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儿童的视力(6篇)
时间: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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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CC护理模式概况
以家庭为中心的护理模式最早由Luciano及Fond提出,20世纪的护理模式是以病人为中心,研究发现这种护理模式存在明显的不足,且病人的需求不能得到很好的满足。研究发现病人与家庭之间有紧密的联系,家庭可以影响病人身体的恢复和生活质量。1985年,在美国外科医生C.EverettKoop等人的共同努力下,美国医学界逐步得以推广的是以家庭为中心的护理模式。
以家庭为中心的护理模式是现代医学界和护理学界中的一个新兴发展趋势。以家庭为中心的护理的定义是:人生活于家庭、社区和社会文化中,护理人员不应只将病人单纯的视作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而应充分认识到影响个体健康的其他重要因素,如家庭、社区和社会文化等[4]。所以以家庭为中心的护理应该像关注每个儿童的生理需要一样对家庭和学校等方面给予同等重视地关注。以家庭为中心的护理涵盖的4个核心分别是,尊重患儿及家庭,尊重患儿的选择权,传达健康信息,强调患儿、家庭及照顾者之间的协同合作等[5]。
2FCC在预防学龄前儿童意外伤害中的意义
影响学龄前儿童发生意外伤害的原因多且复杂,在影响学龄前儿童意外伤害的众多因素中,除了儿童本身的年龄、性别、体格发育水平外,其家庭因素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与周围环境之间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性关系,不?外界环境存在多少危险因素,在儿童家长对危险因素的存在没有意识时,也就不会对儿童采取针对性的预防保护措施措施。学龄前儿童自身很难形成对伤害危险因素的认知,主要依靠儿童家长对意外伤害有足够的认知后,通过强化教育、知识传授等方式教给儿童。有研究[6]表明,国内儿童父母在对如何预防儿童意外伤害的知识、信念、行为等方面有明显漏洞。应强化对儿童父母的健康教育等干预措施,所以FCC在提高父母对意外伤害的认知、降低学龄前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率显得尤为重要。
3FCC在学龄前儿童意外伤害中的应用
3.1儿童父母对预防意外伤害的知识、信念和态度、行为现状
国内有学者对学龄前儿童的父母及监护人就如何预防儿童意外伤害的知识、信念和态度及行为现状的调查研究。调查显示,国内儿童父母对预防儿童意外伤害的知识、信念和态度及行为现状掌握度普遍较差,且存在诸多误区,需进行干预改正。有研究发现儿童父母不仅对意外伤害安全知识和急救知识的掌握普遍较少,而且对意外伤害的发生存在很大的侥幸心理,认为意外伤害距离自己非常遥远,跟自己的孩子没有关系[7]。刘可[8]等人研究发现对儿童父母的健康教育等方面的干预具有明显的漏洞,提示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加强对父母的健康教育等措施。
3.2预防儿童意外伤害的干预对象、方式、内容和效果
教育干预是对儿童父母常采用的干预手段,教育干预是指对儿童父母通过健康教育来增强其对外界环境中存在的可能对儿童产生伤害的危险因素的认识,改变其不良行为[9]。期望通过教育干预儿童父母使之建立积极、正确的有关意外伤害的信念和态度,在危险因素存在时能够采取必要的安全行为,以保护儿童免受伤害。教育干预方式许许多多,通常实际生活中运用的包括家庭访视、专题讲座、印发宣传单和宣传资料、讨论、课程、展示油报、电视宣传或电台广告等。它们可以针对各种人群,如整个国家、小群体或个人。例如通过对儿童父母进行烧伤预防的教育干预能够使儿童父母将热水温度控制在安全的范围内。有研究者通过对儿童父母进行教育干预,向他们讲解如何预防烧伤,结果发现儿童父母对如何预防烧伤的知晓率显著增加[10]。
儿童安全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所以对儿童父母的安全教育活动也可以从国家层面。常用的手段有媒体宣传运动,例如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电台、印发相关宣传资料等形式来广泛传播安全信息。加拿大早在21世纪初就有一个名为“SafeKidsWeek2001”的项目,通过安全教育来在预防儿童烧烫伤。该项目提倡应该降低热水的温度、让儿童远离热饮料、禁止儿童一个人待在厨房等等,并且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调查显示4周后儿童父母相关的安全知识和安全的行为均有显著的提升[11]。教育儿童父母如何使用家中的安全设备是预防儿童意外伤害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例如一些研究只是单纯地采用教育干预这一种模式,而另一些研究除此之外还向儿童父母提供免费或便宜的安全设备。调查显示后者的效果较前者更好。如在一项HIPP(家庭伤害预防项目)中,研究者不仅仅对儿童父母进行了相关的安全知识教育,并且还向他们发放安全设备。此调查研究显示与单纯的教育干预相比,在教育干预的基础上再加上发放安全设备的结果更为显著[12]。也有研究发现,对儿童父母进行安全教育干预和免费为其家庭安装烟雾报警装置后,结果显示家庭中火灾的发生率明显下降。对5岁以内的儿童父母进行预防烫伤的安全教育并在其家中的相关用物上安装保护装置后,儿童烫伤发生率有显著降低[13]。
研究发现给儿童父母只提供个体化教育策略的效果远不及进行安全教育的基础上再加上家庭访视。一项对儿童安全成长环境的研究结果发现,研究者鼓励儿童父母观看电视上的安全教育栏目的只有约9%的家长将家庭变成适合儿童成长的安全环境。而那些观看了节目并接受研究者家庭访视的父母,将家庭环境变得更安全的比之前增加了五倍。国外某学者对6岁以内儿童的父母通过提供教育并进行家庭访视,内容包括触电、预防跌落、烧烫伤、车祸、中毒、窒息、溺水等方面,3年后的家庭访视发现儿童父母的相关知识、信念态度及行为均有明显的提高。
从以上可以看出,FCC模式运用于学龄前儿童意外伤害的作用显著。对儿童父母采用教育干预能预防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其中将教育干预、免费安装安全设备和家庭访视三者相结合相比单纯的只提供教育干预和教育干预、免费安装安全设备两者相结合更能减少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率。通过对FCC的实施,能够增强儿童家长对保护儿童安全的信心,获取更多的科学育儿的经验。
(一)赵君怡案的启示
2007年2月份,中国国籍的房女士在网上一个名叫海归博士,清华大学毕业生赵春林,把自己女儿当人质的帖子,这就是在网络上引起轰动的赵君怡案。本案的监护权争议比较复杂,经过了4次诉讼,历时长达4年多。根据美国法院的判决房女士已经丧失了女儿的监护权,理由是赵君怡已经在中国居住1年多,父亲赵春林具有经济抚养能力,出于对子女权益的考虑,监护权应该归赵春林。然而,母亲房女士担心永远失去女儿,企图通过私力方式带走女儿。尽管最后房女士没有成功将女儿带离中国,但是她的行为已经产生诱拐儿童危险:一旦房女士获得了女儿的护照,在不经过监护权人赵春林同意情况下,她会毫不犹豫带女儿回美国。中国大陆尚不是海牙《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的缔约国,未建立起国际诱拐儿童的快速返还机制,因此在处理赵君怡案上当事人还是诉诸于监护权诉讼。监护权诉讼需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而快速返还儿童则可以避免一些不可以预见的问题。赵君怡案引出了国际儿童利益保护问题以及中国将如何处理国际儿童诱拐行为的思考。
(二)我国相关规定及对该类问题的处理
面对日益增加的国际离婚案件和诱拐儿童的行为,我国法律显得薄弱且操作性不强,相关法律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婚姻法》。《刑法》拐骗儿童罪,从法条字面意思理解,其犯罪主体可以包括父母,比如父母离婚后,未行使监护权一方的父母通过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得子女脱离行使监护权一方。故拐骗儿童罪可用来处理发生在我国大陆境内的父母掳拐儿童行为,然而如果儿童被带到国外,则该罪的执行是比较棘手的问题。笔者接下来将结合海牙《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的内容和各国实施情况,具体论述我国加入公约所需要考虑和解决的实体和程序上的问题。
二、构建快速返还机制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海牙《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若干实体问题研究
1.儿童利益原则认识和实践
儿童利益(theinterestsofchildren)出现在海牙《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开头,公约指出儿童利益是关于儿童监护权利最重要的方面。然而,儿童利益究竟具体内容为何,公约并未明确说明。ElisaPrez-Vera提到国内法院在运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做出裁决的时候不可避免的考虑特殊文化、社会等因素,由此做出的裁决会产生主观价值偏向性。人们不难看到,在一些高度发达的现代化国家,儿童的最大利益明显地得到了倾向尊重个性发展的政策的佑护;而在更多的传统社会里,首先考虑更多的则是家庭和当地社区,儿童的最大利益相对家庭或社会利益而言,只是个别儿童优先权的提升。儿童不受监护权利存在争议的人的非法转移和滞留本身就可以认定儿童利益的一方面。另外,欧洲委员会议会的建议书874(1979)中表明,儿童必须不再被认为是父母的私有财产,而应当被当作一个有个人权利和需求的个体。
故儿童独立权利也被视为是儿童利益的内容。相比之下,在中国长期形成的封建伦理观念是礼治天下,父为子纲的伦理观念严重制约了儿童人权的发展,儿童的社会地位极其低下,没有独立的自主权和人格权。将儿童视为独立个体,儿童拥有独立个人权利的观点与我国国民认识并不一致,儿童独立权利在我国并没有得到确立。从海牙《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实际做法看来,公约不对儿童利益作具体规定的做法巧妙地将这个问题交给各国法院去认定,更加注重迅速采取行动,使得儿童得到及时返还或者探望权得到实现,故公约给了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文化特色,中国政府在关于儿童工作的立法和司法等各方面的工作中,将保护儿童权利的最大利益原则具体化为儿童优先原则加以适用。例如,我国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优先考虑子女权益。儿童优先原则与儿童利益原则虽有重合之处,但后者的出现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有密切关系,突出儿童独立的地位。所以,加深国民对儿童利益内容的理解及儿童独立权利的认识有助于提升国民对公约的接受度。
2.惯常居所的理解
海牙《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多次提到儿童的惯常居所,第四条明确表明了惯常居所地的法律决定了儿童监护权或者探望权的来源,决定了转移和滞留行为是否合法。然而,公约未明确惯常居所具体含义,导致实践中对其认定存在分歧。就美国而言,惯常居所的理解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关注父母的意图,第二种是平衡父母的意图和孩子适应的环境,第三种是关注儿童本身。总结起来,美国法院对惯常居所认定争议存在以下方面:一、惯常居所是否唯一存在;二、父母意图的作用;三、如何审视儿童对周围环境适应情况;四、如何看待儿童稳定的意图。国际公约管辖并未形成单独确立惯常居所的方法,但是国际上仍存在一些可辨别的趋势。国际上对惯常居所理解的趋势是:在英语为母语的国家司法管辖区内,通常做法是同时考虑事实环境和孩子看管者稳定的意图,赋予围绕孩子生存环境各种客观情况以重要性。
这种确立惯常居所的方法考虑内容较多。在我国,惯常居所与经常居所含义很接近,经常居所地强调的是一定时期的居住中心。从海牙《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的适用来看,惯常居所用于明确公约的对象范围;从公约根本目的来看,确立惯常居所体现公约对儿童长期在一个地方居住生活,与周围环境形成稳定联系状态的保护,是儿童利益的体现。我国经常居所不足以涵盖公约惯常居所的内容。笔者认为惯常居所的确立要以儿童为中心,包括考量儿童居住时间,对居住环境的适应程度,儿童长时间居住的稳定想法。至于父母的意图,可以作为补充考虑条件,因为父母的意图很可能影响到孩子对周围环境的适应程度。惯常居所的获得更大程度上是一种事实问题,父母的稳定意图是否被认定为对儿童诱拐行为的同意,消除了诱拐行为的非法性要另当别论。
3.公约第13条例外的理解
公约第13条是拒绝返还儿童的四种抗辩理由。从2008年的统计数据来看,司法拒绝案例27%的理由是公约第13条b款,17%的理由是儿童拒绝,共计44%,占拒绝返还理由的大部分。从公约的逻辑结构来看,例外规定使公约内容更加完善。从国际上普遍做法来看,各缔约国适用例外规定的态度是严格和谨慎的。在美国,以第13条作为拒绝返还理由的案例有Friedrich案,该案中美国母亲援引了重大危险作为拒绝返还儿童的理由,并指出儿童仅有两岁,而且儿童已经与她以及在俄亥俄州的家庭成员产生了严重的依附关系,因而把他返还到德国将会产生灾难性的后果。美国第六巡回法庭对诱拐者主张的重大危险理由持审慎态度:第一、判断儿童最幸福所在地是惯常居所地法院的监护权问题,目的地法院并不解决该问题;第二、主张重大危险的诱拐者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第三、重大危险的内容范围狭窄,仅包括儿童处于即时危险和对儿童有严重虐待或忽视的情形。有学者指出,第六巡回法庭该案中的做法可以被定义成进一步分析法,体现在存在严重虐待或忽视的情形,而儿童的惯常居所地国又无法或者不愿为该儿童提供足够的法律保护表述之中。进一步分析法表明存在重大危险时,法院不一定裁定返还,而应当进一步考虑儿童被返还后惯常居所地国是否存在法律保护。
美国法院对进一步分析法持肯定意见的裁决包括Walsh案和Turner案,相比之下,反对的意见更多。重大危险例外是儿童利益原则的体现,限制重大危险例外则很可能违背了公约的根本目的。考虑到进一步分析法的种种弊端,司法实践必须给与高度重视,防止返还裁决与保护儿童利益的宗旨相行甚远。在欧盟地区,海牙《国际儿童诱拐民事方面的公约》第13条的例外性规定仍具有其在海牙公约中被赋予的地位,不过儿童原惯常居所地国家法院获得对监护裁决的最终决定权。《布鲁塞尔条例Ⅱbis》中体现了对公约13条b项的限制:若儿童在其原惯常居所地国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则被请求国应当做出返还儿童的规定,这种做法与美国的进一步分析方法有相似之处。《布鲁塞尔条例Ⅱbis》还增加了保障儿童意愿表达权的条款:除非法官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智力情况决定不适合听取儿童之陈述,否则在涉及儿童被诱拐的案件中,儿童的意愿应当有权得到表达。这里一方面强调了对年龄和智力情况达到可以表达意见程度的儿童权利的尊重,另一方面也增大法院以公约13条儿童拒绝返还意愿为依据裁定拒绝返还儿童的可能性。我国应该以儿童利益原则为指导,对公约第13条严格适用。美国最大危险的认定、进一步分析法的适用,欧盟原惯常居所地最终决定权的确立、尊重儿童意愿表达权的做法也对我国有启示作用。
三、我国构建国际诱拐儿童快速返还机制的设想
所谓同伴侵害是个体遭受同伴攻击的经历,表现为身体的、语言的、财富的、关系的,有意识、公开化是其特点,研究发现:在我国,幼儿阶段同伴侵害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并延续到青少年时期。这种现象的存在,导致儿童抑郁、孤独、焦虑、体诉、自杀念头的出现,使儿童产生严重的消极情绪乃至有忧郁症、孤独症等心理问题,甚至出现由于不良心理问题导致身体不适的生理现象,如头疼、恶心、头晕等躯体化症状与害羞、胆小、孤独不合群等退缩症状。[3]自我歧视是儿童将外部歧视内化后产生的对自己的不公平态度及行为。对控制者来说,最不希望伴侣具有认识自我的力量和勇气,因为这种个人意识是独立的前提,有分离倾向。然而,一旦被控制,儿童认识自我的方式只能是从外到内:儿童的观点、好恶,通常不是建立在自身体验的基础上,而是从别人那里获得,儿童习惯了忽视或否认自己的智慧,接受别人对自己的定义;儿童不根据亲身体验来完善自我,而是根据别人的期望、观点和评判来扮演自己。结果出现逆向的儿童人格创建,即“逆向创造自我”。[4]儿童会成功地抛弃自我,而且还特别愿意按照别人尤其是教师对自己的评价来评价自己。所以,来自外部的歧视被儿童内化后便产生自我歧视。自我歧视的儿童表现出胆小、敏感、抑郁、焦虑、情绪波动、退缩、懦弱、自卑、自暴自弃、自轻自贱等心理与行为特征。歧视建立在失去了平等与正义的基础之上,对人有异化作用,不仅影响到儿童的理性发展,而且影响到儿童的德性、情感性和创造性的培养。同时,歧视还是影响人际关系的一种主要因素。康德曾言:启蒙就是通过人们对自己理性的公开运用而摆脱蒙昧和被监护的状态,这种蒙昧和被监护的状态来自人们缺乏运用自己理性的勇气和决心。[5]而歧视的存在,与启蒙背道而驰,不仅影响到儿童现在的生活,而且会对儿童随后教育产生深远影响。鲁迅就曾指出:儿时不把孩子当人看,长大后也成不了人。因此,需要对儿童教育中的歧视现象予以高度重视。
儿童教育中歧视的原因分析
歧视虽然复杂,但从歧视产生过程,依然可以找到原因。认识上的偏差导致态度上的消极与行动上的偏离,民主作风的缺失,是歧视出现并普遍存在的根本原因。歧视首先源自认识上模糊。歧视总是与无知(ignorance)、偏狭(intolerance)联系在一起。尽管儿童有其共性,但每一个儿童都是具体的、特殊的,需要师长认真观察、仔细研究,才能准确认识,熟悉儿童是如何看待这个世界并与这个世界交往,以此了解儿童并与儿童建立联系。正如陶行知所言:您若变成小孩子,便有惊人的奇迹出现。您立刻会发现小孩子的能力大得很:他能做许多您不能做的事,也能做许多您以为他不能做的事。等到您重新生为一个小孩子,您会发现别的小孩子是和从前所想的小孩子不同了。我们必得会变小孩子,才配做小孩子的先生。[6]儿童教育中的歧视,主要是由于师长对儿童的认识不到位所致,这是儿童教育中歧视存在的认识上的原因。其次,儿童教育中的歧视,还源自认识上的不到位所产生的消极态度与行为。儿童是成长阶段的人,需要成人的关心与爱护,但是这种关心与爱护由于措施不当,往往转变为“错误的保护”,即控制。过分约束儿童的身体活动,抑制儿童探究本能的释放,引发儿童逆反、霸道、自私等情感问题。同时,对儿童的控制还源自师长的急功近利,为了达到自己所期望的目的,强化所谓的“关键期”,过分开发儿童的潜力,结果却是目的没有达成,反而导致儿童好奇心的丧失与探索精神的萎缩。对控制者而言,为了存在,我必须是对的;如果我是正确的,那么儿童必须是错误的。[7]结果使儿童背叛了自我,而背叛自我,就是背叛天性。研究发现:发生在儿童中的冲突行为不是由儿童自主而是由教师强行干预而被解决,诱发了儿童对教师的“过度依赖”;为了获得教师“好孩子”的认可,儿童放弃了自主面对社交难题、解决人际冲突的机会,而将其交与教师,以避免冲突和惩罚,以成为教师眼中的“好孩子”。[8]这种带有控制色彩的教育与管理行为,既是教师对儿童歧视的体现,又是导致儿童同伴之间歧视与自我歧视的直接原因。最后,缺乏民主作风,是儿童教育中歧视现象的根本原因。爱是教育的基础,但是,爱有不同的种类,不同种类的爱具有不同性质与作用。如“打是疼,骂是爱”“、棍棒底下出孝子”,在这种爱之下,爱者成为控制者,被爱者成为顺从者。爱成为控制的借口,而不能产生自由行为。卢梭就曾控诉:恐吓和打骂……不是他命令我们,就是我们命令他。这样一来,他首先获得的观念,就是统治和奴役的观念。他还不会说话,就支配人了;还不会行动,就在服从人了。人们就是这样很早地把这些情绪灌入他幼小的心灵,以后却又推说那是天性使然;努力把孩子教坏之后,却又抱怨他怎么变坏了。然后把这个人造的、不自然的孩子交到一位老师手里,由这位老师来完成他业已形成的认为的种子的发展。教师教给他一切知识,却就是不教他认识自己,不教他利用自己的长处,不教他如何生活和如何使自己幸福。最后,当这个既是奴隶又是暴君的儿童,这个充满学问却丧失理性、身心柔弱的儿童被投入社会,暴露其愚笨、骄傲和种种恶习时,他就变成了我们悲叹人类的痛苦和堕落的基础。[9]由于不理解或不考虑儿童,出现目的很好,但结果却极不好的情况。今日的家长与教师是昨日的儿童,即是在这种缺乏民主的爱的环境中成长起来,于是将这种不民主的做法带到儿童教育之中,使得儿童教育中的歧视得以循环。
一、两起涉艾事件引发热议
一家新闻网站以图文报道的方式了“福建5岁女童疑因在医院手术输血感染艾滋,其家庭陷入困境”,并发纪实视频报道“世界艾滋病日爱心特别报道:本网记者与艾滋女童在一起”,全国媒体强烈关注,纷纷转发或跟进报道。
但消息不仅“惊动”了社会好心人,也“惊动”了女童一家的房东。原来房东从媒体的照片辨认出这个女童就是自己的房客,以“不知道这个病会不会造成影响”为由将女童一家“赶”出了出租房,造成他们无家可归。接着有另一位携带艾滋病毒的少年(以下简称携艾少年)“现身说法”,从山西给她送来了祝福。还有一些网友和企业向女童送来了捐款。房东则受到了舆论强烈谴责。
另一件则是所谓村民驱赶“艾滋男童”事件。某家重点新闻网站报道叫川某村200多村民联名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收容村子里一个被父母遗弃而由爷爷抚养的8岁携艾儿童。这条报道引起网友纷纷谴责村民冷血,容不下一个孤儿。连联合国在华某机构也发表声明称:所有形式和情境下的羞辱和歧视都是不可以接受的,没有理由从正常的生活中排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无论成人还是儿童。但后来发现,这起“驱艾”事件乃两位白称“成都记者”所策划,一个是所谓网媒“记者”,一个是视频网站拍客,他们建议村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向政府写联名信,一致要求让这个儿童离开村庄,连他的爷爷也在上面签名并按上手印。这两个“记者”和村民都向闻讯前来采访的记者表白写联名信绝无驱逐之意,只是希望通过这样手段引起注意,使小孩找到合适的收养机构,得到更好的治疗和教育。于是又引起这条策划出来的“驱赶”报道是真新闻还是假新闻的争议。
这两起媒介事件情节和争议的问题各有不同,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都侵害了携艾儿童的隐私权益。
二、可以报道监护人披露的携艾儿童信息吗?
公认个人疾病情况属于本人的隐私。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司法解释就把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列为个人隐私。而艾滋病由于其特殊情况,对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更是建立了严格的保密制度,2006年施行的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明文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它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这两起报道,显然都把携艾儿童的个人情况公之于众,对儿童造成了不利后果。
不过,报道者也许会辩解自己已经得到了儿童监护人的同意。前一件个案是女童的母亲因给孩子治疗而花光了所有积蓄以致生活难以为继,主动寻求媒体,希望能够利用舆论力量得到社会的救助。后一件个案,虽然足别人发起的,但是既然爷爷自己也按了手印,说明也是认可的。因此,媒体报道对于携艾儿童信息的泄露没有责任。
这涉及我国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一个漏洞。《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注意这里说的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没有例外,当然包括了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如失去父母孩子的爷爷奶奶或其它亲属,或者有的孤儿由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其监护人。按照这条法律规定,即使是监护人也无权将未成年人的隐私信息透露给任何人,儿童携带艾滋病毒的信息当然属丁隐私范围,更遑论媒体大篇幅报道了。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应该以什么为准呢?应该以法律为准。《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不同位阶的法条规定若有冲突,应该执行上位法规定,下位法规定视为无效。这种情况也不属于某一个机关制定了多个法律规范,上位法只有原则规定,那样就应该适用下位法的特别规定。现在法律已经很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监护人当然在这个范围之内。不能设想,法律规定了任何人不得披露的未成年人隐私,艾滋病信息却可以例外。还要注意,《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于1991年,在2006年、2012年经过两次修正,但这条条文没有任何变动,可见《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保密规定将“监护人同意”作为披露艾滋病信息的阻却违法事由,实在是立法过程中的疏忽所致。
国家将未成年人隐私置于严格保护之下,是出于十分慎重的考虑。我国缺乏保护隐私的传统,卑幼对尊长在习惯上更是无隐私可言,过去尊长任意查看、泄露卑幼的日记、信件和要求知晓其它个人隐私的事情几乎习以为常。由于隐私观念的薄弱,很多人还不懂得隐私是一项重大的人身权益。有的尊长泄露未成年人的隐私甚至是出于好意。如那位福建5岁女童的母亲,她的本意是希望通过媒体求得救助,但是事与愿违,儿童隐私泄漏的结果是陷于新的困境。而四川8岁男童的爷爷和村民们,也应该相信他们有改善这名儿童境遇的良好愿望,但是却向全世界公开了这位男童的个人信息。
那么携艾儿童自愿披露自己病情是否就可以公开报道呢?我国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下是未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包括自主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10周岁以上是限制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下是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认识、理解和表达能力都很低,他们的意思表达不具有法律效力。我们看到四川的那个8龄童,看见大人们开会、签字,只会好奇地站在旁边看热闹。难道能够说,他没有出来表示反对,就可以视为默认同意吗?
还有的公开报道携艾儿童的宣传品,就根本看不出经过谁的同意。如2010年11月,有某新闻网站推出过纪实图片特刊,以“广西6岁艾滋孤儿独自生活”为题,讲述了广西一名6岁小男孩阿龙因被诊断为艾滋病毒携带者,加之父母离世,只能独自一人生活的悲惨境况,并通过微博发起“帮助下阿龙”的话题,呼吁社会力量提供帮助。诚然,媒体的出发点是善意的,是为了让更多人了解阿龙的情况并提供帮助,但从法律角度讲,这样披露阿龙的隐私并不可取。
我们注意到那位给福建5龄童写信祝福的携艾少年已17岁,在高巾读书。依照法律规定,16-18岁有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主要是从他可以承担一定的财产责任而说的,据此可以认为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具有自主表达能力,这样媒体报道他使用真实姓名的“现身说法”可以认为是合法的。但是就是这位少年,也对未来怀有隐忧,担心高中毕业后会不会有大学要他们。据报道,与他有同样情况的携带艾滋病毒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携艾未成年人)现在都回避媒体,“看到摄像机就躲”,“他们都大了,以后还要走上社会,不想被太多人认识。”媒体人应该充分理解携艾少年们的这种心情。
新闻媒体是专业的传播组织,应该准确把握信息公开和不公开的法律界限,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应接受携艾儿童家长的报道请求,当然更不应该利用携艾未成年人的无知和弱势而从他们那里获取信息进行报道。
三、仅仅隐去真名使用假名就可以了吗?
应该说,媒体对这两起事例报道并不是全然不顾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比如都隐去了真实姓名而使用了假名,这当然是应予肯定的,但义是很不够的。
可识别性是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主要特征。2012年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于个人信息就是突出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电子信息。《统计法》也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或泄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2014年最高法院关于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则把“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作为阻却侵害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一项条件。可识别,就足披露的个人信息足以使人们同某一个特定人联系起来,确认就是这个特定人的信息。
姓名当然是每个人第一项识别标志,但并不是唯一的。同姓名的很多,许多情况下,姓名还要加上其它条件,才能确定某个个人。而姓名之外还有其它识别物,主要就是肖像。肖像不但可以使周围原先认识本人的人们可以识别是谁,也可能使原先不认识的人们记住面容在以后识别本人。福建5龄童的报道虽然使用假名、但是房东还是从肖像上识别出来,导致携带艾滋病毒的隐私泄露,带来了很大麻烦。
四川8龄童的报道,媒体既使用了假名,也在照片上儿童的脸上打上了马赛克,是不是就可以做到不能识别呢?总体看来,还是不行。几童的脸是不能识别了,但是周围的人,爷爷和其它村民,都清晰显示了面容。有关报道还详细罗列了这件事发生在四川省南充市某乡某村,还披露了孩子是在哪一家医院和防疫站经过化验,查明通过母婴传播的方式“患得艾滋病”,以及他的母亲在婚前就怀上了他,根本不知生父是谁。虽然这个孩子的事在当地已经广为人知,但这样的报道还是进一步扩大了知悉范围,不仅临近地区的人们可以根据这些线索很容易打听到孩子是谁,而且有些帖子、微博也进一步泄露了孩子的姓名,直至产生“国际影响”。
《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病人的保密信息包括了他的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它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有关四川8龄童的报道显然涉及了这些不得公开的信息。
我们知道,在网络时代,这些信息一遭到公开是很难消失的。孩子会长大,今天对他们似乎并不在意的信息在他们懂事后就会成为很大的负担和痛苦。我们期待随着科学发展,这此携艾儿童有可能得到治愈,但是这段本应遗忘的往事将依然会留在网上,甚至伴随终生,也许什么时候会被翻出来当作淡资,也许会产生另外的误会,给他们带来很多不愉快。
可以肯定,所有关于携艾儿童的报道和宣传品都是出于帮助孩子的善良意愿,但是我们在为他们呼吁的时候,有没有从更大的范围和更长远的未来为这些孩子进行更周密的设想呢?
四、究竟应该怎样帮助携艾儿童?
儿童代表人类的未来,国际社会对儿童以极大的爱护和保护。《儿童国际公约》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并且要求:确认身心有残疾的儿童应能在确保其尊严、促进其自立、有利于其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下享有充实而适当的生活。我国是《国际儿童公约》的签约国,我国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承担了包括保护儿童隐私在内的所有国际义务。
不过我们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新闻报道还没有制定出一套完整的规则。这样,了解一下《涉及儿童的新闻报道伦理原则》是有益的。这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制定的,要求媒体在对儿童进行新闻报道时,考虑其年龄,采取审慎的方式,以免对儿童造成伤害。
该原则要求媒体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尊重每个儿童的尊严和权利,在采访报道中,要特别注意保护每个儿童权利,包括其“隐私权和保密权、其观点得到聆听的权利、儿童参与影响儿童的问题决策的权利以及免受伤害和报复(包括潜在的伤害和报复)的权利。”并要求媒体“不发表任何可能置儿童、其兄弟姐妹或者同伴于不利情况的报道或者图片。即便该报道或图片已对儿童的身份进行修改、模糊处理或者匿名,也不能予以发表。”这些原则特别关注了那些如果在媒体报道中被公开身份,可能面临受伤害风险的孩子们,记者在面对他们时,必须秉持善意原则,减少二次伤害。
我们媒体报道一些携艾儿童遭受社会歧视和疏远,面临这样或那样的困境的个案,无疑是出于帮助他们的善意。但是对善意应该有全面的要求。不仅要有动机上的善意,还要讲求效果上的善意,重要的一条,就是不能公开对他们造成不利的隐私信息,给他们造成终生的思想和感情上的负担。携艾儿童的个案是可以报道的,但是一定要注意不能使他们被识别被辨认被推断,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考虑。
有的媒体在报道这些个案时,淋漓尽致地刻划儿童如何“患上”艾滋病的细节,如何受到周围人的歧视和疏远,并且采用视觉形象,甚至要儿童面对镜头说话,除了姓名和肖像以外力求最大限度地公开一切,这就很难说是完全出于儿童利益的善意,而是带有吸引眼球、博取关注的成分了。
一、流浪儿童现有的社会服务
我国政府对流浪儿童的定义是:流浪儿童是指年龄在18岁以下,脱离家庭或离开监护人流落社会连续超过24小时,失去基本生存保障而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我国流浪儿童现有社会服务主要由政府提供,其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和民政及相关部门对流浪儿童的保护。我国1991年颁布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民政部门作为我国流浪儿童救助的牵头部门,也在相关工作上做了很多努力。
二、优势视角理论的运用
“优势视角”是一种关注人的内在力量和优势资源的视角。意味着应当把人们及其环境中的优势和资源作为社会工作助人过程中所关注的焦点,而非关注其问题和病理。优势视角基于这样一种信念即个人所具备的能力及其内部资源允许他们能够有效地应对生活中的挑战。
新疆的流浪儿童与全国大多数地区的流浪儿童在形成原因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他们大都是被犯罪团伙欺骗或者是胁迫前往内地。经过一段时间的流浪被送回户籍所在地后,很多儿童在就学、就业、家庭与社会融入方面都存在着很多难题。自2011年开始,喀什社工开始介入返家流浪儿童服务。在服务过程中社工发现流浪儿童返家之后如没有后续服务,很多儿童不能适应返家之后的生活,这类型的孩子极容易被二次骗往内地继续流浪。为了尽量减少流浪儿童返家后二次流浪的情况出现,社工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的方法,从优势视角出发,为返家的流浪儿童提供服务,希望他们能够在返家之后顺利的入学、就业、得到家人和社会的认同。
1、发现流浪儿童自身的优势
新疆籍的流浪儿童大多是来自喀什、和田、阿克苏等地的维吾尔族,大多数从小在维语学校上学,很多都不会汉语,无法用汉语和别人沟通。但是在内地经过一段时间的流浪,迫于生存需要,他们不得不学习汉语,有些孩子甚至学会了流浪地的一些方言或者是俗语。这在喀什地区来说是一个很大的优势,他们可以和前来旅游的人用汉语交流,去一些地方工作会说汉语也更容易被老板录用。除了语言方面的优势,新疆籍流浪儿童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优势。比如他们于一般的孩子相比更敏感,更具有保护自己的意识,在遇到一些紧急情况的时候也知道该如何去寻求保护,比如一名流浪儿童在二次流浪的过程中就自己寻找警察来解救他。新疆籍流浪儿童还有很多方面的优势,比如说他们比本地人更熟悉内地的文化和制度以及风土人情,他们更懂得如何运用团队的力量帮助自己解决难题等等。在这样的情况下,社工运用优势视角的理念,多方联系资源,帮助返家流浪儿童寻找他们可以胜任的工作。他大多愿意到自己本民族的饭馆或者是理发店及其他地方当学徒,社工也会对其进行跟进服务,直至大约一年后,社工评估其已经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并且在社会上适应良好,就会结案。在优势视角下,每个个人、家庭、群体和社区都有他们自己的优势。在为流浪儿童提供专业社工服务时运用优势视角而不是问题视角,能够让流浪儿童更加积极的面对以后的人生。
2、探寻流浪儿童周围的资源优势
新疆籍流浪儿童被拐卖一般都在8岁到10岁左右,经过训练、偷窃、抓捕、遣送、工读学校教育等经历之后,流浪儿童再次回家的年龄大约在14―16周岁居多。由于流浪儿童在外流浪的时候没有办法正常入校读书,回来之后也很少有学校愿意让其读书,流浪儿童自己也不愿意再进入九年义务制的学校读书。相对来说,他们更愿意进入技术学校学习技术,比如汽车修理、美容美发、厨师、学习汽车驾驶执照等等。为此,社工多方联系资源,引导一部分年龄在14岁以上又有意愿学习的小孩进入技术学校学习一技之长,充分利用周边的资源为流浪儿童提供相关的服务。
流浪儿童的家庭也是流浪儿童最重要的资源,但是有部分流浪儿童处在离异家庭、或者是离异后的重组家庭,有些甚至是孤儿,随着爷爷奶奶或者叔叔伯伯一起生活。家庭的不健全也是导致流浪儿童无心归家,被拐骗的重要因素。在这种情况下,社工运用优势视角的理念,将不愿意回家的儿童集中起来,在救助站统一住宿与吃饭,更利于他们平时集中上课,学习技术,在这样一个不一样的家庭里面感受到温暖和被接纳。并且在救助站孩子们常常开展一些才艺大比拼之类的活动,能够激发流浪儿童的学习动力,互相督促,互相进步。
随着一系列的新闻事件,全社会对于流浪儿童的关注度也在逐步上升。社工充分运用社会对流浪儿童的关注,吸引一些政府资源和民间力量积极投入到流浪儿童的救助中,为流浪儿童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服务,比如喀什地区救助站、壹基金等相关单位给予了流浪儿童服务非常多的支持。
3、培养流浪儿童对社会的回馈情怀
社工一直相信,流浪儿童的特殊并不是他们自己造成的,而是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经济原因和家庭原因。所以社工在重视流浪儿童的就学、就业和社会融入的同时,更想建立流浪儿童的自信心,帮助他们更好的适应社会。在对流浪儿童提供过技术培训之后,社工带领流浪儿童前往社会福利机构帮助其做力所能及的事,比如让学习美容美发的儿童帮福利院的老人做义务剪发,或者让学习厨艺的孩子为帮助他们辛苦工作的救助站工作人员做一顿午餐。社会不仅仅帮助流浪儿童回归社会,更帮助他们回馈社会,希望孩子们认识到自己对于这个社会是有用的,他们也可以为这个社会做出很多贡献。
【关键词】:农村儿童社会保障现存问题政府福利措施“网络”模式
一、前言
近几年来,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不断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成效。通过建国以来几十年的社会保障事业探索发展与发展,已经逐步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框架。特别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发生了巨大变革,人们的观念思想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坚持“引进来”对外战略,一方面引进西方先进制度与技术和资本发展本国经济与制度建设;另一方面西方落后的思想、价值观也传入中国,、、犯罪、艾滋病等在国内泛滥。本人认为这些落后的思想、价值观之所以会在改革开放以后传播、泛滥是与当代中国市井平民倡导性解放有重要的关系,这里不做论述。、、犯罪、艾滋病等在国内传播与扩散严重威胁了妇女与儿童的健康与安全,所以国家加大了对妇女儿童的权利保障与救助。妇联的发展使妇女儿童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重大成效。一般认为儿童和母亲是作为一个天然整体,所以把两者的保障划入妇女儿童社会保障方面中。本人认为这样划分限制了儿童社会保障的发展空间,至于妇女与儿童社会保障分不分开并不是本文所讨论范围。本文从保护儿童权利出发讨论农村儿童社会保障的若干问题。
二、我国儿童现状概述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高度重视对儿童权利保护是政府、社会和家庭的一项重要任务,做好对儿童权利保护首先必须清楚我国儿童现状问题。
据联合国的人类发展报告中儿童是指0¬—14周岁孩子【1】,中国人口调查中划分年龄阶段的第一档也是0—14周岁【2】。所以本文所指的儿童概念是指0—14周岁的我国大陆孩子(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05年底开展了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这次调查以全国为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总体,采取分层、多阶段、整群概率比例的抽样方法。所以本次调查的人口数量比较新的也是比较准确的数据。全国人口中(未包括港澳台地区),0—14周岁的儿童人口为26478万人,占总人口的20.27%,与第五次人口普查相比,0—14周岁儿童人口的比重下降了2.62个百分点【3】。
(一)教育方面
我国近2.7亿儿童中未入学率约1%,也即大约有270万儿童失学,这其中大部分是农村儿童【4】。我国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由1990年的96.3%提高到2000年的99.1%;小学5年巩固率由1990年的71.4%提高到2000年的94.5%;小学净入学率中女生为92%,男生为90.2%;中学净入学率中女生为48%,男生为52.2%【5】。由于发展不平衡,我国贫困地区仍有适龄儿童无法入学。
(二)健康卫生方面
我国有许多贫困儿童由于家庭经济贫困而得不到良好的健康营养与卫生医疗保证。营养不良的儿童约占9%(占儿童总人数,1997—1999年数据),相对于年龄体重不足的儿童10%(占5岁以下儿童的比例,1995—2000年数据),相对于年龄身高不足的儿童17%(占5岁以下儿童的比例,1995—2000年数据)【6】。
儿童卫生保健方面投入不足,虽然在儿童计划免疫项目增加了乙肝疫苗、水痘疫苗等的接种保证了儿童的健康成长【7】,但农村中的医疗水平有限、经费投入不足,使得农村儿童保健方面出现了严重障碍。中国儿童现在有7.6万人感染艾滋病【8】,虽然相对于全国儿童总数比例不高,但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
(三)儿童福利院服务方面
1995年全国共有儿童福利院73所,收养孤儿、弃婴和残疾儿童7000多名【9】。全国有托儿所、幼儿园共18万家,在园儿童2711万人,教职工共116万人,其中教育者87万人【10】。对流浪儿童的服务由过去通常是纳入收容遣送范畴改为专项的儿童福利范畴,到1997年底,全国已投入资金8000万元,建成72个这样的场所,能为流浪儿童提供健康检查、医疗、衣食住、非正式教育、心里咨询和行为偏差矫治等多方面服务【11】。
(四)农村留守儿童现状
农村儿童有23200万人,农村留守儿童约有5800万,农村平均每四个儿童就有一个是留守儿童,结构如下:
从这图中可以得到农村留守儿童(0—14周岁)为4799.5万人【12】。
三、我国儿童福利政策与分析
为了保证儿童健康成长,国家通过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享受抚养人的连带社会保险等几个渠道,推出一系列保障儿童健康、教育的措施【13】。
这些措施有成效也有不足,分析如下:
(一)儿童保健与儿童计划免疫
儿童保健与儿童计划免疫旨在保护儿童的身体健康和成长,从小就预防疾病做到了从源预防,成效非常大。
在计划免疫项目有一些项目是免费接种的,但也有一些是收取费用的,虽然近几年来扩大儿童计划免疫项目,但新增的大多需要收费,本文认为收费不可取。职工子女的接种劳务费可由家属医疗或子女筹医疗项下部分报销【14】,而且职工族收入高又稳定,可以支付得起这项开支。可农村子女的这项计划免疫费用是家庭生活开支,虽然金额不大,但也是不小数目,农村农民由于“近视”效应,认为花费金钱去做免疫不划算,更有令人费解的是打三针预防就打一针或二针,原因是“打了这个没用,没有看到孩子异常,挺健康的,少打一阵可以省些钱买包奶粉”。
农村儿童保健近几年来发展很快,乡村医生医疗水平和设备大大提高和改善,儿童的健康得到了很大的保障。由于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国家对农村医疗卫生方面投入不足,医生得不到良好的培训和生活保障,医疗设备也相对落后,这一点城市儿童保健做得比较好。所以农村儿童保健事业不容乐观,大多数医生不具有本科学历,许多医生只是跟其他医生做了一二年学徒,参加医生培训个把月就在当地开个诊所,其中有不少是庸医,值得政府和社会关注。农村中缺乏一支良好素质的技术医疗队伍和良好医疗设备是制约农村儿童保健事业发展的直接因素。
(二)儿童抚育津贴和儿童福利设施
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独生可以享受儿童抚育津贴,而且可以享受托儿补助费【15】,而农村儿童则不能享受抚育津贴。在英国,国家为家庭内第一个子女(未满16岁,学生未满19岁)每周发放10.4英镑(约合15美元)的津贴,其余子女每人每周8.45英镑。此外许多国家的政府还为婴儿提供一定的食品和婴儿用品或者提供相应的现金补助,这些津贴都是给本国国民所有的儿童【16】。这一点我们还做得不够,有些观点认为给所有儿童提供津贴有两个障碍,国家经济实力和家庭为社会创造的财富。国家经济基础条件方面本文想指出“少儿强则国家强”,我们国家若想更强大必须让儿童“强大”,从本文第一栏中儿童健康、卫生现状可以发现许多儿童有营养不良、体重不足、身高不足等欠缺,用一部分财政预算给儿童津贴上从国家长远战略考虑非常值得,关于如何保证津贴费用真正到儿童身上,下文再做论述。无论哪个产业都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无贵贱,农民子女有权利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用家庭对经济发展的贡献来限制儿童平等享受儿童抚育津贴是错误的观念,国家有责任保护每一个儿童的权利。
在儿童福利设施方面国家加大投入,目前已经建立起比较规模的托儿所、儿童福利院等,但是农村的儿童福利设施相对比较落后,从上文指出的农村留守约有5800万可以看出农村儿童福利设施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三)儿童免费教育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年满六岁的儿童都要接受教育,从2007年开始,全国开始实行免费的九年义务教育,学生只交书本费即可,从理论上保证了全国所有儿童都能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事实上,我国仍有许多儿童失学和辍学,如上文指出我国约有270万儿童失学,大部分是农村儿童,中学净入学率比小学经入学率低,儿童的教育不仅关系到儿童的一生也关系到祖国未来的兴衰。保证所以儿童能够真正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是我国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儿童失学有重要的原因是家庭经济贫困所导致的。家庭经济贫困使有些父母支付不起孩子的书本费及相关费用,同时有些儿童因为家庭经济贫困引起了内心的自卑感不能与同学相处从而导致失学和辍学。
(四)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福利问题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工作,留在农村所在地而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他们一般由祖父母、亲戚、邻居等照顾。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基数十分大,平均每四个农村儿童就有一个是留守儿童。祖父母年龄大,知识水平低根本不能教育和监管孩子,他们只能督促不能教导,在亲朋好友家的那些留守儿童,因为不是自己生的小孩,往往不会尽心教导。许多家长也知道这一点,可是他们最无奈的事“要想出去赚钱,孩子不放在祖父母、亲朋好友家管放哪管”。可见农村的儿童设施水平比较低,政府对留守儿童问题不够重视,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人身权、受监护权、发展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如何解决留守儿童的社会福利问题关系到千千万万儿童和农村的权益。
四、加强儿童社会保障的措施
国家对于保护儿童权利的许多措施取得很大的成效,儿童的整体平均素质和健康水平有很大提升,但由于政府把保护儿童利益放置于保护妇女权利一起,限制了儿童社会保障进一步发展。同时由于目前儿童社会保障覆盖面比较窄,农村有许多儿童没有得到相应的社会福利。特别是农村留守儿童及失依儿童的社会保障做得不够到位,究其深层原因是家庭经济困难导致许多儿童失依与留守农村。有些观点认为儿童的生活水平不能与国家挂钩,这是家庭家长原因怨不得人,国家没有太大责任在保护儿童权益身上,不能破坏游戏竞争规则。本文认为这种观点核心目的是倡导拉开距离,保证竞争的不对称性。中国人有一种弊病观念:自己富,则不希望别人富,喜欢别人都穷;自己穷,不希望别人变富,自己不能富则希望人人都穷,这里不做讨论。认为国家没有太大责任保护儿童权益的观点不可取,完全忽视了国家、政府的社会责任。每一个儿童的事都不是小事,不能因为个例而忽视,国家有义务保护每一个儿童的权益不受侵犯和损失,保证农村儿童和城市儿童在同一起跑线上发展。同时社会和家庭也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儿童权益,本文从政府、社会、家庭三方面分析如何加强儿童社会保障。
(一)政府方面
1、儿童计划免费免疫与加强儿童保健投入
扩大儿童计划免疫项目,普及麻疹、风疹、腮腺炎联合疫苗等的接种,对计划免疫内的项目全部实行免费。由国家财政预算拨付,同时增加预付新疾病的财政预算,防止新增的疾病对儿童健康造成威胁,延长儿童免疫年龄,保证0—14周岁儿童均可获得免费免疫,切实从源头保证儿童健康成长。
增加对儿童保健投入,特别是加大对农村儿童保健投入。农村农民对卫生健康方面并不熟悉,从上文数据可以看出,农村由相当一部分儿童存在营养不良,体重不足,身高不足等健康问题,如何消除这些健康问题是政府的一大任务。加大投入,培养一支素质比较高的农村医疗队、巡回各个乡村,免费为农村儿童做健康咨询,推广营养配餐,保证儿童营养健康;培养农村当地医生,提高农村医生素质与技术水平,严厉打击农村的庸医与高收费情况;加大对农村医疗设施投入,更新医疗设备,特别加大对儿童常见病门诊的投入,降低医疗费用;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配备1名或若干名专业医疗师,维护当地儿童的健康权。
2、扩大儿童抚育津贴范围和改善儿童福利设施
(1)扩大抚育津贴范围,保证农村儿童也可以享受抚育津贴,给每一个0—14周岁儿童发放现金或购物券津贴,由于农村许多农民文化素质不高,可能会把儿童现金津贴转化为生活所用。为了保证儿童津贴真正服务于儿童可以发少许现金津贴,更多的发放购物券:0—3周岁发放奶粉购物券,由家长持购物券到指定的若干奶粉超市购买奶粉,边远山区的由超市运载到村委会,然后家长持券购买,这样可以减少家长变卖购物券;4—9周岁发放营养配餐购物券,由家长持购物券到指定地点购买;10—14周岁发放食品如鱼、肉等购物券,由家长持购物券到指定的地点购买。
这里须指出一点比较好的奶粉和营养配餐一般都只是超市有,所以家长也比较愿意上超市为孩子购买。但农民没有去超市购买肉、鱼等食品习惯,一般都认为集市比较便宜又方面。可以在乡镇集市设立一换券站点,持券者持食物到站点,站点服务员见物换券给予现金补贴,站点服务员由当地银行在每次市集时派出一名工作人员即可,这样就可以避免家长因缺乏购物的选择性而不去购物,也考虑到购物券不能在自由市场流通。在这里有人会问要是这家长到站点换券之后再把食物退回买主而把钱变为他用,那该如何?首先要明确农民并不是不想为孩子营养着想,而是怕麻烦,担心在指定地点购物吃反亏,所以才不去购物而想着变卖购物券。如果给予他们方面,自然会取得预期效果,如果真是人人都是那样换到钱而退货那就真没办法了,除非看到孩子吃到食物,否则什么措施都没用,购物券更多的考虑到家长是为孩子健康着想的。
对于担心给农村儿童发放抚育津贴而引起计划生育政策难以落实,只要把抚育津贴和母亲节育联系在一起即可,母亲在一年内节育后,她的孩子即可获得儿童津贴,这样既可以把计划生育真正落实到农村,也可以保护儿童健康成长(关于母亲节育年限可以视各地具体情况而定)。
(2)增大对农村儿童福利设施的投入,缓解农村失依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救助问题。从农村中每4个儿童中就有1个儿童是留守儿童可以看出我国农村儿童福利系统是非常脆弱的。本文认为我国的福利设施建设更多是从城市角度出发的,政府及多数人认为城市时非常必要建设儿童福利设施。因为城市人“不善良”,大多数城市人不愿意照顾他家孩子、收留街上浪儿,城市居民一般都有工作,也没有时间照顾儿童,所以必须给城市中的儿童提供福利帮助。而农村人民因为善良,看见流浪儿动了恻隐之心会收留,也会愿意照顾他家小孩,农民因为时间比较空闲所以本家孩子可以很好照顾,把整个农村看成是儿童收养站,所以农村中儿童福利设施比较少。其实应该加大对农村儿童福利设施的投入,给农村失依儿童和留守儿童提供直接的帮助。同时也可以减少农民的经济负担和外出工作农民的后顾之忧,如农民工的孩子有比较好的安置,他们就会安心在城里工作,农民农忙的时候也可以专心耕作。
3、儿童教育全免费与免费午餐
(1)虽然我国实行免费九年教育,但还是有一部分儿童因为贫困而失学。对于九年义务教育不仅学杂费免除而且要免除书本、资料费,免费提供书本和相关资料(考虑到国家经济条件,小学不提供相关书籍,初中每门课程提供一本辅导书)。给贫困生提供生活补助、助学金、奖学金,而且要落实到每一所中小学(从笔者角度出发,当地县城乡村中小学暂无助学金、奖学金制度,生活补助也很少有,但并不代表学校没有贫困生,而是没有这项资金)。让每一位贫困生不会因为贫困产生自卑感和失去自信心而失学。
取消小学和初中生不能留级的规定,应该充分考虑每一位学生智力的差异性,切实提高基础教育质量。
鉴于目前我国的经济条件,实行全免费的九年义务教育和补助有很大的困难,但至少要保证小学要全免费和补助。因为小学生往往没有判断力,很高兴能不去学校上学,要是家长因为贫困而不关心孩子学习则会产生很大的失学率。如果国家不介入会使义务教育不能落实到每一个儿童身上,所以必须对小学生一定要“狠抓”。至于初中生已有一定的判断力,知道学习的重要性,更多的会主动争取。
落实教育公平的政策,改善外来民工子弟就学条件。政府要统筹管理,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待遇,增加教育设施,降低收费标准。有条件的可利用已有资源开办寄宿制学校,假期学校等,逐步建立起社会监护体系,放宽按户籍入学的政策,让更多的农村留守儿童能在父母工作地入学。
(2)在乡村中小学提供免费午餐,推广营养配餐,既可以节约农村家庭开支也可以保证儿童营养健康,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4、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与加强农村治安建设
留守儿童大量存在和不断增多的原因,儿童卫生健康和教育问题的产生,主要都是农民生活贫困。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家庭收入增多自然会给儿童提供良好的教育与健康饮食,同时也不会“丢妻弃子”离开农村到城里打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是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大量存在的措施。为此,各地党委和政府要想方设法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尽快提高农民的收入,改善他们的生活。
政法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净化农村社会环境。当前农村社会结构和生活方式发生巨大变化,犯罪、吸毒、等不良现象在农村大量存在和扩散,这些丑恶现象的存在对留守儿童非常不利,他们缺乏判断力和控制力而容易陷入困境,所以执法部门必须对农村治安加强建设,严厉打击各种犯罪不良行为,保障农村儿童生活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
(二)社会方面
目前,我国许多公共服务部门逐步开始市场化,官办机构竞争导致了分层日益明显,拥有众多资源的机构收取高费用,于是可以投更多的资金用于改进服务设施(从而再次提高收费标准),而资源较少的机构则因为缺乏资金而难以发展,服务水平低。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已经为贫困者获得公共服务设置了经济障碍,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力量则是填补公共服务缺口的一种重要方式,政府必须支持社会力量的救助措施。
1、改善儿童福利机构管理
本文主张政府建设福利设施,然后由社会力量管理福利设施,但同时也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儿童福利设施领域,这里不再赘述。在儿童福利机构中,改变政府“万能型”的儿童福利行政模式,寻求管理模式社会化、资金来源社会化、服务队伍社会化的新型福利模式【17】。由专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的服务队伍管理福利设施给儿童提供人性化、个性化服务。配备专业医疗师、心理专家解决儿童困惑和心理阴影。社会应该关注福利院中儿童的成长,减少对他们的歧视和不友善,帮助儿童走出心理困境。农村福利机构更多地关注为留守儿童提供服务,在管理儿童过程中实行“一对一”管理模式,并不是要求为每一位儿童配备一位服务人员,而是在管理过程中实行个性化管理而不是大众化管理,那样会陷入“万能型”政府行政模式。
实行资金来源社会化可以扩大资金来源,保证儿童福利机构正常运转。
2、保护失依儿童权益
失依儿童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失去生身父母和其他具有亲情关系的成人照顾的儿童,他们或是由于父母亡故;或是由于法律原因不能与自己的父母共同生活;或是其他各种原因无法得到成年人的正式照顾(更多是流浪儿童),只能由社会中的他人或是福利机构帮助才能维持自己的生活【18】。对于失依儿童推行福利社会化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办法。让失依儿童有所“依”除了儿童福利院收养,更多的让社会家庭接纳,让失依儿童体会到“家”的温暖。对于家庭收养失依儿童办法在下文讨论。
3、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发挥社区对留守儿童的监护和教育作用
在社区内加强各户家长合作,把留守儿童组成几个队,并由当地服务机构或志愿者带领,家长参与监护。引导儿童积极参与思想道德的修养活动,使脱离学校和家庭的留守儿童能在社区继续接受思想道德教育。
4、发挥学校教育功能,培养儿童的合作精神
学校要增强孩子对学校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对留守儿童要给予特殊的关怀,应配备心理老师,以便于对留守儿童及时疏导教育,建立留守子女家长(监护人)与学校的定期联系制度。实行多向管理,真正形成家长、学校、临时监护人共同教育管理留守儿童的教育网络系统。
学校要多活动,培养孩子的合作精神。许多留守儿童因为缺乏母爱或父爱而变得沉默寡言,学校应该帮助他们走出消沉,培养以学校为家,以同学友情为关爱的制度,多开展一些班级、校级集体活动,提高儿童的合作、协调能力,从集体活动中体验生活的快乐【19】。
5、社会关注及预防艾滋病在儿童身上传播
目前中国大约有7.6万儿童被艾滋病感染,预防艾滋病传播不是一个家庭可以完成的事,需要政府、社会和家庭三方合作才能预防。社会应该加强让艾滋病源远离儿童,教导儿童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学校应该加强儿童思想道德建设,家庭应该关注孩子成长,不能把病源带入家庭,感染儿童。
社会对于艾滋病儿童应该给予温情关怀,而不是仅仅捐钱,这样会使儿童认为他们是被社会“抛弃”的“孤儿”。社会更多的要给予感情关怀,帮助他们树立积极的人生观,给予他们精神安慰,一个微笑、一次握手都是温馨的情感关怀。
大多人忽视儿童的恋爱,认为儿童无恋爱或没有可谈的,一般都不讨论它。但在儿童的恋爱方面,本文想指出人生的恋爱观是从儿童小时候不知觉与知觉中培养和树立的,培养良好的恋爱观(这恋爱观是人生恋爱的启蒙思想观)是儿童保持健康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家庭方面
1、农村家庭要转变观念,重视孩子的全面健康发展
留守儿童出现的诸多问题,除了农村现实生活环境的制约外,也有做父母的自身认识和观念上的偏差,大多数父母认为,只要给孩子吃饱、穿暖、有书读就行了,很少有家长关注孩子的教育以及孩子真正需要的东西。对于孩子,他们真正需要的是家庭温暖,而家庭教育是孩子的启蒙教育,也是影响人一生至关重要的教育。良好的家庭教育气氛,有利于培养身心健康的下一代。如果父母真是无能力教育孩子,可以在社区组成一个团体(如上文所指),由服务机构或当地知识分子志愿者给予教育指导。家长除了让孩子衣食无忧,也需要同他们建立情感沟通,一个电话可以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关心,感受到家的温暖。父母一年至少要回一次家看望自己的孩子,让孩子体会到父爱母爱。经常也要与学校联系,形成“家庭—孩子—学校”三边管理,重视孩子全面健康发展。
对于儿童的营养问题,所有农村家庭必须高度重视,并不是让孩子吃饱饭就可以,更要注意营养搭配。这一点政府、福利机构与家庭必须建立信任模式,推广儿童营养配餐,保证儿童健康成长。
2、家庭收养
本文认为对于失依儿童更多的实行家庭收养,家庭收养可以给孩子一个“家”的概念,让孩子有所依,使他们体会到生活的精彩,同时也可以减少福利机构人员和资金投入。
对于家庭收养首先应鼓励城市居民收养,名额不限,以不影响收养儿童正常发展为前提。本文认为鼓励城市居民收养有三个原因:第一是城市居民素质高;第二是经济基础好;第二是户籍制度。家庭收养不是一时权宜之计,而是关系失依儿童长远发展和终身大事。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提供良好的家庭教育;城市居民一般都有稳定的工作,稳定的经济收入,生活水平较高,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保障;在现行的户籍制度下,由收养关系登记到城市户口,对失依儿童将来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其次是鼓励乡镇经济基础较好的居民收养失依儿童,乡镇居民文化素质较高,经济基础较好,失依儿童进入乡镇家庭也是比较好的选择。
最后是让农村家庭无子女但确实希望收养一孩子的家庭收养。
基于这样的排序选择并不是本文观点利益化,而是基于孩子的长远考虑,若一家庭经济困难而给与他们收养,一方面增加家庭经济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儿童的长远发展,更有可能的是会被受到家庭虐待。
五、评估
本文从现行的儿童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出发,讨论如何做好农村儿童社会保障,虽然分为三个大部分:政府,社会,家庭。但其中有些措施并非一方可以完成,它需要政府、社会、家庭三方的努力。
扩大儿童抚育津贴范围和加强儿童保健措施可以保证儿童健康成长。
儿童的基础教育关系到孩子的一生也关系到国家的未来。真正落实儿童免费教育和提供免费午餐,使每一位孩子同等享受教育权,保证儿童在同一起跑线上发展。
对于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解决涉及到众多农民的利益,改善儿童福利机构管理服务,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和加强学校教育是一项非常有效的措施,通过这项措施可以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也可以保护儿童的切实利益,培养儿童的合作精神,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家庭收养是一种有效解决失依儿童的措施,体现给失依儿童提供社会温情关怀,真正改变失依儿童的人生观、价值观,使他们能够获得良好的发展家庭环境。推广家庭收养可以减少福利机构投入。对于家庭收养还需要注意一点,应避免儿童受到家庭暴力和虐待,所以在收养前必须考核收养者家庭背景及家长文化素质,以免家庭收养产生负效应。
在儿童社会保障方面必须加强政府、社会、家庭三方合作与联系,净化家庭环境、社会环境,给无助儿童多一些关怀,给农村儿童多一些帮助。
六、总结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高度重视对农村儿童权利保护,是我国各方力量的责任和义务。只要政府重视儿童福利问题就会有解决问题的前提。社会力量加强服务范围,填补公共服务缺口就会有解决问题的可能。家庭关注儿童的全面发展是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关键。
儿童社会保障是一项复杂而巨大的工作,它涉及到千千万万儿童权利和父母的利益,但我们不能因为工作困难而放弃对儿童权利的保护,我们要一步一步的推广儿童社会保障,使全国儿童都可以享受到社会保障发展的成果。儿童社会保障是一项“网络型”项目,许多措施需要政府、社会、家庭三方合作才能实行与落实,在儿童服务社会化过程可以提倡志愿者服务,让更多的人关心儿童的成长,构建和谐社会。本文提出的措施并不是万能的,需要在推行儿童保障过程中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不断评估与完善。
七、后语
本文主要讨论农村儿童成长过程中的社会保障问题,更多偏向于讨论失依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的权利保护。很少涉及残疾儿童等社会福利问题,并不是指残疾儿童社会保障不属于儿童成长过程中的社会保障范围,而是限于相关数据与篇幅条件限制以及本文在构思中是把残疾儿童社会保障划入残疾人社会保障范畴,所以没有纳入讨论范围。未出生婴儿其实也是儿童范畴,许多儿童的健康成长是与他们在母亲怀孕时期健康发育分不开的,如果从儿童大范围内讲,儿童社会保障年龄应该从母亲怀孕开始计算,但由于数据和操作性问题本文最终没有把未出生婴儿纳入讨论范围。
文中许多数据是从《2002年世界人类发展报告》和相关文献获得,所以有不少数据是过时的,本文已在相关数据标出年限,其中只作本文写作参考。文中有不少观点是超越目前国家经济实力的,如国家向全社会儿童提供抚育津贴,暂时不符合国家经济现实条件,但这是我国儿童社会保障的发展方向,本文并不强调实行过激的儿童社会保障,而是从实情出发逐步实现。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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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时正新主编:《中国社会福利与社会进步报告199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181页。
9、[12],资料来源中国芜湖新闻网,,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约有5800万。
10、[16],美国社会保障署编:《全球社会保障.1995》中译本,华夏出版社,1996年,366页。
11、[17],王彦斌,赵锦云主编:《儿童福利社会化重构—“昆明模式”》,中国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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