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建议(精选8篇)
时间:2023-07-11
时间:2023-07-11
一、为使省教育厅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教育部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省教育厅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二、省教育厅的工作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省级教育行政管理职能,努力建设为民、务实、高效、清廉机关。
三、省教育厅工作的准则是,实行民主科学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省教育厅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政廉洁。
五、省教育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教育厅全面工作。副厅长及其他厅领导协助厅长工作。
六、厅长召集和主持省教育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省教育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厅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厅长及其他厅领导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厅长报告。对于有关方针政策问题,应认真调查研究,向厅长提出建议。受厅长委托,主持厅长办公会议,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代表省教育厅进行相关活动。
八、各处室(单位)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职能分工,领导本处室(单位)的工作。各处室(单位)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行政职能
九、省教育厅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省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草案并监督执行。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类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十、进一步推动教育优先发展,着力把握教育发展规律、创新教育发展理念、转变教育发展方式、破解教育发展难题,提高教育发展质量和效益。积极争取上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快建立健全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机制和制度。
十一、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十二、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努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各类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坚持教育公益性,促进教育公平,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十四、大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素质。
十五、积极推进教育改革开放。坚持“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针,更新教育观念,深化教学内容、方式和考试招生制度、质量评价制度等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通过制度创新,建立富有生机活力的具有陕西特色现代化教育体系,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
第四章 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十六、省教育厅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部门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编制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编制下达教育经费预算,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以及教育行政管理重要事务、法律议案和规范性文件等,由厅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出台政策性文件或其他重要文件,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机关内部其他处室职能的,应当事先内部会签:涉及法律法规问题的,应当先征求厅法制机构的意见;涉及省级相关厅局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政府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省教育厅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干部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处室(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厅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省教育厅及各处室应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省教育厅制定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必须符合省政府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省教育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厅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报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备案。
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厅属事业单位和各高等学校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应当及时报送省教育厅法制机构予以备案。
涉及两个以上厅局职权范围的相关规章制度,应提交省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决定、命令,或根据业务主办范畴,由省教育厅会同有关厅局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
二十三、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理顺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四、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部门信息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
二十五、省教育厅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教育厅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对外公布。
二十六、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省教育厅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七、省教育厅应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省政府的领导,切实贯彻落实部署的各项工作;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省教育厅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教育系统内部监督,健全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虚心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一、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确保渠道的畅通。厅领导应根据分工,阅批重要的群众
来信,处理重要事项。
三十二、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三、省教育厅及各处室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照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三十四、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公务接待。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五、省教育厅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工作安排部署
三十六、省教育厅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七、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对主要工作、重大项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省教育厅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第十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省教育厅实行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九、省教育厅厅务会由厅长、副厅长及其他厅领导组成,由厅长召集主持;厅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持工作的副厅长主持。根据需要,邀请省委教育工委书记、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出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处室、厅直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需要列席的其他有关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四十、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研究决定专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调处理有关具体工作。
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主持;或受厅长委托,按照议题和分工,由分管领导主持。参加人员为厅长或有关厅领导,主办处室及与议题有关的处室、单位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四十一、提请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主办处室形成简明扼要的书面汇报材料,分送分管厅领导审阅同意后,提前一周送交办公室汇总,报主持人审定。凡涉及几个处室的议题,主办处室须在会前与各有关处室充分协商,意见基本一致后,再提交会议讨论。会议议题一般应在会议举行的前两天通知与会人员,有关材料随通知一同分发。与会人员在会前应认真阅读相关材料并做好讨论的准备工作。
参加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须向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者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二、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由主持会议的厅领导综合各方面意见,最后形成决议。
四十三、省教育厅专题会议是研究某一专项问题的会议。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厅相关领导主持。会议组织工作,以承办处室为主,办公室协助。
四十四、省教育厅会议组织协调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每年各处室拟以省教育厅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要于年初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来源等)报送厅办公室和保障处审核后,提请厅务会议审批。需要临时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应提前一周报送厅办公室,提请厅务会议审批,特殊情况,报请厅长审批。
四十五、要本着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会议审批,控制会议的规模,减少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压缩会议开支。全省性会议可根据情况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及厅属有关单位报送省教育厅的公文,应当符合《陕西省教育厅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省教育厅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厅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单位报送省教育厅的请示性公文,一般由办公室批转承办处室办理,并按程序报请分管厅领导、厅长审示;处室(单位)间如有分歧意见,由相关厅领导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请厅长审定。
四十七、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及厅属有关单位报送省教育厅审批的公文,由厅办公室归口统一办理,及时按照分工呈报厅领导同志签批,重大事项应报厅长审批;属于机关各处室的业务,由厅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处室签领办理。
四十八、报送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等上级部门审批的公文,以省教育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要工作安排部署等公文,由厅长签署。一般业务性公文,经厅长授权由分管厅领导签署。
四十九、厅领导对报请审批的各类公文,应及时批阅。一般业务性公文的批阅最长不能超过7天;限时办理的公文须在规定时限内批阅;对特急件及时批阅。厅领导对报请审批的公文要批示明确意见。
五十、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尽量不发:能用电话、传真等办理的公务,一般不正式发文。要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一、省教育厅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令行禁止。
五十二、省教育厅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教育斤的各项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教育厅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在公开场合出现任何与省教育厅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教育厅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教育厅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均须经省教育厅主要领导同意。
五十三、省教育厅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四、省教育厅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经济、政治、社会、科技,特别是教育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开阔新思路,努力提高领导水平和能力,不断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五、省教育厅领导和处室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转变作风,积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
五十六、省教育厅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厅长离陕外出或休假,应先向省政府报告;其他厅领导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厅长同意。凡是厅领导外出时,应主动将出行地点、时间、联系方式告知厅办公室。厅办公室应保持联系,并及时向其他厅领导进行通报。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厅领导报告。
五十七、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有关中专学校、厅属单位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机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人所在位置,确保上下联系畅通。
第十三章 工作落实
五十八、省教育厅全体工作人员要自觉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按规律办事;坚持真抓实干、为民谋利。
五十九、省教育厅各处室(单位)对省委、省政府、教育部和本厅分解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要制订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
关键词: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模式;违宪审查步骤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8-0243-02
我国正在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宪法》、《立法法》对违宪、违法的情况都做了规定,但现实中仍然有许多违宪的法规存在。在人权和民生越来越来得到关注的今天,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非凡的现实意义。
1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
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为保障宪法的实施,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立法和行为是否违反宪法,并作出具有法律意义的裁决的行为。我国宪法确立的是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我国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其相抵触。我国现状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立法事业的发展,全国人大提出要尽快社会主义的法制体系,从某种意义上说,现在是一个“立法爆炸”的时代,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根据宪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授权,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且其内容往往涉及公众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如何经由合宪性审查以保障这些形形的规范性文件不与宪法相抵触,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就成了重要的问题。
现代国家通过两种方式对法律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一是事先审查,即在法律、法律性文件颁布生效之前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一旦被确认违宪,该项法律、法律性文件便不得颁布实施。二是事后审查,即法律、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之后,在执行和适用过程中进行的合宪性审查,这种审查或由公民以诉讼方式提起,或由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有权机关主动进行。我国的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就是事后审查的一种方式。从审查方式上看,事先审查主要体现在:根据《立法法》规定,对列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议程的法律案,要经过法律委员会的统一审议才可最终付诸表决,统一审议的内容包括法律案是否与宪法相抵触、是否与其他法律有冲突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决定法律案时,同时必须审查法律案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只有不违宪的法律案才可成为法律。事后审查主要体现在:《立法法》规定,当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相应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或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办理。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问题在于:一是还不完善,比如没有规定审查的期限和审查后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二是在实践中,本来非常重要的事后审查权未被真正行使过。
2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违宪审查的对象问题
(1)现在我国无论是《宪法》《立法法》还是《行政复议法》等法律,都没有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的违宪审查问题作出规定,对于这类法律的合宪性问题同样没有任何被动审查机制的约束。这就说明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我国现实的条件下是不存在任何监督和约束的,游离于违宪审查制度之外。
(2)除了《行政复议法》以及《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在被动审查方面的一些零星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也未能建立起全面的合宪性审查制度。而事实上,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中制而不备、备而不审的问题比较突出。
2、2 关于法规合宪性审查的程序
在主动审查(备案审查)方面,虽然《立法法》等法律法规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机关与备案时限作了规定,但备案只是存档备查,并不当然启动审查程序。实务中,一般是由备案机关进行主动审查。然而,主动审查并不是一个法定的程序,不能要求备案机关在一定时间内必须进行主动审查。对主动审查没有发现问题,也不意味着该法规就没有问题,更不意味着以后备案机关就不能再次进行审查。并且,由于备案法规的数量通常较大,备案机关往往难以进行实质性审查。
就被动审查而言,已有的法制规范主要体现为《行政复议法》、《立法法》以及《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相关规定,如《行政复议法》第7条、《立法法》第90条、《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9条等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主动审查(备案审查)之外为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开辟了另外一条进路,具有审查主体多样、灵活的特点,为社会公众启动合宪性审查提供了可能。然而,从具体的规定内容来看,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从法规合宪性审查的启动程序来说,《立法法》区分不同的主体,规定了不同的权利――审查要求权与审查建议权。(《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则没有以主体为标准来区分审查要求权与审查建议权,而统一规定为“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该条例所作的释义来看,这一规定赋予了公民以法规合宪性审查启动权。提出审查要求是一种正式的审查启动程序,一旦有权机关提出了审查要求,就要进入正式审查程序。而提出审查建议,能否进入正式审查程序,还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研究,看是否必要。所以,审查建议权虽然使公民获得了一定的启动法规合宪性审查程序的权利,但由于这项权利无法当然启动审查程序,这就使得建议者的预期目的往往无法实现。从《立法法》的原意来看,规定公民的审查建议权而非要求权,主要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如果是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其他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发现法规、规章同宪法、法律相抵触时,应当逐级向有权提出审查要求的机关提出,由这些机关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者的原意或许是合理的。例如,公民可以在具体的法律执行个案中,提出法规合宪性审查的问题,然后,再由有关机关逐级上报至有权提出法规合宪性审查要求的特定国家机关。但事实上,《立法法》施行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没有收到过具有审查要求权的特定国家机关提出的“审查要求”。
其次,从法规合宪性审查的回复机制来看,根据《立法法》以及《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公民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后,有关机关必须进行研究。至于研究之后,是否将结论回复给建议人,则没有规定。虽然,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规定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所作的释义来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将处理结果分别“书面告知”、“及时告知”建议人。但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只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所确立的一个内部制度与规范,且“书面告知”、“及时告知”的规定本身也比较原则,而在实践中,也未能真正执行。这就导致建议人无法知道自己的建议是否被有关机关采纳了,使建议书往往陷入一种石沉大海、杳无音信的境地。可以说,尽管我国现行的法规合宪性审查制度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总的说来,还是灵动而多元的,既有集中的主动审查方式,又有以特定国家机关及公民的要求、建议或申请为依托的被动的个案式审查。遗憾的是,这些制度规定之间未能真正贯通、衔接,也就没能发挥实效。
3 制定法的背后
尽管法律的规范性标准和一般性概括会防止法律变得过于不确定或不稳定,但是它的安排却要受制于人们根据社会生活的需要和公平与正义的要求所作出的定期性评价。可以说,在已有法制规范的背后,人们更为关注的是这样一个问题:如何完善并真正启动我国的法规合宪性审查制度?在理论界,学者们提出了各种建构设想,具体说来,又有单一模式与复合模式之别。并且,不同于这些学理上的改革主张,人们还积极以《立法法》的规定为依托,尝试通过制度上的通道,寻求启动合宪性审查的良机。2003年5月14日,三位公民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了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这一事件经媒体报道后,激起了一池的涟漪。伴随着这些民间的呼声,(最高)人民法院亦作出了自己的努力。
除了这种个案式的探索之外,最高人民法院亦努力在规范的层面寻求可能的突破口。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一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中的“参照规章”解释为法院对合法有效的规章可以引用,体现了法院对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某种程度上的审查,即审查其是否合法有效。进一步地,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于一次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指出:“当前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适用上位法。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面对我国法规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种种困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内部亦作出了可贵的改进。
4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具有主题多样,方式灵活,但是在现实中难以得到贯彻的特点。面对这样的现实学者们纷纷提出了自己的改进设想。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1)在不改变现行的宪法监督体制下,增加设立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委员会”,辅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宪法监督。(2)主张采取美国模式,赋予法院主要是最高法院以宪法监督权,受理宪法诉讼。(3)采用复合型的宪法监督机制。笔者认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可以从短期和长远两方面来构建和完善。我国要靠循序渐进的实践而不是学者的理论和假设一夜之间就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笔者不是认为我国不建立一套理论完善的违宪制度,而是认为现阶段如何从我国现有的制度和框架出发,先改进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待到实践和理论成熟时,再谈我国的违宪审查模式的选择问题。笔者认为在先阶段的中国这是现实的也是可行的路径选择。我国短期的目标就是如何从我国现有的制度资源中挖掘出违宪制度的基因,并作出一些改进已适应先阶段对违宪审查的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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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雷红兵,刘金刚、违宪审查制度研究之中西比较[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03)、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立医院现代管理制度,促进公立医院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提高医疗服务和工作效率,确保医院公益性目标的实现,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为***省****医院,英文译名:*******,位于***省成都市******。
第三条本单位举办单位是***省******。
第四条本单位性质为非营利性的公立医院,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自收自支)、医疗收入和其他收入,开办资金为 万元。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五条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开展内科、外科、妇产科、五官科诊疗与护理,开展临床检验、放射、B彩超、心电图、内窥镜、肺功测室等检查及腹透保健,临床教学、学生实习。
第六条 医院功能定位是:特色突出,全面发展,医教融合,区域知名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单位决策机构是医院党委会议。
第八条医院党委会议的主要职权:
(一)研究提出医院发展规划、财务预算及决算、投资计划、技术改造等方案。
(二)研究讨论医院“三重一大”事项。
(三)研究制定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四)研究提出本单位年度重点工作计划。
(五)研究决定员工薪酬和绩效考核方案。
(六)研究决定医院其他需要决策的事务。
第九条本单位院长的产生方式为***省******任命。
第十条***省******作为举办单位享有以下职权:
(一)批准和修正医院章程。
(二)批准医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清算等方案。
(三)批准医院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
(四)批准医院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
(五)批准规定额度以上投资事项。
(六)决定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和绩效考核方案。
(七)向医院下达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和指标,并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八)对医院重大决策的实施进行跟踪监督。了解医院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九)监督医院重要制度执行情况。
(十)查阅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和医院财务会计报告。
(十一)聘请独立的审计机构对医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享有以下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关于医院经营发展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民主评议医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民主评议建议。
(四)审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院长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四条院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在******的领导下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下,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2、落实院长负责制,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要求,全面领导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人事、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
3、负责制定医院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工作计划,按期布置、检查、总结工作,并向上级机关汇报;
4、负责组织领导医院内部机构设置、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工作;
5、负责组织、检查医疗护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水平;
6、负责组织、检查业务技术学习和人才培养;
7、负责领导、检查医院科研计划的拟定和开展,采取积极措施支持新技术新项目的引进和应用;
8、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改进医疗作风和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开展优质服务,促进医院精神文明建设;
9、督促检查岗位责任制落实,教育职工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10、根据国家人事、劳动政策和公立医院改革政策,负责医院副院长推荐、中层干部任免、岗位设置、聘用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晋升、培训工作;
11、负责资产管理和财务后勤工作的领导,审查物资购置供应计划,检查督促财务收入开支,组织年度预算编制并执行,审查决算报告,改善职工生活和福利待遇;
12、及时研究处理职工及人民群众对医院工作的意见。
13、代表医院出席相关会议和活动。
14、代表医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合同、协议等。特殊情况下,副院长受院长委托,代行上述职权。
第十五条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省******任命。
第四章党的组织及党建工作
第十六条 党建工作总体要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党组织对医院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不能变,着力培养一支高素质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坚持建强基层党组织不放松,为医院做强做优做大提供坚强组织保证,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改革发展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
第十七条 医院设立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党委设党委委员5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名。党委书记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职责,党委副书记兼任医院院长,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党建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第一责任人职责。
第十八条 医院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医院的贯彻执行,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参与医院重大问题决策,对关系医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在选人用人工作中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加强对领导人员的监督,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医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医院文化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九条 明确医院党委和其他部门的关系,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医院治理统一起来,明晰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医院治理机制。在决定医院重大经营管理项目、“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前,必须报经医院党委研究讨论,根据党委的意见建议作出决定,并按照权责权限逐级分层实施。
第二十条 医院党委下设党委综合办公室,作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的工作机构,负责党的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相关党的建设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医院为党的活动开展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党组织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组织工作经费按照不低于企业全年职工工资总额的2%纳入企业预算。
第二十二条 单位员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医院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医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其他群团章程的规定,建立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社会团体组织,并依照各自章程在党委领导下独立开展活动。
第五章 医疗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思想教育,特别是医德教育,确立全心全意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的思想,养成良好的职业素养,持续改进服务态度和工作作风。
第二十五条各科室在医院党务会议、医务科和科主任领导下,负责本科室的医疗、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医院制订以责任制为中心的医疗管理制度和各级人员职责,各科室遵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医院遵循国家卫计委颁布的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
第二十八条医院对医务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培训,各科室应及时总结医疗经验和教训,加强易于发生医疗不安全环节、时节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医疗安全管理是医院行政职能部门的职责, 后勤保障部门亦责无旁贷。
第六章 护理管理
第三十条加强护士道德教育,树立护士良好形象。
第三十一条遵循医院二十项护理工作制度。
第三十二条重视护理队伍建设,注重提高护理质量。
第三十三条护理部负责护理临床、教学、科研管理工作。
第七章 行政管理
第三十四条医院设党办、院办、劳人科、信息科、总务科、财务科、医务科、医学装备科、护理部、门诊部、公纪检办、工会等行政职能部门。
第三十五条各科室按医院确定的工作职责行使职权
第三十六条医院党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会议精神由分管领导、各科室负责人及时传达至全体职工。
第三十七条在医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医院党总支在本院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作用;医院依靠党总支,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职代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医院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反映 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八章 卫生及安全
第三十九条医院贯彻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及《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监控组织,配备专(兼) 职人员并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制定感染监控方案、对策、措施效果评价 和登记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四十二条经常性地对医院职工进行预防医院感染的宣传教育。
第四十三条加强对特殊区域(如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治疗室、换药室)清洁、消毒、无菌的管理,定期检查。
第四十四条建立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办法,保证用药安全。
第四十五条建立健全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实际演练,保障医患的人身安全和医院的财产安全。
第九章 人事管理及收入分配
第四十六条 医院实行直接招聘、公开招聘和引进等方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医院与职工双方签订聘用合同,按照合同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和医院规章制度的职工,医院有权解除聘用合同或予以辞退、开除,处理结果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医院在已核的编制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的通用岗位类别和等级,在标准范围内自主设置、调整内设机构和岗位,决定医院各部门的人员编制,报******备案。
第四十九条 在编制范围内需新进人员,按程序报批后,实行公开招聘,由******或由医院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高技能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经******同意,由医院和相关部门考核后,可直接聘用。
第五十条医院按照公开、公正、规范操作的原则;按照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体现医务人员技术服务价值的原则;按照分配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的原则,自行制定医院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在规定提取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实际考核结果自行分配。
第十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医院执行国家规定的《医院财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五十二条医院财务人员执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配备管理。
第十一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医院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医疗、耗材收入
(三)科教项目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四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企业会计制度,依法进行 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医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医院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 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 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 资助者公布。
第五十八条本单位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医院编制外聘(任)用员工及员工的工资、保险、 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对企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医院院长变更时,须对前任院长进行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十一条医院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资产信息。
第十二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本单位撤销应报***省******审批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前,须由***省******领导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工作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省******审批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三章章程修改
第六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事项发生变更,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举办单位决定修改章程等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医院党政联席会议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经***省******审查批准。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坚持以邓小平
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
精神、省委五届会议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
学发展观,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加强和不断创新政府法制工作,
充分发挥政府法制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较好地完成了
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加快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
制保障。
年工作总结
一、创新思路,稳步推进,政府法制工作取得新成效
今年的政府法制工作,我局紧紧围绕市政府“在建设国际旅
游岛中抢抓机遇,推进经济转型、推动改革创新,充分发挥我市
作为国际旅游岛省会城市综合型、多功能的优势,建设绿色低碳
示范市,打造宜居、宜业、宜学、宜游的品位之城,建设最精最
美省会城市”的工作重心,加强机关和党的建设,扎实推进市政
府依法行政工作,使地方立法、重大行政事务法核、行政应诉、
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取得新的成绩,主要表现在:
(一)依法行政考核创佳绩。为做好省政府 依法
行政考核工作,我局积极组织各区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对依
法行政工作工作情况开展自查、自评,并对自查、自评情况进行
复查和考评,认真做好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月19日至20日,5
省依法行政考核组对我市依法行政工作进行了检查和考核,我市
依法行政工作继续保持去年的好成绩,名列全省第一。
(二)地方立法显效果。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完
成地方性法规起草工作3件、规章2件。《市海岸带保护与(
利用管理条例》、《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市电动车管、
理办法》;规章为《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市行、
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今年,已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颁
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三)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管理质量高。围绕市委、市政府
中心工作,我局对涉及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社会管理以及与群
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社会发展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切实做好相
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把关工作。目前,我局共审查了
《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市经济、《
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市应急医药储备资金管理办法》、
等76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共受理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有关单
位报请市政府备案登记的文件29件,向省政府备案登记以市政府
和市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共22件。为市政府稳妥、有序
地解决群众关心以及社会管理中的疑难问题提供了依据,为进一
步规范行政行为,建设法治政府、落实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制保障。
(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出实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8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46号)的精
神,我局按照《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
要求,组织开展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目前,规章清理
工作已基本完成。已废止《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6
件政府规章,正提请审议废止《市投资和捐赠办理入户暂行
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和修改《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3件
政府规章;经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的5万多规范性件文
件进行清理,从中清理出860件规范性文件,汇总形成了市政府
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规范性文件电子文
本,拟报市政府审议。
(五)重大事务法核上水平。完成无新东大桥工程实行 bt
招商引资比选实施方案问题、宝迪花苑挡土墙倒塌问题、关于中
国长影海南世纪影城项目框架协议书、海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
款及抵押合同等98件市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事务及协议
的法律审核工作,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全面科学、 合法可行的法律
意见,促进市政府依法科学决策。
(五)突出工作重心,抓好其他各项工作。
1、从我局实际出发,组织党员开展业务学习、制度创新等
活动,进一步完善党建责任制、“”、考核评议、党性分
析制度,推进党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进程,努力提升工作水平,
在本职岗位上创一流业绩。
2、深入开展与乡镇基层党组织结对帮扶、帮建、禁赌等联
系活动。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的法律优势,宣传好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广泛听取群众诉求和建议,想方设法解
决群众在涉法和生产生活方面遇到的困难,促进农村和谐发展。
今年,市遭受了几十年一遇的暴雨和洪涝灾害,损失惨重。
为帮助我局帮扶点秀英区永兴镇永兴墟居委会的受灾群众尽快
恢复生产生活,全局干部职工自发踊跃捐款,共计捐献5198、00
元,以实际行动向灾区捐款献爱心。
3、深入开展与挂钩乡镇基层党组织的计生帮扶工作。充分
发挥政府法制部门的法律优势,宣传好党的路线方针和计划生育
等政策,加大计生帮扶力度,深入挂钩乡镇督促指导工作,
出力献策,切实帮助挂钩乡镇解决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
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挂钩点计生工作扎实深入开展,落
实计生帮扶各项工作任务。
4、做好政务公开,塑造廉洁高效机关形象。对全局性的事
项,如承办的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事项、财务收支情况等,我局
采取文件、制度上墙和会议公开的形式,都及时予以公布。
今年以来,我局先后在政务公开栏公开2次,召开全局政务通报
会6次,其中公开财务收支情况2次。通过政务公开,调动了全局
干部职工参与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增强了
全局凝聚力和战斗力。
此外,妇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密和党报党刊征订工作
等都取得了新的成绩。
四、存在问题
,我局的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
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征求立法意见的机制不够
完善,法规规章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够强;二是主动为政府重
大决策把关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
行为的审查工作仍需加强;三是行政执法监督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工作尚需加强;四是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复议的工作机
制还需进一步创新;五是对各区和各部门法制机构的工作指导还
未到位,等等。这些问题我们都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的加强、
改进和加以解决、完善。
二一一年工作计划
二一一年政府法制工作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
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
工作安排,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和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大
局,全力打造宜居、宜业、宜学、宜游的品位之城为政府法制工
作的落脚点,全面加强和不断创新政府法制工作,大力提升政府
法制工作的层次和水平,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构建“和谐”而努力。
一、以保障政府法制科学发展为核心,全面加强制度建设
(一)创新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工作水平。紧紧围绕中
心工作,突出立法重点,以提高立法工作水平,保证立法质量为
出发点,积极探索立法工作体制机制的创新,进一步完善立法后
评估制度。健全委托立法制度,力求制定出来的法规规章更科学
合理,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根本上解决部门利益法制化问
题。积极开拓其它立法工作的新领域,选择合适项目组织开展立
法听证工作。加强立法指导工作,组织开展立法工作人员培训,
提高立法起草、审查以及相关法制工作人员的立法水平和业务能
力。加强立法调研工作,完善调研制度,继续推进基层调研工作,
提高调研报告的深度和质量,努力实现法制为民的工作要求。
(二)注重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机制。
重点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特别是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
新要求,继续对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不适应、
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进行充分论证,认真梳理,及时做好“立、
改、废”工作。
(三)不断完善行政应诉工作制度,提高市政府及政府各部
门依法应诉的能力及水平。
(四)完善政府专职法律顾问工作机制。不断建立和完善市
政府专职法律顾问相关制度,加强对政府专职法律顾问及法律助
理的管理,合理安排专职法律顾问及法律助理的工作,充分发挥
立法顾问和专职法律顾问及法律助理的作用,努力为政府提供法
律服务。
二、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重点,加大政府层级监督力度
(一)继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
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继续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加强对全市各单位推进依法行政工
作的检查和监督。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考核制,
对全市各单位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做到日常化、制度化。加强对
行政执法单位执法案件的评查和抽查工作。督促各执法部门建立
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完善全市规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
(二)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维护法制统一。
把好法律审查关,保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发文质量。加大宣传
和监督力度,进一步向各区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宣传贯彻实
施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制度,督促其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工
作。
(三)进一步创新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方式,充分发挥行政
复议在政府层级监督中的作用。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方式。对重大、
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通过开展行政复议听证方式进行审查,切
实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工作的公信力。切实做好行政复议案件
的统计、分析工作,加强行政复议监督工作,不断改进监督工作
方式,坚持纠错与堵漏、化解与预防相结合,从源头上预防行政
纠纷发生。
三、贯彻落实国务院依法行政纲要和决定,加快建设法治政
府
(一)组织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发挥我局作为市政府法制
部门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组织各区、
市政府各部门开展国家、省、市有关依法行政文件学习宣传、政
策研究、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情况交流工作。
(二)加强政府法制研究。围绕“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服务
海南国际旅游岛”主题,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工作。以科学发
展观为指导,研究依法行政中带有全局性、普遍性、规律性和前
瞻性的问题;分析《纲要》贯彻落实的情况,研究今后一个时期
贯彻落实《纲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办
法。
(三)不断加强对四个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的指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立法工作,提高立法效率,保证立法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包括: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代起草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的工作;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颁布部门规章的工作;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参与的其他立法工作。
第三条、立法工作应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贯彻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紧密结合的指导思想。
立法工作应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急需先立、逐步完善的原则。
立法工作应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
第四条、立法工作应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五条、法制司负责综合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立法工作。
第二章、规划、起草和审核
第六条、法制司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有关业务司局报送的立法项目建议书和实际工作需要拟定部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部务会议审定后施行。
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包括立法项目名称、主要内容、起草单位、项目负责人、完成时间等内容。
各司局可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向法制司送交年度立法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包括立法名称、主要内容、负责人、完成时间及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的论证材料等。
第七条、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法制司负责组织实施,并可根据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对规划和计划提出调整建议,报部务会议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八条、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由法制司组织相关业务司局成立起草小组负责起草;部门规章由主管业务司局会同法制司成立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并征求相关业务司局的意见。
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应听取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
第九条、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应包括明确的立法目的和依据,应对适用范围、规范内容、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
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应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规范,文字简明,内容完整,并对专门词汇进行定义说明。
第十条、部门规章定稿后,由起草小组主要负责人签署,送法制司进行审核,同时应附送起草说明和有关背景材料。
第十一条、对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法制司应审核以下内容:
(一)立法依据是否充分;
(二)起草的法律草案是否与宪法或现行法律相抵触;行政法规草案是否与宪法或现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相抵触;部门规章是否与宪法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部门规章相抵触;
(三)内容是否完整、明确、具体、可行、与同一层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否交叉、重复;
(四)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
(五)结构是否合理,文字表达是否准确;
(六)与其他部门主管的业务工作有关的,是否进行过协调,意见是否一致;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审核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法制司应组织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地方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邀请专家学者参加论证修改。
第十三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应及时提请部务会议审议,并附送审文本、起草说明和审核说明。
第十四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由法制司向起草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经起草小组修改后再提交部务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由部长签署后报送国务院。
对报送国务院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由法制司统一负责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
第三章、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十六条、经国务院批准,授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行政法规和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部门规章,由部长签发部令予以颁布。
第十七条、对授权颁布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应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对有权解释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全面解释,按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程序进行;进行部分条款解 释,由有关业务司局起草解释草案,经法制司审核后送办公厅报部领导签发,以部或部办公厅文件的形式。
第四章、清理、修改和废止
第十九条、对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理。
清理工作由法制司负责并组织有关业务司局进行。
第二十条、经清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应当进行修改。其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向原机关提出修改建议。
(一)所规范的部分内容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变化不相适应的;
(二)所规范的部分内容与新颁布的高一层次或同一层次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抵触的;
(三)制定颁布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机关认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需要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由法制司商有关业务司局提出建议,报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其中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应向原机关提出修改建议,经批准后按代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的程序进行;部门规章的修改,由主管业务司局会同法制司进行。
第二十二条、经清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应当废止。其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向原机关提出废止建议。
(一)所规范的内容已不适应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变化的要求;
(二)已被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取代;
(三)调整对象已经消失;
(四)有效期届满;
(五)制定颁布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机关认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条、需要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由法制司商有关业务司局提出建议,报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属法律、行政法规的,报请原机关予以废止;属部门规章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予以废止。
第二十四条、修改或废止授权范围内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令或决定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对我国拟加入、解除或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由国际合作司提出建议,会同法制司组织论证后,拟文报部领导审批,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国务院。
第二十六条、部外来函征求与我部业务有关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的意见,由法制司征求有关司局修改意见,经综合审核后报经部领导同意,以部或部办公厅的名义予以函复。
关键词: 人力资源 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 规章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我国的劳动关系开始出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劳资纠案件纷逐渐增多。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所产生的争议。在我国,劳动争议通常是指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一、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劳动合同管理存在漏洞
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那些长期放假职工、停薪留职职工、自谋出路和下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和签订与变更都成了问题。而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中,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现象更是大量存在。
就合同形式而言,虽然《劳动合同法》已经颁布实施3年,但是口头形式的合同仍然屡禁不止。那些内容不全面、含义不清、缺少细节约束的合同,只注重用人单位利益,只强调劳动者的义务和处罚条款,甚至违法的抵押合同仍然存在,等等。
就履行合同方面来讲,合同履行的原则要求全面履行、实际履行,但是实践中不依法、依约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大量存在。在劳动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但是实践中不予兑现或随意变更兑现条件、订立合同所发生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屡见不鲜。
2、企业规章制度存在问题。
不少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规范,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征求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一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不合法,不合理,也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建立、调整、修订企业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致使一旦发生争议,甚至在制定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时无合理程序,导致规章制度自相矛盾,从而引发劳动争议企业无法得到法律支持。以罚代管、以罚代教大量存在。对于职工的错误,企业有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的权利和义务,但有些企业忽视对职工的批评教育程序而对职工进行辞退、除名或解除劳动合同。
3、人力资源管理存在风险
企业内部人事上的风险最显著地体现在劳资冲突上。究其原因,一是由于我国工会力量薄弱,二是由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劳动争议处理重视不足。
在企业和政府之间虽然有着工会力量,但我国的工会体制不健全,经济不独立,而且部分企业甚至未建立工会,这些根本无法起到工会的本质作用――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而企业主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有法不遵,有制不依。地方政府注重为投资者提供优惠条件,忽视了劳工权益的保护,片面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些问题就严重造成了劳资冲突。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缺乏预防劳动争议的知识与技能,在劳动合同管理和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方面多存在缺陷。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劳动争议处理重视不够,缺乏处理劳动争议的经验,也是影响劳动争议有效预防的重要原因。企业没有投入足够的资源进行劳动争议管理的研究,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在劳动争议管理上缺乏足够的培训,使得许多本来不该发生的争议因此发生,也使得劳动争议发生时,企业疲于应付,败诉率居高不下。
二、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改进意见
1、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针对上述问题,第一,企业要实行劳动合同的全面签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与所有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前,应遵守《劳动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协商一致后,再按规定程序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摆脱违背真实意愿的合同签订;第三,加强劳动合同履行过程的程序管理。在合同变更时要遵守劳动者意愿,进行协商、解除和续订时,应及时履行必要的文字程序,企业裁员时要经过工会同意。
2、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
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保障企业合法有序的运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劳资纠纷;保障企业的运作有序化、规范化,降低企业经营运作成本。防止管理的任意性,为企业管理者与员工创造规范有序的工作环境;制定和实施合理的规章制度能满足职工公平感的需要。优秀的规章制度通过合理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设置,可以使职工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和努力的后果,调动工作积极性。它也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补充完善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一,增强部门建设,应设置专门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体系。这样可以减少因事务繁重所致的根本无暇顾及而导致的规章制定差池。第二,完善程序性规章制度的编制方法,增强可操作性。靠喊口号而设置一个华而不实的制度,不但不符合企业的发展情况,而且不方便操作。必须从企业和员工的实际出发,分层次、分阶段地制定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不断地更新和修改旧的规章制度。最后,建立员工参与制定规章制度的机制,汇集员工的经验和智慧,促进规章制度顺利执行。
多听取职工的意见,让员工积极地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这样可以使制定出来的制度更具可行性。同时保证企业依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根据实际制定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如,考勤制度、工资分配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奖惩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考核聘任制度等。
3、进一步普及法律知识
企业法制观念淡薄,为解决职工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的问题,企业应对职工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了企业的培训义务,如劳动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企业规章制度的学习、自身权利和义务的学习。加强在法律法规有所调整的情况下的培训,可以起到有效的争议预防作用。为解决职工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问题,企业应对职工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对此企业应在人力、财力及时间上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提供支持,舍得投入。
4、合理合法处置违纪职工
在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违纪职工处理已逐渐成为热点和难点问题。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应当树立程序优先的理念,特别是在处理违纪职工时尤为重要。做到有理有据尊重事实,同时应当抓住员工心理,针对性地处理问题。同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不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如加强与地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关系管理、跟踪同行业内有关劳动争议发生的情况、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专家的关系管理等,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借鉴他人经验,积极预防劳动争议。
参考文献:
[1]林波、我国劳资矛盾和劳资冲突的产生及对策[J]、企业法规之窗、2005,(5)、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机制
高等教育从规模发展转变到稳定规模、提高质量的内涵发展的道路上,学生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新一代大学生的入学带来新的挑战,学生工作如果还固守原来的管理理念必然会带来许多的问题。从科学发展观来看核心是以人为本,对于高校而言就是要以学生为本,而现在还有不少学校学生管理主要是命令式的,学生管理者具有绝对的权威;管理理念应注重过程,而至今仍有很多高校是以“结果管理”为目标的学生管理理念。规章管理制度没有及时更新,跟不新一代大学生的要求,有很多方面没有相应的规范制度。所以,要加强新时期高校的学生管理机制应从以下两大方面着手:
一、建立科学的学生管理机制,强化管理队伍建设
(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建立“以学生为本”的科学管理机制。人是教育的基础,也是教育的根本。一切教育必须以人为本,这是现代教育的基本价值。所以,我认为高校应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管理核心理念。要实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管理核心理念,就要尊重青年学生,尊重他们的人格,尊重他们的个性,尊重他们的基本权利和责任。管理是引导,不是去左右;管理是影响,不是去支配;管理是感染,不是去教训;管理是解放,不是去控制。以学生为本是对学生人性的唤醒和尊重。真正的管理是以学生为本的管理,让学生体验学校生活的美好,体验学习成功的快乐,体验同学间友谊的纯洁,通过各种教育活动培养他们积极的人生态度、鲜明的价值判断、丰富的思想体系。学生管理要高度关注学生的自由、幸福、尊严和终极价值,用全面发展的视野培养全面发展的人。学生管理要体现人文关怀和道德情感。无论现代管理手段多么先进,都不能否定面对面的教育工作;无论现代传媒多么发达,都不能代替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交流融合;无论各项制度多么完善,都不能忽视人文关怀和道德情感。现代管理要用真理的力量、人格的力量、道德的力量、情感的力量,将外在规范要求内化为思想品格。学生管理工作要认同学生在学校的主体地位,了解他们,尊重他们,为他们服务。准确把握学生的思想脉搏,不仅要掌握学生的群体特点,还要关注学生的个性特征。不仅要把他们看作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还要把他们看作能动的、有创造力的行为主体,真诚关爱青年学生健康成长,坚持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从青年发展需求出发,把职业发展、心理健康、帮困育人作为人生指导的重要内容,把教育着力点从消极防范和控制转向积极引导和真诚服务上来改变传统学生管理者高高在上的姿态,从以教师为中心的模式转变为以学生为中心,充分肯定学生的优点,给予学生相对自由的空间发挥其自主性和创造性。
以往的学生管理主要是命令式的,学生管理者具有绝对的权威,而现阶段“90后”大学生具有强烈的参与意识,喜欢竞争且个性独立,他们希望被尊重,不喜欢被强迫接受某种观点和理论,根据这些特点应该提倡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学生管理者应担当指导者的角色,引导学习和工作的方向,并且在其过程中给予提示和警告。
(二)加强学生管理队伍建设。高素质的学生管理人员是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也是学生管理工作是否顺利有序进行的关键。在加强学生管理工作方面,要严格要求学生管理者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工作职责,建立完善的工作监督体系;还要做在工作、生活上关心他们,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同时要大力加强学生管理者的培训和学习,经常安排他们参加各种业务培训活动,提高业务水平。
二、规范管理,完善规章制度
(一)规范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是关键。目前,高校的规章制度一般都是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审查,经校长(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公布施行。因此,规范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涉及起草、审查、审议与决定以及公布等诸多环节。
首先,起草工作最具基础性,对于保证规章制度草案的质量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在起草工作开始前,起草部门应当对拟起草的规章制度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学校也应按期编制计划。只有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各方面条件都比较成熟的规章制度项目,经批准并列入计划后,才能开始起草工作。立项程序的设置,对于事先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在审议和决定阶段,必须明确规章制度草案须经校长(院长)办公会议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必须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同时,还应当允许教职员工和学生查阅、复制或者摘抄已经公布施行的规章制度,并且建立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
(二)对规章制度的解释和适用进行规范,是规章制度实施的保障。严格地讲,规章制度的解释应当遵循“谁制定,谁解释”的原则,即由制定主体——高校负责解释。有关职能部虽然负责了起草工作,但却不是该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不享有解释权。以往,高校的规章制度大都规定由起草部门负责解释,这是不规范的。因此,规章制度,特别是需要对新情况明确适用依据和作补充规定时,应当由学校负责解释。当然,在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规章制度的问题,一般仍由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处理。
规章制度建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新时期,我们的首要任务是在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适用与解释等各个环节都及时地建立起相应的制度性规范。其中重点应集中在建立重大事务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议事、决策与监督程序,以及逐步建立健全学生纪律处分程序和学生申诉机制,以创造体现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
(三)从学校的实际、学生的实际出发,把学生管理的内容和要求体现在管理的各项制度中,使学生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受到潜移默化的教育。同时根据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做到与时俱进。在具体的管理工作中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告诉学生学生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让学生懂得怎样为人处世,在校园内营造良好的学习、实践、创新的氛围;同时将解决学生的实际问题放在首位,在管理工作中学生不论在学习还是生活中的出现的问题能够积极有效的解决,通过问题的解决使学生对学生管理工作产生信任感,愿意积极配合学生管理工作,同时还能够促进学生管理工作的发展和进步。不断跟随学生的时代变化,及时跟新换代各种规章制度,规范管理,使高校的管理更加贴切和符合新一代大学生的要求。
参考文献:
[1]陈孝彬、教育管理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2]章荣琦、论以人为本的我国高校教育管理[j]、现代管理科学,2004(12);
[3]杨慧、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问题与对策分析、山东省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7,(5):45-47;
[4]董则方、“以人为本“是大学办学的第一理念、中国高等教育,2002;
关键词: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7、069
1 中小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
对于任何企业而言,其最关心的就是企业风险问题以及利益问题。企业风险大致可以分为商业风险及法律风险两种,从某种意义上讲,商业风险也是法律风险,还有相当一部分商业风险最终就是通过法律风险体现出来,从这一角度分析,对于企业而言,法律风险是其经营管理过程中最为常见、发生率最高的一大风险,如不客观、全面分析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及应对措施,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甚至会使企业面临倒闭厄运。
以风险的来源为依据,可以将中小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划分为外部环境法律风险以及企业内部法律风险两大类,其中,外部环境法律风险主要指的是因企业所处的社会环境、政策及法律环境等因素而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具体指公司自身设立、内部运营过程中伴随而来的风险。相比于外部环境法律风险,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企业自身能够掌控的,所以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防范的重点。
对于广大中小企业而言,所面临的劳动管理法律风险大致可以归结为以下几方面。
1、1 制度缺失导致的劳动管理法律风险
相关制度规范不严谨、不完整或者不规范,从而导致的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实践中具体表现为:(1)所制定的部分劳动规章制度由于法律效力欠缺而不能作为对劳动争议类案件进行处理的法律依据;(2)所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本身存在与现行法律相冲突之处,而导致企业民事赔偿责任;(3)企业没有依法制定劳动规章,使得劳动争议出现时无章可循;(4)所制定的劳动规章程序不公开、不合理,不合理的程序多表现为缺少劳动者的参与,因此制定出来的规章往往难以为众多劳动者接受,造成执行困难,难以发挥劳动规章应有之义。
1、2 机制缺失导致的劳动管理法律风险
(1)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劳动合同管理,有必要从企业实际出发,设置专门的内部劳动关系管理机制,否则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集体合同、劳务派遣以及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由于缺乏专业机构及人员把关而使企业面临风险;(2)目前不少中小企业并没有依法设置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缺乏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使得大量劳动争议没有有效的疏通机制调解途径,最终导致劳资矛盾激化,增加争议解决成本;(3)企业没有建立起集体协商制度,使得众多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难以集中反映自己的心声,劳动者相关权益被侵害时,无法得到及时、便捷的帮助与救济。
1、3 执行不力导致的劳动管理法律风险
在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实践过程中,普遍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企业尽管已经制定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例如违反相关规定向企业新招纳的员工收取各种名义的押金或保证金。此外,执行不力还体现在企业规章制度的执行主体不合格与执行程序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形。
2 中小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的防范应对措施
2、1 制定并完善规章制度
对于广大中小企业而言,要想有效控制劳动管理法律风险,当前的首要任务就是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及现实需求出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科学可行的规章制度,并结合具体的实践情况对其进行及时改进与完善。企业劳动规章具体指的是企业依据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在企业内部范围内应用的,主要围绕企业劳动过程的组织及劳动管理的具体实施等相关事项所制定的规则。以交易活动参与方在主观层面所受的影响为依据,大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依托于劳动主观赞同意愿所构建起来的契约规范的约束,是“契约规范说”的主张;一类是依托劳动规章固有的法规范的性质而对劳动者施加的约束,与劳动者的意志同意与否无关,是“法规范说”的观点。
纵观当前我国广大中小企业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方面所存在的法律风险,之所以会产生这一系列风险,一大主要原因就是中小企业没有对这一问题予以足够的关注和重视,没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及现实需求、科学可行的规章制度,这一行为本身就不符合现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各个企业,不论规模大小,都应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内部规章制度,这既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重要权利,同时也是企业应当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法》还分别从实体及程序两个层面做出具体规定,规范企业制定劳动规章的内容、程序、权限等问题,这将企业规章的制定纳入了法治轨道、对依法制定出的企业规章赋予了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广大中小企业首先应当从思想观念上对依照法律法规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及必要性有充分的认识,立足于企业实际情况,设置有关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的实施细则,从一定意义上讲,这就是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法,并确保将其真正落实到位。以此为基础,积极调动企业劳动者广泛参与制定过程,制定出反映劳动者诉求、符合企业与市场发展需要、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相协调一致的企业规章。
2、2 设置并改进各种机制
首先,鉴于劳动合同管理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各中小企业应立足自身实际情况,结合自身发展需求,设置专门的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管理部门,如果对此需求并不大,也可以根据具体需要,指派专业管理人员即可。企业所设置的劳动关系管理部门或者指派的专门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人员,在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方面应具有独立性,以企业劳动关系专门管理者身份存在,直接对企业决策机构负责。如果企业自身能力允许,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对于规模有限的小型企业而言,可以采取与律所等具有专门法律知识的机构采取外部合作的方式进行劳动管理。企业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切实把控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关系,严格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为依据,及时、规范的开展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续签、变更、终止以及解除等相关法律事务,提高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抵抗能力与法律素质。
其次,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市场竞争激烈程度的不断加剧,广大中小企业劳动关系的复杂性程度也相应提升,然而在实践中,不少中小型企业并没有成立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无法及时对劳资矛盾进行解决,面对不断增长的劳动矛盾,尽快构建起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势在必行。调解是法律中明确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对于及时处理企业劳资矛盾、协调劳资双方关系、维护社会安定、带动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帮助、引导广大中小型企业设置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组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于中小型企业密集区域,要在当地政府部门的积极配合与协调之下,积极开展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及完善工作。
最后,在企业内部搭建劳动矛盾沟通协调机制。对于广大中小型企业而言,劳资矛盾不可避免的存在,解决劳资矛盾的最基本,同时也是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尽快构建起制度化的沟通协商机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稳步推进,劳资双方之间在利益方面联系的紧密性程度也相应提升,只要双方开展深入的交流、沟通或者是有效的谈判机制是能够处理好劳资矛盾与冲突的。在广大中小企业当中构建起有效的劳资交流与沟通机制,一方面,是对企业员工重视与尊重的重要体现,另一方面,还可以在第一时间明确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
当前时代背景之下,广大中小企业搭建高效劳资矛盾协调与沟通机制,进一步开拓沟通途径,具体要关注以下几点:(1)用现代化双向沟通机制取代传统的由企业领导层向下属命令的单向沟通机制,确保企业领导层在向其下属命令的同时,下属可以有足够的方式与机会向上级进行意见反馈,维护企业领导层与基层之间沟通与交流的顺畅性,确保企业劳动管理工作中的动态及有价值的信息可以及时准确的传递给企业领导层及相关决策层。(2)积极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交流与沟通。在中小企业内部构建交流沟通机制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企业管理层与各部门主管、部门主管与基层员工、管理层与基层员工以及基层员工相互之间开闸全方位、多角度的交流沟通创造便利条件,让员工真正感受到自己是被企业所尊重和重视的,企业管理层是愿意倾听员工心声并且鼓励员工积极提出自己的意见与建议的;对于企业管理层而言,这种交流与沟通机制也是极具价值与存在必要的,有助于管理层及时准确的获取企业在劳动管理方面所存在的不足与动态信息,为决策的科学性及准确性提供有力支持与保障。(3)注重发挥劳动者集体协商机制的完善。相对于资方,广大劳动者在现实中常处于弱势地位,地位的悬殊往往不能保障协调、沟通机制的有效发挥,并且劳动者分散的诉求难以统一。因此,注重劳动者集体协商机制的完善,发挥劳动者团体的力量,平衡与资方的力量对比,协调统一劳动者诉求。
2、3 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
针对当前中小企业劳动管理实践当中所普遍存在的执行不力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将企业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真正落实到位;组建专门的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具体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完善、合理的惩处机制,发现存在违反相关劳动管理规定、企业规章的行为,要及时给予惩处,加强企业规章的法律地位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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