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监管的利弊(精选8篇)

时间:2023-07-10

银行监管的利弊篇1

关键词:会计主管 委派 商业银行 利弊

一、引言

1998年,在中纪委二次会议上,“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进行会计委派制度试点”成为了会议形成的决议。同年,财政部等部门逐步推进会计主管委派制度。对于会计主管委派制,笼统而言,是指相关的上级部门,如财政部在进行社会招聘后,对财会人员进行统一的调配和管理,并委派这些相关的财会人员到相关的公司从事会计监督和服务工作,下级单位不可对其工作进行干涉等。

商业银行的会计主管委派制度于2002年开始采用,具体而言,这种委派制度在商业银行主要分成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总行对一级分行或直属分行委派财会人员,第二就是一级分行对二级分行和直属支行实行委派制度,第三是二级分行对分支机构网点实行委派制度。而其委派的对象也从上至下有各行的主管会计行长、会计经理、主管会计和稽核人员四种。这种制度对于商业银行的初期成长和发展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但是其弊端也在逐步显现。下面我们就主要探讨下相关的利弊分析。

二、商业银行会计主管委派制的利益分析

从过去的实践经验分析,商业银行实行会计主管委派制可以有效地加大对下级机构的监督力度、提升会计信息质量、防控业务风险、提升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下面我们简要进行分析。

(一)会计主管委派制有利于加大对下级机构的监督

实行会计主管委派制,会计主管将直属于上级银行机构,而不属于下级机构管辖,这样将有利于保证下级机构业务行政领导权和会计监督权的分开。这避免了过去会计人员无法保证独立地位的尴尬局面,有利于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监督和规范的作用。

具体而言,会计主管委派制将有利于规范下级机构的行为,减少作风腐败现象,并有利于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首先,会计主管直属于上级机构,因此在对下级机构的会计制度的规范中将严格遵守《会计法》等相关的法律,并逐步规范下级机构的会计工作。由于会计主管不受下级机构的直接干涉,因此,将有效减少“小金库”现象,这样有利于堵塞管理上的漏洞。其次,在国有资产的保护上,由于会计主管薪酬等均属于上级机构管理,同时会计主管的考核也是上级机构进行的,因此不容易形成会计主管和下级机构勾结的现象,有利于减少铺张浪费现象,保护国有资产。

同时,会计主管委派制度有利于提升监督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在过去的制度下,上级机构一般从定期的会计报告和其他报告中评价下级机构的行为和业绩,这种依靠会计报告发现下级机构的问题并评价下级业绩的方法存在种种弊端,例如报表已经受到粉饰、时效性差等,运用会计主管委派将有利于及时有效地通过检查下级机构会计人员的做账过程、出单过程等,发现不合理的费用和入账方式等,及时将舞弊行为控制住。在重大的问题上,也可以和相关的领导进行沟通,有利于上级机构采取措施,防范于未然。

(二)会计主管委派制有利于提升下级机构会计信息质量

当前很多的企业和银行均存在着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银行的会计核算本应该用以向投资者提供正确的会计信息,如实、恰当地提供公允反映银行经营和财务状况。同时,如实的会计信息也将有利于内部决策者的决策。一般而言,银行存在会计信息失真主要原因在于利益因素。而会计主管委派制正好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会计主管委派制中会计主管的委派、升任、调遣、考核等均是上级机构的相关部门在负责,它让会计工作更加专业化,并且不再受到下级机构的影响,完善了会计监督工作,会计主管是作为出资人的代表和上级机构的代表对本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在这种组织地位的保障下,会计人员的独立性得到了保证,会计工作也有了权威性。因此,这个制度一旦执行良好,将有利于解决会计信息失真和会计秩序混乱的问题。其实,目前很多银行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

(三)会计主管委派制有利于防控下级机构业务风险

银行业是一个以存贷业务并以从事金融产品为主的行业,特别是在金融创新现在越来越盛行的经济社会中,银行之间的相互竞争在本质上是产品和服务的竞争。但是目前很多银行机构的产品业务风险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这种风险主要体现在产品创

[1][2][3]

新不注重风险防控和产品推向市场后会计处理上没有注意控制风险两个方面。

会计主管委派制度的实行,会计主管也将身兼监督和服务两大功能。一方面会计主管是监督本机构的重要角色,另外一方面他也是能够为经营管理人员提供专业的服务功能。同时,由于会计主管一般受过教育和培训较多,经验也非常丰富,因此,这种双重的角色定位和其丰富的经验,将有利于下级机构在产品创新和会计处理上的风险防控。因此,会计主管委派制度的实行将对分行机构的风险防控提升有较大的作用。

(四)会计主管委派制有利于提升会计人员的积极性

会计主管委派制度的实行将有利于提升会计人员的积极性。首先,会计人员在经过内部的培训和教育,可以通过竞聘上岗、内部选拔等方式得到重任,这样容易让一些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好、政治素质高的会计人员得到新的锻炼,也将调动起会计队伍的积极性。其次,会计人员到下级机构后由于可以独立权威地进行相关的会计工作,并且可以完善下级机构的会计基础工作,这都会提升相关人员的地位感和成就感。这种内心的满足将提升会计人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

三、商业银行会计主管委派制的弊端分析

虽然会计主管委派制度获得了种种的实践肯定,但是它还是有种种的弊端,特别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很多的问题也逐步体现出来,下面我们简要进行分析。

(一)在经营上,会计主管委派制不利于下级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

任何制度有利必有弊。会计主管委派制度也一样,在会计主管委派制度中,会计主管在监督本机构的会计核算工作中也干涉了经营管理层的独立经营权利。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会计主管在监督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必然对经营管理层的行为产生了分权行为,而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要求现代企业必须是一个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这其中就强调了独立核算,而在会计主管委派制度下,各个下级机构的独立核算将受到约束。其次,很多的会计主管由于和下级机构的业绩无必然的关系,会计主管就缺少以主人翁角度看下级机构,因此其主要是管理下级机构的会计基础工作的准确性,对会计和财务的其他功能并没有太大的关注,例如对财务中的投资和理财功能比较排斥,不想承担风险,这其实就不利于下级机构的发展,也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率。这样最终也是对整个银行利益的侵害。

(二)会计主管委派制容易不利于组织协调,容易多头领导

会计主管委派制度的实行在实践中如果处理不好容易不利于组织的设置优化。首先,会计主管主要工作是保证对会计信息的监督和会计基础工作的检查,委派行并没有赋予会计主管太多的权力,而且由于会计主管和下级分行的经营层的思考角度不一样,这就不利于二者相互间的沟通,最终影响了二者协同效应的提升。其次,很多的会计一线人员对会计主管也有一定的戒心,无法和会计主管拧成一条绳。很多的会计一线人员由于处于上级委派的会计主管的监督下,并且会计操作人员的错误可能会让本机构受到上级机构的惩戒,同时会计操作人员和会计主管由于编制不同,所属的机构不同,因此会计操作人员对会计主管有一定的戒心。这最终将影响了这一制度的效果。再者,对会计主管的再监督体系的缺失也不利于制度效果的体现。很多会计主管是对下级机构进行的监督的角色,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再监督,因此这些主管容易发生受贿行为,让会计监督流于形式。

另外,组织上的多头领导也是会计主管委派制度不可避免的难题。首先,在下级机构中,由于很多的会计一线人员和委派的会计主管没有一致利益,这些会计一线人员一般和本机构中的其他部门和管理层沟通较多,这让会计核算部门同时受到其他部门的影响和管理。其次,在与上级机构的沟通中,由于时间和工作量的限制,很多的委派主管无法及时和上级机构中的会计部门汇报,但是下级机构的管理层和上级机构的管理层沟通较多,容易导致下级机构的管理层利用一些机会报复委派主管,造成委派主管不仅受到会计部门的考核,还受到下级机构管理层的变相考核。

(三)在考核上,会计主管委派制在人员流动和考核指标上存在劣势

目前,会计主管的考核上主要是上级机构的会计部门进行考核。一般是以会计核算工作及会计基础工作为考核的内容。但是,目前的委派制度中人员流动较为快速,同时指标设置上也不是非常合理,这影响了考核的实现。

银行监管的利弊篇2

关键词:会计主管 委派 商业银行 利弊

一、引言

1998年,在中纪委二次会议上,“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进行会计委派制度试点”成为了会议形成的决议。同年,财政部等部门逐步推进会计主管委派制度。对于会计主管委派制,笼统而言,是指相关的上级部门,如财政部在进行社会招聘后,对财会人员进行统一的调配和管理,并委派这些相关的财会人员到相关的公司从事会计监督和服务工作,下级单位不可对其工作进行干涉等。

商业银行的会计主管委派制度于2002年开始采用,具体而言,这种委派制度在商业银行主要分成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总行对一级分行或直属分行委派财会人员,第二就是一级分行对二级分行和直属支行实行委派制度,第三是二级分行对分支机构网点实行委派制度。而其委派的对象也从上至下有各行的主管会计行长、会计经理、主管会计和稽核人员四种。这种制度对于商业银行的初期成长和发展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但是其弊端也在逐步显现。下面我们就主要探讨下相关的利弊分析。

二、商业银行会计主管委派制的利益分析

从过去的实践经验分析,商业银行实行会计主管委派制可以有效地加大对下级机构的监督力度、提升会计信息质量、防控业务风险、提升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下面我们简要进行分析。

(一)会计主管委派制有利于加大对下级机构的监督

实行会计主管委派制,会计主管将直属于上级银行机构,而不属于下级机构管辖,这样将有利于保证下级机构业务行政领导权和会计监督权的分开。这避免了过去会计人员无法保证独立地位的尴尬局面,有利于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监督和规范的作用。

具体而言,会计主管委派制将有利于规范下级机构的行为,减少作风腐败现象,并有利于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首先,会计主管直属于上级机构,因此在对下级机构的会计制度的规范中将严格遵守《会计法》等相关的法律,并逐步规范下级机构的会计工作。由于会计主管不受下级机构的直接干涉,因此,将有效减少“小金库”现象,这样有利于堵塞管理上的漏洞。其次,在国有资产的保护上,由于会计主管薪酬等均属于上级机构管理,同时会计主管的考核也是上级机构进行的,因此不容易形成会计主管和下级机构勾结的现象,有利于减少铺张浪费现象,保护国有资产。

同时,会计主管委派制度有利于提升监督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在过去的制度下,上级机构一般从定期的会计报告和其他报告中评价下级机构的行为和业绩,这种依靠会计报告发现下级机构的问题并评价下级业绩的方法存在种种弊端,例如报表已经受到粉饰、时效性差等,运用会计主管委派将有利于及时有效地通过检查下级机构会计人员的做账过程、出单过程等,发现不合理的费用和入账方式等,及时将舞弊行为控制住。在重大的问题上,也可以和相关的领导进行沟通,有利于上级机构采取措施,防范于未然。

(二)会计主管委派制有利于提升下级机构会计信息质量

当前很多的企业和银行均存在着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银行的会计核算本应该用以向投资者提供正确的会计信息,如实、恰当地提供公允反映银行经营和财务状况。同时,如实的会计信息也将有利于内部决策者的决策。一般而言,银行存在会计信息失真主要原因在于利益因素。而会计主管委派制正好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会计主管委派制中会计主管的委派、升任、调遣、考核等均是上级机构的相关部门在负责,它让会计工作更加专业化,并且不再受到下级机构的影响,完善了会计监督工作,会计主管是作为出资人的代表和上级机构的代表对本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在这种组织地位的保障下,会计人员的独立性得到了保证,会计工作也有了权威性。因此,这个制度一旦执行良好,将有利于解决会计信息失真和会计秩序混乱的问题。其实,目前很多银行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

(三)会计主管委派制有利于防控下级机构业务风险

银行业是一个以存贷业务并以从事金融产品为主的行业,特别是在金融创新现在越来越盛行的经济社会中,银行之间的相互竞争在本质上是产品和服务的竞争。但是目前很多银行机构的产品业务风险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这种风险主要体现在

[1][2][3]

产品创新不注重风险防控和产品推向市场后会计处理上没有注意控制风险两个方面。

会计主管委派制度的实行,会计主管也将身兼监督和服务两大功能。一方面会计主管是监督本机构的重要角色,另外一方面他也是能够为经营管理人员提供专业的服务功能。同时,由于会计主管一般受过教育和培训较多,经验也非常丰富,因此,这种双重的角色定位和其丰富的经验,将有利于下级机构在产品创新和会计处理上的风险防控。因此,会计主管委派制度的实行将对分行机构的风险防控提升有较大的作用。

(四)会计主管委派制有利于提升会计人员的积极性

会计主管委派制度的实行将有利于提升会计人员的积极性。首先,会计人员在经过内部的培训和教育,可以通过竞聘上岗、内部选拔等方式得到重任,这样容易让一些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好、政治素质高的会计人员得到新的锻炼,也将调动起会计队伍的积极性。其次,会计人员到下级机构后由于可以独立权威地进行相关的会计工作,并且可以完善下级机构的会计基础工作,这都会提升相关人员的地位感和成就感。这种内心的满足将提升会计人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

三、商业银行会计主管委派制的弊端分析

虽然会计主管委派制度获得了种种的实践肯定,但是它还是有种种的弊端,特别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很多的问题也逐步体现出来,下面我们简要进行分析。

(一)在经营上,会计主管委派制不利于下级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

任何制度有利必有弊。会计主管委派制度也一样,在会计主管委派制度中,会计主管在监督本机构的会计核算工作中也干涉了经营管理层的独立经营权利。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会计主管在监督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必然对经营管理层的行为产生了分权行为,而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要求现代企业必须是一个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这其中就强调了独立核算,而在会计主管委派制度下,各个下级机构的独立核算将受到约束。其次,很多的会计主管由于和下级机构的业绩无必然的关系,会计主管就缺少以主人翁角度看下级机构,因此其主要是管理下级机构的会计基础工作的准确性,对会计和财务的其他功能并没有太大的关注,例如对财务中的投资和理财功能比较排斥,不想承担风险,这其实就不利于下级机构的发展,也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率。这样最终也是对整个银行利益的侵害。

(二)会计主管委派制容易不利于组织协调,容易多头领导

会计主管委派制度的实行在实践中如果处理不好容易不利于组织的设置优化。首先,会计主管主要工作是保证对会计信息的监督和会计基础工作的检查,委派行并没有赋予会计主管太多的权力,而且由于会计主管和下级分行的经营层的思考角度不一样,这就不利于二者相互间的沟通,最终影响了二者协同效应的提升。其次,很多的会计一线人员对会计主管也有一定的戒心,无法和会计主管拧成一条绳。很多的会计一线人员由于处于上级委派的会计主管的监督下,并且会计操作人员的错误可能会让本机构受到上级机构的惩戒,同时会计操作人员和会计主管由于编制不同,所属的机构不同,因此会计操作人员对会计主管有一定的戒心。这最终将影响了这一制度的效果。再者,对会计主管的再监督体系的缺失也不利于制度效果的体现。很多会计主管是对下级机构进行的监督的角色,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再监督,因此这些主管容易发生受贿行为,让会计监督流于形式。

另外,组织上的多头领导也是会计主管委派制度不可避免的难题。首先,在下级机构中,由于很多的会计一线人员和委派的会计主管没有一致利益,这些会计一线人员一般和本机构中的其他部门和管理层沟通较多,这让会计核算部门同时受到其他部门的影响和管理。其次,在与上级机构的沟通中,由于时间和工作量的限制,很多的委派主管无法及时和上级机构中的会计部门汇报,但是下级机构的管理层和上级机构的管理层沟通较多,容易导致下级机构的管理层利用一些机会报复委派主管,造成委派主管不仅受到会计部门的考核,还受到下级机构管理层的变相考核。

(三)在考核上,会计主管委派制在人员流动和考核指标上存在劣势

目前,会计主管的考核上主要是上级机构的会计部门进行考核。一般是以会计核算工作及会计基础工作为考核的内容。但是,目前的委派制度中人员流动较为快速,同时指标设置上也不是非常合理,这影响了考核的实现。

银行监管的利弊篇3

论文提要:会计舞弊作为一种企业行为,在经济生活中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它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热点。本文主要论述会计舞弊产生的原因及防范措施。

一、会计舞弊的主要表现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会计信息的特征主要有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明晰性。最为关键的莫过于客观性,就是要求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确凿可以验证。但是,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却严重背离了客观性特征,主要表现在:

1、虚构业务。例如,有的企业为套取现金而虚构出差业务,以差旅费的名义从银行多提现金;出纳人员为侵吞现金而虚构支出等。

2、隐匿或篡改原始凭证。例如,有的企业会计人员为了多报出差费用,篡改住宿费等原始单据,或者在其他有关系的旅店开住宿发票,多报费用侵吞公款;有的企业为隐瞒收入而隐匿销货发票或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等。

3、与他人串通进行舞弊。例如,材料采购人员与材料核算人员、仓库保管人员串通,在材料的采购、定价、核算方面做文章,利用出入库方便,侵吞单位材料。

4、真账假算。就是会计核算反映的内容是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但不按有关会计法规、制度、准则正确核算,这是会计造假的常见和多发现象。它主要是以调节企业盈亏为目的,人为增减当期不应增减的成本费用,如把库存商品、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和其他应付款等作为调节盈亏的蓄水池。

5、设内外两套账。就是指针对不同的信息使用者提供不同的财务信息。主要指一些企业设内外两套账,一套是内部用的财务账册;一套是供外部用的账册。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为达到不同的目的,又有区别。报税务部门的是微利或亏损,以少交税收;报银行部门则虚增资产和利润,打肿脸充胖子,为贷款创造方便。

二、会计舞弊产生的原因

1、会计政策滞后于会计实践的发展。任何一套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涵盖会计实践中的一切业务,它们只能对会计工作提出基本的规范和原则,而且大多数只是对以往会计实践的总结,每当许多新情况、新领域、新行业出现的时候,总是很难找到一个恰当的会计准则或制度作为会计操作的依据。也就是说,一方面法定会计政策往往滞后于会计实践的发展,这就使得公司在处理新业务时按照自己的想法,以自己的目标为标准随意地进行会计处理,为滋生会计舞弊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由于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一般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在指导实际工作时,需要会计人员的专业理解和职业判断。当会计人员存在舞弊冲动时,就会利用对会计政策的不同理解,做出貌似正确实则错误的会计处理,这样的会计舞弊行为往往具有极大的欺骗性。

2、法律监督机制不健全,执法不严。随着我国《企业法》等有关法规的颁布实施,国家将许多权力下放给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得到落实,如何有效而合理地监督制约经营者的权力和行为,却一直没有很好地得到解决,常常出现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的现象。这一现象需要健全《会计法》等相关法规,使财务会计法规尽可能全面、配套、及时,并具有可操作性,以堵住会计舞弊的法律漏洞。

3、利益驱动也是舞弊产生的一种原因。有的企业为了通过公司上市、向银行借贷等手段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就有可能粉饰财务经营业绩来达到相关的规定;还有的企业利用虚假的财务信息来抬高股价,通过股票交易使公司的相关利益群体获利;也有的上市公司由于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恶化,利润连年下滑,为了避免公司股票暂停交易或停牌的处罚,不得不提供虚假财务报表。中国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往往带有一些政治色彩,它们的管理者为了追求荣誉与晋升往往迎合政府偏好来编制财务报表。这也是舞弊产生的一种原因。

三、会计舞弊的防范

1、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立法机关及有关管理部门先后制定并了数十项相关的法规和制度,如《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披露细则》等,尽管这些法规和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是只要认真执行,基本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更不会出现蓄意造假的现象。目前,问题的关键是贯彻执行法规和制度的情况很差,很多单位知法犯法,阳奉阴违。因此,加大相关法规和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是我们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2、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在企业管理中显得尤为重要。严格执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对于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积极作用。反之,企业内控不严会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收支管理混乱,使国家和单位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会计行业迫切要求各单位必须强化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良好、健全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顺畅运行的基础,是企业预防舞弊的主要手段。只要制度严密、健全,权力受到了必要的制约、监督,员工的行为得到了规范,企业的舞弊就会大大减少。

3、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会计人员是会计舞弊的直接制造者,虽然他们也要服从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但对于会计舞弊的产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国家和会计工作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财会人员职业道德的教育,不断更新财会人员的知识,使其能自觉抵制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以不断提高我国会计信息的可信程度。此外,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也有助于减少或防止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如会计管理部门可督促企业按会计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依法建账和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4、加强监督,使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配合一致。强化会计监督,有效地发挥会计监督的职能,是对当前经济领域中出现的造假现象的有力挑战,也是预防会计造假产生的有力措施。在会计监督中单纯强调内部监督是不够的,必须强化对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督,即社会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督。社会审计监督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以独立的第三者身份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对依法公开披露的单位会计报告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政府监督主要是指国家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会计监督检查,进行宏观调控。这样,在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础上,将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使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配合一致,为会计人员创造良好的会计工作环境,确保会计监督的有效性。

主要参考文献

银行监管的利弊篇4

关键词:会计主管 委派 商业银行 利弊

一、引言

1998年,在中纪委二次会议上,“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进行会计委派制度试点”成为了会议形成的决议。同年,财政部等部门逐步推进会计主管委派制度。对于会计主管委派制,笼统而言,是指相关的上级部门,如财政部在进行社会招聘后,对财会人员进行统一的调配和管理,并委派这些相关的财会人员到相关的公司从事会计监督和服务工作,下级单位不可对其工作进行干涉等。

商业银行的会计主管委派制度于2002年开始采用,具体而言,这种委派制度在商业银行主要分成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总行对一级分行或直属分行委派财会人员,第二就是一级分行对二级分行和直属支行实行委派制度,第三是二级分行对分支机构网点实行委派制度。而其委派的对象也从上至下有各行的主管会计行长、会计经理、主管会计和稽核人员四种。这种制度对于商业银行的初期成长和发展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但是其弊端也在逐步显现。下面我们就主要探讨下相关的利弊分析。

二、商业银行会计主管委派制的利益分析

从过去的实践经验分析,商业银行实行会计主管委派制可以有效地加大对下级机构的监督力度、提升会计信息质量、防控业务风险、提升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下面我们简要进行分析。

(一)会计主管委派制有利于加大对下级机构的监督

实行会计主管委派制,会计主管将直属于上级银行机构,而不属于下级机构管辖,这样将有利于保证下级机构业务行政领导权和会计监督权的分开。这避免了过去会计人员无法保证独立地位的尴尬局面,有利于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监督和规范的作用。

具体而言,会计主管委派制将有利于规范下级机构的行为,减少作风腐败现象,并有利于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首先,会计主管直属于上级机构,因此在对下级机构的会计制度的规范中将严格遵守《会计法》等相关的法律,并逐步规范下级机构的会计工作。由于会计主管不受下级机构的直接干涉,因此,将有效减少“小金库”现象,这样有利于堵塞管理上的漏洞。其次,在国有资产的保护上,由于会计主管薪酬等均属于上级机构管理,同时会计主管的考核也是上级机构进行的,因此不容易形成会计主管和下级机构勾结的现象,有利于减少铺张浪费现象,保护国有资产。

同时,会计主管委派制度有利于提升监督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在过去的制度下,上级机构一般从定期的会计报告和其他报告中评价下级机构的行为和业绩,这种依靠会计报告发现下级机构的问题并评价下级业绩的方法存在种种弊端,例如报表已经受到粉饰、时效性差等,运用会计主管委派将有利于及时有效地通过检查下级机构会计人员的做账过程、出单过程等,发现不合理的费用和入账方式等,及时将舞弊行为控制住。在重大的问题上,也可以和相关的领导进行沟通,有利于上级机构采取措施,防范于未然。

(二)会计主管委派制有利于提升下级机构会计信息质量

当前很多的企业和银行均存在着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银行的会计核算本应该用以向投资者提供正确的会计信息,如实、恰当地提供公允反映银行经营和财务状况。同时,如实的会计信息也将有利于内部决策者的决策。一般而言,银行存在会计信息失真主要原因在于利益因素。而会计主管委派制正好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会计主管委派制中会计主管的委派、升任、调遣、考核等均是上级机构的相关部门在负责,它让会计工作更加专业化,并且不再受到下级机构的影响,完善了会计监督工作,会计主管是作为出资人的代表和上级机构的代表对本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在这种组织地位的保障下,会计人员的独立性得到了保证,会计工作也有了权威性。因此,这个制度一旦执行良好,将有利于解决会计信息失真和会计秩序混乱的问题。其实,目前很多银行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

银行监管的利弊篇5

一、舞弊手法与特征雷同

(一)信息流+资金流造假

与本世纪初的银广厦造假相比,如今的上市公司在造假方法上更胜一筹,在“一条龙”按证监会考核标准“量身打造”公司业绩的基础上,不无例外地配合有资金流造假,也就是利用自由资金进行体外循环倒账,这样,虚假信息流由于有资金运作的配合,显得更加真实,也大大增加了审查难度。以万福生科(图1)、天能科技(图2)为例,以流程图的形式展示其如何使用现金流舞弊来制造收入、粉饰业绩。

同样地,“新大地曾以支付在建工程款的名义,将200万元转入某建筑公司,这家建筑公司扣除管理费和税金后,剩余资金全部转回新大地,新大地将这些转回资金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2004年至2009年间,绿大地为达到上市目的,登记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公司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关联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虚增收入。”

(二)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

关联方交易向来是一柄双刃剑,它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和经营风险,有利于实现公司集团利润的最大化,比如利用集团内子公司之间的税率差进行合理避税;但很多情况下却成为上市公司利润操纵或大股东掏空的主要手段。财政部2001年颁布的《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了不公允关联交易。但随之而来的是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即将实质上是关联方间的交易转化为非关联交易,从而达到粉饰报表的目的。这四起IPO舞弊案也无一不是在与隐匿的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虚增业绩,如图2所示,天能科技通过关联方即利用注册的一系列空壳公司将资金打给客户,再由客户以销售回款的方式打回天能科技;图1中,万福生科控制的银行账户就是其隐藏的关联方,稽查组负责人回忆道:“有些农户根本都不知道万福生科为他们开立了银行账户,而另一些甚至根本不是粮食经纪人,而是万福生科公司的职工、或是职工远房亲戚等。”新大地更是有意隐瞒了3家关联方作为连续三年贡献最为突出的核心客户。当然,绿大地也不例外,“在绿大地多家上下游公司中,大部分为关联公司,多为何学葵身边人所注册。”

不难发现,关联方关系越来越隐瞒、越来越难于识别。上述形形的关联方中只有少数可以通过其经营者与IPO公司高管之间的关系加以认定,如新大地的曼陀神露、鸿达装饰和梅州绿康。大部分关联方则是利用员工入职时上交的身份证注册成立的公司。例如,天能科技利用新员工身份证注册的多家空壳公司中,“有一家公司的董事长就是天能科技实际控制人秦海滨的前司机,而这位司机本人对这个董事长头衔却毫不知情。”

(三)舞弊高危行业的民企

天能科技所在光伏行业近年来形势不乐观,且与客户签订的是工程类合同,如亮化工程或照明工程,这些合同数量较少,但单个合同金额较大,是业绩的主要来源,且工程合同的收入确认方法可调节,使其可以较方便地通过提前取得三个工程的验收报告而确认收入、粉饰业绩。

除天能科技外,其他三例IPO舞弊案均发生在另一个舞弊高危行业―农业。农业企业有两个交易特征:一是交易对手以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为主,相对于法人,个人身份难以核实,个人的实际经营情况也无法查询;二是交易通常无正规发票,且较多地采用无痕迹的现金结算,从而几乎没有外部证据来保障交易的真实性。再加上农业企业的存货数量难以盘点、存货或固定资产价格因等级不同也难于确定,使其容易将虚增的利润隐藏在存货或固定资产中。

二、审计策略

首先应更新审计理念:对民营IPO应实施舞弊导向审计,对舞弊高危行业更要保持高度警觉,假设其管理层是舞弊的,对关联交易、收入、现金等审计领域实行“有错推定”假设,假设这些领域存在问题,从而需要实施更多的审计程序、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以证明其不存在重大错报。其次,我们知道,高管舞弊,内控是失效的,也就意味着我们所审查的内部单据和经内部流转过的外部单据证明力大大降低,审计人员应转而获取直接的外部审计证据,比如向行业专家、上下游、工商税务等调查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营情况,例如2001发现银广厦陷阱的财经记者就是通过咨询行业专家、调查德国客户和向税务海关外管局调查才使真相大白于天下;而2011年猎杀系列中概股的浑水公司使用了几乎同样的手法:调查关联方、调查供应商、调研客户、倾听竞争对手、请教行业专家等;与此同时更多地使用分析性程序,获得亲历证据。

(一)分析程序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审计重心前移至风险评估,而风险评估最重要的方法便是分析程序。传统审计的主流是细节测试,如账证核对、盘点、重新计算等;而如今,分析程序应取代细节测试成为审计的主流。证监会稽查总队在查处万福生科、新大地、天能科技等案件时,很好地应用了现代风险导向审计这一思路:先使用分析程序寻找“异常”或“不合理”,之后再兵分两路,一路调查上下游;另一路调查银行资金。在此,分析程序是“眼睛”,为整个审计工作指明了方向。

分析程序一方面可以从宏观行业环境入手,自上而下分析被审计单位经营风险,从经营风险看错报风险;例如,证监会稽查部门前期分析发现,“2011年正是天能科技冲刺上市的阶段”,此前几年因国家对新能源产业的政策推动使得光伏行业比较红火,公司前几年的收入和利润还相对可观。但由于我国光伏产品的主要销售市场在国外,“而从2010年开始,欧洲各国政府相继减少了光伏产业补贴,加之受欧债危机影响,行业形势很快急转直下,天能科技存在为求上市而粉饰业绩的动机和可能。”另一方面也可以从报表入手、自下而上分析报表中相互矛盾的认定,直接看错报风险;例如,证监会稽查总队进场调查新大地前第一时间分析了招股说明书,发现“报告期三年的员工人均净利水平明显偏高,2011年甚至超过同期银行业人均净利水平,这对于农业加工企业而言有些异常。同时,前十大客户三年间出现较大波动,这说明公司的销售体系并不稳定,这似乎与新大地招股书披露的2011年、2010年主营业务收入快速增长不太匹配。”同样地,万福生科两大财务疑点引起了湖南证监局的关注:“2012年半年报显示预付账款增加了2632万元,余额达到1亿多元……显得十分不符合常理;同时,在建工程科目的账面余额从8675万元增加至1、80亿元,这个过于巨大的数字,与万福生科往年的经营活动规模相比,愈发令人不解。”

从证监会所开罚单的处罚事实看,上述四例IPO舞弊审计失败案中,只有一例明确指出CPA“未进行恰当的分析性复核”,其他三例在处罚事实中虽未明确指出“未进行恰当的分析程序”,但进一步研究可以发现这3起舞弊案其实均能通过分析程序予以发现。可见,分析程序无论在我国民间审计实务中还是在证监会处罚考量中都运用得还很不充分,限制了其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中作用的发挥,未来应加大对分析程序的培训工作和后续监管,使之成为CPA审计程序的主流、成为其识别管理层舞弊的利器。

(二)调查上下游

我们注意到,近年来,无论媒体、做空机构、还是证监会稽查部门,都越来越多地通过调查客户、调查供应商来发现财务舞弊。稽查人员对新大地和万福生科的客户和供应商的实地走访前后均花费2个多月时间,工作量很大,注册会计师由于成本限制可能无法做到这点,但可以选择一些重要的、有疑虑的客户和供应商进行网上调查或实地走访。另外,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后,企业年检改为年报公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这将大大方便注册会计师获取上下游数据。

(三)调查关联方

调查上下游一方面是考查上下游的真实性和实力,从而核实被审计单位的销售和采购量;另一方面同时也是在调查上下游是否为隐秘的关联方。稽查人员对上下游的走访为什么会花费2个月之久,查核隐匿的关联方,尤其是个人,难度很大,这也是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公司会使用新员工的身份证注册公司或开设银行账户。随着网络银行的出现及银行业竞争的加剧,账户开设、取现和转账越来越方便;再加上新公司法取消法定最低出资限额和验资程序,隐形关联方今后有望大幅增加,相应也会大幅增加审计难度。笔者建议,由工商管理部门定期向法定代表人寄送确认函,让隐形关联方暴露在阳光下,或许能较好地遏制这一趋势。另外,年报公示不仅应披露三张财务报表,还应披露其法定代表人、其重要客户和供应商,这样一方面为审计提供更多的信息,另一方面让空壳公司更多地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产生一定的威慑效应。

注册会计师应从被审计单位人力资源部获取高管甚至雇员背景信息,比如居住地、银行账号、电话号码和家庭成员等,向被审计单位索取或从工商局网上查询供应商和客户的注册信息,使用软件或程序对以上资料进行对比,来发现隐匿的关联方。

(四)严格控制函证程序

从证监会对事务所开出的罚单来看,其中有两份均与函证有关,占比50%。一个是深圳鹏城没有向交通银行函证绿大地交通银行3711账户;另一个是大信审查天能科技时未对所发出的询证函汇总并进行有效控制。首先,根据审计准则,函证是必须的,不少审计人员认为当前既有对账单又有网上银行的情况下,银行函证是不必要的,事实上,科技这么发达,对账单可能是伪造的,网上银行也只能查询网银注册后一段时间的信息。而银行函证除可以发现未入账的银行借款外,质押、担保等都可以通过函证来发现。其次,应独立收发询证函;为避免被审计单位的干预,审计人员应待离开审计现场回到自己的工作单位后再填写和寄送询证函。最后,如果实地调查上下游成本太高,可以考虑以函证来代替,此时,函证不仅仅核对余额,更多地是核对身份和交易金额。

(五)核查现金流

1、审计时不要只盯住资产负债表日的银行存款余额,还要关注日后一个月、两个月甚至三个月以后银行存款的余额,以识别年终通过循环现金流虚假制造收入的情况。

2、审查收付业务时,关注一收一付、一收多付、多收一付等且金额相等,日期相近的情况;要注意收款或者付款单位与银行凭证不一致的情况,“张冠李戴”的背后可能就是掏空或虚假收入。此外,要特别关注以现金方式收回货款情况,发现被审计单位利用自有资金的现取现存来制造收入。

3、加强对贷款卡信息的查询,获得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详细的贷款及担保资料,发现未入账的银行贷款。

4、网上银行:目前几乎所有上市公司都开通了网上银行,利用网上银行查询服务可以方便地查询详细的交易记录,包括交易对方的账户名和账号信息等,较好地解决了银行对账单上交易对手信息不全的问题,方便审计人员勾画被审计单位实际的资金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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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的利弊篇6

关键词:会计主管 委派 商业银行 利弊

一、引言

1998年,在中纪委二次会议上,“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进行会计委派制度试点”成为了会议形成的决议。同年,财政部等部门逐步推进会计主管委派制度。对于会计主管委派制,笼统而言,是指相关的上级部门,如财政部在进行社会招聘后,对财会人员进行统一的调配和管理,并委派这些相关的财会人员到相关的公司从事会计监督和服务工作,下级单位不可对其工作进行干涉等。

商业银行的会计主管委派制度于2002年开始采用,具体而言,这种委派制度在商业银行主要分成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总行对一级分行或直属分行委派财会人员,第二就是一级分行对二级分行和直属支行实行委派制度,第三是二级分行对分支机构网点实行委派制度。而其委派的对象也从上至下有各行的主管会计行长、会计经理、主管会计和稽核人员四种。这种制度对于商业银行的初期成长和发展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但是其弊端也在逐步显现。下面我们就主要探讨下相关的利弊分析。

二、商业银行会计主管委派制的利益分析

从过去的实践经验分析,商业银行实行会计主管委派制可以有效地加大对下级机构的监督力度、提升会计信息质量、防控业务风险、提升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下面我们简要进行分析。

(一)会计主管委派制有利于加大对下级机构的监督

实行会计主管委派制,会计主管将直属于上级银行机构,而不属于下级机构管辖,这样将有利于保证下级机构业务行政领导权和会计监督权的分开。这避免了过去会计人员无法保证独立地位的尴尬局面,有利于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监督和规范的作用。

具体而言,会计主管委派制将有利于规范下级机构的行为,减少作风腐败现象,并有利于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首先,会计主管直属于上级机构,因此在对下级机构的会计制度的规范中将严格遵守《会计法》等相关的法律,并逐步规范下级机构的会计工作。由于会计主管不受下级机构的直接干涉,因此,将有效减少“小金库”现象,这样有利于堵塞管理上的漏洞。其次,在国有资产的保护上,由于会计主管薪酬等均属于上级机构管理,同时会计主管的考核也是上级机构进行的,因此不容易形成会计主管和下级机构勾结的现象,有利于减少铺张浪费现象,保护国有资产。

同时,会计主管委派制度有利于提升监督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在过去的制度下,上级机构一般从定期的会计报告和其他报告中评价下级机构的行为和业绩,这种依靠会计报告发现下级机构的问题并评价下级业绩的方法存在种种弊端,例如报表已经受到粉饰、时效性差等,运用会计主管委派将有利于及时有效地通过检查下级机构会计人员的做账过程、出单过程等,发现不合理的费用和入账方式等,及时将舞弊行为控制住。在重大的问题上,也可以和相关的领导进行沟通,有利于上级机构采取措施,防范于未然。

(二)会计主管委派制有利于提升下级机构会计信息质量

当前很多的企业和银行均存在着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银行的会计核算本应该用以向投资者提供正确的会计信息,如实、恰当地提供公允反映银行经营和财务状况。同时,如实的会计信息也将有利于内部决策者的决策。一般而言,银行存在会计信息失真主要原因在于利益因素。而会计主管委派制正好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会计主管委派制中会计主管的委派、升任、调遣、考核等均是上级机构的相关部门在负责,它让会计工作更加专业化,并且不再受到下级机构的影响,完善了会计监督工作,会计主管是作为出资人的代表和上级机构的代表对本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在这种组织地位的保障下,会计人员的独立性得到了保证,会计工作也有了权威性。因此,这个制度一旦执行良好,将有利于解决会计信息失真和会计秩序混乱的问题。其实,目前很多银行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

(三)会计主管委派制有利于防控下级机构业务风险

银行业是一个以存贷业务并以从事金融产品为主的行业,特别是在金融创新现在越来越盛行的经济社会中,银行之间的相互竞争在本质上是产品和服务的竞争。但是目前很多银行机构的产品业务风险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这种风险主要体现在产品创

新不注重风险防控和产品推向市场后会计处理上没有注意控制风险两个方面。

会计主管委派制度的实行,会计主管也将身兼监督和服务两大功能。一方面会计主管是监督本机构的重要角色,另外一方面他也是能够为经营管理人员提供专业的服务功能。同时,由于会计主管一般受过教育和培训较多,经验也非常丰富,因此,这种双重的角色定位和其丰富的经验,将有利于下级机构在产品创新和会计处理上的风险防控。因此,会计主管委派制度的实行将对分行机构的风险防控提升有较大的作用。

(四)会计主管委派制有利于提升会计人员的积极性

会计主管委派制度的实行将有利于提升会计人员的积极性。首先,会计人员在经过内部的培训和教育,可以通过竞聘上岗、内部选拔等方式得到重任,这样容易让一些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好、政治素质高的会计人员得到新的锻炼,也将调动起会计队伍的积极性。其次,会计人员到下级机构后由于可以独立权威地进行相关的会计工作,并且可以完善下级机构的会计基础工作,这都会提升相关人员的地位感和成就感。这种内心的满足将提升会计人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

三、商业银行会计主管委派制的弊端分析

虽然会计主管委派制度获得了种种的实践肯定,但是它还是有种种的弊端,特别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很多的问题也逐步体现出来,下面我们简要进行分析。

(一)在经营上,会计主管委派制不利于下级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

任何制度有利必有弊。会计主管委派制度也一样,在会计主管委派制度中,会计主管在监督本机构的会计核算工作中也干涉了经营管理层的独立经营权利。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会计主管在监督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必然对经营管理层的行为产生了分权行为,而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要求现代企业必须是一个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这其中就强调了独立核算,而在会计主管委派制度下,各个下级机构的独立核算将受到约束。其次,很多的会计主管由于和下级机构的业绩无必然的关系,会计主管就缺少以主人翁角度看下级机构,因此其主要是管理下级机构的会计基础工作的准确性,对会计和财务的其他功能并没有太大的关注,例如对财务中的投资和理财功能比较排斥,不想承担风险,这其实就不利于下级机构的发展,也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率。这样最终也是对整个银行利益的侵害。

(二)会计主管委派制容易不利于组织协调,容易多头领导

会计主管委派制度的实行在实践中如果处理不好容易不利于组织的设置优化。首先,会计主管主要工作是保证对会计信息的监督和会计基础工作的检查,委派行并没有赋予会计主管太多的权力,而且由于会计主管和下级分行的经营层的思考角度不一样,这就不利于二者相互间的沟通,最终影响了二者协同效应的提升。其次,很多的会计一线人员对会计主管也有一定的戒心,无法和会计主管拧成一条绳。很多的会计一线人员由于处于上级委派的会计主管的监督下,并且会计操作人员的错误可能会让本机构受到上级机构的惩戒,同时会计操作人员和会计主管由于编制不同,所属的机构不同,因此会计操作人员对会计主管有一定的戒心。这最终将影响了这一制度的效果。再者,对会计主管的再监督体系的缺失也不利于制度效果的体现。很多会计主管是对下级机构进行的监督的角色,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再监督,因此这些主管容易发生受贿行为,让会计监督流于形式。

另外,组织上的多头领导也是会计主管委派制度不可避免的难题。首先,在下级机构中,由于很多的会计一线人员和委派的会计主管没有一致利益,这些会计一线人员一般和本机构中的其他部门和管理层沟通较多,这让会计核算部门同时受到其他部门的影响和管理。其次,在与上级机构的沟通中,由于时间和工作量的限制,很多的委派主管无法及时和上级机构中的会计部门汇报,但是下级机构的管理层和上级机构的管理层沟通较多,容易导致下级机构的管理层利用一些机会报复委派主管,造成委派主管不仅受到会计部门的考核,还受到下级机构管理层的变相考核。

(三)在考核上,会计主管委派制在人员流动和考核指标上存在劣势

目前,会计主管的考核上主要是上级机构的会计部门进行考核。一般是以会计核算工作及会计基础工作为考核的内容。但是,目前的委派制度中人员流动较为快速,同时指标设置上也不是非常合理,这影响了考核的实现。

一般制度规定委派会计主管的流动按1-2年轮换一次,这种更换期间的年数太少,快速的变动不利于充分执行其职责,同时也不利于下级机构的会计基础工作质量的持续性提升。一般这种高速的流动使得委派会计主管难以有

效、充分地了解受派行的工作氛围、受派行存在的影响会计核算工作质量的主要问题,这样自然就会难以实施行之有效的措施。

同时,会计主管的考核指标还比较不合理。首先,会计主管的工作比较难以衡量其质量。毕竟会计主管的工作还是支持性的职能工作,因此难以从定量的方式衡量,这本身就不利于科学衡量会计主管的工作。其次,银行系统还是存在比较明显的论资排辈现象。这自然是不利于优秀的会计主管脱颖而出,最终也将不利于会计主管委派制度的实施。

四、结语

本文主要结合作者所处的行业,以会计主管委派这一制度进行论述,主要是探讨其利弊。这种论述可能限于作者的经验和理论水平有所偏颇,希望能对完善这一制度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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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晓卿、 商业银行委派会计主管制度的现状分析[j]、 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5月、86-87、

[4]王劲华、 浅议商业银行基层机构会计主管委派制[j]、 琼州大学学报,2004年8月、17-18、

银行监管的利弊篇7

关键词:内部控制;职位分离;社会监督;惩罚措施

企业内部财务防范松懈是导致很多经济犯罪案件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一现象引起许多企业管理人员的关注与深思,如何有效地加强内部财务控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防范体系,减少财务风险,以维护国家、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使之不受损害已经成为会计界的重大课题。

一、货币资金账户的错弊与防范

1、现金业务的常见错弊形式

现金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因而最容易成为会计错弊的目标。现金业务错弊常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贪污现金手段有:少列现金收入总额或多列现金支出总额,涂改凭证金额;使用空白发票或收据向客户开票;隐瞒收入,会计人员通过撕毁票据或在收入现金时不开具收据或发票,也不报账或记账;换用“现金”和“银行存款”:常见的有“现金”收入记作“银行存款”收入;“银行存款”支出记作“现金”支出,从而将该现金占为已有,头尾不一致;利用复写纸使用中弊端,使原单与复印单不一致。侵吞未入账的借款;虚列凭证,虚构内容,贪污现金。

挪用现金:利用现金日记账挪用现金,采用少加现金收入日记账合计数或多加现金支出日记账合计数的手段,来达到挪用现金的目的;利用借款挪用现金:职工借款后并未利用借款实现借条上的业务,而是将其挪作私人之用;延迟入账,挪用现金;循环入账,挪用现金;白条抵库,挪用现金。

2、查证现金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

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下列各项进行调查:现金出纳和会计记录工作是否适当分离;出纳工作是否由专人负责;现金日记账是否根据经审核合法的收付款凭证登记入账;现金日记账是否序时逐步登记;库存现金是否每日清点,账实相符;收入的现金是否当日送存银行;库存现金是否遵守银行规定的限额;现金支出是否经过批准;现金的使用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是否存在以白条抵充现金现象;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现象;现金存放的安全性;现金收付款后是否加盖“收讫”、“付讫”戳记;出纳人员收取现金后是否开出收款收据;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所需的日常零星开支是否建立备用金制度。

3、银行存款业务的常见错弊

银行存款收支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也极易发生错弊,常见错弊有:

制造余额差错,即:会计人员故意算错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来掩饰利用转账支票挪用公款等行为,也有的利用日结余额不平时,故意制造余额差错,为今后贪污作准备;擅自提现。“混用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公款私用;出借转账支票;转账套现——会计或有关人员利用外单位的银行账户为其套取现金;涂改银行对账单;支票套物;提银留现;存款漏账;重交存款;出借账户;涂改转账支票日期:即会计人员把已入账的支票收账通知上的日期涂改为报账年度的日期进行重复记账;套取利息:会计人员利用账户平衡原理,采取支取里洗不入账的手法占为己有。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的错弊与防范

1、常见的应收账款错弊

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不实: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采用总额法,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按净额入账的情况,将私吞折扣与折让;应收账款记录的内容不真实、不合理、不合法:在实际工作中,“应收账款”账户往往成为营私错弊的“调节器”,成为掩盖各种不正常经营的“防空洞”;应收账款回收期过长,周转速度慢;应收账款平均占用额过大:一般来讲,应收账款余额在企业流动资产中的比率不能过大。

2、应收账款错弊的防范

审查销售环节的内部控制:审查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后,将债权转入应收账款的批准程序;审查为购货方代垫费用支付现金或银行存款的批准程序;审查与购货方对账制度及对账单签发手续等。审查有关销售发票:了解有无销售折扣与折让的情况,看其与“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等记录是否一致,以弄清是否存在以净价法入账导致应收账款入账金额不实的现象;查证应收账款的平均余额,看是否存在回收期过长的问题,进一步调查研究是否因款项收回后挂账或私分所致;查阅“应收账款”账户的有关明细账及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和应收账款账户中的虚假金额及失常现象;

3、预付款业务中常见错弊

预付账款是企业按照购货合同的规定预付给销货方的货款,常见错弊有:

预付账款后,未能收到货物或未能按期收到货物,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这种情况可能是签了不合理的合同或上当受骗,看谁应当承担责任;利用预付账款业务往来搭桥,按规定预付账款应与相应的合同相对应,可有的单位确利用预付账款这一“中转站”往来搭桥,为他人进行非法结算,将所得据为己有,或者私设小金库;预付账款核算不合理:如将应在“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债权账户中核算的销售材料货款,存出保证金等业务混在“预付账款”或将资金转入预付款转入“小金库”;不合理的预付账款:未按合同进行预付,或未有合同的情况下进行预付款的行为;“预付账款”账户长期挂账。

4、预付账款业务发生错弊的防范

审查企业预付账款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明确的职责分工制度;预付账款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批,是否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是否建立催收制度;是否建立坏账损失审批制度。预付款必须有合法合同为基础,因此在查阅预付款时看有无合法合同为依据;查阅预付款总账与明细账,看其金额是否相符;查证预付款业务关联单位,是否有虚假的预付账款,以及余额是否正确;查证购货入库记录,有无重复付款,或同一笔业务在“预付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挂账的行为;查证“预付账款”账龄长短及相关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如果账龄过长,有无利用“预付账款”转移资金或进行错弊的可能。

三、存货账户错弊与防范

1、存货业务的错弊

银行监管的利弊篇8

一、问题的提出

G、 Jack Bologna对企业舞弊是这样定义的,它是指欺骗者为获得经济利益而采用的非法欺骗行为。①这个提法与美国著名犯罪学研究专家Edwin·Sutherland 在1939年提出的“白领犯罪”概念十分相近。“白领犯罪”是指某个个人或集团在从事行政生涯或进行财务活动时违反法律的行为。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舞弊所下的定义是指故意编造虚假的财务报告,如管理人员蓄意虚报,诈骗、盗用资产,挪用公款等等。我国《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认为“舞弊是指组织内外人员采取欺骗违法等违规手段,损害或谋取组织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舞弊的定义还有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美国注册会计师联合会《审计准则公告第16号》以及美国《国家会计准则第82号通告》中的表述等。综合以上提法,可以看出企业舞弊是指组织的管理层或员工在从事行政或者财务活动时,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我国银行业在信贷市场中所面临的内部人骗贷舞弊行为有两层含义:第一种是内部人的舞弊,一方面是指银行内部的员工会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银行管理不严的漏洞来骗取银行的贷款,另一方面就是银行内部的员工出于自身经济利益(如奖金和业绩挂钩等)或其他方面(如人情等)的考虑而疏于职守,从而导致外部人对银行骗贷舞弊行为的发生;第二种是指内外勾结的舞弊,也就是银行内部的员工勾结外部的主体共同来骗取银行的贷款。以上这些骗贷舞弊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具体的体现形式,比如银企内外勾结、关联企业骗贷、卷款逃跑、金融票据诈骗、城市建设贷款和消费信贷风险、“问题富豪”骗贷等等。这些骗贷行为中的很多是银行内部人操作或参与的,并且十分隐蔽,给当事银行、国家以及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为了保证银行信贷市场健康有序地运作,银行内部人骗贷舞弊行为的发生和预防机制的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二、 企业舞弊理论分析框架

企业舞弊方面的理论包括三角形理论、GONE理论以及企业舞弊风险因子说理论等。其中最为著名的是由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的创始人艾伯伦奇特提出的企业舞弊的三角形理论②。他认为,企业舞弊的产生需要三个条件:压力、机会和借口,就像燃烧必须同时具备热度、燃料、氧气一样,缺一不可。后来,斯蒂文博士对这些要素进行具体阐述,并在其舞弊学专著中,用三角形来形象比喻舞弊,生动地解释了舞弊现象的社会规律。因此,他的舞弊学理论被称之为企业舞弊三角形理论。三角形理论的主要观点:

1、企业舞弊的第一要素——压力。压力是企业舞弊者的行为动机,是直接的利益驱动。事实上,任何类型的企业舞弊行为都源于压力,只是具体形式不同而已。企业舞弊的压力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经济压力和工作压力。其中,经济压力是指企业管理当局或者个人由于经济上的困难而产生的舞弊动机,包括意外财产损失、高额负债、应急需要、贪婪以及虚荣等;工作压力包括失去工作的威胁、提升受阻、对领导不满等,它也会促使当事人通过舞弊的手段来应付考核或者从公司的资产中进行补偿。

2、企业舞弊的第二要素——机会。机会要素是指舞弊者具有既可进行企业舞弊,又能掩盖起来不被发现,或者能够逃避惩罚的条件。机会要素的存在,使得舞弊动机的实现成为可能。它主要有六种形成原因。(1)缺乏内部控制。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预防和发现企业职员舞弊的最重要方法之一,相反,无效的内部控制往往是企业舞弊的温床。(2)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欺骗者比被欺骗者拥有信息优势,被欺骗者往往无法察觉自己处于被欺骗的境地,或者发觉的成本太高、不经济。(3)会计和审计制度不健全。会计、审计的缺陷为企业舞弊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会计的缺陷使得企业舞弊具有很大的欺骗性,而审计的缺陷则使得企业舞弊能够以合法的面目堂而皇之地登堂入室。(4)缺乏惩罚措施。缺乏惩罚措施是指企业舞弊行为被发现后往往不会受到应有的惩罚,对企业舞弊者缺乏威慑力。从博弈论的角度来说,威胁的信号不可置信。这时,企业舞弊行为的低成本和高收益也为当事人舞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5)工作质量不易辨认。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一般人无法判断他们所做的工作是否符合要求并与报酬相符,如医生、会计师等,这就给从事这类工作的人员提供了极好的舞弊机会。(6)无知或能力不足。监管人员或者被欺骗对象在某些方面无知、缺乏能力,也会给企业舞弊者造成可乘之机。

3、企业舞弊的第三要素——借口。舞弊者在面临压力、获得机会后,还需要最后一个要素——借口。也就是说,企业舞弊者必须找到某个理由,从而使得舞弊行为与其道德观念、行为准则相吻合,而无论这一借口是否真正合理。企业舞弊者常用的理由主要有:都这么做,我不做就是一笔损失;我也是被迫的,无可奈何;我只是暂时借用这笔资金,肯定会归还的;这是公司欠我的;没有人会因此而受到损害;我会通过其他方面予以更多的回报;某些东西如荣誉或正直等是可以牺牲的等等。

三、银行业内部人骗贷舞弊行为的案例探讨

相关的案例来自中国财经报刊数据服务系统,日期锁定在2002年到2006年间刊登在我国主要报纸上的已公开披露的骗贷舞弊行为的典型性案例,所选取的案例代表了不同类型的骗贷舞弊行为,另外所搜集的案例也考虑了社会影响性,即是否在多家报纸上登载。

从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出,导致银行内部人骗贷舞弊行为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首先是存在舞弊的机会;第二是存在舞弊的动机;第三是事后被发现的概率很小;最后从事这种舞弊行为对舞弊者来讲是很值得的。对此可以作进一步的分析:

1、面临的压力。压力要素是任何舞弊行为的直接驱动力,压力要素主要包括经济压力和工作压力。在上述案例中,导致银行业内部人骗贷舞弊行为产生的经济压力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生活的窘迫造成的,另一种是生活中的相互攀比和不断膨胀的私欲所造成的,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第二种压力,如黄谨案。导致内部人舞弊行为发生的工作压力是和经济压力结合在一起发生作用的,它主要是由于银行内部的员工,尤其是基层的员工,只有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才能拿到相应的报酬,在这种压力下有可能会不顾内部的规章制度,从而导致舞弊行为的发生,如陆家嘴支行巨额骗贷案。

2、存在的机会。机会是舞弊动机实现的前提条件。国内银行的内部人骗贷舞弊的机会主要体现为:缺乏内部控制、信息不对称、审计的不足、工作质量不易辨认以及无知或能力不足。我们下面逐一来分析:(1)缺乏内部控制。国内银行在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建设方面明显不足,很多情况下往往是先开展业务,后制定规章,从而引发大量风险的发生。此外,制度执行不力也会导致国内银行不断出现内部人骗贷舞弊行为的发生,这是因为制度执行不力就会使制度形同虚设,失去约束力。国内的银行信贷从信贷员到信贷部门到基层机构负责人再到审贷委员会,一笔贷款的发放要经过层层审核,但除了信贷员须对贷款材料真实性进行调查外,其他层次的审核仅仅是程序审查,只要信贷员在材料上作假或不能识破假材料,贷款诈骗行为就会轻易发生,如仓单骗贷、房贷诈骗、存单骗贷案等案件。反观外资银行,他们对每种业务都会制定详尽的操作手册,并列示所有潜在风险点。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操作人员因操作不当引发操作风险的可能,并为操作风险管理部门的监督提供指导。(2)信息不对称。现代企业是一种典型的委托关系。在这一模型下,委托人和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人拥有私人信息,占有信息优势,随之会带来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银行的负责人作为这条委托链条上的一环,在披露信息时,有可能会有选择地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隐藏不利信息——逆向选择;在管理过程中,有可能会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福利而不是最有利于投资者福利的行为——道德风险。由于银行的负责人掌握着人力、财力、物力等大权,如果不能对银行的负责人的行为进行充分的信息监督的话,他就会利用其信息优势来侵犯委托人的权利,如2002年发生的中信实业银行票据诈骗大案以及表1中的银行负责人骗贷案。(3)审计的不足。国内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不直接隶属于董事会,而是与一般部室平行设置,往往是对分支机构的稽核监督容易,对总行层面的稽核监督难以开展。此外,外部审计的委托方往往是银行的管理当局,而不是股东大会,其直接后果就是管理当局聘请注册会计师来监督管理当局。因而审计意见在很大程度上是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当局妥协后的结果。这种“审计弹性”使得一些舞弊的银行负责人得以逃脱。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一些银行的骗贷舞弊大案(如“华光案)是由审计署发现的。(4)工作质量不易辨认。银行的信贷是一个很专业的活动,非专业人士很难看出其中存在的“门道”,另外一些银行的信贷需要一个比较长的时间才需要收回,这些都使得对银行员工信贷活动的质量很难在短时期做出判断,这也客观上为银行内部员工的骗贷舞弊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如黄谨案。(5)无知和能力不足。审贷委员会并不具有完全的专业知识,更多的是行政审核,而不是专家审查;另外,在国内的一些银行中,一笔贷款是不是发放,大多还是行长说了算。以上两方面使得审贷委员会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

3、常见的借口。对于骗贷舞弊行为,一些银行的管理当局和一般员工往往会有各种各样的借口:“我也是没办法,迫不得已”、“别人都这么做,我不做就是一笔损失”、“这是公司欠我的”、“我只是暂时借用”等等。这些借口的存在,扫除了舞弊者的心理障碍,使其能够心安理得地进行舞弊。

四、现行的反舞弊机制及进一步的改进建议

针对以上种种的骗贷行为,农发行也提出了一些对策,如加强内部的合规文化建设和风险内控机制、收回基层机构的贷款审批权力等等。以上这些做法确实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预防作用,但是通过对以上这些骗贷事实的分析,可以从中发现我国大部分的银行业都有这方面的制度安排,只是这些制度安排没有发挥他们应起的作用罢了。 在国外,美国著名的特雷德维委员会(Treadway Committee,1987)提出了反舞弊的四层次机制理论,该理论建议任何组织实体可通过建立下列四道防线来防止企业舞弊:(1)高层的管理理念;(2)业务经营过程的内部控制;(3)内部审计;(4)外部独立审计。

总之,为了防止银行内部人骗贷舞弊行为的发生,农发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首先,确定和宣传正确的管理思想和企业文化。银行管理思想的具体表现形式是银行书面的管理规章。银行上层管理人员必须辨别和判断能够导致内部人骗贷舞弊行为的各种因素,通过制定和执行完善和有效的公司管理规章来规范员工(包括上层管理人员)的可为行为与不可为行为。创造一个诚实、开放和具有资助特色的文化氛围可减少舞弊的发生(Albrecht,Werns and Williams,1995),也有利于银行的管理规章的有效执行。

其次,监督和约束好高层管理人员。Loebbecke and Willingham(1988)认为,当管理当局个人存在舞弊是合理的伦理价值观,又有一定的动机,借助于一定的条件,发生舞弊的可能性较大,另外,管理当局不诚实、人格异常、曾有过舞弊史、说谎、逃避责任等也是舞弊的信号。高级管理人员生活方式变化、行为变化,秘密消息或抱怨等也是舞弊的征兆(Cottrell and Albrecht,1994)。COSO(1999)报告《财务报告舞弊:1987-1997》指出舞弊公司的高层管理者常常参与舞弊。国内银行业的一些骗贷舞弊案件是由一些银行的负责人所为,因而一方面应全程实时地了解高层管理人员的品行操守;另一方面应加强对这部分手握大权的主体权力的约束和监督,尤其是加强信贷决策的民主化、专家化和科学化,避免行长或相关负责人一人说了算。

第三,强化内部控制的执行力。内部控制薄弱等是舞弊的信号(Loebbecke and Willingham,1988;Cottrell and Albrecht,1994;Bell and carcello,2000)。1992年特雷德维委员会下设的发起组织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中对内部控制的定义可区分为以下五个密切联系的组成要素:控制环境、风险评价、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监控。控制环境是其他四个控制要素的基础,也是银行反骗贷舞弊的第一道防线;其他的四个控制要素则是银行第二、三道反骗贷舞弊行为的防线。对上述五个内控因素的执行力的强化要达到以下的目标:(1)使舞弊难以发生;(2)使舞弊在某些场合下不可能发生;(3)使已产生的舞弊易于发现,并使相关的舞弊责任易于确认。

第四,建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COSO(1992)报告《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以及Loeb becke and John(1992)、McMullen,Dorothy,Raghunandan and Rama、(1996)的研究提出舞弊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的比例低于非舞弊公司,因而审计委员会能够加强董事会对管理当局的监督。 内容提要:银行中内部人的骗贷舞弊行为给当事方银行、国家以及人民的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本文运用企业舞弊理论,并结合我国2002到2006年间的典型案例,对我国银行业内部人的骗贷舞弊行为进行了探讨,最后提出了一个系统化的反舞弊机制:(1)确定和宣传正确的管理思想和企业文化;(2)监督和约束高层管理人员;(3)强化内部控制的执行力;(4)建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

一、问题的提出

G、 Jack Bologna对企业舞弊是这样定义的,它是指欺骗者为获得经济利益而采用的非法欺骗行为。①这个提法与美国著名犯罪学研究专家Edwin·Sutherland 在1939年提出的“白领犯罪”概念十分相近。“白领犯罪”是指某个个人或集团在从事行政生涯或进行财务活动时违反法律的行为。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舞弊所下的定义是指故意编造虚假的财务报告,如管理人员蓄意虚报,诈骗、盗用资产,挪用公款等等。我国《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认为“舞弊是指组织内外人员采取欺骗违法等违规手段,损害或谋取组织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舞弊的定义还有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美国注册会计师联合会《审计准则公告第16号》以及美国《国家会计准则第82号通告》中的表述等。综合以上提法,可以看出企业舞弊是指组织的管理层或员工在从事行政或者财务活动时,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我国银行业在信贷市场中所面临的内部人骗贷舞弊行为有两层含义:第一种是内部人的舞弊,一方面是指银行内部的员工会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银行管理不严的漏洞来骗取银行的贷款,另一方面就是银行内部的员工出于自身经济利益(如奖金和业绩挂钩等)或其他方面(如人情等)的考虑而疏于职守,从而导致外部人对银行骗贷舞弊行为的发生;第二种是指内外勾结的舞弊,也就是银行内部的员工勾结外部的主体共同来骗取银行的贷款。以上这些骗贷舞弊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具体的体现形式,比如银企内外勾结、关联企业骗贷、卷款逃跑、金融票据诈骗、城市建设贷款和消费信贷风险、“问题富豪”骗贷等等。这些骗贷行为中的很多是银行内部人操作或参与的,并且十分隐蔽,给当事银行、国家以及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为了保证银行信贷市场健康有序地运作,银行内部人骗贷舞弊行为的发生和预防机制的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二、 企业舞弊理论分析框架

企业舞弊方面的理论包括三角形理论、GONE理论以及企业舞弊风险因子说理论等。其中最为著名的是由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的创始人艾伯伦奇特提出的企业舞弊的三角形理论②。他认为,企业舞弊的产生需要三个条件:压力、机会和借口,就像燃烧必须同时具备热度、燃料、氧气一样,缺一不可。后来,斯蒂文博士对这些要素进行具体阐述,并在其舞弊学专著中,用三角形来形象比喻舞弊,生动地解释了舞弊现象的社会规律。因此,他的舞弊学理论被称之为企业舞弊三角形理论。三角形理论的主要观点:

1、企业舞弊的第一要素——压力。压力是企业舞弊者的行为动机,是直接的利益驱动。事实上,任何类型的企业舞弊行为都源于压力,只是具体形式不同而已。企业舞弊的压力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经济压力和工作压力。其中,经济压力是指企业管理当局或者个人由于经济上的困难而产生的舞弊动机,包括意外财产损失、高额负债、应急需要、贪婪以及虚荣等;工作压力包括失去工作的威胁、提升受阻、对领导不满等,它也会促使当事人通过舞弊的手段来应付考核或者从公司的资产中进行补偿。

2、企业舞弊的第二要素——机会。机会要素是指舞弊者具有既可进行企业舞弊,又能掩盖起来不被发现,或者能够逃避惩罚的条件。机会要素的存在,使得舞弊动机的实现成为可能。它主要有六种形成原因。(1)缺乏内部控制。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预防和发现企业职员舞弊的最重要方法之一,相反,无效的内部控制往往是企业舞弊的温床。(2)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欺骗者比被欺骗者拥有信息优势,被欺骗者往往无法察觉自己处于被欺骗的境地,或者发觉的成本太高、不经济。(3)会计和审计制度不健全。会计、审计的缺陷为企业舞弊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会计的缺陷使得企业舞弊具有很大的欺骗性,而审计的缺陷则使得企业舞弊能够以合法的面目堂而皇之地登堂入室。(4)缺乏惩罚措施。缺乏惩罚措施是指企业舞弊行为被发现后往往不会受到应有的惩罚,对企业舞弊者缺乏威慑力。从博弈论的角度来说,威胁的信号不可置信。这时,企业舞弊行为的低成本和高收益也为当事人舞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5)工作质量不易辨认。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一般人无法判断他们所做的工作是否符合要求并与报酬相符,如医生、会计师等,这就给从事这类工作的人员提供了极好的舞弊机会。(6)无知或能力不足。监管人员或者被欺骗对象在某些方面无知、缺乏能力,也会给企业舞弊者造成可乘之机。

3、企业舞弊的第三要素——借口。舞弊者在面临压力、获得机会后,还需要最后一个要素——借口。也就是说,企业舞弊者必须找到某个理由,从而使得舞弊行为与其道德观念、行为准则相吻合,而无论这一借口是否真正合理。企业舞弊者常用的理由主要有:都这么做,我不做就是一笔损失;我也是被迫的,无可奈何;我只是暂时借用这笔资金,肯定会归还的;这是公司欠我的;没有人会因此而受到损害;我会通过其他方面予以更多的回报;某些东西如荣誉或正直等是可以牺牲的等等。

三、银行业内部人骗贷舞弊行为的案例探讨

相关的案例来自中国财经报刊数据服务系统,日期锁定在2002年到2006年间刊登在我国主要报纸上的已公开披露的骗贷舞弊行为的典型性案例,所选取的案例代表了不同类型的骗贷舞弊行为,另外所搜集的案例也考虑了社会影响性,即是否在多家报纸上登载。

从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出,导致银行内部人骗贷舞弊行为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首先是存在舞弊的机会;第二是存在舞弊的动机;第三是事后被发现的概率很小;最后从事这种舞弊行为对舞弊者来讲是很值得的。对此可以作进一步的分析:

1、面临的压力。压力要素是任何舞弊行为的直接驱动力,压力要素主要包括经济压力和工作压力。在上述案例中,导致银行业内部人骗贷舞弊行为产生的经济压力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生活的窘迫造成的,另一种是生活中的相互攀比和不断膨胀的私欲所造成的,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第二种压力,如黄谨案。导致内部人舞弊行为发生的工作压力是和经济压力结合在一起发生作用的,它主要是由于银行内部的员工,尤其是基层的员工,只有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才能拿到相应的报酬,在这种压力下有可能会不顾内部的规章制度,从而导致舞弊行为的发生,如陆家嘴支行巨额骗贷案。

2、存在的机会。机会是舞弊动机实现的前提条件。国内银行的内部人骗贷舞弊的机会主要体现为:缺乏内部控制、信息不对称、审计的不足、工作质量不易辨认以及无知或能力不足。我们下面逐一来分析:(1)缺乏内部控制。国内银行在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建设方面明显不足,很多情况下往往是先开展业务,后制定规章,从而引发大量风险的发生。此外,制度执行不力也会导致国内银行不断出现内部人骗贷舞弊行为的发生,这是因为制度执行不力就会使制度形同虚设,失去约束力。国内的银行信贷从信贷员到信贷部门到基层机构负责人再到审贷委员会,一笔贷款的发放要经过层层审核,但除了信贷员须对贷款材料真实性进行调查外,其他层次的审核仅仅是程序审查,只要信贷员在材料上作假或不能识破假材料,贷款诈骗行为就会轻易发生,如仓单骗贷、房贷诈骗、存单骗贷案等案件。反观外资银行,他们对每种业务都会制定详尽的操作手册,并列示所有潜在风险点。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操作人员因操作不当引发操作风险的可能,并为操作风险管理部门的监督提供指导。(2)信息不对称。现代企业是一种典型的委托关系。在这一模型下,委托人和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人拥有私人信息,占有信息优势,随之会带来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银行的负责人作为这条委托链条上的一环,在披露信息时,有可能会有选择地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隐藏不利信息——逆向选择;在管理过程中,有可能会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福利而不是最有利于投资者福利的行为——道德风险。由于银行的负责人掌握着人力、财力、物力等大权,如果不能对银行的负责人的行为进行充分的信息监督的话,他就会利用其信息优势来侵犯委托人的权利,如2002年发生的中信实业银行票据诈骗大案以及表1中的银行负责人骗贷案。(3)审计的不足。国内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不直接隶属于董事会,而是与一般部室平行设置,往往是对分支机构的稽核监督容易,对总行层面的稽核监督难以开展。此外,外部审计的委托方往往是银行的管理当局,而不是股东大会,其直接后果就是管理当局聘请注册会计师来监督管理当局。因而审计意见在很大程度上是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当局妥协后的结果。这种“审计弹性”使得一些舞弊的银行负责人得以逃脱。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一些银行的骗贷舞弊大案(如“华光案)是由审计署发现的。(4)工作质量不易辨认。银行的信贷是一个很专业的活动,非专业人士很难看出其中存在的“门道”,另外一些银行的信贷需要一个比较长的时间才需要收回,这些都使得对银行员工信贷活动的质量很难在短时期做出判断,这也客观上为银行内部员工的骗贷舞弊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如黄谨案。(5)无知和能力不足。审贷委员会并不具有完全的专业知识,更多的是行政审核,而不是专家审查;另外,在国内的一些银行中,一笔贷款是不是发放,大多还是行长说了算。以上两方面使得审贷委员会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

3、常见的借口。对于骗贷舞弊行为,一些银行的管理当局和一般员工往往会有各种各样的借口:“我也是没办法,迫不得已”、“别人都这么做,我不做就是一笔损失”、“这是公司欠我的”、“我只是暂时借用”等等。这些借口的存在,扫除了舞弊者的心理障碍,使其能够心安理得地进行舞弊。

四、现行的反舞弊机制及进一步的改进建议

针对以上种种的骗贷行为,农发行也提出了一些对策,如加强内部的合规文化建设和风险内控机制、收回基层机构的贷款审批权力等等。以上这些做法确实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预防作用,但是通过对以上这些骗贷事实的分析,可以从中发现我国大部分的银行业都有这方面的制度安排,只是这些制度安排没有发挥他们应起的作用罢了。 在国外,美国著名的特雷德维委员会(Treadway Committee,1987)提出了反舞弊的四层次机制理论,该理论建议任何组织实体可通过建立下列四道防线来防止企业舞弊:(1)高层的管理理念;(2)业务经营过程的内部控制;(3)内部审计;(4)外部独立审计。

总之,为了防止银行内部人骗贷舞弊行为的发生,农发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首先,确定和宣传正确的管理思想和企业文化。银行管理思想的具体表现形式是银行书面的管理规章。银行上层管理人员必须辨别和判断能够导致内部人骗贷舞弊行为的各种因素,通过制定和执行完善和有效的公司管理规章来规范员工(包括上层管理人员)的可为行为与不可为行为。创造一个诚实、开放和具有资助特色的文化氛围可减少舞弊的发生(Albrecht,Werns and Williams,1995),也有利于银行的管理规章的有效执行。

其次,监督和约束好高层管理人员。Loebbecke and Willingham(1988)认为,当管理当局个人存在舞弊是合理的伦理价值观,又有一定的动机,借助于一定的条件,发生舞弊的可能性较大,另外,管理当局不诚实、人格异常、曾有过舞弊史、说谎、逃避责任等也是舞弊的信号。高级管理人员生活方式变化、行为变化,秘密消息或抱怨等也是舞弊的征兆(Cottrell and Albrecht,1994)。COSO(1999)报告《财务报告舞弊:1987-1997》指出舞弊公司的高层管理者常常参与舞弊。国内银行业的一些骗贷舞弊案件是由一些银行的负责人所为,因而一方面应全程实时地了解高层管理人员的品行操守;另一方面应加强对这部分手握大权的主体权力的约束和监督,尤其是加强信贷决策的民主化、专家化和科学化,避免行长或相关负责人一人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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