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革命读后感(精选3篇)
时间:2023-11-20
时间:2023-11-20
法律之所以可以和革命相提并论是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的发展调整了社会关系和秩序,使社会向着一个全新的领域变革。这种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无疑就像一场没有硝烟的革命,改变了现存的制度,使人类在越来越完善的法律中享受进步的成果。
全文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介绍教皇的革命和教会法;第二部分论述西方世俗法律制度的形成,即关于西方封建法、庄园法、城市法、商法和王室法的形成。
法律最初的起源是由于教皇的革命,它使一个独立的、自主的教会国家和一个独立的、自主的教会法体系首次形成。与此同时,也使各种不具有教会职能的政治实体和各种非教会的法律秩序首次形成。教会法利用人们对宗教的虔诚和信仰,禁锢着人们的思维和行为,使社会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力的维护。而随着人类思想的进步和对教皇不公正制度的反抗,区别于教会法的一种新兴的世俗法开始出现。由于不同世俗政治体的建立,其统治阶级或领导阶级同样需要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因此针对不同的世俗政体也就存在不同的法律形式。世俗法虽然并没有完全摆脱教会法的影响而被人认为部分在于对教会法的模仿,部分在于对教会法的抗争,但是它基本上是服从理性和良心的,这不能不说是法制社会的一种进步。世俗法首先发源于古希腊思想,其次在文艺复兴期间得到了丰富。而西方政治科学的创立者索尔兹伯里的约翰的《匿名的诺曼人》是第一部超出斯多葛学派
和早期教父理论模式的有关政府的专著,它描述给我们一个市民社会的雏形,为以后各种形态世俗法的发展奠定的基础。而法治精神的植入也让我们充分意识到,世俗国家的观念和现实也就使法律传统的国家,或法治国家的观念和现实。
法律本身没有强制性,所有社会中的法律都是从他以外的某些东西获得权威性。如果法律所依赖的这种权威性发生了剧烈变化,那么法律的权威性基础的合法性也是不可避免的遭到动摇。法律的革命也可以表述为法律革命的目的是以现有的制度所不允许的方式来改变现有的法律体系,是由于他现在的权威性所赖以存在的某些东西的失灵或者失事,由于危机的存在,从而使一种法律体系向另外一种法律体系转换。
伯尔曼指出法律制度的根本转变是一个自相矛盾的事情,因为法律的基本目的是提供稳定性与连续性。当法律中大规模的变化即革命性实际上是“不自然的”。当这样的事情发生时,必须采取某些措施防止他再次发生。必须牢固确定新的法律,必须防止此类危机的发生,必须将进一步的变化限制于渐变的范围之内。这些措施亦是于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这些固有的属性所极力支持的。
西方的历史一直经历着一次又一次周期性的变革。每次革命都标志着社会体制的一次剧烈的变化,而每次革命都最终产生了一种新的法律体系,它体现了革命的某些主要目的,改变了西方的法律传统,促进了人类社会长足久远的进步。
以上是法律与革命读后感大全的所有内容,希望读者能够从中获得一些有益的信息和启示。谢谢阅读!
《法律与革命》是美国法学家伯尔曼的一部法学专著。作为法学界的一部巨著,无论是其思想深度还是涉及广度,无论是其思想深度还是涉及广度,都是大部分法学著作所不能比的。都是大部分法学著作所不能比的。都是大部分法学著作所不能比的。伯尔曼伯尔曼将其对西方法律的研究成果尽收其中,赋予了这本书独特的魅力,甚至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通读《法律与革命》这本书也成为了拓展我们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视野的途径之一。由于其内容量实在庞大,我只是大体通读了一遍,并将就我较为感兴趣的几点谈谈自己的理解。一遍,并将就我较为感兴趣的几点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一、“西方”的界定“西方”的界定
伯尔曼在导论中首先提出“西方的”、“法律的”、“传统”、“革命”这几个我们经常提起的词。何为“西方”?伯尔曼对本书中的西方进行了阐释。“是一种特殊的历史文化或文明,它的特征可从不同的方面来概括,这取决于该种概括的目的。它习惯上被称为西方文化。”伯尔曼认为,伯尔曼认为,西方西方“是具有强烈时间性的文化方面的词。“是具有强烈时间性的文化方面的词。它不仅仅是一种思它不仅仅是一种思想,也是一个社会共同体。它意指历史的结构和结构化了的历史两个方面。”西方并不是指古希腊、古罗马、以色列民族,而是吸收并且改造了古希腊、古罗马和希伯来典籍的西欧诸民族,尽管西方的哲学和科学曾受过阿拉伯的强烈影响,但这些影响并未涉及法律制度,因而西方所信奉的伊斯兰教的部分不属于西方。令人惊奇的是,西方文化的每一个古代成分都经受了与其他文化相融合的改造——尽管它们之间本身可能并不相容,但是11世纪后期和12世纪初期的西方却将它们结合在一起,并对其中的每一成分进行了改造。它们结合在一起,并对其中的每一成分进行了改造。
二、法律与革命二、法律与革命
伯尔曼认为,西方法律传统在其历史过程中已经由六次革命加以改变,分别是俄国革命、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它们都可以称作由参与革命的人们所进行的革命。第四次革命只有在1688至1689年的终点时才能开始被称作是革命,即我们所说的光荣革命。第五次革命是新教改革运动,在德国它具有国内革命的性质。第六次革命即1075至1122年的教皇革命,这是本书研究的主题,在当时它也被称作改革,即教皇格里高利七世改革。称作改革,即教皇格里高利七世改革。
“西方的历史一直以周期性的激烈动荡为特征,在这种动荡中,先前存在的政治、法律、经济、宗教、文化和其他社会关系、制度、信仰、价值和目标被推翻,而由新东西取而代之。”正是革命带来了一系列的变化,而革命也在寻求合法性的、经过一代又一代的人的时间才牢固确立。每次革命最终产生了一种新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它体现了革命的某些主要目的,它体现了革命的某些主要目的,它体现了革命的某些主要目的,改变了西方的法律传统,改变了西方的法律传统,改变了西方的法律传统,但是它仍然但是它仍然保持在该传统之中。保持在该传统之中。
六次重大革命也是如此。“它们不仅涉及到创新新的政府形式,而且也创造了新的社会和经济关系结构,了新的社会和经济关系结构,新的教会也国家之间的关系,新的教会也国家之间的关系,新的教会也国家之间的关系,新的法律结构,新的法律结构,新的法律结构,新的新的社会共同体的视野,新的历史前景,以及一套新的普遍价值和信仰。”不仅如此,每次革命也都这次革命所取代或者根本改变的旧法律制度的失败,这表明了它不能及时的回应社会中正在发生的变化。统治者没有及时预见到变革不可避免。如果统治者能够及时预见并且在既存的法律秩序之内进行必要的根本性变革,那么这些革命甚至可能被避免。至于没有预见的原因,“可能是由于西方法律传统性质中一个固有的矛盾,即它的目的之一是要维持秩序而另一个目的是旨在实现正义。”
伯尔曼提到了托马斯·库恩对于科学领域重大变革的解释,认为它们是周期
性发生的危机的结果。同样,西方法律的革命与演进的互动关系明显类似于西方科学中的革命与演进的互动关系。西方政治、经济和社会历史的重大革命是法律制度过于僵化而不能适应新条件时所发生的爆炸——甚至有学者将这种历史的爆炸看做是西方社会一种周期性癌症,一种按常规必然经历的“发烧”。
“最终,“最终,每次革命都可以这样看待:每次革命都可以这样看待:每次革命都可以这样看待:与其说它造成了破坏,与其说它造成了破坏,与其说它造成了破坏,不如说它促成了不如说它促成了转变。每次革命都不得不与过去妥协,每次革命都不得不与过去妥协,但它也成功的产生了一种新法律,但它也成功的产生了一种新法律,但它也成功的产生了一种新法律,这种新这种新法律体现革命为之奋斗的许多主要目标。”至此,伯尔曼提出自己对革命与法律的基本观点。的基本观点。
三、伯利克里改革三、伯利克里改革
关于格里高利改革的评价更多的是以负面为主。格里高利在担任教皇后进行一系列教会改革措施,这与其后的帕斯卡尔二世等教皇的改革活动一起统称为“格里高利改革”。在改革中,格里高利要求已婚的教士离婚,强调主教授职权应属于教会。其后的帕斯卡尔二世宣布教会不再充当国王和世俗封建主的封臣。这场改革提出了许多原则和具体办法来捍卫教皇权威,鼓吹教皇权力至高无上,反对世俗君主操纵主教叙任权,从而使教皇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间的权力之争日趋激烈。趋激烈。
正是这样的一场改革,却受到了伯尔曼的认可,伯尔曼甚至将其与英国革命、宗教改革、宗教改革、法国大革命等并称为伟大的革命。法国大革命等并称为伟大的革命。法国大革命等并称为伟大的革命。即使是在引言中,即使是在引言中,即使是在引言中,伯尔曼也不止一伯尔曼也不止一次的提起格里高利改革,它甚至将格里高利七世在世的那几年称为教皇革命的高峰时期。这是因为伯尔曼冲破了一个一直以来的偏见,即历史可以用确定的规律予以描述。正如他在属中国所说:“从历史的观点看,黑格尔的假定意识决定存在的观点是错误的,但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马克思所主张的存在决定意识的观点是正确的。在历史的真是生活中,谁也不‘决定’谁;它们通常是并驾齐驱的;当情况不是这样时,便有时是这个有时是另一个成为决定的因素。“规律并不能解释一切历史活动,这同时也说明,历史并不能套用公式。解释一切历史活动,这同时也说明,历史并不能套用公式。
伯尔曼没有一味的遵循历史上现有的结论,而是拥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以批判的精神进行研究,并得出了不同的结论,他的这种精神也是值得我们在未来的学习与研究中应该发扬的。学习与研究中应该发扬的。四、宗教信仰与道德四、宗教信仰与道德
欧洲人对法律的依赖与信任,是与基督教信仰密不可分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本身就有很大一部分是基督教的功劳,这也是本书第一部中一直讨论的内容。出于对上帝的信仰,或者说人们相信上帝对他们精神领域的掌控,他们宁可相信法律带给他们的救济,律带给他们的救济,因为法律中的许多原则来源于他们的信仰,因为法律中的许多原则来源于他们的信仰,因为法律中的许多原则来源于他们的信仰,即神学。即神学。即神学。反观我反观我们国家,们国家,似乎并不存在这种信任。似乎并不存在这种信任。似乎并不存在这种信任。我们的法律并没有这样一个信仰基础,我们的法律并没有这样一个信仰基础,我们的法律并没有这样一个信仰基础,而是直而是直接建立在皇权之下,从而使国人对法律的敬畏源自对皇权的敬畏。接建立在皇权之下,从而使国人对法律的敬畏源自对皇权的敬畏。
而现如今皇权已经被颠覆,人们失去了敬畏,法律的权威性似乎也被动摇。由于对“罪”的神学解读,使西方人在做事时有一道德底线,因为他们要为最后的审判考虑,的审判考虑,这令其恶能得到限制。这令其恶能得到限制。这令其恶能得到限制。而我们的这种限制已经磨灭了。而我们的这种限制已经磨灭了。而我们的这种限制已经磨灭了。现在不断爆现在不断爆出的各种潜规则,证实了这一点。重树法律的权威性的要求成为了不可避免的一个事实。个事实。
《法律与革命》这本书作为法学巨著,以我目前的理解只是看到了其内容最潜在的一层。为了更深层次的理解这本书,我还需要更加深入阅读。即便如此,这本书依然在我学习法律的过程中提供了很大的帮助。这本书依然在我学习法律的过程中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首次听说有一个叫做伯尔曼的学者花了40年的岁月,著了一本书,书名为《法律与革命》,之后我是久久不能回神,深感震撼,课间我无数次的幻想着此书的作者会是个什么样的人,这是一本什么样的书,是怎样的执着与追求才会拥有这份胸襟与气魄来花费人生中的半辈子于一本书上?我无数次的设想倘若这本书不被世人接受,倘若作者最后实在是续写不出内容,那么一本没有结局没有未来的书,作者又该如何自处?课后我终于鼓起勇气翻阅了这本跨越了一个学者四十年时光的书籍,虽只是阅读了冰山一角,亦是深感折服,这对于自己的原有的认识模式,认识方式,确实是一次重大的理念革命。限于时间关系以及读者自身的阅读水平,我只是粗粗浏览了一小部分,接下来,我将从六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体会:
一、治学之道
治学之道究竟是什么,伯尔曼给了我们一个全新的阐释。治学需要有海纳百川的胸怀,需要有执着的发现真理,追求真理,需要有耐性毅力守护者自己的学术神殿而不被世俗的种种所阻碍,甚至毁灭。
《法律与革命》一书是作者伯尔曼育40年之心血,精心锻造的一部集法学、哲学、历史学、社会学、宗教学、文化学等的宏篇经典巨著。作者渊博的学识,治学的方法与态度,缜密的思维与逻辑,对于后世而言都是一笔无价之宝。治学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是昙花一现还是流芳百世成为永恒?我想作者40年来坚持对于这本书修修改改,直至达到他心中的完满这一选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因为这个选择而阻碍了他可能的千千万万的下个选择,但是作者能够集中于注意与它所研究的领域中的最微妙和最奥秘的现象,给自己亦给世人留下永恒的财富以及精神支撑。
二、公正的站在历史的角度看待问题
伯尔曼花了将近半辈子的时间于西欧的11世纪至13世纪各国的法律体系,清晰地给我们勾勒了一幅西方法律传统起承转合的盛世宏图。即使只是欣赏了其中的一小部分,我的感触也是很深。在我眼中,过往的特别是一些久远的历史是那么的苍白,愚昧与残忍,不知道对于他们的研究出了彰显现代法律的精细与柔和,还有什么意义,至于一些西方的法律,我也没有用心的去关注,我的大部分时间都是花在了本国的现代法律体系之上。现在想想,思想确实是有点狭隘,这并不是一个正常的治学态度。国可灭,史不可断,我很欣赏这样的治学气度,以史为鉴,可以知新替。只有公正,客观地站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才能清醒的看到我国法律史的磕磕碰碰,起承转合,才能更好的发现现况,展望未来。
三、法律与革命
法律本身没有强制性,所有社会中的法律都是从他以外的某些东西获得权威性。如果法律所依赖的这种权威性发生了剧烈变化,那么法律的权威性基础的合法性也是不可避免的遭到动摇。记得曾经看过的《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提到革命的目的是以现有的制度所不允许的方式,来改变现有的制度。科学革命它是由于范式的失灵,由于危机的产生,从而使一种范式向另一种范式转变。结合《法律与革命》以及《科学革命的结构》我想法律的革命也可以表述为法律革命的目的是以现有的制度所不允许的方式来改变现有的法律体系,是由于他现在的权威性所赖以存在的某些东西的失灵或者失事,由于危机的存在,从而使一种法律体系向另外一种法律体系转换。
伯尔曼指出法律制度的根本转变是一个自相矛盾的事情,因为法律的基本目的是提供稳定性与连续性。当法律中大规模的变化即革命性实际上是“不自然的”。当这样的事情发生时,必须采取某些措施防止他再次发生。必须牢固确定
新的法律,必须防止此类危机的发生,必须将进一步的变化限制于渐变的范围之内。这些措施亦是于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这些固有的属性所极力支持的。
四、法律与宗教
伯尔曼提出西方的法律传统孕育于宗教之中,宗教的发展促进了法律的发展与延续。从宗教革命创立教会法这个西方近代第一个法律体系开始,到描述宗教促成西方世俗法的形成,全书无处不在浸润着宗教在西方法律传统形成中的基础和根源作用。
伯尔曼的这个观点对于我而言不亚于一场思维革命,对我而言各国各派的宗教无非是两种观念:一是过于神秘遥不可及,二是过于愚昧,狭隘,浅薄。几乎是不会联想到他竟然可以成为是西方近代的第一个法律体系,到可以促成促成西方世俗法的形成。由此,我也回想到法律强制力的基础究竟该是什么,法律的遵守是为了不违法而守法,还是为了自己的内心不受谴责而守法。当犯罪盛行是严刑酷法如杀人者死,盗者砍其一臂还是从事情的根源出发,多方面双管齐下的解决问题。事实上,法律并非马克思所说的单纯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而是包括公众的良心以及他们的习俗与惯例的社会共同体所认可的体系。对于世上的万事万物,我们应该采取辩证开阔的风度去研究运用它,而非一味的给于肯定或者否定。我国是否也可以借鉴西方法律对于宗教的有效利用,而非一律的无神论者。
五、法律的历史继承性与完整性
伯尔曼认为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于11世纪末至13世纪末,以教皇革命为起点,教俗两方面的一系列重大变革为基础。这可以在他的文中得以体现,全文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介绍教皇的革命和教会法;第二部分论述西方世俗法律制度的形成,即关于西方封建法、庄园法、城市法、商法和王室法的形成。作者洋洋洒洒的七十万字的鸿篇巨著集其在中世纪早期罗马法和教会原始材料以及在知识传播中的近五十年认真批评性的学术成就,将一个西方法律传统的历史清晰地归纳整理出来了。
法律并不是自古就有,也不是一个静态,间断的过程。但是,可叹的是由于各种原因,我们的法律教科书似乎只注重于给读者展示最新的,正确的法律,而对于之前被之取代的旧的法律体系和其相关法律体系,以及被取代的原因却是避而不谈,甚至,给读者一种法律从来都是如此,从来就只有现存的这一个法律的错觉。这并不是法律发展的原貌,也不利于全面科学的了解法律发展史,更何况,是否为新的法律取决于其在多大程度上被经验资料所证实,法律并不因某些反例的存在,而必然否认其存在的合理性,即使是可能不合理的法律学说学,也有其存在的价值,是这门学科当时的完整历史的组成部分。正如我们所说的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派都有其存在的特殊价值,法律实证主义并不因为纳粹法的存疑性而失去其历史价值,同样的自然法学派也不因为纳粹法而获得无尚的地位。法律教科书不应该是一个不科学,不合理的正确法律体系的重组的,加工的“科学体”。读者需要的是一个真实的历史,而不是一个失真,加以加工,改造的法律体系。
六、如何看待西方的法律文化
对于西方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学者大致分为三种观念:一种是对西方的盲目崇拜,甚至到了漠视鄙视国内法的制度。一种是对西方法律的反感,认为他们并不适合中国的国情,荼毒了本国法律工作者,破坏了国内法律体系的完整性。还有一种折中的观念即借鉴但不完全照搬。我们应该将西方的法律史看成是一个文化交流的工具,而不应该将其视为金科玉律,视为禁锢我国法律制度正确健康发展的枷锁,刻意的,不加考查地将西方法律制度塞进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之中,扭曲我国法律的发展进程。我们应该认识到西方法律制度并不是一门法律制度的终结,而是一门制度研究的新的开始与素材。.法律体系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开阔体系,是集过去,现在,将来的法治理念为一体的综合体系。法律制度的发展是一个否定之否定,不断扬弃的过程。没有一种法律制度可以完美的解释一切现象,必然有局限性,而且法律本身亦是有着固有的局限性,这需要不断的涌现出新的理论来化解矛盾,完善法律制度,以更好的调整社会关系。
结论
《法律与革命》作者伯尔曼给读者勾画出一种大异奇趣的西方法律传统史,一种可以从法律体系研究的历史记载本身沉浮的法制史。伯尔曼在寻求西方古老的法律传统对我们现代文明的永恒贡献的同时,也体现了这门个阶段当时的完整历史,同时也给读者上了很好的一课,提供了独特的研究切入点以及研究方法,研究态度。由此,我对于宗教也有了新的认识,他不在是那么神秘与遥不可及或者愚昧与野蛮,而是一种有着自己独特个性与历史的存在体。对与法律的发展史我也是有了全新的认识,而不是以前所认为的学习的包袱与累赘。此后我会愈加的尊重历史,尊重真实,沉稳踏实的进行学习研究
本文试图从学者的治学之道,如何看待历史问题,法律与革命的关系,法律的历史继承性,以及如何看待西方的法律体系六个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见解。但是由于学生自身的水平有限,而《法律与革命》书对我而言实在是博大精神难以消化,且时间也有限,只粗粗浏览了小部分,本文对于《法律与革命》一书的读后感很是浅显,还不够深入,很多的观点还不够成熟,有待以后学习的继续思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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