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的思考(精选8篇)

时间:2023-07-04

法治建设的思考篇1

一、立法要坚持科学、民主,提高立法质量

党的十报告指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各种利益关系将更加错综复杂,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还十分繁重。在立法方面,我们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形势发展的需要。

1、坚持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这是坚持我国法律体系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的保证。

2、以中国国情和宪法为依据,这是我国法律体系科学性和合法性的保证。

3、总结历史、面对现实、放眼未来,把立足本国国情与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相结合,使法治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相统一,法治的民族性与普遍性相统一。

4、综合考虑道德、党纪、政纪、社区公约、村规民约以及传统风俗习惯,正确处理公民与国家和社会、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

二、行政执法要规范,推进依法行政

党的十报告提出要“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针对目前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高执法水平,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切实转变执法观念。要树立法律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要解决认识问题,首先从世界观、人生观着手,使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权力观,坚决摒弃人治思想,树立法治观念;其次是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执法人员“以法为本、以法为度、依法办事”的法制观念和能力。

2、切实加强执法制度建设。一是执法要着眼于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二是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权力与利益彻底脱钩,决不允许利用权力“寻私”。三是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各政党监督、社会组织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等,并且要把监督机制全面、有效地启动起来。

3、切实提高执法队伍素质。一是要切实抓好教育和培训工作,重点是搞好信念宗旨、公正执法、纪律作风、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抓好公正执法。二是整顿执法队伍,坚决把聘用的从事执法的合同工、临时工调离执法岗位或予以辞退。三是录用执法人员要有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切实把好进人关。

三、司法体制改革要积极推进

党的十报告强调指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是一个有计划、有节奏的渐进式过程。就目前来讲,我们需要做以下努力。

1、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2、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建立司法机关财政经费保障体制,解决制约司法独立的“瓶颈”问题。

3、建立高素质的司法队伍,为司法公正提供组织人事保证。

四、法制宣传教育要强化

党的十报告指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积极推进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加强和完善法律服务工作,仍然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长期战略任务。

法治建设的思考篇2

关键词:封建思想文化传统 去封建化 功利主义 农化意识

尽管封建政权在我国消亡已有百年,但两千多年的封建思想文化传统在现代中国身上的烙印却依然鲜活,它触及的领域是全方面的:更由于我由农村社会的特殊复杂性,使得农村社会法治建设中去封建化影响成了一个持久而普遍的要求,一个重要而艰巨的任务。去封建化的第一步就是要先找到农村社会中需要去掉其影响的那些封建思想文化传统。封建思想文化传统是一个统称的概念,泛指在封建社会中形成的各种意识、思想、文化和在其影响下形成的各种行为模式、习惯和传统。它其中当然不乏各种真善和理性的文化和思想,而作为去封建化的对象,是指那些依然延生在农村社会中,成为了农村法治建设的障碍,与民主、进步和文明相对立的封建思想文化传统。

一、农村社会大环境中的封建思想文化传统及其影响

(一)封建功利主义思想

封建功利主义思想是中国社会自古以来为官者和受功利主义教化的人们头脑中最根深蒂固的部分,它直接影响到作为社会个体的每一个人的行为。它往往使人们的行为趋于功利化,为了达到名利和私欲的目的,想方设法来规避不利、甚至是不惜赤裸地践踏法律,这样以来它就成了某些违法犯罪的思想根源。在农村社会上层的官员中,追求作为功绩化、政绩化的功利主义思想和行为大量存在,极大的阻碍了农村社会的正常发展和法治化进程。现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恶圈土地,牺牲农村和农民利益搞城市发展:人为地限制司法等机关接访、接诉、甚至是干预司法来降低本地区发案率,以彰显社会和谐稳定:操纵媒体封锁消息,瞒报矿难、事故、恶性事件的发生和死亡人数等现象直接和某些官员出于保护自己的政治前途和经济利益相关联。他们的功利第一位思想造成了对农民利益的严重冷漠,而且在事实上也侵害牺牲了农民的利益。由于农民的特殊弱势地位和逐渐扩大的国家行政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给了官员们的功利主义思想进一步发展的机会,如不加以控制,它所造成的农村社会问题将更加凸显和尖锐,近一年发生的多起群体性农民事件便与之不无关联。

(二)官本位及特权思想

在封建社会中,做官就意味着将拥有比普通老百姓更多的预期财富,更高的身份地位和更多的特殊权利。由于为官者和普通百姓对官的膜拜,整个社会形成了官贵民贱的思想,产生了贱民文化。官本位及特权思想越发展,贱民文化就越流行。在社会文明不断发展的当今中国,这一思想及贱民文化现状却没有多少改变,更由于农村社会和农民的特殊情况,被灌输了贱民思想的他们甚至没有勇气来突破这一等级观念,行为做事时战战兢兢唯恐自己贱民身份的暴露,而这又进一步助长了官本位及特权思想的滋生和蔓延。

与官本位及特权思想紧密相连的是强权思想,强权思想往往又会导致强权行为。地位和身份上的优势,一般会让官员们行为时思考的是“我怎么怎么样,你们该怎么怎么样”,他们从意识中蔑视他人权利,藐视法律和国家,认为自己就是法律。加上农民的顺民思想,为官者在运用自己权力时通常也会呈一帆风顺之态,但有时也会有少数“刁民”会不为所顺,这些他们所谓的“刁民”也就当然成了他们强权打压的对象。由于“刁民”们冒犯的是他们的当官的尊严和权威,触及的是他们当官的利益,所以这种打压也就是来自他们对于自己官员身份、特权和利益的维护,而绝不是什么国家公共利益和司法的选择。

二、在农村社会内部,大量的封建思想文化传统余孽仍在活跃,这些农化思想意识成为了农村社会自身文明发展的障碍和农村社会法治建设道路上难以冲破的樊篱,当然也就成为了去封建化的对象

(一)农民阶级的顺民意识和守法传统

法治建设的思考篇3

关键词:平安金融;平安法治;创建;措施;江苏淮安市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5-0139-02

近年来,银行业在创建平安金融与法治建设工作中,以“抓创建、保平安、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合规经营,着力抓好创建平安金融环境的综合整治,推进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为促进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和谐发展做了大量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为切实加强平安环境综合整治,提高平安创建工作实效,把平安金融、平安法治建设与环境整治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为此,银行专门成立了“平安金融与法治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由行长任组长,分管行领导任副组长,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室与支行负责人直接抓的责任机制,确保职责清楚,责任明确。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列入目标考核。

分行党委书记及下属支行全部签定平安创建目标责任书。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下,结合行业实际开展学习讨论;坚持检查、学习、讨论,并把平安创建工作落到实处;加强督促检查,推进各项具体工作有序开展。分行党委注重加强创建牵头部门和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对支行业务指导、督促,调动多方积极因素,努力整合力量,上下联动,形成全系统齐抓共管,有序创建平安金融与法治工作的良好格局。

领导小组成员深入基层举办“倾听员工心声,感受关爱力量”调研活动,让每位员工说真话、说实话、说心里活,收集来自各支行、营业网点职工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业务方面由会计部、个金部、科技部一一作回复,业务外的建议与意见由办公室、工会作逐条回复。这一做法得到员工的高度赞扬,达到了预期效果;在风险防控方面,分行和各支行每季度召开一次风险防控联席会,各经营机构和风险监督员梳理和排查当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商对策,研究部署平安金融与法治创建工作,分析风险与案件排查,建立健全规范预防、监督工作机制,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此外,分行工会牵头组织个金部、后勤中心、科技部、计财部、安保等部门对全市银行系统进行全覆盖综合检查。对监控使用、空调制冷、通风效果、工作餐卫生质量、办公条件、消防演练、电脑使用和职工实际困难等问题进行现场排查,力求现场办公,现场解决,对重大问题区别对待,尽快解决。

(二)健全工作制度,推进平安建设

平安金融与法治创建一靠教育、二靠制度,既要加强思想教育,提高员工思想素质和安全防范意识,又要健全一整套完善的、具有约束力的制度和长效机制,以推进平安创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为此,全行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单位、平安网点、平安家庭活动,以点带面,点面结合。不断加大平安创建工作力度,把平安建设作为全行员工的共同任务,发动员工支持和参与平安创建各项工作,发挥群防群治组织在社会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形成人人关心,人人参与的创建氛围。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层层签订责任状,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对下级考核。建立健全“属地管理”、“抓系统、系统抓”、“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等一系列工作制度。进一步抓基层、打基础,抓热点、攻难点,练内功、强素质,不断提高打击预防犯罪,驾驭治安局势的能力;不断提高化解矛盾纠纷,处置的能力;不断提高公正办事,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

通过召开老干部座谈会、离退休人员茶话会、离岗人员及内退人员思想调研会、大学生演讲会、歌诵会、运动会等各类活动,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和一些不安定因素。对单位员工思想和行为进行全覆盖摸底排查,同时要求所有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上级文件,吃透精神,不断提高办事能力和工作水平。做到作风过硬,办事严谨,遇事冷静,公平公正,不断提高服务经济,促进改革的能力。

(三)强化内部管理,确保安全稳定

围绕中心工作,按照平安创建目标要求,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加强营业场所及自助区的安全管理和巡查,严格落实安全保卫管理各项措施,对安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强化管理,确保安全稳定。为此,专门成立综合安全常态工作检查组,对城区所有网点逐月检查,对县支行按季度检查。将消防安全、监控安全、安全生产、技防及110报警、员工行为、思想工作、遵纪守法和执行力等31条制度全部纳入检查内容,有效保证了银行业的平安创建工作,加强了内部管理,推动了各项工作有序、健康发展。确保客户、员工和银行财产安全,实现安保工作安全无事故。具体做法:一是落实安保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把安全责任制落实到各支行、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二是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将优秀管理干部选派到省、市参加培训学习。不断提升全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三是加强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做好客户安全提示和安全宣传,严格落实保安队员在营业大厅及周边区域的警戒和巡查,确保客户、员工生命和银行财产安全。四是加强押运安全管理。做好网点接送款和上门收款的安全防护,防止发生抢劫、盗窃金库库款等案件的发生。五是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责任部门做好责任区日常防火,加强员工防火教育,组织消防预案演练,提高员工防火意识和技能。六是加强受托企业管理。规范与受托企业的委托合同,明确责任界限,完善合同条款,严格监督检查合同履约情况;七是加强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

(四)开展法治教育,依法合规立行

加强组织领导是开展银行业平安金融与法治创建的基础和前提。严格执行强制休假和离任(岗)审计制度、员工轮岗制度。从源头上杜绝违规操作,控制各类风险的发生。制订下发创建平安法治工作计划,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定期组织学习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使全行员工明确平安法治工作重要性。结合工作实际,将行务信息公开作为加强行政效能和机关作风建设的关键环节,增加工作透明度,增强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自觉性。

建立健全学法用法教育制度,做到“定人员、定时间、定内容、定课程、定要求”。不断深化法律知识学习宣传,提高员工学法、用法自觉性。首先,所有支行及营业网点每周一向监察部门做风险周报,由监察部门提出整改要求;其次,纪检特派员分片区包干,责任到人,确保一方平安。结合普法和法治宣传规划要求,有针对性制定年度法治建设计划、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意见,指导和统筹全年法治工作开展。此外,积极推行行务信息公开。坚持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审批条件、公开办事时限、公开办事结果、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依法经营,合规立行,进一步树立银行业服务发展、服务企业、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

二、现状与存在问题

(一)组织机构不完善

在实际工作中,个别领导对平安金融与法治创建工作认识不足,认为这项工作指标软、任务虚、弹性大,而其他业务工作可以多出效益、快出效益,经济效益立竿见影。因此,分管、兼管和临时搭班子现象较为突出。

(二)考核目标不明确

在目标考核过程中,虽然有计划,但分解不细,落实不实,要求不严,有走过场现象,没有人、财、物考核措施,没有明确目标和奖惩指标。

(三)宣教力度跟不上

一是对平安金融与法治创建概念模糊;二是师资力量跟不上,专业授课人员不多;三是教育场地不够;四是资源和财力不足。

(四)创新意识待加强

在正常工作中,绝大多数单位或部门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都属兼职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化培训,思想不重视,认识不到位,理解不透彻,被动马虎,应付了事,创新意识远远不够。

三、讨论与建议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

一要加强领导,建立机制,完善机构设施,落实人员,加大平安金融与法治创建投入;二要成立完善的管理机构和领导小组,定期布置、检查、落实;三要强化责任落实,按照“责任、序时、效果”的明确要求,细化事项,落实到人。严格责任,下级对上级负责,部门对单位负责,单位对政府负责,确保一方平安。

(二)加强考核,明确目标

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和地方政府要求,明确量化指标,制定考核方案,严格考核计划,分解、落实、整改。可以从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人、财、物投入等硬性指标上下工夫,坚决杜绝走过场现象。对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落后的单位要通报警示,并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问责谈话;对发生严重问题的要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拓展方式,加大宣传

要组织多种形式宣传活动。启动“全民学法”、“农民工学法”、“关爱留守儿童”、“预防青少年犯罪”活动机制。利用文化节、国庆节、劳动节、元旦节等举办内容丰富的集中宣教活动。组织专业宣讲队伍开展法律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普法服务。注重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在群众生活最熟悉、接受教育最直接的地方建立法治广场、法治长廊、法治专栏等阵地。经常组织一些寓教于乐的演讲、演出、表演等宣教活动。在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上开辟专栏,鼓励投稿,并对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和表彰。

(四)人才为本,鼓励创新

平安金融与法治创建要实现新突破,一要培训一批专业人才,打造一批典型人物,鼓励创新举措,创新品牌。二要建设一批拉得出、打得响的演讲队伍,深入各单位、各部门开展工作。鼓励他们动脑、动嘴、动手,充分发挥聪明才智。三要进一步拓宽视野,创新思路,争创精品项目和特色品牌。树立“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不做第一,就做唯一”的思想理念。

(五)注重培训,打造队伍

一要树立人才立业理念,建立一支高素质教育培训队伍。二要建立健全培训机制,制订科学合理培训计划。三要创造良好的培训环境,互帮互学,讨论交流,实地参观,考察学习。四是激发学习热情,努力营造“鼓励个性,倡导质疑,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的学习氛围。

参考文献:

[1] 陈成忠、创建金融安全区的金融法制工作实践和思考[J]、金融纵横,2000,(4):24-27、

法治建设的思考篇4

王萍1

内容摘要:大道之行,天下为公;良法善治,民之所向。法治,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现代社会治理的智慧结晶。法治文化是法治的精神构成。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根源于中华法治文明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伟大实践,摄取于全球法治文明优秀成果[①]。因此,法治与文化在社会治理中是缺一不可,法治文化的缺乏会影响到法治化乃至现代化进程。新时代,我们要正确把握法治文化的内涵及其作用,深刻认识现阶段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探索其实现路径,通过加强法治文化的建设,不断推进我国法治化的进程。

关键词:法治、作用、法治文化、机制

在党的报告中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加强法治文化建设。而中国现阶段国情所面临的法治文化现状与人民对法治文化急剧需求之间的矛盾,也决定了我们要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因此,了解法治文化的內涵、作用及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探索其实现路径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法治文化的内涵及其作用

(一)法治文化的内涵

法治文化是法律制度、法治精神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实施的程度和人民对法律信仰水平的总和,其核心是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模式的确立,以及在此理念支配下相应制度和组织机构的建立与运行[1] 。所以说,法治文化是一种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精华,以人民民主为基础和核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二)法治文化的作用

法治文化是法治的重要支柱,法治的建立必须要有法治文化作为支柱。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对中国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法治文化具有教化和调控的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兼具教化和调控两个方面功能。从法治文化的作用层面看通过对法律反复适用,人们就有可能习惯于守法,最终就会内化为人们的一种自觉[2] 。法律法规对人们的行为选择产生强烈的方向引导、规范调整作用,使人们尽可能地依法作为。

2、法治文化对构建和谐社会起着重要的作用。法治的目的是要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社会追求的就是化解矛盾、解决冲突,使社会归于和平与安宁,所以他们在目标上是一致的。和谐社会建设也离不开必要的文化基础,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法治文化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之一。

二、现阶段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工作机制不够健全。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长远的工作,在尚未完全形成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的情况下,个别单位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意识不到位,片面认为法治文化建设工作与自己无关,导致对法治文化活动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影响了法治文化建设的进展。

(二)法治文化内容形式不够丰富。法治文化内涵涉及到法治的体制形态、法制体系、法治思想、社会心理以及公民的日常行为规范等各个方面。法治宣传主要依靠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制讲座、法制文艺汇演等方式,并且只注重法律、法规的宣传、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实践开展不够充分。法治文化建设是为了培育出民众信仰法律的精神,培养出从内心认同法律,使法律内化为自己行为的一个部分的思维方式,从而达到构建法治社会的目的。而目前法治文化实践活动开展仍存在不够全面的现象,导致民众对法治带来的安民、富民、惠民的效果感受不深,影响了法治文化建设的进程。[②]

三、当前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

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工作:

(一)完善法治文化建设的机制

将文化建设与法治精神相结合,不断完善法治文化建设的机制。我们可以构建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文化价值体系,完善法治文化建设的机制,使法律真正融入民众的社会生活中,使得民众了解法律,熟悉法律,信任法律最后达至信仰法律。因此,在培养法治文化的实践中,必须进一步强化法治政府的建设,不仅要做到依法行政,而且还要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改革,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坚决禁止执法腐败和司法腐败,促进以自由、正义、公平为核心的法治价值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从而不断推进治文化建设的进程。

(二)强化法治文化的宣传教育

强化法治文化宣传教育,是提升全民族法治素养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法治文化建设肩负着承接传统文化,开拓当下文化创新路径的历史使命。法治文化的宣传和教育的目的是使得法律能够达至民众的内心深处,使得民众成为法律的主体,养成对法律的尊重和信赖。宣传教育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手段,也是法治文化传统形成和代代传递的载体。开展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成为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的根本举措。

(三)加强民主监督,营造法治文化氛围。

要加大民主监督的力度。民主监督是保证公共权力正确行使,促进权力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保障。目前,在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的同时,我们必须克服制度上和观念上的障碍因素,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在社会中营造强烈的法治文化氛围,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法治文化建设是现阶段我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急需提升的一个方面,在这里我从以上三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粗浅的认识。法治中国,没有看客,人人都应成为法律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在法治文化建设的推进中,我们要不忘初心,奋勇前行,为推进法治文化的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法治的春天即将到来,法治国家指日可待!

注释:

①张文显、 法治的文化内涵 ——法治中国的文化建构[J]、 2018(4)、

②茆家伟 浅析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J ]、 2011(11)、

参考文献:

[1]蒋传光、法治文化的内涵及其特点 [N];、 2012(1)

[2] 陈仲 论法治文化的作用机理[J]、 2011(2)、

1 作者简介:王萍,女,汉族,内蒙古额尔古纳市委党校,教师,讲师,文学学士学位,从事法律、文学的研究。

[①]张文显、 法治的文化内涵 ——法治中国的文化建构[J]、 2018(4)

[1]蒋传光、法治文化的内涵及其特点 [N];、 2012(1)

法治建设的思考篇5

摘 要:在总结“十一五”、开启“十二五”的关键历史时期,法治江苏建设也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应当认真总结“十一五”法治建设经验,认真思考如何抓住新的发展机遇,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对未来五年我国法治建设提出的明确要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法制权威,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廉洁执法,加强普法教育,形成人人学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键词:十一五;十二五;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1)01-0004-05

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法治已经成为必然要求与选择。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江苏法治建设蓬勃开展,取得了丰硕成果,为江苏经济社会快速科学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在总结“十一五”、开启“十二五”的关键历史时期,法治江苏建设也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应当认真总结“十一五”法治建设经验,认真思考如何抓住新的发展机遇,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对未来五年我国法治建设提出的明确要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法制权威,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廉洁执法,加强普法教育,形成人人学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认真总结“十一五”时期江苏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

多年来,特别是2004年以来,法治江苏的全面深入实施,开启了我省法治建设的崭新局面。继《法治江苏建设纲要》颁布不久,省政府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省委转发了省委政法委《关于建设法治江苏、促进司法公正工作的意见》,并组织开展了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活动等,法治江苏建设已作为我省战略发展的基本方略实际落实到具体的建设进程中,取得了显著成效。

1、党在民主法治进程中的执政能力显著提高。我省高度重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各级党委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水平不断提高。表现在:执政理念不断更新,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组织领导推进依法治省各项工作;执政方式不断改善,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严格依法行使执政权力,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领导和支持政府依法行政,支持和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执政基础不断巩固,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扩大了执政的群众基础。同时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四大类18项25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省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绩考核标准和公众评价体系。

2、地方法律制度日益完善。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和“急需为先、以民为本、特色为重、质量为上”的工作思路,紧紧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努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仅十一五期间,就制定地方性法规45件,修订5件,修改39件,废止9件,内容涉及发展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护资源环境、民主法制建设等各个方面,其中,环境类、民生类的立法数占全部立法数的60%以上。

3、依法行政工作深入推进。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理顺政府与企业、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努力建设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高效精干、公开透明的服务型政府,政府职能实现进一步转变。积极推进政府工作法治化建设,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率。2006年以来,共制定和修订省政府规章38件,并分别在2007年和2010年组织了两次大规模的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2010年对132件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分门别类地提出保留、废止、失效和修改的建议,使得政府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

4、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整合司法资源,深化司法改革,努力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合理分配审判权,加强和完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建设。强化和规范法律监督,不断深化审判公开和检务公开,保障审判权、检察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加大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稳步推进量刑建议、庭前证据交换、普通程序简化审等改革措施。不断完善包括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在内的法律服务体系,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司法公正中的作用。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降低门槛,扩大范围,确保应援尽援,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5、民主法治基础不断夯实。以开展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活动为载体,形成法治江苏建设上下联动、条块结合的整体推进机制。2006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活动的方案》,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指导各地建立健全了相应的工作机构、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制定下发了考评体系和考评办法。全省还广泛开展了“民主法治建设合格乡(镇)”、“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民主法治示范单位”、“诚信守法示范企业”等系列创建活动,以点带面,推动法治建设向纵深发展。

6、法制宣传教育成效显著。制定出台了《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使法制宣传教育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严格落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制度。全省所有市、县(市、区)都实施了人大任命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把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作为公务员职业准入的重要考核内容和晋升依据,全面完成公务员普训,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各地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广泛开辟法制宣传专栏、专版,开展“法律六进”、“送法下乡”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提升了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江苏法治建设在不断实践的基础上,也形成了初步的经验。一是始终坚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推进。我省法治建设的历程,就是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领导作用的历程,就是建立健全党委领导、各方协同、整体联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历程。特别是省委将法治江苏建设列为省委常委会研究的重点工作之一,各级党委、政府把法治建设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体系,都是党统一领导法治建设精神的体现,为法治江苏建设的推进,提供了坚强的组织和领导保障。

二是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江苏法治建设,不仅在立法、行政、司法、法制宣传之间,始终坚持和谐统一,协调发展,而且从每一个五年普法规划重点对象、重点内容的确定,到每一次立法规划对全省经济、文化、公共事业的统筹,从城市、乡村不同地域宣传教育手段的区分,到《法治江苏建设纲要》长远目标体系的建立,都体现着科学发展观循序渐进、统筹兼顾的精神。

三是始终坚持植根于江苏实际。按照法制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央对法治建设的统一要求,江苏法治建设一直紧密结合地方实际,积极融入全省发展大局,把法治建设与平安建设、诚信建设、绿色建设、文化建设等战略同步实施。通过立法强化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模式;通过改革现有城乡二元结构的相关体制,探索户籍制度的彻底改革,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建立健全保护生态资源的各种制度,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通过加强信用制度建设,进一步改善江苏的市场环境,等等。

四是始终坚持惠及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是法治江苏建设的主体,也是法治建设成效的最终评判者。我省始终坚持从法治的基本要求出发,着力推动事关民生的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坚持立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着力解决群众最关注、最现实、最突出的问题;坚持完善法规制度,着力加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机制建设,最大限度让人民享受到了法治建设的成果,也才使法治江苏得到了全省7700万民众的支持认可。

二、认清“十二五”时期江苏法治建设面临的新要求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在综合判断国际国内形势的基础上,深刻指出,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既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也面对诸多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挑战。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通过了关于制定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了把江苏的明天建设得更加美好的战略目标和任务要求。法治建设作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面临着新的时代要求。

1、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进一步提供法治保障提出了新要求。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把市场经济主体行为和市场秩序纳入法治化轨道,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江苏作为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作为被中央寄予“两个率先”厚望的重要省份,在用法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良性科学发展上走出了一条卓有成效的实践道路。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江苏每一次大的经济转型,都是在法律关系不断调整、法治实践不断进步、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进程中得以顺利实现的,地区生产总值更是已经连续十余年保持两位数的强劲增长势头。进入“十二五”时期,江苏将处于第三次经济转型之中,其核心是由依靠物质资源消耗向创新驱动转变。在这一新的历史阶段,可以预见,各类经济主体将更加活跃,经济关系将更加复杂,特别是涉外经济活动将更加频繁,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新兴产业等方面将会催生大量复杂的法律事务。这更加需要我们运用好法治这一基础性的保障手段,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市场管理、宏观调控、知识产权等法律制度,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使法律规则成为经济活动的主要依据与最高准则,努力营造一个能够适宜经济发展、保障资本经营安全与效率的规范而公平的法治环境。

2、化解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对进一步完善法治秩序提出了新要求。“十二五”时期,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将呈现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特别是人均GDP超过7000美元以后,经济形态和增长动力将会发生重大变化,社会领域将产生深刻变革,一些深层次矛盾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将会进一步凸显,江苏的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呈现出多元交织、错综复杂的局面,各级政府将面临着大量民生类、发展类的新问题、新矛盾。要开辟和疏通化解社会矛盾的各种渠道,最根本的还是要引导各种利益主体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和冲突。这就需要我们在维护社会公正、关注困难群体、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充分发挥法治的积极作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因此,如何在法治的轨道上,运用法律准绳,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多种调解矛盾与冲突的机制,化解矛盾纠纷,保证市场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实现社会和谐,将是江苏“十二五”期间法治建设面临的一个重大考验。

3、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对进一步夯实法治基础提出了新的要求。“十二五”时期,人民群众对提高收入水平、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扩大政治参与等都充满了新期待、提出了新需求。坚持以人为本,以发展的成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这也是江苏新一轮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省委确立的“十二五”期间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做好新时期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改善民生工作,更加离不开法治,对夯实法治这一基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如何从法规制度层面进一步健全完善江苏的社会保障体系,公平收入分配机制;现行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如何进一步充分发挥其调整和规范各类社会关系的职能;如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利益救济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社会弱势群体能够得到法律的及时救助,等等,都是在“十二五”期间需要不断探索实践的课题。

三、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快推进江苏法治建设

进入“十二五”,江苏法治建设也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担负的责任更重,受到的期望更高。新一轮法治江苏建设必须紧紧围绕全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的大局,着重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任务:

1、要进一步坚持以建设法治政府为重点的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主要环节,建设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主体工程。2004年3月,国务院制定和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系统规划了我国依法行政的实施蓝图,明确提出经过10年左右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十二五”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时期。我们要认真落实国务院《纲要》以及《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精神,切实按照创建法治合格县(市、区)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落实。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将各级政府打造成为人们的社会生产活动提供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服务型政府。要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确保政府职能、行政职权和行为规范能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文明进步的尺度,符合客观、公平、正义等道德理念。要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以责任制约权力,实现行政机关从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的转变,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系。同时,还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优化公务员队伍培养模式,改善政府组成人员结构,注重使用善于依法管理的领导干部,提高决策水平,促进依法行政。

2、要进一步深化以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为重点的法制宣传。“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民众法律意识的启蒙和培育是一个国家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中不可逾越的环节。江苏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需要我们不断完善普法工作,优化普法效果,按照现代法治的精神来构建现代的地方性普法,将广大人民群众培养成真正的“奉法者”。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实践告诉我们,做好普法宣传,关键在于抓好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等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工作。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真正做到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才能带动全体人民群众真正把法律作为至高无上的行为规范,做到制度与人的良性互动。要着力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机制,建立刚性的考核机制,运用纪律和组织等手段督促领导干部“真学、善用、坚守”。要着力丰富普法学法方式,多采取典型案例、视频课件等教学方式,多组织参与行政复议、旁听案件审理等实践教学,在生动的法治实践中促使领导干部强化法治意识、提高法治素养。要着眼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入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结合基层民主法治创建活动,积极开展面向基层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大力宣传与“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涉农利益等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领域,组织开展专题法制宣传教育,真正提高公民依法办事、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3、要进一步促进以坚持公正和效率为目标的司法公正。“迟到的正义即为非正义”。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江苏法治实践中,要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定法律和进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防止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与扩大,并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把公平正义作为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依法逐步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把公平正义贯穿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之中,保证广大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使遵纪守法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要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来切实维护司法的权威,让诉讼双方当事人不仅体会到司法的实体公正,享受到程序公平,而且感受到司法的效率。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转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权力,增强司法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要强化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使执法过程和环节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保证执法公正;要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完善政法干部队伍建设领导责任制,不断提高政法队伍的执法水平和能力。

4、要进一步弘扬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主体的法治文化。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的内在动力、精神支柱、思想保证和文化支撑。一个社会能否实现法治,一个重要的先决条件是这个社会有无尊崇法治的文化和心理,是否培养起了追求法治的信念;一个好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能否得到有效实施,关键取决于人们的法治理念。推进“十二五”时期的江苏法治建设,不仅需要内容良好、体系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完善的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制度,而且需要与现代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治文化。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需遵循其固有规律积极推进。这不仅需要不断加强法学学科建设,繁荣法学研究,培养高素质法学人才,而且更需要提升全社会公民特别是执政党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法治意识和法治理念。“十二五”期间,要把法治文化作为与江苏文化建设战略相辅相成的重要内容,尤其要强调牢固树立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要继续坚持法治和德治的有机统一,把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结合起来,在全社会确立法治理念、培育法治精神、树立法治信仰,使明德守法成为江苏社会的文明行为、良好风尚和先进文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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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雪根、苏南模式正在创新中发展[J]、苏州经济论坛,2006(5)、

法治建设的思考篇6

关键词:法治中国;党的领导;法治建设;基本方向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5)09-0094-05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确定下来,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开辟了新的征程。十八届四中全会“接续三中全会决定”,[1]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法治中国建设迎来全面推进的最佳历史契机。建设法治中国实乃前无古人的创新事业,离不开强有力领导主体的推动、科学理论的指导、正确方向的指引及对古今中外法治经验的吸收。

一、坚持党的领导,把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保证

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的根本保证。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与西方国家所走的“社会演进型”道路不同。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是经过启蒙运动、资产阶级革命、资本主义自由发展和充分发展的阶段,由下而上逐渐形成的。历史上的中国缺乏法治产生的条件和环境,法治无法自然生成,新时期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有强有力的力量来推动。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指出:“处于现代化之中的政治体系,其稳定取决于其政党的力量。”[2]纵观世界范围内政党与法治的关系,可以发现,任何国家的法治都是在政党的领导下完成的。中国法治建设的稳步推进必须由中国共产党自上而下领导中国人民逐步实现。[3]党的领导是中国政治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党的领导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所处的执政地位决定的。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宗旨、奋斗目标和理想信念,是与争取人民的解放、人民的幸福和人民的主人翁地位的事业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根本上说,党的领导同民主法治精神是完全吻合的。[4]

改革开放以来,党积极吸取历史经验教训,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保证法治建设的顺利开展。邓小平曾指出:“我们人民的团结,社会的安定、民主的发展,国家的统一,都要靠党的领导。”[5]342法治是保障社会安定、促进民主发展的基本途径,法治建设当然要靠党的领导。对党领导法治建设有更深刻的认识,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他还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6] 553三者有机统一是党中央对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认识,其中最突出的一点是只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才能保证依法治国的顺利开展。十六大以来,继承和发展了上述思想,从政治文明的角度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坚持党的领导。[7]法治文明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他重申了要坚持三者的有机统一。[8]十报告再一次强调三者的有机统一。[9]把三者的有机统一确定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关键。[10]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坚持三者的有机统一确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导思想的核心。同时明确“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11]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11]在当前“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特殊阶段,党所面临的最为严峻的考验是如何领导人民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党要经受这一考验,必须通过法治巩固自身的执政地位。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充分说明,如果执政党不讲法治或者不重视法治,甚至破坏法治,允许个人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那么,这个党执政的国家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幸”。经过“不幸”灾难的中国共产党深刻地认识到这一点。“”结束后,胡乔木就明确指出:“宪法是由我们自己领导制定的,法律也是我们自己领导制定的,如果我们自己可以不遵守,那人民怎么遵守呢?遵守了又有什么用呢?那不是人民都变成傻瓜了?”[12]他还指出党没有权力违反法律,也没有权力任意修改法律,如果党认为法律规定不合适,必须通过立法程序修改。邓小平明确要求:“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5]371其中已经蕴含着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根据这一思想,1982年宪法把“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作为一项宪法原则确定下来,十二大又将这项原则写入。在此后的几次中共全国代表大会上,对该项原则都进行了重申和强调。十三大和十五大分别在政治体制改革部分重申了这一原则。十六大报告除此外还增加了“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6]553直接体现了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精神。同时进一步突出强调“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6]553对党员和干部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十七大报告不仅仅强调共产党员要成为守法的模范,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还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8]30十报告进一步要求党员干部:“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9]强调党员干部在立法、执法和守法等法治建设具体环节的作用,要“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10]

法治中国建设,是一个宏伟的系统工程。不仅要制定一系列良好的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基础上,加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使法律得以真正贯彻实施,在行政领域依法行政,在司法领域依法司法;而且要在人治残余影响根深蒂固的基础上,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氛围。不仅要配置和规制国家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国家的一切权力在民主的、法治的轨道上高效运行,而且要形成切实保障人权的法治机制和尊重人权的习惯。这样的系统工程,只有在党的领导下,进行顶层设计、科学规划,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协调各部门工作,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才能完成。加强党的建设,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使人民更加拥护党的领导,增强党的权威,不断增强党抵御腐败和应对风险的本领,才能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二、科学认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把推动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指导

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离不开科学、系统的法治理论指导和支撑。马克思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运用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法及法律现象作了系统的解释和回答,揭示了法治的本质,是科学的法治理论。然而,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有其产生的特定历史条件,只有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实现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中国化,才能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重要的理论指导。

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工人阶级反对资产阶级法治和创建自己革命法治斗争经验的科学总结,通过揭示资产阶级法治的虚伪性,为无产阶级革命提供理论支持,其内容更多地是对资产阶级法治的批判。因此,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理解,应结合特定的时代,做出科学的认识。在阶级斗争的特定时期,马克思主义只对当时重大问题作了阐述,有些问题并未论及或论述得不够充分、全面。恩格斯曾特别声明:“我们在反驳我们的论敌时,常常不得不强调被他们否认的主要原则,并且不是始终都有时间、地点和机会来给其他参与交互作用的因素以应有的重视。”[13]马克思曾说过:“一切都是不完善的。”[14]因此,我们应科学理性地对待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那种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视为包罗万象的、不可逾越的、万能的绝对真理的观点,是与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真理观相悖的。[15]

马克思主义之所以是最先进、最科学、最富有生命力的理论体系,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它能够随着时代变化不断地总结历史经验,吸收和凝聚人类一切优秀的文化成果,不断地完善、丰富和发展,从不固步自封、僵化不变。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也是如此。对于当前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中的一些新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没有完全预见和提供现成的答案。如果仅从马克思斯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中教条地理解,势必会得出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已经过时、不能指导法治中国建设的结论。恩格斯早就指出“我们的理论是发展的理论”。[13]作为马克思主义重要组成的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由新时代的思想家去充实和发展,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党坚持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我国法治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中国化。中国化了的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邓小平在继承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过程中,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法治建设的实际,提出和论证了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这个划时代的重要主张。他深刻分析了“”的教训,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5]333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5]146这些思想蕴含着崇尚法治、反对人治的重要理念,揭示了民主法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法治建设领域,进一步丰富和深化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强调“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16]第一次郑重地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战略,并明确指出了依法治国的涵义。这充分表明了党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有了全新认识。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深刻分析了中国改革发展关键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进一步推动了新阶段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中国化。多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性,指出“在整个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17]他首次分析了依法治国的前提、基础和关键: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基础是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关键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正司法;还针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新情况创新性地提出了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刻而准确地抓住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和关键。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针对当下中国法治建设的实际,尤为强调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落实,提出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10]同时,他在新的历史时期创新性地提出“法治中国”这一命题,明确“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10]的法治建设思路。

实践证明,上述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理论成就为中国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正确的理论指导,革新了人们对法的认识,有助于全国上下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氛围。在建设法治中国终极目标的要求下,中国共产党必须紧紧围绕法治自身发展的主题和趋势,不断扬弃,自觉地进行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指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

三、彰显法治的个性和特色,把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方向

法治是人类社会几千年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反映了人类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智慧和经验。亚里士多德首先对法治的核心内容进行了阐述,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18]后来,不同时代的哲学家、思想家、法学家对法治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但其基本内涵和精神是一致的。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主要有三个含义:一是从法治体现的精神来看,法治应当包含法律至上、制约权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恶法非法等精神。强调通过法律对权力约束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二是从治国方略上看,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的一种治国方略。三是从政治基础看,法治以民主政治为基础,它包含有一系列民主内容。在专制君主的统治下,同样可以把君主的任意奉为法律,但这不是民主的法律化,不是法治。

“”结束后,为了避免历史悲剧的重演,中国共产党亟需从对历史教训的反思中寻找中国发展的基本方向。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认识到能否真正实行法治,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一个根本问题,提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初步表达了在中国必须实行法治的基本思想。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标志着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被正式确定下来。此后,党中央在多方面突出法治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性。在立法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使得大部分领域实现有法可依,并认识到“良法是善治之前提”,[11]为推行法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政府与法律的关系上,强调法律至上,政府活动只能在法律之内而不能在法律之外,只能在法律之下而不能在法律之上。一切行政活动只能在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下进行,从而保证行政权力的运用符合法律所体现的人民意志和利益并防止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实现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司法上,积极推行司法改革,保证司法独立,促进司法公正,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守法上,强调公权力守法的重要性,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应该依法司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法外特权,等等。总之,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每一次法治创新,都是围绕着对民主、人权、平等、自由等的保护,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控制和限缩。而这些恰恰体现了法治的共性。

法治的共同性从来都不否定各国法治的独特性。政治制度、民主法制、公共行政等“必须适合一个国家,就像个人量体裁衣;因此,对费城好的东西可能对巴黎是坏的,对圣彼得堡则是荒谬的”。[19]法治中国建设必然是“中国”的,离不开中国的制度和国情。

国情,是一个国家选择法治道路的重要依据。法治应该与一国的历史背景、基本国情一致,凡能顺应历史潮流,适应本国国情的法治才能维护下去。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它是否符合社会实际情况的需求。法治建设要有一定的指标体系,但更为重要的是要和国情相适应,中国的问题只能用中国自己的法律来解决。[20]任何国家的法治建设都不是领导者凭空想象出来的,也不能从其他国家照抄照搬,而必须以自己国家的国情和实际为依据,否则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有着上千年的人治传统,“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民主、法制乃至法治理念被社会逐渐接受,但“个人崇拜”“一把手说了算”和“权力至上”的现象依然广泛存在。人治传统和做法不可能一下子消失匿迹,仍会极大阻碍法治中国的推进。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传统价值观念受到严重冲击,新的价值观念还没有形成共识。正是由于缺少对“深水区”改革的明确指引和价值共识,社会思想难免陷入一定的混乱,价值信仰和社会信任都出现了危机,崩塌和扭曲也就随之悄然发生。[21]脱离了价值观念支撑的法律规则,只是规则制定者的主观意志,很难为社会所理解和接受,不能为人们的行为提供必要的价值指引与正当性评价,也就不可能很好地被遵守和执行。价值的缺失是法治中国建设所面临的深层困境。而且,滞后的体制和制度已越来越成为中国发展和前进的障碍。在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如何处理新与旧、传统与创新、改革与稳定的关系,确实是法治中国建设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难题。

综观世界各国的法治经验,凡是法治搞得比较成功的国家,无一不是走对了路,举对了旗,定对了制。[22]建设法治中国要坚持正确的路线,选择正确的道路,要有正确的方向指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明确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并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概括为“三项核心要义”(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五个坚持”(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道路问题是最根本的问题,道路决定命运,道路决定前途。[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法治中国唯一的正确道路。法治中国建设能否成功,取决于我们能否长期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四、汲取法治精华,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先进的法治文明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借鉴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观念都必然深深地植根于一定的社会土壤之中,产生和发展于各自具体的民族环境和地域中,是延续上千年的民族共有的价值观念在法律现象上的反映和折射。我国有五千年的文明史,积淀了丰富的法律文化。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过程中既要借鉴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也要运用我们自己优秀的法律文化资源,二者不可偏废。封建时期的法律思想尽管不适应当代社会的现实要求,但是其丰富的理论积淀和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思想却是任何其他西方社会理论所无法代替的。在某种程度上,这种源自于中国本土的法律文化更具有群众基础。在法治建设中,党中央领导集体非常重视传承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主张将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中国优秀法律文化相结合,取其精华剔除糟粕。如,中国传统文化倡导以“德”治国、以“礼”治国,强调德治、礼治、仁治。“德主刑辅”是中国传统阶级社会的治国之道。这种“以德率法”的思想在今天虽然不合时宜,但其注重道德教化,对预防犯罪、严格自律,仍然具有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党在推进法治的进程中,注重道德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邓小平指出,实行开放政策必然会带来一些坏的东西,影响我们的人民,因此,“我们用法律和教育这两个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23]148教育与法律手段并用的思想,反映了党对法治局限性的认识和对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视。更是创造性地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第一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科学命题,把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高度。核心价值体系,包含了对法治价值的追求和传统道德价值的发扬,是一个系统的价值体系,意味着在进行法治建设的同时,不能忽视道德建设。也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10]十八届四中全会再一次强调:“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11]

在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中,要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既重视道德的规范作用,又重视法律的引领作用。党把“德”“法”两种治理手段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水融,标志着党治理技术的成熟和对法治认识的深化。另一方面,对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糟粕,党坚决予以剔除。如受古代轻视法治思想的影响,特别是中国近代不良传统的影响,宪法的权威性、至上性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为此,多次强调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极为重要。也非常重视中国的建设,注意克服中国发展中的糟粕文化对当代中国发展的不良影响。他第一次提出了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的观点,明确了依宪治国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地位。重申了这一思想,并强调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10]

借鉴国外法治经验,是改革开放的要求,是中国共产党以开放姿态对待世界法治经验的表现。如,西方法治思想的核心是法律至上,任何国家权力和个体权利都由法律规定。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借鉴西方法治思想,实现了从重人治向重法治的转变。邓小平首先认识到法治的积极作用,对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中的合理因素持认真借鉴的态度。他指出,“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5]333他说:“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23]177此后,党和国家不断深化对法治的认识。1989年9月,在回答《纽约时报》记者提问时就坚定地指出:“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常讲的究竟人治还是法治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进一步提出了“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这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法治、政党执政规律的新认识,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有着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24]在首次以法治为主题的党中央全会上,第一次就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问题做了深入阐述和顶层设计,体现了我们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国家、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坚强意志和决心。[1]实践中,我们也借鉴了国外大量的法律制度。比如,由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的制度主要学习前苏联;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任职资格考试合而为一,主要是学习英美法系的做法;律师自治主要是学习国际通行的惯例;由法院审理行政和管理相对人之间的纠纷的行政诉讼,也是学习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等等。实践证明,借鉴、参考西方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不仅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它既可以使我们少走弯路,降低法治建设的成本,推进法治中国的顺利建设,又可以使我们在最大范围内参照国际惯例及世界各国,尤其是法治成熟国家的普遍做法,尽快与国际接轨,适应全球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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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的思考篇7

一、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第一要务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其目标是建设法治国家。与此相适应,依法行政作为政府权力配置和运行的基本准则,其目标是建设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实质上就是按照法治原则运作的政府,政府的运行和政府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也就是说,在体制上它是“有限政府”,是职能权限明确具体,正确理顺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政府;在运作上它是“阳光政府”,是政府的行为置于阳光之下,置于大众的监督之中,政府行为公开透明,人民群众拥有政府信息知情权的政府;在本质上,它是“服务政府”,是一个以民为本、服从人民意愿,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己任的政府;在履行职责上,它是“责任政府”,是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权责一致的政府;在对外形象上,它是“诚信政府”,是信息公布真实、制定政策稳定、执行法律严格、严守政府信用的政府。为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切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国务院去年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纲领性文件,《纲要》明确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要求以及主要任务和措施,为实现建设法治政府宏伟目标指明了方向。

第一,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实现行政主体法定化。依法行政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必须从制度和法律上明确行政的主体地位。在国家这一级层面上,应当进一步修改完善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组织法,制定机构《编制法》,调整机构设置,理顺职能分工。既要在党政层面上规范机构设置,切实解决分工重叠的问题,还要理顺政府内部的组织构架,克服机构过多,相互扯皮的现象。既要严格行政机构和行政编制的管理,也要实行政事分开,加快事业单位编制、机构和体制改革,防止和克服行政主体的混乱。国家应当尽快制定颁布《公务员法》,改革和完善公务员制度,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依法管理。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干部选拔制度、政绩考核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完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加快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二,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实现行政职能法定化。这实际上是依法授权问题。依法授权就是要求权力法定,权力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对行政权力的主体而言,必须是法不授权不可为。行政职能法定化的关键是要理清关系,实现党政职能分开,政企分开和政府部门之间职责分明。在党政关系上,党委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政府主要是行使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出好的环境。在中央和地方关系上,属于全国性和跨省(区、市)的事务,由中央管理,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和市场开放。属于面向本区域的地方性事务,由地方管理,以提高行政效率,增强行政活力。属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的事务,要明确各自范围,分清主次责任。在政企关系上,政府主要是搞好规划、协调、管理、服务,企业自主、市场调节、公民自治、社会中介能管好的事,或者能比政府管得更好的事,交给企业、市场、公民和社会。在政府内部,要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做到分工明确、职能明确、责任明确,力求避免相互交叉。在理清关系的基础上,将行政职能通过法定程序成为法律法规,成为法定的授权关系。

第三,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实现行政行为法定化。就是要把政府的一切权力行为纳入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之中,防止权力的滥用。 一是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对行政的重大决策,通过制度规范形成科学机制。 二是规范行政审批(许可)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行政效能。借鉴一些地方建立行政审批中心的经验,加快推行集中审批、统一审批、联合审批。发展电子政务,逐步实行部门联网、网上办公。三是规范行政支出行为。科学界定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范围与标准,严格控制政府的行政成本。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严格政府的投资管理。四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清理整顿执法机构,整合执法资源,充实执法力量,明确执法主体,规范执法行为。在总结集中行政处罚权做法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综合执法体制,改变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五是规范行政运作行为,坚持政务公开,提高行政透明度和群众的民主参与程度。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制度,积极探索危机管理和民事调处的新机制,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第四,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实现行政监督法定化。掌握和运用行政权力,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基本途径,但是,如果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也会被滥用,导致甚至发生腐败。对行政的监督应当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党的监督、人大和 政协的监督,也包括派和司法的监督、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从各级政府自身来说,也要重视行政内部的监督,包括层级监督、专项监督、廉政监督和效能监督,特别是要把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结合起来,把经常性监督和集中性监督结合起来,把事前、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结合起来,把专门机关监督和公众监督结合起来。突出制度建设在行政监督中的核心作用,把行政监督纳入制度和法制的轨道,在行政机关普遍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失误纠错制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形成比较完备、相互配套的监督体系。同时,完善并认真执行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审查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通过完善有关行政复议的程序和工作制度,来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通过完善行政赔偿制度,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救济。通过完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制度,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滥用权力、失职渎职、、知法犯法、涉嫌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不管是什么人,都必须依法处理。

二、制定依法行政实施规划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来,我市在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建设法治政府奠定了坚实基础。但与建设法治政府的标准和执政为民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对依法行政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上还存在模糊认识,法治观念淡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权力与利益挂钩、权力与责任脱钩等等。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系统工程,作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心城市的我市,必须把握好这一难得的机遇,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的任务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亟需组织制订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规划和措施。我认为实现我市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总体上至少应当分成三个步骤来实施:

第一步,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实施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这一阶段工作的重点和目标应当包括,建立健全实施依法行政的各项基本制度和机制,初步形成依法行政良好的机制环境和制度环境;理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加速政府职能的转变,基本达到政府职能定位准确、合理;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基本形成,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初步形成;市区(市)县两级政府之间、同级政府部门之间职权划分合理、分工明确,职能配置合理;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和机制网络基本形成;各种预警应急机制、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基本建立。

第二步,利用四年左右的时间,深层次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力争有质的突破,使我市各级政府初步具备法治政府雏形。这一阶段工作的重点和目标应当包括,加强政府信用体系的建设,信用政府形象得到社会的认可;认真执行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各级政府决策失误逐渐减少,决策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依法履行各项政府职能,政府职能运转良好;加快先进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技术的推广与应用,行政成本进一步降低,行政效率进一步提高;注重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大幅下降,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

第三步,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推进速度,加快法治政府进程,初步将我市各级政府建设成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现代化的法治政府,达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即:政府的职能定位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并且运行通畅;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或完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我市的实际并且反映出广大市民的意志;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的纠正和制裁,政府应对突发性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制定的政策、的决定相对稳定,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行政权力与责任一致,行政权力与利益彻底脱离,行政监督机制运行有效;政府公务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能力增强,能够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三、提高政府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

公务员是政府构成的基本单位,政府的方方面面工作都是通过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来完成的。没有公务员具体实施的行政行为,政府工作就不可能正常运转。在目前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的社会环境已经发生并将继续发生巨大而深刻的变化,政府工作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业的诸多方面,任务繁重,要求很高。政府既要维持社会秩序、提高管理效率、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及时解决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又要公正执法、尊重并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需要政府机关公务员具备科学判断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和统筹协调的能力。其中最根本的,是要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可以说,政府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的高低,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对于依法行政能力的内涵,虽然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界定,但依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政府公务员的要求,大致包含以下几项内容。第一,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规则意识和法制观念,熟知基本的法律知识;第二,忠实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具备用法律思维研究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准确运用与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第三,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怎样提高政府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首先应当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建立并实行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把对宪法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掌握、运用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必备素质的基本要求,将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以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其次,应当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和专门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适用法律的能力和水平。通过采取多种形式的学习、教育、培训,重点解决实际工作中法律适用的问题,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合法、合理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正确适用法律。

法治建设的思考篇8

[关键词] 新农村 法治建设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目标和要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可以看出,新农村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涵盖农村、、社会发展和文化等的方方面面。法治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既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新农村建设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具备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并以法律制度保障新农村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与发展动力,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败的一个重要标志。只有农村法制完备,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农民合法权益能够切实得到维护,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才算真正成功,这也是推进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定位

(一)加强新农村法治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形势发展的要求

从上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出现了一系列重大变革,农村各项事务逐步纳入了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逐步形成了一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及政务公开、财务公开的制度及运行机制,以法治来巩固这些宝贵的成果和经验十分必要。从当前农村的现状看,近些年来,经过大规模的普法,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学到了一些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我国农村人口多,地域广,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经济、文化条件比较落后,农民法律素质偏低、农村依法管理能力弱化、依法建制不完善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比较重视通过法治来保护和支持农业的发展。美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以及印度等不少发展家,在化达到一定程度后,也将类似“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以及农业改革、新农村体制的建立纳入法制化轨道。当前,我们进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提出的,必须更加严格按照法律办事,依法管理,依法推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内涵

新农村建设本身就应该涵盖农村法治建设的内涵和任务,但是在法治的视野下,新农村是怎样的一种状态,或者说新农村在法治的视野中“新”在哪里?生产发展、生活富裕是有关物质文明方面的要求,乡风文明、村容整洁是有关精神文明方面的要求,而管理民主是有关政治文明方面的要求,这些并没有从法治的角度解读“新农村”的内涵。1在法治背景下,“新农村”的法治建设首先应当致力于秩序的构建,即以现行宪法规定的基本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为制度前提,以法治国为目标取向,在农村社会领域建立起一种法的规则和秩序。其次,应当致力于理念的提升,“新农村”应该凝聚着法治、平安、和谐理念,以农村干部群众法治观念的普遍增强为契机,以农村祥和稳定为追求,并力求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的协调,农村与乡镇、城市的协调。第三,应当致力于法治治理模式的转变,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应该是一个以法律为主,道德、宗教为辅助调整手段,且法律、政策与各种村规民约相一致的农村治理模式,应当努力改变依靠行政手段或道德约束进行调节和治理的现状。第四,应当致力于基层民主政治的实现,政治民主是农村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新农村建设的直接要求,但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农村经济的发展是走在农村政治、文化发展之前的,致使农村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本身处于一种非均衡的状态。新农村法治建设应该尽可能地致力于这三者的和谐,并力求民主的真正实现,这既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基础,也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任务。

(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法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结合我们对章丘市、历城区和长清区新农村法治建设的调研情况,新农村法治建设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一些涉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不力,部分法律条款与政策相互抵触。比如,《农业法》中关于“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等的规定在实际中很难落实到位;在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也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如一些农民外出务工,村委会将其抛荒田转包他人,务工人员回村后就以《农村土地承包法》讨要承包地,而转包人则以《合同法》来捍卫自己的土地经营权;法律赋予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在现实中也有相矛盾之处。二是村干部法制观念和廉洁勤政意识需要增强,农民的法律素质有待提高。在村财务运转、村民选举以及处理涉地问题的过程中,村干部出现的问题比较多。农民法治意识比较淡薄、法律知识缺乏,难以依法办事、用法维权。在对长清区一个街道办事处的调查中,我们发现,不少农民在他们遇到维权和用法的事务时,缺少用法来解决问题的概念或不知怎样用法来解决,把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主渠道,在这个街办,每月都有20件左右的信访案件,间接导致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给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带来危害。三是农村“人治”的传统要远远大于“法治”,基层政权、村民组织不能较好地依法办事。变相违法征地、不按标准及时给付征地补偿,随意变更土地承包,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乱集资、乱摊派等现象时有发生。四是治安形势严峻。这主要表现在:农民犯罪率居高不下,例如,2006年,长清区法院判处刑罚的308名罪犯中,农民274人,占罪犯总数的89%,且多为故意伤害、盗窃、抢劫、肇事等类型犯罪;各种纠纷解决不及时,导致小纠纷演变为大案件、民事纠纷演变为刑事犯罪;由于农村精神文化生活贫乏,、涉毒涉黄等各种不良现象抬头,给农村治安埋下隐患等等。此外,对坑农害家的假农资案件,乡镇卫生院、学校等医疗、教育机构乱收费现象执法和打击力度不够,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不深入、针对性弱、涉及面小,农民外出打工权益得不到维护等也是存在的问题。

二、制定和完善农村法律法规和政策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先后制定了20多部调整农村各类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40多部行政法规以及和农业、农村工作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这些法律法规,涉及到政府农业宏观调控、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生产经营、减轻农民负担、农业环境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农业教育等各个方面,涉及到农、林、牧、渔、工、商、运、建、服等各个农村产业,使农业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农业、农村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而法治建设尚未适应急剧变革带来的复杂局面,需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和落实相关涉农法律法规和政策。

其一,根据新农村法治建设要求修改完善《农业法》。近几年来中央连续发了三个“一号文件”,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支持农业、保护农业新阶段。而2002年修改的《农业法》从指导原则、体例结构,以至于具体规范设计上都未能体现这一基本的精神。应该适应这一形势的变化,进一步完善我国农业立法,在内容和结构上对国家保护、支持农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做出全面而具体的制度安排。要完善我国农业投资法律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农业投资方面的责任权限,以及农业投资每一年占财政收入的比例、投资的预算和程序、社会主体对农业投入、农业外资的引入等问题。要针对我国农业法中未对农业补贴做出任何规定的现状,对现行的种粮补贴、粮种补贴和购置农机具三种补贴进行规范,完善我国农业补贴方面的法律规定,明确规定国家农业补贴的范围、程序和标准,以及在农业补贴过程中的监督等方面的规定,防止政策在贯彻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为了强化法律监督明确责任,健全对政府扶持、保护农业发展的相关责权的监督机制,农业法中应对法律监督以及合法权益受损的社会主体对责任机关的诉讼机制作出相应的规定,增加农业法的“可诉性”。1其二,完善保障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法律。有人把新农村的公共建设概括为“六通、五改、两建设”。“六通”即通路、通水、通气(燃料)、通电、通讯、通广播电视:“五改”即改厕、改厨、改圈舍、改校舍、改卫生所:“两建”即建公共活动场所、建集中垃圾处理站,涉及到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水利设施、公共治安、道路交通、污染防治、文化生活等方方面面。在当前的农村,公共产品恰恰非常匮乏,无法满足广大农村社会公众的实际需要。国家除了经济上的侧重和投入,还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保障,明确相关主体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面的法律责任,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并促成各级党委政府的积极落实,逐步改变村镇发展缺乏规划,农民住宅布局散乱、建设无序,村容村貌和群众居住环境脏乱差等现象。

其三,通过促进的医疗、体制改革。“看病难、上学贵、保障差”仍是新农村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因此,医疗和教育体制改革应当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加以通盘的考虑。近年来,国家推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区卫生服务等一系列措施,计划到2010年,农村将普遍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约7亿人,使绝大多数中国老百姓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障。为此,国家有必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比如《农村合作医疗法》,明确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形式,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权利义务,筹资及法律监督方面的事项,以利于实践中的运作。同时,出台配套法律,通过一系列的奖励机制,比如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等,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农村医疗。推动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在条件成熟时也要立法进行规范。对于义务教育,国家修改了《义务教育法》,率先在中西部农村实行免费的义务教育,可谓教育改革的一大进步,下一步应继续抓好落实工作,以法治保障改革的成果。

此外,要选择事关农村长远、农民增收和农村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立法。同时,对已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各种村规民约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新农村建设发展要求的,认真进行修订。

三、新农村法治建设要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

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由于开展小城镇建设、村落规划与建设、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中较多涉及农民的土地问题,农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愿望越来越迫切。为此,一是依法保护农民的权益。经济权益是农民安身立命和发展生产的基础。依法保护农民的经济权益,是贯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始终的重要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为保护农民经济权益,我国先后制定了《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加大了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农民经济权益保护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存的问题也不少。在新农村建设中依法保护农民经济权益,重点要抓好以下工作:坚持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方面能够使土地承包者的市场主体地位得到确认,家庭承包经营的法律地位有所保证,另一方面也规范了承包当事人的行为,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保证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规范有序地进行,这是新农村建设乃至整个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基础;积极配合新颁布的《物权法》的实施,落实关于土地、财产等的新规定;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加快《土地管理法》的修订进程,尽快出台《农民权益保护法》,对各种侵害农民经济权益的行为,尤其是对滥征乱占耕地等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进一步健全保护农民权益的法律法规。二是切实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农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只有不断发展和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尊重和维护农民群众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人翁地位,提高他们的组织化程度,才能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展农村生产力,建设法治和谐的农村。在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方面,加强立法,健全村民自治制度还应是重点。实践证明,村民自治有利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建议进一步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充分保护好农民的自治权利:健全选举制度,规范选举工作,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利,切实下力气监管农村选举中存在的贿选、拉票以及宗族、宗派势力把持选举的现象,落实村民“一事一议”制度,议而立决、决而立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保障村民的知情权,要克服一些基层党委、政府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来对待村民自治组织,不尊重村民的自治权的行为。探索建立国家对村民自治的指导和监督机制,确保村民自治依法进行。国家可以制定村务民主化管理的规范性条文,完善民主议事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各地方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乡村典章”等示范条文,供各地借鉴,逐步完善推广,实现有章理事、“制度治村”,通过这些制度上的创新与完善,促进农村民主的健康发展。此外,还有必要进一步规范“两委会”制度,完善村级办事程序。比如,应根据取消农业税之后乡镇财政的实际情况,修改相应的法规,为适当地减少乡镇政府的事权,改变乡镇政府事权与财权不相称的状况,让乡镇政府从全能型、多功能型转向真正的“有限政府”提供法律依据。三是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走进城市,中国有农民工1、6亿,占到城镇人口的1/3,农民工诉求不断在增加,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他们真正可以选择的权利救济渠道往往非常狭窄,以致经常发生农民工以各种极端方式、依靠私力救济来实现自己的权利的现象,折射出现行法律对这个群体救济的缺失。针对目前公力救济不够、法制不够健全的状况,应该改进公力救济的途径、机制、效率,畅通农民工利益矛盾的诉求渠道,出台农民工权益保障法,以强化对这个群体的特殊保护。劳动、公安、检察、法院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建立约束管理机制,帮助外出务工者处理劳务纠纷。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创新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有效和手段,健全社会利益协调和社会纠纷调处机制,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农民工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关键

党中央、国务院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农民是建设新农村的主体,提高广大农村干部和村民的素质是建设新农村的关键。通过深入持久的普法工作,广大干部群众就能够进一步树立依法自我管理的意识,进一步提高依法自我管理的本领,正确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正确履行村级民主管理的责任,从而担当起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管理的重任。

做好新农村的普法教育工作,首先要明确新农村普法教育的重点。针对建设新农村的迫切需要和广大农民的现实需求,确定一个时期的普法重点内容。当前,在宣传宪法等基本法律的前提下,要把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合同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摆在突出位置;要针对发展农村经济、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维护农民利益的要求,开展发展市场经济、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法律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农民不断增强权利义务观念和民主管理意识。其次,要扩大普法宣传面。对一些经济落后的农村,特别是“老、少、边、穷”的偏远地区,以及农民居住分散,不便,消息闭塞的地区,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对涉农法律法规的认知度。第三,创新普法宣传手段。避免对涉农法律法规的宣传,停留在发些小册子,出出宣传车,编写黑板报,悬挂或贴贴标语等比较单一的机械的宣传方式,要针对农村群众急需的问题,采取贴近农村现实,适应农民需求,生动活泼,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普法形式。比如可利用各种场所、媒体和平台,采取戏曲、文艺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坚持“需要什么法,就普什么法”的原则,有的放矢地开展民法、婚姻法、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的宣传,让群众直接受益。让群众对宣传效果看得见,摸得着,留得住。第四,保障普法经费,加强普法队伍建设。为适应新形势下农村普法工作的客观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力度保障普法经费的稳定,要把普法经费列支到财政预算中去。同时要加强农村司法所和调解员队伍建设,以有助于农村矛盾纠纷的解决。

五、强化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有效途径

法律援助是国家和社会为贫者、弱者和残者无偿提供的法律帮助制度。它使农民的权利得以维护,充分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应大力发展这一制度,切实为农民利益服务。

一是要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的建设。农村缺少法律服务机构是普遍的现象。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情况,精简机构,重心下移,配齐基层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二是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意识。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树立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地为基层政府和领导干部当好法律顾问,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咨询。要进一步提高为农民服务的意识,特别是在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上,为农民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三是要拓展法律服务工作渠道。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满足农民的法律需求,目前在全国各地建立的“148法律服务热线”,开辟了为农村提供快捷法律服务的新领域,应大力扶持和推广。四是,充分发挥基层法院(派出法庭)的作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针对的都是弱势群体,他们法律知识很薄弱,在诉讼过程中常会遇到很多困难,特别是经济困难。为此,基层法院要贯彻好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诉讼减、缓、免的工作,尽量减轻农民的负担。对实在没有办法请律师的,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为当事人免费请律师。农村的交通不便,经济又不发达,如果按照严格的规范操作,可能会加大农民群众的负担,要尽量采取简易审判程序审理案件,这样能够从快审理,及时化解各个方面的纠纷,减轻人民群众的诉累,避免矛盾激化。要坚持以调解为首位,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要考虑到农民群众在今后还会在一起相处,有的甚至是朝夕相处,能够调解解决的就不要判决。

*济南市法学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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