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普查的原则(6篇)
时间:2024-03-25
时间:2024-03-25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安排部署,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实施意见》(临政发〔〕174号)和《市行政机关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实施方案》精神,为确保高质量的完成普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人口普查的目的和组织工作原则
一、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全市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查清以来我市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人口普查工作,在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为加强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各县(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于11月底前成立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于2月底前设置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普查的领导、组织和具体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高质量完成好全市人口普查工作。
三、人口普查所需经费,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所需的人普工作经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县(区)人民政府予以追加安排。
四、人口普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配合各级宣传部门,采取一切有效的方式,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为全面开展人口普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各级人口普查领导机构,对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对象和内容
六、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是11月1日零时。
七、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
八、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在现住地进行登记。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采集相应信息。
九、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十、人口普查表分为《普查表短表》和《普查表长表》两种形式。《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十一、1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死亡人口调查表》。
十二、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十三、中国人民现役军人、文职干部、编内职工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
在军队编内单位服务的编外职工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在军队所属的福利性、保障性企业,子弟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居住的非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和编内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上述单位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十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家属、保姆等,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
十五、驻外使、领馆人员,各驻外单位人员以及派往国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十六、依法服刑、被劳教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区)、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抽调和培训
十七、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原则上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以上普查员,每个普查区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十八、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心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十九、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可以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抽调,也可以在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中选任,或从社会招聘。
普查员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被调动做普查以外的工作。
二十、抽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
选任和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由普查机构支付。
二十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抽调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
二十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市、县(区)人口普查机构统一组织进行,并于10月15日前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经过培训并测试合格后,由普查机构发给证件。入户登记时,必须佩带。
冒充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
二十三、积极参加人口普查登记、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与宣传部门密切合作,统筹制定宣传规划,做好宣传方案,将宣传贯穿于整个普查工作始终。要大力宣传《人口普查条例》,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二十四、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采取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工作,使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贴近普查实际,贴近普查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
二十五、各级普查机构要积极协调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大力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支持和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人口普查登记前的准备工作
二十六﹑开展试点,为搞好整个普查工作提供经验和业务技术处理支持。12月底前完成专项试点,掌握边境活动人口变化情况。5月底前完成市﹑县(区)综合试点,探索总结做好人口普查工作,检验完善人口普查方案和业务处理方法。
二十七、人口普查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
二十八、普查区、普查小区的划分坚持地域的原则。以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全市。
普查小区划分工作于8月底前完成。
二十九、在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进行户口整顿,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同级普查机构,供普查登记时参考。
户口整顿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
三十、人口普查登记以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要对普查小区的人口居住情况进行摸底,明确普查登记的地域范围、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摸底工作于10月25日前完成。
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工作
三十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以前结束。
三十二、人口普查登记的方法,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普查员调查完一户,应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三十三、普查表登记时,各户申报人应当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如实回答普查内容,不得谎报、瞒报、拒报普查项目。
三十四、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进行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的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
三十五、普查登记的个体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三十六、人口普查机构和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三十七、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要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普查表。
三十八、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差错,经核实后,予以改正。
复查工作于11月20日以前完成。
三十九、复查工作完成后,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逐级进行事后质量抽查。
质量抽查工作于11月底以前完成。
普查数据的汇总、和管理
四十、对普查登记的主要数据,先进行快速汇总。各县(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将汇总结果于12月15日以前报送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市统计局和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对数据进行审核后,于12月20日报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市统计局和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将于20xx年3月底前快速汇总公报。
四十一、《普查表短表》、《普查表长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
普查资料在运送过程中,必须妥善包装,专人护送,保证完整无损。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四十二、人口普查表经复查后,由编码员在编码指导员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集中在县级进行编码。
编码资料经全面复核,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编码工作于20xx年2月底前完成。
四十三、人口普查资料由人口普查机构负责进行数据处理。录入采用光电录入的方式,汇总程序使用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下发的程序。
四十四、数据录入后,原始普查表按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要求保存。
四十五、各县(区)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xx年8月10日以前将全部汇总结果报送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市人口普查办公室于8月30日以前完成全市人口普查汇总工作,报省人口普查办公室。
四十六、全市各级人口普查数据资料,包括图像和个体数据资料,由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归档后移交档案部门负责管理。
四十七、人口普查汇总数据,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报的责任。
四十八、全市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应当于20xx年底前完成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评估和分析研究,编制普查报告书,分别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其他
【关键词】司法审查;欧洲行政法;法律普遍原则
【正文】
一、引言
司法审查是行政行为合法性及合理性控制的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道关口。即使行政行为通过行政程序而有所自我控制,即使行政权力通过国家宪政体制中的政治力量而受到一定程度的约束,司法控制仍然是不可少的。尤其是对于影响个人利益的行政决定,政治机构未必有动力主动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而没有司法监督,行政程序很可能沦为一种形式。无论在欧美还是中国,有效的司法审查对于行政法治都是不可或缺的。
和美国行政法相比,欧洲行政法是随着欧洲共同体的建立而相对晚近才发展起来的法律分支。但由于条约本身的公法性质,欧洲行政法一开始就对共同体(现在是联盟)的行政法治发挥重要作用,且欧洲法院(europeancourtofjustice)在继承成员国法治传统的基础上开拓了颇有特色的共同体法律秩序,尤其是吸收了法国行政法首创的“法律普遍原则”理论并加以发扬光大,从而成为欧洲法院控制共同体和成员国权力的最重要法律依据。然而,由于国内学者对美国行政法的理论和司法实践关注较多,共同体的这一重要法律发展尚未引起充分重视。
本文考虑欧洲联盟的司法审查机制,主要涉及到两个层次的问题。首先,司法审查可以依靠什么法律依据——更明确地说,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运用什么法律基本原则?其次,司法审查应该采取什么标准、严格到什么程度?欧洲经验表明,这些问题的妥善处理对于共同体法治的建构是至关重要的。
行政审判的法律原则
在行政审判过程中,成文法无疑是司法审查的主要依据,无庸在此赘述。在成文法缺位或相对模糊的情况下,英美法院一般遵循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符合社会功利主义。当然,法院不可能在每个案件中都进行精准的成本—利益分析,一般只是要求行政机构提供大致证据,至少表明行政行为的成本并不显然大于其社会效益。至于行政机构需要提供多少证据,取决于司法审查的标准或力度,因而美国法院尤其关注这个司法实际操作问题。和美国法院相比,欧洲法院更注重发展具体的法律原则作为司法审查的指导。在此,我们先介绍欧洲各国所发展的“法律普遍原则”。
“法律普遍原则”首先由法国的国政院逐渐发展而成,后来获得了欧洲法院的借鉴。由于宪法和立法规定不可能为每一个问题提供确切答案,“法院制法”(judiciallawmaking)是不可避免的。“法律普遍原则”就是典型的法院制法的产物,但为了使法院的制法努力不那么引人注目——记得这对法国的法院尤其重要,欧洲的法院就给在行政法领域中所制订的案例法起了这个名字。它听上去好象是法律所固有的原则,而不是法官所创造的。既然这些原则足够“普遍”,它们能够获得广泛的认同,因而为司法判决提供了成文法之外的独立基础。[1]但在成文法当中,又确实能找到它们的影子。一般的方法是法院基于某些具体的立法条款,然后宣称它们是某些普遍原则的体现。通过这种方式,法院拓宽了原先条款的适用范围。这里的推理有两步:首先,法院通过归纳从具体规定上升到普遍原则;其次,法院再通过演绎把普遍原则适用到当前的案例中去。
1.法国行政法中的法律普遍原则
在法国行政法中,法律普遍原则(principlesgenerauxdudroit)是指在没有成文立法具体规定法则或标准的情况下,法院运用社会公认的正义与合法性的普遍观念,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作为这些抽象原理的守护者,国政院对法国行政发挥的作用可与美国最高联邦法院相比拟。勒通纳曾为此解释说,“当国政院应用不成文的普遍原理,并把它们与成文立法条款同样考虑时,它只是在解释立法意志。国政院可以这么做是因为它相信这些原理对应着立法意志,且它们之所以未被明确写下来,只是因为其存在是如此肯定,以至它们显然不需要明确的表述。”[2]
法律普遍原则来源于体现在宪法或法律中的立法精神和受到广泛接受的公共道德,它的成分十分丰富。其中最重要的是1789年的《人权宣言》和1946年第四共和宪法的前言,两者被视为共和国的基石,构成了第五共和宪法前言的主要部分。具体地说,这些原理包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受到法院承认的基本个人权利和自由,公民获得司法审查的权利,禁止事后立规惩罚(nonretroactivity),和三权分立等原则。其次,私法和民事程序中的某些基本原则,即使缺乏明确立法规定,也被直接运用于行政审判。这类例子有禁止一事多罚原则(ruleagainstdoublejeopardy)和公民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前有获得听证的权利(righttobeheard)。最后,某些自然法思想,如公正(equity)法则和公开与毫无偏袒地作出行政决定的原则,也被承认为适用行政审判的基本原则。1958年的宪法第37条授予政府以独立的立法权力,更增加了行政法院实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法律普遍原则”成为法院用来审查行政行为的独立依据。1971年宪政院首次采纳“共和国法律所承认的基本原则”来事前审查议会法律是否符合宪法,[3]这些基本原则同样被国政院用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果行政法院认为行政机关的某件具体或抽象行为违背了这些逐渐得到法院承认的原理,就将宣布它违法无效或政府必须补偿利益因此受到损害的公民。当然,在运用法律普遍原则的实际过程中,行政法院必须同时考虑到公民服务连续性的需要,妥善地平衡国家利益与个人权利。
法律普遍原则在具体案例中的应用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行政赔偿责任两个方面。由于篇幅限制,本文限于讨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合法性审查中,法院要求行政决定必须具备法律依据——如议会通过的法律、国际条约、或政府根据宪法第37条独立制定的规章,遵守这些成文法律规定的权限,并与法律的普遍原则保持一致。否则,法院将以行政决定超越权限为理由宣布它无效。法律普遍原则的要求既可以是程序性(procedural)的,也可以是实质性(substantive)的。
2.欧盟的法律普遍原则及其确定方法
尽管“法律普遍原则”是法国的首创,它并不是法国的“专利”。在历年的行政法案例探索过程中,欧洲法院发展出一套独特的决定方法以及独立的“法律普遍原则”体系。欧洲法院早在1957年的一个案例中就明确表示,如果条约缺乏明确规定,法院可以借鉴成员国的案例和理论来保障共同体施行正义。[4]此后,欧洲法院通过丰富的案例法,发展出一系列法律基本原则,包括行政法治原则、禁止歧视原则、比例原则、听证权利及法律确定性和保护正当预期原则。
在历史上,“法律普遍原则”开始主要被运用于具体行政决定,但后来越来越普遍地被用到抽象(“规范性”)行政行为,甚至被用到立法决定。因此,相当一部分基本原则不仅是约束行政行为的行政法原则,也构成了约束立法行为的宪法原则。同时,随着法律普遍原则的发展,其主要作用也从为规范行政行为提供客观标准转移到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这在以下将有更详细的阐述。
欧盟基本条约中的某些条款被认为是法律普遍原则的具体反映。例如经济共同体条约的第6{12}条禁止基于国籍歧视共同体公民。在结合其它条款之后,欧洲法院认为它体现了禁止所有任意歧视的平等原则。又如欧洲煤钢条约第36条授权当事人在上诉罚款的过程中挑战共同体机构的有关立法措施,因而似乎并不适用针对收费的上诉。但早在1958年的一个案例中,[5]欧洲法院就判决这项规定是普遍原则的具体适用,因而当事人可以间接挑战所有的立法措施。
法律普遍原则的另一个源泉是成员国的法律体系所普遍接受的原则。经济共同体条约第215{288}条明确规定,共同体的非合同责任(non-contractualliability)是基于“各成员国共同的普遍原则”,因而似乎授权法院把律普遍原则作为判案依据,即使条约本身并没有任何条款说明这些普遍原则是什么。因此,法院可以基于共同体的需要自由发展法律的普遍原则,并把它们作为判案的独立依据。
“各成员国共同”的要求并非是指所有成员国都必须接受有关原则。对于如何确定什么是“法律普遍原则”,曾有两种极端方法。一种是“最小解决方案”或“最大公分母方案”,要求法院仅适用所有成员国所共享的某些法律原则。这种方法的缺点是显然的,因为它不符合共同体是一个独立的法律秩序这一基本原则,且任何一个成员国的法律变化都可能要求共同体放弃相关的法律基本原则,而这显然是共同体秩序所不允许的。[6]另一种是“最大解决方案”,认为共同体应该采纳对个人权利提供最大保护的成员国原则。但这种方法也有类似问题,且未考虑到共同体结合自身特点而寻求最优解决方案的需要。因此,欧洲法院在实践中很少考虑这两种方法。欧洲法院采取了更为普遍接受的观点,通过“法律的衡量比较”(evaluativecomparisonoflaws)来决定“法律普遍原则”的内涵。因此,某项原则是否构成“法律基本原则”,并不取决于是否所有甚至多数成员国都采纳了该项原则,而是取决于在分析、比较了各项不同方案之后代表了“最佳解决方案”。[7]
比较过程的第一步是有关原则是否符合共同体的结构与目标,因为共同体首先是一个独立的法律秩序。在方法上,法院所采取的是在实证法学和自然法学之间的“功能主义的比较法学”。[8]比较的重点并不是列数有多少成员国具备某项原则,而是比较有关权利与义务在成员国的实体内涵及其所履行的功能。例如在1976年的一个案例中,[9]一位翻译起诉欧洲投资银行终止了他的雇佣合同。要决定合同的终止是否有效,需要决定银行的雇佣关系究竟是由公法还是私法管辖。总辩护官沃纳(warner)指出,真正的问题并不在于“公法”或“私法”的名称;例如英国与爱尔兰并没有公私法之分,但这并不表明这些国家的法律对银行的雇佣关系没有值得借鉴的地方。法院应该“寻找标签背后的实质,即寻求鉴别在不同体系中承认与实施的法律权利、权力和义务的实体内涵”。在探索各成员国对雇佣关系的法律普遍原则时,真正的问题而是银行雇员是否属于通过特别法律条款而受到国家特殊保护的类型。
最后,法院还需比较有关规定在不同成员国的效果,以决定对共同体的“最佳解决方案”。法院将平衡个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与共同体的行政效率,避免过分干预属于共同体行政领域的事务。[10]在1984年的一个案例中,[11]欧洲法院基于这一理由,驳回了原告要求欧委会对组织与运行共同农业市场的决定提供全面信息并说明理由的要求。在做比较研究的过程中,欧洲法院经常依赖总辩护官的报告。例如听证权利、行政机构的决定约束自身的要求、在立法具有的人为溯及力时对正当预期的保护、滥用权力的概念界定、对共同体官员的周期性报告提出申诉的权利,都是欧洲法院吸取总辩护官建议的结果。[12]
作为一项案例法的基本原则,“法律普遍原则”(fundamentalprinciplesoflaw)这一概念原先来自法国的行政法规范,后来对共同体其它成员国产生了广泛影响,最后为欧洲法院所吸收。在欧洲层次上,这一概念目前主要包含比例原则、平等待遇、对基本人权的尊重、法律确定性与正当预期等重要原则。以下,我们着重讨论欧洲法院在适用“法律普遍原则”过程中的审查标准和力度。
三、欧洲法院的司法审查标准
在司法审查的实际过程中,欧洲法院把纯粹的经济或其它性质事务的事实问题区分于对事实的法律归类或衡量。对于后者,欧委会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除非显然错误或滥用权力,欧委会决定不应受到法院的推翻。对于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法院在不同的领域里进行不同程度的司法审查。对于共同农业政策,欧洲法院承认其衡量事实的权力有限。由于市场状况极为复杂且变化不定,且缺乏可把握的司法审查原则,理事会与欧委会在此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这类问题类似于美国的“政治问题”(politicalquestion),不宜受到过分的司法干预。由于德国法不承认类似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德国法院曾把农业政策的间接行政问题提交欧洲法院,而后者要求德国法院承认欧委会在农业市场适用“公平规则”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13]而后,德国规则也逐渐“欧化”而变得更为宽松,开始承认行政机构的“评价特权”(prerogativeappraisal)。相比之下,在竞争法领域,欧洲法院的审查力度有所加大,以更有效地保护有关企业的合法利益。但在个案决定中,欧委会仍然具有相当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欧洲煤钢条约》第33条曾规定司法审查的力度:“除非最高权力机构滥用权力、或显然未能遵从本条约或任何与其运用有关的法律规则,对于欧委会根据经济事实或情形所作的决定或建议,法院不得审查其对情形之估量。”在1963年的案例中,[14]煤钢条约为共同体对废铁原料的进口提供补贴,费用来自对废铁用户的征税。征税数额与用量成比例,而欧委会估计用量的方法是测量炼钢厂的用电量。本案的争议涉及两个方面:“主要事实”,包括测量方法的合理性与准确性,以及对事实的衡量,包括目前共同体市场是否正在经历“严重波动”或“经济困难”。根据煤钢条约第33条,欧洲法院不能审查对经济事实的状况之衡量,尤其是这类衡量要求专门经验,而在这方面欧洲法院显然不如欧委会的专业机构。
在1963的另一个案例中,[15]欧委会的职业委员会(establishmentboard)基于雇员上司的报告,拒绝允许临时工转正。原告挑战委员会对客观事实的主观评价,但欧洲法院认为这类评价涉及到复杂的价值判断,因而不予审查。在同年的一个案例中,[16]意大利对法国的冰箱进口自1961年后急剧上升。经济共同体条约第{226}条提供了在共同市场建立以前的保护措施。法国援引这一条款对进口予以限制,并获得欧委会的同意。欧洲法院判决,意大利冰箱进口的数量是否已经构成了第{226}条的保护条件,乃是一项价值判断,因而欧洲法院不会轻易判决欧委会的解释错误。
然而,即使对于客观情形的衡量,行政机构仍可能滥用权力,因而法院仍然需要提供一定程度的司法控制。在1965年的一个案例中,[17]法国玉米(maize)丰收后,德国进口商要求把进口量提高往年进口量的10%以内。德国政府部门要求禁止,且欧委会以进口增幅将导致市场“严重波动”为由同意了德国政府的要求。欧洲法院注意到经济共同体条约并没有类似于煤钢条约第33条对司法审查的限制,因而独立分析了经济数据,认为即使玉米在德国低价销售,也不会引起欧委会所宣称的“严重波动”,因而撤消了欧委会的决定。在本案,欧委会所考虑的并不是市场波动,而主要是剥夺进口商赢取暴利,但这并不是条约授权欧委会考虑的因素之一。
在1971年的案例中,[18]总辩护官指出,共同体条约第{226}条授予欧委会以广泛的估量权,但欧委会并没有因此而获得不受控制的自由裁量权。司法机构仍然可以审查3类错误:首先,法院可以审查欧委会的实质性事实错误。其次,法院可以纠正欧委会在估量过程中的“明显错误”。最后,如果对维护共同市场秩序存在着“明显充分的救济”,且这类救济比欧委会的措施对共同市场规则的偏离更小,那么法院可以撤消欧委会的措施。
在1973年的案例中,[19]欧委会在经过权衡之后中止了对原告的资助。欧洲法院指出,欧委会在资助数额的确定中享有“显著的衡量自由”。“在审查这类自由之行使时,法院不能用自己对事物的衡量去替代权能机构,而必须把自己限于审查权衡机构的衡量是否含有明显(patent)错误或构成滥用权力。”欧洲法院在1978年的案例中进一步指出,[20]如果欧委会明显超越了估量权的范围与极限,那么其决定将被撤消。这使得经济共同体条约和煤钢条约的审查标准十分相似。
四、结论
本文的讨论显示,欧洲法院通过判例所发展的“法律普遍原则”已经成为制约共同体公权力的最重要依据。不无讽刺意味的是,在以成文法为特征的欧洲大陆国家,这些起源于判例法的原则甚至比成文法更为重要。事实上,从欧洲法院有关审查标准的判例看来,欧洲行政法的司法成分一点也不少于美国为首的普通法国家。这或许反映了两大法系日益融合的大趋势,[21]但是欧洲行政法注定不会失去自己的特色,而建立在“法律普遍原则”之上的庞大判例体系堪称欧洲特色中最引人注目的明珠。
【注释】
[1]arthurvonmehrenandjamesgordley,thecivillawsystem(2nded.),boston:little,brown&co.(1977),p.130.
[2]vonmehrenandgordley,thecivillawsystem,pp.458-459.
[3]johnbell,frenchconstitutionallaw,oxford:clarendonpress(1992),pp.272-273.
[4]algeraetal.v.commonassembly,joinedcases7/56,3-7/57,[1957]e.c.r.39.
[5]meroniv.highauthority,case9/56,[1958]e.c.r.133.
[6]jürgenschwarze,europeanadministrativelaw,london:sweet&maxwell(1992),pp.71-72.
[7]ibid.,p.73.
[8]ibid.,p.82.
[9]millsv.investmentbank,case110/75,[1976]e.c.r.955.
[10]ibmv.commission,case60/81,[1981]e.c.r.2639.
[11]tradaxgraanhandelb.v.v.commission,case64/82,[1984]e.c.r.1359.
[12]schwarze,europeanadministrativelaw,pp.74-75.
[13]schwarze,europeanadministrativelaw,p.542.
[14]bargev.highauthority,case18/62,[1963]ecr259.
[15]leroyv.highauthority,joinedcases35/62,16/63,[1963]ecr197.
[16]italyv.commission,case13/63,[1963]ecr165.
[17]toepferv.commission,joinedcases106-7/63,[1965]ecr405.
[18]rewe-zentrale,case37/70,[1971]ecr23.
[19]westzucker,case57/72,[1973]ecr321.
当前的人口调查制度
为获得全面可靠的人口信息,我国目前形成了以经常性调查为基础、以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和年度抽样调查为主体、多种方法互为补充的人口调查体系。
人口经常性登记。是指对城乡居民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入和迁出以及婚姻等项实行户口管理方面的登记制度,是非普查年份积累人口资料的重要方法之一。现行人口统计是多元化、多轨道进行的,在公安和计生部门间存在着大量的重复性劳动,并且各部门都有独立统计指标、统计口径。交叉重复,多头布置加重了基层社区负担,多头公布的人口数据又常存在偏差,降低了人口信息的权威性。
人口普查。人口普查是一项重要的国情调查。我国先后于1953年、1964年、1982年、1990年、2000年和2010年共进行过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为研究制定重大社会经济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然而,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耗费人力、物力、财力较多,且数据时效性差,十年一次的截面数据,无法反映普查间隔期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动态变化。
人口抽样调查。是按照随机的原则,从人口总体中抽出一部分人口进行调查,并将其调查结果用以推断、说明人口总体状况的一种调查方法。它具有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优点。
我国在两次人口普查之间布置了人口变动抽样调查,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每年一度的人口变动抽样调查仅对省级以上的大区域具有代表性,不能解决市级以下小区域的代表性问题,若扩大样本又不符合优秀抽样设计所必须的经济性原则;二是以户籍为基础的人口抽样框存在覆盖偏差,漏掉流动人口的可能性;三是传统抽样设计忽略人口分布空间相关性和异质性,抽样效率低。
整体而言,人口普查的基础性作用及人口抽样的主体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周期性普查和经常性抽样调查,两者的结合又存在巨大的差距和空间,造成大量已有的信息得不到有效的利用和开发,导致信息浪费严重,有必要对其进行整合。
现代人口调查的发展
美国社区调查取代人口普查
抽样调查,作为一种轻便、灵活的现代调查技术,在人口统计中的主体地位愈发显现。丹麦等国家已经取消了人口普查,美国普查局在2010年以社区调查取代人口普查长表,按当前居住地原则对人口实施调查,通过滚动抽样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采用一级直接抽样,注重样本累计和小区域的代表性。
美国社区调查对我国人口调查方法的重要借鉴意义在于通过科学的抽样调查方法,获得准确、动态的人口数据,满足多层次的统计推断需求。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信息化成果
2000年,联合国开启利用GIS开展人口普查的帷幕。近些年,具有空间分布特点的抽样越来越多地利用3S技术获取辅助信息,这些对改进和完善抽样设计、提高抽样估计精度和节省费用具有重要作用。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我们使用了长短表、光电录入、基于广域网、以大型网络数据库Oracle10g为核心的在线数据处理系统,值得一提的是利用遥感影像(RS)和GIS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并对普查小区建筑物数字化。人口数据与地理数据通过建筑物编码高度匹配,具备经济定位、调查和计算小单元的能力。
数字化建筑物覆盖完整人口抽样框,是人口统计面向社区的基本单元。空间化人口密度很好地表达了区域内人口分布的内在空间结构规律,奠定了人口空间抽样的基础。
抽样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中国各级政府都需要利用全国性的人口变动抽样,获得本地区时效性强的人口数据。人口分布具有空间相关性,呈现出一定的地理特征,并不是随机分布的。在传统抽样中,调查对象不具有地理位置概念,抽样效率很低。按照传统分层抽样方法,同一层的对象,可能相距很远,甚至在空间上被其他层所分开。而有效利用空间化人口密度能够精确计算小单元的抽样比,使具有高人口密度的抽样单位有较大的抽中概率,实现调查总体中的样本被等概率抽取。在经济性原则下优化样本布局,使其对总体有最大的代表性。
空间抽样软件“三明治模型”是我国具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它不受行政边界的限制,根据抽样对象内在特征如人口密度进行分层,通过均值和误差传递,最终表达时,生成以各级行政区为单元的汇报结果,“一次抽样,多级使用”,满足各级政府进行人口管理的需要。
建立信息化的现代人口调查制度
根据我国人口调查制度存在的不足及人口统计信息化已取得的成果,在GIS等高科技的支持下,基于数字化建筑物,探索建立与信息技术相适应的现代化人口调查方法势在必行。
2011年,国家统计局实行的企业“一套表”制度,对人口统计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首先,建立统一的人口统计指标体系,明确部门分工。构建以公安为主体,计生、民政协同共享的人口“一套表”网络登记平台,由社区“直报”,以建筑物为人口统计基本单元,覆盖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及流动人口,掌握人口自然变动和机械变动。将人口调查延伸至社区,以方便获得劳动力、就业、住房等大量与人口相关的信息,再逐级汇总成各级行政数据,体现了极大的灵活性。
根据《关于认真做好登记和复查阶段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省人普办《关于认真做好人口普查复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登记复查的数据质量评估工作,确保普查数据数量,现对复查阶段数据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数据质量的分析评估工作。
一、严格按照复查验收工作细则和标准进行复查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各阶段人普质量控制标准、省人普办函25号的验收标准、市人普办99号文件的复查工作要求,进行登记工作的复查验收。
二、登记数据评估的主要内容
普查登记数据质量分析评估主要围绕户籍人口、出生、死亡人口、外出、外来人口、登记人口、常住人口等主要人口数据进行,将普查登记人口数据与清查摸底人口、历年人口变化趋势进行对比,说明变化的原因。
1、户籍人口。主要应与公安的户籍资料及摸底资料进行核查分析,核对不上的人要求逐一说明原因,确保户籍人口不重不漏。
2、出生、死亡人口。主要应与摸底资料、计生、卫生部门出生人口、民政、公安部门死亡人口等资料,以及与历年本地出生和死亡人口趋势进行核查分析,特别是出生、死亡有缺口的地方需重点说明原因,确保出生、死亡人口不漏登。
3、户籍外出半年以上和省外外来人口。主要应与摸底资料、五普以来特别是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与外来外出人口变化趋势进行核查分析,增加或减少的人数进行原因说明,如增加的原因是新流入还是清查摸底遗漏等,减少的原因是流出还是非普查对象等。搜集外来人口增长与日常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相关从业人员统计数据、教育部门新居民子女就学等情况、数据。
4、登记人口。主要应与摸底资料进行核查分析,对登记人口比摸底增加或减少的人数、主要原因从普查小区逐级进行说明,并汇总上报(增加原因中摸底后新搬来居住、摸底遗漏的,减少原因中摸底后离开的、摸底时多摸的、多处居住定位后减少的)。
5、常住人口。通过测算本地常住人口总量,与摸底时测算的进行核查分析,说明增加或减少的原因。
三、上报时间
要求各县(市、区)人普办上报普查登记的数据质量评估报告分别于11月26日、12月1日16:00前上报。
1、成立了领导小组,组建了人口普查办公室
成立乡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乡党委副书记,乡长任领导小组组长,毛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统计站长、村主任、计生办主任、派出所指导员和其有关单位领导任成员的领导小组。
组建了人口普查办公室,统计站站长任办公室主任,抽调了一名大学生村官和一名选调生任成员。
这三名办公室成员中有精通计算机的大学生,有具备数据统计方面的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干部,这班人能够胜任和满足人口普查办公室工作的需要。
2、确定了办公场所
为方便普查工作,我们确定了统计办公室为普查办公室。
3、扎实开展了人口普查登记前的户口清查工作
乡成立了由派出所牵头、统计、计生、民政和相关单位参加的户口清查办公室,开展了以“实有人口,实有房屋”为主要内容的户口整顿工作,召开了全乡户口整顿工作会议,这项工作各村由村书记负总责,统计员具体负责业务工作,这项工作8月底可以基本结束,整顿工作结束后,相关的资料将移交人口普查办公室,供普查参考。
4、按照要求划定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
全区按行政区域划分了9个普查区,48个普查小区,并按要求绘好了9个普查区普查图。
5、精心做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调的准备工作
按照实际情况,从节省开支及有利于工作开展出发、原则上讲,普查指导员由联系村分管领导,联系村政府干部,脱产村干部担任,普查员由村小组长,半脱产干部担任。派出所也按照分片原则划定了联系区域,做到各方面力量合理分配。现全乡9个村27个有关单位9个普查区,48个普查小区已选定56名普查指导员,137名普查员。选好普查员是保证质量的关键,我们要选调有工作责任心、有业务能力,身体能胜任,而且乐于献奉的同志担任普查员。
6、存在的问题
一、普查的目的和要求
人口普查是我国最基本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这次普查的主要目的,是查清2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国人口在数量、结构、地县分布、受教育程度、迁移流动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对于我县来说,通过这次人口普查,还可以查清我县较为突出的流动人口问题、农民工问题、人口老龄化的进展状况等,为研究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策提供依据,并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二、普查的对象、范围和规模
普查对象:第六次人口普查的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普查规模:22万左右的家庭户、集体户,80万左右的现有人口加户籍外出人口,以及万人左右的死亡人口。
普查区的划分和设置:普查区域的划分坚持地域的原则。以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全县15个镇乡下辖的679个居委会,都各设一个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原则上按300人左右),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全覆盖全县。
三、普查标准时间、登记原则和方法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是11月1日零时。
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也要登记相应信息。
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普查登记的方法,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
四、普查内容和普查组织形式
人口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登记状况、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人口普查表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1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汇总。
在军队各类单位服务的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县人口普查办公室;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所在地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县人口普查办公室。
在武警部队各类单位服务的职工、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武警部队营院内的,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县人口普查办公室;不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所在地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其他各驻外机构人员以及派往境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依法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包括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人口普查办公室。
五、普查需要投入的力量
根据国务院及省、市、县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每个镇乡普查办平均12名工作人员,每个普查村(居委会)平均配备3名工作人员,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员,原则上四至五个普查小区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另外县级还需配备一定数量的对外籍人员调查的专业普查员。
六、普查的工作步骤
人口普查分四个主要工作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从10月至10月底,
历时1年多。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县街两级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和办公用房、人员;进行普查综合试点;开展前期业务调研;制定工作规划和流程;召开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普查工作;筹备普查物资;开展普查宣传动员;编制审核地址码本;培训各级业务骨干;选调、培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会同公安部门进行户口整顿;绘制普查地图;进行清查摸底;进行长表的样本
抽取;准备普查数据处理的设备及安装,程序调试,培训技术人员等。
人口普查全部工作大约用时4年。
七、普查的主要措施
人口普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是一项十分庞大、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面动员,精心组织,狠抓落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这次人口普查的顺利进行。
1、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领导重视是搞好人口普查的关键。县、镇乡两级人口普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工作情况,主动争取县政府和街道加强对人口普查工作的具体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各街道要把人口普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列入重点工作,特别是在普查登记阶段更应突出工作重点,全力以赴集中力量完成人口普查工作,及时解决普查中遇到的经费、人员、办公用房的困难和出现的重大问题。
2、着眼基层,强化各级普查机构。
各个镇乡应建立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村(居委会)建立人口普查工作小组。村(居委会)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确定街道主任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分管社会事务工作的分管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选调积极负责、工作认真细致的同志从事调查、编码、宣传、综合、数据处理等工作,组织起一支强有力的工作班子。
3、各方协作,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作用。
人口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需要各部门的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各部门要按照县人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群策群力,步调一致,按照各个部门的工作分工,认真落实好各个阶段的各项工作任务,通力合作把人口普查工作做好。
4、广泛发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
组织各种宣传力量,运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分阶段、有计划地开展宣传活动,做到家喻户晓。特别是在10月份,要组织好声势浩大的宣传月活动。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使广大群众明白如实申报人口情况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以取得群众的支持,推动人口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5、拓宽渠道,做好社会力量的动员工作。
人口普查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繁重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要充分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广泛调动各种社会资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调,要更多地发挥村和社区居委会的作用,从基层村、社区工作者和居民骨干中选调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文化素质高、身体健康、熟悉当地情况的人员参与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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