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项目融资方案(精选8篇)
时间:2023-07-08
时间:2023-07-08
关键词:众筹 商业模式 法律风险防范
众筹,译自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具体指融资者借助网络平台向广泛的投资者募集创新项目资金,并回报以实物、服务等(国外包括股权)。作为以“小商品、小项目”为对象的民间融资的创新模式,众筹是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的典型应用模式之一,可谓互联网金融的新秀。
众筹可分为股权制、募捐制、借贷制和奖励制四大类,不同类型在运营模式、项目属性、目标客户、法律风险等具有差异性。美国首创众筹商业模式,并出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下称“JOBS法案”)为众筹提供法律保障;采用奖励制的Kickstater是目前全球最大的众筹平台,以Amazon支付平台支持资金流通,为创意类项目提供网络融资渠道。我国的众筹模式处于初级阶段,如“点名时间”、“众筹网”、“大家投”等众筹平台,渐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新途径。但受法律等因素制约,我国还没真正意义上的股权类众筹网站,投融双方的融资行为实为平等主体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而众筹平台与融资者之间多为有偿或无偿的居间合同关系。
众筹的商业模式分析
通过网络平台,每个众筹项目设定筹资目标和天数,若在设定天数内达到目标金额即成功,发起人可获得资金,支持者可获得相应回报,网站也将按比例收取佣金;反之,资金全部退还支持者。作为平台式的商业模式,众筹通过网络平台对接融资方和投资方,减少了交易环节和成本,提高融资的效率,而且融资来源不再局限于银行、风投等机构,而是广泛的互联网用户。主要有如下三个特点:
(一)回报方式的多元化
众筹最普遍的回报方式是产品权利、股权、期权、可转债等。以美国Prodigy Network的摩天大楼融资项目为例,投资人通过购买摩天大楼的权益,可获得租金和地产增值的机会,并可通过转让计划进行权益买卖,相当于二级市场。国内则有所不同,回报多以实物居多,尚未涉及股份和债券等资本回馈。如典型的众筹成功案例《大鱼・海棠》,它是以电影票、海报、DVD等作为投资标的。而美微传媒公司在淘宝网销售原始股的行为被证监会叫停,被定性为“新型非法证券活动”。
(二)投融资双方目标的多重化
众筹平台的牵线功能突出,既能助创业团队验证项目受欢迎程度,也能为投资者(甚至专业投资者)找到具有一定投资意义的项目。对融资者而言,商业价值已非唯一标准,也为了实现梦想、获得技术或管理经验的帮助等,简称为“筹人、筹钱、筹资源”。投资者的目标不一,通过预购个性产品提升生活水平、参与共同创新的过程、以股权方式共享项目收益,甚至无偿助人等都成为众筹的特色。以“很多人咖啡厅”经营模式最为典型,由很多人集资、很多人管理,采用人才分组模式(如财务组、后勤组),出资人在相关领域的特长和管理愿望转化为对咖啡厅的协同管理。目前,该模式的盈利能力较低,但却满足了投资者的精神层面。
(三)融资手段的多样化
从效率维度而言,众筹以其自由运作的特点影响着“需求-供给”关系,进而影响着生产资本,即通过让消费者的消费资金前移,提高了生产和销售等环节的效率。事实上,这是将生产的决定权交给消费者,让原本也许无法成型的新产品获得绝对的生产保障,也满足了小众用户更细致化和更个性化的需求。再以Given众筹约礼为例分析消费环节,用户可在Given平台上选好其他电商平台的商品为礼物,并通过网络平台将心愿单分享给好友,好友可投入数额不等的资金,一旦凑资足够,Given系统便自动下单。这既节约了众多送礼者在单人挑选礼物所花的时间和精力成本,也能更恰当地满足许愿者的心愿。简言之,投资者也是消费者。
众筹运行的法律障碍体现
(一)众筹的合法性未明
众筹的法律定性不明,缺乏专门法律予以规范,而国内严厉打击“非法集资”,众筹平台往往沦落为产品打广告或新产品试用的平台,背离了融资初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经许可、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构成非法集资,众筹游离于合法边界。此外,现有法律规制的衔接不佳。除合同法、知识产权的法律,众筹现多以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互联网法律为指引,而非针对性强的互联网金融法。虽然从法理角度分析,众筹参与的三方主体明显不存在存贷款、借贷款的关系,但执法部门的意见往往能左右生死,众筹的未来仍不算明朗。
(二)资金监管有待完善
国内外众筹在投资者的保护措施上主要体现在资金发放和监督层面的差异。国外项目成功了,资金立即全额发放给融资者,同时,如Crowd check中介服务能为企业提供确认众筹资格服务,众筹行业协会提倡平台自律,进一步降低融资风险。而国内为了保护投资者,资金一般先汇入平台开立的账户,再根据项目进度分次发放,确定投资者都已收到回报,融资者才能获得全额资金。众筹平台的资金管理已涉及资金代管业务,按惯例应纳入金融监管范畴,因此,央行已明确众筹的监管主体为证监会,相关指导意见有望近期出台。
(三)知识产权保护不力
众筹平台上的多为创意项目,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仍不乐观,仅靠《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法律保护过于薄弱。对于项目发起人而言,需要将创意通过外观图片、设计思路等内容公布在众筹平台上以引起网友的关注,面临创意被抄袭的风险。而众筹平台的防御门槛不高,加之项目从募集成功到产品生产的周期一般较长,此时山寨产品可能早已在市面上销售,这导致了众多的创意项目不敢登陆众筹平台,影响了众筹平台的可持续发展。
众筹发展路径的法律探析
(一)为众筹的合法性正名,适当放开股权制众筹
明确划分众筹和非法集资,并在完善信用体系的前提下进一步放开股权制众筹,能积极推动新型网络融资发展。以商业模式和资金流动为角度,我国现有的众筹仅以非资金的方式予以回报,类似“团购+预购”预消费形式,和非法集资有本质和目的上的差别,其合法性应予以明确。而美国政府适时推出JOBS法案,正式将股权制众筹合法化,值得我国借鉴:通过立法为众筹的合法性正名,完善信用体系构建,并加强法律监管,适当放开股权制众筹,让众筹的多元化特性助力民间融资。当然,适当参考金融行业的规定,避免演变成与银行贷款、投资类似的金融零售产品,才能保证众筹用户群的大众化。
(二)完善金融监管,规范众筹的资本运作
金融创新和金融监控是统一的。如何保证资金运用的有效性,金融监管机构如何监管资金的流入、流出,对国际性的洗钱活动的监察等监管问题仍待解决。众筹融资主体多为小微企业,盈利能力仍达不到税收监管的范围;众筹往往聚集着社会的闲散资金,本土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势必加大社会风险。现有非法集资司法解释主要规范线下活动,线上集资行为仍为监管的空白。而美国以JOBS法案明确平台禁止从事的业务、信息披露要求、投融双方的限制、发行者的法律责任等综合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为我国的监管模式提供借鉴。
(三)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独立于资金管理
众筹的筹款、管理费扣除、向融资者发放资金等全程涉及资本运作,应明确资金管理的义务归属。改变现有的直接经手资金的方式,引入第三方支付平立运作资本,可降低众筹平台自身的风险,与非法集资相区分。国内的众筹平台应效仿Kickstarter网站,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投资者的资金全部打进第三方支付平台,再根据项目进程将发放资金指示传送给第三方支付平台。
(四)让律师等配套资源进驻众筹平台,助力实时风险防范
从初始两个月的项目“预热期”的知识产权保护、隐私权的保护,到项目信息披露、融资风险的提示、资金运行等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甚至是项目融资失败后的后续问题等都会引发法律风险。现有众筹平台一般只标明了简明的法律风险提示,若产生法律纠纷也只能后续化解。“众筹网”和北京市版权交易中心合作建立“版权保险箱”的同时,也引入了北京联合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担保机制,该做法值得推广。鉴于国内的众筹模式仍处于初步阶段,众筹网站的盈利能力弱,融资者更缺乏盈利保证,因此,为了减少法律成本,众筹平台应引入律师等专业人才,进行全程的法律风险防范。同时可尝试建立专门调解互联网金融纠纷的平台,以实现互联网的跨领域纠纷解决,减轻诉讼成本。
(五)扩大目标客户,提升知识产权保护
众筹未来的发展之路可聚焦在扩大融资目标客户方向,从现今的零散个体投资者扩大到企业客户上,能提升众筹三方主体的竞争力。正如“点名时刻”CEO张佑所言:个人筹资偏向感性支持,注重与项目发起人的互动与共鸣,而企业偏向理性经济人角度,注重估量产品的市场前景,两者正能相互补充。首先,立足于国内小微企业创新不足的现状,项目发起者的创意产品正可弥补企业的研发能力。其次,对项目发起人而言,企业参与融资,企业的市场经验及抗风险能力无疑为项目的成功提供了更多的保障。进一步而言,仅向有投资意愿的企业阐明详细的项目创意,也能更好地保护创意。最后,众筹平台在对单一群体促进项目转让或合作的过程中,避免了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也获得更多的利润,有效改善了现今难以盈利的局面。
(六)实现跨金融领域合作,创新资本交易模式
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未来20年将成为主流,传统的资本交易模式已走在与网络融合的探索路上。早前,阿里巴巴集团、腾讯和中国平安联手成立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表明保险行业正式踏足互联网金融领域。接着,长安责任保险携手众筹网推出一款名为“爱情保险”的意外险的附加险种,成功“众筹”1万份爱的承诺后,成功启动在线产品预售。对众筹网而言,扩展了其互联网金融应用场景。而对长安保险而言,公开预定的方式开辟了保险销售的全新渠道,获得更多的关注度的同时保证了投保数据量,从而通过大数法则来分散风险。此外,众筹与创意紧密相连,因此,打造跨领域的合作,迎接新旧结合的挑战,让传统的交易模式获得新生力量,能不断完善众筹的商业模式。
结论
在国外,众筹已被正式界定为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并出台了针对性的法律规范助力众筹发展。而众筹与我国传统的融资法律体系产生了不适性:合法性未明、缺乏监督机制等,暗藏较大的法律风险。正视众筹通过互联网搭建的民间融资的便利平台的积极性,众筹发展的良径亟待探寻。从宏观层面而言,通过为众筹的法律地位正名,在完善信用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股权制众筹进行法律豁免,以区别非法集资;并对众筹的三方主体实行适度的金融监管,可规范众筹的运行机制。从微观层面而言,平台应通过引入第三方的支付平台进行资金独立管理、律师进驻等配套资源及时化解法律风险;而将融资目标客户扩大到企业、拓展跨金融领域的互联网商业模式,为众筹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多元化的力量。
参考文献:
1、谢平、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2012(8)
2、黄健青,辛乔利、“众筹”―新型网络融资模式的概念、特点及启示[J]、金融前沿,2013(9)
3、肖本华、美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国际金融,2013(1)
在互联网推动传统产业整合这方面,清科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投资的项目比较多,按照投成率1%来计算,一年至少要考察几千个项目。这里我想提出几组数据供大家参考 :首先是用户数, 美国有3亿互联网用户,中国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用户都是7亿 ;其次是金融,中国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中有50%的人使用支付功能,这就是3、5亿用户,这在全世界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数字;第三是增量,比如说支付宝,2005年我们专门做电商分析统计,支付宝一年有几亿流水,到2012年支付宝已经达到万亿,接近4%的GDP份额,其增量发展速度非常快。
基于这几个数据,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观点,一是从基础用户数据来看,中国是全球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是最发达的地区之一,而不是落后的地区。二是我们这一代人都经历了没有互联网和互联网蓬勃发展的时代,但对于上世纪90 年代后出生的人来说,他们生于互联互通和网络化的时代,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就是基础设施,他们从不知道没有互联网的生活是什么样子的。因此,未来所有企业和个人都会具备两个基本属性 :即互联网属性(包括移动互联网)和金融属性。
下面我希望用四个案例来说明,清科集团过去投资和合作的一些项目中,有关互联网思维与传统企业发展之间的各种联系。
第一个案例是网上内衣品牌“梦芭莎”, 这是清科集团过去曾投资的一个项目。2008 年清科投资梦芭莎时,它的月收入是20万,他们将内衣的渠道搬到互联网上,去年月收入2亿左右。互联网成为了“贸”的渠道。
第二个案例是网络上比较有影响力的融360,当有人需要贷款,又不清楚银行的信贷产品、车贷房贷利率如何计算时,用户可以通过融 360的平台寻找最适合它的贷款产品,平台提供导流量。通过导流量整合更多银行的产品,进而开发自己的理财产品。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到,互联网作为渠道或者信息匹配的通路,在传统各行业内都是有很庞大的机会的。例如目前中国依靠进口的最大企业没有自己的电商平台,中国每年电子元器件进口 5 万亿,其中很多元器件的交易还依赖线下进行,而且是通过外资分销商。因此,仅是渠道这一方面,互联网与传统产业建立平台去对接,也是前景很广阔的事情。
第三个案例是“唱吧APP”,超过1亿的注册用户。最有号召力的明星在唱吧中与粉丝互动能产生3000多万的收入。这就是移动互联网与传统媒体的结合,产生巨大的增量,盘活媒体资源。
第四个案例是海尔集团的供应链金融。清科与海尔的接触是从2013年8月份开始的,当时海尔一年收入大约2000亿,净利润100亿,增长放缓到个位数。这是大型实体经济面临的巨大问题。传统制造业依靠成本控制、延缓账期这种经营发展模式已经到了尽头。因此,清科为它做了一个彻底的改造:在每年2000 亿现金流的基础上,引进一个第三方支付方,所有的流水都通过这个支付方,产生8 %~10%的沉淀,原来这几百亿的沉淀都被银行赚取利润。员工和供应商的沉淀资金都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购买理财产品,相当于变相的增值。 同时,我们搭建了一个供应链金融。对企业来说,原来海尔的地产和园区开发,都是通过信托和商业银行用15~18个点去对外融资,现在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的渠道在企业内部融资,让员工和供应商购买,对集团来说外部融资成本能够急速降低。对供应商来说,如果其资金紧张,也可以依托这个平台筹集资金,供应商(货款为担保、评级相结合)和员工(工资为担保、考核相结合)都是经过征信、有付款体系的,需要集团担保也可以收取 2~3 个点的 担保费,自此基础上的 P2P 风险非常小。外部资金循环内部产业化,服务于企业生态圈和生态圈的上下游,有效控制了互联网金融产品最核心的风险问题。这是互联网和金融改造传统产业非常好的案例。这个模式的核心就是处理好三个问题 :第一,资金归集,必须是归集到第三方。第二,资金分配和资金增值。第三,基于一个生态圈,互联网“去中心化”没错,但对整个经济结构发展来说,“去中心化”也不是绝对的。实体经济在产业升级换代过程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有一个“中心体”,如何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工具更好为“中心体”服务,这很重要。因此,这种模式对于包括家电制造业、汽车制造业、手机通信制造业等制造业来说,都有巨大的空间。
关键词:“互联网+”思维;档案管理;实践;运用
“互联网+”内容丰富,其思维的本质特征表现在“融合”方面,其功能主要是“效率”。因此,在档案管理中实践“互联网+”思维,或通过对其思维的转化、落实到实际管理工作方面,需要增加“融合”性推进措施,提高管理“效率”。另一方面,实践该思维,需要增加匹配性的人员培训、机制完善。
1从“融合”层面运用
“互联网+”思维实践运用中,主旨在于通过其思维,将档案管理与其它资源进行融合,既包括以信息技术为基底的技术工具融合;也包括“互联网+”思维与其他思维融合。实践技术工具融合,要求在现有档案管理电子化完成的基础上,引入“信息传输”所必需的其他技术工具。比如,电子邮件及其类似形式。由于档案管理中的软件平台操作系统属于固定化系统,需要从技术方面采取一些措施。比如,制作可分割、可直接划分为多个“文档”的系统平台,然后,将其与其它新媒介进行融合式推进。在思维融合方面实践,需要从档案管理出发,将系统思维、“互联网+”思维、以人为本思维进行融合。比如,在实践档案管理中,始终以“人”的管理为核心,引入系统思维,将各个部分资源进行有效融合。在与其他资源融合方面,可实践多种可利用资源的融合,并使其得到科学配置;其实质是将档案管理作为一个“项目”实施具体管理,并关注每个项下设置,从而在整体—部分原理之上,实现设备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技术资源融合。在“融合”实践方面,具体是在电子档案管理平台,设置查询、共享、传递、数据统计等各个页面功能,将其融合到一个系统之中,利用技术之便达到专业平台的操作。然后,将这种专业化的操作平台,与其他技术工具实施融合,如内部网络间的融合,类似QQ、微信之类手机平台工具的融合。在这个方面因涉及档案管理高效化利用,所以,在实际的融合路径中,建议从档案管理的现实情况出发,借助技术工具实践App制作,可直接委托信息公司完成制作事宜,并将其安装在其管理人员及应用人员的手机之中,通过任务式分发提高融合的最大化。
2从“效率”层面运用
“互联网+”思维实践的最终目的即是达到对档案管理的高效化利用。为了达到目标,除了上文所说的媒介融合、思维融合、操作平台融合之外;需要突显出档案管理中的管理“效率”。档案管理属于人力资源管理,其特征在于人才信息资源的利用,技术工具融合、管理思维融合能够满足其外在制度化、流程化、专业化实践。为了效率进一步提高,需要对档案管理的信息资源本身进行革新,促进效率提升。我国档案管理的利用率并不在技术之弊,而是来自于“应用程序化不足”“执行力度较弱”;可以借用资源融合简化程序、提高执行监督。“互联网+”思维中的“效率”功能运用,要求将现有的档案管理中的“信息资源”实施重新分割与组合。以人事档案管理为例,实际的电子档案在录入系统中因其“姓名、年龄、籍贯……”等太过烦琐;所以,对于一般的基本资料需要实践信息资源的重组,利用“身份证模式”直接扫描上传。针对其工作经验,则需要按照年份,进行“互联网+”思维下设的“系谱”方法进行细致罗列;还应该利用系统平台查询之便,将信息资源中的“档案利用率”进行数据统计,从而实现“应用频率表格”制作,以图谱显示方式进行排列,使其利用得到优化。完成信息资源融合之后,必要按照所采用的系统,进行程序化编排,使其利用达到“一站式”应用。针对执行力度较弱的问题,应用“互联网+”思维进行解决;具体操作中可以通过系统打卡实施监督;并在档案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之中成立半自主化讨论小组,组织以“电子档案管理”为专题的讨论会,不断增加档案管理工作中实际遭遇难题的探讨,从实践提炼经验改善其不足之处。
3配套建设
目前电子档案的管理思维基于纸质档案模式,只是形式上的更新。为了达到“融合”效果,提高管理“效率”,建议在技术融合、信息资源融合后,按照现有档案管理流程设置,增加针对岗位方面的专业化培训;同时,需要增加电子档案系统操作训练,计算机应用维护及一般故障排除训等。从技术层面可以引入技术人才,实施针对机构自身档案资源管理融合后的系统开发;如App开发、扫描功能开发、系统简化。最好按照电子计算机原有构建模式,利用多个App组建一个以档案管理为核心的App网络;最终推动其实现“一键式”档案管理,使“互联网+”思维达到最终的高效化实践。在管理方面实践“互联网+”思维,应逐渐导向人才资源利用中心,将与人才所具备的知识、能力进行对接式全面评估。虽然会花费较多时间,但有必要将人事档案管理、文献档案管理进行一些必要的对接;并把各个类型的档案管理实施“融合”,从而以人为主体的资源、以信息为主体的资源“融合”。扩大信息化的档案管理系统范围,从交叉、关联中,实现知识与人才资源复用“效率”提高。美国高校在这个方面经验较多,人力资源管理发达,尤其是作为互联网发明者,目前已实现了不同类型档案管理的交叉与融合;因此从该方面可增加研究并提高“互联网+”思维的应用能力。需要注意制度化革新需要落实到运行机制的实践层面,进而提升改革后的执行力,强化监督效果。在这个方面,应该按照上文中的运用实践,从中摘录出具体的技术指标、管理项,并将每个指标明确列入到每个对应项下;再按照这种思路出发,制定与其匹配的评估体系。以当前现代企业的评估考核体系构建经验与实证结果观察,必要采用三表法,提高考核的精准性。具体的方法是设计三栏表格,左右两栏加下设横栏;通常左边为考核指标,右边为评估内容填写,下栏为数据的表格制作、图表的趋势图谱,以及附录性质的文字说明。在这种评估体系之下,可以将原来的结果评估,扩展到包含有过程评估与自我评估、互评等多种方式共用方面;以此增加档案管理中的绩效管理与岗位监督;并且能够满足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当前需求。另外,就是以制度、运行机制为主要依据,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设置与信息化档案管理相适应的知识培训、技能操作训练,以及团队建设;重点挖掘管理潜力,提高知识复用水平。
4结论
本次探讨后认为在运用“互联网+”思维的过程中,重点在于思维转用,并在经验总结与方法提炼路径选择下透过体系建设,将各方面的匹配措施进行资源整合,从而获得融合后效率的最大化提升。希望在未来的学习与工作经验中,可以针对该主题收集更多的资料,在材料增加的广度、深度方面,更好地完成档案管理中对“互联网+”思维深度运用的细致研究。
作者:程安琪 单位: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参考文献
[1]刘蓓,刘江霞、浅谈档案管理的发展趋势——档案管理的信息化[J]、价值工程,2012,31(4):327-328、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非法集资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是指以搜素引擎、云计算等互联网工具为载体,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当前互联网金融由传统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两大板块组成。传统金融机构主要为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创新以及电商化创新等,非金融机构则主要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运作的电商企业、创富贷(P2P)模式的网络借贷平台,众筹模式的网络投资平台,挖财类的手机理财APP,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本文的研究重点为后者及其所衍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以下分述之。
二、P2P――科技潮下的民间借贷
P2P(Peer to Peer)网络借贷平台是依托于网络形成的新型民间借贷模式,平台出借人通过互联网媒介向个人提供小额贷款、向企业提供过桥贷款等实现资金融通,省去传统银行贷款的繁复审批,交易灵活,快捷高效。此外,打破信息壁垒后的成本压缩为这项新兴金融提供了更多的利润空间,在股市低迷、楼市受控的当前经济困境的引导着资金源源不断的流入。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高收益同样包含着高风险。撇开借款人的征信资格审批不谈,我们对P2P存在的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进行解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非法集资是一个集合概念,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涉及非法集资的罪名主要有以下几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P2P运营过程中主要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集资诈骗罪。
(一)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事实上,P2P运营中对非法集资的认定取决于平台的运营模式,平台运营商如不参与借贷活动,即只充当中介人收取一定服务费,则不存在法律风险。反之,若P2P平台运营商把投资人的钱借出去形成债权,再将债权转让出去,这就与银行存款放款在本质上没什么区别,又或者运营商先归集资金、在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等,就有被司法部门认定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的风险。
(二)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行为。P2P运营模式中的诈骗手段一般是运营商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通过庞氏骗局将资金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甚至卷款潜逃,这是前期市场主体监管缺失带来的隐藏风险,同时也是P2P非法集资类案件的高发地。
三、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也叫网上小额集资,是项目发起人利用网络平台向众多小额投资者募集股权资金的新型融资方式。在我国,股权众筹运作主体可分为筹资人和出资人。筹资人以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为代价,径由互联网平台,与不特定的普通投资者达成投资协议,以实现公开募集资金的目的。这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具有一大显著特点,那就是参与众筹项目的门槛较低。由于现行法律并没有针对筹资人与出资人的资质设立准入门槛,因此公司只要是有具体的投资项目,经过众筹平台审核后即可成为筹资人。
(一)股权众筹与集资诈骗罪。
众筹模式的运作离不开互联网平台,在这样一个虚拟的环境中出资人将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其一,仅依靠众筹平台的监督很难保证筹资人对众筹项目尽到审慎义务,从而无妨保障出资人投资财产的安全性;其二,即使众筹项目达到预期盈利效果,如何保证筹资人兑现对出资人的回报承诺也成为众筹模式下的一大风险;最后,一旦筹资人携款潜逃或无法按约定履行回报义务,既无针对筹资人的惩罚机制也无针对出资人的补偿机制的法律现状,将无人为出资人权益买单!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股权众筹模式很有可能因满足未经审批、向不特定公众筹集资金、承诺高额回报而触碰集资诈骗罪的底线。当然,倘若出资人并不以获得利息或高额回报为目的而仅仅是为产品预付款,那么此种情况下即使发生回报纠纷也不宜将其简单定性为“集资诈骗”。
(二)股权众筹与擅自发行股票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条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累计超过200 人的,应当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罪。然而,众筹平台向不特定多数人集资的模式就使得筹资公司股东人数难以控制,从而极易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目前,为了规避这一法律风险,已有不少众筹平台限制项目投资人数,但如何在促进众筹健康发展与维护出资人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将成为有关法律机制的改革方向。
四、风险防控建议及对策
(一)通过立法明确行业准入门槛。
类似经济法中对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的设立标准控制,互联网金融中的各类平台同样可以以立法的方式来统一管理。通过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股东人数等的量化评估,最大程度上保证公司信誉和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二)利用大数据技术加强监管部门间的沟通。
我国的金融业目前为分业经营,在避免风险连锁反应的同时也增强了信息壁垒,不利于监管部门的管理。“一行三会”之间的信息不透明,中央与地方监管部门的信息不沟通往往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监管部门可以开发专门的风控系统对网络交易、转账进行评估、检测,划定警示红线,各监管部门间及时共享信息,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三)加强行业自律、增进自我管理水平。
一、互联网金融定义及其表现形态
互联网金融(ITFIN)就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金融行业功能,依托搜索引擎、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数据挖掘等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形成的功能化金融业态及其服务体系,借助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方式。包括基于网络平台的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服务体系、金融组织体系、金融产品体系及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等,并具有平台金融、普惠金融、信息金融等相异于传统金融模式。
当前,互联网+金融格局,主要有传统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传统金融机构主要为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创新以及电商化创新、APP软件等。非金融机构则主要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动作的电商企业、P2P模式的网络借贷平台、众筹模式的网络投资平台、挖财类的手机理财APP(理财宝类),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
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种类
从互联网金融功能和发展模式来看,主要有支付结算、网络融资、虚拟货币和信息化金融机构四大类。
(一)支付结算类
支付结算类属于独立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独立于银行和商户,作为中介为商户和消费者进行支付结算业务,借助计算机、平板、手机等PC设备,依托互联网在收付款人之间发起网络缴费、银行卡收单等资金划转业务,在金融交易过程中行使支付中介智能的金融模式。目前,其支付业务的应用范围已经从传统的网上购物、缴费逐渐扩充到医疗、教育、旅游等诸多行业,其代表为支付宝和理财通。
(二)网络融资类
1、P2P网络小额借贷模式,即个人对个人之间的网络借贷,又称点对点网络借贷,其主要形式是具备充足的资金且有理财想法的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牵线搭桥并收取一定利息的前提下,采取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借贷给有资金需求的人。其代表主要有采利网、人人贷等。
2、众筹,其行业特点是通过搭建网络平台,由项目创意人创业项目和活动计划并提出资金要求,向广大的网友受众中的有兴趣者或者认可其项目的人募集所需资金,再将创意项目实施后取得的收益返还给出资人。目前在我国影响力还不强,处于萌芽阶段,典型代表追梦网,点名时间。
(三)虚拟货币类
1、电子币,主要分为游戏币和专用币,典型代表为Q币。
2、电子货币,又称网络虚置货币,典型代表是比特币,最初主要用途在于互联网金融投资,限网络商户使用,后来慢慢线下商户接受甚至明确了与实体货币之间的兑换比例,最后成为新式货币直接用于生活中。
(四)信息化金融机构
1、网上银行,主要包括传统金融机构设立的网上银行,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为用户提供业务服务,主要涉及存贷款、支付结算、转账汇款等,其典型代表是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等。
2、金融网销,主要是指基金、券商等金融或者理财产品的网上销售,典型代表是平安保险、网上车险等。
三、互联网金融常见的犯罪类型
互联网金融犯罪是指行为人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的以谋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或避免损失为目的,侵犯不特定多数网民或投资者的财产和利益,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常见的犯罪类型有以下几种:
(一)非法集资犯罪
非法集资,是指行为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违反法律、法,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机制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也指虽经批准但已被撤销,仍然继续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其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主要集中在表现为通过网上制作网站宣传、散布谣言和网下发放传单、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宣扬数倍于银行利息的高息来骗取民众投资,且在前期多会兑现利息,待吸引更多人投资后选择“断网跑路”。典型案例为“昆明泛亚有色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案”和。阜阳泛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是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日金宝”理财产品(其实是一种以有色金属为抵押物的债权,向交易所提供资金,获取债权及利息回报),阜阳公司赚取服务费。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经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控制资金池,指使关联公司自买自卖,制造有色金属交易火爆的假象,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此种犯罪在P2P网贷领域中极为常见,极易产生庞氏骗局,即个别P2P网贷平台经营者,虚假的高利贷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形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用于自己生产经营,一旦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募集的资金根本无法归还本金和利息,更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
(三)网络洗钱犯罪
网络金融平台具有重资金轻用途、资金来源审查不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P2P、众筹等模式存在匿名性、隐蔽性等特点,为不法分子注册成立空壳公司进行洗钱和转移赃款提供了便利,他们将赃款转换成虚拟货币,通过专业网站换回实际货币,达到洗钱的目的。
(四)网络传销犯罪
不法分子以“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网络理财”等种种包装来掩饰其传销目的,吸引网民注册成会员,通过收取会员“入门费”、“回报基金”等费用,以购买网站产品或者虚拟物品数量的多少作为将参与人员分级的标准,在加入会员中形成上下级的金字塔结构,对会员投资和收益实施网络化的管理,上线通过发展下线抽取提成和固定分红。属于“交会费-拉下线-收提成”的模式。
四、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主体的呈专业化和技术化。从我市侦破的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来看,从事该项领域的人需具备一定的网络技术、金融专业知识、组织协调能力、宣传公关能力等,从“E租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来看,相关业务员从事宣传公关业务多年,具备一定的语言组织表达能力,话语的煽动性和诱惑性较强;公司内部有专门负责金融服务的“操盘手”,负责专业技术领域内的工作;具备网络技术的人员负责网站创立。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涉及区域广、涉及人员众多。互联网使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获取到涉及各地的各种各样的信息,使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与全国乃至全世界的人进行交流、进行交易,互联网创造了一个瞬间联通世界的神话。同样互联网金融犯罪也具有这样的特点,全国各地的人都能够通过互联网看到同一个信息,而这个信息如果是虚假诈骗的,而受骗者也就可能来自全国各地,一旦发案涉及人员众多。
(三)互联网金融犯罪更加隐秘,手段的多样化。从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手法看,犯罪嫌疑人往往是通过互联网信息,利用QQ、微信等方式联系,通过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进行资金的转移,避开与被害人的直接接触,真伪上根本无法辨别,对外极具隐蔽性和迷惑性。
(四)互联网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后难以取证侦破。由于互联网经济犯罪突破了传统的地域时间限制,网络的无界性,互联网金融犯罪手段隐蔽、专业性强,加之电子证据难固定,人员身份取证困难等诸多难点,使得许多互联网经济犯罪分子有恃无恐,给预防和取证工作带来许多困难。因此,网络犯罪取证难、侦破成本高已经成为公安机关破案的瓶颈。
五、互联网金融犯罪多发的原因
(一)操作便捷,成本低。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无传统中介、无交易成本、无垄断利润。在网络进行前期准备时,只需要花几百元购买一套程序,然后再注册一个域名,在境外租用一台服务器,就可以上线开张了,所有收入均被犯罪份子装入自己腰包,一旦被调查,立刻关掉服务器,清除所有的数据,换个身份又重新再来。
(二)网络覆盖广,受众群体基数大。据官方统计,中国网民达到6、88亿,手机网民规模6、20亿,成为我国网民第一大上网终端。犯罪份子只需要在网络一条简单的信息或群发诈骗短信,即可“守株待兔”。去年5月份,公安机关在暨南大学模拟伪基站技术向周围人群群发了内容为“同学你好!经随机抽取号码,你的手机中奖了!赶紧戳下面的链接,凭兑换码到建阳篮球场摊位领取神秘大奖”的“中奖”短信,并附上短信链接。不到两分钟,就有人受骗,短短一个多小时,已经有五六十名同学拿着“兑奖短信”前来咨询,而有半数同学已经点开了短信链接。
(三)易钻法律空子,逃避法律制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立法永远滞后于社会现实的事实,导致许多网络犯罪行为通过立法上的空白最终逃避法律的制裁,从而再次作案,并将犯罪手段变形升级。
六、互联网金融犯罪打防对策及建议
由于互联网金融犯罪具有高科技性、高智能性等特点,所以对互网络金融犯罪侦查观念较传统侦查观念应有所转变,必须适应时代新形势,以科技、智能等手段作为支撑点,全力打击预防此类犯罪,净化互联网络空间。
(一)情报导侦,提高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精确研判能力。围绕互联网金融犯罪发展的新动向,从公开和秘密两个信息层面加强情报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工作,着力揭示犯罪的特点、手法、规律和趋势,掌握应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精确研判的主动权。
(二)集成作战,增强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精确打击能力。当前,网安、刑侦、经侦、情报、国保等要以研判会商为核心,以集成作战为手段,以精确打击为目标,通过定期开展座谈会、联席会、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等多种形式加强交流与合作,形成多警种、多部门联合参战的集成作战打击平台,无论是立案协查、调查取证,还是协助执行,形成整体打击、整w作战的新型模式。
(三)强化宣传,提升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群防群治意识。采取传统手段与现代宣传手段相结合的方式,盘活公众传媒资源,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微博等途径加强金融法律政策的宣传,普及国家储蓄、信贷以及信用卡保存、使用等常识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鉴别能力;告诫民众慎重对待高息借贷,规范借贷手续,不要盲目跟风;大力宣传非法集资犯罪、传销等作案手法和社会危害,通报典型案例,不断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
(四)加大监管,健全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监管体系。银监部门要切实担当起监管金融事业的公正“法官”,独立自主地行使权利,用足用好调控、经济以及法律手段,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彻底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人民银行、工商等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金融机构设置、金融业务开展的监管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堵塞内部作案漏洞,禁止金融机构账外经营,铲除金融机构内部作案的“温床”。
(五)提高素质,为打击网络金融犯罪提供人才保障。各级经侦部门要注意总结办案经验,提炼其中有价值的信息整理为教育素材,例如情报导侦案例、技战法等为经侦民警讲授,可以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办理培训班等传统方式,也可以利用拍摄微电影、举办有奖知识竞赛等方式进行,丰富手段,重在提高民警的参与积极性和教育内容的吸收性。重点解决技术水平与实际业务脱节的问题,打造一支业务能力强,技术含量高的专业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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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 融资租赁 业务模式
融资租赁是在发达国家兴起的,其作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一种融资工具,在发达国家已经有了较大程度的发展,但是在我国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对促进金融改革、产业结构转变、资源优化配置、经济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融资租赁机构存在业务形式单一、市场定位不准确、法律法规不完善等诸多问题,不能实现其应有的作用。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为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对互联网融资租赁进行详细研究具有非常大的必要性。
一、融资租赁业务概述
(一)融资租赁的概念
融资租赁指的是承租人对所需要的生产设备提出具体要求,由出资人出自购买,然后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对融资额、保证金、融资期限、利润率等条件所做的要求,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将商品租赁给承租人的一种融资活动。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按照合的同要求支付一定的租金给出租人,出租人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而租赁物的使用权归承租人所有。当租赁期结束之后,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通过协商来确定租赁物的所有权。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往往由于资金的短缺而不能购买生产活动所需要的设备,企业也可能会由于资金不足而降低在市场中的议价能力,但是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购买所需设备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使企业既能够增强在市场中的议价能力,又能在缺乏资金的情况下得到生产活动所需的设备。融资租赁降低了承租人的资产负债率,提高了企业的生产能力,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使融资租赁公司获得了利润,因此使承租人和出租人达到了双赢。
(二)融资租赁的特点
融资租赁活动具有投资融资、资产管理等功能,第一,融资租赁能够帮助企业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获得设备的使用权,起到了融资的功能。第二,融资租赁活动能够为融资租赁公司带来利润,实现其发展目标。第三,融资租赁业务减轻了企业购买生产设备的资金压力,提高企业的抵抗市场风险能力。第四,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届满之后对资产进行处置,能够起到资产管理的功能。
融资租赁活动作为一项金融业务,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特点:首先,融资租赁是一项融物和融资相结合的活动,承租人提出所需商品的要求,出租人出资在市场上购买该种商品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向其索要租金,整个活动过程中涉及了融物与融资两项业务。其次,融资租赁活动涉及出租人、承租人以及供应商等多个角色,涉及了融资租赁合同等多项合同。
二、互联网融资租赁业务的优势
(一)有利于提高资产定价效率
首先,可以实现项目来源渠道的拓展。传统的融资租赁项目来源渠道较为单一,而且偏向于较大规模的项目,市场定价有效性较为缺乏,在业务数量和质量方面存在较大局限性。而基于互联网能够使融资租赁信息实现高效便捷的交流与融通,实现了融资机会和融资渠道的拓展,提高了信息的对称性,能够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其次,能够提高交易的效率。原来的融资租赁活动形式是项目的出租人、供应商以及承租人是分散的个体,不易实现交易成本的降低。而互联网下的融资租赁以众筹模式为基础,能够实现承租人、出租人、供应商的连接,也能够实现市场营销模式的创新。
再次,能够提高资产的收益。传统融资租赁不能良好的实现租赁期届满之后对资产的处置和变现,由于监管不足而不能对处置资产的价值进行科学评估。互联网融资租赁能够通过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租赁物在使用过程中的全程监督,避免在货物租赁期间各种风险的发生,而且能实现租赁物价值的科学评价,进而提高融资租赁活动的收益。
最后,能够加强资源的整合力度。由于融资租赁活动涉及多个生产领域,对专业知识的要求比较高,传统融资租赁公司由于自身所掌握的专业知识较为有限,因此不能实现业务能力的提高。互联网可以实现不同领域资源的整合,通过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与交流,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二)有利于对风险进行全面管理
首先,有助于全面了解企业信息。传统的融资租赁公司要了解企业信息需要深入企业或者通过查看财务报表等途径,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性。而在互联网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全方位的分析企业的相关资料,也可以通过舆情分析、数据挖掘、相关分析、审核监控等手段全面了解企业信息,降低项目的识别风险。另外,由于互联网融资租赁具有更为标准的业务处理流程,避免下线的寻租行为的产生,降低业务的操作风险。
其次,有利于实现对资产的监控。租赁物作为融资租赁的核心内容,租赁合同的所有内容都将围绕其展开,但是传统的融资租赁对融资物的监控效率较低,从而导致了较多纠纷问题的发生。而利用互联网的数据管理可以实现对融资物的全程监控,防止各种风险的发生。
再次,可以引入较多的专业化人才。融资租赁涉及多个领域,要求工作人员掌握多行业的专业知识,因此聘用法律、会计等专业的人才难度较大,并且增加了融资租赁公司的成本。但是互联网融资租赁可以通过在线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项目审核等工作,实现工作效率的提高和公司成本的降低。
(三)有助于降低融资成本
融资租赁业务主要包括金融租赁、厂商租赁以及其他租赁三种形式,每种形式均具有不容的资金来源渠道。金融租赁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的自有资金、向其他银行的借款或者发行债券等途径。一般而言,金融租赁的资金来源会来自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但是如果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不足或者资金周转困难,金融机构就会通过向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来获取资金,此外金融机构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形式获取资金。
厂商租赁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通过其经营情况和信誉情况向银行进行借款,或者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一般而言,厂商凭借自身的经营情况向银行进行借款的难度比较大,通常通过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完成相关融资租赁活动,金融机构可以根据项目的可行性和承租人的经营情况及信用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此项融资租赁业务。
从目前的融资租赁业务的资金来源开看,企业的融通资金主要来自于银行的借款,这就使得融资租赁具有银行信贷的性质和特点。融资租赁公司普遍的存在短借长投的经营模式,因此使其业务具有较大的风险性。
基于互联网平台的融资租赁模式,其资金的主要来源不再局限于向银行的借款,而使资来源于市场和大众,资金既可以来自企业或机构,也可以来自普通的民众。在这种融资租赁模式下,资金的价格由市场供求来决定,既摆脱了融资租赁依赖于金融机构的尴尬局面,而且大大拓宽了资金的来源渠道,实现了资金与市场的直接对接,大大提高了资金的融通效率,而且降低了资金融通的成本。互联网融资租赁可以按照行业的风险状况进行资金配置,使风险高的项目与高利率相对应,使风险低的项目与低利率相对应,进而实现资金配置的优化和经济的持续增长。
互联网融资租赁业务的多数活动和任务均由业务平成,而融资租赁公司的角色也将由资金供给者向资金整合者转变,由资金提供者向金融服务者转变,实现对资金的合理配置。融资租赁公司的利润不再是赚取利润的差额,而是通过提供金融服务来获得手续费和利益分成。互联网融资租赁业务平台实现信息管理、资金募集、项目审核等活动,实现资金及融资物的全程监控,降低了资金融通过程中的各项风险。
三、互联网融资租赁业务模式设计
(一)信息管理
融资租赁网络平台以会员制为基础对参加业务的所有成员进行身份验证,包括承租人、出租人、供应商等,网络平台对其所有信息进行录入并验证,只有身份和信息通过验证之后才能在平台中实现交易。网络平台实行黑名单管理,如果发现企业存在信息造假的行为,平台会将其移入黑名单,企业将无法在平台中进行交易。此外,网络平台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信用情况实行全方位监控,实现企业履约能力的动态分析。
(二)信息
承租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将企业的需求信息在业务平台上进行,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企业在业务平台上的信息应包括企业的经营情况、信用情况、发展规模、所需设备等详细信息。其中业务平台应对设备的信息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设备的信息的详尽。
(三)项目审核
融资租赁公司除了对业务平台上的企业信息进行审核之外,应根据行业的背景和企业的发展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确保企业信息的真实性。融资租赁公司也可以基于网络平台与企业所在地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合作,由其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并出具调查说明书。审核通过之后,融资租赁公司应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融资方案,并在网络平台上进行资金的募集。
(四)资金募集
当融资租赁的方案确定之后,业务平台根据方案进行资金募集,根据企业的性质和金额的高低,可采用单笔募集、组合募集资产证券化等形式向投资者相关募集计划。相关定价应根据承租人和资金共计方的基准定价进行确定。当所有交易计划确定之后,业务相关方可以在线签订租赁合同、购买合同等相关合同,所有的合同均可根据既定模板在业务平台进行。
(五)资金投放
当业务相关方签订合同之后,融资租赁业务网络平台将募集到的资金支付给供应商用以购买设备,资金的全部流转过程将在业务平台的监督下完成。供应商在收到款项之后将设备运达承租人,同时完成设备归属权的登记工作。在租赁期内,业务平成租金的收缴工作,通过做好融资物以及企业经营情况的监督工作,实现对融资租赁活动的精细化管理。
四、结束语
互联网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也能够通过拓展融资渠道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顺利发展,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实体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为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但是互联网金融尚属于一个新生事物,还需要通过政策支持和多方监管来促进其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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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实践教学作为理论教学的重要关联课程,其教学模式会直接影响其教学效果和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而传统国际投资课程实验实践教学模式存在定位不明和内容不全面等问题,因此要新时期国际投资的特点,突出国际投资课程实验实践教学的国际性和创新性。
【关键词】
国际投资;实验实践教学;网络平台实验教学;学科竞赛
一、文献综述
目前关于高校经济管理学科实验教学模式的探讨较多,如卫慧平(2010)认为高校经济管理学科实验教学模式按实验内容划分,可分为自主型、合作和研讨型实验教学模式三类别,按实验技术层次划分,可分为传统的实验室教学模式,网络实验教学模式,社会实践教学模式[1]。吴凡和潘峰(2012)提出了国际商务实务模拟课程的4Cs教学模式,即Casestudy案例教学法,Computersupport电脑辅助教学,Counselinginstructing校外实务导师咨询性指导,Cooperation&Competition合作与竞争互动[2]。NSCardell,RBartlett(1996)探讨了大学本科经济学的实验教学模式[3],Gyorgy,K、研究了企业金融课的实验教学方法[4]。国际投资实验或实践教学模式的相关研究仍然较少,南雪峰(2013)提出除了传统的教学模式,也可以尝试让学生投入最低限度的实际资金进行阶段性国际投资实战,或组织专题讲座(由跨国公司、金融机构的专职人员讲解现实中国际的流程和注意事项),或进行分组小论文写作等形式的实验教学模式的创新[5]。李辉,侯志铭,高嘉琳(2014)等提出了利用最新国际投资案例设计问题引导学生进行讨论或由学生分组自选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案例制作PPT进行课堂演示和讲解等方法[6]。程金亮(2014)提出国际直接投资部分的实验教学可以尝试体验式教学,让学生通过角色体验来了解国际投资的真实过程,打破传统的以老师和黑板为主体的教学模式,探索师生互为主体的新型模式,尊重学生的主体学习地位[7]。ChenXiaoying,Yur-AustinJasmine(2013)探讨了国际投资学课程中模拟投资组合项目的教学意义[8]。总之,国际投资实验和实践教学模式的探讨还不够深入和全面,也没有形成成熟的体系,因此需要结合国际投资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上升和投资形式不断创新的背景,积极创新相关实验实践教学模式。
二、传统的国际投资课程实验实践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国际投资学课程地位低导致国际投资实验实践教学不受重视国际投资学作为证券投资学、国际经济学、国际金融学和国际贸易学等多学科相关的交叉学科,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和国际金融专业的一门重要选修课。但根据笔者抽样调查,发现一些高校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和国际金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30%的方案并没有把国际投资学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常用投资学、证券投资学、跨国公司经营与管理等课程代替。即使是在纳入教学计划的方案中,只有40%左右的高校单独开始国际投资实践课或实验课,且国内现有经典的《国际投资学》教材体系偏重理论性和学术性,体现了国际投资学教学重理论轻实践的特征。
(二)教学项目定位不明或内容不全面其一,根据对相关教学大纲的抽样调查,已经开设的国际投资实验或实践教学课程中,大部分仍然存在教学项目定位不明确或内容不全面的问题,如有的教学大纲强调一般性的国内市场证券投资和金融投资项目,没有国际证券市场或国际投资的内容,国际化环境模拟的特色没有体现出来;而有的教学大纲的实验实践项目和内容虽然体现了国际性特色,却片面的退化为外汇投资实验课程、国际金融与外汇投资实验课、跨国公司经营与管理实验(跨国公司实物资产的取得方式-跨国并购、国际投资环境评价和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等)或国际直接投资案例教学课(招商引资策划方案和投资环境分析)等项目,忽视了如美股投资,国际指数期货,黄金交易等国际间接投资项目和内容。其二,根据对国际投资实验实践教学软件或教学系统的抽样调查,笔者发现有的国际投资实验实践课程使用网络版金融实验室,提供的实验项目只有跨国公司经营与管理、投融资等相关内容,实验项目只有公司风险和风险管理,公司治理,公司融资及财务管理,金融投资行业专业课程等。某国际投资实验实践教学课程只使用一套外汇交易模拟系统从事国际金融外汇模拟实验,或利用某金融软件高校金融实验室进行国际金融与投资模拟实验,实验项目只有股票、商品期货、外汇模拟交易、黄金等间接投资内容,而且股票和商品期货产品类别只限于国内证券市场等产品,没有国际化特色。其三,根据实验内容的语言环境而言,多为中文,缺乏双语甚至全英文的实验环境。因此,现有国际投资实验实践教学课程存在国际化特色不明确和内容不全面的问题,且缺乏教学内容全面的国际投资实验教学软件。
(三)实验项目创新性不足一方面,从实验项目的特征来看,现有国际投资实验实践项目中多为验证性和设计性项目,如证券,外汇等间接投资和跨国公司经营与管理等直接投资等,实验指导书和实验报告格式较固定,而探究性项目和创新性项目较少。另一方面,从实验中学生是否合作的角度来看,自主型实验较多,合作型和研究型实验较少。如证券投资主要是使学生了解注册开户、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委托方式、证券投资基本面分析、证券投资技术分析、模拟交易、证券分析软件系统的使用等方面的基本操作技能,跨国公司海外并购或海外上市主要学习国外投资环境和政策、海外并购或海外上市的政策和流程、投资风险分析等内容。而如国际商务谈判这类多角色合作或竞争实验的项目较少,跨国公司经营战略或投资风险分析等研讨性项目较少。
(四)实验实践教学条件有限目前多数的国际投资实验实践教学仍然停留在传统的学校实验室集中教学模式。但是由于高校扩招后招生规模不断扩大或多校区并行教学等原因,常产生实验教学资源紧张等问题。而由于部分高校互联网和无线网络建设落后等问题,一时也很难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难以让学生利用互联网参加远程实验教学,也难利用互联网上外汇模拟交易平台或证券模拟交易平台等企业型实时模拟国际投资实验,降低了实验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另外由于还缺乏完善的企业接受实习生的政策机制和社会环境,大学生社会实践教学基地有限,所以也很难组织大规模学生到企业或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现场实践教学,这也影响了社会实践教学的开展。
(五)实验教学管理方式的局限性由于学生管理工作条例的限制性和大学学制和学时安排的计划性,目前大多国际投资实验项目都是由教师指导学生在规定教学时间和实验地点进行指定项目的基本业务技能的操作,导致学生只能集中在实验室以班级为单位按规定时间段学习,难免出现实验时间不足或不连续,实验设备不足,不能利用课后时间继续实验或不能在实验室以外地点远程参与实验等问题,实验效果就会受到影响。如网络平台版的外汇模拟或国际股指期货的交易需要按照美国等多国交易时间看盘,就很难按照中国的上课时间完成实验。另外由于学分管理制度的限制,目前还少有能用参加学科竞赛来替代的国际投资实验课程学分的制度安排,所以实验实践教学还不能很好的与国际投资相关的学科竞赛相关联,也限制了实验实践教学的创新性和实用性,也不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三、新时期国际投资课程实验实践教学模式创新及教学内容改进
(一)突出教学项目的国际性特色和教学内容的创新性应多做面向国际市场的实验项目、营造国际化的投资实验环境优化验证性项目,打造国际投资实验的国际性和双语性(或全英文)特色;应鼓励创新性项目,如外汇投资实验方面,要更重视外汇投资技术分析实验而不是外汇投资流程模拟实验,多做问题式教学;考虑到模拟实验与真实投资的心理差距会导致模拟实验投资的效果,可以探索允许部分有条件的同学进行最低资金限度的国际投资实战项目;另外在国际直接投资的案例教学方面可以由教师指导学生搜集实时的教学案例,对实验教学案例的形式要实现文字、图片和视频多种形式的结合;要充分利用日益完善的互联网技术,降低传统实验教学的比重,加大网络平台实验教学和实习基地教学的比重。
(二)注重实验项目的全面性和内容的动态性实验指导书中要对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进行多元化、多视角和多层次的安排,实验内容应该全面覆盖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重点部分,同时也应紧跟时代变化,对实验项目动态调整,如结合国际直接投资中非股权投资形式的发展拓展服务外包、特许经营、订单农业、管理合同等内容的实验,结合互联网平台拓展国际金融衍生品投资项目;鼓励教师选择、重组和优化教学内容,如对高年级实验教学则可设计动态跟踪学科发展前沿的综合性和创新性实验课程,允许学生自主选择部分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激发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化学习的潜力,如对今年来中国企业OFDI案例的跟进和关注,并分组制作PPT在班级进行宣讲。
(三)完善实验教学软硬件条件维护和更新软硬件条件,加大实验室无线WIFI的建设力度,为使用互联网实验教学平台创造条件;不断拓展实践教学基地,重视双师型教师队伍培养和构成,注重企业指导老师的聘任;积极与国外大学相关专业合作,引进国外的的实验教学模式和实验教学方法,如全球模拟投资系统(如美国的StockTrak系统);不断完善实验教学大纲和指导手册,联合企业开发和完善实验教学软件和实验教学系统。
(四)改进实验教学管理的灵活性应灵活管理实验具体时间和地点,适当扩大实验的时间段和学习地点(网络实验可以由学生在实验室、图书馆、宿舍和自习室等地点完成),为外汇模拟实验的同学提供操盘时间安排上的便利;鼓励学生跨班级,跨学校形成实验小组,进行比赛和交流,探索学科竞争获奖成绩用来折算实验课程成绩的制度;在教学任务书中设计一定比例的学生自选实验项目,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五)统一协调好实验教学课程体系的建设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影响不断加大,国际投资课程教学越来越具有重要性,所以应该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教学方案中重视国际投资学的课程地位,教学计划中应该安排有实验实践课时;同时要注意与经济管理类其它实验课程体系相互协调互补、层次递进,如果证券投资学、国际金融学实验等课程安排在前,国际投资实验实训安排在后,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方面要相互协调并各有侧重;另外,实验实践内容也要与理论课程内容相协调。
参考文献
[1]卫慧平、高校经济管理学科实验教学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国现代教育装备,2010,11):107-9、
关键词:融资租赁;互联网金融;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0月30日
一、互联网融资租赁概述
(一)互联网融资租赁的定义。互联网融资租赁在融资租赁的基础上增加了与互联网对接的优势,利用互联网技术和数据集中优势资源,高效、公开的搭建适用于各方的互联网融资平台,为承租人提供最为合适的融资租赁方案。互联网融资租赁模式可以完美融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各参与方都可以从中获得一定的利益,同时分担一定的风险。
(二)我国互联网融资租赁现状。自改革开放后,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受到众多中小企业的追捧从而飞速发展,并且从2008年开始进入飞速发展阶段。互联网金融配合融资租赁行业,为中小企业提供了特有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租赁日趋多样化的需求。并且截至2015年12月底,网贷成交量的历史累计已高达13,652亿元。随着网贷成交量的迅速增加,互联网融资租赁行业也取得飞速进步,互联网融资租赁的发展前景不容小觑。
二、互联网融资租赁存在的风险
(一)法律监管风险。由于互联网的覆盖之广,投资者敏感地被这一巨大利益驱使,将大量资金纷纷投入互联网金融行业,导致这一行业在短时间内得到疯狂扩张。然而,过快的发展速度使相关法律跟不上其飞奔的步伐,导致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漏洞百出。互联网金融本身就处于监管的盲区,不少企业侥幸于互联网融资租赁的灰色地带。融资过程的规范性缺乏统一标准、国内没有完全确立相关的监管机构、相关法律法规亦不完善的情况下,先行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与多年前制定的该行业规章制度难以和现在的融资租赁行业进行匹配,甚至无法引导互联网融资租赁向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
(二)项目的真实性风险。因为融资租赁公司和互联网金融平台自身并不具备吸纳社会资金的资格和吸收外来资金的职能,所以很大程度上会涉嫌非法集资。以2015年末轰动业界的“e租宝事件”为例,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承租人出租设备,同时将购买租赁设备的资金打包到其e租宝平台上,以高出业界许多的9%~14、2%的年化率卖给投资者。这种新模式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和借款企业。同时,在短期让e租宝为敛聚巨额租金进入更加疯狂扩张的状态中,为了维持快速增长速度,平台甚至出现了私设资金池、虚设标的等违法行为。在警方当时已查证的207家承租公司中,竟然只有1家与钰诚租赁发生了真实的业务,也就是说“e租宝”平台上绝大部分的融资租赁项目很可能都是不存在的。“e租宝”的这一情况在互联网融资租赁行业中绝非个案,因此在互联网平台上对租赁项目的正常合法运作和对租赁资产的登记体系的完善,同时又要确保交易的真实性,也就成为了互联网融资租赁的一项挑战。
(三)平台风险。互联网金融行业没有严格的入行审查限制,甚至任何一家线上融资租赁金融机构都可以打着“高收益”的旗号招揽到手头有大量闲置资金的盲目投资者。不少互联网融资租赁平台在发展过程中更加急功近利,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草率应对甚至视而不见。在后续的资金无法弥补前期的承诺给出借人的收益后,互联网融资租赁平台很容易出现“跑路”的现象,造成投资人、出借人的损失。
(四)期限不对称风险。在目前的互联网融资租赁中,大部分投资人主要是以短期为主,而且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更追求流动性与安全性的统一,因此投资期限一般都被控制在一年之内,少的是几个月,更有甚者只是几天。但事实上标准的融资租赁一般不会短于3年时间。这样,在资金的使用上,融资租赁公司就容易出现期限不对称的风险。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就必须采取引入保理公司,对融资租赁资金进行相应的拆分包装、信贷资产化等措施,使平台投资者通过平台第三方的资金来满足短期收益要求。但是在这种模式下,一旦在交易过程中因为操作失误或者平台中的任意一家融资租赁主体出现危机,导致了资金衔接不当,就很容易造成资金链的断裂,甚至在之后引发难以遏制的流动性风险,同时影响融资租赁公司的声誉。
(五)信用风险。一般通过互联网融资租赁进行融资的时候,不仅要考虑融资租赁本身可能带来的风险,也不能忽视关联第三方平台可能的风险。因为互联网融资租赁的特殊性在于利用线上线下进行虚拟交易,交易双方无法面对面交流,会产生与实体融资租赁不同的风险。平台在对融资租赁交易双方进行搭档组合时,主要是通过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等客观信息评价承租人的信用能力,但是承租人的质量良莠不齐,甚至平台无法确定这些信息的可靠性。对投资者而言,面对大量无法判断真伪的信息和高利率的诱惑,很容易踏入一些“陷阱型”项目,导致损失惨重。
(六)利率不匹配风险。互联网金融目前的平均利率已经达到了10%,再加上成本,收益率比其他金融产品要高得多,风险也大大增加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因为风险控制不到位,融资租赁的收益很难达到预期这么高的点。在这种情况下,利率不匹配时有发生。如此高的的融资成本也难免会带来一些问题。一是在融资端,会出现“以劣逐优”的现象;二是在供资端,因为资本证券化的降低,互联网金融平台成为融资租赁公司寻求流动性的目的会显著降低。
三、互联网融资租赁风险防范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快以至于至今还没有形成完整系统的规范性法律体系与之相匹配。形成完善规范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可以大大抑制互联网金融的恶性竞争与疯狂扩张,在一定程度上缩减甚至消除其灰色地带。我国目前虽有融资租赁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但因为行业成形较晚,目前还在发展的状态中,相关法律也是粗略的条框,没有详细的规条,无法适应目前多变的融资环境。所以,尽快出台规范的行业标准也是互联网融资租赁行业现在最需要迈出的一步。
(二)规范项目资金。为了避免资金池风险,平台应做好信息匹配工作,力求将每一个借款标的对应一个账户,在融资过程中开设专门投资账户,尽量在项目上做到专款专投,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融资租赁平台进行非法集资。并且为避免金融行业因类似行为出现恶性连锁反应,平台应该全程引用担保措施,一旦发现资金挪用、资金断裂的情况,担保公司就应对投资人立即做出相应的赔偿,降低对整个互联网融资租赁行业的伤害。与此同时,互联网融资租赁平台应该加强自身的实力,增强融资资金的来源渠道。同时,还要规范承租人租金支付,提高整个支付过程的安全性和便利性,取消不必要的第三方流转环节,简化支付过程。
(三)建立追责赔偿机制。利用资本证券化思路,通过期限分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互联网融资租赁的期限错配风险。建立完善追责赔偿机制是防范这种融资租赁模式风险的重中之重。将融资所涉及的融资租赁公司、第三方关联平台、银行、保理公司、保险公司都纳入同一个系统的监管体系之中,按照比例从中提出一定的风险补偿金。一旦发生资金期限的错配风险,上述所有机构均需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平台也要加强自身控制,将错配金额控制在一定合理的比例和金额之内,尽可能的降低错配发生的概率。
(四)完善信用评价体系。风险防控应该作为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融资租赁的重点放在防控的首要地位,将互联网金融置于阳光之下。平台要完善信息披露,充分利用网络资源的大数据优势,强调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平台可以联合开发共同的信用系统,做到行业内资源共享,使借款人能获得更为直观系统的投资信息,增强融资租赁各方信心,让平台做到更加透明。同时,制定统一的标准,对参与公司进行信用等级评价考核,对承租人的营业执照、商业信誉、财务报表等相关信息进行统一审查审批,全面解决信息不对称和信用风险问题。
(五)提高风控能力。互联网融资租赁的成本与收益率不匹配的影响广泛,在虚假的收益率导致投资者盲目狂热的状况下,平台更应该从自身做起,根据情况提出切合实际的理性利率范围。增加互联网金融的预警能力,做好事前控制。在日常交易过程中预测并及时发现平台交易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好防范风险发生的准备。平台也应该做好对投资人、出租人的隐私保护,防止其信息被盗用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从而进一步提高平台的风险控制标准,夯实平台风控体系。
(六)培养创新人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虽然发展时间较短,但也历经磨炼坎坷。在目前融资租赁行业蓬勃发展的势头下,想要向更专业化的一步发展,更好地与互联网平台实现对接,就需要大量专业的复合型人才,提出更多有意义的、可操作的新型互联网融资租赁方案。平台上的互联网金融人才应该最大化地将融资租赁的融资优势与互联网的便利和速度优势相结合,在理论的高度上结合广泛的实践经验,开辟出一条适合互联网融资租赁行业自身发展的道路。
主要参考文献:
[1]姚东F、融资租赁的新蓝海: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N]、金融时报,2015、5、30、
[2]赵成龙、互联网金融与融资租赁融合的喜与忧[N]、金融时报,201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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