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精选8篇)

时间:2023-07-06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篇1

关键词:大中型医院 总会计师 医院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4-157-02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行业间竞争呈现多元化格局。市场经济要求医院要加强经济管理,讲求经济效益,通过财务管理实现合理利用资源,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面对激烈竞争的医疗市场,医院必须通过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以最低成本取得最大效益,才能使医院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而这些必须靠总会计师来统揽全局。

加强对总会计师的管理,发挥总会计师的职能,有助于医院治理的完善。

总会计师是医院高级管理人员之一,是医院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会计师同样肩负着受托行使管理医院的职责,同样肩负着追求效益最大化的责任,除此之外,总会计师还包含有评价和监督的职责。医院管理中发挥好总会计师评价和监督的职责,相对于外部监督,可以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国有大中型医院设置总会计师的法律依据

1998年财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医院财务制度》规定:“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符合条件的医院应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医院的财务活动在主管院长或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总会计师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求,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2011年最新修改的《医院财务制度》规定:“三级医院须设置总会计师。”由原来的“应”改为“须”,虽一字之差,但是意义却非同小可。

二、国有大中型医院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未设置总会计师的医院一般由医生担任院长,作为医学专家,他们除了领导职务本身的工作以外,还兼职临床、教学、科研等专业任务。再负责与自己的专业相隔遥远的经济管理工作,重医疗、轻治理的弊端日益凸显。长此下去,会使医院宏观控制能力失调,不利于医院的生存与发展。

特别是大中型医院业务量大,职能科室较多,从资金的取得到资金的耗用,并涉及到医院各个部门和医疗业务的全过程,宏观控制能力薄弱,不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笔者所在医院在职职工2000余人,病床3000张以上,资产总额、年业务收支达十几亿元,年门诊量超百万人次,住院病人超万人次,每年签订的各类设备购置合同、合作协议等成百份,绝大部分经费依靠医院自身的业务收入来解决,经济业务复杂,工作繁冗琐碎,这些需要财务管理专业人才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去研究、分析、判定。

在未设置总会计师的医院里,信息反馈渠道不畅,各经济治理部门的负责人一般要向主管行政的院长汇报工作,而院长不可能处理具体财务工作,这使各经济治理部门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不利于医院对深层次的重大决策的实施。

医院经济效益的好坏与治理息息相关,而治理又离不开会计。未设置总会计师的大中型医院,在决策上缺乏民主集中制,重大决策一般由院长办公会决定。一周一次的院长办公会要讨论的事情较多,具体研究经济工作的时间却很少,不可能让管钱、管物的科长充分发表意见,很难及时实施一些诸如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单位预算的审订、大型设备购置合同的签订、房屋建筑物的建造、筹资等重大问题的论证、决策。

三、国有大中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建设的现状

首先,目前医院“一把手”对总会计师的认识还不足,认为总会计师是一个摆设,所做的工作无非是财务科科长的职责,医院没必要设立总会计师。其实这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刚一开始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和监管不力,对总会计师制度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也一直没有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总会计师制度的实施,在组织上也没有将总会计师纳入统一管理,所以医院院长对“总会计师”这一岗位并不感兴趣。我国绝大多数国有大中型医院也没有按照条例执行总会计师制度。

其次,总会计师在医院管理层(甚至没有进入管理层)的地位总体偏低。目前设置总会计师的医院绝大部分没有按照关于总会计师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赋予总会计师相应的权责利,没有发挥总会计师的应有作用。总会计师并没有进入“医院领导班子”成员,没把总会计师放在医院领导层的位置协助管理医院院长进行经营投资、内部控制、会计监督,而是放在中层干部队伍中作为财务科长使用,直接对院长负责。

再者,总会计师职责不明确,权力和责任并不成正比例关系。总会计师在医院管理中组织财务会计工作时实际上仅发挥了一部分职责,这部分职责就是会计和财务管理职责。仍以传统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财务收支管理、筹资与投资管理为主,总会计师天生具有的“评价和监督”责任被忽略,职责范围和工作重点与市场经济发展不匹配。

我国目前所实行的总会计师体制基本上是参照了发达国家的Chief Financial Officer(首席财务官)模式,是根据我国具体情况,按照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所推行的一种企业管理制度。国家应当通过立法,切实提高总会计师的地位,保证总会计师责、权、利的均衡,使总会计师真正起到财务管理人的作用。

本次新《医院财务制度》的修改,将设置总会计师视为必须的,是政府有关部门越来越重视财务会计工作的体现,顺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把医院财务管理工作提到一个更高的位置。但是由于其他各项制度并不与之配套,还存在很多漏洞,所以对于总会计师的工作在实际运行中权责利还没有完全清晰,总会计师制度还需要逐步完善,这是我国大中型医院设置总会计师以后怎样完善的共同问题。

四、设置总会计师的重要意义

法人治理结构,意味着明确产权制度,强化监管。这将使总会计师在医疗体制改革的进程中担负起越来越重要的责任。建立总会计师制度是医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经济管理的必然要求和最佳选择。

1、建立总会计师制度有利于提高医院经营管理水平和医院竞争力。实行总会计师负责制,引进先进的管理方法,通过提供并运用大量的一手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效益预测分析和可行性论证,促进医院经济管理的程序化、标准化,能更好地把握市场,从而在竞争中获胜。

2、设置总会计师制度为医院决策提供专业依据。市场经济要求医院要加强经济管理和经济核算,讲求经济效益,通过财务管理实现有效利用资源,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总会计师应当为医院的资本运作、战略决策、经营风险管理、企业业绩的衡量与控制等重大经营行为提供财务技术支持。

财务部门是一个综合性较强的部门,各项财务指标、资金占用量和周转速度等反映了医院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各种指标对各项经营决策方案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价,最终为医院作出决策提供依据,为实现医院目标提供财务保证。

3、设置总会计师制度还有利于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和医院内部控制制度。实行总会计师负责制,可以更有效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而确保医院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建立、健全医院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和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五、充分发挥总会计师作用,切实提高医院财务管理水平

1、提高对总会计师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医院都应该充分认识加快总会计师制度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识到总会计师制度建设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困难,结合实际制定科学有效的实施办法,从组织上、职能上、管理上、制度上保证总会计师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和完善现代医院制度,真正发挥总会计师制度在医院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关键作用。

2、给予总会计师以地位和职能保障。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再设立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单位行政人员应当支持和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虽然我国条例规定如此,但是由于总会计师在医院领导班子中的尴尬地位,导致总会计师的实际权限大打折扣。不能参与医院的人事任免,不能参与医院重大决策的讨论和制定,使他们在医院中的实质性权利受到极大的削弱和损害。导致总会计师责任大、权力小,责、权、利不相对称,严重影响了总会计师工作的顺利进行,也使他们在企业中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所以要从组织上保证总会计师制度的落实,给总会计师以地位和职能上的充分保障,以便使总会计师名副其实地行使职能、享有权利。

3、提高总会计师硬件能力。总会计师工作职责越来越大,工作范围越来越广,必须要求总会计师的工作职责除了传统的财务管理外,还需涉及战略规划、资本运作、资源管理、风险防范等诸多专业领域。因此,合格的总会计师不仅要有财务专业领域丰富的知识和经验,还必须要有远见,有良好的商业触觉和很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要进一步完善总会计师任用制度,建立总会计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加强对总会计师的后续教育,增强其业务素质,完善其知识结构;使总会计师走上职业化、规范化的道路;医院应重视总会计师的人才培养和干部储备,提高总会计师的业务知识和管理素质。

4、加强对总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建设。作为医院领导层的财务监督及决策人员,必然要求要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养,职业性质及其在医院领导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其职业道德的特殊内涵。总会计师应该无条件地忠于资本管理规则,不仅对医院负责,而且要延伸至对医院所有利益关联方、直至社会公众负责。提倡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成立总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自律组织,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参照发达国家标准,抓紧制定我国总会计师应遵循的职业道德规范。因为这关系到医院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总会计师条例

2、林燕飞,胡秀群、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建设初探[J]、财会通讯,2010(4)

3、王雨、中国总会计师职位要求与能力提升[J]、中国总会计师,2010(3)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篇2

一、引言

近年来,高等学校正逐渐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形成了多元化、多层次筹集资金的格局,也相应地引发了高校财务的系统性风险。因此,既精通财务管理,又掌握教育科研规律的总会计师便成为高校的迫切需求[1]。2011年,教育部和财政部印发《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同年12月在东南大学等六所教育部直属高校公开选拔了6位总会计师;2013年9月,武汉大学等10所教育部直属高校又有10位总会计师上岗。2014年8月,中共上海市委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上海市地方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2015年7月,作为上海市地方高校的上海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师范大学首先配备了3位总会计师;2016年4月,第二批2位总会计师被任命,其中1位同时担任上海戏剧学院和上海音乐学院总会计师,这是全国高校中的首创;2017年4月,任命的第三批1位总会计师,也是同时担任上海电力学院和上海电机学院总会计师。

推进总会计师多校任职,无疑是解决专业人才匮乏、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高管理效率的一种有益尝试。本文的研究结果对于创新高校总会计师管理模式,加强高校财经工作的全过程和多方位监管具有一定的规范制定参考意义和实践指导作用。

二、高校总会计师及高校内部管理研究现状

国外学者主要对高校首席财务官和内部管理体系进行了研究。Birnbaum R[2]指出大学内部包含两个体系:一是基于法律权威的理事会和行政体系,二是基于专业权威的教师体系,而大学的治理就是为了实?F这两个体系的平衡而设计的机构和过程。Sanaghan et al、[3]提出了高校首席财务官应具备的素质和技能:能力建设者――通过集中选拔、有目的地培养、积极保留高质量的人才来促进高校发展;文化传播者――与利益相关者进行沟通、联系;思想家――对高校的未来进行创造性和战略性的思考,主动预见和解决面临的机遇与挑战。Sanaghan et al、[4]断言:未来的高等教育将被适应性的问题和挑战所主导,在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的环境下,高校首席财务官和其他高级领导需要构建潜在的高等教育领导框架,具体包括:建立系统观点,并认识到决策和行动如何影响高校内外的计划和人员;有能力通过不同的环境(教师、员工、管理者、学生)建立有效的关系资本;以有意义的方式与高校的利益相关者合作,帮助解决困难;将透明、参与和包容等合作原则应用于校园决策等。

我国学者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高校总会计师展开研究:(1)制度建设方面。宋长森[5]提出高校总会计师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需要。总会计师以学校副校职领导身份,组织制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细则和内部控制制度,往往有利于建立切合学校实际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王丽平[6]提出总会计师制度是进行资产监督管理、财务管理专业化、财务风险防范专业化、提高财务风险控制能力和资金安全的必然要求。(2)队伍建设方面。李丽[7]认为高校总会计师队伍建设是高校实行总会计师制度、持续健康发展以及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需要。丁红运[8]总结出总会计师选拔与管理的两种模式,一种是“内选式”,即从受派单位内部选拔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其日常管理主要由学校负责;另一种是“委派制”,即委派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受派单位特点和总会计师的任职要求,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向各受派单位直接委派总会计师并统一管理。王炜[9]建议现阶段高校总会计师选拔采取“校内选拔”和“外部选调”相结合的模式,建立健全总会计师条件准入机制,合理界定总会计师的领导工作范围,从而建立专业化的高校总会计师任职制度,并建立科学化的高校总会计师履职考评制度。(3)制度缺陷与解决措施方面。肖中瑜等[10]从高校总会计师制度的治理逻辑出发,系统分析其制度设计、执行与保障,探究其绩效困境与“推而不广”的成因,认为要处理好总会计师和校级班子之间、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财务处、审计处、资产处等部门更要全力配合总会计师工作。马伟[11]认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并推进总会计师制度建设的目的在于优化高校治理体系,提高高校资源优化配置效率。为了解决总会计师制度“推而不广”和“执行偏差”的困局,需要理顺高校总会计师制度的发展逻辑,明确目标,采取制度创新、平衡治理以及培养创新的应对策略,以实现治理目标。

综上,现有文献大多对单一高校总会计师任职制度、职责职能、选拔管理进行研究,对多校任职尚无涉及。基于此,本文开启对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调研和研究工作。

三、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问卷调研

目前,高校总会计师单一学校任职的管理制度相对趋于完善,已经出台了诸如《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实施细则》《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等多项文件,上海市教委也出台了《上海市地方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上海市地方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联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市地方公办高校总会计师日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市地方公办高校总会计师工作报告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而总会计师多校任职工作起步较晚,其管理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多校任职总会计师的任职人选、隶属关系等问题,均需进一步厘清,通过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问卷设计内容一并纳入调查范围。

(一)问卷设计

通过文献研究和专家访谈确定问卷内容,从总会计师多校任职安排(客体层面)、总会计师多校任职困难(主体层面)、上级主管部门需解决的问题(环境层面)三大维度构建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问卷调研体系,如表1所示。问卷调研时间为2016年11月1日―12月30日,共发出问卷136份,收回有效问卷114份。调研对象涉及上海市教委及财政、审计等部门,部属高校和地方高校。其中,管理部门领导均为与高校关联的委、局等部门领导,占调研总数的25、44%;高校管理干部包括学校领导、总会计师、财务处处长等,占调研总数的38、60%;高校基层人员主要来自财务、审计、校办等,占调研总数的35、96%。

(二)问卷调研结果分析

经过数据处理,结合总会计师访谈,对客体、主体、环境三大维度上的各个问题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

1、客体层面:总会计师多校任职安排

(1)参加党委会的方式

党委会是决策机构,需要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包括重要财务决策以及分管部门处(科)级干部的任免等与总会计师工作息息相关的问题。问卷调研中选择“分别作为任职学校的党委委员,协商一个固定的基层支部”的占比最高,为39、47%。其次是“参加关系挂靠学校的党委会,列席另一校党委会”,占32、46%(该方式即上海市目前的做法)。

按照《上海市地方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总会计师履行的职责包括参与重大经济决策;对重大决策和财经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监督检查;对学校及其二级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考核提出意见等。如果仅仅“列席”党委会,对学校重大事项以及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无投票表决权,难以保证总会计师作为专业人员在重大经济决策中的作用,会制约总会计师制度推进的有效性。综合调研结果和各方意见,如果多校任职的总会计师能分别作为任职学校的党委委员(将组织生活安排在一个固定的基层支部),将更有利于工作推进。

(2)不同高校办公室的配备

按照规定,总会计师单校任职应当配备符合副校级待遇的办公室。多校任职时,“不同高校分别设置符合副校级待遇的办公室面积,以便开展工作”占比最高,占52%,这与目前上海市委组织部和教卫工作党委组织干部处推行的做法一致;36%的被调查人员则认为另一高校办公地点可以机动设置。

就目前实际工作情况看,总会计师办公室的利用率很高,既是办公室又兼具会议室功能,与各部门领导的谈话时常涉及学校发展规划、资金决策、审计或巡视问题整改等重大问题,鉴于机密性考虑,机动的办公地点无法兼顾重要文件的保管和特殊来访人士的隐蔽性意愿。本文认为,不同高校分别设置符合副校级待遇的办公室是当前形势下的合理选择。

(3)薪酬待遇

根据《上海市地方公办高校总会计师薪酬管理办法》(起草后因各种原因未),总会计师平均薪酬标准一般相当于全市公办本科高校管理岗副校级领导平均薪酬标准的100%~120%;同时担任两校总会计师人员的薪酬,由市教委委托平均收入水平稍高的学校代为发放。

选择“任职两校中薪酬相对较高学校的副校级待遇+年终绩效考核奖励”的占比最高,达到40、35%;其次是“任职的两个学校中,薪酬待遇相对较高学校的副校级待遇”,占23、68%。其中,管理部门领导和高校基层人员赞同“任职两校中薪酬相对较高学校的副校级待遇+年终绩效考核奖励”的分别占51、72%、46、34%;高校管理干部中赞同“任职的两个学校中,薪酬待遇相对较高学校的副校级待遇”的占34、09%,赞同“任职两校中薪酬相对较高学校的副校级待遇+年终绩效考核奖励”的占27、27%。

本文认为,结合教委起草文件的薪酬分配原则,比较简便易行的操作办法是:平时工资绩效由档案挂靠高校发放,年末由另一高校补足差额。补差标准:(1)如果另一高校的工资绩效高于平时工资绩效发放学校水平,则补齐差额;(2)如果补差后所得工资绩效水平仍然低于全市公办本科高校管理岗副校级领导平均薪酬标准,建议补到平均水平为妥。

(4)任职条件

除满足总会计师任职基本条件外,“有高校财务管理经验”占比最高,达49、12%;其次是“有高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和“具备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分别占比23、68%、20、18%;“具备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仅占7、02%。其中,管理部门领导、高校管理干部和高校基层人员对“有高校财务管理经验”的认可度分别达到55、17%、52、27%和41、46%。

可见,多校任职的总会计师工作对具有高校财务管理经验的要求最为显著,而对会计专业技术?Y格的重视程度稍有减弱。调查还显示,人们对多校任职总会计师的高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比较关注。本文建议,对多校任职的总会计师人选,除满足任职基本条件外,可以侧重考虑财务管理经验、高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相对较强的人选。

2、主体层面:总会计师多校任职困难

(1)总会计师与学校负责人意见不一致时的解决方式

《上海市地方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联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联签制度是指高校开展重要和重大经济活动过程中,实行学校主要负责人联合总会计师共同签署审批意见的工作制度。联签制度能有效避免主要负责人“一支笔”带来的风险和有关负责人绕开校党委决策程序的现象。出现总师与学校负责人意见不一致时,管理部门领导“以学校意见为主,并将总会计师意见提交高校总会计师管理工作小组备份”的意见占到37、93%,高校管理干部和基层人员认同“学校负责人与总会计师协商解决”的各占59、09%、48、84%。

高校迅速扩张造成财务风险不断增加,许多项目都需要总会计师和学校负责人共同把关、联合签署意见。根据《上海市地方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联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规定:总会计师参与联签的重大事项,审核意见与学校不一致的,总会计师应及时向高校总会计师管理工作小组报告。在高校总会计师管理工作小组未做出正式回应前,学校应暂停该事项的执行。其他的争议事项,总会计师可以学校意见为主,保留自己意见并向高校总会计师管理工作小组书面报告以备案。

(2)不同高校工作冲突的解决办法

调查问卷中,管理部门领导最为认同“根据工作重要程度先选择与总师工作关联度大的工作任务”,占48、28%;高校管理干部和基层人员认同“尽量预先协调工作计划”的分别占到47、73%、58、54%。

结合总会计师访谈,本文认为,总会计师应尽量考虑学校主要领导在工作安排上的意愿,预先协调工作安排。无法妥善解决冲突时,应根据工作重要程度优先选择与总会计师工作关联度大的任务。不过,对于重要工作,事后“补课”非常必要。

(3)需要履行保密义务的事项

“两校的财务数据”和“学校的特殊要求事项”被认为最需要保密,分别占比85、09%、70、18%。相对而言,不少被调查者认为,由于就职的两个学校学科关联度较大,在“学科发展规划”上可以总会计师为桥梁,推进学科相互支持和帮助,借鉴、分享经费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局面。

3、环境层面:上级主管部门需解决的问题

(1)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业务培训讲师人选

《上海市地方公办高校总会计师日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七条(培训实施)指出:总会计师的政策培训一般由党政机关负责人担任培训讲师;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一般由财政、审计、税务等专业人士担任培训讲师。问卷调研中,选择“相关政府部门决策者”的占比最高,达50%;其次是“业界顶级专家”和“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分别占比28、95%、17、54%。

本文认为,相比业界顶级专家和集团公司总会计师,政府部门决策者更了解政策制度和工作发展动向,业务知识的培训内容既具有前瞻性,又能及时指导工作。

(2)总会计师多校任职工作报告制度和交流工作会议召开频率

总会计师报告制度是总会计师向主管部门报告工作的有效渠道,有利于发挥上级委派工作的监督职能。《上海市地方公办高校总会计师工作报告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将总会计师提交报告分为三类:年度报告、专项报告和即时报告。问卷调研中,“年度报告和根据情况报送专项报告”被认为是最恰当的方式,占70、18%,各类被调查人员通常认为总会计师管理工作小组交流工作会议的召开频率不宜过高,“一季度一次”比较合适。

总会计师如果被频繁要求提交专项报告或进行多头重复考核,其工作负担会过于沉重。特别对于多校任职的总会计师,年末既要面临两个高校的述职考核和民主评议(目前是以档案所在学校的考核为主),还需要参加总会计师管理工作小组组织的上级部门联合考核,按照规定还需定期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等,考核和工作的压力会大幅度增加。此外,工作交流会议的频率不宜过高,否则会加剧两校工作和会议时间的冲突。

(3)多校任职的总会计师日常管理工作由谁领导

选择“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占比最高,达到44、15%。目前,为方便总会计师岗位设置目标的实现,上海市属高校系统采取的是一种创新的联合管理模式。上海市高校总会计师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由其所在两个学校主要负责,业务管理和考核由教委主任担任组长的总会计师管理工作小组主持,干部管理权限归属于上海市教卫工作党委。

(4)高校总会计师推行多校任职主要应解决的问题

选择“总会计师分管工作应该有所限制,以便聚力抓好主业的问题”和“总会计师的隶属关系问题”的占比最高,分别占比69、30%、64、04%。

对于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分工问题,主要依??《上海市地方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中的八项工作职责、五项工作权力确定。目前,任职分工正在由探索期向聚焦期转变。多校任职的总会计师需要承担两个学校的管理工作,在工作日程安排上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冲突,建议在发挥工作优势的同时适当限制其分工,以便聚焦主责主业。

对于总会计师的隶属问题,采用“委任制”还是“委派制”,需要进一步研讨并细化规定。委派制属于垂直领导,总会计师对上级教委负责,只有处理好总会计师和校级班子之间、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才有可能顺利推动工作;委任制下总会计师为班子成员,对学校党委负责,便于总会计师深入了解学校情况,主动融入学校工作,但上级教委更希望总会计师能在代为监督经济运行工作上发挥作用。上海高校总会计师的任职的设置方式更像是“委任制”和“委派制”结合的联合管理模式。总会计师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由所在学校主要负责;教委总会计师管理工作小组除了通过年度业务考核、季度会议定期督促检查工作情况外,还要对总会计师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此外,市教卫工作党委和市教委还不定期地检查派驻高校主要领导对该项工作的支持程度,借以推进工作。当然,联合管理模式作为一种创新模式,还需要在未来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四、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问题的解决措施

考虑到我国总会计师的相关制度规范、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现状以及工作推进中面临的问题,本文构建了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系统框架图,如图1所示。

图1中最代表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体系的三大维度,即客体层面、主体层面、环境层面,它们渗透到多校任职的各个环节与构成要素,形成较为完整的工作系统。任职系统图的中心代表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制度建设,需要高校、总会计师、上级主管部门“三驾马车”共同施力,聚力推进总会计师多校任职各方面工作的健全与完善。此外,高校党委书记、校长对总会计师多校任职工作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客体层面,高校视角:应当营造总会计师多校履行职责的和谐氛围。

一是高校党政主要领导要从思想上认识总会计师制度安排在高校治理中的重要性,从行动上带头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二是宣传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重要意义,让广大教职员工理解总会计师制度的设立是完善现代大学治理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现代化大学的必然要求;三是组织总会计师制度的政策文件学习,加深对总会计师任职要求的了解,理解、支持和监督该项工作推进。

主体层面,总会计师视角:应当明确职责,科学、合理安排工作。

总会计师要认真研究并深刻领会《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依照其赋予的职责进行科学、合理的工作安排。特别是在总会计师多校任职时,对于不同高校的精力分配问题,需要把握分寸,尽量做到一碗水端平。

具体到校内的分管工作。前期可以从尽快熟悉了解学校工作的角度,适当从较宽层面安排些相近工作。但是同时负责两个学校的总会计师,任务繁重程度不言而喻,建议推进该项工作时,还是要明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聚焦主业、履行主责,真正发挥总会计师的作用。

环境层面,上级主管部门视角:应当尽快补充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相关制度条款。

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结合上海市教育制度改革,并参考调研结果,尽快补充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相关制度条款,从规则上为总会计师多校任职提供制度支撑。

根据问卷调研结果,结合对客体层面、主体层面、环境层面的分析,提出推行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建议,如表2所示。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篇3

许多具有前瞻视野的总会计师对这个问题的思考,早已在路上。刘运便是其中之一。

作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刘运显得过于低调,在网络上,我们只能找到他的一张标准照。但在呼吁总会计师职责变革方面,他的声音却相对高调:“在企业整个价值链的管理中,包括财务管理、生产经营、风险管控、投资决策等,总会计师都应该负责。”

时代呼唤修订制度

1990年,国务院颁布了《总会计师条例》。在过去的22年中,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企业的管理模式和治理结构都发生了质的变化,现有的制度已经明显不能适应这种变化。无论是在企业界还是会计界,修订条例的呼声越来越高。

对此,刘运从历史的角度对现行制度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他说:“建国之初,我们模仿苏联模式,建立了‘三总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制度。1990年,国务院颁布《总会计师条例》,将总会计师提升为领导班子成员,这是一大进步。但当时这个职务的定位主要还是会计核算、反映、监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都改成了股份制,国有企业也要按市场规律运行,而且已经在与世界范围内的同行竞争。新的会计准则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在上市公司执行,而且逐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趋同。在这种情况下,现行《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总会计师职责显然不合适了。”

2006年,国资委公布了《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在这个条例里增加了一些非常重要的规定:总会计师要对企业风险管理负责,要参与企业重大战略事项制定,与总经理实行“双签”制度等。同时,由于前几年国有企业财务管理频频出现问题,政府希望通过提升总会计师地位和素质,规范企业行为。因此,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在提拔总会计师时都非常慎重,国资委每年还要抽调一批总会计师现场述职。

但是,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总会计师制度体系还不能适应企业现代管理的需求。实际上,在企业整个价值链的管理中,总会计师都应该参与。“国家现在应参照国际惯例,抓紧时间修订《总会计师条例》,转变总会计师的职责,把总会计师变成CFO。”刘运说。

对此,他提出了几条建议:

首先,国家要抓紧修订《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职责范围做出明确规定,从最根本的法规上做修改。总会计师应对企业的整个价值管理负责,要参与企业管理的全过程,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制定。“毕竟,除主要领导外,只有总会计师能够站在全局角度看问题,他们了解企业各个板块的价值创造情况。而且,总会计师还有特殊的横向监督职能,这是会计法赋予的。因此,这不是一个排名前后、职务高低的问题,而是现有的总会计师没有完全发挥他们的价值管理作用。因此,要进一步明确总会计师的职责,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刘运强调。

其次,从总会计师自身来说,法规、制度修订后,必须提高自身能力。“比如,我作为中石化的总会计师,对中石化各个板块应投入什么、产出什么、大致的工艺及其特点、公司竞争力、法律制度、风险控制、营销情况等,都要不断学习。”刘运说,“现在,一部分总会计师可能只熟悉财务,但并不擅长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资本运作、国际市场等,还不能胜任CFO的职责。因此,总会计师要向CFO转变,必须通过自身学习,具备担任CFO的能力。”

再次,政府管理部门、法规制定者、企业管理层整体的观念也要转变。过去都认为,总会计师就是总经理下面一个普通副职,现在他们担负了这么大的责任,必须受到重视。

同时,刘运指出,现在看企业财务主管,叫什么名称都有。所以,首先应该把称呼统一起来,再把职责统一起来。当然,这个转变需要“上面推动、上下配合”。只有总会计师职责转变后,才能发挥其在企业价值管理过程中的作用,提升管理质量。总会计师的职责有特殊性,其表现之一,就是他对于价值管理的高度认知。“因此,这个转变完成后,企业的价值管理会有很大的提升。”

职责拓展能力提升

通常我们把“总会计师”对应的英文翻译为“CFO”,但这两个职务并不一致。名片上只是一个称谓,其背后蕴涵的实质更为重要。

刘运将欧美成熟市场的CFO与我国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做了一个比较:

首先,任命方式不同。国外的CFO通常是由CEO提名,经董事会确认,然后聘任;国内总会计师的任命方式有组织委派、领导指定等。

其次,两者的职责也不同。在国外,CFO是CEO的战略伙伴,两者是相互合作又相互制衡的关系。在国内,总会计师就是财务工作的管理者。相应地,两者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国外CFO排名通常仅次于企业的CEO,是企业的“二把手”,而国内的总会计师通常排在领导班子成员的最后。现在,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央企通常有3名内部董事,但总会计师一般不在其中。

再次,法律方面的规定也不同。萨班斯法案第302条、404条、901条中均规定,对CEO和CFO的惩罚是相同的。

刘运说:“CFO制度在全球实行多年,中国上市公司的竞争对手已不仅限于国内企业,所以,应该参照国际惯例和标准建立中国的CFO制度。”

面对新的职责与挑战,总会计师自身能力也需要不断提升,这不仅包括财务专业能力,也包括企业经营管理所需要的其他能力。

从专业素质上说,国外许多CFO不仅有财务背景,有可能是搞法律的,也可能是搞经营出身。萨班斯法案出台后,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CFO的专业素质,要求聘任的CFO必须具备财务背景,否则就可能出现很大的能力缺陷。

但是,专业素质并不等于能力,CFO的财务能力可以培养,其他专业的人可以来竞聘CFO,CFO也可以转做其他职位。有些CFO转型后做了CEO,而且做得非常好。

CFO的重要职责之一是识别风险。能否胜任,取决于其判断能力、工作经验、敏感性、对国家政策法规的掌握程度等,所以这个岗位对管理者的要求非常高。

在原则问题上,“不妥协”是总会计师必备的基本素质,“不妥协”的前提,是其自身是否具备对问题的认知能力、对风险的判断能力和足够的岗位责任感。刘运说:“总会计师需要在‘不妥协’的基础上,建立并维护好企业必要的控制环境,既要有价值管理的职能,也要有横向的监督职能。这与公司其他高层管理人员有很大差异,以至于总会计师在工作中与同事或主管领导可能产生政策、制度、认知等层面的分歧。此外,CFO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也非常重要。”

由于中国的市场经济起步较晚,高素质的总会计师总是供不应求。2003年,国资委开始实行中央企业高管全球招聘,到如今已将近10年。这些年,我们看到很多招聘来的总会计师表现非常优异,但也有一部分因为“空降”的原因无法适应。对此,刘运说:“‘空降’的总会计师都需要适应的时间,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但企业未必能给你这个时间和机会。”

他表示,用理论去指导某一个具体行业的实践会存在偏差,从外面调配一个人,他可能需要三五年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投入产出、基本技术、竞争环境等,但有些行业的生命周期是比较短的,很多产品的生命周期就几年,甚至几个月。“等外来的总会计师熟悉业务,没有这个时间啊!”

刘运告诉笔者,中石化刚刚搞了一次20多个岗位的总会计师竞聘,应聘的有200多人,其中很多就是本单位的。有些人可能并不是学财务专业的,但也竞聘上了。“因为他熟悉企业管理,也熟悉这个企业,他有参与企业决策的经验。我们也会用不记名推荐的方式选拔财务管理者,因为推荐结果充分反映了大家对被推荐者的认知,总体效果很不错。”

当然,领导的重视也很重要。“我们集团董事长傅成玉就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他给我的任务,就是把总会计师转变为CFO。我们办了总会计师培训班,傅董事长亲自与学员座谈。他认为,CFO必须是企业价值管理的责任人,因为他们了解企业各个板块的价值创造情况。”

价值管理任重道远

刘运频频提到“价值管理”,显然,他已经将总会计师的职责提升到了战略高度,而战略的制定,首先需要总会计师为管理层提供准确可靠的财务报告和数据信息,这是一切战略决策的开始。

一方面,提供财务报告就是财务部门的基本职责:对内,财务部门必须提供及时、客观、真实的财务报告,支持管理层决策;对外,上市公司要接受投资者、政府部门的监督,必须及时、准确地披露财务数据。另一方面,财务工作者的观念今非昔比,上市公司所处的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外界对于其财务数据的关注程度明显提升。这些都对财务报告和数据信息的准确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篇4

一、在维护企业经营管理自的基础上,落实会计责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国家依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赋予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这在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早已有所明确。由于企业负责人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企业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会计管理既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负责人理所当然要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主要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过去有不少企业,在会计工作中存在着弄虚作假现象。有的还相当严重,出现了假帐真算、真帐假算、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等。这些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往往是由企业负责人的授意,指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所为。但细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根本问题是与法律体系不完善、会计责任主体不明确、约束机制不健全、处罚力度不强有很大关系。新的《会计法》在这方面作了重大修改。明确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成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有些单位负责人对此还缺乏思想准备,认为自己不从事具体会计工作,怎么要我负责。其实这样规定,完全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国家法律既赋予单位负责人以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当然也要承担与其行使的权利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关键是必须加强对单位负责人的宣传教育,促使他们认真学习贯彻《会计法》,确保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凡是出现弄虚作假等违法会计行为,首先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笔者认为,随着新《会计法》的贯彻实施,会计责任的落实,只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就能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目前在会计人员委派制试点过程中,有的企业认为,实行会计委派制后,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由委派的会计人员负责。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会计委派制目前尚在试点阶段,即使试行会计委派制的企业,仍然要行使经营管理自,委派的会计人员仍然是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进行工作,对于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法律责任仍应由单位负责人承担。于此,认真贯彻《会计法》,落实会计责任,无疑应当放在首要位置。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发挥制衡作用。修订后的《会计法》在“会计监督”一章中,确立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社会会计监督和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的会计监督体系。去年3月15日国务院以第283号令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这是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又一重大举措。《条例》规定: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笔者认为,为了强化监事会监督功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健全监控体系,对那些大中型企业不妨由监事会委派财务总监,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其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过程监督,定期向监事会报告。但监事会委派的财务总监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这与西方国家的财务总监作为是财会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性质是不同的。此外,我国自建国以来,已建立了总会计师制度,经过多年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这次修订的《会计法》中又对设置总会计师的范围作了新的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过去在作为与《会计法》配套的法规《总会计师条例》中原已对总会计师的地位作了明确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总会计师作为单位财务会计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本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负责人的参谋和助手。所以已设置了总会计师的单位,就没有必要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财务总监。只有把财务总监的职责同总会计师的职责区别开来,并且明确由监事会委派,作为监事会成员,负责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其经营管理行为实行事中控制,进行过程监督,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包括不参与联签),就能对企业负责人行使的经营管理自起到制衡作用,有力地防止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出现。这样也有利于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及时制止会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从现实情况来看,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乃是当务之急。它与经营机制是相辅相成的,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两个“车轮子”,缺一不可。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篇5

关键词:总会计师 公立医院 运行管理 作用

一、总会计师对医院经济管理的重要性背景

随着国际及国内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与挑战,中国经济运行进入了新常态,宏观经济运行压力依然较大。另一方面,随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分级诊疗推进,医疗物价政策持续调整,药品加成、耗材加成降低或取消,人事薪酬改革等不断推进;同时,医疗质量及服务水平需要不断提升,各类医疗法规不断完善,也在一定程度使运营成本不断上升。因此,公立医院尤其是公立三级综合医院面临着巨大的经济运行压力。

外部环境和内部运行的压力使医院管理面临巨大的挑战,这需要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财务及经济管理的知识、综合的管理能力、开阔的眼界,具有交叉学科知识等不同层次的复合创新型人才来不断解决这些难题。根据国家公立医院改革要求三级医院须设置总会计师等内容,在知识能力及职务职权上为解决医院经济运行管理难题提供了重要支撑。

二、正确认识总会计师在三级公立医院设置的必要性

国家各级部门历来都非常重视总会计师的作用,这些可从国务院、财政部、卫生计生委等相关政策文件中看到。

(一)国家及财务方面

国务院于1990年12月31日的《总会计师条例》(国务院令72号),要求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国有和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执行新的《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要求三级医院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设置。

(二)医改政策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5]38号)第八项内容:强化公立医院精细化管理。加强医院财务会计管理,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落实三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

从上述政策文件中可以看到几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及各个层面都非常重视总会计师在企事业单位及医院的重要作用;二是从以往设置的要要方面,总会计师从“可以”设置到“必须”设置,尤其是三级医院。

三、医院总会计师职务的角色与定位

医院财务或经济管理负责人的角色与定位到底是医院的CFO还是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的提法源自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一个既对国家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又对厂长(或经理)负责的职位,职能侧重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财务总监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主要是监督总经理及经理层,保护所有者的利益,满足所有者对公司经营监控的要求。中国“财务总监”制度源自政府委派财务总监对国有企业实施监督,其工作内容涉及财务监督的主要方面。CFO(首席财务官)一般是基于价值管理,履行资本运作与管理等职责,一般对董事会负责,职责上主要承担着对战略的参与、支持、计划及管理,对资源的确认管理、价值创造、对业绩评价、风险管理等,但不同国家也略有不同。

根据上述对不同职位名称进行分析:如从各级政府或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医院的理事会委派的角度就承担了财务总监的监督角色;如从医院管理的角度f助院长进行财务会计及经济运行、预算管理、成本、资产管理等角度主要为总会计师的角色;如从医院长久发展及国家要求的方面看,将来更接近上述CFO的角色。因此,应根据医院的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工作重点,类似于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角色,也是在国家或上级监督的要求下进行医院精细化财务管理,做好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资产管理、完善财务与会计体系与会计信息基础,为医院经济平稳健康运行与发展服务;在做好这些的基础上,未来将更接近CFO对医院进行价值管理的角色。

四、总会计师应具备的素质、能力、知识

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上级主管部门、医院都对总会计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业操守和廉洁自律

(1)职业操守。正如朱F基总理在国家会计学院的题词。“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原则,不做假账”,依法依规,诚实,客观,独立,公正,处理、披露会计业务;同时要恪守职业谨慎原则,实事求是、忠实、理性地履行职责,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这些都是最核心的要求。

(2)廉洁自律。一是自身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及医院的廉洁的其他各项规定,不断增强自律意识,提高自身思想修养,杜绝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法违纪行为。二是负有对财务人员及经济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责任。

提高医院总会计师及财务团队的职业道德是医院迎接各种挑战的关键。

(二)所应具备的综合知识

(1)会计和相关知识,包括企业、行政事业、医院方面的会计,管理会计,税收,法律,审计(政府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等知识。

(2)理财与财务管理,包括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与控制、业绩评估、资金管理、投资与运营管理、风险管理等。

(3)组织和管理知识,包括经济学(宏观与微观、卫生经济)、数学与统计、组织行为、经营管理、人事薪酬绩效管理、后勤管理、战略管理、相关法律知识(如公司法、合同法)等。

(4)信息技术知识,包括管理系统的信息技术和框架、信息系统管理,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医疗、移动医疗与支付等。

(5)医疗行业知识,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务人员管理、药事管理、医疗器械、医疗相关基本流程、医疗相关基本法规等。

(三)综合能力构建方面

(1)作为经济管理领导的综合能力,应具有构架合理经济管理体系的能力;具有财务数据分析能力;具有规划及推行制度、流程能力(包括财务会计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及会计、管理与内控流程等)。

(2)作为医院高级管理者应具备的能力,包括领导与带领团队的能力、沟通与协调能力、表达能力、资源整合能力、组织能力、培训能力、应变能力、独立思考分析发现并解决问题的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较强的逻辑判断能力等。核心是要具有拥有大局和整体观,能全面、系统、前瞻性的看问题的能力;抓住工作重点的能力,归纳,概况,总结的能力;掌握医改发展规律和预测能力。

五、总会计师角色定位与如何发挥作用

(一)总会计师的角色定位

1、医院战略规划的参与者

依据国家及地方宏观政策、医改政策、财务政策等,分析医院的经济资源,为医院的战略规划提供财务建议,为战略规划决策提供依据。

2、医院财务战略的制定者

根据医改的规划重点不同,医院的不同发展阶段,财务能力情况,适时提出医院财务战略的重点、策略,配合医院的整体战略的实施。

3、医院财务与会计核算及管理体系构架者

在医院财务战略下对医院财务架构设计,职责分工,团队管理,梯队与人才培养,构建基本核算与管理体系等。

4、内控与风险防范的管理者

负责建立健全医院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医院财务制度,推动构建医院经济运行的各项制度,监督医院执行国家、地方的财经法律、法规,以及医院各项财务制度的情况。

5、医院资产价值管理的维护者

加强医院国有资产价值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购置与处置,安全、可靠计量、有效利用等,发挥国有资产为医院公益的最大效力。

(二)总会计师发挥作用的内涵

在掌握了相关的知识、具备相关能力的基础上,就进入到如何才能发挥作用的层面,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总会计师发挥作用的层面

(1)医院层面。通过委派或医院选聘任命任职,协助院长分管财务及经济运行相关事项,这里又分为几个方面:①财务部门架构及体系,人员及职责等;②建立完善的经济运行及内控相关制度、流程等;③会计核算、财务报告方面;④财务管理,包括资金、预算、成本等;⑤物价管理;⑥强化医院经济管理职能,起到引领和辐射作用。

(2)国家及省市区域医疗机构经济管理层面。在国家及区域性的有一定代表性的课题、项目、承担需要财务及经济运行的培训任务、定期组织或参与医院经济运行方面的交流等,向国家及区域卫生计生部门的相关政策等,在前提供相关意见和建议,在政策后督促落实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在进行分析、总结、提出相关措施的基础上向有关部门反馈。

2、在医院如何发挥作用

(1)正确处理好几方面的关系,尤其是作为委派至医院的总会计师,包括上级委派单位;委派至所在医院的院领导,尤其与院长的领导与被领导、协助关系等;与财务处长(科长)的关系;各职能科室的关系;各医技护理科室;外部行政管理部门及业务联系单位之间的关系,其中前三个为最重要的方面。

(2)正确理解国家、地方政府及卫生计生委医改政策导向,上级主管单位规划及重点工作要求、医院的目标及计划,以及重点发展的方面,开拓视野,站在国家、行业、主管单位、医院、财务的不同高度来理解和把握工作重心。

(3)要定期梳理医院在经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除财务范围外,还要深入业务科室了解具体情况,分析和总结历史背景,对原因进行分析,找好切入点,以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依靠院长、分管院长及相关科室,集中力量专项解决,以全局的思维,按照由点带动线,由线带动面的方式进行。

(4)做好财务核心及加强制度建设,以全面预算管理、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成本管理、资产管理等为抓手,依靠信息系统,不断完善制度、流程,逐步形成较为完备的财务会计体系,当前以打好会计核算基础、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目标,逐步加强以管理会计为核心的管理、分析、控制的体系,逐步实现医院财务精细化管理。

六、结论

国务院、国家卫生计生委、各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对医院总会计师提出了更高要求,明确了总会计师职务的角色与定位方向,提出总会计师应具备的素质、能力、知识,如何在不同层面发挥具有总会计师职能的领军人才的作用,并通过外部、内部培训、自我提升、实践锻炼和总结。总会计师需要扎实完成财务与会计核心的基础任务,进行跟踪管理,同时要依据医改及医院的实际情况,因时因势创新开展工作,以医改经济运行的重大问题、关键问题、本质问题为突破口,以问题为导向,创新开展工作,为医改的顺利实施及医院的持续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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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立友,徐元元、医院总会计师价值最大化[J]、中医院院长,2014,(16):78-79、

[3]陈哲娟、医院总会计师胜任力研究[J]、中国卫生经济,2012,(2):80-82、

[4]高亚超、医院总会计师制的现状及建议[J]、现代医院,2016,(7):1068-1069、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篇6

[关键词]财务管理;体制;创新;经验;

高等学校

高校财务管理体制是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财务管理体制的改革必须与整个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相适应。建立规范的高校财务管理体制是保证国家对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办好社会主义高等学校的需要。高校财务管理体制是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只有建立起科学的财务管理体制,高校财务工作才能按照高等教育财务规律办事,实施有效的财务管理,从而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教育投资的效益。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高校财务管理体制在不断探索中进行创新,在财务领导体制、财务管理模式、财务工作主管、经济责任制度和财务机构设置等方面进行了的重大改革,现在已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财务管理体制。

一、财务领导体制:实现从班子集体负责制到校长法人负责制的转变

财务工作领导体制是高校财务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建立科学规范的财经工作领导体制是维护学校财经工作秩序、理顺财务关系、贯彻落实经济责任制的有力保证。

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高等学校领导体制不断调整和完善,先后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校长负责制”、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的“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负责制”、20世纪60年代的“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负责制”、“文革”时期的“革命委员会负责制”、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和20世纪90年代至今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形式和阶段。学校财务工作领导体制也经历了从实行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共同负责——集体负责制,到“校(院)长领导下的,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专职主管负责制,再到“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法人负责制的历史转变。

改革开放以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央及有关业务部门对高校统得过多,包得过宽,管得过死。从人、财、物的分配使用,到学生的招生分配、教学计划的制定等等都统起来、包起来、管起来,高校没有相应的自主权。在财务上,高校资金来源主要是靠国家预算拨款,没有经济效益观念,不实行教育成本核算。也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因此,尽管在不同阶段的学校领导体制中都强调了校(院)长的责任,但由于高校没有自主权,校长实际上无责可负或负不了责。即使是有责任也是“校务委员负责制”“革命委员会负责制”的集体领导、集体决定、集体负责。在这样的背景下,学校财经工作的校长负责制不可能落到实处,实质上的班子集体领导、集体负责制取代了“校长负责制”。

改革开放后。为了增强高校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充分挥发挥高校潜力,调动高校办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办学的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益,国家不断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1986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全方位地扩大了高校办学自主权。1986年10月15日出台的《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根据《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在校(院)长领导下的,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建立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有利于集中学校财权,解决多支笔审批财务开支的混乱局面,使总会计师能够积极参与学校整个经济工作的预测和决策。从组织和管理上,在保证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等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总会计师只是学校的一名副职校级行政领导成员,与其他副校(院)长一样,只能是校(院)长的助手,协助校(院)长归口领导和管理学校的财经工作,不可能真正承担起学校的经济责任。

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体制。”“通过立法,明确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使学校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单位。”1997年出台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从加强高等学校财经工作宏观调控能力和强化财务管理的需要出发,根据权责结合的原则。提出高校财务工作的校(院)长负责制。第六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还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为完善学校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高校(院)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各项工作的总负责人,具有全面领导和管理学校各项工作的法定权力。因此,他必须相应地承担包括财经工作经济责任在内的各种责任。高等学校建立校(院)长财经工作负责制是与法定的权力相匹配的,这一体制有利于发挥校长的行政领导作用,增强学校财经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协调能力,做到了责、权、利统一,促进了学校经济责任制落到实处。

二、财务管理模式:实现从“集中管理”到“分级管理”的转变

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不断调整和完善,大致经历了集中统一领导、分散管理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阶段。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是实行中央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管理的体制。高等学校内部的财务管理体制,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教育体制的变迁,相应地进行了调整和改革。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相适应,我国高校主要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内部财务管理模式。这种财务管理模式就是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由学校统筹安排和使用学校的各项经费和资源,对财经工作和财务活动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这种模式的好处是权力和财力高度集中,便于直接管理、统一调配。其弊端是由于财经工作的管理权过于集中,学校基层单位缺乏自主权,难以调动学校内部各单位生财、理财、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高校主动适应形势的发展。大胆引入市场机制,进行教学、科研及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使学校由过去单纯的教学、科研活动,逐渐转变为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和生产经营等各项活动并举,成为面向市场经济自主办学的事业法人实体。与之相应的是学校经济利益更加多元化、经济关系日趋复杂化、财务管理日益精细化,这些都要求学校必须实行与之相适应的、体现高校办学自主权、适合学校校情的、合理有效的财务管理模式,以规范财经工作,理顺财务关系,加强财务管理。改革开放初,国家及教育主管部门从深化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增强活力的客观需要出发,为了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调动校内各单位的积极性,提出在有条件的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模式。对学校及校内单位适当下放财权,逐步建立健全学校自主办学的财务运行机制。1997年颁发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在总结以前高校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高等学校应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进一步确定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模式。2007年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调:高等学校应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也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高等学校必须确保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经济分配政策、经济资源配置、财务收支预算、会计核算等高度统一。”

从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模式到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模式的转变,是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落实高校自主权和调动校内各单位积极性。理顺财务关系和加强经济责任制的重要举措。这一模式要求学校财经工作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执行学校统一的财经方针政策、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在明确校内各级各单位权、责、利关系的基础上,根据财权划分、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由学校和校内各级各单位(即二级单位)进行分级管理。目前,绝大多数高校都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模式,财经工作由一级管理、一级核算,向二级管理、一级核算或两级管理。两级核算方面转变。这一模式的实行适当扩大了基层单位的自主权,极大地调动了高校及校内各单位生财、理财的积极性,高校收入迅速增加,经济实力大大增强,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高。

三、财务工作主管:从非专业领导负责到推行总会计师制的转变

改革开放后,随着高校经济业务范围不断扩大,经济工作复杂性不断提高,经济工作对学校教学、科研等各方面工作影响不断加深,学校财务工作的重要性和专业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人们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在高校领导班子中必须要有懂经营、会财会、善管理的成员专职从事学校财务管理领导工作,以适应新形势对高校领导班子的要求。因此,培养和选拔具有经济观念、财会知识和财务管理经验的干部进入学校领导层,优化校级领导班子的知识结构日趋重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借鉴企业经济管理的经验,就高校设置总会计师制度进行了探索,逐步明确了总会计师在高校财务管理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并通过在部分高校推行总会计师制度,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篇7

一、我国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建国初,我国在东北地区的一些大、中型企业即开始试行总会计师制度。1990年12月国务院还专门下发了《总会计师条例》,但是我国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原财政部副部长、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长张佑才将之概括为:“不到位、没有位、搞错位、排末位”。因此说我国的总会计师制度没有正常有效的运行也并不为过,多次调查也证明了这一点。2003年春夏之交,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组织的中国总会计师现状调查报告显示,我国有27%的国有企业未设置总会计师。而据统计,至2005年12月,中央企业169家,在经过连续三年三次公开招聘后已设置和配备总会计师的企业也只有102家,约占60%。

笔者认为,形成我国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制度运行不理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协调,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1985年通过的《会计法》,对于设置总会计师的规定是“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颁布的《总会计师条例》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来执行。大、中型国有企业是不是要设置总会计师,原来的《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实际上非常的模棱两可,其表达的含义主要就是:①设置总会计师不违法;②如果要设置总会计师,要遵守《总会计师条例》。在这样的法律条文指引下,总会计师当然就成了国有企业可设可不设的、可要可不要的“领导”了。《总会计师条例》第六条规定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并且“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显然这个条例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的运行机制很不适应了。1999年10月《会计法》经过修订,终于在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但是《总会计师条例》至今没有修改,一个远远落后于时代的条例当然是不可能得到切实执行的。

《会计法》规定了要设置总会计师,但在《公司法》中不论是修订前还是修订后都未见到“总会计师”四个字的踪影。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在《公司法》里叫做“财务负责人”。即使在专门对“国有独资公司”和“公司财务、会计”进行规范时,也未提及总会计师问题。这说明《公司法》对总会计师的设置的重视程度是不够的。

2、没有一个对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制度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主体。

任何一项制度的运行既要有执行者,又要有监督者和管理者,如果说国有企业是总会计师制度的执行者,那么谁又是这个制度的监管者呢?我们仔细分析,在传统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这个制度几乎没有一个真正的监管者,甚至执行者也不易确定。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负责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但是,它并不负责国有企业的人事任免。按照《总会计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的总会计师是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可以说,政府主管部门是一个管理主体。显然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不提名,则政府主管部门就可以不任命或不聘任。由于政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都不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这种模棱两可的条文使它们没有压力和动力对总会计师制度的运行进行监管。从执行主体来说,可以说国有企业是当然的执行主体,但是,从上文分析,到底是国有企业的主要行政领导人是执行主体还是其政府主管部门呢?2000年以前的《会计法》本身就没有规定国有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因此无论是国有企业的主要行政领导人还是其政府主管部门,实际上都是执行也可不执行也可。2000年《会计法》修订后,由于国有资本所有者缺位,总会计师制度仍然没有明确执行主体和监管主体,因而使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制度的运行不理想。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可以说才有了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制度的监管主体。

3、国有企业对总会计师的职能作用的认识存在偏差。

有人认为,总会计师只不过是企业的会计总管而已,把会计工作理解为简单的记账、报账的工作,忽视会计工作的管理职能,因而自然不重视总会计师;有的认为,总会计师主要是代表国家来监督国有企业遵守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的,设置总会计师不利于企业的灵活经营,从而,有意无意地回避总会计师的监督;也有的认为,财务会计工作固然是很重要的工作,但不如销售工作或科研工作重要,也就是说并没有认识到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没有认识到总会计师在预测、决策、控制、分析、考核中的重要作用。总之,不少国有企业对总会计师的职能作用的认识没有到位。

二、从法人治理角度分析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的定位

我国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运行不理想,对总会计师的定位不清是其理论上的根源。

我国的总会计师出现于建国之初,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系从搞计划经济的老大哥――前苏联那里引进的舶来品。在计划经济时代,该制度作为“一厂三总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认为在这个时期,总会计师以“双重身份”(国家身份和企业身份)进入企业行政领导班子是与当时国家实行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是相适应的。1990年12月国务院还专门下发了《总会计师条例》,从而以法规形式确立了我国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并明确提出了我国国有企业要实行“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显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相比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那么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又应该如何定位呢?要认识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应该对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分析。

根据现代公司财务分层管理理论,公司财务应分为出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和公司经理财务三个层次。出资者财务的目标是要求企业经营者提供真实、完整、及时的会计信息,监督其经营管理行为,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经营者财务的目标主要是保证计划、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等的科学、合理、有效的实施,完成对出资者的受托责任,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公司经理财务的目标主要是建立企业内部控制系统,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实现董事会的财务管理战略和各项财务决策。在以上三个层次的财务体系中,出资者财务侧重于对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的监督,经营者财务侧重于对公司财务的决策和对公司经理的财务监督,公司经理财务则主要是对公司经营者财务的执行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因此公司经营者的财务决策和监督主要体现为董事会的财务决策和监督。

出资者对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的监督主要依赖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市场的力量,董事会的财务决策和监督以及公司经理的财务执行和内部财务监督则都必须有专门的组织和人员来实施。因此在美国公司的财务管理体系中,在董事会通常都设立专门的审计委员会和精通财务会计的独立董事,并由董事会直接任命CFO(Chief Financial Officer)。公司的CEO也由董事会任命,但CFO既对董事会财务决策负责,同时又对包括CEO在内的公司经理人员进行财务监督和业绩评价。在公司经理以下,再设立财务总监(Controller);对于规模较大的集团性公司,一般分别设首席信息官CIO(ChiefInformation Officer)、主计长(Controller)和司库(Treasurer),但首席信息官CIO、主计长和司库又统一归CFO管辖和领导。在美国发生了一系列财务丑闻以后,美国的有关法规规定,CFO还应当分别向CEO和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其会计报表还必须由CEO和CFO同时签字。可见,无论从现代法人治理理论还是从西方的财务管理实践来看,将CFO定位于既对董事会财务决策负责,同时又对CEO进行财务监督,并对CEO汇报工作,不仅是科学合理、意义重大而且是现实可行的。

我们再看我们国家对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的定位。虽然国资委有关规章中已显示出正在改变总会计师只对总经理负责的迹象,但目前最主要的定位仍然还是对总经理负责。这种定位无疑不利于建立企业的财务监督与约束机制,不利于加强企业的会计监管,也是不符合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要求的。

事实上,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不少地方出现会计委派制和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度,而且至今经久不衰,就是从另一方面证明了我国对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定位的缺陷,同时也给了我们有益的启示,那就是必须对我国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进行重新定位,对我国的总会计师制度进行改革。

三、完善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的若干建议

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理论、财务管理理论、现代西方的财务管理实践以及我国各地自觉自发实行的会计委派制和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度给我们完善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以新的启示,那就是必须使总会计师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要求,必须把总会计师制度放在完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中考虑,必须对总会计师重新进行定位,必须赋予总会计师制度以新的内容和形式。因此,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笔者有如下建议:

(一)关于称谓。到底是仍沿用原来的“总会计师”名称还是使用“财务总监”名称,或西方流行的首席财务官(CFO)名称。我们建议使用“财务总监”名称为好。因为,第一,总会计师名不副实,词不达意;第二,“一厂三总师”制度因与现代企业制度不符在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实践中已很少完整实施。第三,近几年,深圳、广州、上海等很多地方实施财务总监制度取得了很大成功,使用“财务总监”称谓已被理论界和企业界普遍接受;第四,“财务总监”与现代企业制度相联系,而“总会计师”则往往与厂长负责制联系;第五,“财务总监”更符合或接近国际惯例。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在英文上已表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Chief Financial officers),即中国首席财务官协会,而且已于2004年加入国际财务总裁协会联合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Executives Institutes)(也有人译成财务总监协会国际联合会),并于2004年10月11日首次组团参加了其第35届世界大会。考虑到首席财务官在我国企业界的认知度还很低,且与之共存的首席执行官制度还未建立,因此我们认为使用“财务总监”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也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其它企业目前都是比较贴切的。

(二)明确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监管主体。以前的国有企业总会计师是“谁都可以管,但谁都不管”,因此在运行中存在不少问题。现在国资委成立后,应明确国资委为财务总监的监管主体。体现国资委“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监管主体,其主要职责应包括:1、制定有关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明确财务总监的定位;2、按照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委派、任命或免除财务总监;3、对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和管理。4、规定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以及职责权限。

(三)尽快制订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原来的《总会计师条例》因已明显过时应予以废止。目前,很多地方都已下发了财务总监管理的暂行办法。但是国家在这方面实际上已落后于地方。国务院国资委目前正在制定《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责任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出台后,对地方国有企业应当有明确的指导和示范作用。

(四)准确认识和规范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责任。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正在制订的《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责任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财务总监的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建设职责、企业财务监督职责、完善企业内部控制职责、企业价值管理职责。我们认为这种职责定位实际上已远远超过了原来《总会计师条例》所规定的职责范围,是比较符合实际的。同时,这也是我们认为应改变称谓的原因之一。关于工作责任,国务院国资委上述讨论稿文件中指出,财务总监应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承担领导责任、主管责任、相应责任及法律责任,虽然前三个责任的关系仍需进一步理清,但从总体上说,财务总监承担责任的内容是不会有太大变化的。与经营管理当局中的其他副职相比,财务总监无疑对国家承担了更大的工作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对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要准确定位。无论是国务院国资委正在讨论出台的管理办法,还是前面已提及的我国不少地方实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度,实际上都赋予了财务总监既对所有者负责,又对经营者负责的“双重身份”。如上海,在对国有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制度以后,便不再设总会计师。前文我们从理论上已经对财务总监的定位进行了分析和论述。在对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准确定位后,才能科学地确定其工作职责,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力。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篇8

设立——课程管理部、课程研发部、课程服务部 为适应新课改的要求,充分体现学校教育的育人功能,充分提高职能部门的管理效率,学校本着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及时总结,加强调控,逐步完善的工作思路,进行职能部门管理机构的改革。 一、将原政教处、教务处合并改为课程管理部。其主要职能是组织实施国家、地方及校本课程,负责德育及教学常规管理工作,组织校本教研工作。 二、将原现代教育处改为课程研发部。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组织校本科研和校本课程的开发工作。 三、将原总务处改为课程服务部,其主要职能是为课程实施、课程研发提供后勤服务。 四、新成立课程协调办公室。其主要职能是代表校长室负责课程管理部、课程研发部、课程服务部的组织协调工作,完成校长室的对外联系工作。 课程协调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课程协调办公室主任在校长室的领导下,代表校长室负责课程管理部、课程研发部、课程服务部的组织协调工作。 1、协助校长处理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和上级部门联系,及时传达领导意见,协调平衡学校各部门工作,及时向校领导反馈信息。 2、负责并组织学校的工作计划、总结、规章制度和各种请求报告等文字材料的起草工作。 3、负责组织各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材料的汇集及整理工作。 4、负责学校公文、函电报表的审批、拟办和催办工作。 5、负责打印材料的审批工作,加强办公室的管理。 6、做好来访、参观的接待和来信处理。受校长委托出席有关会议及活动,处理与社会各界的公共关系。 7、安排每周工作日程、会议及其他活动。 8、协助校长做好课时、岗位津贴的审批以及奖金、加班费的汇总。 9、及时了解、汇集各部门情况,为校长的各项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和材料。 10、做好对外宣传和通讯报道工作。 课程管理部主任岗位职责 课程管理部主任在学校分管教育教学工作的副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学校课程实施的日常工作。 1、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学习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理论和组织实施《课程标准》,执行学校计划,认真学习和掌握教育教学管理理论业务,领导本部门的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和业务工作。 2、负责本部门各职员岗位工作安排,做好督促、检查、协调及思想政治工作。 3、负责制定学生管理工作和课程实施工作的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落实,及时总结。 4、深入课程改革和教育教学第一线,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发现问题,反馈并及时指导。 5、负责安排和核定班主任和教师任课课程和工作量,对教师进行工作量和业务能力的考核工作。 6、负责审批教师的学期课程实施计划,负责各项考试、考查的安排和实施工作。 7、审订教材、教学参考书,核定仪器、教具、挂图、资料等各种物品的采购计划,报校长审批。 8、安排图书馆、电教室、实验室、专用教室、教具室的教学业务工作。 9、负责组织班主任及教师开展与课程实施相关的校本教研活动。 10、负责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课程研发部主任岗位职责 课程研发部主任在学校分管课程研发工作的校长领导下,负责校本科研、校本课程的开发及校本教师培训工作。 1、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研究制订学校教育科学研究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和指导教师学习教育理论,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活动,提高教师的教科研意识和教科研水平。 3、负责科研课题的申报、审批、论证和研究过程的管理,直接承担有关重大课题的研究。 4、负责对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成果的鉴定、评价、奖励及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 5、收集、管理、评审并推荐教师论文著作。 6、设计、审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总结推广经验。建立教师业务档案,会同有关部门考核教师教育教学质量。 7、组织教师学习新课程理论,指导教师参与并实施校本课程的开发工作。 8、负责组织教师完成上级布置的各种教师培训工作。 课程服务部主任岗位职责 课程服务部在学校分管行政工作的副校长或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课程改革与实施的一切后勤服务工作。 1、制订服务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职责进行合理分工并管理好本部职员。 2、组织职员会,总结工作,布置工作,研究工作。 3、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4、按照有关法规制度管理学校财务,并负责年度经费预算和月报。 5、组织本部职员为师生提供教学及生活服务。 6、组织本部职员增收节支。 7、组织本部职员管理好学校财产和教学设施。 8、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9、负责组织采购工作。 (武汉四十五中校长梁垂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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