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管所工作总结,车管所工作总结存在的问题(整理4篇 )

时间:2023-11-16

关于车管所工作总结(推荐)篇1

按照《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严格党内政治生活作出的系统规定、提出的具体要求,从学习教育、组织管理、党内监督、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入手,积极推进机关党内生活正常化、制度化,增强机关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现将党内政治生活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一是明确职责,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负监督责任”的部署和要求,厅领导班子认真学习领会有关精神,结合办公厅实际,及时研究制定了《市委办公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清单》,细化明确了班子的集体责任、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其他成员的“一岗双责”。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专门就如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特别是主体责任,为机关全体党员干部讲廉政党课,强调要把主体责任时时放在心上、牢牢扛在肩上、紧紧抓在手上,强化担当意识,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将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同时在全厅逐级开展约谈工作,签订廉政责任承诺书,确保层层有任务、人人有担子、项项有落实。二是齐抓共管,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年初,办公厅制定印发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对严明党的各项纪律、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监督等提出明确要求。同时还印发了《党风廉政建设组织领导及任务分解表》,明确责任项目、责任内容、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限,以此为依据,切实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执行和推动工作。及时召开了全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对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

工作中,厅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认真执行“一岗双责”制度,把反腐倡廉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同研究、同规划、同布置、同检查、同问责。领导班子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要求,切实发挥党员领导干部表率作用。全厅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始终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时刻用党纪党规要求约束每名党员,全面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坚决同一切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三是各党支部和全体党员始终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行正处以下干部廉政档案建档全覆盖。

(五)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一是学深吃透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和市委实施办法的内容,结合办公厅实际,制定《市委办公厅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对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和简报、规范政务公务活动、改进新闻报告、加强公车管理、规范办公用房管理、规范企业(社团)兼职、加强督促检查等八个方面内容进行细化,明确具体操作细则,使全厅贯彻执行八项规定精神更加有规可依、有据可循。

二是严格执行,《市委办公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市委办公厅坚决纠正“四风”具体措施》,同时按照重要时间节点,分别制定了八个方面内容的专项监督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检查范围、检查方式和相关工作要求。继续深化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专项检查、坚决纠正整治“四风”专项检查和重要时间节点专项检查,其中包括关于抓好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工作的监督检查、抓好严禁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元旦春节风清气正的监督检查、清明节期间加强公车管理严禁公车扫墓的监督检查、五一”节、端午节期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正“四风”问题的监督检查、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借举办“升学宴”敛财活动的监督检查、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借婚丧等事宜大操大办敛财的监督检查等。

坚持抓常、抓细、抓长,特别是要防范和查处各种隐性、变异的“四风”问题,为防止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组成了由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牵头,组织人事、财务行政和相关处室密切配合的检查组,采取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和督促,确改进方向和整改措施,通过“自己找、互相提、领导点、组织查、社会评”等方式,围绕办公厅中心工作,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听取群众和意见和建议,全面查找和梳理干部在纪律作风、工作作风和组织建设和整体效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征求上来的意见和建议,召开专门会议,建立问题整改台帐,确定整改时限,靠实责任到人,边查找、边整改,确保工作取得成效,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对“四风”常态化、长效化。三是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健全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基层联系点制度、调查研究制度、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等,建立密切联系群众的长效机制。

始终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通过深入开展“机关转作风、服务走在前”系列活动,运用在职党员进社区、共产党员先锋工程、为民四服务效能四提升、党员“义务服务日”等载体,组织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志愿服务、岗位建功、推动发展。以“联乡包村”驻村工作为契机,深化党组织联系基层、党员干部联系群众“双联系”制度,着眼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深入开展定点扶贫工作,为对口帮扶的台安县高力房镇太平村解决脱贫资金来源、设施农业发展项目等十余项实际困难,着力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坚持尊重群众的民主监督权利,畅通群众来信来电来访渠道,真诚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听取群众呼声,高度重视群众反映的问题,规范来信来电来访核查处理程序,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投诉,凡是群众来信来电反映的问题均进行了调查核实,做到了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六)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有关程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全厅严格执行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建立健全决策实施反馈机制,使决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杜绝领导个人或少数人代替会议集体决定或未经充分酝酿匆忙作出决定的现象,形成了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思想统一又有个人意志的政治局面。一是抓住大事定议题。重大问题提交厅务会集体讨论决定,是集体领导的基本要求,也是民主集中制最重要的原则。

制定并印发《市委办公厅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并将规则印发给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学习,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厅务会坚持围绕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大事项,全厅建设发展中的重大工作任务部署,机构设置,人事问题,重大财务开支,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等确定议题提交集体讨论决定。二是调查研究拿方案。对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议题,坚持不搞仓促上阵,不搞临时动议。

对机关各处室(局)提交的重要请示、报告或意见,经主任办公会讨论后,对方案、意见成熟的提交厅务会集体讨论;

对方案、意见不成熟的则退还处室重新修改后再确定。对重大问题力求提供两个以上可供对比的方案,以便作出最佳决策。三是个别酝酿求共识。会议决定前充分酝酿,互相交换意见,有利于决策时形成共识。办公厅坚持搞好会前的个别酝酿,将其作为领导班子实施科学决策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从而统一思想,及时化解各种矛盾,提高会议质量。

四是民主集中作决断。正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处理好民主和集中的关系,通过充分的民主和正确的集中作出决策,实现集体领导。坚持在会前将讨论议题的有关材料送达至班子成员,在讨论问题时,坚持先汇报、后讨论,先定原则后议事;

坚持主要领导不抢先表态,不急于定调,而是积极引导,鼓励班子成员消除顾虑积极发言,充分发表意见。五是分工负责抓落实。把严格党内政治生活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推进从严治党要求向基层延伸的重要抓手,作为机关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员领导干部工作实际考核,摆在重要位置,制定落实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年度工作要点,细化明确班子的集体责任、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对每一项重点工作都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人人有责任、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六是监督执行抓检查。健全管理机制,做到贯彻落实党内政治生活责任制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形成日常工作与年中检查、年末考核相衔接的管理机制。坚持经常抓抓经常。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坚持以领导督查和办公厅督查室组织专项督查相结合,及时检查了解全厅各处室(局)、各党支部贯彻执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各项规定动作和要求落实到位。七是加强责任追究。机关党委要定期抽查党支部执行党内政治生活情况,对基层支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开展组织生活制度不健全、党内政治生活执行不规范,质量不高,会议记录弄虚作假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七)严格管理党员队伍。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

一是贯彻落实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使全体党员有权利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决定党内事务。做到重大事情党内先知道,重要文件党内先传达,重大问题的决定党内先讨论,重大决策的实施党内先发动,使广大党员能够及时地、平等地、真正地、充分地了解党内重大事务的运作过程、运作方式;

从而使广大党员了解大局、顾全大局,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是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内工作的透明度。积极疏通和拓宽党内下情上达的渠道,丰富党内民主方式,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通过透明、公开,保证公平、公正,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道实情。认真办理党员反映的重大问题和提出的重要意见及建议,并将办理结果通报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三是坚持群众路线,增强党内工作的广泛性。坚持党内重大决策征求党员意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

关于车管所工作总结(推荐)篇2

一年来车辆管理工作在开发区管委会各级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在车辆管理科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团结协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近一年工作汇报如下:

(一)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实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4〕40号),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鲁办发〔2015〕45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临沂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临办发[2016]9号),按照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的《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鲁车改组字〔2018〕1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推进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举措,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廉政建设,对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节约成本、提高效能、严格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总要求具有重大意义。

截至目前参改的事业单位有区直10个单位,卫生系统4个单位,教育系统8给单位,三街道27个单位。参改公务用车30辆。按照中央、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创新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机制,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公务出行实行报销公务交通费用、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实现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高效、费用节约、成本下降和管理规范。确保改革工作有序实施、如期完成。

(二)完善智能化监管平台和车辆管理制度

为确保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切实做到在公务用车方面认真执行上级文件规定,严守纪律、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杜绝违纪违规行为发生,有效的促进了行政服务管理中心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开展。2018年在原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和完善车辆类制度及流程,进一步规范程序,做到按规章办事,按工作程序办事,按职责要求办事。开发区管委会现有市车改办批复公务用车19辆,其中,调研、接待用车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7辆,行政执法执勤用车8辆,应急机要通信用车2辆。目前行政管理服务中心负责2辆调研、接待用车和1辆机要通讯车辆及1辆应急车辆的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照山东省车辆管理平台要求,及时登记车辆使用情况,对车辆进行信息化管理,对15辆公务用车安装gps定位系统,与第三方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实现用车审批、档案管理、费用统计、车辆定位等管理的信息化和自动化。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按照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招投标的公司定点进行维修加油管理。

(三)公务用车市场化管理模式

在公务用车不能满足日常工作需要时,开发区管委会公务用车按照市场化经营模式运营,以租赁的形式向租赁公司租车使用,双方签订车辆租赁合同,严格按照一事一租的原则,按月结算。车辆的燃油、维修、保险、年审等日常运营维护费用均由租赁负责,保证了车辆管理使用规范有序,提高了效率、节约了经费。

关于车管所工作总结(推荐)篇3

一、目的:

1.1.加强叉车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叉车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率。

1.2.确保叉车的安全运行,避免公司财产和人员受到损失和伤害。

二、范围:

公司所有叉车和涉及的管理、驾驶和使用部门和人员。

二、职责:

3.1.设备管理部:

3.1.负责叉车的申购、报废、叉车驾驶员的委外培训等工作。

3.2,负责设备台账中叉车的登记、管理卡、维修记录的登记。

3.3.负责叉车年检、大修的对外联络。

3.2.叉车维保、管理人员(公司指派的叉车维保管理人员):

3.1.1.负责叉车的日常点检、维护和保养。

3.1.2.负责叉车用配件、燃油的控制和申购。

3.1.3.负责叉车年检、大修的联系和协调。

3.1.4.负责叉车各车间、部门使用外的日常协调和调度。

3.1.5.负责叉车驾驶员作业过程的安全作业的指导和监督。

3.2.叉车使用部门(车间、仓库等):

3.2.1.负责所属叉车工的工作分配和考勤。

3.2.2.负责所属叉车工的薪资核算。

3.3.叉车工:

3.3.1.服从专属使用部门的工作安排。

3.3.2.在使用专属使用部门使用外,服从叉车管理人员的统一调度。

3.3.3.严格按本规定的要求进行作业和日常保养。

3.4.监察部:

3.4.1.按本规定的要求,对叉车管理和作业过程中的违规、违纪现象进行检查和处理。

四、具体的管理、作业规定:

4.1.叉车管理:

4.1.1.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叉车由设备管理部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叉车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4.1.2.叉车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由设备管理部负责车车的定期检验。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

4.1.3.设备办理不应建立健全每辆叉车的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1)、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4.2驾驶人员管理:

4.2.1所有驾驶叉车人员必须市、区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4.2.2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取消操作资格。

4.2.3无证、无效及过期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叉车操作。

4.2.4非工作期间叉车司机不准操作叉车玩戏或擅自教别人驾驶叉车。

4.2.5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得饮食和闲谈。

4.2.6.叉车驾驶员须服从使用部门的安排,使用部门使用间歇期间,经叉车维保管理人员与各使用部门协调后的统一调度。

4.3叉车钥匙管理:

4.3.1叉车钥匙由使用部门指派专人保管,并做好上下班的交接,由当班负责人收发。

4.3.2操作人员离开车辆,必须拔下钥匙,做到“人离钥匙离”。

4.3.3使用结束后,钥匙需及时交还到当班负责人处。

4.4使用前点检:

4.4.1.叉车驾驶员在驾车前须做好叉车的自我点检。

4.4.2.按照《叉车点检表》(如附件1)对叉车各个部位和系统进行仔细检查

4.4.3.点检完成,对叉车车况进行判别,车况良好投入运行,发现异常即停止运行并及时报告叉车维保和管理人员,及时进行维修和维护。由叉车维保、管理人员判别,达到良好状态,方可投入运行。

4.5.行驶过程安全注意事项:

4.5.1.叉车起步时要由慢而快,应先对制动器和转向功能进行验证,要看清周围有无人员和障碍物方可起步。

4.5.2.前后换向时,应使叉车完全停止后方可进行。

4.5.3.转弯时必须慢速行驶,倒车是须注意车后的人和物品。

4.5.4.叉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r。

4.5.5.叉车不得载人行驶,除司机室外,其它部位严禁乘人。叉车在起重升降或行驶时,禁止任何人员站在货叉上把持物件或起平衡作用。

4.5.6.叉车行驶过程中须时刻注意行驶路径上的物品,防止物品损坏。

4.5.7厂内叉车行驶时货叉底端距地高度应保持300~400毫米,门架须后倾。不得作剧烈的刹车和急转弯。

4.6.叉运货品和装卸过程的安全原则及注意事项:

4.6.1.在未发动前必须注意车辆周围环境等各方面因素,确保运载的安全。

4.6.2.在叉起物品是须注意周围其他物品的位置,防止货叉叉坏和倾覆其他货品。

4.6.3.货叉在规定的负载中心,最大负载不超过额定起重量。如货物重心改变,其起重能力应按车上起重量规定执行。

4.6.4根据货物大小调整叉间距离,注意货品的平衡,使货物重量均匀地分配两叉之间。

4.6.4货叉插入货堆时货叉架应前倾,货物装入货叉后货叉架应后倾,使货物紧靠叉壁,然后才可行驶。

4.6.5升降货叉时,一般应在垂直位置下进行。

4.6.6在进行装卸时必须使用手制动,使叉车稳定。并绝对禁止叉架下有人。

4.6.7车辆不得超载使用,铲工件时,铲件升起高度不得超过全车高度的2/3。

4.6.8货叉架前后倾至极限位置或升至最大高度,必须迅速地操纵手柄置于中间静止位置。在操纵一个手柄时,注意不得使另一个手柄移动。

4.6.9当搬动货物时,货物挡住驾驶员的视线,叉车应倒车低速行驶。正常情况严禁倒车行驶。

4.6.10严禁用货叉等属具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禁止单叉作业或用货叉顶物、拉物,禁止用制动惯性溜放圆形或易滚物品,禁止用货叉挑翻货盘的方法卸货。禁止高速叉取物品。

4.7.叉车的停放和应注意事项:

4.7.1.叉车在停止使用时,应按定置管理规定,在定置地点停放,随用随开,用后及时归位。

4.7.2.停车后,拉紧手制动杆,换档手柄置于“空”速档。

4.7.3.工作完毕,货叉应置于地面,不得悬空,将车刹稳。

4.7.4.清洗车内外的污物,检查各部紧固件连接有无松动或渗漏。

4.8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置:

4.8.1.叉车在行驶和叉运、装卸过程中损坏公司设施、物品和叉车本身,或因疏于点检和维护造成叉车非正常故障等均属于叉车事故。

4.8.2.叉车发生事故时,应马上报告叉车维保管理人员。叉车维保管理人员须在一个工作日内根据事故的内容和性质报告给使用部门的主管和设备管理部门。

4.8.3.使用部门的主管和设备管理部门,须在2个工作日内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以书面形式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经生产运营执行审批后,报监察部门备案。

4.8.4.由叉车维保管理人员、设备管理部和叉车使用部门须在规定时间内跟踪预防措施的执行和落实。

4.9.叉车管理和安全使用的奖惩规定:

4.9.1.对违反本规定4.2“驾驶人员管理”相关条款的,第一次发现,对相关责任人处罚100元,第二次发现扣发200元,三次以上,扣发500元。

4.9.2.对违反本规定4.4,“使用前点检”按照《叉车检查表》中的项目在上车前对车况进行检查,或是存在不检、漏检及不及时上报检查结果的情况。凡是由下一位检查出的前一位未报告的问题,由前一位员工承担责任。第一次扣罚50元。第二次扣发100元,三次以上扣发200元。

4.9.3.对违法本规定5.5“行驶过程安全注意事项”,和4.6“叉运货品和装卸过程的安全原则及注意事项”造成公司设施、物品和货品损坏的,每发生一次除了按造成的损失的30%作出赔偿外,第一次追加扣发150元。第二次追加扣发200元。三次以上追加扣发500元。

4.9.4.对违反第4.7,”叉车的停放和应注意事项”的,除4.7.1按《车间定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外,对违反其他条款的,每次处罚50元。

4.9.5.对违反4.8“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置”的规定,发生安全事故上报和处置者,每次处罚200元。

五、附则:

5.1.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生产运营中心和公司监察部。

5.2.本规定自20xx年8月1日前实行。

关于车管所工作总结(推荐)篇4

>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车辆租赁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区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交通、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城建、规划、税务、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模、数量和车型实施宏观控制。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以及客运出租汽车的数量、乘降点及停车场(站)的年度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定额和税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依法维护经营者、乘客、用户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营者所取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正式营运半年后,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方可有偿转让。经营权使用期满,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期限、有偿出让、转让的方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个体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驾驶员;

(四)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暂住证;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龄满2年以上;

(四)经客运服务培训合格,领取《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被取消营运资格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按下列程序办理经营手续:

(一)企业持营运申请报告,公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权使用证和客运出租汽车审批表,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牌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

(三)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领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未办理以上手续的,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到客运申请报告后,应当在5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本人。

更多范文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