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保护的见解(6篇)
时间: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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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污染范围界定
由于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其损害补偿功能,即对受到损害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给予某种适当的补偿,使其尽可能回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因此侵权责任的认定均以损害为构成要件,无损害即无责任。[2]在环境污染责任中,由于环境污染是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因此界定环境污染的范围对认定环境污染责任至关重要。
从人与环境的关系看,环境损害可以分为“生活环境的损害”与“生态环境的损害”。“生活环境的损害”是以环境为媒介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或纯经济损失等;“生态环境的损害”是指对土壤、水、空气、气候和景观以及生存于其中的动植物和它们相互作用的损害,是对生态系统及其组成部分和凝载在生态环境上的社会公共利益(生态利益)人为的显著损伤。[3]“生活环境的损害”属于法律规定的环境污染的范围在学术界没有争议,但“生态环境的损害”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环境污染的范围在学术界存在较大的分歧。有学者认为,生态损害不宜由侵权责任法调整,而应由环境保护法本身来解决。[4]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侵权责任法(草案)》第1、2次审议稿均将生态损害排斥在外。虽然《侵权责任法(草案)》第3次征求意见稿第65条将生态损害纳入其中,即“因污染生活、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但在《侵权责任法》正式颁布时,关于生态损害的规定又被删除,从而使环境污染的范围是否包含“生态环境的损害”仍然没有能够在立法上加以解决。
对环境污染的理解不应当局限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例如,从作为规制环境污染基本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该法对环境的界定不限于生活环境,而是包括生态环境。因此,将《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污染”理解为包括生态环境才不至于与《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发生冲突,同时也与逐步扩大保护客体的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趋势相吻合。[5]此外,环境保护法的规范并不足以应对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并且《环境保护法》也不能取代《侵权责任法》在规制环境污染方面的积极作用。因此,将生态损害纳入《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的“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的范围是必要且合理的,[6]再说这一观念已经为我国立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所认识并接受。[7]
二、环境污染责任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8章的标题是“环境污染责任”。在对该标题的理解中,有学者提出存在3种理解可能:(1)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环境污染造成了权利人的利益损害;(2)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环境污染造成损害,而这种损害包括对权利人的利益损害,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对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中的权利人损害承担责任;(3)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环境污染损害和权利人的利益损害,而所谓的侵权责任并不特指对权利人的权利或利益造成损害而承担的责任,而是一般意义上的责任,相当于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8]根据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立法标题技术,在确立立法意图时,标题对其后面的条款起说明作用。[9]而在我国,将标题理解为是对后面条款意旨的归纳也是没有疑问的。但是,法律中的标题虽然对于相关法律条文具有一定的解释作用,但毕竟只是理解法律条文的辅助资料,只有在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疑义时才有必要结合标题来进行解释。因此,对“环境污染责任”的理解完全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具体规定来进行。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是作为特殊侵权责任加以规定的,其含义较为含糊,只能看成是对《侵权责任法》第8章标题的说明,并没有解决上述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理解的分歧。由于在法律中没有一个法律条文能够独立存在,往往只有当法律条文处于与它有关的所有条文的整体之中才彰显其真正的含义,有时将该条文与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加以比较,含义也就明确了,[10]因此,对“环境污染责任”的理解不应当局限于《侵权责任法》第8章的4个条文,而应当结合《侵权责任法》的其他相关条文来理解。
从《侵权责任法》第1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看,充分保护民事主体享有的合法权益是该法最主要的目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对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列举。由于权利是人的权利,换言之,权利总是依附于特定的主体,因此《侵权责任法》第3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从《侵权责任法》这3个条文的规定看,无论是一般侵权责任还是特殊侵权责任,均以侵权人侵害特定主体的民事权益为条件。[11]结合《侵权责任法》第1-3条的规定可知,对《侵权责任法》第65条不应作如下理解:(1)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污染了环境即应当承担责任;(2)除行为人的行为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应承担责任外,行为人的行为污染了环境没有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也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上述理解均不妥当,也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宗旨。
综上所述,“环境污染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生活环境或生态环境的污染导致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损害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只是造成生活环境或生态环境的污染,那么就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8章规制的范围,而应当由环境保护法加以规制。对“环境污染责任”作如此界定,既可以发挥运用侵权责任手段保护环境和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又能够避免侵权责任制度功能的不适当扩大,进而避免侵权责任法与环境保护法在适用中产生抵触。
三、环境污染责任与不可量物侵害的关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制定的过程中,如何使其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是众多学者关注的话题,其中不可量物侵害制度[12]的引入便是上述思想的反映。由于不可量物侵害与环境污染责任均能够发挥一定的保护环境作用,因此理顺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环境污染责任的适用。
关于不可量物侵害的性质,德国法学界提出了“相邻关系说”与“人格权侵害说”两种学说。[13]《物权法》第90条对不可量物侵害也作了规定。可见,在我国,不可量物侵害属于相邻关系的一种。
在发生不可量物侵害时,法律究竟应该提供何种救济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对此,当前主要存在“侵权请求权说”、“侵害相邻关系说”和“物权请求权说”三种学说。由于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而是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内容的必要扩张或限制,因此,不可量物侵害不能产生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受害人也不能以相邻关系受到侵害为由寻求侵权责任法的救济。但是,有学者认为,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因侵害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受害人可以以其不动产权利受到侵害为由,分别主张侵权责任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14]可见,在不可量物侵害纠纷中,受害人事实上可以根据具体情形选择侵权责任请求权或物权请求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英美法中,因为无物权请求权制度,所以不可量物侵害通常被归入侵权行为中,其法律效果以损害赔偿为中心。在大陆法中,各国法律对此的具体处理方式并不一致。《法国民法典》未对不可量物侵害作出规定,但经过判例、学说的共同努力,形成了规范相邻建筑物间、建筑物与土地间以及土地间所生的不可量物侵害的一般规则———近邻妨害法理,其实质是一种无过错侵权责任。[15]德国主要从所有权扩张或限制角度对不可量物侵害作了规范。其中,所有权人在以下情形中负有容忍义务:(1)对非重大之“无形侵害”;(2)对重大且当地所通行而又不能通过合适措施加以阻止之侵入;(3)对已许可之危险营业的侵入。但是,无形物(如煤气、蒸汽)即使为非重大或为当地所通行,也绝不允许通过专门管道而导入邻地。所有权人在以下情形中无容忍义务:(1)“可估量的”固体物侵入;(2)对重大但不为当地所通行之侵入;(3)对重大且为当地所通行,但能通过合适措施加以阻止之侵入。[16]《日本民法典》也没有对不可量物侵害作出规定,但日本司法实务界对相邻关系的判决有从权利滥用禁止原则向侵权责任制度发展的趋势,1960年日本世田谷区砧町发生的一起妨碍日照案件就表明了这一倾向。[17]另外,日本民法学界还在既有民法框架下发展出“容忍限度论”,这对不可量物侵害等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18]可见,虽然各国在处理不可量物侵害纠纷方面存在差异,但无论是侵权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均可作为解决不可量物侵害的途径。
其实,在不可量物侵害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侵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各自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因此应当根据侵害发生的具体情形,承认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竞合。其中,在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造成一定的妨害或损害后果且这种不可量物的妨害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那么应当根据《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处理。如果不可量物的妨害超过正常人的容忍限度,造成受害人的损害,那么当事人可以在侵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中选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佳救济方式。此外,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5条关于责任方式的规定可以看出,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除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外,还可以通过行使侵权请求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对于不可量物侵害纠纷的处理同样适用。
注释:
[1][3][4]参见王世进、曾祥生:《侵权责任法与环境法的对话:环境侵权责任最新发展——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章》,《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2]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33页。
[5]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2册):特殊侵权行为》,台湾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16页。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就有学者对此问题作过深入分析。参见高利红、余耀军:《环境民事侵权同质赔偿原则之局限性分析》,《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
[7]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6页。
[8]参见徐祥民:《环境污染责任解析——兼谈〈侵权责任法〉与环境法的关系》,《法学论坛》2010年第2期。
一、课题背景
在经济科技迅速发展的21世纪,随着“每周五日工作制”和“带薪假日”的推行,旅游已经普及到社会生活当中,有越来越多的人提倡精神消费,崇尚环保旅游,但在各景区,随手乱丢的垃圾依旧随处可见,游客的旅游环境保护意识并不牢固,很多人在不经意间就做出破坏环境的行为,要解决环境问题、保护环境,当务之急是找出景区环境脏乱差的根源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为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作出强有力的宣传。
二、现状分析
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表示,中国人的旅游支出为全球最高,中国正在大踏步走向全面小康社会,旅游已经普遍到每一个人,旅游业步入黄金发展阶段。据世界旅游组织称,预计到2022年,中国将成为最大的旅游对象国,做好全面的环境保护工作刻不容缓。每到法定节假日,对于中国政府来说,国内旅游市场的繁荣兴旺让人感到欢欣,而数量庞大的人群、超负荷运营的景区景象以及某些令人失望的缺乏环保意识的行为又让人内心不安。这就要求我们在做大旅游业规模的同时更能提高旅游业的发展质量,加强人民对于保护环境的意识,使得在发展旅游业的同时,增强游客的绿色环保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我国旅游环境保护体系主要面临以下问题:一是旅游景区对环保的监管不够到位;二是政府和游客对环保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三是旅游环保的监管力量薄弱。
三、现象分析
(一)概念了解及环保意识现况
根据“关于大陆游客的旅游环保意识现状的调查问卷”分析,有77.39%的人觉得保护环境非常重要,有20.06%的人认为保护环境比较重要,可见保护环境已经深入人心,绝大多数的人都会有很强烈的保护环境意识。
在314名调查者中,有5.73%的人非常了解环保旅游,有57.96%的人对环保旅游有一般的了解,剩下的36.31%的人不太了解或者完全不了解环保旅游;对于调查的受教育程度为初中及以下的人中,有约55%的人认为自己对环保旅游不太了解或者完全不了解,而受教育程度在高中及以上的人中,仅有约33%的人认为自己不太了解或者完全不了解环保旅游。可见对于环保旅游的了解程度跟游客的受教育水平有很大的联系,一般受教育水平较高的人群对环保旅游有更深层次的了解。
(二)环保行为分析
据数据统计分析,有88.54%的人确定自己不会在景区内乱丢垃圾,但是仅14.97%的人在景区看到垃圾会主动捡起来,仅12.42%的人在景区遇到破坏环境的行为会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制止。我们可以知道,虽然大多数人环保意识很强烈,认为保护环境非常重要,且能管好自身不进行破坏环境的活动,但只有少数人愿意“多管闲事”,更多的人不会去理睬其他人的不良行为,也不会亲自动手去改善环境问题,这就解释了为什么虽然有很多人不做破坏环境的事情,但是各大景区的环卫工人总是供不应求。
在选择旅游目的地的时候,在考虑到交通便利性、景区消费情况、景区安全性、景区环境质量、景区服务质量、外接口碑等各种因素时,有68.79%的游客把景区环境列为选择游玩地点所必须考虑的条件之一;在调查景区环境对游客保护环境方面行为的影响时,有86.31%的人认为如果环境质量好,自己会格外注重环境保护工作,而当环境质量不好时,仅有32.17%的人认为自己会格外注重环境保护工作,景区的环境质量的重要性显而易见。环保意识包含环保知识、环保态度、环保行为三个维度的有机统一,保护景区环境质量需要国家和政府采取正确可行的政策和措施,同时也需要我们每一个人从点滴小事做起,为环保工作献心献力,为自己所生存的地球承担起自己必要的责任。
四、解决方案
(一)景区方面
1、环保工作
在中国旅游市场欣欣向荣的大背景下,进行景区的环境改善工作势在必行。在关于对游客调查对自己曾经有游玩经历景区的环保工作想提哪些建议时,有75.16%的游客认为景区的垃圾处理方面需要进行一定的改善工作,有59.24%的游客认为需要对游客进行相应的环保意识的教育,另外,景区的水道清洁以及环境管理体系的改善也是值得各大景区努力改进的几个点。景区方面只有根据游客要求做好各方面的环保措施,使景区的环境一步一步得到改善,使游客在旅游时得到更多心理上的满足,才能吸引游客二次旅游,让中国的旅游市场更加繁荣。
2、环保宣传
据调查问卷统计,有63.38%的人通过环保公益宣传途径了解到环保旅游,可见环保宣传也是提高游客环保意识的一个可行性措施,景区可以针对每一位买票的游客发放一个宣传环保的小手册,或者在景区内部设置多个点放置宣传环保的提示语小广告牌,在游客进入景区之后时时刻刻提示他们注意自己的行为,不要做损害环境的事情。
3、惩罚措施
有93.95%的人认为景区可以对破坏环境的人采取适当的惩罚措施。因此,除了以上的正面引导以外,景区也可用采取一些必要的硬性措施,景区可以设置惩罚制度,选择罚款或者让游客自愿做10到20分钟的环保志愿者,在游客经过地带拾起被其他不文明游客丢掉的垃圾和监督其他游客做不利于环保工作的行为,形成游客间互相监督,以此来减少不文明现象的发生。
(二)政府方面
1、公益宣传
公益宣传既是对主动保护环境的行为的一种肯定,更加激励环保主义者的环保行为,又能严肃抨击那些我行我素的非环保行为,让其由于自己任性偷懒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产生罪恶感,从而增强自己的环保意识。有93.95%的游客认为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会影响他们的环保意识与环保行为,政府可以多做一些相关方面的公益宣传工作,要改变群众的非环保行为,首先要从改变群众的思想做起。
2、导游素质
除了公益宣传方面促进游客进行环境保护,政府也可以从选择高素质的导游着手环境保护工作。调查数据表明,学历越高的人越会注意自己在景区的环保行为,不会去做譬如随手丢弃饮料瓶、塑料袋等不道德行为。在考导游证的面试环节可以优先通过道德品质良好和有强烈的环保意识的面试者,而把知识水平放在次要位置。导游领导着一群游客,导游的不良行为可能会影响到某些游客破坏环境,可是假若导游在为游客讲解时顺便讲解一些环保方面的知识,这可能会让一批又一批的游客走到环保主义者的正轨上,导游的素质至关重要。
(三)个人方面
1、自身修养
涉及到个人因素,环保问题依旧存在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游客环保意识和个人道德水平的限制,对于改善大陆旅游景区的环境质量问题,责任不光光在于景区环境管理局和政府,更在于我们每一个人作为游客时的任何的细节行为,注重从细节提升自己的环保意识,改善自己的环保行为,而每一个小小的细节又反应了个人的日常修养,只有游客平时注重道德修养,在公众场合才能够以积极向上的一面去启发大众,影响大众,从而创造出良好的环保社会风尚。
2、游伴选择
调查的数据反映有74.52%的人认为自己的环保行为会受到身边人的影响,有坚定的环保主义立场的游伴会督促你能够去管本不愿意去管的破坏环境的“闲事”,而一个身心懒惰的游伴会影响你原本坚定的环保主义信念。我们在做好自己的同时,选一个对环境保护有高度责任意识的游伴也是很关键的一点。
五、结语
项目的内容是根据事先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出一份有效的调查问卷,再去各大旅游景点找景点的游客进行问卷填写,回收314份有效问卷,再使用问卷处理工具对数据通过整理分析,联合作者本人想法所得出,具有真实性和可参考性。
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公众参与环境技术创新的主体主要包括公民个人和环保组织,公民个人可以通过在本职工作中加强与环境保护的联系来促进环境技术创新进程,或利用业务时间,通过宣传环保,向有关部门举报环保非法事件、提出环保建议等形式参与环境技术创新活动。环境损害发生以后,公民还可以通过提讼等方式保护自己的环境权利,终止有关科技项目的实施。但是,公民个人的力量是零散的,环境损害往往与先进的科学技术相联系,仅靠公民个人的力量是很难解决环境保护中的种种问题,而大量的环境保护组织是公众参与的有力促进者,西方国家公众参与环境技术创新活动的良好运行与他们众多的环境保护组织是分不开的。环保组织又可以分为环保团体、面向环保的科技团体、民间环保组织以及社区环保组织。其中环保团体指的是主要由全国环境科技工作者、环境工程技术人员、环境教育工作者和环境管理工作者(统称环境科技工作者)志愿结合组成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事业的全国性科技团体,具有跨部门、跨行业、横向联系广泛的独特优势,是政府联系环境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环保团体围绕重大环境科技与环境政策问题,开展学术交流、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提供技术咨询、推广科技成果、普及环境知识、举荐优秀人才等,做了大量工作,是推动环境科学进步和环保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1]。而面向环保的科技团体,指的是在由非专业环境保护科技工作者志愿结合组成的,从事一定的与科技工作者专业相关的环境保护活动的全国性科技团体,具有跨专业、针对性强的特点,是政府联系环保科学技术工作者的重要途径。
面向环保的科技团体,能够将环境保护活动与科技团体自身在技术、宣传、专业知识的优势结合起来,开展各项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工作,是国家推动环保事业发展的又一支重要力量。环保团体和面向环保的科技团体,都是政府领导的环境保护组织。而相对于政府环境保护组织而言,民间环保组织是围绕着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维护人类的环境利益开展活动的环境保护团体。一般来讲,民间环保组织是以全国性或区域性为基础,其在组织经济、技术革新以及迅速回应突发性环境事件方面能力突出,注重对全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协调指挥;社区环保组织是以社区为基础的环保组织,与民间环保组织相比,能够更好的对涉及社区利益的环境项目发表自己的看法,对具体的环境项目的参与和了解也较多,针对性较强,可以有效减少信息成本,从而能够弥补通常的环保组织的缺陷[2]。无论是环保团体、面向环保的科技团体,还是民间环保组织、社区环保组织,这些环境保护组织都代表着各自群体的利益,可以代表其成员与国家和地方政府进行环境事务的有效合作。较之于公民个人,环保组织拥有更多的环境信息,掌握了更高的科学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充分发挥组织的作用无疑会对环境技术创新产生积极有效的作用,而且可以在环境教育与提高环境意识等许多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在参与环境技术创新过程中,环保组织的行动是多方面的,既可以进行环境知识的宣传、帮助政府制定环境技术创新政策、方案和行动计划,制定科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参与各种各样的环境技术创新行动,还可以促进这些方案、政策、行动计划和规范的实施,并且还能举报各种环保违法行为,促进环保技术的应用。在各国的环境技术创新实践中,环保组织己经通过各种方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3]。
公众发挥的作用
西方国家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与公众的积极参与是密不可分的。很多环境问题都是通过公众参与得以解决的,特别是那些环境污染的受害者。环境污染受害者同时也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动。这些行动会促使政府立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建立环境评价程序,但这些成果必须公之于众。中国的环境保护是由政府主导的,但有必要在环境保护和环境技术创新过程中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以下就是公众参与的一个典型实例。2005年4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对圆明园的防渗漏工程举行了第一次公众听证会,2006年2月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同时,内容更加具体、范围更广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也将颁布实施。在事关公众切身利益的环境政策制定实施中,公众参与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的迅速发展也很重要。非政府组织可以集中公众的意见,形成政策建议并且使决策制定者做出回应。通过个人、社区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公众能对当地环境问题的解决产生巨大的影响,同时影响到政府和企业。很多环境问题是通过环境创新解决的,而公众能促进这些创新并评估其效果。现在,通过发挥各类通讯媒体的作用,包括互联网,公众参与的渠道得以拓宽。值得一提的是,最近的蓝色地球奖(该奖项1992年由朝日玻璃基金建立)颁给了积极参与全球环境保护的杰出公民。如果中国能够设立一个国家层次的环境保护奖项,将其授予对环境保护和环境科技创新作出杰出贡献的公民或社会团体,将对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起到极大的激励作用。对于科技创新体系中的公众参与,公众应该有知情权,甚至可以监督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开发项目。公众应有权利并有渠道获取生态技术方面的信息。公众监督体系应包括公示、听证会、新闻会、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监督,以及公众媒体。加拿大萨德伯里是一个很好的公众参与案例。近一个世纪以来,采矿业、伐木业和冶炼业毁掉了该城市周围数千平方公里的土地,当地公民和团体开始采取行动要求改变现状。最终,公司、当地政府、省政府和联邦政府共同努力对这个饱受污染的地方进行有效的生态恢复。这里已成为世界上最成功的生态恢复项目。这向我们展示了即使是污染最严重的地方,也能在公众参与的努力下重新恢复生机。中国也有越来越多的公众参与案例。最近厦门的公众参与,使一个造成严重污染的化工厂重新选址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按照现有法律,是不能否定政府在该地建造大型化工厂的决议的,但是公众的压力改变了政府的决定(《新京报》2007年12月8日)。
公众参与的方式
公众参与的前提是信息获取,我们提出的全国环境信息系统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和企业有义务披露相关信息。鉴于污染对人类健康的影响,有必要通过该信息中心收集和对健康影响的数据和信息。如果只关注单位排放量,而不是总排放量,那么,当总排放量持续快速上升时,会给政府造成错误的安全感。通过公开权威的结果和相关的标准,公众、社区组织、当地非政府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就能正确判断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我们应该通过公众教育、培训和宣传鼓励公众参与直接的、以基层为导向的监督,这样才能加速环境技术创新的发展。让公众理解并接受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科技创新是非常重要的。这意味着要让广大中国公民了解,不断提高他们的意识并加强教育。另外,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经济发达地区公民对环境退化的意识高于欠发达地区,这使发达地区的公众更有权对地方政府的环境管理发表不同意见,因此导致了更多的资源流向发达地区,加剧了区域公众环境意识的差距。更多公共资金投入相对富裕地区的环境保护[4]。公众参与环境技术创新扩散的途径之一就是环境科普,它具体指的是公共个体或者环境组织参加的以公众作为环境科技知识传播的对象,进行的相关科技信息的传播交流活动。开展环境科普的目的是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普及环境科学技术知识,倡导正确的环境保护理念,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公众的环境科普教育是一个过程,具体的说就是一种传播普及的过程,是一种环境科学知识传播系统,因此,它遵循一般的传播学的基本规律,又有其自身特点,在公众参与环境科普教育中,主要的因素包括环境科普的主体、内容、手段、对象以及效果几个方面。#p#分页标题#e#
公众环境科普的主体是指组织环境科普实施的行为主体。在公众参与环境技术创新的途径的背景下,作为环境科普的主体就是从事环境科普的公共个人和相关的环境组织。如从1998年起从事民间环保事业的王丽娜[5]、热心从事环保教育的朱再保、向人们宣传塑料袋的危害的陈飞[6]、收购废电池并宣传废旧电池危害的田桂荣[7]等等;其中78岁高龄老军人朱再保,离休后坚持22年从事环保宣传教育工作,在湖南岳阳市城乡组织开展了140多项次、累计3000多万人次参加的各类环保宣传教育活动[8]。从事环境科普的环境组织则主要包括环保团体,如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规划院、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等;面向环境的科技团体,如各级科学技术协会、中国金属学会、中国地理学会等;以及民间环保组织、社区环保组织,如自然之友、绿色北京、新田志愿环保中心、绿色之星废电池志愿者服务队、健康环境公众教育促进会、绿岛文化、绿十字生态文化传播中心、新疆环保公益组织、绿色空间大学生绿色行动等[9]。环保组织开辟了自下而上和横向的知识创造与传播机制。环境组织中的环保团体,作为专业性的环境保护组织,能够利用独特的环境知识和技术优势,进行广泛和有效的环境科普,是环境科普工作的主力军。如2007年6至10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联合北京大学(含医学部)、清华大学等10所高校共同发起并开展了大学生志愿者千乡万村环保科普行动”,将4•5万册《农民身边的环保科普知识》宣传册发放到村干部、农民、中小学师生手中,3000余套(4张/套)农村环保科普挂图张贴到村中的公共活动场所,切切实实地将环保知识、环保理念在农村中广泛传播[10]。面向环境保护的科技团体,则在利用自身科技知识和广泛宣传网络的基础上,推动与科技团体相关的环境保护知识的科普教育。
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例如,全国科普日是由中国科协组织各级科协和学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是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旨在推动我国公民科学素质建设。2007年全国科普日就以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为主题,采取宣传展示、专家讲座、咨询答疑以及科普产品推广等多种形式,向公众传播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珍惜水源的科学知识和理念[11]。与其他环境组织相比,参加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的成员大都是有兴趣或有志于环境保护的人,由于这些成员常常是自发或自愿结合的,他们大都能积极、主动地引导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调动公众参与义务劳动、义务赞助等多学科、全方位的环境保护活动的积极性[12]。如,2000年5月31日,自然之友”启动了我国第一辆环境教育流动教学车———羚羊车”,几年来,环境教育流动教学车已经深入200余所学校,与两万多名中小学生共同感受自然、关注环境;1999年底,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组织志愿者徒步嘉陵江两岸环保行,历时45天,行程1170多公里,途径4省(市)、23个县、120多个乡镇,传播环保理念、开展环保活动;北京地球村”以申奥为契机,在北京市积极推广绿色社区的建设,得到了北京市政府的肯定与支持;由多家环保民间组织联合会发起的26度空调”活动也得到了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的认可与支持;2005年,79%的环保民间组织发起过志愿活动,共动员志愿者857万人次,平均每个环保民间组织吸引了2500多人次的志愿者参与活动[13]。保护母亲河行动”、索南达杰藏羚羊自然保护站服务”、北京动物园志愿者导游”等已经成为环保志愿者服务的知名品牌。
目前,环境立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科学和技术政策中定义的听证体系只适用于有限的范围。在环境立法方面,原国家环保总局在2004年8月6日首次对污染排放许可条例”进行了听证会,这标志着环境立法听证体系的建立。此后,环境立法的咨询活动经常开展。环境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公众监督有两种方式:(1)个人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投诉;(2)相关环境保护组织和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个人投诉和监督行动的方法主要包括固定的投诉箱”、环境保护机构的举报热线12369”及其网站。个人代表也可去相关部门举报。相关环境保护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对环境科技创新的监督模式包括公众会议、建立公民绿色组织等。这些环境科技创新的监督行为不仅确保环境技术真正得到应用,而且有利于环境友好型公共政策的制定,同时也评估了这些政策措施的有效性和风险性。公共监督强调了环境保护的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由公众管理和评估,这将有效解决几个层面上的市场失灵”或政府失灵”问题,甚至同时解决这两个问题。公众也是很多产品的消费者,一旦有选择,他们就会选择环境友好型产品。开发绿色产品是中国的优势,如太阳能热水器。山东日照就是一座以太阳能闻名的城市,在太阳能热水器应用方面,开辟了先河(《新科学家》,2007年11月10》)。在家电设备的使用上,中国公众越来越多地选择环保型产品,这就需要有大量的技术创新在提高环境标准的同时稳定价格水平。
公众参与环境技术创新的途径之二就是环境咨询,它具体指的是指政府之外的个人或环境组织通过一系列正式的和非正式的途径直接参与到政府制定环境科技政策、环境法规、环境标准、环境监测、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科研项目立项等过程中,以听证会、提出意见等方式反应公众的建议和要求[14]。公众参与环境咨询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公众对相关政策和项目的认可和接受,提高政策、项目的经济、环境和社会各方面的价值,使公众能够对有关的政策、项目形成全面而正确的了解,确保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适应性和可行性,协调政策、项目与公众之间的关系[15]。公众参与环境咨询的主体,指的是参与环境咨询时的公众代表,主要包括受到政策、项目环境影响或怀疑会受环境影响的公众、专家学者、感兴趣的环境组织和新闻媒体,其中感兴趣的环境组织又可以分为民间环保组织、社区环保组织和面向环保的科技团体;新闻媒体则包括相关的报纸、网络、电视、广播、杂志等[16]。环境咨询中的公众参与是一个连续和双向交互意见的过程。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人们对公众参与的认识也不断提高,公众参与的范围和内容不仅日益理性化,而且日渐深入和科学化。与此同时,公众参与的途径也在不断程序化和规范化。公众参与环境咨询的途径与方法很多,从简单的说明会到繁复的咨询委员会、听证会等都可以用来探寻或汇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以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为例,主要有以下几种:咨询委员会、非正式小型聚会、社区组织说明会、听证会、问卷调查法、实地访谈法、记者会邀请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参与的方法可以视具体计划的内容与性质交互组合运用,有较大的扩展空间[17]。这些参与途径,在双向沟通、公共接触程度、处理特定利益的能力等性质上有强弱之别,就告知教育、探询争议、解决问题、意见回馈、评价与建立共识等目的,亦各有所长,应针对具体计划的性质作最有效的安排选择。#p#分页标题#e#
值得注意的是,在环境科技政策的公众参与中,还包括共识会议、愿景研讨会、协商民意调查、公民评审团、观点研讨会等参与方式[18]。此外,在政策、项目的环境咨询过程中,公众参与时机确立的一般原则是愈早愈好。因为公众参与不能保证使每一个公众都对决策感到满意,但在拟议活动的较早阶段就允许公众参与,使他们找到表达意见的途径,并在决策程序中听取并考虑他们的意见。这不仅有助于达成一致的意见,也有助于决策的实施和履行。目前听证会制度在我国的环境立法、环境项目评价、环境科技政策中都得到一定程度的应用。在环境立法方面,2004年8月6日国家环保总局首次向社会公告将就《排污许可条例》举行听证,标志着环境立法听证制度的建立。之后,环境立法的听证活动不断进行,如海南省就白色污染”和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举行听证会;山东省2004年8月就《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举行首次立法听证会;重庆市2004年11月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举行立法听证会;河北省唐山市于2005年7月对限制高硫份煤燃用举行立法听证;湖北省人大2006年4月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立法召开立法听证会;山东省济宁市2006年11月就《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19]。在环境项目评价中,具有较大影响的圆明园整治工程事件,是公众参与环境咨询的很好例证。公众参与环境咨询是行政机构欲对其行为感兴趣或受其行为影响的公众之间的一种开放的、持续的、双向的交流过程,包括正式的和非正式的交流。这种交互式交流的目的是促使双方学习和更好地理解对方的观点和立场。公众参与为行政机构最广泛的收集不同意见、观点和价值取向提供了一种手段。它也允许行政机构做出更好地和更有见地的决策,而且,公众参与环境咨询,通过创造一个提供评论和有影响决定的机会而使行政机构和公众取得双赢,一方面保障了公众环境知情权,有利于公民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和民主法制观念的贯彻;另一方面,也有利提高了行政效率,保证决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0]。
公众对环境技术创新过程的监督,集中体现为两类活动:(1)个人针对企业环境违规行为的举报;(2)环保相关组织或部分民间组织,为推动环保政策法规的实施、促进环保技术的应用所采取的各种措施手段。就个人的举报监督活动而言,其途径和形式主要包括环保机构常设的或其网站上设立的投诉信箱”、12369”环境举报热线、以及个人亲自至相关机构口头反映情况等。相较下,环保相关组织及民间组织监督环境技术创新的模式更为丰富,如公众集会、示威游行、建立绿色公民组织、公民投票政治选举、抵制行动[21]等。上述活动对环境技术创新的监督,不仅确保了环境技术能够切实被应用到和大众生活相关的方方面面,更为营造有利于环境技术创新的制度环境做出了重要贡献。可以认为,就环保工作的公益属性而言,公众监督环节直接将环保技术创新的社会效益凸现出来。攸关公众切身利益的事情直接交由公众自己管理、评估,才能将环保工作的市场失灵”、政府失灵”问题有效的解决。在我国,公众参与环境技术创新的形式更多体现为个人或个人聚集地(如社区)等主体针对企业环境违规情况的举报行为。据中国2006年的中国公众环保指数———民生指数”调查的统计结果显示:86%的公众认为环境污染对现代人的健康造成了很大影响;63%的公众认为现阶段我国环境问题非常严重和比较严重;只有24%的公众对我国总体环境表示满意和比较满意,32%的被访者对总体环境质量表示不太满意或不满意。可见,现阶段我国公众已经具备较强的环境保护意识,并逐步开始通过采取行动加入到监督环境质量的行动中去。
一些环保先进地区,其个人举报机制已经比较完善。如宁波市环保局就建立了非常完善的体制,鼓励公众参与。不仅开设了12369环保投诉热线,还多次在新闻媒体大幅刊登环保投诉电话、信箱等信息。相关数据显示,自宁波市环保热线开通到2006年底,宁波市共受理投诉24031件,查处率100%,满意率98•2%。近期,伴随举报量继续增多,当地群众对环境的满意率也持续提高。然而,就全国个人参与环保监督工作的总水平而言,仍然具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如民生指数”针对公民环保行为的调查结果显示:公众的环保意识总体得分为57•05分,环保行为得分为55•17分,都没有及格;就公民具体行为方式的调查结果显示:公众最常用的环境投诉方式是向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反映情况,而知道12369”这个环境问题免费举报电话的不足20%[22]。与此同时,社区居民凭借其地理位置、人际关系等先天优势,也在环保监督过程中起到了特殊的效果。如本项目组在对宁波市环境技术创新情况的调研中了解到,由于当地排污重点监查对象多是一些规模较大、所处行业非常重要的企业,因此这些企业往往在市区周边建立厂区,其员工住宅,也往往依厂而建,并逐步形成一个集生活、工作、娱乐、教育、医疗为一体的、以特定企业为中心的社区。宁波市北仑发电厂、石化镇海炼化分公司等周边地区都属于这种模式。这样的社区不仅方便职工上下班、休息,更有利于社区居民对所在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监督。同时,来自于这些居民的监督往往不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介入就可以通过企业员工直接反映到领导层面,有利于问题的高效解决。与国外环保民间组织、协会等机构的活跃状况不同,国内这些机构对于企业违规行为的监督、对于推动环境技术政策的顺利实施等方面所起的作用比较有限。尽管近年来关于环境问题的群众上访和群体性政治事件呈强劲的上升趋势,但是就其规范性、常规性、制度化等方面还有诸多需要完善的方面;同时,由于这类事件缺乏组织、杂乱无序,它们的频繁发生也并不能代表我国公众组织监督环保工作正在朝制度化方向发展。这种现象与我国政府还没有充分意识到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应有地位有一定关系,也与以往相关监管部门没有建立高效、权威的投诉反馈机制而缺乏公信力、权威性有关。为此,有关部门应尽快明确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程序、制度,以便个体和公众组织都能够顺利参与到环境技术创新的有关决策中。
中国解决环境问题的主体是政府和企业,对政府和企业无法解决的环境问题,社区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可以弥补空白。社区组织是社会的基本单位。要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首先要求我们将社区建设成环境友好型社区”。中国传统上并不重视社区这一概念,不重视基层社区的社会监督功能。但现在,社区已经成为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社会支持的网络。在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慈善、职业支持、公共安全、计划生育、卫生服务、环境保护、社会争端调解和生活服务方面,社区组织必须发挥积极的作用。全世界非政府组织(NGOs)在环境保护和创新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截至2005年,中国共有2768家非政府环境保护组织,其中包括1382家由政府牵头成立的非政府环保组织,共拥有224000名员工,其中69000名专职员工和155000名兼职员工。每个组织平均拥有25名专职员工,大约有30%自发的非政府环境保护组织只有兼职员工而没有专职员工。虽然中国的非政府环境保护组织发展非常迅速,但数量仍然有限,规模仍然不大。它们在环境保护行动中所起的作用尚不明显。非政府环境保护组织应该在创新体系中起到更重要的作用,因为它们能够有效地评价当地的需求和污染造成的影响,以及对未来发展潜在的影响。创新是由当地需求驱动的,如果能够获得公开和透明的信息,非政府环境保护组织就能评估当前工作的有效性,并呼吁实施技术和环境管理方面的改进。志愿者是推动环境创新的另一股重要力量。他们能够弥补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留下的空白。很多志愿者能够采纳最佳环境实践并将其在社区中进行推广。例如,在北京,一个志愿者为了节约能源,提议将26摄氏度作为室内空调温度的下限,并已经被政府采纳。#p#分页标题#e#
环境技术创新意味着环境技术产品能够被推广、采用,在商用过程中创造市场价值,进而形成一条能够循环、互动的环境技术创新链条。公众在此过程中,扮演了环境技术产品的采用方、用户、消费者等多重身份,能够通过应用环保用品,对这些蕴含先进环境技术的产品切身体验、购置、推广普及,并不断提出新的需求,以促进更多新型环境技术的产生。从这个意义上讲,公众参与对环境技术创新过程的良性运行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从购置环保用品的消费者类型来看,个人和企业是其主要用户。就个人消费者而言,随着近年来环保理念的深入人心,个人在购置商品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将产品的环保参数作为最终购买与否的重要标准。如环保汽车、生态住宅、绿色食品等,说明公众已经深刻意识到环保优先带给个人的长远利益可大大弥补短期的经济损失。可以认为,环保产品之所以拥有如此巨大的市场,与政府相关部门创造的制度环境、各类环保组织采取的种种宣传、普及手段、以及环保理念的深入人心等方面密切相关。尽管如此,受制于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我国环保产品在社会各个层面上的应用和扩散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相关资料显示,环保产品在部分发达国家的推广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阶层,混合动力车在欧美市场的迅速普及、垃圾处理器等环保设备在发达国家普通社区早已配备等事例均已证明。尽管发达国家环保产品普及的广度和强度,与他们自身雄厚的经济实力、较早开始重视环保事业、公民素质高等先天条件有重要关联,另一方面,其规范、完善、实施有力的制度环境也对环保技术产品的推广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如美国针对企业采购环保设备的税收优惠办法、投融资优惠措施、新加坡对于违规采购未达标设备企业的严厉处罚等系列制度。因此,围绕促进环保产品的采购,尽快搭建相关制度,并配合有效的实施办法,是解决公众以采用环保产品这一途径参与环保技术创新的良策。
结论
整体上看,环境保护事业起步以来,我国的环境技术创新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这种成就的获得主要依靠政府,公众所发挥的作用甚微,公众参与环境技术创新的力度还不够,这主要表现在公众参与的主体、领域、过程和保障等方面。从公众参与的主体来看,民间环保组织尚未大规模兴起,公众个体参与意识低下。环保组织应该是公众参与环境技术创新的主力军,截至2005年底,我国共有各类环保民间组织2768家,其中,政府部门发起成立的环保民间组织1382家,占49•9%;民间自发组成的环保民间组织202家,占7•2%;学生环保社团及其联合体共1116家,占40•3%;国际环保民间组织驻大陆机构68家,占2•6%;环保民间组织现有从业人员22•4万人,其中全职人员6•9万,兼职人员15•5万,平均每个环保民间组织的全职人员在25人左右;在民间自发的环保组织中,有近30%只有兼职人员而没有全职人员[23]。尽管我国的民间环保组织得到迅速发展,但整体来看,目前我国环保民间环保组织数量还很有限,且规模较小,尚未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这同国外环保组织在环保运动中所发挥的重要角色相比,显然还很低。
关键词: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议
Abstract:Projectenvironmentandacceptanceisanimportantpartoftheprojectmanagement,itisanimportantmeansandmeasuresofenvironmentalprotection,anditisthelastonetocheckwhetherthedemonstrationconstructionprojectstofulfillthe"threesimultaneous"system,itsroleisessential.Thispaperanalyzestheenvironmentalprotectionacceptancemonitoringproblemsandcausesofcompletedconstructionprojects,proposedtheestablishmentoftheperfectacceptancemonitoringsystemsandprocedurestostrengthenqualitycontrolmanagementsolutionsandrecommendations.Keywords:project;completion;acceptanceofenvironmentalprotection;suggestions
中图分类号:TU71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11-0020-02
一、前言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是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谐,是经济能够进一步得到发展的前提,也是人类文明得以延续的保证,所以工程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在国家大部分省、市层面上基本形成正常的工作程序,验收监测逐步走上标准化、规范化得轨道。但是在遵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实施具体工作的同时,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常见和一些容易忽视的问题需要学习和掌握。另外,由于验收监测与建设工程项目环保验收工作直接相关,同时也关系到建设单位的利益,因此,管理部门把握验收政策尺度、建设单位对监测工作的配合、监测技术和监测管理水平等因素会对验收监测产生影响。其中,政策把握、建设单位配合属于影响验收监测的两个外部因素,监测技术和监测管理水平是影响监测工作的难点。现在就建设工程项目监测工作遇到的常见问题和难点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二、验收监测工作中存在的一般问题和建议
1、验收项目环境管理不到位
一是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把关不严。长期以来,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管理上重环评而轻验收的现象较为普遍,突出表现在批准企业试生产时把关不严,许多企业只顾生产不顾环保,不到万不得已不申请验收,甚至部分项目以试生产为名长期生产,不主动委托开展验收监测。二是施工期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由于环保部门对项目建设过程缺乏有效的环境监管,建设项目单位也未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相当一部分建设项目环评中对施工期提出的环保要求基本上未得到落实,监测验收时项目单位不能提供施工期环保措施落实效果及环境影响情况。三是环保部门对验收监测单位的监督有待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然而在现实中,有些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不能反映真实情况,这样极易给环境行政管理和决策带来失误甚至隐患。
2、验收监测部门的法律地位较弱。
验收监测工作政策性、技术性、综合性很强,必须从法律上明确环境监测部门的监督地位。目前,验收监测扮演着双重角色。一方面,接受环保部门指令进行验收监测,全面检查环境法律、政策规定措施的落实情况,是行政角色;另一方面,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以技术服务角色进行验收监测。环境监测部门的双重身份,使其处于尴尬局面,验收监测数据难以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环境污染和对生态的影响状况。
3、忽视环保“三同时”的全过程和非污染性建设项目验收监测。
目前,验收监测局限于对环境治理设施末端排放污染物的验收监测,局限于污染物浓度、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总体而言,侧重于污染型项目的环保设施,对环境管理、监测制度、防护距离、生态保护等重视不够。
4、验收监测技术规范有待完善。
一是验收监测技术规范机制设计不完善,局限于对技术性测试内容的监测,对环境管理检查缺乏明确细则和评定标准。二是生产工况的把握方法不明确,验收规范要求对验收工况达到设计规模的75%以上,判断方法不明确。
5、进一步加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力度,提高监管效能。
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加大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力度和违法处罚力度,同时制定统一的验收评判标准(包括监测收费标准),尤其要明确环境管理检查内容的评判标准。对于污染治理设施、措施不符合环评及批复要求的项目,坚决不同意试生产;对于故意拖延不申请验收或经验收监测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处罚,使验收监测结果真正成为执法依据,进一步维护“三同时”制度的严肃性。
6、要建立对验收监测人员的培训机制,引入职业资格制度。
由于验收监测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对验收监测技术人员必须进行系统化的正规培训。建议国家尽快建立相应的验收监测人员系统培训机制,引入职业资格制度。这是验收监测在全国规范有序开展的技术基础。各级环保部门和监测机构要重新认识和重视验收监测工作,从法律、法规和政策上保证验收监测工作开展,发挥验收监测或调查对污染物排放的监视性作用,促进节能减排目标实现。
7、制定适应形势发展、可操作性强的验收监测规范。
建议制定适应形势发展、可操作性强的新验收监测规范并配套实施细则,同时制定验收监测结果的评定标准,使验收监测程序化、规范化和易操作。
8、引入公众参与机制
目前,中国已将公众参与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取得了较好效果。但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尚未明确提出公众参与要求。事实上,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项目周围的群众和一些行业专家,有时能通过现象挖掘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因此,承担监测或调查的单位,应主动征求当地群众的意见,以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或企业公示等形式征求意见,并把意见写入监测或调查报告中,反馈给项目单位和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竣工验收监测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不仅可以使各项环保检查情况更为准确,也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
三、验收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和建议
1、审核
在建设香米环境保护验收中,部分地方环境管理部门主要审查监测单位提供的验收监测报告,而非依据验收监测报告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查。其原因是部分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政策把握不准,管理对象错位。由此带来的问题:一是给建设单位和环境管理部门领导造成监测不达标是检测单位责任的误导;二是挫伤监测人员工作积极性,最终影响环评制度的执行和保护环境的效果与目标。
对此,应从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验收监测技术和监测报告存在的问题3个方面审视整体验收监测工作是否符合验收监测管理要求,找出并解决验收监测自身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监测技术和管理水平,同时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组织验收监测人员学习,正确认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积极与环境管理部门沟通和协调,达成共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验收监测程序,将验收监测程序报环境管理部门备案;
1.在受理验收监测时,积极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验收监测和工作程序的宣传;
2.在管理部门政策把握存在较大差异时,要积极寻求上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部门﹑监测管理部门和监测单位的支持。
2、复测
部分建设项目出项超标时,建设单位不认真查找原因并整改就提出复查要求。超标原因包括三种情况。
(1)建设单位建设了环境保护设施,但管理部到位,未调整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的匹配运行条件,操作人员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条件不了解,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接受验收监测前准备不充分等;
(2)建设项目未落实环评要求,设施建设或措施实施部到位,造成一些污染因子排放超标或敏感目标环境质量超标;
(3)建设单位认为环评及批复过于严格,执行环评及批复时有抵触情绪。为通过验收,建设单位间监测后发现有超标现象时,会提出复测的要求。
复测是负责验收监测单位的责任,但是无原则的展开复测,会失去验收监测的严肃性。为使验收监测真正服务于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首先应该建立一整套完备的验收监测工作程序,包括:受理﹑资料收集﹑现场测试和实验室分析﹑检查﹑审核﹑复测条件与受理﹑提交报告等一系列涉及验收监测各环节的制度和规定。在受理验收监测时以介绍﹑指南等方式告知建设单位。在受理验收监测复核时,要有建设单位整改措施说明和委托,将正常的验收监测和复测区分出来,以便通过复测报告的形式督促建设单位加强环境管理,并让管理部门了解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加强环境管理。
3、验收监测未正常开展
目前,一些经济部发达地区存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松懈,验收监测未正常开展,验收监测脱离实际监测能力的现象;一些地方建设项目验收监测由其他测试机构承担。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学习宣传﹑环评制度的执行﹑要求和检查部到位,重发展﹑轻环保,对验收监测时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技术支撑的理解不足等是出项这种问题的原因。在存在这类问题的地方,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验收监测是服务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撑,开展验收监测是环境管理要求的宣传,监测部门对验收监测任务,应牢固树立为建设项目技术把关和为环境管理服务的宗旨,认真从程序、技术、政策等方面逐步完善验收监测工作,认真做好每一个验收监测项目。对存在其他测试机构开展验收监测的地方,监测部门要注意通过培训、交流等方式,逐步提高自身验收监测水平,掌握验收监测涉及的政策、标准等方面的动态;在承担一些难度大的建设项目验收监测任务或审查检查机构的验收监测报告时,应充分发挥监测部门的技术水平和把关作用。
4、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
因技术人员经验不足,或对环境影响评价理解偏差,造成个别建设项目环评及其批复要求不合理,给验收监测带来困难。对于此类问题,建议:
(1)不断总结和积累验收监测经验,对同类项目进行比较,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
(2)对有明显问题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能够说清的要在验收监测报告(表、卡)中说明;
(3)对一些难以讲清的问题,可以积极与管理部门联系和落实,最终将情况反映到验收监测报告(表、卡)中,必要时也可以与环评单位沟通;
(4)通过专项报告对各类问题进行汇总,集中反映给环境管理部门,供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环境影响评价借鉴和参考。
5、敏感项目处理
少数建设项目因其建设位置或污染物的排放等因素对环境影响较为明显,特别是一些建设项目环评和批复要求未落实,或与环评预测存在较大误差时,社会反映强烈,从而成为敏感项目。
这类问题的原因是: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不落实,环评及环境管理部门监督中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周边居民及单位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国家政策和标准要求理解不清,从维护自身权益出发,提出相关意见和要求;同时也存在少数人希望从建设项目建设中获得额外利益。
对于此类项目,首先应选择政策把握能力强、技术水平过硬的项目负责人;在充分了解建设项目问题的基础上,制定周密严谨的工作方案;增加社会安全意识,制定公众意见调查表和应急事件对策方案,避免出现;之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或环境保护措施未落实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与建设单位达成共识,及时与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沟通;在监测方案中,工作要求一定要细化到位,保证验收监测质量;报告编制和审核,应该根据环评及其批复要求,把握建设项目污染排放和环境保护设施工作情况,按环评批复要求说清对环境影响的监测结果,避免出现无依据的结论,保证验收监测报告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6、建设单位配合
当前,部分监测站开展验收监测工作仍不能得到建设单位积极配合,主要表现在:建设单位认为验收监测时监测站的事情,领导不重视,工作人员难以协调相关工作;建设单位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管理部门一旦发现项目未及时开展验收监测,责任就推到监测站。
分析原因其主要原因在于,建设单位对环境的义务和责任不明、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不清、对验收监测准备工作不了解、内部环境管理存在问题,部分企业领导重生产轻环保等原因。
对于这种情况,在确认建设单位不能正常对待验收监测工作后,应下达环境设施、措施落实和整改的建议、验收监测准备要求等相关文件,同时抄送环境管理的相关部门和监测单位。
1.帮助建设单位了解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整改;
2.解决建设单位配合及领导重视的问题;
3.环境管理部门及时了解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监督检查中有的放矢。
7、监测技术与监测管理
监测技术和管理问题是验收监测需要长期关注和不断发展的问题。监测技术问题直接受监测管理的影响。监测管理主要体现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面,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是监测单位技术工作正常运转的保障。由于各单位地这项工作的认识、重视和要求不同,因而监测技术和监测管理也成为一些监测单位验收监测工作的一个难点问题。
目前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认识、管理和工作安排上,都处于不完善的阶段。具体表现为:少数监测站在意识上,没有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划为监测工作的一部分,将质控措施及所需经费视为额外负担。在管理上,以样品考核代替日常质控措施,以质控措施代替质量保证,忽视人员培养、技术审核等重要的质量保证程序。在工作安排上,忽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程序的执行,个别监测方案和计划缺少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监测方案和计划中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内容制定的不完整。
解决验收监测技术和管理问题,必须加强对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认识,按照相关要求,制定相关程序和制度,并在工作中认真落实;努力提高检测技术,并根据环境管理和社会需求实际情况对程序和制度加以完善;在监测工作计划和规划中,积极争取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使监测站的整体监测技术和监测管理水平不断适应环境管理和社会要求。
参考文献
1、《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俞美香,常卫民.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复测原因探析和复测程序制定.2010年22期
摘要:中共中央于十八届五中全会上,宣布即将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提出多种环境保护方案,其中“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是一项重大举措,对推进建设生态文明有重大意义。主流学者对环境保护部门实行垂直管理态度不同,关注的问题集中在现行环保管理体制中明确主体职能和责任分工的问题。垂直管理体制有利于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化解地方政府对环保工作的干预、协调各层级下环保部门的不同分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调整相应政策等手段,使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更加合理化、法律化。
关键词:政府;环境保护;垂直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7-0148-02
主流学者对环境保护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态度可以分为赞成、反对和中立观点。在研究垂直管理模式是否能改善我国当前环保问题时,需要关注现行环保管理体制,明确主体职能和责任分工的问题,并且研讨多种备选的可行性措施。
一、国内学者对环境保护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态度
近年来,学者和群众对环保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当前,环保部门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已初具成效,但垂直管理体制是否能给我国环保带来实质性的帮助目前尚不得而知。学者和相关部门相继进行了对环境保护垂直管理的研讨与论证。
(一)持赞成观点
赞成垂直管理体制实施的学者占大多数。由于中央和地方制定政策出发点不同,常导致环境保护政策无法因地制宜,无法最优化使用,垂直管理有利于地方政府依托区位优势和信息资源,最大限度制定最有利于地方发展的具体政策,避免中央和地方在政策布置传达的信息失衡以及难以落实等问题,更好地解决环境问题,规避损失[1]。
难以有效管理也是现有的问题之一:在现有的以行政区划执行的管理模块下,环境治理的相关业务机构和部门不能摆脱地方保护的干扰,从而有效落实自上而下统一治理监督的方针政策,又停滞于中央各部门间的矛盾问题导致的与其他职能部门的权力纷争[2]。
此外,有观点赞同实施垂直管理能够有效增加环境管理的发展水平,为政府做出正确决策提供抓手,更能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公平,也有利于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3]。垂直化管理可以增进环境管理的能力,尤其是在国内欠发达地区,垂直管理有效优化了基层环保部门人力资源不足、业务水平不高、素质参差不齐等实际问题[4]。
(二)持反对观点
持反对意见的学者大多从垂直管理体制本身出发,结合政府自身功能,反对垂直管理体制。
垂直管理自身的劣势在于难以实施有效监督[5]。在垂直管理政策下,环保部门权利自成系统,各省地方政府难以有效监管,现有管理体制难以对其有效监督,容易发生现象,出现一家独大的钱权交易,反而不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
少部分学者甚至认为,实施环境保护部门垂直管理政策不但不利于解决现有的环境问题,更容易出现更为严重的新问题:第一,环保部门在各个环节都与地方政府关系紧密,即使实施垂直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落户于地方,依托于地方,根本无法实现真正独立。第二,环境保护工作体系庞杂,部门众多,环境保护职能和权责分散化现象严重,实行垂直管理的可行性太低,而且耗资巨大,实施难度太大。第三,由于信息资源的不对称,即使实施垂直管理也不能保障政策制定的全面有效性。
实施垂直管理政策的核心目的在于杜绝地方保护,环境保护政策难以落实的问题。反对垂直管理的学者并不认同垂直管理政策能实现此目的。由于地方政府致力于功利建设和经济发展,即使实施垂直管理政策也难于抵御地方政府的施压;同时,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以及具体环境问题的不同,单一实施垂直管理反而不利于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难以实现政策制定之初的根本目的[6]。
实施环境保护垂直管理是环保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有些持反对观点的学者认为垂直管理无法达到改革的根本目标。由于环境保护工作体系庞杂,部门众多,如果无法制定合理有效的监管体制,极易出现各部门各自为政,自扫门前雪,只注重本部T的既得利益,难以联系地方实际环境保护状况,实施垂直管理政策只能解决表面问题,无法根本解决行政体系的自身问题。
(三)持中立观点
对于环境保护垂直管理体制持中立意见的学者只占少数,大多运用建模方法进行理论分析,从行政制度与政府权衡的角度,得出了垂直管理和现有管理体制各有其自身优势的结论。行政管理有其自身优势,但是当监管任务的绩效难以评估时,垂直管理很容易损害地方政府追求经济发展的热情,这是垂直管理的问题所在。在审批不合格企业的处理方式上,垂直管理比行政管理的优势,更能有效直接地进行评估和解决环境问题;但在合格企业的管理方面,现有的行政管辖优于垂直管理[7]。
有的学者通过模型对比,展示了当存在道德危机考验是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指标以及这两种矛盾的取舍情况时,中央政府承担地方政府承诺的任务激励,地方政府和第三方(独立于地方政府,并由垂直管理机构的中央政府负责)承担承诺机构激励影响的两项任务。最终结果表明,承担社会发展任务的机构的纵向管理,只允许地方政府进行经济增长,将降低人努力的激励成本。但是,垂直管理机构本身有道德风险。如果评估机制没有权衡,这些机构只会考虑自己的利益,违反政府的原意。然而,模型有一定的局限性。模型设计并未考虑整合垂直管理结构与当地政府的因素。
分析以上中立意见后,笔者认为,中立意见只是基于研究的纵向管理效果,对比之后保持中立态度,没有明确立场,表示支持或反对环境意见的垂直管理,这一立场将是在不同条件下适当改变。中立观点在本质上,仍然对垂直管理模式上有一定程度的认可。
二、国内环境保护垂直管理试点
近十年来,环保部分别建立了华南、西北、西南、东北等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这些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环境保护部委托,负责辖区内各地的环境执法督查工作,主要职责是监督地方对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法规、标准执行情况。承办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查办工作以及跨省区域、流域、海域重大环境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
2016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向社会公开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路线图。
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使一些地方重发展轻环保、干预环境监测监察执法,使环保责任难以落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大量存在。综合起来存在“四个突出问题”:一是难以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二是难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三是难以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四是难以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
根据分工,省级环保部门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对省级环境保护许可事项等进行执法,对市县两级环境执法机构给予指导,对跨市相关纠纷及重大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市级环保部门对全市区域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属地环境执法,强化综合统筹协调。县级环保部门强化现场环境执法,现有环境保护许可等职能上交市级环保部门,在市级环保部门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
体制上,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级环境监测机构,确保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真实有效;市级统一管理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执法力量,依法独立行使环境执法权。保障上,驻市级环境监测机构的人财物管理在省级,县级环保部门的人财物管理在市级。领导干部管理上,县级环保分局由市级环保局直接管理,市级环保局领导班子由省级环保厅(局)主管。
河北、上海、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贵州、陕西、青海等12个省(市)提出改革试点申请,开展了改革实施方案起草等前期准备工作。以上垂直管理的试点在实践中体现出诸多优势,有效克服了地方保护政策难以执行等问题,收效显著。
三、实践中环保垂直管理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垂直管理虽然优势明显,但仍存在诸多问题。第一,由于各地地理环境不同、生态环境不同、环境保护发展状况不同,难以实行统一对策[8]。第二,基于第一点原因,各地现实环境问题各有不同,部分地区的问题在于环境污染严重甚至面临居住环境的问题,部分地区的环境问题在于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和维护,难以制定统一标准。第三,不同区域治理环境问题的能力不同。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面对环境问题,资金投入与人员配置都将与发达地区相去甚远。同时,在农村地区,环境保护意识十分薄弱,环境保护工作很难开展,为追求经济效益势必会牺牲环境资源。由此几方面的差,将大大提高垂直管理的难度与可行性。
环境保护问题归根结底是由经济发展水平的冲突造成的,单靠监管体制的改革是远远不够的。除环境监管体制改革外,更需要政府规划部门、土地资源部门、林农业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协调发展。同时,即使实行垂直管理,环保政策的落实也需要各级政府配合实施,如果将政策实施的工作全落在环境保护部门一家,将大大提高工作难度与投入成本,甚至造成一家独大,权力虚设。
四、我国环境保护垂直管理的立法建议
垂直管理的优势毋庸置疑,但并不是所有环境保护部门都适宜采用垂直管理制度,笔者认为,环境污染的防护、治理、环境保护应急工作、生态环境的整体建设等领域,需要政府部门的整体规划,合理开展工作,所以继续实行现有的环境保护体制较为适宜;与之相比较,环境监察、环境监管等部门更需要专业知识、专业人才,也适于独立于政府部门,独立开展工作。
由此,在立法上,环境保护垂直管理可以实行半垂直化的模式,同时处理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平衡关系,加强环境保护部门与其他政府工作部门的有效配合,明确责任负责机制,细化各部门职能。同时,可以大力开展公众监管,提高公众参与度和监管热情,使全民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来,以此确保环保监管工作的高效透明。
参考文献:
[1]邓志强,罗新星.环境管理中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博弈分析[J].管理现代化,2007,153(5):19-21.
[2]游霞.环境管理体制若干问题探讨[J].科技管理研究,2007,27(10):58-59.
[3]张朝华.垂直管理扩大化下的地方政府变革[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11(1):107-109.
[4]鞠昌华.环境保护垂直管理的探讨[J].环境保护,2013,41(8):56-57.
[5]孙学斌.省以下“五位一体”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模型研究[J].中国环境监察,2016(Z1).
[6]常纪文.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试点要义评析[J].环境保护,2016,44(19):9-13.
在现代社会,环境污染已经成为人类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责任社会化虽然在解决环境污染损害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并非解决环境污染损害的唯一途径。因此,在强化环境保护法的预防功能的同时,还应注重不可或缺的侵权法的二次规范作用。可喜的是,《侵权责任法》第8章对“环境污染侵权”作出了专门规范,其中第65条是关于环境污染责任适用范围的规定,即“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较为简略且内容含糊,因此给人们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带来了困难。鉴此,笔者拟结合环境保护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侵权责任法》第65条的规定作些阐释,以便为环境污染责任的司法适用提供参考。一、环境污染范围界定由于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其损害补偿功能,即对受到损害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给予某种适当的补偿,使其尽可能回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因此侵权责任的认定均以损害为构成要件,无损害即无责任。在环境污染责任中,由于环境污染是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因此界定环境污染的范围对认定环境污染责任至关重要。从人与环境的关系看,环境损害可以分为“生活环境的损害”与“生态环境的损害”。“生活环境的损害”是以环境为媒介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或纯经济损失等;“生态环境的损害”是指对土壤、水、空气、气候和景观以及生存于其中的动植物和它们相互作用的损害,是对生态系统及其组成部分和凝载在生态环境上的社会公共利益(生态利益)人为的显著损伤。“生活环境的损害”属于法律规定的环境污染的范围在学术界没有争议,但“生态环境的损害”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环境污染的范围在学术界存在较大的分歧。有学者认为,生态损害不宜由侵权责任法调整,而应由环境保护法本身来解决。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侵权责任法(草案)》第1、2次审议稿均将生态损害排斥在外。虽然《侵权责任法(草案)》第3次征求意见稿第65条将生态损害纳入其中,即“因污染生活、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但在《侵权责任法》正式颁布时,关于生态损害的规定又被删除,从而使环境污染的范围是否包含“生态环境的损害”仍然没有能够在立法上加以解决。对环境污染的理解不应当局限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例如,从作为规制环境污染基本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该法对环境的界定不限于生活环境,而是包括生态环境。因此,将《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污染”理解为包括生态环境才不至于与《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发生冲突,同时也与逐步扩大保护客体的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趋势相吻合。此外,环境保护法的规范并不足以应对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并且《环境保护法》也不能取代《侵权责任法》在规制环境污染方面的积极作用。因此,将生态损害纳入《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的“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的范围是必要且合理的,再说这一观念已经为我国立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所认识并接受。二、环境污染责任解析《侵权责任法》第8章的标题是“环境污染责任”。在对该标题的理解中,有学者提出存在3种理解可能:(1)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环境污染造成了权利人的利益损害;(2)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环境污染造成损害,而这种损害包括对权利人的利益损害,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对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中的权利人损害承担责任;(3)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环境污染损害和权利人的利益损害,而所谓的侵权责任并不特指对权利人的权利或利益造成损害而承担的责任,而是一般意义上的责任,相当于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根据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立法标题技术,在确立立法意图时,标题对其后面的条款起说明作用。而在我国,将标题理解为是对后面条款意旨的归纳也是没有疑问的。但是,法律中的标题虽然对于相关法律条文具有一定的解释作用,但毕竟只是理解法律条文的辅助资料,只有在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疑义时才有必要结合标题来进行解释。因此,对“环境污染责任”的理解完全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具体规定来进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是作为特殊侵权责任加以规定的,其含义较为含糊,只能看成是对《侵权责任法》第8章标题的说明,并没有解决上述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理解的分歧。由于在法律中没有一个法律条文能够独立存在,往往只有当法律条文处于与它有关的所有条文的整体之中才彰显其真正的含义,有时将该条文与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加以比较,含义也就明确了,因此,对“环境污染责任”的理解不应当局限于《侵权责任法》第8章的4个条文,而应当结合《侵权责任法》的其他相关条文来理解。从《侵权责任法》第1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看,充分保护民事主体享有的合法权益是该法最主要的目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对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列举。由于权利是人的权利,换言之,权利总是依附于特定的主体,因此《侵权责任法》第3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从《侵权责任法》这3个条文的规定看,无论是一般侵权责任还是特殊侵权责任,均以侵权人侵害特定主体的民事权益为条件。[11]结合《侵权责任法》第1-3条的规定可知,对《侵权责任法》第65条不应作如下理解:(1)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污染了环境即应当承担责任;(2)除行为人的行为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应承担责任外,行为人的行为污染了环境没有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也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上述理解均不妥当,也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宗旨。综上所述,“环境污染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生活环境或生态环境的污染导致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损害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只是造成生活环境或生态环境的污染,那么就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8章规制的范围,而应当由环境保护法加以规制。对“环境污染责任”作如此界定,既可以发挥运用侵权责任手段保护环境和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又能够避免侵权责任制度功能的不适当扩大,进而避免侵权责任法与环境保护法在适用中产生抵触。三、环境污染责任与不可量物侵害的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制定的过程中,如何使其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是众多学者关注的话题,其中不可量物侵害制度[12]的引入便是上述思想的反映。由于不可量物侵害与环境污染责任均能够发挥一定的保护环境作用,因此理顺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环境污染责任的适用。关于不可量物侵害的性质,德国法学界提出了“相邻关系说”与“人格权侵害说”两种学说。[13]《物权法》第90条对不可量物侵害也作了规定。可见,在我国,不可量物侵害属于相邻关系的一种。在发生不可量物侵害时,法律究竟应该提供何种救济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对此,当前主要存在“侵权请求权说”、“侵害相邻关系说”和“物权请求权说”三种学说。由于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而是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内容的必要扩张或限制,因此,不可量物侵害不能产生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受害人也不能以相邻关系受到侵害为由寻求侵权责任法的救济。但是,有学者认为,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因侵害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受害人可以以其不动产权利受到侵害为由,分别主张侵权责任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14]可见,在不可量物侵害纠纷中,受害人事实上可以根据具体情形选择侵权责任请求权或物权请求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英美法中,因为无物权请求权制度,所以不可量物侵害通常被归入侵权行为中,其法律效果以损害赔偿为中心。在大陆法中,各国法律对此的具体处理方式并不一致。《法国民法典》未对不可量物侵害作出规定,但经过判例、学说的共同努力,形成了规范相邻建筑物间、建筑物与土地间以及土地间所生的不可量物侵害的一般规则———近邻妨害法理,其实质是一种无过错侵权责任。[15]德国主要从所有权扩张或限制角度对不可量物侵害作了规范。其中,所有权人在以下情形中负有容忍义务:(1)对非重大之“无形侵害”;(2)对重大且当地所通行而又不能通过合适措施加以阻止之侵入;(3)对已许可之危险营业的侵入。但是,无形物(如煤气、蒸汽)即使为非重大或为当地所通行,也绝不允许通过专门管道而导入邻地。所有权人在以下情形中无容忍义务:(1)“可估量的”固体物侵入;(2)对重大但不为当地所通行之侵入;(3)对重大且为当地所通行,但能通过合适措施加以阻止之侵入。[16]《日本民法典》也没有对不可量物侵害作出规定,但日本司法实务界对相邻关系的判决有从权利滥用禁止原则向侵权责任制度发展的趋势,1960年日本世田谷区砧町发生的一起妨碍日照案件就表明了这一倾向。[17]另外,日本民法学界还在既有民法框架下发展出“容忍限度论”,这对不可量物侵害等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18]可见,虽然各国在处理不可量物侵害纠纷方面存在差异,但无论是侵权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均可作为解决不可量物侵害的途径。其实,在不可量物侵害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侵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各自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因此应当根据侵害发生的具体情形,承认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竞合。其中,在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造成一定的妨害或损害后果且这种不可量物的妨害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那么应当根据《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处理。如果不可量物的妨害超过正常人的容忍限度,造成受害人的损害,那么当事人可以在侵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中选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佳救济方式。此外,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5条关于责任方式的规定可以看出,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除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外,还可以通过行使侵权请求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对于不可量物侵害纠纷的处理同样适用。注释:参见王世进、曾祥生:《侵权责任法与环境法的对话:环境侵权责任最新发展——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章》,《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33页。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2册):特殊侵权行为》,台湾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16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就有学者对此问题作过深入分析。参见高利红、余耀军:《环境民事侵权同质赔偿原则之局限性分析》,《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6页。参见徐祥民:《环境污染责任解析——兼谈〈侵权责任法〉与环境法的关系》,《法学论坛》2010年第2期。参见郭华成:《法律解释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4页。参见[法]亨利•莱维•布律尔:《法律社会学》,许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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