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履职报告(6篇)

时间:2024-02-18

驾驶员履职报告篇1

随着我区旅游旺季的到来,旅游客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压力将随之增大。为切实做好旅游客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道路客运“六个必查”专项行动安排部署,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旅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保障疆内外旅游者的安全作为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相关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针对我区道路运输情况和旅游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及当前旅游的新形势、新特点,结合旅游市场规律,加大重点环节检查力度,对旅游客运企业切实做到乘车人数必查、驾驶时间必查、驾驶员从业资格必查、车辆审验情况必查、车辆安全设施配备必查、车辆轮胎磨损情况必查,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加大整改力度,全力做好各项旅游安全工作。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切实抓好道路客运安全措施的落实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旅游、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交通运输部门一是要以更加扎实的作风、更加有效地手段、更加得力的措施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认真做好“六个必查”专项工作,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做好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二是对辖区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按照避开夜间途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原则,合理调整客运班线的发车时间,统筹规划、设立长途客车及旅客途中休息、住宿站点,为防止客车夜间在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行驶创造必要条件。三是对开通旅游客运车辆的农村公路,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危险路段上,要逐步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或安保设施。四是督促旅游客运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自治区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系统纳入各级监控范围。五是旅游客运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在旅游旺季做到安全检查、安全教育人与人见面,人与车见面,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公安部门一是严把大中型客车驾驶人的资格审查关及驾驶人考试关。二是加强道路秩序管控。针对旅游客运车辆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最大限度地把民警和执法装备投放到客运、旅游车辆通行密集的路段,最大限度地加大旅游客运车辆的路面管控力度。三是要严格旅游运输登记和安全检查工作。对7座以上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逐一进行审查。重点审查驾驶员驾驶资格、车辆审验情况、旅游营运企业对驾驶人员交通安全学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车辆承载人数、驾驶员驾驶时间、车辆安全设施配备情况、车辆轮胎磨损状况。四是要继续落实旅游客运车辆交通违法情况,定期抄告和转递制度。对超员20%以上的客运车辆,除罚款外,要一次记满12分,并暂扣驾驶证。对发生超员50%以上的客运企业,要会同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督促整改。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一是要联合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对辖区旅游客运市场开展一次清理整顿,对无旅游营运资质、车况不符合要求、管理混乱的旅游客运公司、汽车租凭公司一律清理出旅游客运市场。二是要加强对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要把导游作为旅游全程的交通安全监督员,明确相应职责,落实监督责任。三是要配合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加强对旅游车公司和驾驶员的管理,加大对旅游车况的检查力度,防止“黑车”、“病车”上路,防止疲劳、超速、超员驾驶。

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旅游客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协调工作,组织相关部门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及进整改隐患。

三、联合执法,全力以赴预防和减少重特大旅游客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各部门在依法履职,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要做好协调工作,加强联合执法,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要进一步加大对旅游客运企业、旅游客运车辆及驾驶人的监管力度,引导旅游客运企业充分利用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对旅游客运车辆及驾驶员进行动态监控,严防旅游客运车辆因超速行驶、私拉乱运而发生群死群伤重大旅游交通事故的发生。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重点旅游时期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值班工作的正常运转和联络畅通。同时,要做好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旅游线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各地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安委会道路隐患排查方案的总体要求,积极会同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对长途旅游客运班线事故多发路段,临水、临崖路段和险桥险段以及山区公路、低等级公路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进行细致排查。对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路段,要尽快增设限速标志和警示标志,施划减速标线和设置减速带,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进一步加强安全隐患路段

综合治理。五、进一步加强旅游客运安全教育工作

一是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对辖区旅游客运企业法人及全体人员进行一次面对面的交通安全教育,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分析事故原因等形式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增强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二是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宣讲旅游出行的安全常识,及时向社会各个旅游景区的交通流量、交通状况和气象信息和出行提示,营造交通安全宣传氛围。三是要进一步提高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多形式,多渠道,多方位的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坚决不上超员车,不坐带病车,清除旅游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驾驶员履职报告篇2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车公营的管理,保证正常的生产秩序,使车辆运行有章可循,维护企业信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公司所属公营车队及相关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调度纪律

第三条各公营车队应配备专(兼)职公营车辆调度员。应班驾驶员应提前30分钟凭安检合格证、驾驶员上岗证,经调度核实后发放牌证。

第四条车辆在始发站不能正常应班的,驾驶员须及时报告,经车队确认同意后,另行安排车辆顶班。

第五条节假日、客流高峰加班及上级指定的特定运输任务,驾驶员必须服从调度员的统一调度,

第六条驾驶员不得私自驾车外出或停放。

第七条完成当日行车任务后,应向公营车队汇报车辆运行情况,交回三联单、牌证及其他交接工作,并完成车辆的清洁工作后按指定地方停放车辆。

第三章运行规定

第八条车辆必须按规定悬挂客运班线牌,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客运附加费缴讫证、运管费缴讫证、养路费缴讫证、行驶证以及其他各种证件,否则,被查处的罚款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车辆应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营运,不得脱班、蹋班。

第十条运行途中如遇路阻又不能接驳,确需绕道运行的,应及时向公营车队汇报,车队接到汇报后,应及时做好运力调整及班次时间安排。

第十一条车辆接驳及费用结算:车辆在运行途中确因抛锚、路阻、肇事无法继续运行时,除驾驶员必须就近电告应班站外,同时所有车辆必须无条件接驳。

1、共营线路车辆顺路捎带的,一律不实行结算。

2、接驳手续的办理:另派车接驳的,在接驳现场由被接驳司机写出地点、时间、车号、载客情况便条、交接驳车司机带回车队填开接驳清单作为结算依据。共营线路车辆实行互相对驳的,由双方司机在对方三联单上签注接驳地点和时间作为计算班次的依据。

第十二条蹋压班的处理:公营车队从事快班工作全体人员应切实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确保正班正点运行。

凡驾驶员不服从调度安排或无故蹋压班的,按该班单边全程80实载率予以赔偿,第二次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严禁中途上客或装运行包;严禁以车谋私;严禁工作人员的亲属、朋友无票或持无效票乘车;严禁内部员工无票乘车。

第十四条驾驶员不得以节约燃油而降低服务质量。

第四章牌证管理

第十五条班线牌、进站(证)等牌证由公营车队调度员负责日常保管、发放。

第十六条当班驾驶员按规定的调度室报班时领取班线牌、进站卡(证)等牌证;向车队申领车辆行驶证、规费缴讫证及加油专用本,当次(天)任务完成后或应及时交回,并实行签字制度,无论是向调度室领取牌、证还是向车(分)队领取的证件,在车辆运行时,驾驶员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因驾驶员的原因造成班车误点、脱班、停班的,每次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500元,并按该班次全额收入的80补偿。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款,经查证属实,第一次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200元,第二次扣罚20__元。若造成了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款,经查证属实,按实际收入票价3-5倍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款,经查证属实,第一次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500元,第二次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不服从调度室的统一调度,第一次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1000元,第二次予以解聘。

第二十二条不按规定行车路线行驶或私自改变运行线路的,每次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1000元,并可视情予以解聘处理。

第二十三条凡未及时报告导致塌班的按塌班论处,或拒绝接驳的,扣罚责任人信誉质量保证金20__元,并予以解聘。

第二十四条营运牌、证遗失、被盗,责任人应无条件承担所有补办费用,另扣罚责任人信誉质量保证金1000元。

第二十五条因驾驶员原因造成旅客投诉或报纸、电台、电视台公开批评的,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1000元,并视情给予解聘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因车队、车站及调度管理人员失职造成驾、乘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损失及处罚由责任人承担。

驾驶员履职报告篇3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综合治理车辆交通安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车辆交通安全职责,经常进行车辆交通安全教育,提高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强化内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3、项目部要将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总体工作,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组织落实车辆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对项目部员工和的交通安全教育。

4、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车辆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主管安全生产的副职主管车辆交通安全的具体工作,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车辆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项目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时受水电x局安全管理部的领导和管理,对项目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车辆的统一保险、交通事故处理;负责监督项目部落实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措施,牵头组织开展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检查和对本区域内事故多发部位、多发点段的整治。

6、项目部车辆实物形态的管理受项目部设备物资部的领导和管理,负责对机动车辆实物形态的管理。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管理体系和编制施工车辆安全操作规程;负责组织编制机动车辆的大、中修计划,并督促落实;监督、指导机动车辆使用,搞好机动车辆日常保养、维修,定期组织技术检验和性能试验,保证技术性能满足安全运行指标;负责对从事机动车辆操作、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进行监督管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及取证工作;严格执行机动车辆改造、更新、报废制度;参加车辆交通安全专项安全检查和监督整改落实;参加车辆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7、项目部驾驶员上岗资格的认定,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并负责审查、建档和监督管理;负责对拟录用的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岗位能力资格审查,并定期对机动车驾驶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资质配置情况进行检查,定期组织身体健康检查和技术培训、考核,不适宜人员应及时调岗。

8、项目部安全部门负责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教育职工自觉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遵章守纪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项目部的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落实车辆维修、保养和检测制度;对车辆和驾驶人员应定人、定员、定岗,非生产需要和领导安排,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车辆;合理安排驾驶员出车频率,防止疲劳驾驶。

9、专职驾驶员必须经分局人力资源部和项目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驾车。驾驶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执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车辆保养制度,爱护车辆,保持良好车况;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文明驾驶,安全行车,做到行车“三勤三检”;严禁私自开车,严禁违法酒后驾车,严禁驾驶与准驾不符的车辆,严禁无证开车,严禁将车辆交于无关人员驾驶。

10、在场内临时修建的施工道路上,应设置明显危险标志及必要的安全设施,以保障车辆行驶的安全性可靠性。

11、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的完好状态进行管理,建立车辆状态管理台帐,做到专人负责。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车辆运行过程中的状态进行检查,做到专项检查与定期检查结合,及时消除隐患,及时解决和修理车辆存在的问题,确保车辆始终保持在完好技术状态,严禁车辆带故障、带缺陷运行,建立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并做好检查、维修、保养记录。

12、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车辆性能规定,合理安排正确使用车辆。

13、项目部的施工人员上下班的交通车辆,应使用客车,并保证车辆完好状态,做到每班检查,定期专项检查,在一时无法解决客车的情况下,采用平板货车临时替代客车,要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并经报安全技术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严禁超载、超速运行,严禁在无专项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运行,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14、租用车辆的安全管理:项目部在需要租用车辆时,应打报告到分局设备物资部审批,同意后方可租用车辆。租用、出租双方必须签订租车合同,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合同报分局设备物资部一份存档,报分局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部备案。

15、项目部所使用或聘用的驾驶员,必须是经分局人力资源部确认为驾驶员岗位,经分局工程质安管理部考评合格备案的驾驶员。项目部不得聘用已退休驾驶员,如项目部需要使用驾驶员,应与分局人力资源部联系,并经分局工程质安管理部进行安全考核批准备案后方可聘用;未经分局人力资源部确认、未经工程质安管理部进行安全考核批准备案的,私自聘用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的,项目部领导承担责任。

16、项目部所使用或聘用的驾驶员,调配上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分局工程质安管理部上报名单备案,以便加强对驾驶员的动态管理。

17、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严格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xxx风电场,水电x局安装分局和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教育驾驶人员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章守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牢固树立“谨慎驾驶、安全第一”的思想。

18、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考核,并形成考核档案,对不适宜安全驾驶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19、车辆驾驶员应按所持证照规定的驾驶车辆范围进行驾车,从事客车驾驶和临时性使用平板车替代客车的驾驶人员,必须具备大客车驾驶执照,并满足安全驾驶的能力要求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20、严格执行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安排出车时,应对驾驶人员精神状况进行了解,合理安排,严禁疲劳驾驶和带病驾驶,严禁驾驶带故障车辆。

21、未经项目部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在岗驾驶员不得将车交于他人员驾驶,否则发生交通事故将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22、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抢救伤员并打电话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保护好事故现场,严禁逃逸事故现场。立即上报水电x局安装分局安全管理部。等待分局安全管理部派人进行事故处理或委托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23、交通事故发生后,造成车辆损坏的,必须经过保险公司定损后,方可对车辆进行修复,同时,对车辆损坏的部位进行拍照,以便事后进行理赔。

24、交通事故中如果造成人员受伤,在事故处理时伤者必须提供治疗终结的出院证明、发票、用药处方等手续。

25、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6、如分局安全管理部委托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后,须向分局安全管理部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车辆定损书、保险公司现场勘察书、车辆损坏部位的照片;如果有人员受伤,必须提供治疗终结出院证明、发票、用药处方等手续,如受伤较重的,还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具备以上资料,由分局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27、对交通肇事驾驶员的处罚:

(1)一年内发生两起交通事故(每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下),都负主要责任或以上责任的驾驶员,除进行经济处罚外,并进行转换工种。

(2)由于酒后驾驶或严重违章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含逃逸现场),除进行经济处罚外,并进行转换工种;同时负有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在交通事故中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的依次按照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60%、40%、30%、20%进行处罚,罚款金额在收到文件15日内由事故单位垫付一次性上缴到分局财务部。

(4)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且驾驶员负主要责任或以上责任的,一年内不得驾驶小车(含皮卡)。

28、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对车辆交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做出整改或修理安排。整改的情况应当做出记录,作为检查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发生车辆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

29、发生车辆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在正常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进行处理结案,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配合。在施工区域内的施工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交通事故,在公安交警不予以处理的情况下,由分局进行调查处理、结案,根据事故性质大小进行分级管理。

驾驶员履职报告篇4

辅警人员管理规定最新版20xx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辅警队伍的全面建设和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结合我局辅警队伍建设管理的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辅警种类

第二条根据岗位职责,全局辅警分为保安队员、专职保安联防队员、交通协管员、流动人口协管员、临时用工人员等五大序列。

第三章招聘条件

第三条辅警人员按岗位职责必须具备从事本岗位工作的专业技能。

(一)保安队员、专职保安联防人员、交通协管员、流动人口协管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自愿从事保安联防工作;

2、年龄18至45周岁,有特殊技能、专长的人员或下岗、失业工人可放宽至50周岁;

3、身体健康、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5、无违法犯罪记录,未有被公安机关解聘的经历;

6、退伍军人、共-产-党员以及有驾驶、电脑、文秘等专业技能的优先录用。

(二)临时用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团结协作精神;

2、身体健康、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年龄18至45周岁;

3、从事驾驶工作的必须有3年以上驾龄,有熟练的驾驶和维护保养技术,从事驾驶以来未发生责任事故;

4、从事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和文印、微机操作工作者必须取得计算机中级证书,具有快速、准确的微机录入能力。110报警服务台接警人员还应会讲标准普通话,用语文明、规范;

5、炊事员必须有一定的烹饪技术;

第四条招聘辅警人员在局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政治处与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公布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分岗位组织考试;

4、政治处与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研究提出录用方案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录用。

第五条凡录用辅警人员须填写《海安县公安局辅警人员审批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使用。录用保安队员需经保安公司、政治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与保安公司签订合同;录用专职保安联防人员需经用人单位、治安大队、政治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与保安公司签订合同;录用交通协管员需经交巡警大队、政治处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录用流动人口协管员需经用人单位、治安大队、政治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录用临时用工人员需经用人单位、办公室、政治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保安队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完成好公司和派驻单位交办的门卫、值班、守护和巡逻任务;

2、加强组织、纪律作风建设,严格遵守各项制度;

3、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做好“六防”工作,确保安全;

4、对发生在警卫目标内的各类案件要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5、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专职保安联防人员在公安民-警的组织带领下,履行以下职责:

1、开展治安巡逻、伏击守候;

2、开展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安全检查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3、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和可疑物品;

4、协助开展入户调查和社区警务工作;

5、保护案件和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

6、参加抢险救灾,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7、完成公安机关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交通协管员在交巡警的组织带领下,应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开展道路交通治安管理基础调查工作;

2、协助开展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维护工作;

3、协助开展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4、协助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5、协助交巡警进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保护,抢救伤者等工作;

6、开展巡逻、设卡、伏击、守候。

7、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车辆、人员、物品,发现制止、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8、参加抢险救灾,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9、完成公安机关布置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九条流动人口协管员须在公安民-警的组织带领下,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协助开展入户调查和社区警务工作;

2、协助管理流动人口,摸清底数,建立台帐,掌握现实情况;

3、协助落实流动人口管理各项安全责任措施;

4、及时发现和预防流动人口违法犯罪;

5、完成公安机关布置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条临时用工人员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驾驶员工作职责:

1、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车况车貌良好;

2、服从调配,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用车,确保无交通事故;

3、完整记载行驶里程,节约油料,降低各项费用。

(二)110报警服务台接警人员工作职责:

1、熟练使用文明用语,熟记文明用语规范;

2、熟记有关通信联系电话;

3、熟悉基础业务知识,熟悉各警种工作范围和地域范围,正确使用通讯工具,准确传达领导交办的事项,热忱为人民服务;

4、熟悉掌握各种设备的使用方法,严格有关操作规程。

(三)文印人员和微机操作人员工作职责:

1、熟练使用各项文印设备,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2、严格遵守文印工作制度,节约使用各类耗材;

3、及时完成各类文书的打印、印制、装订工作,做好服务工作。

(四)炊事员、保洁员工作职责:

1、炊事员须按时保障单位人员用餐,确保饮食卫生,后勤保障到位;

2、保洁员须经常性对办公、生活区及单位门前进行打扫,

随时保持清洁明净的卫生环境。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辅警人员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用工单位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其实施管理。用工单位要定期组织辅警人员教育培训,过好正常组织活动,严格落实各项制度措施。

第十二条保安队员接受保安公司统一管理。派出所不能直接向企事业单位、娱乐服务场所派驻保安人员。派出所可以在保安公司未开拓业务的企业联系派驻保安,但派驻人员必须是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员或经保安公司、政治处审核,局领导审批,且与保安公司签订合同的人员。凡由派出所联系派驻,保安公司返还部分保安服务费(标准暂为1万元/人返还1000元,超过1万元部分全部返还)。不论是保安公司直接派驻的,还是派出所联系派驻的,都必须接受保安公司统一管理,工资奖励由保安公司直接考核发放。

第十三条辅警人员须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职责,尽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纪律制度

第十四条辅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1、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3、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4、规范着装,文明执勤;

5、服务群众,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辅警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保安队员、专职保安联防人员、流动人口协管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辱骂、殴打他人,搜查他人身体,或者扣押他人的合法证件、合法财物;

2、参与收粮要款、计划生育、城市管理和殡葬改革等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3、接警、单独处警,查办各类案件;

4、给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通风报信;

5、擅离职守或者酒后执勤;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交通协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单独接警、处警,参与行政执法以及办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2)扣押他人合法证件、车辆以及财物;

(3)单独上路执勤,查处道路交通违章;

(4)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江苏省保安联防等公安辅助人员七条禁令》等纪律、规定;

(5)违反《交巡警大队协勤员着装管理规定》规定等行为;

(6)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及社会上严重反对的行为;

(7)利用协管员身份谋取私利和违法乱纪。

(三)临时用工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驾驶员不得违章驾车、酒后驾驶车辆,不得私自用车、擅自将车辆外借;

2、110报警服务台接警人员不得无故脱岗、离岗、串岗,不得窃-听和变相窃-听电话,因工作需要监听电话不得超过三秒钟;

3、文印人员不得接私活,工作中知道的机密,不得外传。

4、炊事员不得利用购买食品之机,克扣营私。保洁员在日常保洁工作中不得在办公区内打听、了解与本岗位工作无关内容。

第七章工资待遇

第十六条辅警人员的工资报酬实行低工资、高奖惩,谁使用、谁付酬,由合同签约单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保安人员工资由保安公司确定,经费由保安公司支出;

2、专职保安联防队员、流动人口协管员月基本工资为400元,考核奖励控制在月300元(其中含50元保险费)以内,经费由各派出所支出;

3、交通协管员试用期(3个月)月基本工资为300元,试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资为450元,外加50元保险费,经费由县局支出;

4、110报警服务台接警人员试用期(3个月)月基本工资为300元,试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资为500元,外加50元保险费,经费由CK报警服务收费中支出;

5、办公室文印人员试用期(3个月)月基本工资为300元,试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资为600元,外加50元保险费,经费由县局支出;

6、直属大队、单位、机关部门电脑输录人员(经县局核定并审批的)试用期(3个月)月基本工资300元,试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资为450元,外加50元保险费,经费由县局支出。

7、驾驶员试用期月基本工资为400元,试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资为550元,外加50元保险费,各基层派出所、中队驾驶员经费由各单位支出,县局(含直属大队、单位、机关各部门)驾驶员经费由县局支出;

上述2—7项人员从20xx年1月1日起每工作一年每月加20元。

8、炊事员、保洁员等其他临时用工人员(经县局核定并审批的)月基本工资控制在400元以内,基层派出所、中队使用的,经费由各单位支出,县局(含直属大队、部位、机关各部门)使用的,经费由县局支出;

9、计算机专门人员且有突出贡献的,另行规定,经费从CK报警服务费中支出。

第八章解聘

第十七条辅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1、多次违反工作纪律,经教育不改的;

2、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未及时制止或者报告的;

3、因工作失职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或者负责巡逻防范的区域内经常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的;

4、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5、给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通风报信的;

6、其他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情形。

第十八条解聘辅警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分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合同签约单位与其终止合同。对解聘的人员,应及时收回服装、标志和执勤证、执勤标志。

第九章附则

驾驶员履职报告篇5

二、驾驶员应严格执行用车规定,不得以加油、修车为由长时间将车开出办私事。办公室应随时掌握车辆动态,做到心中有数。驾驶员凭出车通知单按月到办公室计算出勤、出车里程、节油补助,核对相关出车费用支出,经领导签字后到财务股报销。出车补助标准12元/天,法定节假日(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加班按30元/天补助,行车里程按月抄表,补助标准为县内每公里0.07元,县外每公里0.03元。擅自出车的不得报领各项费用。

三、车辆需要维修、保养的,驾驶员应及时向办公室反映,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先造预算,按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凭车辆维修通知单到指定维修厂进行修理。车辆管理人员要跟车监办,确保维修保养质量。修理标准为:200元以内由驾驶员向办公室提出申请修理;1000元以内由值班领导审批;2000元以内的经局长同意或党政办公会讨论同意修理;超过2000元的按政府采购制执行;因出差在外需修理的,经与办公室联系、随车领导同意后按批准额度修理。不执行规定的修理费用由本人负责。

四、驾驶员出车用油分车计量,鄂E-30129车按15升/百公里,鄂E34751车按12升/百公里,节(超)油按0.5元/升予以奖(赔)。对车辆维修和加油要坚持登记造册,分车核算。

五、由办公室负责做好驾驶员的考勤登记,工作时间未出车的,车辆进库保管,驾驶员应严格执行机关作息时间,按时到办公室上下班,不得随意外出,特殊情况须向办公室说明去向,并保证电话畅通,确保能随时待命出车。

六、驾驶员应严格履行职责,保证安全,服从调度,爱惜车辆,严格执行交通规则和单位制度,不准随意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驾驶员不执行规定,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责。车辆在外发生事故后应严格按交通规则办理并迅速报告车辆管理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理,不得“私了”。

驾驶员履职报告篇6

为认真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旅客运输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强化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科学治理和全面治理,坚决预防和遏止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力争2012年全县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万车死亡率在上级下达指标范围内达到全省最低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创建本质安全型县的实际,就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乡、镇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

1、各乡镇政府要确定一名乡镇领导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乡镇干部包村责任制,明确村民委员会交通安全责任,设立农村交通安全协管员。

2、包村干部要每月组织本村村民,特别是驾驶人学习交通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村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坐违法车、超员车,不无证驾驶、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不驾驶超载车、不驾驶超速车。

3、农村交通安全协管员要督促本村车辆所有人及时办理牌证,制止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

4、在街道社区或200户以上相对集中的居民区,建立机动车驾驶人家属协会组织,负责对居民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监督和提示驾驶人遵守交通安全法规。

二、落实相关部门道路交通道路安全工作责任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落实交通安全工作的主要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路面管控、车辆管理、驾驶人管理、源头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的工作,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有序。

1、加大对超速、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法超车、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货车和农用车违法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严查无牌无证车辆,严格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警力和科技手段加强路面管控,组织警力适时开展集中整治。尤其要针对客运车辆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途中站点外上下旅客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治理。加大对校车、接送学生和幼儿车辆的安全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校车及接送学生和幼儿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推行交通安全网络化管理,层层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实现交通安全管理和整治工作的常态化。

2、定期开展交通安全隐患和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治理,逐一建档登记,同时将排查出的情况以及整改建议报告县政府并通报交通运输、城建或公路部门。

3、继续加大创建本质交通安全型路段工作力度。公安交警部门要提出合理建议报县政府。由县政府责成道路产权部门迅速增加和改善创建路段所必须的标志标线和安保措施。公安交警部门同时要配足配齐警力和装备,合理设置一个能满足24小时巡逻执勤的交警中队进行路面管控,最终实现创建路段交通事故“零死亡”。

4、要认真落实《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建立健全考试员考核制度,严格执行驾驶人考试项目和评判标准,逐步全面推广应用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严把机动车驾驶人发证关。

5、对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伤亡事故负有责任,构不成犯罪的驾驶人、驾驶客运车有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驾驶人进行不少于40个课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并重新考试。

6、建立违法驾驶人信息库,每月向交通运输部门及时通报客货运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情况。

7、加强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和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监管,对驾驶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诚信经营等进行分析、排名,每季度通过市、县级报纸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8、要严格机动车辆注册登记,加强机动车辆定期检验的监管,定期核查报废车辆,并向社会公布。

9、建立完善大型客运、货运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校车等重点车辆的管理档案。

10、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施工绕行路段的交通疏导工作,维护良好的通行秩序。遇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严重影响公路安全通行时,公安部门要及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确保交通安全。

11、严格落实交通违法抄告制度,每月对辖区营运车辆的违法未处理情况抄告给交通运输部门,并在地市级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对外埠车辆的重点违法行为要及时抄告或者转递到车辆所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12、深入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加强交通安全宣传阵地建设,年内公安交警部门窗口单位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设施的设置、数量、内容及更新达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实施设置规范》三类标准的要求,努力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

13、对已报废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解体进行监督,严禁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

14、加快推进智能化交通建设进程,通过加大科技投入力度、科学布局交通监控和电子警察系统、完善交通标志和标线等设施、科学调整交通流量流向和路口信号灯配时等措施,提高科学管理交通水平、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缓解交通拥堵,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力争年内实现县城区智能化交通全覆盖。

(二)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部门

1、作为运输企业的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监督运输企业严格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2、加强对客货运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严格审查申请客货运经营驾驶人的安全驾驶经历,凡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的,必须经培训合格,凭结业证书申请办理。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部门注销或吊销的驾驶人,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

3、要建立健全营运性机动车驾驶人基础台帐,每月对运输企业安管人员和司乘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4、对公安交警部门通报的客货运输企业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情况,要督促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对驾驶人进行教育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反馈。

5、要督促企业加强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诚信考核,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调离驾驶人工作岗位。

6、加强对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管,督促其严格落实《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内容,加强对教练员的管理,积极推进规范化教学。

7、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管。

8、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安全行车日志制度,做好车辆的例保例检、定期维护和检测工作。

9、监督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

10、督促旅客运输企业按规定在客运车辆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GPS(全球定位系统)等装备,督促运输企业建立GPS监控室和内部安全监管制度。

11、严格界定县城公交和公路客运车辆,凡属公路客运的,严格按照实有座位核定载人数,严厉查处客运车辆、旅游客车未按规定线路和规定时间行驶、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

12、加强客运市场整顿,依法查处非法营运客车,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协助工作。

13、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客运班线管理,监督客运企业落实20时以后不得发出任何营运客车、22时所有7座以上营运客车暂禁止驶入高速公路运营、23时至次日凌晨5时暂禁止营运客车驶入公路运营的规定;对途径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路段的客运班线不予审批。

14、加大公路“治超”工作力度,严查货车超载、抛洒等违法行为。

15、对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交通违法突出、交通事故多发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大量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要依法责令停顿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取消其相应的经营业务。

16、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工程项目,按规范设置和完善公路标志、标线等道路安全设施。

17、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部门要加大对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对标志标线残缺不全或者陈旧老化的要重新施划安装;对临水、临崖、陡坡、急弯的外侧要安装钢性等有足够防撞能力的防撞墙或防护桩。

18、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部门对冰、雪、雨、雾等恶劣天气,要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做好铲冰除雪、防污泥等相关工作。对重点河流、水库等敏感区域沿线道路和桥梁,加强养护和道路安全整治,设置警示标志,逐步完善应急防护措施。同时要做好公路沿线可能出现的山体落石、泥石流等安全防护工作。

施工修路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施工作业单位要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经公安交警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19、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部门要加强对公路用地范围的管理,对在公路上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取缔。

20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部门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建议要及时整改,并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三)农机部门

1、要把好农业机械登记、检验、发证关。

2、严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培训、考试、发证和审验关。

3、建立健全农机驾驶人基础台帐,每月对拖拉机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四)宣传部门

县委宣传部应当督促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1、武乡周刊要开辟交通安全宣传专栏,对各责任单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报道、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典型事故案例进行曝光、对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和记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公告。

2、县电视台要每日在黄金时段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

(五)教育部门

1、要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建立固定交通安全宣传阵地,每月开展一次交通安全主题教育,严格落实课前1分钟交通安全提示和放学后交通安全嘱咐教育。

2、要与学校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状,严格落实学校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3、要严格校车驾驶人资质审查,督促各类学校及幼儿园严防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和幼儿。

4、督促学校对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进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车辆和驾驶人基础台帐,并逐级上报市一级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中心备案。

5、要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坚决制止使用报废车辆、低速货车、拖拉机、三轮车等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

(六)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部门

1、加强县城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县城道路专项规划、县城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统筹考虑用地布局和交通状况,避免出现跨路市场。

2、加强县城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及时维修、养护工路、保持路面完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县城道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及时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桥梁。

3、对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商业和建设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未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不得开工建设。

(七)司法行政部门

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八)气象部门

1、建立突发气象灾害信息通报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联络员,确保气象信息通报渠道畅通。

2、在雨、雪、雾及道路结冰等恶劣天气期间,要将天气变化信息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同时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保险部门

1、要积极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理赔工作,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理赔的调查。

2、会同公安、农机部门建立机动车信息网络平台,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挂钩的机制。

3、配合有关部门对参保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按照规定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理赔工作。

4、积极与公安交管部门配合,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机制。

5、每季度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本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

6、要提取保费总额的百分之二,用于群死群伤等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伤亡交通肇事逃逸事故的救助。

(十)工商部门

要依法查处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辆和非法回收、销售报废汽车、非法拼装车辆的行为。

(十一)质监部门

1、要对生产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厂家依法进行查处。

2、对检测设备未通过鉴定、未取得计量认证书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3、对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只收费不检车的安检机构,对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三、落实运输(旅游)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主要责任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1、要严格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认真落实交通安全的主体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对其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3、建立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并向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免费开放,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动态信息服务平台实施联合监控。

4、建立健全营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台帐。运输企业每月要将驾驶人安全管理台帐及增驾驶人情况上报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5、建立客运驾驶人聘用制度,严格客运驾驶人录用条件,统一录用程序,对客运驾驶人进行面试,审核客运驾驶人安全行车经历和从业资格条件,积极实施驾驶适宜性检测,明确新录用客运驾驶人的试用期。对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

6、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对客运驾驶人进行理论不少于12学时,实际驾驶操作不少于30学时的岗前培训;每月接受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的教育培训。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每月查询一次客运驾驶人的违法和事故信息,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并上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7、对新聘用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应当组织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培训。

8、建立客运驾驶人调离和辞退制度。对交通违法记满12分、诚信考核不合格以及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客运驾驶人要及时调离或辞退。

9、建立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制度。关心客运驾驶人的身心健康,定期组织客运驾驶人进行体检,为客运驾驶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合理安排运输任务,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

10、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确保营运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管理、使用、维修、保养、检测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对淘汰、更新老旧、报废车辆及车辆安全建立运行技术档案。

11、严格要求客运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对于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的客运车辆,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客运驾驶人。对于长途卧铺客车,企业要合理安排班次,尽量减少夜间运行时间。

12、要在大中型营运客车车厢内前部、中部、后部明显位置标注醒目的载客人数和本车没有“三超一疲劳”行为等安全承诺内容;在客车座位靠背上喷写交通安全提示语和交通违法举报电话。

13、严禁违规出让客运班线和经营权,严禁以包带管、只收费不管理的行为,督促客运场(站)做好车辆安全例检、危险品检查等工作,杜绝营运车辆超速、超员、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14、要从营运额中提取0.5%的费用,用于交通安全工作专项经费。要先期垫付群死群伤等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费用。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力度

监察部门对乡、镇政府和职能部门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交通安全责任而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1、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制,同时协助省市相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和负有管理、审批、监督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中约谈、诫勉谈话。同时,对未按规定履行管理、审批、监督职责的相关人员,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追究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运输企业负责人,依法,并在5年内不得担任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由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客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

4、因未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职责,造成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对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校车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对中小学校或幼儿园主要负责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运输企业,责令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营运。

6、对同一道路运输企业两年以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超员、超载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7、对运输企业或者学校强迫大中型客货车、校车驾驶人违法驾驶,造成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企业或者学校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拘留。

8、对考试合格率排名靠后、培训质量和服务质量低的驾驶培训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停其培训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受理考试申请。

9、对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对外地招揽学员,以及存在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钱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不到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停止受理其报考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对3年以下驾龄的驾驶人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除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外,还对其所在驾驶培训机构的责任人和考试员进行责任倒查。对因机动车安全技术原因发生伤人交通事故,除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将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相关责任人责任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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