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6篇)

时间:2024-04-04

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篇1

会议期间,蒋月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透露,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明确由国务院提请审议,国务院已将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列入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目前,该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

立法可以划分为四个发展阶段

“家庭暴力是一个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蒋月娥说,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也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且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蒋月娥指出,国外的实践证明,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防治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措施之一。我国目前已经启动部级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

“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法律无明确规定到制定部级专门立法的发展历程,反家庭暴力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蒋月娥指出,这是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部门积极实践、社会各界不断推动、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特别是广大的妇女研究者、专家学者积极开展相关研究,提出立法相关建议的重要成果。

蒋月娥介绍,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发展阶段:

一是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之前,是家庭暴力概念的空白期。在这一阶段,家庭暴力问题尚未进入法律范畴,更没有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规定。在“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传统思想影响下,家庭暴力除了已经构成犯罪被追究刑责外,大多被当作家庭私事,通过家庭内部、民间调解等手段来处理。

二是从1995年到2000年,是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起步期,家庭暴力概念开始出现在地方性法规中。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2000年3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我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家庭暴力概念首次出现在我国法律体系中。

三是2001年到2011年,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进入迅速发展期,国家高度重视反家庭暴力工作,采取包括立法在内的各种措施积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规定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加害人的法律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在部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此后,反家庭暴力立法进入蓬勃发展的阶段: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相继修改,增加针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此外,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均有保障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有关规定。

目前,我国已有22个省(区、市)出台专门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7个省级地方制定专门性政策,90余个地市制定反对家庭暴力的政策文件。

四是2012年之后,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进入深入发展期,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被列入国家立法规划。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论证,首次将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列入立法工作计划,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进程进入部级立法阶段。这标志着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由原则性倡导发展为制度性构建。

九成被调查者支持反家暴立法

“目前,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共识基本形成。”蒋月娥说,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反家庭暴力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国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权、消除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等社会共识日益形成。

2011年,全国妇联在全国20个省开展千名公众电话抽样调查显示,93.5%的被调查者支持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越来越多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近年来持续加入支持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的行列。

蒋月娥介绍,现在多部门合作反家庭暴力工作格局基本建立。公安机关建立家暴案件接处警制度,全国大多数省份公安机关建立“110”反家暴报警中心,挂牌成立维权投诉站或反家暴报警点。江苏、宁夏等地创建处理轻微家庭暴力案件的公安告诫制度。人民法院建立涉及家暴案件的司法审判制度。许多基层法院成立妇女维权合议庭、反家暴合议庭等。最高人民法院试点开展家暴受害者人身保护裁定和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司法改革工作。民政部门建立受暴妇女救助制度,依托地方救助中心和社区建立家庭暴力庇护所或救助站,为受暴妇女提供临时住所救助。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受暴妇女法律援助和司法调解制度。在法律援助中心专门设立妇女法律援助站。卫生部门试点建立家暴受害人筛查制度。在试点医院,医生为受害者记录的病历可以作为法庭证据。

“全国绝大多数省份都已出台专门反对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或政策,为国家立法起到先试先行作用。”蒋月娥说,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大量反家暴试点工作,为制定部级专门立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立法关注重点问题及主要设想

“家庭暴力是社会问题,涉及社会各个方面,适用的法律规范也十分广泛,因此,需要形成一个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包括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内的法律制度。”蒋月娥说,在这一法律制度中,居于主体地位的反家庭暴力法,一方面应当具有纲领性,明确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其他法律规定相关内容提供法律依据。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过程中,反家庭暴力法应当优先适用。另一方面应当具有综合性,既要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内容,又要作出协调性和保障性的规定。

蒋月娥认为,这部法律应当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公民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在框架体例上,遵循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一般规律,按照预防暴力、保护和救助受害人、惩戒和矫治加害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逻辑顺序设计。既借鉴国际经验,又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各地实践探索,着重解决反家庭暴力实践中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包括:

――合理界定家庭暴力概念和法律的适用范围;

――科学确立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指导思想,为处理家庭暴力问题提供基本遵循;

――选择有效的多机构合作的反家庭暴力干预模式,形成预防、制止、惩治、矫正和救助一体化的社会干预机制;

――建立系统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及时有效地制止暴力、保护受害人安全;

――针对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制定特别措施,使未成年人、年老失能人员、残疾人等在遭受家庭暴力时获得支持和保护,特别关注未成年人;

――补充完善证据规则,解决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困难的问题,体现法律司法的公正性;

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篇2

中国家庭暴力的研究存在不足,不仅表现为政府决策部门和普通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忽视,还表现在学术研究上,缺少有关家庭暴力实证调查的数据,有关家庭暴力的论文和著述也不多见。而在实践中,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和社会的变迁,隐藏在家庭中的暴力犯罪逐渐显露出来,有关家庭暴力事件的报道日益频繁。这种状况不仅要求决策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更要求学术界能研究并提供家庭暴力的标准,通过实证的调查,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为立法机构制定和完善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律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基于此,笔者就此问题展开论述,以期抛砖引玉,希望更多的学者能够关注中国的家庭暴力问题。

关键词:家庭暴力危害成因对策

Abstract:Theactofviolenceamongkinsfolkstakesplaceinfamily’sviolence.Theseriousfamilyviolencehasendangeredthevictim’sphysicalandmentalhealth,hasinfringedthevictim’s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daybyday,havedestroyedthesocialstabilityanddevelopment,hasalreadycausedtheextensiveconcernofthewholesociety.Inordertoofferinanall-roundway,moreconcrete,moreproperassistanceofvictimofviolencetothefamily,inordertomakebettersocialeffect,mustsetupthelaw,society,societyofpsychologyeveryaspectandsupportthesystem.TheresearchoftheviolenceofChinesefamilyexistsinsufficiently,isnotmerelyshownasgovernment’sdecisiondepartmentandordinarymasses’neglectofthisquestion,stilldisplayitontheacademicresearch,lackthedatainvestigatedaboutfamily’sviolencerealexample,thesisaboutfamily’sviolenceandwritingrarly.Inpractice,withthechangeoftheconceptsofpeopleandchangesofthesociety,theviolencecrimehiddeninthefamilyrevealsoutapparentlygradually,thereportaboutincidentofviolenceoffamilyisfrequentdaybyday.Thiskindofstatenotmerelyrequiresthedecisiondepartmenttopayattentiontothisquestion,requiretheacademiatostudyandofferastandardofviolencetothefamilyevenmore,throughtheinvestigationoftherealexample,analysethereasonoffamily’sviolence,putforwardthecorrespondingpreventioncountermeasure,offerthebasisintheoryforthefactthatthelegislativebodymakesandimprovesthelawaboutfamily’sviolencecrime.Becauseofthis,Ilaunchdescribingonthisquestion,aminthehopeofcastingabricktoattractjade,hopemorescholarscanpaycloseattentiontothefamilyviolencequestionofChina.

尽管家庭暴力是一个古老的问题,但是即使在西方,人们开始重视并系统研究这一问题,也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单纯是暴力犯罪,它总是和人们的思想观念、家庭的伦理价值、社会的传统文化交织在一起的,被有意无意地掩盖起来,甚至被认为是正常的事情。美国的犯罪学家在进行家庭暴力犯罪研究时,都试图回答,“为什么在如此长的时间里,在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家庭是最严重的暴力场所的情况下,所有的公共机构和私人团体都会忽视它的存在呢?”①

目前,随着社会的变迁,中国的家庭暴力现象不断显现出来。根据1994年国务院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25%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②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还包括所有社会公民取得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体现在政治生活领域,还体现在家庭生活领域,而且只有在家庭生活领域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相互尊重,才能为整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提供必要的前提。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仅体现了对于受害者的关怀,更体现了对于他们人权的尊重。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这一问题的出发点和规范的基础。只有明确家庭暴力的范围、形式以及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区别,才能为实证的调查,原因和预防理论的研究提供基础。笔者认为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研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违法性是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而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的性质。正当防卫是阻却家庭暴力违法性的唯一事由。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对于家庭暴力犯罪预防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但不能够决定家庭暴力的性质。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2家庭暴力的严重性?

研究家庭暴力犯罪,必须强调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家庭暴力应研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冲突行为。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家庭中的各种暴力冲突,诸如夫妻之间偶尔的诉诸轻微暴力的争吵,父母对子女没有严重后果的体罚以及家庭成员之间未造成伤害的偶尔殴打行为等。?

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严重程度的要求应比《刑法》规定的家庭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轻微。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刑法的犯罪行为,还包括具有社会危害性,用刑法方法以外的方法进行处罚或者应当通过修改以后的《刑法》进行处罚的行为。③家庭暴力的外延应该比刑法规定的犯罪外延更为宽泛,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人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它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大多数情况下,不是表现为一次严重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不严重的暴力侵犯,不是表现为肉体的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精神压抑。对于一次轻微的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如果不认定为家庭暴力,并由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介入处理,这实质上是放任了施暴人的暴力行为,忽视了受害人利益的维护。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一方面要强调其行为的严重性,防止家庭暴力行为过于宽泛而失去了理论研究和实践处理的意义,另一方面,又必须强调行为的一般严重性,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

3家庭暴力的文化传统性?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研究,不应该忽视不同的文化背景的差异,特别是东西方文化的历史传统、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差别。中国在19世纪被打破闭关锁国的状态之后,在西方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的碰撞中,形成了独特的文化体系。中国在强调对个体人权重视的同时,更加注重集体人权的维护和秩序的稳定,在引入外来文化的同时,又注重传统文化的回归。西方将家庭成员之间的大多数暴力行为都纳入家庭暴力犯罪,并在立法中使用司法资源加以规制。笔者认为,除非是非法婚姻关系,或者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不能将婚内强奸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否则不仅与人们的普遍观念有着巨大的差异,也不符合中国目前人权保障的现实。在中国,婚姻意味着夫妻之间的特定的人身关系,同居是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双方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的在法律上的承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夫妻双方性的侵犯。总之,在借鉴西方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成果时,我们要注意与我国国情的差异,从而确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家庭暴力概念。?

4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

家庭暴力包括存在于所有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但是在进行具体的家庭暴力研究时,我们既要关注所有家庭暴力的发生机制,价值冲突和应对模式,又必须有重点地研究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被害人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的家庭暴力。在中国,针对子女对于父母的暴力和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无论是立法的规定、司法机关的保护,还是人们的态度,都存在很大的差别。从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更应该受到我们重视的是家庭中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和丈夫对于妻子的暴力。这两种暴力的受害人遭受严重侵害,但在立法中保护不足,司法机关不愿意介入。对这两种暴力行为的重点研究,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真正解决家庭中存在的暴力问题,从而在家庭的成员之间建立相互尊重彼此人格权利的观念,使得人权观念从政治生活的领域贯穿到家庭生活的领域。?

综合以上因素,笔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属于正当防卫的伤害行为,未造成伤害的长期暴力行为以及其他的长期虐待行为。家庭暴力原则上不包括夫妻之间的性侵犯。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是夫妻之间的暴力和父母对子女的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

1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西方对于家庭暴力的系统研究是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在实证的调查基础之上,西方学者分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个体因素、社会因素和环境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不同的理论体系。笔者拟对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的研究进行初步的介绍,以期对我国的研究有所裨益。④?

(1)性别与家庭暴力。研究者通过调查发现,在家庭对孩子的暴力中,母亲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人们对这一现象的简单解释是,母亲和孩子相处的时间要比父亲多。实际上,真正的原因要复杂的多。母亲的角色决定了她对孩子的成长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孩子的成长是母亲在家庭里的主要角色。孩子往往会和母亲的思维、日常生活发生冲突,相反,孩子很难与父亲的工作与活动发生冲突。正是母亲在抚养孩子过程中扮演了更为重要的角色,在遭受压力或挫折之后,更容易外化为对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

(2)暴力循环周期因素。

在西方的家庭暴力研究中,一个公认的结论是,在成长的过程中,曾经遭受过暴力的人,比没有遭受过暴力的或很少遭受暴力的人,在将来更容易对配偶或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学者根据调查的数据,提出了“暴力推动暴力”的结论。?

(3)社会经济地位因素。

调查的数据表明,家庭暴力在经济地位较低的家庭更为普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家庭暴力仅局限于经济地位低的家庭。实际上,所有的经济水平的家庭都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

(4)社会压力因素。

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比率同社会压力的比率成正比。社会压力因素主要包括失业或半失业、经济窘迫、不期望的怀孕、单亲家庭。?

(5)社会交往障碍因素。

对家庭暴力的调查发现,一些非常残忍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发生在缺少良好的人际关系、生活封闭、孤独的家庭。??

2中国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中国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系统的研究,和西方相比还有一些差距。这主要表现在实证的调查资料不足,缺乏家庭暴力成因的理论。家庭暴力属于暴力行为的一种,实施暴力的原因因素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原因因素有很多共同之处。同时,家庭暴力又是发生在特定成员之间的行为。暴力人和受害人之间组成稳定的家庭,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发生还受到家庭传统文化、社会家庭观念以及社会变迁的影响。家庭暴力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社会因素的作用,又有主体因素的影响,从而构成复杂的原因系统。?

(1)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因素?

A、传统文化因素。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三纲理论不仅成为封建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经过统治者的宣传,还成为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观念。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确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这些成就包括立法上规定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工作岗位上提拔和任用妇女干部。但是,这些成就主要集中在政治生活领域。在人们的头脑意识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有很大的市场。

B、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⑤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体制的变革,思想观念的冲击,造成了社会秩序的震动,也带来家庭生活观念的转变。社会压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城市人员下岗和农村中劳动力的剩余。由于原有的国有企业的普遍亏损,农村人口的大量增加,部分城市和农村人员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C、其他因素的影响。家庭暴力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还包括夫妻的经济水平差异、教育水平、法治环境以及主体的个体因素等。?

随着社会的变化,很多夫妻的经济收入水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丈夫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夫权观念,很容易强化男性在家庭的控制角色。而女性一旦与这种控制角色发生冲突,就容易发生家庭的暴力。另外,在调查中,很多男性因为经济收入的变化出现外遇,从而使用暴力的手段逼迫妻子离婚。湖南对254起家庭暴力分析,有75起属于此种情况,占29%.⑥

中国的法律法规的缺陷也是家庭暴力打击不力的一个因素。我国的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的规定,但都缺乏认定和制裁的标准,原则性规定有余,操作性不强。比如湖南对254起家庭暴力的调查中,只有55人受到处罚。⑦

(2)我国家庭暴力的原因理论?

家庭暴力的原因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任何家庭暴力犯罪不是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主体内外因素综合动力作用的结果,从而形成综合动因的理论。综合动因论要求从整体出发去考察各因素在影响犯罪中的作用,要注意各个原因的层次性,分清内因和外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要注意原因系统的结构性。这对于正确认识家庭暴力犯罪的原因系统具有指导意义。?

三、家庭暴力控制模式

研究犯罪的原因对于科学的犯罪预防具有指导意义。但是,我们必须同时看到,我国在家庭犯罪原因的研究上还比较薄弱,以此作为指家庭暴力犯罪预防主要措施的科学依据,稍嫌不足。同时,建立在社会原因基础上的社会预防的最大困难在于,很难协调社会的基本矛盾(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尽管古往今来,人们的很多精力都放在这一方面,但是收效甚微。控制犯罪主体的个体预防的核心在于控制人的精神世界。而人类发展到今天,控制人的精神能力远不足与控制环境的能力相比。因此,从社会功利的角度而言,家庭暴力控制的核心在于通过司法控制,加强对犯罪人的惩罚,从而加强对家庭暴力环境的控制。在预防家庭暴力犯罪的策略上,首先是要解决不敢实施家庭暴力的问题,其次才是通过教育和社会的变革,使得人们根本上放弃家庭暴力的观念。笔者认为,我国的家庭暴力的预防模式是以司法控制为核心,建立社会的预防网络。

目前,中国的警察机构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处理的态度急需转变。这首先要从立法上明确警察机构在家庭暴力处理中的职能和责任。无论是将来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法,还是警察机构的内部规章,都应该将警察机构规定为处理家庭暴力的主要机构。其次,应转变警察机构的观念,消除家庭暴力是家务纠纷的错误思想,根据被害人的请求,警察应积极介入家庭暴力的处理。?

建立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网络:?

司法机关在控制家庭暴力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但是仅仅依靠司法机关的作用,只能从家庭犯罪的环境上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进行控制。对于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的控制是控制家庭暴力的长远和根本的措施。这就需要社会的政策和各个职能机构相互协调,建立以司法机构控制为核心的全社会共同控制的社会控制网络。具体内容为:?

1公共政策的制定尽量考虑制止家庭暴力的因素。

国家政策的制定是一个科学的决策过程,目标是以最小的投入得到最大的产出。这种投入与产出既有经济的因素也应该有社会的因素。但是目前,国家的决策者总是以经济的成本和经济的产出作为标准来制定政策。这对于解决现实的中国经济发展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经济的发展不能以忽视社会问题作为代价。家庭暴力在中国是一个普遍、长期和严重的社会问题,而国家在政策的制定上未能将其放在应有的重要地位加以考虑。这首先表现在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投入上。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同其他犯罪问题研究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它需要大量的实证数据作为政策制定的依据。而目前我国所有的数据基本是各省市的社会团体所作的调查。这些调查无论在调查方法还是在数据有效性上都存在一些问题。其次,对于一些涉及到家庭成员利益的公共政策的制定,没有充分考虑到家庭暴力的因素。社会压力因素是影响家庭暴力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国家的公共政策对于失业、下岗人员还没有建立完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政策的制定上也没有考虑到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利益。比如对于低收入家庭,国家在子女就学,老人医疗上并没有制定特殊的政策。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很多家庭矛盾会演化成家庭暴力行为。第三,在法律政策的制定上也没有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虽然我国的新刑法制定了针对家庭暴力的条文,但是受国家政策的影响,司法资源主要集中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暴力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处理,例如当前我国集中整顿拐卖妇女儿童问题的政策。但是家庭暴力一直没有成为防御犯罪政策的重点,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针对家庭暴力的防范政策。?

总之,公共政策的制定对于家庭暴力的犯罪具有根本性的影响。政策的制定一方面要注重中国的国情,不能过于超前,同时也要认识到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和它对人权的严重侵害,从而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反家庭暴力政策。?

2建立被害人寻求庇护和物质帮助的机构或场所。

在很多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里,被害人和施暴人的经济地位不平等,特别是父母对于子女的家庭暴力,被害人对于施暴人具有经济依附关系。当被害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向司法机构求助时,还必须得到施暴人的经济帮助。这本身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矛盾和不可行的。这在受害人的自诉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因为没有必要的物质帮助机构和场所,很多受害人选择了长期的忍气吞声。因此,为切实保障家庭中弱者的人身权益,国家应建立物质帮助的机构,为受害人寻求法律的帮助和支持,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3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和进行法律宣传的机构。

教育水平低下是家庭暴力产生的重要因素。这一方面是因为教育水平低下,导致解决家庭矛盾的手段简单化,很容易诉诸家庭暴力,另一方面,教育的问题也影响了受害人对于自己合法权益的认识。很多受害人并不知道刑法关于家庭暴力的惩罚条款,不知道家庭暴力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因此国家应建立专门的机构,配合新闻媒体,进行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这种宣传不能流于形式上的发放法律读本,进行一两次普法教育。家庭暴力是对大多数家庭潜在或者现实的威胁,因此对于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应包括尊重公民权利的意识、对家庭暴力处罚的案例、国家的相关政策、重点家庭暴力的报道、家庭教育的方法等,从而使全社会都能关心家庭暴力、关心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4社会调解机构作用的发挥。

重视社会调解是中国预防犯罪的优势。中国历来具有调和家庭纠纷的习惯。对于家庭矛盾的调解,具有防范犯罪、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的功能。但同时,我们也要严格划清社会调解和司法惩罚的界限。社会调解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不构成家庭暴力犯罪的家庭纠纷,从而使家庭暴力能化解在初级的阶段,而对于严重的家庭暴力犯罪,必须强调司法介入,通过司法机关的惩罚,使施暴人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

5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

目前中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初步形成。但是,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刑事审判中因经济困难而不能聘请律师的被告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对象。但是,作为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特别是未成年的被害人,在经济上负担不起法律帮助的费用。这需要政府和全社会都能重视这一问题,建立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肋的机构。目前我国已有一些民间组织建立的专门为妇女提供法律帮助的机构,比如妇女权利法律语音热线,北大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等。但是这些机构的援助对象不能涵盖所有生活困难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同时援助机构还受资金来源、专业人员不足的限制。因此我国应尽快在政府的支持与指导下,建立各种针对不同受害人的专门法律援助机构,从而更好地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利益。

结语

家庭暴力问题在今后一段期间内仍将会存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和救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仍存在着很大的难度。尽管新婚姻法较之以前更进一步完善,但消除家庭暴力仍是任重而道远。不过只要充分的发动社会力量来抵制和惩治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将不再是“家务事”,“清官也能断家务事”了?而新的婚姻法总结旧婚姻法的实施经验,针对婚姻家庭中存在的问题,纳百家之言,集万民之智,作出了修改和补充,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正所谓“民心所向,大势所趋”。

注释:

①SeeRichardJ.Gelles,?DomesticCriminalViolence,?inMarvinE.WolfgangandNeilAlanWeiner,ed.,?CriminalViolence?(LondonSagePublications,1982)PP.202.

②湖南省妇女权益部:“促进地方法规出台,惩治家庭暴力”,载《95年世界妇女大会5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③魏平雄主编:《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4页。

④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的转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26页。

⑤魏平雄主编:《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28页。

⑥湖南省妇女权益部:“促进地方法规出台,惩治家庭暴力”,载《95年世界妇女大会5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⑦湖南省妇女权益部:“促进地方法规出台,惩治家庭暴力”,载《95年世界妇女大会5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参考文献:

1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前沿》,2001.9.62-63

2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1997.93-94

3张珊珊等,关注家庭暴力案件,扬子晚报,南京,2001-11-25

4参见中国人大新闻网2001年4月29日刊载,《为了家庭和睦社会安宁》?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

5参见人民网,法界动态专栏2002年11月24日刊载,《我国重视家庭暴力防治,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篇3

关键词:家庭暴力危害成因对策

LegalAnalysisonFamilyViolence

DongXiaobo

(NanjingNormalUniversityJiangsuNanjing210042)

Abstract:.Familyviolenceisakindofviolencehappeningamongfamilymembers,whichdamagesseriouslythevictims'health,infringestheirlawfulrightsanddestroyssocialstabilityanddevelopment,hascausedwidelysocialconcerns.Inordertoprotectthevictims'rightsandinterests,all-roundsocialsupportsystemmustbebuiltup.

Keywords:familyviolencedamagecausemeasure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范围内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常见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的丑恶现象,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家庭中的弱者,如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都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根源是男尊女卑、父权制的传统陋俗,它严重危害妇女身心健康,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我国2001年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将家庭暴力作为受害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条件,受害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还明确规定受害方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援助和居委会进行劝阻,因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予以制裁的行为。

本文试就家庭暴力内涵、危害、成因、预防与对策等方面谈一些拙见,以期人们从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给予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经历了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等),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行为方式不仅有直观性还有非直观性的。可见,家庭暴力是许多不同行为所体现的一种共同性,这些行为的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为了实现对受害人的控制。[1]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与一般暴力两类。[2]

因此,家庭暴力从形式上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

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

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人难受。

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首先,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其次,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3]

第三,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也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一点,已为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实。

三、家庭暴力的成因

1.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了体现,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此外还有政策的原因,妻子下岗,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不得不暂时依赖丈夫,从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视。

2.立法不完备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我国目前尚无明文惩处家庭暴力法律规定,虽然《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但由于有些家庭暴力事件与虐待罪事实之间有本质的差别,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

3.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三从四德”,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对子女则实行惩戒之术“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推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封建礼教。掌握家庭经济权力的家长,对家属当然地享有至高支配权,从而使干涉与侵害妇女、子女的人身权利的行为合理合法化。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

4.司法的漠然态度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根源。,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司法人员认为“清官难官家务事”,他们怕自己正儿八斤的去处理了,可当事人之间马上又和好了,反过来还怪自己多管闲事,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四、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对策

首先,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例如:设立分居制度,它作为同居制度的一种补充,不仅可以缓解夫妻双方的矛盾,避免草率离婚,还可以对防止婚内暴力以及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有积极作用;在民法上,因从侵权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赋予受害方民事赔偿请求权,受害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赔偿)。

其次,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1.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2.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3.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

第三,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促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

第四,构架家庭暴力法。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法。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也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在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由于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并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中,也应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其中,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

参考文献:

[1]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J],《前沿》,2001.9.62-63

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篇4

[关键词]家庭暴力特征成因对策

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焦点话题。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公害,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和危害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行为。[1]《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的后果严重。施暴容易侵犯和践踏对方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等人身自由权利,损害和摧残其心身健康,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当暴力超过一定限度时,受害人就会奋起反抗,以暴制暴,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加害者,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此外,家庭暴力严重影响下一代人的心身健康。[2]

二、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一)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

传统男权文化和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文化根源。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直至今天,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和夫权思想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影响依然存在。特别是一些先富起来的人,在家里以功臣自居,把妻子视为奴婢,稍不如意就拳打脚踢。据新华网报道,全国妇联历时三年的专项调查显示:我国有近一半的人仍认为丈夫打老婆“有理”;有近四成的夫妻赞成用武力解决家庭争端。[3]

(二)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

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尽管我国〈〈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禁止暴力虐待,却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差。对占家庭暴力绝大多数的轻微暴力行为,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有些家庭暴力与虐待事实之间难以认定和区分,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4]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原因

社会的宽容态度和司法漠视态度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原因。家庭暴力历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村(居)委会不问。有的受害妇女既希望有关部门来干预和教育,又不愿看到自己的丈夫被拘留或罚款。司法机关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若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民事案件“不告不理”,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毋庸置疑,如此执法肯定对施暴者起不到惩戒和威慑作用。另一方面,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四)家庭暴力产生的心理原因

道德建设滞后和人们生活压力过大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心理原因。市场化对传统道德观念的冲击是导致家庭暴力增多和婚姻家庭破裂的一个主要原因。人民追求利益最大化,一方面使家庭人员的行为倾向于金钱和物质利益,而忽视了对感情、亲情的培养和巩固。另一方面开放的社会促进了人的个性张扬和人格独立,交往空间的相对扩大使人对家庭的依恋感和责任感相对减弱,一些家庭由此变成了一个松散的联合体。[5]

三、解决家庭暴力的对策

第一、预防家庭暴力,首先应从教育入手。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的对象往往是缺乏自卫能力或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实际主要是指妇女、儿童和老人。我们要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解决家庭成员及社会对家庭暴力在认识上的误区,克服封建夫权思想、大男子主义思想、重男轻女思想等,真正在全社会树立男女平等的思想。要克服把家庭暴力现象归属于家庭内政,奉行不干涉或少干涉原则的态度,树立人人关心家庭暴力问题,人人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风气。

第二、第二、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例如:在民法上,赋予受害方民事赔偿请求权,受害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赔偿)。

第三、建立维权网络,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对家庭暴力实行综合治理。反对家庭暴力需要建立起既符合自己部门的职责规定,又能与别的部门很好衔接配合,既有政府部门的权利行使,又有众团体、社区一级的妇女权益保障社会化工作网络。这个社会化工作网络能否有序进行,关键在于各部门协调。从而强化基层组织职能,及时调处家庭矛盾和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导致严重的家庭暴力。在反家暴工作中,政府应发挥主渠道作用,把反家暴工作纳入相关职能部门的目标责任,纳入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文明社区、文明家庭创建活动考核体系,纳入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目标,制定配套的行政措施,从政策和经济上对反家暴工作给予支持。同时,要对立法和司法人员、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进行反家暴意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决策层和执法者的性别意识和反家暴意识。

第四、司法部门、公安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能,打击、制裁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司法保护是刚性最强、力度最大的保护,也是维权工作的最后屏障。反对家庭暴力、离不开司法部门。对于触犯《刑法》的严重家庭暴力行为,应当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对于轻微的家庭暴力,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可以对施暴者进行治安处罚。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提出离婚的,经查证属实,应准予离婚,并根据受害人的请示,判令施暴者进行损害赔偿。公安机关应将家庭暴力干预纳入110指挥中心和社区警察的工作范畴,在派出所建立“反家暴示范点”,使公安机关成为反家暴的首要环节。还要进一步提高警察反家暴的意识和技巧,加大干预力度,提高工作水平。

第五、加强受害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是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的另一有力措施。在面对家庭暴力时,受害人应坚强起来,运用法律武器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针对本人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暴力行为),可采取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对于自己遭受的家庭暴力,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包括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寻求法律保护。要克服胆怯、懦弱的心理,避免对家庭暴力采取“忍、拖、躲”的办法。

参考文献:

[1]参见郝艳梅著:《重新审视家庭暴力》,《前沿》杂志,2001年9月,第62-63页。

[2]参见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1997.93-94

[3][转引自]李薇薇著:《“记者调查”》二篇,新华网/新闻中心/国内最新播报,2003年12月10日16:46:32/16:51:48。

[4]参见刘梦著:《为什么要关注对妇女的暴力问题》,人民网/强国社区/嘉宾访谈,2003年12月18日。

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篇5

关键词家庭“冷暴力”特征危害原因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止人身自由,以及其他手段给家庭人员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冷暴力属于家庭暴力中的一种新形式,对应于我们所熟知的家庭暴力形式对家庭冷暴力做出如下定义:指行为人通过暗示威胁、情感疏远、语言攻击、在经济和性上采取消极限制的非暴力形式及其他非暴力伤害手段,给家庭人员精神身体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一、家庭“冷暴力”的特征

(一)不具有非法性。家庭冷暴力采取非暴力手段,对其没有明确的司法定义,很难采取相应的法律援助,难以进行司法干涉。

(二)方法具有多样性。家庭冷暴力的实施方法五花八门,有夫妻间冷战、经济冻结、语言攻击、恶意贬低、故意刁难及其他非暴力手段。

(三)时间具有不特定性。家庭冷暴力包括经常性的暴力、持续性的暴力、长期的暴力,以及偶尔性的暴力,它们在时间上都具有不特定性。

(四)危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经常出现与传统家庭暴力相交叉的特征,家庭冷暴力危害后果尽管绝大多数表现为心理感情伤害,但也存在着由此导致的身体性伤害。

(五)家庭冷暴力大多数出现在知识分子家庭,这部分群体受教育程度比较高,当夫妻之间出现矛盾而又找不到其他的发泄方法时,夫妻中的一方就故意冷落对方,要不就故意“挑刺”“找茬”,用言语等刺激对方,长期以往,给对方造成巨大的精神折磨。

(六)家庭冷暴力的经济状况要好于身体暴力的实施者,家庭环境相对优越,收入相对稳定,并且有一定的社会地位。由于地位高,考虑到家丑不可外扬,就采取精神虐待。

二、家庭“冷暴力”的危害

(一)家庭“冷暴力”是对受害者精神、心理的极度摧残,家庭“冷暴力”使受害者在精神上遭受极大的创伤,在人格尊严上受到莫大的侮辱,使许多受害者长期处在痛苦的煎熬中,有的甚至失去生存的勇气,走向绝路。家庭“冷暴力”作为一种隐性的暴力形式,给对方的伤害比显性暴力更大,甚至还会造成精神隐疾。

(二)家庭“冷暴力”破坏了家庭幸福,长期受“冷暴力”侵害的家庭,以爱情维系的婚姻关系就会受到损害、扭曲,直接影响着家庭的幸福,是造成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有的发生“冷暴力”的家庭虽未破裂,但并不幸福,不过徒有外表而已。

(三)家庭“冷暴力”危害社会安宁与稳定。家庭“冷暴力”不仅仅对家庭有影响,它的危害性涉及社会。长期遭受“冷暴力”侵害又不懂得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受害者,有的寻求自杀解脱,有的、找情人、、吸毒,甚至为报复对方而伤害对方,有的人把对配偶的不满发泄到孩子身上,打骂、伤害孩子,给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

(四)家庭“冷暴力”对施暴者自身的不良影响。施暴者施以“冷暴力”往往给家庭成员带来巨大的伤害,造成家庭成员间的疏离和怨恨,更有可能失去家庭、失去亲人。这会阻碍施暴者人格的发展,使施暴者变得对社会,对其他人更冷漠。

三、家庭“冷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受教育程度比较高,顾忌自己高学历的身份是产生家庭冷暴力的原因之一。许多知识分子夫妻出现矛盾时,为顾忌颜面,他们不愿意大吵大闹或大打出手,更愿意将自己的委屈藏在心中,以冷战的方式来表示自己心中的愤怒和委屈,最终导致漠视对方、感情急剧下降。随着普法力度的加大,人们在遇到暴力对待的时候,会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冷暴力”成为了一种更为“高级”的暴力方式。

(二)不断扩大的人际交往关系是产生家庭冷暴力不容忽视的因素。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在不断的缩短,便捷的通讯手段及交通,使得人们之间的交往变的更加频繁、更加容易。当夫妻矛盾产生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与他人倾诉,这种扩大化的人际关系使他们的情绪得到缓冲和发泄。人们总是愿意维持愉悦的人际关系,不愿意去化解有矛盾的人际关系,这使得他们更不愿意化解家庭中的矛盾,总想用逃避来解决问题。

(三)“重男轻女”是家庭“冷暴力”产生的历史因素。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历史传统,受儒家家庭伦理道德的影响很深,“重男轻女”的思想更是根深蒂固。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文化素质的提高,传统儒家伦理开始受到严峻的挑战和冲击,但在一部分人心里传统的男尊女卑的观念依然存在,养儿防老的思想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甚至在某些知识分子家庭“重男轻女”的思想也开始复苏。因此,一旦妻子生下女孩,往往会遭到丈夫的冷落,甚至其他“冷暴力”待遇。

(四)不平等的家庭经济地位是家庭“冷暴力”产生的经济因素。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家庭成员由于自身素质的差异,选择机遇的不同,夫妻双方往往在经济收入上会有差距。根据资源理论,经济的不平等导致婚姻内权利的不平衡,同样不平等的经济地位是造成夫妻家庭地位不平等的根源。在夫妻关系中,掌握较多资源的配偶通常拥有较大的决定权。

(五)对“冷暴力”认识的偏差,致使家庭“冷暴力”愈演愈烈。在中国法学学会最近针对3500个家庭做的“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的调查中,50%的受访者仍错误地认为精神层面的暴力并不算是家庭暴力。让人不安的是,社会对“冷暴力”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从而很多家庭和个人一直生活在家庭“冷暴力”的阴影之下。

(六)工作压力大容易导致家庭冷暴力。现在不少遭受家庭“冷暴力”的教师、公务员、外资企业职员等职业女性,配偶也有相当的职业地位,由于工作压力大,夫妻双方都将主要精力投入到事业中,容易使夫妻感情冷淡,最后将工作上的压力转移到家庭中,导致夫妻感情危机。所以夫妻应该有意识地引导自己缓解工作压力,有助于减少家庭冷暴力的发生。

婚姻家庭追求的是共生共苦的生活,是有爱连接的,而“冷暴力”只会造成伤害。作为情爱最基本层的亲情,也是道德的核心体现,这是一种“爱的互动”。一旦这个互动被打破,只会造成道德的沦陷。

参考文献:

[1]刘亚丽.论家庭冷暴力的预防[J].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9(03)

[2]仰滢,马建青.家庭“冷暴力”的主要特征与成因分析[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7(02)

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篇6

【关键词】家庭暴力;特点;应对方法

在我国由于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影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民众的忽视、社会力量缺乏介入渠道以及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而不声张使家庭暴力存在较大的隐蔽性等种种因素让家庭暴力难以控制甚至愈演愈烈。最近几年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呈上升趋势。据全国妇联统计,从2004年至2014年时间中,全国家庭暴力投诉率上升了5.24%。全国妇联调查的结论,中国家庭中有四分之一都存在家庭暴力,绝大部分施暴者都为男性。在抽样调查中,五分之一的女性都遭受过配偶的暴力,百分之十五的男性承认对自己的配偶施过暴力。全国每年解体的39万个家庭中,约四分之一起因于家庭暴力。

据近年的数据分析,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比率逐渐上升。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中,因男性的暴行而导致诉讼与分居的占大多数,由于暴力而引起的刑事案件也比比皆是,由此可见,家庭暴力的影响已经超出了家庭的范围,在全社会引起了广大的关注,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一、家庭暴力的特点

1、广泛性和严重性

百分之二十五的家庭发生着家庭暴力,平均每分钟有8个女人遭受老公殴打,大概有5分之一到4分之一的女人遭到前任或现任男朋友肉体上的折磨。家庭暴力是女子遭受严重伤害的最普遍的原因,大概占到女子他杀死亡原因的百分之四十。

2、对象的特定性

家暴的特定性体现在施暴者与受害者不只有家庭上的关系,并且在受害人的身份上也有相对的特定性。就现在来看,家暴的受害者一般是妇女、孩子和老人,在这之中又以女性为主要受害群体,其中最主要的是妻子。总体而言,百分之九十至九十五的受害者为女性。

3、时间的持续性

家暴因为包含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一般生活之中,施暴人会因为不同的事由并在不同的时间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人采取不同的施暴行为和方式,且不定期的施暴。

4、行为的隐蔽性

家暴多数发生在特定场所,以施暴者与受害者共同居住的居所内为最多,暴力行为很少被人知晓,多数受害者认为,家暴为家庭内部的隐私。“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根深蒂固,为了不让家庭的矛盾更加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此受害者多数采取隐忍的态度,不对外诉说,更不会通过法律的程序来保护自身,使得施暴者变本加厉更加猖狂且外人无法知晓,隐蔽性更强。

5、手段的多样性

家暴既包括肉体上的伤害也包括精神上的伤害,比如威胁、讥讽、侮辱、咒骂、恐吓、对人格的等,甚至还包括性暴力。其后果非常严重,不仅使受害者身体、精神上受到折磨,还严重威胁了家庭的和谐稳定,甚至会引起恶性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6、主观上的故意性

和大多数暴力行为类似,家暴的施暴人都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性,而且它大多数都有着明确的目的性。所谓的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受害者在身体上或精神上带来伤害的后果,却仍予以加害使伤害具象化。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某些利益,或满足某些欲望。家暴的手段具有残酷性,情节具有恶劣性,后果具有严重性,这决定了家暴的条件之一是故意。

7、行为上具有违法性

其违法性主要体现在违反国家法律层面的有关规定,并且施暴者在主观上是故意的。

二、对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应对策略

家庭暴力现象的产生,既有历史因素的影响,又有现实因素的影响;既有思想文化方面的原因,也有物质利益上的考量。因此,预防和抑制家暴行为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并参与予以解决。

1、通过对法律制度的完善预防与制止家暴

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的规定,当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以此坚决要求离婚的情形视为双方感情破裂,当调解无效时准予离婚,这实际上是赋予了受害方离婚的胜诉权。家庭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处罚,必须通过刑法解决。例如,我国《刑法》规定了虐待罪、故意杀人罪等,若家庭暴力符合这些罪中某一个罪的构成要件,便可以依照《刑法》关于该罪的规定予以处罚,受害人可以依法获得有效救助。

但是在法律实践中虽然有相关的规定来保护妇女的权益,可是它依然暴露出许多问题。比如,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十分笼统,实际处理中难以把握。法律法规过于原则抽象,具体事例上以法官的裁量为主。家庭暴力行为人惩罚体系不完善,诉讼程序也过于繁琐。现行法律法规只注重家庭暴力发生后的事后惩罚,而缺乏对家庭暴力的前期预防。所以,有必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以保障受害者能得到确实有效的保护,保障受害者权益。

2、建立完整的受害者保护与救助体系

受害者的保护与救助体系应包括:对于施暴者的惩治;对受害者的保护与救助;相关部门切实对家庭暴力进行有效介入与干预的措施。

(1)对施暴者的惩治。首先,施暴者对受害者的施暴行为造成伤害达到刑事标准的,根据《刑法》中的法律规定由司法机关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施暴者施暴行为对受害者造成轻伤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讼,由受害者保留证据,提起控告。如果施暴行为造成重伤甚至死亡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受害者或其亲戚朋友予以威胁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根据《刑法》进行惩戒。

其次,由于在家暴中,受害者是无过错方,施暴者是过错方。因家暴行为受害者因伤害受到的一切损失都因由施暴者承担,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伤害赔偿。受害者因受伤害而损失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其他费用都因由施暴者承担;因施暴行为造成受害者残疾的,应由施暴者负担受害者在伤愈期间的受害费用和补偿金。再次,从行政上讲,当施暴者暴力情节较轻,对于受害者造成的伤害较小时,可以由受害者提出要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施暴者进行警告、罚款、拘留等。最后,如经精神鉴定施暴者心理异常,还应对施暴者进行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等。

(2)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在现行法律法规制度下,对受害者的保护力度仍显不足。怎样对受害者进行保护,使受害者不会因为寻求救助而让施暴者变本加厉的施暴,得到及时的救助,这是我国在反对家庭暴力领域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对此,可以在立足本国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参考国外法律及运行制度,以尽可能有效的防止暴力行为的再次发生,避免施暴者的再次施暴,从而保护受害人。家暴案件中的受害者及近亲都有权向法院申请保护。

(3)相关部门切实对家庭暴力进行有效介入与干预的措施。首先,要加强相关机构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公、检、法要各司其职,对家暴的施暴者根据情节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在接到家暴案件报警后,应迅速赶到现场,有必要时及时立案侦查,视情节严重移交检察院。检查机关接到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时,应及时,不得以家庭事务等为由拒绝;法院审理家暴案件时,如自诉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证时,法院应帮助调查取证。其次,要让政府部门和民间团体发挥作用。政府部门和民间团体要在自己职能范围内对家庭暴力予以干预。应当对相关的人员进行培训以端正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增强反家庭暴力的意识。妇联应成为反对家庭暴力的主力,成为家暴受害者求援、申诉的堡垒,要充分利用自己有利的社会地位,联合更多的民间力量,对受害者提供更多的保障,同充分的情感支持与后勤保障。

3、防止与预防家庭暴力的策略

(1)增加执法强度,加强法律责任。改进的相关立法和执法,必须注意。从某种意义上说,执法比法律更重要。因为一方面,完善法律也需要实现法律,法律不能脱离执行;另一方面,对于立法而言,执法更方便、更快捷。

检察官在家庭暴力案件移送审查公安机关,如无可辩驳的证据,应该依法,严重情况下甚至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愿,但也应由检察机关。对受害人受伤却以“缓解家庭矛盾,改善双方关系”作为借口而不的,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应该关注家庭暴力案件的诉讼与审理。法官如果认为家庭暴力是私事而轻判,将会对公安和检察机关工作造成严重的后果,犯罪者将会更有恃无恐,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更加得不到保障。

(2)由有关组织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援助。为了维护自身权利,妇女应该有勇气对外寻求帮助,一是向朋友和亲戚,比如长辈,邻居。由朋友和亲戚阻止批评肇事者;二是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寻求帮助。由这些领导人施压肇事者;三是求助妇女组织,工会。求助妇女联合会,妇女委员会,组织单位的帮助。

(3)提高妇女素质是抑制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首先,要提高广大妇女的文化素质。在现代社会,教育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人参与社会生活,为社会工作的必要条件。妇女的文化素质低,不仅限制了妇女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而且是在市场经济竞争中,也往往缺乏竞争。因此,我们必须提高妇女的文化素质。

其次,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由于文化素质低,妇女对于自身的权利与行使权利的能力就显得不足,无法切实保证自身的利益。因此,应加大对广大妇女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让她们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次,发展妇女的“新精神”。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对妇女的歧视和压迫,导致其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薄弱,依赖,自卑,“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缺乏,”。因此,我们应大力发展“四自”女性的精神,使他们能够充分认识女人的优势,对自己进行正确评价。

【参考文献】

[1]唐丽娟.我国家庭暴力的原因与防治对策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8.3.

[2]现代妇女基金会简报,2005.

[3]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编.家庭暴力与法律援助[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4]张珊珊等.聚焦家庭暴力案件[N].扬子晚报,南京,200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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