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定价方法(精选8篇)
时间:2023-07-02
时间:2023-07-02
【关键词】权益性金融资产;归类;影响;监管
一、研究背景及其研究目的
财政部于2006年2月了新《企业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会计发展史上的一次伟大变革。在这一变革中,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运用成为最大的亮点。作为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应用的代表性领域,权益性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体现了新企业会计准则理念的核心变化,并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增减和股票市价的涨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另一方面,不同的权益性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方法不同,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影响存在差异,但新准则没有明确界定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划分标准。某项金融资产的具体分类,主要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风险管理、投资目的等因素,这为企业管理层对权益性金融资产的归类留下了选择空间。
二、权益性金融资产的范畴
(一)权益性金融资产的内涵
金融资产是金融工具的资产化形式,是对负债性金融工具或权益性金融工具投资的结果。本文所称的权益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对股票及其他权益性金融工具投资而形成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个项下。其中,归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项下的权益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准备在近期内出售以赚取差价而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基金等;归属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下的权益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
(二)权益性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的联系与区别
权益性金融资产的“镜像”是股票及其他权益性工具,与资产负债表上的“长期股权投资”同属于股权投资,且上市公司的部分权益性金融资产就源于股权分置改革后取得流通权的原非流通股。两者的会计核算方法有本质上的区别,最显著的区别是:不管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期末的账面价值都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报告,确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表决权比例、对被投资单位的实质性影响等标准进行划分,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核算。
三、权益性金融资产的归类影响分析
对某项资产的归类偏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项资产的归类对公司本身的影响。下面笔者通过比较分析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以及会计处理差异对公司会计指标、全面收益、所得税、股票价格等方面的影响,以对管理层的归类偏好做出判断。
(一)会计处理比较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同属于金融资产,都在活跃的市场上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它们的会计核算方法适用于独立的具体准则——《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两者的会计核算有以下异同:
一是初始计量时,交易性金融资产将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交易费用作为初始成本入账。二是期末,两者都按期末公允价值调整账面价值,但交易性金融资产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公允价值的正常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下跌重大或属非暂时性时,需计提减值损失,减少账面价值;在计提减值后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又上升时,如果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属于对负债性金融工具投资,则冲减原计提的减值损失(不在分析范围),如果属于对权益性金融工具投资,增加资本公积。三是处置时,两者都须将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出,但交易性金融资产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转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转出。
(二)会计处理差异的影响分析
1、对会计指标的影响
如果不考虑取得时所发生的交易费用,一项权益性金融资产被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与被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对不发生减值的持有期间的利润有差异,对减值期间及处置时的利润没有影响。当所持有的权益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上升时,金融资产不存在减值,如果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导致当期利润、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上升;如果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只会导致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每股净资产的增加,不影响利润指标。处置时,两种归类方法确认的投资收益总额都等于出售价格与初始投资成本的差额,且投资收益的大小都受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变动趋势的影响。在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持续上涨的情况下,会使出售当期的投资收益大幅增加,每股收益大幅上涨;反之,在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的情况下,会使出售当期的投资收益大幅减少,每股收益大幅下跌。处置时两种归类方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唯一差异来源于取得金融资产时对交易费用的处理差异。由于取得投资时的交易费用是一次性的支出,且金额一般不大,在本文的分析中忽略不计。
2、对全面收益的影响
(1)全面收益的含义:企业的全面收益是指“在报告期内,除与所有者之间的交易以外,由于其他一切原因所导致的净资产的变动”,包括公司的经营损益、持有资产的未实现和已实现的利得和损失。其中,公司的经营损益是指传统的会计利润;持有金融资产的未实现利得和损失是指在持有期间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上升和下降,也包括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的减值损失;持有金融资产的已实现利得和损失是指从取得至出售金融资产所确认的投资收益,包括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持有金融资产取得的应收股利、出售金融资产时收入超过账面价值的差额及转出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
(2)全面收益的计算
全面收益=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投资者投入+向投资者的分配=(期末的资产-期末的负债)-(期初的资产
-期初的负债)-投资者投入+向投资者的分配
全面收益的计算基于企业的资产、负债的变动,体现了新准则的资产负债表观,有别于传统的收入、费用观的会计理念。交易性金融资产对取得投资时的交易费用作费用化的处理方法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交易费用作资本化的处理方法,只影响取得金融资产当期的全面收益,不影响以后各期的全面收益的大小。另外,利润表的损益最终会结转到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下,如果不计所得税,则交易性金融资产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处理方法也不影响全面收益。因此,采用全面收益评价公司的绩效,可减少公司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应以全面收益作为会计监管和市场监管的一个基础性指标。
3、对所得税的影响
(1)公允价值变动对当期和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的影响分析。税法规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置时一并计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某项金融资产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不仅不影响当期应交所得税的大小,也不影响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因为不管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时确认的损益都等于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后的差额加上原计入损益或资本公积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实际上等于处置收入扣除初始入账成本的差额,因此,不管归类为何种权益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对未来期间的所得税没有影响,即两种处理方法的递延所得税相同。
(2)资产减值对当期和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的影响分析。交易性金融资产不需计提减值,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下跌严重或属非暂时性时,需将公允价值的下跌作为减值损失,计入损益表。税法规定:除应收账款按期末余额5%。计提的坏账准备允许税前扣除外,公司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发生实质性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税法对资产减值的处理与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相一致。因此,虽然新准则对这两种权益性金融资产是否计提减值的规定不同,但不同的归类不会带来所得税的差异。
(3)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分析。新准则规定,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根据会计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计算“暂时性差异”,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包含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部分,由于不同归类不影响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因而也不影响所得税费用。
可见,虽然人为因素可以操纵计入损益表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资产减值损失”的大小,但不能因此调节所得税。所得税是公司的一项重要费用支出,由于权益性金融资产的归类不影响公司所得税,由此可排除公司借助改变权益性金融资产归类进行税收筹划的动机。
4、对股票价格的影响
新准则下,权益性金融资产的不同归类对公司会计指标的影响有差异,但这种会计信息的差异只是会计政策选择的结果,并未实质上改变公司的内在价值。如果资本市场是强有效的,权益性金融资产的不同归类不影响公司的股票价格,但在资本市场有效性不强,人们识别、利用会计信息的能力不高,只能简单使用少数几个财务指标进行决策的情况下,这种由会计政策选择引起的会计指标的差异传导到资本市场,对公司的股票价格、关联公司的股票价格乃至整个股票市场可能产生深刻的影响。
有众多中外学者关于会计信息有用性的研究表明:会计信息有助于投资者预测公司收益、评估股票价值并做出买卖决策。有不少学者通过数据检验证明:每股净资产或每股收益的变化,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影响。还有价值相关性的实证检验结果进一步表明:每股收益对公司股票价格的解释能力大于每股净资产及其它财务指标的解释能力。如曹国华、赖苹2006年的研究《净资产、剩余收益与股票定价:会计信息的有用性研究》中得出的结论:当期的每股净资产对股票价格的解释能力较弱,当期的每股收益对股票价格很有解释能力,未来的每股收益对预测股票价格没有太多帮助。
据此推测,在一定条件下,当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上升时,为了提高公司的营业利润、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以至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持股公司更倾向于将长期股权投资归类为权益性金融资产,或将权益性金融资产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而当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下降时,持股公司更倾向于将权益性投资归类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将权益性金融资产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前提条件一是持股公司认同有关资本市场的会计信息有用性、价值相关性的实证研究结论;二是会计利润指标、市场价值指标在评价经营者业绩时权重适当;三是持股公司对股票市场有合理的预期。显然,股票市场价格是多种因素的综合结果,受宏观政策、资金的充裕程度、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持股公司难以预测所持有的股票的价格走势,而其他的两个前提条件是否能满足还有待验证。由此推断,管理层不存在明显的借助权益性金融资产的不同归类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动机。
四、结论
综上所述,一项权益性金融资产被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被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影响公司的会计指标,进而影响公司的股票价格,但不影响公司的全面收益、所得税。由于股市的不确定性,企业管理层在投资权益性金融资产时,不应存在明显的通过改变权益性金融资产的具体归类影响股票价格的倾向。如果在监管中更强调全面收益指标的作用,可消除企业管理层通过改变对权益性金融资产的归类而影响会计指标的动机。但权益性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相比,两者的会计核算方法有本质上的不同。一项股权投资被归类为金融资产与被归类为长期股权投资,对公司的业绩及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差异悬殊。因此,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应对企业的股权投资归类的正确性进行监管。在监管时,应重点关注权益性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划分的正确性、合理性。
【参考文献】
[1]汝莹,符蓉、经济收益、会计收益与全面收益的比较分析、四川会计,2003年第5期、
关键词:新准则 债券投资 核算 方法 比较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根据公司购买债券目的不同,可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三类,由于公司投资债券的意图不同,因此投资期限与金额也会不同。本文针对这些变化之处进行简要的研究,以供参考。
一、购买债券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与税法差异分析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以及应用指南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比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交易性金融资产企业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在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案例一:2007年7月1日,光明公司从二级市场支付价款1020000元购入南钢公司发行的债券(每张价格为102元)债券10000张,另发生交易费用2040元(交易费用为成交金额的2%、)。该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剩余期限为2年,票面年利率为7%,每年4月1日付息一次,光明公司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007年12月31日南钢债券的收盘价为108元,2008年4月1日收到债券利息为每张为7元,5月20日以每张103元价格转让,交易费用为2060元。
会计核算如下:
1、2007年7月1日购买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20000
投资收益 2040
贷:银行存款 1022040
2、2007年12月31日期末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6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0000
3、2008年4月1日收到利息
借:银行存款 70000
贷:投资收益 70000
4、2008年5月20日光明公司转让持有的全部南钢公司债券
借:银行存款 1027940
投资收益5206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020000
――公允价值变动 60000
同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0000
贷:投资收益 60000
新准则对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方法体现的是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而税法体现的是成本计量属性。光明公司2007年7月1日购买股票时发生的交易费用2040元,会计上作直接投资收益的借方,减少利润,而按照新所得税法规定,购买股票发生的交易费应该计入投资的成本,因此需要纳税调增2040元:2007年12月31日投资的公司债券按照期末公允价值计量,升值60000元,企业会计一方面增加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60000元,同时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增加利润60000元,但是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因此需进行纳税调减60000元;2008年4月1日收到利息时,会计核算确认为投资收益,而税法规定投资公司债券收到利息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收到的是投资国债的利息则免税,因此本例中会计与税法对于收到的利息处理是一致的:2008年5月20日光明公司转让持有的全部南钢公司债券时,会计与税法存在的差异是由于投资成本处理的不同,因此需要转回,需要纳税调减2040元,因此新准则下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与税法存在较大的分歧,必须认真对待。
二、购买债券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与税法差异分析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因此,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处理主要应解决该金融资产实际利率的计算、摊余成本的确定、持有期间的收益确认以及将其处置时损益的处理。
新准则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同时,在持有期间应当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三、购买债券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与税法差异分析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购人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归为此类。
新准则规定,企业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债券投资的,应按债券的面值,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差额,借记或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资产负债表日,应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科目,按可供出售债券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出售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科目,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在会计处理上,与终止确认相对应,未终止确认时,企业不得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第一,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企业在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企业面临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以下情形通常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1、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企业出售金融资产时,如果根据与购买方之间的协议约定,在所出售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无法收回时,购买方能够向企业进行追偿,企业也应承担任何未来损失。此时,可以认定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固定或是原售价加合理回报。在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中,转出方将予回购的资产与售出的金融资产相同或实质上相同、回购价格固定或是原售价加上合理回报的,表明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例如,采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交易卖出债券等。
3、附总回报互换的金融资产出售,该互换使市场风险又转回给了金融资产出售方。在附总回报互换的金融资产出售中,企业出售了一项金融资产,并与转入方达成一项总回报互换协议,如将该资产产生的利息现金流量支付给企业以换取固定付款额或变动利率付款额,该项资产公允价值的所有增减变动由企业承担,从而使市场风险等又转回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
4、将信贷资产或应收款项整体出售,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购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等进行全额补偿。企业将信贷资产或应收款项整体出售,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的条件,但由于企业出售金融资产时作出承诺,当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将来发生信用损失时,由企业(出售方)进行全额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实质上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
5、附重大价内看跌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跌期权的金融资产买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按照与购买方之间签订的看跌期权合约,购买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该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由于该看跌期权为重大价内期权,购买方到期时或到期前很可能会行权,此时可以认定企业保留了该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故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6、附重大价内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卖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
第二,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转移实际上反映了企业对所转移金融资产风险和报酬的风险敞口,这一风险敞口并不与资产整体有关,而是限制为一定的金额。即企业对被转移资产继续涉入的程度。继续涉入的方式主要有:具有追索权、享有继续服务权、签订回购协议、签发或持有期权以及提供担保等。有时,企业仅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例如,保留一项买入期权,以回购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某一部分;保留所转移金融资产上的一项剩余权益,该剩余权益使企业仅保留了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重大风险和报酬。此时,企业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部分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共2页: 1
论文出处(作者):
在税务处理上,金融资产转移未终止确认的,从理论上讲尚不满足计入收入总额的条件,不应当确认为应税收入,因为此时企业尚未具备纳税能力。
二、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的计量和税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金融资产整体转移的损益=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如为累计损失,应为减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其中,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因转移交易收到的价款+新获得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转移获得服务资产的公允价值-新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因转移承担的服务负债的公允价值。
企业在运用上述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形成的损益的计算公式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因金融资产转移获得了新金融资产或承担了新金融负债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并将该金融资产扣除金融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新获得的金融资产或新承担的金融负债,包括看涨期权、看跌期权、担保负债、远期合同、互换等。二是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或损失,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是指所转移金融资产转移前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累计额。
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按照规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且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因此,对于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在计量该项转移形成的损益时,应当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或损失予以转出。
一、金融工具会计核算的主要变化
新准则颁布以前我国商业银行执行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的会计核算差距较大,在此之前我国没有单独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相关的会计处理是根据原投资准则和负债的规定进行核算,原投资准则根据管理当局的意图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长期投资根据投资工具的不同又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市价恢复后冲销已经提取的跌价准备,但是最多将短期投资账面价值恢复到原投资成本。而长期投资则根据账面价值与可回收金额对比,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需要提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可回收金额上升后可转回已提取的减值准备,最多恢复到原始投资成本。而对于衍生金融工具没有明确的规定,商业银行衍生金融工具的未实现盈亏在表外进行披露。由此可见原来的投资准则是建立在成本模式上的会计核算,跌价和减值准备是谨慎性原则对历史成本原则的修正。上市金融机构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财政部财会[2005]14号文《关于印发的通知》已经提前采用了新的金融工具计量模式。
由于我国对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经营的管制,新准则中与商业银行金融资产和负债核算直接相关的准则有四个,分别是第22号的《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24号《套期保值》和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对金融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上市商业银行实行股权激励而实施的股份支付也要求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从而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监管产生影响。
(一)对金融工具核算引入公允价值计量除了长期股权投资外,新准则改变了长期和短期投资的分类,将金融工具划分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其中金融资产又可以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资产。初始确认时无论是金融资产还是负债都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在后续计量时第一和第四类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不同之处是第一类公允价值的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影响本期经营成果;而第四类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的资本公积,待该资产终止确认或者减值时转入损益,第二和第三类采用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负债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其中前者用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公允价值的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后者采用摊余成本计量。
由历史成本转向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结合方式计量会使金融工具市价的变化影响当期利润或所有者权益的金额,而这些资产的市价可能在下期发生相反的变化,使已经计入损益或者权益的部分转回,由于管理者难以直接控制金融工具市价的变化从而导致利润和权益的波动性加大,影响会计上的资本计量。又由于我国没有公允价值计量的详细指引,商业银行在应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时的难度较大,影响计量结果的可靠性。
(二)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资产减值提取的标准变化。目前商业银行的减值和跌价准备采用的是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和判断未来可回收金额的方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由于有明确的市价以及提取跌价准备的金额因而较容易确定,判断未来可回收金额的方法取决于管理层对未来的预计,主观性比较大。目前商业银行的贷款资产首先提取一般准备金,然后在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分类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而新的准则要求提取减值准备必须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了减值。除了直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无须考虑减值问题,其他金融资产在有明确证据的情况下都需要提取减值准备。
二是减值损失的转回变化。原来的投资减值和贷款损失准备的转回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根据金融工具资产的种类确定不同的转回方法,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债务工具在减值后有证据表明价值恢复的通过损益转回,最高不超过提取减值前的摊余成本;而可供出售的权益工具发生的减值损失不能通过损益转回,要通过资本公积转回。可供出售的债务工具发生的减值损失价值恢复的可以通过损益转回已经提取的减值准备,而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不得转回。对减值转回的限制有利于抑制管理层盈余管理的行为,但是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不得转回使得投资在转让之前的减值减少利润,而在处置当期的利润显著增加,使不同会计期间的资本波动性加大。
三是减值准备的提取方法变化。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要求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的方法提取减值准备,与现行的商业银行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相比要求商业银行对未来现金流量做出合理预计并采用特定的利率折现,对商业银行的会计估计的要求更高,使商业银行为满足监管资本需要调节当期减值准备的空间增加。
(三)套期保值会计 在新准则颁布之前我国没有针对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处理规范,商业银行也不存在真正的套期保值会计。套期工具的未实现利得或者损失不纳入表内核算,被套期项目的浮动盈亏也不进行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采用国际会计准则通行的分类方法将套期保值分为现金流量套期、公允价值套期和境外净投资套期三类,要求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抵消后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由于有效套期必须能够抵消被套期项目的风险,抵消后的差额对当期损益和权益不会产生显著的影响。不符合有效套期的只能按照相应的会计准则进行确认计量。新会计准则允许对预期交易进行现金流套期,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未实现利得或损失计入权益,待被套期的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从权益中转入损益。
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程度高,但是由于历史成本是过去信息,对会计信息使用人面向未来的决策相关性程度低。新会计准则的导向是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因此对商业银行的金融资产和负债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
动无论是直接计人损益还是计入资本公积最终都会影响账面的资本,但是公允价值的可靠性程度低,对监管当局的资本充足监管提出了挑战。
二、执行新准则对商业银行监管资本计量的影响
商业银行监管为了达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目标,通过对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来限制商业银行为盲目追求利润而扩大高风险的资产项目。《巴塞尔协议》确定的资本充足监管成为商业银行监管的核心。会计资本是资产与负债账面价值的差额,体现的是所有者对银行净资产的要求权。而监管资本的作用是对未预期损失的缓冲,对于那些不符合会计资本要求的长期次级债务由于在清算时位于一般债权之后,按照监管的规定可以作为附属资本计算资本充足率。按照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量规定(2004),银行监管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核心资本除了不包括所有者权益中银行提取的一般准备金外,基本与会计的所有者权益一致,但是要扣除合并商誉,具体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东权益。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资本充足率的基本计算公式如下:资本充足率, 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总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商业银行会计核算的改变必然影响到银行净资产从而影响银行监管,因为监管需要的基础信息来自于会计信息。对银行资本监管产生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资产与负债分类和确认的改变影响监管资本的计量商业银行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由表外纳入表内核算首先面临的问题是要将其划分为金融资产或者负债,而现行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将表外披露的衍生金融工具首先转换成基础金融工具,再按照基础金融工具的风险系数计算资本。衍生金融工具的划分直接影响资产金额和负债金额,进而影响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同时影响到资本充足率计量结果。如商业银行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在转换前作为负债核算,实际转换部分作为所有者权益核算,而按照新会计准则在可转换债券发行后就需要首先确定负债部分的价值,总金额减去负债部分作为所有者权益核算,分割后不得改变,这部分差额是认股权的价格,计入所有者权益。资产证券化业务由于将信贷资产从表内转向表外,由于减少了资本充足率公式中的风险加权资产降低了监管资本的要求。对不同类型的资产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因此对不同类型资产的相互划转可能成为管理当局调节利润和资本的手段,必须根据新的会计核算方法修订资本的计量方法。
(二)公允价值的应用对资本计量的影响新准则的最大特点是对金融工具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优点是可以及时反映市价变化对商业银行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影响,为证券市场投资者提供更加相关的信息。但是金融工具市价的波动将会使银行的损益和所有者权益波动频繁,影响银行资本充足的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对直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资产会影响到当期的利润和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而影响未分配利润,而对于可供出售的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化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待该资产转出时将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的不确定性管理层难以控制,纳入表内核算直接影响到会计利润和资本,而目前的资本计量方法中账面所有者权益除了一般准备金外都直接作为核心资本计算,一般准备金作为附属资本。新会计制度下所有者权益中包括了由于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损益,具有暂时性和不确定性,新准则实施后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影响部分是否能够作为核心资本有待明确。从监管资本的性质来看必须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才能体现对存款人利益的保护,而公允价值变动所带来的利润和资本公积的变化不具备这一要求,应该排除在监管资本的核心资本外。
(三)股份支付股权和期权激励对资本计量的影响我国《证券法》、《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企业可以通过股票期权等权益工具对职工实行激励,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允许建立股权激励机制。我国的上市银行也开始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方案,由于在此之前没有相应的会计规范,各企业的股权激励处理不尽相同。新会计准则对股权和期权激励的会计规范体现在第11号《股份支付》中,《股份支付》准则要求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无须等待期即可行权的按照授予日的股份公允价值计入费用和资本公积;须等待的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估计可行权的股份数量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人费用和资本公积。行权日根据实际行权的股份数量转入股本和股本溢价。由此可见如果实行了股权激励方案,银行的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会受到激励股份的数量和授予日的股票价格影响,而此类资本公积并不能体现出对风险的缓冲作用,不符合监管资本的本质。以业绩为依据的股权激励方案可能促使管理层为了自身的股权利益而操纵利润到达股权激励规定的行权标准。新会计准则中由于对金融工具会计广泛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一方面导致当期未实现的收益和损失计入当期的利润或者资本公积,直接影响到会计资本的确定,另一方面由于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监管资本与会计资本的协调
金融资产会计核算的变化使净利润和所有者权益包括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净利润既包括正常经营的损益也包括某些管理者难以控制的市价变化带来的损益,虽然为了突出公允价值变化和资产减值损失的影响,新准则要求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资产减值损失单列,但最终会影响未分配利润进而影响所有者权益。对于那些不直接通过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则直接影响所有者权益。金融监管机构需要根据准则的变化及时调整监管资本的标准和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体现监管资本的实质。
[关键词] 风险度量 极端值理论 连接函数 VaR
一、引 言
风险与收益相伴而生,无论是以企业为主导的微观经济主体还是整个宏观经济都或多或少、自觉或不自觉的暴露于风险之中。金融风险因其所导致的巨额经济损失和损失的不确定性而备受人们的普遍关注。大体可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中因关联方无力履行其职责所带来的风险谓之信用风险。早在20世纪70年代前,金融市场价格的平稳变动使信用风险居于金融风险的主导地位。自7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系统掀起了一场翻天覆地的深层变革。以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土崩瓦解为重要标志的市场价格体系取代了固定价格体系,增强了世界范围内的金融环境的不稳定性:金融资产的交易活动越发频繁,其流动性日益高涨,新的金融工具不断涌现,金融市场一体化趋势进一步加强等。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或利率的不利变动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由此造成的损失谓之市场风险。主要集中体现在利率、外汇、股票,以及普通商品上(Shcachter、2001)。尽管信用风险曾在金融风险市场独领,市场风险仍是当今金融市场的土要风险形式。
过去的十几年,世界范围内金融市场的频繁动荡,甚至某些领先机构也难逃因市场风险而遭际倒闭的厄运。著名的巴林银行的倒闭,长期资本管理公司的破产等这些鲜活的例证无不叫人触目惊心。人们在痛斥、动摇现有风险管理系统之余,开始着力寻找新的风险管理方法。金融风险度量理论、资产组合理论和资本定价理论奠定了现代金融管理理论的基石,三者一脉相承相互关联,其中风险度量理论是基石的基石。
二、金融风险度量的理论研究背景
统计方法(Statistical approach)和情景分析方法(Scenario approach)是金融风险度量的两种主要方法。其中统计方法是利用统计和概率理论预测金融资产未来值损失的不确定性。情景分析方法通过对现有资产在未来潜在市场情景中的重新估价计量风险。实践中常将两者结合使用,以统计风险管理模型为基础,以案例式情景分析为补充。
Markowitz(1952)假设金融资产收益率随机变量服从正态分布,用标准差度量市场风险,引入了现代资产组合理论(Modern Portfolio,TP),开创了定量研究风险管理之先河。然而这样的假设往往与事实相违,期望和方差作为确定服从正态分布的金融资产收益率随机变量的两个仅有的参数而失去了基础。用标准差作为惟一的风险度量指标也不攻自破。即便如此,标准差也因同时度量了上方风险和下方风险而不满足人们对风险损失的主观认识。
上个世纪90年代爆发于亚洲的金融危机风卷残云,作为一种新的风险度量方法,在险价值(Value-at-Risk,VaR)方法应运而生。Dowd(1998)给出了在险价值(VaR)的确切定义:在险价值指在给定置信水平和时期下,资产的最大期望损失。作为新时期风险度量方法它突破了传统风险度量方法的缺陷。度量了金融资产的潜在损失的部分即为下方风险,满足人们对风险的主观认识。同时它还整合了单个风险因素,用一个量化指标度量风险。此外,用货币单位的最大期望损失度量风险增强了各资产和风险因素之间的风险大小的可比性与一致性。因而在险价值(VaR)方法自提出以来,备受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一致青睐。在金融风险管理领域久居一席之地。
为了和风险的经济意义相吻合,也为了弥补VaR的缺陷,Artzner等人在1999年提出了一个合理的风险度量应具备的条件即一致性风险度量的概念。一致性风险度量引进了次可加性的要求,与现实中利用对冲或分散化投资以降低风险的现象相符,且其他几条也符合市场风险的含义,因此满足一致性的风险度量是一个好的度量。VaR因缺少次可加性而不是一致性风险度量。作为对VaR的改进,有些学者提出了其他的风险度量,如:CVaR、ES、TCE、WCE等,它们满足一致性。
三、理论用之于实际的具体情况
1994年10月,J、P、Morgan将其RiskMetrics VaR系统首先公布于众,随后几年该方法近乎成为金融机构度量风险的半标准化方法。1996年银行监管Basel委员会提出了1998年的资本协议修正案,决定用在险价值(VaR)度量风险,进而成为决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标准。在美国,财政部货币监管署、联邦储备系统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三大金融监管机构1996年9月6日做出决议,自1998年1月1日起美国所有的银行都必须实施在险价值(VaR)风险管理方法,并定期报告评估结果。这些都为在险价值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金融风险度量的主要问题及解决
1、金融资产回报分布的厚尾问题
金融资产的确切分布鲜为人知,各种风险计量指标竞相出现。如早期的RsikMetrics系统用指数加权移动平均(EWMA)条件方法描述收益过程,并假定资产回报服从正态分布。可大量的实践却倾向于如下结论:月度或更长期限的时间序列数据往往表现为正态分布特征,周、日或高频时间序列数据更多表现为“厚尾”特征。如外汇市场(De Vries,1991),小麦玉米等实物资产(Mandelbrot,1963)等。
“羊群”理论从信息的角度出发,认为非对称信息或噪音导致了极端事件在特定方向上聚积,致使极端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进一步加大。它定性地解释了金融资产回报分布的“厚尾”现象。有限方差直接关系到分布的“厚尾”程度,Mande1brot(1963,a、b)为稳定列维(Levy)分布拟合金融资产回报的分布提供了经验的证明。此时“厚尾”分布所对应资产回报随机变量的二阶矩不存在,中心极限定理无效,但根据广义中心极限定理,众多随机变量的和收敛于列维分布。随后的研究却证明金融资产回报的尾部分布遵循更强的规则,与列维(Levy)分布相违。
极端值理论(extreme value theory,EVT)是统计学的分支,自20世纪30年代由费舍(Fisher)与逛皮特(Tippett,1928年)首次提出以来,长期应用于水力学和保险学中。与中心极限定理一样,它也是通过利用极限准则,通过研究极端样本事件对金融资产回报的“厚尾”分布建模,负责分析和解释极端事件。大量的事实研究表明,金融资产回报的分布具有明显的“厚尾”和非对称性(Lerich 1985;Mussa,1979)。用极端值理论(EVT)对金融资产回报的“厚尾”分布建模与传统的拟合金融资产回报的对称分布(如正态、t、ARCH、GAGRCH类分布等)相比更为有效。另外,还可以通过模拟一些极端市场情景,评估极端市场情景下金融资产回报的不利影响作为极端值理论用于风险度量的补充。
极值模型是测量极端市场条件下市场风险的一种方法,具有超越样本数据的估计能力,并可以准确地描述分布尾部的分位数。主要包括两类模型:分块样本极大值模型(BMM)和阀顶点模型(POT)。实践表明,BMM模型主要用于处理具有明显季节性数据的极值问题,往往造成大量数据的浪费,不能满足参数估计所需的样本量,增加了估计的误差。POT模型是一种基于超过某一阈值的极端值行为建模的有效方法,被认为是目前极值建模实践中最有用的模型之一。
2、金融资产回报极值分布的条件
同中心极限定理类似,极值分布同样依据极限准则,要求样本数据来自独立同分布的随机变量,满足此条件的极端值样本可直接用极端值理论(EVT)拟合极端分布。此类分布称为无条件极值分布。可事实往往并不如愿,金融资产回报的时间序列样本往往表现明显的自相关性和异方差性。为此,McNeil (1997)提出了基于条件极值分布的在险价值(VaR)。它先用GARCH模型描述金融资产回报时间序列数据的条件异方差性,用过虑后的样本数据中的极端值拟合无条件极值分布,同时这也考虑了金融资产回报分布的动态性。
3、金融资产回报分布的完整性
极值理论用于解释分析极端事件,利于金融资产回报分布尾部的估计。在较大置信度下,用极端值理论得到的分位数估计较其他方法有效。但当置信度并不充分大时,用极端值理论得到的分位数估计的准确性则大大降低。为拟合金融资产回报分布的完整方案,可将Rsik Metrics方法或历史模拟法和极端值方法相结合,其中前者用以拟合中心分布部分,极端值方法拟合尾部分布。这种拟合金融资产回报完整分布的方法通常称为混合方法。混合方法大量应用于经济学(Clark,1973)和金融学(Langari,1996、and Venkataraman,1997)等学科。
4、组合资产回报极值分布问题
对单一资产而言,极端值理论(EVT)是度量金融风险的强有力的工具。而实际应用中更多考虑的是金融产品组合的情形。其中以单项资产价值在组合资产价值中的比例为权重的加权方法,将组合资产拟合成单一复合资产,忽视了各单项资产之间的内在联系。虽具有理论的简洁性,可实践中却因投资比例的常变性而异常繁琐。
Sklar(1959)提出可将多变量的联合分布分解成单变量的边缘分布和连接函数(Copula)表示的形式。边缘分布描述单变量的分布,连接函数描述各变量的相关性。直至1999年后,该方法才正式应用于金融领域,用于组合资产的风险管理中。它将金融组合资产的风险分为两部分:单项资产的风险和组合资产的风险。
前者可完全用边缘分布描述,后者在前者的基础上完全由Copula函数决定。将单项资产回报的边缘分布代入连接函数,可得组合资产回报的联合分布的表达式。为此我们可用极端值理论拟合金融单项资产回报的极端分布,进而得到组合资产回报的联合极端分布。我国学者杜本峰(2003)介绍了用逆函数的方法模拟边缘分布,选择不同的Copula函数得到多元变量模拟的联合分布离散概率形式。实践证明,用该方法可得到一个与实际资产组合数据更为接近的联合分布,从而建立起更为有效的金融风险管理模型(Rank,2000)。
五、结论
文章在介绍金融风险度量的理论研究背景和理论用于实际的具体情况后重点围绕金融资产回报的分布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进行了分析得出的主要结论有:(1)在险价值(VaR)方法仍是目前最主要的金融风险度量方法。作为对VaR的改进,有些学者提出了满足一致性的其他风险度量,如:CVaR、ES、TCE、WCE等。(2)极值模型是测量极端市场条件下市场风险的一种方法,具有超越样本数据的估计能力,并可以准确地描述分布尾部的分位数。POT模型是一种基于超过某一阈值的极端值行为建模的有效方法,被认为是目前极值建模实践中最有用的模型之一。(3)先用GARCH模型描述金融资产回报时间序列数据的条件异方差性,用过虑后的样本数据中的极端值拟合无条件极值分布,同时这也考虑了金融资产回报分布的动态性。(4)可用极端值理论拟合金融单项资产回报的极端分布,进而通过连接函数(Copula)理论得到组合资产回报的联合极端分布。
参考文献:
[1]刘小茂:现代金融风险的度量方法[J]、统计与决策,2007(1):4-6
【关键词】 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摊余成本
引言
全球金融危机发生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受到了巨大的政治压力和舆论的指责,迫于压力,IASB和FASB联手启动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改进项目,旨在降低金融工具会计的复杂性,改善财务报告质量。本文将对IASB和FASB金融资产新分类的方法进行初步探究。
一、IASB和FASB关于金融资产的新分类方法
(一)IASB方面
IASB在2009年7月份了《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征求意见稿。其具体的关于金融工具分类条款如下。
1、关于计量基础。征求意见稿针对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提出了两种计量基础,分别是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与此相对应,金融工具分为两类,即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和按照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在意见稿中,IASB认为,以下两条标准将能有效保证使用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能对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1)该金融工具是否具有贷款的基本特征(即会导致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合同条款);(2)该金融工具是否基于合同收益率管理(如果主体的商业模式是在持有或发行金融工具时收付合同现金流的,则这项金融工具就是基于合同收益率管理)。
2、关于公允价值选择权。征求意见稿中延续了IAS39的对公允价值选择权的规定,即在可以消除或者显著降低确认或者计量的不一致性的情况下,允许主体在初始确认时将任意一项金融资产或者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关于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其规定,包括嵌入衍生工具特征的混合工具要么以公允价值计量,要么以摊余成本计量,不再进行分拆处理。
4、关于权益性投资。权益性工具一直是公允价值应用的代表领域,在征求意见稿中,所有的权益性工具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取消了IAS39中当某项金融工具属于非上市工具或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其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例外规定。
2009年11月12日,IASB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用以替换现行的IAS39,简化现行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的处理。IFRS9基本延续了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将现在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四分类,最终确定变成二分类,即以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分类的基础是主体管理金融资产的商业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除非企业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商业模式,否则新准则不允许重分类。对于混合合同,不再需要进行分拆处理,而是以整个混合合同为基础判断采用公允价值还是摊余成本计量。
(二)FASB方面
FASB关于金融工具的分类计量的意见如下:
1、所有金融工具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以公允价值反映,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净利润或者是其他综合收益,对于某些情况下自有债务将以摊余成本计量;
2、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某项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基于主体的管理意图和该工具的现金流量可变性,在期初确定的金融工具分类将不再改变。
(三)对IASB和FASB金融资产新分类方法的对比分析
1、共同点。双方都没有按照原有的IAS39中持有意图和能力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而是以计量属性入手进行分类,以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作为金融工具的计量属性,皆不允许金融工具的重分类。
2、不同点。IASB的建议是两分法,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两类金融工具,同时保留公允价值的选择权;而FASB的建议是所有金融工具都以公允价值来计量,仅以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净利润还是其他综合收益来划分金融工具,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长期负债仅为一个例外情形。关于分类的依据,IASB提出的两个标准分别是主体管理金融资产的商业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而FASB提出的标准是管理意图和现金流量可变性。
二、金融资产新分类方法对会计信息的影响
(一)对企业会计利润的影响
根据IAS39的规定,虽然将金融资产按持有意图和能力分为四类,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在计量金融资产时也终归于以公允价值计量和以摊余成本计量两种计量情况。
对于金融资产交易费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确认为当期损益,从而减少利润;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作为初始入账价值,不会对会计利润产生影响。对于公允价值的变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影响其持有期间的损益;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直接影响资本公积,不影响其持有期间的损益。但确认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时会减少当期利润。而在最终处置时,这两种计量属性的金融资产的影响都相同,都是将处置收入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且都将公允价值的累计变动转出,确认为投资收益。由此可知,两种计量的差别就在于交易费用的处理。在不考虑取得时所发生的交易费用时,不管一项金融资产如何被归类,公允价值的变动不会使该资产发生减值期间的利润产生差异,因而对其减值期间及处置时利润的没有影响。
在IFRS9和FASB的阶段性意见中,IASB和FASB至少在金融工具的计量属性的选择上已经有了一定的共识,即以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作为金融工具的计量属性,尽管这两种计量属性的定位有很大的差异,但两者的方向是一致的,从资产确认到确认终止,不管是以公允价值计量或是以摊余成本计量,在不考虑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其对企业的利润影响是大致相同的。
(二)对企业管理层操纵盈余的影响
根据IAS39的规定,企业所拥有的金融资产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可以重分类。这种规定,一定程度上给予了企业管理层的盈余操纵的空间。当金融资产可以按历史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这样管理层可以通过逐期计提减值准备来平滑损失,对持有债券较多的金融机构最为有利。在IFRS9和FASB征求意见稿中,对金融资产重分类的条件规定较苛刻,相对而言减少了利用重分类操纵盈余。
在IFRS9和FASB征求意见稿中,IASB对金融资产的分类作了严格的规定,扩大了原来以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的范围,FASB更是只规定除了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长期负债为例外情形的情况下,所有金融资产都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计量范围的扩大,使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相关性更强。
三、对IASB和FASB金融资产新分类方法的评论
IASB和FASB的新分类方法受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甚大,除了改进金融工具的会计分类和计量复杂性的长期目标外,短期的目标是要应对自美国本土向世界扩散的金融危机,故新分类方法也打上了诸多的美国烙印。对于FASB的意见稿,其在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上是比较大胆的,可以从根本上降低金融工具会计问题的复杂性。但这一提议的实施,还要取决于金融工具的范围、长期负债的界定、金融资产减值等问题的解决,更还依赖于能否制定出一套有效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型。
对于IASB而言,虽然减少了分类的层次,但复杂性依然存在,因为对商业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两个标准的评测,与之前的以判断管理意图和能力的评测标准相比同样令人迷惑。IFRS9提出了商业模式后,并没有给商业模式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是进行了举例。一方面管理层对商业模式的决定大多依赖对外部环境的判断并结合本企业的目标和风险;另一方面实务中的许多金融资产的运作无法与商业模式直接联系。因此,使用了商业模式这个评测标准,其主观性并没有减少。所以,不解决金融工具的混合计量属性问题,这种方式很难降低金融工具的会计问题的复杂性。
四、IASB和FASB金融资产新分类方法对我国的影响
我国现在正处于经济转型期,与发达国家成熟的市场经济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因此,当前在我国进一步扩大公允价值计量的应用范围有一定的困难。但从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来看,公允价值计量范围的不断扩大是一个趋势,因此需要做好以下工作,以应对公允价值计量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
(一)不断推进市场化程度
我国企业在金融资产中,贷款及应收款、持有至到期投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这三个类别正是按IFRS9分类和计量标准中建议取消的类别,除了少数一些金融工具可以继续以摊余成本计量外,其余均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由于公允价值的最好的依据是在一个活跃健全的市场中形成的市价,而我国的市场经济还没有充分发展,市场化程度比较低,在某些领域缺乏公开、活跃的市场,导致公允价值计量在实务中操作还比较困难。首先是没有公允价值估值的有效机制保障;其次是公允价值估值成本提高;最后是公允价值估值技术不成熟,结果误差较大,由此而得出的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必将会大大降低。因此,在我国扩大公允价值计量的应用范围,需要进一步提高市场化程度。
(二)提高我国会计、审计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公允价值的运用要求会计人员有较强的业务素质、职业判断和分析的能力,并且更多地关注现在和未来。这就使得会计人员除了熟悉企业自身的业务、市场状况,理解管理层的意图外,还需要更多地了解企业的潜在风险,熟练掌握计算机与其他技术,对我国的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审计人员,由于以商业模式进行判断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增加了审计的难度和工作量,将会增加审计的成本和风险,对我国的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带来巨大的挑战。因此,在我国扩大公允价值计量的应用范围,需要进一步提高我国会计、审计从业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
(三)构建我国的公允价值的理论框架或指南
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套专门的有关公允价值的理论框架或指南,公允价值的具体运用是由各个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这使得公允价值的具体运用缺少统一的理论依据,计量还没有形成一套比较规范的、标准的方法体系,从而影响了公允价值会计信息的质量。因此,我国会计理论界应当尽快构建我国公允价值的理论框架或指南,以提高我国公允价值信息的质量。
结束语
IASB和FASB的新分类方法虽然尚存差异,但可以看到减少分类层次和提升公允价值的地位是必然的方向。IFRS9的强制执行日为2013年1月1日,但现阶段我国市场化还不成熟,如果盲目跟风,修改我国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可能会对我国的企业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我们需要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并能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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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第二条 企业在进行金融工具列报时,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对金融工具进行归类。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以股份作为支付基础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四)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五)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六)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七)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第四条 本准则不涉及按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金融工具列示
第五条 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第六条 企业发行的、将来不以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一)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
(二)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第七条 企业发行的、将来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一)该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业没有义务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
(二)该金融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业只有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其中,所指权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
第八条 对于是否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来确定的金融工具(即附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负债。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发行方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一)可认定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相关的事项不会发生。
(二)只有在发行方发生企业清算的情况下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
第九条 对于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所有可供选择的结算方式表明该衍生金融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除外。
第十条 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
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发行该非衍生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权益工具收到的对价扣除交易费用(不涉及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行权益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后,应当增加所有者权益;回购自身权益工具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企业在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自身权益工具时,不应当确认利得或损失。
第十二条 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金融负债的,其相关利息、利得或损失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各种分配(不包括股票股利),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企业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一)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
(二)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第三章 金融工具披露
第十四条 金融工具披露,是指企业在附注中披露已确认和未确认金融工具的有关信息。
企业所披露的金融工具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作出合理评价。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编制财务报表时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等信息,主要包括:
(一)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指定的依据;
2、指定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性质;
3、指定后如何消除或明显减少原来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企业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说明。
(二)指定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条件。
(三)确定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的客观依据以及计算确定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所使用的具体方法。
(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利得和损失的计量基础。
(五)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
(六)其他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六)其他金融负债。
第十七条 企业将单项或一组贷款或应收款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该贷款或应收款项使企业面临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金额,以及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分散该信用风险的金额。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不能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发生财务损失的风险。
(二)该贷款或应收款项本期因信用风险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本期公允价值变动额以及自该贷款或应收款项指定以来的累计变动额。
第十八条 企业将某项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该金融负债本期因相关信用风险变化引l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
(二)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到期日按合同约定应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十九条 企业将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使该金融资产后续计量基础由成本或摊余成本改为公允价值,或由公允价值改为成本或摊余成本的,应当披露该金融资产重分类前后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和重分类的原因。
第二十条 对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性质。
(二)企业仍保留的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性质。
(三)企业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应当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四)企业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继续确认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作为担保物的金融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本期作为负债或或有负债的担保物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与担保物有关的期限和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企业收到的担保物(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在担保物所有人没有违约时就可以出售或再作为担保物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持有担保物的公允价值。
(二)企业已将收到的担保物出售或再作为担保物的,应当披露该担保物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是否承担了将担保物退回的义务。
(三)与担保物使用相关的期限和条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每类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详细信息,包括前后两期可比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期初余额、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期末余额之间的调节信息等。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违约借款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违约(本期没有按合同如期还款的借款本金、利息等)性质及原因。
(二)资产负债表日违约借款的账面价值。
(三)在财务报告批准对外报出前,就违约事项采取过的补救措施、与债权人协商将借款展期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套期保值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套期关系的描述。
(二)套期工具的描述及其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
(三)被套期风险的性质。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现金流量套期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现金流量预期发生及其影响损益的期间。
(二)以前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处理但预期不会发生的预期交易的描述。
(三)本期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金额。
(四)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五)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直接计入预期交易形成的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初始确认金额的金额。
(六)本期无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应当披露本期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第二十八条 对于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企业应当披露本期无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第二十九条 除本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外,企业应当按照每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披露下列公允价值信息:
(一)确定公允价值所采用的方法,包括全部或部分直接参考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或采用估值技术等。采用估值技术的,应当按照各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分别披露相关估值假设,包括提前还款率、预计信用损失率、利率或折现率等。
(二)公允价值是否全部或部分是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而该估值技术没有以相同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开交易价格和易于获得的市场数据作为估值假设。这种估值技术对估值假设具有重大敏感性的,企业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及改变估值假设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披露采用这种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的本期变动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数额。
企业在判断估值技术对估值假设是否具有重大敏感性时,应当综合考虑净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适用于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情形)等因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应当以总额为基础披露(在资产负债表中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净额列示的除外),且披露方式应当有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比较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
第三十条 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十二条(三)的规定,采用更公允的相同金融工具的公开交易价格或估值结果计量的,应当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类别披露下列信息:
(一)在损益中确认该实际交易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形成的差异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二)该项差异的期初和期末余额。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可以不披露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
(一)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的短期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二)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披露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因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而未作相关公允价值披露的事实。
(二)该金融工具的描述、账面价值以及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原因。
(三)该金融工具相关市场的描述。
(四)企业是否有意处置该金融工具以及可能的处置方式。
(五)本期已终止确认该金融工具的,应当披露该金融工具终止确认时的账面价值以及终止确认形成的损益。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金融工具有关的下列收入、费用、利得或损失:
(一)本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的净利得或损失。
(二)本期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利息收入总额或利息费用总额。
(三)下列项目形成的、在确定实际利率时未包括的手续费收入或支出: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企业为他人管理信托财产和其他托管行为。
(四)已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
(五)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期发生的减值损失。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各类金融工具风险相关的描述性信息和数量信息。
(一)描述性信息
1、风险敞口及其形成原因。
2、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和过程以及计量风险的方法。
上述描述性信息在本期发生改变的,应当作相应说明。
(二)数量信息
1、资产负债表日风险敞口总括数据。企业在提供该数据时,应当以内部提供给关键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为基础。企业运用多种方法管理风险的,应当说明哪种方法能提供最相关和可靠的信息。
2、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提供的信息。
3、资产负债表日风险集中信息。风险集中信息应当包括管理层如何确定风险集中点的说明、确定各风险集中点的参考因素(包括交易对手、地理区域、货币种类、市场类型等)、各风险集中点相关的风险敞口金额。
上述数量信息不能代表企业本期风险敞口情况的,应当进一步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在不考虑可利用的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如不符合相互抵销条件的净额结算协议等)的情况下,最能代表企业资产负债表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金额,以及可利用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信息。
(二)尚未逾期和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信用质量信息。
(三)原已逾期或发生减值但相关合同条款已重新商定过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六条 最能代表企业资产负债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金融资产金额,应当是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扣除下列两项金额后的余额:
(一)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已抵销的金额。
(二)已对该金融资产确认的减值损失。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类别披露已逾期或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已逾期但未减值的金融资产的期限分析。
(二)资产负债表日单项确定为已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信息,以及判断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所考虑的因素。
(三)企业持有的、与各类金融资产对应的担保物和其他信用增级对应的资产及其公允价值。相关公允价值确实难以估计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本期因债务人违约而处置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对应的资产所取得的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取得资产的性质和账面价值。
(二)这些资产不易转换为现金的,应当披露处置这些资产或拟将其用于日常经营的计划等。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剩余到期日所作的到期期限分析,以及管理这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流动风险的方法。
流动风险,是指企业在履行与金融负债有关的义务时遇到资金短缺的风险。
第四十条 企业在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到期期限分析时,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适当的时间段。列入各时间段内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金额,应当是未经折现的合同现金流量。
企业可以但不限于按下列时间段进行到期期限分析:
(一)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下同)。
(二)一个月至三个月以内。
(三)三个月至一年以内。
(四)一年至五年以内。
(五)五年以上。
第四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选择收回债权时间的,债务人应当将相应的金融负债列入债权人可以要求收回债权的最早时段内。
债务人应付债务金额不固定的,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的情况确定用于到期期限分析的金额。
债务人承诺分期支付金融负债的,债权人应当把每期将收取的款项列入相应的最早时段内;债务人应当把每期将支付的款项列入相应的最早时段内。
债权人吸收的活期存款以及其他具有活期性质的存款,应当列入最早的时段内。
第四十二条 金融工具的市场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包括货币风险、利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
外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外汇汇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利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
其他价格风险,是指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以外的市场风险。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敏感性分析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所面临的各类市场风险的敏感性分析。该项披露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相关风险变量发生合理、可能的变动时,将对企业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产生的影响。
(二)本期敏感性分析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设。该方法和假设与前一期不同的,应当披露发生改变的原因。
第四十四条 企业采用风险价值法或类似方法进行敏感性分析能够反映风险变量之间(如利率和汇率之间等)的关联性,且企业已采用该种方法管理财务风险的,可不按照本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披露,但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用于该种敏感性分析的方法、选用的主要参数和假设。
(二)所使用方法的目的,以及使用该种方法不能充分反映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可能性。
关键词: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比较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其中包括新增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新准则),而之前有关金融工具的核算在教学过程中是以《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相关规定为主要依据的。新准则以全新的概念阐述了各类企业的金融工具交易的会计处理,成为被关注的亮点之一,同时也成为会计工作者和在校大学生学习的难点之一。根据新准则第2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由此可见,金融工县的本质是一项合同,合同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同时形成另一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合同。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新准则明确要求将金融资产分为4类: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同时,将金融负债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两类。表面上看这些都是全新的概念,实际上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一些术语,取代了一些传统的提法。本文将对部分金融工具做比较分析。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与短期投资
(一)概念上的差异
原制度第16条规定,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新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新准则对金融工具的确认主要是以持有目的为依据。
(二)会计科目的差异
原制度主要设置“短期投资”、“应收股利”、“应收利息”、“投资收益”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进行相关核算。新准则主要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下设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等明细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投资收益”进行相关核算。
(三)计量方法的差异
1、取得时。原制度规定,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但不同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资,其投资成本确定方式也有所不同。新准则规定,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
2、交易费用的处理。取得短期投资的相关交易费用作为短期投资成本处理。而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3、期末计量。原制度规定,短期投资在期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而根据新准则。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与长期债权投资
(一)概念上的差异
根据原制度相关规定,长期债权投资指企业购入的在1年内(不含1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债券和其他债权投资。新准则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主要指企业从二级市场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和浮动利率公司债券等。
(二)会计科目的差异
原制度主要设置“长期债权投资”,下设“债券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两个明细科目进行相关核算。新准则主要设置“持有至到期投资”,下设“成本”、“利息调整”和“应计利息”等明细科目。
(三)计量方法的差异
1、取得时。原制度规定,长期债权投资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来确定。如果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也可以直接计人当期财务费用。新准则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确认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
2、交易费用的处理。新、旧规定对交易费用的处理相同。都计入了初始投资成本。
3、期末计量。原制度规定,企业的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在期末时按照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而根据新准则,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期末以账面摊余成本计量,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账面摊余成本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股票、债券和基金投资
(一)概念上的差异
新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和“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它持有的目的并非为了通过短期的价格波动而获利,而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主要指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
(二)会计科目的差异
根据原制度相关规定,股票、债券和基金投资根据不同情况主要通过“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科目进行核算。而新准则主要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总账科目,下设“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和“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三)计量方法的差异
1、取得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前文已提及,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合并方式取得的投资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其初始计量均有所不同,这里不再赘述。
2、期末计量。新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
四、贷款和应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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