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管理规划(6篇)

时间:2024-03-18

水资源管理规划篇1

关键词:城市水务市场化改革

我国城市水务市场化改革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从目前看确实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如对水务公益性与经营性领域界定不清,部分地区存在把政府责任也推给市场的“泛市场化现象”;合理的水价机制尚未形成,水价改革不到位;政府职能界定不清,监管力度不够;政府缺乏城市水务市场化改革的宏观规划和配套政策等等。对此,本文提出如下对策措施:

建立有利于水务市场健康发展的公共管理体制和市场运行机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城市水务局既是市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也是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与回用的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一法规、统一规划、统一调配、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确定水价、统一分配水权、统一监管、统一市场准入。具体为:

1.制定水务行业的法规与行业政策,制定水务行业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致力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编制水务发展战略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要在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编制城市水资源配置规划、供水水源规划、供水规划、排水规划、污水处理与回用规划、城市水生态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

3.统一管理水资源,包括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统一配置和调度水资源;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

4.进行水权初始配置,建立水市场。

5.建立科学合理的成本评估体系,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供水、污水处理等价格政策。

6.负责水务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核认证以及特许经营权的发放与收回;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规范水务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用水的合法权益和水务市场各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

7.监管水务企业服务质量,监察水量、水质、水压、水价等主要指标,查处违法行为。监督水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进一步推进供水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监督有力、激励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改革使水务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主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对于水务企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可以接受政府委托,起草技术标准,进行行业调研,组织技术交流和培训等;同时可以接受企业委托,进行项目评估与咨询,提出企业管理咨询报告,提供各种信息与技术等。

在界定政府与企业职责时,要特别注意将政府资产所有权与公共管理权相分离,建立起所有权、经营权、监管权相互制约的城市水务发展模式。上海市成立了水务资产经营发展公司,承担着水务国有资产的管理,为新建项目融资,剥离了水务局原承担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离了管理权与所有权;武汉市由市城市投资公司管理水务国有资产,只赋予水务局公共管理权。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和监管人的职能,在新形势下,水务管理的模式也需要进行先期研究。

完善水务政策,深化城市水务投融资机制改革

1.区分公益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确定不同的投资机制与运营模式。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应该承担起建设、运行维护以及更新改造的责任,主要目标是建立稳定的投资来源和可持续的运营模式,逐步建立起政府投资、企业化运行的新路。对于城市供水等经营性项目,资金来源应该市场化,主要应通过非财政渠道筹集,走市场化开发、社会化投资、企业化管理、产业化发展的道路。污水处理由于不以营利为目的,且受制于污水处理费偏低,产业化程度不高,但随着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的扩大和标准的提高,也要解决多元化投入和产业化发展问题,起码要建立国家投入、依靠污水处理收费可持续运行的机制。

2.划分事权,形成分级投入机制。城市水务基础设施建设由于资金需求巨大,单靠市级财政投入远远不够。因此,应适当划分事权,市级政府主要负责全局性的重点水务工程,如水源工程、骨干管网工程、防洪工程、河网整治工程等。区域性的水务工程,则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地区和部门投资,分级管理,逐步形成市、区、镇分级投入机制。

3.运用政策手段,加大利用信贷资金力度。为了鼓励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城市水务行业,国家采用政策手段,如贷款贴息、长期开发性低息贷款等,使银行信贷资金向城市水源工程、供排水管网工程、污水处理厂等兼具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有稳定投资回报的经营性项目倾斜。

4.拓宽筹资渠道,利用资本市场发展直接融资。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有利于提高企业筹资能力,优化企业资本债务结构,在发行股票融资之外,应该大力发展水务企业债券,尤其对于没有改制的国有水务企业,债券应该成为银行贷款之外的一个新的筹资渠道。在美国、德国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供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等水务基础设施主要依靠地方政府的市政债券、水务债券或污水公共机构债券等形式筹集建设资金,我国现行政策不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应该积极研究通过市政或水务收益债券融资。地方水务等市政设施建设可以通过收益债券融资。

5.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增加水务投资。我国城市水务市场化所依托的中国市场经济体系,其资源以及功能分属多元主体和多个层次,因此产权制度改革、产权多元化是社会资本和海外资本进入城市水务行业的桥梁,成为解决城市水务行业投资不足的主要手段。同时只有多元持股,才能真正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力地约束企业内部成本,提高效率。加强政府对水务市场的监管力度

城市水务企业的公益性和自然垄断性要求企业承担普遍服务的义务、连续服务的义务、接受监督的义务等,并且只能在经营中获取合理利润。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履行对城市水务企业的监管责任,并且与一般竞争性领域比较,这种监管应该更为严格。如监管服务质量、监管价格、监管水安全、监管企业对国有资产的运营和管理等。

在水权配置和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开放水务市场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一种特殊的资源,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基础性、垄断性和外部经济性,对流域与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管理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必须牢牢控制水资源的分配权、调度权、资产处置权和收益权。为明晰水权,把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落到实处,通过水市场上水权的有偿转让解决城市化与工业化进程中对水资源的需求问题,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水权初始配置,建立水市场是必须采用的有效手段。

城市是一个集中的用水系统。城市范围内的水资源不能满足城市用水要求,必须在流域或区域内进行水资源统一规划和配置。政府制定流域或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确定水资源配置方案和相应的工程措施,在水资源综合规划确定的水资源配置方案和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城市供水规划》《城市排水规划》《城市水生态建设规划》《城市水系综合整治规划》《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城市中水回用规划》等专业规划,提出今后水务工程建设总体布局和分步实施方案,并在此指导下,区分公益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推进水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的市场化,使水务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改革水价机制,推进水务产业化、市场化进程

根据市场规律的要求,政府要综合考虑供水企业制水成本、居民承受能力和物价指数,建立合理的城市供水水价形成机制和水价调整机制,对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对非居民用水使用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以及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方法。同时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力度,尽快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经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把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尽快提高到保本微利的水平。

构建水务行业市场化改革的政策环境,配套改革措施

1.确立规范的城市水务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则。确立规范的城市水务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则,有利于经营者发挥自身优势,达到合理的利润回报。城市水务市场的准入规则,应对投资者的投资实力、技术水平、管理机制、管理人才有明确的规定。城市水务市场的退出规则,应分为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强制退出是对不能实现政府监管最低要求的投资者实行惩罚性处理措施。自愿退出是对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不愿经营的投资者,予以解除经营合同。

2.建立并完善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特许经营的形式是由政府授权考核合格的企业在特定的时间,做特定项目的经营建设,而企业向政府递交承诺书,承诺在建设经营期的义务。建设部已于2004年3月出台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各地也将陆续出台地方性的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或条例。

3.建立水价调整与听证程序,建立产品与服务价格审核程序。价格听证制度在我国已初步形成,水价调整日趋规范化。2001年7月,原国家计委出台了《政府价格听证暂行办法》,使水价听证有了法律依据。鉴于水务行业的垄断性,政府必须负责企业产品与服务价格的审核,同时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产品与服务价格审核程序。

4.建立政策性损害的利益补偿机制。政府作为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应承担由于政策性原因造成的水务企业的部分损失,并依法建立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

5.统一内外资进入城市水务行业的待遇和政策。我国对外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在政策上的不统一,不利于国内水务企业的发展。外资企业净资产回报率高达15%以上,而政府给予国内企业的净资产利润率仅为7%~8%;在水价制定上,国内企业的水价调整需经过严格的审批,并需由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听证会一致通过,而政府给外商承诺的回报或水价却不需通过听证会而由政府直接确定。

6.统筹考虑职工安置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必须妥善处理好职工安置问题,以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要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

整合水务产业结构,培育跨区域的大型水务集团

水资源管理规划篇2

人力资源规划,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部分和重要领域。早在上世纪四十年代国外学者就开始了对人力资源规划问题进行研究,发展至今,理论与方法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已形成了一套专门的理论体系。所谓人力资源规划也叫人力资源计划,是指根据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通过对企业未来的人力资源的需要和供给状况的分析及估计,对人力资源的获取、配置、使用、保护等各个环节进行职能性策划,以确保组织在需要的时间和需要的岗位上,获得各种必需的人力资源的规划。简单来讲,人力资源规划就是对企业在某个时期内的人员供给和人员需求进行预测,并根据预测的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平衡人力资源的供给。人力资源规划的基本目标就是保证企业拥有足够的、其技能适合未来要求的员工。

2、水电行业企业的人力资源规划现状

2.1因循守旧,观念更新慢

水电行业企业大部分经历了事业单位转企业的过程,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采用计划经济的运行模式,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深刻,其人力资源规划管理仍然沿用传统的人事管理模式,思想观念也没有根本的转变,简单地认为人力资源规划就是一种进新员工的计划表。

2.2缺乏创新,制度保障不完善

目前,水电行业企业大都存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效率不高、相关制度没有完善、缺乏实现高效率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须的制度平台和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工具等问题。很多水电行业企业没有人力资源规划,缺少岗位测评体系、工作绩效测评体系、科学系统的薪酬体系等人力资源管理平台,严重影响人力资源规划的各项目标的实现。一些水电行业企业甚至根本不重视人力资源管理,认为可有可无,导致人力资源规划的相关职能收缩,使人力资源规划形式化、边缘化。

2.3资源匮乏,人才流失严重

目前,水电行业企业技术人才的流动性逐渐加大。虽然说人才流动有利于人才资源配置进一步趋向合理,但是从实际工作上来说,人才的流动使得大部分水电行业企业人才流失严重,企业所需的管理技术人员缺乏,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由于部分水电行业企业对人力资源规划的不够重视,使得相应的人才计划跟不上生产的需要,人才成长滞后,缺乏熟练的技术工人,更缺乏技术骨干。有劳动能力的正式职工逐年递减,造成项目管理人员短缺的局面。

3、加强水电行业企业的人力资源规划的建议

任何企业的发展都需要人力资源的充分保证,水电行业企业也不例外。应当说,加强水电行业企业的人力资源规划的实施,对于企业的良性发展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的有效运转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水电行业企业要发展,要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首先要改善人力资源规划,因此加强水电行业企业的人力资源规划要做到:

(1)加强人力资源的战略地位,提升人力资源管理的战略作用,完善企业组织架构,设置专职的人力资源部门,发挥人力资源管理的计划、组织、监督、激励、协调和控制等职能;

(2)制定人力资源规划技术以及考评技术。考评技术设计的关键在于标准的确定,要根据水电行业企业自身的特点,设计出适合本行业企业实际的考评指标实施考评。同时,将考评结果与使用结合起来,有效地提高绩效水平,激发员工的积极性。

(3)重点向本行业企业中、高层领导灌输现代人力资源意识,使他们明确人力资源规划的重要性,关系到企业整体的管理水平和绩效水平,影响到企业整体战略的实现。

(4)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基础工作,重点加强岗位分析和人才测评工作。通过对人和岗位这两方面的要素都进行全面而彻底的了解,实现企业的员工与岗位的合理匹配或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4、结束语

水资源管理规划篇3

给水工程规划要从注重城市规划转变为注重城乡整体规划。《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已经全面由注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转变为注重城乡整体规划、建设、管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年—2022年)》明确要求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推进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一体化,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强化城乡基础设施连接,推动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城乡联网、共建共享;给水工程规划研究和服务的范围要涵盖工业和农业,生活、生产和生态,城市、乡镇和村庄,广大的城乡居民点和广阔的生态涵养、保育区,要矫正舍农村保城市、舍农业保工业、舍生态保生产、舍质保量的传统路径,牢固树立与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力相协调城乡给水均好性的一体化发展理念,探索给水工程规划在城乡整体发展和水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下的生活、生产、生态协调用水的科学路径。

2给水工程规划的区域视野

给水工程规划要有破除行政管理边界的区域视野。2013年岁末召开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把城市群作为我国城镇化宏观布局的主体形态,《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年—2022年)》更明确要求,破除行政壁垒,建立城市群管理协调模式,建立城市群成本共担和利益共享机制,促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给水工程作为城市群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阶段就要有破除行政管理边界的区域视野,以城市群为主要平台,统筹安排水源、预测水量、布局设施和污水资源化的优化配置,特别是在城镇密集区(含各类园区)、城镇联绵区、城镇一体化建设区更具备经济可行性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社会必要性。

3给水工程规划的水资源流域统筹

给水工程规划必须严格落实水资源的流域统筹管理制度。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各项活动需要在流域内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给水工程规划中确定水源取水时,应按照需水管理的理念,根据流域水资源的自然循环规律和水资源的总量,以整个流域的经济、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的统筹平衡为要求,合理确定规划服务对象的取水量,不能以满足规划服务对象的用水需求为己任,更不能以满足城市用水需求为唯一目的。而是按照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的原则,自觉地、主动地从全流域的利益、从流域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开发、利用规划服务区域内的水资源。既不允许顾此失彼,更不允许以邻为壑,需要统筹兼顾各行政区域、各部门之间的用水需求,保证流域生态系统的优化平衡,全面考虑流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

4给水工程规划对空间布局的约束

4.1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约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是现阶段对水资源的认知水平和工程技术应用能力支撑下,以保障水资源流域、水生态系统安全和水文循环不被破坏为基本要求,按照流域多元化利益格局优化平衡后统一规划确定的总控制目标,通过节水和优化配置后,规划服务区域从水资源的最大取水量和向水环境的最大排污量等控制指标,所能承载的具有较高品质的社会经济规模和人口规模的能力。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将对城镇产业结构、产业规模、人口规模和城镇功能定位产生正相关的影响,对用地规划的空间布局产生约束,而且将随着水生态系统的动态变化具有双重利害性。水资源承载力概念于20世纪80年代末在我国北方地区率先得到应用,90年代后期开始得到较深入的研究,并在城市规划实践中逐步获得重视,其中,2011年,北京市提出“因水制宜、量水而行”,将水资源承载量作为支撑城市发展和人口规模的重要决定性因素。

4.2涉及饮用水水源的禁建、限建区约束2006年,建设部公布了新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新《办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市规划中都要明确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2010年,住建部公布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要求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中明确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并按照保护资源、生态环境和优化省域城乡空间布局的要求,将空间开发管制要求、实现空间管制的措施、重要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作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给水工程规划从流域、区域、城市三个层级的需要,以满足保护、防治和水生态指标提升,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和水生态系统格局的连续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为基本原则,将科学判别和划定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纳入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对城市和区域对建设用地的选择进行干预,对用地规划的空间布局进行约束。

4.3城市蓝线、黄线约束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包括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污水资源化回用)等城市供水设施。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包括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大型市政通道控制带等城市给水工程相关内容。城市规划在划定城市蓝线、黄线时须统筹考虑城市供水系统和水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并为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有机更新之需留足发展用地。蓝线、黄线的范围可扩大至区域或流域,将长输管线及附属配套构筑物纳入。

5给水工程规划的其他实践

给水工程规划要结合规划目标的具体情况给定节水的目标、节水路径和实施办法,以贯彻节水优先的理念;给水工程规划要研究在城乡一体化建设要求下,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的内在变化规律,为开源提供科学依据;给水工程规划在进行量的研究的同时,必须重视水质标准的提高和水质的安全保障措施;给水工程规划要落实智慧水城市、智慧水城乡、智慧水生态的建设,以先进工程技术的应用为支撑,全面促进水生态文明的建设。

6结语

水资源管理规划篇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市境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资源属国家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水资源管理必须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节约用水、讲求效益的原则,以发挥,最大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市、县(市)水利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咸阳市城市规划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秦都、渭城两区水利部门是两区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咸阳市城市规划区外区辖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

咸阳市城市规划区由城区、渭河南规划区、机场规划区、渭河电厂规划区、西南部水源地保护区、沣河东部水源地保护区、东郊水源地保护区、五陵原规划保护区组成,面积三百平方公里。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下设“咸阳市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咸阳市水政监察支队”一套机构,两个牌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水法律、法规,负责水行政执法工作,对违反水法规行为进行处罚、裁决,负责全市水行政复议和市级应诉、理赔;

(二)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水资源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水的长期供求计划,负责制定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审定有关部门水资源开发利用专业规划;

(四)统筹城乡水资源,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调配和协调,处理水事纠纷,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地区水事违法案件;

(五)负责全市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实施与监督管理,负责咸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水许可的审批发证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并按有关规定收取县区市应上缴的水资源费;

(六)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七)归口管理全市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对咸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各取水单位下达用水计划,编制咸阳市城市规划区各取水单位用水规划;

(八)负责全市水政监察大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配合同级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九)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和“水政监察大队”一套机构两个牌子,属事业性质,财政全额拨款。其具体职责,参照前款规定。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城建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环保部门负责对水体污染进行调查、监督和评价,对水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九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查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查和调查评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必须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作为编制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依据。

第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在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按流域或区域制定统一规划。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和其它用水。在水源不足的地区,应当限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差、耗水量大的单位用水。

第十二条开发利用水资源,要讲求环境效益。在条件许可的地方,应充分开发利用地表水。开采地下水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保持采补平衡。深层地下水应限量开采。在己经超采和地面发生沉降的地区,不准继续加大开来量,不准再凿深井,并应采取人工回灌等补源措施,保持生态平衡。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蓄水、提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影响行洪和堤防安全。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水资源利用工程及其他建设项目,如影响原用水户的合法效益所造成的损失,由新建、改建、扩建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的水长期供求计划,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凡直接从地下或河流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制度实施统一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少量取水可不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非企业管理,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等取水的;

(二)用人力、畜力或其他办法取水,月取水量不超过50立方米的;

(三)为农业灌溉单项取水工程,年取地表水不超过5000立方米的;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或者增加取水量的,建设单位在报送设计任务书时,应当附有审批取水申请的机关的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对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3立方米砂的农业取水,日取水量1-2万立方米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日取水量0.5-1万立方米,咸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地下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二)开采地下水,井深在五百米(含五百米)以下、三门组顶板以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三)开来已探明的地热水、矿泉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办理取水许可证时,只能收取工本费。

(四)跨行政区域的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在咸阳市城市规划区周边外500米内取水,应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五)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权限限额以下的取水,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第十九条取水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内容按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年捡费用由被检单位承担。

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批准的使用目的和条件取水,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连续停止取水满一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后,撤销共取水许可权,收回取水许可证。经发证机关核准同意保留的除外。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用户的用水量进行限制或调整:

(一)自然原因使水源供水能力减少;

(二)社会总的用水量增加;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开采地下水发生环境地质问题;

(四)用户的产品、产量或工艺发生变化;

(五)其它特殊情况。

第二十一条在干旱缺水季节,当人民生活用水量严重不足时,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其管辖区域内,临时限制、暂停其它取水;或临时调用国家所有的水工程的水。

第二十二条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取水的单位或个人征收水资源费。农村农、林、牧等灌溉用水缓征水资源费。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费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水力发电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发电量计征。

市自来水公司取水工程的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二十三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留成统一管理,各级分成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水资源费作为水资源管理的专项资金,全部用于下列支出,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一)水资源的监测、调查、研究、评价、规划;

(二)城市公用水源建设;

(三)水资源保护及地下水补源回灌;

(四)节约用水技术的宣传、推广及节水工程项目补助;

(五)水资源管理工作人员培训;

(六)水资源管理设备、装备购置;

(七)水资源智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取水单位必须安装量水设施,无量水设施的,接工程设计取水量或设备铭牌取水能力计征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必须实行计划用水,在计划用水量内按规定逐月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者,按日征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连续三个月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限制或停止其取水,并加倍征收水资源费及滞纳金。

超计划取水者,其超出部分按累进制办法收费,即:超计划取水量在20%以内的(含20%),其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标准增加一倍计征;在20-40%的(含40%),共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标准增加二倍计征;在40-50%的,其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标准增加三倍计征,井责令其停止取水。企业或个人超计划取水,增纳的水资源费从税后留利中支付,不得推入生产成本。

第二十五条开发利用水资源中发生的水事纠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各方必须服从。

第二十七条一切用水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责任,并有权对破坏和污染水质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直接受害者,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严禁向河流、渠道、水库、水塘内倾倒弃土、石、废渣、尾矿、垃圾等妨碍行洪、输水的物体和造成水体污染的物质。

在河道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之前,应当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在水库、渠道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或进行勘探、采矿、兴建地下工程及其它活动时,不得污染和破坏水资源。对己造成水污染和破坏的,要采取治理或保护措施,使其尽快恢复良好状态,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担。

第三十条对水资源有污染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和水污染防治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三十一条凡履行过审批手续的各类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设施和按有关规定建立的保护区、旅游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许侵占和破坏。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地质、卫生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水质监测和地下水动态观测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追究水污染源并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治理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在下列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对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有重大贡献的;

(三)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创新和发明的;

(四)为维护本办法而同违法行为进行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四条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本政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和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查封取水设施、撤销取水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建水工程取水的;

(二)非法转让水资源开发、使用权的;

(三)违反取水条件或擅自改变用水目的的;

(四)严重超采地下水,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限量开采决定的;

(五)不按规定安装量水设施和缴纳水资源费的;

(六)侵犯他人取水权或用非法手段获得取水权的;

(七)以暴力或威胁方式,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八)在水事纠纷发生和解决过程中,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的。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罚款处理时,罚款数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认或者不向人民法院义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资源管理工作人员、水政监察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资源管理规划篇5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市相关规定,紧紧围绕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着力构建与我县水资源相适应的指标体系、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全面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协调好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不同区域的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根据市水务局分配给我县的指标,确定我县2022年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目标。2022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4.83亿立方米,其中地下水为1.46亿立方米(不含地热水资源)、地表水为3.37亿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为32%,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1;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1%。到2022年,建立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制度,明确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以现有水资源监控系统建设为基础,构建覆盖全县的水资源监控系统,提高水资源监控能力;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制,落实考核制度。到2022年,全面建立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合理配置格局基本形成,用水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水环境质量和水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地下水超采得到有效控制,经济社会发展用水保障能力大幅度提升。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一)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管理。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与保护水资源,编制县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水资源供求中长期规划,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协调统一,形成完善的水资源规划体系。实施水工程建设、涉河涉水建设、乡村土地开发等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水资源综合管理规划,并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查。

(二)落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事前管理,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镇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在进行工业园区、行业专项规划时,按要求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办理取水许可,进行审批和核准立项。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工。加强水资源论证事后监督,实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

(三)严格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根据我县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按行业和区域对用水指标进行分解,优先保障生活,统筹生产和生态用水,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强用水总量统计,准确客观反映全县行政区内用水总量,为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提供技术支撑,全面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根据当年来水情况和企业计划产量,定额下达用水计划。

(四)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严格控制新增取水,从源头加强建设项目需水管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或不满足清洁生产相关标准的,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一律不予受理。建立完善取水许可管理台账制度,规范相关文件、表格,理顺许可管理手续程序。

(五)严格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认真执行黑龙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对故意拖欠、拒缴水资源费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六)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实行地水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地下水禁采、限采、压采等地下水保护工作。逐步建立区域和重要水源地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双指标监测体系。划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严禁取用地下水发展高耗水产业。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开展地下水动态监测,限期关闭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井。

(七)加快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针对我县水资源、水工程条件,顺应水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加快实施河流治理和水源地保护等工程,保障城镇生活、工业发展供水需要。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一)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机制,加强部门配合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设立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县的节水工作。推进节水载体建设、开展节水型社会、节水型城市、公共机构节水单位、节水型企业、节水型灌区创建活动。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引水、调水、取水、供水工程优先考虑节水。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发挥价格杠杆对节水的促进作用。

(二)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取水审批过程中严格执行省用水定额,按照用水定额核定取水量,对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强化用水监控管理,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推进计量设施安装工作,使节水考核工作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实行节水“三同时”制度,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对各类取用水户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促进取用水户节水水平和用水效率的提高。

(三)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实行节水器具准入制度,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加大农业节水改造力度,大力发展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针对县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按照国家节能减排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节水减排力度,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应制定节水措施方案与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一并报批。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成,着力降低管网漏失率。发展污水处理回用或雨洪资源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出台鼓励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的政策,将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一)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建立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核定水域纳污容量,建立水功能区监测体系和监管制度,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评价,制定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方案,落实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经费。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加强对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入河排污口审批管理程序,加强监察力度,对违规排污入河的,依法惩处。将水功能区监测和达标建设纳入我县政府考核指标体系。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和安全达标建设工作。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水务局、环保局责令限期拆除。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积极立项建设备用水源。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建立和完善水源地水质水量监测体系,定期公布水源地监测情况。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和建设,严格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三)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开展河湖确权划界工作,推进河湖健康评估,开展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开展水生态文明创建活动,积极维持河流合理基流和湖泊、水库以及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河湖生态健康,贯彻落实水生态补偿制度。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我县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县政府依据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对相关责任部门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相关责任部门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制。加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领导,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和实施监督管理,研究解决全县水资源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发改局:负责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会综合评价体系,在审批和核准项目时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度论证程序,进行审批和核准立项;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出台限制高耗水产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的政策文件,项目备案、核准、审批中,严格依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禁止高耗水、高污染项目进入我县;负责落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结合全县用水状况,开展经济结构调整工作;参与相关规划的编制工作及相关管理制度建设。负责水价改革,适时调整县城自来水水价、农业灌溉水价、再生水水价,逐步建立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稳步推进阶梯式水价制度。

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用水指标的分解;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入河排污口的审批和监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审批;水资源费的征收;地下水动态监测;计划用水管理;水资源监控系统建设;水资源管理机构和水政执法队伍建设;计量设施的安装;农业节水工程建设;非常规水开发利用政策的制定;开展水生态文明创建活动;开展节水宣传;负责承担组织、协调、综合工作。

财政局:建立水资源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公共财政对水资源管理基础设施、监测控制、管理执法的投入;参与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项目年度计划,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经费;提高水资源管理经费拨付效率,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的监管,依法开展水资源费使用管理监督检查;负责落实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负责落实将水资源管理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资金的统筹、管理、监督;建立完善水资源管理稳定投入机制,保障资金合理使用。

工信局:合理调整工业布局和产业结构;加强对工业节水的技术指导,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降低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负责推广工业节水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对工业企业积极推广节水技术改造,积极争取国家节水改造资金;负责节水型工业企业创建活动。

住建局:负责进行市政排水管网建设和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和回收利用率;负责城镇自来水管网改造工作,降低管网漏损率;负责备用水源建设;负责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负责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用水户计量设施的安装;负责对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用水户的用水量进行统计;开展城镇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

环保局:负责核定水域纳污容量和企事业单位排污量,制定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方案并对水功能区水质进行监测;加强对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进行清理;制定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对超标排放的企事业单位责令其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征收超标排污费;开展河湖生态环境质量评估,贯彻落实水生态补偿制度;负责监督检查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状况,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力度,促使达标排放,改善水环境。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生产和销售环节产品节水强制性标准符合性的监督检查,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文广体局:组织新闻媒体拍摄相关宣传片,利用电视、网络、广播等媒体及文艺节目开展水资源宣传,增强群众的水患意识、节水意识和水资源保护意识;配合做好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宣传工作;配合水务、环保、住建、工信、国土等职能部门,对县内违反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典型事件进行报道、曝光,营造舆论声势,震慑违法行为。

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口径工业增加值及经济指标等数据和考核指标数据的测算。

国土局:负责河湖确权划界工作。

法制办:负责审核关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及再生水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协调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行政执法,搞好水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编办:负责设立专门节约用水的管理机构,并落实管理人员编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各有关职能部门完成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辖区内农业用水、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节水宣传及节水技术推广工作;加强对辖区内违法取水、非法排污、水体污染、水环境保护、新建高耗水、高污染水项目的巡查与督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并配合处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三)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控与统计相结合的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资源监控系统建设。逐步完善取用水户监测网络、地下水监测网络、水功能区监测网络建设,监测数据作为考核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依据之一。逐步提高水功能区监测覆盖率,2022年实现全县水功能区监测全覆盖和监测常规化。规范水资源管理统计工作,用准确的监测数据和法定的统计数据作为我县政府考核的依据。

水资源管理规划篇6

我国十分重视水资源论证工作。近10a来,基本构建了涵盖水资源论证资质申请和审批、论证报告书编制与审查、论证市场管理、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违规行为处理等全过程监督和对审查机关、评审专家、资质单位、从业人员全方位管理的水资源论证制度体系。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和国家计委联合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确立了我国的水资源论证制度。同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水法》,明确规定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水资源论证要求。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了《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为保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质量提供了管理依据。同年7月16日水利部印发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资源[2003]311号),规范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行为。2005年5月12日水利部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Z322—2005),进一步规范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工作。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进一步确立了水资源论证制度的法律地位。同年2月23日水利部组织完成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暂行办法》(内部征求意见稿),虽未正式印发,但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收费行为和秩序奠定了基础。2010年11月29日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0]483号),并附《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要求(试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了规划水资源论证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2011年2月17日水利部了《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525—2011),为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和审查工作提供重要的技术依据。

2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成效显著

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近10a来,初步建立了水资源论证制度和技术框架体系,逐步提高了水资源论证队伍的能力和水平,不断促进了水资源的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较好地保障了建设项目的合理取水、科学用水、有效节水和达标排水,极大地减少了公众利益、取用水户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之间的水事纠纷,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与和谐,充分地保证了取水许可的科学审批,日益得到社会各行各业的广泛认同,全面提升了水资源管理工作的社会地位,已成为水资源管理的重要制度和协调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与水安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的重要手段。目前,水资源论证范围已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取水许可范畴。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生态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各类区域的水资源配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已在水资源论证工作中愈来愈得到重视;非常规水源(包括污水处理回用、厂际串联用水、矿坑排水、微咸水、雨水和海水等)也成为一些水资源紧缺地区新增建设项目用水优先考虑和利用的水源;一些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对规模以上由城市自来水等供水工程直接供水的工业项目,通过用水合理性分析等论证工作,填补了取水许可难以规范,但对区域水资源供需影响较大的项目用水管理空白。同时,水资源论证为限制高耗水、高污染建设项目的上马,合理调整流域或区域产业结构和经济布局,促进经济与水资源利用的协调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也推动了一些地区水权转换的实施,提高了水资源利用的效率和效益,促进了人水和谐、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3水资源论证制度现存主要问题

水资源论证工作从初步探索、逐步过渡到规范管理,已经形成了较好的工作氛围,社会认知程度和影响力愈来愈大,有力地提升了水资源管理工作的社会地位。但这毕竟是一项新制度、新工作,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逐步加以解决。

3.1体系尚不完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仅针对“直接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而《水法》二十三条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显然,目前对《水法》规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并未作出具体的管理规定,规划水资源论证尚未全面启动和纳入管理范畴,还处于研究、探索阶段,难以适应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的需要,导致当前的水资源论证工作仅对单个项目取水的可靠性、用水的合理性、节水的针对性、退水可行性进行论证,出现了同一区域单个项目水资源论证合理,而多个项目累积影响突出的现象,影响到流域或区域的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生态环境。分行业(如火电、化工、造纸、冶金、纺织、印染、食品等高耗水行业)的水资源论证导则尚未制定出台。

3.2法律效力不高当前水资源论证管理的主要依据是水利部和原国家计委联合的部门规章,只对水行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系统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法律效力对延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较弱。针对这项较为复杂并影响资源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很多问题。例如,部分地区对水资源论证制度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把握不力,造成了水资源论证审批、建设项目审批等把关不严;部分项目应开展水资源论证,仍然游离于制度管理之外,尤其是跨流域调水、水库、水电站等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开展较少;一些项目业主和地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未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管理规定等。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水资源论证制度的法律效力不高,缺乏强制的法律约束,导致执行力度不够,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威慑力不强。

3.3处罚力度不够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审查和资质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目前仍然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主要是未能及时查处或查处力度不够。例如,一些地方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受行政干预的影响比较严重;有些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重视取水、忽视退水,重视用水、忽视节水,重视生产用水、忽视生态用水,甚至避重就轻,尤其是对水质论证、水资源保护、相关利益方影响等分析不够,未提出有效的补救、补偿措施和合理化建议;一些有资质单位出借资质证书,转包或变相转包所承担的论证业务,在报告书编制中弄虚作假、质量参差不齐,未按规定接受实地检查、日常考核或在抽查及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少数审查机关未按时组织报告书审查,越权、侵权审查,报告书审查工作流于形式、把关不严,压制不同评审专家观点和意见,索取、接受申请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等。

4尽快研究出台《水资源论证管理条例》

4.1服从上位法(1)《水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和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亟待研究出台的《水资源论证管理条例》,应总结借鉴《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的成功经验,并在其基础上增加跨流域调水和规划水资源论证等具体规定和要求,与《水法》相配套和衔接。(2)亟待研究出台的《水资源论证管理条例》应与《行政处罚法》等相关的上位法内容相符,克服《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不足,因其实际是行政机关对已颁布行政许可的撤销,超过了《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部门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种类的权限,构成了对上位法的违反。(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施行,替代了《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119号),简化了行政许可程序,取消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规定。亟待研究出台的《水资源论证管理条例》应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中关于取水许可预申请的规定,以便与现行的国务院令第460号相符。

4.2与后的水利部规章相协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与《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立法主体和法律效力位阶相同,但两者对“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同一管理事项的规定有明显差别,前者明确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后者却明确由水利部规定,显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不适宜的规定已丧失法律效力,在亟待研究出台的《水资源论证管理条例》中应注重与水利部后的《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相协调。同时,结合强县扩权实际,增加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水资源论证丙级资质单位,其业务范围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优质、高效服务于基层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

4.3借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经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经历了逐步修改、发展、完善的过程,其发展历程对于水资源论证制度有许多可借鉴之处。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从行政法规层次规范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标志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2006年2月22日国家环保总局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为公众参与环评提供了管理依据。2009年8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为加强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供了法律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立以来,除环保部门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外,1982年8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九条和第十条,1984年5月11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和第四十七条,1987年9月5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和第四十一条,1988年11月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1999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条,2000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七条,2002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水法》第三十四条,2008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同年8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二条,都明确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此可见,近几十年来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历程不仅与日益严重的环境形势有关,更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环保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密切相关。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确保环境影响评价质量,2004年2月人事部、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对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

4.4《水资源论证管理条例》框架建议亟待研究出台的《水资源论证管理条例》应包括总则、规划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报告书审查备案与抽查考核、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1)“总则”中应明确水资源论证的目的、依据、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经费来源及其管理、管理体制与责任、对未履行水资源论证的举报和优秀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资质单位设定奖励标准等内容。(2)“规划水资源论证”部分主要有论证对象、技术依据、论证内容、编制主体、编制方法和程序、质量控制、公众参与等内容。(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部分主要有论证范围、形式要求、技术依据、论证内容、编制主体、编制方法和程序、编制时间、质量控制、与规划的衔接、公众参与、一票否决等内容。(4)“资质管理”部分主要有管理主体、资质分级、资质申请、从业人员要求、资质审批与公示、日常考评、激励机制等内容。(5)“报告书审查备案与抽查考核”部分主要有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范围、审查权限、审查形式、审查要求、审查内容、审查责任、备案与抽查方式、考核时间、考核内容、考核要求、考核公示、考核奖惩等内容。(6)“监督管理”部分主要有监督主体、监督形式、审批机关监督管理、资质单位监督管理、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从业人员监督管理以及论证跟踪管理、论证后评估等内容。(7)“法律责任”部分主要有资质认定责任、建设单位责任、资质单位责任、从业人员责任、评审专家责任、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等内容。(8)“附则”中主要有专业名词解释、授权性规定、实施细则、实施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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