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电信诈骗法律法规(6篇)

时间:2024-03-17

防范电信诈骗法律法规篇1

关键词:手机短信;诈骗犯罪

中图分类号:DF7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2-0099-01

手机短信欺诈做为一种新的犯罪手段,案件存在一些不同于其它犯罪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关系中三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定

在短信欺诈犯罪形成的法律关系中,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即电信服务提供商、短信发送者与受害人。一般来说,在一起因短信诈骗所引发的法律纠纷中,电信服务提供商和受害人是确定的,而短信发送者的身份则很难掌握,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不大,那么此时受害人遭受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呢?笔者认为,任何短信都必须经过电信服务提供商的网关发送出去,电信服务提供商作为短信服务的提供者,也从中获取了利益,那么它从法理上说就有提供真实可信的短信息的义务,应该对信息内容进行严格的监管,从技术角度来说,电信服务提供商也能做到这一点。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尚无追究电信服务提供商责任的法律依据,许多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无法得到合理的赔偿。从国际上来看,有的国家已在这个方面进行了相关立法。例如,日本在2001年颁布实施了《关于特定电信服务提供商之损害赔偿责任限制与信息发送者资料批露法》,规定了电信服务提供商的法律地位,使主张权利的受害人能向促使该等信息流通的电信服务提供商请求停止该等信息的流通,以防止权利侵害的扩大,或请求电信服务提供商披露该信息发送者的个人资料,以直接向该信息发送者主张权利。日本的这一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二、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因短信诈骗而产生纠纷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有刑事案件,也有民事案件,且以刑事案件居多。刑事案件一般是作为普通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出现的,可以比照刑法分则中关于诈骗罪的处罚原则进行定罪量刑。因短信欺诈引发的民事纠纷则不是很多,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侵犯他人的安宁权。现在诸多的欺诈短信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烦恼,犯罪分子使用群发器,昼夜不停地发送虚假信息,因为我国消费者对短信尚无选择权,有时一天就能收到十几条,严重影响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因此,对于短信发送者侵犯消费者安宁权的行为,理应追究发送者的法律责任。二是因短信欺诈等原因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例如,据《法制日报》报道,消费者杜建峰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诉称,他在收看央视《足球之夜》节目时,用手机短信与主持人进行了互动交流,之后,每个月都会收到几次足球赛事预告的收费短信,开始时杜建峰还很纳闷,后来经过查询才知道只要参与央视的互动节目,就视为订阅了北京灵讯互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该项短信业务,杜建峰认为这是一个利用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强迫消费的欺诈行为,因此央视与灵讯公司应承担共同民事侵权的法律责任。三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案件,短信的内容可能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也有可能对他人的名誉和荣誉产生影响,在实践中,这类案件很多,值得我们关注。

三、法律依据相关问题

对诸多因短信引发的法律争议应参照何种依据进行处理是目前争议最大的问题。有的学者主张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将短信欺诈行为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而有的学者则认为,现有的法律已可以对短信欺诈行为进行有效的预防与规制,不需要再进行相关立法活动。主张应该尽快制定相关立法的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尚未颁布专门针对手机短信予以规范化管理的法律法规,也没有保护手机用户不接收或少接收不良短信方面的法律,这种现状对于手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十分不利的,一旦发生纠纷,受害人受到的损害很难找到进行赔偿的法律依据。我国目前只有湖北、福建、广东、广西、重庆等几个地方的通信管理局制定并颁布了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对不良短信有较具体的处罚规定。

但是这几部规范性文件毕竟只是地方性法规,效力范围仅局限于本地,一旦不良短信的影响超过本省市的范围,就毫无办法,而且,从内容上看,这几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也没有对保护手机用户不接收或少接收不良短信作出规定。所以,许多学者认为在目前短信犯罪日益猖獗的形势下,仅仅依靠几部地方性法规是远远不够的,颁布法律对手机短信予以规范管理,以减少或消除犯罪诱因已成为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依法治短”的呼声越来越高。

持反对观点的学者则认为,立法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立法必须遵循许多原则,其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不能因事立法”。

因为短信犯罪的问题在目前已有的法律框架中完全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得到解决,例如对《刑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和扩大理解,这样做既合乎法理的原则,也大大减少了司法成本的投入。例如,《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构成要件,即“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其中“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这一条件可以理解为不是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而只是侵权结果产生的途径之一,也就是说,只要以无线或有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了作品,公众是否以某种方式获得作品都构成侵权。又如从广义上说,短信欺诈也属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范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应可以适用于短信侵权纠纷案件。既然通过解释和说明现有法律即可解决目前出现的诸多短信欺诈法律纠纷,那么根本无须再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进行有关短信侵权的相关立法。持此种观点的学者同时认为,为了加强对电信服务提供商的法律监管,可以用法律形式明确界定电信服务提供商的法律地位,从而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殷莹.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研究[D].上海大学,2008.

[2]蒋剑云,孙展明.手机短信诈骗案件的特点及其侦查对策[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5).

防范电信诈骗法律法规篇2

关键词:网络诈骗;形式;防范

在计算机网络技术日趋成熟的今天,国际互联网的日益推进和迅猛发展,为全人类建构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依托于网络的发展,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生活正经历一场史无前例的变革,但由于网络经济的安全保护和法律保障体系存在严重缺漏,网络成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工具、犯罪场所和犯罪对象。网络诈骗犯罪是计算机网络技术不断发展与运用中的“负产品”,运用网络技术和知识实施的犯罪成为世界性的灾难,网络诈骗便是网络犯罪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一、网络诈骗

(一)网络诈骗的定义

由于网络诈骗是一种比较新型的犯罪方式,,因而对其的研究也处于初步阶段,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诈骗的类型也在不断增加,对网络诈骗的理解也存在不同的见解。

目前基本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把网络诈骗看作是传统的诈骗犯罪的一种新形式,另一种是把网络诈骗看作是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从犯罪学意义结合刑法中的规定有一个比较统一的概念认为网络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作为重要的犯罪工具,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网络诈骗犯罪与传统诈骗犯罪的相同及不同之处

1、相同之处

从犯罪主体而言,都是现实社会中的自然人;从犯罪动机而言,两者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犯罪结果而言,都是直接或间接侵犯了被侵害对象的物质利益或精神财富;从犯罪危害性而言,都给现实社会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危害,带来了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

2、不同之处

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实施犯罪的方式不同,即取得财物的方式不同。传统的诈骗活动,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至少有一面之交。犯罪行为人是通过“人—人对话”方式达到诈骗目的的;而网络空间的诈骗则不然,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没有正面的交流,犯罪行为人是通过“人—机对话”的方式,达到犯罪目的。

(三)网络诈骗采取的方法

由于从事网络诈骗需要丰富的电脑网络知识和娴熟的网络技巧并进行复杂的网络诈骗程序的研究和设计,因此它是一种典型的高科技犯罪活动。从网络诈骗的对象来看,它包括实物产品、数字化产品、出版发行的产品和服务以及信用卡等。网络诈骗所采取的手法可以分为这样几种类型:

1、用户口令假冒

这是指诈骗者通过窃取或者是欺诈行为获得网络管理人员或合法用户的口令,并利用其口令和密码进入电脑系统,从而进行网络诈骗的行为。

2、文件伪造

这是指在计算机以及网络上非法地建立有关部门的正式文件或修改其有关记录。以此作为正式的、有效的文件或记录的犯罪行为。

3、虚假网络信息

这是说通过在互联网络虚假的商业信息诱导他人或公司与之签订合同,从而进行诈骗或敲诈的行为。

4、程序的擅自编制和篡改

这主要是指网络犯罪者通过网络对计算机程序进行擅自编制和篡改,从而通过向计算机输入非法的指令来达到从网络骗取钱财的目的。

(四)网络诈骗的特点

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是通过网络中介实现的,而非面对面直接交流使其具有特殊性。所以网络诈骗特点明显:方法简单、成本低、行骗面广,高隐蔽性,时空性、形式多样性,难以取证性、侵害后果的严重性等。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形式

(一)网络诈骗主要种类

1、网络交易、购物诈骗的主要形式是:专业诈骗犯罪团伙通过自身创建的电子商务网站或知名大型商务网站虚假商品销售信息。以“超低价”、“走私货”、“免税货”、“违禁品”等虚假内容吸引网上消费者。

2、网络抽奖、中奖诈骗犯罪的主要形式是:具有一定网络知识及游戏经验的犯罪嫌疑人,提前注册大量QQ号码、网络游戏账号,使用上述账号以“系统信息”、“客服”等官方管理系统类的网名登陆网络游戏,通过参与游戏等方式对其他玩家进行观察,选择作案目标后,以“系统信息”、“客服”等官方名义向玩家发送虚假抽奖、中奖信息,所涉及奖品主要为网络游戏装备、网络游戏虚拟货币、高档数码、通讯产品等,吸引游戏玩家点击登录其创建的虚假信息网站,进一步实施诈骗。

(二)网络诈骗的主要形式

1、虚构中奖网络诈骗

这类诈骗是网络中最为常见的诈骗手段之一。不法分子通过向互联网QQ用户、MSN用户、邮箱用户、网络游戏用户、淘宝用户发送中奖信息,诱骗网民访问其开设的虚假中奖网站,再以支付个人所得税、保证金等名义骗取网民钱财。为体现中奖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一般会采用类似官方的域名、制作精美的网页,起到迷惑群众的目的。

2、冒充身份网络诈骗

这类诈骗通常是不法分子先通过技术手段盗取他人QQ号码、MSN帐号、邮箱等个人帐号,盗取成功后以帐号主人的身份登录互联网,并以有急事等用钱用为借口,向帐号里的好友借钱。警惕性不高的受害人会立即按要求给指定帐号汇钱。有的不法分子采用欺骗或黑客手段获取受害人亲友QQ号等网上联络方式,然后冒充受害人亲友借钱,更有甚者,播放受害人亲友的视频聊天录像,以达到取信受害人目的。有的不法分子通过欺骗或黑客手段获取了受害人商业伙伴的电子邮箱后,利用该电子邮箱或注册用户名极为相似的邮箱名,冒充其商业伙伴对受害人实施诈骗。

3、低廉网购网络诈骗

网络购物在给予人们快捷方便的同时,也为违法犯罪提供了平台。这是目前一种比较常见的诈骗方式。作案人在互联网交易平台开办网店,或在淘宝、易趣等交易网站上开设网络店铺,以出售商品的名义、以明显低廉的价格在网上兜售商品,诱使网民与其联系购买,进行网络诈骗。一旦有人与其联系,作案人就会要求购物者首付部分的订金然后才发货,货到后购物者再付足剩余的钱。网民往往被低廉的价格所诱惑,从而步入作案者所布下的圈套。在此类诈骗中,还有个比较特殊的情形,就是以销售游戏装备等虚拟物品或游戏辅助软件为名实施的诈骗。现在国家未出台有关游戏中虚拟物品的法律,网民遇到此类诈骗情况一般默不作声、自认倒霉。

类似以上的诈骗形式还有财惑网络诈骗、非法传销集资网络诈骗、无抵押贷款为诱饵网络诈骗等。随着网络的继续发展,网络诈骗的形式依然严峻,新型的网络诈骗层出不穷,作为广大的网民们应该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

三、网络诈骗的防范

(一)网络诈骗的防范措施

1、以专门犯罪罪名明确规定网络诈骗罪

我国现行刑法对网络诈骗行为的规定已经不能有效制止、打击和处罚。因此有必要完善和修改我国现有的计算机犯罪罪名,明确的法律规定,会给犯罪分子以警示作用。

2、完善网络技术,堵塞漏洞

技术发展的弊端应由技术来克服,法律规范仅仅是技术不能状态下的暂时补充。先进的科技预防是预防网络诈骗犯罪的最有力的武器。就目前而言,特别要注重研究制定发展与计算机网络相关的各类行业产品,如网络扫描监控技术、数据指纹技术、数据信息的恢复、网络安全技术等,这些将利于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与证据的取得,在很大程度上将网络诈骗阻挡于萌芽状态。

四、结束语

网络的的广泛应用成为可以创造财富的生产力,因而也就出现了所谓的网络经济。但是网络诈骗正作为它的的负产品滋生和蔓延,已经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网络经济的建设步伐。由于相关法规制度的不完善使其快速发展的势头和日益增长的危害性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因而,期盼法律修改和完善,不断丰富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内涵,惩治各种网络犯罪分子,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净化和完善互联网环境,提高公民对网络诈骗犯罪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对于切实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推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及社会的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郭玉锦.王欢.网络社会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03

2.赵春霞.法制与社会.中攻如东县委党校,2011.05

3.杨燮蛟,魏彬,赵雪.行政与法.浙江大学,2011(3)

防范电信诈骗法律法规篇3

信用卡于1915年起源于美国。最早发行信用卡的机构并不是银行,而是一些百货商店、饮食业、娱乐业和汽油公司。美国的一些商店、饮食店为招徕顾客,推销商品,扩大营业额,有选择地在一定范围内发给顾客一种类似金属徽章的信用筹码,后来演变成为用塑料制成的卡片,作为客户购货消费的凭证,开展了凭信用筹码在本商号或公司或汽油站购货的赊销服务业务,顾客可以在这些发行筹码的商店及其分号赊购商品,约期付款。这就是信用卡的雏形。

所谓信用卡,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简单的信贷服务,由银行或信用卡公司依照用户的信用度与财力发给持卡人,持卡人持信用卡消费时无须支付现金,待结账日时再行还款。除部分与金融卡结合的信用卡外,一般的信用卡与借记卡、提款卡不同,信用卡不会由用户的账户直接扣除资金。我国立法意义上的信用卡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狭义的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而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两类。2006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关信用卡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信用卡犯罪,是指利用信用卡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行为人一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各种方式欺骗发卡人或持卡人,达到骗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常见的信用卡犯罪方式主要有:伪造、变造信用卡,使用伪卡,使用废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

近年来,为逃避警察的打击,信用卡犯罪已开始呈现集团化和科技化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段和方式:一是套取客户银行卡密码。行为人利用手机短信发送虚假的消费提示或中奖提示,诱骗客户拨打假冒的银行服务电话、银联信用卡管理中心、公安部门等部门的咨询电话,套取客户的银行卡、密码等信息进行诈骗。二是ATM机上贴虚假告示。在ATM机上以银行名义张贴虚假告示,谎称“银行的业务系统正在升级”,诱骗顾客按操作程序,将账户内资全转入指定活期账号。三是电话截取银行卡密码。通过电话连接各银行的电话银行,截取客户的银行卡、密码、身份证等信息,从而盗取客户账户内的资金。四是利用假网站实施犯罪。五是通过互联网网上交易。六是克隆银行卡窃取资金。通过拾取被丢弃的取款凭条等手段窃取客户银行卡号及密码,克隆银行卡窃取客户资金。七是利用普通卡片结合持卡人的卡号、密码制造伪卡。不法分子往往经过多次踩点后,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或ATM机上加装具有无线发射功能的盗码器和摄像设备,当持卡人使用银行卡刷卡开门时,自动记录并发回银行卡磁条信息,同时通过ATM机上方的微型摄像头偷拍获取用户密码。八是恶意透支。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短期内持信用卡在不同的特约商户、网点频繁使用、取现,积少成多,最后形成大量透支,而后携款潜逃,使发卡银行无法追回透支款。另一种是持卡人使用假身份证明申办信用卡后,进行恶意透支。

信用卡犯罪的界定

我国《刑法》中关于信用卡犯罪的规定,主要有第177条中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其中第177条明确规定,伪造信用卡的,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根据第196条的规定,行为人使用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应该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如果行为人伪造信用卡并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由于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因此在处理时,应当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实践中一般以牵连犯中的结果行为即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关于骗领信用卡行为的定性问题,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争议。骗领信用卡是指行为人提供虚假的申请领取信用卡的材料,骗取发卡银行发放信用卡的行为。比如行为人通过制作虚假的身份证件,以假名骗领信用卡后大肆消费和透支;又比如冒用他人的名义及身份证件,冒领信用卡后进行消费和透支,使他人为己承担恶意透支的责任。从行为人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骗取信用卡的行为来看,其采取的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客观上采用恶意透支、大肆消费的方法骗取财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当前实践中对此类行为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较为妥当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刑法明文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盗窃数额按照实际使用的数额予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可见,对于盗窃信用卡未使用的,只要卡面金额巨大,并且具有多次盗窃情形的,就应该认定为盗窃罪。

我国现阶段预防和控制信用卡犯罪的基本策略

目前,我国主要从预防和控制两个方面防止信用卡犯罪的发生。所谓预防,主要是从源头上防止信用卡犯罪的发生,一般要求发卡机构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资格,加大对持卡人防范意识的宣传等;所谓控制,是指通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厉打击信用卡犯罪,加大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不断完善信用卡犯罪的刑事立法。我国现阶段预防和控制信用卡犯罪的基本策略如下:

(一)完善信用卡管理制度

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中国信用卡发行量2003年中约为300万张,而到2006年底,达到5,000万张,截至2008年6月30日,中国信用卡发行量已猛增到1.22亿张。目前不少信用卡犯罪的发生与发卡银行疏于内控制度建设、片面追求发卡量和市场占有率有密切联系。因此,发卡银行应该不断完善信用卡管理制度,加强对信用卡的监管力度,做到审慎发卡,在受理客户信用卡申请业务时,发卡银行应当严格审核客户所提供的身份证件、工资证明等信息材料,确定其真实性后,进行相关资信评估、区别授信;及时反应,即在受理信用卡业务过程中,注意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建立黑名单资料库,即对已发生资信问题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进行标识警告。近期我国推行的个人存款实名制及个人资信系统的建立,也为各发卡机构审核各户资料提供了一定的信息保障。

(二)加大防范意识的宣传

对于持卡人来说,在持卡消费或是在自动取款机上提款时缺乏防范意识被不法分子获悉自己的密码、签名及其他个人信息资料进行诈骗,会给合法持卡人带来相当的损失。事实上,防范意识弱也是我国信用卡诈骗犯罪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媒体等宣传机构一直注意加强对持卡人进行防范意识宣传,并及时为公众了许多自我保护窍门,以最大限度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损失。

(三)完善信用卡犯罪的刑事立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5年发出了《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处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几点意见”》的通知,这是我国最早的有关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法律规定。后来,随着信用卡在大陆的广泛应用,信用卡诈骗犯罪也开始在境内大量出现,故“两高”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5年先后分别制定了《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决定》。为更加有效地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全国人大在1997年《刑法》内增设了信用卡诈骗罪。近年来,由于卡类诈骗犯罪日趋增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又出台了对信用卡范围的立法解释,强化打击银行卡犯罪;2005年全国人大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规定,加重对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

虽然我国在预防和控制信用卡犯罪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可以看出,我国在预防和控制信用卡诈骗犯罪上存在很多不足,例如:执法机构与金融机构缺乏足够的交流与合作;执法机构内部队伍专业化建设缺失;投入不足,防范技术落后等等,这些都是造成我国信用卡犯罪不断攀升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信用卡犯罪的防控措施。

信用卡犯罪的防控措施

设专职人员以预防和控制信用卡犯罪。设立专职联络员,这些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与不同的信用卡组织、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联络工作。建立专职人员加强对情报的搜集,与相关部门相结合共同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同时加强网络警察的建设力度,打击通过互联网进行诈骗的行为。

促进银行和执法机构的合作以预防和控制信用卡诈骗犯罪。建立警方与银行之间的整体作战机制是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有效对策。目前,我国信用卡组织和发卡人、警方都开始建立自己的数据库,将有关欺诈的信息录入数据库中,并使用专家对这些情况进行分析。但是,双方在沟通上缺乏必要的机制,信息共享上还不能做到互通有无。因此,发卡行要和警方密切合作,及时将可能发生和已发生的欺诈事件通报警方以便防范和及时打击犯罪,其实,凡与信用卡发行使用有关的行业应与执法机构保持密切的联系,预先识别并警告诈骗活动的新动向、最新的诈骗手段以及及时锁定可能的诈骗目标。同时,警方也应通过警方和发卡行之间的在线网络及时通报自己所掌握的情报信息,做到及时的沟通联络,确保信息交流的通畅和准确。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加强国际合作,有效预防打击跨境的信用卡诈骗犯罪。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境内犯罪分子利用国际市场,境外犯罪组织向国内渗透,境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上升趋势明显,同时,犯罪人在境内犯罪后携款逃往境外的情形不断增多。基于此,我国的发卡行和有关执法机关还应加快与世界各种组织的合作,共同合作打击来自国际犯罪团伙的攻击。

综上所述,我国在预防和控制信用卡犯罪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为了从源头上杜绝信用卡犯罪的发生,要不断提高信用卡犯罪的防范意识和手段,同时加大对信用卡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完善信用卡犯罪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形成对犯罪分子的强大心理震慑,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障持卡人、发卡机构以及商户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单惟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与案例.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2.王立志.信用卡诈骗犯罪及其对策[J].问题探讨,2002(6)

3.孙军工.金融诈骗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

4.顾肖荣.经济刑法(5).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防范电信诈骗法律法规篇4

关键词:电信诈骗特点防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

电信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提供生活和工作便利的同时,带来诸多烦恼和伤害。近几年,电信诈骗案件频发,给人民群众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扰乱社会秩序,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一、电信诈骗的定义

所谓电信诈骗,就是一种借助网络、手机及固定电话等现代通信方式、以不合法的方式和手段,骗取他人的信任并对他人造成财物等方面损失的行为。

尤其提到电信诈骗的定义中的三个重要要素:(一)以现代通信方式为载体的不接触沟通。双方信息的交流沟通以非见面形式得以实现,尤其在现代电子金融和移动终端设备的发展,电信诈骗极易得逞。(二)在有限时间内以不合法的手段,骗取信任和财物。在前期沟通的基础之上,利用已知信息和人类心理特点,骗取受害人的信任,达到诈骗目的,这是电信诈骗的关键环节。(三)给受害人造成财物及其他损失,这是电信诈骗犯罪的证据来源。

二、电信诈骗的特点

与以往的诈骗形式不同,随着近几年电信网络的发展变化,电信诈骗案件表现了新颖的特点和方式,这使人民大众更加不易甄别骗局,加大了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难度和水平。

1、电信虚拟化程度高,侦破难度大。借助互联网及电信通信的虚拟性和超时空性,越来越多的诈骗案件是在双方实地非接触的情况下发生,受害人无法确定对方真实的身份和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的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犯罪嫌疑分子的真实身份模糊,虚假身份混乱,真假难辨,不易确定,尤其跨区域甚至跨国犯罪越来越严重,这样加大了侦破难度。现代电子金融和移动网络终端的发展给人们带来快捷和方便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在这种情况下电信诈骗极易在短时间内发生,使防范难度加大,补救措施更难奏效。

2、科技含量越来越高,诈骗手段和方式多样化。近几年,社会上发生的电信诈骗案件五花八门,纷繁复杂。相较于以前的电信诈骗情况,现在的犯罪分子更容易接触先进的科技知识,并将此应用于不法的犯罪活动中,越来越多的电线诈骗不易被普通大众发现和识破,这是和电线诈骗的高科技应用水平是分不开的。正是因为科技的伪装,警方侦破此类案件更加困难。在更新科技的情况下,犯罪分子频繁地更换诈骗手段和方式也是现代电信诈骗的显著特征之一。网络社会中,电线诈骗的方式和手段更新速度之快超于以前任何时代。犯罪分子始终处于主动更新的状态,即使一种诈骗方式没有被广泛披露,犯罪分子也会变幻产生出更多种其他诈骗方式。依赖这种极强的更新性和多样化,电信诈骗骗局中,很多受害人处于被动处境,在无从防备的情况下上当受骗,造成经济损失。

3、电信诈骗集团化、组织化趋势明显。现代社会电信诈骗案犯罪分子已经脱离了以前“单枪匹马,独自作战”的模式,他们更多地形成集团组织模式,依靠团队的力量和组织的严密性,注重团队的配合和联系,每个人分工明确,在社会上广泛而有秩序地实施犯罪活动。现代的电信诈骗也正在朝着职业化的道路发展,这不得不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4、社会危害严重且广泛。电信诈骗像一颗毒瘤广泛的侵入到社会各个阶层,难以根治,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团结,破坏社会安定的秩序,给人民大众造成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和伤害。

三、电信诈骗的防治对策

1、提高个人防范意识,加强警惕心理。反观已经发生的案件,都是和受害人防范意识较低,麻痹大意分不开的。为达到诈骗目的,犯罪分子首先就是要拆破受害人的警惕墙和防范壁,因此他们会用各种各样的方法手段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和同情。遇到疑似骗局,提高个人的警惕意识外,多和家人、朋友、警察沟通联系,细心观察和处理每一个细节,一定能发现犯罪分子的狐狸尾巴,不给他们可乘之机。从加强自身的警惕心理做起,增强证件号码、卡号、存款密码等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不轻易向他人泄露诸类信息。

2、多学习、多关注防骗技巧。每个人平时要多学习和关注各种媒体宣传的防骗技巧[黄丹;试论电信诈骗的类型、技巧与治理措施[J];现代商业;2014年12期],掌握最基本的防骗技能,就能在关键时刻排上用场,甄别识破一些骗局。这些技能技巧如同一把强有力的剪刀,每个人都有一把这样的防骗剪刀,就可以绞碎犯罪分子的阴谋网。

防范电信诈骗法律法规篇5

摘要: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已渗透到日常的工作、生活各个领域,网络购物迅速普及。伴随着网络购物欺诈深深的影响消费者的利益,以至于阻碍了网络购物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的法律还不够健全,国民对网络中消费存在质疑,某些商家乱信息,导致购物混乱,本文探讨网购中的欺诈行为和构成,提出几点解决方法及思路。

关键词:网络购物;淘宝;网络欺诈

网购时候遇到不诚信商家,款项支付成功,但没有收到商品,且商家以各种理由诱使买家继续付款,实施连环诈骗。名目繁多、手段不一的网络诈骗成为网购的一大难题,它的存在一方面扰乱了正常的网购秩序,损害了正当商家的合法利益,另外一方面网络诈骗的存在对消费者也造成了很大影响,一部分消费者为此付出了代价,而这也成为很多消费者徘徊于网购门前不踏进去的因素之一

1.1网络购物诈骗类型

一、以假充好。如低价销售冒牌运动鞋,迎合顾客贪便宜心理,骗取钱财;

二、无中生有。如IPAD等高端电子产品,物品紧缺,不法分子就利用部分消费者对这类产品的喜爱,谎称手中有货,骗取钱财;

三、虚假广告。如销售服装、手提包等物,诈骗分子往往在网络上声称自己是商,在售商品都是批发价,并限时限量销售,引受害者上当。

1.2网络诈骗主要特点

网络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采用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诈骗具有以下特征:

一、跨地域性:这是互联网跨地域性的特点决定的。犯罪嫌疑人只要拥有一网的电脑,就可以通过因特网到网络上任何一个站点实施诈骗活动。由于这种跨国界、跨地区的作案隐蔽性强、不易侦破,涉及面广,危害大。

二、隐蔽性:网络诈骗一般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可以通过网络大幅度跨地域远程实现,其罪源可来自全球的任何一个终端,随机性很强。

三、反侦查性:目前网络诈骗呈公司化,专业化。他们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开设银行账、手机卡、固定电话、租用网络空间,建立诈骗网站。这给公安机关的查证带来很大难度。

四、非接触性:网络诈骗案件犯罪主客体多采取“背靠背”的接触方式,即双方为非直接接触,多通过网络、QQ或打电话等方式联系,诈骗实施人与受害者并不进行直接的接触,通常以银行汇款的方式实施诈骗行为。

2、网络购物诈骗犯罪成因

2.1.网络购物欺诈行为的途径及手段

网络购物中欺诈是一种不法经营者利用网络欺骗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它反映了经营者信用差和社会信用监管机制缺失的状况

一、利用聊天工具对消费者欺诈

网络游戏,或者商品类物品,买家通过网站信息来吸引顾客,引导买家将钱打入,但是当买家打入后,这位卖家就会删掉其QQ、等聊天工具。

二、建立假网站

这种欺诈也被称为网络钓鱼,欺诈者建立与商务网站类似的假网站,诱骗消费者进入该网站,留下其个人资料,从而实现欺诈网络钓鱼是为越来越多的人所知的网络欺诈的代名词,欺诈网站的目标信息包括:用户名口令银行卡号信用卡号身份证号码手机号邮箱地址家庭地址等

三、在购物网站上虚假物品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欺诈

这种网络欺诈的方式通过一些低价,或者有吸引力的商品,诱惑顾客购买,导致消费者打入钱财,却发出次品,或者拒绝发货,导致消费者上当。

2.3牢记五条“法则”谨防上当

目前,各大C2C购物网站一直在严厉打击违规、欺诈等行为,但毕竟“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提高防骗能力是喜欢网购的市民们的一门“必修课”。采访中,不少网购“达人”向记者传授了几招网上购物实用技巧,牢记这些法则,相信你也能在网购时成功“扫雷”。

交易时要看清卖家信誉。网购者要尽可能选择大型的、知名的、有信用制度和安全保障的购物网站,多选择信誉比较好的卖家,不光要注意卖家拥有几颗“星钻”、几个“皇冠”,还应该重点考虑评价的质量。参加网上团购最好选择那些信誉良好、有退款保证的网站,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坚持第三方安全支付。正规大型的购物网站的支付形式是采取买家将钱先存入第三方账户,收到货满意后向第三方确认,第三方将货款转给卖家。

不要随意接收点击不明链接、图片及文件。认真核对支付页面网址,看是否与真正网银、支付宝等资金支付平台网址相符,避免进入“钓鱼”网站。电脑上安装正版防木马杀毒软件,并注意及时更新。

3.网络犯罪诈骗防范对策:

一、严格进行资格认证。工商等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填补“网上开店”方面的监管空白。对于以利用网络出售商品为目的的网站、网页,工商部门在登记时应做详细核实。只有正规登记在案,拥有一定的资金、规模并签订相关承担风险协议,持有营业执照的网站才能进行运营。

二、实行网络实名制。虽然网上开店必须进行一系列的网络实名验证,如身份证、银行卡等验证,但是网络购物中买卖双方时空相分离,诈骗分子容易利用假身份证注册网络店铺、办理银行卡用以收取货款,导致受害人上当。

三、引入交易中间人。建立一个专门从事网上交易服务的平台(即第三中立方),并通过该平台实现资金的交换,保证交易行为的安全,是非常必要的。

3.1规范网络购物行为的法律政策环境

应借鉴各国先进的立法例,结合国际规则,逐步完善网上反欺诈法律,特别是要针对网上的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网上传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其他不正当引诱方式的欺诈行为,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和技术规则政府应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制,加大对电子商务市场的执法力度提倡行业自律,消费者对网络购物保持应有的警惕性。

3.2W络购物的防范措施

谨慎选择购物的网店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不能仅看见表面的现象,为低价网站的信息所吸引,必须区别商家的规模和信誉。

一、看网店的评价。查看其他消费者给出的评价,可以作为购物参考,也可以评价鉴别参考网站的信息。二、看销售情况和退货情况。

三、看联系方式。四、看付款信息。仔细核对付款方式,一般正规商家,可有多种付款方式,而网购诈骗交易方式单一,只能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购买。五、看发票信息。六、看售后服务条款。看商品的保修和退货条款。

3.3尽量索要购物凭证

消费者在购物后应及时索要购物发票或是保存自己购物时的图片信息等,以此作为必要时维权时的凭证。对于不能提供购物发票的网络店铺应排除在购物范围以外,因为这样的网店要么是商品质量不过硬,要么是不想承担售后等消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责任,是不能做到诚信交易的商家。

网络购物欺诈看似复杂,其实只要广大网民增强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很多损失是可以避免的。同时,一旦发现网络欺诈现象,应该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保留好电脑上的所有数据,为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提供线索。

参考文献

[1]潘勇.论电子商务市场中的欺诈行为[M].郑州:河南财经学院出版社,2013.

防范电信诈骗法律法规篇6

【关键词】短信诈骗;证据;防控;治理

一、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概况

(一)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刑法学意义上的诈骗罪是指在对方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较大数额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笔者认为,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向他人手机等短信接收设备发送虚假信息的方式,使接收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自愿”将财物转移给作案人的犯罪案件。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是传统诈骗犯罪与现代科技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新型诈骗犯罪。它与传统诈骗案件的相同之处在于,都采用非暴力手段,用欺骗的方法骗取钱财;两者的区别在于,手机短信诈骗案件是利用先进的现代通信手段,短时间内可以将谎言发送给无数个具有现代通讯工具的人,而传统诈骗案件无法做到这一点。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有如下特点:

1、手段新颖、智能化、犯罪成本低廉。

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是以现代高科技产物手机作为作案工具,以发送虚假短信的方式向广大手机使用者传递具有欺骗性的言语,设置诱人的陷阱,诱使受害人上当。因此,体现出新颖性、智能型的特点。由于其所需的犯罪工具主要也是手机卡、短信群发器、电脑或者手机,故而成本很低,由此也不断驱使他人以身试法。

2、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主体具有隐蔽性和团伙性。

手机短信诈骗犯罪中,犯罪主体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为避免暴露个人信息,他们一般利用手机、电脑或短信群发器等工具来发送短信息,不亲自与被害人接触。同时,犯罪分子在选择作案工具时大多会隐蔽自己的真实身份,如用假的身份证明开设银行帐户,或者选择不用登记身份证明的手机卡。另外,手机短信诈骗的实施,需要不同的人分工合作。从目前破获的案件来看,利用手机短信息进行的诈骗案件大多是有组织的团伙作案。

3、被害人覆盖面广、社会危害性极大。

手机短信诈骗犯罪主要是犯罪分子向不特定的目标发送大量的虚假短信息,设置陷阱进行诈骗。犯罪嫌疑人利用电脑或短信群发器选定一定的手机号码段,短短的一两分钟就可以将成千上万条信息发出。而在我国,手机用户接收短信具有被动性和无选择性,所以手机用户就可能被迫接收诈骗短信。因此,受骗的人可能遍及全国,而且,每起手机短信诈骗案件只要成功,往往会造成公民财产的重大损失。由于涉及面广、影响面大,手机短信诈骗案件给社会秩序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二)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类型

1、骗取手机话费或服务费型

此种类型一般而言是利用被害人贪小便宜、好奇的心理诱人上当,或是让人以为是自己的好友而不疑有他,从而掉入陷阱。其中又可细分为:(1)以赠送话费的名义骗取话费;(2)以听朋友点歌或接收彩信的名义骗取话费;(3)以冒充老友的方式骗取话费;(4)以听取心里话的方式诈骗话费;(5)网站上手机注册暗藏陷阱;(6)强制用户订制信息服务。

2、骗取转账或汇款型

此种类型一般而言是利用被害人对自身财产安全关心的心理,或是贪小便宜、走捷径的心理,诱人上当,自愿转账给犯罪嫌疑人。其中又可细分为:(1)中奖诈骗;(2)销售廉价违法物品诈骗;(3)透码诈骗;(4)信用卡消费诈骗;(5)退税退费诈骗;(6)假事故真诈财;(7)冒充老友的方式骗取转账诈骗。除了以上几种较为典型的诈骗形式外,还有返还电话费、水电费,制造谣言搞促销以及虚假征友求婚、生意合作、招聘广告、色情迷信信息等多种形式的诈骗。

二、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法律定性

手机短信诈骗犯罪虽然有多样性、高科技性、隐蔽性、低成本性等行为特征,与传统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犯罪有所不同,但从本质上来看,它还是属于诈骗罪的范畴。

1、犯罪媒介虽不同,但均是服务于同一犯罪目的

一般诈骗犯罪的媒介是犯罪分子凭借其自身的言词来骗取公私财物。其方式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不外乎两种类型: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不过这实施起来需要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面对面接触。而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凭借的是手机短信这一高科技媒介来完成其诈骗行为的,而不必要求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见面也可以完成。虽然两者借助的犯罪媒介有所不同,但无论是凭借其自身的言词行为还是手机短信等方法,都是服务于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这一犯罪目的,从这一点上而言,两者又是统一的。

2、犯罪客体均为公私财产所有权

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在这一点上同一般诈骗犯罪是完全相同的。不过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凭借的犯罪媒介、表现形式等同一般诈骗犯罪有所区别。如手机短信诈骗犯罪一般须借助于手机短信这一特定媒介进行诈骗活动,而犯罪分子以手机为犯罪媒介的原因也正是由于手机本身便捷性等高科技因素带来犯罪成本的降低,其以手机为犯罪媒介进行诈骗活动的最终目的也往往是要骗取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3、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均是使用欺骗手段

一般诈骗犯罪是要求犯罪分子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方法非法骗取公私财物,这是诈骗罪有别于其他犯罪的根本标志和主要特征。而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是以手机为犯罪媒介进行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使受害人信以为真,上当受骗。如在现实生活中,犯罪分子往往通过手机短信谎称被害人中奖骗取各种费用、销售违禁物品等方式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设置各种陷阱,非法获取他人财物。

4、受害人均是因被蒙蔽而自愿做出财产处分

一般诈骗犯罪的受害人是基于犯罪分子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行为产生错觉,即在犯罪嫌疑人的欺诈行为与受害人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自愿、主动”地将自身财物交付给诈骗行为人。而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受害人也是被犯罪分子通过手机短信媒介散布的虚假信息所欺骗,产生错误的认识,“自愿”地对自身财物作出了处理。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是诈骗犯罪的新类型之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手机为犯罪媒介,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手机短信诈骗犯罪高发的原因

手机短信诈骗犯罪近年来频频发生,却又屡禁不止。其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一是手机短信犯罪极为隐蔽,取证困难;二是其覆盖面广,社会危害性极大;三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手机短信进行管理。另外,政府相关部门在对手机诈骗短信犯罪的管理上也没有形成合力。

1、直接原因——利益驱使

骗取钱财是手机短信息诈骗犯罪的直接原因。手机短息诈骗犯罪作案成本低,而回报率却高,这也是越来越多人以身试法的原因所在。犯罪分子以电脑、手机及手机卡、短信群发器等为媒介,随机群发诈骗短信给被害人,一次就可发送上万条,运作起来十分方便。在大范围的短信围攻下只要有那么极小一部分人上当受骗,犯罪分子就能获得巨额“利润”。因此,利益回收是诱惑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原因。

2、内在原因——被害人贪图小利、轻信他人的心理

被害人对手机短信诈骗的手法不熟悉,对于陌生人发来的短信息,警惕性不高,导致轻信他人,从而上当受骗。也因此,在巨额利润的诱惑下,一些防范意识薄弱者便按照犯罪人的要求一步步走进其设下的圈套,且从被害人的地域分布来看,贫困地区的人更容易上当受骗。另外,被害人被骗之后往往碍于“面子”或认为损失的数额小而不愿向公安机关报案,这在客观上也是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3、客观原因——法制建设不健全

现代社会是超速发展的信息社会,以手机短信为标志的手机网络正在成为继计算机网络之后的“第五媒介”,也被称为“拇指产业”。由于短信息的消费方式、服务方式都比较特殊,其领域存在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比较独特,一部主要以产品消费为对象的消费者保护法是很难完全涵盖的。

4、外部原因——政府相关部门对手机诈骗短信犯罪的管理没有形成统一

为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为方便群众而简化了有关业务手续,这着实有利于加快市场化的进程,但也给安全管理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一方面是手机实名制未严格落实,这使得人们可以轻易地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或他人身份证件购买手机,进而实施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是电信部门对手机短信监管的缺失,由于成本太高,电信部门未过滤掉不法短信。

5、重要原因——案件管辖不明、打击力度不够

由于手机诈骗犯罪的实施并不以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接触为必要,这样一来,加害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很难被查到,这给办案带来了极大的难度。即使被害人向自身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由于手机短信息诈骗个案案值较小,且破案难度大,被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会认为对这样的小案件,没有必要千里迢迢远赴外地办案,也会拒绝立案,从而发生互相推诿的现象,从而形成案件管辖上的漏洞。由于手机短信息诈骗犯罪具有很强的流动性,犯案范围广以及有关群众报案率低等因素,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十分困难。因此,导致对此种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这也是手机短信诈骗犯罪高发的原因之一。

四、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防控与治理

针对导致该类犯罪的多重原因,有效治理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必须依靠司法与多种社会力量共同从多方面去防范。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手机诈骗犯罪的防控与治理。

1、完善立法体系

我国目前现行的相关法规大多笼统的针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和互联网传播行为,不能完全的覆盖短信息领域,而调整电信服务活动的《电信条例》也不能对短信进行有针对性的具体的规范和调整,相应的立法还是一片空白。为了更好的打击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分子,一方面,必须加快立法工作,规范相关部门的服务行为。另一方面应该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原有的法律制度,增加相关部门的法定义务。另外,手机短信服务商对用户发送的短信应尽监管责任,对不良短信的发送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做好取证工作,明确案件管辖

手机短信诈骗案件主要的证据有作案工具、诈骗短信的内容、作案人提供的手机号码、银行卡账号、汇款地址、受害人的汇款单以及作案人取款的有关录像资料等。侦查部门在接到此类案件时,首先要做的就是对相关证据的保全和记录。这样不仅能够解决好案件的管辖问题,而且也有助于更快的破案,尽早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

3、加强政府相关部门对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统一管理

电信行业的本质是服务行业且是第三产业中的中坚力量,已形成了普遍共识,但是决不能只着眼于加快市场化的进程而一味的简化有关业务手续,却不顾社会安全以及公民自身信息的安全。所以应当建立各方协调机制,针对手机短信诈骗犯罪不断严重的情况,公安部、信息产业部、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等部门应相互协调沟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手机卡销售实名登记制度,以遏制手机短信诈骗的泛滥。

4、建立社会监察体系

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短信的监管力度,逐步完善监管通道,从严查处不良短信的传播者。政府通信管理部门要对运营商加大监管的力度,对短信息的内容进行监管。对不良短信的传播者,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追究其刑事、民事法律责任。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十分不健全,在当前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制该项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对手机短信加以规范。

5、服务提供商与网络运营商要加强行业自律

服务提供商与网络运营商应从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规范自己的行为。手机运营商要认真管好源头,认真规范短信活动参加者的发送行为,加强对移动用户、移动通信公司、短信服务单位的信息安全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实现行业自律的目标。此外,服务提供商作为短信息业务价值链的核心,要尽快提升跨企业边界的管理能力,加强对产业链上相关主体的管理,保证整个产业链的协调运转。

6、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守法意识

实践中,公众由于不了解手机诈骗的手段,或是在贪图小利心理驱使下,很容易掉入手机诈骗犯罪分子的陷阱里,使自身财产损失。所以,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守法意识。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介与公安部门积极沟通,对于经常性发生的典型短信诈骗案件向群众报导,打好预防针。唯有依靠大众的力量才能将短信诈骗犯罪扼杀在摇篮里。

结语

手机短信诈骗涉及的领域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其原因也是比较复杂的,有国家制度的问题,有法制上的问题,也有利益的驱使,使有些不法分子为赚取高额利润而不顾国家法律铤而走险。所以,对手机短信诈骗进行法律规制和防控,以及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

[2]齐文远.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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