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现状(6篇)

时间:2024-04-03

家庭暴力现状篇1

关键词:农村;家庭暴力;现状;成因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3-0093-02

一、家庭暴力的概述

众所周知,家庭作为社会组成的细胞,家庭关系是构建和发展一个国家的凝聚力和基础,家庭的和睦团结促进社会的安定进步。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社会利益之间矛盾冲突日益明显,在家庭中的暴力行为也时有发生并愈演愈烈,特别是在素质相对较为薄弱的农村,粗暴的家庭暴力行为更是严重危害着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家庭的安宁团结,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背道而驰。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是指那些在家庭内部出现的家庭成员间的一方对于另一方的暴力行为,是一种用暴力手段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1]。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2001年4月28日施行的新《婚姻法》中也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将实施了家庭暴力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还在其中规定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②可见,家庭暴力已经被冠以国家强制力予以调控,这种暴力严重侵犯家庭成员人身权益,预防、遏制家庭暴力势在必行。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家庭暴力犯罪作为一种暴力性犯罪,由于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也正因为这样的家庭关系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有别于其他暴力行为。

1.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之中,涉及夫妻、子女和父母、婆媳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其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老人和儿童又较其他家庭成员更易成为施暴对象。

2.行为的隐蔽性和反复性。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多少年来人们也只是将它视作“家务事”而闪烁其词。特别是在农村,由于受害者多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且有“家丑不可外扬”的意识,往往无力或不愿公开而只是抱以消极的忍耐,加之公众对于家庭内部事物的漠视,家庭暴力往往不被公众所知悉,呈现出隐蔽性和反复多发的特征,使得家庭暴力蒙上一层保护膜而不易被发现违法的一面。

3.手段的多样性。除了“拳打”、“脚踢”这样纯暴力的以殴打、伤害、体罚的形式致伤致残外,其实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学界普遍认为的家庭暴力主要分为三种类型:身体的暴力,精神的暴力和性暴力,每种暴力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在实际的施暴过程中总是很难将行为做出一定的划分,总是夹杂着若干类型的暴力行为共同危害受害者的人身权益。可见,家庭暴力的手段多种,现实生活中凡是给家庭成员的身体、心理、精神、性等方面造成损害的行为,我们都可以视作是侵犯了他人人身权益的家庭暴力违法行为[2]。

二、中国农村家庭暴力现状

(一)农村家庭暴力情况现状调查

家庭暴力发生于由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欠发达地区,只要有以家庭为单位生活的地方家庭暴力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但在农村这样经济条件不发达的地区,由于经济条件相对较弱,地理环境相对闭塞,家庭成员的素质较低下,更多的家庭存在着家庭暴力的情况,而家庭暴力手段引发的社会恶性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二)中国农村家庭暴力现状之分析

纵观家庭暴力的现状,深感农村的家庭暴力之严重,农村妇女的声音很微弱,中国的农村家庭暴力中,配偶间的家庭暴力事件占主导,由于农村的传统生活方式,经济条件相对落后,封建观念的盘踞等,暴力双方相对文化层次较低,收入相应较低,经济不能自立。通过综合分析,对家庭暴力及产生原因做以下归纳:

1.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作为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渊源,直到今天仍然很大程度地影响着中国的家庭,尤其是在信息闭塞的落后农村显得尤为严重。在较多的农村落后地区,不少家庭还受“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的毒害,有些人视子女和妻子为自己的附属,认为打骂视天经地义的事情,任由打骂,不给施暴的理由,而作为弱势群体的妇孺在家庭中地位低下,对于暴力行为也不敢反抗而只能忍受[1]。

2.法制观念薄弱,道德观念薄弱,缺乏法律认知和社会责任感。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迅速充实的经济实力与中国自古以来儒家文化,传统道德、家庭观念产生冲击。一些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在雄厚经济的冲击下变得越发薄弱,道德观念的淡薄和缺失使人丧失了做人的良知,虐待、遗弃随之而来[3]。在这样一个张扬个性的时代家庭暴力被认为是家庭内部事件而不便参与,而由于地处偏僻的农村法制观念淡薄,受害者自身对于法律知识的缺失,软弱和无知,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肆意妄为。

3.立法不完善。尽管中国在《刑法》、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等若干法律法规中都对禁止暴力虐待残害家庭成员做了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和救济措施,可操作性不强。在没有相关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相关部门间配合不到位,导致家庭暴力中受害者无法及时得到社会救助,第一时间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农村家庭暴力调控机制

(一)立法司法的调控

1.在法律制度构建方面应注重完善地方性反家庭暴力立法。现对于监听暴力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和救济措施,可操作性不强。应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建立反家庭暴力的具体法规。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这种暴力性恶,应当由国家强制力这一严厉的社会保障力来进行调控,对于那些现有法律法规中存在的原则性禁止性规定,应当尽量细化、具体化,将原则性规定细化为若干可操作的条款,为实际的司法和审判工作提供便利。

2.立法司法执法分工合作,加大打击力度。对于发生家庭暴力后,受害者的投诉,除了立法完善之外,当个基层组织或自己向公安机关投诉,公安机关要及时的查清案情,向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及时诉诸法律,以期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事,查清事实,公正审理,在维护家庭和谐和保护受害者之间找到平衡,做出公平合理的审判,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使施暴者得到应有制裁,从而起到国家强制力保障下的警示作用。

(二)社会共同力量的调控

1.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农村居民法律素质。国家要加大农村普法宣传,开展全民性的法制宣传教育。要大力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有关妇女权益和婚姻家庭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了解妇女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充分认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利是每个社会成员的责任和义务。

2.全面提高妇女的自身素质和经济独立,增强其防范家庭暴力的能力。2007年4月,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在讲话中指出,“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从根本上讲,取决于一个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水平,取决于妇女自身的素质和能力。发展妇女教育,是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妇女进步和发展的迫切需要。”[4]在男女平等尚未完全落实的今天,对于相对落后的农村来说,农村女性只有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真正认识到家庭暴力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才能真正积极有效地反对家庭暴力而不是消极地应对或等待出现后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3.要发挥基层组织的职能作用。由于家庭暴力犯罪的特殊性,家庭暴力的第一道防线往往还不是公检法,而是各地的妇联、村委会等组织,为更好地维护妇女、老人及儿童的合法权益,各基层组织间应当提高综合办事实力,形成多机构的基层维权支持体系,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家庭矛盾和纠纷,把家庭暴力行为更早地扼杀[5]。对于已经发生的家庭暴力事件,要做好法律咨询和一定范围内的处罚,协助受害者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结语

综上所述,家庭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家庭温馨和睦,社会才能安定文明。而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犯罪尤其是农村家庭暴力犯罪已经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和谐,这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伟大理念背道而驰,因此反对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的职责,为了社会的安定进步,为了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快速发展,让我们为追求一个和谐团结的社会环境而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466-488.

[2]高凤仙.中国家庭暴力之立法现状与展望[G]//陈苇,秦志远.中国台湾地区防治家庭暴力立法与司法之研究及其启示.陈苇.家

事法研究(2006年卷).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42.

[3]张李玺,刘梦.中国家庭暴力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4.

[4]刘晓玲.顾秀莲在看望全国妇联公共管理研修班学员时作重要讲话时指出,要建立和完善妇女教育体系[N].中国妇女报,2007-04

家庭暴力现状篇2

关键词:家庭暴力;心理治疗干预;女性;心理健康

近年来,被称为“沉默的文化”的家庭暴力问题,渐为国内外学者所关注。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侵害对方身体、精神和性的强暴行为。其手段有殴打、侮辱人格、残害身体、限制自由以及性虐待,也包括经济上的虐待和冷落。[1]家庭暴力是世界范围内的重要的危害大众心理健康的社会问题,也是最为广泛的并且得到公认的对人权践踏的社会问题。一系列研究表明:在北美、南美、欧洲、亚洲、非洲、澳大利亚,家庭暴力发生率都很高。尽管家庭暴力可能发生在父母和孩子、兄弟姐妹之间、妻子对丈夫施暴,或者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施暴,但大多数家庭暴力是由男性配偶向女性配偶施暴。本文拟就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危害、治疗干预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家庭暴力对女性的危害

家庭暴力会导致女性受害者在医学、行为和心理三方面出现不良后果。

医学方面的后果包括死亡及肉体创伤(如淤血、撕伤、咬伤、烧伤、刺伤、骨折、牙、头,眼等部位受伤)。性侵犯可导致性疾病的传播、非计划怀孕、尿路感染、不孕、生殖器创伤以及长期的骨盆疼痛。

家庭暴力还会引发受害者许多行为障碍,如药物滥用、侵犯行为、行为上被动依赖、自杀企图、性功能障碍等等。[2,3]家庭暴力受害者也可能出现一系列与压力有关的心理症状,如:背痛、头痛、高警觉(hyper-alertness)、睡眠障碍等等。[2,3]

家庭暴力对受害者所造成的心理后果会随家庭暴力的类型、持续时间、家庭暴力的严重性以及受害者处在家庭暴力过程的各个阶段、女性应对家庭暴力的能力以及女性受害者的社会支持系统等不同而有所差异。[4]受害者对家庭暴力的最初反应是震惊、否认、麻木、退缩。女性受害者可能会为她们的安全受到威胁而感到恐惧,为将来可能的伤害事件感到担忧或者试图对家庭暴力进行反击。在家庭暴力发生的最初阶段,受害者经常会回想起被施暴的场面,会做噩梦,而这些症状要在以后的几个星期才可能消失。长期的心理后果包括广泛的精神症状,比如:创伤后的压力障碍、长期抑郁等。这些受害者将会在人际信任和建立亲密人际关系方面存在障碍。受害者经常会感到愤怒、无助、绝望,还会经常表现出与具体情境无关的焦虑,包括恐怖性焦虑和回避性焦虑。受害者由于感到恐惧、耻辱、内疚而经常将自己进行社会性隔离,这样以来又会进一步引发她们的抑郁情绪,会产生一种广泛范围的失控感、低自尊以及自我谴责。[2]有关对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的调查表明:18%的患者报告有被虐待的历史[5],这些病人的自杀行为、药物滥用、临界性个性障碍(borderlinepersonalitydisorder)的比例比较高。有虐待史的患者住院治疗的时间更长,他们更可能以自毁的方式进行自我攻击。[6]创伤后压力障碍或许是对许多被虐待者最准确的心理诊断,84%的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符合创伤后压力障碍的心理诊断标准。[7]一些受害者表现出以下症状:精神麻木、反复体验所遭受的创伤、强烈的精神压力、持续的高唤醒状态以及对有关创伤事件的回避。[8]家庭暴力受害者经常会产生无助、绝望以及弥散性的不适感等不良心理症状。[9,10]

二、女性遭遇家庭暴力的原因

(一)文化标准可能引发对女性的家庭暴力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妇女一直被认为是她们丈夫的财产并且家庭暴力经常得到社会认可。例如,19世纪的英格兰法律规定丈夫可以拿直径不超过大拇指粗的棍子殴打妻子,这项规定导致了一种常见的英文表达:“拇指统治(ruleofthumb)”。男性的性别所有权以及有关统治和控制的论点是许多家庭暴力的基础。[11]一项对14个不同社会研究的综述表明,妻子遭到丈夫的体罚在这些社会里都能得到许可,并且其中有些社会甚至认为对妻子的体罚是必须的,家庭暴力的实际发生率以及严重程度在这些社会里是极不相同的。[12]那些较少发生家庭暴力的文化中,法律规定男性不允许超过某种所允许的界限对待妇女,在这些社会里,政府为试图逃避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避难所,人们有一种体面对待妇女的名誉感。[13]

在中国,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三从四德”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推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礼教。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全国妇联2002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中国217亿个家庭中,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施暴者九成是男性。[14]

(二)与女性自身心理有关

过去的心理学理论通常指责家庭暴力受害者,这些理论认为这些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的行为是激惹性的,他们嘲弄自己的丈夫,过于争辩、懒惰或者潜意识里渴望做一个受虐者。这一看法使得人们忽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以及对这些受害妇女产生误解。[13]

也有学者指出,女性的懦弱使施暴者有恃无恐。有些妇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思想观念陈旧,深受“嫁鸡随鸡”、“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的束缚,从未想到反抗,也不愿对外人说,只是默默地祈祷丈夫能回心转意,结果往往事与愿违。有些妇女因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或者恐惧施暴者事后报复,在执法机关对施暴者依法论处时不愿或不敢指证,甚至为丈夫“说情”。因此,女性的懦弱也是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级不可忽视的原因。[15]

(三)与施暴者个性特征、行为和早期经历有关

临床资料表明许多男性施暴者的心理特征为:较强的占有欲、心理不独立、有不安全感、冲动以及低自尊。药物滥用与家庭暴力有关[16],滥用药物会降低施暴者对其攻击行为的控制或者使施暴者对自己的施暴理由合理化,从而使得他们对自己的施暴行为不负完全的责任。虽然家庭暴力与滥用药物有关,但是药物滥用并不能充分解释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模式理论(themodellingtheory)假定男性经常对女性施暴源自男性童年时期所目睹的家庭暴力场景。[13]在童年期目睹家庭暴力的男性更可能在成年以后对其配偶施暴。[17]加拿大的一项研究表明其公公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妇女遭受其丈夫家庭暴力的可能性是其公公没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妇女所遭受的家庭暴力可能性的三倍。[8]目睹父亲暴力行为的男性学会了用暴力解决与配偶之间的冲突,而女性则倾向于在成年之后变的更加被动。许多有关家庭暴力研究的综述表明家庭暴力中,女性受害者都在童年目睹过父母之间所发生的家庭暴力。[17]几乎40%的女性受害者报告说他们的孩子曾目睹过她们遭受家庭暴力的场面,因此减少这种可能会引发跨代遗传的对女性所实施的家庭暴力是十分重要的。另外还有研究者认为,攻击自己妻子的丈夫在幼年时多数曾是受虐儿童。研究发现,家庭暴力男性躯体施暴者较对照组有更多的低教育水平者;更多的嗜烟者,且每天抽烟量大;且他们的躯体化、人际关系敏感、抑郁、敌对、偏执分值显著高于对照组。[18]

三、家庭暴力的心理治疗、预防

(一)家庭暴力的心理治疗

许多研究表明心理治疗对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是十分有益的。这些治疗方法包括:心理动力学治疗方法[19]、认知行为疗法[20]催眠疗法[21]、药物疗法[22]以及自助组织疗法。尽管这些疗法的理论倾向或技术不同,但是它们都遵循以下原则:

1.治疗者应当常规性地、主动地、全面地询问家庭暴力受害者过去曾遭受的暴力伤害以及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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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治疗者应当知道家庭暴力对受害者所造成的影响以及创伤后压力障碍的表现。

3.治疗者必须能够理解和解释家庭暴力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并且他们还能提高受害人的自我认知能力和应对家庭暴力的能力。

4.治疗者应当向受害人提供心理支持环境直到受害人建立起自我支持功能为止。

5.治疗者不应当只让受害人精神宣泄而不对受害人的防御机制和内心冲突进行探索和解释。

6.治疗者应当探究受害人对家庭暴力中所出现的创伤性人际关系的个人看法。

7.在诊断、治疗中必须谨慎地尊重受害人的自主权。[4]

有时,在治疗过程中,治疗者会出现强烈的反移情现象,比如,治疗者感到很气愤、出现侵入性好奇(intrusivecuriosity)、勃然大怒、或者以受害人自居等等。有些治疗者或许会强迫受害人报道她们所遭受的家庭暴力或者与施暴者对抗。我们必须尊重受害人的意愿,除非司法需要,否则我们不能随意报道受害人所遭受的家庭暴力,不然会让受害人对心理治疗这个职业失去信任。频繁地报道家庭暴力会将受害妇女置于更危险的境地,使她们遭受更多伤害。有些治疗者看到这些受害者仍然维持着自己的婚姻关系就会变的不耐烦,但是治疗者应当明白摆脱这样的婚姻关系是需要一个过程的。而其他一些治疗者看到这些受害人如此抑郁感到十分担忧,于是他们就擅自作出一些不明智的决定,比如对这些受害人进行抗抑郁药物治疗或住院治疗。尽管在治疗过程中这些治疗措施有时是需要的,但治疗者擅自决定治疗方案实际上侵犯了受害者的自主权,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治疗者和受害人共同决定治疗方案。[23]如果将家庭暴力事件报告给警察,在司法诉讼中,治疗者的角色会变的复杂起来,治疗者不仅仅要作为专家证人而且还要以一个精神病医生的角度提供证据,一定要避免将治疗者职业角色弄混乱,以免使这个职业出现信任危机。

(二)家庭暴力的预防

因为家庭暴力根源于社会对妇女的歧视态度,因此社会学者应当首先认清这些社会问题并积极地参与到社会政策的制订和教育当中,通过个人的努力减少社会对妇女的歧视。在治疗中,心理治疗者要尊重这些女性受害者,任何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社会工作者提出引发家庭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暴力的原因,反对歧视妇女,虐待妇女是不允许的等观点是十分重要的。

其次,要及早发现家庭暴力事件,鉴于许多精神疾病都与家庭暴力有关,因此在治疗精神病患者的时候,询问患者是否曾遭受过家庭暴力应当是常规诊断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培训精神病医生识别家庭暴力受害者所出现的医疗和情绪方面的症状是十分必要的。及时、有效、安全、支持、接纳的家庭暴力干预措施将会得到受害人的认可。在社区机构内设置有效的家庭暴力干预中心将有利于对家庭暴力进行及时的干预。精神病医生也可凭借自己的心理健康的专业知识而作为社区心理健康顾问,以此作为社区的一种重要的资源来为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服务。

最后通过使用个人、家庭和团体心理治疗可以有效地缓解家庭暴力对受害人所造成的长期不良影响。精神病医生在家庭暴力的预防、识别、治疗方面都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并且通过个人或者团体心理治疗方法,治疗家庭暴力的实施者的特殊治疗计划也可以有效控制虐待者的暴力行为。

参考文献:

[1]CATHERINEA.SIMMONS,PETERLEHMANN.Exploringthelinkbetweenpetabuseandcontrollingbehaviorsinviolentrelationships[J].JofInterpersonalViolence,2007,22:1211-1222.

[2]Americanmedicalassociationcoucilonethicalandjudicalaffairsreportonsexualharassmentandexploitationbeweenmedicalsupervisorsandtrainees[Z].Chicago:AmericanMedicalAssociation,1989.

[3]LEIDIGMW.Thecontinuumofviolenceagainstwomen:psychologicalandphysicalconsequences[J].JAmCollHealth,1992,40:149-155.

[4]ROSEDS.Sexualassault,domesticviolenceandincest[M]//STEWARTDE,STOTLANDN,eds.Psychologicalaspectsofwomen’shealthcare:theinterfacebetweenpsychiatryandobstertricsandgynecology.Washington:AmericanPsychiartricPress,1993:447-483.

[5]BROWNGR,ANDERSONB.Psychiatricco-morbidityinadultinpatientswithchildhoodhistoryofsexualandphysicalabuse[J].AmJPsychiatry,1991,148:55-61.

[6]CARMENE,RIECKERP,MILLST.Vicitimsofviolenceandpsychiatricillness[J].AmJPsychiatry,1984,141:378-383.

[7]KEMPA,RAWLINGSEI,GREENBL.Post-traumaticstressdisorder(PTSD)inbatteredwomen:asheltersample[J].JTraumaticStress,1991,4:137-147.

[8]SORENSONSB,GOLDINGJM.Dpressionsequelaeofrecentcriminalvictimization[J].TraumaticStress,1990,3:337-350.

[9]STEWARTDE,ROBINSONGE.Violenceagainstwomen[M]//OLDHAMJC,RIBAMB,eds.Reviewofpsychiatry.Washington:AmericanPsychiatricPress,1995,14:260-282.

[10]STEWARTDE,ROBINSONGE,Violenceandwomen’smentalhealth[J].HarvardRevPsychiatry,1996,4:54-57.

[11]STARTE.Rethinkinghomicide:violence,raceandthepoliticsofgender[J].IntJHealthServ,1990,20:3-26.

[12]COUNTSDA,BROWNJK,CAMPBELLJC,eds.Sanctionsandsanctuary:culturalperspectivesonthebeating[M].Bolder:WestviewPress,1992.

[13]CAMPBELLJC.Wife-battering:culturalcontextsversuswesternsocialscience[M]//COUNTSDA,BROWNJK,CAMPBELLJC,eds.Sanctionsandsanctuary:culturalperspectivesonthebeating.Bolder:WestviewPress,1992:229-249.

[14]夫权观念诱发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BE/OL].[2004-03-08].新华网.

[15]范德章.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和对策[J].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05,22(4):62-64.

[16]MorbidityandMortalityWeeklyReport.Preventionofviolenceandinjuriesduetoviolence[J].MorbidityandMortalityWeeklyReport,1992,41:5-7

[17]HOTALINGGT,SUGARMANDB.Ananalysisofriskmarkersinhusbandtowifeviolencethecurrentstateofknowledge[J].ViolenceVict,1986,1:101-124.

[18]赵幸福,张亚林,李龙飞,等.家庭暴力施暴者的心理健康状况[J].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2007,15(11):543-544.

[19]CATHERALLDR.Aggressionandprojectiveidentificationintreatmentofvictims[J].Psychotherapy,1991,28:145-149.

[20]PITMANRK,ATTMANB,GREENWALKE,etal.Psychiatriccomplicationduringfloodingtherapyforposttraumaticstressdisorder[J].JClinPsychiatry,1991,52:17-20.

[21]SPIEGELD.Trauma,dissociativeandhypnosis[M]//KLUFTRP,ed.Incest-relatedsyndromesofadultpsychopathology,Washington:AmericanPsychiatricPress,1990:247-261.

家庭暴力现状篇3

关键词:家庭暴力;妇女权益;行为模式;心理干预

中图分类号:C913.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23(C)-0232-01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1993)第一条规定,“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系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受害人的心理和行为模式。

一、受害人心理及行为模式

家庭暴力作为一种控制手段,随着周期性循环,越来越严重,越来越频繁。无法逃脱的受暴处境,使受害人“学会了无助”。受害人习得无助后,悲观随之而来,而悲观是造成抑郁的主要因素。长期处于抑郁状态的人中,不少人会自杀或尝试自杀或产生杀人的念头。他们希望通过自杀或杀死加害人,来终止让他们感到如此不堪的生活。整天提心吊胆,神经高度紧张,是家庭暴力受害群体中最普遍的特征之一。暴力控制关系建立后,受害人会无限放大加害人的能力和权力,以为加害人无所不能。其恐惧和焦虑,甚至草木皆兵的心理,非一般人所能想象。如果受害人想要通过分手摆脱暴力控制,在社会和法律救济手段不到位的情况下,加害人的软硬兼施往往奏效。走投无路之时,受害人很可能被迫回到暴力关系中。

二、家庭的高教预防

近年来,在家庭案件中,出现了很多高智商、高知识程度、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士。这些人成为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在对妇女的侵害中,这些人的出现使得家庭暴力问题更加复杂化。家庭暴力从纯对的体力对抗发展成为智力对抗引导下的包含体力施暴的复杂因素。因此,需要在高等教育阶段进行妇女问题的教育,进行反对施暴,倡导文明家庭的教育。对于妇联的工作内容、工作体系都应该纳入到教材的范畴。从一个调查来看,很多具有高知识程度的人士几乎很少接触妇联,也甚至不知道妇联是干什么的。这无疑是我国教育体系的不健全所导致的,也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不成熟的表现。施暴者的心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具有主动的攻击性的心理,凡是以自我为中心,如有不能解决的问题,则以武力相向。二是施暴者具有软弱的性情,这主要是施暴者社会角色的表现。一个施暴者在社会上处于弱势的状态,则会产生扭曲的心理,从而在家庭矛盾中会扮演一个强势的人,从而发生暴力事件。这是施暴者心理因素的主要两个方面。从女方的角度进行,妇女在遭受暴力问题时,往往是家庭琐事争执导致的,有部分妇女在与丈夫吵架时会恶语相向,从而导致丈夫一方无法接受语言的攻击,如果此时的丈夫一方处于语言状态不占优势的情形,则很容易发生肢体冲突,从而使得吵架变成暴力事件。

三、化解家庭矛盾

化解家庭矛盾是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根本,家庭矛盾的引发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问题。在一个小家庭中,当夫妻双方发生矛盾时,如果矛盾的引发是由于家庭琐事,则这种矛盾的引发如果成为常态,则会导致家庭气氛紧张。而家庭矛盾的主要引发因素包括了几个重要的方面:一是经济问题。实践中,大部分家庭矛盾的引发由于经济问题导致。家庭经济是社会的经济的细胞,处理好家庭经济体的问题对于社会的良好发展是极其有利的。正确处理经济问题是解决家庭矛盾的出路,也是能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良药。家庭经济问题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微观表现,在家庭中,处于财政支出掌握的一方需要对整个家庭负责,无论是丈夫或者是妻子,在对财务支出上需要共同协商,以此形成一种公平的性别角色。如果一方想处于绝对的支配状态,则另一方容易在事件冲突中处于劣势,从而成为受害人。家庭矛盾的形成还有偶发的大事件,在大事件发生时,由于家庭对于事件没有预知性,从而导致矛盾的突然出现,使得家庭矛盾顿时升级。这种状况的发生往往由于平时夫妻的沟通比较少,在大事件作为导火索的情形下,突然爆发,使得家庭气氛骤然紧张,很多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平时看起来不是暴徒,然而在这种大事件对家庭的影响关乎到危机的时候,一个温文尔雅的人有可能成为一个性情暴虐的人。因此,夫妻双方平时应该多做沟通,在处理家庭危机的时候应该从长远出发,尽量不使问题复杂化。

四、应对方式

在遭受到家庭暴力时,女性需要尽量的保护自己:轻微的受伤需要尽快联系当地社区的妇女组织进行家庭调解,对施暴者进行及时的家庭教育和规劝。如果受到的伤害比较严重,需要尽快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及时根据受害者的情形对施暴者进行治安处罚。

街道和社区的的妇女组织是受害人反映情况的良好途径,通过妇女组织的帮助,大部分受害人可以得到相应的帮助,包括法律援助,医疗救助以及社会救助等。

在受伤的情况下,妇女需要尽快到医院就医,同时请医生出具伤情报告,并对伤处留下照片以便。对于受到的严重伤害,必须到法院施暴者,通过法院的达到惩治犯罪的目的。如果受到的伤害正在进行中,此时情形非常危急,在无力自我防卫的情形下则需大声呼救。

作者单位:广东省汕尾市水务局

参考文献:

[1]黄娜.浅论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J].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02).

家庭暴力现状篇4

浅析家庭暴力问题

近年来,家庭暴力一词已经越来越为现代人所熟悉和关注。本人结合学习的专业知识,开展了一些调查,浅谈了对家庭暴力问题的一些个人见解。

第一章家庭暴力的现状和特点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一方侵犯他方人身权利,造成他方身体和精神上受到伤害的强暴行为。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本文所说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之间也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实践中看,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15%左右,但却属恶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关注和对施暴者给予应有的制裁。而其他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却被视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忽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后果。由于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

1.1家庭暴力的现状。

近些年来,在婚姻家庭领域,家庭暴力问题比较突出。有关资料显示,在中国目前的家庭中,有33.9%的家庭中存在程度不等的家庭暴力,特征是在离异中,强度较大的暴力事件比例高达47.1%.在每年解体的40万家庭中,1/4家庭的解体缘于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根据1994年国务院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25%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还包括所有社会公民取得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体现在政治生活领域,还体现在家庭生活领域,而且只有在家庭生活领域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相互尊重,才能为整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提供必要的前提。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仅体现了对于受害者的关怀,更体现了对于他们人权的尊重。

1.2家庭暴力的特点。

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的内部,受害者往往无力或不愿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够,从而使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显著的特点。

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捆绑、殴打、讥讽、辱骂、恐吓、不予理睬、性虐待、性暴力等。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约90%为女性。本人这里所说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之间也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实践中看,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一小部分,但却大都属恶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强烈关注。而大部分的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却被视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忽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导致和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后果。由于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

1.2.1家庭暴力具有家庭性和违法性。这里所说的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而这种家庭性正事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

当前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我认为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1.2.2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多为男性。在家庭暴力行为中,妻子欺凌丈夫甚至勾奸杀夫的现象,从古至今时有发生,但相比之下,更多而且更为普遍的则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行为。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从古至今时有发生,但相比之下,更多而且更为普遍的则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行为。根据有关部门统计,90%以上的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为丈夫。宁夏1998~1999年发生的几起恶性家庭暴力犯罪案件,都是丈夫用残忍的手段剥夺了妻子的生命。在知识分子聚集的高等院校内存在的家庭暴力,也都是丈夫对妻子施以暴力行为。

1.2.3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1.2.4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由于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1.2.5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屡次地对受害者施暴,积累了矛盾。

第二章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

导致家庭暴力存在且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传统封建思想观念的影响,也有经济、社会制度方面的原因,还有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原因。

2.1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在家庭暴力事件发生较多的农村落后地区,不少家庭还受“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封建思想的毒害。有些人认为父母对子女、丈夫对妻子有着“生杀予夺”的大权,因此,打骂自然也是天经地义的。

2.2家庭婚姻“腐败”现象诱发家庭暴力的发生。引发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大多已由以前的夫权思想作怪,转化为家庭婚姻“腐败”现象所致。一些人由于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人,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这种现象称之为家庭婚姻“腐败”现象,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这是家庭暴力发生的主要原因。家庭暴力既是婚变的原因,又成为施暴者达到离婚目的的手段。

2.3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我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当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2.4家庭暴力与施暴者的教育水平有着直接的联系。男性的素质差、教育水平低下是造成家庭暴力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2.5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第三章对预防和治理家庭暴力方法的几种思考

世界《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规定:“人人拥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一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第7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受到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侮人格的待遇。”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将反对家庭暴力问题列为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要求各国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在我国,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的调查,近年来,各地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开展了许多工作:首先各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其次各级党政领导和工青妇组织把反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形成全社会重视、各机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

今后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应着手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妇女的宣传教育工作。

3.1加强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力度。注重立法,使惩治家庭暴力行为有法可依。我国现行刑法以及新婚姻法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范都比较原则、抽象,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4条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第35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修改后的《婚姻法》也作出了规定: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第3条,),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但对现实生活中的家庭暴力事件在法律适用上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有必要加大立法力度,使得反家庭暴力有法可依。

此外,还应在条件成熟时加强和完善人大立法。现行法律法规涉及家庭暴力多为自诉罪,不告不理,且只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才施以量刑偏轻的刑罚,难以对家庭暴力犯罪构成有效的威慑。建议某些自诉罪可改为公诉罪,可以考虑在时机成熟时可以制定一部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该法中详细列明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家庭暴力行为的表现及其法律责任,国家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保障等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进行司法解释以弥补国家立法的不足。立新法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而我国现有法律结构已经是一个比较好的架构,我们应该着重考虑如何更好地利用它。

3.2注重立法,更要强调执法。就是要求国家的司法力量(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对家庭暴力施暴者进惩罚,对受害人进行司法救助,从而有效控制家庭暴力犯罪的发生。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司法处理的途径主要有二:一是对于构成刑法规定伤害罪和遗弃罪的案件,由公安机关逮捕,经过检察机关的起诉,最后由审判机关定罪量刑。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有受害人本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害人受到精神强制无法告诉,检察机关才代为向人民法院告诉。实际上,这两种处理途径都不利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真正解决。这两种司法解决的方式都要求进入正式的司法审判程序,对施暴人进行定罪量刑。而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犯罪。受害人与施暴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生活关系,彼此有着感情的联络。很多受害人寻求司法介入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施暴人的家庭暴力,使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而不是希望施暴人接受现实的严厉刑罚处罚。对于很多家庭暴力的施暴人进行定罪量刑,特别是对生活压力而产生的家庭暴力和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暴力的定罪量刑,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为被害人带来了更多的现实生活问题。这种司法手段的介入不是对被害人的帮助,而是给被害人带来了更多的痛苦。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理,除了极为恶劣的暴力行为,应在遵循被害人意愿的基础之上,由公安机关作为进行家庭暴力处理的主要机关。

3.3健全机构,调动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力量。司法机关要重视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在反对家庭暴力中,行使好监督权。为了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除重视立法工作外,要重视和加强对施暴者的打击力度,使妇女权益切实得到保护。有必要建立反家庭暴力的社会保障机制,努力增强人们的防范意识,并使警察成为反家庭暴力的主角,形成有医疗、鉴定、律师、妇联、公安及心理康复等机构组成的“反家庭暴力网”,各组织相互协调配合,从根本上来控制家庭暴力,推动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行动。

3.4注重调解劝阻与惩罚制裁相结合的措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提出的请求,经过查证属实的应当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重视和加强对妇女自身素质的教育工作。提高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转变妇女的屈从和依附观念,更重要的是要防止受害者采取极端报复行为而成为触犯刑法的罪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因此,各级妇联组织要对妇女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让保护妇女的法律规定深入人心,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制观念,增强其反家庭暴力的自觉性和斗争性,这是改变妇女家庭地位、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时,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防暴、抗暴能力。当自己的力量不足以抵制家庭暴力时,要及时求助于邻居、街道、所在单位组织和各种社会力量的帮助,扼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选择法律而不是选择极端的报复手段,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6加强公民伦理道德教育。倡导和弘扬法治、民主、平等、文明,提高全民道德水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出的二十字道德规范就教育人们要具有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我们要通过各种形式、途径展开宣传教育,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此外,对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要通过社会媒介和舆论监督及时地曝光和谴责,对欲施暴者起到警戒作用,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目的。家庭成员间发生矛盾时,要善于克制自己,不要恶语相对,要做到互爱、互谅、互让。基层组织及公检法司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家庭暴力防范体系,把家庭暴力消灭于萌芽状态。

因此,对家庭暴力应实行综合治理,发挥社区、单位和执法机关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使家庭暴力走出“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真空地带。为了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受害人要甩掉“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捍卫法律赋予自己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社会各阶层、执法机关要改变“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漠视态度,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

1999年联合国确定每年的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多年来,我国也先后出台了相关的法规,并在建立了多部门干预机制,法院、检察、公安、妇联、社区及其他部门的介入推动了全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表明了中国政府消除家庭暴力的决心。随着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和防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家庭暴力行为将得到有效地遏制。

参考文献:

1、蒋月:婚姻与家庭[m].**:**大学出版社,1998年

2、郑肇芳:“采取各种司法措施,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侵害”,载《95年世界妇女大会5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3、李德蓉:“对家庭暴力的社会透视与法律思考”,载《95年世界妇女大会5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20xx年08月24日

家庭暴力现状篇5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出现的家庭成员间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摧残和性暴力。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捆绑、殴打、讥讽、辱骂、恐吓、不予理睬、性虐待、性暴力等。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约90%为女性。本文所说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之间也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社会现状及危害

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实践中看,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15%左右,但却属恶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关注和对施暴者给予应有的制裁。而其他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却被视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忽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后果。由于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近些年来,在婚姻家庭领域,家庭暴力问题比较突出。一项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在北京市去年调解处理的12.7万余件各类纠纷中,因家庭纠纷就占22000余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国外家庭暴力状况也较严重。英国近期的一些研究成果显示,在伦敦北部,有30%的妇女遭受过家庭暴力;12%的妇女在过去的一年报告过家庭暴力。据美国司法部估计,美国每年要发生420万宗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其中95%的受害者都是妇女。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影响美国妇女儿童身心健康乃至生活安全的重要因素。据调查,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曾受到过丈夫或男友的虐待,而在一些国家,这个比例高75%.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三、家庭暴力的表现特点

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的内部,受害者往往无力或不愿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够,从而使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持久性。

1、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

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2、施暴者多为丈夫。在家庭暴力行为中,妻子欺凌丈夫甚至勾奸杀夫的现象,从古至今时有发生。但相比之下,更多而且更为普遍的则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行为。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2000年底,在“21世纪中国婚姻展望”研讨会上,专家预测,新世纪男性对女性的暴力将仍是婚姻暴力的主体。

3、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4、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由于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5、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屡次地对受害者施暴。

四、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探析

导致家庭暴力存在且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传统封建思想观念的影响,也有经济、社会制度方面的原因,还有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原因。

1、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在家庭暴力事件发生较多的农村落后地区,不少家庭还受“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封建思想的毒害。有些人认为父母对子女、丈夫对妻子有着“生杀予夺”的大权,因此,打骂自然也是天经地义的。

2、家庭婚姻“腐败”现象诱发家庭暴力的发生。广西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张英忠教授指出,引发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大多已由以前的夫权思想作怪,转化为家庭婚姻“腐败”现象所致。一些人由于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人,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这种现象称之为家庭婚姻“腐败”现象,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这是家庭暴力发生的主要原因。家庭暴力既是婚变的原因,又成为施暴者达到离婚目的的手段。

3、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当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4、家庭暴力与施暴者的教育水平有着直接的联系。《中国妇女报》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的调查,55%的调查对象归因于男性的素质差,文化教育水平低。

5、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家庭暴力现状篇6

家庭暴力是现代家庭生活的一颗“毒瘤”,不断地侵蚀着这些不幸的家庭,影响了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深入了解竹溪县目前家庭暴力现状,探索家庭暴力的主要动因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竹溪县妇联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家庭暴力情况调查。通过对市民进行问卷调查、家庭暴力来访情况统计分析、召开基层妇联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的小型座谈会、个案深入访谈等方式,了解家庭暴力的现状、家庭暴力的特点、家庭暴力发生的诱因及公安机关在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寻求制止家庭暴力发生的有效途径。

一、家庭暴力问题的现状

本次调查主要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共向社会不同人群发放《家庭暴力调查问卷》400份,回收有效问卷390份,回收率为98%。在调查中,40%的人认为自己家里存在家庭暴力,其中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案件占了60%。

(一)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在调研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市民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存在误区。

1、对家庭暴力的范围认识不全。受传统观念影响,大部分市民认为只有“殴打”才是家庭暴力,35%的人认为“辱骂家庭成员”也是家庭暴力。

2、对家庭暴力的定性认识不足。在被调查的市民中,3.5%的人认为家庭暴力不违法,10%的人说不清是违法还是不违法,有2.5%的人甚至认为家庭暴力是正常现象。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1、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2、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夫妻青壮年时期,它的表现形式一般为殴打、捆绑、禁闭或其他残忍手段。在调查中,施暴者年龄30岁以下40人,30岁以上的15人,多为青壮年夫妻,殴打占52%,捆绑占30.8%,禁闭占10%,其他残忍手段占7.2%。

3、家庭暴力成为处理家庭矛盾的途径之一。在调查中有3%的人明确表示会采用暴力方式解决家庭矛盾。而问到对解决家庭暴力的具体建议时,甚至有0.1%的人建议“夫妻对打”。

4、遭遇家庭暴力时,受害者抗争和自救意识不强。遭遇家庭暴力时,32%的受害者选择“忍受”和“逃离”的来应对家庭暴力,27%的受害者会“反抗”,只有3%的受害者在受到家庭暴力伤害时会选择报警。而据妇联家庭暴力来访情况统计分析,因被丈夫殴打向妇联求助的,占因家庭暴力来访总数的99%,反映受到丈夫经济限制的占1%。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

各种原因都可能引起家庭暴力,造成不良后果。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经济、感情、不良生活习惯甚至一些鸡毛蒜皮的事都能引起家庭暴力。在被调查的市民中,5%的人认为鸡毛蒜皮的事能引起的家庭暴力;本文来源:文秘站40%的人认为经济支配问题会引发家庭暴力;25%的人认为家庭暴力是由不良生活习惯触发的,25%的人认为感情问题也是家庭暴力的诱因之一,还有5%的人选择“其他原因”。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深究下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封建思想遗留太深,传统观念落后。一方面,“三纲五常”、“三从四德”和“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并未彻底根除,导致家庭间角色错位,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打骂妻子儿女是自己家的事,别人管不着。受害方信奉“家丑不可外扬”,甚至错误地认为挨丈夫打是正常的,宁可忍辱负重也不向基层组织和司法部门反映。另一方面,重男轻女、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等封建观念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导致家庭暴力的产生。袁某,由于为生了个女儿,丈夫周某非常不高兴,在女儿四个月时将母女赶出家门,当袁某住回娘家后,周某又跑到袁某娘家将袁某打的遍体鳞伤。

(二)社会对家庭暴力比较宽容。一是当发生家庭暴力时,普通民众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二是家庭暴力向来被视为家庭私事,而调解工作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家庭暴力,无法保护受害人免遭暴力的再次侵害,甚至可能使受害人在接受调解后,遭受更严重的暴力伤害。所以社区居委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很少主动过问。三是公安司法机关认为家庭纠纷无从插手。公安机关没有针对家庭暴力案件作出具体的程序设计,内部运行机制中没有把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纳入各类案件的统计。虽然我县设有“110反家暴报警中心”,但由于警力不足以及对家庭暴力现象重视不够等原因,这些投诉点无法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发挥有效作用。四是法庭审理缺乏有效的取证途径。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当中,具有隐蔽性,当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没有第三者在场,加上有的妇女不及时到司法部门鉴定伤情,这就给取证造成了困难。而没有确凿的证据,便无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也难以遏制施暴者的暴力行为。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

(三)受害者对施暴者的忍让和依赖。在家里处于弱势的一方(一般是女方),由于自身原因,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顾虑重重,屈尊忍让,遮掩,妥协,一味迁就,自身的软弱和无知、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如刘某,因不堪忍受丈夫曾某的毒打,与其离婚,离婚后,曾某还时常跑到刘某单位、家里对其暴打,手段极其恶劣,致使女方多处受伤,刘一直敢怒不敢言,直到曾某烧了她的9床被子,打得她头破血流,才在其母亲的陪同下找到相关单位请求帮助。而有部分女性在经济上没有独立,致使其过分依赖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丈夫,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也内在地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实施。

(四)受害者处理婚姻关系不够慎重,婚姻基础不牢固或者发生婚外情。部分发生暴力的家庭原本婚姻质量较差,婚姻基础不稳固,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或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埋下隐患,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这种缺乏感情基础的婚姻呈上升趋势。另外,婚外恋、第三者插足、包二奶等现象,严重影响着一些家庭的稳定,为了满足个人私欲或达到离婚目的,施暴者不择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如惠某与妻子邹某一向感情不错,后来,由于第三者插足,喜新厌旧,惠与邹的夫妻关系发生了巨变。惠经常与情人汤某纠缠在一起,偶尔回家见到妻子就拳打脚踢,企图用暴力手段逼迫妻子与他离婚。

三、家庭暴力的严重后果

家庭暴力不仅严重危害了妇女儿童身心健康,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很大影响。主要体现在:

(一)直接危害社会的稳定。家庭暴力虽然发生在家中,可是却给社会稳定埋下了深深的隐患。家庭暴力的发生经常搅得四邻不安,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很多是由邻居报警的;一些家庭因为发生暴力,夫妻双方的父母乃至亲属由此结怨,甚至造成纠纷或刑事、民事案件;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在丈夫的威逼恐吓、忍无可忍情况下,为不连累亲人,使她们采取极端手段,以暴抗暴,这就是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有关法律人士认为,受虐妇女在这种特殊的心理困境下,施暴人的人身安全随时都可以受到威胁,“受虐妇女综合症”的存在,已严重地影响着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

(二)给婚姻家庭带来极大冲击。家庭暴力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婚姻破裂,据本次调查统计,有80%的家庭因暴力而解体或将要解体,20%的婚姻虽然没有破裂,家庭还在维持,但多数妇女依然留在暴力的危险中。因为施暴者虽经过调解表示不再施暴,但他们口是心非,恶习难改,一旦回到家中,又会旧病复发。因此,这类家庭也飘摇不定,时刻面临着破裂的危险。

(三)严重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一方面,家庭暴力严重地损害了孩子的身体健康。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给孩子心理带来严重影响。长期生活在家庭暴力中的孩子因惊恐而变得胆小、孤僻、自卑,学习成绩也受到严重影响,他们会吃睡没规律,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成绩下降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总之,家庭暴力的存在,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几点建议

家庭暴力作为暴力的一种形式,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一般性的家庭问题,而应把它看作是一种社会问题,必须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管理等各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而有效地防范和制止家庭暴力。

(一)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深入宣传。做好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工作,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广泛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使全县民众知晓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人和家庭的私事,而是一种侵犯人权、违道德的行为,广泛形成必须要支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良好氛围,使施暴者受到惩罚。从而在家庭中营造一种“平等、文明、和睦、关爱、进步”的良好生活环境。

(二)加强公安部门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公安部门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鉴于此,县妇联将联合县公安局出台了正式的指导性文件“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见”,对涉及家庭暴力的接警、刑侦案件的具体调查处理实务做出要求,指导全县公安系统的实务工作,明确家庭暴力处理的具体法律原则,在“以暴制暴”案件中引入“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给予受害妇女更多的支持。强化公安干警的社会性别敏感度和反家暴理念。通过培训,提高公安干警的人权意识、平等意识、社会性别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在接警处理过程中,依法给予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更充分更全面的保护。各乡镇派出所、110的工作人员在接警后要确保迅速出警,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对施暴者要严肃查处教育,并认真做好记录。对家庭暴力情节较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如受害人要求予以治安处罚的,公安机关要立案查处;对构成犯罪的,如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的,公安机关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受理,依法提起公诉,确保家庭暴力的行为及时得到制止。

(三)提高妇女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增强妇女防暴抗暴的能力。家庭暴力除需求助法律外,女性必须通过自身努力,不断提高综合素质,要做到敢于超越自己,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妇女只有在经济与精神上独立,才能摆脱家庭中依附男性及受男待的状况,并且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提高广大妇女的自身素质,现代社会男女平等,女性也要积极参加社会劳动,体现自己的价值,取得经济独立地位。在夫妻相处方面,要逐步提高夫妻双方解决冲突的能力和技巧,杜绝家庭暴力的发展和升级。在受到家庭暴力时,要注意收集证据,以备在追究对方责任时获取有利地位。如对于家庭“冷暴力”要有意识收集证据,其实任何手段都是有痕迹的,如谩骂的语言,冷淡的时间,侮辱的方式都可以收集作为证据。另外妇女要改变性别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千万不能有“打了就算了,忍一忍就过去的思想”,容忍就是对暴行的姑息和纵容,施暴者得逞后还会进行下一次。面对暴力妇女要勇敢的站起来,破除“家丑不可外传”、“委曲求全”的陈腐观念,一旦与对方和好无望,实在无法维持,要勇敢地作出决定,与其维持一个没有亲情没有爱的家庭空壳,倒不如把自己解放出来,重新组织家庭,再扬生活的风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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