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范例(3篇)

时间:2024-03-13

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范文

一、满洲里市非公经济基本情况和近期目标

(一)基本情况

2012年非公经济完成增加值136亿元,同比增长15.3%,占地区生产总值的77%。按产业分类:一产占2.3%,二产占21.1%,三产占53.8%;按行业分类:工业18.3%,建筑业2.8%,交通运输邮电业6.3%,批发零售业28%,住宿餐饮业11.1%,房地产业6.2%,营利业2.3%。非公经济固定资产投资45亿元,同比增长80%,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9%。非公经济市级重点项目67个,全年投资45亿元。

非公经济注册数13976户,注册奖金48亿元;其中私营企业注册户1568户,同比增长6.2%,注册资本34.8亿元;外商投资企业47户,注册资本10亿元;个体工商户注册户12361户,注册资金3.2亿元。非公经济实现税收10.7亿元,占全市税收总额的68.2%,同比增长8%,税收增长率32.1%。

非公经济从业人数57892人,同比增加8552人,占城镇从业总人数的60.8%。其中:个体从业人员25492人,私营企业从业人员30640人,外商投资企业从业人员1760人。全年非公经济专项培训经费36万元,培训企业业主9期,共865人次,培训率53.5%,同比增长5.5%。

(二)近期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努力使非公经济成为试验区推动产业转型、增强经济活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增加就业、维护稳定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力量。全市个体工商户发展到18000户,私营企业2000户;非公经济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80%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到70%以上;从业人员占全市从业人员的比例提高到70%,实现税收总额15亿元,占地区税收总额的的75%;建立健全非公经济服务体系。

二、存在问题

(一)产业结构不平衡

非公领域的经济结构呈一、二、三递增结构,在一万余家非公经济法人中,仅有几家从事第一产业,一千余家从事第二产业,其余从事第三产业且主要集中在餐饮服务业,技术含量较低。我们的非公企业大都拥挤在产业链低端,层次较低,没有形成科学的发展方式,不但不能自我提升,更制约了整个非公经济的发展。

(二)政策执行乏力,企业对持续生产经营信心不足

满洲里的非公企业利润空间受政策调控因素影响较大,由于执行不力,企业经营成本压力较大。以外贸企业为例,在满洲里口岸有这样的现象,即外贸公司在满注册,在绥芬河口岸过货,满洲里税收收入流失严重。2008年满洲里市出台“以奖代补”方式促进本地边贸企业的建设发展,但奖励款项返还不及时,影响了边贸企业现金流动和在满发展业务的积极性,外贸企业的进出口额也有所波动。实体经济对发展前景忧心忡忡,特别是外贸企业对持续经营信心不足。

(三)企业融资困难

近年来,满洲里市经济已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企业间竞争更加激烈,粗放经营的弊端日益显现,企业存在开工不足、亏损、资产负债率高、偿债能力差、欠息等问题。由于经营艰难、自身条件的限制以及现行中小企业贷款体制、政策等因素影响,非公企业融资困难,制约了其发展。

(四)经济主体素质不高,人才匮乏,内部管理不科学

近几年满洲里市非公经济整体虽然有很大进步,但企业自身的发展还很弱,经营者的思想理念、文化素养、业务素质、管理水平普遍不高,无论是开拓国内市场还是俄蒙等国际市场,都缺乏相应人才,严重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企业发展缺乏长期规划,随意性较大,生产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科技型企业少,大部分属于粗放型生产,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较弱。

(五)存在着重复性和盲目性

满洲里是口岸城市,非公经济的发展主要是围绕俄蒙两国的进出口及旅游贸易展开。多年来俄蒙两国政策多变,很难有一个长期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因此,市场信息难以把握,一哄而上的现象层出不穷,大多企业挤在流通领域,真正靠开发新产品和运用高新技术去占领、巩固国内外市场的不多。在总需求不足的情况下,为扩大市场占有率,非公企业竞相降价,企业经济效益低,市场竞争力弱,整体运营质量不高。

(六)管理体制没有理顺

促进非公企业发展的领导体制还不完善,经常性工作机制如例会制度、行业协会、企业协会不健全,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信息互通渠道、平台尚未建立,非公经济做大做强支持乏力。

三、加快非公经济发展对试验区的意义

建设满洲里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重大举措。非公经济是支撑满洲里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是满洲里再次腾飞的希望,鼓励、支持、引导非公经济发展,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现实需要,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富民强市的重要支撑,是扩大就业、增加收入、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方针的主要抓手,更是落实国家、自治区试验区政策实施的落脚点。加快非公经济发展是把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战略任务。

四、发展非公经济的几点建议

2012年,《内蒙古满洲里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获得国务院批准。自治区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在我市成功召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满洲里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制定出台。在北京召开试验区新闻会暨项目合作推介会后,满洲里的对外影响力和吸引力持续增强。全年新增注册企业483户、外贸企业77户;新增融资9.5亿元、小额贷款3.8亿元;新增银行贷款11亿元,存贷比提高了6个百分点。全市招商引资到位资金110亿元,增长1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满洲里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的政策涉及口岸和通道建设、财税、投融资、产业、工商、土地、公共服务、人才和其他政策;《中共满洲里市委员会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从以上角度更加细致地理出了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政策和保障措施。这些内容为满洲里非公经济发展提供了优良的环境,被誉为政策“洼地”。

2013年是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的关键年。试验区建设事关满洲里经济能否再次实现跨越式发展,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非公经济的地位将更加重要。因此,我们要抓住机遇,结合实际,加快推进满洲里市非公经济发展。

(一)营造环境

1.政策

非公经济是满洲里的支柱,市委市政府历来非常重视。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更是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从外贸、旅游、房地产、金融等方面扶持非公企业经营发展。自从满洲里被辟为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以来,从国家到地方研究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支持试验区建设,这些政策是未来一个时期推动满洲里非公经济快速发展的主要力量。政策是经过广泛的调研和深入的研究制定出来的,是针对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出的,也可以说是非公经济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政策要得到及时地贯彻、落实,真正作用于非公企业、商户,政策对非公经济的推动效应才能发挥,非公经济发展的目标才有可能实现。

在政策制定和争取上要特别注意与同类口岸的差异性,做到“你有我有,我有你无”。在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既有政策时,要深入研究上级支持试验区建设的方案、意见,及时出台鼓励、扶持满洲里非公经济发展的具体细则,探索放大政策效应的有效途径,把政策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政策出台后,执行是关键。要树立诚信政府形象,帮助非公企业树立在满洲里试验区实现大发展的信心,就要扎实做到优惠政策执行有力,返还及时。通过共建园区、实施飞地联动等举措,辐射带动周边旗市区共享政策;围绕“四中心、一基地、一平台”建设,加强政策宣传,借助各类高端宣传平台,开展灵活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有针对性地开展招商推介活动,吸引更多有实力的企业参与试验区建设。

2.管理

政策引领方向,政府维护环境。发展经济就要优化环境,优化环境就要向管理要效率。要以“创造中国西部最佳发展环境”为目标,借试验区大开发大开放之势,努力建设吸引投资的洼地、产业集聚的高地。

要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完善制度管事机制,整合政务服务资源,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中心、建设公共资源交流平台,用制度和程序有效规范权力运行,积极打造服务优、审批少、效率高的发展环境。深入基层,加强对非公经济发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加大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制定量化考核机制和政策兑现奖励机制,明确各部门政策落实的责任分工,加大与条管部门的沟通力度,继续抓好行风测评,健全非公业主信息反馈渠道,将政策的实际效应与各部门的考评结合起来,推动政策及时得到贯彻落实。

重点打造四种环境。打造全员服务的亲商环境,营造“人人都是服务员,环环都是服务链”的服务氛围;打造周到服务的便商环境,为非公企业提供全过程服务;打造依法服务的护商环境,全面清理歧视性规定,减少检查,严禁摊派,整顿不合理收费,保护非公企业在满经营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打造诚信服务的安商环境,凡是向投资者做出的承诺,都要积极兑现。

3.督导

健全满洲里市促进非公企业发展的领导体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并明确责任部门,行使协调、指导、服务职能;建立促进非公企业发展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协调各有关部门推进政策落地。建立和完善非公经济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与制度,加强对非公企业的统计分析和重点监控。及时研究分析非公经济发展趋势,全面准确地反映非公经济发展状况,引导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定期召开非公经济工作会议,按年度进行分类表彰,总结经验,解决问题。

(二)企业融资

1.政策

研究制定满洲里市金融融资体系建设规划,逐步改善非公企业融资环境,建立试验区投融资体系。出台奖励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促进便利融资。建立信用征集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自律意识和信用理念。争取自治区"一行三局"出台扶持政策,加大保险、证券支持地方发展力度。在税收方面,对小微企业实行减免或延期等优惠。

2.资金

建立授信风险补偿机制,协商国有银行扩大对试验区边贸企业的授信额度,并参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降低银行信贷门槛,放宽信贷条件。成立试验区投资基金,用于优先发展行业补助、融资奖励、品牌培育、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重点扶持项目贷款贴息等。设立金融贡献专项奖励基金,对在支持非公企业融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银行和个人进行奖励,同时在社保资金、人员工资、财政专户等业务选择金融机构时,优先考虑受奖银行。抓住试验区建设大好时机,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和奖惩制度,规范专项资金使用。

3.机构

运营包商银行,引进内蒙古银行,筹建满洲里银行。规范民间金融市场,引进民间担保机构,实现多途径融资。做好非公企业调查评估和监督工作,发挥好满洲里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的作用。

4.业务

积极协调金融部门争取上级权限下放,允许在满洲里试验区推行物流融资、供应链融资、订单融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融资等适应满洲里市实际情况的金融产品;争取增加动产担保、返税票据担保、存货担保等新形势担保信贷业务,丰富担保种类,解决目前满洲里市非公企业因固定资产不足而无法融资的问题;改进外汇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争取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和卢布本地流通,开展金融机构卢布现钞兑换业务。

5.平台

政府与银行合作建立和完善融资供求服务信息平台,集中公布扶持政策、政府重大项目等信息,宣传金融部门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提供融资辅导和咨询服务,并将企业融资需求情况随时在网上,建立银企双方快速便捷的沟通渠道。

(三)培育企业

1.加快非公企业协会、企业家队伍建设和企业品牌打造,培育一批主业突出、竞争能力强的企业骨干

对符合产业政策、经营基础扎实、发展潜力十足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鼓励通过并购重组、联营联合、参股控股等形式,组建产权多元化的企业集团。重点培育发展一批专业化配套的企业:鼓励非公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完善对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的奖励政策,符合条件的非公企业享受本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等政策。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和电子商务等现代经营方式,对形成国内、区内产业链和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奖励,对非公企业参加国家和省级有关展览展销的展位给予补贴。建立成长型企业评价机制,对在满洲里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连续3年进入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企业予以扶持。

2.“走出去”与“请进来”

支持非公企业组团式“走出去”,通过俄蒙境外资源开发、收购与参股、入驻境外园区和参与国家境外园区建设等方式开展对外投资。支持总部在外的非公企业到满洲里试验区发展。建立对外直销通道,鼓励和支持出口大户在境外设立营销网点,融入跨国供应链,建立国际营销网络。简化境外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核准程序,逐步建立重点出口产品预警机制,努力避免盲目出口和低价竞销。引导和推动非公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合作,利用国内外资本、技术、人才等资源,提升产业层次和核心竞争力。

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范文

关键词:非公有制经济36条,法律意义

“非公有制经济”,这个有着所有制经济成份的关键词,在我国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耳熟能详,人人皆知。大家都知道“非公有制经济”的含义与地位。与公有制经济相比,“非公有制经济”无非是“补充经济”或者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非公有制经济”在所有制经济成份中的法律地位也居于次要地位。相应的,所从事非公有制经济活动的主体(指个体、私营企业和以私营、个体为主的股份制民营企业)也只能享有“次国民待遇”。几十年来,习惯如此。这也体现了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以公有制为主要经济成份的特色。然而,市场经济体制下,其主体没有主次之分,“领头羊”的身份是靠经济成份主体自己挣出来的。但是,打破旧有的习惯需要勇气与机遇。2005年2月24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非公有制经济36条”)。这是至建国以来,我国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清除体制的第一声。这第一声,意味着我国自计划经济时代沿袭下来的歧视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取向成为历史。意味着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可以与公有制经济主体一样,在同一起跑线上,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竞争主体了。还意味着,今后我国经济发展的“领头羊”不一定非姓“公”了。如此说来,“非公有制经济36条”的出台,对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今后的发展,不仅有着前所未有的现实意义,而且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同时对我们的国家和“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来说,更加有着非同寻常的法律意义。

一、36条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

作为一种所有制成份的存在,由国家政策法律的肯定与认可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国家政策的支持,任何一种所有制成份都将难以存续。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伴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而进行的,在政策上就已经走过了一条漫长的历程。1980年8月中央转发《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文件,这是在政策上第一次对个体经济的肯定。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的方针”,认可了“非公有制经济”为我国多种经济形式的一种形式,以后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从政策上不断得到逐步提高。1988年4月,我国《宪法》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同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宪法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开始对私营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工作,当年共登记私营企业90581户。1992年邓小平“南巡”谈话,使以私营、个体合作为主的股份制民营企业,在我国沿海城市迅速发展起来。

作为一种所有制成份的存在,在由国家政策肯定的同时,法律的确认也至关重要。对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确认,最重要的是我国宪法的修正案。1988年,我国首次修改宪法时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次写入宪法;1999年又一次修宪时,非公有制经济由原来的“补充经济”成份被提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再次修宪,增加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内容,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由“引导、监督和管理”,变为“鼓励、支持和引导”。这一步一步的变化,使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有了充分的发展机会,并逐渐积累了巨大的能量,在国际上的政治影响也越来越大。然而,由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享受国民待遇问题上,其实际操作突破不大,制约了“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民营企业本身的可持续发展,到国际市场的拓展性发展受到了限制。尽管从1997年到2002年我国连续出台了《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等,这些被专家认为是涉及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但是,《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可操作性不强,对中小企业并没有提供更多实质性的保护性措施。这说明问题仍然是来自于国家政策上和法律上的不完善。从国家的宏观政策层面上看,虽然宪法已将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我国所有制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确认,但至今在具体法律上仍没有明确其法律地位,因而无法得到足够的法律保护。比如民营企业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国内市场准入及融资方面仍面临着一些明显的体制。这些法律与政策盲区,使民营企业在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方面都遭受不平等的待遇。

对以上情况,我国政府审时度势,就势而为,在加入WTO的大背景下,推出了“非公有制经济36条”,这是我国至建国以来首部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主题的中央政府文件。以此文件为分水岭,我国政府将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手段和举措,从分散的政策支持转为总体的制度保障。文件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人格地位加以提升,全面放开民间投资准入领域,凡是对外商开放的行业与领域,都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凡是对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民间资本同样享受。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与其他所有制主体一样,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原先的垄断行业和公共领域,这将使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个“质”的飞跃。同时,意味着从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得到了肯定,使他们可以与公有制经济主体一样可以参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而不受限制了。

总之,“在比较重视意识形态之争的中国,非公经济能够得到快速发展,与其法律地位的确定有很大的关系。”①

二、36条体现了市场经济的“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是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政府管理的基本原则。作为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中,发行人应及时公开与发行证券相关的信息;在证券交易中,投资者获得公平的交易机会;而在证券市场管理和证券发行中,国家管理机构和发行人应该公正地对待所有的上市申请者和股东。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政府管理的“三公”原则。公开原则是指政府机关管理行为的透明度。要求政府机关将自己的管理内容、管理程序以及管理行为适时公开,增强政府机关经济管理、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公平原则是指各种所有制经济成份主体在市场竞争、市场交易中的平等,包括法律地位的平等、待遇平等、获得的竞争机会平等,以及在交易中权利义务的平等;公正原则,则是指国家政府机关应公正地给与不同所有制经济成份主体以同等的政策待遇,比如,对所有市场主体制定相同的竞争规则、标准来体现公正原则。其实,说到底,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政府管理的“三公”原则所体现的价值,一是秩序,二是效率,三是公平。公平不仅是指市场主体在经济生活中的公平,还包括社会总体的公平。社会总体公平,不但要求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也要求国家给与市场主体公平的机会,公平的政策待遇。同时,有了社会总体的公平,才能体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开与公正,国家社会也才能有真正的秩序和效率。

“非公有制经济36条”的出台,是我国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坚定选择。“非公有制经济36条”的规定,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政府管理的“三公”原则,体现了社会总体公平原则。比如在市场准入问题上,“36条”以一个正式的国家文件形式,向全世界承诺,要对本国公民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这不仅体现了“三公”原则,也体现了我国履行入世承诺的实际行动。在入世过渡的进程中,我国第一次为所有的市场主体构筑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平台,给与了所有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机会和公平的政策待遇。不管是公有制经济主体,还是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或是外商投资主体都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没有尊卑优先普通之说,这实在是一种很大的进步。另外,“36条”在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社会服务方面,也体现了公正原则,在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管方面,体现了公开原则。

三、36条将促进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

“36条”是国务院下发的政策性文件,具有行政法规的效用。但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限于文件的自身性质,“36条”还只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因此,“36条”第一条第1款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国家有关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要尽快完成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工作。清理和修订工作要在2005年底前完成。”那么,目前涉及到限制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呢?如果从民营企业的角度来说,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民营企业开业登记前,需要进行前置审查、审批或实行许可证制度的有20多部法律、60多部法规和规章,包括14个行业、149个经营项目,涉及公安、卫生、文化、旅游、房管、劳动等38个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且有些职能部门通过规章形式,自行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或擅自扩大实行许可证制度范围。因此,一些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有待废止、修改与完善。②

有关“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待废止的法律,如《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试行办法》等。1988年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国务院1990年1月颁布的《关于个体和私营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中规定“国家不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金融业、对外贸易业、轻工业、房地产开发业、铁路运输业、远洋运输业等重要行业。”这些与当前的“非公有制经济36条”的规定相悖的法律法规当然应当及时废止。

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的待修改完善的法律,是指那些与当前的“非公有制经济36条”本意相悖的,与宪法修正案内容不相适应的,或者严重不符合宪法修正案要求的法律法规要进行修订,这涉及到《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合同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票据法》等等。以上法律法规到底影响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哪些方面?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在取得法人资格方面。以前,不同所有制经济成份主体,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也不同。国有、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按照《国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具有一定的注册资金,就可以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独资企业按《外资企业法》的规定也可以取得法人资格,而个体、私营企业,不管是独资还是合伙都不能取得法人资格,这意味着这些主体在生产经营中只能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非公有制主体能够取得法人资格,也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其注册资本按照拟设立的公司的不同类别(生产、商品批发、商品零售和科技咨询服务),最少不能低于5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这样,对没有资金或者很少资金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来说,要取得法人资格是不限制的限制。

2、在企业融资方面。《金融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私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不允许上市发行股票,也不允许通过银行发行企业债券,限制了上规模、有发展潜力的私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的融资能力,增加了企业资金的使用成本。民营企业向银行贷款,也受到银行贷款条件、额度及担保条件的过分限制。《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还规定,不允许公司向合伙企业投资,或者与自然人组建合伙企业,因此,个体、合伙企业融资更加困难。

3、在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个人独资企业应按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从企业的收益中按20%的比例提取个人所得税。这种既收企业所得税又收个人所得税的双重征税制,必然增加个人独资企业的负担,限制个人投资办企业的积极性。

4、在破产保障制度方面。中国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竞争激烈,风险很大,经营亏损、倒闭破产在所难免,但中国的破产保障制度,仅有试行的国有企业《破产法》。另外,在《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的一个程序,缺乏对民营企业的破产保障制度,导致在实践中倒闭破产的民营企业主不顾一切、一走了之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无法保障民营企业经营者及家庭的基本生活,影响民营企业的正常健康发展,也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最终,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得到保障。

四、36条将树立反垄断的旗子

一个国家是否需要反垄断法,决定于它的经济体制。如果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以市场机制作为配置资源的根本手段,当生产力发展到企业兼并浪潮风起云涌时,自然形成垄断现象,垄断组织的出现,使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中小企业,被大企业以及企业集团所排挤、掠夺。那么,这个国家为了保护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必然要进行反垄断,制定反垄断法,为所有企业营造一个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如果一个国家是以计划机制作为配置资源的根本手段,则必然形成国家垄断,其政府部门会以行政命令式的手段限定行业垄断,对限定的行业限制部分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当然,这种情况下,这个国家也就形不成竞争的市场氛围,就不可能进行反垄断,制定反垄断法。看来《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宪法”之法。

我国现在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已经明确了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迅速增长,尤其是近几年来,企业在兼并中向大型化、集团化发展,垄断现象充斥市场。近些年来,外资企业、跨国公司在进入我国市场的情况下,借助我国对其的政策优势,也助推垄断的加剧,这就需要制定反垄断法。然而,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过渡期,10多年前就开始酝酿的《反垄断法》,迄今为止,仍停留在“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阶段。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各界对涉及反垄断的一些原则性和方向性问题一直争执不下。这一现象说明,我国目前还不算是十足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其垄断的性质多为行政性垄断,而不是纯粹的自然性垄断。因此,《反垄断法》的产生也就难以突破。

“非公有制经济36条”的出台,打破了这一尴尬的僵局,允许民营和私营企业可以进入垄断行业、基础设施领域和社会公益性部门乃至国防工业。在金融、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将成为其中的竞争主体之一。

“36条”的规定,是对我国长期以来行政性行业垄断的突破。全国工商联的新近调查显示,民营企业主要分布在农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商业等15个行业。从调研数据来看,民营企业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79%)和商业类第三产业(20%)。③经过长期的发展,民营企业已经成长出许多在国内国际市场中颇有实力的知名大企业,在新一轮的经济增长中,不少民营企业准备进入,或者已经进入钢铁、汽车、微电子等技术和资金密集型行业,这说明民营企业有调整产业结构、实现产业升级方面的要求。但这方面的进入通道仍然不通畅,很多行业的准入门槛过高,行业限制仍然很大,特别是在铁路、电力、石油、电信、民航等国有垄断行业。众所周知,我国很多所谓的垄断行业,如民航、石油等实际上并不属于自然垄断,而是通过行政命令形成的。一些行业之所以长期对民营企业紧闭大门,主要是因为许多政府部门职能错位,直接参与到某些行业的经营当中,由此导致对这些行业的垄断以维持高额的利税来源。垄断导致进入不充分,有效供应不足,价格向上走,也使一些垄断行业成为经济发展瓶颈,如水、电、收费公路、地铁等行业。显然,这是一种带有浓重行政干预色彩的垄断。而“36条”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进入垄断行业,也就必然意味着对行政性垄断的突破,为我国的反垄断树起了一面旗子。

五、36条明确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

“3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这一规定明确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问题,也结束了私营企业、个体挂靠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因财产归宿而发生纠纷的历史。在此之前,尽管宪法已经明确宣示,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但由于宪法对保护公共财产的宣示要强烈得多(宪法第一章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这种区别性的宣示可能被理解为区别性的政策,所以仍然有必要在法律和相关文件中进一步强调对私人财产的保护。旧话说,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这种观念是说,国家富有了,人民才有饭吃,所以保护公有财产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其实这种观念现在应该倒过来理解,小河有水大河满,小河无水大河干。因为,溪流成河,百川归海。人民富裕了,国家就更加强大了,如果一个国家没有民间的财富积累,再怎么富也富不起来。因此,保护私有财产的政策是英明之举。“36条”在我国社会长期对财产保护观念不清的情况下,明前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这不但是财产明晰的一大进步,而且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存续、发展的实质意义上的保护。

以上是笔者对“非公有制经济36条”法律意义的解读,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注:

①人大财经委经济室主任李鲁阳在“全球财经观察”网上对36条出台的评说

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范文篇3

一、内蒙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利及制约因素

(一)有利因素

总结内蒙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利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国家和自治区领导重视,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氛围。近几年,国家多次下发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像被称为国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旧36条”等,为各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政策指导作用。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的同时,成立了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推进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全区非公有制经济情况调研,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符合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2013年,自治区党委更是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我区深化改革、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国家和自治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氛围,必将进一步加快我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二是受整体宏观经济形势利好的影响。近几年,自治区依托资源和区位优势,经济发展保持了高速增长态势。“十一五”时期,我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速达17.6%。其中,农畜产品加工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点行业都得到了较快发展。同时,围绕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基地及2013年党委提出的五大基地建设步伐的加快,产业集群化发展稳步推进,为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难得的机遇。

三是各项社会事业改革步伐加快。为了深化改革、破除经济发展的各种体制制度束缚,近几年,国家和自治区加快了社会事业领域的改革步伐。在打破垄断、医疗卫生、教育公平、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改革,逐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加强内部竞争机制的引进,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革之中。随着社会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入,部分行业的垄断局面将逐步被打破,为非公有制经济拓宽了发展领域。

(二)存在的问题及制约因素

我区非公有制经济虽然发展较快,但由于起步较晚,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及制约因素,需要引起重视。

一是非公有制经济内部结构不合理,区域间发展不平衡。内部结构不合理突出表现为传统行业比重偏高,新兴服务业涉足不多,金融保险业、垄断行业比重低,流通服务型企业多而生产型企业少,多数非公有制企业仍处在以资源开发和劳动密集型为主的产业链下端。分区域看,呼包鄂地区集中了全区45%以上的个体私营企业。鄂尔多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程度最高,其次是包头和呼和浩特。发展程度最低的是兴安盟,与鄂尔多斯相比总量相差十几倍。

二是非公有制经济规模偏小,市场化程度不高。我区非公有制经济起步较晚、起点较低,与全国一些省市相比规模偏小,市场化程度不高。从规模上看,广东个体私营企业户数已达460万户,重庆为131.5万户,而我区刚刚突破110万户。以建筑业为例,2011年,我区建筑业非公经济单位数为882个,从业人员为39.7万人,建筑业总产值为1343.83亿元,利润总额为104.62亿元,分别在全国各省市排名第24、20、24和15位。从市场化程度看,我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模式和不平等竞争等因素依然存在,造成我区市场化程度不高,制约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从2010年全国各省市区市场化相对进程年度报告数据来看,内蒙古市场化综合指数为6.51,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34,在全国排名第18位,与我区自身发展实力与潜力不相适应。

三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水平层次较低。我区的非公有制经济主要集中在技术水平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中,而在对技术要求较高、创新能力较强、垄断性较强的行业中分布相对较少。像第三产业中的金融业、教育、社会保障等领域中,非公有制经济涉足很少。非公有制经济中的龙头企业较小,中小企业数量较多,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较低。在我区上市公司中,非公有制企业数量很少。我区的非公有制经济总体还处于发展水平较低的层次。

四是县域经济发展滞后,阻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步伐。县域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是相辅相成、共同发展的关系。县域经济的充分发展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同时,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又对县域经济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而现阶段,我区县域经济发展滞后,还不能完全满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土地、信贷、资源、技术等方面的需求。

五是非公有制企业素质不高。集中表现为“两低一少”:1.整体发展水平低。非公有制企业结构单一、规模偏小、产业层次较低,以初级加工和服务业为主,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工艺落后,利润空间小,竞争力不强。2.科技创新能力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具备国际竞争力的非公有制企业非常少,大多数产品处于产业链低端,产品科技含量不高。企业技术研发资金投入普遍不足,技术创新能力较弱,非公有制企业及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强。3.专业人才少。多数企业实行的是粗放型和封闭的家族式管理模式,现代经营意识不强,专业人才严重缺乏,对技术人才的争夺尤为激烈。

六是政策体制、市场准入方面的制约依然存在。近几年来,国家和自治区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但这些政策在落实和运行过程中面临一些现实困难,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所面临的体制还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同时,由于市场准入门槛的限制,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进入的领域仍有许多,尤其在基础设施、金融保险、科教文卫等领域的投资进入很少,导致严重的投资结构不均衡。

二、加快内蒙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建议

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我们要正视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扶持,大力引导,促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垄断行业和领域等。

(二)各党政部门对非公有制经济工作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一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新旧非公有制经济36条”的规定,并制定出台我区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发展规划,围绕政策支持、优化发展环境、鼓励创业等方面,出台切实可行的政策,同时把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自治区“十二五”规划的总体框架下,制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用目标引领发展,以硬的举措保障发展。二要尽快指导制定我区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办法,建立和完善概念清楚、科学规范、指标统一的非公有制经济统计体系,合理界定统计范围,全面科学统计有关数据,为党政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三要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媒体深入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有计划地对我区非公企业的发展情况进行报道,宣传和表彰非公有制经济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拓宽融资渠道

建立适合非公有制经济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信用评价体系及失信惩戒机制、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数据库,实现非公有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非公有制企业要强化信用意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赢得市场和社会的认同和尊重。积极探索多种渠道的融资办法。一要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诚实守信企业的贷款支持,积极创新适应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信贷服务品种;二要积极争取政府专项扶持资金支持,从今年起,自治区及各盟市、旗县将逐年建立非公有制经济专项扶持资金,非公有制企业要向政府进行积极申请,争取获得专项资金的支持;三要充分发挥投资公司的作用,积极引导非金融机构、企业集团、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资本组建风险投资机构,培育和壮大非公有制科技企业;四要通过股份制改造、上市、资产重组等多种方式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直接融资。

(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非公有制企业整体实力

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的整体实力,最根本的是要增强创新能力。要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和高校、科研机构相结合的开放型的创新体系,采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的技术层次和科技创新能力,引导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开发具有自主技术产权的核心技术,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组织积极开展各种类型的非公有制企业培训班,让非公有制企业业主学习和了解最新经济、技术知识,以便更好的促进企业进行创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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