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涉税风险(精选8篇)

时间:2023-07-13

建筑业涉税风险篇1

关键词:新能源发电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措施;具体分析

随着节能减排政策的落实以及绿色经济发展理念的不断深入,国家加大了对新能源企业的扶持力度,旨在优化我国的能源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污染状况,降低污染物的排放,从而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由于市场经济制度以及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各级税务机关也都加强了新能源发电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对发电企业涉及的巨大税款金额进行管理。这也需要新能源发电企业提高自身的税务管理水平以及法律应用意识,严格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缴税以及合理避税,建立起规范的会计审查体系以及税务处理部门,解决企业税务管理中的不足之处,提高企业的税务抗风险能力。本文就新能源发电企业税务风险识别及防范措施进行探究。

一、新能源发电企业税务风险的含义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这一切都是建立在资源能源高度消耗以及生态环境污染破坏的基础上的,为了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降低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实现节能减排的战略目标,国家大力支持新能源发电企业,旨在优化我国的能源结构,改善生态环境污染的状况。这就使得新能源发电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数量呈直线上升,也加剧了新能源发电企业之间的竞争,个别企业为了保持企业自身的竞争优势,提高企业的经济收益,做出了偷税、漏税的行为,一般而言,企业税务风险就是指企业涉税行为没有正确的遵守税法的规定,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规,未缴纳或少纳应纳税款,导致补罚税款、加收滞纳金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其二是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为不能准确适用于税法,没有充分利用相关的优惠政策,多缴税款增加了企业的支出,降低了企业的经济收益。

二、增强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的重要意义

税务风险的种类繁多,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企业应当对税务风险进行合理预测、评估、规避和化解,加强对税务风险的管控。1、积极进行税务风险防范,有利于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及时发现企业税收管理中的问题有利于企业投资决策、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并为组织设立形式提供参考,合法降低企业的税负,在节省企业税收的同时提高企业得经济效益。2、积极开展税务风险防范,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由于不遵守税法的相关规定而遭受税务机关的处罚增加了企业的成本支出,也是企业税务风险中最主要的一种,积极开展企业的税务风险防范,有利于企业严格规范税务加纳行为,并充分利用优惠的税收政策,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3、积极防范税务风险,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企业信誉损失。税务风险的出现不但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支出,同时会影响企业的良好信誉和声誉建立,一旦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漏税,就会对企业的商业信誉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损害企业的商业形象,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4、积极的税务风险防范,有利于避免企业优惠资格的丧失。通过积极的税务风险防范,可以避免企业相关人员收到刑事处罚以及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与开票资格和税收优惠政策享受资格的丧失。

三、新能源发电企业中主要税种存在的税务风险

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推动了企业管理结构的调整和完善,尤其是新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成本核算在营改增后更为简便,主要涉及的税种包括增值税及附加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而主要可能涉及税务潜在风险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及附加费、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1、增值税以及附加税。增值税和附加税主要是对基建项目而言,原有的税收政策使得建筑安装发票不可抵扣,而在将建筑安装业内纳入营改增范围后新旧项目交替,简易征收与一般征收方式的选择直接影响到了投资成本的高低进而影响到企业的经营利润,在营改增政策下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增加进项税务抵扣便是主要的涉税风险。2、企业所得税。随着营改增政策的不断深入,企业的投资成本较之以往明显下降,如何选择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年份,就直接关系到企业所得税税负承担。不仅如此,新能源发电企业大多采用不同地区成立不同法人单位进行新项目建设,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同法人单位之间的资源调配打破了原有人事的归属,甚至于有些单位在新建期间可以不设置管理人员,无工资薪金支出,这就涉及同一控制下关联劳务交易问题,这些都是潜在税务风险。3、房产税。新能源发电企业的经济效益主要依靠于电量销售,即通过发电企业规模扩大以及项目建设的数量增多,以投资开发新项目作为发展的主要途径,建设周期通常在1-2年,即可进行预转固处理,由于预转固是打包计入一项总资产,涉及房产税的房屋建筑物,未单独列示,如何确定房屋建筑物价值是为涉税风险之一。4、土地使用税。新能源发电企业的主要受益在于电量销售,通过开发和建设新项目,通常而言电力企业基础设施规模较大,占地面积较广,土地使用的税务便是主要的纳税种类,土地使用的面积也是土地使用税确定的标准,也是涉税风险之一。5、契税。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新能源发电企业获取土地使用证书的前提条件便是缴纳契税,缴纳的实践以及计算依旧的确定都是税务风险的主要涉及内容。

四、新能源发电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和应对措施

1、加强新能源发电企业成本的管控,规范纳税流程。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新能源发电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和紧张,为了保持自身的市场竞争优势,规避税务风险,各企业纷纷加强了工程造价的预算和进度管理,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纳税方式,同时严格规范税务管理流程,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要尽可能的取得专用发票,扩大抵扣金额,同时也要加强增值税电子发票的管理,设置台账,避免电子发票重复入账。2、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流程。除按照实际的各项成本费用外,对于共享和借用的人员、车辆以及各项支出,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核算:按照人员归属单位发放工资、薪酬及列支其他支出,如出现一个法人单位代管另一法人单位建设项目情况,可以采用签订代管协议,支付管理费方式,而人员所有费用由原单位承担,既可以解决被代管单位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问题,也可以解决人员费用承担问题;车辆使用也可以采用同等方式,签订租赁协议,车辆各项支出由原单位承担,而被代管单位以支出租赁费方式支付车辆费用。3、房产税的风险防范,可以借助造价部门及中介造价机构测算房屋建筑物价值,作为缴纳房产税依据。4、土地使用税的风险防范,按照土地使用证核发面积,落实好所属地区分类既定单位税额,计缴土地使用税。5、契税风险防范,契税缴纳时间应为土地出让金缴纳后,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企业可以安排好时间点,如可以在办理土地使用证前计算缴纳即可,避免资金垫付降低资金成本;另外,契税计税依据为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应按照规定准确确定计税依据缴纳契税,避免少缴多缴情况发生,尤其是划拨取得土地,无论其是否缴纳相应补偿费,由于土地权属不发生变更,均不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建筑业涉税风险篇2

关键词:建筑业 “营改增” 税负影响 对策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税负的影响

建筑业“营改增”后,实际税负主要取决于两个主要因素――税率与抵扣项金额。营业税时代,税务局重点监管的主要是营业收入是否缴税,每个环节都征收,出现了重复征税现象,而支出环节的税款流失却很难监控。在“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体系中,所有流通环节都需要对购销抵扣后的增值额纳税。从理论上讲,虽然“营改增”后税率提高了,由于每个环节只对增值额纳税,税负将降低。但是,实际操作中因复杂因素使许多进项无法抵扣导致税负增加。

(一)税负增减方面的具体影响

建筑业“营改增”对EPC总承包建筑企业来讲,E部分,即设计部分,增值部分要缴纳6%的增值税,虽然设计部分增值率较高,但是由于体量小,这部分税负比“营改增”前较轻。

对于P部分,即采购部分,对于增值部分要缴纳17%增值税,但因部分采购进项税税率为13%,考虑到有部分无法抵扣,综合税负与原来基本持平。

对于C部分,即施工部分,对人工成本的抵扣会带来较大影响。就现行增值税税法规定,人工成本支出不能进项税收抵扣,此项成本要计算在纳税的增值额内。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对建筑成本支出比例进行分析发现,人工成本费占到总成本的30%左右。除了人工成本外包差额纳税部分可以抵扣外,其人工薪酬包括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等不存在进项税支出,这部分销项税11%部分金额需全额上缴税务机关,与之前的3%营业税相比,大大增加了企业税收负担。

另外,施工部分中的砂石料、填土和青苗补偿等成本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即使可以通过税务局代开专用发票,随即对方将增加价格而增加成本。

如果仍然按照原来的经营模式和合同模式,会存在混合销售和兼营嫌疑,导致从高计征增值税,将更加加重税负。

(二)在投标报价中的具体影响

建筑企业一般通过计算工程量和定额单价来确定投标价格,而增值税的计算涉及到上游的材料采购以及下游的收入,所以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后,由于企业在施工中无法精准的计算进项税额,使得企业建筑工程要上交的增值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如果报价中测算的增值税低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将会降低企业的利润空间。

(三)对纳税义务具体时点的影响

建筑业企业实行预付款项制度,这就要求企业进行工程款的预估。由于建筑工程不仅生产经营环节导致成本变动,其设计环节的精准度也会实现价格的差异,而设计环节,对于不同类型的建筑和施工条件,要做出针对性的设计,造价有很大差别。施工过程也不会按照设计环节的设计原封不动的进行,施工受到很多意想不到的因素影响,这也加剧了工程预估的难度。加之建筑工程在开展计量工作的过程中,通常会引入专门的审计机构,其审计程序众多、冗杂。另外,建筑类企业上下游间相互拖欠工程款是很普遍的现象,“营改增”后,增值税增加,这对纳税时间确定有更高的要求和更大的影响。

(四)建筑业“营改增”前后企业税负变动情况

从理论上讲,建筑类企业在“营改增”后,应该是达到企业税负减少,利润增加的效果。但是,理论和现实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果完全按照过去的经营模式和环境测算,“营改增”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根据对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2016年所有项目因“营改增”进行的效益测算看,对原预算收入规模150亿元,利润规模8、5亿元的企业,“营改增”后收入将减少3亿元,利润减少5,000万元,分别减少2%和5、88%。如果不考虑老项目给予的征收3%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收入和利润减少幅度会更大。

二、建筑业“营改增”后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

(一)增值税税率较营业税税率偏高

影响实际税负的两个主要因素是税率与抵扣项。首先,先前实行的营业税的税率为3%,而增值税的税率为11%,因此,建筑业“营改增”后税率增加了8%,虽然计税基数发生了改变,这仍是造成建筑类企业税负增加的直接原因。其次,高达88%的企业出现税负增加的情况,建筑类企业涉及的业务种类和环节都很多,其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也不尽相同,但是现有税法规定对建筑类企业不同劳务和生产环节按相同增值税税率收取,并没有做到不同环节不同税率。虽然可以将EPC总承包企业的合同进行拆分或分开核算,启用不同的税率,但是,因存在很大部分进项无法抵扣导致税负增加。

(二)取得增值税抵扣专用发票存在困难

1、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户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困难

生产资料成本占建筑类企业总成本的比重很大,而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户往往可以以更低的价格提供原材料,因此建筑类企业常常出于成本的考虑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为采购点。但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是提供税率3%的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这就造成建筑企业抵减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障碍。

2、生产环节复杂导致进行增值税抵扣环节的“不确定性”

建筑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横跨时间较长,容易影响委托方支付企业材料款的及时性,导致材料供应方不能及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企业,导致影响企业进行增值税抵减,企业提前多交增值税,使后面的进项税无法抵扣。

3、固定资产购买的增值税抵扣具有局限性

建筑施工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使用较长时间和用于多项目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因此企业在短期内不会有大规模购买固定资产的需求。但是根据税法规定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只能在两年内扣除,第一年60%,第二年40%,这就造成了建筑业各会计期间税额抵减的不平衡。

4、人工成本以及其他费用成本不能进行税额抵扣

建筑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30%左右,而这一部分的人工成本实行劳务分包或者用自制的工资支付凭证记录,不能进行税额抵扣。

(三)纳税时点与资金收取时点不匹配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而建筑类企业多为预收款形式,然后先施工后收工程款,有的还有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建筑类企业成本投入分布在冗长繁杂的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各环节中,这就造成投入成本与收入时间不匹配的现象。因此,建筑类企业纳税,在初期,企业销项税额远大于进项税额,而后,企业进项税额远大于销项税额,等到中后期,销项税额又大于进项税额,导致企业税负加重的同时减少了企业的现金流,对企业造成较大负担。

三、建筑业“营改增”税负增加的应对策略

(一)企业要设立“营改增”专业机构

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需要企业具有更强的应变能力,有更合适的会计、税务核算制度,要有更灵活的经营和合同模式。企业可以成立“营改增”专业小组,对小组成员进行培训,学习研究相关的政策法规,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和增值税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筹划措施,调整组织架构、完善业务模式、变更报价体系、梳理采购要求、更新制度流程,协调和管理企业的会计和税务核算工作。

(二)改变原有的合同模式和会计核算模式

为了避免出现混合销售和兼营的情况发生,要改变原有的EPC总包合同模式,对设计、采购和施工试运等业务分开签订合同,采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如果没有条件拆开合同,也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各自业务的内容和金额,分开核算分类业务的收入和成本,才能采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减少不必要的从高征税。

(三)完善专用发票的获取和管理工作

1、加强增值税发票取得的管理

建筑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应尽可能选择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完善供应商的选择机制,加强建筑合同以及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并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注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应该在合同中要求供应方到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施工和设计业务分包,尽量选用有资质的一般纳税人,确保进项税全额抵扣。尤其对砂石料等基础资料的采购,把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关。

确保做到货、钱、票的三统一,否则,会有增加增值税的风险。

2、完善合同,消除抵扣“不确定性”

企业应在签订的各项合同中明确款项的到款时间;“甲供材料”开具发票和结算流程可以变为委托方、建筑企业和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供应商给建筑企业提供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建筑企业开具同样金额发票给委托方,尽力消除取得专用发票的“滞后”以及由业主取得的不确定性。

3、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

一是建筑企业加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用机械技术代替人工老大,降低对劳动力的依赖,从根本上减少人工成本;二是国家可以考虑减少对固定资产的抵扣限制,对“营改增”之后取得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年限由2年扩展到更长期限。

(四)规范纳税时点和资金收取的匹配

为解决建筑业增值税纳税“头重脚轻”的问题,消除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不匹配的现象,企业合理筹划纳税时间,企业要在收到销售款项或业主同意付款时再申请完工签证或开具发票,此举将有可能避免企业预交税,或缩短预交税与收到税之间的时间周期,但需注意合同中付款条款的签署。需要企业全员配合实现进项税额的最大程度抵扣,避免进销项不匹配条件下税款对资金的占用,从而优化企业现金流管理。

(五)解决好过渡期的涉税风险

“营改增”的过渡期主要存在以下风险。①税务稽查的风险。税务部门对增值税的管理要求高、稽查力度大。②老项目欠税风险。由于老项目清理不彻底,存在营业税欠税的风险。③企业合同风险。由于合同没有拆分或核算不分开导致从高计征增值税风险。④货、钱、票的三不统一风险。建筑企业借用资质投标、挂靠经营中标项目,由于纳税主体和施工主体不一致,在增值税汇缴和所得税汇缴时无法核对,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建筑企业要针对上述四大风险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营改增”的衔接和制度建设。

参考文献:

[1]洪利、浅析建筑业营改增税负的影响及改善措施[J]、中国经贸,2015(13)、

[2]陈欢、试论“营改增”改革对建筑业管理的影响[J]、时代金融,2015(30)、

[3]郑坚、基于税负角度的建筑业营改增影响分析[J]、新经济,2016(3)、

建筑业涉税风险篇3

摘要:工程承包模式是当前建筑业积极推广,并已被广泛认可的一种工程建设承包模式,开始在包括房地产开发、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在内的国内建筑市场中被采用,这种新型的商业模式集合了设计、设备采购和工程建设等业务。虽然是新的商业模式,但仍属于效益比较低的建筑业,因此,需要企业探索开源节流的的有效途径,提高经济效益。笔者结合自身企业业务特点,针对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应该如何进行税收筹划,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以期对建筑业企业财税管理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字:工程总承包税收筹划合同模式

Abstract: engineering contracting mode is actively promote the current construction industry, and has been widely recognized by a project construction contract mode, began to include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large-scale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in the domestic construction market, the new business model brings together design, equipment procurement and project construction, etc、 Although it is a new business model, but still belongs to the construction efficiency is low, therefore, requires enterprises to explore the effective ways to open source throttling, improve the economic benefit、 The author bining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ir own business, to carry out the project general contracting business enterprise should be how to carry out tax planning, carry on some beneficial exploration, in order to help to tax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Key words: engineering general contracting, tax planning, contract model

EPC是“设计、采购、施工”的三个英文单词第一个英文字母的缩写(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是当前国际工程承包中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承包模式,也是在当前国内建筑市场中被我国政府和我国现行《建筑法》积极倡导、推广的一种工程建设承包模式。它是指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

由于EPC项目涵盖了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有的环节,根据税法的规定,各环节根据其业务实质适用不同的税种和税率,在流转税方面,主要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而在营业税中,由于业务项目不同所适用的税率也不同,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所涉及的工程金额较大,因此,对于税负的影响也非常大,如何对EPC工程总承包业务的涉税项目进行合理筹划是建筑企业财务工作的重心。

对于建筑业企业来说,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周期长,资产流动性较弱,良好的税收筹划尤其是营业税税收筹划会从成本和周转资金等多方面为企业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

税收筹划是企业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在守法的前提下,谋求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涉及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等环节,这种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财务管理活动的特殊性,从而税收筹划也呈现出独有的特点。结合对此类业务的认识以及对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全面理解和运用,科学合理地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将是筹划方案成功的关键。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在流转税中,建筑业存在重复纳税的风险,这也是国家进行税制改革,进行营改增的主要原因,但目前建筑业尚不在改革的范围内,因此,需要财务人员针对流转税进行必要的筹划。

总承包企业与业主方在在商务谈判期间便已是税收筹划的开始,在商务谈判阶段,所签合同模式的不同,对最终的税收筹划将产生巨大影响,因此,现结合我国当前税法有关规定和EPC工程总承包企业现状及不同合同模式的特点,对合同模式对税收筹划的影响进行分析。

1,复合合同模式

复合合同模式是当前最常被采用的一种合同模式,是从传统的建筑业合同模式延续而来的。复合合同模式是指总承包企业与业主方签订一个总的复合合同,其中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等一并在合同中分项列示。此类合同的优点是于在复合合同中能够明确约定总承包企业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领域中进度、安全、质量、环境、技术、投资等方面的总承包责任,合同相对集中统一,有利于接口管理。

在税务方面,对于EPC工程总承包项目这种新的商业模式,财务人员和税务部门往往存在不同的解读,复合合同由于将设计、设备购置和建筑安装等业务约定在同一个合同中,因此容易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存在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根据此项规定,设备销售业务不仅需要缴纳增值税,同时,也可能被认定为是安装工程的一部分而被征收营业税,造成重复纳税的损失。

可以清楚地看出,复合合同模式在商务方面规定清晰,但在税务方面有明显的缺陷,存在税务风险,因此,这也是我们进行筹划的根本原因。

2,一组平行合同模式

此种合同模式是为了规避复合合同存在的税务风险而设计,是指工程承包企业与业主方签署相互独立的一组合同,包括设计合同、设备销售合同、建筑安装合同等。此类合同在商务方面存在明显的缺点,在各个合同中无法集中统一描述总承包方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领域中进度、安全、质量、环境、技术、投资等方面的总承包责任,同时,接口多,不利于合同管理。

但是,一组平行合同的模式涉税事项最为清晰,最有利于税务风险的规避。根据当前税法的规定,一组平行合同基本上消除了混合销售的风险,相互平行各个合同分别根据其业务性质的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种和税率,各个独立的合同是纳税的主要依据,相互独立。以流转税为例,设计业务适用5%的营业税;设备(材料)销售业务适用增值税;建筑安装业务适用3%的营业税;同时,由于设备销售合同单独签订,且设备的价值不包含在建筑安装合同额内,因此,完全可以解决复合合同中设备销售业务可能被重复征收营业税的风险。

可以看出,一组平行合同模式解决了复合合同模式在税务方面的缺陷,规避了税务风险,但在商务方面难以统一约定总承包企业各方面的责任。因此,虽然一组平行合同满足了企业财务在税务筹划方面的要求,但在商务及合同管理等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仍然不是最适合的合同模式。

3,框架协议+一组子协议模式

“框架协议+一组子协议模式”是结合复合合同模式和一组平行合同模式的优点而设计形成,目的是为了在满足EPC业务的商务要求的同时又满足税务筹划的要求。“框架协议”是指总承包企业与业主方签署一份无金额的合作框架协议,在框架协议中明确工程建设的各个领域中进度、安全、质量、环境、技术、投资等方面的总承包责任,框架协议的主要作用是满足商务方面的要求。“子协议”包括有设计协议、设备销售协议、建筑安装等子协议,各子协议分别约定各项业务的金额,独立存在,子协议是企业纳税的主要依据。在合同的归口管理方面,此模式合同集中统一,便利接口管理。

此模式下,子协议是纳税的主要合同依据,各个子协议间的关系与一组平等合同的关系相似,各子协议独立存在,涉税事项清晰,最有利于税务风险的规避,消除了被认定为混合销售的风险,解决了设备销售业务重复计征营业税的风险,达到的税务筹划效果与一组平行合同的效果一样,但由于框架协议的存在,在商务方面优于一组平等合同的模式,满足企业在商务方面的运作。

通过对以上三种合同模式的分析比较可以看出,单纯从税务风险规避的角度,首选平行合同形式,但合同模式的选择需要从商务、会计核算、业务实质等各个方面综合考虑,因此,“框架协议+子协议”合同形式最适合当前的工程总承包业务,同时满足了EPC业务在商务和税务筹划方面的双重要求,这种合同模式将逐渐被越来越多建筑业企业的所采用。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试分析“框架协议+一组子协议”的模式在税务筹划方面的优势。

A化工企业欲投资新建一化工厂,由B建筑企业以EPC总承包模式承建,B企业负责整个化工厂建设工程的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等全部业务。A企业计划整个EPC总承包工程投资20,000万元,其中,勘察设计费1,000万元,占工程建设投资额的5%,设备费10,000万元(含税价),占工程建设投资额的50%,设备安装费2,000万元,占工程建设投资额的10%,厂房建筑工程费7,000万元,占建设投资额的35%,设备由B企业负责购置,设备购销差价为10%。分别测算复合合同模式和“框架协议+一组子协议”合同模式下流转税金的情况。

复合合同模式:A、B企业签订一个总的复合合同,约定该项目的全部内容。

1) 营业税:1000万×5%+(20000万-1000万)×3%=620万;

2) 增值税:10000÷(1+17%)×10%×17%=145万元;

复合合同模式下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为765万元。其中,在营业税方面1000万元的设计费适用5%的税率,其他合同额全部归为建筑安装业务适用3%的税率,设备费重复缴纳了营业税。

“框架协议+一组子协议”合同模式:A、B企业签订一份无金额的合作框架协议和若干子协议。

3) 营业税:1000万×5%+2000万×3%+7000万×3%=320万;

4) 增值税:10000÷(1+17%)×10%×17%=145万元;

“框架协议+一组子协议”合同模式下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为465万元。与复合合同模式下税额相比节省了300万元,主要原因是设备费规避了合并计入建筑安装合同内重复缴纳营业税。

税收筹划要求企业财务人员有较强综合能力,不仅需要能理解和熟练运用国家制定的各项财务和税收法律、法规,同时,需要熟悉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的特点和性质,在守法的前提下,分析探讨进行税收筹划。对于建筑业企业而言,在目前整个建筑行业效益低下的情况下,注重税收筹划,加强对政策的收集和研究,担心企业的财税管理水平,这样企业才能在纷繁多变的业务中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王伍仁,EPC工程总承包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建筑业涉税风险篇4

1、1建筑业“营改增”发票管理变化

1、1、1发票开具

我国现行建筑营业税制下,依法需纳税的建筑企业在对相关工程款项进行收取及结算时,需开具由我国地税机关负责并制作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或由地税机关代开的发票,开票对象为所需依法纳税的企业或个人。

现阶段,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发票管理等主管部门由地方税务局改为国家税务局,而各建筑企业在对相关应税劳务款项收取时需开具国家税务局统一监制印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前者在进行开具时,所建设的相关工程需得到服务接受方认证并接受后,才可开具有效专用发票,而若相关工程未得到认可则其所开的专用发票失效,需重新开具。故而针对此类问题,各建筑企业需对对方纳税资格进行合理有效控制,若为一般纳税人则可开具专用发票,而若为小规模或非增值税纳税人,一般可开具普通发票即可。

1、1、2发票收取

营业税体制下的发票若开具则其便真实合法,增值税体制下,建筑企业纳税资格的差异性对企业发票获取要求也具差异性,增值税本质为代收代付款项,其税率与营业税制下的税率均等,均为3%,但其无法抵扣进项税,因此营改增后的发票收取与之前的税制制度无明显差异,同时除此之外,一般纳税人即建筑企业还应尽可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尽量抵扣当期销项税额。

1、2建筑业“营改增”发票管理风险

建筑业“营改增”后其发票管理业务操作中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建筑企业在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一般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便需与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并于次月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但若相关建筑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上述操作,则该发票无法作为合法凭证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因此营改增税制结构改革后对建筑企业纳税、抵扣及发票管理等造成一定的风险,增值税发票易产生经济违法案件,因此在此基础上,若建筑业无法实现合理有效风险管理,易造成多类型企业管理风险产生,不利于建筑行业的有序发展。其管理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1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风险

一般而言,建筑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的发票类型主要包含经鉴定确定为伪造发票、非税务机关出售发票及作废票等类型,建筑企业若取得上述发票则会对企业整体造成巨大损失,轻则无法实现进项款税抵扣,重则承担伪造、逃税等罪名并接受法律制裁。

1、2、2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风险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具体应用时除一般功能外,还具有抵扣税额作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各企业在利益引导基础上进行虚假操作,导致发票虚开问题盛行,而若该行为一旦查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构成犯罪,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拘,若虚开发票所牵涉的数额较大或犯罪情节严重者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2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发票获取问题分析

一般而言,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其进项税发票项目内容主要包含与企业生产经营具有一定相关性且用于非集体福利等的相关内容,而抵扣范围主要包含建筑企业在项目施工中所包含的材料及其他资源设备等,目前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已逐渐开始处于良好发展状态,但相对于建筑业而言,其他可向建筑业提供相关产品及服务的行业其增值税应税范围并未实现完整性建设,因此导致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购买的相关设备及材料难以实现所有进项税发票获取,除此之外,增值税应税供应商规模具有较大差异性,除较大规模应税供应商外,同时存在小规模纳税人及个体工商户供应商,因此导致我国建筑企业各进项税发票获取问题逐渐凸显。

2、1建筑施工材料及工程项目难以获得进项税发票

一般情况下,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所需基础建筑材料如沙、石、土等多由小供应商提供,或由河床直接获取进行施工现场现货交易,因此在此类情况下所获取的发票多为普通发票。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其所涉及的工程项目一般均具有分散性且在财务管理业务操作中缺乏一定的有效管理,基层增值税发票索取人员对相关增值税发票问题缺乏及增值税抵扣原理等问题缺乏合理性认知,因此一般为节省开支,而不开发票,除此之外,在获取专用发票后,发票信息等资料由于缺乏完善性,因此导致认证无法通过,难以实现抵扣。

2、2发票抬头及企业名称不符

一般情况下,大型企业在进行材料等采购时,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可有效降低采购成本。为减少资金支出,一般则采用集团公司集中采购形式并根据其各成员企业应用的实际情况对相关材料成本予以列支,在此情况下,完成采购合同签订的主体为集团公司与供应商,因此其所获取的增值税发票抬头则为集团公司,导致企业发票抬头及企业名称不符问题出现。

3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发票管理措施

3、1加强专用发票各影响因素考虑,合理获取发票

建筑企业在操作中多存在专用发票无法抵扣问题产生,针对此类问题,各企业应结合自身企业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供应商成本节约效应及无法抵扣进项税的税负增加效应,在此基础上,以企业支出最优化为主,合理获取发票。

3、2保证发票抬头与企业名称相符

针对上述所现发票抬头与企业名称不相符问题,各建筑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其一,针对建筑企业在建设施工中所应用的材料由集团公司统一购进的问题,可采取统一洽谈,分别付款形式实现操作,如在材料购买洽谈阶段,可由集团公司进行操作,而在签订合同及付款阶段则可采取分开操作形式,保证发票抬头与企业名称一致;其二,建筑企业与甲方在材料供应期间,可约定甲方选择材料供应商及材料价格,后由建筑企业进行相关款项支付[5],而发票抬头可以相关建筑企业名称为主,从而在保证材料质量,节约开支的基础上解决企业发票抵扣问题。

3、3加强建筑企业内部财务人员综合素养提升

建筑业涉税风险篇5

关键词:土地一级开发;企业财务;涉税问题;方法对策

引言

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质量显著提升,土地一级开发实践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性因素,使涉税问题处理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与考验。当前形势下,必须宏观审视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涉税处理现状,准确把握涉税问题的处理技巧与方法,切实规避税务风险。本文就此展开了探讨。

一、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分析

土地一级开发是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约束范围内,由政府相关部门或委托相关企业,对国有土地资源进行统一征收和管理的特定行为与活动,使目标土地区域由“生地”转换成为“熟地”,满足土地出让条件,为土地资源的后续开发利用奠定坚实基础。长期以来,国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土地一级开发业务的创新与实施,在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政策制定、一级开发流程优化、土地利用总体成效评价等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为高质高效地开展土地一级开发提供了基本遵循与方向引导,在国有建设用地储备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现实成就,为新时期激发国有土地资源潜力注入了强大动力与活力。同时,广大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同样在创新开发模式,优化开发流程等方面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与探索,效果显著,使土地一级开发的“政府主导”和“资金密集”等特征进一步凸显,极大程度上满足了城市建设与经济发展对土地资源产生的强烈需求。在上述背景下,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所面临的涉税问题也开始逐渐浮出水面,只有及时有效、科学合理地采取涉税问题处理策略,才能确保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实现未来长远发展。

二、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涉税处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1、土地一级开发模式不清晰在当前经济发展环境下,土地一级开发模式多种多样,实践应用最多的模式为总包方式及收取固定开发收益方式,上述不同的开发模式在执行规范、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需要区别对待。纵观当前土地一级开发模式实际,普遍存在着模式应用不清晰,对土地一级开发所涉及的土地、税收、收益等资源要素把握不准,在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下,依旧沿袭传统保守陈旧的土地一级开发思维模式,僵化固化的一级开发思维观念根深蒂固,阻碍着新时期土地一级开发活力的进一步释放,各参与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协调不到位。

2、土地一级开发措施欠合理,高成本和高风险问题突出随着现代土地资源开发利用节奏的不断加快,土地一级开发实施行为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性因素,部分影响因素属于隐性化要素,存在潜在的实施风险,辨识与控制难度较大,只有采取科学合理的土地一级开发措施,才能将相应的风险控制在允许范围内。实践表明,部分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由于相应的措施不合理,导致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收益负担过重。以总包方式为例,在企业资产中形成了大量无效资产,竣工结算需要计提折旧,诱发收益负担过重问题。同时,部分土地一级开发涉及民生工程,对工程工期要求较高,无法按照当时纳税筹划测算节点实现。

3、涉税处理及筹划中未充分发挥政府税收优惠政策在当前土地一级开发领域,尽管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制定并推行了诸多税收等优惠政策,但由于部分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对相关优惠政策了解不足,所掌握的税收等优惠信息相对滞后,在涉税问题处理中缺乏针对性,难以明显降低土地一级开发企业的税务压力。同时,在涉税处理及筹划中,即使企业采取了设立项目公司或者新立公司的形式,但却未能充分发挥其应用优势,难以有效运用税收优惠额度以达到科学降税的预期目的。

三、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涉税问题研究

随着“营改增”改革工作的持续深化推进,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涉税问题的应对处理显得愈发重要。在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中,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所涉及到的税种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中的“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和“平整土地”;二是现代服务,现代服务下商务辅助服务里的经纪服务。上述两个税种与现代土地一级开发密切关联,在涉税问题处理中,应形成具有针对性的方法与策略,以全面防范化解相关涉税风险。

1、适用税目分析(1)应该适用的税目。全面准确把握土地一级开发企业的应适用税目是妥善处理其涉税问题的基础与根本,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科学合理地制定涉税问题的处理应对策略与方案。对于政府委托模式的土地一级开发而言,企业所要承担的职责及所享有的权限相对明确且清晰,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土地开发行为进行兑现落实即可。而对于以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为名义开展土地一级开发的行为模式而言,由于其涉及土地手续、立项审批、征地补偿等诸多工作,在土地验收合格后再行收储和出让,因此在取得土地出让金后,需要对企业代付的土地一级开发成本进行返还,所适用的税目相对较多,需要区别对待,统筹处理。(2)不能适用的税目。在分析研判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时,同时需要对建筑业、销售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作出甄别,以掌握土地一级开发所不能适用的税目。一方面,土地一级开发企业不能适用“建筑业”税目,这是由于建筑业涉及实际建造服务,需要配置相关资源要素实施建筑建造行为,而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并不涉及上述业务类型,尽管其囊括了规划办理、资金筹措等业务,当却将建筑服务委托给其他单位组织实施。另一方面,不能适用“销售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税目,土地一级开发各项工作完成后,需要在相关标准与规范的约束下进行验收,对土地权属、规划条件等予以定性,之后再行收储或出让,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并未获取到土地使用权,因此该过程中的“销售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税目不适用。

2、计税基数的确定计税基数是决定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应缴税额的关键所在,计税基数确定的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缴纳税额的高低。在现行税制条件下,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按照固定报酬“差额”纳税,在增值税政策及相关实施细则等方面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所实施的业务应按“差额”纳税的方式处理,即只将土地一级开发企业从政府收取的固定报酬作为计税基数缴纳增值税。随着当前土地一级开发要求的不断提高,加之税制优化改进趋势的凸显,土地一级开发企业计税基数的确定方法更趋合理化、规范化。

3、混合销售还是业务兼营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活动中,相关流程与步骤较多,比如代为办理规划等前期手续、融资、征地拆迁及市政建设等,但这并不能作为混合销售或兼营的依据,仅可根据税制要求执行税务操作。在国家“营改增”相关政策要求下,“兼营”更多情况下代表着不同类型、不同目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销售行为,而土地一级开发并不涉及。混合销售即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该行为实施中产生的税款应由业主缴纳。土地一级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在完成各项工作后将验收合格的土地交给政府,这便完成了销售活动,应按主业“商务辅助服务-经纪”缴纳增值税。

四、优化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涉税工作的有效措施探讨

1、做好涉税处理及筹划基础性工作以土地一级开发税收筹划的相关政策要求为基本导向,强化涉税问题处理及筹划基础性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建立健全完善稳定的涉税问题处理运行机制,强化涉税问题处理过程中的策划、实施与监管。应加强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内部控制与管理,并与政府部门等外部单位之间保持良好对接,及时将土地一级开发活动中的相关数据信息资料进行研判分析,为调整优化涉税处理策略提供科学依据与参考。在会计报表制定中,必须强化相关人员细节意识、质量意识、风险意识,提升会计报表的可靠性。

2、增强税务风险防范意识,强化税务风险防范观念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涉税问题的处理,必须将税务风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纳入企业未来长远发展战略,摒弃传统保守陈旧的税务处理思维观念,突破僵化固化税务处理方式方法的阻碍与局限,将新形势下的风险防范意识融入税务处理全过程。强化涉税问题风险防范意识,增强风险防范的主动性、积极性,将各类潜在的税务处理隐患要素控制在允许范围内,推动土地一级开发企业高质量发展进程。

3、完善企业信息系统,加强协同管理。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应结合自身发展需求,重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应用,将信息化技术全面融入到对税务风险的防范化解实践中,按照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高效率、高水平、高质量的税务处理信息系统,确保保证企业与税务法律法规相关标准的相统一。有效构建涉税问题处理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税务处理的前期监督、中期控制、后期反馈,对存在异议的问题作出差异化处理,兑现落实国家在税收处理政策方面的实施细则,巧妙运用涉税问题处理技巧,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建筑业涉税风险篇6

关键词:建筑企业;税收策划;问题与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建筑业也是稳步发展,我国的税收政策也随之改变,适应新的发展形势。伴随着税收政策改革,新的税务体系也在逐渐成型,那么建筑企业的税收策划问题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建筑企业的税收策划部门,需要根据税收改革政策调整税收策划,并且根据自身条件,选择适合的策划方案,而且建筑企业的经济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网络,牵一发而动全身,税收策划问题更加需要细心研究。

一、建筑企业税收政策的特征

建筑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属于我国支柱型的产业,并且在税收方面,建筑企业与其他产业不同,管理难度相比来说较大。比如,一家企业,首先需要进行招投标工作,随后进行施工,最后销售,是一条完整的产业链,这当中涉及的资金种类比一般企业多得多,因此需要更加规范的税收策划,来管理资金问题。另外,新的税务改革后,建筑企业的税收种类有十多种,每一个税种的性质、缴纳方式、适用性都是不同的,需要有条理地进行税收分类策划,这就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资源。

二、建筑企业税收策划存在的问题

(一)对税收策划存在认知缺陷在建筑企业的发展运行过程中,有多半以上企业未对税收策划形成高度重视,他们对税收策划存在意识浅薄,了解较少等问题。根据目前情况进行了一系列分析,发现出现这类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大点。首先,就在于实施税收策划的时间安排不够合理,相对应的理论在我国各大企业中的应用时间尚短,以至于在这个过程中能够真正做到践行落实税收策划这一工作的企业数量不多,其中多半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建筑企业涉及极少。其次,就是根据企业自身而言,要想确保税收策划工作正常进行,就必须要投入大量的物力、人力等资源,而这部分资源的投入,势必会过度消耗企业的成本,以至于部分企业在开展该项工作时缺乏积极性,没有形成高度统一的税收策划认识。

(二)抵御风险能力较低针对税收策划而言,它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可预见性。在进行税收策划工作时,需要与相关政策结合开展,但是因为税收政策具有时效性的特点,而且执行力度也不高,在实际开展过程中会面临多种不确定的因素,增加企业税收风险,给企业造成严重的损。比如,在当前税收政策中,部分政策中的特定内容被取消,或者部分政策较为模糊,税收活动的开展缺乏相关科学支持,致使税收策划工作发生权限变化,影响企业健康发展。建筑企业中,负责税收策划工作的相关人员综合素质不高,面对突发状况随机应变能力较低,再加上受到企业内部因素的影响,如资金不足,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等,都会降低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影响税收工作的正常运行。

三、新时期建筑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增强建筑企业管理者对纳税管理的策划意识目前建筑企业的管理者对纳税管理的重视成都已经提高,但是在管理过程中对税收的策划意识还不高,并没有指定有效的措施减少税收,保证生产成本,增加企业效益。建筑企业的管理者决定着企业的走向,对税收的策划意识也决定着企业的水税收缴纳情况。管理者如果对实时的税收政策不清晰,或者是对税收策划这一概念的理解并不清晰,有些管理人员把税收策划粗俗地理解为偷税漏税,对企业的税收策划会产生不良影响,从而降低企业效益。对于企业税收策划来说,不仅仅是降低企业缴纳税款,更重要的是整合企业资源,加强企业沟通,增加财务部门与各部门往来,从而加深对企业的了解,合理纳税。

(二)打好坚实的税企合作关系公司在平常的纳税工作中很难避免不会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等的接触,为了企业日后的长远发展,必须要打好坚实的的税企合作关系。企业可以多和税务机关部门交流沟通,将机关的要求标准作为企业自身发展的行为准则,合法、合理、合规纳税。当自身财务制度和国家税法规定有出入时,企业就应该考虑如何才能和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在知法守法的前提下,得到相关部门的理解,尽量争取在企业理解和税法解释方面做到一致,同时还要注意尽最大程度减小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涉税风险。除此之外,企业还应该多去了解税收部门对相关政策的解读,有利于企业及时发现自身税务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减小税务风险。

(三)企业实行涉税风险预警机制在我国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的背景下,税务制度的改革也不断在推进,纳税的对象,纳税率、税基也不断变化。我国关于税务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也要不断更新和改进,建筑行业正处于崛起的阶段,因此涉及的税收领域也比较快,涉税风险也随之提高。对于企业来说,税务的涉税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并且涉税风险可以将其划分为外部税务风险和内部税务风险。外部税务风险是无法控制的,而内部税务风险企业是可以提前检测到风险因素而避免的,纳税筹划具有提前筹划的特点,企业可以通过分析本身的纳税筹划节点,提出纳税筹划采用的方法,构建和企业相实行的涉税风险预警机制,严格管理企业财政部门,避免因纳税工作,带来的涉税风险影响企业的发展。

四、结语

当前,我国建筑企业税收策划还存在一系列问题与困难,应结合税收政策的更新找到税收策划问题的应对方案。在新时代背景下,只有不断努力,抵御困难,才能实现行业的不断进步,社会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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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闫辰龙、当前建筑企业税收筹划问题与对策[J]、财经界,2019(11):249-250、

建筑业涉税风险篇7

关键词 “营改增” 建筑企业 专用发票 风险 防范

按照国家部署,从2016年5月1日起,一直缴纳营业税的建筑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两种税制的原理有着天壤之别,常年作为营业税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多数未接触过增值税,对增值税的税务风险特别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缺乏认识与管理,极易引发税务风险,酿成企业危机。本文拟从增值税专用发票着手,研究建筑企业“营改增”可能面临的发票风险及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加强专用发票管理的必要性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专用发票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目前,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以及税收缴款凭证等,以下统称“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或“发票”。专用发票在经济活动中具有双重作用,它既是记载交易双方经济业务的一种会计凭证,同时又是记载交易双方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

由于专用发票的“链环”作用和扣税功能,发票自身也像印有国库印迹的现金一样,具有真实的货币价值。作为现金等价物,发票极具诱惑力,容易引起不法者的觊觎之心、飞蛾扑火,同时也使管理者提心吊胆、如履薄冰。建国以来,我国出现了不少利用虚开、伪造、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实现偷、逃、骗税的大案要案。以票控税,将发票和税收相挂钩是我国税务机关在开展税收征管工作的根本点和普遍共识。发票作为税务稽查的重点,税务机构在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中,基本是“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增值税是唯一涉及《刑法》的税种,因增值税发票管理不当,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企业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因此,“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应将发票管理作为税务管理的重中之重,将专用发票视同现金进行规范管理。

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可能面临的发票风险分析

“营改增”后,绝大建筑企业都是初次接触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将是陌生的“新鲜物”,发票潜在的风险也将使建筑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应对“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可能面临的发票风险进行全面分析。

(一)取得不合规发票的风险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企业取得虚开的、伪造的、作废的、失控的发票,以及发票开具方未报税的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营改增”后,由于经办人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熟悉,加上以前获取营业税发票的习惯,很可能取得上述不合规发票,使企业因不得抵扣而遭受损失,甚至可能触犯刑法,以犯罪论处。同时,在利润比较大的项目中,可能为了增加成本或降低税负主动“买票”,有动机地虚增虚抵进项税额,也有可能在出口退税业务中出现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行为。

(二)不得抵扣业务的风险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取得了专用发票,并将其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之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又改变了用途,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仍比照可以抵扣事项多抵扣了进项税额,未作进项税额转出。“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改变货物、应税劳务或服务用途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情形并不少见,但由于财税人员信息不对称或未进行有效沟通等原因,容易忽视将用于不得抵扣业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三)逾期认证的风险

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客观原因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自开票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并在次月予以申报抵扣,逾期未进行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可能由于供应商为取得款项而“压票不给”、经办人员传递耽搁等各种原因而形成“超期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四)专用发票开具的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在提供建筑业应税服务或兼营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时,应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可能会出现如合同主体和实施主体不一致导致对外虚开发票、代开发票等利用发票套利的违法犯罪行为,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极有可能触犯刑法,使开具方和接收方遭受损失。同时,可能由于业务人员专业技能、道德素质、风险意识薄弱、公司内控系统存在漏洞等原因,造成错开发票、虚开发票、甚至套打发票的风险。

(五)发票保管的风险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还可能由于保管不善,造成发票丢失、被盗、毁损等风险。作为抵扣凭证的发票丢失、被盗或毁损可能使企业丧失进项抵扣,而空白发票丢失或被盗则可能被用来虚开发票,比现金丢失或被盗的危害性更大。

(六)推行电子发票的风险

自2009年,我国第一张网络发票在广东省开出以来,税务机构借助“互联网+”,积极推动“以票控税”向“信息控税”转型,被称作企业信息化建设“最后一环”的电子发票,已基本具备了实施条件,开始向主流角色推进。如此之大的变革对于即将“营改增”的建筑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一方面电子发票将实现彻底的无纸化,较传统的纸质发票更容易查询和保存,发票领用手续化繁为简,显著减少了发票的流转时间,还可以使发票流与信息流保持一致;另一方面建筑企业对增值税尚未熟悉,对专用发票的掌握程度有限,“营改增”后尽快适应增值税下的发票管理已属不易,若再面临全面推行电子发票的变革,建筑企业的业务水平和信息系统的压力可想而知。

三、建筑企业发票风险防范措施研究

(一)建立健全税务机构,完善内部控制流程

增值税发票涉及领购、开具、认证、审核、保管、缴销等多个环节,其中领购、保管与开具不能为同一人,开具与盖章也不能为同一人。“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税务机构,足额配备业务人员,确保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同时,应制定严谨的内部控制流程,明确审批权限,落实岗位职责,从源头把控潜在的风险。

(二)修订发票管理办法,促进发票规范管理

建筑企业应启动修订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对增值税发票的领购、开具、取得、认证和抵扣、传递、缴销、保管等各环节中的操作要点和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同时制定增值税发票的检查与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各业务部门对增值税发票的认识和管理,推动发票管理规范化。

(三)充分借助信息手段,创新发票管理手段

今年,总理提出了“互联网+”行动计划,建筑企业应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积极研究、探索、推进“互联网+税务管理”,通过财务共享中心或其他平台,建立发票信息数据管理系统,全面监控企业资金往来和发票开具情况,加强货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信息的监控和比对,深挖数据分析应用,形成发票管理的“闭环管理”,杜绝虚假发票,防范税务风险。

(四)加大内部自查力度,从容对待外部稽查

建筑企业应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发票自查工作,挖掘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存在的发票管理问题和关键风险点,并进行梳理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编制整改要点,及时解决问题,将潜在的风险遏制在萌芽状态,不断完善发票管控体系。通过加大内部自查力度,做到心中有数,有效地降低了外部税务稽查的风险。

(五)加强员工业务培训,提高发票管理水平

发票反映了财务部门和各业务部门的税务意识和业务水平。“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发票管理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面临的发票风险也空前繁杂。建筑企业应当加强宣传培训工作,通过组织讲座、开通线上教学、仿真演练、定期考核等方式,提高员工对发票管理的认识,降低取得不合规专用发票的可能性。同时,还应特别加强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杜绝内部人员利用职权便利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危险行为。

(六)顺应电子发票趋势,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根据国家税务总结的最新规定,电子发票试点成功后,将尽快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建筑企业极有可能在“营改增”的同时实现全面推行电子发票。因此,建筑企业应主动顺应趋势,加快研究电子发票应用,提前做好人员培训和信息系统改造的准备工作,促进财务思维转型,以减少“营改增”和发票改革同步进行对建筑企业造成的冲击。

四、结语

管税必先管票。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面对错综复杂的管理工作,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作为税务管理的着手点,取得和开具合法合规的发票,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纳税工作的准确性、保障企业管理者和业务人员的安全、防范和控制企业的税务风险,同时也为企业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奠定基础。

(作者单位为中非莱基投资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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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廖海燕、“营改增”后移动通信行业的税务风险与筹划[J]、财经界,2015:333-335、

建筑业涉税风险篇8

关键词:建筑施工类企业;税务风险;防范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而建筑施工类企业在我国占有一定比例。在“营改增”和大数据征管的背景下,建筑施工类企业的税务风险在不断加大。从经营主体业务的角度来说,自2016年“营改增”以来,企业对上游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下游供应商要求其提供的也主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综合来说,建筑施工类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为增值税,及与增值税相关的附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与经济业务相关的印花税。为了企业的长远发展及经济利益的实现,建筑施工类企业必须加强税务风险的防范。

一、建筑施工类企业防范税务风险的意义

(一)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众所周知,企业一旦陷入税企纠纷,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如信用风险,财产损失等,严重的话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而企业如果能认识到防范风险的意义,并且做好税务风险的防范工作,构建良好的税企关系,对企业的经济利益及长远发展将具有重要意义。

(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建筑施工类企业涉及的税种很多,具体有增值税及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资源税、车船税等。如果企业能积极做好税务风险的防范,将使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更好地投入到施工项目的运行中,能保证工期的正常完成,为工程质量的提高打下物力、人力基础,为提升企业经济效益贡献一份力量。

二、建筑施工类企业的税务风险

(一)增值税及其附税相关税务风险1、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角度来说,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否符合规定,发票专用章盖的位置是否正确,开具的增值税专普票开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是否类别正确,备注栏是否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了填写等,打印时是否有错格、压线问题、密码是否超出密码区的边框,打印内容是否完整等。如果不按照规定开具,则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2、增值税发票的真伪建筑施工类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要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发票信息对比平台进行相应查询。如果发票开具方已将发票上传,且发票为真而且查验信息输入正确,则查验信息将与票面一致;如果发票开具方未上传或发票为假,或信息输入存在问题,则会出现查无此票的提示,如果不进行验证,则可能存在收到的增值税发票为假票的税务风险。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1)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按期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开具到可以认证抵扣的有效期已经由开具后的180天延长至360天。由于建筑施工类企业的工程所在地分布较远、较散,加上以前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的粗放型管理,项目人员对发票的及时传递意识较差。而有些企业信用等级较差,只能通过扫描认证,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及时认证,进而导致进项税不能抵扣,也会使企业出现滞留票,影响信用等级,给企业造成税务风险。(2)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如果建筑施工类企业对已经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而且已经进行了抵扣。但提供发票的企业由于欠税等原因被税务局判定为走逃企业、非正常户等,税务局仍然会直接找接受该发票的企业,并判定相关责任。一旦认定为非正常业务已抵扣的税款将被要求补缴,由接受发票一方承担,缴纳税款及相关滞纳金,同时会影响接受发票一方的信用等级。4、增值税发票的保管建筑施工类企业对已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按期装订成册,按会计档案的装订要求来保管,保证票面的干净整洁,不能有缺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同会计档案一起按月装订保存。有些建筑施工类企业由于管理的松散,对取得的而且已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没有进行装订,容易造成丢失给企业造成税务风险。5、增值税发票的取得(1)如果建筑施工类企业的供货方是小微企业,如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会影响建筑施工类企业的税款抵扣,增加建筑施工类企业的税赋。如果供货方信用等级较差,或为刚刚成立的企业,其提供给建筑施工企业的发票则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一般其容易存在欠缴税款或其他未按期申报纳税风险;或容易进税务黑名单;或成为走逃企业,给接受发票的建筑施工类企业造成税务风险。(2)有时候供应商开具过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普通发票中存在开具的建筑、服务、劳务的名称与实际的经济业务不是特别相符的情况。在工程项目的结算过程中,有时候发票拿过来时已经跨月,财务有时候只能收下相应结算的发票,从而形成财会核算部门什么样的发票都收的局面,给企业造成税务风险。6、纳税申报建筑施工类企业是否按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入、未开具发票收入;已认证可以抵扣的进项增值税发票份数,金额税额进行了正确填写;除预缴外企业应交的增值税金额及相应的附税金额是否进行了正确填报。如果填报不正确,则会给企业造成税务风险。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税务风险1、企业预缴所得税有些企业对税赋的安排不合理,存在为了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少做收入,多报成本以及白条入账的情况,导致平时企业预缴所得税少,而汇算清缴时需大量补税。在金税三期及大数据征管的背景下,容易使企业进入税务预警名单。2、企业汇算清缴有些企业存在白条入账的情况,而在接近汇算清缴结束时,相应的成本依然无法取得发票,而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依然不做纳税调增,则会给企业带来税款补缴及征收滞纳金以及罚款的风险。3、申报在纳税申报过程中,由于建筑施工类企业一般注册地固定,而工程项目一般分布在全国各地,各项目由于人员有限,不一定有专门的财务人员。所以,在成本归集过程中,由于发票及结算单据的传递存在延误,也会导致成本滞后的问题。由于近些年来金三系统的上线,纳税申报软件不断更新,给建筑施工类企业纳税申报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给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填写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印花税相关税务风险印花税一般是建筑施工类企业的每一个承包合同需要缴纳的。由于建筑施工类企业的项目比较分散,预缴地也较分散,容易造成印花税漏缴,给企业造成税务风险。企业在追加投资时,也容易漏缴印花税,同样容易给企业造成税务风险。

三、防范建筑施工类企业税务风险的建议

(一)选择信誉良好的供应商,把好企业的发票关建筑施工类企业“营改增”以后,对于工程项目的进项税也需要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可以抵扣进项税,因此对材料、机械租赁、人工的供应商的选择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防范建筑施工类企业的税务风险,首先,建议建筑施工类企业选择信用等级为A或B级的企业作为供应商。因为这类企业一般不存在欠税等资信问题,同时结合材料质量、配送速度等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其次,建筑施工类企业一般为一般纳税人。虽然现在增值税的税率已经降到9%,但是建筑施工类企业加上增值税基础上征收的12%的附加税,增值税及附加税的综合征收率为10、08%。因此在选择供应商时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这样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负,因为材料类供应商、机械设备租赁类一般纳税人企业的税率都为13%,这样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压力。

(二)加强项目及企业采购人员的培训应加强建筑施工项目及企业采购人员的培训,使其认识到选择信誉良好的供应商,有利于规避企业的税务风险,有利于企业的正常运营。通过培训,建筑项目及企业采购人员在新的增值税环境下,学会如何选择供应商。具体可以通过企业内部培训或者参加外部培训的途径来解决,以达到使项目及企业采购人员在采购环节就考虑到进项税抵扣的问题。在同等商品质量的情况下,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为企业的纳税筹划打下基础。

(三)财会人员要把好发票关,做好纳税申报工作财会人员在收到项目人员提供的发票时,首先,认真核对开票名称是否与经济业务相符,是否与合同规定的税率一致,尽量在合同中规定好不含税单价、税率等,为企业避免税务风险。其次,要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进行查询,对查询不到的发票及时通知相关采购人员,查找原因。再次,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进行专用发票认证时,也要再核对一遍,对于状态为非正常的发票要及时与对方取得联系,并妥善解决,如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最后,对每笔经济业务都要认真核对增值税及附加税是否已经预缴、印花税是否已经缴纳,保证做到不漏缴,避免给企业造成税务风险。

(四)提高财会人员业务水平建筑施工类企业很多财会人员常年辗转于各项目工地,加上近些年来,自“营改增”实施以来,财会新政不断出台,为了规避企业的财税风险,企业应加强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新政。同时,财会人员自身也要加强学习,积极认真学习新政并运用好新的财会政策,指导建筑施工类企业的各项经济业务。具体可以通过企业内部的交流座谈会、外部专业培训、技能提升比武大会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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