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范例(3篇)
时间: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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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赔付金额起赔标准免赔率
一、引言
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土地的收成关系着9亿农民的生活。近年来重灾频发,灾情凸显出了我国农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而农业保险作为农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暴露出其发展模式的不成熟和保障水平的有限。近年来,国家将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发展农业保险的重中之重,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探讨已成为学术界最热门的话题。
目前,理论界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研究主要分为两个方向:一部分学者专注于探索适合我国的发展制度和模式,另一部分则致力于保费厘定的精算方法研究。
在分析我国现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时,学者们普遍认为:现行的制度并不能为农业生产及农户生活提供有效保障。原因概括如下:首先,高额的保费让那些种地为生、收入微薄的农户只能望“保”兴叹。其次,较低的起赔标准使保险公司的赔付只能弥补灾后经济损失的一小部分,不足以为再生产提供资金支持。再次,覆盖面的狭窄常常使得现有的险种与农户真实的需求相错位。最后,农业保险灾后定损的不确定性和复杂的理赔程序更加打击了农户参保的信心。
在保费厘定的精算方法研究方面,较早采用的是经验费率法(APH),而后逐渐被单产分布法所取代。在单产分布法中,又衍生出参数模型法、半参数模型法、非参数模型法和分层贝叶斯模型法。
虽然两个领域都已涌现大量的优秀成果,但是这两方的研究始终是孤立的。为了使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能有很好的结合,本文先从理论上探究了保费与保单中的重要参数(起赔标准、免赔率、赔付金额)的函数关系。再从农户的角度出发,探索合理的参数设置方法。最后以山东省政策性棉花产量保险为例,利用1949-2010年棉花生产的实际资料,使用参数模型法进行保费厘定,从保障力度、保障水平、给农户造成的保费负担等方面分析现行的保险条款的参数设置是否合理,为实践提供借鉴。
二、区域产量保险费率厘定的原理
农作物区域产量保险的保费和赔偿额取决于该区域的产量。在任何一个保单年度,不管单个农户的产量如何变化,只要区域产量低于预期产量,该区域所有投保农户就会获得赔偿——前提是减产是由自然条件引起的。我国目前实行的农作物保险都是区域产量保险,因此,本文的研究内容也只限于农作物区域产量保险。
在实践中,只有当承保作物的减产率达到一定程度时,保险公司才会对参保人进行赔付,且赔偿的金额依据保单中约定的单位面积的赔付金额、免赔率以及实际的减产率、减产面积来确定。由此可见,在单产保险中,风险损失是通过农作物单产相对于正常产量的降低值来反映的,单产保险的费率必须通过农作物单产损失的分布来计算。
(一)保费厘定的基本原理
设Y为预期产量,x为实际产量,则损失率(lossrate,即减产率)可表示为:
定义起赔参数α:当损失率大于起赔参数,即时,保险公司对参保人进行赔偿。设β为免赔率,f(x)为单产分布密度函数,EL为期望损失,p为保险费率,则假定农户购买了起赔参数为α,免赔率为β的农作物区域产量保险,承保面积为S,单位面积的赔付金额为A,单位面积的保费为P,则其需要缴纳的保费为:如果在某一保单年度,由于自然原因使得该区域的农作物减产率达到α以上,则保险公司将对该区域所有投保的农户进行保险赔付。
(二)保费厘定的关键因素
由上述公式可知,影响保费P的因素为单产分布的概率密度函数和5个变量:预期产量Y,起赔参数α,免赔率β,承保面积S,单位面积的赔付金额A。
其中,承保面积S由参保人的个人意愿所决定,其作用仅仅相当于一个乘数,而对单位面积纯保费的厘定过程没有影响,所以下文只研究单位面积纯保费的厘定。
此外,在实践中,预期产量Y通常为该年度单产预测值的期望,没有可变性,即在具体的产量数据下,Y为一个确定的常数。因此,在本文的理论推导中,也将其视作一个常数。
由此可见,单位面积纯保费的合理厘定不仅依赖于单产分布的正确选择,还依赖于保险条款中三个重要参数(赔付金额A、起赔参数α和免赔率β)的合理设定。
可以直观地看出:赔付额(payment)是赔付金额(A)的线性增函数。A越大,农民受到的补偿就越多,农业保险发挥的保障力度就越大。但是,单位面积纯保费(P)也是A的增函数,A越大,保费就越高。太大的A会带来农民无法负担的高额保费。因此,A的设定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最好能分为几个档次,让农民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经济实力进行自主选择。反映出单位面积纯保费(P)是起赔参数(α)的减函数,α理应越大越好。然而,赔付额(payment)也是α的减函数,α越大,保障的范围也就越小,所以需要在其自然取值域[0,1]中权衡选择。
同样的,赔付额和单位面积纯保费都是免赔率(β)的减函数,β也需在其自然取值域[0,1]中权衡选择。
三、山东省政策性棉花产量保险的实证研究
(一)数据的来源
从1949-2010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可以获得山东省历年棉花生产的数据资料,包括以下两个指标:(1)棉花总产量;(2)棉花总种植面积。用(1)除以(2)可得到平均亩产量,即单产数据。本文将对单产数据进行去趋势处理,而后估计出2011年的预测值。
(二)产量数据的去趋势处理
用SPSS绘制产量序列的折线图,发现该序列存在明显的时间趋势,如图3-1。因此,产量序列可分解为:其中,y为作物实际单产值,为单产趋势值,为随机波动值。
图3-1产量趋势图
去除时间趋势有多种方法,本文选用回归模型中的二次函数去除时间趋势。用SPSS对产量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并且保留残差项。回归方程和回归系数都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得到的回归方程为:回归方程表示的是单产趋势值,而在上一步中保留的残差项即为随机波动值,两者之和才是产量的真实值。将t取63时,带入(3.2)式中可以得到2011年的趋势预测值,将(3.3)式的结果加上随机波动值,即可得到2011年的单产预测值。
(三)单产分布的拟合
数据已通过正态性检验,利用最大似然估计得到正态分布的均值,方差。
(四)现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合理性研究
从2008年起,山东省对政策性棉花产量保险实行保费补贴政策:农户自付20%的保费,剩余部分由政府补贴。此外,通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电子产品库,可以查到现行的山东省政策性棉花产量保险以及全国通用的非政策性棉花产量保险的保险合同,在下表中加以对比。
表3-2政策性与非政策性棉花产量保险的比较
政策性棉花产量保险非政策性棉花产量保险
单位面积赔付金额A
(元/亩)600参照棉花生长期内的直接物化成本,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决定,不妨假设为600
起赔参数α20%30%
免赔率β010%
加入免赔率的实际单位面积赔付金额(元/亩)600540
获赔概率Pr0.04740.0110
单位面积纯保费P(元/亩)7.63072.1758
农户自付比例20%100%
农户自付单位面积纯保费(元/亩)1.52612.1758
就单位面积的赔付金额而言,非政策性保险没有给出明确的取值,其规范程度还有待提高。政策性保险虽然给出了一个具体的标准,但是灵活性较差,农民无法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标准。
就起赔参数α而言,政策性保险的α值小于非政策性保险,很好的凸显了其“政策性”,因为其获赔概率高于非政策性保险,也就是其保障水平要高于非政策性的险种。
就免赔率β而言,政策性保险的β值小于非政策性保险。在单位面积赔付金额相同的情况下,免赔率的存在使得农民能拿到手的单位面积赔付金额发生了变化:政策性保险的赔付高于非政策性保险,可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障力度大于非政策性农业保险。
就农户自付单位面积纯保费而言,在相同的赔付金额下,非政策性保险是政策性保险的1.43倍。非政策性保险极大地加重了农户的保费负担。
综上所述,现行的山东省政策性棉花产量保险的保障水平和保障力度都要高于非政策性保险,而其带给农户的保费负担又小于非政策性的保险。因此,未来所有农业保险的模式都应逐步向此政策性保险靠拢,并且可以继续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力度。此外,在一份保单中还可设置免赔率不同的若干保险等级,将选择权交到农户的手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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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保费
中图分类号:F840.6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14)41-0273-03
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农业始终是我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其中,农业保险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必备的一项金融服务支撑。但是建立健康合理的农业保险体系,恰当的财政扶持干预手段,则是必不可少的。农业保险源于两百多年前的西欧国家,是一种结合农业生产和金融保险服务的新行业,用以夯实国家经济基础,鼓励农业发展,维护农业生产的积极性。20世纪初,农业保险的概念正式进入中国。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概况
1.基本状况。中国农业保险体系萌芽于20世纪30年代,由一些私营公司自发形成。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曾先后在1950年、1953年和1982年出现过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但是发展较为缓慢。2003年,国务院启动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工作,并于2004年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全面调整。2007年,中央财政将农业保险补贴列入预算,推动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实现了大发展。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已经覆盖全国各地,参保农户达到1.83亿户次,保费收入达到240.1亿元,业务规模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
2.体制特点。从立法内容和相关实践来看,我国农业保险有以下三个特点:①特定立法予以规范,在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中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服务的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此后,《保险法》经历了两次修订调整,但是都没有对该条规定做过变动,为农业保险的单独立法提供了基础。2012年,国务院颁布了《农业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首个立法文本的诞生。《农业保险条例》融合了商业性农业保险与政策性农业保险于一体,做了统一的规范,并明确提出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同时,《农业保险条例》对农业保险的概念进行了拓展,将农房、农机具、渔船等财产保险和农民意外伤害等人身保险都包括在内,使我国农业保险内容更加丰富和多样化。因此,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涉及了商业性农业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在单独立法的同时,又为各种门类和性质的保险事务做出了精确的规定。②确立了公私合营模式,我国农业保险坚持“政府引导、财政支持、企业运作、部门参与、农业系统延伸”的总体思路。政府统一制定农业保险的具体运行规则,并提供政策方面的支持,具体的业务开展和承保理赔等服务操作,由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推进。这种模式类似于国外公私合营的经营模式,确立了我国农业保险未来的发展方向。截至2012年底,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和人保财险公司成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包公司,并开办了包括玉米、小麦、大豆、花生、马铃薯、农业设施、果园等涉及各类农产品和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的农业险种。同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险种设置、保费补贴标准等方面,相继做出了规定,成为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业务指南。因此,我国农业保险公私合营模式是从法律规制体系到具体实践操作的完全体现。③注重地区发展的差别,考虑到我国各地农业生产的模式、类型和发展水平差别较大,中央在具体险种规定、保险补贴水平、承包公司选定等方面,给了地方政府相当大的自力,使其能够根据本地的实际,制定出符合当地发展水平的农业保险政策,以确保农业保险既能够有效保护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又使当地农业生产者更能接受农业保险的价格政策。比如,山东省根据本地情况,着力推出了以小麦、玉米、苹果、蜜桃等特色农作物为主要内容的农业保险承包体系,有效促进了当地特色农业的发展步伐,实现了保险县数翻番、承保面积翻番和财政补贴翻番的目标。四川省将提高森林保险保障水平和赔付标准作为重点,不断提高公益林和商品林的保费补贴标准,还取消了森林保险的起赔点。同时,还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放开了肥猪保险工作,取消肥猪30%的承保规模控制政策,打造出了适合四川省农业发展模式的保险体系。
二、我国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
1.财政补贴的必要性。与一般的金融保险业不同,大多数国家的农业保险都必须建立在政府财政资金补贴的基础上,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①理论层面的必要性。从政府干预理论的角度看,农业保险固然是保险业的一种业态,应当由市场进行自主调节,但是在市场调节过程中,往往会在一些特殊产品的调节中出现市场失灵的问题。而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就存在容易失灵的特点。因此,对其既不能完全放任于市场,也不能直接由政府进行统一配置。政府通过公共财政予以一定的适量补贴,才可以用政府的力量合理干预市场的自发行为,从而为农业保险这种准公共物品实现最高效的资源配置。从信息对称理论角度看,保险公司对农户日常生产作业不熟悉,在信息资源上居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各国农业保险在开展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农户因为掌握信息优势而做出违背道德的行为,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因此,政府财政予以补贴,减少这种风险的影响,才能确保农业保险事业能够顺利开展。从福利经济学理论角度看,农业保险制度为农民这一低收入群体提供了维持生产和生活稳定的保障,是国家为农民提供的一种福利。为了保证这种福利可以正常运行,国家必须用财政补贴的方式确保这项制度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②实践层面的必要性。对农业保险进行财政补贴,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根据世界银行2008年的统计调查,全球有104个国家和地区,对农业保险予以财政补贴。在现实中,农业保险面临风险高、损失大、农民收入相对较低等问题,导致保费成为难以平衡的难题。保费设置太高,则农民难以承担;设置太低,则保险公司面临亏损。因此,通过政府财政补贴的杠杆,平衡农民与保险公司双方的利益关系,才能确保农业保险的正式开展。因此,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对农业保险实行财政补贴扶持是十分有必要的。
2.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现状。2007年,我国在重新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时候,便从中央财政列支了21.5亿元的预算,为6个试点省区提供保费补贴。2008年,财政部又颁发了《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两个文件,使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显得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同时,补贴品种和补贴省区也随着农业保险事业的深入推进而不断拓展,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事业向社会的全面推进。2007年,中央财政试点农业保险补贴的时候,补贴对象和范围仅包括玉米、水稻、大豆、棉花和小麦共5种农作物和能繁母猪,保险内容较为单一。2008年,随着试点区域的扩大,农业保险的补贴品种也有所增加,将花生、油菜等油料作物和奶牛都纳入到补贴范围之中。到了2010年,农业保险补贴全面扩大,涵盖了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等主要产品,甚至对部分西部地区特有的青稞、牦牛、藏系羊等予以保险补贴。在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下,我国农业保险补贴额度逐年提升,并于2010年突破了百亿元的大关。另外,地方各级政府在中央的号召下,也逐步提高了配套补贴比例,部分地方在一些险种上的补贴比例高达80%,有力推动了农业保险制度在地方层面的推广。
3.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模式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有3个层面:①思想认识不到位。一直以来,涉及到财政补贴支出的,都会被视为政府达成宏观调控目的的手段之一。政府通常都会有意识地扶持某种门类或者某种规模程度的农业,并放任不符合调控方向的农业生产自生自灭。在此种背景下,政府部门会容易以提高农业保险门槛为手段,将一部分不符合调控要求的农户排除在外,结果造成了农业保险的不平等性,甚至激发了社会矛盾。②地域平衡性较差。目前,保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比例由省级政府确定,并下发各市、县级政府执行。但是由于省域之内的经济社会发展差距较大,省级统一制定的财政补贴标准难以适合下辖各地区的情况,而只能采取相对保守的政策。导致的结果是相对富裕地区的财政补贴压力微小,但是赔偿额过低,农业保险失去其意义;而相对贫穷地区却难以支撑庞大的财政补贴,破坏了财政收支平衡。③补贴目标偏狭。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仅仅是针对农户一方,目的仅在于减轻农户缴纳保费的负担。但是实际上,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不甚热心,是农业保险开展所遇到的一大问题之一。而单方面的财政补贴,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并没有改善作用,导致此类问题迟迟无法得到解决。
三、优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对策
针对上述三个问题,对应分析出以下三点相应的对策和举措。
1.转变政府思想观念。加强宣传教育,转变政府部门的思想观念,树立起对农业保险事业的正确认识,是做好农业保险各项工作的重要条件之一。农业保险作为一种普惠性的保障措施,应当提供给全体农户。政府官员应当将农业保险视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一部分,对各类大、中、小农户进行财政补贴,而不是进行区别对待。同时,政府可以通过采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计算,将辖区内的大小农户都纳入保险范围之内,从而扩大农业保险对全体农户的覆盖面。另外,对小型农户的财政补贴,额度也并不大,对财政收支的压力几乎没有影响,给政府层面实际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可操作性。
2.放宽地方定价权限。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政策制定模式,将农业保险的参保范围、赔偿上限、保险费率、财政补贴比例等事项的决定权适当下放到各市、县政府,由各市、县政府根据自身的发展实际,进行灵活统筹安排。适当允许各市、县政府调整保险费率,提高保费水平,并安排相应的财政补贴投入和比例,以鼓励各地按照实际情况来推行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同时,还应切实改变传统的政府部门为主、保险企业和农户为辅的定价机制,实行多元化的价格确定和调整方法,使农业保险价格更加贴近市场实际的需求,形成更加灵活的财政补贴机制,推动农业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
3.拓宽财政补贴范围。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应当进一步拓展范围,除了平衡农户的保费支出外,还应当适当支持保险公司的赢利。在对农户投保保费进行补贴的同时,应当根据不同的险种和规模,对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所产生的经营管理费用和风险费用进行一定的补贴,减少保险公司的展业成本,降低农业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业务所面临的风险。同时,也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等政策,鼓励农业保险公司继续开展和拓展农业保险业务,解决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热情不足的问题,从而鼓励各大农业保险机构继续开展并拓展农业保险业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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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范畴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种植业的粮食食品,是不可替代的、人们生活必需的;养殖业的肉蛋食品也是不可替代的、人们生活必需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应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外的涉农的可保风险,如财产险、人寿险等。政策性农业保险应为以下几方面提供保障:
一是为植物食品安全提供风险保障。涉及全民植物食品安全的农作物应包括:水稻、玉米、小麦、大豆等粮食作物;花生、油菜等经济作物;蔬菜、水果也应考虑适用政策性农业保险。至于棉花等作物,虽不危及食品安全,但因为是重要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作物,也应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
二是为动物食品安全提供风险保障。涉及全民食品安全的动物应包括:牛、猪、羊等家畜;鸡、鸭、鹅等家禽;养殖的鱼、虾、蟹等水产品。
三是为渔民渔船安全提供风险保障。从事海洋、大河捕捞的渔业生产,需要保险的保驾护航,应对渔民的人身伤亡和渔船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
在上述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内,政策性农业保险应主要承保旱灾、水灾、雹灾、风灾、冻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主要承保日常性疾病等动物死亡风险。对超出一般水平的巨灾,国家应另行安排救济和帮扶。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最大受益人是农户,但是农户获得保险利益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一是需要支付一部分保费购买保险,二是要在出现灾情损失时才能实现政府补贴带来的好处。农村可以实现人人有低保,但是人人皆保险尚需时日。所以,即使在政府补贴、龙头企业帮扶的情况下,农户购买保险也需要动员。在日本,加入政策性农业保险是需要一定条件的,例如,水稻、陆稻及麦类的栽培面积合计超过1亩或3亩(日本制,下同),才有资格加入。同时,一定经营规模以上的农户又必须加入农业保险,例如,北海道地区的麦类耕作面积4亩至10亩的,必须加入农业保险。在我国,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模式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
一是对基地型农户进行保险。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载体带动农户参加保险,对基地型农户进行保险。基地型农户是指根据订单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农作物种植和动物养殖的农户。这些农产品作为工业原料从农户的田间、地头和院落、场房进入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广大农户与龙头企业形成了比较紧密的生产流程上的上下游关系、原材料和产成品的基地与前沿关系。农业保险通过对订单农户提供保险服务,能够有效保障产业化生产基地的稳定发展,稳固产业化链条源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适当给订单农户部分保费补贴,组织订单农户参加保险,降低了农户的保费负担,扩大了保险覆盖面;为订单农户提供保费补贴,加强了公司与农户联系的紧密度,保证订单农户生产稳定,龙头企业原材料供应充足,有利于龙头企业扩大再生产,把农业产业做大做强。
二是对专业农户进行保险。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带动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对专业农户进行保险。专业农户是指种养业规模较大、技术较先进、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农户。专业农户往往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密切联系,保险公司可以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向合作组织内的成员提供保险,充分发挥社员之间信息比较对称、联系比较紧密的特点,相对集中地开展较大规模的保险业务。合作社社员比较集中,养殖规模较大,多数社员已成为种、养专业户,风险意识较强,投保积极性较高,农户之间的示范作用较明显。同时,农业保险还对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比较规范的合作经济组织,一般都有一个经营实体支撑,如饲料加工厂或屠宰加工厂,还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在保险的开展上,有的合作社对参加保险的饲养户给予饲料或销售上的一些优惠,这就吸引了更多农户加入合作社,从而扩大合作社的规模。
三是对传统农户进行保险。以县级为单位对大宗农作物进行统保,对传统农产进行保险。我国的农业生产依然以传统方式为主,生产经营相对分散、地域差异较大,特别是大宗粮食作物保险的承保和理赔难度较大。对传统农户的保险难度更大,而传统农户经营的往往是传统的种植业,急需保险来分担和转移风险。
二、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帮扶方式
(一)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支持农业保险
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支持农业保险,是全社会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的重要渠道。农业保险的开办历史表明,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任何国家的农业保险都无法维持下去。美国作为世界级的农业生产大国,农业保险也办得较好,政府的财政支持更是一大亮点。目前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经济支持大致包括:保费补贴,各险种的补贴比例不同,2000年,补贴额平均为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每英亩为6.6美元),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收入保险等保费补贴率约为40%;业务费用补贴,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包括定损费)补贴;另外,政府还承担农业部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明确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赋。
(二)政府通过条件救济支持农业保险
即便政府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农户还是有不愿意购买农业保险的,保险对于农户来讲首先是一笔支出,然后才有可能在出险后获得补偿,农民并不踊跃参保。即使在美国,也在实行了把购买农业保险作为获得政府其他支持的条件后,农业保险的覆盖面才获得突破性发展。1994年通过的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令,鼓励农场主购买农业保险,进而降低农场主对灾害救济的潜在需求。它规定,除非农场主购买了农作物保险,最少也要购买巨灾保险保障,否则他们不可能得到农业保护计划中的其他好处,即取消了政府救济计划。通过提供基本保障的巨灾保险(新设立)、提供较高保障水平的扩大保障保险、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等四大险种把所有农作物生产者都纳入了农作物保险计划。该法令还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福利,如农户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支持和保护计划的支持等,对农作物保险实行了事实上的强制参加。该法令的实施使保险作物从1980年的30种扩大到47种,农作物保险的投保率迅速提高,1995年,农作物保险承保面积达到2.2亿英亩,占当年可保面积的82%,是美国历史上承保面积占可保面积比例最高的一年。
(三)政府通过立法支持农业保险
通过法律确定农业保险的标的、范围、机构、补贴等各种内容和环节,使农业保险能够获得稳定、持续和透明的发展,不因政府官员的更迭而起落,不因市场的变化而消长。日本自1929年以来,有关农业保险的立法、制度及修改多达10部之多,对农业保险作物的品种、农业保险的准入条件、保险范围、承保方式、财政补贴、保险费率计算方法、保险费国库负担方式等方方面面,都进行了规定,有力地推动了农业保险的发展,也合理地利用了国库的财政资源,有效地保护了农户。
三、农业保险公司的营销渠道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三家试点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从对农业保险的政策研究、立法劝说、机构设置、产品设计开发、销售渠道建立、人培训、定损人员培养、统计、精算、资料收集加工,以及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广和教育等方面,逐渐获得了经验和方法,试点公司也渐趋成熟。试点公司承担了农业保险的直接业务,通过开展农业保险的经营活动(销售、签单及其他服务),具体实施政府补贴的农业保险计划。试点公司还培训、管理、监督和使用保险人和农险查勘核损人。农险查勘核损工作由农险专业核损人来进行,查勘核损人需经过专业农业保险公司长时间的培训,通过考核取得资格后才能从业。专业公司有动力、能力和愿景,将作为主业来看待,必将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
试点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专注,不只是停留在领导的一般号召与员工的象征性响应上,而是深入实际探索农民的需求、要求政府的财政支持、教育员工精做农业保险。试点公司应根据区域特点制定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并在农业保险业务上始终坚持按照试点区域的特点进行设计和规划。例如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吉林省是以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为主的国家重点商品粮基地i对国家粮食安全起决定性作用的实际情况,尤其是该省近年来的畜牧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较快的现实,公司在吉林省内主要规划开展玉米、水稻、大豆种植保险和规模化养殖保险,并主要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载体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发达,要建设中国乳都的实际,公司在自治区主要规划开办奶牛等养殖保险品种,并与当地重点产业化龙头企业相结合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根据山东省种植业、养殖业均比较发达,小麦等粮食作物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同时还是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出口基地的实际,公司规划在山东探索开办小麦、棉花、蔬菜、水果等种植保险和奶牛、肉鸡、水貂等养殖保险;根据北京在发展都市农业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郊区农业比较发达的实际,公司在北京地区探索以奶牛养殖和水果、蔬菜种植为主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通过两年多试点,农业保险业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试点公司坚持围绕试点区域特点研发农业保险产品。比如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吉林省等试点地区玉米、水稻、大豆等作物是种植面积最大、关系农民数量最多、事关国家粮食生产安全的品种,公司集中研发玉米、水稻、大豆等大宗粮食作物的巨灾保险产品。由于内蒙、山东、吉林、北京的畜牧业也都非常发达,各试点省区的畜牧业生产都逐渐呈集中化、专业化的发展态势,公司相继研发了肉鸡、生猪、奶牛、肉牛、梅花鹿养殖保险,并根据各地养殖成本、风险特点等因素在具体条款中进行调整,体现区域特色。同时,公司还针对试点地区农业经济特点,相继研发了经济作物草莓、烟叶等种植保险条款和朗德鹅、水貂等特色养殖保险条款。作为试点公司之一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降低农业保险开办成本,为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通过两年多来的探索,主要开辟了五个营销渠道。
一是与农业经营管理部门相结合的渠道。省农委领导的农业管理部门与农民联系密切,并在各个乡镇都有机构网络,人员专业性较强,素质较高,是农业保险业务的良好渠道。在吉林保监局和省农委的大力帮助下,公司与省农经管理总站签订了保险合作协议,全面启动并推进了试点工作的开展。
二是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相结合的渠道。公司与省农信社联社签署协议,利用其在农村的营业机构网点优势和人员优势广泛开展业务。公司在开业当天即与省农信联社签订了全面协议,公司各分支机构与当地农信社关系十分紧密。2006年,农信社代办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全年为200多位死亡和伤残的贷款农户进行了赔偿。
三是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结合的渠道。公司已经与中国农业银行、省邮政系统等机构签订了协议,并与省农业发展银行正式合作。农村金融、邮政机构的兼业方式,在公司广开渠道建设的同时,也为农业保险在更深层次上的开展埋下了伏笔,探索了路子,奠定了基础。事实上,国外成功开办农业保险是和农村金融政策紧密相连的。
四是与农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相结合的渠道。农委所属的农机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在农村也拥有丰富的网络资源,公司通过这些部门开展保险业务,一方面有效降低了开办成本,另一方面在防灾、防损和理赔工作上更容易得到投保农户的认同。
五是探索开辟农村个人渠道。两年来,公司在农村借助具有较高威信和素质的干部、教师等人员,通过统一的培训、考试,按照保险营销的架构和模式,组建起相对固定的农村队伍,持证上岗,持证率达86%。
试点公司的探索,为在全国开展农业保险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方法、教训和渠道,具备了深入、全面开办农业保险的观念、态度、方法和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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