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的合理使用(6篇)

时间:2024-03-12

化学品的合理使用篇1

众所周知,剧毒化学品是极其危险的物品,若管理不善,极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东莞市是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的不设县的地级市,随着科技进步、IT工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装饰品的要求越来越讲究,既求质量又求美观,所以东莞市电镀等行业使用氰化钠、氰化钾、氰化金钾、氰化银钾、氰化锌、氰化亚铜等氰化物的企业多达160多家,氰化物市场很大,而且又比较分散。氰化物的自身特点和东莞市氰化物需用量大、使用单位分散这一情况,决定了东莞市剧毒化学品的管理任务既十分重要又十分繁重。因此,我们公司对从事剧毒化学品的经营,一直给予高度重视,坚持依法经营,严格管理。

一、市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对剧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

市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一直认真坚持严格依法对剧毒化学品的管理。1987年以前,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1987年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后,认真贯彻执行该《条例》和国家及省有关部门根据该《条例》制定的有关规定;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方针以来,东莞市经济迅猛发展,剧毒化学品的需用量不断增多,其经营管理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违规行为时有发生,针对这一情况,1997年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物资总公司关于加强我市剧毒化学物品管理的报告的通知》(东府办[1997]42号)中规定,从整顿剧毒化学品市场、坚决取缔非法经营行为入手,规范了市场秩序。《通知》明确规定,公安部门负责对剧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储存实施监督管理,并核发许可证;市物资总公司属下的化建公司负责统一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从而剧毒化学品市场得到净化;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市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新的《条例》和配套规章,使市场经济条件下剧毒化学品的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

在严格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法规的同时,省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常对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检查、指导,组织省、市一些重点经营公司交流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经验。省公安厅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剧毒化学品实行属地管理、供应,大大加强了市公安局、各分局、派出所的管理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到严格管理,保证需要,确保安全。

二、我公司的经营、配送服务业务开展情况

我公司经营剧毒化学品的指导思想是,既考虑企业效益,更注重社会效益,既要保证生产建设需要,更要确保社会安全。我们的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我公司在市政府、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物资总公司的领导、指导、帮助、支持下,对剧毒化学品的经营一直给予高度重视,即使在七、八十年代经营其他化工建材物资效益可观而经营剧毒化学品具有一定危险性、需要具备专用流通设施、经营成本较高的情况下,我们也从未放松对剧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

(二)遵纪守法。我们从事剧毒化学品的经营,一直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特别是在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我市某些单位受利益驱使不按规定经营剧毒化学品的形势下,我们除按正常渠道向有关方面反映非法经营行为的同时,并未单纯为追求经济效益所动,仍然按规定从事剧毒化学品的经营。

为了准确掌握、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十分注重学习,不断提高剧毒化学品经营管理人员素质。一是组织职工学习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特别是去年国务院以第344号令公布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后,我们考虑到这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规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重要法规,所以我们对这部《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学习给予了特别的重视;二是学习省、市的有关规定;三是学习有关剧毒化学品运输、储存等知识,尤其是对具体业务人员,坚持进行岗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准上岗,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在具体经营活动中,坚持执行《条例》和省、市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我们自身进货,坚持向公安部门申报,经批准后从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货;我们销售剧毒化学品,严格凭合法购买证销售,凡没有剧毒化学品购买证的,无论是谁、无论出什么价格,一律不销售。

我们除自身遵纪守法外,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均按正常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汇报。

(三)建章立制。为了严格、准确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把工作落到实处,我们公司内设立了剧毒化学品营销公司,专门从事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建立了健全的购买、销售、储存、保管、进出库、运输、押运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完善设施。公司投资建设了规范的剧毒化学品仓库二座,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可储存剧毒化学品100吨;仓库落实了“三防”(人防、技防、犬防)措施;配有通讯设备;购置配送民爆器材和剧毒化学品专用运输车16台;管理部门购置了微机,经营管理数据输入微机,既建立起了用户档案、经营管理档案,又可逐步实行现代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五)锐意改革,搞好服务。我们在严格依法经营的同时,积极推行现代营销方式,大力开展配送制,做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我们的做法是:

1、开展调查研究。凡经公安部门认可的合法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我们对其均进行了调查研究。通过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全市剧毒化学品需用企业及其所需品种、数量等基本情况,为合理组织资源、保证供应、开展配送服务业务提供依据。

2、建立用户档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立用户档案。档案中载明用户名称、地点、法人姓名、需用的品种、数量、用途、质量要求、供货时间进度,以及用户确定的联系人和负责人等基本情况。

3、积极组织货源。根据本市对剧毒化学品的需要,积极联系确定供货渠道,组织货源。一是进货前,先向公安局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证、运输证,经批准后,凭证购买、凭证组织运输。二是坚持向合法的且产品质量好、有信誉的供应商(生产或者经营企业)进货,建立购销关系。

4、按规定依法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开展配送服务业务。一是严格查验购买者是否是我市合法用户。二是严格查验购买者是否持有公安局核发的购买证。非本市合法用户或者未办理购买证的,一律不向其销售剧毒化学品。三是购买证查验无误后,按购买证所列品种、数量,办理购销手续。四是用户办妥购买手续后,我们公司用专用运输车并配备押运员,将用户购买的剧毒化学品送到用户单位,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只要用户办妥购买手续,他们什么时候需要,我们就什么时候送货,做到不刁难、不拖延、不影响用户使用。五是每次配送均记录在案,详细记载购买单位名称、购买人姓名、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用途等资料,并妥善保管。

5、搞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我们除了在售前进行调查研究,了解用户基本情况和剧毒化学品使用特点,售中开展配送服务外,无论用户售前、售中和售后提出什么问题,我们都随时予以受理。凡我们能解决的,认真予以解决;我们不能解决的,向有关方面反映、汇报,求得解决。如用户提出所购剧毒化学品有数量、质量问题,我们及时与其核对或者找供应商协商解决。同时,我们还根据用户档案所载资料,发现个别单位某种剧毒化学品用量减少,就进行认真调查了解,如有私自购买剧毒化学品行为,及时报告公安局严肃处理。

剧毒化学品实行配送制,即根据用户需要,按时、按质、按品种、按数量将剧毒化学品配送到使用现场,不仅仅是营销方式的改革,使流通走向现代化,而且对于剧毒化学品这一危险物品来讲,还具有确保安全的重要意义,其好处主要有:一是方便用户。用户需要的剧毒化学品,由我公司配送到使用现场,可以免除用户自行采购之辛劳。二是降低用户使用成本。用户自行采购所需的剧毒化学品,需配备采购员、押运员、购置专用运输车辆、建设专用仓库等等,而由我公司配送供应,用户则可以节省这方面的开支。三是确保安全。主要体现在:第一,剧毒化学品统一保管、统一配送供应,大大减少剧毒化学品存放点和接触剧毒化学品人员,可以有效防止流失;第二,我市有160多家剧毒化学品用户,面广、点多、分散,各家储存剧毒化学品的条件不一定完全符合规范,而我公司的仓库是按规范建设的,并按规范进行管理,可以保证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万无一失;第三,我公司的业务人员经过专门培训,了解和掌握剧毒化学品相关知识,可以保证管理、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完全到位。

(六)接受指导。我们在工作中,始终紧紧依靠市政府的领导和省、市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指导、支持,经常向他们请示汇报,接受他们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如岗位培训、检查工作、查处违规行为等等。

三、几点体会

(一)国务院以第344号令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经贸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一系列配套规章,是我们从事剧毒化学品经营的法律保证。虽然我公司长期以来从事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始终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但过去的一些法规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不能完全规范市场经济体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在公布的《条例》和配套规章,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规,则从法律、法规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使我们从事的剧毒化学品经营业务,既可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又能做到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二)市政府和省、市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指导、支持,是我们从事剧毒化学品经营的组织保证。市政府和省、市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严格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十分重视,对我们的工作非常支持。他们除了按规定开具使用证、购买证、运输证外,对我们的工作经常进行检查、指导,组织用户和我公司进行经验交流,这不仅不断提高危险化学品管理水平,而且也密切了危险化学品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部门和用户、经验企业的关系,加强了相互间的合作与配合。他们严格执法,对好的单位进行表扬,对违规者予以严肃处理,从而增强了我们依法经营的信心。

(三)危险化学品由属地统一管理、供应,实行专营,并大力推行配送制,是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第一,本地需要的危险化学品,由本地企业经营,既可使管理部门准确掌握危险化学品的流向,又可堵塞外地和走私物品非法流入;第二,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实行专营,而非多家经营,便于政府及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企业的指导、监督、检查,也就是说管理部门只要把专营企业管好、管住,危险化学品的市场就可净化,非法经营行为即可杜绝;第三,在专营的基础上推行配送制这一现代营销方式,既方便了用户又确保了安全。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树立安全意识、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是经营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危险化学品是一种特殊商品,经营这种商品的企业,既要考虑本企业效益,更要考虑社会效益和安全,否则,一旦出了问题,不仅危害社会,而且企业本身也要受到损失。因此,经营企业在核算本企业效益的同时,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服务意识,在确保安全的同时,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这样,才能得到领导部门的支持和用户的信任。我们在经营剧毒化学品中,始终十分注重确保安全和提高服务水平。如我们开展的配送制,既可确保安全又可方便用户,而我们向用户提供配送服务,坚持合理收费、合理盈利,因此,深得领导部门的赞许和用户的欢迎。

四、几点建议

(一)国务院第344号令公布后,国家有关部门随之公布和印发了一系列配套规章,使之市场经济体制下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我们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有力法律武器,我们一定认真地、不折不扣地执行。但规定中涉及的管理部门很多,这些部门按各自的职权各管一段,在具体执行中难免出现职能交叉,甚至出现某些矛盾。我们希望国家尽快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并确定一协调机构(单位),一旦出现某些矛盾时,由该机构(单位)予以协调。

(二)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总结推广危险化学品属地管理、实行专营、大力推行配送制的经验。我市实行民爆器材和剧毒化学品的专营、推行配送制的做法是成功的,其他地区也总结出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对加强安全管理、方便用户、提高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均为有利。我们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总结推广这一经验,以加强和明确管理部门、经营企业的责任,使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依法走上规范化轨道。

(三)我市公安部门多年来对民爆器材使用单位的涉爆人员进行培训并核发上岗证的做法,效果很好。建议对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也应进行培训,对培训合格者核发上岗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化学品的合理使用篇2

内容提要:商品化权是内涵独特的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使应平衡商品化权所有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还应兼顾商品化权所有人对商品化权载体所享有的其他权利。同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商品化权的行使还应当进行合理的限制。在我国未来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应当建立完善的商品化权行使及其限制法律制度,以促进我国商品化权的保护和知识经济的发展。

商品化权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和美国,该项制度是为了解决作品中虚拟角色和真实人物的某些独特人格要素商品化利用而设立。最先被商品化的角色是人的姓名和相貌,将名人的姓名和相貌印刷在商品的包装上,利用名人的吸引力和亲和力来促进商品的销售,也就是说,名人的姓名和相貌可以被商品化。在1993年11月wipo国际局公布的一份报告中,将角色的商品化定义为:“为了满足特定顾客的需要,使顾客基于角色的亲和力而购进这类商品或者服务,加工或者次要利用该角色的人格特征。”[1]德国学者scheitz将“商品化”定义为:“为了旨在销售和提供服务(包括促销与广告)的经济用途,权利人自己或通过授权给第三人,除了常见的主要应用之外,广泛地应用群众喜闻乐见的人物,特别是虚构人物、真实人物、姓名、标题、图章、标识语、声音、装潢要素、设计和动画(除去它们自身的活动和表现领域外)”[2]。20世纪以后,可以被商品化的角色范围逐步被扩大,许多国家对商品化权进行了立法,商品化权的基础理论研究也日渐成熟。我国商品化权基本理论研究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学者们多是从商品化权的内涵和法律保护这两个路径去研究商品化权,很少从商品化权的行使与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保护以及基于公益目的对商品化权进行合理限制等角度去研究商品化权。而实际上,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商品化权的行使以及对商品化权进行合理限制的研究和探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商品化权的独占利用及其限制

商品化权是指将能够创造商业信誉、为公众知悉的具有独特人格特征的真实的人物形象或作品塑造的形象或他们的结合,进行商业性排他使用和相应收益处分的权利。商品化权是绝对权,具有独占性。商品化权的独占性表现在商品化权为合法主体专有,不过该权利主体一定是对商品化权的载体享有一定权利的人。以某个真实人物形象为载体的商品化权,该真实人物自己享有商品化权的独占权;以著名作品的名称、片段和作品中的虚拟人物形象为载体的商品化权,该作品著作权人享有商品化权的独占权;以广为人知的标志为载体的商品化权,政府和有关团体等标志的所有者享有商品化权的独占权。商品化权人可以自己独占性地将商品化对象用于商业使用,排除他人干涉。由于有些角色不具有独特性,基于该角色不应产生商品化权,因此商品化权的独占使用应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不具有显著特征的商品化权非人格类载体,商品化权人不得限制他人善意利用。如已故相声演员马季曾有一段相声段子,讲到了“宇宙”牌香烟;其后不久,市场上果真出现了“宇宙”香烟。这是不是侵权呢?在汉语中,“宇宙”是一种客观存在,不属独创性词汇,冠以“宇宙”的商品在流通中,没有人认为这与马季的相声段子有关,这就是合理使用,不属于侵权。第二,在没有恶意的情况下,重复使用他人的商品化权人格类载体,只要不导致混淆,就是合理使用。比如模仿名人的人名、形象等,没有主观恶意并且没有损害被模仿者的人格利益的,也应属于合理使用。例如:“留得华”是某品牌护肤产品的商标,系著名演员刘德华姓名模仿使用,是合理使用。如果模仿人把“留得华”使用在产品的宣传标语或外包装上,该模仿人的行为不属于侵权。如今,各种各样的“模仿秀”是否侵犯名人的权利,有学者认为,名人必须保持其公共性的一面,应在他人合理使用的范围内,对人格符号的商品化权做出必要的限制[3]。

二、商品化权的许可使用及其限制

(一)商品化权许可使用中的再许可及其限制

在一定条件下,商品化权所有人通过授权他人使用而加以实现,商品化权所有人有权禁止任何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商品化权的原始主体可作为许可使用的授权主体是毋庸质疑的,但是商品化权的被许可使用人能不能再作为授权主体授予第三人使用该商品化权呢?首先,商品化权载体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真实人物的姓名或肖像等,二是虚拟人物或作品中的语言片段等。而以虚拟人物或作品中的语言片段等为载体的商品化权与商品化权所有人的信誉无关。其次,商品化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如果对它的再许可使用加以种种限制,不利于财产增值,更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给予合理注意的情况下,再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人所实施的商品化权,商品化权所蕴含的价值就会充分实现。以真实人物的姓名或肖像为载体的商品化权与商品化权所有人的信誉相关联,应限制该类型的商品化权再许可。因此,基于虚拟人物或作品中的语言片段等而产生的商品化权,在许可人同意的情况下,被许可人可将商品化权再许可他人使用。

(二)商品化权许可使用中的权利冲突及限制

商品化权是一种“交叉性”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会与其他的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发生冲突,尤其可能与商标权的许可使用发生冲突。商品化权许可使用与商标权许可使用的冲突根本的原因在于商标权与商品化权的冲突。其具体表现为:其一,将虚构角色的人名注册为商标,然后分别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或商品化权。其二,将公众熟知且对公众有一定吸引力的标识、符号注册为商标,然后分别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或者商品化权。其三,将知名人物的姓名或肖像注册为商标,然后分别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或商品化权[4]。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从外国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来看,解决商品化权与商标权冲突的途径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禁止并存,二是通过设定限制允许并存。大多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版权法等法律中,但我国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解决商品化权的许可使用和商标权的许可使用的冲突首先要解决商品化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如果商品化权和商标权属于同一主体,原则上允许两种权利并存,但禁止分别许可他人使用。具体的做法是在先许可使用的权利有效,在后的许可使用无效。有学者认为,在二者分属于不同的主体的情况下,双方若无许可与被许可的关系,又无在先的协议,当使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对在后的商标权予以撤销[5]。实际上,这是一种粗糙的处理方法。首先,由于商标权与商品化权均具有地域性,如果起初使用同一载体的商标权和商品化权分属于不同的地域则不会产生冲突,再“保护在先权利”已无意义。其次,商标权的权利开始时间可以依据商标局注册商标的注册时间为准,而商品化权的起始时间却难以确定。商品化权产生于载体的知名度,而载体的知名度有一个渐进的过程,何时算是有知名度,没有“参照物”,商品化权产生于何时不易确定。哪个产生在先,哪个产生在后,难以弄清楚。同时,商品化权是一种基于载体的信誉和知名度而产生的权利,如何撤销。较为合理的做法是原则上允许两种权利并存,但禁止分别许可他人使用,具体的做法也是在先许可使用的权利有效,在后的许可使用无效。

(三)商品化权许可使用合同的限制条款和其他主要条款

商品化权许可使用合同的限制条款和其他主要条款主要包括三项内容:第一,限制性条款。首先,不得改变或者歪曲商品化权的载体。商品化权的载体涉及到许可人的其他权利,被许可人使用商品化权载体时,为了自己的利益,有可能滥用或歪曲商品化权的载体,侵害许可人的其他权利。其次,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商品化权的载体的使用范围。因为商品化权的原所有人可能将商品化权的载体同时许可几个实施者使用,如果不对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进行限制,实施者就可能将商品化权的载体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这样就会产生利益冲突,因此进行必要的限制[5]。第二,许可使用费条款。商品化权的价值的大小在于其载体信誉的高低、知名度的大小。载体的信誉和知名度始终在变化着,它们的变化影响着商品化权价值的大小,导致商品化权价值不易衡量,因此不宜使用一次付款方式。首先,双方应在合同中确定一个标准,这个标准应该有一个上限和下限。商品化权被许可实施之后,随着价值的增减,于许可使用到达一定时间时,再支付较为合理的对价。其次,在合同中也可以约定,在商品化权实施之后,按照实施者获得的利润多少按比例分配,比例大小由双方协商,这是一种较为合理的方法。上述两种情况,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里根据具体情况将其中的一种方式约定为付款方式。第三,许可使用期限和地域条款。商品化权应该和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一样,应当存在一个保护期限,保护期限是一个协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有效手段。有的学者认为,商品化权的保护期限应该是权利人死亡以后再保护50年。实际上这种情况仅仅适用于商品化权的主体是自然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许可实施的期限非常容易解决,即约定的许可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原权利人死亡之后的50年。如果商品化权的主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较为合理的做法是根据载体的权利存在期限确定商品化权的存在期限,再根据商品化权的存在期限确定许可期限。比如法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中的虚拟人物形象,保护期限是作品发表后50年,则以此虚拟人物形象为载体的商品化权的保护期限也是50年。该商品化权被许可使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0年。在被许可人使用商品化权的期限内,原权利人法人破产或被解散,商品化权作为财产分配给法人成员或其债权人,待许可期限届满时,商品化权进入社会公共领域。

三、商品化权质押及其限制

商品化权质押及其限制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转移质押标的及登记问题。专利权和商标权质押要向质押权人转移权利证书并经登记,质押才能生效。而商品化权一般没有权利证书,并且没有相应的登记机关。那么,采用何种方式向质押权人转移权利呢?如何进行质押登记?首先,与商品化权所有人本人人格没有联系的商品化权质押时,可以向相应的机关进行质押登记。比如,如果商品化权的载体是美术作品或者语言文字作品的语言片段、虚拟人物形象,可以向文化管理部门登记;同时,制作权利证书并移交给质押权人。以公司形象、标识、图章等为载体的商品化权质押,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作权利证书并移交权利证书。其次,与商品化权所有人自身人格权相关的商品化权质押,比如,商品化权的载体是商品化权原始主体的姓名、肖像。则出质人和质押权人订立质押合同并到公证机关公证后视为转移质押标的物。第二,被质押的商品化权的处置及其限制问题。商品化权被质押之后,质押权人经出质人同意,可以利用被质押的商品化权,所得收益用以清偿被担保的债权和利息。专利权和商标权被质押之后,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质押权人可以不经出质人同意即可处置被质押的商标权和专利权。那么如果被质押的是商品化权,质押权人能否不经过出质人的同意直接处置被质押的商品化权呢?笔者认为不可,因为商品化权与原权利所有人的其他利益紧密相连。比如,被质押的是以真实人物姓名或肖像为载体的商品化权,如果不经商品化权原所有人的同意随意处置被质押的商品化权,显然会侵害原权利人的人格权。如果质押权人要处置被质押的商品化权,需要与出质人协商。第三,商品化权被质押后的价值保全问题。商品化权被质押之后,其价值可能会发生较大的变化。因为作为商品化权载体的信誉或形象很容易发生变化,所以其商品化权的价值也会发生变化。如果因为商品化权的原所有人的过错行为导致其信誉和形象受损,从而致使商品化权的价值贬值,出质人或债务人要提供新的担保。反之,出质人或债务人无须提供新的担保,商品化权贬值的风险由质权人自己承担。如果商品化权的价值增值,原权利所有人不能就新增的价值设定新的担保。

四、商品化权转让及其限制

(一)商品化权转让中的消极因素控制

商品化权是财产权,可以转让。由于其载体上存在着某些权利,不当转让会损害这些权利,因此在转让合同中应有效控制消极因素。对商品化权的所有人来说,商品化权的转让会产生不利于己的因素。首先,对转让人来说,商品化权的转让会使商品化权的原始主体失去对商品化权下的物质形式的控制,这是商品化权的原始主体不愿意看到的[5]。其次,对受让人而言,商品化权被转让之后,受让人实际上也无法控制商品化权的价值,因为商品化权的价值决定于其客体的信誉或形象或者知名度,但这些因素受让人控制不了。如何解决该问题?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在转让合同中约定,如果一方对商品化权的价值保持不负责任,随意践踏其信誉或形象,导致商品化权急剧贬值,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损失。有学者认为,由于在一个特定领域制造出一个名人形象需要大量的金钱、时间和精力,当一个人的技能、名誉、美德能充分培养出来以至于可通过商品化利用从而获得经济回报之前,他也许需要数年的劳动[6]。如果受让人滥用商品化权,不仅可能该项权利的经济价值降低,还可能会严重损害商品化权原所有人的人格利益,导致原所有人的诸如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民事权利受损;原权利人数年的劳动成就化为泡影,因此,商品化权转让之后,应该对受让人进行严格的限制。

(二)商品化权转让合同限制条款

商品化权转让合同限制条款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禁止受让人侵害商品化权载体的现有权利。商品化权载体大致有两类:第一类是真实人物的人格,如真实人物的姓名、肖像、声音、签名以及其他可确定身份的人格因素。某些人格利益被商品化的真实人物大多是为公众所知的、享有一定声誉的名人,此种商品化权载体的现有权利多为人格权。第二类是虚构角色,如虚构角色的名称、形象、表情、神态以及其他可确定角色身份的因素,此种商品化权载体的现有权利多为著作权。受让人行使商品化权时,禁止侵害载体上的现有权利。第二,禁止与商品化权载体其他形式的商品化发生冲突。商品化权是一种“边缘性”权利,处于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著作权、商标权、商誉权等诸权利的边缘地带[7]。商品化权范围要确定,行使商品化权要避免与上述权利发生冲突。第三,禁止转让商品化权载体。商品化对象和商品化权对象是有区别的,商品化对象是商品化权的载体,这些载体是真实人物的人格特征或虚拟事务的特征;而商品化权的对象是真实人物的人格特征或虚拟事务的特征的亲和力或信誉。杜颖博士认为:“商品化权的实现是通过物质形式的利用来进行的,这些物质形式主要有人物姓名、肖像、文字作品的片段、题目、虚构角色的剧照、形象等。”这些是商品化对象,即商品化权的载体本身,不得转让。所谓商品化权对象,是指商人对商品化对象进行商品化使用时所享有权利的客体。商品化权对象有:商标、商号、广告、包装装潢、产地标记、作品名称等,它们才是转让的对象。

(三)商品化权转让的价值评估及其限制

在商品化权流转的过程中,必然存在着商品化权的价值评估。在我国,由于商品化权的产生和发展起步较晚,商品化权的价值评估存在诸多问题。第一,没有专业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而且也没有评断标准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人们对商品化权的了解甚少,依靠当事人自己去凭主观臆断,根本就不能确定商品化权的真正价值。因此,培养专业的商品化权的评估人员是十分必要的。目前,评估人员可以暂时由研究知识产权的法学家或者知识产权贸易领域的专业人士组成;同时制定评估标准,真正使商品化权市场化。因此,有学者认为,伴随着我国无形资产专门评估机构的相继建立以及无形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知识产权的投资价值评估会越来越规范[8]。第二,商品化权载体的不稳定性也使商品化权的价值难以评定。有人认为:商品化权的客体是载体的信誉。也有人认为:商品化权客体是形象,是具有了特定社会性的标识性形象[5]。不论是信誉说还是形象说,二者均包含以下两点内容:一是商品化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一定良好的社会声誉,即有良好的口碑和对公众有一定的亲和力;二是要有一定的知名度。正是二者影响了商品化权的价值。同时,此二者的变化也影响了商品化权价值的变化,所以商品化权的价值不稳定,难以确定。因此,有学者认为,商品化权客体的财产价值通常取决于其所蕴含的顾客吸引力,然而顾客吸引力的大小与主体及其行业的努力程度并不一定成正比,而社会主流的审美标准、公众的需要与兴趣、媒体的导向性宣传等外界因素对其则有较大的影响[9]。顾客吸引力的维持也不是权利人所能控制的,因为它来源于一定时期内公众对相关事物的主观评判,公众对某一事物的认同与评价会处于一个动态的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因此商品化权客体的财产价值既可能在使用中不断增值,也可能在使用中被逐渐损耗,我们实难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其价值做出相对稳定的评估和预测[9]。商品化权被许可使用或转让之后,如何解决该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只有通过严格的解释商品化权的地域性特征来实现。也即将商品化权解释为特定的地域内存在的商品化权,而后随着商品化影响的扩大,产生了新的地域中的新生的商品化权,因而就新生的权利对价请求补偿[5]。

上述解决方法并不完善:第一,商品化权的价值也存在时间问题。商品化权被许可使用或转让之后,如果因原所有人的原因或其他原因会使商品化权的价值在许可使用期间或受让后贬值。如果仍按照原许可使用合同要求支付对价,对被许可人或受让人来说显失公平。在许可使用期间内或受让后,如果因许可人或转让人的原因使商品化权贬值,那么受让人有权要求降低支付对价。第二,商品化权价值也有提高的可能,如果因原所有人的原因使作为商品化权载体的信誉、形象或者其知名度在公众心目中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再按照原许可或转让合同支付对价,对商品化权的原所有人来说也是显失公平。综上所述,商品化权的价值应该按照实际情况,还是依照公平原则由双方当事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协商解决。当然,用知识产权保护新的客体时,需要解决的关键前提条件是客体的确定性和主体的确定性,这两者是成功协调利益关系所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10]。由于我国真实人物形象和虚拟人物等角色商品化的蓬勃发展,所以探究商品化权的行使及其限制,对建构商品化权法律制度,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1]郑友德,焦洪涛.反不正当竞争的国际通则———wipo《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述要[j].知识产权,1999,(2):45.

[2]余俊.论商品化权之权利归属———商品化权与知识产权关系之考量[j].电子知识产权,2005,(9):21.

[3]谢晓尧.商品化权:人格符号的利益扩张与衡平[j].法商研究,2005,(3):84.

[4]陈军.商品化权初探[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2,(2):54.

[5]杜颖.论商品化权[a].民商法论丛(13)[c].法律出版社,2000.22,25,26,27,23.

[6]戴谋富.论自然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性质及民法保护[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56.

[7]单立平.商品化权初探[eb/ol].www.zjlawyer.com/book_view.asp?tid=97&id=133.

[8]刘春霖.知识产权资本化的法律缺陷及完善[j].河北法学,2005,(8):65.

化学品的合理使用篇3

关键词:英语文学;作品翻译;中西方文化;差异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逐步加快,多元文化(multiculturalism)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文化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英语已经逐渐成为了我国与国际其他国家之间进行外交活动的通用语言,因此,重视中西方文化差异,促进我国文化与英语文化的有效交流,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课题。在结合我国文化与英国文化的基础习惯之上,尊重我国文化与英国文化的习惯差异,使翻译作品能够做到二者兼顾,有利于我国与其他国家的跨文化交流,有助于我国文化在国际文化中的发展与进步。

一、英语文学作品翻译处理中西方文化差异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与国际其他国家的往来密切,中西方文化的差异问题也越发突显,英语文学只是其中的一个代表部分,而正确处理中西方文化差异,能够让中国读者更深入体会到英语文学作品中的内涵。因此,在英语文学作品翻译中合理处理中西方文化差异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能够拉近中国读者与英语文学作品之间的距离,而且能够促进中国与各国文化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对于我国文化在国际文化中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此外,由于每个国家都有各自独特的表达方式,因此,在不同的语言环境中要选择其对应的表达方式,才能更准确表达文学作品中的内涵。探析英语文学作品翻译中,中西方文化差异的有效处理方式,使文学作品翻译不只针对英语单词,而是让中国读者在阅读过程中,充分感受到英语文学的内涵与魅力。

二、英语文学作品翻译中处理中西方文化差异的策略

1.针对不同的文学体裁要合理处理中西方文化差异。首先,在对英语文学作品进行翻译时,翻译人员要根据该作品的体裁特点,选择不同的翻译技巧,从而结合中西方的文化差异,对作品进行透彻的分析,再进行翻译工作,以便对英语文学作品的不同体裁做出更准确的表达。其次,由于英语文学作品体裁多元化,例如:散文、小说、科技应用文以及诗歌等,其中散文、小说与诗歌这些文学体裁的文化元素具有多样性特点,能充分展示出作品的文学性与以艺术性。因此在翻译散文、小说或者诗歌的过程中,翻译人员要对该作品的作者以及创作背景进行深入了解,并分析其中的中西方文化差异,从而加深对作品内涵的感悟,再结合中国人语言与阅读的习惯,对英语文学的翻译技巧进行合理调整,以便在翻译时能将原文所表达的思想情感正确体现出来,便于中国读者正确领悟作者所表达的文章主旨,有利于提高英语文学作品翻译的艺术性与文学性。最后,英语文学作品中的科技应用文,与其他文学体裁相比更具有工具性的特点,而文化元素较少,因此,翻译人员在翻译过程中,要着重掌握翻译作品的核心内容,对专业用语或者专有名词必须保证翻译的准确性,可以采用直译的翻译手段,而对于其中的文化元素则不必过于考虑。2.从功能对等翻译理论方面入手,合理处理中西方文化差异。功能对等理论(Functionalequivalencetheory)源自于美国,其强调的翻译概念是:在翻译过程中不能仅局限于词汇含义上的对等,还要使翻译中整体文学作品的风格、体裁以及语义都要形成对等,从而更准确的表达文学作品中的深层文化。因此,翻译人员在翻译过程中,要以功能对等理论为基本原则,正确处理中西方的文化差异,以便让中国读者能够了解该文学作品中的深刻含义。例如:“Thewaterthatbearstheboatisthesamethatswallowsitup.”如果按照直译,将会翻译为“载着小船的水和把它吞没的水是一样的。”,这很显然没有清楚表达这句话背后的深意,而如若翻译为“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则符合中国人的语言习惯,促使中国读者更直观的理解其内涵。3.正确解读异化与归化的翻译理论,合理处理中西方文化差异。异化与归化是一种翻译理论,源自于20世纪末的美国,由LawrenceVenuti所提出。其中,异化理论强调的是在翻译过程中,要以文学作品中源语言文化为最终目标;而归化的理论强调的是在翻译过程中,要以文学作品最终所翻译的语言文化为目标,这是两种截然相反的概念。赞同异化理论的翻译人员认为,翻译的最终目的是促进文化交流,是使中国的读者能够领悟并接受英语文学作品中的文化,重点在于“接受”,而不需要读者去了解其中的内涵;赞同归化理论的翻译人员则认为,翻译作品应遵循“功能对等理论”,要在翻译过程中,充分考虑中西方的文化差异,从而使所翻译的作品能够符合中国读者的文化与语言习惯,让读者能够充分感知英语文学作品中的文化内涵,其重点在于“感知”,二者都有各自的道理与优势。对于异化理论而言,可以使翻译作品更符合原文的中心思想,更能尊重原文的语言文化;对于归化理论而言,则更注重文化的内涵能否被读者所理解。因此,翻译人员在翻译过程中要根据英语文学作品文章的主旨,合理使用归化或异化的翻译理论,从而达到最佳的翻译效果。例如:“HighbuildingsandlargemansionsarespringinguplikemushroomsinShenzhen.”译文应该为“高楼和高楼大厦在深圳雨后春笋般涌现。”如果按照异化的理论,将其直译为“高楼和高楼大厦在深圳犹如蘑菇般涌现。”这种表达方式很符合原文的主旨,却让中国读者难解其意,但如果根据归化理论,将其译为“雨后春笋”就能够很容易的被中国读者所理解,符合中国的文化习惯。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英语文学作品翻译中合理处理中西方文化差异,对于跨文化交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翻译人员要提高自身的翻译水平,在翻译过程中,要深入理解原文的内涵,再结合中西方的文化差异,使英语文学作品既能保持其原有的文化底蕴,又能便于中国读者的理解与接受,有利于我国跨文化交流的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谭颖.英语文学作品翻译中如何处理中西方文化差异[J].英语广场(下旬刊),2014(2):36-37.

[2]郭晓斌.英语文学作品翻译中如何处理中西方文化差异[J].大观,2016(4):110-110.

[3]彭莹.基于中西方文化差异下的英语文学翻译[J].芒种,2015(24):103-104.

[4]刘果.论如何正确处理英语文学翻译中的文化差异[J].广东科技,2014(14):203-203,205.

化学品的合理使用篇4

【摘要】目的探讨阳光用药制度体系的建设,创建医院药品信息化管理新模式。方法介绍具体做法及措施,分析医院阳光用药制度和医院药品信息化管理实施后的临床用药变化和成效。结果阳光用药工程“三大体系”建立以来,通过构建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有效预防和遏制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通过规范管理、专项治理,提高了医院合理用药水平。结论通过阳光用药制度体系的建设与医院药品信息化管理的实施,既规范了医疗行为,也推动了临床药学的发展,阳光用药制度建设初见成效。

【关键词】阳光用药药品信息化管理成效分析

【Abstract】Objective

Todiscusstheconstructionoftransparentmedicationsystemandestablishthenewinformationmanagementmodeofhospitalmedicine.Methods

Practicesandmeasureswereintroducedconcretely.Aftertheimplementationofthetransparentmedicationsystemandinformationmanagementofhospitalmedicine,thechangeofclinicalmedicationandeffectivenesswereanalyzed.Results

Sincetheestablishmentofthreemajorsystemsoftransparentmedicationproject,commercialbriberyinthefieldofpurchase-and-sellmedicinewaspreventedandcontainedeffectivelybyestablishingandperfectingeverymanagementpolicy,andthelevelofrationaldrugusewasimprovedbystandardmanagementandspecialgovernance.ConclusionThetransparentmedicationsystemhasachievedthepreliminaryresults.Themedicaltreatmentisstandardizedandthedevelopmentofclinicalpharmacyispromotedbytheimplementationoftheconstructionoftransparentmedicationandtheinformationmanagementofhospitalmedicine.

【Keywords】Transparentmedication,Informationmanagementofmedicine,Analysisofeffects

【Author′saddress】HuizhouCentralPeople’sHospital,Huizhou516001,GuangdongProvince,China

doi:10.3969/j.issn.1671-332X.2014.09.043

广东省卫生厅在2010年出台了《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试行)》,文件明确阳光用药是指通过计算机科学和现代网络通信技术及数据库技术,实现药品采购、医生开方用药、药品使用的规范化、数据化和网络化,对医生处方用药进行信息公开以及在线追踪监控,从而实现对医疗机构非常态化用药现象的及时发现、预警提示、评价分析、纠正改进的全过程,最大限度地对不合理用药进行及时干预,促进医务人员廉洁从业[1]。

我院通过“制度+科技”的手段,把信息化建设作为推进医院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载体,不断加大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2],紧紧抓住药事管理的“三大”体系建设,即阳光用药采购供应体系、质控管理体系及信息化管理体系,完善阳光用药监管。同时,我院从创建医院药品信息化管理新模式入手,逐步推行药品全程信息化管理、自动化调配的现代化药学服务与保障体系,对药品供应链、使用链和监管链实施全过程管理,实现全程实时电子监控,形成更加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医院阳光用药体系,有效防止医务人员收受回扣行为,杜绝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滋生,有力地推动了医院腐败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现将具体做法介绍如下。

1阳光用药制度建设的具体措施

1.1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制度建设

1.1.1建立工作机制成立了由院长为组长的阳光用药监管小组,制定了《阳光用药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阳光用药的责任主体,建立了由阳光用药监管小组、阳光用药工作小组及阳光用药质控小组三级组成的医院阳光用药监管体系,确保了阳光用药监管的长效机制,形成了药品供应链、使用链和监管链的全程管理。

1.1.2建立评价机制先后制定了《阳光用药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药品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药品采购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等,使医院药品的采购管理、临床应用管理及监测评估等工作得以进一步规范。

1.1.3建立问责机制医院阳光用药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牵头具体组织实施,医务部、信息部、监察部共同参与完成。药学部门负责拟定本院阳光用药制度、技术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下设有临床药学室并配备专职临床药师负责开展临床用药技术指导及综合评价;医务部负责对医务人员药物临床应用实施规范管理;信息部负责建立、维护信息系统,有效利用信息技术加强用药监管;监察部配合推进和完善阳光用药制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1.2搭建信息平台,落实具体措施

1.2.1供应链方面:建立阳光用药采购供应体系,打造阳光物流

我院实施数字化医院战略,现已逐步建成了一体化的信息管理体系,在此平台上,建立了医院与药品供应企业对接的一体化供应链系统;药库、药房货位条码化管理系统;门诊药房药品条码扫描发放系统;住院药房自动配药系统及静脉用药集中配置管理系统等。药品实现全程信息化管理,从而达到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调剂差错,降低医疗成本,提高患者用药安全性的目的。

1.2.2使用链方面:建立阳光用药质控管理体系,打造阳光质控利用用药安全监测系统(用药防火墙)、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系统、静脉配置合理用药审方系统等对处方(医嘱)进行审核预警,做好事前预警。完善处方点评系统,利用临床药学管理系统进行处方(医嘱)点评。包括门急诊处方点评、住院医嘱点评、抗菌药物专项点评、Ⅰ类切口手术和介入诊疗抗菌药物预防使用率情况调查、质子泵抑制剂(ProtonPump?Inhibitor,PPI)专项及辅助用药专项点评、糖皮质激素专项点评、儿科专科用药点评等,强化事后干预。

1.2.3监管链方面:建立阳光用药信息化管理体系和反统方防控审计系统,打造阳光监管利用阳光用药电子监察系统及临床药学管理系统的用药统计功能,监控全院单位时间内全部药品的使用情况。包括全院及各科抗菌药物使用强度、使用率、门(急)诊处方抗菌药物使用率、抗微生物药、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剂的金额及数量排名等。

2阳光用药的结果和成效

2.1供应链方面

2.1.1建立了医院与药品供应企业对接的一体化供应链系统,完善了“零库存”管理通过引进条形码技术,搭建第三方供应链平台,配送的药品均已提供物流贴码服务,并能按医院供应链要求发送来货数据(包括发票数据)到供应链接口,成为广东省唯一一家实现与所有药品配送企业对接的医院。这一举措减少了医院仓管人员的手工操作及重复性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及库存数据准确性,同时达到优化库存结构,降低医院运营成本的目的。

我院中、西药库药品全面实行“零库存”管理模式(即每日由药品配送公司按药房申领需求直接将药送至各药房),是粤东地区首家实行药库“零库存”管理的医院,此举对于减少我院资金积压、降低库存养护成本、节约医疗用房及缩短药品周转期、增强药品时效性、规范采购行为、避免不正之风等方面均发挥了显著的作用[3]。见表1。

2.1.2建立了门诊药房药品条码扫描发放系统和住院药房自动配药系统住院药房自动配药系统的应用将药师从繁琐的摆药工作中解放出来,使药师有更多的时间为患者和临床提供药学服务。全自动单剂量锭剂分包机摆药与传统的摆药相比,使用后月配药合格率由原来的94.50%提高至99.83%,完成一日全院住院患者口服摆药人数从8人减少到2人,此举既大大节省了人力成本,又减轻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配药速度提高了约4倍[4]。

2.2使用链方面

2.2.1处方点评工作在使用临床药学管理系统前,2010年全年的处方抽查量仅为5490张,2011年11月使用该系统后,随着处方抽样的系统自动化,抽样量大有提高,覆盖面更广,使得点评结果更具有代表性及统计意义,我院的处方总体合格率也因此得到了很大幅度的提升,门急诊处方合格率从2010~2013年上升了近40个百分点,病历合格率由2010~2013年上升了近20个百分点,见表2。

2.2.2抗菌药物合理使用随着抗菌药物专项点评工作的开展,利用临床药学管理系统及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系统进行监测和监控,抗菌药物使用强度与使用率均呈逐步下降趋势,并已达到全国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的要求,住院、门急诊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见表3。

2.3监管链方面

阳光用药质控小组每季度汇总一次检查结果,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进一步改进意见,形成《阳光用药质控检查工作报告》,2010年第三季度至2013年底共提交了14份工作报告,阳光用药监管小组讨论审核工作报告后交给监察部以简报形式进行全院通报。

医院监察部门对阳光用药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了重点监控,必要时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医务人员规范用药行为,阳光用药情况与科室绩效、员工绩效管理相结合。所有措施的落实执行,使我院的合理安全用药实现了“六降两提高”,多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部要求。

本院的阳光用药等药事管理工作得到了国家和省卫生厅的高度评价,2013年11月在全国医院纪委书记交流会上,做了《构建阳光用药“三大体系”,夯牢廉洁防控机制建设》的专题报告。

3讨论

我院建立的阳光用药工程“三大体系”,融合了供应链系统、用药安全监测系统(用药防火墙)、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系统、临床药学管理系统及“阳光用药”电子监察系统等信息软件,把阳光用药制度建设与医院药品信息化管理充分结合起来,使“药品采购更阳光、药品使用更安全”。

药品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嵌入的用药审方系统对处方(医嘱)进行审核预警,使医师在事前及早发现处方用药问题,并及时根据情况给予调整,使不合理处方在事前就已得到一定的控制,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处方合格率,各项处方(医嘱)点评统计数据分析显示,用药情况趋于合理,处方质量稳步提高,特别是合理用药方面有所提升。

临床药学得到了发展和认可,阳光用药制度实施后,临床药师提出的意见采纳率有所提高,处方点评后医师的不合理处方也能及时得到纠正,临床药师会诊由原来的行政要求为主,转向专业科室申请为主,体现了医院各专业对临床药学工作的认可,但目前临床药学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距离服务对象认可、服务质量有保证的目标仍有一段差距[5]。

阳光用药在继续推进和规范药品“阳光采购”工作的同时,在规范药品使用上也作了新的尝试和探索。我院通过推行药品全程信息化管理、自动化调配的现代化药学服务与保障体系,对药品供应链、使用链和监管链实施全过程管理,加强了医院的药事质量管理,完善了阳光用药监督体系,提高了药品精细化管理水平,达到优化库存结构、降低医院运营成本、提高医院工作效率、保证患者用药安全的目的,我院阳光用药制度建设与医院药品信息化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值得推广。

参考文献

[1]郑锦坤,徐新,马绍椿,等.某综合医院推进阳光用药的措施和成效分析[J].今日药学,2011,21(8):534-536.

[2]邢金常,印素萍.加强医院信息化建设打造优质高效服务平台[J].现代医院,2013,13(11):136-137.

[3]蓝丽萍,扶玲,薛梅,等.我院药品实施“零库存”管理的应用体会[J].中国药房,2013,24(29):2729-2731.

化学品的合理使用篇5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等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公安、质监、环保、工商、交通、铁路、民航、海事、卫生、邮政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市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管理实行按行为属地管理原则。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等经济功能区依法对发生在其辖区内的上述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市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本市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制度。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本市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实现危险源普查登记率、检查覆盖率、隐患整改率、整改不合格关闭率100%。

第十条本市建立企业安全等级考核评级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单位进行安全等级考核评级,并将其纳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投保安全责任险,投保安全责任险的,可以不再缴纳风险抵押金。

第十二条本市实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储存,专项使用。

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本市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十四条本市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集中管理。

除运输工具加油(气)站外,禁止在外环线内及区、县城区范围内新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项目。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在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内集中布局;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向化工园区或者其他工业园区集中。

第十五条对新建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内的化工集中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投入使用后,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中试,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编写的中试方案应当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论证。

(二)用于中试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危险工艺应当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对参与中试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中试成果转让时,转让合同中应当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及安全论证材料。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相适应的化工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电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危险化学品操作人员应当经本单位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由本单位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相关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用工管理,制定并落实定员、定岗、定额、定责制度。

具有危险工艺及光气、氯气、硫化氢、氨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岗位应当确定专人操作,禁止混岗、兼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特性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设施。

使用危险工艺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应的技术标准设置安全装置、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转。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检测检验机构,至少每3年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爆设施、设备和危险化学品常压容器进行一次检测检验。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检测检验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规定要求的设备、设施应当及时淘汰、更新。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定期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安全评价报告对策建议及相关的技术标准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情况向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对相关场所、设施及其温度、压力、液位等主要技术参数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对禁火区范围的动火作业应当进行企业内部动火审批管理。动火作业前应当进行风险分析,制定监控措施,设置监护人员。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实行分类、分区储存,并设置明显标志。严禁互忌危险化学品混存。

第二十七条进入可能存在硫化氢等有毒、窒息性气体的罐釜、壕池、管道等特殊作业场所从事检修、拆除、清洗等作业,应当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由作业场所产权单位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从事上述作业时应当采取隔离、通风等有效措施,并对作业环境进行风险分析、检测;配备监护人员及必要的通讯、防护、救援设备。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承担。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运输

第二十九条本市建立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集中交易、专业储存、统一配送。现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逐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

第三十条经营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禁止超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经营进口危险化学品必须标注中文安全标签,并提供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运输工具加油(气)站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受条件限制、不能满足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的,应当采用阻隔防爆、油气回收等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应当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书,其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一级车辆技术等级的要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志、标识,并配置车载卫星定位系统以及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等设施、设备。

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超过规定的荷载运输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与普通货物、互忌物混装、混运。

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

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如实详细填写运单上规定的内容,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将危险性、应急措施告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

危险化学品性质或消防方法相抵触的货物应分别托运。

第三十六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托运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许可证,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不得为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

(二)在装载前核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并检查包装情况,不得承运包装破损或者不符合包装要求的危险化学品;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装卸,不得将承运的危险化学品转交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运输。

第三十七条运输经营者应当查验托运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许可证和承运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证书,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不得为无相应许可证或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危险化学品运输服务。

第三十八条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办理剧毒化学品运输通行证,并根据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车辆、驾驶员、押运人员、装载数量和指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运输。

第三十九条通过铁路、航空、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条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纳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第四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第四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人员、器材和设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建立演练记录,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受到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或者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报告。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或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关于中试的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化工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专职电工的;

(二)具有危险工艺及光气、氯气、硫化氢、氨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岗位混岗、兼岗作业的。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爆设施、设备和危险化学品常压容器进行检测检验、整改的;

(二)使用危险工艺未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设施的。

第四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分类、分区储存或与互忌物混合储存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进入特殊作业场所从事检修、拆除、清洗等作业时,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受条件限制、不能满足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的运输工具加油(气)站未采用安全技术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建立演练记录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国防用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

(一)以危险化学品为主要生产原料、辅料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三)使用剧毒化学品的。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工艺,是指下列能够导致火灾、爆炸、中毒的工艺:

(一)有硝化、氯化、磺化、重氮化、加氢等化学反应的;

化学品的合理使用篇6

[关键词]药房;药库;制剂室;管理

[中图分类号]R954[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674-4721(2012)07(b)-0181-03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继续深化改革。要把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医院药品管理的各个环节,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方向,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要完善医院药品管理体制,推进各方面体制改革创新,加快医院药品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步伐。

药品质量的好坏与医院的管理方式息息相关,要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管理药品的使用,必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的药学服务理念,以患者为中心,为患者提供全程药学服务,不断完善药品管理方案,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不断引进和采用现代化的电子管理技术,使医院药品管理人性化、信息化、效益化、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对医院内部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的管理。在医院内部,从药品采购到患者使用有一定流程。要保证药品使用者的用药安全和合理用药,对药品流程中各环节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打造人性化、现代化的药房管理,构建规范化、效益化的药库管理,开创无菌化、科学化的制剂室管理,从而改进医院药品的管理方式,使之趋于规范化。

1打造人性化、信息化的药房

1.1打造人性化、信息化药房的重要性

首先,医院药房是集管理、技术、经营、服务等于一体的综合性科室。药房不仅要保证提供给患者准确、质量合格的药品,而且要保证患者安全有效地使用药品,确保医疗费用更为经济合理。医院药房管理既关系医院发展又关系患者的用药安全,它是一个动态管理过程,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应用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管理,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可能影响药品质量。

其次,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要,顺应国家大力推进的医药卫生管理体制、药品生产流通体制、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因此,打造人性化、信息化的药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2目前药房存在的主要问题

1.2.1药学技术专业人员知识不牢固且人员流失严重药房作为医院的一个服务性的窗口,肩负着来就诊患者的处方的调配任务。药房的工作量大又繁重,无药学专业技术的药房工作人员缺乏药品管理意识,造成药品使用环节出现假劣药品、进货渠道杂乱、药房管理不规范[1],人员的流失及其专业知识的不足,严重影响药房未来的发展。

1.2.2管理不科学,药学信息不畅,服务手段落后药房管理不科学,多头管理,权责交叉,医院药房是采用窗口式的服务方式,药学信息封锁,院内医务人员对药房药品的购进信息、效期药品信息、新药信息均不甚了解,不便于临床用药,不利于药品周转。患者要了解药房某种药品有无极其不易[5],医院为避免患者划价、收费、取药重复排队问题,常采用微机操作员划价、收费一体的做法,而存在微机操作员不是药学专业人员,药学相关知识缺乏,无法解答患者在划价时咨询的一些有关药品知识方面的问题,不能区别药品的化学名和商品名,更不能及时发现医师处方上的一些错误,时常会发生划错价、收错钱等不该发生的情况。这不但影响工作效率的提高,而且易让患者产生信任危机。

1.2.3制度的问题由于没有建立相应的药品管理制度,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严谨的监督管理手段,不合理用药现象普遍存在,尤其是滥用抗菌药最为突出,忽视用药的个体化法则和规律,缺少药师对临床医生合理用药的指导。没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未按规定索取、保管发票,未建立药品采购档案,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出入库登记制度,购药缺乏供货方相关资料,不向供货方索取有关证明。使药品的购入和使用无凭证可查。奖惩制度不完善,药房工作人员存在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药品买卖生意。

1.2.4硬件的问题医院的药房面积过小,配药通道拥挤,经常发生碰撞,造成药品损失;药房设置不合理,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退货区没有区别;卫生条件差,调温设备不完善,防火安全设施不齐备。药品随意摆放,防虫、防鼠、防潮、防湿措施落实不到位。

1.3如何打造人性化、信息化的药房

1.3.1构建药房管理制度化不断建立完善“门诊药房工作制度”、“药品管理制度”、“差错登记制度”、“特殊药品管理制度”、“学习制度”、“考勤制度”,形成以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的新格局。

更多范文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