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费用概念及内容(精选8篇)
时间:2023-07-08
时间:2023-07-08
关键词:会计要素;会计目标;会计方法
环境交化对财务会计系统的影响,主要涉及会计确认与会计计量两大方面。而会计确认与计量均离不开会计要素。经济新体制、经济新方式以及经济新类型的出现,首先表现在对会计要素(体系)内容与结构的影响,当然,这种影响是通过会计目标来实施的。就财务会计学本身而言,会计要素及其内在联系是会计方法建立的基础,其直接关系会计目标的实现。因此,各国会计准则机构都十分重视会计要素问题的研究。
本文试图、通过比较我国、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所确立的会计要家,提出关于新经济环境下会计要素问题的若干看法。
一、会计核算对象要素的比较
1、FASB的会计要素。
FASB在1985年12月发表的第6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NO、6)中,将会计核算对象要素划分为10个,即资产、负债、权益或净资产、业主投资、派给业主款、收入、费用、利得、损失、全面收益。其中,"业主投资"与"派给业主款"是企业与其作为业主的所有人之间的交易。业主投资表现为企业收到业主投入的各种资产(投入的也可以是劳务,或抵偿、转换了的企业负债),其结果是"增加其在企业中的业主利益或权益",但新业主受让旧业主的交易,不属于"业主投资"的内容;派给业主款则是指企业向业主转交资产或承担负债而"减少企业里的业主利益或权益"的交易。显然,就经济实质而言,业主投资要素和派结业主款要素是对权益要素内容的进一步深化。
FASB使用了狭义概念的"收入"和"费用"要素。收入仅指正常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收入,依据的是"流转过程收入理论",强调收入实现的完整过程。费用则仅指正话经营费用或支出,依据的是配比性和应计制会计原则,强调费用产生的因果关系和费用责任的合理归属。对于非正常经营收入,FASB单独设立了"利得"要素加以反映,因为利得实质上是一"偶发性"、"边缘性"的"净收益"。设立"损失"要素反映非正常经常活动的支出,因为损失实质上是一种"偶发性"、"边缘性"的"净亏损"。利得与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毋需按配比性原则加以确认。"全面收益"仅仅是将收入、费用、利得和损失定期汇总的结果。
2、IASC的会计要素。
IASC在1989年的"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中,将会计要素确定为资产、负债、产权、收人和费用等5个。
IASC依据收入确认的"流人量理论",选择了广义的"收入"要素概念。IASC认为,利得与收入一样,都代表"经济利益之增加",它们在性质上没有什么不同,因而不将收入和利得作为不同的会计要素。与广义收入要素相对应的是广义的"费用"要素。按IASC的理解,费用既包括"在企业日常活动中发生的费用";也"包括了损失",并且,由于损失是指"经济利益之减少""和其他费用在性质上没有差别",因而也不把损失视作独立的会计要素。
IASC进一步认为,从会计确认与计量方面看,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和计量也就是利润的确认和计量,因此不必单独设立类似"利润"的会计要素。
3、我国的会计要素。
中国在1992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首次明确确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6大会计要素。按《收入》具体准则的解释,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显然,该收入要家为狭义概念,仅仅包括企业持续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企业会计准则》将费用定义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耗费",意味着费用只包括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费用,而不包括"投资费用"、"营业外支出"等非生产经营费用。中国单独设立了"利润"要素,并规定其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等内容。该利润要素,既包括其他要素的汇总结果,又含有自身的特定内容,与FASB的"全面收益"尚有区别。
4、几点比较结果。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FASB、IASC和中国所确立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或称权益、产权)要素在本质界定和内容规范等方面基本相同。区别仅在于:FASB十分重视业主(投资者)权益的变动,因而,针对企业与业主之间交易所导致?quot;权益增加"与"权益减少",还单独设立了"业主投资"和"派给业主款"要素加以反映。
区别较大的是关于收入、费用、利润等要素的设立:
(1)FASB和中国的会计准则以"流转过程收入理论"为依据,强调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
费用的因果关系,选择了狭义的收入要素概念。但不同的是,在界定收入要素的内容时,FASB
是依据交易的重要性(如"其持续的、主要或核心业务"),而中国则是直观地依据经济业务的内容(我国基本会计准则与"收入"具体准则所界定的收人内容有差异--作者注)。
(2)与FASB和中国不同的是,IASC是依据"流人量理论"确立包括营业收入和利得的
"收入"要素,选择了广义的收入要素概念。其原因是,IASC认为收入与利得性质相同,都是"经济利益的增加",故不必分开设立单独的会计要素。
(3)与收入要素的确立相对应,FASB和中国采用了狭义的"费用"要素概念。但FASB同
样强调产生费用交易的重要性,认为能列入费用要素的是指企业"持续的、主要或核心业务"所发生的费用,而中国则将费用要素限定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耗费"。IASC则采用了广义的"费用"要素概念。
(4)对因发生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无直接关系的交易而产生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即我国通常所言"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基于其"边缘性或偶发性"、收支间无因果关系等特征,FASB单独设立了"利得"和"损失"要素,而中国将其直接纳人单独的"利润"要素,视为企业利润的直接组成部分。然而,IASC却将它们分别作为"收入"要素和"费用"要素的内容。
(5)对于企业在特定期间所取得的经营业绩,FASB单独设立了"全面收益"要素,并将其内容规定为"(收入一费用)十利得一损失",中国设立了"利润"要素加以反映,其包括的内容在结果上与FASB的"全面收益"相同。IASC虽然未设立单独的"利润"要素,但其将收入与费用的确认与计量等同于利润的确认与计量,因此,IASC所认定的经营业绩(即利润)的内容实质上相同于前述"利润"或"全面收益"。在企业经营业绩的确定上,FASB、IASC和中国都采用了"损益满计观(或称全面收益观)"。
二、会计核算对象要素的改进
总体上看,FASB、IASC和中国之会计要素确立各有千秋。三者均确立了会计核算对象的"基本要素",但却忽略了其他层次要素的界定。在所确立的基本要素中,IASC的结果较为合理。FASB尽管涉及
到次级层次要素的确立,如"业主投资"等,但全部要素之间的内在关联性却无法加以解释。中国会计准则基本吸收了FASB和IASC的长处。
然而,笔者认为,上述会计要素确立存在两大方面的缺陷:理论上的缺陷是忽略了影响会计要素确立的决定因素;实务中的缺陷是现有会计要素无法为会计方法提供理论说明(如各种财务报表的理论依据)且会计要素缺乏应有的内在逻辑关系。
会计要素的确立主要取决于实体的经济活动特征和投资者等对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要求。确立会计要素,目的在于规范对会计核算对象及其规律(表现为会计核算对象要素及其内在联系)的认识,为会计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奠定基础。会计对象要素及其关系是各种会计方法建立和应用的理论基础。包括帐户、复式记帐、会计确认与计量、财务报表等,而会计方法的运用又直接关系到企业投资者等对会计信息需求的满足。因此,会计对象要素的界定,既影响会计方法的选择与运用,又关系到会计目标的实现程度。
经济环境和企业经济活动的特点,影响到会计对象要素的确立。盈利组织与非盈利组织经济活动的目标和特征等均有较大差别,因而其会计对象要素的设立也不相同。非持续经营企业的经济活动特征、具体会计目标等有别于持续经营企业,其所确立的会计对象要素亦有差别。比如,清算企业的会计对象要素是清算资产、清算债务、清算净权益、清算利得和清算损失。
会计目标是会计确认、计量、记录、报告所要达到的目的,它是会计系统与社会经济环境的联结点,体现着企业经济环境对会计的客观要求和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内在需要。会计对象要素的确立深受会计目标的影响,由于会计目标的内含与外延总是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迁而不断变化与深化,故会计对象要家的划分以及不同要素的重要程度等,均非一成不变。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断创新以及其他新型交易的迅速发展,使得投资者对企业会计信息的需求在广度和深度上均有很大程度的拓展。相应地,会计对象要素的确立也在发生深刻变化。1992年10月,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发表第3号"财务报告准则"(ARSNO、3),针对传统财务会计系统下损益表只揭示"已实现、已确认"收益而不能满足投资者对"真实与公允"信息的需求的缺陷,提出了确认"全面收益"的思想。该份准则将损益表包括的内容,从"已实现、已确认"项目扩大到"未实现、已确认"项目,并以"利得"和"损失"要素以广义的解释,认为利得是"除涉及所有者投资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在内容上包括收入和其他利得;而损失是"除涉及分派给所有者款项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减少",在内容上包括费用和其他损失。无独有偶。美国于1997年公布的第13C导"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FASNO、130)要求报告企业的"全面收益",实际上也是类似作法。因此,我们应以发展和变化的观念去认识会计对象要素及其确立问题。
经济环境和会计目标变化对会计要素的影响结果,主要体现在会计要素结构体系的完善和会计要素内涵的延伸(如利得、全面收益等要素内涵的"扩容")。
笔者以为,会计对象要家实质上是一个包括多层次结构的整体概念,在这个结构整体中,
静态要家与动态要素相统一,存量要家与流量要素相结合,基本要素、次要素、支要素分三个层次相互关联。
整个会计核算对象首先被划分为若干"基本要家呼有资产、负债、权益、收入和费用·。它们是整个会计对象要素概念体系的"骨架"。对各基本要素作进一步划分,便产生"次要素",如资产次要素现金、应收帐款、存货、固定资产等,负债次要素短期借款、应付帐款、应付股利、长期借款等,权益次要素实收资本、留存收益等,收入次要素营业收入、其他收入等,费用次要素生产成本、期间费用等,它们是基本要素的细目,用来说明基本要素的具体内容。"支要索"是次要素的合理延伸,重在揭示次要素的变动过程,而不仅仅是变化结果。如将"现金"次要素进一步区分为现金流人和现金流出支要素,可以揭示现金的流转过程,而将"实收资本"次要素进一步区分为业主投资和公司退资本要素,将"留存收益"次要素进一步区分为利润和利润分派支要素,可以更详细揭示业益的具体变化情况。其他资产等要素皆可如此划分。
存量会计要素重在反映资金的实际状态,流量会计要素重在反映资金的流动过程。资产、负债和权益等静态基本要素及其各"次要素",一般为"存量要素",而其"支要家"和各动态要素一般为"流量要素"。存量要素和流量要素所包含的内容不同,其提供的会计信息也不一样。
在"基本要素"层次,笔者主张取消原有"利润"要素。主要理由在于,利润的形成实际是收入和费用对比的结果,而对比前的"利润"体现在所获得的收入和所发生的费用中,对比后?quot;利润"实质上已经成为所有者权益的一项内容。因此,笔者认为"利润"应归于权益要素的支要素,"利润"作为基本要素存在缺乏企业实际的经济交易这个依据。同时,笔者还主张设立广义概念的"收入"和"费用"要素,以便从理论上给予会计对象要素概念体系以科学解释,从现实上使其与国际会计惯例保持一致,增强其适用性。
前已述及,会计对象要素的确立,不仅关系到企业会计目标的实现,而且也影响会计方法的运用。众所周知,编制财务报表是会计的基本方法,然而,理论界对于财务报表建立的"理论基础"问题却一致众说纷云。尽管人们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作为资产负债表的理论基础、收入、费用和利润作为损益表的理论基础已经认同,但?quot;现金流量"作为现金流量表的理论基础却一直心存疑义。主要原因是:"现金流量"凭空而来,让人难以置信;同样作为财务报表的理论依据,"现金流量"与资产、负债等"平起乎坐",让人难以接受。笔者认为,各种财务报表建立的理论依据都是会计对象要素及其内在联系,只是不同的财务报表以不同的要素及其关系为理论基础。基本要素可以作为财务报表的理论基础,次要素、支要素同样可以。如现金流量表建立的理论基础就是"现金流人"、"现金流出"支要素和"现金(存量)"次要毒及其关系。
应当指出,作为财务报表理论基础的要素,既可以是处于同一层次的要素(如资产负债个表),也可以是处于不同层次的要素(如现金流量表以及损益表等);既可以是某一单一内容的要素(如现金流量表),也可以是几项不同内容的要家的组合,如原来的财务状况变动表就是以所有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内容的次、支要素为基础的。
按照笔者提出的会计对象要素框架结构理解,财务报表所反映的无非是资产、负伤、权益、收入和费用等内容,主要反映"基本要素"内容的财务报表是企业基本的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一般而言,以基本要素为基础建立的财务报表具有相对稳定性,而以次要素或支要素建立的财务报表其可变性较大,现金流量表取代财务状况变动表即是证明。当然,为适应经济环境和会计目标的变化,企业的财务报表体系与结构将不断变革,但其理论基础仍将是上述会计对象要素框架结构。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国际会计准则[S]、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
[2][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娄尔行译、论财务会计概念[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
[3]葛家甜,林志军、现代西方财务会计理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0、
一、构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整体设想
1、遵循系统性、中立性、前瞻性及兼顾国际化和国家化等原则,以确保会计准则的制定效率和依据会计准则产生的会计信息的高质量
系统性原则要求其概念明确、内容完整、结构具有层次性和逻辑性。中立性原则要求其不偏向和屈从于任何一方利益集团,使通过会计准则生成的会计信息具有客观公正性。前瞻性原则要求其概念的外延具有一定的超前性,避免其经常的修改和变动。兼顾国际化和国家化原则要求其既要顺应会计准则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又要考虑会计准则作为利益博弈结果所固有的经济后果特征,采取国际化前提下的国家化立场。
2、增加财务报告目标的阐释,将其作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起点
财务报告目标应是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最高层次,决定整个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内容和结构。
3、顺应会计环境的变化,补充并完善会计基本假设
会计基本假设衍生于会计环境,是财务会计报告发挥作用的限定性条件。基于国情和会计环境的变化,新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应保留并充实会计假设的基本内容。
4、对规范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会计原则划分层次
会计原则可划分为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和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三个层次,并对各项原则进行主次排序,对其如何应用加以详细说明,并可考虑在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中补充成本效益原则,按国际惯例将现有可比性原则和一致性原则合并为可比性原则。
5、重新划分并定义会计要素,细化其确认和计量标准
基本会计准则将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表要素和利润表要素两大类,资产负债表要素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利润表要素为收入、费用、利润。其特点是收入和费用要素仅指与营业活动有关的收支,利润作为一个单独的要素,由收入与费用配比的结果及利得和损失组成,其缺陷是利润要素的解释过于含混,使各要素的内容更加明确。此外,对各要素的外延可以例证的形式作适当的延伸,以其前瞻性为准则制定和规范新的经济业务的确认和计量提供理论指导。还可考虑增加现金流量表要素,增强现金流量表的理论性,使会计要素的内容更加完善。
6、对财务报告体系的内容进行详细规定,并明确指出其缺陷和不足
目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体系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三部分组成,这种报告模式,主要基于产业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环境,适用于传统的制造企业。在会计报表部分,应增加和细化可计量的无形资产内容;对企业合并、关联交易、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等重大事项应重点详细披露;在财务状况说明书部分,应适当、谨慎地增加财务预测的内容。
7、补充资本保全概念,为价格变动影响下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提供了参考依据
根据资本的财务概念,资本如同投入的货币或购买力,即企业净资产,只有当期末净资产超过期初净资产时,才算赚得利润;根据资本的实物概念,资本如同营运能力,只有当期末的实物生产能力超过期初实物生产能力时,才算赚得利润。实物资本保全概念要求采用现行成本计量基础,财务资本保全概念则以历史成本计量基础为主。
二、构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基本原则
1、系统、完整性原则
构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时,要从总体上把握应包括哪些概念要素,划分为几个层次,如何进行系统归类,应尽可能地保证概念框架基本内容的系统、全面和完整。
2、一贯性原则
构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时,要坚持前后逻辑一致、用语一致,使整个概念框架形如一体。
3、立场中立原则
在构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时,要坚持不偏不倚, 保持中立性,不偏向任何一方利益集团。
4、相对稳定性原则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属于规范性文件,要尽可能稳定,避免经常修改和变动。为保持稳定性,概念框架的内容可以考虑有一定的超前性。
5、国际化原则
会计是一种国际通用语言,会计国际化是发展之趋。作为会计准则理论依据的概念框架,也应向国际化方向努力,加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6、继承性原则
对传统的会计理论不能全部抛弃,而要“扬弃”,对其合理、科学的部分要继承,做到古为今用。
三、构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层次
1、会计基本假设,会计目标和会计对象三者应是构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逻辑起点。会计目标主要应确定: (1)谁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2) 会计信息使用者需要什么信息;(3)财务会计可提供什么信息。会计假设,又称基本前提,是由财务会计所处的经济环境 (市场经济)所决定的若干基本前提,即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这些基本概念代表了财务会计的基本特征。会计目标、会计对象和会计假设都受会计环境的影响。会计假设由客观环境所决定,会计对象来自于财务会计的客观环境。会计目标则反映使用者的主观意图,受制于财务会计的主观环境。三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处于同等地位,因此,它们均构成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第一层次。
2、第二层次,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即会计要素、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和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受基本假设的制约,考虑财务会计的目标,会计对象便具体化为财务会计的要素。为了实现会计目标,保证会计信息的有用性, 会计信息应具正确地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提供有用的会计备规定的质量特征。为了正确地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会计核算必须坚持一般原则。会计要素的设置必须立足于会计基本假设,考虑会计目标对会计对象进行具体化。
3、第三层次,包括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与财务报告四部分内容。根据确认与计量的概念和标准,把应由财务会计系统处理的数据――产生于过去的各项交易和事项,按照会计要素的定义与特征,分别当作不同的会计要素及其所属的账户来计量、记录,并通过会计报告等手段,转变为有用的会计信息, 传递给会计信息使用者。这就是财务会计的最终要求。因此,这一系列的会计处理过程构成了财务会计概念的第三层次,也是最终层次。
四、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构建的基本内容
在构建现阶段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时,一方面应努力借鉴国外已经取得的先进研究成果,进行国际协调和趋同,另一方面又根据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具体的会计环境,保留或创造了特色。
1、前言
主要说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制定背景、性质与地位等内容。
2、财务报表的目标
财务报表的目标既是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逻辑起点, 又是贯穿整个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一条主线,它对为什么要提供会计信息、向谁提供会计信息、提供什么样的会计信息做出了规定,并确定了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会计原则和基本方法。
3、会计假设
尽管美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没有专门针对会计假设的论述, 但这并不表明由环境产生的客观假设就不存在,基本假设是实现财务报表目标的前提与基础。但在以目标为逻辑起点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应如何表述基本假设,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有学者曾经探讨过建立“会计目标”和 “会计假设”双起点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模式。
4、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
应当规定财务报表的目标、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各种质量特征之间的层级关系及其重要性、各种质量特征之间出现矛盾时如何权衡、有什么限制条件等。对这些问题的全面探讨很难在简明的作为部门规章的基本准则中完成。
5、财务报表要素
财务报表要素是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应当根据财务报表的数量和种类并借鉴国际惯例来确定这些要素。需要考虑的问题主要包括是采用“资产负债观”还是“收入费用观”来定义这些要素、各种要素之间的关联关系、是否承认“全面收益”等。
6、会计确认与计量
会计确认与计量是实现财务报表目标的技术流程, 也是整个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技术含量最高的部分。应当根据财务报表目标和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要求,确定会计确认的标准和程序, 并对会计计量基础、计量模式的选择做出规定。
7、报告主体
应明确“报告主体”的概念不仅包括营利性主体,还包括其他的非营利性主体。另外,报告主体还应当是一个“经济聚合体”的概念,它可以是一个单一的主体,也可以是具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不同报告主体的聚合体。在确定报告主体的范围时,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应该采用“所有者观”还是“实体观”,并对控制及共同控制的概念做进一步的研究。
8、财务报告的列报与披露
该部分应明确财务报告的边界、财务报告的体系构成以及如何进行列报与披露等。尽管现有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较少关注列报与披露部分, 但此部分将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
9、在非营利组织中的应用
在制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时,不仅应考虑制定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所需应用的基本概念,还应考虑制定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所需应用的基本概念。
参考文献:
[1]周新玲“试论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构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2]张润利“试论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构建”《内蒙古石油化工》、2006 年第9 期、
一、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定义
财务会计概念被称为一个专业术语提出,早些时期出现在1976年12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的《财务会计概念结构:财务报表的要素及其计量》和《概念框架项目的范围和含义》中。对此,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第一次定义规定为:“被称为一部有序的章程,其具体的组成要素是制定的目标和相关一些基础理论概念。其可以形成相互统一的会计标准,同时还指出财务会计的本质、功能、限制力度。其主要的目的是用于辨别财务会计使用的标准与核心。”但在1980年5月通过FASB宣布的财务报告概念公告中明确的对概念框架的定义进行了一些改动,即:“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组成因素是目标准则和相关理论之间衔接的统一性,通过这些目标和基础理论概念的确立形成了统一的标准。并可以由已存在的财务会计与报告及方向来推动财务信息化的透明度,可以让人们及时了解财务状况,这样可以帮助一些资本市场和其它市场的正常工作,为大众利益提供人性化服务,但对于已存在的目标和基本理念来说并不是为处理财务会计与报告中的问题的,只是对已制定好的目标进行了一些方向上的定位,将其中所涉及到的概念用来处理所出现问题的方法。”
通过以上两种不同时期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定义分析来说,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在于前者提出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一部章程,而在后者提出的定义中就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一部章程去掉了,给其定义为一种理论体系,或者可以说是对目标进行了方向上的确定,将其中所包含的一些基础理论概念进行了衔接、统一。而且,其不单单是对于财务会计来说的,也可以针对于财务报告来说。对于目前FASB所规定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所概括的中心内容有财务报告的目的、传播相关信息的质量、一些相关组成的含义与特点、一些组成的确认和衡量等。
二、我国现阶段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内容
在2006年2月15日,我国财务部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关于企业会计准则与审计准则机构。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介绍中指出了39项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的内容,明确显示了是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状况与需求来进行制定的,从而形成了与国际管理相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由此将我国的会计发展推向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对于整体的财务会计准则来说,其起到了一个指挥性的功能,而对这些准则的制定在2005年宣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又获得了更深的完善,就是要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将其制定的核心趋向于国际会计惯例,从而确保概念框架发挥公平、有作用的准则标准,以此来稳定我国对财务概念框架的定义准则。以下是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内容在改动前和改动后的比较,有以下几点变化:
1、把基本准则进行了全新的作用定位,同时还将准则名称进行了一些改动
因为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准则中存在着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以达到能够准确对二者的辨别,显现基本准则在法律中的准确位置,将旧的准则名称改成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在这项新的基本准则中进行了这样的规定:“企业会计的准则是由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组成的,对于具体准则的规定需要严格按照这项准则来进行制定”,这样就将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概念框架准则进行了统一的作用方向,以此来确保不会出现在修订前的基本准则定位重复的现象,这一问题的解决呈现出了新基本准则的优点。
2、修改的同时还强调了会计目的
根据以上所述,对于没有进行修改之前的基本准则来说,其制定的会计目标太模糊,没有明确的解释说明,还缺乏了针对性的领导意图,以至于会造成前后之间的不统一而引起争论。而在新基本准则中就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完善,具体的设置是:“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所制定的目标是根据会计报告中所涉及到的企业财务状况、结构运行状态、资金的流动量等与会计紧密相关的信息资料,从某种程度上突显了企业管理层履行责任的情况,帮助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做出了经济性的选择。其中提到的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是指企业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和一些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等。”以此来形成了新的基本准则。除此之外,在制定的新基本准则中,把财务会计报告目标在进行修改之前中的会计一般原则、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位置,通过进行一步的调整将其调到了第一个章的总则中,放在了一个最高的位置,以此用来加强整个体系逻辑起点的作用。
3、明确提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在新制定的基本准则中把会计信息质量特点和财务报表内的一些客观内容和计量中的一般原则进行了区分,将其特点独立的提了出来,这样就把会计信息在质量上的要求更加明确的提出。此时,还可以将发生的全责原则当作会计基础在总则中的一项规定,即历史成本因素是属于会计计量范围的。由于受到历史成本因素的影响,所以将历史成本原则写入了会计计量的相关规定中,又因为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和划分收益支出都是组成会计内容的一个重要成分,用来进行详细的确认和计量,所以把收入配比原则和划分收益原则进行了删除,删除的这两项原则内容上是关于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的标准。
在新的基本准则中,明确指出了将财务会计目标作为导向,从而又增添了8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充分体现了信息质量的重要性,即信息质量的准确性、关联性、清晰性、比较、内容与形式、重要性、严谨性和快速性,在信息质量的这几项性质要求中,内容与形式是作为一个新的要求准则来加入的,这一项新要求的加入表明了我国近几年来的会计实务的发展与国际惯例要求的趋向要求。同时,对于在进行修改前的基本准则的相关内容也作出了一些调整。
4、重新定义会计要素,简化会计要素的讲解
由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不断完善,在制定的新基本准则中也将会计成分的定义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因为在2000年的时候,国务院颁发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在这一项报告条例中明确指出了企业在财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中的这几项会计成分做出了新的规划,从而将其替代了在没有改动之前的基本准则中与会计要素相关的一些制定。所以,在进行改动之后的新基本准则严格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的要求对会计要素进行了修改,特别是对于定义上,其组成成分是由很多个特点结合而形成的,将会计要素的定义趋向于科学化,使其在日后的运用中得到了良好的认可。
三、我国现阶段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不足之处
1、在会计信息质量特点上没有明确的层次划分,没有涉及到一些约束条件
根据以上所提出的新基本准则中对信息质量的要求做出了8项具体的要求,内容制定的虽然很严密,也符合我国的财务会计状况,但对提出的这8项信息质量要求没有进行明确的分层,在使用和阅览的过程中会给人一种模糊、混乱的感觉,这使得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在整体上显得有很多的不足之处,这些不足之处影响了我国目前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在法律法规上的表现形式。若是将其融入到法律条文中来说,对于这些会计质量信息的要求也仅仅可以使用列表法将其一一列出来,但不会像国外那样将财务会计利用结构图的形式来表现出来,对于这样的表现形式来说,就给浏览的人带来了很大的不方便,也给浏览者的理解上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2、对会计计量的规定缺乏实质性的内容,无法指导具体准则的制定
根据新基本准则的制定,采用的制定原则是根据财务概念框架来对会计计量进行分析的,对于财务会计的一些规章制度中提到的一些条例是:“需要将一些主要的内容进行仔细的确认,若是确认结果过关了就可以将其记录进财务会计的报表中,还需要在财务会计报表中进行标注以确保在查找时给检查者带来方便,对于会计计量来说,一定要严格按照其性质来进行具体的操作,只有符合其要求才能保证资金的准确性。”若是需要对会计中的一些成分进一步计量,就要使用历史成本法或是使用重置成本法来进行详细的计算,将其中一些数值的计算价值用计量表达出来,由于会计成分的计量有很多不同的性质,还可以根据其不同的性质采取不同的计量方式,采用灵活多变的形式来进行有针对性的计量,这样才能够保证会计计量要素和成分的准确度。但在现有的会计计量方式中,并没有实现如此完整的计量方式,显得现有的计量方式有很多的不足之处,需要对其进一步分析研究,制定出有效、准确的计量方式,充分发挥财务会计计量以及会计计量要素在新基本准则中的指导地位,这些内容上的不足都说明了我国会计计量在规定上内容的缺乏程度,还需要做全面的补充。
3、财务信息列报中未对披露作具体的规定
在我国现存的财务报告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的地方,最突出的一项就是在财务信息列表中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造成了财务信息列表内容的混乱,而由于财务信息列表是整个财务会计工作的一个中心内容,造成了整个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全部内容显得毫无意义。无论是任何一个体系,若是这个体系的中心出现了问题,那么就代表着整个体系工作的瘫痪,对于财务会计工作中的财务信息列表来说是一个性质的。因为在财务报告列表中概括了很多的内容,如财务报表、报表附注以及其它财务报告等,在其覆盖的三项内容中,财务报表的获取是根据对财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这两项步骤而获得的,对于报表附注来说是根据财务报告的信息来进行标注的,属于财务报告中的一种备注方式。而在我国现存的财务信息列表中,正是由于没有对其内容规定进行具体的披露而造成了财务信息内容的出错率较大,使得财务信息列表显得非常错乱。
四、我国现阶段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修改措施
1、将会计信息质量做出详细的特点划分
将新基本准则作为确保会计计量质量的基础条件,以此来对会计信息质量特点进行具体的分类,根据以上问题中所出现的疑问,将会计信息质量分为一般特征类别和层次性类别,并根据在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构建时的需要,将其作为我国的会计实施的目标来进行,这样才能够符合我国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与准则,才能够保证计量结果的准确性。还要重视在财务会计计量质量中的受托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财务会计质量决策性的稳定。以此可以把会计信息质量的特点划分为会计信息内容质量与会计信息列表这两项内容,在前者中的主要特点是有准确性和关联性的质量特点,在此基础上又划分出了一些子质量特点,而子质量特点的内容有检验性、中间性、严格性、本质性等,而关联性的特点内容有预测性、反馈性、快速性等特点。以上是对会计信息质量中的一些特点进行的详细划分,以此确保了会计信息质量的层次分明,特点类别划分明确,充分展现出会计信息质量的清晰性、完整性、披露性。
2、会计计量性质的选择原则
在新的基本准则中提出了五类备用的计量性质,同时还规定了对信息计量的方式能够根据不同的性质来进行会计计量,而对使用的这些计量方式并没有做出具体的约束条件,缺乏解决问题的针对性,这样就形成了计量方法使用的混乱,造成计量结果的不准确性。所以,需要对会计计量的性质规定出一些具体的约束条件,做出对解决计量问题的针对方式,对每一种不同性质的计量方法,制定一个使用的范围,以此来提高会计计量的快速性和准确性。还要保证做出的会计信息质量性质的一些规定能够给企业带来良好的效益,根据企业的具体状况来进行规定,这样就保证了会计量的可操作性和实际性。
五、会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没有统一、规范的会计体系制度
根据对社会企业以及政府会计体系的调查发现,政府或企业并没有对自己内部的会计体系制定统一、规范的会计体系制度,从而造成了会计体系的不规范。而对于政府会计体系来说,对其标准目的的制定没有明确的指出,对于会计名称的规定只是被称为“预算会计”而不是“政府会计”,对于中国政府预算会计中的工作内容来说,具体包括了信息的回馈、数据的核算、监督机构、地方各级政府单位的收支预算等。对于企业的财务会计体系来说,主要包括了事业单位财产的指出预算、行政单位会计等内容。根据社会的进步,虽然政府和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对会计体系进行了一些完善,但依然不能满足现在的社会需求,在严格的规范体系上还是缺少了一些规章制度。
2、会计目标单一,会计科目过于简单
根据目前中国会计现行预算来说,其进行预算是为了确保监督预算任务的有效实施,从而确保会计计量的实际收支与预算收支的统一原则。但这些内容的实施是对预算管理服务上的要求过于充足,没有正确对待预算会计结果的信息回馈,造成了两者重视度的失衡。与此同时,从会计预算所反馈的一些简单信息中可以看出,会计预算向政府管理部分所提供的一些信息都是局限于年度政务的“收、支、结余”,并没有关于其他方面的信息回馈,这就显得会计信息反馈内容的单一性,造成了政府对会计信息的不了解,使政务无法对会计信息进行有效的整理和管理,对政府财务会计方面的预算没有起到任何的帮助。由于会计信息反馈的单一性,造成了会计科目的简单化,由于缺乏相关的会计信息作为制定会计科目的资料,而形成了行政事业单位核算科目的简单化,与现实中对会计科目的需求度不符合。
六、推进中国政务会计改革的措施
1、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府会计体系
以推动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顺利进行,需要构建符合国情的会计政策,还要确保改革后的会计体系与国际惯例的要求相对应,充分展示政府的受托责任,制定清晰地政府会计目的。对政府财务会计工作正常运作中所构成的资金流动,均需要归属于政府会计的计算范畴内,若是资金的用途不是用于政务,那么就不归属于政府会计的计算范畴中。所以,对于政府会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需要将政府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作为主要的构成要素,这样有利于建立完整的政府会计体系。对于一些活动的举行不属于政府组织的,其所花费的费用就不应该由政府来出,应该由主办方来出,这部分资金不能纳入政府会计的核算中,这是因为会计准则有明确的要求,且会计准则的要求与行政单位有很多的不同之处,所以在日常的费用支出上不应该将其归属于政府财务会计体系中。若是以此种方法来改革政务会计体系,那么就会加强政务会计体系的内容和规则的透明度,其资金核算的内容也会很明确。
2、建立、健全中国政府会计法律体系
无论是任何组织和体系都不能缺少健全的法治环境,因为这一环境的建立能够让整个体系变得有安全保障。尤其是在中国政府会计体系中,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当政府在会计体系中建立了一项有针对性的法律措施后,才能够让整个会计体系变得有秩序,能够运作的更有效率。所以,对于现阶段我国政府会计体系的改革需要加强在法律上的规章制度。
3、建立健全中国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
加强中国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是不可缺少的措施,只有审计部门做好把关工作,才能避免腐败现象的出现,尤其是对于财务报告中的虚报、谎报、多报来说,需要严格审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惩罚,这让才能够确保中国政府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事实性,才能够充分展示审计部门的作用,保证政府财务会计体系的有效运行。
在法学领域,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法律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规范性是法律概念的重要特征,或者说,法律概念就是法律规范。但是,任何法律概念或法律规范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任何具体规范都是整个法律秩序之一部分。“通常只有了解法律规范在规范群(Normengruppe)法典、部分领域(Teilgebiet、劳动法、社会法、税法)或者整个法律秩序中的地位,才能对规范内容进行切合实际的理解。”(魏德士,2003)329中国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就是这样的法律“规范群”或法律概念群。从概念群的角度探讨财政问题与中国宪法问题的内在联系及其实践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一、 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
1、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
目前学术界有关财政的定义大体一致,一般认为,财政系指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这种经济团体,为维持其存立、达成其目的,取得、使用、管理必要的财货之各种活动的总称。广义上,财政被用以指国家财政、地方财政二者,但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主要是就前者加以规定(阿部照哉 等 2006)。或者说,财政是凭借国家的权力为满足国家职能的需要而进行的筹措、分配、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活动。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部分。其职能是组织财税收入,拨付财政支出,进行财政监督(刘隆亨,2004)。
各国宪法文本上对“财政”的规定并不是范围一致,用语一致,有的国家的宪法是用专章规定“财政”并直接用“财政”作章标题,如属英美法系的东南亚国家联盟,对财政活动的法律规定都列入了宪法的范围并确定下来:1959年的印度尼西亚宪法的第八章、1957年马来西亚联邦宪法中的第七章、1966年新加坡宪法第五篇;有的国家的宪法是在具体条款中规定财政的收入和支出内容,采用预算、决算、税收、国库、拨款等用语。而在独联体12个国家中,将“财政”用专章写进宪法文本的有4个国家,即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章:财政与信贷)、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第七篇:白俄罗斯共和国的财政信贷体制)、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第五篇:国家经济与公共财政)、格鲁吉亚共和国宪法(第六章:国家财政与监督)。其余8个国家的宪法文本虽未专章规定“财政”,但大都将“财政”、“预算”、“税收”等概念放到各相关条款中加以具体规定(注:只有土库曼斯坦和塔吉克斯坦两国的宪法文本中没有“财政”一词。)(任允正 等,2001)。
2、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
法律文本上的概念是法律规范,宪法文本上的概念就是宪法规范。同理,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是宪法规范,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就是宪法规范群,具体地说,就是“财政”规范群。
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一般由三个层面构成,一是基础概念(财政),二是基本概念(预算、税收),三是非基本概念(决算、国库、国债、转移支付、政府采购等)。其中,基础概念(财政)在宪法文本上出现的次数不多,但并不能改变它在“财政”概念群中的基础地位。基本概念(预算、税收)在宪法文本上出现的次数一般比基础概念要多,但并不能改变它对于基础概念(财政)的从属地位和次级地位。至于非基本概念(决算、国库、国债等),在宪法文本上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可能这个出现另一个不出现,即使出现,次数也很少。这就使得非基本概念在宪法文本中,相对于基础概念(财政)和基本概念(预算、税收),处于更加从属和次级的地位。据此,笔者认为,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主要应由基础概念和基本概念构成,即一般由财政、预算和税收这三个概念构成宪法文本上“财政”概念群的主体。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3、财政概念群的特征
(1)群体性。如果说,宪法文本上的概念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那么,宪法文本上的所有概念和规范就是一个系统,具有系统性。而宪法文本上的“财政”、“预算”和“税收”等若干紧密相关的概念和规范,相对于宪法文本上所有概念和规范的系统,就只带有群体性的特征,具有群体性。
(2)相似性。“财政”概念群既然称为“群”,那么“群”又有什么特征呢?在《辞源》(下册,第2499页)里,“群”有禽兽聚合;人群,朋辈;种类;合群;犹诸、众等5种涵义。其中一个涵义就是种类。而“类”在《辞源》(下册,第3999页)里则有种类;相似; 善;法式,榜样等8种涵义。而相似就是其中的一个涵义。从这个意义上说,“财政”概念群里的“财政”、“预算”和“税收”等概念都具有相似性,如:“财政支出”与“财政预算支出”、“财政收入”与“财税收入”等。
(3)层次性。“财政”概念群的若干概念既有群体性、相似性,又具有层次性。如“财政”概念是概念群的基础概念,是最高的层次,“预算”和“税收”概念则为第二层次的基本概念,而“国债、货币、赤字、国库”等就属于非基本概念的第三层次。“财政”概念可以涵盖基础概念、基本概念和非基本概念三个层面。低一层次的概念则不能涵盖高一层次的概念。如“税收”这一基本概念只是“财政”这一基础概念的其中一个方面(财政收入),而不能包括另一个方面(财政支出)。更不能将“税收”概念与“财政”概念相提并论。
(4)互补性。在“财政”概念群中,互补性也是它们的特征之一。如“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财政预算”与“财政决算”、“财政收入预算”和“财政支出预算”等。
(5)整合性。整合性是“财政”概念群最基本的特征。所谓整合,就是“通过整顿、协调重新组合”(见《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第1737页)。而作为财政概念群的整合,就是将具有相似性、层次性、互补性的“财政”、“预算”和“税收”等宪法文本上的规范加以整顿协调,重新组合为“概念群”之后,其价值功能将比整合前它们中的任何一个概念更能反映宪法文本对财政问题的整体把握,更有助于人们对宪法文本上财政问题的全面的深刻的认识。因为,“在适用某个具体规范时,应当承认该规范在表达上的局限性和非完整性”。“只有对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和谐的解释后,法律适用才是有意义的。”(魏德士,2003)71
4、财政概念群的优势:整合
整合,既是财政概念群的特征之一,更是财政概念群的优势所在。因为与群体性、相似性、互补性和层次性相比,整合性更能聚焦、放大和升华概念群在经过整顿、协调与重新组合之后的规范、价值、秩序、效力和功能。
(1)规范整合。概念群就是规范群。概念群的整合性,就是规范群的整合性。因此,概念群的整合首先就是规范的整合。“具体规范建立在规范整体”的“统一调整方案的基础之上”(魏德士, 2003) 329。
(2)价值整合。“法律规范包含了实现法律秩序应当实现的价值导向”(魏德士,2003)68。因此,规范整合已经蕴涵了价值整合。但规范整合并不等于价值整合。“规范和价值的区别首先在于它们所指向的行动一个是义务性的,一个是目的性的;其次在于它们的有效性主张的编码一个是二元的,一个是逐级的;第三在于它们的约束力一个是绝对的,一个是相对的;第四在于它们各自内部的连贯性所必须满足的标准是各不相同的。”(哈贝马斯,2003)316 “在论证性语境中,规范和价值起着不同的论辩逻辑作用。”(哈贝马斯,2003)317
(3)秩序整合。规范整合与价值整合表现为秩序整合或法律秩序整合。“法律秩序应该是由协调的并且规范的价值标准所组成的有序的规范结构。”(魏德士,2003)329但这一“有序的规范结构”并不是静态的、孤立的个别规范的堆积,而是“由协调的并且规范的价值标准”整合而成。正因为如此,“联邦宪法法院将整个法律秩序理解为一个层次分明的价值判断的内部体系、一个受到各方面约束的法律价值标准的层级秩序。位于该层级顶点的是宪法基本判断。”(魏德士,2003)31
(4)社会整合。如果说规范整合、价值整合与秩序整合还是停留于文本体系或制度层面,那么,社会整合则是上述三种整合与现实社会的结合,是将上述三种整合运用于社会现实生活,是宪法文本概念群在现实中的行动表现,是宪法文本的实施,是宪法文本上的概念群由逻辑向现实的转化。如果说,上述整合只是一种可能性,社会整合就是一种现实性。可能不等于现实,现实是已经实现的可能。值得注意的是,“社会整合,只有在具有规范有效性的规则基础之上才是可能的。”(哈贝马斯,2003)35 “现代社会不仅通过价值、规范和理解过程进行社会性整合,而且通过市场和以行政方式运用的力量进行系统性整合。”(哈贝马斯,2003)48 “通过价值、规范和理解而实现的社会整合要完全取决于交往行动自身。”(哈贝马斯,2003)44
二、中国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
1、中国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
“财政”概念是中国现行宪法文本中“财政”概念群的基础概念。在中国现行宪法文本即1982年宪法文本中,“财政”一词8次出现,其分布大致在5个方面:一是在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名称中使用了“财政”概念1次(第七十条第一款);二是在规定国务院审计监督权时2次出现“财政”一词(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三是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权限时使用了“财政”概念1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四是在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时3次使用了“财政”一词(第一百一十七条);五是在强调国家对少数民族在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权方面要有所帮助中使用了“财政”概念1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对“财政”一词在1982年宪法文本5个条款中的8次出现加以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这5处可概括为5种权力,即人大的监督权(监督政府)、国务院的审计监督权(审计监督地方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地方政府的管理权(审查批准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发展计划和执行情况)、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权。
这5种权力再加以分类,就是中央国家机关内部的横向财政分权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纵向财政分权。其中,人大的财政监督权和国务院的财政审计监督权属于中央国家机关内部的横向财政分权;人大的财政监督权和国务院的财政审计监督权与地方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权之间,则属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纵向财政分权。
可见,在1982年宪法文本中,“财政”的基本涵义是分权,既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内部的横向财政分权,也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纵向财政分权。
2、中国宪法文本上的“预算”概念
在宪法文本的“财政”概念群中,如果说“财政”一词是概念群的基础概念,那么“预算”一词就是概念群的核心概念。这是因为,财政活动的主要内容就是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财政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组织和实现权力机关批准的财政收支计划。换句话说,预算就是财政预算,财政预算包括财政收入的预算和财政支出的预算。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都离不开预算。因此,就某种意义上说,没有预算就没有财政。
在中国现行宪法文本中,“预算”概念共出现4处5次:一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中使用了“预算”2次(第六十二条第十款);二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中出现1次(第六十七条第五款);三是在国务院职权中出现1次(第八十九条第五款);四是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们政府职权中出现1次(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从宪政国家的视角而言,审议与通过预算法案曾经是代议机关的唯一职能。而在代议制民主发展日趋完善的今天,审查和通过政府预算法案仍然是代议机关监督、控制政府的主要途径,是建立与巩固责任制政府,实施宪政的关键。但是,这并不是“预算”一词在中国宪法文本中的全部涵义。实际上,从现代国家的宪政功能、宪政机制和宪政改革趋势来看,“预算”一词在中国宪法文本上的涵义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作为现代国家的宪政功能,财政预算是保证国家权力正常运行的经济前提(保权宪政功能)。财政预算的“保权”宪政功能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满足国家权力正常运行的需要。因为财政预算是政府向社会征取资财的合法依据,当然也就是其全部权力活动的经济前提。其二,财政预算也确保了政府在政治领域内的合法性权威地位。因为代议机关审议与通过财政预算的行为本质上是一个由代议机关代表民意行使的立法行为,它向社会表明了民选代表与人民政府的信任与政治支持,是政府取得社会民众的合法性认同的宪政功能。
第二,作为现代国家的宪政机制,财政预算是控制国家权力的重要途径(控权宪政机制)。财政预算的“控权”宪政机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财政预算可以通过控制政府的财政支出节制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从而截断了政府滥用权力的物质来源。其二,审议与通过财政预算法案是代议机关威慑政府的一种有力手段。代议机关一旦全面控制了政府的财政预算,就牢牢扼住了政府的“经济命脉”,进而取得对于政府的全面支配地位。
第三,作为现代国家的宪政宗旨,财政预算是保障公民(纳税人)应有权利的重要内容(维权宪政宗旨)。其一,国家在预算财政收入时,不应该单方面决定税收政策,而应该实行预算民主,让纳税人在税收政策的形成过程中有发言权。其二,国家在预算财政支出时,不应该单方面决定支出政策,要在支出政策的形成过程中实现预算民主,确保国家将税收用于生产纳税人所需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保障纳税人应有的权利。
3、中国宪法文本上的“纳税”概念
“纳税”(“税收”、“租税”或“赋税”等)概念则是宪法文本上“财政”概念群中的重要概念之一。在日本宪法学家卢部信喜看来,“立宪政治乃以国王的课税须得到国民承认这一财政问题为契机而发展起来的历史,即显示了其重要性。”或者说,“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租税,必须依照法律或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日本宪法第84条)”。“这是基于租税乃是要求国民直接负担,因此必须征得国民之同意的原则,源自于在英国自古便常被论及的‘无代表则无课税’的政治原理。”“这里所说的‘租税’,是指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基于其课税权,为了充作其使用经费,强制征收的金钱给付之行为。”(卢部信喜 等,2006)其核心是:国家的征税权必须受到全体公民的约束,其民意代表的机构是议会即代议机关。这就是税收问题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问题(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这是所有国家宪法文本中最基本最共同的涵义。这就是“立宪视角下的税收”、“财税宪法”、“财税立宪”或“税收法治”。
中国宪法文本中的“纳税”概念与上述涵义相比较,有所区别。在整个1982年宪法文本中,仅出现“纳税”概念1处1次,即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按照蔡定剑(2004)对此条的解说,“税收是国家之基本,公民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创建自己的政府为了公共福利。而公民为此承担的代价和第一义务就是要向国家交税。所以宪法规定公民有纳税的义务是可以理解的。”关于“纳税的义务”,蔡认为,“纳税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法律规定,向税收部门缴纳税款。纳税作为公民的一项义务,它有如下特点:第一,具有强制性,即纳税人须履行纳税义务,否则,要受到法律制裁。第二,具有无偿性,即税收是国家单方面向纳税人征收的,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不需返还,纳税人也无权要求返还。第三,具有固定性,即纳税人和税率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我国刑法和有关税收法律对公民偷税抗税逃避税收义务的行为作了处罚的规定,严重的偷税犯罪行为将受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制裁,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处以3年到7年有期徒刑的制裁。”
然而,通观条款全文和蔡定剑对此条款的精解,在“纳税”一词的相关文字中,我们看到的只是公民的义务,而看不到公民的权利,更看不到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看到的只是国家的权力,而看不到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既然没有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又没有对公民权利的保护,那么,这样的条款,实际上与“国家的税收必须受到全体公民的约束”这一所有国家宪法文本中最基本最共同的涵义或普世性价值是格格不入的。它也同样背离了“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这一宪法宗旨。也说明我国宪法文本中有关税收的条款亟需改革完善,与世界接轨,尽快融入世界宪法国际性的潮流。这是大势所趋。
三、中国宪法文本上“财政”概念群的意义
如前所述,作为规范和价值的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对现实社会的意义,也就是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对现实社会的整合,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现实社会的解读,二是对现实社会的指导。在本文中,笔者仅以“财政”概念群对乡村债务(注:所谓乡村债务,严格说来,应该是指20世纪90年代以来,尤其是1994年分税制以来,中国的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和社会团体,以及政府之间发生的债务(朱钢 等:《乡村债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11月第1版,第184页)。据农业部调查统计,1998年全国乡村债务共计3259亿元,平均每个乡镇298万元,每个村20万元(宋洪远 等,2004);另据财政部财科所研究推算,2004年全国乡村债务总额在6000亿元(财政部财科所,2004)。沉重的乡村债务,不仅瓦解着中国的乡村经济,恶化着政府和村级组织与农民之间的关系,而且威胁着乡村社会的稳定,影响着中国农村政治的变化,也严重地干扰着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成为新农村建设中一道绕不过去的坎。如何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化解乡村债务,成为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与社会各界的重要话题。近年来,尽管人们从政策、体制、政府、市场、法治等不同角度和不同层面对乡村债务进行过各种深入的研究和讨论,但是,“研究和讨论的最终结果和提出的政策建议,仍然是局部和针对个案的政策建议,缺少一个更加宏观,即包括金融、财政、税收、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法律框架等在内的一揽子改革与政策建议方案。”因为“乡村债务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单一的政策和方案不能根本解决负债问题。”而必须“要以更高的视角,以综合性的诊治来寻找解决乡村债务的良药。” (朱钢 等:《乡村债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11月第1版,第207页))这一现实问题的整合为例。它表现为:一是从“财政”概念群看乡村债务的成因;二是“财政”概念群在乡村债务化解中的意义。
1、从“财政”概念群看乡村债务的成因
笔者认为,从宪政的视角去看待乡村债务,是解决乡村债务的根本出路。但宪政离不开宪法,宪法又立足于文本。因此,用宪政的视角去看待乡村债务,首先必须用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来解读乡村债务的形成原因。这个形成原因,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角度来说,就是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权失衡;从人大与政府关系的角度来说,就是人大对政府预算的监督失效;从乡村政府和组织与农民关系的角度来说,就是乡村政府和组织对农民的“税”“费”征缴失范。
(1)财政分权失衡。宪政的核心在于分权与制衡,其对财政的要求主要表现在:纵向财政分权和横向财政分权。纵向财政分权涉及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地方政府相互之间的财权划分。1984至1994年间,我国大部分地区主要实行财政分级包干制度。而从1994年开始,我国实行了分税制。分税就是分权。就目前的情况看,这种分权模式存在两方面的问题:首先,从财政分权的内容上看,中央与地方的权力明显不对称,对地方的财力剥夺过于严重,造成地方政府入不敷出,无力负担基本的公共开支,尤其是广大乡村政府和组织更是举步维艰。乡镇财政极度危机,乡村债务极为沉重。其次,从财政分权的程序上看,中央与地方之间缺乏规范的博弈。财政分权的内容没有通过立法程序,而是由中央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财政分权失衡应该是乡村债务沉重的首要原因。
(2)预算监督失效。乡村债务形成的原因,从纵向来说,是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权失衡。但从横向来看,却是人大对政府的财政预算监督的失效。财政预算监督就是横向财政分权。横向财政分权的核心,是财政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分配,具体到目前的中国而言,主要是预算监督的落实问题,即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财政权的监督和制约。
在我国,从1954年至今的4部宪法都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审批权。199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预算法》,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然而在实践中,往往面临的是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制度的失效甚至缺失。其原因有5个方面:一是政府预算过程中存在预算内容不全,预算编制时间短且编制粗放,预算无详尽的分类分项计划,预算对政府的行为缺乏约束力,预算内容和预算过程缺乏透明度等问题;二是预算年度起讫时间的断档影响了预算案的严肃性(注:根据《预算法》,我国预算年度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它与我国权力机关审批预算的时间无法衔接。全国人大全体会议一般在每年的3月召开,地方人大全体会议一般在开完全国人大会后的4-5月份才召开,因此在预算年度开始的3~5个月,政府所执行的是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审批的预算。);三是人大的预算权内容不详;四是人大缺乏审议年度预算报告的能力(主要是代表专业能力不足,审议流于形式;专门机构的工作不力);五是决算制度不健全(朱孔武,2006)。由于上述原因,加上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横向财政分权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刘文华,2002),立法机关对财政预算监督实际上长期处于监督无力,监督失效,甚至监督缺失的状态,各级行政机关(政府)的财政权力得不到有力的制约,现实中的财政秩序极为混乱,财政危机不可避免,大量乡村债务的出现也就不足为怪。与财政分权相联系的预算监督失效应该是乡村债务沉重的根本原因。
(3)“税”“费”征缴失范。如果说财政分权(包括中央与地方的纵向财政分权和人大与政府的横向财政分权)失衡、失效是导致乡村债务的根本原因,那么,在财政分权失衡、失效的既定前提下,乡村政府和组织对农民税费的征缴失范,则是乡村债务形成的直接原因。
自古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既然在与中央政府的纵向分配博弈中处于劣势,为了生存,地方政府就只能另想办法。有限的制度内税收对于人员不断膨胀的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地方政府(这里说的地方政府是县乡政府,主要是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在制度内财政危机、入不敷出的情况下,一般会充分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因而,在制度外寻求财力支持就成为地方政府的理性选择。这就是税外收费。农村社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三乱”现象即由此开始泛滥。当税外收费仍然不能满足乡村财政支出的需求而乡村财政危机本身又长期得不到解决时,乡村举债现象便开始大规模、长时期、不可遏制地持续蔓延开来。
2、从“财政”概念群看乡村债务的化解
“财政”概念群对乡村债务的解读是“财政”概念群整合乡村债务这一社会现实的重要意义之一,但绝非根本意义,其根本意义则是对乡村债务的化解,这也是宪法文本中的“财政”概念群对乡村债务这一现实问题最重要的整合。
(1)财政立宪:治理乡村债务的根本出路。财政监督是财政民主的表现形式。财政监督或财政民主的缺失是导致巨额乡村债务的重要原因,弥补或克服财政民主的缺失应该是治理乡村债务的一剂良药。但财政民主的缺失却并非财政民主本身所能解决。因为财政民主、财政立法等都是由财政立宪产生,要真正解决因财政民主缺失造成的乡村债务问题,只能求助于财政民主的宪法依据——财政立宪。
何为财政立宪?在美国著名财政宪法学家布坎南看来,第一,要从立宪的角度说明什么样的财政体制是合理的;第二,税制是国家财政制度的核心问题;第三,以宪法的形式坚持预算平衡的原则;第四,对税收的支出要给予限制;第五,货币供给要在有法律保障的前提下按规则确定而不是随意决定(忻林,2000)。
财政立宪主义产生于和我国社会制度不同的西方发达国家,当然不能照搬到中国来。但这一思想可以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启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可以根据国情借鉴这一有益思想,构建以宪政为基础的公共财政体制,坚持财政立宪,以从根本上治理乡村财政危机和乡村债务。一是坚持财政民主和财政法定,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代议制机构的作用,加强对国家财政权主要是财政预算权的控制和监督。二是坚持“有限政府”,要求政府转化职能。“有限政府”是宪政制度的基本原则。在财政领域,“有限政府”是指:政府的财政职能有限(主要是公共服务)、政府的财政权能有限(以人民即纳税人的授权为条件)、政府的财政行为有限(征税等财政行为应该受法律的限制)。三是坚持“分权与制衡”的宪政原则,实现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地方政府相互之间在规范性博弈的基础上合理的财权划分。
(2)预算民主:破解乡村债务的深层成因。预算民主也是财政民主的一种表述方式,但它比财政民主的表述更具体,更有针对性。何为预算民主?“预算民主就是指建立这样的一种预算制度,在该制度下,政府的收支行为都是置于人民及其代议机构的监督之下的。这种预算制度将从外部对政府预算进行政治控制,使得政府预算能够实现公共责任。”(马骏,2005)55如果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乡(镇)政府的财政权力(村级组织为财务权)能够切实地得到本级人大(村级组织则由村民大会进行财务监督)严格的财政预算监督,就可能避免1994年分税制以来全国农村巨额乡村债务现象的普遍产生,还可以防止往后类似乡村债务的财政危机现象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变相出现。
(3)税收法定:走出乡村债务的价值理念。税收是国家财政的命脉。税收法定是财政法定的另一种表述,只是税收法定比财政法定更具体,是财政法定的一个方面。
税费问题曾经是中国“三农”问题的中心,沉重的税费问题曾经是压在农民头上的大山。形成乡村债务的直接原因就是农民税费负担太重。而农民税费负担沉重,其根本原因就是缺乏对政府财政权力的审查和监督。政府的财政权力中,其核心权力之一就是征税权。在人大对政府财政权的监督中,首要的就是对作为核心权力之一的征税权的监督。“在中国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在收入方面实现预算民主的最佳途径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政府的税收、收费与债务政策。同时要约束国家在收入汲取方面的权力。”而“一种能够有效地约束国家征税权力的制度就是宪政制度。”(马骏,2005)46正如布伦南等(2000)所指出的,“对统治者的控制,一直是通过对征税权的约束来实现的。”对征税权的约束,关键是制度约束,而制度约束的核心是法律制度的约束,即税收法定(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只要人大对政府财政权的审查监督严格坚持税收法定的价值理念,各级政府机关与政府官员也自觉地用税收法定的价值观念来转变政府职能,用好财政权,广大农民群众也坚持运用税收法定作为自己的价值观念,那么,我国目前正在开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一定能够从乡村债务的巨大困难和障碍中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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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权责发生制 收付实现制 财务报表分析
一、权责发生制的提出
1992年威廉・佩顿(William Paton)在《会计理论》一书中最早论及的六个假设,但是这六个假设中并没有涉及到权责发生制。直到1961年美国会计学会提出如下的概念与原则:作为整个会计领域基础的一系列假设、原则和准则是:主体概念;企业持续经营概念;货币计量概念;成本基础与成本流转概念;实现(确认)概念;配比(权责发生制或分期)概念;客观性概念;一致性概念;重要性概念;充分揭示概念;稳健性概念。以上所述的诸多概念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基本层次,即会计基本假设及修正性惯例。但权责发生制在美国也仅是属于原则一类的概念。而随后我国文献中对权责发生制的认识不断发展。
二、权责发生制在实务中的运用
随着科技与信息突飞猛进的发展,使得企业经营活动与管理理念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不可避免的是企业经营风险也不断增加。伴随而来的是在这种形势下,财务报表的信息使用者对财务会计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对于一些新的交易或事项而引起的财务报表项目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化,信息使用者包括股东、债权人、政府、社会公众等要求在财务报告中尽可能予以充分的披露。财务报告除了作为提供历史信息的重要载体之外,还被要求提供对决策有用的未来信息。面对企业经营与管理活动的新问题和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的更高要求,权责发生制作了相应的应对:
权责发生制依然在财务会计确认与计量中占据主导地位。现在乃至未来,权责发生制在财务会计确认与计量中占主导地位的这一事实不会改变,这是因为:第一,相比与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更有利于企业提供历史会计信息。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比较,前者更有利于企业会计信息系统提供企业有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方面的信息。权责发生制是按照会计上普遍承认的“收入费用观”,来正确合理地界定企业某一会计期间的收入和费用及企业经营成果的前提。收入的确认应当符合实现原则,费用的确认应当符合配比原则。这两项原则都是建立在权责发生制假设基础之上的。第二,以历史成本为主的计量属性下,权责发生制仍有主导地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会计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会计要素的金额。在现在和未来,历史信息依然是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的主要信息,因为基于交易的企业历史信息是一个企业以前经营状况、规模和发展速度的反映(夏冬林,2006),是企业未来发展的起点,对于企业经营中的预测、控制和决策以及受托责任的报告都是相当重要的。所以,权责发生制在取得历史信息上的优势决定了其依然是财务会计的主导确认基础。
三、应计制与财务报表分析的思考
权责发生制也称应计制,它在财务会计的确认与计量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权责发生制的应用确实也产生了诸多问题。而利用财务信息做出决策的信息使用者无论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者还是企业外部的债权人、政府乃至社会公众都希望通过进行有效的财务报表分析来优化自己的经济决策,以此来增强效果,提高效率。在权责发生制的应用带了的诸多问题中,它对财务报表分析产生的影响不容忽视。
首先,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财务报表分析对于各方财务报表分析显得尤为重要,财务报表分析的前置条件是识别报表粉饰;其次,现行财务报表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它们是以应计制为基础来编制的。应计制充分强调了会计中的配比概念,但是应计程序是模糊和难以定义的,财务报表中有许多事项都存在多种应计的方法,应计制的模糊性导致了它在实际应用时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并且依靠大量的假设。由此可以看出应计制为企业提供操纵利润、造假的空间。
应计制会计的使用是导致公司财务报告出现许多复杂情况的根源。在会计确认,计量等方面存在很多应计制方法选择造成企业利润操纵的情况。
利用收入确认粉饰报表的典型手法是提前或推后确认收入、或者确认虚假的收入。虽然《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进行了规范,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但是收入确认存在很大的主观性。企业一般会根据自己的需要提前或者推后确认收入,比如某些企业准备上市,这种企业出于对净利润的需求会提前确认利润;而某些企业出于减少所得税的目的会延迟确认收入。
很多企业利用虚拟资产高估利润,利用虚拟资产科目作为“蓄水池”,不及时确认、少摊销或不摊销已经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在20世纪末,东北制药股份公司就利用虚拟资产调节利润,将大量的折旧费用、管理费用、退税损失等确认为“递延资产”;现在的乐视控股也正在上演着同样的戏码。
期间费用资本化也是很多公司经常使用的增加资产与利润的方法。公司将其支出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权益性支出是具有非常大的主观性,研究开发支出应该根据其所能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情况划分资本性与收益性支出,但是大部分企业会根据自身的需求划分。
总体来说,应计制为企业操纵利润提供了空间,这增强了财务报表分析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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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基本准则;会计要素;比较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Financial Accounting,CF)作为一个专门术语,最初出现于1976年12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公布的《财务会计概念结构:财务报表的要素及其计量》中。概念框架是由若干会计的基本概念组成的一个体系,为了突出这一体系是属于财务会计和财务报告,突出在诸多基本概念中目标这一概念的重要地位,CF经常被称为财务会计和财务报告中以目标为导向、以目标同与它相关联的若干会计概念共同组成的理论体系。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美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从1978年~2000年间,美国陆续共发表了7份财务会计概念公告。
2006年以前我国虽然颁布了不少会计规范文件,但并未有对会计基本理论进行规范的指导性文件。2003年下半年,财政部启动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研究。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可以说就是我国现阶段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一、中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结构比较
美国会计准则的发展经历了会计程序委员会(CAP)、会计原则委员会(APB)、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三个阶段。其中会计程序委员会(CAP)最不重视会计理论的研究;而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实行了双轨制,即一方面成立会计研究部研究会计理论,另一方面利用会计理论指导制定会计准则,但其研究很多未被认可。而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完全取代了以往的会计原则委员会。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从1978起开始建立财务概念框架。从1978年至1985年陆续公布了6个概念公告(其中第3号被第6号取代),时隔15年后,又于2000年了第7号概念公告,实际生效6个概念公告。
我国于2006年2月15日,了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厦门大学葛家澍教授随后在中国财经报发表评论指出:修订的基本准则就是我国现阶段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并指出,这是一份趋同与创新相结合的准则(或框架)。而在2006年以前我国并没有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以下是对两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结构的列示:
美国财务会计概念公告
SFAC1《企业编制财务报告的目标》
SFAC2《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
SFAC4《非营利组织编制财务报告的目标》
SFAC5《企业财务报告项目的确认和计量》
SFAC6《财务报表的要素》
SFAC7《在会计计量中使用现金流量信息和现值》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三章 资产
第四章 负债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
第六章 收入
第七章 费用
第八章 利润
第九章 会计计量
第十章 财务报告
从两国在名称和构成上可以看出,美国的财务概念框架是由一系列独立的文件组成的;而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未直接冠名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而仍采用准则的称呼,其目的是为保持我国会计规范的连续性,提高框架的可接受性。结构上仍采用我国惯用的“章节加条例”的形式。
二、中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内容比较
虽然各国对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名称不尽一致,但其实质是相同的,即都是对财务会计和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涉及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研究,借以更好的指导会计准则的制定或会计实务,因此其基本内容大致都包括财务报告的目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财务报告的各种要素,以下主要从这几个方面来对中美会计框架构成内容进行比较。
1、财务报告的目的
美国财务报告的目的为应该提供对现在的和潜在的投资人、债权人和其他使用者做出合理的投资、信贷及类似决策所需的有用信息。
该目标又具体化为三个方面:一是提供对投资和信贷决策有用的信息;二是提供对评价现金流量前景有用的信息;三是提供关于企业资源及其权利以及它们变动情况的信息。其中在第三个具体化目标中FASB专门指出:“编制财务报告,应提供信息,表明企业的管理当局是怎样利用其受托使用的企业资源,向业主(股东)尽其经管责任的。”由此可见,FASB在论述财务报告的目标时,虽然也简短的谈到了受托责任问题,但将“决策有用观”放在了首要的位置。
我国财务报告的目的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从我国财务报告的目的可以看出我国是“决策有用观”与“受托责任观”并重。
美国与我国在财务报告目的上的不同侧重,主要是由两国经济环境的不同造成的。美国市场经济的主要融资方式是通过资本市场按股份公开募集资金,因此财务报告总的来说是以为投资、信贷和其他类似的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为目标的。
2、会计信息质量特征
FASB在的第2号概念结构公告――“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中,将信息对决策有用界定为两个主要质量: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将相关性排列在可靠性之前,这与其相应的法律制度环境能有效保障财务报表信息的可靠性有关。而我国并未对信息特征进行层次的划分。下表是对我国与美国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比较:
会计信息质量特征
美国 最高质量特征:决策有用性、可理解性
主要质量特征:相关性、可靠性
次要质量特征:可比性、一致性
提供信息限制条件:成本效益关系、重要性
中国 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
与美国《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比较,就各项质量特征的相互关系而言,美国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构成了一个具有内在联系、隶属关系明确的质量特征体系;而我国基本准则所述的八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更多地表现为彼此独立、平行并列的关系,尚不能形成一个紧密联系的层次结构体。
3、财务报表要素的组成
美国的财务报表要素包括10项:资产、负债、权益(净资产)、业主投资、分派业主款、综合收益、营业收入、费用、利得和损失。
我国的财务报表要素包括6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从会计要素设置可以看出,两国在会计要素设置上的不同之一是“业主投资”与“向业主分配”。由于美国的证券市场较发达,企业可通过发行权益证券和债务证券在社会上公开筹资,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权益项目不仅数量多而且变化复杂,报表使用者需要了解权益变动情况,因此设立了“业主投资”和“向业主分配”科目。而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权益易发生频率少,故未曾设置。
此外可看出美国所持的收益观为“资产-负债观”,而我国是“收入-费用观”。按照我国“收入一费用=利润”,即收入费用观,实际上没有必要将利润单独列为一项要素。因为它只反映了一种数量关系,并未揭示三者交易与事项的内在联系。因此,可以借鉴美国全面收益的定义,即从权益所有者之外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净资产的增加。这样就不仅仅是收入和费用数量上的差额了,而通过交易和事项,最终体现为净资产。
总之,美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有很多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的地方,但其同样存在着不足,比如美国概念框架过于详细,重点不突出,且论述重复甚至有明显的矛盾、我国基本准则作为概念框架内容很简练,主要是概念框架在我国还是新鲜事物,更要体现一定的精炼性,所以,浓缩在一份文件中,比分散于多份独立的文件中,必定更容易理解和接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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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财政立宪是现代国家宪政建设的重要内容。财政立宪离不开宪法文本,宪法文本立足于宪法规范。宪法概念就是宪法规范。“财政”概念群作为宪法文本中的规范群之一,不仅具有规范性的特征,而且具有整合性的优势。它包括规范整合、价值整合、秩序整合与社会整合等四个方面,其中社会整合是基础和核心。中国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1)对现实社会的整合,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现实社会的解读,二是对现实社会的指导。论文关键词:宪法文本;财政;概念群;整合 在法学领域,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法律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规范性是法律概念的重要特征,或者说,法律概念就是法律规范。但是,任何法律概念或法律规范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任何具体规范都是整个法律秩序之一部分。“通常只有了解法律规范在规范群(Normengruppe)法典、部分领域(Teilgebiet、劳动法、社会法、税法)或者整个法律秩序中的地位,才能对规范内容进行切合实际的理解。”(魏德士,2003)329中国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1),就是这样的法律“规范群”或法律概念群。从概念群的角度探讨财政问题与中国宪法问题的内在联系及其实践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一、 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 1、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 目前学术界有关财政的定义大体一致,一般认为,财政系指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这种经济团体,为维持其存立、达成其目的,取得、使用、管理必要的财货之各种活动的总称。广义上,财政被用以指国家财政、地方财政二者,但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主要是就前者加以规定(阿部照哉 等 2006)。或者说,财政是凭借国家的权力为满足国家职能的需要而进行的筹措、分配、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活动。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部分。其职能是组织财税收入,拨付财政支出,进行财政监督(刘隆亨,2004)。 各国宪法文本上对“财政”的规定并不是范围一致,用语一致,有的国家的宪法是用专章规定“财政”并直接用“财政”作章标题,如属英美法系的东南亚国家联盟,对财政活动的法律规定都列入了宪法的范围并确定下来:1959年的印度尼西亚宪法的第八章、1957年马来西亚联邦宪法中的第七章、1966年新加坡宪法第五篇;有的国家的宪法是在具体条款中规定财政的收入和支出内容,采用预算、决算、税收、国库、拨款等用语。而在独联体12个国家中,将“财政”用专章写进宪法文本的有4个国家,即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章:财政与信贷)、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第七篇:白俄罗斯共和国的财政信贷体制)、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第五篇:国家经济与公共财政)、格鲁吉亚共和国宪法(第六章:国家财政与监督)。其余8个国家的宪法文本虽未专章规定“财政”,但大都将“财政”、“预算”、“税收”等概念放到各相关条款中加以具体规定(注:只有土库曼斯坦和塔吉克斯坦两国的宪法文本中没有“财政”一词。)(任允正 等,2001)。 2、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 法律文本上的概念是法律规范,宪法文本上的概念就是宪法规范。同理,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是宪法规范,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就是宪法规范群,具体地说,就是“财政”规范群。 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一般由三个层面构成,一是基础概念(财政),二是基本概念(预算、税收),三是非基本概念(决算、国库、国债、转移支付、政府采购等)。其中,基础概念(财政)在宪法文本上出现的次数不多,但并不能改变它在“财政”概念群中的基础地位。基本概念(预算、税收)在宪法文本上出现的次数一般比基础概念要多,但并不能改变它对于基础概念(财政)的从属地位和次级地位。至于非基本概念(决算、国库、国债等),在宪法文本上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可能这个出现另一个不出现,即使出现,次数也很少。这就使得非基本概念在宪法文本中,相对于基础概念(财政)和基本概念(预算、税收),处于更加从属和次级的地位。据此,笔者认为,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主要应由基础概念和基本概念构成,即一般由财政、预算和税收这三个概念构成宪法文本上“财政”概念群的主体。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3、财政概念群的特征 (1)群体性。如果说,宪法文本上的概念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那么,宪法文本上的所有概念和规范就是一个系统,具有系统 性。而宪法文本上的“财政”、“预算”和“税收”等若干紧密相关的概念和规范,相对于宪法文本上所有概念和规范的系统,就只带有群体性的特征,具有群体性。 (2)相似性。“财政”概念群既然称为“群”,那么“群”又有什么特征呢?在《辞源》(下册,第2499页)里,“群”有禽兽聚合;人群,朋辈;种类;合群;犹诸、众等5种涵义。其中一个涵义就是种类。而“类”在《辞源》(下册,第3999页)里则有种类;相似; 善;法式,榜样等8种涵义。而相似就是其中的一个涵义。从这个意义上说,“财政”概念群里的“财政”、“预算”和“税收”等概念都具有相似性,如:“财政支出”与“财政预算支出”、“财政收入”与“财税收入”等。 (3)层次性。“财政”概念群的若干概念既有群体性、相似性,又具有层次性。如“财政”概念是概念群的基础概念,是最高的层次,“预算”和“税收”概念则为第二层次的基本概念,而“国债、货币、赤字、国库”等就属于非基本概念的第三层次。“财政”概念可以涵盖基础概念、基本概念和非基本概念三个层面。低一层次的概念则不能涵盖高一层次的概念。如“税收”这一基本概念只是“财政”这一基础概念的其中一个方面(财政收入),而不能包括另一个方面(财政支出)。更不能将“税收”概念与“财政”概念相提并论。 (4)互补性。在“财政”概念群中,互补性也是它们的特征之一。如“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财政预算”与“财政决算”、“财政收入预算”和“财政支出预算”等。 (5)整合性。整合性是“财政”概念群最基本的特征。所谓整合,就是“通过整顿、协调重新组合”(见《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第1737页)。而作为财政概念群的整合,就是将具有相似性、层次性、互补性的“财政”、“预算”和“税收”等宪法文本上的规范加以整顿协调,重新组合为“概念群”之后,其价值功能将比整合前它们中的任何一个概念更能反映宪法文本对财政问题的整体把握,更有助于人们对宪法文本上财政问题的全面的深刻的认识。因为,“在适用某个具体规范时,应当承认该规范在表达上的局限性和非完整性”。“只有对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和谐的解释后,法律适用才是有意义的。”(魏德士,2003)71 4、财政概念群的优势:整合 整合,既是财政概念群的特征之一,更是财政概念群的优势所在。因为与群体性、相似性、互补性和层次性相比,整合性更能聚焦、放大和升华概念群在经过整顿、协调与重新组合之后的规范、价值、秩序、效力和功能。 (1)规范整合。概念群就是规范群。概念群的整合性,就是规范群的整合性。因此,概念群的整合首先就是规范的整合。“具体规范建立在规范整体”的“统一调整方案的基础之上”(魏德士, 2003) 329。 (2)价值整合。“法律规范包含了实现法律秩序应当实现的价值导向”(魏德士,2003)68。因此,规范整合已经蕴涵了价值整合。但规范整合并不等于价值整合。“规范和价值的区别首先在于它们所指向的行动一个是义务性的,一个是目的性的;其次在于它们的有效性主张的编码一个是二元的,一个是逐级的;第三在于它们的约束力一个是绝对的,一个是相对的;第四在于它们各自内部的连贯性所必须满足的标准是各不相同的。”(哈贝马斯,2003)316 “在论证性语境中,规范和价值起着不同的论辩逻辑作用。”(哈贝马斯,2003)317 (3)秩序整合。规范整合与价值整合表现为秩序整合或法律秩序整合。“法律秩序应该是由协调的并且规范的价值标准所组成的有序的规范结构。”(魏德士,2003)329但这一“有序的规范结构”并不是静态的、孤立的个别规范的堆积,而是“由协调的并且规范的价值标准”整合而成。正因为如此,“联邦宪法法院将整个法律秩序理解为一个层次分明的价值判断的内部体系、一个受到各方面约束的法律价值标准的层级秩序。位于该层级顶点的是宪法基本判断。”(魏德士,2003)31 (4)社会整合。如果说规范整合、价值整合与秩序整合还是停留于文本体系或制度层面,那么,社会整合则是上述三种整合与现实社会的结合,是将上述三种整合运用于社会现实生活,是宪法文本概念群在现实中的行动表现,是宪法文本的实施,是宪法文本上的概念群由逻辑向现实的转化。如果说,上述整合只是一种可能性,社会整合就是一种现实性。可能 不等于现实,现实是已经实现的可能。值得注意的是,“社会整合,只有在具有规范有效性的规则基础之上才是可能的。”(哈贝马斯,2003)35 “现代社会不仅通过价值、规范和理解过程进行社会性整合,而且通过市场和以行政方式运用的力量进行系统性整合。”(哈贝马斯,2003)48 “通过价值、规范和理解而实现的社会整合要完全取决于交往行动自身。”(哈贝马斯,2003)44 二、中国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第3页) 1、中国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 “财政”概念是中国现行宪法文本中“财政”概念群的基础概念。在中国现行宪法文本即1982年宪法文本中,“财政”一词8次出现,其分布大致在5个方面:一是在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名称中使用了“财政”概念1次(第七十条第一款);二是在规定国务院审计监督权时2次出现“财政”一词(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三是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权限时使用了“财政”概念1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四是在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时3次使用了“财政”一词(第一百一十七条);五是在强调国家对少数民族在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权方面要有所帮助中使用了“财政”概念1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对“财政”一词在1982年宪法文本5个条款中的8次出现加以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这5处可概括为5种权力,即人大的监督权(监督政府)、国务院的审计监督权(审计监督地方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地方政府的管理权(审查批准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发展计划和执行情况)、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权。 这5种权力再加以分类,就是中央国家机关内部的横向财政分权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纵向财政分权。其中,人大的财政监督权和国务院的财政审计监督权属于中央国家机关内部的横向财政分权;人大的财政监督权和国务院的财政审计监督权与地方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权之间,则属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纵向财政分权。 可见,在1982年宪法文本中,“财政”的基本涵义是分权,既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内部的横向财政分权,也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纵向财政分权。 2、中国宪法文本上的“预算”概念 在宪法文本的“财政”概念群中,如果说“财政”一词是概念群的基础概念,那么“预算”一词就是概念群的核心概念。这是因为,财政活动的主要内容就是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财政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组织和实现权力机关批准的财政收支计划。换句话说,预算就是财政预算,财政预算包括财政收入的预算和财政支出的预算。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都离不开预算。因此,就某种意义上说,没有预算就没有财政。 在中国现行宪法文本中,“预算”概念共出现4处5次:一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中使用了“预算”2次(第六十二条第十款);二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中出现1次(第六十七条第五款);三是在国务院职权中出现1次(第八十九条第五款);四是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们政府职权中出现1次(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从宪政国家的视角而言,审议与通过预算法案曾经是代议机关的唯一职能。而在代议制民主发展日趋完善的今天,审查和通过政府预算法案仍然是代议机关监督、控制政府的主要途径,是建立与巩固责任制政府,实施宪政的关键。但是,这并不是“预算”一词在中国宪法文本中的全部涵义。实际上,从现代国家的宪政功能、宪政机制和宪政改革趋势来看,“预算”一词在中国宪法文本上的涵义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作为现代国家的宪政功能,财政预算是保证国家权力正常运行的经济前提(保权宪政功能)。财政预算的“保权”宪政功能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满足国家权力正常运行的需要。因为财政预算是政府向社会征取资财的合法依据,当然也就是其全部权力活动的经济前提。其二,财政预算也确保了政府在政治领域内的合法性权威地位。因为代议机关审议与通过财政预算的行为本质上是一个由代议机关代表民意行使的立法行为,它向社会表明了民选代表与人民政府的信任与政治支持,是政府取得社会民众的合法性认同的宪政功能。 第二,作为现代国家的宪政机制,财政预算是控制国家权力的重要途径(控权宪政机制)。财政预算的“控权”宪政机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财政预算可以通过控制政府的财政支出节制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从而截断了政府滥用权力的物质来源。其二, 审议与通过财政预算法案是代议机关威慑政府的一种有力手段。代议机关一旦全面控制了政府的财政预算,就牢牢扼住了政府的“经济命脉”,进而取得对于政府的全面支配地位。 第三,作为现代国家的宪政宗旨,财政预算是保障公民(纳税人)应有权利的重要内容(维权宪政宗旨)。其一,国家在预算财政收入时,不应该单方面决定税收政策,而应该实行预算民主,让纳税人在税收政策的形成过程中有发言权。其二,国家在预算财政支出时,不应该单方面决定支出政策,要在支出政策的形成过程中实现预算民主,确保国家将税收用于生产纳税人所需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保障纳税人应有的权利。 3、中国宪法文本上的“纳税”概念 “纳税”(“税收”、“租税”或“赋税”等)概念则是宪法文本上“财政”概念群中的重要概念之一。在日本宪法学家卢部信喜看来,“立宪政治乃以国王的课税须得到国民承认这一财政问题为契机而发展起来的历史,即显示了其重要性。”或者说,“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租税,必须依照法律或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日本宪法第84条)”。“这是基于租税乃是要求国民直接负担,因此必须征得国民之同意的原则,源自于在英国自古便常被论及的‘无代表则无课税’的政治原理。”“这里所说的‘租税’,是指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基于其课税权,为了充作其使用经费,强制征收的金钱给付之行为。”(卢部信喜 等,2006)其核心是:国家的征税权必须受到全体公民的约束,其民意代表的机构是议会即代议机关。这就是税收问题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问题(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这是所有国家宪法文本中最基本最共同的涵义。这就是“立宪视角下的税收”、“财税宪法”、“财税立宪”或“税收法治”。 中国宪法文本中的“纳税”概念与上述涵义相比较,有所区别。在整个1982年宪法文本中,仅出现“纳税”概念1处1次,即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按照蔡定剑(2004)对此条的解说,“税收是国家之基本,公民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创建自己的政府为了公共福利。而公民为此承担的代价和第一义务就是要向国家交税。所以宪法规定公民有纳税的义务是可以理解的。”关于“纳税的义务”,蔡认为,“纳税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法律规定,向税收部门缴纳税款。纳税作为公民的一项义务,它有如下特点:第一,具有强制性,即纳税人须履行纳税义务,否则,要受到法律制裁。第二,具有无偿性,即税收是国家单方面向纳税人征收的,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不需返还,纳税人也无权要求返还。第三,具有固定性,即纳税人和税率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我国刑法和有关税收法律对公民偷税抗税逃避税收义务的行为作了处罚的规定,严重的偷税犯罪行为将受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制裁,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处以3年到7年有期徒刑的制裁。” 然而,通观条款全文和蔡定剑对此条款的精解,在“纳税”一词的相关文字中,我们看到的只是公民的义务,而看不到公民的权利,更看不到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看到的只是国家的权力,而看不到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既然没有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又没有对公民权利的保护,那么,这样的条款,实际上与“国家的税收必须受到全体公民的约束”这一所有国家宪法文本中最基本最共同的涵义或普世性价值是格格不入的。它也同样背离了“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这一宪法宗旨。也说明我国宪法文本中有关税收的条款亟需改革完善,与世界接轨,尽快融入世界宪法国际性的潮流。这是大势所趋。 三、中国宪法文本上“财政”概念群的意义 如前所述,作为规范和价值的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对现实社会的意义,也就是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对现实社会的整合,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现实社会的解读,二是对现实社会的指导。在本文中,笔者仅以“财政”概念群对乡村债务(注:所谓乡村债务,严格说来,应该是指20世纪90年代以来,尤其是1994年分税制以来,中国的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和社会团体,以及政府之间发生的债务(朱钢 等:《乡村债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11月第1版,第184页)。据农业部调查统计,1998年全国乡村债务共计3259亿元,平均每个乡镇298万元,每个村20万元(宋洪远 等,2004);另据财政部财科所研究推算,2011年全国乡村债务总额在6000亿元(财政部财科所,2004)。沉重的乡村债务,不仅瓦解着中国的乡村经济,恶化着政府和 村级组织与农民之间的关系,而且威胁着乡村社会的稳定,影响着中国农村政治的变化,也严重地干扰着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成为新农村建设中一道绕不过去的坎。如何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化解乡村债务,成为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与社会各界的重要话题。近年来,尽管人们从政策、体制、政府、市场、法治等不同角度和不同层面对乡村债务进行过各种深入的研究和讨论,但是,“研究和讨论的最终结果和提出的政策建议,仍然是局部和针对个案的政策建议,缺少一个更加宏观,即包括金融、财政、税收、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法律框架等在内的一揽子改革与政策建议方案。”因为“乡村债务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单一的政策和方案不能根本解决负债问题。”而必须“要以更高的视角,以综合性的诊治来寻找解决乡村债务的良药。” (朱钢 等:《乡村债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11月第1版,第207页))这一现实问题的整合为例。它表现为:一是从“财政”概念群看乡村债务的成因;二是“财政”概念群在乡村债务化解中的意义。 1、从“财政”概念群看乡村债务的成因 笔者认为,从宪政的视角去看待乡村债务,是解决乡村债务的根本出路。但宪政离不开宪法,宪法又立足于文本。因此,用宪政的视角去看待乡村债务,首先必须用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来解读乡村债务的形成原因。这个形成原因,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角度来说,就是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权失衡;从人大与政府关系的角度来说,就是人大对政府预算的监督失效;从乡村政府和组织与农民关系的角度来说,就是乡村政府和组织对农民的“税”“费”征缴失范。 (1)财政分权失衡。宪政的核心在于分权与制衡,其对财政的要求主要表现在:纵向财政分权和横向财政分权。纵向财政分权涉及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地方政府相互之间的财权划分。1984至1994年间,我国大部分地区主要实行财政分级包干制度。而从1994年开始,我国实行了分税制。分税就是分权。就目前的情况看,这种分权模式存在两方面的问题:首先,从财政分权的内容上看,中央与地方的权力明显不对称,对地方的财力剥夺过于严重,造成地方政府入不敷出,无力负担基本的公共开支,尤其是广大乡村政府和组织更是举步维艰。乡镇财政极度危机,乡村债务极为沉重。其次,从财政分权的程序上看,中央与地方之间缺乏规范的博弈。财政分权的内容没有通过立法程序,而是由中央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财政分权失衡应该是乡村债务沉重的首要原因。 (2)预算监督失效。乡村债务形成的原因,从纵向来说,是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权失衡。但从横向来看,却是人大对政府的财政预算监督的失效。财政预算监督就是横向财政分权。横向财政分权的核心,是财政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分配,具体到目前的中国而言,主要是预算监督的落实问题,即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财政权的监督和制约。 在我国,从1954年至今的4部宪法都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审批权。199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预算法》,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然而在实践中,往往面临的是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制度的失效甚至缺失。其原因有5个方面:一是政府预算过程中存在预算内容不全,预算编制时间短且编制粗放,预算无详尽的分类分项计划,预算对政府的行为缺乏约束力,预算内容和预算过程缺乏透明度等问题;二是预算年度起讫时间的断档影响了预算案的严肃性(注:根据《预算法》,我国预算年度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它与我国权力机关审批预算的时间无法衔接。全国人大全体会议一般在每年的3月召开,地方人大全体会议一般在开完全国人大会后的4-5月份才召开,因此在预算年度开始的3~5个月,政府所执行的是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审批的预算。);三是人大的预算权内容不详;四是人大缺乏审议年度预算报告的能力(主要是代表专业能力不足,审议流于形式;专门机构的工作不力);五是决算制度不健全(朱孔武,2006)。由于上述原因,加上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横向财政分权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刘文华,2002),立法机关对财政预算监督实际上长期处于监督无力,监督失效,甚至监督缺失的状态,各级行政机关(政府)的财政权力得不到有力的制约,现实中的财政秩序极为混乱,财政危机不可避免,大量乡村债务的出现也就不足为怪。与财政分权相联系的预算监督失效应该是乡村债务沉重的根本原因。 (3)“税”“费”征缴失范。如果说财政分权(包括中央与地方的纵向财政分权和人大与政府的横向财政分权)失衡、失效是 导致乡村债务的根本原因,那么,在财政分权失衡、失效的既定前提下,乡村政府和组织对农民税费的征缴失范,则是乡村债务形成的直接原因。 自古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既然在与中央政府的纵向分配博弈中处于劣势,为了生存,地方政府就只能另想办法。有限的制度内税收对于人员不断膨胀的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地方政府(这里说的地方政府是县乡政府,主要是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在制度内财政危机、入不敷出的情况下,一般会充分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因而,在制度外寻求财力支持就成为地方政府的理性选择。这就是税外收费。农村社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三乱”现象即由此开始泛滥。当税外收费仍然不能满足乡村财政支出的需求而乡村财政危机本身又长期得不到解决时,乡村举债现象便开始大规模、长时期、不可遏制地持续蔓延开来。 2、从“财政”概念群看乡村债务的化解 “财政”概念群对乡村债务的解读是“财政”概念群整合乡村债务这一社会现实的重要意义之一,但绝非根本意义,其根本意义则是对乡村债务的化解,这也是宪法文本中的“财政”概念群对乡村债务这一现实问题最重要的整合。 (1)财政立宪:治理乡村债务的根本出路。财政监督是财政民主的表现形式。财政监督或财政民主的缺失是导致巨额乡村债务的重要原因,弥补或克服财政民主的缺失应该是治理乡村债务的一剂良药。但财政民主的缺失却并非财政民主本身所能解决。因为财政民主、财政立法等都是由财政立宪产生,要真正解决因财政民主缺失造成的乡村债务问题,只能求助于财政民主的宪法依据——财政立宪。 何为财政立宪?在美国著名财政宪法学家布坎南看来,第一,要从立宪的角度说明什么样的财政体制是合理的;第二,税制是国家财政制度的核心问题;第三,以宪法的形式坚持预算平衡的原则;第四,对税收的支出要给予限制;第五,货币供给要在有法律保障的前提下按规则确定而不是随意决定(忻林,2000)。 财政立宪主义产生于和我国社会制度不同的西方发达国家,当然不能照搬到中国来。但这一思想可以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启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可以根据国情借鉴这一有益思想,构建以宪政为基础的公共财政体制,坚持财政立宪,以从根本上治理乡村财政危机和乡村债务。一是坚持财政民主和财政法定,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代议制机构的作用,加强对国家财政权主要是财政预算权的控制和监督。二是坚持“有限政府”,要求政府转化职能。“有限政府”是宪政制度的基本原则。在财政领域,“有限政府”是指:政府的财政职能有限(主要是公共服务)、政府的财政权能有限(以人民即纳税人的授权为条件)、政府的财政行为有限(征税等财政行为应该受法律的限制)。三是坚持“分权与制衡”的宪政原则,实现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地方政府相互之间在规范性博弈的基础上合理的财权划分。 (2)预算民主:破解乡村债务的深层成因。预算民主也是财政民主的一种表述方式,但它比财政民主的表述更具体,更有针对性。何为预算民主?“预算民主就是指建立这样的一种预算制度,在该制度下,政府的收支行为都是置于人民及其代议机构的监督之下的。这种预算制度将从外部对政府预算进行政治控制,使得政府预算能够实现公共责任。”(马骏,2005)55如果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乡(镇)政府的财政权力(村级组织为财务权)能够切实地得到本级人大(村级组织则由村民大会进行财务监督)严格的财政预算监督,就可能避免1994年分税制以来全国农村巨额乡村债务现象的普遍产生,还可以防止往后类似乡村债务的财政危机现象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变相出现。 (3)税收法定:走出乡村债务的价值理念。税收是国家财政的命脉。税收法定是财政法定的另一种表述,只是税收法定比财政法定更具体,是财政法定的一个方面。 税费问题曾经是中国“三农”问题的中心,沉重的税费问题曾经是压在农民头上的大山。形成乡村债务的直接原因就是农民税费负担太重。而农民税费负担沉重,其根本原因就是缺乏对政府财政权力的审查和监督。政府的财政权力中,其核心权力之一就是征税权。在人大对政府财政权的监督中,首要的就是对作为核心权力之一的征税权的监督。“在中国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在收入方面实现预算民主的最佳途径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政府的税收、收费与债务政策。同时要约束国家在收入汲取方面的权力。”而“一种能够有效地约束国家征税权力的制度就是宪政制度。”(马骏,2005)46 正如布伦南等(2000)所指出的,“对统治者的控制,一直是通过对征税权的约束来实现的。”对征税权的约束,关键是制度约束,而制度约束的核心是法律制度的约束,即税收法定(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只要人大对政府财政权的审查监督严格坚持税收法定的价值理念,各级政府机关与政府官员也自觉地用税收法定的价值观念来转变政府职能,用好财政权,广大农民群众也坚持运用税收法定作为自己的价值观念,那么,我国目前正在开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一定能够从乡村债务的巨大困难和障碍中走出来。
一、财务的基本要素——资本
一般而言要素是构成事物的必要因素。财务要素作为财务对象的具体化,必须体现财务活动的基本内涵,反映财务活动的基本规律。众所周知,财务理论的基本研究对象是客观存在的财务活动。从财务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考察,财务自始就与资本的产生和发展相联系。财务属于资本的投入、配置、收益活动及其所形成的经济关系。财务的内涵是资本的投入收益活动(即财务活动)以及在资本投入收益活动中所发生的特有关系(即财务关系)。鉴于此,我们得出,财务的最基本、最核心的要素是资本,由资本的投入、运用、配置、收益活动可得到资产、收益、成本几个具体要素。此外随着现代企业财务中产权观念的日益成熟,产权观念已渗透到财务实践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在企业财务中,产权更多地表现为财权,而财权是一个与财务关系密不可分的重要的财务要素,所以在此,笔者认为财务要素的构成如下:最核心最基本的要素是资本,围绕资本运作衍生出资产、收益、成本、财权等几个具体要素。由资本要素着手开展研究,有利于从小到大,层层展开,从而构建完整的财务理论体系。
1、资本的概念。资本是现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要求,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所谓资本,是指能够在运动中不断增值的价值,包括物质形态的财务资本和非物质形态的知识资本。狭义的资本概念主要指物质形态的财务资本,即表现为企业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垫支的货币。企业通过货币购买各种生产经营要素,通过生产实现价值的转移和增值,通过销售完成价值的实现,从而使资本在再生产过程中不断地循环和周转。可见资本投入、产出与增值的过程,是为了不断追求经济效益的过程,是资本的运动轨迹,资本运动的规律及其体现的经济关系已渗透到与财务相关的各个领域和一切主要方面。
2、财务管理:对资本的运作。企业资本运动是通过一系列资本活动来实现的。初始状态下的货币资本需要通过资本筹集活动来取得,企业资本的运用需要通过投资活动来实现,而企业取得的收益则需要通过资本收益分配活动来完成。这种筹资、投资和资本收益分配等资本活动就是企业的财务活动。财务管理就是对财务活动所进行的管理,也就是对资本所进行的运作。具体包括资本取得、资本运用、资本收益分配三个方面。在资本运作过程中,财务管理发挥着配置和资本利用的功能。
首先,从资本取得来看,资本取得或称资本筹集是指企业为了满足投资和用资的需要,筹措和集中资本的过程。取得资本是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资本运作活动的起点,也是资本运用的前提。其次,从资本运作来看,企业资本运用是企业资本运动的中心环节,包括资本投资和资本运营两个方面,前者针对长期资本而言,后者针对短期资本而言。最后从资本收益分配来看,它是对资本运用成果的分配。随着分配的进行,资本或退出企业,或留存企业,这必然影响企业的资本运动,这种影响不仅表现在资本运动的规模上,而且还表现在资本运动的结构上,如筹资结构。如何合理确定分配规模和分配方式是财务管理分配领域的重要内容。以上三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依存,构成了财务管理的基本内容。
3、财务管理内容的创新。新的经济形势下财务管理中资本的内涵与外延得到新的发展,财务基本要素由财务资本向知识资本扩展成为必然。由此带来财务管理内容的创新:筹集知识资本与筹集财务资本并重,并且应向知识资本倾斜;人力资源、无形资产成为投资管理的新领域;知识资本与财务资本共享投资收益。
二、由财务基本要素扩展的具体要素
资本作为财务的基本要素,作为现代财务体系的核心概念,对企业的资源配置具有强烈的调控作用。围绕资本运作,可以得到财务活动的四个具体要素,即资产、收益、成本、财权。现分述如下:
1、资产是企业对其取得的资本加以运用,形成了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各项资源。从财务活动的基本规律来看,资产是资本的对应物,是资本的转化形态或占用形态,资本具有强烈的增值性,而这种增值性是通过其转化为资产来实现的。如果没有资产的有效运转和资产的周转运动,增值是不可能实现的,这充分表明资产必须为未来创造效益。资产能够带来经济利益在于它是一种经济资源,经济资源总是具有经济价值、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入、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
资产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有有形和无形的,有货币性的和非货币性的,有固定的和流动的,但它们在本质上都体现了企业的一种权利——企业法人财产权。财务学中的“资产”可定义为:资产是企业直接占有、支配和处理的并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这一定义明确了资产的实质是创造未来收益,强调企业的财权就是占有、支配和处理财产的权利,从而与会计要素加以区分;突出了创新资产的内涵,即不仅仅局限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是将各种创新的财务事项,如衍生金融工具等均包容于这一要素之中。“资产”概念的确定,有助于反映财务活动的基本特征,体现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2、收益是企业通过资本运用取得的,并在此过程中实现资本的保值和增值。收益活动是理财过程中与财务收益取得及其分配有关的一系列活动,收益活动是资本运动的动态体现,它在企业再生产过程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在收益要素的认识上,主要有两种观点,即经营收益观和全面收益观。经营收益是企业在业务经营中所产生的现金流入量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增加,包括经营收入(总量)和经营利润(增量)。经营收益观强调收益产生的原因在于经营,而且是企业主要的、正常的活动,经营收益观的目的在于对企业经营状况的评价和对经营者业绩的考核,特别是对经营者主观努力业绩的评价。经营收益基于利润的可分配性,不包括因资产价格变动和非流动资产处理形成的利得。全面收益包括企业在业务经营和非业务经营中所产生的现金流入量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增加。除了经营收益之外,还包括利得。利得的产生与企业正常经营无直接关系。因而,利得的产生并不经常,属于一种非常收益。
全面收益观的形成是建立在利得或损失事项增多的基础之上的,该观念立足于企业实体确认收益。这样,既能反映企业经营者主观努力获得的经营收益,又能反映客观原因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还能总括反映企业的收益,全面提供不同种类收益的信息,有利于正确处理各种财务关系。财务学的收益概念不同于会计学的收益概念,会计学收益概念的界定主要立足于收益的确认与计量,而财务学收益概念的界定更侧重于经济学的收益性质,即坚持全面收益的观点。财务学收益是指为了实现实物资本保全的期末净资产大于期初净资产的增量。3、成本。资本作为财务的基本要素,资本成本自然是财务管理的基本概念,是指企业为取得和使用资本而付出的代价。资本成本在财务管理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资本成本不仅是资本预算决策的依据,还是进行重要财务决策、制定有关资本管理政策、评价企业经营业绩的重要依据。此外,从资本运动过程来看,除了要反映资本成本外,还要反映产品从研究、设计开发到制造、销售等各个环节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离开资金耗费环节,收益就无从确定,更谈不上收益分配,惟有如此,才能正确反映财务活动的效益。资本成本和产品成本都属于产品耗费,二者的不同在于产品成本的补偿是对耗费自身的补偿,并且这种补偿还会回到企业再生产过程中;而资本成本的补偿是对资本所有者让出资本使用权的补偿,一旦从企业收益中扣除以后,就退出了企业生产过程,体现了一种利益分配关系。因此财务要素中的成本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获取收益而付出的各项资金耗费。
4、财权。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现代企业财务中的产权概念已经渗透到财务实践的各个方面和环节中,在企业财务中,产权更多地表现为财权,侧重于对企业财力资源的配置。所谓的财权,是一种财力以及与之相伴随的权利的结合。这里的财力表现的一种价值,是企业的财务资金——即资本,而相应的权利便是支配这种财力所具有的权能。具体来说,财权表现为某一主体对财力所拥有的支配权,包括收益权、投资权、筹资权、财务预测决策权等。理想的财权是独立的、明晰的,否则便成了与产权关系模糊相伴随的财权关系,或称作模糊的财务关系。财务管理之所以要强调财权这一要素在于:
首先,财权的独立性是财务主体成立的首要条件和关键因素,按照理财主体假设与自主理财的假设,理财主体必须有独立的经营权和财权。凡是成为理财主体的单位,都有财务管理上的自,即可以自主地从事财务活动。当然,自主理财并不是说财权完全集中在财务人员手中,在现代企业制度下,财权在所有者、经营者和财务管理人员之间进行分割。两权分离的推行,使财权回归企业,经营者有权独立地进行财务活动,包括筹资、投资和分配等重要决策。“经理革命”的出现,进一步为企业成为理财主体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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