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贸易含义(精选8篇)

时间:2023-07-13

出口贸易含义篇1

[关键词]投入产出; 出口隐含碳; SDA; LMDI

[中图分类号]F75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2095-3283(2013)03-0021-04

作者简介:张婧(1986-),女,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人,周口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助教,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隐含碳排放、技术性贸易壁垒 。

一、引言

近年来,中国经济取得了高速发展,但我国隐含碳排放量却位居世界第一,使中国面临着严峻的国际压力,甚至出现中国“威胁气候安全”的论调。为此,中国政府做出积极应对,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碳排放比2005年减少40%~45%。而中国CO2排放量的急剧增加不仅是由国内消费和投资需求引起的,有很大一部分是源于中国作为世界加工厂,出口了大量能源密集型产品,这部分出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消耗能源并排放大量CO2,这部分排放本应由消费国承担,却通过贸易转移到中国,推高了中国碳排放量。目前我国面临的碳减排压力越来越大,对我国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进行测算和研究,对于重新界定我国的碳排放责任、争夺国际气候谈判话语权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文献综述

国外学术界主要集中于对双边、多边贸易隐含碳排放的定量研究上。 Shui和Harriss(2006)利用投入产出法,发现1997―2003年中国约有10%的隐含碳排放是由于其出口到美国的商品产生的,中国相对美国的贸易商品中隐含碳排放存在顺差。Ackerman等(2007)通过研究美日贸易对碳排放的影响,发现日本也存在同我国相似情况,同样美日贸易使得一部分本属于美国的隐含碳排放转移到了日本。Dong et al(2008)则利用IDA(Index Deposition Analysis)考察中日贸易中隐含碳排放的驱动因素,发现贸易规模扩大是驱动中日贸易中隐含碳排放增长的主要因素。Yan和Yang(2010)运用SDA分解法研究中国的对外贸易隐含碳排放,认为贸易规模的扩大是推高碳排放量的主要因素。

国内学者主要是从贸易对我国隐含碳排放的影响方面进行研究。齐烨、李惠民和徐明(2008)用日本的碳效率对中国的进口产品碳排放量进行计算,得到2006年我国净出口贸易中的隐含碳排放量。张友国(2010)运用SDA分解法将影响中国隐含碳排放的因素分为六个,贸易规模的增长起到正向的主要作用,部门能源强度的降低则起到负向的主要作用,其它因素对碳排放影响较小。兰宜生和丁学敏(2011)测算了2002年、2005年、2007年我国出口商品内含碳排放量,并运用投入产出偏差模型得到技术效应能够减少出口内含碳排放,是减排的主要因素。杜云书、张为付(2012)比较了1997年、2002年、2005年和2007年的出口隐含碳排放数据,认为我国出口隐含碳排放量较大,在碳排放总量中占比较高,且存在行业和国别流向集中度,并利用结构分解方法得到出口总量增长的主要因素。

三、中国出口贸易中隐含碳排放的测算与分析

(一) 中国出口贸易中各部门CO2排放量的测算方法

目前,投入产出模型可以全面计算一个国家各部门生产产品过程中所排放的CO2,是较为理想的分析工具,故本文采用投入产出模型测算我国出口贸易中各产业部门(最终)产品的隐含碳排放量。

(二)数据的来源与处理

本文的数据主要来源于刘起运、彭志龙主编的《中国1992―2005年可比价投入产出序列表及分析》中关于1997 年、2002年和 2005 年33个部门的可比价投入产出表(以2000年为基期)。可比价投入产出表相比现价投入产出表可以避免价格因素的干扰,再者,在可比价投入产出表中其他项被纳入最终需求中,但因该项很小,这样的处理方法不会对最终结果产生很大的影响。本文中的能源消费数据来源于相应年份的《中国统计年鉴》中的“分行业主要能源种类消费数据”。部分出口贸易数据来自UN COMTRADE数据库。

由于投入产出数据和能源消费数据的部门分类并不统一,为了使其相互匹配,对一些行业进行了归并。因数据限制或出口额较小,第三产业数据、建筑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供应业和电力热力生产等行业本文不做研究。进行整理后,本文所涉及的有关货物出口的产业部门共有21个,包括1个农业部门和20个工业部门(见表1)。

(三)结果分析

1隐含碳排放强度的测算结果分析

通过计算可以得到1997年、2002年与2005年中我国各部门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强度θ^与θ^e。扣除了进口中间投入品后,我国各部门出口贸易的隐含碳排放强度都变小(见图1),所以,如果不将进口中间投入品的影响扣除就会高估我国的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从平均水平来看,我国出口贸易的隐含碳排放强度(即扣除进口中间投入品的完全碳排放系数,以下同)表现出“先降后升”的特点。

2我国出口贸易中隐含碳排放量的测算结果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出口贸易增长迅速,1997―2005年我国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持续增长。特别是“入世”后,我国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总量增长迅速,且明显高于同期出口贸易增速。2002年,我国出口贸易总额为245亿元,到2005年上升到531亿元,比 2002年增长了116倍,相比之下,我国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量2005年比2002年增长了188倍,高于同期我国出口贸易增幅。这与我国一些高碳行业的出口比重不断上升是分不开的。

我国出口贸易的隐含碳排放主要集中在以下这九个部门:7(纺织业)、8(纺织服装鞋帽皮革羽绒及其制品业)、12(化学工业)、14(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15(金属制品业)、16(通用专用设备制造业)、18(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19(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和20(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1997―2005年间这种集中趋势更加明显(见图2)。

四、我国出口贸易中隐含碳排放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模型的建立

根据Grossman和Krueger(1991)建立的贸易-环境一般均衡理论,为了具体衡量主要影响我国出口贸易中隐含碳排放变动的因素,将导致我国出口贸易中隐含碳排放增长的影响因素分解为四个效应,分别为出口总量效应、直接排放系数效应、中间生产技术和出口结构效应。

为测算及分析隐含碳排放量,建立我国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的模型:

两个时期的出口贸易中隐含碳排放变化可表示为:

(二)我国出口贸易中隐含碳排放增长的效应分解结果

1总量层面的分析

分析1997―2005年分阶段各因素对我国出口贸易中隐含碳排放增长的贡献(见表2)。

1997―2005年我国出口贸易中的隐含碳排放增长了155947亿吨。其中,出口总量效应导致我国出口碳排放增加196265亿吨,中间生产技术、出口结构分别增加的碳排放为60684亿吨、14429亿吨,直接排放系数起到了消减隐含碳排放的作用,减少的碳排放为115431亿吨。在1997―2002年、2002―2005年这两个阶段中,出口结构和出口总量始终都促使我国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增长,直接排放系数始终抑制了其增长,但是,中间生产技术在前一阶段起到抑制作用而在下一阶段转为促进我国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增长,这可能与我国加入WTO后加工贸易在出口中占比较大,出口贸易迅速增长,但整体产业的技术水平仍然较低有关。

(1)出口总量效应

出口总量在四个驱动因素中的影响最大,贡献率为1259%。可见,出口总量的扩大是我国出口隐含碳排放增长的主要原因。从各个阶段看,出口总量效应显现出逐渐增强的趋势。1997―2002年为48266亿吨,2002―2005年为1132亿吨,这与1997年至2005年间我国出口贸易加速增长相一致,尤其是加入WTO后,

(2)直接排放系数效应

研究期间直接排放系数效应对我国出口隐含碳排放的增长一直起负向作用,而且1997―2005年直接排放系数效应的贡献率为-741%,这说明在出口总量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由于我国各部门直接排放系数的下降,抑制了出口隐含碳排放的增长。

(3)中间生产技术效应

对于中间生产技术效应来说,其在1997―2002年减少了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03251亿吨,但是,在2002―2005年中间生产技术效应没有起到减排作用,却增加了碳排放6574亿吨;在整个研究期间,增加了碳排放60684亿吨,占我国出口碳排放增量的389%。这主要是因为随着我国重工业化的推进,产业技术水平提升,资本深化加快,但我国产业部门产品的生产对碳密集型中间投入品的依赖性日渐增强。这种趋势如果得不到扭转,会给节能减排带来极大的困扰。

(4)出口结构效应

相比之下,出口结构效应产生的影响在四种效应中最小,1997―2005年其贡献率只有93%。1997―2002年增加了碳排放05425亿吨,2002―2005年增加了02341亿吨。虽然后一时期增加效应有所降低,但其对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的影响始终为正。出口结构的改善没有使我国出口隐含碳排放减少,甚至是促进了我国出口隐含碳排放的增长,这与我国当时经济粗放型增长是分不开的。

2部门层面的分析

从部门水平来看(见图3),21个部门的出口隐含碳排放大部分都有所增加。1997―2005年,19(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增加最多,为398亿吨;15(金属制品业)、16(通用、专业设备制造业)、18(电子机械器材制造业)和20(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增加较为显著,都在14亿吨以上。

将这21个部门出口贸易中隐含碳排放变动的影响因素分解为出口总量、直接排放系数、中间生产技术和出口结构效应后可以看出,出口总量效应对于这21个部门均具有正向的增加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的作用;而直接排放系数效应基本上对所有部门的出口贸易中隐含碳排放都有负向作用,有利于出口隐含碳排放量的降低;对于中间生产技术效应,除了个别部门,该因素对其他大部分部门的出口隐含碳排放均具有正向作用。

五、结论和建议

我国出口隐含碳排放总量大,并且仍在不断增长,出口中隐含碳排放量占我国产业部门(未包含生活部门的 CO2排放)碳排放总量的比重也不断上升,我国出口隐含碳排放量的持续增长是出口总量、出口结构、直接排放系数和中间生产技术共同作用的结果。出口结构的优化和技术的改进难以赶上出口增长的步伐,虽然直接排放系数效应能够减少出口隐含碳排放,但中间生产技术效应增加了隐含碳排放。目前,高碳产品在我国出口贸易产品中所占比重仍然较高,为此要不断优化我国出口贸易产品结构。具体来说,对于能源类产品,由尤其是油气资源,应尽量避免出口;对于高耗能产品,针对不同的行业和产品,采取不同程度的限制,但总体上应加大对这类出口产品的限制力度;应维持大宗贸易产品出口,以保障经济增长,但要加大产品升级换代的力度,支持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同时还要建立合理的减排机制,推进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根据当前国际环境和我国国内情况选择减排机制,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低碳经济发展战略。

[参考文献]

[1]兰宜生,宁学敏基于投入产出偏差模型的我国出口商品内涵碳排分析[J]世界经济研究,2011(7):65-69

出口贸易含义篇2

关键词:虚拟水;虚拟水贸易理论;虚拟水贸易实证

中图分类号:F7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70(2014)05-0043-06

一、引言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中东与北非等国家为代表的地区性水资源紧缺问题引起了世人的关注。由于全球水资源分布不均衡,一些国家(地区)水资源相对丰富,而另一些国家(地区)的水资源却十分短缺。因此,在全球范围内寻求有效、合理的配置水资源方法成为学者和决策者们共同关注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初英国学者Allan教授提出的虚拟水贸易理念为贫水国家与地区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提供了一条新思路。自Allan提出虚拟水贸易以来,国内外学者对虚拟水贸易问题展开了广泛研究,并取得一批研究成果,这些成果对于实现贫水国家与地区水安全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我国人均淡水资源拥有量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28%,是一个严重贫水国家。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瓶颈,甚至影响到生态安全。为解决日益突出的水资源短缺问题,2012年1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提出了2015年、2020年与2030年全国用水总量与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我国是对外贸易大国,积极利用虚拟水贸易的节水作用,对于缓解我国水资源短缺矛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梳理虚拟水贸易理论与实证研究成果,揭示现有研究的不足与局限性,提出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为我国研究与利用虚拟水贸易节约水资源,践行十报告提出的“加强用水总量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提供理论指导与政策参考。

二、虚拟水贸易理论

(一)虚拟水概念的发展

虚拟水(Virtual water)的概念起源于Fishelson(1982)提出的农业生产中“嵌入水”概念(Embedded water)即生产粮食等农产品的用水量。。据他估算,1980年,以色列生产 1公斤小麦大约需要消耗 500升水资源,生产 1公斤奶酪和牛肉分别需要使用3000升和5000升水。与真实的水资源不同,这种农业生产中的“嵌入水”是以无形的方式包含在农产品中看不见的水。据此,Tony Allan 教授提出了“虚拟水”概念[1]。他将虚拟水定义为“生产农产品所需要的水资源数量”。1997年,他将虚拟水的定义扩展为“生产物品和服务所需要的水资源量”[2]。为了从数量上精确定义虚拟水概念,Haddadin[3]分别从生产地与消费地两方面给出了定义。就前者而言,他将虚拟水定义为“生产商品实际的用水量”。其用水量取决于商品产地的生产条件和用水效率等因素,该定义对于指导生产部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由于商品产地的气候与水资源使用效率等方面差异,不同地区生产同一种商品的用水量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为此,他又从消费地角度,将虚拟水定义为“消费地生产该商品的用水量”。该定义可以使决策者清楚认识到使用外购产品所节约的水资源量以及对于缓解本地区水资源短缺矛盾的作用。此外,Chapagain等[4]还将虚拟水细分为“绿色虚拟水”(是指通过雨水与雪水进入商品生产中的虚拟水,如农产品整个生产过程中田间蒸发的降水量)、“蓝色虚拟水”(即通过地下水和地表水投入到商品生产中的虚拟水量,如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灌溉用水与工业品生产消耗的自来水)和“灰色虚拟水”(即产品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水)。他们认为,灰色虚拟水会使水资源数量减少,是负的水资源。

(二)虚拟水贸易概念的拓展

Haddadin[5]指出,生产粮食需要使用大量水资源,中东等干旱缺水国家可以通过从水资源丰富的国家进口粮食来解决其水资源短缺问题。他认为,如同石油从中东国家流向其他国家一样,贸易是连接世界各国的桥梁,通过粮食贸易,水资源能够从丰水国家与地区流向贫水国家。对进口国来说,进口粮食意味着从外部获得了水资源。Allan[6]认为,一国(地区)出口产品相当于向境外输出水资源,进口产品意味着从境外输入水资源,并将货物和服务国际(区际)贸易产生的虚拟水的国际(区际)间流动定义为“虚拟水贸易”。在此基础上,Hoekstra[7]将虚拟水贸易划分为“绿色虚拟水贸易”、“蓝色虚拟水贸易”与“灰色虚拟水贸易”。这是由于虚拟水贸易会产生外部性。具体的说,一国生产与出口商品不但要消耗本国的绿色水与蓝色水,还会排放灰色水,污染其水资源环境,影响水资源质量与数量,这对于出口国具有负的外部性。与出口贸易的情况相反,进口商品不但能够减少进口国绿色水与蓝色水的消耗,还能够减少灰色水排放,减少了对进口国水资源的污染,进而增加了进口国的水资源供给量,因此,进口贸易具有正的外部性。

(三)要素禀赋理论与虚拟水贸易

在虚拟水贸易理论方面,许多学者将其与比较优势理论联系在一起在亚当斯密的绝对成本理论基础上,大卫李嘉图建立了比较优势理论,后来,经过赫克歇尔―俄林的要素禀赋论的补充和完善,形成了新古典国际分工与国际贸易理论。。根据赫克歇尔―俄林的要素禀赋理论,各国(地区)在生产要素丰裕程度方面的差异导致了其生产要素价格存在差异,进而造成各国产品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存在差异,产品价格的差异最终导致了国际(区域)分工与贸易。一些学者认为,国际与区域间虚拟水贸易是由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水资源要素禀赋差异所致。Allan[8]认为,国际贸易使虚拟水从水资源丰富的国家流向水资源短缺国家,虚拟水贸易理论是比较优势理论的衍生。Lant[9]将生产过程中用水量较多的商品定义为“水资源密集型商品”(Water intensive modities)。他认为,虚拟水贸易是比较优势理论的具体应用,只不过是强调了水资源要素禀赋而已。Chapagain等[10]认为,提高价格与技术水平能够提高产品产地的水资源利用率,而虚拟水贸易却能够提高全球的水资源利用效率,通过贸易方式,虚拟水从水资源使用率较高国家与地区流向水资源生产率较低国家,这意味着全球层面上的水资源节约。

一些学者还探讨了将虚拟水贸易理论运用于实践时需要注意的问题。Wichelns[11]指出,虚拟水贸易理论只是在水资源方面揭示了产品生产成本的比较优势,而影响国际分工与国际贸易的因素有很多(如土地、劳动力和技术等要素禀赋以及产业安全等),因此,不能将水资源禀赋视为影响国际分工与国际贸易的唯一因素。而是在制定贸易政策时,要综合考虑一国的水资源禀赋、土地、劳动力等多种因素。Kumar[12]认为,虚拟水贸易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决不是简单的让贫水国家和地区进口虚拟水,而是需要将虚拟水贸易战略作为其政策的一部分,认真考虑虚拟水贸易对本国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影响以及这些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田贵良[13]认为,一国经济发展受多种要素约束,需要实现多种目标,在实施虚拟水战略时,需要考虑本国的水资源禀赋、其他生产要素、技术水平以及生产活动的机会成本等因素,才能使虚拟水贸易理论具有实践意义。

三、虚拟水贸易实证研究

(一)贸易活动中虚拟水流量的计算方法

出口贸易的虚拟水数量计算方法主要有Chapagain的产品生产树计算法[14]、Zimmer的产品分类计算法[15]、Leontief投入产出模型计算法[16]。在利用前两种方法测算工业品中的虚拟水含量时,其计算过程常常由于过于复杂而主要用于测算农产品中虚拟水含量;后一种方法可以从产业层面将虚拟水的测算范围扩展到所有行业贸易活动中虚拟水数量。进口贸易虚拟水含量测算通常按照Chapagain等[17]提出的“替代方法”。即进口商品生产中的实际用水量一般不作为进口贸易的虚拟水含量,而是按照消费国(进口国)生产这些进口品需要消耗的水资源数量来计算。其原因是,进口商品是在国外生产的,消耗的是国外水资源,进口产品是对进口国本国产品的替代,从进口国节约水资源的角度,进口贸易中虚拟水含量应该是进口国生产这些进口品的用水量,因此,进口贸易的虚拟水含量计算方法与出口贸易的虚拟水含量计算方法相似。

(二)国际贸易中的虚拟水流量

Chapagain与Hoekstra撰写的《世界水资源协会与联合国粮农组织研究报告》表明,2000年全球国际贸易产生的虚拟水流量为13400亿立方米。农产品与工业品出口贸易的虚拟水含量占全球淡水使用量的17%,其中,农作物产品与畜产品贸易的虚拟水含量分别占全球虚拟水贸易量的61%与17%。在农产品贸易中,小麦贸易的虚拟水含量所占比重最大,为30%左右,其次,是大豆和水稻,分别占17%和 15%。工业品与服务贸易的虚拟水流量占全球虚拟水贸易量的22%[18]。据Hoekstra等[19]统计,1999-2004 年期间,美国是农产品虚拟水出口最多的国家,加拿大、澳大利亚、阿根廷与泰国分别是第二、第三、第四与第五大出口国;同期,日本是世界虚拟水进口的第一大贸易国,中国、意大利、韩国与荷兰也是主要进口贸易大国。柯兵等[20]研究表明,2004年我国进口8000万吨粮食相当于进口了800多亿立方米水资源。马涛等[21]研究表明,1996-2002年我国通过粮食国际贸易净进口330亿立方米的虚拟水。马水英[22]研究发现,我国向日本和欧盟等国家与地区输出了大量的虚拟水。蒋璐[23]的研究表明,轻工业与服务业是中国虚拟水贸易顺差的主要部门,而农业与重工业是我国虚拟水贸易的逆差部门。

(三)虚拟水贸易作用

1、虚拟水贸易的积极作用

Allan[24]研究表明,中东与北非地区年均进口粮食5亿吨,可为这些地区节约500亿立方米的淡水,占该地区淡水资源总量的30%,相当于尼罗河的年径流量,虚拟水贸易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这些贫水地区水资源短缺矛盾,它们是国际虚拟水贸易的受益者。一些学者认为,虚拟水贸易不但有助于解决贫水地区的水缺水问题,还能缓解一些国家土地资源短缺与环保压力。据Oki等[25]研究,2004年日本虚拟水的总进口量为620亿立方米,这大于日本当年的570亿立方米的灌溉用水量,日本进口虚拟水并不是因为其水资源短缺,其真正的原因是由于日本缺少耕地,进口大量的玉米、大豆与小麦主要是用于生产家畜饲料,以满足日本畜产品生产与消费的需要,有效减轻日本的耕地短缺矛盾。程国栋[26]计算了2000年中国西北干旱地区(新疆、甘肃、青海与陕西)虚拟水的消费量与贸易量,认为全国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在满足西北缺粮地区粮食调入情况下,运用虚拟水贸易可缓解我国西部地区的水资源短缺和生态压力,有助于保障西北乃至全国的生态安全。马静等[27]测算了中国水稻、小麦、玉米与大豆中的虚拟水含量,还分析了中国粮食贸易虚拟水流量的区域分布与国际流量,建议可将虚拟水战略作为中国跨流域调水的补充,以保障中国缺水地区的水与生态方面的安全。

2、虚拟水贸易的负面作用

Hoekstra等[28]研究表明,2000-2003年,全球稻米出口贸易产生的灰色虚拟水量为24亿立方米(稻米生产过程中使用化肥与农药等污染的水资源数量),一些国家(如泰国)大米出口贸易规模的扩大是以增加蓝色水使用为代价的,对生态环境产生了较大负面影响。Guan等[29]对中国区域间的贸易结构及其虚拟水贸易对水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影响的研究表明,山东等缺水的北方地区通过农产品贸易向水资源丰富的中国南方地区以及日本与韩国等国家输出了大量虚拟水,这对北方缺水地区的生态环境产生了不利影响。他们还发现,中国华南地区生产与出口工业品时,产生了大量的灰色水(工业废水),严重污染了当地生态环境。

(四)虚拟水贸易的悖论现象

有研究发现,一些贫水国家(地区)在大量输出水密集产品的同时,大量进口非水密集产品,出现了类似于“里昂惕夫悖论”现象根据赫克歇尔―俄林的要素禀赋理论,战后美国应该出口资本密集型产品,进口劳动密集型产品,但是,美国经济学家里昂惕夫(1953)采用投入产出模型,对美国外贸结构分析结果却发现,战后美国进口贸易是以资本密集型产品为主,而出口贸易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这与赫克歇尔―俄林理论的结论刚好相反。由于赫克歇尔―俄林理论已被经济学界广泛接受,因此,里昂惕夫的研究结论被称为“里昂惕夫悖论”或“里昂惕夫反论”。,这显然违背了比较优势原则。Prochaska等[30]研究发现,2005 年希腊Thessaly地区出口了12亿立方米的虚拟水,进口了0、4亿立方米虚拟水,使该地区出现了较大的虚拟水净流出量。他认为,其主要原因是由于Thessaly 地区生产与出口了棉花等很多用水量大的农产品,而进口了一些用水量较小的蔬菜和橡树等农产品。他指出,如果该地区进口棉花,而不是出口棉花,生产更多的蔬菜,而不是大量进口蔬菜,则该地区的水资源供应压力至少能够降低34%。孙才志等[31]研究发现,中国粮食贸易的虚拟水流动是中国水资源的逆向配置(即中国粮食贸易形成的虚拟水流动是从贫水区向富水区转移水资源),加剧了中国贫水区的水资源紧缺矛盾。中国投入产出学会课题组(2007)研究发现,我国进出口贸易结构加剧了国内水资源短缺矛盾[32]。朱启荣等[33]的研究表明,我国出口贸易中的高耗水产品比重较大,而进口贸易中低耗水产品所占的比重较大,这种贸易结构不利于节约我国水资源。由此,他们提出了调整我国外贸结构的必要性。

四、简评

国内外学者对虚拟水贸易理论与实证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还存在如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绿色虚拟水与蓝色虚拟水贸易方面,缺少对我国外贸中灰色虚拟水量化方面的研究,而国外学者对我国外贸中灰色虚拟水研究所采用的数据较为陈旧,不能反映最近我国外贸中的灰色虚拟水流量。而我国作为“世界加工厂”,随着出口贸易规模迅速扩大,排放了大量灰色虚拟水,不但影响国民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还会影响生态安全。因此,应尽快展开我国外贸中的灰色虚拟水问题的研究。

第二,为了克服产品生产树计算方法与产品分类计算方法的局限性,一些学者利用投入产出模型计算所有行业贸易中的虚拟水流量,这也有其局限性。例如,目前被广泛运用的42个部门投入产出表中,农业、林业、木材及竹材采运业、畜牧业与渔业等涉农部门都被合并在一个农业部门,产品种类众多,而各种产品的虚拟水含量有很大差异,因此无法为管理层优化农产品贸易结构提供精确的指导。笔者建议,可将上述三种方法有机结合起来,在计算农产品贸易虚拟水时,可采用生产树计算方法或产品分类计算方法,而在研究工业和服务业贸易品的虚拟水含量时,利用投入产出模型来测算。

第三,国内外有关利用外贸节水问题的研究是基于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的分析,而没有涉及减少外贸顺差的节水作用。我国具有相当规模的外贸顺差,造成了大量水资源流失,而这方面的研究几乎是空白。今后需要综合考虑减少外贸顺差与优化外贸商品结构两个方面的节水作用,以充分挖掘外贸的节水潜力。

参考文献:

[1]ALLAN J A、 Fortunately There Are Substitutes for Water Otherwise Our Hydro-political Futures Would Be Impossible [R]、In Overseas Development Administration、 Prioritized for Water Resources Allocation and Management,1993、

[2]ALLAN J A、 Virtual Water: a Long Term Solution for Water Short Middle Eastern Economies[R]、The 1997 British Association Festival of Science, University of Leeds、 1997、

[3]HADDADIN M J、 Exogenous Water: A Conduit to Globalization of Water Resources[R]、Value of Water Research Report Series NO、12、 The Netherlands, Delft-IHE、 2003、

[4]CHAPAGAIN A K, HOEKSTRA A Y、 The Blue, Green and Grey Water Footprint of Rice from Production and Consumption Perspectives [J]、Ecological Economics,2003,2(70):749-758、

[5]HADDADIN M J、 Exogenous Water: A Conduit to Globalization of Water Resources[R]、Value of Water Research Report Series NO、12、 The Netherlands, Delft-IHE、 2003、

[6]ALLAN J A、 Beyond the Watershed: Avoiding the Dangers of Hydro-centricity and Informing Water Policy [J]、 Water ResearchGroup,2006,2(12):63-77、

[7]HOEKSTRA A Y、 Virtual Water Trade Proceedings of the International Expert Meeting onVirtual WaterTrade[R]、 In: Value of Water Research Report Series No、 12, 2005、

[8]ALLAN J A、 Water in the Middle East: Legal and Commercial Issues[M]、 Edited with C Mallat and Contributed, London, Tauris Academic Press, 1996: 360-677、

[9]LANT C L、Virtual Water-the Water, food and Trade Nexus: Useful Concept or Misleading Metaphor[J]、Water International, 2003, 3(28):11-13、

[10]CHAPAGAIN A K, HOEKSTRA A Y、The Water Footprint of Coffee and Tea Consumption in Netherland[J]、Ecological Economics, 2007,6(12):109-118、

[11]WICHELNS J、 The Policy Relevance of Virtual Water can be Enhanced by Considering Comparative Advantages[J]、 Agricultural Water Management, 2004, 3(66):49-63、

[12]KUMAR M D、 Virtual Water in Global Food and Water Policy Making: Is There a Need for Rethinking? [J]、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2005, 4 (19):759-789、

[13]田贵良、虚拟水战略的经济学解释[J]、经济学家,2008(5):39-45、

[14]CHAPAGAIN A K, HOEKSTRA A Y、 Virtual Water Trade: a Quantification of Virtual Water Flows between Nations in Relation to International Trade of Livestock and Livestock Products[R]、 Value of Water Research Report Series No、 12, UNESCO-IHE, Delft, the Netherlands,2003、

[15]ZIMMER D, RENAULT D、 Virtual Water in Food Production and Global Trade: Review of Methodological Issues and Preliminary Results[R]、Value of Water Research Report Series, The Netherlands, Delft IHE,2003、

[16]LEONTIEF W、 Environmental Repercussions and the Economic Structure:An Input-Output Approach [J]、The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1970,3(52):375-391、

[17]CHAPAGAIN A K, et al、 Water Saving through International Trade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J]、 Hydrology and Earth System Sciences, 2006(10):455-468、

[18]CHAPAGAIN A K, HOEKSTRA A Y、 Water Footprints of Nations[R]、 Value of Water Research Report Series No、 16, UNESCO-IHE,Delft, the Netherland,2006、

[19]HOEKSTRA A Y, HUNG P Q、 Globalisation of Water Resources: International Virtual Water Flows in Relation to Crop Trade [J]、 Global Environ Change , 2005,2(15):45-56、

[20]柯兵,柳文华,段光明,等、虚拟水在解决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问题中的作用研究[J]、环境科学,2004(2):32-35、

[21]马涛,陈家宽、虚拟水贸易在解决中国和全球水危机中的作用[J]、生态经济,2006(11):22-26、

[22]马水英、虚拟水区域转移评估与贸易结构优化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11:22-31、

[23]蒋璐、基于投入产出分析的中国虚拟水贸易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2:31-42、

[24]ALLAN J A、Overall Perspectives on Countries and Regions[M]、Harvard University Press,Cambridge,Massachusetts,1994:65-100、

[25]OKI T, KANCE S、Virtual Water Trade to Japan and in the World[R]、Value of Water Research Report Series, No、12, Delf, the Netherlands,2005、

[26]程国栋、虚拟水――中国水资源安全战略的新思路[J]、中国科学院院刊,2003(2):260-264、

[27]马静,王党献,HOEKSTRA A Y,等、虚拟水贸易在我国粮食安全问题中的应用[J]、水科学进展,2006(1):102-107、

[28]HOEKSTRA A Y, CHAPAGAIN A K、 Water Footprints of Nations: Water Use by People as A Function of Their Consumption Pattern[J]、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2007,1 (21): 35-48、

[29]GUAN D,HUBACEK K、 Assessment of Regional Trade and Virtual Water Flows in China[J]、Ecological Economics, 2007,1(61):159-170、

[30]PROCHASKA C, et al、 Applying the Virtual Water Concept at Regional Level: The Example of Thessaly[J]、Fresenius Environmental Bulleti, 2008,5(17):601-607、

[31]孙才志,刘玉玉,陈丽新,等、基于基尼系数和锡尔指数的中国水足迹强度时空差异变化格局[J]、生态学报,2010,30(10):1313-1321、

[32]中国投入产出学会课题组、国民经济各部门水资源消耗及用水系数的投入产出分析[J]、统计研究,2007(3):20-25、

[33]朱启荣,高敬峰、中国对外贸易虚拟水问题研究――基于投入产出的分析[J]、中国软科学,2009(5):40-45、

出口贸易含义篇3

2013年01月19日第 02 版

最近,国际上一种新的贸易统计方法有望让中国摘掉“顺差大国”的帽子。1月16日,经合组织与世贸组织联合推出全球贸易测算新方法――附加值贸易测算法。按照此方法,中美贸易顺差缩水25%。

如实反映国际产业链

“附加值贸易测算法”是基于全球化时代国际贸易现状而产生的。如今,很多产品不是只在一国生产,而是分散在各国,要经过全球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新方法就是根据这种现实,以单个商品在全球生产链上不同经济体产生的附加值为基础进行贸易统计,而传统方法仅仅统计各经济体的进出口账面数据。

比如一件标价150美元的“中国制造”电子产品出口到美国,其主要部件是从韩国进口的,价值130美元,按照传统国际贸易统计方法,中国对美国产生了150美元顺差;按照附加值贸易统计法,对美国顺差大部分产生于韩国,中国只占一小部分。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贸易研究室主任宋泓认为,传统统计方法暗含一种假定,即:出口产品的价值都是该国创造的,是该国单打独斗完成的。实际上,这样的统计已不能够反映全球化生产的现实,需要改变。

专家指出,传统方法只测算总贸易流量,无法准确反映生产链全部过程,原产地被误读。同时,也不能反映其他国家对产品生产的贡献,产品出口方贸易额被高估。而新方法通过考察附加值的进出口,可以更为全面地了解国际贸易和各国之间的商业关系,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国际产业链。

经合组织秘书长古里亚和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拉米共同呼吁各国支持附加值贸易测算法,认为新方法将帮助各国政府制定更符合国家利益的贸易政策。两大组织也将采取后续行动。

中国顺差大幅缩水

按照传统方法,中国目前存在巨额贸易顺差,古里亚表示,按照附加值测算,2009年中国对美贸易顺差大约“缩水”25%,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美国附加值的进口占较大比重。

拉米分析说,实际上,商品从中国出口到全球市场前,已经给许多国家带来了增加值。拉米称,国际贸易商品不是中国制造,不是美国制造,而是全球制造。

亚洲开发银行的报告显示,2009年,中国在苹果手机贸易上对美出口值约为20亿美元,若以附加值测算,中国在这一贸易上对美出口额实际仅为7300万美元;而中国当年也从美国进口1、215亿美元苹果手机零部件,若以附加值测算,中国在这项贸易上对美实际存在4800多万美元的贸易逆差,而不是顺差。

有漏洞的传统统计方法让中国一直含冤戴着“顺差大国”的帽子,并因此成为某些国家动辄对华设置贸易壁垒和指责汇率政策的理由。实际上,中国出口中多达六成来自外商控股企业,比如2009年,中国对美有1400多亿美元的顺差,其中约有76%是外资企业造成的,而这些外资企业,主要又是美国在华投资的企业。根据新方法,实际由外商赚取的价值,将从中国大规模的贸易顺差中被剔除出去。

有利于减少贸易壁垒

新方法提醒人们,当今世界贸易已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过多关注双边贸易的盈与亏已没有意义,同时,为保护自己利益而对他国设置贸易壁垒、人为制造贸易摩擦更是损人不利己。

出口贸易含义篇4

未来的10年,中国将实现更加开放。开放不是一个华丽的口号,既应该体现政治智慧和远见卓识,也应包含着一系列复杂的政策安排和实质内容。;① 2007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后,部分发达成员国一方面积极推动出口,争取扩大本国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份额,另一方面采取各种贸易保护措施,限制进口,保护本国市场以及国内产业。中国遭遇的贸易保护措施日益增多,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最大的受害国。同时,贸易保护主义出现新的特点,贸易摩擦不仅体现为中国出口产品限制措施,也越发地表现为国家安全、发展战略、政策体制和法律制度等宏观层面的碰撞与冲突。甚至出现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内的诉讼及其有国际法律效力的判决影响和改变中国的经济政策、发展战略、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势头。如果说入世;头10年我国获得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和稳定透明的国际法律保障,享受了入世红利;,那么今后10年,西方发达国家可能利用WTO多边贸易规则不时给我国带来政策、法律等体制层面的困扰和挑战。我国政府、企业界和学术界如何来面对这些挑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我们只有认清这些问题的实质和发展趋势,掌握并善用WTO规则,积极参与多边贸易规则的制定过程,增加中国话语权的分量和影响力以便影响争端解决机制对WTO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从制定和适用全球规则的角度积极主张我国的利益诉求,才能保护我国合法权益,引导、推动形成公平合理的国际贸易体系和于我有利的世界经济治理机制。

有鉴于此,本文将就目前在WTO贸易争端案件中亟待解决的如何正确认识、解释和适用中国单方面承担的超常规义务;的问题提出法律分析和政策建议。②

一、中国单方面承担的超常规义务;与WTO基本原则相抵触

10年前,在诸多困难和严峻挑战面前,中国毅然选择了接受WTO多边贸易规则,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工业、农业、服务业和知识产权等领域,作出了广泛和深入的承诺。然而,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在长达15年的中国入世谈判过程中,为使本国企业的产品、服务和投资打入中国市场,并限制中国企业的出口竞争力,以中国的非市场经济体制、外贸垄断、法治落后等为理由,在谈判中漫天要价,致使中国的入世门槛不断提高。最终,我国在《入世议定书》和《入世工作组文件》中承担的法律义务远远高于WTO创始成员国和其他新加入成员。中国在《入世议定书》和《工作组文件》中单方面承担的、超出WTO多边协议规定的义务,在国际法上被称为WTO-plus obligations,即超常规义务;。

WTO的最大特点是制定了一套国际公认的、对成员国有法律效力的多边贸易规则,它规范着占世界贸易总额90%以上的贸易活动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WTO协议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多边协议(multilateral agreements),是适用于WTO全体成员并规范它们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性、普适性规则。对于多边协议,申请加入世贸组织时必须全盘接受。二是复边协议(plurilateral agreements),是部分成员参加的小多边;协议。复边贸易协议与多边贸易协议不同,由成员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三是双边协议(bilateral agreements),通常由《入世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组成,合称为入世文件;,是WTO及其已有成员和新加入成员之间签订的特别协议,着重规定新加入成员入世的条件、超常规义务以及市场准入、关税减让、过渡期安排等方面的具体承诺。就中国而言,中国入世文件全面承担了多边协议中的义务,并且在《入世议定书》和《工作组文件》中承担了大量多边贸易规则之外的超常规义务;。尽管在1995年WTO成立后其他新加入成员都或多或少地承担了一些超常规义务;,但只有中国的入世文件中包含的超常规义务;条款最多,范围最广,歧视性最强,对国内经济体制、产业发展直至社会公共政策、经济主权和国家安全的潜在影响也最深。这些超常规义务;既有程序性规定,也有实体义务;既有有期限的义务,也有无限期的义务。

鉴于中国在《入世议定书》和《工作组文件》中承担的超常规义务;范围十分广泛,以下仅就对国内经济体制、产业发展直至社会公共政策和国家安全有持续且重大影响的几个方面加以说明。

1、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是WTO法律的一项基本制度,适用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在GATT、TRIMs和TRIPs文件中根据涉及的具体问题而有所不同。在中国入世文件中也散布着涉及国民待遇的条款。这些条款除了确认通用的WTO义务外,也规定了超出WTO多边协议要求的国民待遇义务,主要是要求中国向外国个人及企业就其在中国的投资和商业活动提供国民待遇。例如,《入世议定书》第3条规定中国应给予外国个人和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营销和销售产品的国民待遇。这一义务远超GATT第3条的范围,因为GATT第3条仅规定给予进口产品在国内税以及影响进口产品在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方面的所有法律、规章和要求等方面以国民待遇。它还超出了TRIMs的范围,因为TRIMs涉及的仅限于与GATT第3条不一致的措施。它也明显超出了GATS国民待遇的范围,因为在GATS下给予外国服务商的国民待遇仅以各成员服务贸易减让表中所列的特定服务部门为限。③

2、外国个人和企业进出口贸易权:我国承诺在加入WTO之后3年内给予所有在中国的企业进出口贸易权,并且对于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包括未在中国投资或注册的外国个人和企业,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其不低于给予中国企业的待遇。此外,对于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方面,应给予不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中国有关给予外国个人和企业进出口贸易权的国民待遇义务超出了现有GATT、TRIMs和CATS规则的要求。④

3、货物和服务由市场定价:为了融入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建立起符合规则要求的经济贸易体制,我国在加入WTO时作了深化改革、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承诺。具体来讲,除有限的特定产品和服务以外,我国承诺每一部门交易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由市场力量决定。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并须通知WTO,否则不得对附件4所列货物或服务以外的货物或服务实行价格控制。⑤ 同时,中国承诺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和取消这些控制,并在正式刊物上公布实行国家定价的货物和服务的清单及其变更情况。

4、政府承诺不干预国有企业或国家投资企业的商业决定:为了打消有关成员对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顾虑,我国确认国有企业已基本依照市场经济规则运行,政府不再直接管理国有企业的人、财、物和产、供、销等生产经营活动。国有企业产品价格由市场决定,经营性领域的资源基本由市场配置。国有银行已经商业化,财政不再给企业注入资本金。中国正在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且,中国政府将保证所有国有和国家投资企业仅依据商业考虑进行购买和销售,如价格、质量、可销售性和可获性,并确认其他WTO成员的企业将拥有在非歧视的条款和条件基础上,与这些企业在销售和购买方面进行竞争的充分机会。此外,中国政府将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有企业或国家投资企业的商业决定,包括关于购买或销售的任何货物的数量、金额或原产国,但以与《WTO规定》相一致的方式进行的除外;⑥。这一承诺在WTO协议中是前所未有的。它将GATT关于国营贸易企业施加特定约束的内容扩展至中国所有的国有或国家投资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而不仅仅限于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另外,它还确认其他WTO成员的企业在和国有企业或国有投资企业进行市场竞争时不受歧视。这一规定实际上是赋予外国企业和国有企业同等的待遇,这一待遇在某些情形下可能导致外国企业和国有企业在法律和政策上的待遇高于私营企业。

5、给予外国投资广泛而持续的市场准入:入世文件对外国在华投资的市场准入条件作了详细规定。文件一方面明确规定中国将遵守WTO协议中有关跨国投资的通用规则,另一方面《议定书》第7条第3款对中国规定了广泛的和持续的超常规义务;。我国保证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对外国投资的任何其他批准方式不以下列内容为条件:此类产品是否存在与之竞争的国内供应者;或任何类型的实绩要求,例如当地含量、补偿、技术转让、出口实绩或在中国进行研究与开发等。⑦ 该条款约束了我国对外国投资市场准入的条件进行审批和调控的权力范围。根据这一承诺,中国不得以任何形式的实绩要求作为批准外国投资的条件,也不得以保护国内产业为目的而限制外国投资。这样一种放松对外国投资市场准入管制的普遍性和无限期的单边义务远远超出了TRIMs和GATS所要求的范围,在WTO法律体系中也是绝无仅有的。因为WTO多边协议里的TRIMs和GATS协议仅对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有直接影响的外国投资进行了有限的规范。例如,TRIMs要求成员不得采取对进口产品有歧视性效果的投资措施或对进出口产生限制的投资措施,如对投资设置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外汇平衡要求以及出口限制。除了WTO多边规则的有限约束之外,WTO成员可以为追求符合本国需要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而自主采取投资政策和措施。而我国承担的有关外国投资的普遍性义务,加之上文所述的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的承诺,则对我国审查、批准外国投资,引导和调控外资流向,保护国内产业,制定投资政策和法规的范围和方式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并开始对我国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保护环境、维护国家安全等战略性和全局性问题提出了挑战。除了上述超常规义务;外,入世文件还对我国与对外经贸有关的法制透明度、司法审查制度、公正合理执法以及中央和地方法制统一等问题作了超出WTO多边规则的具体规定。

众所周知,WTO法律体系的基石是非歧视贸易。它是各成员间平等进行贸易的重要保证,其基本精神贯穿于整个世贸组织确立的法律框架。非歧视包括两个方面: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互补的,共同构成WTO多边贸易规则的基本准则。而从法律性质来看,超常规义务;是和非歧视原则相抵触的,其本质是一种针对新加入成员国的歧视待遇。从上述的内容来看,我国承担的超常规义务;有以下特点。

a、义务的范围十分广泛,涉及经济体制、投资政策、外贸制度以及立法和司法制度等国民经济和社会政治制度的重要方面。

b、义务繁重且完全不对等,即作为入场费;(admission fee),我国单方面承担了WTO多边规则之外的义务,而其他成员并不因此提供任何对价。事实上,入世文件对中国的出口产品在国外遭到反倾销、反补贴和特保措施调查时还规定了克减权利;(WTO-minus rights),进一步加剧了我国法律地位的不平等。

c、义务无限期,只要中国在现行规则下承担WTO成员的义务,就要无限期地承担入世文件里规定的超常规义务。

d、入世文件的某些措辞用语与WTO多边协议相比较为笼统、含糊,可以有多种解释,在贸易争端中给其他成员方和WTO争端解决机制误读、误判留下较大的余地。

e、负面影响逐步显现,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如涉及进口文化产品审查体制的出版物案;)开始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环境保护、传统文化保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等战略性、全局性问题产生重大影响和持久压力,将来我国可能面临更直接、更严峻的挑战。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超常规义务;的解释方法过于机械、片面,不适当地扩大了我国应承担的义务

中国入世头10年的情况也表明,美国和欧盟等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成员似乎意识到,通过WTO的诉讼或诉讼威胁能引起中国政府最高决策层的关注和重视,从而更有可能通过包括谈判、磋商和诉讼在内的方式迅速解决纠纷,达到其意图索要的经济利益和政策让步。可以预计,中国今后可能越来越频繁地成为西方主要经济体在WTO争端解决机制内的诉讼对象。当然,中国也会更积极地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与其他成员的贸易争端,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众所周知,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在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已经成为WTO不可缺少的部分和主要支柱之一。自1995年成立以来,争端解决机制为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运转提供了重要保障,对国际贸易争端的顺利解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从制度设计到具体规则和程序再到实际运行的效果和作用都还存在不足之处。争端解决机制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实践中有逐步司法化的趋势和特征。他们的裁决报告也经常被随后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引用和遵循,俨然成为判例法;。

按照WTO协定的法律规定,无论是专家组还是上诉机构的报告都只就本案涉及具体问题时对本案当事方有约束力,不构成随后案件的专家组和/或上诉机构必须遵循的先例。⑧ 但是,从国际法上的实践来看,从国际法院的判决到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都具有事实上的先例效果。如同国际法院对一些案件的判决在国际法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指引作用一样,WTO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也在事实上发挥着先例的效果。它们对WTO规则的适用所作出的解释已成为随后案件争端当事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援引的论据。几乎所有DSB采纳的争端解决报告都援引并遵循了以前报告中的相关法律解释或法律推理,如同其当然具有约束力;只是在有限的几个例外中,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有意背离了先前争端解决报告的裁决。这一仿照英美法系遵循先例;的做法并没有受到广泛的质疑,似乎已经成为被广大WTO成员所接受的习惯。正因为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世贸组织争端案件的应诉工作,研究WTO的规则和案例。

就本报告所涉及的问题而言,WTO多边规则和中国入世文件中存在着很多含糊、空白和冲突之处,有很大的解释和辩解空间。这给争端解决机制灵活、有效地解决双方争议提供了一定的回旋余地,但同时也给其正确、公正地解释规则带来挑战。《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3条第2款规定:各成员认识到该体制适用于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DSB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该条意味着争端解决机制应该按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⑨ 解释WTO的相关规则。一般认为,解释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规定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等条文中。例如,上诉机构在美国-汽油案;中指出,《条约法公约》第31条的通用解释规则已经获得了习惯或一般国际法的地位。因此,它构成解释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的一部分;上诉机构在试图明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项下的通用协定以及其他适用协定时应按照DSU第3条第2款的指引适用之。;⑩ 上诉机构还指出,对WTO通用协定不应离开国际公法而进行临床隔离;式的解读(not to be read in clinical isolation from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另外,DSU第3条第5款还规定:对于根据适用协定的磋商和争端解决规定正式提出的事项的所有解决办法,包括仲裁裁决,均与这些协定相一致,且不得使任何成员根据这些协定获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也不得妨碍这些适用协定任何目的的实现。;这条规定要求DSB的裁决不能使WTO成员依适用协定获得的利益受到丧失或减损,并且应实现而不是妨碍WTO协定的任何目的之实现。就中国而言,我国作为WTO的一员应享有的权利不应因某种原因(如入世议定书的语义不明)而受到减损。并且,界定中国承担的单方面义务应有利于而不是妨碍WTO多边规则体系目的和宗旨的实现(非歧视原则、公平贸易原则、一揽子协定等)。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的规定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广为接受的解释国际条约的习惯规则,在国际公法学上有丰富、深入和缜密的著述和研究。国际法院等国际司法机关也有大量判例可资借鉴。然而,WTO争端解决机制在依据第31条的习惯规则解释WTO相关协定时并未因此而远离争议。恰恰相反,其解释方法不时引发争议,甚至经常成为争端当事方和学界口诛笔伐的焦点。上诉机构在美国-虾;案中对争端解决机制通常采取的解释方法总结如下。

一个条约的解释者必须首先关注并侧重需要解释的特定条文的用语。必须通过解读构成特定条文的词语,并结合其上下文,找到缔约方缔结特定条文的目的及宗旨。当条文用语的意思模糊不清或不能确定,或需要对用语本身的解读进行确认,辨明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也会有所助益。(11)

由此可见,DSB主张在解释有关争议条文时通常要按条文用语的字面意思、上下文、目的和宗旨以及善意,逐次加以分析、辨明。然而,众多WTO法学者指出,DSB在贸易争端案例中运用《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规定的解释规则分析、解读涉案条文时,倾向于严格的字面解释方法(a strict textualist approach),过于注重条文的字面意义,没有将第31条规定的各因素放在WTO协定中加以综合考虑和权衡,经常忽略条文本身以及条约整体的目的宗旨,并导致机械地、片面地解读文义。(12)

在审理有关中国的贸易争端案件时,DSB通常使用严格的字面解释方法解释中国《入世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其结果对我国尤为不利。其原因在于,一是入世文件的某些措辞用语与WTO多边协议相比较为笼统、含糊,可以有多种解释。二是《入世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很多条款给中国设定了更严格的单方面义务。而《入世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的序言或正文对这些有违WTO非歧视基本原则和一揽子协议;精神(即维护WTO多边规则统一性的共识)的条文之目的及宗旨没有任何说明,给条约解释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例如,《入世议定书》第4条里third countries and 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ies;,从字面具有的通常意义来看并不十分明确,因缺乏定义而指向不明。它是指除中国和其他WTO成员之外的第三国呢,还是把其他WTO成员也纳入本条所指的第三国的范围呢?单从缔约方的关系上来看中国《入世议定书》是中国政府和世界贸易组织之间签订的双边协定。(13) 因而,其他WTO成员应算作议定书的第三国。但从条文的意思分析,它应该是指中国已经和其他非WTO成员间缔结的特别贸易安排。如果是后者,则该条给我国与其他非WTO成员的第三国之间的经贸协定带来国际法上的不确定性和潜在 的国际责任的问题。在入世文件中还存在其他类似条文。如《工作组报告》的第18段中使用的the same treatment;(相同待遇)是不是就是等同于标准用语national treatment;(国民待遇)呢?在WTO法律体系中the same treatment的用语显得不专业、不规范,从其字面的通常意义来讲,可以有两种以上的解释。

因此,当DSB使用严格的字面解释方法解释中国《入世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中的条款,而忽视中国承担的超常规义务的歧视性以及和整个WTO法律体系基本原则的内在矛盾,其结果往往是机械地、片面地按照英文字典里的意思解读中国承担的超常规义务,不适当地扩张了中国承担的单方面义务,进而导致我国在WTO贸易争端案件中频频败诉。

三、敦促DSB重新审视其解释方法,限制解释超常规义务;

从《条约法公约》第31条的理论和实践来看,目前DSB解释和适用超常规义务;时通常采取的严格的字面解释方法,其得出的结论往往不符合WTO协定的目的和宗旨,不利于维护WTO多边规则的统一性。运用该方法得出的结论不仅不符合非歧视原则,而且加剧了中国在WTO协定下权利和义务的不平衡性,造成对中国的歧视越来越严重。更引人关注的是,DSB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中国-音像制品及出版物案;中确立了这样的解释方法:如果中国入世文件中的某个词语是一般性的通用词语,并且其含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则应按争议发生时的含义解释之。在中国-音像制品及出版物案;中,中国主张其GATS减让表中的录音制品分销服务;(sound recordings distribution services)的录音制品;在2001年签署入世文件时是指录制有声音的磁带、光盘等有形介质,而分销;也是指对有形录音产品的分销,不应包括当时还没有普遍商用的、通过互联网等电子系统分销的、不附着在有形介质上的录音电子文档。上诉机构驳回了中国的主张,理由是如果按中国签署GATS减让表时的含义解释有争议的用语,就意味着相似或相同用语的承诺因为条约被批准的日期或新成员加入的日期不同而被赋予不同的意义、内容和范围;,进而损害WTO规则的可预见性、安全性和明晰性;。(14)上诉机构的这一推理似乎在国际公法上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如果今后DSB专家组或上诉机构遵循这一方法,在解释中国超常规义务;条款中的用语时采用解决争端时该用语所具有的含义,则可能给我国带来更沉重的法律义务,从而加剧我国在WTO规则下权利和义务的不平衡性和不平等性,造成对中国的歧视越来越严重。如前所述,我国承担的大量超常规义务;在WTO法律体系中是单方面的和前所未有的,从本质上讲是违反WTO法律非歧视原则和《乌拉圭回合协议》规则统一性的。对上诉机构这种貌似不偏不倚、一视同仁地对待和界定中国入世承诺的做法,我们有必要在DSB贸易争端中,在各种WTO场合以及在国际法学上表明立场,据理力争,敦促DSB考虑采取不同的解释方法解释中国的超常规义务;。否则,我国将来会面临更多意想不到的贸易争议,被索要更多入世时没有承诺过的利益。

在国际法的实践中,条约解释有章可循,但并非是按部就班、一成不变的机械过程。有国际法学家指出:条约解释是一门艺术,而非科学。;(15) 条约的解释不可避免地受到条约条文之外的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面对各种批评和质疑,DSB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也逐步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在运用《条约法公约》第31条的解释规则时针对不同情况也采取有效解释原则(ut res magis valeat quam pereat)和限制解释(restrictive interpretation)的方法。

1、有效解释原则:《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解释的一般原则的必然结果之一是解释必须赋予条约的所有用语以含义和效力。解释者不能随便采用导致条约的整个条款或段落累赘、无用的解释。DSB在多个报告中强调有效解释原则,认为有效性原则是条约解释者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准则;。(16) 在韩国-奶制品案;中,上诉机构提出:根据有效性的解释原则,一个条约解释者的义务是将一个条约的所有条款一同解读,以便赋予它们相互和谐的意义;。该原则的一个重要推论就是一个条约应按一个整体来解读,特别是其各个部分应按一个整体来解读。WTO协定第2条第2款明确表明乌拉圭回合谈判者的意图是,WTO协定以及包括在其附件1、2和3中的多边贸易协定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解读。(17)

上诉机构的这一立场为我们主张将中国入世文件中的超常规义务;放在以非歧视原则和规则统一性为基础的WTO多边规则体系中解读提供了法理上的支点。这里的关键词是整体解读,即要使条约的各个部分在意义上协调一致,在内容上不相互抵触,在目的和宗旨上相辅相成。

2、限制解释:限制解释是国际法上广为认可的一种解释国际条约的辅助方法。它的起源可追溯到拉丁文格言in dubio mitius,意思是当法律条文含义不明确时,应从轻解释有义务一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奥本海国际法》指出:基于对国家主权的尊重,在解释条约时应适用in dubio mitius原则。如果某一术语的意义含糊不清,采用的解释应使义务承担方承担较轻的义务,或者较少地干涉一方的属地和属人主权,或者使缔约各方较少地受到一般性限制。;(18) 由此可见,限制解释的出发点主要是基于对国家主权的尊重。由于条约是主权国家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当条约用语的含义不明确时,这自然要求对国家主权的约束作狭义的限制解释,以免条约解释超出了主权国家缔约时实际的意思表示。1925年常设国际法院(PCIJ)在The Treaty of Lausanne案中就指出:如果一个条约的用语不明确,在几种可接受的解释之中,应采用对缔约各方施加最少义务的解释。;(19) 在该案之后,常设国际法院和国际法院(ICJ)在多起案件的判决中采用了这一解释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限制解释的价值取向并非从其一开始就是基于对国家主权的尊重。在国际法发展初期,格劳秀斯、普芬道夫和瓦泰尔等国际法学家运用限制解释,把它当作一种促进国际法各种基本价值间和谐一致的方法,以实现国际法的目的。(20) 故此,限制解释可以作为保证特定的条约缔约方权利和义务的适当平衡的辅助性方法。同时,作为一种包含价值取向的解释原则,它旨在维护(多边)条约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就本文而言,尽管限制解释;没有作为一种解释方法在《条约法公约》里出现,《公约》的第31条在对超常规的模糊条款进行解释时的具体应用中为限制解释;提供了用武之地。该条款要求对条约的解释要促进条约的目的的实现。WTO的目的是促进贸易的相同待遇和非歧视。对超常规义务的模糊条款进行扩张性的解释会进一步夸大这些义务中已经存在的不平等。相反,对超常规义务的模糊条款进行限制解释能限制或者缩小这些义务中已经存在的不平等。

在DSB判例法里,上诉机构在欧盟-荷尔蒙案;中也采取了限制解释的方法,指出:我们不能轻易地断定主权国家意图为它们自己设置更繁重的义务,而非较轻的义务;(21) 上诉机构进一步提出,如果要断定主权国家意图对自己施加更重的负担,并对条约作扩张解释,则条约的用语必须十分具体和明确。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DSB在解释涉及中国超常规义务;的条款时应摒弃其一律采用的、将超常规义务;与WTO多边规则割裂开来的严格字面解释方法,并且考虑采用限制解释。诚然,当入世文件中的超常规义务条文明确而具体的时候,我们在诉讼中主张限制解释的回旋余地可能很有限。但是,当入世文件的条文含糊不清时,在遵循《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规定的一般性解释规则的前提下,对中国承担的超常规义务;的限制解释可以在此种情形中促进条约目的和宗旨的实现。其理由在于,一是一般国际法要求基于对中国主权的尊重,应从轻解释中国所应承担的单方面义务。二是只适用于中国的超常规义务条款和WTO多边规则的目的和宗旨不一致。《入世议定书》并没有对这些条款的目的和宗旨作任何说明,这给条约的正确解释带来困难。另外,入世文件的许多规定还和非歧视原则相抵触。这些规定只给一方设置繁重的义务,而非为协议双方提供权利和义务的交换。

举例来说,中国《入世议定书》第3条非歧视;规定中国应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涉及货物的生产、销售的条件以及供应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和可用性等所有方面的国民待遇。这一适用范围极其广泛的规定涵盖了货物和服务贸易,远远超出了现行WTO多边规则的要求。其原因有二:其一,现行WTO多边规则只涉及GATS里明确规定的、直接影响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的外国投资。其二,这是一项单方面给予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的优惠,中国个人和企业在其他WTO成员国并不享受对等优惠。对于这样一项范围广泛、义务不对等的条款,使用限制解释才是合适和妥当的。当然,运用限制解释应符合《条约法公约》第31条的解释规则。在涉及中国超常规义务的贸易争端中,如果某一用语含义不明确,其解释应优先采用其对承担义务的中国施加较轻义务的含义,或较少干涉中国经济主权的含义,或对中国较少一般性限制的含义。如果某一用语可以有数个解释,而中国采取的有争议的贸易措施与其中之一种解释相符合,那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应该判定中国的贸易措施符合WTO规则。这里,限制解释之所以在国际法上更为公平合理是因为超常规义务;的歧视性和单向性,与WTO规则的目的和宗旨以及非歧视原则和统一性原则相抵触,导致WTO体系的系统失衡(systemic disequilibrium)。如果对此类义务还是按DSB的常规解释方法解释,特别是按上诉机构在中国-出版物案;中所采取的用语的当下意义;(the contemporary meaning of the words)的方法,其结果往往进一步加重中国承担的单方面义务,加剧对中国的歧视,进而导致WTO规则体系内更严重的系统失衡。

出口贸易含义篇5

关键词:农产品保护;绿色壁垒;出口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7-0141-02

发达国家对农产品贸易采取保护政策由来已久。在欧洲,这种保护政策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德国最早于1879年就对其谷物贸易实行保护;法国是从1881年开始;英国则稍晚一些,是在1932年以后。在北美洲,美国从1933年大萧条后开始对农业进行补贴;加拿大是从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亚洲,日本是最典型的农产品贸易保护国,其贸易壁垒始筑于1904年。

农产品贸易始终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又难以解决的问题。尽管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在关贸总协定的推动下,工业产品保护程度不断下降,但农产品的保护程度却一直居高不下。无论是关贸总协定还是世贸组织,农产品都被作为例外对待。不但发达国家继续实行保护政策,许多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如韩国等也都加入发达国家的行列,对农产品贸易进行保护。

一、发达国家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一)绿色壁垒

绿色壁垒是“绿色贸易壁垒”的简称,又称为环保壁垒、生态壁垒或环境贸易措施等。绿色壁垒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绿色壁垒是指一个国家以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以限制进口、保护贸易为目的,对外国商品进口专门设置的带有歧视性或对正常环保并无必要的贸易障碍。广义的绿色壁垒是指商品进口国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为名,通过颁布、实施严格的环保法规和苛刻的环保技术标准,以限制国外产品进口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

(二)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绿色壁垒对中国农产品的出口障碍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但近几年显得非常突出。自1997年8月起,欧盟成员国相继提出我国禽肉和部分水产安全问题。2002年,欧洲以中国出口的小龙虾所含氯霉素超标为由宣布全面禁止中国动物源产品进口,德国、荷兰等国提出更严的要求,沙特阿拉伯暂停了中国此类产品的进口,这导致中国包括蜂蜜在内的10多亿美元的水、畜、禽等农产品无法进入欧盟市场;2003年,享誉海内外的安徽茶在欧盟市场因绿色壁垒而全面受阻,占据安徽茶叶出口份额80%的安徽省茶叶进出口公司,2003年下半年对欧盟茶叶出口仅有94万美元,比前年同期下降35%;2006年5月开始实施的日本“肯定列表制度”更是大幅抬高了出口农产品的技术门槛,直接影响到我国近80亿美元的出口额,涉及6 000多家对日农产品出口企业,严重损害主产区的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另外,有的进口国当局还通过提高检验费用、延长检验时间、拖延商品滞留港口时间等方式,造成蔬菜等新鲜农产品质量下降、成本增加,迫使进口商停止进货,间接地限制进口。

农业事关国计民生,种种现象表明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产生着重大的影响。然而不可否认,农产品的生产、使用、消费和处理与环境之间存在着直接和密切的关系。因此,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是具有两面性的,其中消极的影响主要包括:

1、出口总量急剧下降,经济损失惨重

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长期以来,劳动力密集型农产品具有较大的国际比较优势,如果世贸组织的无歧视待遇真正得到落实,会使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但由于发达国家绿色壁垒的频繁使用,我国出口到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因农药残留、化肥污染和重金属含量超标而遭拒收、扣留、停止进口的事件大大增加,索赔额巨大,损失惨重。从受阻的产品来看,受影响的农产品范围也越来越大,从水产品、畜产品、禽肉等动物源性农产品到茶叶、花生、蔬菜、水果等产品,从初级产品、中间产品到工业制成品均面临技术壁垒的限制,而且农产品的加工程度和技术水平越高,所受的制约和影响也越显著。

2、出口农产品的销售成本上升,竞争力削弱

我国多年的农业发展是以单产为取向的,对外出口基本上是以价格取胜的。随着绿色壁垒的不断升级,发达国家对农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欧美等国家,近年来提出所谓“有机食品”,以及类似的“生态食品”、“健康食品”,对农产品中化学物质的限量更加苛刻,大大地削弱了我国传统出口农产品资源型、生产成本低廉的优势。另外,绿色壁垒提高了我国农产品生产成本,降低了出口农产品经济效益。绿色壁垒要求将环境科学和生态科学的原理运用到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形成一个完整的无公害、无污染的环境管理体系。为此,农产品生产者为了达到进口国的环境标准,不得不增加有关环境的检验、测试、认证等手续,从而产生一些额外支出,使生产成本大大增加。

3、影响我国出口农产品的市场范围

绿色壁垒加大了我国农产品开拓国际市场的难度。实行绿色壁垒的国家和地区,不仅制定了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和苛刻的绿色技术标准,而且实行严格而又烦琐的进口检疫制度。目前对我国农产品实施绿色壁垒的国家已经从发达国家美国、日本、欧盟等延伸到部分发展中国家阿尔及利亚、墨西哥、西班牙等。发达国家实行严格而又烦琐的认证、检疫制度,为我国的农产品出口设置了层层障碍,提高了出口农产品国际贸易的门槛,恶化了我国农产品出口环境,使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市场范围面临缩小的可能。

然而,绿色壁垒的推行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这些积极的影响主要包括:一是绿色壁垒对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经贸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提高产品的内在质量,特别是安全质量水平,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绿色壁垒的科技含量要求非常高,随着世界新技术革命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会团结起来,共同拆除绿色壁垒,建立贸易增长与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机制,实现贸易、环保、经济增长相互促进、共同繁荣的目标。二是绿色壁垒有利于农业企业提高绿色意识,带动绿色产品的发展。

二、针对绿色壁垒我国应采取的农产品保护对策

面对国际上日益严重的绿色壁垒保护主义的倾向,我国应当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要以开放的视角、哲学的思辨,对绿色壁垒问题重新审视和定位,充分利用我国经济在全球化框架内重新整合的历史性机遇,积极参与环境与贸易领域的国际竞争与合作,努力实现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一)在国内层面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环保意识

有了绿色环保意识,才可能有绿色的产品。这种意识需要在全民范围内加强宣传,既宣传相关的科学知识,也宣传相应的危害,力求趋利避害,顺应这股全球化的绿色潮流。

2、建立绿色壁垒的预警机制

绿色壁垒具备隐蔽性和歧视性,它的实施手段形态各异,科技含量高,涵盖范围广。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建立技术壁垒的预警机制,负责收集、跟踪国外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的信息,及时通报。同时,认真研究绿色壁垒对出口产品的影响,采取积极措施,为企业扩大出口服务,突破国外的绿色壁垒。

3、制定绿色产业发展战略

以环境和资源保护为核心的绿色产业正推动着绿色产品的开发与绿色市场的形成。因此,对于合理的绿色壁垒,我们要通过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努力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国家应当制定科学的绿色产业发展战略,积极采用和引进对环境无害的技术和设计,鼓励研制和开发绿色产品,提倡绿色消费和出口产品的绿色包装。在经济活动中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生产工艺流程,注重自主创新,增加产品的附加值,提高其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和环保标准,从根本上提高出口产品竞争力。农业企业还应努力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实施农业标准化发展战略,大力实施无公害全程质量控制技术,冲破绿色贸易壁垒,达到贸易与环保的双赢。

4、加快完善我国的标准体系

技术标准体系是技术壁垒的基础。中国的行业标准体系存在许多问题,我们需要构建既与国际标准接轨,又具有中国特色的技术标准体系。大力引进和开发世界一流的商品质量检测设备,并在出口地区和主要出口企业中推广,这样才能达到发达国家所要求的技术检测标准,进而避免遭受绿色壁垒。

(二)在国际层面

自1995年世贸组织创立以来,美国已经按照世贸组织协议规定向世贸组织秘书处通报了201个技术法规。而世贸组织的环境保护规则的内容过于原则化,其中的绿色关税制度、绿色技术标准制度、生态标志认证制度和绿色包装制度缺乏透明度以及有效规制。这样的不对应状况有利于保护发达国家的利益,对发展中国家极为不利。对此,我们要加强对世贸组织有关环保规则的研究,确保多边贸易谈判的正常运作。另外,目前环境与贸易问题的绿色壁垒争议大多由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处理,虽然该机制自身存在着不足和缺陷,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发达国家采用绿色壁垒,但通过对1998年10月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诉美国“海龟龙虾案”等案的公正裁决,充分表明了该机制仍是解决绿色壁垒争议值得信赖的途径。

在我国遭遇“绿色壁垒”的远不止农产品,还有纺织品、油漆、涂料、建筑材料、清洁用品等,都不同程度地受到过“绿色壁垒”的打击。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量、陶瓷产品的含铅量、皮革的PCP残留量、烟草中有机氯含量、包装物的可回收性指标、纺织品染料指标等,都成为我国商品出口受阻的障碍。如何突破“绿色壁垒”,已经成为事关中国经济未来发展的大事。今后,我们国家要将绿色壁垒作为我国外贸出口的一个大事来抓,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发展我国经济,中国才能更快立足世界强国之林。

参考文献:

[1] 任烈、贸易保护理论和政策[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1997、

[2] 孙芳,等、浅论入世后中国农产品如何应对技术壁垒[J]、农业经济,2003,(9)、

出口贸易含义篇6

起草该公告的目的和背景

随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逐渐增加,如何确定内销货物的完税价格成为海关和企业共同关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对内销货物的审价做了原则性规定。为了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对《审价办法》的原则性规定做进一步的细化和解释,以规范加工贸易内销货物的审价,同时简化审价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守法企业创造便利的通关环境。

进料加工料件内销时,海关如何审价?

《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进料加工料件进口时成交价格能够确定的,首先按照成交价格的原则审定完税价格。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如料件分批次进口,内销时企业或海关不能确定料件原对应批次,申报价格不符合《审价办法》成交价格定义和要求,以及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怀疑等情况,海关按照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来料加工料件内销时,海关如何审价?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不需要付汇进口,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来料加工进口料件在进口(进入我国关境)时货物所有权没有转移,因此不存在成交价格而应实施海关估价。所以《公告》第二条规定: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按照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时,海关如何审价?

《公告》第三条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由于加工贸易边角料或副产品内销时,买卖双方之间的销售价格与《审价办法》关于成交价格的定义不符,因此《公告》对《审价办法》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以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做进一步解释,即“申报内销时的价格”就是“内销价格”。内销价格是指纳税义务人向国内企业销售边角料、副产品时订立的价格,即国内企业为购买加工贸易产生的边角料、副产品而向卖方(加工贸易企业)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全部价款(但不含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海关为何制订和公布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的内销计税参考价格?

鉴于企业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和副产品差异较大,且有些企业在申报核销时,尚未签订内销合同,不存在内销价格。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方便加工贸易企业边角料、副产品的核销和纳税,海关对部分主要内销商品制订计税参考价格。但内销计税参考价格不是海关武断定下的价格,加工贸易企业具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按照内销价格或计税参考价格向海关申报。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保税货物,海关如何审价?

《国务院关于〈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的批复》(国函[1997]48号)中第二十二条规定,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全部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用含有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成品按照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根据上述批复精神,《公告》第五条规定: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加工贸易制成品,海关按照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如果保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的进料加工制成品中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则海关以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当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或者保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的来料加工制成品中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时,海关按照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所含进口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但是,出口加工区内销的加工贸易企业制成品,无论是进料加工还是来料加工方式,无论是否含有境内采购的料件,海关均按照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加工贸易内销货物的完税价格按照《公告》前五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海关如何审价?

《公告》第六条规定出现上述情况时,由海关按合理的方法审查确定。

保税货物估价方法虽然顺序上不使用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方法,但应注意使用合理方法估价时并不排斥放宽使用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

海关对加工贸易内销货物审价时要求企业提交哪些单证?

《公告》第七条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报内销时,应当提交原进口报关单或备案清单复印件,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提供与成交价格或内销价格有关的资料。

加工贸易货物申报内销时,在审价方面除如实申报外还有哪些要求?

保税货物进口、内销的各个环节中,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的,在申报内销征税时应确定其申报价格未受特殊关系影响。

出口贸易含义篇7

随着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带来了诸如资源短缺、环境污染、臭氧层被破坏、全球气候变暖、生态失衡等一系列世界性环境恶化问题,特别是涉及全球环境的臭氧层耗竭与生物多样性缺失,以及环境污染对食物链的危害等,使人类认识到环境污染、自然生态系统失衡,最终将危及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同时,由于环境所具有的外部性特点,使得某一地区的环境破坏产生的污染,可通过空气、河流、贸易以及人员的流动而造成地区性和全球性环境外部性问题。因此,自1970年代以来,全球聚焦环境生态保护,并演化为当代全球绿色浪潮,主要表现在:

——国际性组织高度重视。1950年代之前,涉及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才6个,目前已制定签署了180多个,其中20多个含有贸易条款。这些成就的获得,得力于联合国、联合国贸发会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GATT/WTO、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国际性组织的推动。联合国于1972年6月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第一届环境大会,发表了著名的《人类环境宣言》,从此拉开了全球环境合作的序幕。1992年6月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有全世界178个国家的118位国家首脑和万余名政府官员参加。会议通过了《21世纪议程》、《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等重要文件。这次大会是人类发展史上有关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问题的里程碑。GATT/WTO高度重视环境问题,在其《1994年关贸总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农产品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等一系列文件中,均包含相应的环境政策。在WTO宗旨中,增加了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同时,在WTO组织结构内设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直属总理事会。许多国际环境公约对以往国际贸易中忽视的环境问题进行了规范,增加了贸易在内的制裁条款。

——政府组织大力推动。生态政治化与政治生态化是推动政府组织重视生态环境问题的原动力。在许多国家,特别在发达国家,生态环境问题不只是生态环境问题,而是政党政治问题。在选择政党特别是执政党时,选民往往以该党的生态理念、环保政策为重要考量标准。因而各国政党、政府或首脑日益重视环保问题,在执政中更加重视培育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在这种背景之下,许多国家的政府积极推动环境立法,实施绿色技术,倡导绿色消费,制定绿色贸易壁垒。如美国、欧盟、日本等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绿色设计、绿色生产、绿色包装、绿色运输、绿色贸易、绿色消费、废物绿色回收处理的法律法规。

——民众环保意识提高(发达国家尤甚),消费心理、消费行为偏好“绿色”。同时,企业顺应民众“绿色”偏好,生产“绿色”产品。据有关机构调查,67%的荷兰人、77%的美国人、94%的加拿大人、82%的德国人以及多数日本人在购物时,会选择“绿色”产品。另据统计,1990年新产品中,只约有5%的“绿色”产品,到了1996年,这一比重上升到60%左右。

——ISO14000系列标准的颁布、实施与推广。由于许多国家的环境管理标准是根据本国国情制定的,在跨境使用时常易引发纠纷与摩擦。这点在国际贸易领域体现尤甚。国际标准化组织为了统一全球环境管理标准,缓解、消除由此引发的纠纷与摩擦,1997年实施了国际统一的环境管理标准——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标准。包含环境管理系统、环境考核、环境标志、环境行为评估、产品生命周期分析等广泛领域。全球环境管理标准的统一与实施,极大地推动了世界性环保运动的深化。目前,许多国家已经或正在着手将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

二、绿色贸易壁垒的主要表现类型

所谓绿色贸易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领域,进口国以保护环境、资源以及维护人类健康的名义,凭借其经济、科技优势,通过立法或制订严格的强制性、高标准的环境技术标准以及利用国际社会已制定的环境与经济、环境与贸易的国际性公约,对来自外国的产品或服务进行限制、制裁的手段和措施。绿色贸易壁垒本是协调环境与贸易两者关系的共生物,但其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却被某些发达国家所滥用,越来越发展成为取代关税壁垒而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并成为新的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频频引发贸易纠纷与冲突。

由于绿色贸易壁垒具有名义合理、内容广泛、形式合法、方式隐蔽、手段灵活等组合特点,从而为发达国家借环保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提供了方便。实施以来,引发的双边或多边贸易冲突、贸易摩擦日益增多,越来越激化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环保-贸易问题利益上的矛盾。目前,绿色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理论和实务中,主要呈现以下7种类型:

1、绿色技术标准。绿色技术标准是各国根据本国经济技术发展的水平制定。由于发达国家经济发达、技术水平高、消费购买力强、市场容量大,其他国家都想把产品和服务打入发达国家市场,以谋求更多的贸易利益。而发达国家凭借其上述优势,在环保、人类健康的旗号下,通过国内立法或其控制的国际性、区域性组织立法,以限制国外产品或服务的输入。如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标准是由发达国家控制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许多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环保现状较难达到。虽然这套标准是一种自愿性的标准,但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不符合这套系统标准的产品很难进入发达国家市场。

2、绿色环境标志(标签)。绿色环境标志是依据有关的环境法律和标准,由政府部门及其指定的认证机构,按照严格的程序确认并颁发给厂商附印于产品及包装上的一种标志。这种标志向消费者证明该产品从研制、开发、生产、消费、回收处理的各个环节均符合环保要求,对环境或健康无害或危害极小。它是国际贸易中的“绿色通行证”。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在取得发达国家颁发的绿色环境标志的情况下,才能比较顺利地进入发达国家市场。1978年原西德率先实行环境标志制度,推出“篮色天使”的标签。随后,北欧四国、欧盟、加拿大、日本等推出了相应的绿色环境标签。

由于绿色环境标志是各国国内环境政策的产物,在国际贸易中容易构成潜在的贸易歧视和现实的贸易冲突。尤其当环境标志起到诱导消费者的选择,并影响出口产品的市场份额时,它就起到了贸易壁垒的作用。目前,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实施了环境标志制度。

3、绿色卫生检疫制度。GATT乌拉圭回合通过了《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该协议规定了一整套有关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检疫的国际标准。规定成员国人畜食物为免遭污染物、毒素、添加剂影响,确保人类健康免遭进口动植物携带疾病的伤害,有权采用相应的管制措施。但该协议同时要求各成员国政府做到提高透明度、非歧视标所需程度。明确规定各国在制定本国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检疫标准时应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在实际操作中,发达国家往往将它用来控制外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产品入境的重要工具。

4、绿色包装制度。指规范商品包装(物)、包装材料要符合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易于回收使用或自然分解,不污染环境要求的有关包装方面的法律、规章。在发达国家,为推行绿色包装,各国纷纷制定相应的法律、规章,赋予“绿色包装”以强制约束力。例如,日本颁布并强制推行《回收条例》、《废弃物清除条件修正案》;德国颁布了《德国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法令》;英国包装材料重新使用的法令要求2000年前使包装废弃物的50-75%重新使用;美国规定了包装废弃物处理的减量、重复使用、再生、焚化、填埋5项优先顺序指标;丹麦要求所有进口的啤酒、矿泉水、软性饮料一律使用可再装的容器。一些国家为推行绿色包装,还利用税收优惠或处罚等经济手段鼓励回收使用再生包装材料。

5、绿色关税和市场准入。绿色关税是指进口国以环境保护和人类健康为由,对其认定的污染环境、危害健康的进口产品,除了课征正常进口关税外,再另外加征环境进口附加税。市场准入是指进口国以污染环境、危害人类健康以及违反有关国际环境公约或国内环境法律、规章而采用的限制外国产品进口的措施。1993年7月,德国颁布了第一个禁止在纺织品上使用20种偶氮染料等致癌化学品的法律。从1998年4月1日起在德国境内禁止出售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含违禁物质染料的纺织品。美国、欧盟也出台了禁止纺织品、服装进口中含有害物质的规定。1994年美国环保署规定,进口汽油中硫、苯等有害物质必须低于有关标准,否则禁止进口。

6、绿色补贴与反补贴。指一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财税上补贴出口企业,或在出口产品成本中末包含环境与资源消耗成本(环境成本外部化),或在国际贸易中实行较低的环境标准,从而使产品价格明显低于进口国同类产品价格,影响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招致进口国采取反绿色补贴措施。2001年初,美国就以绿色补贴为由,对来自巴西的人造橡胶鞋和来自加拿大的速冻猪肉提出了反补贴。

7、绿色贸易制裁。指对违反国际环境保护、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保护公约等,而导致环境污染、野生动植物多样性缺失的行为,所采取的一种贸易制裁措施。如1994年,克林顿援引美国国内法《培利修正案》,以台湾使用犀牛角与虎骨等野生动物器官做中药材而认定其保护野生动物不力,违反了有关国际公约为由,对台湾农产品进行贸易制裁,限制台湾的鳄鱼皮、珊瑚等产品进口,造成约2500万美元的损失。

三、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一)对出口商品结构的影响

我国对外出口贸易出口商品结构不合理的缺陷。出口商品中劳动、资本密集产品比重高,大多技术含量、档次不高。虽然近年来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在我国出口总额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出口商品结构。但从具体出口产品类别分析,出口的机电产品大多是低附加值产品,供给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主角多为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结构的现状,决定了我国对外出口贸易容易受到绿色贸易壁垒的影响和冲击。我国受绿色贸易壁垒影响和冲击的出口商品主要涉及农产品和食品、轻纺(服装)产品、医药产品、机电产品等类别。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地区法规中规定的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量,陶瓷产品的含铅量,皮革的PCP残留量,机电产品、玩具的安全性指标,烟草中的有机氯含量,包装物的可回收性指标,汽车废气排放标准,纺织品、服装染料有害物质指标,保护臭氧层的受控物质等标准使中国的冻肉、茶叶、保鲜蔬菜、纺织品、服装、油漆、涂料、建筑材料、清洁用品,纸张、纸制品、电池与保护臭氧层的受控物质及其产品(如含氟里昂的空调、冰箱等)、机电产品、鞋类、橡胶制品等出口商品遭受较大的冲击。1989年中国出口日本的绿茶因农药残留量超标而被退货,蘑菇罐头因存在葡萄球菌肠毒素污染而被美国扣留。

(二)对出口市场的影响

自90年代以来,我国一直注意出口市场多元化的问题,也取得一定的成效。像2001年我国外贸出口总额比2000年增长6、8%,但对拉丁美洲却增长了14、6%,对非洲增长了19、1%。由于这两个区域总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购买力不高,实际出口总值却不多。目前,我国出口重心仍然集中在欧美日等发达地域。2001年我国外贸出口总额2661、5亿美元,其中:出口美国524、8亿多美元,占出口总额20、4%;出口日本449、57亿美元,占16、9%;出口欧盟409亿美元,占15、37%。以上三者共18个国家就占我国外贸出口总额的52、67%。国家是全球环保意识最强、环保标准最高、环保执法最严,因而其绿色贸易壁垒种类最多,限制与惩罚性措施最严。仅欧盟1996年禁止进口的非绿色产品价值就达220亿美元,发展中国家占90%以上。因此,随着绿色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领域越来越广泛的应用,而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优化非一朝一夕就可达到,中短期内必然对我国产品的出口市场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出口市场产生严峻的冲击,如不采取积极应对措施,我国在发达国家的出口市场份额就可能停滞不前甚至出现萎缩。像2001年我国家用陶瓷器皿、玩具、合成短纤与棉混纺机织物的出口即受绿色贸易壁垒影响,出口值分别比2000年下降22、1%、7、4%、10、6%。

(三)对出口贸易增长速度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出口贸易保持了近20年的两位数持续增长速度。1978-1996年,我国外贸出口以年增15%以上的速度增长。1997年以后,外贸出口增长速度明显放缓,其原因除了出口基数、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冲击外,主要因素就是绿色贸易壁垒日益成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新的重要工具而被广泛应用。2001年,我国外贸出口总额增长6、8%。这个速度的取得,在一定程度上是靠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拉动,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尤其如此。不难预见,今后影响国际贸易的环境规则将日益增多。贸易与环境问题将是未来国际贸易谈判中最棘手的议题,在当前国际贸易游戏规则由富国制定的背景下,广大发展中国家成为国际贸易中环境条款的最大直接受害者将是不争的事实。我国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已经深受绿色贸易壁垒之累,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期待我国出口贸易重现1978-1996年的辉煌是不现实的。

(四)对出口成本和经济效益的影响

绿色贸易壁垒的影响涉及产品本身和出口贸易的各个环节,从产品研制开发、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到销售、废弃物回收处理等。由于我国出口商品中,劳动密集型产品比重较大,其竞争优势在于成本低、价格便宜。绿色贸易壁垒的实施,使出口商品的研制开发成本、生产成本、包装成本、流通成本、认证检验成本等开支提高。出口商品环境成本内部化(出口商品成本中包含环境成本),大幅度地提高了出口商品成本,换汇成本提高,改变了以往的贸易条件和比较竞争优势,影响了外贸出口的经济效益。仅以出口商品包装为例,我国出口商品包装与发达国家标准相差较大。从1998年开始,美国、加拿大、英国、欧盟单方面对我国出口商品的木质包装进行严格的检疫处理或实施新的苛刻的检疫口商品成本就将增加20%左右。

(五)对国际贸易关系的影响

1990年代中期以来,发达国家基于自身的利益,屡屡打着环保的旗号,采取单方面的贸易措施,限制外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产品的进口,频频引发双边或多边贸易摩擦与纠纷。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是明显的。出口商品经常受到进口国特别是发达国家设置的绿色贸易壁垒的冲击。许多出口商品被销毁、退货、禁止进口,不仅使我国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引发我国与进口国之间的贸易摩擦与纠纷,严重的引发贸易战,对双边、多边贸易关系甚至外交关系产生消极影响。

但是在看到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负面影响的同时,也要看到其推动产业技术结构升级,保护环境实行可持续发展积极影响的一面。

四、我国外贸应对全球绿色贸易壁垒的对策

首先,要认真组织对全球绿色贸易壁垒的研究。建议由外经贸部牵头,全面搜集、整理、分析全球绿色贸易壁垒,特别是我国主要出口市场绿色贸易壁垒的资料。在对国际环保公约、国际贸易协议条款的研究中,要充分挖掘某些公约、协议条款内针对发展中国家国情而附加的免受发达国家贸易歧视的保障条款(如给予发展中国家达到标准的过渡期、非歧视原则、补偿原则等),建立绿色贸易壁垒资料库,并与各省市外经贸厅连网,细化主要出口国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具体出口商品影响,提出相应对策。

其次,积极推广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国际标准和环境标志认证制度等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基础性工作。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国际标准和环境标志认证制度是我国出口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必须跨越的环境标准,也是我国出口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门票”。它不仅有利于提高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而且从根本上推动我国环境整体水平上升。自1996年开始进行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国际标准的试点,到2000年4月通过认证的企业仅有263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比重很低。我国环境标志认证制度则从94年5月17日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开始的。笔者认为,今后我国推广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国际标准和环境标志认证制度,重点应放在:

(1)变等待为主动。宣传动员企业实施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标准和进行环境标志认证。(2)与国际接轨。我国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标准要与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国际标准接轨。我国环境标志中产品生产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安全性能标准等应与国际接轨。(3)抓好我国环境标志的双边、多边国际互认。目前,环境标志产品还没有国际统一的标准,通过环境标志的双边、多边国际互认,可以增强我国环境标志认证的国际有效性,使我国通过认证的企业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

第三,完善法规,绿化外贸出口商品结构,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外贸发展模式。以国际标准为标准,调整和修改我国某些不合时宜的外贸政策法规、环保政策法规,使其适应国际市场绿色贸易发展的潮流和趋势,并充分体现我国要履行的国际环保公约的义务,综合考量贸易活动中环境影响、环境成本内部化等问题。外贸发展模式要从粗放型模式向集约型、可持续发展的模式转变。要从环保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安全性能标准来更新生产设备,改良工艺技术,强调污染预防、全过程的环境管理与控制,最大限度地改善产品设计、生产、使用、废弃回收对环境的影响和对消费者的危害。要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鼓励绿色产业、绿色产品的发展,促使企业以国际标准为标准,提高产品环保标准、质量标准、安全性能标准,绿化外贸出口商品结构。

出口贸易含义篇8

一、出口严冬已经来临

2011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再创新高,但外贸也遇到很多困难,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特别是近几个月来,我国出口增速出现下滑,出口形势不容乐观。在外需急剧降温、我国部分中小外贸企业经营困难等压力下,今年一季度我国出口形势将非常严峻。

分析拉低出口增速的因素,首先一个就是美债危机、欧债危机带来的影响。欧盟和美国是我国重要的贸易伙伴,债务危机势必会影响到我国的出口订单,造成外贸出口出现很大的下滑。欧洲目前失业人数增加,需求减少,市场萎缩,消费不足,因此整个欧盟从中国进口量会下降,这从素有外贸“晴雨表”之称的广交会上已经看出来了,去年参会的欧美客户和企业订单减少,欧洲不仅长单没有,短单也很少。其次是当前外贸企业面临着不少困难。调研发现,目前江苏、浙江、福建等沿海地区的外贸企业普遍反映资金成本上升、原材料人工成本涨价,企业利润空间备受挤压。此外,频繁的贸易保护主义也使得出口更加不易。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全球贸易保护主义进入高发期。现在的情况是,不但欧美发达国家纷纷挥起“贸易保护主义”的大棒,一些发展中国家也日益成为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主要发起者。

当前,欧债危机愈演愈烈,新兴经济体也面临高通胀风险,严峻复杂的世界经济形势必然导致全球总需求不足。据联合国的《2012年世界经济形势与展望》预测,2012年美国经济增长只能维持在1、3%左右;欧洲经济前景更糟,即便乐观预计,也只有0、5%左右。对于外向型企业来说,受外部环境影响很大。欧盟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其国内生产总值是美国的1倍多,也是我国最大的贸易伙伴、最大的出口市场和技术引进来源地。受欧债危机影响,未来欧盟市场的情况很不明朗,其发展趋势有两种可能性,一种可能朝好的方向发展,一种可能向坏的方向发展。如果向坏的方向发展的话,2012年一季度中小外贸企业会更困难,面临倒闭或生存的压力会更大。因为订单就没有了,生产也就没有了。如果企业被迫退出市场,那以后企业想再进入这个市场的话,要花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而且,2012年还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可能是“贸易战”升级。由于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我们要做好打“贸易大战”的准备。

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进出口对我国宏观经济、就业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克服当前困难的根本出路,就是要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全面提高国际竞争力。我们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密切关注外部市场环境变化,增强忧患意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稳定出口,扩大进口,加快外贸转型升级,努力保持进出口平稳较快增长,避免出现大的起落。

二、确保出口稳定增长

在我国的产业结构没有实现充分调整、而内需尚未发挥充分作用之前,外贸面临的压力和任务是相当重的。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发达国家出现经济失序、债务失控、决策失当的趋势,下一步还会继续发展,我们应冷静观察,不失时机地抓住机遇,特别是要发挥我国贸易大国的优势,大力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继续稳住出口方面在世界上的地位。

进一步稳定出口,就要大力推进市场多元化。对欧美日这些国家的外贸,我们一定要保住市场,不能退出来,因为市场一旦退出再进入就比较困难。而市场多元化的关键之一,则是在出口方向上应大力推进包括非洲、中东、中亚、拉美、东南亚等新兴市场的发展。发展针对这些新兴市场的进出口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欧美日不景气带来的外贸缺口,同时,这样还能培育新市场,为经济未来复苏做好准备。

进一步稳定出口,就要推动出口结构升级,大力打造高科技含量和自主品牌商品。我们现在是外贸出口大国,但不是外贸出口强国,最主要的表现在我们是以数量,而不是以品牌、质量和创新来取胜。今后我们要培养自主品牌,靠创新、靠技术含量和品牌质量赢得市场认可,大力培育一批“中国制造”同时也是“中国创造”的有高科技含量的商品,这些商品再也不是以技术含量低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而是真正以自主品牌和高科技含量为主的产品。

进一步稳定出口,还要加快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我国劳动力和生产优势还会保持一段时间,加工贸易还是我国出口的一个主要部分,不要轻易地放弃加工贸易的优势,而是要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一方面要实现加工贸易产业和产品结构升级,提高加工贸易产品技术含量,提高关键零部件的加工制造能力。另一方面要优化加工贸易区域布局,引导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促进东、中、西部产业布局的合理调整。同时还要引导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发展,由单纯加工向设计、研发、品牌、服务等内容延伸。

在当前情况下,企业要趁这个低迷阶段加强管理、压缩成本、减少资金流,学会“冬眠”;要更加注重质量,提高服务,练好内功;要减少恶性竞争,不打“价格战”,团结一心,抱团取暖,共渡难关。政府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下大力气,扶持和救援那些沿海外向型出口经济中的中小企业,特别是要针对那些因汇率上涨、原材料价格上升、劳动力成本提高、贸易保护主义盛行而遭到损失和打击的濒临破产的企业。要保持出口政策的基本稳定,加大对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特别是建议出台的措施要有实实在在的实施细则。

三、多方努力扩大进口

近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扩大进口,保持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扩大进口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一方面,扩大进口不但可以缓解我国的贸易不平衡问题、缓和与贸易伙伴的摩擦,而且也是我国经济长期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推动制造业向产业链前端转移、推动自主创新。另一方面,我国进口增长对全球经济拉动作用明显。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周边国家包括日本、韩国的主要出口市场,也成为欧美的重要出口市场。

面对当前的新形势,我们要坚持进口和出口并重,把扩大进口和稳定出口结合起来,把积极扩大进口作为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从多方面加强和改进进口工作。一是要扩大进口的国别。以前我们都是加大对发达国家的进口,多年来进口的都是发达国家的工业制成品,但是这部分进口目前已经逐渐减少了,同样的产品领域也需要加大从发展中国家的进口力度,尤其是要加大对新兴国家和长期贸易逆差的发展中国家的进口,此外还要加大从最不发达国家的进口力度。二是要扩大进口的领域。加大国内自主创新、科技创新进步所需要的进口,加大对战略物资的进口,包括战略储备、能源、矿产、粮食等资源进口。另外,我国经济结构调整要大力发展服务业,在制定进口政策时也应考虑纳入服务行业。三是要扩大进口商品的品种。不仅仅是进口一般的日用消费品、生产资料、原材料,也要加大一些高端消费品的进口,适当进口奢侈品。四是要降低进口关税。这样做可能会减少一些进口关税收入,但是所产生的效果是长期的和巨大的。

我们还要加大进口鼓励政策制定。只要是进口高新技术的、进口能够带动我国自主创新的、进口能够代表先进水平的产品,我们都应当给予鼓励,比如在税收、银行贷款、担保和融资等方面的支持。而且,我们还要重视、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对新兴发展中国家进口政策的研究。

四、大力发展服务贸易

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对于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服务贸易发展面临良好机遇,服务领域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潜在空间很大,服务出口大有可为,要把服务贸易作为转变我国外贸发展方式转变的切入口,加快推进服务贸易发展。具体来说,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抓住世界服务贸易产业转移的大好机遇,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2009年全球制造业产值8、638万亿美元,而世界服务贸易总额中服务出口就占到了3、312万亿美元。目前,以服务外包、现代服务业为主要内容的国际产业转移,已成为全球产业转移的趋势,服务业的国际转移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提供了新的机遇,不仅印度、巴西、俄罗斯、南非等国制定了相应承接规划,而且印尼、菲律宾、墨西哥也制定了积极措施,争相承接这一产业从美欧的转移。我国也应紧紧抓住当前国际产业转移的契机,把大力发展服务贸易作为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内容,进而推动服务业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第二,发挥我国高端人力资本丰富的优势,开辟大学生就业新渠道。服务业的国际竞争比较优势主要是技术、知识和管理。当前,国际服务贸易对象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例如金融、通信、文化产业等高端现代服务业,这就需要高端的服务人才与其相适应。我国有这方面的优势,如2009年,研究生毕业人数高达37万,大学生毕业人数高达531万。加上蓬勃兴起的跨境交付、境外消费等国际服务贸易业务,都为我国高端人力资本的利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就业吸纳潜力。

第三,以发展服务贸易为动力,促进我国外向型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把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作为扩大服务贸易的重点,鼓励中国企业积极承接信息管理、数据处理、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等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坚定不移地推进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着力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最终推动外向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转变我国贸易发展模式、减少贸易摩擦。针对更加复杂的贸易摩擦,我们除了要积极应对以外,更要重视贸易结构和贸易政策的调整。要通过大力发展服务外包、扩大服务贸易比例、改善服务贸易结构来提高参与国际分工和竞争的能力,这是切实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也是减少贸易摩擦的必由之路。

更多范文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