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砍伐树木的建议(6篇)

时间:2024-04-03

对砍伐树木的建议篇1

关键词:山区;林业发展;问题;对策

1当前山区林业发展存在的问题1.1森林资源质量和可采伐量不断降低

近些年来,由于山区土壤贫瘠、水资源稀缺以及人类滥砍滥伐等因素的影响,同时人类栽树缺乏有效的管护,导致山区林业资源质量急剧下降,森林可采伐量也越来越少,不仅如此,近几年山区农民以及外来人口仍在掠夺性的砍伐松、杂木,同时提供纤板、细木工板等原料,另外,很多山区在进行砍伐时,仍然坚持多年来形成的拔大毛、抽壮丁传统的采伐方式,正是由于这种采伐方式,使得好林逐渐变成了残林、残林也日益恶化成了荒山,并且形成恶性循环,长此以往使得山区生态出现严重失衡。呈现在人们面前是一番越砍越稀少的局面,山中的很多珍贵杂木都已经濒临绝迹,因此当前山区林业发展形势不容乐观。

1.2缺乏合理的育林规划

就我国当前山区林业发展现状而言,普遍存在着育林规划不合理的问题,严重制约着山区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很多山区,正式开展植树造林工作之前,并没有事先做好育林规划工作,即使是最基本的种植种类和面积等也没有提前进行规划,导致种植出来的树木都比较分散,很难形成集体规模,甚至还会出现与山区经济建设方案不相适应的情况,往往会阻碍国家经济建设方案的实施,有的山区还存在刚刚种植的树木由于修建道路等因素而不得以采取砍伐措施,造成严重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极大浪费。实际上,育林规划不合理的问题不仅仅由人为因素造成的,往往还存在一定的历史因素,因为林业发展的重点往往会因历史时期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导致山区林业发展错综复杂。有的山区注重做好林业林规方面的工作,但却并没有对树木栽后管理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比如说病虫害防治工作不到位,灌溉不及时导致树木缺水,这些都会影响树木的生存。

1.3育林科技含量不足

现如今,要实现任何事物的发展,先进的科学技术支撑往往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只有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来解决问题,才有可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目前我国林业发展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很多山区林业发展都没有树立起科技兴林的理念,在开展育林工作时,更多的还是根据传统种植经验进行,凭经验办事,并没对林业发展展开深入研究,极大的造成了对有限育林资金的严重浪费,缺乏对林业发展的深入研究。不少山区甚至都没有成立C诺牧忠倒芾聿棵牛组建护林专业工作队伍,现有的育林队伍都是有文化水平较低的山区农民担任,这些农民往往因为受到山区信息闭塞的限制,很难掌握到先进的育林技术,熟知树苗培育、中期种植,了解后期的林木管理以及病虫害防治等相关技术,从而导致“种树不见树”的情况的出现。

1.4林业法律宣传不到位

法律政策从出台,到中期宣传一直到最后的落实,往往都需要花费很多的时间,特别是在山区地区,人们受教育程度存在很大差异,因而对法律的传播和应用效果影响比较大,通常情况下,山区地区经济文化都比较落后,受教育程度低是山区群众的明显特点,因而导致其对外界新事物不怎么理解,这些对林业法律的传播和应用都造成了很不利的影响,对山区林业可持续发展有很大的阻碍作用。不仅如此,由于山区林业主管部门对林业法律宣传不够到位,使得山区林业发展陷入困境。同时,林业主管部门在开展林业法律宣传工作时,往往并没有从山区群众实际情况出发,只是对林业法律进行简单的传达,并不对民众是否理解加以充分考虑,甚至还存在通知都没有下放的情况,导致林业法律如一纸空文,广大群众并不怎么了解,导致国家制定的相关林业制度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2解决山区林业发展现存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2.1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及可采伐量

首先应当努力克服山区自然条件等因素的限制,不断提高山区森林覆盖率,加大营林的力度,促进山区森林蓄积量的提升,从而使得森林资源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其次,应加大对森林资源滥砍滥伐现象的控制力度,避免掠夺性砍伐现象,减少各种实木原料生产,避免森林资源的无端浪费。最后,应加快森林砍伐方式改革,考虑砍伐对森林资源自我修复能力的影响,一定要在不影响森林资源自我修复能力的前提下进行采伐,防止森林资源质量越砍越差。

2.2事先制定合理的育林规划

在制定山区育林规划时,一定要确保育林规划能够实现因地制宜,保证育林规划科学合理。要想做到这一点,首先就应该从山区地形地貌、气候状况以及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出发,从而选择能够适应当地气候状况,并且不超过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健壮树苗进行移栽,这样能够有效提高树苗成活率,达到提高山区森林覆盖面积的目的。就我县来说,主要将河流、沟渠以及山区道路作为其育林骨架,目前已初步建成了网、面、点的防护林体系,其中有700km2左右的果树林,主要生产苹果和梨等多种水果,同时还种植大量山区核桃,不仅实现了巨大的生态效益,还实现了经济效益。

2.3不断提高育林科技含量,强化科技支撑

要想促进林业生产力的提升,促进林业更快更好发展,就需要不断提高育林科技含量,强化科技支撑,这是发展山区林业根本途径,更是加强山区林业建设的重要保障。一是要通过先进的培育技术进行幼苗的培育,确保幼苗健康无病,提高种植的成活率;二是要通过先进种植技术的引进,借助于高科技检测仪专门检测种植区域土壤中的湿度和肥沃度,从而判断种植区域土壤是否满足幼苗的种植需要,一旦判断不能,则要通过采取浇水、补肥等有效措施改善土壤状况,从而达到种植的基本要求。三是在种植工作完成之后,还要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做好后期管理工作,并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抽样检查,以实现对树木生长状况的实时跟踪。一旦发现病虫害症状一定要加强病虫害防治工作,避免病情的蔓延。四是建立完善的林业科技推广体系,并不断提高科技推广队伍建设水平,并做好各层次技术培训工作,提高技术管理水平。

对砍伐树木的建议篇2

苍洱地区已是“人口繁众,生计日艰”,有限的耕地已经不能满足当地人口的需要,以至于“农产物则菽麦稻梁不能敷食,多数仰给外邑”。于是,“穷则思变”,人们“合群结队旅行四方。近则赵、云、宾、邓,远则永、腾、顺、云。又或走矿厂、走夷方,无不各挟一技一能。暨些须资金以工商事业,随地经营焉”[5](卷六《社交部•社会教育》)。显而易见,晚清以降苍洱地区的土地利用已经饱和,甚至达到外溢的程度。还有一些地方因开采矿产而导致良田毁坏,如洱海南面的赵州双马槽厂,自明嘉靖年间“开采淘金”,其后“金沙淘尽,淘金之人散去”。史载,清康熙年间那里是“水在中行,田列两岸,沙填河底,冲没田地”。据当地官员的勘察,原本可以灌溉此地良田四十余里的“双马槽冲”已经是“河沟淤阻”,“田地渐成沙洲,垄亩尽为荒坏”[4]《(封闭双马槽厂永禁碑记》,P147),生态环境十分恶劣。可以说,洱海地区的土地资源已非明初模样,面临危机。2.山林资源的破坏。就山林资源而言,洱海地区像苍山十八峰那样有着“松林荫翳”、“材木繁多”美誉的记载常常出现在明代以前的文献里。不过,随着人们在山地垦荒、对石材的开采,以及百姓建屋造宇及日常燃料所需对木材的消耗,都对山林资源造成较大的破坏。晚清以降,这种破坏尤为严重。元明以来,大理石特有的花纹深受世人喜爱,可用作石屏、石床等物。明嘉靖八年(1529年)时,大理府太和县的地方官员,“擅发民匠攻山取石,土崩,压死不可胜计”。此类重大的事故引起朝廷重视,不惟官员受到惩处,为杜绝山崩人亡的隐患,在苍山开采大理石也被奏准“永为封闭,不许复开”[6](卷一百七,P2536)。但是,开采大理石等石材的活动在清代颇为盛行,到20世纪初,苍山脚下已经居住有许多以大理石开采销售的专业人家。像石材丰富的苍山雪人峰,已经成为“近山诸村石工凿为建筑之用”的石材产地[5](卷一《山川》)。石材的大量开采,破坏了原有的植被。随着人口增长及其日常生活需要的加大,森林植被的砍伐愈演愈烈,成为洱海地区许多地方普遍存在的问题。文献记载,清道光年间,浪穹县铁甲场村的村民“擅行刊伐”林木。一些人对山地所栽松木“期成材木,连根拔起”,这些不良行为引起村民的不满[4]《(乡规碑记》,P184~185)。一个叫做“莲曲村”的地方,其村后的红山以往是“树木荫翳,望之蔚然而深秀者”,可是当人们习惯“树木成材之日,必为栋梁之选”的生活方式后,尤其是道光年间的“斧斤伐之”后,昔日林深木秀的风景不再[4]《(栽种松树碑记》,P213)。道光年间,赵州陈钊镗《凤山种树歌》中称:“曾闻故国重乔木,旦旦而伐成萧然,昔尝美矣。今濯濯晓月虽好,难为妍。”[7](卷五《艺文志》)20世纪初,一些有见识的乡绅看到,在社会环境稳定后有“一切神祠衙署,城乡民房,刹观庙宇,尽另行起盖”的趋向:像弥渡东西山一带的松林因“公私起盖所需,而且价廉脚省”,人们“竟将东西两山之松树成材者,选成殆尽”。“比年来,闻又有可作房料者,又被附近乡樵昼夜估伐,以致濯濯不堪”[4《](封山告示碑》,P233)。苍山的应乐等峰本是“林木甚夥”的地方,但清光绪二年出任云南提督的胡中和一到大理,遂将其占为己有,“建筑炊爨,砍伐几尽”[5](卷一《山川》)。当其部众“入山肆行,斩伐抵支柴薪”时,当地“士民痛惜,保护未能,前往恳乞,咸被诃逐。数月之间,童然如薙,一株不遗”[5](卷十一《循吏》)。可见,昔日的林木植被等已经为满足人们的种种需要而遭受严重的破坏。3.水资源的枯竭与水患的频发。就水而言,洱海地区的水资源十分丰厚。在苍洱之间及洱海南北,百姓世代享受着上苍赐予的苍山十八溪溪水、洱海湖等,用以灌溉自己的土地和满足日常用水所需。但明清以来洱海地区水资源利用出现较多的问题,或是水源枯竭,如剑川老君山一代,由于一伙强民沿山滥砍滥伐,“以致水源枯竭,栽种维艰”[4]《(保护公山碑记》,P173)。或是因水源不够充沛,故民间分时间、分地段使用,如苍山的葶佲溪,其支流常常是两村轮用或溪水两岸轮用;南阳溪也是“各依成规,分别灌溉”[5](卷一《山川》)。又如赵州“牧棕村沟”水,主要是“灌溉本村、敬天、甘陀、富乐、东山田地”。按照分水条例,有的村每月只可以用水四昼夜,像牧棕村可以“每夜鸡鸣放至天明止”,其余四村“每月四轮,周而复始”。又如赵州“城北冲水”,其周围军民田地“资其灌溉”,有规定“鸡鸣后军家放水,戌后民家放水”[7](卷一《水利》)。不过,关于水资源问题最大的是水患的频发。

明正统年间,亦即明军入滇的七八十年后,洱海地方的水患记录见于史籍,清代记录较详且多。总体上看,明代的水患不算严重,到清代以后,尤其是洱海湖水源流经的地方,水患频发且破坏性大,尤以洱海河源流经地的邓川州、浪穹县最为严重。明正统十三年(1448年)邓川州奏:“(本州)民田与大理卫屯田相连,俱沿湖泽,每岁雨水流徙沙土,将湖尾沟渠淤塞,以致水不泄,禾苗淹没,乞命州卫军民相兼疏濬。”[8](卷一百六十三,P3161)这是洱海湖的入水口———河尾或叫江尾地方河道淤塞,引发水灾的记录。明成化十四年(1478年)洱海的主要河源———瀰苴河也发生水灾;入清以后,这一情况更为严重,从康熙二年(1663年)到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有较大水患18次[9](卷五《灾祥志》)。在浪穹县,明代水患仅有一次;入清以后的乾隆、嘉庆、道光、光绪年间,在白汉涧、三江口、凤羽河等地先后发生10次较大的水患[10](卷一《天文志•祥异》),给百姓带来极大的灾难。可以说,洱海地区水患频发与明清以来人类活动关系密切。洱海地区的人口随着明朝大军的进入而迅速增加,大规模的军屯又使荒地得到垦辟,农业进一步发展。到17世纪时,人口增长迅速与山多田少的矛盾已经十分尖锐。在前朝“水陆可耕之地,俱经垦辟无余”的情况下,清朝“惟山麓、河滨尚有旷土”[2](卷七百六十四,P393),为解决生存问题,向山麓、河滨地带开垦荒地成为必然。其结果是,当人们将山地与河滨改造为耕地,解决了基本生存问题的同时,又为自己及后代埋下新的隐患。云南地质情况复杂,如果开发集中在河流的发源地,一旦地表植被毁坏,很可能造成水土流失;开挖沟渠引水灌溉很可能改变地下河流的原有功能。如洱海湖上游水源之一的白汉涧水,其水的发源地——“塔盘山”前后的山地被“渐次开垦”,致使“山无草木障蔽,一经大雨,沙石横下。压毁旱坝,充塞河身”,水患频发[10](卷四《赋役志•水利》)。通常情况下,上段河流若发生水患,至河流的下段,河患表现更为肆虐。在经白汉涧等诸水汇合后的瀰苴河,连年泛滥,必将对两岸的居民、耕地和房舍造成严重破坏。此外,从河岸周边所见“所”、“哨”、“营”地名可知,在瀰苴河水系的发源地和流经地明朝屯田军的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不言而喻。

洱海地区社会对生态环境变化的回应

1.栽种松树,恢复植被,民众自觉性不断提高。在森林砍伐日趋严重的同时,洱海周边的一些地方或栽种树木,或封山护林,以恢复原有的自然植被和秀美景观。这种活动,明代就有,且多在明中期以后,主要在当朝官员的带动之下进行。到清代,尤其是晚清以后,成为民众的自觉行为,不仅文献多有记载,而且当地人有勒石为据。据载,明代嘉靖年间叶应麟受军命驻守大理,他在苍洱之间“教民垦荒种树”,并且“先于近郭开地,立准程,躬往临视”。官员以身作则的举动引领百姓“翕然向风”。清嘉庆年间,分掌迤西道的官员宋湘看到大理三塔后的山地林木濯濯,于是“买松子三石,课民种于三塔寺后”。在此六年后,他看到“松已寻丈,其势鬱然成林者”,发愿“何时再买三千石,种遍云中十九峰”[4]《(种松碑》,P183)。道光年间,都督罗思举也劝谕百姓在苍山的中和、龙泉、玉局、小岑、应乐等五峰“购种栽植”松树,且“饬营分段陪护”,“五十余年,树皆大,已踰抱”,可谓林木葱葱[5](卷十一《循吏》)。在赵州地方,乾隆年间赤浦村因官府“劝民种植”,故“合村众志一举,于乾隆三十八年奋然种松,由是青葱蔚秀”[4]《(护松碑》,P172)。道光年间,陈钊镗面对“故国重乔木,旦旦而伐成萧然”的现实,一方面沿城壕栽柳,一方面“购苍松之种一十有二斛,遍撒万壑千崖边,子来庶民竞趋事,树艺峻贩如平田”[7](卷五《艺文志下•凤山种树歌》)。其他地方如莲曲村后的红山,因道光年间大肆砍伐,植被受损严重。于是“,村中父老子弟共相商议”,在光绪八年六月要求村民“按户出夫,栽种松子,共有伍斗有零之数,每家合有贰拾余工”[4]《(栽种松树碑记》,P213)。经当地官民的努力,植被毁损的情况有所改观。2.订立乡规民约,划定公山,使人们对自然的保护逐步规范和法制化。如果说清代前期洱海地区栽种树木、保护山林的活动多由地方官员倡导劝谕而展开。那么,在清代后期有一个更为明显的趋向就是,当地民众为保护林木荫翳的山地,已经具有更强的自觉性,且更具全民性。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不仅运用乡规来约束日常行为,而且开始运用经济手段和法的力量来实施管理。乾隆年间,赵州赤浦村村民认识到山林树木匮乏的原因皆系砍伐造成,于是村民“奋然种松”。数年后,又制定条规,勒石为据,以规范村民行为。其碑文记“合村公众种松之主山,永为公山。合村不得横认地主,私自扦葬。所有古冢,任各归扫”。“倘有无知之徒,希图永利,窃为刊损者,干罚并不能免”。此为乾隆四十五年事[4]《(护松碑》,P172)。乾隆年间,一伙强民在剑川州老君山滥砍滥伐,“以致水源枯竭,栽种维艰”。到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剑川州的乡绅为保护老君山订立了乡规民约。其规定明确指出老君山是公众的财产,禁止私人占有,即使“剑川州不得而私”。为保证公众的利益,制定出“公山应禁条规”,并“勒石”为据,要求当地民众严格遵守。其中详定“现留公山地基田亩不得私占”、“禁岩场出水源头处刊伐活树”、“禁放火烧山”、“禁刊伐童树”、“禁砍挖树根”、“禁贩卖木料”等等[4]《(保护公山碑记》,P173)。这些条规反应出当地人对砍伐山林、破坏植被,尤其是对出水源处的砍伐行为引发的生态失衡已经有比较清醒的认识。不过,这个约定似乎还只是停留在一个道德层面,无非“右仰遵守”而已,还缺乏一定的控制手段。道光年间,浪穹县的铁甲场村针对滥伐林木的现象非常重视,乡规中明确规定“遇有松园,只得抓取松毛,倘盗刊枝叶,罚银五两。……查获放火烧山,罚银五两……查获盗刊河埂柳茨,罚银五两”等等[4]《(乡规碑记》,P184~185)。长新乡也规定了“松树不得砍伐”等数条条款,一再强调“倘村里男女老幼人等所犯此规者,不论大小轻重,各村议定罚银五两,以为充公,临时不得抗傲此规,勿谓言之不先也”[4]《(长新乡乡规民约碑》,P185)。这些资料显示,道光以来人们不仅制止森林砍伐等行为,更重要的是,乡村开始运用经济手段来强化乡规民约的实施。可以说,在原有道德规范的层面上,乡规民约的具体落实又多了一种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手段。20世纪初,光绪年间弥渡的东西山上林地砍伐严重,当地官民提议封山护林。考虑到当时百姓的日常生活所需燃料为必需品,他们在《封山告示碑》中有明细规定,即“凡川中牧樵上山,只准砍伐杂木树,不准砍伐果木松树,及盗修松枝藉故砍树”。对私有山地也有明文规定:“山主亦不准因无用而砍伐己山松树,只准砍伐杂木树。若违,一律干究。”凡“上山估伐松树,盗修松枝者,准乡约火头山主管事老民,将人畜刀斧连所砍之书及柴,送官究治。并垦严禁砍伐年松、火把”。根据他们的经验,如果封山护林能够实现,那么“每年可望多蓄成材松树二万余千株”。这种封山护林的精神,不仅传达到“附近乡村军民山主人等”,令其“一体遵照”;同时也发至“九里东界各村晓谕”[4]《(封山告示碑》,P233)。在大理县兴隆村,其绅耆老幼认识到“水利非但有益于一家,而有益于一邑”以及保护林木的重要性。他们除了制定共同兴修水利的条规外,要求“居深山者,以树木为重,以牧养为专,自树木一不准以连皮坎(砍)抬还家……如有不遵者,一再齐公重罚,勿得抗敖乡规也”[4]《(永卓水松牧养利序》,P235~236)。从弥渡的《封山告示碑》看,这个时期的封山护林方式较此前的乡约民规有了明显的进步。一是它显示出封山护林不再局限一个村,而是成为一个地区都必须遵奉的社会行为;其次从一个村的“齐众公罚”到准许乡吏、管事、老民等将违规者“送官究治”的变化。这不能不说是社会法治观念开始深入民众内心,且法治手段开始在民间实际运用。3.修治河渠,减少隐患,民间权威力量发挥重要作用。在洱海湖北面,河流大多依地势由北而南注入洱海,是为洱海湖的上源。从发源地南流至入洱海的主河道都属于瀰苴河水系,又可细分为三段,即上段曰瀰茨河、中段曰海尾河、下段叫瀰苴河。洱海地区水患多集中在洱海上源流经的浪穹县和邓川州,最严重的莫过于邓川州境的河段。因此,对该河的治理成为明清两朝地方官员及当地百姓生产和生活中的大事。有资料说,为治理瀰苴河,清朝每年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到咸丰年间,每年所费河工达66679人,瀰苴河的治理为“全滇未有之钜役”也[9](卷九《河工志》)。不过,对邓川州这样一个11011人户、24282丁、23048口、僧道35户[9](卷三《村户》)的地区而言,疏浚治理瀰苴河无疑是一项沉重的负担。为承担河工差役,邓川州民几乎是全民投入。清中后期,为保证瀰苴河治理有效,阻绝官员贪赃枉法、督工不力等现象,朝廷利用乡间绅士了解民情,具有威信和责任心的有利条件,使之参与河务,以提高治河效率,从而形成“瀰苴河工,从前官委属员督办……近今官派绅士承办”的局面[9](卷十四《艺文志中•瀰苴河论》)。绅士,是民间享有较高威望的人士,能否参加河务,通常要具备正直、责任心和组织能力等素质,并经公众选举推出后官府才能签派[9](卷九《河工志》)。出身于邓川州中所的乡绅侯允钦就是一个典型。在他作为民间绅士督办河工期间,在实际调查的基础上合理投入民力物力,使治河具有科学性。与此同时,还形成一套相对规范的管理制度。他著述完成的《河工志》[9](卷9《河工志》),为后人留下了宝贵的财富。在其他河患地区,民间权威人士的积极参与使治河卓有成效。如光绪年间何现鲲治理下关河尾之地[5](卷十六《人物部•义士》),又如光绪年间,绅士杨玉发等治理淤塞多年的弥渡通川河大有成效,使“向之污泽,悉复沃壤”。据《修弥渡通川河记》碑刻记,所列当时参与治河的“在事绅耆”人等共计80人,其中具有不同科考身份的30余人[4]《(修弥渡通川河记》,P230~231)。

对砍伐树木的建议篇3

〔关键词〕中国民间信仰;伐树;禁忌

〔中图分类号〕k203;b9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2)05-0198-07

以民间信仰的视角观察中国传统社会,近年来已成为了社会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领域,在研究方面取得了相当的成绩。但这些成果主要集中于民间信仰与社会空间的建构、民间信仰与乡村社会的整合及秩序、民间信仰的演变与地方社会的变迁等方面。①而在民间信仰与区域社会的环境、资源之间的关系,及对民众思维方式、生活方式的影响等方面的研究较为薄弱。②在研究方法上,社会人类学、社会学、民俗学等学科,是中国民间信仰研究的主要方法,而传统的史学则受到某种程度的忽视。〔1〕事实上,中国早期民间信仰研究中传统史学是人们常用的方法之一,如柳诒征、许地山、胡朴安等人的研究就是传统史学的理路。〔2〕传统史学的理路,其特点就是完全从史料出发,引经据典,考察一种信仰或仪式的来龙去脉,对一些全国性的信仰特点进行勾勒,描述民间信仰事象及其类型,使人们深入了解民间信仰所蕴含的许多特征、功能,以增进人们对中国传统社会的理解。

中国是世界上民间信仰最为兴盛繁多的国家之一,大量远古资料和浩瀚文献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中国的民间信仰大致有以下几类:自然崇拜、祖先崇拜、功臣圣贤崇拜、宗教派生下来的诸神崇拜。从社会史角度看,中国民间信仰里的某些文化观念,虽有着神秘主义的成分,但在作用于民众心理和行动方面,又有保护山林和维护生态平衡的一面。本文以传统的史学研究方法,通过对不同时期典籍史料的考察及碑铭资料的读解,对中国民间宗教信仰中的山林保护意识的文化功能作简单的钩沉,谈谈中国传统社会在伐树方面一直存在的若干禁忌,通过这一社会文化现象增加一点人们对中国传统社会的了解。

一、在传统社会里禁止侵伐神社、神庙之树

在中国传统天人观中,人与自然秩序的信仰活动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其中,古代中国的民间信仰中最普遍的形式是所谓的“社”。在古代,社祀为一国最重要的祠典,也是相当重要的民间祭祀活动。《礼记?祭法》:“王为群姓立社为大社,王自立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3〕劳干先生认为,“‘社’的祭祀是古代平民祭祀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扩大起来就成为一国之社稷。”〔4〕社的存在应推至上古,其影响直到近代,民国《荣县志》云:

祀者国之大事,礼家尽详言之。延及今日,匪惟淫祀满野,即朝廷所颁礼典,能立义者几何?然《祭法》:大夫以下成群立一社曰置社,月令命民社盖古百家以上,共立一社曰里社,二十五家立私社,皆民社也。今凡村聚神祠,或系会馆,或当公所,其在古法,即民社与?国变后二三年,有妄子意媚袁氏,据蜀发令,括庙产,粥官地。乌呼,妖孽也,神所恫也。〔5〕

社作为民间信仰活动有一个主要的特点就是和树有密切的关系。《墨子?明鬼》下:“昔者虞夏商周三代之圣王,其始建国营都,曰……必择木之修茂者,立以为菆位。”《校注》:“刘逢禄云:菆位,社也。王云:菆与丛同。‘位’当为‘社’,字之误也。《急就篇》‘祠祀社稷丛腊奉’。‘丛’,一本作‘菆’。颜师古曰:‘丛谓草木岑蔚之所,因立神祠’。即此所谓择木之修茂者立以为菆社也。《秦策》‘恒思有神丛’,高《注》曰:神祠丛树也。《庄子?人间世》篇曰‘见栎社树,其大蔽牛’,《吕氏春秋?怀宠》篇曰‘问其丛社大祠’。”〔6〕可见远古时代,丛木为社,已是一种风俗。《荆楚岁时记》中说:“社日,四邻并结综,会社牲醪,为屋于树下,先祭神,然后飨其胙”。〔7〕劳干先生在《中国古代的民间信仰》一文中也指出:“自周汉以来,社祠多依社树,直到《大唐开元礼》,尚称‘应设馔之家先修理神树之下’,以及‘神社之席设于神树下’,表示唐代的社依唐时的礼应当有树”。〔8〕可见神社之设依树而立是从周汉到唐代一直沿袭的传统。社树被中国古人赋予某种象征意义,而受到膜拜。《礼记?檀弓下》:“古之侵伐者

不斩祀”〔9〕,说明即使处在战争的特殊时期,祀树也是得到保护的。《淮南子?说林训》说:“侮人之鬼者,过社而摇其枝。”〔10〕是因为古人认为像鸟的灵体可以歇在上头。“摇其枝”正表现了像鸟的鬼神是住在社坛的树上。许地山认为:“‘侮’字注作‘病’字解,但作本字解,意义也差不多,目的是要摇动树枝,使住在上头的鬼神感觉不安而已。闽粤犹留古风,社坛必有树,凡无主的神主都可以送到社坛上去;招魂,叫惊,都在社坛上举行,也是信神灵鬼魂等都住在社里的表现。神主必得用木质,也是信祖灵鬼魂等都住在社里的表现。神主必得用木质,也是信祖灵的形状为鸟形且有栖树的习惯的表现。”〔11〕对中国人来说,祖先崇拜是一件重要的事,《楚辞》的《招魂》、《大招》等都说到楚国人对于灵魂的观念。祀树也有特殊意义,仅“摇其枝”已“侮人之鬼”,那么伐其树就更严重了。《春秋左氏传》认为:“鬼有所归,乃不为厉”,〔12〕清人吴荣光解释说:“《春秋传》子产为伯有立后,使鬼有所归,遂不为厉。则厉坛之设,正以无主孤魂,或能依草附木、求食殃民,故于季春、仲秋、孟冬,岁祭者三;迎城隍神以为之主,即国侨治郑之遗法也。然无主之鬼,既有此祭,自不敢复为民害。”〔13〕鬼具有为善与作恶的变化不定的两重性,广田律子认为:“中国的鬼,可分为有形之鬼与无形之鬼。无形之鬼,因其无形,而为人们所畏惧,被视为招致疾病与种种不幸的恶鬼,在傩祭中成为被驱逐的对象。中国的辟邪,主要是驱逐这种无形之鬼。本来,这种无形之鬼也意味着祖先,随着祖先崇拜的发展,祖先也从鬼渐变为祖先神了。无形之鬼成为恶的象征而被驱逐。认为无形之鬼会带来灾殃,因而怕鬼,乃是汉族与少数民族共通的心态。”〔日〕广田律子:《鬼之来路——中国的假面与祭祀》,王汝澜、安小铁译,中华书局,2005年,25页。有关鬼与神之间存在的模糊不清关系,钱钟书曾予以辨析说:中国古人皆以“‘鬼’、‘神’、‘鬼神’浑用而无区别,古例甚伙。”在举了例证来证实这一问题后,他进一步说:“天与,神与,鬼与,怪与,皆非人非物,亦显亦幽之异属(thewhollyother),初民视此等为同质一体(thedaemonic),怵惧戒避之未遑。……神别于鬼,天神别于地祗,人之鬼别于物之妖,恶鬼邪鬼尤沟而外之于善神正神,人情之始祇望而惴惴生畏者,继亦仰而翼翼生敬焉。故曰:‘魔鬼出世,实在上帝之先’(atbottomthedevilismoreancientthangod)。后世仰‘天’弥高,贱‘鬼’贵‘神’,初民原齐物等观;古籍以‘鬼’、‘神’、‘鬼神’、‘天’浑用而无区别,犹遗风未沫,委蜕尚留者乎?”最后他归纳说:“盖谓‘神’出身于‘鬼’,‘鬼’发迹为‘神’。事颇如成则为‘王’者,初原为‘寇’,理正同魔鬼先进而上帝后起。”(钱钟书:《管锥编》,第1册,中华书局,1979年,183-184页。)对古代先民来说,在社坛种植树木既是一种祖先崇拜,也有避免邪祟暗生与祓除恶鬼的意思。里不仅不能侵伐社树,神庙之树也是不能侵伐的。《史记?封禅书》记载:“即帝位三年,东巡郡县,祠驺峄山,颂秦功业。于是征从齐鲁之儒生博士七十人,至乎泰山下。诸儒生或议曰:‘古者封禅为蒲车,恶伤山之土石草木”。〔14〕在儒生们看来,即使贵为天子的秦始皇也不应伤及祭地的山石草木。这一观念成为一种文化传统,直到近代中国各地方的神祠,一般都订有禁伤草木的规约。如勉县武侯祠碑石记:“所有古柏等树、凌霄花,均系汉代旧物,亦令以时灌溉,加以保护,并就隙地栽种成材树木”;“其墓前古柏六十余株,森森毓秀,……则侯墓古柏,亟宜爱惜,岂容宵小任意砍伐”。〔15〕又如汉中留坝禁伐留侯祠树木碑云:“紫柏山留侯祠,为北栈胜区,抱水环山,相峙媲美,所有山林树株,理宜培植茂盛,以壮观瞻”,“为此示仰居民人等知悉,嗣后互相保护,毋许斧斤入山,伤损树株,倘敢仍前侵伐,该乡保住持立即指名送案,以凭究治”。〔16〕一些官方因看重地方神祠教化抚民、维护地方社会秩序的功能,也常颁布条规告示之类禁令,禁止砍伐神祠树木。如平利知县为女娲庙颁布的条规:“庙内桂树,不许往来游人攀折,及所植竹木,不许外来人砍伐”。〔17〕这类条规在各个时期的地方文献中多有记载。同时,在各个时期文学中也有不少反映神祠树木与人事和天时相对应的作品,譬如宋代的两位诗人,就对此有着细腻的描写。

宋祈(998-1061)在诗中写道:“祠凭怪神树不伐,树得岑阴神托威。乡人奠酒女巫醉,祠树不知谁是非。”〔18〕文同(1018-1078)也有一首诗,写的是凤凰山古祠的古树被砍伐后的景象:“林木摧折堂庑倾,其中塑像犹纵横。狂巫腾踏野老拜,瘦鸡薄酒邀神明。形容诡怪蛇虺乱,声音丑恶鸱枭鸣。灾牛祸犬亦可作,世有此事何由平。”〔19〕伐祠庙之树竟出现乖气致异,灾祸将作的景象,反映了汉代的阴阳家深信的“和气致祥,乖气致异”的思想观念在传统中国民间社会的影响。

二、禁止砍伐家族、宗族墓地种植的墓树

在中国古代,根据礼制,墓地上应种有不同的树木。《历代社会风俗事物考》卷22:“《周礼?冢人》疏引《春秋纬》曰:‘天子树以松,诸侯树以柏,大夫树以药草,士树以槐,庶人树以杨柳。’据此,是庶人许树也。而《檀弓》云‘庶人不封不树’,则不许也。又,《左传》伍子胥曰:‘树吾墓槚,槚可材也,吴其亡乎!’是卿大夫之所树,不定依周制,疑庶人亦许树也。”〔20〕这一礼制,随着社会形态的变化,而产生接连不断的改变。但于家族、宗族墓地种植墓树,禁止砍伐的风俗习惯大致保留下来,连续性传统观念在民间社会仍存在深刻的影响。这既与“风水”“地脉”之说相关,也与民间宗教信仰有联系。

由于受了中国慎终追远的特殊传统影响,古代中国人对于祖先的坟墓更是特别看重。明清时期,多数宗祠族规里都订有不准伐宗祠墓树的禁约。

如四川万盛《犹氏族谱》嘉庆二十一年所订条规有八条,其中关于风水与树木的保护规定得非常具体细致:

关口河边以及当岗树木永蓄,以培风水,首人无得主放私伐。菁[青]杠叶不许人放蚕,以伤树头。祠中所有各处柴山,务要佃户护蓄,不许人私行砍伐。如有不遵,山林残破,问佃户赔还,查出砍伐之人重罚。〔21〕

《松洋庄氏族谱规十则》:

祠以藏魂,墓以藏骸。祖宗之有祠屋,如人有居室,务宜打扫清净……至于墓,春秋二祭,先行拨削,分清界限,周围树木系遗留遮荫风水,切不可擅自砍伐,致误坟茔。如此则幽灵妥,而祠可长保无虞。慎之,凛之。〔22〕

《锦宅庄氏族谱》家规十二条:

坟墓是祖宗父母体魄所安,松楸必四时祭扫……里居是孙子栖土壤树荫,端有赖于钟灵所当守护、补缀。切勿戕风水以永固之基。〔23〕

浙江山阴县《项里钱氏宗族》的“宗族规”有这样的表述:

祠乃祖宗神灵所依,墓乃祖宗体魄所藏,子孙思祖宗不可见,见所依所藏之处即如见祖宗,时而祠祭,时而墓祭,必加谨敬。……树木什器则爱惜之,或被人侵害盗卖盗葬则同心合力复之……此事死如生、事亡如存之道,族人所宜首讲者。(民国)浙江江阴县《项里钱氏宗族》,卷首“宗规条”。引自李文治、江太新《中国宗法宗族制和族田义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296页。

这里最关键的是“祖宗不远,近在人身”,“事死如生,事亡如存”的基本原则,宗祠之树木与祖宗神灵体魄的安宁相关,当然不能轻易更动。我们从各种族谱订立的条规看出,在传统社会不同时期、不同族群的人都有这种信念,这种观念不仅根深蒂固,而且为一般民众普遍认同,可以说,它是中国民间社会共享的思想观念。

三、传统社会对伐老树有一定的忌讳

在传统中国民间社会还有一种忌讳,就是不伐社区内拥有一定年岁的老树。在中国民间信仰中有一种“魅”的观念,我们在古代文献中可以见到许多植物精怪,老树成精的故事。〔24〕有时“鬼”也会成为自然的保护“神”,在唐代的敦煌有树神存在,树神有神格,也存在着善恶之分。神树为人冒犯便会作祟,害人成为恶神。《发病书》说:“难苦头痛,小腹胀满,要(腰)背午僵,手足不仁,身体热卧不安,梦怀摈(颠)到(倒),食欲不下,祟在树神。难苦头痛,心腹胀满,四支(肢)不举,饮食不下,祟在北君、主(土)公土神、树神、灶君,丈人星、死鬼、客死鬼。庚午日病至丙子日差(瘥),祟在山林、树神,解。”转引自余欣《神道人心:唐宋之际敦煌民生宗教社会史研究》,中华书局,2006年,102页。人类学家弗雷泽在《金枝》一书中分析道,“作为树的精灵所能运用的能力都在树身上表现出来,它具有树神的能力。树木是被看作有生命的精灵,它能够行云降雨,能使阳光普照,六畜兴旺,妇女多子;同时树木被看作与人同形或者

实际上被看作化为人身的树神,同样具有上述能力。”〔25〕树神有着为恶降灾的可怕的本领,使树神自然而然担负起了惜护老树的责任。郑炳林认为:“敦煌人在砍伐树木前要赛神,祈求树木之神使树木茂盛生长。说明当时人对树木珍惜及其树木重要性有了一定认识。”郑炳林:《唐五代敦煌种植林业研究》,《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3期,38页。北宋郑獬(1022-1072)写过一首老树的诗:“老树十百围,赤日不满影。……闾里颇警动,豚壶日扣请。小巫口吟呀,祝奠屡折罄。安敢议剪伐……”〔26〕《后汉书?五行志》载:“建安二十五年正月,魏武在洛阳起建始殿,伐濯龙树而血出。又掘徙梨,根伤而血出。魏武恶之,遂寝疾,是月崩。”〔27〕《五行志》所言未必可信,但它或能给人们一个深刻的印象,那就是“现世报”的心理,也就是藉着树神报复人类的本领,报应不爽,以显示天象与人事沟通的关系。这种朴素、神秘的信念不仅在维持民间社会的风俗上曾发挥一定的功用,而且其祸福自求的“证验”作用于民间社会,也使人们在砍伐老树时多少会存在一定的忌讳。清赵翼清赵翼在《廿二史剳记?汉儒言灾异》中曾说:上古时期,人与天的关系是很近的;即使《春秋》,还保持着“记人事,兼记天变,盖犹是三代以来记载之古法。”到了战国时期,人们征战不息,诈力相尚。“至于暴秦,天理几于灭绝。”正是汉儒复创《五行志》等典籍,才再度沟通了天人关系,使“天与人又渐觉亲切。观《五行志》所载,天象每一变必验一事,推既往以占将来,虽其中不免附会,然亦非尽空言也。”赵翼撰:《廿二史札记》,曹光甫校点,凤凰出版社,2008年,25-26页。老子在《道德经》中说:“合抱之木,生于毫末”(老子第64章)。在中国古老的神话中常把树木视为有知觉和意识的血肉之躯,每一棵树都有自己的灵魂。老树被伐,树精实施报复的故事一直在民间广泛流传。薛福成《庸盦笔记》记:天津有一书吏,“所居院中有老树一株,书吏以其侵蔽日光,将伐去之,或言此系百余年旧物,不宜斩伐。书吏不听。斧寻既纵,红水喷溢,殷如血痕,亦不顾也。”后来老树报仇,将吏之“二孙一佣媪”烧死。薛福成还记下了赵桐孙告诉他说:“凡百年以外老树,往往能为人祸福,史册固常见之,而近事则尤可征。”赵桐孙还讲了有关浙江义乌、嘉兴等地的人砍老树遭灾的故事。薛福成听后议论道:“余谓桐孙之所闻,固不诬矣。夫草木无知之物也,然老树阅世至百年,得日月之精华,受雨露之滋培,其灵气愈积愈厚,则无知而若有知,亦理之可凭者。如谓老树尽不宜斩伐,伐之必撄其祸,则亘古以来,参天之木将充塞乎宇宙,揆之于理,当不其然。凡人之偶尔获祸者,或其平日所为背弃常道,殃咎将至,而树灵乘之为祟,所谓其气焰以取之也。抑闻古圣人断一树杀一兽必以其时,盖以天地所生之物,不忍无故残损也,而况老树阅世至百年以外者乎?彼违天地好生之德,肆意戕物,可以无伐而必伐之,则获祸宜矣。若夫循自然之势,审当然之理,而行以恻然不忍之心,树灵有知,当晓然于气数之不可逃也,夫孰得而祟之?”〔28〕薛福成比一般人的见识确实要高出一筹,他对人们惜护老树之心理分析,体现了佛、道思想中与自然和谐相处,尊重自然规律的观念。中国社会已成为一个以中国固有的道德传统和佛教及道教并容的社会。曾国藩《讨粤匪檄》言:

自古生有功德,没则为神。王道治明,神道治幽。虽乱臣、贼子、穷凶、极丑,亦往往敬畏神祇。李自成至曲阜,不犯圣庙;张献忠至梓橦,亦祭文昌。粤匪……佛寺、道院、城隍、社坛、无庙不焚,无像不灭;斯又神鬼所共愤怒,欲一雪此憾于冥冥之中者也。〔29〕

曾氏这段话虽有宣传的目的,但亦从侧面反映了宗教在社会的功能方面所居的重要地位。士大夫也常主张用鬼神之说辅助其统治,如魏源在《默觚?学篇》说:“鬼神之说,其有益于人心,阴辅王教者甚大,王法显诛所不及者,惟阴教足以慑之”。〔30〕在许多士绅的眼里,儒、佛、道有着共同的思想旨趣,在现实社会对不同层面的人,各自起着不同的功用,对民众来说,佛家的天堂地狱,使民人有善恶之心,神道设教而生敬畏之感,而儒家则化民成俗,导人心之趋向,将民众制造成畏神服教规规矩矩的人,对传统地方社会秩序的稳定至关重要,而古木参天、庙貌森严的庙宇的设立建造就含有这方面的考虑。陈垣在《元西域人华化考》中曾言:“或一乡一族中,

能不有一公共聚会之场,于是立庙建祠,置彼此所共崇拜古先之像或主于其中,以伸景仰,亦人情所不能已也。愚者为之,则信偶像之有灵,有向之祷祀邀福者矣,一神教徒所以以拜偶像为大戒,而不容此等祠宇之存在也。然此特末流之失耳,与有功于民则祀之初旨何关!今人游建国伟人铜像之旁,免冠致敬,瞻仰徘徊而不忍去,又胡为者!不能以习俗仪节之不同,遂谓露天矗立之铜像为优,而庙貌森严之偶像为劣也。”(陈垣:《元西域人华化考》,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114页。)光绪年间所修的《永川县志》“寺观”一栏说道:

梵音之声,寺观之建,川蜀尤多。永虽蕞尔邑,而缁流羽士,稽首皈依,即野老田夫,祷雨祷晴,恒入庙而思敬。为撮众着登之简编,亦足以收束人心,补化之不及。〔31〕

寺庙通常是地方景观中给人印象最为深刻的结构。一般来说,凡是寺庙所在的地方,总是栽种有树林。我们从古人留下的寺庙碑记中可以得到印证。如黄庭坚《香山寺行记》“山水乔木,僧房高下,景物清绝。”〔32〕还有冯俊《真相寺圆觉洞记》“真相佛宫,林壑邃深,荫木森古。”〔33〕以及林愈蕃《重修洪端寺碑记》“古木萧疏,掩映江流,隔岸恰耸”,〔34〕都描写了古树繁荫的寺庙幽雅的环境。僧、道选择林木覆盖的自然环境建造寺院,与道家隐居山林和佛家遁世修行的宗教哲学有着密切关系。隐居和遁世修行都需要远离喧嚣的环境,寺庙繁荫的山林为安静的隐居修行提供了理想场所。在不同的时代,许多较大的寺庙往往都制定有具体措施来防止寺庙周边林木的砍伐行为。见《天童寺志》第2卷、16上,清康熙年间释德介与闻性道共编,嘉庆年间重刊;明葛寅亮撰《金陵梵刹志》第16卷、25下,万历三十五年(1607)刊行;明释镇澄撰《清凉山志》第5卷、26上,宁夏回族自治区佛教协会,1998年翻印;孙治撰《灵隐寺志》第8卷、11上,杭州出版社,2006年。所以,中国的僧侣们,从某种意义上说,或是较早具有保护生态系统、保护林地意识的人。同时,“风水”、“地脉”这种古老的民间信仰、神秘主义观念又对地方建造寺庙有着重要影响。在中国传统社会,不少寺庙是由社区范围内的寺邻布施的。布施者在庙宇的培修、管理方面也负有一定的责任。见卜正民《为权祈祷:佛教与晚明中国士绅社会的形成》,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168-176页。清代四川不少寺庙常有布施者组成的“寺邻会议”,决定庙宇修建、管理之事。如蒲江县明月寺就有布施者组成的“寺邻会议”,见解璜《重修明月寺记》,清孙清士等修《蒲江县志》卷4,光绪年间刊刻。同时,人们布施建造寺院,常把风水作为考虑的条件。例如《重镌乌尤山碑记》记:

即如乌尤山,天下著名,实嘉阳胜景,风水攸关。其崇山峻岭,茂林修竹,不得谓我杜胡所独据为有也,明矣。然有名山,必有梵宇住持。有梵宇住持,必有布施。若无施主之布施,则常住无由出,僧众无所持,梵宇且朽败,而名山亦为减色。〔35〕

又如《芦山县志》记:清顺治间邑人重修隆兴庵,因“一方有控扼之地,风水所关,欲建楼阁游玩之所,以峥嵘其势,久必颓废。不若神道设教,建世尊龙像于其间,反可以垂世而不替,则佛寺庵观又可借之以培补地脉之不及也。”同时,也使民众“有一天堂地狱之惧在其意中,谓之稍寓吾儒化导人心之微。”〔36〕在传统社会,寺庙的沉毁衰坏,象征着风水和地脉以及人文景观的破坏,维护寺庙对地方繁荣富足存在着重要的意义。如《迎真寺禁碑》记:此寺“为本乡钟毓之气,所关甚广。于光绪六年秋公议:嗣后无论业归何氏,上下周围不得挖毁。特此勒石禁止。”〔37〕被认为与地方风水所关的寺庙,一般都定有禁止伐树的戒律条规,如天柱山寺庙规定,“周围柴扒,只准蓄留,不得刊(砍)伐”。〔38〕清末《永川县志》说,对于寺观树木:

我朝二百余年以来,一任相沿旧习,未稍加剪伐者。盖深悯编氓识浅,语以性命之微,则冥然不悟;动以因果之报,则惕然相警。故金桥宝筏,剑树刀山,特为下愚说法。易曰:圣人以神道设教。寺观之不废,殆别寓深意云尔。〔39〕

圣人尚且主张以神道设教,而识浅之编氓又深信因果之报,在一个关心风水和死者灵魂安宁的文化中,伐庙树是危险之事。因此,地方庙树往往有人专门负责管理,如《安康知县颁布天柱山庙公议章程告示碑》记:“山上树木,不准人窃伐。如有恃强窃伐者,住持将人认清,通知首

士,同众查实,送官究治”。〔40〕勉县武侯祠墓保护条规“此后侯之墓场,即着信持勘守。三牌会董,共同照料,如有敢刈一草、伐一木者,该住持立时拿获,报告会董,协同送县,以凭讯办。倘同徇隐,一并传究”。〔41〕

另一方面,明清时期出现许多施主为了家族祭祀用途而创建的寺庙,其中有的寺庙为士绅出家或舍业而创建。许多由某家族祖上舍业所建的寺庙,施主后嗣族人往往负有管理、培修以及延请主持之责,〔42〕这些庙产和庙树的产权不一定全属寺庙,有时寺庙只有今日法律意义的“使用权”,而产业则是施主的,通常与施主的祭祖有关。捐赠家族和寺邻常把培植庙树视为世代相传的职责,认为祖先培植风水的庙树,只许培补,不能损坏和剪伐。如《天柱山庙置地碑》云:“岁有甲辰,四维山主感天仙之庥,各欢施舍,以祖置之柴山,供庙宇之资用,处明界畔,具约在案,而且誓罚甚切,毋得私砍。”〔43〕学,作为庙会公产资源的一种,各地都曾大量砍伐庙树,作为修缮、营造学堂或筹作学堂运作经费。砍伐庙树的行为常与乡村社会民众的民间信仰和风俗习惯冲突而产生纠纷。英国史学家爱德华?汤普森曾说,人们在较早的数个世纪中,“习惯”一词用来涵盖现在用“文化”一词所涵盖的众多内容。所以他把“习惯”放在了一个极高的位置,认为:“如果说‘习惯’沿着一条道路传达了我们今天将其归之为‘文化’的众多内涵,那么,习惯沿着另一条路线则与普通法发生非常密切的关系。这种法律源于乡村的习惯或平常的习俗。习俗可以简化为规则和惯例。它在某种情况下被编纂成法典并可以当作法律来实施。”(爱德华?汤普森:《共有的习惯》,沈汉、王加末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2-3页。)明恩溥注意到:“对于中国人来说,违反风俗习惯就是冒犯了禁区。我们不必因此就去对这些风俗习惯刨根问底了。中国的风俗习惯被一种本能果敢地保卫着,相似的本能则驱使着一头母熊保护幼熊。中国的风俗习惯,如同中国的语言,我们不知道是用何种方式形成的。风俗习惯就像人类的语言,一旦形成,就难以改变。”(明恩溥:《中国人的素质》,学林出版社,2001年,100页。)关于清末学讼纠纷,可参见阿部洋《中国学校史研究清末における近代学校制度の成立过程》,“第二章:清末の毁学暴动”,东京福村出版株式会社,1993年,69-141页。如清末南部县一蒙养学堂校长要砍伐该地纯阳山寺的庙树充作办学之费,遇到纯阳山寺邻近四姓施主反对,他们在呈县地方官的禀文中说:

纯阳山寺原系王、余、赵、李四姓前人施舍田地,建庙塑神,祈境安吉。山势修固,毓灵发祥。招僧培获,数百余年,莫或掘败。衅因大堰坝场开办蒙养,校长卢上选等禀抽神树,以济学费。……去腊复禀抽砍纯阳山树株。民等窃思,树蓄百余载,上接风水,下伏地脉,神圣得其庇荫,地势赖以不崩,气脉环绕,滋长发荣。为山之对,乘时花开,科名联登,民庆增色,不忍剪伤,致滋祸端。为此恳示立案禁伐。〔44〕

此文说明,直到近代寺庙之树与地方“风水”“地脉”相连的观念仍根植地方百姓的头脑之中。重要的是,砍伐者其本意在财富,而对直接当事人而言,很多时候主要的冒犯并非经济意义的,而是今日所谓文化意义的,涉及到乡民安身立命的根本信仰。结果,伐庙树常因触犯乡间民众的信仰和风俗习惯而引起民众反对,提拨庙树成为各地引发学讼争端的原因之一,

结语

中国的民间信仰渊源可以追溯到原始崇拜,即原始宗教阶段。从那以后,历经漫长的历史变迁、王朝更替,民众的信仰崇拜也在不断地演进变化,最终形成了分布中国各地的民间信仰。民间信仰作为民众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对于普通民众的思维方式、行为等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本文所举是中国民间信仰里几种伐树的禁忌,它们是一些自古以来即存在于社会中的信仰风俗,在经历了一系列社会和政治变迁之后,直到近代仍然在心理和行为方面作用民众。中国古代民间信仰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中国古代民间信仰里还有许多与生态环境有密切关系的东西。笔者在此并不打算对所有内容进行一全面讨论,而仅就中国传统社会在伐树方面一直存在的若干禁忌进行检视,希望可以约略窥见民间信仰中存在于这方面的内容,以增进我们对中国传统社会的了解。

〔参考文献〕

〔1〕王守恩.民间信仰研究的价值、成就与未来趋向〔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

社会科学版),2008,(9);王健.近年来民间信仰问题研究的回顾与思考:社会史角度的考察〔j〕.史学月刊,2005,(1).

〔2〕柳诒征.述社〔a〕.柳曾符,柳定生选编.柳诒征史学论文续集〔m〕.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许地山.扶箕迷信底研究〔m〕.商务印书馆,1941;胡朴安主编.中华全国风俗志〔m〕.大达图书供应社,1935.

〔3〕礼记注疏:卷46〔m〕.吴承仕批校.明治古阁刻本.11-12.

〔4〕〔8〕劳干.中国古代的民间信仰〔a〕.古代中国的历史与文化:上〔m〕.中华书局,2006.321,322.

〔5〕廖世英,赵熙,等.荣县志:卷11,社祀〔m〕.1915年刊本.

〔6〕吴毓江.墨子校注:上〔m〕.孙启治点校.中华书局,1993.340,360.

〔7〕荆楚岁时记〔m〕.王毓荣校注.文津出版有限公司,1992.19.

〔9〕朱彬.礼记训纂?卷4,檀弓下〔m〕.中华书局,1996.139.

〔10〕张双棣.淮南子校释义:下?卷17,说林训〔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1823.

〔11〕许地山.扶箕迷信的研究〔m〕.商务印书馆,1999.80.

〔12〕春秋左传注疏〔m〕.孔颖达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144册?卷40〔c〕.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228.

〔13〕吴荣光.吾学录初编〔m〕.四部备要史部:卷9〔m〕.中华书局,1966.

〔14〕司马迁.史记:卷28〔m〕.中华书局,1982.1366.

〔15〕汉中府批示武侯祠呈文碑(光绪七年立石)〔z〕.陈显远辑.汉中碑石〔z〕.三秦出版社,1996.331-333.

〔16〕留坝厅禁伐留侯祠树木碑(道光二十八年立石)〔z〕.陈显远辑.汉中碑石〔z〕.66.

〔17〕平利知县颁布女娲山三台寺条规告示碑(道光二十年立石)〔z〕.张沛辑.安康碑石〔z〕.三秦出版社,1991.270.

〔18〕宋祈.景文集:卷24〔m〕.四部丛刊初编〔c〕.影上海涵芬楼藏明刊本,商务印书馆,1929.

〔19〕文同.丹渊集:卷4〔m〕.四部丛刊初编〔c〕.影上海涵芬楼藏明刊本,商务印书馆,1929.

〔20〕尚秉和.历代社会风俗事物考:卷22,坟墓〔m〕.中国书店,2001.265-266.

对砍伐树木的建议篇4

一、改革先行迎来林业中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锦屏县委道循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精神,闻风而动,在林_业上大胆推行改革,给古老的,“杉木之乡”带来了勃勃生机,、迅速走上中兴之路。锦屏县的林业改革概括起来有两条,“条是调整了不适应林区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另一条是调整了林区的管理体制,确立以林为主的生产方针,发摔少数民族林区的自。在调整林业生产关系方面,锦屏县狠抓了林业尹三定,工作,以解决林区发履生产带有根本性的林权问题。这是党在林区总结建国以来林业建设的径验教训,二肃清“左’的影响而作出鲍一项重大治本措施。建国以来,锦屏县山林权属几经变化。玉先2年实行,一没收地主山林分给农民,政府宣传谁造谁有政策,发放贷款,发动广大林农植树造林。群众热愉高涨,一出现了一批互助组和个人造的人工杉林;1957年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宜布将山林入社,一林权由个人所有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1958年建立之后,亩于在所有制问题上,强调公有程度越高越好,规模越大越好,大刮“共产风”‘妇硬搞穷过渡,、r在建设国营林场时,把一部份社队的集体山林划为全民所有。在一些森林资源丰富的社队,强制建文国营伐木场,大举砍伐森林。许多公社取消社员入社时的林价,搞林木先偿入社:1961年,开展“四固定”工作,不管山林是哪队造的,被作为与生产资料的土地一起,就近划给所在的社队所有。由于不断破坏谁造谁有的基本政策,林权多次变更的结果卜国与社之l’gl,社与社之间,队与队之间山界不清,形成林无主、主无权、权无利的混乱状况。在农业学大寨运动中,把林农在‘房前屋后造的林木,50年代划给农民的少数自留树、嫁妆树、棺木树、果木树,一当作资本主义尾巴,通通割掉。林权之变化无常,政策之极不稳定,再加上史无前例的运动十年浩劫,造成锦屏林区的经济萧条,林业不振,人民生活贫困,•外出乞讨者甚多的困难局面。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锦屏县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从玲斜年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确定山林权属、划定自留山、制定山林管理责任制的“三定”工作。这次林业“三定”,以稳定山林权为主,不是重新划分林权。锦屏在山林所有制上,存在着全民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和社员个人所有制三种形式_。在“三定”中,明确了国营、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林权界限,做到四抵分明。划定自留山,_采取按户划,每户纷3至5丸_…「昵确自留山土地归集体,使用权归社员,长期不变;社员在发证后3年内,在自留山造林,林木永远归社员所有、自…留山上的林付产品,林粮间作收人归社员所有‘不许不造林犬开荒种农作物。

对原有山林的管理责任制,.因地制宜,不搞竺~刀切”、。集体山林管理责任制概括起来有五种形式:区、‘社、队林场专业管砂大从所有生产队管:生产认所有作业分管;生产队所有分户队、组管;大队所有专业户管矿在这五种形式今,主要的发展趋势是发展联户林场和专业户承包造林为主。不论采取哪种管理形式,管理者只有管护权,没有采伐权。对于管理者的报酬,除县有规定应返还的钱粮外,采伐冰材收益时,按山价认尹2、7比例分成。即1。肠归原山权队,20帕留林场扩大再生产和兴办集体福利事业,7心肠按各自投工数分配,专业户承包造林,权属归集体。山价按远近、一易难程度实行从9,2、尽分成,即集体占1、2成,个人占8成。搞好“三定”,调整了林区生产关系,实行了林业生产责任制,广大林农发展林业的内在动力如火山爆发,为锦屏林业起飞创造了前提条件。在改革林尽的管理体制方面,锦屏县委作的大量工作,可以归纳为下列几个方面:

1.在指导思想上,冲破竺左”__的侄婿,确立以林为主的方针。_锦屏县是一个八山一水半分道路半分田的山区,耕地面积少于村庄道路面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长期推行“以粮为纲”的方针,、束缚了锦屏各族人民的手脚,限制了发展林业的经济优势,导致了群众生活的贫困。早在1964年,锦屏县委就提出:“我县各族人民的主要任务,是千方百计地为国家增加森林资源,完成国家生产任务。在一手抓粮,一手抓林的思想指导下,把林业生产纳入议事日程,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因地制宣地发展林业生产,扩大森林资源”。在此思想的指导下,诞生了全国著名的魁胆林场。‘在三中全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触舞下,锦屏县委终于冲破“左”的梗桔;于1979年正式提出:“为了正确地、完整地贯彻执行农林牧副渔同时并举和‘以粮为纲,全面发展,因地制宜,适当集中,的方针,结合锦屏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我县应执行以林为主、林粮牧结合、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生产方针。”8年来,经过实践的检验,以林为主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

2.争取经营木材的部份自-1976年,锦屏县委在《关于林业发展和问题的情况报告》中:建议“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和不毁林的前提下,要求省、州给县对等外材、杂材、边材、梢头枝丫、、五把一杠、间伐材的利用和使用权”;1979年县委在((关于林业若干问题的调查报告》中要1求“省、州适当给县对等外材、小规格材和间伐材处理利用前机动权”。‘19的年一4月,在省人大五届二次会议第82号提案中,锦屏县委领导提出:“为了加速林业建设*给农民以实惠,几解决林粮矛盾,使林区农民很快富起来,要求在国家商品制材任务中安排1。肠到15肠的自”。1980年,省委省政府终于批准锦屏县有15肠木材的自行管理权,1983年则明确为30佑的自。对搞活林区经济发挥了重大作用。

3.以木换粮,解决林区历史性的缺粮问题锦屏县的耕地面积仅占全县面机的5.3肠,年人均口粮在400斤左右徘徊,每年缺粮大约五、六百万斤。常年处于“过了年关闹粮荒、四处找粮或逃荒”的被动局面。群众的历史性的缺粮问题,是长期以来压在县委头上的千钧巨石。锦屏县在获得自之后,首先考虑用来解决群众的吃饭间题,大胆地冲破以物易物的,向外省产粮区进行以木换粮。自198。年至1985年间,年均换粮八、九百万斤,一个缺粮县变成了余粮县。锦屏县对粮食采取三种返利于民的形式:一是直接用于林业生产补助;二是以每斤一角六分五的价格供应农村缺粮户;三是供应无户无粮的劳动者和市场饮食亚。群众高兴地说:“有了换粮材,甩了讨饭棍”。锦屏社会呈现出安定团结的新景象。

4.提高营林补助,贯彻以营林为基础的方针解放后,我国硬搬苏联的林业经验,走的是重森工经营林的道路。锦屏县全是人土、造林,若轻营林,就不能对林业扩大再生产。由于林禾生长周期长,资金周转慢,其绩效凝结在最终的商品材上,林农造林长期不能得利,维持生产者本身的再生产都很困难,自然会失去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这是阻碍林业生产发展的原离之一。随着党的农业经济政策的放宽,锦屏县获得了渴望已久的自,县委把自主材重点用于营林建设。徐了以木换粮之外,将其议价出售,一返利于林、让利于民。首先用于保护抚育好现有林,其次用于更新改造好残次林,还要用于加速绿化荒山荒地。在具体作法上,对营林全过程的劳动工种制定了14项21个补助标准。完成定额指标,并经严格验收合格之后,从建立种子园、造林、幼林抚育直到护林,开防火线、扑灭山火等,都依据其所耗劳动量的多少和技术的高低,给予相应的钱粮补助。有了粮和钱,人心安定,热情高涨,•林业生产欣欣向荣。

5.自由买卖青山,体现谁造谁有的政策林木生长周期长,林农担心政策多变,自己是否能享受劳动成果,仍持怀疑态度。林木作为有生命的商品,亦如农民饲养的禽畜。林农反映:马牛鸡猪从小到大都可自由买卖,为什么禁售中幼林?县委认为森林就是林农的“绿色银行”,他们把人力、物力、财力投资子造林,当然也有权“定期”或活期使用,即可自由出卖或转让青山。198。年至t983年期间,县委领导向中央及省州有关部门陈述此见解犷要求赋与林农自由处理中幼林的权利。1984年颁布了《贵州关于进一步放宽政策搞活林业经济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五条云:“在自留山、承包山上的中幼林,允许折价转让,可以转让给国家和集体,也可以转让给个人。”这年锦屏县魁胆村把300亩杉林,折价57000元,转让给县林工商联合公句,砍伐之日按转让时所计测的木材蓄积量交公司,其增殖部份仍妇管理者所有。因为责权利分明,所以生产者始终精心管护,即令在1,此年的“两乱”风猛刮之际,魁胆的许多成片杉林毁于一旦,此林却完好无损。

因此,1984年7月,林业部副部长王殿文在林业部搞活林区经济会议上指出:“贵州省在这方面先行一步,f二气明确了林业生产的全过程就是商品生产,按照价值规律要求,允许买卖青山,中幼林折价转让。这些规定深得民心,有力地促进了林业生产的发展”。石.发展林场,建设社会主义林业基地从60年代开始,锦屏县委在逐渐形成的以林为主的思想指导下,一直在探寻集体林区发展林业生产的组织形式。根据“杉木王”王佑球“要得树长大,三年不离锄头把”、“要得树子钱,必须给木眠”,从而创办集体林场,进行精心管护的先进经验,县委在发动各族人民大面积造林的同时,本着‘造一片林,留一批人”的原则,组织群众创办林场,加强幼林抚育和森林管护工作,将造林的成材率普遍提高到_90肠以上,真正做到青山常在,永续利用。锦屏县的实践经验证明:集体林场是发展林业生产的一种好形式,是造林护林的基础。凡是林场办得好的地方,荒山就绿化快,山林也保护得好,造林见林,发展了森林的后备资源;反之,几是林场办不起来或者办得不好的地方,林造得少,破坏严重,生态系统演变为恶性循环。所以,为了建设社会主义的林业基地,必须在全县办上千个林场,做到乡乡村村都有自己的林业基地。在各级党委的重视下,随着林业体制改革的健康发展,锦屏县的各级林场如雨后春笋,蓬勃兴起,1980年仅有林场95个,场员1224人;至1984年发展为各种形式的林场603个,场负6775人。林场增加了5点3倍,人数增加了4点5倍。

以上六点,是锦屏县进行的带有开林性和创造性的改革措施。此外,还推行引资联合造林,兴建林区公路,试办林工商,建立系统的防火护林的组织和措施,都取得了重要的经验和成绩。锦屏县积极推行林业改革的结果,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造林面积大幅度增长,1979年造林12473亩,至I仑84年为11366。亩,比1979年增长8倍,向国家交售木材逐年上升,1979年交鲁木材74启62立方米,至19以年为95662立方米,增长了27.7肠:县财政收入显著增加,1980年为305万元,至2084年为413元,增加34肠:LIJ林火灾急剧减少,r979年受灾面积12000亩,至1984年为4245亩,下降了64.6肠,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城乡人民生活有了显著改善,以1983年为例,人均口粮为613斤,农民纯收入人均230元,比198。年的人均收入增长55、4呱,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就基本解决了锦屏县各族人民的温饱问题。纵观锦屏林业改革,具有如下特点。

1.起步早。十一届三中全会恢复了党的实事求是的原则之后,锦屏县委闻风而动,冲破,大胆改革,自1979年至1982年的短期内,确立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在南方林区率先取得改革成效。

2.难度高。林业是一个复杂的经济结构,如何改革,当时中央尚未制订完整的林业改革方案,迄今仍是一条短腿。六、七年前,县委着手改革,除了贯彻中央的林业“三定”政策之外,尚无成功的模式可以效法,全凭他们在几十年林业工作中所积累的经验,大胆探索,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县委上靠领导支持,下赖群众智慧,攻克重重难关,改革初见成效,为南方林区提供了宝贵经验。

3,风险大。改革就是破旧而立新,除弊而兴利,必然充满矛盾和斗争。改革者在肩负起历史重任的时候,也承担着种种风险。改革就要冲破,触动某些不适应林业生产的方针政策,稍一不慎,就会失足陷井。县委领导在改革中动用育林基金和更改资金,砍伐公有林用于林区建设,虽有利生产、顺应民心,却要承担身受党纪和政纪处分的风险。

4.团结好。领导班子的团结,民族的团结,是民族地区取得经济建设胜利的根本保证。锦屏县委的领导班子是一个团结的班子,班子内各民族干部之间的团结是亲密无间的。在改革中,保持着认识的统一,步调的一致。锦屏林业的蓬勃发展,引起中央林业部的重视。1983年8、9月间,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原林业部部长雍文涛同志考察黔东南林区,写成《坚持搞活经济是集体林区治穷致富发展林业的根本道路》。充分肯定了锦屏开拓的以林养林之新路。后经万里、姚依林同志批示,改题为((杉木之乡的中兴之路》发表于人民日报。正因如此,1984年7月林业部搞活林区经济会议在锦屏召开。锦屏的改革经验在南方集体林区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政策失误,由中兴膝转衰败

1985年1月23日,锦屏县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意见》,实行山林分户经营。虽然强调山林分户的性质是在生产资料集休所有制的前提下的一种经营方式,但具体作法是采取山分山、树分树,将成熟林、中林、一幼林、荒山分别分配好搭坏远搭近,拈阉落实到户,并对现有集体经营的林场,卜干脆划片到户经营,其方法与性质就成了互相矛盾而不可统一的对立物。显然,将生长期巳达几年,十几年或几十年的劳动产品一一林木等同于生产资料一一土地按人均分,破坏了谁造谁有的基本政策;名义上砸锅换碗,实则推行更彻底的平均主义,破坏了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林场作为社会主义的林业基地,不是去健全和完善其管理体制,而是“将婴儿连同污水一起拨掉’;一套以林养林的办法和防火护林措施,因巳失去集体所有制的基础,几乎被一笔勾销;通过“三定”而趋于稳定的林权,因“三定”变一定”,“三山”变“一山”,又萌发新的混乱,产生了无休止的山林纠纷。因此,那些爱林的干部和群众中的“老树迷”,始终反对搞一刀切的山林分户经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山林分户经营已历一年半,其社会效果提供了确凿的答案。

第一、部级的先进个人与先进集体处境艰难。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锦屏的林业生产战线上,涌现了一批振兴山区建设的先行者,在发展林业生产中起到了带头、示范和骨干作用,有的功绩特别显著,被评选为部级的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但在1985年的山林分户经营中,随着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消失,他们便成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梁上君子,处境十分艰难。魁胆林场的总场长、著名的“杉木王”、全国农业劳动模范王佑球,领导10个分场,营造森林万余亩。1985年强迫分林到户,王佑球坚决反对,守着森林哭。最后还是分掉了9个,只保住一个只有幼林的水库林场。但场里的奖品、奖状框,连床带被都卖了,只剩下空房、幢。无人管护,幼树常被偷砍。魁胆林场著名的“十大杉木王”,去世7个,尚余王佑球、王海球、王先朵,年皆80左右,造林一世,反落得晚年生活无保障。我省著名的林业专业户,全国人大代表侗族姑娘揭根兰,姐妹四人向乡政府承包荒山200余亩,造林卓有成效,她成了勇于开创新局面的林区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和建设山区的带头人。山林分户经营后,一些群众欲图瓜分她承包的山地,常以砍掉她d_l上的幼林相威胁。揭根兰得不到现行政策的支持和保护,只好把承包合同送还区乡政府。三年来辛苦经营的劳动成果,一旦付诸东流。被评为全国三八红旗先进集体的小江“三八”林场,尚未分户经营,但是乡政府已把林场的房子卖了,截留了上级奖励林场的电视机,卡断了照明电线,控制了间伐权,林场处在岌岌可危的困境。30多个侗族姑娘相继离场,主要靠6个男场员苦撑危局,人称“狼牙山五壮士”。

第二、社会主义的林业基地惨遭摧毁。三中全会以后,随着锦屏林业改革的逐步深化,林场日益增多,1978年全县有林场98个,至1984年已发展到603个,增长5倍多。把林场建成社会主义的林业基地,使全县百万亩连片森林得以稳步发展。1985年锦屏县将集体场“干脆划片到户经营”,并卡断营林补助之后,迫使林场纷纷下马,仅幸存54个,不少是名存实亡。有的联户林场无场址,目的是联起来报领补助,林场是假的。在分场到户过程中,有的基层干部表示以死相拼,坚决不分。菜园林场的支部书记,不听县领导登门动员分场到户,‘坚持办林场,赢得林业的欣欣向荣。菜园林场的万亩莽莽杉林,与对岸挂治村因分林到户造成林源尽毁的绵绵篇山,形成了鲜明对比。

第三、乱砍、滥伐、乱收乱购,‘空前泛滥。珍83年,锦屏县的乱砍滥伐开创了解放以来最高记录。据县林业局统计,全年采伐木材约即万立方米,大超年伐木“一本帐’,计划13万立方米。但是邻县购锦屏的木材后,持该县采伐证和出境证.冒充外县材过境;村民乱伐树木贮存或建新房,以房出卖或分给子女,其数均无法统计,县林学会估计1985年的伐木量约40万立方米,约占全县木材蓄积量的1/功,如果再加上俏耗的薪炭材,采伐量更大大地超过了木材的生长量。分林到户后出现了许多新问题:采伐计刘不好分配。在敦寨区,有的采取技村按组或按户平均分配,于是无林户占有采伐证或流通券,便以证券卖镜。_二贩手或木材者板乘机集中证券,涌入林区滥伐:分林到户之后,林农担心政策多变,怕到手之木材又得而复失,便争相砍卖;山分山,树分树,往往山主与林主分离,山主要山造林,迫使林主砍树:有的地区把“三定”明确的自留山,责任山打乱重分,原主造而不得,便持原山林证砍树,或者新分得树的人抢先砍伐;分树时,远搭近好搭坏,一家之林,分散多处。如平秋乡万丰村龙思焕家分得9亩多林地,却分布在加个点上‘林区分散犷{芜法瞥护,偷砍之事层出不穷,只好抓紧砍树卖钱。这就形成上下齐手,斧锯并伐的局面。乱收乱购是引发乱砍滥伐的原因之一。锦屏县城有69个单位经营木材,有的以办企业为名,靠做木材生意完成生产任务,有的为了多得奖金,衷推二贩手乱收乱购;有的企业亏损严重,就批给木材指标做生意,靠赚镜来扭亏为盈,如木材加工厂、鞋楔厂、炮竹厂、酒厂,甚至“清水衙门”的教育局都在做木材毕意。区、乡收购站、加工厂乱收无证木材,助长偷砍之风。卦治木材加工厂,_收材不问来源,连小孩砍来的小树也收购。外省的木材老板纷纷深入林区抢购木材。花桥的大平杯林区,_‘有湘黔两省10县的几百人日夜砍伐,把成熟林山剃光头,群众呼之为“十县联军围剿太平山”。皎云村和八腊村有两省8县的老板到山场采购。同古乡有4省12县的人马在黄牛山、大山安营扎寨,_汽车、马车、胶轮车络绎不绝,一日夜采运。二贩手更无孔不入,成穿封引钱f_或内外勾结,或转手倒卖,吸吮林农脂膏,大发横财,如同古乡农民刘志远经林工商个别人许可,充当购销中介人,.提取信息费,实则大搞投机倒卖活动,获暴利数万元犷现拘审在案。

第四、造林一落千丈,与过伐量创最高纪录成鲜明对比的是造林面积骤降至解放以来韵最低水平。1985年造林10726亩,与1984年造林213“。亩相比,减少102934亩,下降了。l肠;解放以来年均造林面积3.5万亩,19息5年的造林面积与之相比,也下降了69呱。

第五、山林纠纷突出,山林火灾严重。根据锦屏县政府处理山林纠纷办公室的总结,1985年全县共处理山林纠纷371起,尚有375起案件未得到解决。锦屏县档案局撰文《浅谈山林土地纠纷档案收集整理》指出:“山林土地责任制承包到户以后,纠纷较多,仅1985年山林土地纠纷,区、乡处理不了,上报县处理的就有253起。这些纠纷有人与人、组与组、村与村之间的,有时甚至几百人对几百人上山争夺木材打架,有的用木棒,有的用刀,有的用土枪,严重的还打死人”。今年8月上旬,文斗乡的格翁村,内部各组互争山林,酿成武斗悲剧,死1人,伤49人,这仅是近两年的山林纠纷流血事件之一。这两年因山林土地纠纷,前后共死5人,伤数百人。

由于放松了依法治林,对于社会上的偷砍抢伐、偷税漏税、行贿受贿、敲诈勒索都处理不力。1985年,平略区归稠村周乐贵两次聚众七、八十人抢砍启蒙区三合村在堂位山的林木600余株200立方米左右,双方对峙,一触即发,幸有乡领导及时赶到,‘才避免了械斗与流血。树被封存在山,迄今未作处理。路人见木渐腐,一莫不痛心。魁胆乡小岸村的了7。。多株杉木被高朗人偷抢殆尽,未作处理。小岸人砍了剩余的少量杉树,反被视为乱砍滥伐。小岸人说:-。我砍自己的树被抓了,而抢我们树的人反而不抓。”锦屏县的山林火灾自1980年至1984年间,已降到年均受灾面积约5廿00亩左右。1985年则陡增至万亩以上,1986年的上半年已烧去森林12。余亩。锦屏县之成为我省火灾最重的县;是因为山林分户经营后,无形中取消了多年来行之有效的防火护林措施.山林起火,群众无心扑救,任山火蔓延,酿成巨患。19韶年5月24日《人民日报》评论员在塔兴林富民》一文中指出:“不管什么样式的改革,如果给森林带来破坏,就不能说是成功的。”以此衡量锦屏县两个阶段的不同改革,前者推动林业的中兴,后者带来林业的衰败,给我们留下了重要的一经验和沉痛的教训。

三、对两次改革成城原因的对比分析

锦屏林业经历了两次不同的改革,成败之局已定,将其试作对比分析,探索一下成败时原因,以利于进一步的改革。

1.改革必须适应集体林区兴林富民的基木规律

贵州省林业厅厅长彭百登在《关子集体林区发展模式的探讨》一文中指出:‘集体林区营林的目的,一方面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提供更多的林产品,为社会主义积累更多的资金,维持林业的扩大再生产,同时为社会提供生态效益,另方面,它不能单纯地为社会服务,生产的成效要返还一部份给林农,解决他们世世代代赖以生存的生活问题,…“这是林区的一条基本规律”,概括言之,就是社会主义集体林区“兴林富民”的基本规律。兴林与富民是辩证关系,是有机的统一体,二者不可偏废。重兴林而轻富民,则挫伤林农的生产积极性,林终不兴:轻兴林而重富民,Wll无异于杀鸡取卵,一喝泽而渔,民终不富。林业上的富1民政策,必须以兴林为前提。‘只有森林成为取之木喝的资霭丫林农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才有牢靠的依托。锦屏县的第一个阶段的改革,中心点是还利于林,让利于民,走以林养林之路,把生产成果与生产者的物质利益连结起来,既基本解决了群众的温饱问题,又推动了林业生产的发展,所以这一改革是适应于兴林富民的基本规律的。第二阶段山林分户经营的改革,把集体所有之大片用材林均分到户,实则转化为个人私有,导致广大林农只顾眼前‘利益,不借对森林乱砍滥伐,造成林农的暂时富裕和森林资源的严重破坏。从形式上看是林衰而民暂富,从实质上讲,是林衰民穷。目前锦屏林区已开始受到林业生产客观规律的无情惩罚。

2.改革必须贯彻谁造谁有的基本政策

解放以来,在林业生产上始终执行着谁造谁有的基本政策。随着所有制和生产组织形式的演变,相应地提出个人造个人有,伙造伙有,组造组有,队造队有,社造社有,村造村有,乡造乡有,区造区有。当然在实际工作中是贯彻不力的,如公社化中将森林无偿入社,“四固定”时,不问林为谁造,就近划分给生产队,都不同程度地损害了谁造谁有的基本政策,从而引发林地纠纷,挫伤林农的积极性,阻碍了林业生产的发展,这是深刻的历史教训。锦屏县在第一阶段的改革中,狠抓林业“三定”,确定不同所有制之间的权属关系,划定自留山和责任山,发放山林证,宣机。年到50年不变,这使林权趋子稳定,生产者积极性高涨,为锦屏林业中兴奠定了基础。锦屏县第二阶段的改革,主要是推行山林分户经营,将集体林和林场一律山分山,树分树,按人平均分到户。换言之,就是三山变一山,“三定”变一定,概被定为个人私有的山林。这一作法从根本上破坏了谁造谁有的基本政策,必然导致社会动荡和森林资源的巨大破坏。真是造林者借木如金,毁林者视木如草。

3.改革必须树立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

三中全会恢复了党的实事求是的原则,这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林业改革要坚持实事求是,具体地说,就是要从锦屏集体林区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林制宜地探索改革的模式和发展林业的途径。锦屏林业的实际是什么?可概括为这祥几点:人工造林的历史悠久,集体林区占绝对优势,林业是这个少数民族边沿县的经济支柱,以及森林本身所固有的长周期,多效益,破坏容易建设难的特点。第一阶段的改革就是在充分认识客观世界,并积累林业工作的丰富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探索与创新的。其主要改革措施,如确定以林为主的生产方针,争取民族林业县的自,实行以木换粮的商品交换,走以林养林之路,都符合林业经济的客观规律,推动了锦屏林业的振兴。第二阶段山林分户经营的改革,则脱离了锦屏的实际情况,与林业经济的客观规律背道而驰。表现在.吸取农业改革成功经验方面,不是因林制宜,而是生搬硬套分户经营的模式。因为锦屏是一个人工造林历史悠久的集体林区,一向以营造成片杉山为主,单家独户不利于经营管理。在社会主义时期,以林场为发展林业生产的主要形式,已获成功经验,为了使管理休制更适应子林业生产的发展,不是干脆拆场分户,而应着童于加以完善和提高,更有利于林业生产的发展。人工林与土地有质的区别,不能混淆。土地为生产资料,一律公有。林木为有生命的产品,包含着生产者的劳动价值。把所有的山林均分到户,就等于开放“绿色银行”,将劳动者的多年“存款”彻底分光。实质上是把社会主义混同于原始的平均主义或封建社会农民空想的均产制,完全取清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其脱离实际还表现在不能正确对待前一阶段的改革成就。三中全会以后,锦屏县委率先改革林业体制,取得显著成效。锦屏县的1985年改革,不是在此基础上去健全和完善管理体制,而是推倒重来,一刀切地搞山林分户经营,致使锦屏林业由中兴骤转衰落。

4.改革必须遵循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的原则

宏观控制,微观搞活,是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把它具体应用于林业体制改革,就是山上管严,山下搞活,两头控制(控制山上采伐与运输出境),中间(流通一)放宽‘宏观控制,即体现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必须发挥主导作用,锦屏林业的计划经济首先要求森林资源的消耗量绝不能超过生长量,所以对山上的采伐量和运输出境必须从严控制。微观搞好,即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充分发挥商品经济的积极作用,搞活经营流通环节,佩进商品生产的发展,以激发林农的生产积极性。锦屏县在第一阶段的改革中,宏观控制十分重视‘、鉴于森林资源少,生长周期长,供需矛盾突出,社会上潜伏着许多可能导致乱砍滥伐的因素,锦屏县严格执行采伐“一本帐”计划。凡是国家统购材,地方自主材,集体或个人自用材以及单位采伐自有林木,均须按照木材采伐量小于林木生长量的原则纳入国家采伐计划。为了严格执行计划,由林政部门严格控制山_L的采伐量,不许无证砍伐。同时通过发放木材出境证,堵塞原木和板方的非法出省。加强了依法治林,乱砍滥伐的现象大大减少。第二阶段实行山林分户经营之后,县林政管理部门,林工商公司、州水运局顿成鼎足之势:林工商与水运局无视计划,争相抢购,林政部门失去了控制权利。省内外经营木材的单位、木材老板和二贩手乘机深入林区乱收乱购。、林农分林到手,普遍存在唾需变木为钱的发家思想,见生财有路,便千万把斧锯涌向森林,演成一幕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的悲剧。林权混乱哪你争我夺,又演成一幕幕的械斗与流血事件。

对砍伐树木的建议篇5

第一条为加强园林绿化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树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等园林植物种植工程;

(二)园林小品、园林建筑、假山叠石等园林建筑物、构筑物;

(三)绿地给排水、绿地护栏、花坛、园路等绿化工程附属设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是指城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

第五条城区园林绿化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园林绿化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公共绿化(绿地)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专项评审工作;负责县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区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区园林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公民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镇园林绿化义务,爱护绿化成果,制止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九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县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园林绿化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居民爱绿护绿意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规划建设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应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规划(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并纳入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事业、公共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县城主干道应达25%以上,次干道不低于20%;

(六)旧城区改造不低于25%。

第十二条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十一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制定绿地建设项目计划,采取相应措施,在一年内达到规定指标。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支付。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附属绿化工程建设投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时设计、及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一同参与验收。对未能按原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城市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应报城市管理部门核准后,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办理集中绿化补偿手续,并按规定缴纳集中绿化补偿费,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集中绿化。

第十七条城区绿化补偿费收取标准由财政和物价部门制定,城市管理部门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集中绿化补偿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第十九条供电、电信、有线网络、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线网、主次干道等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方案审定、选址定点,要充分考虑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凡涉及影响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确需建设的,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绿化、风景林地的建设和街道绿化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由各单位负责,其它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各类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标准和资质管理办法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城市管理部门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5个工作日内及时出具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提交备案机关。工程保修期满后,应根据有关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备案移交管理规定进行移交。

第二十三条在县城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设施。

第三章绿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城区公园、游园、街道、广场等场所的公共绿地,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县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居住区绿地由所在居委会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防护绿地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绿地良好的生态和景观。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专用绿地、居住区绿地和公共绿地,因建设需要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使用期间,应采取保护绿地的措施;使用期满,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按时归还,并报城市管理部门验收。

第二十七条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持工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方可在批准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遵守园林绿化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在公共绿地内举办文化、娱乐、公益活动或举行商品展销活动,活动的组织机构必须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开展活动,并应当遵守园林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城市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园内树木、花坛、绿篱、草地、水体和道路、亭、廊、阁、榭、座椅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持环境、设施良好;对公园内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必须重点保护和管理,设置相应的标志和保护设施。

第三十条城市公园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公园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和社会公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公园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

(二)伤害动物、擅自垂钓;

(三)破坏公园环境卫生;

(四)躺占凳、椅,妨碍他人休憩;

(五)擅自在公园内营火、宿营;

(六)擅自在公园内设摊摆卖、张挂广告、兜售物品;

(七)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进入公园;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严格控制砍伐或移植城市树木。县城内任何树木(包括灌木、绿篱)不论其所有权归属,都不得随意砍伐或移植。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可砍伐、移植:

(一)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按《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迁移一级、二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迁移三级保护古树的,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确需砍伐、移植城区内除古树名木保护以外的乔木树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报县城管局审批,由县林业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古树名木以外的乔木10株以内的,报县城管局审批,由县林业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次一处砍伐移植10株以上的,需县城管局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由县林业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确需砍伐或移植灌木或者绿篱的,一次一处砍伐或移植灌木10丛或绿篱10米以下的,报县城管局审批,一次一处砍伐或移植灌木10—100丛或绿篱10—100米的,需经县城管局审查同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超过(三)项规定的,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安排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架空线路、路灯照明、地下管线与行道树互有影响时,由管线管理单位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劳务费后,由园林绿化专业部门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砍伐、移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剪、砍伐、移植。

第三十三条城区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公共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三)居住小区绿化所植树木,收益归管护的单位所有;

(四)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三十四条城区绿化要搞好园林专业育苗等生产绿地建设,逐步做到苗木自给,苗木自给率应达到80%;有条件的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个人,应积极自办苗圃。

第三十五条珍稀和濒于灭绝的苗木及其种质资源的交换、引进,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植物检疫条例》和《省植物检疫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经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罚。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承担的赔偿费及处罚,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对拒绝或者阻碍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罚款应当使用财政统一监制的罚没票据,所有罚没收入上缴县财政。

第四十一条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建制乡镇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砍伐树木的建议篇6

森林资源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基础,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是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近年来,全县上下在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局域性的生态气候逐步形成,有些荒山秃岭重新变绿,全县生态效益逐步显现,但入冬以来由于个别群众觉悟不高,认识不清,滥砍滥伐、毁林开荒、破坏林草事件时有发生,给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严重影响着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甚至威胁广大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森林资源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保护森林资源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作为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突出重点,明确责任,扎实有效的抓好冬季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一)要突出抓好森林防火工作。每年11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全国森林防火期,这段时期,全县上下要牢固树立护林防火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注重预防,按照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和依法治林、依法治火的原则,按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坚持打早、打小、打了和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认真抓好护林防火工作。县上已成立了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由专人昼夜值班。各乡镇也要成立指挥部,负责指挥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乡镇党政一把手是本乡镇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要开通专线电话,并安排专人值班,如有火灾发生,要立即向县防火办报告。要切实进行森林防火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和扑火预案,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护林防火工作,组建村社群众义务扑火队,对重点防护区域进行重点监控。要加大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力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各乡镇每半月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一次工作情况,防火期结束后要写出总结报告,同时要建立森林火灾档案,将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延烧时间和成灾情况、案件处理结果等详细登记,并绘制火灾位置图归档保存。

(二)要坚决杜绝进山拾柴,毁坏林木的不法行为。为了切实有效保护植被,根据《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和《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县委、县政府将加大对乱占林地、采挖树木、树根和野生植物等破坏植被的违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对天然林区、公益林区、退耕还林(草)工程区、人工造林区等重点生态建设区域实行封山禁牧,在封山禁牧区内,严禁滥砍滥伐林木、放牧、毁林开荒、非法采石、采矿、取土,严禁损坏、移动生态建设标志和设施,违者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对未经批准私自砍伐林木的没收所砍林木或变卖所得的同时,处以砍伐林木价值3-10倍的罚款,并由林业部门责令补种砍伐株树10倍的树木;对支持、纵容、包庇、袒护滥砍滥伐林木,以及打击报复检举人的,要追究责任,依法从重处理。受雇和帮工参与盗伐以及为盗伐人提供运输工具的,处以相当于盗伐人罚款额度50%的罚款;对在国有林区树木上剥取树皮、砍取树枝做烧柴的,处以每株10-50元的罚款,致使树木死亡的,处以林木价值3-5倍罚款。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乡镇森林资源管护的各项工作,要根据实际需要在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订立护林公约,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林业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代行《森林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扎实有效的抓好经济林果综合管理工作。近年来,在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县特色产业开发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全县累计发展核桃21.6万亩,花椒17.5万亩,油橄榄1.32万亩,其它经济林0.5万亩,但由于种种原因,后续管理工作仍然跟不上新形势下林果特色产业开发的需要,核桃栽植区群众对后期管理工作重视不够,苗木栽植后不抛盘、不施肥、不涂白、不浇水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目前,时令已过立冬,正是林木综合管理的最佳时节,为了扎实有效的做好冬季林木综合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产业开发的质量和成效。临江以下各乡镇及南阳、韩院、竹院等乡镇要充分发动群众,集中时间,在对历年所栽植的核桃、花椒苗木全面进行施肥、涂白、修剪及病虫害防治等综合管理工作的同时,重点对今年组织实施的核桃、花椒地块组织农户全面彻底的进行一次冬灌、施肥和刨盘整修,并在栽植穴周围充分利用药物防治与机械防治相结合的办法,采取撒农药、放鼠夹、刺罩等方法,防止病虫害和鼠害发生,确保苗木成活率,从而促使林木综合管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冬季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冬季护林防火和林木综合管理工作能否取得实效,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是关键。一是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县上已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和协调处理全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务必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抓在手上,抓到位,抓出成效。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切实为冬季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乡镇和林业部门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把宣传教育作为森林防火工作的基础,常抓不懈。要充分利用有线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播放录象、张贴标语、发放宣传资料,举办林业法规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开展以《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特别在重点林区路口和易发生火灾的薄弱地带要树立醒目防火标志,设立永久性警示牌,真正使护林防火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林业部门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尤其对人员活动频繁,乱开滥垦,毁林复耕比较严重的重点区域,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以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切实增强林区、林缘区群众“进入林区、防火第一”的意识。使干部群众能够自觉参与防火,积极参加扑火,为护林防火工作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三是严格落实防范措施,切实加强火源管理。严格林区火源管理,下大力气控制一切野外用火,堵“源头”、抓“根本”是防范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的根本措施。因此,各乡镇和护林站、检查站要在重要路口布岗设哨,严密防范,重点监控,坚决杜绝无证人员入山作业,尤其要加强对林区痴、呆、傻和未成年人的监护,同时要千方百计制止林区内上坟烧纸、野炊和观光旅游过程中的用火行为,坚决禁止烧山灰,烧糟炭等行为,严格执行各种用火审批制度,从源头上杜绝火源进入林区,特别是在防火期,要严防死守,划片包干、责任到人、昼夜巡查,防止人为引发各类森林火灾。同时,各乡镇要尽力组织群众改灶节能,大力推广太阳灶、蜂窝煤等节能技术,以减少生活用材对森林资源的消耗。四是开展专项整治,保护森林资源。入冬以来,由于煤价上涨,大量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农民进山拾柴或就近盗伐林木的现象时有发生,加之受高额利润的诱惑,一些不法分子深入林区非法收购、贩运木材、乱砍滥伐,乱捕滥猎的活动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林木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各乡镇尤其是林缘区乡镇要发动村社干部,在进山路口严查过往车辆、行人,对进山砍柴的群众要拒之门外,对砍伐下来的柴禾要就地没收,情节严重的移交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惩处,县林业局要在六大集镇和公路沿线做好禁止滥砍乱伐、森林防火等宣传工作,接到林政案件后要及时出警,要严查、严打、严办,彻底刹住毁林歪风。同时要与公安部门紧密配合,组织开展严打专项斗争和综合治理活动,要把林区盗伐、滥伐、非法收购、乱捕滥猎、乱占林地和退耕还林区毁林复耕作为严打行动的重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整治。县林业局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依法严肃查处群众反映强烈,久禁不止,影响极大的森林案件。要通过开展专项斗争和综合治理,有力的打击无视《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分子,使林区、林缘区社会秩序有一个明显的好转。今天会后,各乡镇和林业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共同组织声势浩大宣传和杀风活动,要像开展禁毒工作一样,把护林防火知识宣传到家喻户晓,同时狠杀毁林歪风,该没收的没收,该处罚的处罚,该拘留的拘留,该法办的法办,在护林防火和禁止乱砍滥伐上,乡镇是工作的主体,是本乡镇森林资源管护的第一责任人,林业森林公安机关代行《森林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县林业局对制止不力出现乱砍滥伐的乡镇要及时向四大班子领导通报情况,并由政府督查室向全县予以通报。各乡镇和林业部门要配合做好工作,对工作不配合、不到位的乡镇和部门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更多范文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