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业务档案工作计划范例(3篇)

时间:2024-03-30

社保业务档案工作计划范文

本文主要介绍了全面建设规划业务档案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意义,并结合笔者工作经验提出了实现规划业务档案高效利用的建设思路,以期改善城乡规划局档案管理工作效能,为推动档案管理事业持续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

规划业务;档案管理;信息化;思路

一、全面建设规划业务档案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意义

规划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之一,不仅承担着地区城市规划档案资料的管理、规划测量、规划设计及相关档案管理的职能,也是政府城市规划的信息中心、决策参谋中心,是社会各方面利用城市规范建设的史料中心。时下,信息化已然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规划档案管理工作也应朝着这一方向变革,这不仅是档案管理人员与时俱进、顺应时代潮流的有效途径,也是提高档案利用率的最佳选择。具体地说,信息时代规划业务档案管理在原有纸质化、人工操作模式的基础上,引入数字化、电子化等归档和操作模式,不仅有效解决了规划业务档案存储空间日益匮乏的问题,还从根本上优化了纸质档案的查询、借阅模式,使得规划业务档案的查询、借阅更加方便快捷。例如,通过互联网操作平台,不仅能够让档案的检索、查阅工作在系统指令发出后立即实现,还突破了以往空间和时间上的约束,且一份档案可以同时提供给多人借阅,整体上提高了规划档案的服务性能和利用率。此外,业务档案的查询结果也较以往人工处理时更加准确、方便、快捷,信息更加全面、高效。一言以蔽之,全面加强规划业务档案信息化管理,不仅有益于规划业务档案管理效率的整体提高,同时,这种分门别类、高速检索的处理模式还能促使规划业务档案利用效率大幅提升。

二、提高规划业务档案利用效率的建设路径

(一)统筹管理规划业务建档、使用,促进档案管理规范化。规划业务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是档案管理智能化的直接体现,其以城乡建设档案资料为管理对象,运用计算机软件、硬件及网络技术和计算机通信技术,实现对规划业务数据的输入、存储、查询、检索、处理、分析、显示和更新,以便于档案管理人员及相关档案查借阅人员通过系统方便、快速地进行资料录入、管理、查询和分析等工作,成功地将档案工作人员从过去烦琐的工作中解放出来。而要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首要建立规划业务档案管理工作长效机制,明确管理重点内容、工作分工和追责处理,并依照不同的职能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完善规划业务档案工作网络,以保障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和落实。其次,要进一步优化规划业务档案信息化管理体系,建立涵盖业务审批流程、档案交接、资料规格、存档方式、查阅使用等各环节的操作系统,确保规划业务档案真正实现智能化管理。

(二)健全业务档案管理流程标准,提高内部调档查阅效率。规划业务档案系统数据来源非常广泛,推行跨系统查询操作,能够极大程度提高检索效率。对此,可结合单位实际,建立综合业务档案数据库,以实现规划业务档案的动态、实时更新与维护。比如,可将各类数据进行综合归档管理,保障跨系统电子数据的全要素综合查询的畅通;同时,合理设置人员权限,健全档案管理借(查)阅登记制,以保障实体借阅、电子借阅、下载打印等多种形式、多重级别的同步操作,在提高内部档案使用效率的同时,亦进一步完善规划业务档案规范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局行政服务效能。

(三)重视数字档案安全备份管理,严控业务档案保密工作。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信息化处理,虽然实现了海量档案资料的便捷存储与高速处理,但也存在一定范围的缺漏,因而必须重视互联网与信息化共同作用下的安全隐患,重视规划业务档案信息安全问题。这就要求档案管理人员不仅要重视数据库本身的安全,还要对机读目录进行保密,严格按照我国现行网络信息保密法律法规,加强档案信息库特别是未开放信息数据的保密工作。其次,要健全规划业务档案数据库,做好数据安全备份,定期进行数据在线、脱机模式下的双重检验。此外,还要注意在档案数据备份至云端时,及时设置防火墙、数字验证码、密码校验,做好防入侵检测,为档案存储提供多重安全保障。

三、结语

全面实现信息化管理已成为新时期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实现自动化、高效化目标的有力手段和有效工具。城乡规划局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的重要组成部门,其规划业务档案管理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础,也是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及工程建设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因此,在信息化、数字化的发展形势下,规划档案管理也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力度,与时俱进,同期开展一系列革新举措,以适应大规模城市建设需要,助力城市经济蓬勃发展。

作者:黎颖珊单位:中山市城乡规划局火炬开发区分局

【参考文献】

[1]韩世华.城市规划业务档案规范管理的探索与实践[J].卷宗,2015(11).

社保业务档案工作计划范文篇2

关键词:城建档案工作;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工作机制

1城建档案工作主要内容

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城建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基础资料,是建设各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行政许可、市场监管和执法监督的重要依据,是抗震防灾、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也是工程建设、维修养护、改建扩建、审计稽查、维护权益的可靠信息和凭证。城建档案工作就是围绕城市建设开展的一系列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保护、鉴定、统计、开发利用等,是城乡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务院《科技档案工作条例》(国发[1980]302号第二十八条,大中小城市都应建立专门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特别是大中型城市必须建立城建档案馆,收集和保管本城市应当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基本建设档案。小城市和县镇按照要求,也要建立城建档案馆或设立城建档案室,并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2城建档案工作现状分析

目前,全国80%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了城建档案室(馆),大中城市普遍建立了城建档案馆,负责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地区形成的城建档案,相当一部分城建档案馆(室)被赋予“城建档案管理处(办公室)”职能,指导监督本地区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形成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工作体制。许多地方和部门以及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作为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项目建设管理计划和工作程序、岗位责任制,逐步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工程档案管理纳入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备案管理程序,普遍推行“一书一证”制度(即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与城建档案馆(室)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要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城建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工程档案接收率达90%以上。城建档案馆(室)档案数量快速增长,各馆配备了相应的硬件设备,如密集架、计算机、扫描仪、温湿度自动监控设备等,按照国家标准《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管理规范》和建设部颁布的《城建档案分类大纲》、《城建档案保管期限与密级划分》等一系列技术规范整理档案,档案规范化、现代化、信息化程度大大提高,村镇建设档案工作开始起步,各地积极贯彻《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初见成效。

湖南省株洲市城建档案馆(城建档案管理处)2004年晋升为“国家一级城建档案馆”;县级城建档案馆(室)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逐步发展壮大。醴陵市2006晋升为省一级城建档案馆,攸县设立专门的城建档案馆,株洲县、茶陵县、炎陵县等建设局设立了专门的档案室。无论是人员配置、库房建设都相应的增加和扩大,整个县(市)馆藏由原来的几千卷上升到3万余卷。

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阶段,各地各部门正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城镇化进程,在这种形势下,城市建设事业将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对城建档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城建档案工作面临新挑战,出现了新的问题和不足:城建档案的服务效能有待提高;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滞后;信息化、数字化建设步子不大,建设档案工作仍然停留在“收集保管型”,没有实现向“信息服务型”的根本转变。

3创新工作机制,积极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

挑战意味着机遇,问题就是机会。我们必须抓住机遇,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建立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主动服务工作机制,把城建档案工作推向新境界,使之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取得突破性进展。立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城建档案工作的要求和当前形势,努力创新城建档案工作机制,积极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我认为应做好以下几点:

3.1抓好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加强对重要数据的收集,将城建档案馆(室)建设成为城市建设重要数据的备份中心。

积极实施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全过程管理,即以项目法人为管理核心,以纳入合同为管理依据,以监理控制为重要手段,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城建档案部门及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方位参与下,实施事前介入、事中控制、事后稽查、验收把关的全过程控制的新的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模式。国家对城市防灾抗灾,应对突发事件和反恐怖等工作十分重视,各城建档案馆(室)应紧密配合有关部门预防和应对城乡突发事件,一是做好重要工程包括重要建设、地下管线、人防工程、防洪工程等档案的收集管理;二是加强与政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机构的合作,做好重点档案的备份和安全保管,建立紧急情况下重要工程档案的利用机制和受损恢复机制;三是加强对重要工程档案的研究分析,为制定应急预案和抢救方案提供及时准确的服务。

株洲市城建档案馆在抓好重大项目档案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过加大业务指导工作力度,工作人员经常性地深入施工现场,跟踪服务,及时介入,多方协调,进行业务指导,确保了资料收集的完整性和及时性。2001年至2006年,全市共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项目1591项,重点工程210项左右,仅2005、2006年共收集重点工程档案约4000卷。6年来新增入库档案约38000卷,为全市城市建设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3.2加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管理,将城建档案馆(室)建设成为本地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中心。

地下管线是城市的生命线。2005年建设部136号令颁布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各级建设部门要建立配套政策措施,纳入行政审批环节,把《办法》所规定的查询制度、告知制度、竣工测量制度、档案移交制度、预验收制度、档案动态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等,纳入规划管理、施工管理、备案管理相关环节,建立起各部门、各行业加强协调、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资源共享的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各类地下管线档案信息及时移交,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为城市建设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2004年,长沙市城建档案馆通过省、市人大出台了《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通过行政执法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业务指导以及检查督促,推动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全面发展。目前,全市包括引水、供水、排水、燃气、通信、电力等专业管线工程档案都做到了业务指导到位、档案编制规范、收集工作有力、报送移交及时;2005年至2008年共接收各类管线工程档案4000多卷;并根据城市隧道工程、轻轨工程的发展,适时跟进,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文件,主动提供优质服务。特别是在地下管线档案信息中心建设方面,长沙馆自2006年以来,通过市财政投入3370多万元,完成了“长沙市地下管线信息化工程(一期)”,实现了地下管线信息的动态管理,把长沙市城建档案馆打造成了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长沙市经济社会数字化发展的基础工作平台,充分展示了城建档案工作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作用。

3.3推进城建档案工作信息化,实现由“收集保管型”向“信息服务型”的转变。

当前我国信息化建设正在进行战略转型,即从信息技术阶段转向信息资源阶段,从基础设施建设阶段转向深入应用阶段,从数量建设阶段转向质量建设阶段,从粗放配置阶段转向集约经营阶段。档案是国家的基础性原生性信息资源,档案部门是信息资源大户,档案工作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信息化工作,面对国家信息工作战略转型,档案工作特别是档案信息化工作必须转变工作思路,把重点转移到加快档案信息化资源建设,发挥档案信息资源的重要作用上来。

当前多数城市采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对城建档案进行管理,不少城市开设了局域网,有的开始建设数字化城建档案馆,但各地发展极不均衡,距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信息化服务”的要求甚远。各城建档案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居安思危,积极应对,国家档案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于2006年9月联合启动了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工作。试点确定了6个方面主题和16个试点单位,其中沈阳市房地产档案馆与另外两家单位联合承担“档案信息资源社会化服务”的试点任务,要求对利用信息化手段、采取不同运行机制、运用多种形式对档案信息资源进行深度开发、提供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工作进行探索实践、总结归纳。各城建档案部门应主动融入对接全国档案信息化工作,努力把城建档案馆(室)建设成为本地区建设信息资料中心。“十五”期间,株洲市城建档案馆先后投资60余万元,用于声像设备和计算机信息化建设。安装了局域网,开发了“城建档案信息系统”,建立了株洲市城建档案信息网站,逐步实现了城建档案收集、管理、利用、统计的现代化,结束了手工操作和人工查阅的历史。建馆以来,共接待查阅利用者36980人(次)、查阅档案35019卷,复制资料50000余份,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建设提供了大量的基础资料,也为全市各行各业及人民群众改扩工程、解决纠纷、补办手续、史志修编、新闻宣传等提供了大量服务,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4抓好村镇建设档案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切实把国家基础实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村水利、道路、电网、通信、安全饮水、沼气等设施建设,集中力量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国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改造。各地建设规划部门必须加强与档案、民政、农业等部门的合作,将村镇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纳入三农工作、村镇建档工作,进一步纳入村镇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施工管理、备案管理程序,保证村镇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开发利用。

对株洲市各县(市)村镇建设档案工作来说,一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提高工作人员素质。特别是在镇一级,一定要指定专人负责,目前镇域规划建设发展很快,建设档案工作要跟上新农村建设步伐,不能留下空白。二是要进一步加大投入,提高硬件配置,落实工作场地和档案保管库房,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设施,改善技术工作条件。三是要进一步争取领导重视,努力用好地方政策,以有为争有位,不断打开工作局面。四是要进一步营造城建档案工作一盘棋的工作氛围,加强市、区县(市)、镇建设档案工作联动,建立信息员队伍和工作网络,开展业务培训,加强横向交流,增强建设档案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整体实力和成效。

做好城建档案工作,服务和谐社会,是我们每个档案人应尽的职责。认认真真工作,踏踏实实做人,敢于创新,城建档案事业正如这五月石榴花一样,将会绽放出艳丽夺目之彩!

社保业务档案工作计划范文

一、法律条款应从原则、简略向具体、详细转变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几乎所有的单位和个人都被固定在彼此具有人、财、物紧密联系的庞大行政隶属网络之中,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是调整社会关系、调配社会资源的基本手段。由于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中主要是起宣示作用,法律条款的原则、简略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1987年制定的《档案法》法律条款仅有二十六条、1996年修改的《档案法》法律条款仅有二十七条,这显然与计划经济思维模式对法律的认识有着直接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绝大多数社会组织和个人是平等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处于行政隶属网络之中的单位和个人的数量急剧减少,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丧失了其发挥作用的舞台,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作J月日渐突出.法律条款的具体、详细成为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一个突出的事例是,1982年制定的《文物保护法》仅有二十州条,2002年制定的《文物保护法》,其法律条款已经激增至八十条档案和文物同属人类的历史文化遗产,两者之间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又,《文物保护法》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原则、简略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具体、详细,可以对修改《档案法》提供有益的借鉴。

为J-给下位法预留立法空间,作为调整和规范档案事业基本法律的《档案法》,是本着L位法原则而简略、下位法具体而详细的立法精神制定的然而正是由于《档案法》太过原则和简略.遂造成其下位法也同样受到上位法立法倾向的制约,难以做到具体和详细《档案法》仅仅制定卜年后就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仅仅制定二十年后又要进行第二次修改实践证明,过于原则和简略的规定对于保持《档案法》的长久适用性井未产生预期效果《档案法》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简略.导致其理论调整范围和实际调整范围名实不符。《档案法》的理论调整范围本应涵盖档案事业的方方面面,但由于《档案法》在档案机构设置、档案接收、档案征集、非国有档案监份、档案利用等方面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简略,实践中一些主管部门通过立法途径对本行业、本系统的档案管理往往自我赋权,严重影响着档案法律体系的统一性,这直接导致《档案法》的执法机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常常感到力不从心。为了给档案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提供切实可靠的法律保障,我们认为当前修改《档案法》不应仅仅局限于对现有条款的小修小补,更重要的是要跳出现有的法律框架,根据实际需要大幅度增加法律条款,以切实增强其可操作性。

二、对档案价值的关注应从注重整体利益向整体和局部利益并重转变

在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关系问题上,计划经济体制突出两者之间的矛盾性和差异性,在价值取向上以国家为本位,强调个人和集体利益必须服从国家及其代表者—政府的利益,较为排斥和忽视社会公众追求自身利益的正当性。《档案法》第二条对“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的规定,只着眼于从宏观上关注和保护档案对国家和社会的整体价值,而没有从微观上关注和保护档案对其形成者的局部价值,这鲜明地体现了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本位价值取向。

在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关系问题上,市场经济体制突出两者之间的相关性和同一性,在价值取向L倡导以人为本,注重国家、集体和个人二者利益的和谐统一,承认和保护社会公众在合法前提下追求局部利益的正当性及其对于促进整体利益实现的正面效应。整体利益并非空中楼阁,它是由若干局部利益共同构成的,法律除了保障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而外,还应该注重维护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局部利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二者之间的协调和平衡。档案的价值具有双重性,对干其形成者的价值是第一价值,对于国家和社会的价值是第二价值〕第一价值是第二价值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档案首先是基于对其形成者的第一价值而予以保存的,并在保存过程中逐渐产生了第二价值。为了顺利实现档案对于国家和社会的第二价值,首先必须尊重和保障档案对于其形成者的第一价值。为了增强档案形成者基于自身利益而对档案的关注和重视,为档案潜在的国家和社会价值的实现创造必要条件,《档案法》除了关注档案的第二价值外.还应关注档案的第一价值,两者不可偏废。可以为修改《档案法》提供参考借鉴的是,国家档案行业标准《档案工作基本术语》(DA汀1—20(X))2.1把“档案”定义为“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这体现了对档案第一价值和第二价值的同等重视。

三、对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要求应从强调保护档案的义务转向保护档案义务和利用档案权利并重

在权利和义务关系问题上,计划经济体制突出两者之间的矛盾性和差异性,在价值取向上以义务为本位,大力倡导服从和奉献,淡化权利意识,强调社会公众对国家及其代表者—政府应承担的责任。《档案法》在总则的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只强调社会公众具有保护档案的义务,而没有提及社会公众享有利用档案的权利,这鲜明地体现了计划经济体制的义务本位价值取向。

在权利和义务关系问题上,市场经济体制突出两者之间的相关性和同一性,在价值取向上以权利为本位,彰显对社会公众应享有权利的确认和保障,强调国家及其代表者—政府保障社会公众合法权利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两者之间既是对立的关系,更是统一的关系,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法律尤其要注意权利和义务的协调和平衡。档案的价值在干利用,档案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目的都在于档案利用。为了加强档案工作与社会公众的联系,唤起社会公众对档案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建议《档案法》修改在总则部分应在强调社会公众有保护档案义务的同时,要明确规定社会公众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四、对档案管理应从自给自足向寻求社会化服务转变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上下级单位之间在经费上实行统收统支,人们普遍缺乏成本意识,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成为各单位开展工作的惯性思维。体现在档案工作中,各单位设立档案机构和档案人员为本单位提供档案管理服务就成为一种理所当然的普遍现象。其实“家家”设档案室,“户户”有档案员的传统档案管理模式,在一些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单位推行起来还算顺利,但在基层单位实行得并不尽如人意。

一些规模较小的基层单位因编制限制、经费困难、以及档案文件负荷址小的缘故,不能设置专职档案人员,不能拨发专用经费、不能配置专用库柜,兼职档案人员变动频繁,缺乏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单位档案仁作难以实现规范化管理。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需要面向市场自负盈亏,尽可能降低成本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的内在需要财政“分灶吃饭”以及机构改革也给机关事业单位注人了明确的成本意识寻求专业服务有自给自足和社会化服务两种途径,自给自足具有便利的优势寻求社会化服务则具有成本低廉的优势1档案管理作为一项专业技术卜作,寻求社会化服务可以显著降低档案形成者的管理成本借鉴国外文件中心这种半现行文件管理机构的功能,近年来,面向社会提供档案管理集约化服务的过渡性档案保管机构在我国许多地方蓬勃发展,北京市的西城、宣武、海淀和石景山等区的区委、区政府机关都设命_了联合档案室(多称机关档案竹理中心)相对于各单位分散建立的档案室而言,过渡性档案保管机构有着以卜优越之处:一是精简、统一、效能,节约档案管理成本;三是专业化程度高,提升了档案管理的业务水平;几是档案信息资源的统一整合,有利于档案利用工作的开展;四是减少进馆档案的玉复,有利于鉴定一[作的开展建议《档案法》修改明确认可提供档案管理社会化服务的过渡性档案保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五、对档案权属的界定和保护应从模糊转向明晰

在汁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单位之间统一划拨的计划机制是资源配置的基本途径,人们的产权意识普遍较为淡薄。受这种观念的制约,《档案法》丛然按所有权的不同把档案划分为属十国家所有的档案”和’‘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也就是非国有档案两大基本类型,但该法井没有对国有和非国有档案所涵盖的具体范围F以明确界定,这给实践中有效保障国有档案的齐全完整和1卜国有档案所有者的合法利益造成了相当大的l+]难对于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位的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有档案,《档案法》第l‘六条第一款明确要求其所有者承担“妥善保管”的义务,并11_规定‘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儿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币损毁和不安全的,}刊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令人遗憾的是,《档案法》虽然刊一作国有档案所有者维护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提出了明确要求,却并没有对尊重和保障非国有档案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作出明确规定。在lt]场经济体制下,平等主体之间等价交换的市场机制是实现资源配置的基本途径,尊重和明晰产权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由于产权明晰是尊重和保障所有权的前提和基础,建议《档案法》修改时对国有和非闰有档案所涵盖的具体范围子以明确界定_可以考虑规定国家投资或者依靠财政拨款运转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上述组织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非国有组织形成的档案和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档案属于该组织所有,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和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档案归本人所有此外,为了体现对档案所有权的尊重,建议《档案法》修改时应明确规定非国有档案所有者对其档案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六、对档案所有权转让应从限制转向有序放开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为了维护计划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主体地位,对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持排斥态度对于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有档案,《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严禁倒卖牟利”,这是典型的汁划经济时期的法律用语,1982年制定的《文物保护法》也有相似规定,这与1979年制定的《)6]法》规定“投机倒把罪”属于同一立法思路_受汁划经济体制下贬斥买卖的思维定势影响,《档案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对于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对于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有档案,《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要求档案所有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卜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为了充分发挥等价交换的lfJ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1997年制定的《刑法》删除了对“投机倒把罪”的规定,2002年制定的《文物保护法》也删除了“严禁倒卖牟利”的规定借鉴现行《文物保护法》所确定的文物经批准可以有序流通的立法思路,建议《档案法》修改时删除“严禁倒卖牟利”这一带有明城计划经济色彩的条款_对社会公众而言,法尤禁}卜即为可行《档案法》只对档案买卖作出限制性规定,很容易使人以为赠送国有档案、赠送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有档案不需批准为法律所默许,而这显然并非立法者的本意。之所以造成这样的疏漏,根源就在于在贬斥买卖思维定势支配下,《档案法》过于关注限制买卖档案而忽视了赠送档案这一转计二途径、考虑到转让包括“出卖”(有偿转让)和“赠送”(无偿转让)两种途径,为了体现法律规定的逻辑严密性,建议修改《档案法》时应明确规定禁止转让国有档案、转让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有档案需要事先履行审批手续。

七、对档案利用应从延期控制转向及时开放

计划经济体制是与阶级斗争为纲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公开和保密关系问题上,为了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防止境内外阶级敌人破坏颠覆,国家强调对政府信息实行保密和控制,因此延期开放档案、区别对待利用者就成为立法的主导思想与1983年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机关档案部门保管的档案,是现行档案,主要供本机关和上级主管机关使用,不属于开放范围”的规定相呼应,《档案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档案法》规定“利用”档案的权利中不包含“公布”档案的权利.对于已经“开放”但尚未“公布”的国有档案,社会公众虽然可以利用,但是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档案法》对中外组织和公民利用档案的权利有着明确的区分,该法第二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和组织“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这实际上意味着外国组织和外国人没有利用未开放档案的权利。

我国在实行改革开放过程中所确立的市场经济体制,倡导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由于敌我矛盾已经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在公开和保密关系问题上,从尊重和保障社会公众对于政府事务的知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出发,国家强调政府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2004年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实际上已突破了机关档案室档案可不对机关外开放的法律藩篱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又进一步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具有向社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和义务。政府信息是机关档案所记载的信息内容,机关档案则是记载政府信息的原生物质载体,两者之间如影随形、相伴相生。我们认为修改《档案法》时,应明确规定承载政府信息的机关档案,无论其保存在档案形成机关或者国家档案馆内,都必须及时向社会开放。为了最大限度方便社会公众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应把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对已开放的国有档案享有公布权的规定予以删除,只要是纳入开放范围的档案,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加以利用,也包括自由地予以公布。借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采用一切行之有效的传播途径和渠道,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全体社会成员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并没有对中外组织和公民作出区别对待的明确规定,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基本原则以及WTO规定的透明度原则及其所倡导的国民待遇原则,我们认为《档案法》修改也应以一视同仁的态度公平对待国内外的档案利用者。

总之,由于《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布,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明显提速且有了法律保证。在这一时代大背景下,国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必须在有关档案利用开放的法律中予以体现。具体讲,机关档案室也有对社会开放档案的义务,而档案馆的档案开放工作则要大大提速。否则将出现上游开闸放水而下游拼命堵截的尴尬不和谐局面。

八、制裁档案违法行为应从依靠行政处分转向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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