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规范的重要性(精选8篇)

时间:2023-07-02

建筑规范的重要性篇1

【关键词】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建筑抗震设计

一、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场地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场地震害效应评价是设计人员必须重点关注的,所以应用中出现的问题也多为涉及这两个方面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1)安评报告提供的场地设计反应谱曲线下降段的衰减指数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不一致,造成电算程序无法计算;(2)按照安评报告提供的场地设计反应谱计算的地震效应比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反应谱计算的结果大很多,甚至超过50%以上;(3)安评报告提供的地震动时程分析结果与反应谱计算结果相差较大;(4)有些安评报告没有地震边坡效应的评估,或地震边坡效应评估不充分,缺乏对处于危险地段的边坡进行治理的可行性评价。

二、几点建议

2、1反应谱的表示形式宜规准化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第12、1、2条规定:反应谱宜以规准化形式表示。反应谱以规准化形式表示,可以方便工程抗震设计使用,同时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随机因素所造成的谱值随周期剧烈变化的不合理性。考虑到建筑设计单位现有计算软件的条件限制,建议安评报告给出的建筑抗震设计反应谱采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标准反应谱的形式,反应谱的形状参数应符合该标准第5、1、5条的规定:

(1)直线上升段,周期小于0、1s的区段;(2)水平段,自0、1s至特征周期区段(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αmax);(3)曲线下降段,自特征周期至5倍特征周期区段,衰减指数应取0、9;(4)直线下降段,自5倍特征周期至6s区段,下降斜率调整系数应取0、02。

2、2反应谱曲线下降段衰减指数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不一致的处理

在某些特殊地质条件下,安评报告给出的反应谱曲线下降段的衰减指数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不一致时(通常为1、0或1、1),可以按规范规定的衰减指数0、9进行计算,但不能直接采用电算结果,应利用程序中的地震作用调整系数对地震作用进行调整。根据各振型自振周期下的安评报告反应谱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反应谱地震影响系数的比值调整各振型的地震作用,并按照振型分解反应谱法的振型组合原则求得振型组合后的地震作用,这个地震作用与按衰减指数0、9计算的地震作用的比值即为调整系数。显而易见,这种计算方法较为繁琐,一般情况下,对于低阶振型起主要作用的建筑,亦可直接取结构基本自振周期下的安评报告反应谱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反应谱的地震影响系数的比值作为地震作用计算的调整系数来调整地震效应,经多个实际工程的复核验算表明误差大至在10%之内。

2、3关于反应谱的平台高度值和特征周期值

安评报告反应谱的平台高度值(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是在考虑覆盖土层条件的影响下,依据地震危险性分析计算得到的基岩地震动参数,进行场地地震反应分析计算给出的。由于种种原因,安评报告的反应谱的平台高度值总是大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反应谱的平台高度值,这是造成安评报告反应谱计算的地震效应比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反应谱计算的结果大很多的原因之一。

原因之二是安评报告给出的反应谱特征周期值通常大于规范反应谱特征周期值,值得注意的是2010版抗震规范反应谱特征周期值己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8306-2001特征周期值基本吻合,故安评报告给出的反应谱特征周期值与规范反应谱特征周期值不应有太大差别。

安评报告反应谱计算的地震效应比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反应谱计算的结果大很多的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在烈度七度、设计基本加速度0、1g区,如果地震效应大50%,实际上已达到0、15g区的效应。在烈度七度、设计基本加速度0、15g区,如果地震效应大33%,则已达到烈度八度区的效应。当工程场地已处于明确的抗震设防区划内,除非是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核电站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核设施建设工程,其他工程则不应出现抗震设防要求跨区划的误差。

2、4关于地震动时程分析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是基本方法,时程分析法作为补充计算方法,对于规范特别规定的建筑才要求采用弹性时程分析法进行多遇地震下的补充计算。

时程分析一般是针对建筑的规则性,进行较为准确的计算和捡查是否存在薄弱层、刚度突变等。正常情况下,弹性时程分析计算所得的结构底部剪力的平均值接近或小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求得的底部剪力(但不应小于80%),所以建议安评给出的地震动时程应允许设计单位进行试算,必要时可进行调整,使之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的计算结果(底部剪力)较为吻合。

三、重视地震边坡效应的评价

汶川地震灾害表明,由于地震引发地质灾害造成的建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在这次震害中占有很大的比例。震后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08年版)新增3、3、5条,要求山区建筑的地基基础,应注意设置符合抗震要求的边坡工程,并避开土质和强风花岩石边坡的边缘;并将第4、1、8条改为强制性条文,要求在陡坡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建筑时,应注意稳定性和地震放大作用。规范的修订是为了进一步增强山区建筑的抗震能力,也说明重视地震边坡影响的重要性。

当边坡在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边坡塌滑区或边坡塌方影响区则属于危险地段,规范规定严禁建造甲、乙类建筑且不应建造丙类建筑。但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边坡塌滑区或边坡塌方影响区内建造建筑物的情况已不可避免,如何对属于危险地段的边坡进行综合治理,其抗震设防标准如何确定,国内现行规范还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考虑到“大震不倒”的设计原则,这种情况下的边坡工程在大震时,支护结构不能发生失效性破坏、边坡不能发生滑坡、崩塌是最基本的要求。要满足这个要求,安评报告对建筑边坡地震效应进行完整、全面的评价是十分重要的。

建筑规范的重要性篇2

首先,应该明确建筑法规的概念,建筑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在建筑领域中所发生的诸种社会关系中所运用的法律和规范的总称。

它有它的一些相应特征,例如:行政性、经济性、政策性和技术性等特征:

1、以行政管理手段作为调整方法;如授权禁止、许可、计划等词的应用。

2、消耗资源、创造财富

3、有投资意愿、另外依据政府控制经济政策。反映基本建设政策。

4、质量保证、技术性规范、标准。

从上面建筑法规的概念和特征可以很容易的看出,建筑法规很重要,它管理和约束着建筑业以及建筑市场的各个层次,对建筑师而言既有约束也有指导作用,换句话说也就是在建筑师的构思到建筑的实体出现,建筑法规的意识始终贯穿与建筑师的思想之中。

一、建筑法规具有约束性,形成一个“度”来贯穿着建筑领域。

建筑法规在社会中的约束性,是因为它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保证建设活动顺利进行和建筑产品安全可靠,必须建设法规原则:

1、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对工程建设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一系列指标的要求。建设法规通过一系列规定对建设工程提出了强制性质量要求,是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并赋予有关政府部门监督和检查的权力。

2、确保工程建设活动符合安全标准

工程建设安全标准是对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所作的统一要求。多年以来,我国建筑业就是伤亡率非常高的行业,建筑工地伤亡事件时有发生。建设法规通过一系列规定对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提出了强制性要求,并同时赋予有关政府部门监督和检查的建设法规权力。

建筑法规在设计构成中也具有约束性。在我看来,建筑师不能凭借自己的想法进行设计,各个层次、各个方面都受建筑法规的约束,这也正是人们所说的一个“度”。设计师不能超越这个“度”而进行设计,必须严格准守住这个底线。

这个底线可不是没有说法的,它们都是建筑领域经过长期的实践总结出来的非常实用的规范。建筑法规还具有指引性,通过学习,下面的规范性文件就是我们进行建筑设计中最基本的指导,指导着我们设计出适用的作品。

建筑法规是各地政府规定在该地区的建筑所必须遵守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内容有:

(1)确定建筑基地四周的交界线,称“建筑红线”。

(2)建筑的高度、形体和处理与城市市容或周围环境相协调的规定。

(3)防火和三废处理的要求。

(4)基地上主要道路最小宽度的限定,包括消防道路。

(5)最高建筑密度和最少绿化设施的系数定额。

(6)红线上建筑立面及基础处理的规定: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修改要求,以及在红线外建筑施工和堆料允许范围规定。

建筑法规是在各地基本建设招待中必须遵循的依据,以保证建筑质量,保障安全,具有良好卫生环境和市容。

总之,规范指导建筑行为。保护合法建筑行为。处罚违法建筑行为。

二、建筑法规具有指引的作用,指引着我们设计出“坚固、适用、完美”的建筑作品。

对建筑特别敏感,看着千奇百怪的建筑形态,总会幻想着自己叼着一根笔,设计着自己心目中最完美的建筑结构。总以为作为一个建筑师,有了天分与灵感就足够了,然而学习了建筑法规,才认识到单单的拥有这方面的灵感和天分是不够的,还应该用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来填充自己的思想,里面讲述了很多值得注意和注重的地方,记得老师授课过程中说过这样的一句话“脱离建筑法规的规定进行设计,严重的后果可能导致犯法行为”,也就是这句话使我们牢牢的记住,它是那么的重要,那么的神圣,让我们不敢越雷池一步,指引着我们在建筑行业里更好更规范的进行设计。

仅仅要掌握绘画技巧,空间感受创意等知识与能力,但不懂得如何选择材料和节省材料、如何确定建筑的进深以及跨度,这些知识的缺乏都会影响我们所设计出来的建筑的适用度,也许就是一个摆饰品,仅仅可以供人们参观却不能真正的居住使用。然而建筑规范却为我们的设计指明了方向,它为我们提供了合理的数据,这样我们设计出来的作品将不再是仅仅的“艺术”摆设,而成为一个即坚固、适用又美观具有艺术性的作品。所以想成为建筑师的道路是十分艰难的。如果要成为一名建筑师,绘图、建筑设计、建筑理论、物理学和法律法规等课程的学习是不可或缺的。特别是在建筑的法律法规方面,没有它的约束和指引,创作出来的作品将失去最基本的适用原则。

梦想成为一名建筑师,为实现这个梦想,必须加强学习建筑法规理论知识,培养自己的审美与空间想象力,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同时,要多读有关建筑的书籍、杂志、报刊,在建筑领域充分的学习。

根据建筑法规的学习,不再幼稚的做设计,而用心的去做有法规的设计,这些都能帮助离自己的理想更近一些。相信有一天能设计出属于自己的建筑!

建筑法规学习心得(二)

通过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的学习,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受益匪浅。其中让我体会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建设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

近年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绝工程款而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最后使得民工受罪:“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着好多不合法的现象,还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无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纵观整部《建筑法规》,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建筑法规》的出台可以解决以上这些现象,从而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建筑法规学习心得(三)

我对建筑规范的理解和学习。做设计作业时,常常会觉得一定要和老师的设计任务,符合本方案的建筑类型规范的要求,所以建筑规范就成为了设计的一种负担,那很正常。刚学习建筑嘛,不急。甚至有时候我们觉得只要外形做得很酷,其它的都不重要。

因为方案出来后,模型做出来一定很酷,那就达到目的。

现在回想这是一种极端无知浮躁的动作,后来慢慢觉得规范的熟悉掌握应该是建筑设计师的最基本的本领。如果这都没有,那设计肯定有问题。

有时老师说的,要求的太多了,我们改做重来,那都是很正常。我总觉得方案的好坏最终决定还是经济,使用者的定位所决定。――涉及到方案定位价值取向的问题,建筑界也由此引出各种流派。因此,在学生阶段注重形态还是功能不是争论和评价的核心所在,关键是你追求的东西是不是能够真正的实现,通过什么方法和手段去实现,实现到什么程度,达到你心中最能接受的。

规范为什么是这样的,背后的出发点和理论、方法等方面的支撑。规范是很重要,但是规范是死的,是很容易获得的知识,我认为大学的培养不能以规范为重头戏,即便是规范要进入教学,也不应是简单的应用层面。

建筑规范的重要性篇3

关键词:建筑外墙;保温防火;保温材料;防火构造;技术规范

一、建筑外墙保温使用的材料存在火灾隐患,增加了火灾发生是可能性,因此要科学的选择保温材料,防止由于保温材料引起的火灾发生

随着绿色建筑概念的深入实施,建筑外墙的节能减排越来越受到关注,相应的是建筑外墙保温技术、保温材料和保温系统的应用。目前我国主要使用的外墙保温材料有:聚苯乙烯为主要材料成分的聚苯板、聚氨酯板、挤塑型聚苯板以及其他一些高分子材料、和各种保温用的砂浆等等。而这些保温材料都无一例外带有一定的可燃性,这样就大大加重了火灾的隐患、除此之外,由于建筑材料消耗量非常大,在建筑施工现场各种外墙保温材料随意堆放,管理混乱,并且施工现场人员缺乏防火防灾意识,随意的用火火灾违章动火等情况时有出现,因而,由于保温材料的易燃性而导致建筑施工现场火灾发生的可能性上升趋势明显。同时由于建筑施工现场没有完善的消防设施和消防技术,因此建筑现场的火灾扑灭困难。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和聚氨醋硬泡等保温材料属于易燃材料,很容易因为高温而印染,并且会导致有毒气体的产生,因此要加强保温材料的规范处理。

外墙保温体系和保温材料是应用于建筑结构墙体外侧的保温技术系统,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以及耐火极限对已防止建筑自身的火势蔓延,还是对于阻隔相邻建筑的火灾延伸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要科学选择保温材料,防止由于保温材料引起的火灾。在材料的选择上,首先要考虑到保温材料本身的燃烧性能,尽量选择不燃或者难以燃烧的材料。无机不然的墙体保温材料不仅防护性能好,无毒,无污染并且施工周期比较短,可以大量用于现代建筑外墙的保温材料。

二、建筑外墙的设计结构不合理,防火构造不科学,因此,合理设计建筑外墙的防火构造

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饰面主要有两种:一是面砖饰面;另一个就是涂料饰面。所谓面砖饰面就通过粘结性的材料或者抗裂的砂浆作用于建筑墙体保温材料的表面,从而使外墙砖面与保温材料融合为一个整体。但是砖面饰面中抗裂砂浆的强度比较低、同时砖面自重大、这就造成砖面保温材料结构耐久性能差,容易导致外墙砖面的脱落情况,同时难以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外墙的窗口与门洞是建筑火灾发生与加快活在蔓延的最主要途径之一。一旦发生火灾,很容易通过窗口和门洞上下蹿火。聚苯乙烯等保温材料在明火状态下燃烧,加速了火势的蔓延,从而加剧了火灾的危害程度。因此,在建筑设计中,一定要合理设计防火构造,科学合理的设计建筑结构,才能切实降低火灾的危害程度,一定程度上防止火灾的发生。

科学合理的设计建筑的结构和防火结构,能够从整体上进行系统的防火安全管理。只有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设计合理,构造科学,防火构造健全才能够使建筑整体上产生良好的防火性能,才能系统的加强对火灾的防患。在合理设计建筑结构和防火结构方面,首先可以采用构造防护保护层来加强防火效果。也就是在建筑物窗口和门洞周围保温层的表面用严密的防火材料进行包裹,切实防止窗口或者门洞和火苗接触的机会,从而保障窗口和门洞的防火效果。其次,可以采用防火隔断的防火构造,例如在高层建筑中,对于每一个高度或者级度设置专门的防火构造,切实保障每一个高度都有必要的防火构造。一把而言,每个2个到3个楼层就要设置防火隔断带,防火隔断带可以又石棉板条构成。防火隔断带对于防止和减轻火势蔓延的速度和程度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最后,可以采用无空腔结构的防火构造。无空腔的建筑外墙构造,在加强保温材料的稳定性能的同时,也能够对降低火灾的微笑,防止火势蔓延起到良好的效果。

三、建筑外墙保温防火缺乏相应的技术规范,缺少科学可行的行业规范,因此要完善健全外墙保温防火技术的标准规范与技术规范

在我国现行的建筑防火规范和行业规范不够健全,没有对建筑外墙保温防火方面的规范体系与行业标准,更缺少对外墙保温系统的级别标准或者相关的是有那个范围限定,在外墙保温防火技术上更缺少国家或者行业见的产品包装和技术规范。正式由于建筑外墙保温防火缺乏相应的技术规范,缺少科学可行的行业规范,加剧了建筑外墙保温的火灾问题的发生。虽然,在近几年的探索中,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相关建筑外墙保温规范技术和标准,但是仍旧缺少外墙保温防火方面的系统的技术规范与标准,因此要切实完善健全相关标准和技术,切实制定出一整套系统的科学的建筑外墙保温防火产品标准,保温防火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只有通过国家颁布统一的建筑外墙保温防火验收标准,建立完善的行业保温防火规范和技术规范,才能切实做好建筑外墙的保温防火工作。

四、结论

许多外墙保温材料,如高分子保温材料中的等,都具有可燃性能,在达到较好的保温效果的同时,也带来了火灾隐患。加上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建筑物越来越朝高层发展,这样就增大了火灾的严重程度。近年来我国发生的一些重大火灾事件,如“2、3”沈阳皇朝万鑫火灾、“11、15”上海教师公寓火灾等等,不仅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更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这些灾害给人们带来痛苦的同时,更给我们以警示,在建设外墙保温设计、保温材料的使用的同时,要切实加强防火技术的探索。切实把建筑物的防火灾问题纳入建筑设计的首要考虑因素。

参考文献

[1]郭国旗; 陈少松 ;朱国庆、建筑外墙保温防火问题探讨[J]、 消防科学与技术、2009、04、

建筑规范的重要性篇4

【关键词】 总平面设计;规划建设;设计规范

【中图分类号】 TU201、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727-5123(2012)03-069-03

总平面设计是建筑工程设计的开端与门户,也是建筑设计的基本与灵魂,即是在城市规划管理局或城、镇规划建设局批准的用地范围内,根据上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结合地形、地质、气象、水文等自然因素,把建设物、构筑物、交通运输、各种场地、绿化设施等,在平面图上进行合理、协调地规划、设计与布置,使一个工程的各个项目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以满足人民生活、休闲、政治等需求。成功的规划设计也是城市面貌的绝佳的体现。

实际建筑设计工程中总平面设计从报批流程上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总图规划及单体方案设计,此阶段是规划部门对于开发项目的整体把控,经审批后规划部门会批复此项目的规划意见复函,设计可以进行单体建筑深化设计。第二阶段是复函批复后进行人防、绿化、交通、建委等部门对于规划总平图的深化设计。第三阶段是施工图完成后,设计进入总平面消防的报批阶段。第四阶段规划许可证总平图。

第一阶段的规划方案报审需设计提供规划总平面图及单体建筑方案图。规划方案总图设计中的基地总平面设计是总平面初期设计较重要部分,也是规划总平面设计的开端,应以城市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当地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为依据。设计中应结合工程特点,使用要求,注定节地、节约、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环境,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空间,并应适合当地气候条件,自然地形,周围环境,地域文化,和建筑环境,因地制宜的规划思想。

在实际建筑设计工程中,总平面设计以当地规划部门编制规划意见书为设计依据,意见书中会对建设用地,规划单体设计要求、环境设计,绿化设计,交通、公共服务设施等作出细致明确的要求。

1 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即对拟建规划用地概况的要求,主要包括,建筑用地位置,范围、使用性质,总用地面积、建筑用地面积、代征城市公共用地等。

建筑用地位置及范围、是由规划部门提供的各种界限范围,其中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其中北京常用的为前四种。

用地红线内规划部门还会对建筑的基底退用地红线的距离做出明确要求,即建筑控制线。设计中常常会对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及建筑控制线的概念混淆不清,用地红线是对建设单位可建设使用的用地范围的限制,道路红线是道路用地使用范围,有时用地红线就是道路红线,而建筑控制线既是用地红线内可建设建筑单体的基底范围控制线。北京建筑设计细则中对建筑突出物允许突出用地红线上空的做出相应规定,而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例如一层以上出挑是否可以突出建筑控制线并未做明确规定,各地规划部门可能把握尺度不同,建议当遇到特殊情况请设计单位建议建设单位及时进行规划咨询,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规划总用地面积以规划钉桩图面积为准,其中包括总建筑用地面积、代征城市公共用地(代征道路及代征绿化),为保证城市绿化景观需要,规划部门会在用地面积内划分一部分代征城市绿化带,此区域不属于建设用地范围,不允许建设单位新建建筑物,可以允许地块内必要管线通过,一般此区域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施工。开始规划总图绘制时,一定严格按照钉桩坐标点输入,绘出建筑用地红线、代征道路及代征绿化范围,并插入现状地形图,核对用地范围内是否存在其他市政不可拆改的建筑及道路,如非拆改的公交车站等特殊建筑,及时提醒建设单位与规划沟通处理,以免对规划方案及建设单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2 规划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拟规划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主要是对地块内建筑单体的使用性质及使用年限的约束,不同使用性质相应使用年限是不同的,国家规定居住用地性质为居住建筑及相关配套设施,土地出让最高年限70年,商务办公、工业、科、教、文、卫、体等土地出让最高年限50年、商业金融、娱乐、旅游等土地出让最高年限40年,规划区域内可存在多种使用性质,每种使用性质地块应分别独立设置,地块以区域红线划分存在,每个地块都具有独立的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要求,不可混合使用,例如商业金融、办公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可出现居住使用性质的建筑等。

3 总平面规划建筑设计要求

主要是对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单体在用地总体规划中位置及布局的控制,其中包括地块容积率、建筑限高、空地率、绿化率、首层退线、道路交通及机动车出入口、总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层数等,现以北京市居住区为例将以上控制指标部分总体考虑可以归为以下三大类:

3、1 竖向建筑高度。一般指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平屋顶)或屋面面层(坡屋顶)的高度。建筑限高是规划部门依据地区总体规划对建设地块建筑物竖向高度的控制,不同地区建筑高度计算也不同,设计经常使用计算规则:平屋顶建筑按建筑外墙散水至屋面面层计算、如有女儿墙按女儿墙顶点高度计算;坡屋顶建筑一般以屋面下檐口计算建筑高度。屋顶坡度大于30°时按建筑外墙散水处至屋檐和屋脊平均高度计算;坡屋顶不同坡度按当地规定执行。屋顶上的附属物如楼梯间、电梯间、水箱、烟囱等其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25%,不计入建筑高度内。对于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风景区及净空高度限制也有相应的规定。

3、2 建筑间距。建筑间距主要受防火、日照、采光、通风、卫生、防视线干扰、防噪声等有关规定的影响与制约,设计中主要注意如下三个方面:

3、2、1 防火间距。建筑必须满足的消防间距,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都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注意规范中对一些特殊情况的注解,设计中常常会遇到类似情况,很好利用会解决很多规划设计中的难题。

3、2、2 日照间距及建筑间距系数。主要是保障一些需要较好日照要求用房的日照标准的需求,主要包括如下建筑类型:居住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等生活用房、小学、中学的普通教师、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老年人的居住建筑、托老所的居室都为有日照要求的等,规划总平面设计中需要对以上性质建筑位置择优考虑,进行平立面进行日照分析,满足相应的日照时限要求,并须在规划方案报批时提供该地块及相邻受影响地块的日照分析报告,以满足区域内生活质量要求。

北京地区对日照标准做了如下规定:①住宅每套至少有1个居室、4居室套型至少有2个居室满足大寒日日照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规划部门通常还会同时要求以上房间还必须同时满足冬至日不小于1小时的要求,根据以往日照分析经验冬至日不小于1小时比大寒日日照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更难满足)。②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老年人及残疾人住宅的主要起居室和卧室、医院及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等建筑日照要求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中都做了相应规定。

日照标准需要利用日照软件进行日照分析来实现,计算时应注意如下:日照标准日定为大寒日及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大寒日采用8:00~16:00,冬至日采用8:00~16:00(真太阳时),计算大寒日时,应设置最小连续日照时间为5分钟,冬至日应设置最小连续日照时间30分钟,扫掠角12度,日照时间计算起点指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含保温层及装修层),计算过程中时间精度和输出结果精度应该为分,输出结果应将真太阳时转换成北京时间,通过计算结果来判定拟规划居住建筑是否满足日照要求,对于特殊部分可进行立面日照分析,更准确直观一些。

北京建筑间距规定的系数要求:主要包括板式、塔式及多塔建筑及多塔建筑群等;板式建筑指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2倍以上的建筑;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平行布置正南正北时,建筑间距最小系数1、7:塔式建筑指长高比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的各朝向均为长边。单栋塔式建筑遮挡建筑(两侧无其他遮挡建筑时)对日照比较有利,遮挡面积较小,与北侧居住建筑的建筑系数最小可控制在1、0,不会对被遮挡建筑造成遮挡。

相邻多栋塔式建筑如果之间间距等于或大于单栋塔式建筑长度时,在该间距范围内无其他遮挡建筑,其间距系数最小可控制在1、2。相反塔式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建筑长度时,在该间距范围内无其他遮挡建筑,其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建筑之和计算,也就是多栋塔式建筑遮挡效果以等同于板式建筑的遮挡效果,根据群体不同的长宽比,采用的间距系数也不同,长宽比1、0以下,等同于单栋塔式建筑,间距系数为1、0,长宽比1、0~2、0时,间距系数1、2,长宽比,2、0~2、5时,间距系数1、5,长宽比2、5时,相当于板式建筑,间距系数1、7。

北京规划部门一般规定居住区日照必须同时满足住宅居室及公共服务项目居室部分日照标准及北京建筑间距规定的系数要求。

3、2、3 卫生间距。即居住建筑相对两可视面(窗口距离)大于等于18米,如不满足要求时,采用有效遮挡措施避免对视,总图标示出来规划部门也是认可的。

3、3 居住区内综合技术指标:综合技术指标是规划总图设计中非常重要部分,主要有以下几部分组成:

3、3、1 综合技术总指标。包含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居住区用地、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配套设施用地,通常情况下总指标中只体现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其余用地面积在地块分指标中体现。总指标还包括居住区总建筑面积(其中地上和地下要单独统计)、住宅建筑面积、公建建筑面积、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总户数、居住总人数、户均人口、人口毛密度、机动车停车数量及非机动车停车数量等。

3、3、2 建筑容积率。指建筑用地内建筑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计算容积率时,总建筑面积中是否包括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应根据所在城市规划部门来确定,在具体设计中计算容积率一般都是用地上总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来计算,也就是规划部门对于地下建筑面积不予与明确的约束,可根据建设单位的具体使用需要及投资情况来确定地下面积的数值。

3、3、3 建筑密度。指用地范围内各类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建筑密度是反映建设用地经济性的主要指标之一。

3、3、4 绿地率:。指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用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地下设施顶板上部至室外地坪覆土厚度达3米(含3米)以上,其绿化面积可按1:1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覆土厚度达1、5米(含1、5米)以上,其绿化面积可按1/2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绿地面积计算时建筑首层外墙1、5m范围内、道路路缘石外1m范围内不计入绿地范围,对其它围墙、院墙绿地范围可算到墙脚、汽车坡道出地面部分算至坡道挡墙外1m处、覆土绿地部分要注意其与实行覆土绿地接壤的部分,不被建、构筑物围合(其开放边长应不小于总边长的1/3)。道路小于4m的可以不退线1m,按道路边缘计算绿地面积,人行道及硬铺休闲广场不计入绿地面积,符合公园规范要求的游憩小路可计入绿地面积。

以上为规划方案设计中的一些主要的限定性指标,满足以上各种规划要求做出项目的规划方案阶段的总平面建筑布置图及方案报批图纸,北京地区规划方案报审要求总平面提供如下表格内容:用地指标表、用地平衡表、区位图、技术经济指标表、建筑单体一览表、图例及设计说明等。

用地指标表:主要是表示项目用地范围内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道路、代征绿地等面积,此部分数值由规划部门在选址意见书中提供。用地平衡表: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种指标数值,包括建筑占地面积、绿化面积、道路广场面积及其它面积的数值及占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以用来控制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种用地的平衡关系,规划可根据此数据来控制整片地域的城市整体形象。区位图就是项目在城市中的位置,技术经济指标表:包括总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其中地上面积、地下面积)地上面积可由容积率来控制,地下可根据使用及车位需要由建设单位把控,如有特殊使用功能还需注明面积数(主要用于支付土地使用转让金需要)、建筑单体的栋数、建筑控制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其中地上、地下分开统计)、非机动车停车位等、如居住建筑还有住宅总户数、住宅总人口、户均人口、人口毛密度等,建筑单体一览表:包括各建筑单体建筑使用性质(地上、地下分开)、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地上面积、地下面积、总建筑面积、(住宅还有户数)。

规划总图报审图纸部分中需要标注及标示部分主要是建筑单置(坐标点定位),楼号、层数、正负零标高、建筑高度、建筑外轮廓尺寸(一般标注保温外皮)等、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城市道路开口位置、并注明道路及开口宽度、绿化部分需填充并区分覆土绿化及实图绿化,此阶段需保证规划绿化率要求、建筑间距、住宅还需注明日照间距的系数等。

此阶段因处于方案设计阶段单体设计还未深化,面积指标还不准确,规划方案报批时地上面积经常会按照容积率计算的最大面积来控制、机动车、非机动车、绿化率也会按照最低要求数值来报审,待进行绿化、交通报批时再进一步深化设计,前提是规划方案图中必须保证各种指标的可实施性。

项目总平图设计的四个阶段中第一阶段属于难度及技术含量较高阶段,也是依据规划条件方案创造的过程,是整个项目设计前期及精髓。第二阶段的人防、绿化、交通、建委等部门对于项目规划使用要求可实现性的把控,此阶段是在规划复函总图基础上对人防、绿化、交通的使用功能的拆分,以保证规划复函上各个指标的可实现性,是一个分布细化过程。第三阶段是施工图完成后,设计进入消防的报批阶段、此阶段总平面应注意建筑单体消防车道及消防扑救面的设计(一般情况此部分在规划方案阶段就应该按规范要求设计好),是消防部门对此部分的审批与核对,以保证园区内消防车的顺利扑救。第四阶段规证总平图,既是规划复函方案后经过人防、交通、绿化、消防等部门审批后及单体建筑施工图完成后的终版总平面图,此阶段总平面很重要,图纸中每个数据都将作为实际施工中的验线及规划验收依据,在实际施工时不可以更改(允许范围内的施工误差除外)。图纸指标中使用功能同样会作为建设单位支付土地使用出让金的重要依据,所以此阶段总图一定要慎重对待,保证每个细节的准确性。

参考文献

建筑规范的重要性篇5

关键词:建设,施工图,建筑

工程设计及建筑专业存在施工问题。为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从源头上杜绝建筑工程的事故隐患,建设部下发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存在的问题

(1)总平面图缺项问题。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缺少总平面图或总平面图的设计深度严重不符合建设部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占总数的90%以上,集中表现在中小型设计单位。大部分设计的总平面图中只有建筑单体的平面定位,缺少建筑间距、广场(含停车场)、道路布置及道路的转弯半径、宽度、交叉点、变坡点标高、坡度、坡向等竖向设计内容。

(2)建筑防火设计问题。①地下室、半地下室与上层共用楼梯时,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6 条和《高层建筑防火规范》第6、2、8条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应在首层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出入口处作防火分隔;,但目前在带有地下室的多层住宅设计中,普遍忽略了地上、地下部分的防火分隔。②汽车库贴邻其他建筑时(含地下车库内贴邻的其他设备用房),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规范》第5、1、6 条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1、4 条强制性条文规定,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③高层建筑变形缝一般留得比较宽,缝内自然形成一个上、下贯通的竖井,有很强的拔火作用。而审查项目的33%在工程设计、构造节点设计中通常忽略这一特点, 将高层建筑室内的变形缝采用易燃材料木板条盖缝。

(3)民用建筑的节能设计问题占审查项目的64%。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方面,有的设计人员对节能设计及规范没有足够的重视,也不够熟悉。时常出现类似窗墙比不符合要求,且未调整外墙、屋顶等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问题;在不少设计中对不同的墙体、不同的热工要求, 不做热工计算且节能材料选择不当;《节能备案表》中填写的内容与施工图中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4)关于安全疏散的问题。①对商业建筑疏散宽度的计算问题,占审查项目的34、5%。科技论文。应按《商业建筑设计规范》第3、1、2 条和第4、2、5条计算出营业面积和营业部分的疏散人数,再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3、12 查出疏散宽度(高层建筑底层裙房为商业建筑时,应以《高层建筑防火规范》第6、2、9 条为准)。但在工程设计中,许多设计人员计算概念不清, 造成所设计的商业建筑的疏散宽度不符合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②在商住楼建筑中,商店与住宅部分共用一个楼梯,且两种不同使用功能的出入口没有分开设置,违反了《住宅设计规范》第4、5、4 条和《高层建筑防火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占审查项目的10%。③在多层建筑中,大于60m 的房间仅设一个安全出口、房间内最远一点距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大于14m、在室外疏散楼梯周围2m 内的墙上开设其他门窗洞口的现象也经常出现,这类问题占审查项目的6%。④在多层住宅设计中,为控制建筑面积,地下室层高降低到2、20m,致使地下室楼梯平台下净高不足2m 或楼梯段处净高不足2、20m,违反《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4、2、1 条第五款强制性条文规定,属于设计中的常见多发病,占审查项目的36%。对此建筑专业应作取消平台梁,改为板式楼梯的处理。

2、原因分析

(1)在日趋激烈的建筑市场竞争中,有些设计单位,特别是中小型设计单位,由于技术力量薄弱,专业人员配备不齐,质量保证体系不完善,面临着强烈的生存危机。为了承揽到任务,一切按业主的意志行事,为投其所好,将规范、规程的要求弃置一边,从建筑设计方案上一味地迁就业主。

(2)一些企业的经营者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往往忽视质量,对建筑方案与整个工程设计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少对建筑方案的评审、推敲、把关,在工程设计中给其它专业造成不可弥补的缺陷。

(3)建筑师不重视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缺乏质量意识及责任心。缺少对规范及强制性条文的学习和理解, 有的对国家现行规范不熟悉,甚至仍在采用作废版本的规范及图集。

3、几点建议

(1)建立健全内部的技术管理体系,加强建筑方案的评审工作。直接影响其他专业方案优劣的,应予以足够的重视。建筑方案要做到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及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使其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2)提高设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心。企业经营者定期组织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及法规的培训,掌握国家现行有效版本的规范、法规、标准图集, 注重自身技术水平的提高。

(3)经营者要有质量意识。设计质量与市场经营是相互统一的,质量是企业生存之本、发展之源,要树立质量就是市场,质量就是效益;的观念。科技论文。

(4)遵守法规,排除干扰,科学合理的安排工作。目前,建筑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业主对专业知识掌握程度相差很大,面对这种情况,企业的经营者要摒弃重经营、轻质量;思想。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设计计划赢得市场。

(5)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针对勘察设计质量存在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全力推进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明晰产权关系,充分调动广勘察设计人员的积极性,在行业内营造一个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政策宽松的工作环境,构筑一个良性循环的用人机制。二是建立与市场经济接轨的监督管理机制。通过资质复查优化结构、调整规模。加强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为勘察设计行业创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三是建立和完善企业自律、中介服务、政府监督、设计保险质量保证体系。实现设计风险社会化,进一步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四是开展继续教育,加强标准规范培训,提高注册人员和勘察设计骨干的专业技术素质。科技论文。

推进施工图审查制度是对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的有效手段, 目的是促进行业设计水平和质量责任意识的提高。因此,在工作中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施工图审查制度,在原有制度基础上建立网上审查制度,设计人员执业不良记录档案制度,实行审查人员资格考核和动态管理的淘汰制度。促进审查责任, 审查质量与管理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 吴红团、建筑工程结构设计中容易疏忽的问题[J]、中州煤炭,2001,(5)、

[2] 卢晓轩、 论高层建筑工程结构设计探讨[J]、广东科技,2008,(01)、

[3] 陈雷、建筑工程结构设计总说明中的问题[J]、工程建设与档案,2003,(4)、

建筑规范的重要性篇6

关键字:排水系统给水系统标准 应用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social economy, the technological level of China's construction has increased rapidly, to adapt to the social economic life and production quality, standards of construction products increasing requirement、 In recent years, our country construction through the introduction, digestion and absorption and independent development, technology innovation, the professional technology and equipment development has been widely used in building products、 The importance of building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engineering increasingly deepened, with the position of play a decisive role in the whole proces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 for design of building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design personnel to carry out technical standard design and basis, how to correctly understand the standard and design to meet th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of quality control, has bee the key to achieve the desired objectives、

Keywords: application of drainage water supply system standard

中图分类号:TU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近几年来,我国建筑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开发、技术创新,开发的新技术和新设备已广泛应用于建筑产品的各专业。建筑给水排水工程的重要性日益加深,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位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是设计人员进行设计的技术标准和依据,如何正确理解标准及设计出符合工程建设规定控制的质量标准,成为了达到预期目的的关键。

给水系统

给水系统(water supply system)给水的取水、输水、水质处理和配水等设施以一定的方式组合成的总体。是指通过管道及辅助设备,按照建筑物和用户的生产,生活和消防的需要有组织的输送到用水地点的网络。电厂的给水系统由给水泵、给水管道和阀门组成,其任务是保证连续可靠地向锅炉供水。通常把给水泵吸水侧称为低压给水管道系统;给水泵出口侧称为高压给水管道系统。

排水系统

排水系统(sewerage system)排水的收集、输送、水质的处理和排放等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 用以除涝、防渍、防盐的各级排水沟(管)道及建筑物的总称。它主要由田间排水调节网、各级排水沟、蓄涝湖泊、排水闸、抽排泵站和排水容泄区等组成(见图)。排水区的多余水量首先汇入田间排水调节网,然后经各级排水沟或经湖泊滞蓄后再由排水闸或抽排站排至容泄区。

建筑给水排水标准

3、1建筑给水排水标准的适用

(1)应当以《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为设计依据,对于各种设计手册,技术指南,设计指南等只能作为参考,设计人员不能本末倒置,将技术措施作为设计依据,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设计依据包括依据性资料和工程建设标准。当发现标准条文要求与手册或者技术措施要求存在差异或矛盾时,应以标准为设计依据,不可随意更改。但是如果设计人员对某些规范的要求有认为不合理时也可以和主观部门沟通。

(2)明确体系关系

明确体系关系即明确建筑给水排水标准体系的基础标准、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三个层次的关系。上层标准的内容包括其以下各层标准的某个或某些方面的共性技术要求,并指导其下面各层标准的具体实施。所以,当工程设计人员在设计时应当首先满足上一层标准所指定的基本要求,再按照下一层的要求去实现设计,当出现上下条文的矛盾时,应当以上一层标准的内容理解为标准,斟酌上层标准后,在考虑下一层的标准内容,达到两者的统一。

在写设计依据的时候,也应当分清层级,上下规范要分前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消防设计的通用标准,工程界通常称之为“母规范”,其他消防设计专业标准为“子规范”,“母规范”通常规定“是否设置”,“子规范”则规定“如何设置”,当对“母规范”与“子规范”的内容理解存在矛盾或争议时,则以“母规范”为准。设计人员在判断是否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依据“母规范”而不是“子规范”来执行。

(3)对于范围的界定

标准内容只针对符合该标准适用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设计提出技术要求,所以设计人员必须理解掌握标准界定的适用范围,才能准确使用标准。例如《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室外排水设计规范》两个规范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以居住小区为界定,即《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只适用于居住小区。

在消防的设计中范围的界定是十分重要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同为消防设计的“母规范”,其中有很多规定是设计人员容易混淆和矛盾的,例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于“消火栓设置消防水泵启动按钮”这一规定是强制性的,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是非强制性条文。所以设计人员在进行消防设计时应首先分清标准适用范围,再仔细斟酌规范要求,以求设计准确。

(4)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区别

我国《标准化法》规定,涉及安全、卫生、环保方面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余均为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推荐性标准自愿采用,但在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政策法令,或者工程建设具体项目的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后,就必须执行,带有强制性。2000年1月30日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做了以下规定:“凡是在勘察、规划、设计、施工中擅自更改强制性标准的,或编制标准设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罚款。”通常情况下,公告部分会列出哪些条文是强制性,在正文中则会用黑体字显示,所以设计人员在设计时必须把握好强制性和推荐性的区别,强制性的条文必须遵守,虽然推荐性的条文不要求必须遵守,但是其有着不同的严格程度,设计人员必须仔细斟酌条文的区别。

结束语:我国建筑给水排水技术在建筑技术的这种日新月异的发展中取得了巨大进步,在技术的先进性、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及宜用性等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研究,取得了很多新的技术成果和设计新思想。适应了建筑产品的多功能化、宜人化发展的需求,同时在建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做了技术上的创新性改进。在建筑给水排水系统与建筑内、外部系统的对接和与相关专业技术的衔接上进行了设计理念的更新。这些新技术新设计思想应在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中体现出来,提高技术设计水平,适应建筑工程技术的发展。有的技术已用于工程实践中,并已取得了良好的工程效益。

参考文献:

[1]姜文源、给水排水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J]、给水排水,2002,28(6):87—95、

[2]杨敏、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及关键技术应用[J]、西南交通大学,2009、12(3):56、

陶源1985年2月13日

籍贯 重庆北碚

单位 成都基准方中建筑设计事务所重庆事务分所

职称 助理给水排水工程师

建筑规范的重要性篇7

关键词:建筑,施工设计,施工图

Abstract: in the market petition of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building design must be creative, and only set up quality consciousness, strengthening the quality consciousness, continuously improve the design quality and engineering design level、 Whether residential, industrial workshop, or public building, a high quality, high standard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engineering design is very important and not allow to ignore、 In this paper, the civil building design the mon fault analysis and induction and analysis,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solution to the problem of some experience and practice、

Keywords: construction, construction design, construction drawings

中图分类号:TU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设计及建筑专业存在施工问题。为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从源头上杜绝建筑工程的事故隐患,建设部下发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 存在的问题

(1)总平面图缺项问题。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缺少总平面图或总平面图的设计深度严重不符合建设部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占总数的90%以上, 集中表现在中小型设计单位。大部分设计的总平面图中只有建筑单体的平面定位,缺少建筑间距、广场(含停车场)、道路布置及道路的转弯半径、宽度、交叉点、变坡点标高、坡度、坡向等竖向设计内容。

(2)建筑防火设计问题。①地下室、半地下室与上层共用楼梯时,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6条和《高层建筑防火规范》第6、2、8条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应在首层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出入口处作防火分隔”,但目前在带有地下室的多层住宅设计中,普遍忽略了地上、地下部分的防火分隔。②汽车库贴邻其他建筑时(含地下车库内贴邻的其他设备用房),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规范》第5、1、6条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1、4条强制性条文规定,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③高层建筑变形缝一般留得比较宽,缝内自然形成一个上、下贯通的竖井,有很强的拔火作用。而审查项目的33%在工程设计、构造节点设计中通常忽略这一特点,将高层建筑室内的变形缝采用易燃材料木板条盖缝。

(3)民用建筑的节能设计问题占审查项目的64%,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方面,有的设计人员对节能设计及规范没有足够的重视,也不够熟悉。时常出现类似窗墙比不符合要求,且未调整外墙、屋顶等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问题;在不少设计中对不同的墙体、不同的热工要求,不做热工计算且节能材料选择不当;《节能备案表》中填写的内容与施工图中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4)关于安全疏散的问题。①对商业建筑疏散宽度的计算问题,占审查项目的34、5%。应按《商业建筑设计规范》第3、1、2条和第4、2、5条计算出营业面积和营业部分的疏散人数,再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3、12查出疏散宽度(高层建筑底层裙房为商业建筑时,应以《高层建筑防火规范》第6、2、9条为准)。但在工程设计中,许多设计人员计算概念不清,造成所设计的商业建筑的疏散宽度不符合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②在商住楼建筑中,商店与住宅部分共用一个楼梯,且两种不同使用功能的出入口没有分开设置,违反了《住宅设计规范》第4、5、4条和《高层建筑防火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占审查项目的10%。③在多层建筑中,大于60m的房间仅设一个安全出口、房间内最远一点距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大于14m、在室外疏散楼梯周围2m内的墙上开设其他门窗洞口的现象也经常出现,这类问题占审查项目的6%。④在多层住宅设计中,为控制建筑面积,地下室层高降低到2、20m,致使地下室楼梯平台下净高不足2m或楼梯段处净高不足2、2m,违反《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4、2、1条第五款强制性条文规定,属于设计中的常见多发病,占审查项目的36%。对此建筑专业应作取消平台梁,改为板式楼梯的处理。

2、 原因分析

(1)在日趋激烈的建筑市场竞争中,有些设计单位,特别是中小型设计单位,由于技术力量薄弱,专业人员配备不齐,质量保证体系不完善,面临着强烈的生存危机。为了承揽到任务,一切按业主的意志行事,为投其所好,将规范、规程的要求弃置一边,从建筑设计方案上一味地迁就业主。

(2)一些企业的经营者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往往忽视质量,对建筑方案与整个工程设计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少对建筑方案的评审、推敲、把关,在工程设计中给其它专业造成不可弥补的缺陷。

(3)建筑师不重视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缺乏质量意识及责任心。缺少对规范及强制性条文的学习和理解,有的对国家现行规范不熟悉,甚至仍在采用作废版本的规范及图集。

3、 几点建议

(1)建立健全内部的技术管理体系,加强建筑方案的评审工作。直接影响其他专业方案优劣的,应予以足够的重视。建筑方案要做到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及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使其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2)提高设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心。企业经营者定期组织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及法规的培训,掌握国家现行有效版本的规范、法规、标准图集,注重自身技术水平的提高。

(3)经营者要有质量意识。设计质量与市场经营是相互统一的,质量是企业生存之本、发展之源,要树立“质量就是市场,质量就是效益”的观念。

(4)遵守法规,排除干扰,科学合理的安排工作。目前,建筑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业主对专业知识掌握程度相差很大,面对这种情况,企业的经营者要摒弃“重经营、轻质量”思想。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设计计划赢得市场。

(5)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针对勘察设计质量存在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全力推进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明晰产权关系,充分调动广勘察设计人员的积极性,在行业内营造一个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政策宽松的工作环境,构筑一个良性循环的用人机制。二是建立与市场经济接轨的监督管理机制。通过资质复查优化结构、调整规模。加强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为勘察设计行业创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三是建立和完善企业自律、中介服务、政府监督、设计保险质量保证体系。实现设计风险社会化,进一步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四是开展继续教育,加强标准规范培训,提高注册人员和勘察设计骨干的专业技术素质。

建筑规范的重要性篇8

关键词:建筑节能 法律体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我国的经济发展已面临“能源瓶颈”,建筑业更是公认的三大高能耗行业之一。我国的建筑总能耗占社会总能耗的1/3,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更是比发达国家高1―2倍。要突破发展“能源瓶颈”,“建筑节能”势在必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建筑节能的发展轨迹为:绿色建筑补贴阶段强制性标准阶段法律责任阶段。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建筑节能工作顺利推进的前提。发达国家均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建筑节能法律体系,我国的建筑节能法律体系已经基本架构成型,但在许多方面还亟待完善。

一、我国现行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

我国本着循序渐进、兼收并蓄的原则,结合我国实际,陆续制定和颁布了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目前已基本形成了“法律 + 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 + 规范性文件 +标准 +地方性规定”的建筑节能政策法规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律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无《建筑节能法》的存在,因此,我国建筑节能领域的上位法为《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在《可再生能源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并无针对“建筑节能”的专门性规定,仅有部分法律条文涉及到“建筑节能”,如《可再生能源法》第17条和《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4条。《节约能源法》则以专节的形式,概括性地对“建筑节能”进行了规定,涉及建筑节能主要内容、主管部门以及各方责任等诸多问题。

(二)法规

我国的建筑节能工作模式,是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为主导,从上至下层层推进的模式。这也就决定了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架构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即,法规是其核心和主体。通常,法律作为仅次于宪法的上位法,其规定往往比较原则和抽象,而在建筑节能法律体系之中,这一点表现的尤为明显。从立法模式上而言,在法律之下,制定各专门法规,是将法律具体化和可执行化的主要途径之一。法规包含着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而我国现行的建筑节能法规,是以行政法规为统帅,以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主体。在行政法规层面,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下称《条例》)总领着我国现行的建筑节能法规。《条例》不仅确立了建筑节能的总体指导方针,而且从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和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等不同方面出发,对建筑节能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了不同主体违反建筑节能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条例》让“高高在上”的建筑节能上位法落到了实处,体现了一定的可操作性。

我国幅员辽阔,气候条件多样,不同气候区的建筑能耗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再加之不同地域之间迥异的经济文化、等因素决定了我国建筑风格较为多样,诸多原因导致我国不同地区的建筑围护结构形状、位置和用材均有着较大差异。而这些因素均会对建筑能耗产生较大影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必须契合实际,方能真正落到实处。这也正是我国现行建筑节能法规以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主的重要原因。截至2015年9月,各地方人大常委会颁行了19部建筑节能相关条例,国务院各部委制定了10部建筑节能相关部门规章,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了70余部建筑节能相关地方政府规章。

(三)标准体系

建筑节能要真正落到实处,除了必须构建和完善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之外,还必须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健全建筑节能相关标准体系。因为,没有相应的建筑节能标准,就无从评判某一栋建筑到底节能与否。《节约能源法》第14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建筑节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标准化法》则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强制性)。强制性标准,强制执行;推荐性标准,自愿执行。基于此,建筑节能相关强制性标准,同样属于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从2008年颁布第一部建筑节能标准至今,在建筑节能领域,不同部门颁布的相关标准共计126部,包括:国家标准3部(含2部强制性标准和1部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13部(含10部强制性标准和3部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109部(含78部强制性标准和31部推荐性标准);其他标准1部。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的法律;而广义的法律除了狭义的法律以外,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军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因此,我国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外延,不应囊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即俗称的“红头文件”。但是,基于我国基本国情、法律制度的架构方式以及政府特有的工作模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的法律体系演进过程中,往往发挥着举足轻重、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架构过程中,我国采用的是“自上而下,行政强力推进”的工作模式,因此,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其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则更是突显。在建筑节能领域,各地根据具体的情况,制定了大量的“通知”、“决定”、“函”等行政规范性文件,推动着建筑节能工作的良性运行。

二、我国现行建筑节能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不同位阶法律规范失衡,法律效力体系不合理

目前我国尚无《建筑节能法》这样一部规范性法律文件,且在我国建筑领域的统帅之法――《建筑法》中,并无建筑节能的直接规定。现有建筑节能法律条文散见于3部法律之中,且仅有十余条,寥寥无几的法律条文很难起到立法者预期的立法效果。因此,我国现行的建筑节能法律体系不得不面对上位法缺失这样一种尴尬的现状。当某一法律体系中上位法缺位、难以给下位法提供立法支撑之时,诸多的下位法难免就会出现种种问题,比如立法精神不统一、法律概念表述不规范,甚至法律条文之间发生冲突也是可能的。而在我国建筑节能法律体系中,上位法缺失带来的最为突出的弊端则表现为“立法精神不统一”。

譬如,在我国现有的3部建筑节能上位法中, 无一例外地对建筑节能均持“鼓励”的态度,如《节约能源法》第40条的规定。随着能源形势的日益严峻以及对节能重视程度的不断加强,不少地方政府却对建筑节能采取了“强制推行”的态度。如《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民用建筑工程……未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如前所述,在我国现行建筑节能法律体系中,独挑大梁的是大量的规章,这虽然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与实际的契合,但在我国法律位阶之中,“规章”处于最末阶,其法律效力有限。同时,规章通过为建筑节能法律关系主体设定若干建筑节能法律义务,来达到规范其行为目的。若建筑节能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之时,就会带来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由于建筑节能领域的法律法规以规章为主,这也就意味着:在建筑节能领域,主体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以行政法律责任为主,其涉及面虽广,但是往往处罚力度都不太大。

(二)现有标准体系不合理、不科学

在我国现行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中,囊括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但是,不同层级的标准数量分布极其不合理,国家标准仅3部,行业标准13部,地方标准则多达109部;在这125部标准之中,90部为强制性标准,35部为推荐性标准。根据我国《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不同的标准之间也是有效力位阶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强制性标准强制执行,其他标准推荐执行。而在我国现行建筑节能标准体系之中,国家标准少,地方标准多,这也就意味着,统一的标准较少,区域性的标准较多。

同时,现有标准体系中的评价指标不够科学。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已经分气候区及建筑类型编制了多部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而在这些标准中,均是以围护结构的性能指标、以围护结构的做法与传热系数作为节能与否的评判标准,评价指标较为单一。如今,以单一性能指标作为节能技术指导的节能标准体系,和我国目前以提高建筑性能和设备效率为主的建筑节能主流思想已经不够契合了。

(三)行政命令多于法律规范

在我国现行的建筑节能法律体系之中,行政规范性文件撑起了“大半壁江山”。行政规范性文件确有法律规范不具备的众多优势,如制定程序简易、内容具体明确等,但其较之于法律规范,弊端也非常明显:其一,行政规范性文件虽然兼具灵活性与高效性,但是稳定性较差,政府政令往往易于“朝令夕改”,频繁变动的政令容易使人们无所适从,进而影响到人们对政令的信赖程度和政令的推行。其二,从内容上而言,行政规范性文件虽然更为具体、明确,更具可操作性,但越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较为严重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仅“纵向越权”(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越权),而且“横向越权”(同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越权);更有甚者,部分文件制定者从局部利益出发,制定出与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对我国现行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不同位阶法律规范,架构合理法律规范效力体系

法律位阶可明确不同类型法律规范间在调整事项上的权限范围,从而实现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统一。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具体到建筑节能法律体系而言,立法模式采用的是“传送带模式”。所谓“传送带模式”也就是通过相关的中介,传递立法者的意志,使其在社会生活中能得以具体实施。具体到法律规范上,“传送”表现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传送带模式”下所传递的理念、价值应该是一致的,这才能保证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性。若法律体系之内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失衡”,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缺位,即便有着大量的规章存在,“传送带模式”中没有足够的一致理念、价值向下传送,体系内部的和谐与统一则很难实现。在笔者看来,规范、高效、科学的法律体系,一定是实现了上位法与下位法“科学配比”的法律体系。

(二)构建科学、完备的标准体系

建筑节能标准是建筑节能的基础,标准体系也是建筑节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其重要性自不待言。纵观国外建筑节能标准发展历程,有如下的启示值得我们借鉴:其一,标准需要不断地“与时俱进”。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能耗要求的不同,建筑节能相关标准也是不同的。国外的建筑节能标准从颁布至今,往往经历了多次变革,反观我国的相关标准,特别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却显得有些“陈旧”,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2010年前后,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再一次更新了本国的建筑节能标准,纷纷制定越来越严格的标准,以应对能源短缺和环境恶化带来的压力。

其二,国家统一推行必备的能效标准和有针对性的强制措施。建筑节能领域必备的标准应以强制性法律、法规的形式颁布,各地建筑必须达到这些标准方可入市。当然,各地根据本区域具体情况的不同,可以制定高于这些标准的区域标准。建筑节能的必备标准和最低标准必须具备法律强制执行力,同时,对于政府机构及军队等公共设施也应当实行强制性的建筑节能措施。任何人一旦不遵守这些强制性的标准和措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政府所确定的建筑能耗目标能够顺利实现。

(三)依法限制行政规范性文件

国家要实现行政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必不可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促进行政机关处理事务的效率,还可以提升行政管理中的秩序性。再有,以往我国的政府是“经济建设型”政府,“以统治为中心”,政府的工作模式是“文件治国”。再加上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适用上的便利性,因此,我国许多领域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范围越来越广,“越权”严重。

20世纪末至今,我国政府注重强调建设“服务型”地方政府,强调“从以统治为中心向以管理为中心的转变”,进而“从以管理为中心向以服务为中心的转变” ,政府的工作模式转为“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则必然要求“依法行政”,要依法将行政规范性文件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即制定程序合法、制定权限合法、制定内容合法等。但若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受审查,所谓的“限制”就是一句空话。所幸,据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因此,只有将建筑节能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到法律审查的范畴之中,厘清建筑节能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建筑节能法律规范的边界,方能构筑科学的、完备的建筑节能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周庆九、 建筑节能政策法规体系分析及实施效果实证研究[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4(2):32―34

[2]胡玉鸿、 试论法律位阶的划分标准[J]、中国法学,2004(3):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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