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强制作用(精选8篇)
时间:202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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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宪法 强制性义 福利性义务 公民权利 国家权利 论文摘要:以车重实定宪法的立场和法解释学的方法来看,宪法中的公民义务规定具有一些合乎立宪主义精神的法律作用。其中,纳税、服兵役这类强制性义务具有限制公民权利与控制国家权力的双重作用,但主要作用在于控权;受教育、劳动这类福利性义务具有督促国家履行相应职责的功能,其控权功能弱于强制性义务。 有学者认为:“似乎除了造成误解之外,宪法的公民义务条款发挥不了任何法律作用。目前绝大多数教科书也都侧重于阐述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是如何重要,而疏于从规范科学的角度分析其法律上的功用。本文站在尊重实定宪法的立场上,强调法解释学的研究进路,力图挖掘宪法中的公民义务条款所能具有的一些合乎立宪主义精神的法律作用。 一、宪法中公民义务的两类典型 近现代宪法规定的种种公民义务,有两类义务较为普遍:古典的强制性义务与现代的福利性义务。 1、古典的强制性义务 所谓强制性义务,是指在近代自由主义之消极国家观的理念下,公民对国家承担的具有浓烈的强制色彩的义务。到了现代,这类义务依然存在于一些国家的宪法中。具体而言,强制性义务一般即指纳税、服兵役的义务。强制性义务的特征在于它是公民对国家的纯粹性付出。诚然,从根本上说,公民纳税或服兵役的目的在于让国家更有能力保护自己,但纳税或服兵役义务与享受秩序安宁等权利在内容上是不同的;在时间上,义务的履行与权利的享受也是分开的。从实际履行义务的主体来看,强制性义务可由某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单独履行完成,而无需他人、社会或者国家的协助。 2、现代的福利性义务 所谓福利性义务,是指在现代社会福利主义之积极国家观的理念下,公民对国家承担的一些新的义务。具体而言,福利性义务主要包括受教育、劳动(工作)的义务等。20世纪前,没有宪法规定受教育义务或者劳动义务。与强制性义务相比,福利性义务的特征在于它是公民对国家的受益性付出,因为它是公民在接受福利国家提供的、在夜警国家看来是额外好处的同时所承担的责任。而且,受教育、劳动同时又是公民的权利,所以履行义务与享受权利在内容上具有同一性,在时间上具有共时性。从义务得以实际履行的主体来看,福利性义务事实上很难靠某一个公民单独履行完成,而是需要他人、社会以及国家提供必要的条件才能实现。 二、强制性义务的法律作用 1、限制公民权利与控制国家权力的双重作用 宪法在强调私有财产保障的同时又规定纳税义务,这构成一种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规定服兵役义务,构成对公民人身自由乃至信仰自由的限制。因此有学者提出,宪法规定公民义务,“为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或采取其他措施限制公民基本权利提供了宪法支持”。公民的基本义务意味着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在宪政国家,基本义务是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克减的正当性要求。……基本权利的行使需要有一定的界限,而基本义务只不过是给基本权利划了一道不能逾越的边界。然而,限制公民权利,并非宪法规定强制性义务的唯一目的。 纵观各国宪法不难发现,宪法对于强制性义务的规定,大多带有限定语。最普遍的情形是在义务前面加上“依法律”这一定语—公民有“依法律”纳税的义务、有“依法律”服兵役的义务。据笔者统计,当今世界有52部宪法规定了公民的纳税义务,其中带有“依法律”这一定语的有37部,占71%;有71部宪法规定了服兵役义务,其中带有“依法律”这一定语的有52部,占73%。于纳税义务而言,少数宪法还加有其他定语,例如墨西哥宪法(1917)第31条第4项、西班牙宪法(1978)第31条第1款规定了“公平纳税”的义务。所以,从世界范围来看,宪法对强制性义务的规定,绝不仅仅在于宣告公民有纳税、服兵役的义务,它还表达了一些别的意思。下文以纳税义务为例细述。 “依法律纳税”即“不依法律,不纳税”、“法律无明文规定不征税”,从理论上讲,就是税收法律主义。该原则滥筋于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第12条,可谓税收法律主义奠定宪政基础。青柳幸一指出:“在历史上,纳税义务与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的成立,构成一体的两面。“依法律纳税”中的“法律”是“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位原则意义之‘法律”,0税收法律主 义要求纳税义务的设定,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予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为之。具体而言,有关纳税主体、税目、税率、纳税方法、纳税期间、免税范围等事项均得由代议机关制定税法予以明确,行政机关只能根据税法制定普遍性的实施细则,否则即是违宪,公民可以拒绝服从。申言之,公民依据宪法有“不依法律,不必纳税”的权利。有些宪法对于纳税义务还规定了税收公平原则,即要求法律在设定纳税义务时,要贯彻公平原则:一方面每个公民都应平等地承担纳税义务,不应有特权的存在,这是形式公平的要求,另一方面又要考虑每个人的实际支付能力有所不同,各人承担的具体税额不应一刀切,而应有一个合理的比例,这是实质公平的要求。同理,服兵役义务也同时带有法律保留原则,不依法律,不得征兵。 总之,纳税义务不仅限制公民私有财权,还要防止国家权力任意侵犯私有财产;服兵役义务不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也要防止国家权力任意侵犯人身自由。因此笔者认为,宪法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具有双重法律作用:一方面固然限制了公民权利,确立了公民责任,另一方面也同时控制了国家权力(法律保留规定主要控制的是行政权)。 2、控制国家权力应是主要作用 但仅有以上的“两点论”认识还不够,两点之中还有个重点的问题。 施米特指出,只有当宪法中的基本义务受到限制时,它们才能成为实在法意义上的义务,原则上不受限制的义务是与法治国的理念背道而驰的,因此,每项基本义务都只能“依照法律”予以确定,法律限定了义务的前提和内容。问墨西哥宪法(1917)第5条第2款规定,服兵役等公共服务属于义务性质,但须依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为之。巴西宪法(1969)第153条第2款更是作出一项概括性的规定:非依法律,不得赋予任何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从人权保障的立场来看,强制性义务宣告公民义务、限制公民权力的作用不是主要的,主要作用在于规定义务的法律保留原则—这是对国家课以义务(对于纳税义务而言,还规定了税收公平原则—这也是对国家课以义务)。黄俊杰教授说,宪法规定公民依法纳税的义务,此“纳税之性质,是对人民基本权利之限制,故非依合宪法律不得为之,用以表明维护基本权利是制定宪法之最重要目的。’,切李念祖教授甚至认为,“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这一条“规定的是人民的权利而非人民的义务”,人民可援用该条作为保障权利的依据,“对于违反税收法律主义的租税行政命令或租税行政处分,主张其为违法或违宪以谋救济。’,阁这种“义务否定论”过于偏激了。我们不否定宪法规定了公民义务,但应从立宪主义立场来解读。宪法在规定公民权利的同时,也规定强制性的公民义务,是出于维持国家这一公民生活共同体的安全和运转之必要。这些义务本身不是目的,其最终目的还在于保证公民权利得以更好地实现。在规定公民义务的同时又防范政府借实施这些义务之机侵犯人权,这进一步体现出人权保障乃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根本价值。所以,宪法中强制性义务规定更重要的法律作用应当定位于控制国家权力—这就是强制性义务法律作用问题上的“重点论”。 以上认识还使我们看到,宪法对国家权力的控制,不仅在于授权性规范,也不仅在于基本权利规范;宪法作为控权的根本法、人权保障的根本法,即使是在规定公民义务之时,也履行着控权的使命。宪法作为“高级法”,其基本含义就是控制普通法律的法律—“法律的法律”;那么,宪法中的公民义务也应该具备“高级法”的作用,是一种“高级义务”、“义务的义务”—控制普通法律义务的义务,强制性义务实际上赋予了公民“不依法律,则无义务”的权利。 三、福利性义务的法律作用 1、控权功能相对弱化 与强制性义务相比,宪法对福利性义务的规定,很少加有“依法律”的定语,当今世界有41部宪法规定了“依法律”受教育(以及父母教育子女)的义务。,其中带有法律保留规定的只有12部,占29%,如墨西哥宪法(1917)第31条第1项、日本宪法(1946)第26条第2款、韩国宪法(1987)第31条第2,6款,以及索马里宪法(1960)第31条第2款、尼加拉瓜宪法(1986)第73条第2款,等。对劳动义务附加法律保留规定的宪法就更少:在35部规定有劳动义务的宪法中,只有5部宪法带有“依法律”的定语,占14%,典型如韩国宪法(1987)第32条第2款:“全体国民均有劳动的义务。国家按民主原则,用法律 规定劳动义务的内容和条件。” 笔者认为,福利性义务带有法律保留规定的情况大大少于强制性义务这一现象的规范意义在于,福利性义务没有强制性义务那样强烈的控权作用。因为福利性义务同时也是权利,是一种受益性付出,这种性质决定其不需要像纯粹性付出(强制性义务)那样予以严格限制。但就受教育义务与劳动义务相比而言,前者带有的控权功能又大于后者,因为一般来说,受教育义务的强制性大于劳动义务。对受教育义务而言,学龄儿童接受教育是必须要执行的义务内容,这是具有法律强制效力的;但对劳动义务而言,参加劳动绝非必须执行的内容,相反,现代社会反对强制劳动,作为福利性义务的劳动义务的意义在于如果国家提供了劳动就业机会,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却拒绝以劳动谋生,国家就没有保障其生存权的责任。可见,劳动义务的强制性不是直接的,因而是很弱的。 2,督促国家履行相应职责 福利性义务是非个人性的,其完成不可单凭个人,而是需要国家或者社会的协助。因而福利性义务的实际履行,需要国家履行给付义务—议会立法设定具体事项,政府拨款落实;或者说,只有当国家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之后,才产生公民履行义务的问题。网正因如此,有的宪法在规定公民受教育义务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国家的责任,如瑞士宪法(1874)第27条第1款规定了各州应负责完善初等教育的设备,公立学校不得收费;联邦对未尽上述义务的各州,执行必要的处分。同样,有的宪法在规定公民劳动义务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国家的责任,如土耳其宪法(1982)第49条第2款规定,国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促进就业,为预防失业创造适当的经济条件。只要国家希望福利性义务能够得以很好地实施,它就必须事先或者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福利性义务将难以执行。所以,即使不考虑福利性义务同时也是公民权利这一因素,它也具有督促国家履行相应职责的作用,这是由其不同于强制性义务之特性所决定的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要求,以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基层法治化管理水平,积极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为目标,把农村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加大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力度,着力提升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素质,为培养和造就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作出积极的贡献,为建设“平安*”、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要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通过深入扎实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发挥法律在调整和整合社会各种利益关系中的基础性、主导性作用;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推进社会各项事业依法规范、依法管理水平。
二、工作原则
1、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我镇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安排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服务于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贯彻落实,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于建设“平安*”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要以人为本,贴近群众。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群众需要出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难点问题,在服务群众中教育群众。宣传教育内容要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宣传教育形式为群众喜闻乐见。
3、要求实创新,与时俱进。认真总结经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新任务,针对我镇对法制宣传教育的需求,不断探索和把握法制宣传教育内在规律,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创新工作理念,丰富宣传内容,改进工作方式。
4、要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各村、各有关单位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对象的特点,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评估,切实增强工作的实效性。
5、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紧密结合,大力推进农村和行业依法治理,全面推进各项社会事业向依法规范、依法管理和依法运行转变,不断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三、主要任务
1、深入开展有关宪法和国家基本政治法律制度的学习和宣传教育。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增强全镇群众的宪法意识和法律权威观念;进一步宣传学习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宣传学习国家的基本政治法律制度,培育群众的现代公民意识、民主法制观念、爱国意识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以及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彰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倡导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权利与责任相统一的意识,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和依法履行义务。
2、深入开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围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倡导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宣传学习有关科技、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和鼓励自主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大力倡导和学习宣传通过法律途径、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社会事业进步。
3、深入开展与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结合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深入学习宣传有关政府和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公务员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增强机关干部的执法为民意识,确保人民赋予权力的正确行使和有效运行,遏制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提高政府部门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村级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努力提高基层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服务群众的意识和能力。
4、深入开展与平安建设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守法、护法的观念,引导公民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依法理性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如依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结合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建设、反斗争和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开展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犯罪;依法协调、处理、解决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加强对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健康、劳动、受教育等权利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维护妇女、儿童、残障等弱势群体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广泛宣传与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承包和流转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广泛宣传与新农村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5、深入开展有关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建设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对人口与计划生育、资源与循环经济、环境与生态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全镇上下树立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努力提高大家爱护环境、保护资源的意识,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6、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镇司法所要继续做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要以宣传月、宣传周、纪念日等为契机,广泛开展群众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社会法治氛围。要结合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积极探索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有机结合的新途径,弘扬法治文化。
四、对象和途径
(一)、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广大公民要结合工作、生产、学习和生活实际,自觉学习法律,维护法律权威。要重点加强对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
1、公务员。公务员要在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同时,全面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增强程序意识和规范意识,切实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办事。镇本级要继续推进和完善公务员的年度法制培训,把法律知识掌握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和职级晋升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廉政法制教育,预防腐败。
2、青少年。青少年要通过基本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镇成校、各中小学要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注重中小学生的法律启蒙、法律常识和预防违法犯罪教育,培养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他们分辨是非能力和行为自控能力,养成守法习惯;加强中专学生法律基础理论教育,树立崇尚法治、遵守法律的意识和观念。建立和完善学校、社会、家庭相结合的法制教育网络,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载体,不断拓展法制教育内容,增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引导性、互动性和趣味性。
3、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努力掌握现代经营管理所必备的法律知识,增强诚信为本、合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观念,强化市场规则意识和行业自律意识,不断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和水平。镇成校、工办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培训,将法制教育纳入企业领导人的培训纲要。积极探索针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形式,提高宣传教育实效。
4、农民。要让农民学习与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和掌握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不断增强参与村民自治和其他社会管理的能力。要把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创新农村基层法制宣传教育的途径和形式。有计划地开展对农村“两委”成员法制教育轮训工作,定期举办村民法制讲座,及时宣传国家法治建设的进步和基本法律法规。认真开展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教育与管理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增强他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培育自觉守法的意识,逐步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
(二)基本途径:要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在各行各业掀起学法用法的热潮。一是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把法律作为各机关干部学习的重要内容,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学习平台,为干部学法提供条件;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把依法行政水平和效果作为工作考核内容,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二是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法制宣传资料、法制文艺、法律服务进乡村,深化“民主法治村”建设活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三是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发挥第一课堂的主渠道作用,确保学校法制教育计划、教材、课时、师资的落实;积极开辟第二课堂,推进学法用法实践活动;组织和引导学校开展依法治学活动。四是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以法律进民企为重点,以创建“五好平安”企业为载体,以镇成校、工办为平台,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培训。五是开展“法律进单位”活动,各村、各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对所属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要建立法制学习园地,开展经常性法制教育,特别是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社会性公益法制宣传。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的领导体制。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的领导,镇普法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指导,各村、各单位要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领导本村、本单位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明确领导小组的职责,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定期会议、有关重点对象法制教育联席会议、工作检查、年度考核等制度,保障我镇“五五”普法规划的落实。
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党政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积极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人员参与和支持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探索建立法制宣传教育激励机制,逐步完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估手段体系;抓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表彰和奖励工作。
2、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以“五五”普法规划启动为契机,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特别是大力宣传涉及农村的法律知识,涉及维护妇女、儿童、残障等弱势群体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营造全民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3、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队伍的战斗力。充实法制宣传讲师团成员,充分发挥其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引领作用;扩大法制宣传员队伍,充分发挥其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基础作用。进一步加强镇司法所、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办、综治办等建设,适时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农村,为群众提供就地、及时、便捷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4、要拓展阵地,创新载体。要加强法制教育阵地建设,镇党校、成校、各中小学应加强对学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探索和开展让学生把法带回家活动;各村、各企业应开辟固定的法制宣传教育专栏。在利用黑板报、标语、横幅、资料等传统法制宣传教育方式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镇有线广播的积极作用,将法制教育向农村延伸,形成多形式、立体化、全覆盖的法制宣传教育网络体系。
5、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要按照省普法办提出的“县级人均经费不低于0、50元”的要求精神,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要求,确定我镇年度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逐年递增。各村、各部门要根据自己的实际,安排相应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6、明确责任,加强督查。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各村、各部门要做到任务明、责任清、措施实;镇司法所要通过有效的督促检查,来推进我镇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落实。对措施有力,工作成效明显的村要及时予以表彰。镇人大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工作列入重要议程,保障规划的落实。
六、工作步骤和安排
“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从20*年开始实施,至201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宣传发动阶段:20*年,镇本级根据《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要求,建立普法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镇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各村、各单位相应建立普法领导小组,制定年度计划,并以“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启动为契机,在全镇进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一、总体目标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以开展“法律五进”活动为载体,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进一步弘扬法治精神,增强交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纠纷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不断提高机关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水平
各单位特别是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依法行政理念教育,促使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观念,带头学习法律、自觉遵守法律、忠实执行法律、维护法律权威。完善并落实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加强领导干部廉政法制教育,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带头示范作用。强化公务员学法制度建设,切实落实普法联络员制度,健全完善公务员法律培训、轮训、考核制度,将学法考试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加强通用法律知识和履行职务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学习,保证公务员年度学法不少于40学时。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学法阵地建设,营造机关浓厚的法制学习氛围。要加大对各单位执法水平的考核力度,把执法水平和执法效果作为“法律进机关”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各执法机构负责本门类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极面向社会开展本门类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新出台的法规知识宣传,推进普法依法治理深入开展。同时,进一步健全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促进行政执法单位执政为民,服务发展。
(二)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努力提高村民爱路护路和交通安全意识
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充分发挥乡镇交通管理站的作用,继续开展“送法下乡”、“法进农家”活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和交通安全知识等交通法律法规采取发放法制宣传资料,提供义务解答法律咨询等服务,进一步提高村民的法律素质,强化村民爱路护路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及责任感;引导群众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船,使广大农民群众在潜移默化中掌握法律知识。
(三)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各单位应根据干部职工家庭分布和办公场地依托所在社区及社区法制宣传阵地,车站、码头等公共活动场所,加强对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特别是道路运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省道路旅客、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水上安全等交通法规以及道路运政管理投诉举报方式的宣传教育,引导居民及进城务工农民工强化法制理念,增强遵纪守法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做到合法经营和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并积极举报非法营运车辆情况。
(四)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大力促进交通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各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协助民营运输企业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学习制度,每年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要大力宣传与职工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能力。加强企业职工学法阵地建设,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职工法制学校,定期组织学法活动。要开通“职工维权热线”,积极为企业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救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法律顾问及机构在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中的作用,为提高企业法制化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五)开展“法律进单位”活动,提高各单位法治化管理水平
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六五”普法工作,做到“五有”,即有组织、有计划、有教材、有阵地、有考核。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单位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与业绩考核相结合。要积极引导单位职工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定期组织职工参加法律知识培训、轮训。要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依法建制、依法管理。各单位应通过公示牌、宣传册等形式,积极向社会宣传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知识。车站、码头等公共活动场所管理单位,应在人员流动密集的地点设立固定法制宣传栏,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和服务。
三、活动安排
为推进“深化‘法律五进’服务交通发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深入开展,2014年,将开展以下几项主要工作:
(一)组织人员参加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的交通执法人员学法用法有奖征文活动和市、县各项法制学习培训工作,进一步促进交通法制学术交流,活跃交通法制文化,提高交通行业依法行政水平,使交通法制工作更好为全县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改革服务。
(二)组织全系统干部职工及乡镇交管站执法人员开展一次规模比较大的法制培训工作,提高交通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律知识水平。
(三)利用电视、报刊、网络、信息等多渠道对主题活动进行广泛宣传。
(四)分类指导,培育典型,逐步分类建立“法律五进”活动示范点。
(五)县交通运输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单位主题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活动要求
(一)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法律五进”活动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全面启动“法律五进”活动。对各单位开展“法律五进”活动进展情况,县局行政审批股将适时组织人员开展交叉检查。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法律五进”活动,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大胆探索,积极实践,创造性地开展“法律五进”活动。要坚持求真务实,注重实效,量化目标考核,使“法律五进”活动成为“六五”普法期间引导和促进全县交通系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载体。
一、深刻认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律师担负着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捍卫国家法制与正义的重要职责,律师队伍的素质直接影响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是促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是推动我市律师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律师业综合竞争力,实现“三个走在前面”的根本要求。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重要战略机遇期和各种矛盾的凸显期,新形势新任务对律师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管理机关的管理素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市律师队伍的总体情况是好的,广大律师为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民主与法制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极个别律师理想信念动摇,缺乏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职业道德缺失,一味追求经济利益;一些律师专业知识水平不高,无法准确处理复杂疑难的法律事务;少数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不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投诉有所上升。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我市律师队伍建设的任务仍然艰巨繁重。
二、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加强律师队伍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大、*届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按照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和省委提出的“三个走在前面”的要求,紧紧围绕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以规范化建设为统领,紧紧抓住教育培训和加强管理两条主线,充分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制度的保障作用、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文化的凝聚引导作用、律师事务所的基础管理作用,全面加强律师队伍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思想业务建设、党的建设、文化建设,切实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努力打造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争当律师行业的排头兵,为*经济建设发展和构建和谐安康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加强律师队伍组织建设
1、要进一步完善“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按照省厅下发的《广东律师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要求,科学划分并规范律师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职能,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健全工作决策的会商机制,工作情况的交流机制和工作信息的共享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指导和监督律师协会的职责;律师协会要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形成行政、行业管理的合力。
2、科学界定并规范市、县(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职能,强化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责任。按照充实基层、权限下移的思路,以“管得住、管得好”为标准,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合理划分市、县(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职能。市局律师管理部门要把管理工作的重点放在律师执业的管理和监督上;县(市)区司法局的律师管理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所在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所在地律师执业、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申请进行初审,对违法违纪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对法律服务秩序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3、完善律师事务所内部运行机制,落实律师事务所的基础管理责任。要努力探索律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结构,引导律师事务所建立起以统一分配为基础,有利于发挥律师事务所整体效能的利益分配制度;统一全所的利益、资源、管理和目标理念,建立严格的人员、质量和风险控制机制,实行高效、科学、规范的管理;鼓励律师事务所聘请高级管理人员专职从事管理工作;明确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是本所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全面履行管理职责。
四、加强律师队伍制度建设
1、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文件。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要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现有的规章制度和文件,重点是新颁布的《广东省司法厅实习人员管理办法》、《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积极参与维稳工作的意见》,以及《广东省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包括担保、劳动争议仲裁、海商海事、专利、著作权和商标等六项业务操作指引)、《广东省律师计时收费计算规则》、《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行业自律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2、建立健全律师执业准入、退出机制。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律师法》,加强对申领律师执业证人员各项条件的审核,重点审查申请人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实习效果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建立情况反馈制度、委托调查制度、初审质量的定期通报制度;对应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律师要及时作出吊销执业证的处理;律师协会要加快行业诚信建设,继续制定和完善行业规范,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增强协会的权威性和行业凝聚力。
3、完善律师事务所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机制。引导律师事务所通过改革分配制度,建立科学的利益分配机制,建立起包括业务指导、专业分工、质量考评、分级管理、奖惩、合伙人晋升在内的一整套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机制,不断提高律师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实现律师引进合理化、管理规范化、培养制度化、使用效能化。
4、完善律师敏感案件监督指导和协调机制。认真落实敏感案件排查和报告备案制度、业务监督指导制度、黑假律师定期清理制度、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依法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尤其是以及敏感案件机制纳入律师工作的基层基础建设和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建立与有关政府部门及同级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机制,及时发现问题,积极采取措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要认真学习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市局和市律师协会印发的有关敏感案件的指导性文件,建立健全敏感案件处置机制,指导律师做好敏感案件的工作。
5、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管机制。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转变监管重心,加大对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合伙人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落实律师事务所的基础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工作报告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年度工作检查制度、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谈话提醒制度;凡因管理不善而导致执业律师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所在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坚持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全面监管和重点监管相结合,事前谈话提醒和事后整改处罚相结合,建立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全方位、多层次的立体监管体系。
6、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要突破以往单纯依靠自身力量从事律师管理的工作方式和思路,积极打造律师行业的社会监督平台,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吸纳相关行业及社会公众的参与和服务对象对律师工作的评价等措施,拓宽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手段,利用社会监督提高律师管理的工作效率,使之成为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管理资源的有益补充,推进律师行业的行风建设。
7、建立健全律师违法违纪行为查处机制。按照司法部、全国律协、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的有关要求,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和完善对律师法律服务的投诉查处机制。要进一步畅通群众投诉的渠道,公示投诉电话;要规范投诉受理,实行首接负责制;要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的查处分工配合机制,严格实行违纪行为公开曝光和行业内部的违纪通报制度。省司法厅将制定《律师投诉查处工作操作规程》,进一步明确工作流程及工作责任,增强查处的实效。律师协会要完善律师处分工作程序,增设处分种类、充实查处机构力量,完善行业惩戒机制。
8、建立健全评优和表彰宣传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制定科学的绩效评价标准,开展行业评优活动;实行律师先进事迹、典型案例报告制度,推出一批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弱势群体、服务基层的典型;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舆论工具,宣传律师队伍建设取得的成就,宣传律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宣传律师队伍中涌现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树立律师队伍的良好社会形象,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扩大律师业的社会影响。
五、加强律师队伍思想业务建设
1、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按照省厅和市局的统一部署,当前重点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宪法教育,教育引导广大律师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执法为民的理念、公平正义的理念、服务大局的理念、党的领导的理念,强化宪法意识和法治意识,进一步端正律师法律服务的指导思想,规范服务行为,以维护宪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为已任;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教育广大律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服务为民的执业观,发扬诚实守信的执业精神;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增强广大律师的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坚持服从和服务于社会稳定的大局,用正确的法治理念和价值取向统一律师队伍的思想,牢牢把握律师法律服务领域的社会主义政治方向。
2、加强律师业务培训。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要从建设一支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律师队伍的高度,制定中长期的律师业务培训规划;要根据律师业务的拓展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专业培训,培养一批专业带头人,进而推动律师业务的专业化分工;要充分发挥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对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讨和论证,及时制定业务操作指引;要落实律师事务所业务学习制度和个案指导制度;鼓励律师参加学历教育,切实提高我市律师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和技巧。
3、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管理技能的培训和交流。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直接决定管理的效果,各地要高度重视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管理意识和管理技能的培训,扭转当前普遍存在的重业务、轻管理的倾向;要按照省厅的有关要求,今明两年内,市局将组织对全市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管理技能的轮训。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要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境内外、省内外和本辖区内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4、加强律师管理队伍培训。按照“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要求,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要建立健全培训及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各级管理人员调查研究、制定政策、指导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律师管理部门要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律师事务所,加强面对面的指导和帮助;要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开展廉政教育,全面提高律师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
5、加强律管平台的建设和操作培训。律师管理平台的开发和使用是我省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规范审批程序、实现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律师队伍诚信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律管平台的建设工作;要按照省厅的要求,及时配齐有关软硬件,为电脑平台建设提供便利;要积极参加省厅组织的律管平台使用培训班,争取管理队伍的全部工作人员都能熟练操作律管平台;要严格按规定操作使用平台,最大限度地发挥律管平台在律师队伍建设中的作用。
六、加强律师队伍党的建设
1、加强党对律师行业的领导。律师职业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党的领导是律师事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因此,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2、加强律师行业党的组织建设。针对律师流动频繁、较为分散等特点以及律师党员组织关系缺乏统一管理的现状,要进一步完善律师行业的党组织管理体系,切实理顺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凡是在律师事务所从业的党员律师,其组织关系都应当转到律师事务所的党组织中来,各律师事务所在办理党员律师的工作调入或调出时,必须同时接转党组织关系。
3、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党支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认真做好在律师队伍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的选拔培训;要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切实加强“三项教育”,不断增强律师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积极推进我市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4、联系行业实际积极开展组织活动。要结合律师工作实际,注意应用计算机多媒体、电教设施等现代化手段开拓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方法,积极探索“灵活、小型、多样”的支部组织生活形式:结合律师事务所的战略发展目标和现实状况,丰富党建活动内容,以党建活动带动所务建设;结合“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以党风建设带动行风建设,以党员队伍建设带动律师队伍建设。
七、加强律师队伍文化建设
积极探索律师行业文化。律师文化建设作为一项政治思想建设工程和信念工程,是律师队伍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也是广东建设文化大省的有机组成部分。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要认真研究部署律师文化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推动开展文化建设活动;要通过撰写论文、开展征文、研讨活动等形式,广泛收集律师文化的相关资料,开展基础性研究,积极探索能反映岭南特点、*律师行业发展规律、体现时代特色的律师行业文化,引导律师形成正确的职业理念和高尚的精神品质,张扬律师的行业精神,培育完善的律师职业人格。
探索建立以人为本的律师事务所文化。律师事务所文化是以律师行业精神为核心、体现法律信仰与经营理念的统一、个人价值实现与团队品牌追求的统一的管理思想和价值观念。律师事务所要结合本所的建所理念、社会定位、专业特色,探索确立律师事务所文化的内涵;要灵活科学地开拓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的渠道,丰富文化建设的载体,通过创立所训,创办所刊,开通网站,开展理论、业务探讨,举办活动等形式,逐步形成富有特色的律师事务所文化,增强律师事务所的凝聚力,创建律师事务所的品牌。
八、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意识
1、加强组织领导。律师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律师队伍建设的领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一把手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律师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律管、人事、纪监及律协秘书处等职能部门要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各县(市)区司法局要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加强对律师队伍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上报有关队伍建设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2、建立律师管理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司法行政机关对当地的律师工作负责,律师协会按照行业管理的职责,承担对所属会员的管理责任,出现重大问题,按职责分工追究责任。律师事务所对所内律师队伍建设负全责,对不服从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律师,要按照所内规章制度追究责任。律师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律师事务所要及时提交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律师协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论文题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一、文献综述
1、蔡印霞撰写的硕士论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法律问题研究》,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法律价值定位、功能、法律性质、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研究,对本文结构的构建提供了参考依据。
2、于敏在《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定位与实务探讨》中对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定位以及实务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分析,对本文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3、于敏在《海峡两岸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中阐述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法理,在考察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发展趋势的基础之上,对两岸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了大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中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对本文的写作有参考价值。
4、杨先旺在《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存在弊端进行简要的分析,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参考依据。
5、徐明水在《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之交错》中对台湾地区现行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体系及采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论及实务运用论上所衍生问题进行了探讨,对本文的写作有较大的帮助。
二、选题背景及意义
随着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对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呼声越来越强,但我国现行法律对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效力等级偏低,法律规定过于粗疏,许多具体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存在许多问题。如责任主体不明确、保险费率比较混乱、缺乏监督制度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展,有必要进行规制之。基于此,本文提出了本课题的研究。
意义在于:基于上述背景的考虑,研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问题对于建立健全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首先,只有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来研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体系,明确其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才能正确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性质,从而为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提供正确的方向。其次,只有全面考察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现状,发现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才能正确认识到规制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而为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定提供理论上和实践上的依据,对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有所裨益。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相关理论分析
一、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概念分析
(一)交通事故的法律定义分析
(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性质分析
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特征分析
(一)基本法律特征
(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二部分 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
(一)通过考察现状,发现问题来分析必要性
(二)通过分析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价值来予以考察
二、可行性
第三部分 国外立法和借鉴
一、立法比较
二、借鉴经验
第四部分 规制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若干建议
一、提高立法位阶,建立专门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
二、完善现行的法律规定
三、协调好相关制度
四、完善相关的监管制度
四、工作的重点与难点,拟采取的解决方案
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在于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以及完善建议上,拟采取的解决方案有:(1)采用文献检索搜集的方法。检索、搜集与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的法律问题、国内外相关著作、学术期刊和网络的学术论文,进行整理、筛选、归纳、分类,为本工作重点与难点的研究奠定基础。(2)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中运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通过充实论文的应用价值来予以解决该难点。(3)比较借鉴。通过比较研究国内外的立法规定,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立足于本国实践,提出构想。
五、论文工作量及进度
(1)查找、搜集有关文献资料,初步确定选题;(2)根据掌握的文献资料正式确定选题,撰写开题报告;(3)到相关机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4)撰写论文初稿,在导师指导下修改论文;(5)听取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士意见,完善论文,最后定稿。
六、论文预期成果及创新点
本文以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为研究对象,采用对比分析、综合分析、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进行了深层次的剖析,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正在于此。考察法学界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研究,大都集中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缺陷等理论问题上,很少有学者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全面的研究。由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身包含着众多内容,如果单一研究某一个内容或者其中几个内容,显然不能挖掘其问题的根源。因此,本文首先从理论上分析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特征,以此为基础,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现状进行了考察,目的在于全面发现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运行中的主要问题,然后针对这些问题,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试图寻找若干规制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对策,从而为完善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提供有力的理性支持。
七、完成论文拟阅读的文献
1、祝铭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版、
2、马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研究[j]、法律适用、2003(1)、
3、李薇、日本机动车故事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4、蔡印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5、高原、道路交通事故若干问题初探[j]、畅行网、2010年1月1日访问、
6、铃木辰纪、保险论[m]、成文堂,1992年版、
7、朱丽斯、东莞法院适用新交法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支付保险金[j]、人民法院报、2004年10月15日、
8、丁玉娟、张雅光、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的法律适用[j]、行政与法、2007(1)、
9、刘晓红、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j]、当代法学、2003(1)、
10、郑济世着、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之推动[j]、保险信息、1997(139)、
11、吕玉宝、机动车所有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民事责任[j]、2003(1-2)、
12、王荣、质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j]、法易网、2010年1月1日访问、
13、张颖、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之第三人请求权[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
所谓企业法律文化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法律意识、法律思维和行为模式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企业内部组织、管理制度的总和。[1]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法律文化的构成要素有三,[2]即物质表现层、制度行为层以及精神理念层。物质表现层是企业法律文化的外在表现和重要载体,表现为可观察到的组织机构和组织过程;制度行为层是企业法律文化的中间层和支持保障层,表现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依法进行生产经营的行为;精神理念层是企业法律文化的内核,表现为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法律思维、法律信仰等。
企业法律文化的三个构成要素既相互独立又高度统一,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只有三者相互协调、共同作用,才能充分发挥企业法律文化在企业生产经营及持续发展中的重大作用。
二、我国企业法律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企业法律文化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的关注,但不容忽视的是企业在法律文化建设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阻碍了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深入开展。
(一)物质表现层
根据原国家经贸委《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从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建议企业设立总法律顾问、设置法律事务机构并配备法律工作人员。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更是规定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大型企业应当设立总法律顾问、设置法律事务机构、配备法律工作人员。然而在实际的企业管理中,一些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都没有达到国资委规定的要求,更不用说地方国有企业和大量的民营私营企业了,同时很多企业即使招聘了法务人员或聘请了法律顾问,也仅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或将法律工作停留在企业管理的表面层次上,没有真正纳入到企业文化建设中。[3]法律事务组织机构的缺失和总法律顾问、法律工作人员的缺位使得企业法律工作得不到有效的组织和智力支撑,更使法律文化建设缺少了重要载体和表现形式,企业法律文化建设自然不能得到有效开展。
(二)制度行为层
一方面,制度建设有待提高。首先,很多企业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除了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规范之外,其自身缺乏基础性内控制度,企业的很多内部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度约束和规范。其次,一些企业虽然制定了不少规章制度,但制度之间缺少必要的协调和衔接,内部不同部门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有时大相径庭,同时有些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难以执行和操作,使许多规定成了一纸空文。再次,不少企业的制度执行力不强,虽然制定了许多完善可行的规章制度,但得不到有效的执行,造成了虽有制度但被束之高阁的现象。另一方面,行为建设有待改善。首先,目前很多企业的决策及经济行为中缺少法律审核环节,忽视了法律审核在企业重大决策、规章制度制定及经济合同签订中的重大作用,极大削弱了法律的保驾护航能力。其次,很多企业没有将法律管理纳入到企业管理之中,仅将法律的作用定位在纠纷案件处理上,法律被排斥在合同管理、授权管理、风险管理等日常的企业管理门槛之外,成了企业管理的看客。规章制度的漏洞和法律行为的缺失使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缺少了制度保障和行动落实,仅成了一种口号。
(三)精神理念层
首先,一些企业的管理人员,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意识还不强,对企业法制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忽略了法律的事前防范功能,缺乏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传统的人治思想较为严重,依法治企能力较弱,市场法制规则意识薄弱,遇事沿袭习惯做法,靠关系,讲摆平,不能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思想基础先天缺失。其次,一些企业对普法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忽视了普法宣传在法律意识培养上的重要作用,普法投入不足、手段单一、全员参与程度较低等,难以有效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环境氛围后天不足。
三、我国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对策
(一)提高思想意识,充分认识企业法律工作的重要性
1、加强企业法律工作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严格公司治理,真正形成有效制衡机制,关键是严格依法办事。加强企业法律工作,有利于企业依法规范行为,使公司治理名符其实,发挥效率,保证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层之间的制衡到位,有利于提高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2、加强企业法律工作是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的现实需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不依法经营必然造成市场风险的放大,一旦法律风险发生,企业自身难以控制,往往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此迫切需要企业强化法律意识,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不断提升企业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3、加强企业法律工作是深化企业民主建设的内在要求。实现管理科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标志。要做到科学、有序、高效,就必须摒弃人治思想,积极推行依法治企。企业内部决策,要从经验决策、个人决策向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转变;企业内部管理,要从粗放管理向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精细管理转变。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企业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才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适应这一内在要求,需要提高企业领导和全体员工的法律素质,促进企业依法治理,推进企业民主法制建设。
(二)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全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治企能力
普法教育是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全员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企业上下应当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普法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提高做好普法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形成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局面。要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推动企业普法教育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实现企业普法工作的常态化局面。要围绕重点,狠抓落实,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将各级领导和关键岗位员工作为重点普法对象,把实施企业经营发展战略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作为重点普法内容,把企业法律管理的成功经验、做法和典型教训作为普法案例,促进普法工作取得实效。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企业普法教育,增强全员的法制意识,提高依法治企能力,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运用法律”的良好氛围,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水平的提升。
(三)加强组织建设,夯实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组织基础
组织建设是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设立总法律顾问,明确总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逐步推动总法律顾问专职化、专业化,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文化建设中的领导作用。要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明确职能和工作流程,确定分管领导和机构负责人,切实加强法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法律工作人员,明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职责等,逐步建立起科学规范的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同时企业应该加强法律顾问后备人才培养,营造优秀法律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做好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取证工作,实现法律顾问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为企业法律文化建设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
(四)加强制度建设,筑牢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制度支撑
加强基础性内控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工作制度体系,是规范企业行为、防范风险的有效措施,也是衡量企业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强化不同制度之间的衔接,减少原则性与抽象性规定,增强制度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使企业的各项内部管理行为有规可依。同时,要加强制度执行力建设,加大对规章制度的宣贯力度,强化监督检查,做到有规必依、依规必严,促进企业管理工作步入制度化轨道,为企业法律文化建设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五)加强法律审核,确保企业各项决策及行为合法合规
法律审核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重要保证,更是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环节。企业要按照“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经济合同以及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一是要有制度保障,企业必须制定有关法律审核的规章制度,确保法律审核嵌入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流程;二是要覆盖全过程,从规章制度的制定到执行,从合同的订立到履行,从重大项目的决策到运营,法律管理必须全程参与。通过法律审核,不断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行为,为企业法律文化建设提供良好的合规环境。
改革开放后,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才得到了较为快速的发展,尤其是1986年国务院所颁布的《厂长工作条例》中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是由厂长聘请的,并且在厂长的监督下工作。条例颁布后,法律顾问的各项规章制度陆续出台,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聘请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制度由此逐步走向正轨。目前,法律顾问制度主要分为两种兼职企业顾问制度和全职企业顾问制度,顾问制度的兴起,大大加强了企业法制化的进程。但是目前很多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够完善,部门形同虚设,因此,进一步加强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势在必行。
二、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对企业的作用
(一)有助于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对于健全企业风险监管具有重要作用。电力企业设置法律顾问制度,体现了企业领导已具备了风险监管意识,有意将企业引向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有利于企业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发展以及企业法律风险监管意识在各部门之间层层传递;确保企业员工可以在法制的大环境中做到守法律己。同时,此项制度在电力企业间的实施,能够在电力企业间树立法律意识,促使企业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管体系,并严格依照法律制度对公司进行严格的监管。
(二)有助于维护企业权益
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用法律约束企业,规范企业的各项业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在电力企业的管理与经营中,所涉及的合同一般较为复杂,通常包含很多方面的法律知识,法律风险内容比较繁杂,因此必须设立咨询顾问制度。此项制度的设立,不仅有利于企业对合同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还对企业涉及到的各种纠纷的处理提供了一道准绳。
(三)有助于加强法律风险评估
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企业加强对风险的预警和评估。企业风险是一项动态指标,发生在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需要企业定期进行检查和纠正。企业的风险评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项长期的、不定期的过程,风险评估包含很多可能都情况,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为企业风险评估提供了平台,最大限度的加强了企业的抗风险能力。通过对相关业务的实时监控,以及对相关人员的不定期考核,才能达到企业防范风险的目的。电力企业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不断拓展相关业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可以有效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机制进行评估,推动企业的发展。
三、如何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
(一)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视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下,要求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企业依法经营,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企业不依法建设容易出现信用危机以及管理困难等问题。信用危机就无法在社会中立足,管理困难就无法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无法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企业也就很难立足。因此,加强法制建设是企业的重点性工作,是企业各部门正常运行的前提和保证。企业要定期开展关于法律法规的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考核企业领导的指标之一,只有企业充分意识到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企业的顾问工作才能得到重视。
(二)提高对法律顾问团队素质建设
当前多数电力企业顾问制度还不完善,企业应尽快转变顾问模式。由以前的在事发后对责任进行着追究解决,逐渐发展成为事前防范制度,加强企业员工法律意识,杜绝违法事件的发生;由以前顾问只负责监督企业内部法律的执行情况,逐渐转变为监督与制定同步进行,不断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的法律制度。很多电力企业虽然存在法律顾问,但是形同虚设,有时甚至存在职业道德缺失的现象。要发挥法律顾问真正的作用,首先要通过对员工进行政治教育,增强顾问大局意识和素质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再次,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法律顾问信息网,为各个单位的法律顾问进行交流学习提供平台,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加强对电力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
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应借鉴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经验,首先建立覆盖全区的律师顾问协会与电力企业法律顾问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协会是对整个电力行业的管理,企业侧重于对日常运营的管理,两者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共同促进电力企业的发展。协会的日常工作就是大力开展企业顾问的宣传工作,不断提升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对顾问的日常管理,为其解答疑虑,帮助企业建立法律顾问的奖惩制度,促进企业的发展。
四、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普法规划,努力增强我市领导干部法律素养,提高依法执政能力,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党校、省司法厅、省普法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实施意见》(**司[20**]15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的要求,着眼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增强依法执政能力,扎实做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为努力建设“法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工作目标是:通过深入系统的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牢固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牢固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做到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二、学习内容和要求
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宪法,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精神;学习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针政策;学习管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国家新颁布的重要法律法规;学习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应以、司法部编写的“五五”普法统编教材《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及省普法办编发的《“法治**”干部读本》为基本教材,并认真完成《“法治**”干部读本——学习与思考》作业本答题。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要通过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
1、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要把法律知识学习纳入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要制定年度学法计划,采取集中学习与专家辅导等方法,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安排法律学习不少于2次,并认真填写好《**市副局级以上干部学法登记表》。
2、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要充分发挥普法讲师团、政府法律顾问和法学专家的作用,结合工作和形势需要,就有关重要政策和法律问题,开展专题法律学习。法制讲座每年安排2次。
3、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制培训制度。培训是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形式,市委党校应当发挥主渠道作用,积极开展对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和培训内容。短期培训班应安排一定课时的法律学习,一个月以下的进修班或培训班,专修法律知识的课时不少于1天,两个月以上的进修班或培训班,安排法律学习不少于16课时。
4、坚持领导干部自学法律制度。领导干部要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联系工作实际,确定学法内容,坚持自学,持之以恒,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40小时,并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辅导,努力提高学习效果。
5、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领导干部要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自觉性,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法律咨询和论证,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在政府决策中的参谋作用。
6、完善对领导干部掌握法律知识和依法办事能力的考试考核制度。由组织部、宣传部牵头,司法局、普法办和市委党校配合。考试(考核)可采取闭卷、开卷考试等形式进行,也可采取提交论文、撰写心得、完成思考题等形式进行。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加强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考核考察。考试(考核)、考察结果作为综合评价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组织领导和保障
各镇街、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统筹规划,加强领导,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1、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工作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组织部负责对市管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把市管干部学法用法列入干部培训计划,指导党校开设法制课程,加强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的考核。宣传部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纳入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司法局及普法办承担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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