事立法价值追求之一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权法与物权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有自身体系,但是在现有立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滞后于其他基本原则。在各项民事法律中,诚实信用原则都处于最后位置。
3 完善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策略的措施
3、1 加强内涵与概念的明确界定
在认识事物时,概念起重要作用,由概念开始,法律概念指法律意义的概念,是构成基本法律的重要组成要素。通过改变法律,能控制相关的立法文件;民众经过对法律概念的认识,可以有效认识法律;司法经过对法律概念的认识,可以有效分析事物法律,并作出正确的司法判断。因此,明确法律概念是必要的,这样才可以明确清晰的界定诚实信用的原则,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3、2 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并加强执法力度
要解决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上的信用问题和混乱状态,需要扩大信用市场的培育力度,加快发展信用市场,提高贯彻力度,贯彻落实,为诚实信用原则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制度体系,一要把社会法制建设与公民道德建设结合起来。在公民中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树立把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结合、相统一的观念。二要努力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法律支持。在抓好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信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经济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4]。三要重视培养公民的契约精神。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以契约精神为核心的契约文明是构建现代法治与现代德治的思想基础之一,契约精神是文明公民应该具备的一种素质,它是平等观念、自主意识、合作精神、诚信能力的有机结合。四要恪守司法职业道德,为公民道德建设作出表率。国家的司法队伍、公务员队伍以及其它公职人员队伍,代表着国家形象、社会形象,必须在廉洁从政、执政为民、公正司法、加强自身修养、严格自律、忠于职守等方面作出榜样,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形象,促进全体公民的道德建设和社会诚信制度建设。
4 结论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实施,关于市场诚信的问题层出不穷,为了改善这种状况,应该稳定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加强完善民商法当中诚实信用原则,增强道德修养,可积极发挥诚实信用的应有功能。
参考文献
[1]杨素文,试分析民商法的功能与作用,剑南文学、2012(17)、
[2]苏楠、论民商法的信用原则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现代商业、2012(3)、
[关键词]公民;本质精神;公民道德
【中图分类号】 D6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6-259-1
上个世纪以来,中国社会步入了深刻变革的历史进程,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伴随社会转型而来的是各方面的深刻变化,也对人们原有道德观念带来较大的冲击,引发了人们对传统德育进行反思和审视。在这样的背景下,公民道德进入人们的视野,特别是2001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更引发了学术界对公民道德等相关课题的研究热潮,从公民道德内涵和特征这个角度,相关观点主要基于从我国当代公民概念的界定来理解公民道德的内涵,本文将从公民的本质精神进一步理解公民道德的内涵和特征。
一、公民概念的演化以及公民的本质精神
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概念发轫于西方。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时期的城邦政治,历经古罗马时期、欧洲中世纪、文艺复兴及至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公民概念的内涵也不断丰富和发展。透过公民概念的演化,我们可以领略公民内在的本质精神。
古希腊的公民概念是在古希腊民主城邦制基础上产生的。表明的就是它的政治性,公民身份实质上就是关于个人与城邦之间关系的一种政治身份。古罗马时期,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由于平民的斗争,公民范围有了很大扩展,除了奴隶、异邦人等仍被排除在外,包括殖民地范围内的所有罗马人都成为了罗马公民。欧洲中世纪封建专制时代,在君主王权和宗教神权双重压制下,公民权利消解,公民身份为“臣民”身份所取代。
由上我们可以看出,自古希腊出现“公民”至今,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变化,公民内涵和外延不断得到丰富和拓展。当前,随着世界范围内各国现代化进程的深入,公民概念被广泛运用于一切现代化国家的宪法之中,并和各不同民族国家历史文化的结合而呈现一定的民族特性,但公民的本质精神始终是公民本身内含的伴随民主价值理念的独立自由、民主平等、权利义务。
二、公民道德的内涵
从公民概念的演化我们可以看出,公民概念最初是在西方民主政体基础上产生的,公民是一个政治法律概念,最初是表征个人与国家间关系的一种角色身份概念。因此亚里士多德在界定公民德性时主要是在公民与社会政治实体的关系中确定的。
正确理解公民道德的内涵,我们还需要注意避免把“公民道德”混同于“公民的道德”。如前所述,“公民道德”强调的是作为公民这一政治法律角色在处理与国家、社会共同体及其他公民个体的关系时所应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它并不包括一个人在离开了公民身份后,作为自然人还应有的其他道德规定,如私人生活领域与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等之间的道德规定。所以可以说公民道德是一种道德类型,它归属于政治道德。“公民的道德”与“公民道德”不同,“公民”既可理解为整个公民群体,即作为“类”的公民,也可以理解为某一个公民,即作为个体的公民。当作为“类”公民理解时也就是我们普遍意义上的公民概念,表示所有公民都应该遵守的公共性道德规范,其外延与公民道德是等同的。而作为一个特定的公民则内含了他是一个自然人,应把公民的道德理解为个人的道德,在这个意义上,其外延接近于人的道德这个表示道德的最大边界的范畴。
三、公民道德的特征
公民道德是建立在民主政体基础上的公民德性,现代意义上的公民道德更是以现代民主为基础。因此,公民道德不同于我国传统中央体制下的传统道德,也不同于我国革命时期的革命道德和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主义道德。也就是说公民道德具有不同于我国历史上以往道德类型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公民道德的主体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公民。人格独立性是由公民的内在本质决定的,也是公民区别于下的臣民的一个重要方面。下的臣民“无主体性、附属性、从属性”,“故臣民无我,只有对统治者的责任、顺从、服从”。和依赖神化的君主、领袖不同,民主法治社会直接依赖现实的每一个公民及其选择、建立和维系的民主制度,民主法治制度的基础在于公民多方面的能力和素质,独立思维、创造性、现实批判能力是一个好公民的重要能力和素质基础,而这必须以公民的自由独立为前提,人格独立是公民的本质要求。
(二)公民道德是以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为基础的。公民概念实质上内含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古希腊时期的公民是有政治参与权的自由民,而同时也强调对城邦共同体利益的义务。近代西方启蒙运动时期,一批资产阶级思想家从自然法出发提出了“天赋人权”、“在民”、“社会契约”等思想,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建立起了现代民主政治制度,从宪法和法律上界定了公民身份并确立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虽然不同历史时期侧重不同,例如,古希腊罗马时期主要侧重于共同体利益,而近代以来则倡导个人权利,但西方公民道德基本还是兼顾了权利义务两个方面。传统道德是义务型道德,把个人德性的理想状态“圣人道德”作为一个普遍的道德要求和道德义务强加给个体,而不考虑个体的道德权利和需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是公民道德区别于传统道德的一个重要特征。
(三)公民道德是社会基本道德规范。公民身份只是自然个体的一个角色身份,除了公民身份之外任何一个自然个体还有其他的多种角色身份,但公民身份是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共有的一个最基本的身份。现代社会公民自由独立、价值观念多元,不可能要求所有成员都具备完满的美德,只有公民道德才是社会所有成员都应有的基本德性,因为公民道德直接关系到现代公民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所以,尽管公民道德规范内容概括和表述各有侧重并不完全一致,但公民具体道德规范都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公民道德在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居于最基础的层次。
高等师范院校的学生在走向社会后将身为人师,其对他们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即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简称师德;,是指教师及其他一切教育工作者在从事教育活动中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以及与此相适应的道德观念、情操和品质。本文通过分析师资建设的热点话题,探讨如何加强高等师范院校学生职业道德教育的论题。
【关键词】
师范院校学生;职业道德教育;师资建设
保障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兴旺发达的百年大计在于教育,教育事业发展的决定因素在于师资队伍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关键性因素是培养师德,师德培养的基础在于师范院校的学校教育。但是,在我国目前师范院校的学校教育中,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尚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教育方法比较僵化,教育效果还差强人意。因而,探索当前我国高等师范院校学生职业道德教育的内涵和方法是一个重要论题。
一、高等师范院校学生职业道德教育的内涵与现状
1、教师职业道德的内涵。
教师应具有怎样的职业道德?对于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我国有着明确的规范性文件中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如对于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颁布于2011年12月30日,由国家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印发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这一《规范》教高等学校教师的师德界定为: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等6个方面;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国家教育部2008年修订,亦包含6个方面的内容: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无论从对师德的概述和分类阐述的内容看,虽然高等教育和基础教育的师德内涵有所区别,但本质性的内涵是共通的,那么可以师德的共通性内涵来探讨高等师范院校学生职业道德教育的内涵,以特殊性内涵来探讨具体到某一层级学校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内涵。从师德的共通性来讲,教书育人是核心内容,教书育人需要教师有一桶水,才能给与学生一瓢水;。教师的学识修养和师德修养共同构成教师的职业素养,教师既需要在学识上成为能够以广博的修为来满足教给学生和教会学生的需要;亦需要在德行上能够以良好的修为。若教师在学识修养和德行修养上处于一瓶子不满半瓶子晃荡;的状态,又怎么能培养教育出品德高尚学识厚成的学生呢?正人必须正己;,上梁不正下梁歪;的俗语都可用来说明教师加强职业道德的重要性,教师的职业道德不仅代表个人的德行状况,黑必将与他们的学生的德行养成质量联系在一起。
2、高等师范院校学生职业道德教育的不足。
其一,弱化于无形;。形;指什么,指形成教育模式或规范。从高等师范院校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与专业课程的对比看,职业道德教育属于潜在的无形;教育,专业课教育属于明显的有形;教育。所谓无形;是与有形;相对比而言的。专业课教育的有形;可见学校有明显的教育渠道和教育方法,有课程、实习、设备等作保证,而职业道德教育则缺乏这样的保证,处于说起来重要,体验到实际的教育形式和方法上匮乏,处于缺乏抓手;的运行状态。其二,僵化于作业流程;。高市学校普遍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处于例行公事;的层面,没有做到积极地探索和实践,缺乏内容、方法、载体方面的创新,没能结合高师院校的培养目标,没有结合高师学生应具备的职业素质要求,摸索出适合高师院校的方法或方式,形式主义、课程主义思想严重,教育内容你改体现不出时代性,教育方法单一僵化,不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使得职业道德教育缺乏吸引力和说服力,僵化于完成一种作业流程。
二、高等师范院校学生职业道德教育的改善
其一,科学性与研究性兼容。高等学校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应贯彻崇尚科学、严谨求实的理念。以科学理论作为指导,探索符合高师学生职业道德建设的客观规律,在教学内容和教学计划的设计上体现科学性与研究性并重,保证学生职业道德教育符合学生修养师德的实际需要。且注意在开展教育的过程中研究新情况,分析新问题,拿出新方法。其二,激励性与自律性结合。从学校教育的角度要在加强师德建设课程建设基础上,积极开展三热爱、三提倡、三增强;等主题式职业道德建设活动。三热爱、三提倡、三增强;的主题即热爱教育,提倡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热爱学校,提倡爱校如家,增强为教育事业建功立业的事业心。学校有计划、定时间组织学生看师表风范、礼仪教育系列录像。通过观看,让学生进行自我对照,寻找自己的不足之。不断强化学生的现代教育理念,讲求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时时处处能够自觉地以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其三,正面性与反面性示范相结合。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对于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需要正反面电箱的示范作用。正面典型无疑是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好的学生,可以是学生身边的同学,也可以是从同学身份已经转变到教师工作岗位上的学长们,树立在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好的陷进典型为标杆,让学生的职业道德修养有身边的榜样作用可效仿。反面典型也能发挥示范作用,但这种师范的性质式来自反方向的,是反面的例子。在教师岗位上,也总有一些师德表现的反面例子,可以将这些反面的人和事拿来予以剖析,让学生在活生生的案例面前受到师德反面教员的警示和警醒。
论文关键词 公民 本质精神 公民道德
上个世纪以来,中国社会步入了深刻变革的历史进程,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伴随社会转型而来的是各方面的深刻变化,也对人们原有道德观念带来较大的冲击,引发了人们对传统德育进行反思和审视。在这样的背景下,公民道德进入人们的视野,特别是2001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更引发了学术界对公民道德等相关课题的研究热潮,从公民道德内涵和特征这个角度,相关观点主要基于从我国当代公民概念的界定来理解公民道德的内涵,本文将从公民的本质精神进一步理解公民道德的内涵和特征。
一、公民概念的演化以及公民的本质精神
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概念发轫于西方。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时期的城邦政治,历经古罗马时期、欧洲中世纪、文艺复兴及至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公民概念的内涵也不断丰富和发展。透过公民概念的演化,我们可以领略公民内在的本质精神。
古希腊的公民概念是在古希腊民主城邦制基础上产生的。亚里士多德的公民思想在西方乃至世界公民理论的形成发展中具有奠基地位。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全面系统论述了最初的公民思想和公民理论。亚里士多德说,“单纯意义上的公民,就是参与法庭审判和行政统治的人。”“凡有资格参与城邦的议事和审判事务的人都可以被称为该城邦的公民,而城邦简而言之就是其人数足以维持自足生活的公民组合体。”可见,亚里士多德是从政治生活主体的角度来界定公民概念的,只有那些享有城邦政治权利,参与城邦政治生活即审判事务和公共事务管理的人才是公民。因此,“公民”这一概念在其最初意义上,表明的就是它的政治性,公民身份实质上就是关于个人与城邦之间关系的一种政治身份。
古罗马时期,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由于平民的斗争,公民范围有了很大扩展,除了奴隶、异邦人等仍被排除在外,包括殖民地范围内的所有罗马人都成为了罗马公民。特别是到了古罗马中后期,明显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向。公民权逐渐扩大,与古希腊特别注重公民与城邦政治关系不同,古罗马更强调法律确认的公民个人和公民团体的利益,重视公民权利的私人性,“罗马人也完全是根据私人权利的准则来看待君主权利的,换句话说,他们把私人权利看成国家权利的最高准则”,这对于近代以来西方公民权概念的发展起着深刻的影响。
欧洲中世纪封建专制时代,在君主王权和宗教神权双重压制下,公民权利消解,公民身份为“臣民”身份所取代。近现代公民概念是随着西方近现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兴起和资本主义民主政体的最终确立而再次登上西方国家政治舞台。资产阶级在建立了自己的国家政权之后,就以宪法形式确认了“人人平等”、“主权在民”等原则,确立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颁发的《人权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第一次提出了公民权利的主张,1791年法国宪法第一次从现代意义上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公民的权利。之后公民概念被广泛运用于现代资本主义宪法和法律之中,公民身份以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利真实确立下来。
当代西方资本主义民主背景下,公民思想的内涵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主要表现在:(1)公民权利内容从法权扩展到社会权利;(2)从强调公民身份到强调公民参与及公民形成过程;(3)重视公共认同与公民德行;(4)重视培育全球化视域中的世界公民。
由上我们可以看出,自古希腊出现“公民”至今,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变化,公民内涵和外延不断得到丰富和拓展。当前,随着世界范围内各国现代化进程的深入,公民概念被广泛运用于一切现代化国家的宪法之中,并和各不同民族国家历史文化的结合而呈现一定的民族特性,但公民的本质精神始终是公民本身内含的伴随民主价值理念的独立自由、民主平等、权利义务。“公民这种身份从其诞生之日起,便意味着公民间的平等、独立,意味着与一定的权利义务相关联。”
“公民在本质上它是个体的一种身份,这种身份强调的是公民间的平等、独立人格和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对等关系。”
二、公民道德的内涵
从公民概念的演化我们可以看出,公民概念最初是在西方民主政体基础上产生的,公民是一个政治法律概念,最初是表征个人与国家间关系的一种角色身份概念。因此亚里士多德在界定公民德性时主要是在公民与社会政治实体的关系中确定的。公民德性“在于既能出色地统治,又能体面地受治于人”。“好的公民必须学会统治和被统治。他的德性在于,从两个方面学会做自由人的统治者。”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公民德性不等于人的全部德性,公民德性的含义是局限于政治法律领域之内的。亚里士多德对于公民道德基本内容的界定“至今仍然被普遍遵循。”从亚里士多德起,西方民主制度中的公民道德的内涵向来都界定于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所属的政治实体之间的道德关系之中,这一点从我们国内一些学者的观点中也多有体现:黄月细、罗宗火“一旦把道德与表示人的政治身份的“公民”联系起来,形成公民道德——成为一种道德类型,表征着公民的政治道德水平。”、“主要指公民在处理个体与国家、社会及其他公民的与政治利益有关的事情时应遵守的公共性道德规范。”;江雪莲“公民道德是确定个体与群体之间的政治法律关系而形成的道德。公民道德表现在个体品性中,仅仅是与政治法律的公共领域相关的道德,不是一切社会领域的道德。”所以,公民道德是针对公民这一政治法律身份而言的,是指公民在与国家、社会共同体及其他公民个体发生关系时所应遵循的态度和行为方式,亦即道德行为规范。
正确理解公民道德的内涵,我们还需要注意避免把“公民道德”混同于“公民的道德”。如前所述,“公民道德”强调的是作为公民这一政治法律角色在处理与国家、社会共同体及其他公民个体的关系时所应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它并不包括一个人在离开了公民身份后,作为自然人还应有的其他道德规定,如私人生活领域与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等之间的道德规定。所以可以说公民道德是一种道德类型,它归属于政治道德。“公民的道德”与“公民道德”不同,“公民”既可理解为整个公民群体,即作为“类”的公民,也可以理解为某一个公民,即作为个体的公民。当作为“类”公民理解时也就是我们普遍意义上的公民概念,表示所有公民都应该遵守的公共性道德规范,其外延与公民道德是等同的。而作为一个特定的公民则内含了他是一个自然人,应把公民的道德理解为个人的道德,在这个意义上,其外延接近于人的道德这个表示道德的最大边界的范畴。
三、公民道德的特征
公民道德是建立在民主政体基础上的公民德性,现代意义上的公民道德更是以现代民主宪政为基础。因此,公民道德不同于我国传统中央专制政权体制下的传统道德,也不同于我国革命时期的革命道德和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主义道德。也就是说公民道德具有不同于我国历史上以往道德类型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公民道德的主体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公民
人格独立性是由公民的内在本质决定的,也是公民区别于专制政权下的臣民的一个重要方面。专制政权下的臣民“无主体性、附属性、从属性”,“故臣民无我,只有对统治者的责任、顺从、服从”。[7]和专制政权依赖神化的君主、领袖不同,民主法治社会直接依赖现实的每一个公民及其选择、建立和维系的民主制度,民主法治制度的基础在于公民多方面的能力和素质,独立思维、创造性、现实批判能力是一个好公民的重要能力和素质基础,而这必须以公民的自由独立为前提,人格独立是公民的本质要求。
(二)公民道德是以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为基础的
公民概念实质上内含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古希腊时期的公民是有政治参与权的自由民,而同时也强调对城邦共同体利益的义务。近代西方启蒙运动时期,一批资产阶级思想家从自然法出发提出了“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社会契约”等思想,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建立起了现代宪政民主政治制度,从宪法和法律上界定了公民身份并确立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虽然不同历史时期侧重不同,例如,古希腊罗马时期主要侧重于共同体利益,而近代以来则倡导个人权利,但西方公民道德基本还是兼顾了权利义务两个方面。传统道德是义务型道德,把个人德性的理想状态“圣人道德”作为一个普遍的道德要求和道德义务强加给个体,而不考虑个体的道德权利和需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是公民道德区别于传统道德的一个重要特征。
(三)公民道德是社会基本道德规范
文化环境内涵或是单指精神文化环境、物质文化环境、制度文化环境的一种,或是其中的两种加以组合。比较全面揭示文化环境内涵的观点应该是文化哲学学派,该学派认为文化环境是指人类活动得以展开的具体现实的社会文化,它是人类实践活动的当下处境。这样看来,与人相关的物质环境、社会环境、精神环境都从属于文化环境。这种全面揭示文化及文化环境要素的观点,其优越性在于可以使我们更加深刻地梳理出两者的相互关系,建构出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化环境。表面上看,单纯地从文化与文化环境的构成要件分析,文化与文化环境确实有其交融点,物质内容、精神内容既构成文化,也是文化环境的组成部分,就连构成文化的制度也是社会中的一部分,这两个概念容易混淆,甚至多数情况下会变成一个概念。这种理解很大程度上源于文化与文化环境定义的抽象化和表面化,造成两者区分困难甚至混淆。如果将文化具体化,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清晰地呈现出来。
文化本身是文化的内部构成部分,文化环境则成为文化的外在环境。这种文化“内”与“外”之分的着力点在于“人”,内涵于人的就是文化,外在于人但仍然与人发生紧密联系,构成文化成长、变革条件的就是文化环境。此外,两者的特性更能够将二者加以区分,有学者这样分析道:“文化环境是具体的、当下的,是现实性概念;而文化是具体与抽象、历时和共时、结果和过程的统一。”这样看来,文化环境必定是某一阶段的文化环境,它一旦与历史时期相联系,就会呈现出固定性、常态性。文化则不同,它时刻处于变动过程中,其变动的过程和结果都是文化。文化和文化环境的相互结合也体现在对于文化和文化环境特性的理解中。就人类社会的发展状况而言,文化环境的当下性包含具体的文化环境,如文化背景、文化氛围、文化机制、文化体制、文化方式,这些文化环境因素通过“人”这个发力点,作用于其内部观念、认识等意识形态,从而构成文化产生、发展和完善的客观条件,最终培育出特定文化环境下的文化内容。
文化环境的作用力并不能影响文化影响力的发挥。文化环境是历史和现实文化交互作用的产物。文化的历史支撑和岁月积淀是文化环境产生、发展和求变的首要前提条件,现阶段文化环境的特质是历史文化因素累积的结果,文化的内需力支撑文化环境的作用力。“历史的每一阶段都遇到一定的物质结果,一定的生产力总和,人与自然以及个人之间相处的关系,都会遇到前一代传给后一代的大量生产力、资金和环境,尽管一方面这些生产力、资金和环境为新的一代所改变,但另一反面,它们也预先规定新的一代本身的生活条件,使它得到一定的发展和具有特殊的性质”〔4〕。文化环境的每一阶段都汲取、扬弃历史赋予的条件,历史的文化有可能在改变后成为现实的直接文化环境,也有可能为时代抛弃,为人们所遗忘。传统民间习俗、精神内涵、民艺民粹,在与现代化的对抗中,直接被重建到历史的长河中。文化与文化环境的相互作用,是人类实践活动中必须重视的重要关系,在现实文化体系的建构中,认真研究文化发展的现状,深刻理解现实文化的逻辑内涵,建构与文化良性互动的文化环境体系,是现阶段文化发展的主要任务。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化的内涵
第一,从经济价值取向的角度来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化倡导“义利共生”。在中国传统封建小农经济文化中“义”是内涵极广的道德范畴,本文讨论的“义”是作为传统社会中评价社会成员的道德准则,是中国仁人志士共同的价值取向,“义不容辞”、“见义勇为”、“舍身取义”反映了人们追求义的不同层次实践活动,他们为了取义,用行动代替言语,甚至以不惜放弃自我生命为代价,提倡对义的绝对追求。对于“利”的价值取向,人们普遍表示否定。对于“义”的无底线价值追求和对于“利”的全面否定的现状,在社会道德的弘扬过程中,虽然倡导了道德的纯粹性,无疑也忽视了人的合理性需求,遮蔽了人的现实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化倡导“义利共生”,对利和义作出了层次性划分,使之成为层次分明的极具现实基础的概念。学者光将道德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单纯的为己利己的自利行为,既不损人也不利人,是不妨碍他人的自私自利,这是最低和最起码的道德要求,即‘伦理底线’;第二层次是为己利人或利己利人的互利行为,这是最普遍的道德要求;第三层次是为人利人、无私奉献的最高的道德理想和道德要求。”〔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倡导社会道德风尚相结合的方式,取代了绝对化的取“义”和舍“利”的行为,等级化的取“利”原则在守住道德底线、弘扬社会风尚的同时,也保证现实社会中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诉求,是现代化过程中必须倡导的经济价值取向。
第二,就伦理价值取向的立场而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化谋求“文理并存”。所谓“文理并存”,就是指现代化发展过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化应该适度权衡人文精神和理性精神,赋予科学理性以人文精神,形精神和理性精神紧密结合的局面。在人类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低阶段,科学与技术结合使人类社会推动经济生产发展、社会生活充实、人类素质提高。随着现代化的深入发展,科学技术的过度迷信和绝对推崇导致人文精神的丧失,割裂了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统一,造成严重的生态问题和社会问题,产生了“异化”问题。人类被自己所生产出的成果所控制,逐步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丧失自我意识,成为科技的衍生物,对自然的绝对破坏危及到人类社会的长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化所倡导的伦理价值取向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关系的和谐统一,出路就在于“科学建制”和“科学气质”,“科学建制”既是推动和鼓励创新的制度安排,也是发现和消除谬误的严格程序。“科学气质”,按默顿的说法包括“普遍性”、“社团性”、“不谋私利”以及“有组织的怀疑”四方面要素,这是创新精神与求实精神、理性精神的具体体现”〔6〕。因此,应通过在全社会范围内积极宣传科学气质和精神,系统建立科学机制和组织,预设性防止人类异化,避免科学技术凌驾于人之上产生的恶果,保证人类社会的繁衍生息。
第三,从作用机制建构的视角来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崇“法德并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德治经济,倡导法律规范力和契约的执行力,也注重社会成员自觉遵守法律规范,用自身的道德力量和外在法律规范并驱的方式在经济活动中倡导公平竞争、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化解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矛盾和冲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化的作用机制是法律和道德并驱的机制建构。道德和法律是人类社会长期发展的产物,两者对于社会建设具有积极效应,也存在自身的缺陷。法律制定和运行主体的人为性,并不能保证法律本身的纯粹理性化,人类的非理性总会作用于法律,影响法律的公平性;就法律的效力而言,针对某个领域发挥作用的法律手段,着力的范围具有局限性,单纯依靠法制建设也会加重整个社会运行的成本。德治的非强制性特点会减弱自身的效力,无法实现道德的作用,其本身的多元化也会混淆视听,加大执行难度,单纯依赖道德力量也不是社会发展的明智之举。同志指出,在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不可偏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文化内涵起源于“义利共生”的经济价值追求,它合理地提出了解决道德和利益关系的措施,成为市场经济文化内涵的逻辑起点。“文理并存”的伦理价值取向,是市场经济良性运转的理念保证,不断调解异化造成的矛盾和冲突,是市场经济文化内涵的着力点。“法德并驱”的制度建构,在人与物之间建构起合理的桥梁,合理作用方式保障了市场经济的良性运作,是市场经济文化内涵的必备条件。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化环境的建构
良性运转的文化环境是保证文化健康发展的外在条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化的新自觉要求准确定位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化的合理内涵,并在此基础上建构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化环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主要从文化理想、文化制度、文化方式方面出发,全面地建构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化内涵的文化环境。
(一)文化理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灵魂和目标。
文化理想孕育着文化最深层的底蕴,是建筑文化长城的基石,是体现文化灵魂的关键。“一种文化的独特魅力,首先表现在其特有的文化理想之中”〔7〕。文化理想的建构也不是脱离社会实践基础和人类社会发展目标的空洞的文化发展目标。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封建社会,儒家学说提出“天下大同”社会理想基础上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文化理想;在革命年代“翻身求解放”社会理想下,提出建设民族的科学的大众文化的文化理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传统观念在市场化和全球化的浪潮中遭遇西方文明的冲击,道德和文化面临重塑的境遇,社会的紊乱连带促动个体道德的倒塌、文化的徘徊及心理的迷惑。参透中国当代市场经济文化深层的意蕴,必须首先领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化理想的内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文化理想应该是“共同富裕”社会理想下的“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长期目标和终极目标,是文化发展的基础,“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是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阶段性文化理想,脱离共同富裕基础的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是缺乏凝聚力的空洞口号。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应该处理好多元文化的关系,用马克思主义文化引领众多社会思潮,引领社会主义文化新风尚;平衡文化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关系,用文化产业带动文化公益事业的发展,实现文化共享的新局面。
(二)文化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和保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文化制度的引导,逻辑顺畅、组织紧凑的文化体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文化环境,文化体制是建立在文化制度方向性把控基础上的体制机理:“一般说来,制度比较原则,是一种抽象的存在,体制比较具体,是一种现实的存在,体制是制度的具体的和现实的存在形式,制度是体制的原则的或本质的规定。”〔8〕保障市场经济正确运行应该从文化制度入手。文化制度作为社会制度的一部分,必须反映出社会制度的特色,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之上的市场经济,文化制度的首要原则就是保障文化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避免形成脱离社会制度的文化制度。人民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文化制度理应保障人民群众公平、自由进出市场经济,维护其合法权益,避免不合法权益对其的侵害。建设先进文化的社会呼吁,暗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赋予文化制度的先进性特质。文化制度的先进性不仅体现在其努力保障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更注重经济建设过程中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三)文化方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模式和动力。
文化方式也就是文化的模式问题,是社会成员行为选择遵从的最高价值标准,它构成社会全部价值观的基础。人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先后出现过的文化模式主要包括个人本位、群体本位和伦理本位。个人本位是西方社会文化模式,倡导个体价值的最高追求,意味着社会运行中对于个人利益的合法保护,产生了契约文化以及对个人能力和素质的培养。在东方文化熏陶下的文化模式是群体本位,中国将这种群体与血缘联系在一起,形成了政权和经济紧密勾结的关系本位社会“,官官相护”“、”、“商商互结”的局面就是传统文化推崇伦理本位与“关系本位”相结合的文化模式。这种文化模式在小农经济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与市场经济却是格格不入的。重群体轻个体的价值倾向扰乱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市场主体自由出入的秩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障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化生长于中国文化中,必然附加着伦理价值倾向,这种倾向是与契约制度和信用体系紧密结合、信奉个人能力至上的文化模式,以个人综合素质作为价值的最高标准,通过城镇化过程中的人员流动,突破传统的关系模式,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个人本位的伦理文化模式。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137-02
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是新时期我国提出的治国方略。在社会主义建设与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要重视法制建设,即依法治国;要增大道德建设,即以德治国。法治与德治是党与国家领导人总结国内外经验而进行的科学论断,是对治国安邦宏观规划的创新与完善,是丰富与发展马克思主义学说做出的新贡献。将法治与德治妥善结合,能够帮助我们认识此治国战略的内涵,了解两者结合的重要根据与内涵联系。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式是重视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构建装起适应道德体系与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与道德体系。以法制宣传、执法及立法为主要方式,推动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分析两者结合的理论及现实意义,在建设法治社会过程中,落实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策略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一、 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内涵
(一) 依法治国的内涵
法律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构,根据立法程序制定的文件。通常而言,法律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公民基本义务及权利等根本性问题,法制也叫做法律制度,将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是开展依法办事的原则之一。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在社会生活与国家活动中显示出民主制度所具有的优越性,做到法律完善、严格执法、严究违法者责任。“法治”是治国之道,其概念有悠久的历史,随着不断的实践与发展,逐步丰富其内涵。“法治”既要为制止滥用职权提供必须的法律依据,也要保证政府能维护正常的法律秩秩序,让人们获得经济与社会生活的条件。依法治国是现念中的法治,民主既是其产生发展的基础也是其精神思想,依法治国主要内容是所有人民围绕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宪法及各种法律规定,借助不同形式与方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文化事务,确保国家各部门的工作顺利进行,进而达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与制度化,此法律及制度不随着领导的改变成出现变化,不因为领导的注意力与意见的改变而出现变化。
(二) 以德治国的内涵
以德治国是一种思想与治国之道,最先是儒家提出的,即礼治和以政为德,实质是提出“人治”的理念。虽然此思想有局限性,但其主张通过“礼”来感化与引导人们,以教化的途径治理国家与社会。目前我们主张的“德治”,不但继承有价值的理念也客服其局限性。其具有特定的内涵,是治理国家与社会整体活动的重要环节。德治与法治是相互联系、彼此对应的,法治是一种政治建设而德治是一种道德建设,法治体现出政治文明,而德治体现出精神文明。德治是治理国家与社会过程中,重视道德建设,全面体现出道德的作用,逐步增强党员干部的道德程度,全面增强人民群众的道德水准,进而提升社会的精神文明水平,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持续发展。德治是对社会生活进行调整的规范体系,是生活意义、文化形态和实现道德价值的重要方式。
二、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为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
(一) 法律与道德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方式
道德与法律在某种层面上是相同的。法治是明文规定的道德,以强制性与权威性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道德是存在于人们内心的法律,运用劝导力与说明力增强人民群众的道德与思想觉悟。应该说国家治理过程中,法治是“硬件”而德治是“软件”,法治是强制性、有形性的体现作用,设计出国家治理体系的梗概,德治是非强制性、无形的体现功能,能有效的补充与强化法治作用,德治与法治是相互作用与影响的。法治的程度彰显出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水平,德治的程度彰显出制度的深度与活力。在进行德治期间,一般运用教育方式,但教育不能面面俱到,加之人们道德水平的差异,思想觉悟也不相同,借助教育难以获得成效时,要遵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由于道德属于软约束,自身强制力较差,所以要以法律的强制力,去掉社会发展不利因素,进而促进与保障了道德。
(二) 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是建设法治社会的标志
法治包括平等、自由、秩序等要素,其中平等维护公民尊严、自由提高创造力、秩序增强稳定度。法治可以建立起公正、公平的社会环境和正常是非观。优秀的社会道德可以减少司法成本,在人们坚持社会道德的基础上,更容易建立起和谐的社会风气与稳定的政治局面。在建立正确价值观的同时形成优秀的社会风气,让人们认可的道德成为法律,既能让法治社会更加有效的限制公权力,也可以形成广泛的社会自由感、归属感和安全感。所以,道德文化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前提,而法治建设则为建设道德文化提供全面保障。道德与法律相互影响、互相辅助,体现出法治社会的明显优势。
(三)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是分析中外治国经验的成果
就历史经验而言,德治与法治在治理国家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独具特色的作用,只有将二者妥善的结合在一起,国家与社会才能治理有效、健康运行。我国历代思想家都对此提出过自己的看法,孙子指出要“宽猛相济”;荀子认为应该“隆礼而重法”;董仲舒(汉代)提出“阴为刑、阳为德”;唐代后信奉“立行以明威,制礼以崇敬”,宋代直至清代都重视德法合洽,彰显出法治与德治相互结合理念,经广泛的实践而被证实是有效的。在全球范围内,社会治理成绩较好的国家,都是将法治当作是治国的重要原则,也重视通过道德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调整。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过程中,一定将道德与法律的力量、德治与法治作用全面结合起来,将他律与自律相结合,让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全面发展、共同进步。
三、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策略
(一)以坚持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
《宪法》是我国根本法,体现党率领人民群众在民主革命、社会建设、改革开放等不同时期获得的成果,在人民与历史的选择中建立起我党领导地位。我国基本法治国情与政治国情是坚持共产党执政与领导,将依法治国、人民当家、党的领导有机结合是建设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经验。否认共产党领导,既难以建设法治社会,也会让国家陷入分裂与动乱的局面中,人民会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十八大会议明确阐述,社会主义与党领导的宗旨是相同的,在党的领导下厉行法治,全面促进社会与国家法治化。逐步完善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工作机制与制度,健全法治政策方针及决策程序,在开展依法治国过程中要统一部署、统一领导、协调统筹,健全党委决策机制。
(二)转变执政风格,注重德治法治相结合
尽管我国法治建设逐步深化,但千百年的封建意识仍影响当今社会,官僚作风与意识仍有所体现。如部分领导干部贪污腐败、以权谋私等犯罪行为,阻碍法治建设的进程,究其原因是人治的色彩过于浓重,所以要向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方向转变。首先要重视监督与约束权力,对干部用权进行限制。其次法治是硬权力,德治是软权力,硬权力导致服从,软权力导致认同,两者相结合不可偏废,并建立起科学的结合机制。再次德治与法治相需要每位领导干部有效的通过硬权力建立软权力,严于律己、修身、用权,脚踏实地的完成每件事。最后领导干部既要建立法治思想,也要具有以理服人、以德服人的风范,让社会治理机制逐步符合德治、法治相结合的基本要求。
(三)形成良好社会风气和道德风尚
第一,各级政府要借助宣传工具让人们建立起道德意识,在群众中定期举办德育活动,引导、支持民间组织与机构开展道德教化活动。第二,政府要在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基础教育的多层次教育体系中培养教师及学生道德意识,让他们形成正确的道德习惯。第三,各种媒体要积极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在舆论领域建立起支持道德建设的导向。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现阶段传播方式更加便捷与多样化,很容易将不道德行为放大,影响德治建设。所以把握好媒体传播源头至关重要。世界很多国家以法治增强与保障社会道德水平,如新加坡的法制特别完善,其现行400余种法律,涉及到生活的各个方面,从管理公共秩序、赡养父母到国家决策,都以惩罚对人们行为及社会规范进行约束。在道德教育领域,以学校为主渠道进行道德建设,体现出社会与家庭的功能,举办各种活动,让社会建立起和谐的道德环境,为社会治理奠定良好的道德基础。
(四)以德才兼备为用人选人标准
拥有良好的道德可以推动法律建设。如果国家政府工作人员缺乏良好的道德意识与道德修养,人民群众道德水平较差,法治建设缺乏道德基础,则会影响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制度方面的惩罚与约束只是在事后实施的纠正与惩罚,补救已产生负面影响及恶性后果则需要付出更多的成本,其效果也低于事前约束与防范。所以,在用人选人方面一定要重视道德,以“重视品德、德才兼备”为基本原则,有才能而无道德的人员坚决不能录用。可以考虑以儒家思想的廉、耻、忠、义为用人理念,选择重视效率、廉洁奉公的公务员为群众提供服务,将品德考核列入公务员考核制度中。
(五)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及执法力度
上一篇:科学趣味小知识(精选8篇)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