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投资方式(精选8篇)

时间:2023-07-16

外汇投资方式篇1

据知情人士透露,财政部将作为发债主体,通过发行特种国债,募集资金用以购买存量的外汇储备,然后交由国家外汇投资公司进行管理和运用。该知情人士还表示,国家外汇资产由历来的央行管理转变为部分的公司化运作,第一次购汇只能由国家出资,今后应该由外汇投资公司自己发债解决。

至于特种国债的规模,一位接近财政部的人士称,业内流传较多的说法是2000亿美元等值人民币一位金融专家认为,此项安排最重大的意义不在于购汇额度,而是启动了外汇资产从央行持有到非央行持有的工作。在条件更成熟的时候,还可测算由央行掌握的外汇资产规模究竟应当有多大

国务院总理5月16日在上海表示,将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供求的作用,增加汇率弹性改进外汇储备经营管理,拓宽外汇储备使用途径和方式。

此前,中国银监会5月11日宣布,扩大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任志刚表示,放宽境内商业银行QDII投资境外股票限制,可促进内地资金有序流出,并预期基于货币与汇率管制及拓宽资金有序流出或其他原因,日后有可能进一步放宽相关的兑换额度及投资股票比例的限制。

瑞银亚太区首席经济师安德森认为,相对于QDII,正在筹备的国家外汇投资公司更值得投资者关注。他指出,中国监管机构关于该公司的决策,短期内对全球金融市场及投资战略的影响,将远大于QDII。他预期,国家外汇投资公司初次从外汇储备获得的资金将在2000亿美元以上,之后每个月还会通过内地债券市场筹集100亿美元的资金,这些钱全部会投向海外,该公司虽然尚未开始运作,但可能会在今年夏末正式运营。即便该公司仅将其资产的1/3投向海外股市,也意味着全球股市在未来的18个月将迎来1200亿美元的新增资金。

外汇投资方式篇2

一、外汇收支情况表编制与审核总体说明

外汇收支情况表反映的是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机构和个人进行的经济交易和外币结算情况,以权责发生制为编制基础。以资产负债表的形式揭示外汇资金流动,本质是外汇现金流量表,反映外汇货币资金的形成过程。它披露了外商投资企业从设立之初到联合年检年度为止所有外汇交易的余额数,并不仅仅是当前发生额,所有的交易均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记录,不考虑交易标的真实价值以及折旧和摊销情况。计量单位为美元,非美元计价交易按照参检年度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主要货币的中间汇率进行折算。

外汇收支情况表是基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编制原理来编制的。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借方表示:货物或者服务的进口,金融资产的增加,金融负债的减少,外方权益的减少,贷方表示:货物和服务的出口,金融负债的增加,金融资产的减少,外方权益的增加。

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委托,对其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发表审计意见。真实、完整地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是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当局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对外汇收支情况表进行审核。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关于印发《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会协[2005]2号)为标志,从2005年1月15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不仅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还包括外汇收支情况表和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否则会计报表及财务报告是不完整的。

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包括四种类型,分别是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

二、外汇收支情况表全部科目详细说明

(一)资产类科目

1 外汇货币资金。外汇货币资金分类应该清晰,科目之间不得串户。资本金账户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注入外汇资本金时所开立的专门账户,资本金账户存款通常不会高于外汇局核定的资本金开户最高限额,除非存在少许存款利息。资本金账户累计流入资金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准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等值3万美元(以入账当天的汇率计算)。可以根据实收境内外外汇资本、结购汇差额、经常项目差额等科目分析计算填列。

外债账户存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外债提款账户的余额。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不得超过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也就是“差”)’境内外汇借款(包括向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借款)不是外债统计范围之内,因此不在该科目反映。可以根据境外借款、结购汇差额和经常项目差额等科目分析计算填报。

资本金账户和外债账户如果期末数比期初数少,即本期存在资金运用的,应该重点审核资金运用是否合规,资金支付及其结汇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

经常项目账户存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与非居民之间经常发生的业务所收到的外汇资金。主要包括货物和服务出口、收益和经常转移等。可以根据银行存款、进出口报关单、贸易信贷系统、经常项目差额等科目分析计算填列。

其他账户存款主要是指与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进出有关的其他账户,如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股票交易账户、资产变现账户等。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费用类、保证类和收购类)因开户主体通常不是外商投资企业,因此该类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并不在其他账户进行反映。

2 应收外汇账款。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交易而产生的应收款项,包括外汇管理法规允许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机构的外币结算交易。“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有借方余额的也在该科目反映。该科目主要是要根据货物、服务和其他应收外汇账款进行分类反映,应收外汇账款过多,应该关注是否存在逃汇行为,特别是国际收支形势逆转时,是否有资本外逃行为。

3 预付外汇账款。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因进口业务等而产生的预付款项,包括法规允许的与境内企业经济交易而产生的预付款。“应付外汇账款”有借方余额的在该科目反映。该科目也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资金外逃情况。

4 应付外汇股利。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或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投资收取的被投资企业已宣告分配的现金股利。该科目应根据境外投资、境内外汇投资分析填列。

5 境外投资。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现汇、实物、无形资产和股权等对境外投资,不管投资是否取得控股地位,均以成本法核算。借方反映在境外投资权益的增加,贷方反映境外投资本金的收回。可以根据结购汇差额、外汇货币资金、非外汇形式资产等科目计算填列。重点审查境外投资是否在商务和外汇局等部门办理登记,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支出在境外投资科目列支。

6 境内外汇投资。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境内合法所得外汇投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包括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和减资所得),同样也是采用成本法核算,填报方法同境外投资。

7 非外汇形式资产。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但是以非外汇资金结算交易的余额。借方表示非外汇形式资产的增加,贷方表示非外汇形式资产的减少。

非外汇形式资产――人民币,反映的是以外币计价,但是以人民币交易的累计人民币流入金额减去人民币流出金额的净差额。借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流入增加外币计价的负债、权益或者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人民币增加本企业外方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收回其境内投资及收益的。贷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支出减少外币计价的

负债、权益或者增加外币计价的资产。如:以人民币支付境外外籍人员工资、以人民币支付外方股东先行收回投资、以人民币支付外方股东减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等。该项目通常应取得外汇局的核准。

非外汇形式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但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交易的。该项目借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入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权益或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境外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向企业出资或融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分配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出资;外商投资企业以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回收境外投资或境内外汇投资及收益;

该项目的贷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支出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权益或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外商投资企业以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作境外投资等。该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分析填列。

非外汇形式资产――资本对价转移,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股东之间不涉及本企业外汇现金流的股权变动余额,以及中外方债权债务关系人之间不涉及本企业外汇现金流的债权债务变动余额。该项目借方反映外方股东收购中方股东股权以及外方收购中方债权人债权,贷方反映中方股东收购外方股东股权以及中方收购外方债权人债权。该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实收资本”等科目分析填列。该项目通常都有外汇局核准文件。

非外汇形式资产――单方面资本转移,该科目借方反映本企业对外汇金融债权或股权的单方面豁免或单方面放弃,贷方反映境外金融债权人、股权人对本企业债权、股权的单方面豁免或单方面放弃,股权及金融债权交易的净损益也记入本项目。该项目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借款”、“实收资本”等科目分析填列。

非外汇形式资产――其他,该科目反映外方股东以其按比例享有的企业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金额。该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或“股本”等科目分析填列。重点审核是否具有外汇局核准文件。

8 结购汇差额。该科目反映的是累计结汇和购汇的净差额。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将可支配外汇资金在银行兑换为人民币的行为,在结购汇账户的借方反映。结汇分资本项目结汇和经常项目结汇,资本项目结汇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借用外债结汇和资本项下其他结汇。购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银行以人民币购买外汇的行为,在结购汇账户的贷方反映。购汇也分资本项目购汇和经常项目购汇,资本项目购汇包括偿还外债本息,偿还境内外汇贷款,境外投资,外方清算汇出等多种形式。

现行外汇管理政策规定,所有外汇交易均通过外汇账户进行,因此可以根据外汇账户收支情况进行分析填列。本科目如为负数,即购汇金额大于结汇金额或者仅仅有购汇金额,也记录在资产方。资金结汇应该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外债结汇应有外汇局核准文件,资本金结汇超过5万美元的,应有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等文件。

9 汇率折算差额。以非美元币种计价的经济交易按照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折算为美元记录,在年末,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参检年度12月31日公布的外汇汇率进行调整,调整差额计入本科目。汇兑收益在借方反映,汇兑损失在贷方反映,本项目如为负数,即汇兑损失。也记录在资产方。

10 其他资产。该科目为最终平衡项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在编制本表过程中出现的误差和遗漏,通过该项目的抵补,使外汇收支情况表“资产合计”等于“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合计”,其他资产为正数,表示没有分类清楚的资产流入,其他资产为负数,表示没有揭示清楚的资产流出。本项目如为负数,也在资产方反映。

(二)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

11 应付外汇账款。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交易而产生的应付款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交易、并且外汇管理政策允许的部分。“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有贷方余额的,也在本项目反映。该项目应该分货物、服务和其他应收外汇账款进行分类反映。对该科目的审核要结合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应付外汇账款一直挂账不付的,审核是否存在热钱变相流入。

12 预收外汇账款。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服务贸易而产生的预收款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交易、并且外汇管理政策允许的部分。“应收账款”有贷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科目反映。对预收外汇账款的审核同应付外汇账款,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异常外汇资金流入。

13 应付外籍人员工资。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应付外籍人员工资。如为借方余额,以负数填列。

14 应付外汇股利。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已宣告分配,但是尚未支付给外方的现金股利。本科目应该根据利润分配表进行计算填报,重点关注外方权益是否到位,中方是否假借外方利润汇出而转移资金,逃避外汇监管。应该重点关注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的真实性。

15 境外借款。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筹借的,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款项,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不得超过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简称“差”)。借用外债的本金和利息分别反映,利息费用无须资本化。在审核境外借款时,必须审核《外债登记证》、《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从而识别借用外债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境外借款根据资金来源进行分类。

16 境内外汇借款。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机构(包括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筹借的外汇资金。借用外汇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分别反映,利息费用无须资本化处理。

17 应付外汇利息。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因借款和发行债券而应支付的利息,企业应收应付、预收预付账款而发生的应收、应付利息也记录在本科目。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财务费用”等科目分析填列。

18 实收境外资本。该科目借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减资、先行回收投资及向中方出让股权等。该科目贷方反映外方权益资金流入。外方股东出资形式有:(1)境外流入现汇出资,(2)外方以境内合法来源的外汇出资(如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原币划转);(3)人民币利润再投

资;(4)因境内企业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等所得再投资;(5)实物出资;(6)无形资产出资;(7)已登记外债、应付股利转增资本;(8)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9)外方收购中方股权和资产;(10)外方以境内股权出资等。该科目要根据验资报告进行填列,对于2002年5月1日以后出具的验资报告,要重点审核是否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没有外汇局回函的验资报告没有法律效力。

19 实收境内外汇资本。该科目贷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境内企业的外汇投资和境内居民B股投资,接受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境内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财产对本企业的投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政策,该科目通常没有借方发生额。该科目审核要求同“实收境外资本”。

20 经常项目差额。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自成立以来至报告期期末发生的,涉及外币计价交易的经营活动的外汇收入和支出的净差额。借方差额以负数反映。

三、一些特殊事项的专项说明

1 “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合计”可以为霉或者负数,对应的“资产合计”也可以为零或者负数。

“经常项目差额”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涉及外币计价交易的经营活动的外汇收入和支出的净差额,因此“经常项目差额”可以为正数、零和负数。“经常项目差额”为正数通常表明该企业出口创汇能力较强,“经常项目差额”为负数表明该企业可能出于筹建阶段或者主要涉及进口用汇,产品以内销为主,“经常项目差额”为零,表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流入和流出刚好相等。正是因为“经常项目差额”可以为负数(对应的结购汇差额往往是负数),所以“资本合计”可以为零或者负数,而不仅仅是正数,这与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合计不可能为负数(负资产)有本质区别。

2 本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可能与设立之初完全一致,只是报表附注有些变动。

外汇收支情况表是累计表,“期末数”各项目反映的是外商投资企业从成立以来到报告期期末所有发生的经济事项的余额数,“期末数”减去“期初数”即为本年度发生的经济事项余额。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注入权益资金时,存在外汇交易,其后并没有任何外汇业务发生,那么该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表可能与设立之初完全一致。但是随着企业经营发展,未分配利润余额可能在发生变化,相应地表附注2(按股权或约定比例计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将会发生变动。

3 “汇率折算差额”只是反映往来款项汇兑损益情况,“实收境外资本”和“实收境内外汇资本”并不需要进行汇兑折算调整。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以市场供求为主体、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人民币不再是单一盯住某种汇率,人民币汇率变动范围扩大,贸易往来资金记账时所用的汇率(我国会计准则允许企业可以自行选定适时汇率或者月初、月末汇率),与年度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主要汇率中间价通常是不一致的,因此只要存在非美元计量货币的结算,从理论上讲均存在汇率折算差额。汇兑收益在借方反映,汇兑损失在贷方反映,账户余额可以在借方也可以在贷方。“实收境外资本”和“实收境内外汇资本”如果存在汇率折算,通常在资本金到位的参检年度处理完毕,我国会计准则对实收资本采取历史成本法,在以后年度,不再对“实收境外资本”和“实收境内外汇资本”汇率折算情况进行调整。

4 实收境内外汇资本并不一定都是外汇资金,有可能是外方以境内合法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出资。

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境内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财产,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分配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人民币增加本企业外方投资,均计入。实收境内外汇资本”,也就是说,实收境内外汇资本接受的并不一定都是外汇资金。

5 “其他资产”主要是为了表编制平衡而设置的科目,其他资产占资产合计比例不宜过高。

“其他资产”为最终平衡项目,反映报表编制中的误差和遗漏,通过该科目的抵补,使得“资产合计”等于“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合计”。“其他资产”金额较大,如占“资产合计”数的比率超过5%,应该进一步检查其项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说明表编制的精确度不高,有待于细化分析,重新编制报表。

6 贸易往来资金可以通过外汇局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查询,从而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减小审计风险。

贸易往来资金主要涉及应收外汇账款、预付外汇账款、应付外汇账款和预收外汇账款四种情况。为了防范热钱流入和资金外逃,实现外商投资企业资金流和货物(服务)流相匹配,自2008年5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推行了贸易信贷登记系统,贸易往来资金交易情况可以查询该系统进一步得到确认,涉外债权和债务是否与外汇局的核准额度相一致,是否存在热钱流人和资本外逃行为,涉及对外负债的,应该在“境外借款”重新调整反映。

7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外汇收支情况报告的审核意见时,一定要准确掌握我国外汇管理政策形势的变化。

一些注册会计师在审核外汇收支情况表时,虽然发现了一些问题,但因为对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不了解,难于准确出具审核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第532号)是外汇管理方面的最高级别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业务违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可以参照条例中第七章法律责任来出具不同的审计意见类型,同时要结合当年我国外汇管理的总体形势。如,当国内经济过热时,通常对热钱流入处罚较严重,要重点审核热钱可能流入的渠道,在经济疲软时,通常对资本外逃处罚严重,重点审核是否存在套汇和逃汇行为。

外汇投资方式篇3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 利润处置 分析

一、总体情况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国外投资者可以将税后的利润、红利汇出我国。企业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可以从外汇账户中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进行购付汇。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的分配方式主要由企业掌握,包括处置方式和时间选择,这就决定了外商企业利润汇出具有不确定性。

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处置的方式根据是否对利润进行分配,可以分为利润分配和将利润作企业内部留存资金。而对于已分配利润,根据处置方式的不同可采取分配并汇出、转增资或再投资、应付股利。

陕西省2008年-2011年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处置具体情况见下表。

表1 2008-2011年外方利润处置表(单位:亿美元)

特点分析:

(一)近几年来陕西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平稳,每年汇出金额约在1、5-2亿美元之间,汇出时间主要分布在每年第2、第3季度,没有因国际金融危机发生集中汇出现象。

(二)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企业数、余额值呈不断增长态势。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企业数从2007年的251家增加到2011年的320家,余额从9、20亿美元增长到36、09亿美元,增长了2、92倍。

表2 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表(单位:万美元)

(三)利润主要汇往香港、日本、德国。2008-2011年汇款地主要集中在香港、日本、德国、新加坡、美国、维京群岛等地区或国家。据统计,近4年来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累计向外方股东汇出利润355笔,金额7、43亿美元,汇往国家有20多个。其中汇往香港、日本、德国等地区的笔数共计284笔,占到汇出总笔数的80%,金额总计6、21亿美元,占全部汇出总额的83、6%。

(四)利润汇出企业比较集中。截止到2011年底,陕西省经营正常的外商投资企业共有1220家,未分配利润为正的企业有300多家,但利润汇出企业主要集中在持续经营比较好的15家外商投资企业。

二、影响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处置的原因分析

(一)资金寻租。在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处置方面,商务、工商等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在国际收支统计中属于经常项目的收入,汇出国外的时间没有限定,汇出时也不需要外汇局的核准,采用利润汇出方式只能是以一年为周期,所以企业可以通过选择汇出的汇率,通过把握汇率的变动趋势来选择最佳的汇出时机。

(二)再投资。相对于世界上其他深陷金融危机的国家,我国目前经济宏、微观层面良好,中国的市场也是一个大市场,更加吸引外商投资企业将利润留置境内,寻找更多的投资项目,进行利润再投资,寻求资金增值的机会。

(三)资金融通。我国金融市场存在一定的限制,银行对企业的借贷有严格的要求和条件,这就加大了企业进行融资的成本。未分配利润内部周转相比通过发债或股票等形式的融资有一定的优势,它不但可以有效的降低融资成本,减少利息或发股的成本,同时可以规避我国对企业借款进行投资项目的限制,能够大大降低借款的风险。所以很多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将利润滞留在企业内部运转,降低融资成本。

(四)逃避纳税。外商投资企业将利润汇出我国需要在投资国纳税,将其滞留在国内更有利于企业避税,规避纳税义务。

三、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处置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法规不完善,存在监管盲区。现行政策法规规定,企业只需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决议以及完税证明等即可到银行办理利润汇出。但是,对利润分配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对利润的处置和分配拥有自,对于企业利润是否分配、何时分配、分配多少、以何种形式分配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基本上没有限制和监管。外汇管理部门很难及时掌握全面的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处置的信息,只有企业办理利润汇出后,外汇指定银行在FDI系统中进行备案后,方可查询相关数据。外汇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的流出速度和流量均无法及时掌握,存在一定的监管风险。

(二)留存利润成为影响国际收支平衡不稳定的因素。近年来,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存量大幅增长,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利润汇出却只占很小一部分,因此如果随着外方滞留境内的利润不断积累,短期资本流出的潜在存量也不断增加,一旦市场或政策发生变动,外资企业很有可能通过正常或非正常渠道大量集中汇出利润,而大规模的利润流出必将对国际收支带来严重影响,并进一步恶化国内经济金融环境。

(三)留存利润构成了一种变相的隐性外债。从留存利润的特征来看,权益属外方所有,虽然参与了企业的生产经营,但与直接投资不同的是,企业对其所占用的外方利润有随时足额支付的权力,因而实质上滞留境内的外方所得利润已经成为企业对外方投资者的“隐性外债”。目前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外汇局进行外债登记,借用外债的金额还要受到“差”的限制。但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这种隐性外债,却逃避了相关外汇管理政策的约束,游离于国家外债统计的范围之外,加大了资本项目管理的难度。

(四)外资企业利润真实性难以核实。一是企业可利用进出口转移利润。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通过高进低出的方式进行利润转移,体现在境内企业的损益表上,则是微利、不盈利甚至亏损,逃避纳税义务;同时有企业采用高出低进的方式虚增利润,等这部分资金在国内获利后,再以利润汇出境外;二是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受经济利益驱使,可能会违规为外商投资企业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了利润情况几乎可以由企业自行掌握的情况。而目前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利润汇出只需凭年度审计报告、董事会决议和纳税证明等材料即可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汇出手续,外汇指定银行的审查也仅仅停留在企业提供材料的表面审核上,对外方利润的真实性很难进行核实,极易使外方利润汇出成为转移境内逐利资本的渠道。

四、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处置的建议

(一)在统计分析系统中设置预警指标,加强对利润存量和结构的监测分析。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处置权在企业手中,其不确定性很大,同时未来利润汇出的流量取决于现在利润存量,从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存量和结构的监测分析至关重要。建议在直投系统中设置相关指标,对于长期实现将但未进行利润分配或已实施利润分配但外方长期未汇出的情况进行关注,对存有上述异常情况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局应进行重点跟踪监测。

(二)增强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分配的统计和管理。目前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主要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但是年检每年只进行一次,并且采用的财务数据是上一年度的审计数据,时间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时效性较差,所以可以通过建立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或其他信息系统管理系统,实时掌握企业的利润数据,并不断的进行审查,增加日常监测的分析。

(三)将滞留利润纳入外债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滞留国内主要是导致国家外汇需求的不确定性,如果将外商投资企业滞留的汇出利润资金纳入外债管理,更能反映企业外债的存量和流量,通过进行分类管理,完善登记管理制度,建立滞留利润纳入外债管理的登记标准,让操作有章可循。

(四)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营造竞争有序的外部环境。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社会中介机构,在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下发挥的作用也日益显著,但从日常监管工作中可以看出,对事务所监管的缺位已经开始显现。因此我们建议实施会计事务所审计质量评价工作制度,外汇局内部根据验资询证、企业年检数据审计、报送等情况,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定,将外汇业务办理规范的事务所推荐给辖内各外商投资企业,供其在日常业务办理中进行选择,保证外方利润数据审计的真实性。

参考文献:

[1]齐俊妍、FDI的利润汇出、出口创汇能力对我国国际收支的影响[J]、国际商务、2008、06

外汇投资方式篇4

与现行QFII不同的是,除了可投资交易所市场的证券品种外,RQFII经批准还可以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其他证监会、人民银行许可的金融工具,但投资比例应符合相关的监管要求;此外,由于是以人民币形式将投资本金投入境内,则省去了现行QFII制度中相关外汇账户开立及资金结汇的业务环节。外汇局的相关监管要求以《试点办法》为依据,外汇局在汇发[2011]50号文件中对相关的额度审批与使用、资金汇出入及统计监测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一是基于额度管理的职责,明确对RQFII境内证券投资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即RQFII累计净汇入的投资本金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实际操作中,若某家RQFII获批10亿元人民币额度并发行公募产品筹集资金,其汇入10亿元人民币投资本金后,出于申购赎回等原因汇出了3亿元人民币(不必区分投资本金和收益),则该RQFII可再汇入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本金;若该RQFII发行私募产品筹集资金,其汇入10亿元人民币投资本金后,出于投资决策等原因汇出了3亿元人民币,其中本金2、5亿元、收益0、5亿元,则该RQFII可再汇入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本金。在上述过程中,额度余额控制标准内的资金汇出入,均无需再经过外汇局的事前核准,但应当通过托管行及时向外汇局报告汇出入的金额及资金性质。这种管理方式在保证对资金净汇入规模控制及资金汇出入实时监测的前提下,在投资决策及资金摆布方面赋予了RQFII更大的自。二是强调RQFII不得转让、转卖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使用。从现行QFII制度的监管经验来看,存在个别机构并不真正制定投资决策、执行资产管理,而是以不同方式将自身获批的额度转让、转卖给其他机构使用的情况,违背了QFII制度遴选高素质境外投资者的政策初衷和审核原则。为了避免此类现象也发生在RQFII试点业务中,外汇局对不得转卖、转让额度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需要加以区别的是,如果RQFII在香港的相关业务牌照并非由其自身持有,而是由其下设子公司持有,在获批资格的RQFII与其持牌的子公司之间签有完备的授权法律协议的前提下,由其持牌的子公司完成境外募集或投资决策与执行等相关事项,可不被视为转让或转卖额度。此外,RQFII机构应当客观准确地评估其资金募集及资产管理能力,获批额度应当充分有效使用。否则,外汇局可以视相关情况调减该RQFII的投资额度(直至完全取消)。三是要求RQFII应当委托其境内托管人代为办理涉及外汇局业务的相关手续。这一方面是延续了现行QFII的监管经验、减少市场主体和托管银行的适应成本;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外汇局对RQFII相关的资金汇出入和汇兑已不再设置事前审批,托管人凭外汇局的额度批复文件即可为RQFII办理后续相关手续。在此过程中托管人应当代为监督和把握RQFII机构投资额度的控制,审核RQFII资金划转与汇兑的真实性,并及时将相关数据信息向外汇局统计报告。四是明确列举了RQFII可汇入境内资金包括从境外汇入的投资本金、为支付有关境内税费所需资金等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许可汇入的其他资金,并强调汇入资金的币种应当是人民币;同时也列举了RQFII可汇出境外的资金包括出售境内证券所得、现金股息、利息等资金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许可汇出的资金,汇出资金的币种则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购汇汇出。若为购汇汇出时,用于计算其投资额度余额的应当是购汇前的原人民币金额,而非购汇所得外汇金额按汇出日汇率计算的人民币金额。需要强调的是,投资收益的汇出虽然也不需要经过外汇局的事前批准,但用以证明该收益真实性的审计报告和相关税务证明仍然是托管人代为审核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材料。五是针对市场上广为关注的RQFII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频率的问题,在额度余额管理及不设置汇出入事前审核的基础上,外汇局允许RQFII设计按日申购赎回的产品,并由托管人基于申购赎回轧差净额按日为其办理对应的资金汇出入。

这种制度设计可以最大程度地满足RQFII的流动性需求,提高RQFII机构在香港发行公募产品的适应性和竞争力。六是要求RQFII应当在其境内人民币账户实际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开户情况通过托管人报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正式的托管协议及领取《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发起设立开放式基金的,还应及时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核心条款内容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备。此外,托管人还应当按照指定的格式和口径,定时向外汇局报送RQFII试点业务的统计报表。这些信息登记及统计报备的要求,有助于在外汇局与RQFII之间建立起全过程且完整的信息沟通渠道。总体来看,在对RQFII试点工作的制度设计过程中,外汇局一方面尽量延续和适用现行QFII制度的成熟做法与经验,另一方尽量简化RQFII的业务办理程序、增强RQFII投资决策与资产配置的自主性。与此相配套,外汇局将在RQFII制度具体实施过程中,着力加强事后的统计监测与非现场核查,督促RQFII机构及其境内托管人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促进RQFII制度健康、稳步地成长壮大。

作者:陈芃

外汇投资方式篇5

关键词:外汇储备;结售汇;经济增长方式;人民币国际化

一、我国外汇储备现状

外汇储备是一国保有的以外币表示的债权,由国家货币当局持有,可以随时兑换外国货币的资产。广义而言是指所有以外汇计价的资产,包括现钞、外国银行存款,购买其他国家的债券资产等。本文所要研究的是广义的外汇储备。外汇储备的数额直接关系到一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地位,某种程度上拥有的外汇储备越多说明一个国家的对外贸易规模越大,经济实力越雄厚。但是,随着外汇储备规模的不断增大,巨额外汇储备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我国就是一个显著的例子,自2004年以来,我国外汇储备快速增加,2006年我国外汇储备突破一万亿美元,成为世界上拥有外汇储备最多的国家,我国也因此成为美国的最大债权国。2009年,我国外汇储备突破两万亿美元。2011年,我国外汇储备突破三万亿美元。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外汇储备规模也在大幅度的增加。

二、我国巨额外汇储备形成的原因

1、经济增长方式与结售汇制度

巨额外汇储备形成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增长方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我国选择了出口导向型的经济增长模式。国家通过各种政策鼓励出口,以出口作为我国经济增长的引擎。出口导向型的经济增长方式确实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充分利用了我国丰裕的劳动力资源和自然资源,这符合了H-O定理的基本思想。

结售汇制度是我国外汇储备规模扩大的直接原因。不论是净出口还是外商直接投资,所获得的外汇收入都要卖给央行,央行在买进外汇的同时发放人民币。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外汇储备短缺,结售汇制度有利于我国外汇储备的快速增加。但是,随着我国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双顺差的发展,外汇储备规模的不断扩大,出现的问题也就越来越多。

首先,强制结售汇制度限制了央行职能的发挥,央行在结售汇制度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不断从商业银行和企业中买入外汇,官方外汇储备的不断增加也就意味着央行基础货币的不断释放,因此,央行被动的增加基础货币的供给。

其次,结售汇制度是我国货币流动性过剩的根本原因。为了使货币回笼,央行不断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2003年9月21日,央行将准备金率从6%上调至7%,此后至2011年6月20日,央行共36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每次提高0、5个百分点”。尽管央行的货币政策可以抑制基础货币的过分扩大,但是上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不能无节制,是有上限的,一旦存款准备金率过高,就会极大的限制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正常发展,从而会抑制本国投资。因此,结售汇制度不可避免的使我国货币流动性过剩,导致通货膨胀的发生。

2、外汇管理制度

我国实行管理浮动汇率制,允许汇率变动的幅度极小,这直接影响我国的外汇储备规模。如图,S和d交点E0所决定的汇率为外汇市场均衡条件下的汇率水平,Q0为均衡条件的外汇需求量,当外汇供给增加时,外汇供给曲线向右移动到S',汇率下降到E1,这时市场出清的汇率应该升值。但是我国的管理浮动汇率制度对非中央银行限定最高外汇头寸额度,超过外汇头寸额度的外汇必须在外汇市场上抛售,这就必然会出现外汇供给大于需求,即(Q0-Q1),为使外汇市场出清,中央银行就必须买进超额外汇,以吸收供需缺口。这样随着我国净出口和外商直接投资的增加,非央行获得的外汇规模不断增加,在管理浮动汇率的限制下不断抛售外汇,央行不断买进外汇,导致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不断增大。

三、中国外汇储备管理面临的困境

1、汇率风险

巨额外汇储备带来的最大的问题就是汇率风险。在中国的外汇储备中,虽然央行并没有公布我国所持币种的种类,但普遍认为在我国外汇储备中,美元储备高于其他币种,约占中国外汇储备的70%以上。2007年,美国的次贷危机波及全球,虽然中国经济并没有受到严重损失,但是中国外汇储备却面临巨大风险。为应对次贷危机,美国采取了增加美元供给的救市计划。根据货币数量方程恒等式:MV=PY,假定货币流通速度(V)不变,如果货币增加幅度(M)大于国内生产总值(Y)的增加速度,那么货币的增加会导致价格的上涨,价格总体水平的持续上涨必然会引起通货膨胀,导致美元购买力下降,造成美元贬值,从而中国的巨额外汇储备缩水。

面对外汇缩水,中国将陷入克鲁格曼所谓的“中国的美元陷阱”,一方面如果中国继续持有美元外汇,那么美元贬值必然会使中国的外汇遭受损失,而且损失是巨大的;另一方面如果中国实行外汇币种多元化,必然在外汇市场上抛售美元,抛售美元会产生两个后果,第一抛售大量美元会使中国外汇即刻遭受损失,第二抛售美元会使外汇市场上美元的供给增加,在美元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必然导致美元的进一步贬值,导致我国外汇的进一步缩水。因此,中国巨额外汇面临着两难困境。

2、美债资产缩水风险

我国外汇储备中有相当大一部分购买美国国债。2000年以后,我国购买美国国债的数额快速上升,即使是2007年美国受到次贷危机的重创,我国不但没有减持美国国债,反而增加了国债持有数额。2007年次贷危机爆发后,增发国债是美国政府的主要融资方式,为应对危机,吸引投资,美国政府以牺牲原有国债持有者利益以增大新持有者收益,致使中国巨额的国债面临严重缩水的风险。同时,我国国债面临着美国政府违约风险。因此,我国减少美国国债势在必行,应该逐步降低美国国债的比重。

四、中国外汇管理的对策分析

1、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要控制外汇增长规模最根本的途径就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改变我国的出口导向型的经济发展方式。这也符合十一届三中全会所强调的调结构、促改革、稳增长的理念。

《中国双顺差的性质、根源和解决办法》中,余永定老师提出了外汇储备积累的基本恒等式(Sp-Ie)+(Sg-Ig)=If-Ca。其中Ie表示本土企业投资率,Ig政府投资率,If外资企业投资率,Sp国内私人储蓄率、Sg政府储蓄率,Ca分别表示经常项目逆差率。公式中的各种比率的分母都是GDP。由公式我们可以看出,外汇储备的增加与企业和政府投资率,私人和政府储蓄率,以及经常项目有关。关于经常项目问题,即要改变经济增长方式,扩大内需,增加消费,减少净出口,从而增加经常项目逆差率。关于投资率和储蓄率,外汇储备与私人和政府储蓄成正比,与私人和政府投资率成反比,与外国企业投资率成正比。控制外汇储备的规模,首先要增加本土企业投资率和政府投资率。其次为减少外汇储备,应该降低政府和居民储蓄率。

2、改革结售汇制度

结售汇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停止结售汇制度,建立以企业、个人、商业银行为主体,全国开放的外汇交易市场。对个人和企业来说,结售汇制度改革应遵循“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要尽量满足所有境内的企业和个人的用汇需求;对于商业银行来说,结售汇制度改革应当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发挥商业银行的主体作用,淡化央行作用。商业银行所获得外汇收入无需卖给央行,以此作为资金来源,发放外汇贷款,企业和个人可以用从商业银行获得的贷款进行直接的跨境贸易,这样不仅可以使企业和个人拥有足够的外汇用于交易,又可以使商业银行在贷款业务中获得相应的收益。其实质就是将外汇看做是本国货币的一个组成部分,与本国货币发挥相似的职能,只不过外汇是以外币表示,用于境外交易和投资。此外,商业银行也可以利用其所拥有的外汇进行境外投资,从投资中获得收益。

3、优化储备结构

在我国外汇储备币种中,单一化的币种是使我国外汇储备面临风险的重要原因,因此外汇储备币种多元化处于重要位置。目前来看,中国外汇可供选择的币种主要有美元、欧元、英镑、日元。美元在我国外汇储备币种中占据大约70%,而欧元、日元、英镑等其他币种总和不过30%。因此,减持美元,增持其他币种是外汇储备多元化的必经之路。就欧元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有广阔的发展前景。首先,欧元有广泛的政治基础。欧元是欧盟国家超国家性质的集中体现,也是欧盟国家唯一的官方货币。近年来,中国和欧盟的友好关系不断深化,2013年是中欧战略伙伴关系10周年,双方关系进一步深化,欧盟已经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其次,欧元有着雄厚的经济基础。欧元是欧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成果,随着欧盟经济一体化的逐渐深化,欧元的地位也越来越凸显,发行数量大规模增加。

中国巨额外汇储备面临缩水风险,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外汇储备的投资存在问题。在我国外汇投资问题上存在着两个重要的问题,一个是投资的单一化,在我国外汇储备的投资中,美国国债的比重超过所有其他方面的投资。另一个问题就是央行对我国外汇储备的管理过于机械化,以至于我国的大型投资公司发挥不了作用。因此改变投资理念,优化投资结构就显得尤为重要。

4、人民币国际化

解决中国巨额外汇缩水问题,最重要的是从自身条件出发,即实现人民币的国际化,这是一项长期战略。只有人民币实现了国际化,那么各国在外汇市场上会增加对人民币的需求,从而减少以美元为主要部分的外汇储备,降低外汇储备的汇率风险。随着中国的快速崛起,人民币国际化有着强大的政治和经济基础。2009年7月6日,跨境贸易人民币国际结算试点在上海正式启动,这是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非常重要和关键的一步。2015年11月3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宣布,人民币将纳入SDR货币篮子,成为SDR货币篮子的第五种货币,并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生效。目前,边境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这为人民币的国际化提供了重要的客观依据。

人民币国际化是缓解我国外汇储备面临严重缩水问题的重要途径。只有实现人民币的国际化,中国的巨额外汇储备才会变成中国对外贸易的优势。

参考文献:

[1]范起兴、结售汇制度相关问题的思考[J]、福建金融,2012(12):3、

[2]余永定,覃东海、中国双顺差的性质、根源和解决办法[J]、世界经济,2006(3):35-38、

[3]朱孟,楠陈、次贷危机下的中国外汇储备:风险、原因及管理策略[J]、上海金融,2009(1):5、

[4]李建伟,杨琳、美国量化宽松政策的实施背景、影响与中国的对策[J]、专业眼光看经济全球眼光看中国,2011(1):11页、

外汇投资方式篇6

近年来,创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热度持续不减,外资人民币基金更是随着国际顶级股权投资基金的进入和参与而更加为业内所关注。然而对于人民币基金,特别是外资人民币基金,长期存在法律法规的相对不完善及监管相对不确定的问题。通过对外资人民币基金有关热点问题的法律法规梳理分析,本文将试图为外资人民币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提供些许建议和参考意见。

外资人民币基金相关政策

1、全国性的相关规定

外资人民币基金主要包括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具体性规定为《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第2号)。关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并无统一的全国性的具体性规定,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等地均颁布了针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设立的地方性规定。同时《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为设立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2、部分地方性规定

外资人民币基金的主要形式

外资人民币基金主要包括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两种。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一般采取公司制或合伙制组织形式。外资参与人民币基金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外资直接参与设立外资创业投资企业

2、外资间接参与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3、外资直接参与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外资人民币基金的出资及结汇

1、外资管理机构对基金的出资结汇

(1)之前的结汇限制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142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外资管理机构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无法用于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

(2)地方性规定的突破

根据北京市《关于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试点的暂行办法》(京政办函[2011]16号)第十二条规定,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以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向托管银行办理结汇,并将结汇后的资金全部投入到所发起的股权投资基金中,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结汇金额上限为股权投资基金实际到账金额的(包含累计结汇金额)5%。

根据天津市《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津发改财金[2011]1206号)规定,试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向托管银行办理结汇,并将结汇后的资金全部投入到所发起的股权投资企业中,该部分出资不影响所投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试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结汇金额上限为股权投资企业实际到账金额的(包含累计结汇金额)5%。

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通[2010]38号)规定,获准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使用外汇资金对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出资,金额不超过所募集资金总额度的5%,该部分出资不影响所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

虽然之前存在142号文的结汇限制,但上述北京、天津和上海的规定突破了该等限制。

2、外资人民币基金对外投资的结汇

(1)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根据142号文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125号)规定,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经营范围内以外汇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在进行上述股权投资时,应由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其外汇资本金划转至被投资的企业。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对外投资时,可通过被投资企业进行外汇资本金结汇。

(2)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股权投资。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汇资本金、境内中资机构以资产变现账户内的外汇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汇出资管理原则办理。

(3)QFLP制度突破

目前,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均出台了QFLP制度试点,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资质和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参与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满足相关条件时,该等境外投资者投入的外汇资金可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直接申请进行结汇。

外汇投资方式篇7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适量的、结构合理的外汇储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一国弥补国际收支逆差,维持本币汇率稳定和偿还外债的物质保证。虽然充足的外汇储备对一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外汇储备也并不是越多越好,高额的外汇储备也会给国民经济的运行带来诸多弊端。纵观世界,在外汇储备管理方面拥有成功经验的国家,都拥有一整套相关法律作为外汇储备管理的法律支撑。完善外汇储备管理体制需要一整套健全的法律规范来保障。但由于我国特有的经济形势,外汇储备管理尚未形成一个健全的体系,更不用说用来规范外汇储备管理行为的配套法律制度。

一、中国外汇储备管理制度的现状

外汇储备管理是一国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方面,它与一国货币经济政策息息相关,是一国的外汇储备在其储备管理机构的控制下,能够及时被获取并用来满足该国制定的一系列政策目标的过程。外汇储备管理既包括外汇储备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也包括外汇储备资产的具体管理,既涉及从宏观上确定和保持外汇储备适度规模,也涉及微观上储备资产进行风险分散的技术性操作。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就对外汇储备管理体制进行不断的完善与改革,使其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有力地推动了贸易体制改革和对外贸易的发展。但仍存在很大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外汇储备币种结构单一

我国的外汇储备币种结构比较单一,以美元居多。据路透社 2009 年 3 月 17 日报道,中国 2009 年1月末持有美国国债 7396 亿美元,仍为美国第一大债权国。中国外汇储备币种选择中,美元依然是首选货币,约占中国外汇储备总额的 65%左右。

这种以美元为主要货币的格局,非常容易受到汇率风险的影响。当美元贬值和美国国内出现通货膨胀时,我国外汇储备都会随之贬值,造成外汇储备损失。

2、外汇储备管理体制单一

长期以来,我国的外汇管理体系是由央行独立进行战略决策和操作的,在决策的形成过程中,没有健全的协商机制,财政部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属于单一的储备管理体系。这种体系虽然有一定的优越性,但受央行的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的牵连,使得政策的正确性大打折扣。

3、外汇储备的运营机制保守

目前中国外汇储备主要投资于外币存款、外币票据、特别是美国的高信用等级的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和公司债券等金融资产,这使我国外汇储备具有较大的收益风险。无论从安全性、流动性还是盈利性角度来讲,过于集中的投资都是不适宜的。

4、外汇储备管理成本太高

IMF曾提出中国外汇储备成本太高,其主要有三大根据:第一,虽然中国从不公布外汇储备的具体资产组合、利息收入等要素,但央行将大部分外汇储备资于美国国债众所周知。第二,外汇储备急剧膨胀到目前的3万亿美元,如果缺乏有效的冲销手段,货币供应被动扩张后,会因此蒙受通胀压力,势必要付出惨重代价。第三,为了冲销外汇占款导致的基础货币快速增长,除了削减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央行开始自己创造负债,发行央行票据。央行为此所支付的利息,便以供给更多基础货币的形式予以抵消。如此周而复始,外汇储备也如滚雪球般庞大起来。

5、外汇储备管理制度的法律缺失

我国外汇储备管理运作的不规范,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外汇储备法律体系的不健全。我国当时的国情决定了现有的外汇管理体制,那时我国急需大量的外汇向发达国家进口先进技术设备以支持经济发展,因此政府对其控制相对较强。所以,我国与外汇有关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都集中在外汇管制方面,主要包括《外汇管理条例》这一统领外汇管理的基本法规,配套性规定主要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等。正是由于我国政府仅对外汇储备管理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有较高的要求,而对于营利性的要求相对较弱,从而导致了我国一直实行的外汇储备消极持有的情形。

二、其他国家外汇储备管理制度的研究

1、新加坡

1970年,新加坡国会通过《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从此依法成立。该法令赋权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管理新加坡有关货币、银行业及金融方面的一切事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持有的外汇储备主要用于干预外汇市场和作为发行货币的保证,以及从事短期货币市场操作。

GIC是为了管理新加坡政府的外汇储备,于 1981年成立的全球性投资管理公司,通过在全球6个海外机构在世界主要资本市场上对股票、房地产、货币市场证券、固定资产和特殊的投资项目进行投资。GIC由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加坡政府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加坡政府特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三个公司组成。其目标是对外汇储备进行长期投资,追求长期的投资回报。其中,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根据预期的回报率决定资产组合政策,对资产组合中的股票、债券和先进在资产组合中所占的比重做出规定,是公开市场资产的管理基准。

由上可知,新加坡对外汇储备的功能进行分层定位,并根据储备管理追求的不同目标针对性地确立不同的管理机构主体,进行外汇储备管理。

2、日本

日本的外汇储备规模庞大,多年来的“出口导向”经济发展模式导致了长期的经常项目顺差,这一点与我国目前的经济政策形势很相似,因此日本在外汇储备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对我国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日本的储备管理系统由财务省和日本银行构成,其中,财务省作为外汇储备的持有机构,对政策的制定起主导作用,其官方外汇储备的绝大部分都由财务省持有管理并运用。根据日本《外汇及对外贸易法》,财务省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干预外汇市场以维持日元汇率稳定。财务省将外汇储备存放在日本银行的“外汇基金特别账户”(FEFSA),日本银行作为政府银行,根据《日本银行法》在财务省认为有必要采取行动干预外汇市场时,要按照财务省的指示,实行实际的外汇干预操作。只要开始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所需资金都是从FEFSA中划拨。正是通过大量卖出日元及买进外汇的操作所积累起来的外汇资产构成了日本的外汇储备。理论上,这种非冲销式的购买外汇,并不会使货币供应量发生变动。

三、 我国外汇储备管理制度的完善

1、实施积极的外汇储备投资策略

长期以来,我国的外汇储备管理一直处于相对不公开的状态,而且缺乏相应的管理法规作为约束和指导。外汇储备管理模式僵化,面对美元贬值时,外汇储备被动受到损失,这就是我国面临的局面。而积极投资策略就是要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减少持有外汇储备的机会成本,来保证购买力。因此,我们可以考虑外汇储备操作机构的多元化,增进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同时优化外汇储备资产结构,减少美元的外汇储备份额,增持欧元、日元等外汇储备份额。中国在未来的管理实践中应重视外汇储备的增值,不局限于美欧市场,关注俄罗斯市场、亚洲债券市场等新兴国际投资领域,“实行外汇资产投资的多元化,建立不同的外汇储备投资组合”,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分散美元贬值的风险。

2、统一协调外汇储备管理体制

我国目前有外汇管理局、社保基金、中司、国家开发银中资企业等众多投资主体,担负不同的管理职能,致使外汇储备管理分散,大大降低了管理效率。各个部门目标不同且互相政策协调不顺畅,使各个机构间无法相互配合并实施投资绩效的考核,造成投资效率低下。因此,应统筹规划各投资机构以形成系统的海外投资战略,并组建成不同层次和定位、相互配合的中国外汇储备投资团队,以避免本国机构内部无谓竞争,实现资源、优势互补,从而形成强大的协同效应。

3、控制外汇储备规模的快速增长

外汇储备管理的难度与规模呈正相关。因此,提高外汇储备资产的整体效率,应控制外汇储备规模的增长。中国外汇储备规模的增长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经济的增长方式。无论从中国提高外汇储备资产的管理效率,还是中国应对美国经济的下滑而引发的全球经济衰退的威胁,中国都有必要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从依赖出口、投资拉动转向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并加快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改善国际收支状况,降低外汇储备累积速度,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平衡增长。

4、构建我国外汇储备管理法律体系

从国际经验看,管理经验较成熟的国家都十分重视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外汇储备的经营管理。如新加坡的《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以及韩国制定的专门的《韩国投资公司法》,对外汇储备的管理及投资公司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外汇管理法律制度是由外汇管理局以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的,但是这种形式使得外汇管理局既是法律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缺乏必要的监督。我国仅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和第三十二条对外汇储备经营有原则性的规定,而《外汇管理条例》对外汇储备资产的运用却没有规定。正是由于我国法律对外汇储备管理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才使我国外汇储备管理的诸多方面都存在不规范的行为。

我国应当制定《外汇储备管理法》,从宏观上解决我国外汇储备管理体制不健全的问题。笔者认为,除了保留相关法律法规中目前仍然适用的内容之外,在外汇管理法中至少还应当增加:国家外汇资产的定义和分类;官方外汇储备的管理目标、管理机构、职责、资产构成;其他官方外汇资产的管理目标、管理机构、职责、资产构成;官方外汇储备及其他官方外汇资产之间的关系及预算处理原则;购买和持有其他官方外汇资产的筹资安排;对官方外汇储备及其他官方外汇资产的监管等等,明确外汇储备的管理目标和手段,明确外汇储备运用的法律性质、程序和有关主体的法律地位,规定外汇储备注资行为的原则、目标,确立外汇储备的经营管理原则,建立一个完善的外汇储备管理体制,为外汇储备的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外汇投资方式篇8

关键词:外企;外债管理模式;存在问题

外债作为我国利用外资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金融体制改革起到重要作用。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外债管理上的超国民待遇、管理模式落后、规模增长过快等问题逐步显现。如何实现外债管理中的差别待遇,提高外债经营的安全度,建立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外债管理方式和体制,是当前外汇局亟需探讨的课题。

1当前外债管理存在问题

1、1超国民待遇问题

(1)外商投资企业与中资企业举借外债审批门槛悬殊。在现有“内紧外松”的外债管理模式下,国内中资企业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需事前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和申请指标,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也需事先取得外汇局的短贷指标。而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不需事前批准,只需按“差”管理模式要求,在“差”范围之内自行举借外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借用外债方面形成巨大天然优势,而中资企业则因受政策限制导致融资渠狭窄,外债支持经济发展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客观上造成了“扶外限内”的局面。

(2)对于外债的结汇使用,中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存在差异。目前,对于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视同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其借债资金的使用受到严格的限制,不得结汇,只能用于进口支付。而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企业经营实际自行结汇,虽然自2004年开始实施的“支付结汇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商投资企业借债资金结汇的增长,但并未对大幅增加其融资及结汇成本。借债资金使用上的区别对待,使得外商投资企业在融资环境及资金运用效率远优于中资企业。

1、2管理模式问题

(1)“差”管理模式不能适应企业发展需求。作为一个静态的管理模式,“差”并没有考虑到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企业规模发生的变化。假如一家企业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其差为500万美元,历经10年发展,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已大大超出原有的投资总额限定,而此时500万美元的差额可能已无法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倘若企业在此10年之中已借用中长期外债,则其无法再继续通过对外借贷的方式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因而,静态的“差”管理模式存在不合理因素。

(2)“差”管理模式弱化了外汇局对外债规模的监管。2003年1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外汇局联合了《外债管理暂行办法》,使得“差”额度(即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短期外债余额与境外机构担保项目贷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管理趋于规范化,也体现了我国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借债规模总量控制和企业自主借债的相结合。但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由外经贸部门审批确定,且只要企业借用的外债在此范围内,外汇局就需为企业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规模实际上由外经贸审批部门间接决定,而外汇局在外债规模的控制上处于被动地位。

(3)“差”管理模式不能有效约束外债短贷长用的现象。由于在控制指标设置上将流量指标(中长期债务发生额)与存量指标(短期债务余额)简单相加进行考核,因而企业在签约时可选择一年以内的短期外债,利用债权人通常为外方投资人和目前对于短期外债展期没有次数限制的漏洞,将一笔到期短期外债展成中长期外债使用,造成短期外债实际长期使用,甚至逾期不还。基于目前“差”管理政策对于逾期短期外债,是视为中长期外债还是短期外债尚无明文规定,因而外汇局在监管中无章可依。

(4)“差”管理模式易造成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弱化”。按国际经合组织标准则认为企业权益资本(自有资本)与债务资本(借贷资本)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而按我国现行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越高,注册资本在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越小,可以借用的外债额度也就越多。如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为1:2。故企业为减低经营中的权益资本风险,往往倾向于借入更多的债务资本,获得更大的财务杠杆效应,而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经营风险,也成为企业避税的重要手段。

(5)“差”管理方式易催生虚假外商投资企业的出现。现行“差”管理政策除对外方投资比例在25%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进行特殊规定之外,对外方投资比例在25%(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则无需考虑中外双方投资比例即可在差100%范围内借用外债。部分中资企业为享受上述政策优势,千方百计通过各种方式转变为外资企业,再投资国内,而这一方面形成了招商引资的虚假繁荣,另一方面也导致大量税款流失和资本外逃,不利于国内经济健康发展。

(6)“差”管理模式难以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差”管理模式中,对企业外债额度的核定标准未能充分考虑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故在管理上难以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1、3外债结汇问题

(1)外债结汇对于国内宏观调控及货币政策实施将产生一定影响。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有效遏制了经济过热、银行信贷规模增长过快的势头。在国内银行普遍压缩信贷规模之后,一些高负债经营、资金需求量大的企业资金链吃紧,转而向境外股东和金融机构寻求支持,大量借入外债并结汇使用,这显然会加剧基础货币的投放,进而影响宏观经济调控及货币政策实施效果。

(2)外债结汇资金真实性难以审核,可能成为境外热钱流入的通道。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结汇实行“支付结汇制”管理,对20万美元以上的外债结汇,要求提供支付命令,对20万美元以下的小额结汇,只要求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用途的明细清单。但外汇局对于企业提供的结汇申请材料凭证真实性难以判断,只能审核表面一致性和合规性,其交易的真实性无法进行检验和监督,这也加大了对境外热钱以外债结汇资金的形式流入进行监管的难度。

2政策建议

2、1超国民待遇方面

(1)统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内外债。将外商投资企业本币债务纳入“差”限额控制,从而收缩其外债规模,并进而实现对其内外债的统一管理;对随意进行外债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限制,包括实施期限限制和经济制约等多种方式。可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后未按期提款、导致外债登记失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申请办理外债登记手续,以及在原外债到期(包括展期)未得到清偿之前,不得再举借新的外债;对于外债登记管理的相关审核细则以法规方式予以明确,如通过法规规定外债登记后,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首次提款日3个月内未提款,该笔外债登记自动失效。

(2)实行外债管理一体化。对于企业的对外借债需求,不再区别对待中、外资企业,而是结合国家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支持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确有需要的企业到国际金融市场上融资,对于已经出现投资过热的行业要限制或禁止其借入外债,从而在控制外债数量的同时切实提高外债资金的使用效益及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

2、2外债管理模式方面

(1)按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比例核定外债借用额度。对于中外合资和合作企业,以外资股权占比来控制“差”差额,即要求其外债借用额度应与外方出资比例相对应并按如下模型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债借款额度:企业外债借款总额度=企业注册资本(或“差”×外方出资比例×所在行业系数×借款期限系数)。对于属于环保类或高科技类企业可赋与较大行业系数,同时,按借款期限赋与不同系数,外债借款期限越长则系数越大。由此,在有效控制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规模的同时,合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国内经济转型。此外,应进一步明确对于注册资本金按期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资本金足额到位之前,应禁止其举借外债。

(2)实行外债余额管理。继续保留“差”的限额管理,但可改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为余额控制。对于企业借用的无论是中长期外债还是短期外债,外汇政策应统一以其余额计量外商投资企业已借用的外债规模。这一方面可改善当前短期外债占比过高的状况,另一方面,也能配合按注册资本比例核定企业外债借款额度的管理模式。

(3)建立外债存款准备金制度。此举是按照银行存款准备金管理方式,对企业借入的外债规定按借款金额的20%作为无息存款准备金,并可按企业外债规模进行相应调整,从而增加投机资金流入成本,有效防范债务风险。当然,有关指标的选择和制度的制定必须统筹考虑,既照顾到正常资金的需求,同时也要防范套利资金进入扰乱我国金融市场。

2、3外债使用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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