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生命价值的理解范例(12篇)

时间:2024-04-04

对于生命价值的理解范文篇1

关键词:自由主义;多数人利益;价值;康德的道德观;

一、引言

设想你是一位电车司机,你的电车正以每小时60英里行驶。你发现车轨的尽头有5位工人在干活,你想尽办法停下来,但是停不住,你的手刹不灵了。你感到非常绝望,因为你知道,如果你撞向这5位工人,他们必死无疑。你不知道怎么办才好,直到发现,在电轨的尽头刚好有一条分岔,而在那条分岔路上,只有1位工人。你的方向盘没有失灵,所以你可以选择把电车拐向那条分岔路。撞向一位工人,但却救活了另外5位。这里出现了一个问题:我们应该怎么做?

二、生命、尊严和自由的价值

通过现实生活中我们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描述,笔者认为可以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分为三大类:具体物的价值、尊严和自由,任何其他的权利其结构都是以这三种基本权利相互结合的形式表现。我们具体地探讨这三种基本权利的价值大小。

1、物的价值的最高体现:生命的价值

在理性人看来:任何价值都是可以用一定的尺度去衡量。即便是生命,我们也能将其量化从而去估算它的价值。例如火灾现场消防员救人,一个窗口有一个人呼救而另一个窗口有三个人呼救,消防员根据利益最大化进行价值判断,通常会选择先救三个人。在理性人看来三个人生命要高于一个人生命的价值。

但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主张“人的生命是无价之宝,除了生命不存在与生命对应的等价物。”②生命权具有不可衡量性和丧失不可恢复性。这一观点在法律实践中得以体现,如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中对财保的规定是补偿性质,但对人保却是赔偿性质。如任何价值均用数字量化,我们认为生命的价值是+∞。任一正数乘以+∞的结果仍是+∞,由此一人的生命与五个人的生命在法律上的价值相等。康德、罗尔斯都反对功利主义,他们认为:功利主义单单从结果的快乐与痛苦的角度去揣摩道德的意图是极其片面的理解。③

2、自由的价值

自由的价值更为抽象,因其没有确定的标准作为参照。

《合同法》中规定合同行为采取双方平等、意思自治,但《合同法》又规定“合同的订立不得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可见合同自由的法律价值小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

《物权法》中规定所有权作为物权最重要权利即表明个人对财产自由处分的权利价值要大于抽象的多数人对该处分行为评价的价值。但是同时民法中又规定个人在处分自己财产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这说明自由价值在内部具有平等性和可比较性。

至此我们得出结论:个人合乎道德的自由行为价值为+∞,而人身自由是自由最基本也是最高的表现形式,价值为+∞。

3、尊严的价值

尊严同样属于比较抽象的概念,各国也均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承认人格尊严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1954年“布朗诉托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案”充分尊重有色人种的平等权,吹响了结束美国种族隔离制度的号角;此说明奴隶尊严价值应大于美国南方基于奴隶制度产生的经济利益;1989年“得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国旗焚烧案)中我们得出公民言论自由的价值要大于国家尊严的价值;1973年“罗诉韦德案”暗示与妇女堕胎相关的选择权、隐私权价值大于传统宗教在公民心中树立的信仰的价值。由此我们似乎可得出:尊严的价值应介于实物价值与自由价值之间。

康德赞同这一观点:“……,而从道德世界来看,人作为有理性的存在,有自己为自己立法的自由,当人们遵守法则而行动时,就摆脱了仅仅作为一个自然存在的他律地位,道德法则的自律性使人脱离了动物性,具有超越感性的,超越一切自然存在之上的价值,在道德世界里,人的理性得到了提高,人的尊严得到了肯定。”④然笔者认为,尊严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有着不同于生命与自由的特殊价值,是人作为人类本身应当被他人所认可的一种评价,代表了人之为人的价值。尊严的价值应与生命、自由的价值相当。

三、道德因素在价值判断中所起到的作用

康德提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道德的三个标准:1、该行为是遵照职责作出而非仅凭公民个人的偏好;2、该职责的作出是基于行为人完全理性的自主思维而非受他律影响;3、理性自主的思维意味着该职责的动机符合定言命令模式而非假言命令模式,也就是说该行为作出的最终目的是为适应该行为的存在,并最终指向了人,尊重了人。⑤

根据其描述,一个完全道德的行为集聚了生命、自由、尊严三者的价值,由此我们有理由推断:一个完全道德的行为其自身的价值也应是无穷的。这就很好的解释了在法律上为什么一个无价的权利会因为行为人本身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瑕疵:一个人杀死了另一个人,他的生命权利会因他基于不良动机所做的行为而产生道德瑕疵,而道德瑕疵的存在将会影响该行为人的本体价值。我们无法判断行为人剩余本体价值大小,只得从社会实效等其他方面去确定对该行为应当给予的处罚,且处罚措施是剥夺行为人相应的价值。由于生命本身可以认为是时间的叠加,于是产生了徒刑,并随着动机偏离道德的严重性被剥夺的时间延长,直至完全消灭生命。

四、波斯纳实用主义思想的应用

至此我们总结出:生命、自由、尊严三者无论在道德意义上还是法律意义上都应是无价的。而根据它们各自所代表的人类存在的意义,笔者认为这三者之间无法进行相互的比较,三者共同构建的空间可以容纳任何形式的其他权利之价值。

如此便产生问题:当发生价值冲突的时候,我们如何从中进行取舍?对此我们可以用实践理性的方法对疑难问题作出决断,即“不轻信者对无法为逻辑或精密观察证实之事物形成种种确信时所使用的各种方法,最为常见的就是依据权威和类比推理。”⑥而法律规则的指引作用也正在与此:当一个人面对复杂问题无法做出有效的价值衡量时,最好的方法就是依照现有的规则或者先例。

注解:

①(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第12页,转引自《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e?博登海默著,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99页。

①(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04页。

①迈克尔。桑德斯:《公正该如何做是好》,哈佛大学公开课。

①康德:《道德与形而上学基础》。

①同上。

①(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第12页,转引自《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e?博登海默著,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99页。

②(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04页。

③迈克尔。桑德斯:《公正该如何做是好》,哈佛大学公开课。

④康德:《道德与形而上学基础》。

对于生命价值的理解范文篇2

【关键词】生命教育,以人为本,医学生,医学人文精神

近年来,我国医患矛盾日益突出,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甚至出现医学生漠视生命,残害自我和他人生命的恶性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医学生作为未来的医务工作者,肩负着救死扶伤的神圣使命,他们对生命的价值和意义的诠释,直接影响到今后从事的医疗卫生事业,甚至影响到整个人类的健康和发展。因此在“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指导下,在医学生中开展积极有效的生命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生命价值观,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生命教育的内涵及其理论基础

生命教育的内涵在于正确处理生命与生活的关系,深刻领悟生命内涵的丰富性和多样性。教育人们认识生命,敬畏生命,珍惜生命,善待生命,从而树立正确的生活态度和人生目标,最大限度的实现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

从生命的两个属性来看,生命既具有自然属性,同时也具有社会属性。马克思曾经说:“人直接的是自然存在物。”也就是说从自然的角度来看,人首先是自然的存在物。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与自然,是互相依存,互为条件的。人作为自然物,要与外部世界进行物质和能量的交换,要受到规律的制约。例如每个人都要经历从出生、成长到衰老、死亡的过程,这体现了生命的特性,即唯一性和不可逆性。生命是唯一的,是一切智慧、理性、情感和行动的载体,失去了这个载体,其他的一切无从谈起。所以生命的自然属性要求我们要敬畏生命、珍爱生命和善待生命。从生命的社会属性来看,马克思认为“人在本质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也就是社会实践活动构成了人的本质属性。人在社会实践活动的过程中,把自己的本质属性对象化为对外部世界的改造,同时又在对外部世界改造的过程中把规律内化为自己的本质属性。正是这种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双向运动的过程,构成了生命的社会属性。生命的社会属性要求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活动中,既要实现人生的自我价值,同时也要实现人生的社会价值。生命的价值,只有在劳动中,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活动中,在为社会做贡献的过程中才能得到实现。

二、生命教育的实施途径

(一)设置生命教育课程

课程教育应该是生命教育的主渠道。要树立医学生正确的生命价值观,首要的任务应该是在医学生中开展生命教育的专门课程。在国外生命教育发展相对成熟。但是目前在中国生命教育仍然没有发展为一门相对比较独立的学科。虽然我国大学教育中的一些课程,部分的涉及到生命教育的内容,但并不系统也不完整。所以首先在高校,尤其是在医学院校开设独立的生命教育课程,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在课程的目标设置上,要将医学生生命教育立足于生命本身,引导学生在追求生命的意义的过程中最终实现自我和社会价值。在课程的内容选择上,应该紧紧围绕医学生的专业和职业发展的特点,构建生命观教育,生死观教育,生命和谐教育和生命伦理教育等内容,使医学生能够系统的认识生命知识,理解生命的意义,尊重生命的存在,欣赏生命的美好,体验生命中的挫折,正确认识死亡的现象,从而树立正确的生命价值观。在医学生中开展专门的生命教育课程,可以让生命教育的内容更加系统全面的体现,引起学校,教师和学生的重视,从而将生命教育的基本目标得以落实,这也是大学校园实施生命教育的最基本途径。生命教育就在于使医学教育从单纯的生命认知向生命认知与生命体验统一的转变,提升医学生的医学人文精神。

(二)在医学专业课程中渗透生命教育

医学院校实际上有着非常丰富的生命教育的资源,例如,医学专业课程教师在向学生传授知识的同时,完全可以渗透生命意识和生命伦理教育。在动物实验课中,引导学生尊重动物生命,尽可能减轻实验动物的痛苦。实验动物是医学研究中必备的要素之一,被称为“活的精密仪器”,在医学领域作为“人类的替身”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要使医学生充分认识到为了医学事业的发展,这些实验动物作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我们应该学会尊重生命,善待实验动物,以感恩的心铭记为人类贡献出健康和生命的实验动物。这对于培养医学生的仁爱精神具有积极的意义。在解剖课上引导学生对教学尸体心怀感激与尊重。在每节解剖课之前,学生都要向遗体行鞠躬礼,感谢这些“无语良师”的无私奉献。“无语良师”虽然不直接讲授知识,却用自己的身体作教材,鼓励医学生们去探索人体的奥秘,启示生命的新思维。正是他们这种无私奉献的精神感动着一代又一代的医学生,让他们深刻体会到救死扶伤的深刻内涵,在潜移默化中学生自然而然会形成高尚的职业道德,怀着感恩的心去对待患者,拒绝冷漠和敷衍。再如在医学伦理课上可以通过探讨“紧张的医患关系”“安乐死”等话题,从生命伦理和哲学的深层次中寻找原因,从而启发学生对生命价值的思考。

(三)将生命教育整合到思政教育的课程的中去

在传统的思政课程教育体系中,更多的是注重舍己为人,见义勇为的精神教育,往往忽视了生命本身重要意义和价值的教育。所以将生命教育融合到思政教育课堂体系中去,是构建生命和谐,构建对医学生直接开展生命知识教育的重要途径之一。生命价值观教育是使学生认识生命作为价值的根源,一切客体价值都是生命价值的手段,生命价值才是最高目的。人的价值体系中至高无上的应该是生命价值,有了生命,才能去实现自我,实现自我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每个人在社会关系中都扮演着独一无二的社会角色,而且是任何其他人无法替代的角色,承担着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因此作为医学生,更应该担负起对自我,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唯有学会珍爱自己的生命,才能进而珍惜他人的生命,关爱他人,从而认真履行救助生命的神圣社会责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一旦形成,对整个生命历程起着主导作用,赋予人生新的意义。尤其是对医学生的成长和成才,正确的生命价值观更是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此外挫折教育也是生命教育和思政教育的共同目标之一。加强挫折教育就是使学生认识到挫折在人生经历中是不可避免的,以积极乐观的心态去面对,挫折也可以是人生宝贵的财富。在挫折中能够磨练坚强的意志和不断进取的决心,从而更加悦纳自己,提升生命的意义和质量。

(四)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加强生命教育

首先可以组织医学生积极参与临床见习活动。通过与孕妇的交谈,体会生命从孕育到出生的艰辛,深刻领悟生命的来之不易。通过与癌症患者和家属的交流,去换位思考病人对生命的领悟和即将离世时对生命的眷恋,感受患者家属的焦急和期盼的心情,从而感悟医务人员“健康所系,性命相托”的神圣使命。其次可以组织学生参观人体科学展览馆,殡仪馆,监狱,戒毒所等场所,使学生对生命产生敬畏之情,体验生命的可贵。尤其是死亡教育,对于医学生来说尤为重要,作为未来的医务工作者,医学生自身使命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不得不经常面对生死问题,通过死亡教育使医学生科学掌握生命现象的本质,了解死亡的原因和机制,理性地把握整个生命过程,树立正确的死亡观,克服对死亡的恐惧,从而更全面地看待健康和生命,疾病和死亡,更好地为人类健康服务。此外在“世界艾滋病日”“525大学生心理健康日”“国际禁毒日”等特殊的日子里,可以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宣传板,播放宣传片等多种活动形式进行专题教育,使医学生体会生命带来的心灵震颤,引发对人生价值和生命意义的理性思考,形成对生命的尊重和热爱的情感,并将这种情感内化为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促进医患关系的改善,提升医学生的人文精神。

三、生命教育的重要意义

(一)贯彻以人为本,培养医学生人文精神的重要维度

尊重生命是一切教育的核心理念,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以人为本,顺应人的禀赋,提升人的潜能,自由而全面的实现人的发展。医学人文精神是把人的生命放在首位,高度关注人的生命,以人类未来的健康和幸福作为自己的神圣使命。生命教育就是以追求人的生命本体为基础,以尊重人的生命尊严和价值为前提,以人的生命的整体性和和谐发展为目的的教育,使人懂得生命的意义,认识并充分尊重生命。所以开展生命教育是贯彻以人为本,培养医学生人文精神的重要维度。医学教育的重要职责不仅仅只是关注医学生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更重要的是关注他们的医学人文精神,摒弃过去那种“见病不见人”的工具性思维,大力开展凸显生命本质意义的教育模式,引导医学生更深层次的理解生命的意义和价值。

(二)构建生命和谐,塑造医学生健康人格的内在需要

生命和谐首先是人与自我的和谐。一个和谐的生命个体,是身心健康的统一体。作为未来医务工作者的医学生,首先要有强健的体魄,同时也要具备健康的心理。我国目前的医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由于专业学制长,课程多,学业任务繁重,加之社会对他们的角色期待较高等方面的原因,使得他们承受了更多的压力,因此他们更容易对人生的价值和生命的意义感到困惑,甚至生命意义感下降。而医学生的健康和谐的人格和生命意义感不仅影响他们自身的生活状态,更重要的是还会影响他们对患者,对今后要从事的医学事业的态度和行为方式,甚至关系到整个人类的健康和未来。所以生命教育对于医学生来说显得更为重要。

(三)缓解医患矛盾,培养医学生社会责任感的外在需求

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纠纷频发,应该说与医务人员自身的职业道德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生命的宝贵性决定了医学的崇高性。特别是以人类健康为己任的医学生,更应该懂得“医道天德”、“医者父母心”的特殊职业道德的要求,必须具备最基本的社会责任感和义务感。生命教育引导医学生从人生的终极问题上思考生命、感悟生命从而珍惜和关爱生命,培养对患者、对患者家属和对社会的高度责任感,建立生命神圣和平等的价值理念和对人生价值的崇高追求,使他们认识到医生的职责不仅是救死扶伤,在救护患者生命的同时,也要从患者的角度出发,为患者提供所需要的最好服务,从而唤醒人们对生命真谛的感悟。

参考文献

[1]王海平,生命教育:医学生人文精神培养的重要维度[J].医学与哲学,2011(2).

对于生命价值的理解范文篇3

在委托―理论(Jensen&Meckling,1976)出现之前,经济学和管理学领域主要把公司看作是一个赢利性的组织,这其中隐含着一个假设,即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着共同的获利目标。为了有效地实现这一目标,对公司的管理活动是必不可少的。多年来,众多企业管理思想和管理手段就是在这样的传统假设前提下建立起来的。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引起关注,到90年代逐渐成为热点的公司愿景和使命(Mintzberg&Waters,1985;Collins&Porras,1996;Lipton,1996)也建立在这样的假设基础上。学者们发现,公司发展出良好的愿景和使命并进行描述有助于公司更好地实施战略(Ireland&Hitt,1992;Piercy&Morgan,1994),也有利于公司实现卓越绩效(Bart,1997;Sidhu,2003;Rarick&Vitton,1995)。

用前面的传统假设来解释愿景和使命带来的卓越绩效的原因似乎顺理成章。但是,一旦从委托―的视角去分析这一问题,我们就会发现作为人的高层管理者发展出的愿景和使命(Hart,1992)实际上正服务于委托人(股东),而不是在损害委托人,这恰恰是公司治理的目标。毫无疑问,公司愿景和使命能够显现出治理效应,其中的内在作用机制值得我们思考。

二、愿景和使命的内涵

要探究愿景和使命的治理效应,我们首先从愿景和使命的内涵入手。对公司而言,愿景和使命是密不可分的,有的文献将它们合而为一,具体所指范围包括信条、意图、哲学和价值等(Rarick&Vitton,1995)。更多的文献将它们分别界定,主要包括:愿景是公司的核心思想和对未来的展望(Collins&Porras,1996);愿景是组织的长期承诺,是对未来的细致刻画(Lipton,1996);愿景是组织理想的未来状态(Martensen&Dahlgaard,1999);使命包含组织的战略意图和业务方向(Graham&Havlick,1994);使命是企业的生存基础和存在目标(Lipton,1996);使命是满足利益相关者竞争性需要而制定的目标(Miller&Dess,1996)……综上所述,愿景是企业的价值目标追求,使命是企业的责任目标追求。先前的文献,从内涵上讲,有的是愿景包括使命(Lipton,1996),也有的是使命包括愿景(Sidhu,2003),因此,在本文中不做详细区分,统称为愿景和使命。

为了使愿景和使命内容清晰、易于理解,需要对愿景和使命进行描述。这种描述虽然不是必需的,但是它的确有两个明显的作用:①简化愿景和使命界定的计划阶段;②作为公开文件,消除模棱两可(Lipton,1996)。一些研究也表明,愿景和使命的描述可以创造价值(Sidhu,2003;Rarick&Vitton,1995)。愿景和使命一般由高管制定并描述,并促使组织其他成员理解并接受(Hart,1992;Lipton,1996)。愿景和使命具有长期性,公司经营层战略发生变化,愿景和使命不变(Collins&Porras,1996),但愿景和使命绝非一成不变(Mintzberg&Waters,1985)。愿景和使命使组织成员形成长期的共同理解,最终会形成组织的核心价值观和文化(Martensen&Dahlgaard,1999;赵民杰,2002)。

Lipton(1996)认为,良好的愿景和使命能够从五个方面给组织带来利益:①拓展绩效度量的指标;②推动变革;③为战略计划奠定基础;④激发个人潜能;⑤保证决策制定的连贯性。这五个方面无疑是在传统假设的基础上提出的,但其中个别方面我们能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去审视。公司治理是确保企业内各种资本投入者利益协调的制度安排(Williamson,1988;李维安,2001),委托―理论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股东、董事会、经理、员工的关系和利益协调是公司治理的主题。上述五个方面,仅仅初步触及了委托―的理论视角,愿景和使命的治理效应还未被完全揭示。

三、愿景和使命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根据公司治理的内涵,我们从股东、经理、员工三个方面探讨愿景和使命的治理效应,另外,在第四个方面我们探讨愿景和使命的变革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在探讨的过程中,我们提出若干命题,并进行充分的论证。

1.股东。在公司中,股东作为物质资本的投入者,进一步成为公司的所有者。股东在企业中掌握着最高的权力,这种权力由《公司法》确定,并由公司章程保证。首先,股东作为公司中最重要的委托―关系中的委托人,把公司的经营权交给经理,保留剩余索取权;为了确保获得剩余收益,股东还保留任免管理团队的最终决策权(Alchian&Demsetz,1972)。其次,潜在股东做公司融资资金的提供者,具有投资选择权。由经理制定并描述的愿景和使命虽然不会直接提出“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Collins&Porras,1996),但必须代表股东的利益,否则股东会动用手中的权力解聘经理或者用脚投票。潜在股东的投资也会倾向选择愿景和使命描述符合其期望和价值观的公司。发挥承上启下作用的董事会,作为监督者组成的小集体而存在(Alchian&Demsetz,1972),能够起到核心价值观的协调作用。

命题1:愿景和使命及其描述能够降低股东的信息探寻成本,减少剩余损失。

股东需要对经理进行有效地监督,而监督需要足够的信息。潜在股东的投资选择,也需要充足的信息依据。信息探寻成本成为股东最主要的交易成本(Williamson,1981)。愿景和使命的提出反映了经理对公司未来的承诺。股东可以依据这一承诺判断经理的目标追求是否符合自己的利益,也可以依据愿景和使命判断经理已完成的绩效,从而做出决策(解聘经理或用脚投票)。潜在股东也可以依据各公司不同的愿景和使命选择投资。上述决策和选择,无疑降低了股东的信息探寻成本。股东博弈的最终结果是,很大程度上认同公司的愿景和使命。既然如此,股东期望的最大利益与经理决策结果的差距就会减小,即Jensen&Meckling(1976)所提出的剩余损失(成本的一部分)减少。

命题2:愿景和使命及其描述能够缓解大股东和小股东的矛盾。

很多公司中存在大股东,大股东在公司决策中具有很大的表决权甚至掌握公司控制权。Fama&Jensen(1983)的研究证明,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往往会得到多于一般股东的,与其持股比例不相符的额外收益。大股东的额外收益主要通过掏空效应(Johnsonetal,2000)和盈余管理实现,这无疑侵害了小股东的利益。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存在矛盾。愿景和使命及其描述在长期博弈中会形成核心价值观和文化。同样接受这些价值观和文化的大小股东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统一,从而他们的矛盾得到缓解。

2.经理。现代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经理凭借其专业技能和信托责任掌握了企业的经营权,甚至掌握了企业的部分剩余控制权。股东和经理之间的问题,是公司治理的主要内容之一。以经理为代表的高层管理者,特别是在企业成立早期更可能是公司创办者,他们是愿景和使命的制定者(Hart,1992)。对于愿景和使命所形成的核心价值观,经理首先能够接受,因为他们是制定者和表达者;其次,经过长期博弈,股东最终在很大程度上也能接受这一核心价值观。

命题3:愿景和使命及其描述有利于缓解股东和经理的问题,降低经理的道德风险。

在股东和经理博弈的过程中,公司愿景和使命必定符合多数股东的目标,否则他们会解聘经理。少数股东的用脚投票以及能接受公司核心价值观的新股东的进入,使全体股东的目标函数与经营者的目标函数趋向一致,尽可能实现了激励相容,缓解了股东和经理的问题。既然经理的价值观和信仰与股东趋向一致,经理的行为甚至会类似现代管家理论(Donaldson,1990)所提出的观点,勤勉负责地为股东利益工作,若如此,经理的道德风险便很少发生。

命题4:愿景和使命及其描述有利于公司在经理人才市场中选聘合适的经理,降低逆向选择。

当公司面临经理更替时,公司的愿景和使命也会发挥作用。公司(董事会)会根据候选人在职业生涯中所表现出来的价值观与公司愿景和使命的一致性来选择。职业经理人也会根据公司的愿景和使命及其描述,尽可能地选择与自己价值观相符合的公司。这样,在契约达成之前,由于愿景和使命的存在,与公司志同道合的经理更可能被聘任。正是通过这样的经理选聘的过程,公司任命志同道合的经理,其逆向选择的风险无疑降低了。

3.员工。员工也会根据公司的核心价值和文化选择所要效力的公司,与此同时,企业的核心价值观和文化也会反过来塑造员工。

命题5:愿景和使命及其描述会促进员工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

《孙子兵法》中说,“上下同欲者胜”(《孙子兵法?谋攻》),愿景和使命的存在会使公司内部存在一种“上下同欲”的氛围。员工作为公司具体事项的执行者,同时也是公司密切的利益相关者,员工从公司获得货币报酬,员工退休之后的生活保障也和所在公司密切相关。“上下同欲”的氛围培养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从而更好地发挥自下而上的监督作用。员工掌握公司内部的具体信息,把员工监督与股东监督结合起来,对减少经理的道德风险具有重大作用。

4.愿景和使命的变革。公司所面对的外部环境不断发生变化,公司的经营战略需要不断适应这种变化,在这一过程中获得持续成功的公司往往保持着相对不变的愿景和使命(Collins&Porras,1996)。愿景和使命的长久保持很重要,然而,当面临的外界环境发生突破性变化,坚守固有的愿景和使命无法生存时,公司有两个选择。其一是大多数股东不愿意改变核心价值观,对公司进行终止清算;其二是股东和董事会希望新聘经理改变既有的愿景和使命,确保公司生存。

命题6:公司愿景和使命的改变,伴随而来的是公司的战略转型以及公司治理的重大变革。

如果股东和董事会希望改变公司愿景和使命,他们会希望由新任经理来推动。在考察经理候选人时,其职业生涯所体现出来的核心价值观是否符合多数股东的意志至关重要。在选定了心仪的经理之后,股东和董事会会授权经理制定并描述新的愿景和使命。与此同时,在新经理治下,公司的经营业务、经营模式、经营理念(下转第84页)也会发生重大变化,而这就是公司的战略转型(Levy&Merry,1986)。在此之后,由于新的愿景和使命的形成,股东、董事会、员工都会有变动,股东、董事会、经理、员工之间新的博弈就此开始,公司治理产生重大变革。

四、结论及讨论

大多数对公司愿景和使命及其描述研究的早期文献,主要建立在“有效地实现组织目标”这一管理学框架的基础上。这些文献发现,建立良好的愿景和使命的描述及管理框架,有利于公司实现卓越绩效,其解释主要是认为愿景和使命有助于公司更好地制定和实施战略。但是,这样的解释似乎并不全面。如果以“委托―”的分析框架探究公司的愿景和使命及其描述的作用,我们就能发现主要由经理制定的愿景和使命正在服务于股东,公司治理的目标正在实现。因此,我们遵循这样的思路,探究了公司愿景和使命及其描述的治理效应,主要的结论如下:

对于生命价值的理解范文篇4

一、生活中积累挖掘素材,注重生命价值的体验

语文教学要回归生活,学生学习语文的过程,实质上是不断激活生活体验的过程。当学校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学生因学习压力、生活顺而厌学,甚至自残、自杀的现象屡见不鲜。深入探究一下原因,是当今学生对生命存在的价值迷惑不清。据某新闻网站报道:一学生因家庭生活太安逸,没有了生活水平动力,自杀身亡。还有些孩子因不能正确面对挫折,而使自己失去活下去的勇气,这样的例子简直令人触目惊心。因此,要引导学生深入生活,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和审美情趣,逐步形成良好的个性和健全的人格。如,学习新时代的劳动模范人物——郭明义的事迹,了解他的生命轨迹,真正体会到虽然生命微小,但所释放的光和热不减,在渺小的岗位上也能发挥生命的价值,也能把生命的过程活得更精彩。再如,让学生走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最美女教师”——张丽莉。张丽莉老师在危急时刻,将生的希望留给孩子,把死的危险留给自己,这是多么高尚的行为呀!这正是对生命价值的最深理解。生命可贵,能让其释放出价值,又是多么可敬的节操。生命价值在他们身上得到了最美的体现,当代学生从他们这些人身上也就感悟到了真正的生命价值。

二、紧密抓住文本,在教材中体现正确的生命价值观

我们教材入选的都是些文质兼美的文章,许多都是大家名作,学生欣赏这些文章自然受益匪浅。语文课程丰富的人文内涵对学生精神世界的影响是深广的。如,在教学课文《清贫》这一课时,我们会被烈士的高尚情怀所打动,被清贫、洁白朴素的生活所震撼。可以说人物对生命价值的诠释,发扬了中华民族的正气,体现了坚贞不屈的傲骨。活得有价值、有尊严,这样的生命存在让人感到敬仰。再如,在教学《生命、生命》这一课时,我充分地抓住了作者对生命的呐喊,让学生自己去聆听、沉思、感悟,在沉静中体会生命的脆弱,感觉生命的过程,感悟到生命的价值不仅仅是生存,更是一种释放,放射价值的生命才是最美丽的,这样的人生也才能是更辉煌的人生。所以,我们要让教材活起来,把教材中学生对生命价值的理解激发出来,不生搬硬套地教教材,而是使它成为语文课中的一个“发散点”,更好地关注现代社会对学生的影响,注重熏陶感染,让学生更关爱自己的生命,以更大的热情投入到学习中去!

三、在趣味中渗透珍爱生命的意识

对于生命价值的理解范文篇5

现代宪法学体系的构建与原理演变的出发点与逻辑基础是人的尊严与价值的维护。宪法学研究首先要回答什么是宪法意义上的人,为什么人必须有尊严,宪法如何保护人的尊严等基本问题。宪法的历史告诉我们,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是,人具有尊严性,即人是具有尊严性的、有价值的存在。因此,在宪法世界里,人的尊严性是不可缺少的人的本质要素,是人类本体的核心内容。如果我们把宪法理解为社会共同体的基本规则与最底限度的道德要求,那么人本身是组织社会共同体的力量,而这种力量只有在尊严得到维护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得到实现。在现实世界中,人以价值的形态存在,同时也是有尊严的价值存在。因此,尊严是人的伦理的价值,是人所固有的价值形态。把人作为一种工具或作为实现某种目的的手段是违背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基于人格性人自然获得了主张正体性(identity)的权利,它在客观上提出了宪法保护的如下要求:人的尊严的最高价值性;人的尊严的不可分割性与统一性;人的尊严对国家价值的优先性等。就其性质而言,人的尊严具有双重性,即主观权利与客观原理的性质。WWW.133229.cOM在德国宪法法院判例中,人的尊严权被视为“宪法的最高价值”、“宪法枢纽的基本原理”、“基本权价值体系的最高价值”等,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宪法学的核心范畴,即:人的尊严是指导国家活动目标的引导原理(orientierungsprinzip)、人的尊严性是确定一切国家生活的标准,确立了国家为人类而存在的基本逻辑;人的尊严性同时成为解释宪法条文的判断标准,对宪法的发展起着补充的功能。在任何一种宪法判断中,法律条文或规范同人的尊严性发生冲突时,裁判者应服从于人的尊严性。在发挥客观宪法原理功能的同时,人的尊严性具有主观权利的属性,抵制与防止任何把人变为工具或手段的现象。

在人类已跨进21世纪的今天,没有一个国家或个人公然地反对或否定生命权的价值,但在现实生活中漠视、侵害生命权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3]在国家的立法体系、某些政策的制定、法律制度的具体运作过程中人的尊严与生命权的价值有时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宪法学理论本身对生命权价值的研究与实践并没有提供必要的、有说服力的理论支持。[4]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从宪法角度重新认识生命权价值,为生命权价值的实现提供有说服力的理论支持。

人的尊严与生命权价值

自近代社会以来,生命权与自由权、财产权共同成为人们普遍公认的自然权。生命权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综合性的自由权体系。生命权的宪法意义主要在于:生命权是表明人类生存的自然意义上的权利,具有自然法的属性;生命权的宪法化或宪法上的生命权体现了国家与社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即生命权是国家与社会的最高价值,在任何情况下国家不能把人的生命权作为实施统治的一种工具或手段;生命权的宪法确认意味着国家或政府负有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生命权的道德的、法律义务,使生命权成为社会共同体价值体系的基础;生命权的宪法意义还表现在它为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提高社会成员的宪法意识提供了社会价值基础。生命权宪法价值的普及过程是推动法治发展进程的基本形式。宪政经验告诉我们,生命权价值得不到充分尊重和保障的国家不可能形成社会共同体的价值体系,进而无法形成实现宪法的“共同的社会意志”。

生命权是宪法核心的价值体系,是人身的完整性与人身自我支配权的基础。是否在宪法文本上规定生命权内容本身并不是评价生命权价值的唯一标准。有的国家在宪法上并没有具体规定生命权问题,对此可能的解释是,生命权对于人类生活来说是最重要的权利,是人类享有的当然的权利,没有必要通过具体的宪法规范作出规定。对生命权价值的追求与内心的信念有可能超越实定法的界限与体系。即使宪法上没有具体规定生命权时,学者们可以通过宪法解释学功能分析宪法规范中隐含的生命权的价值。如从人身自由的宪法条款、宪法规定的人格尊严与价值条款以及通过解释“宪法上没有列举的权利同等保护”的条款中寻找生命权的价值。

当现实生活中遇到生命权问题时需要从宪法角度进行分析,以宪法为依据解决围绕生命权所发生的各种问题。生命权是完整的价值体系,通常由四种具体权利组成:一是防御权,即生命权的本质是对一切侵害生命的行为的防御,防止国家把生命权作为达到国家目的的手段;二是享受生命的权利,生命权的对象是生命,每个社会主体平等地享有生命的价值;三是生命保护请求权,即生命权受到侵害时公民有权向国家提出保护的请求,以得到必要的救济;四是生命权的不可转让性与不可处分性。由于生命权是人的尊严的基础和一切权利的出发点,个体的生命权同时具有社会共同体价值秩序的性质。对个体生命权的侵害,同时也是对宪法秩序价值的侵害,每个社会成员都有责任同侵害生命权的现象进行斗争。因此,从宪法学意义上讲,生命权并不仅仅属于“自我决定权”范围。

关爱生命,尊重生命权价值

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生命权的理论价值与现实社会之间是有冲突的,仅仅依靠理念的力量并不能保障现实生活中个体生命权价值的实现。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告诉我们,应把尊重生命权的价值转化为社会基本的共识,特别是公共机关与公务员在职权的行使过程中应树立生命权价值高于一切的意识,切实尊重生命权的价值,不能漠视生命的意义。近年来,随着法治国家进程的发展,公民权利的宪法保护制度有了一定的发展,包括生命权在内的各种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得到了社会广泛的关注。有学者把2003年描绘为“公民权利年”[5]。在一年中我们生活中出现了许多与权利有关的现象,特别是宪法权利问题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回避的核心问题。在维权热中人们透过各种权利现象,逐步地把目光投向生命权的价值上。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以新的理念合理地解决了通行权与生命权价值的平衡,否定了“撞了白撞”的反生命权价值的规则,使人们感受到了立法对生命权的关怀。孙志刚案使我们看到了收容遣送制度对生命权侵害,制度的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人身自由保障制度。深圳有关器官移植的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向社会传递了生命的价值与尊严。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漠视生命权价值的现象是比较严重的。对生命权侵害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上的问题,也有具体执法上的问题。特别是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何正确处理管理与保障的界限是实现生命权价值的重要问题。“小思仪”的死向全社会发出了保障生命权价值的呼吁。一个吸毒的母亲被派出所强制送到戒毒所后,三岁的小女孩无人照顾,母亲多次向有关民警说明情况,要求派出所通知她姐姐照顾女儿。但整整17天时间里,因无人通知母亲的姐姐,一个无辜的小生命活活被饿死在家。当人们发现小思仪的时候,孩子的尸体已高度腐败,身上爬满蛀虫,头骨外露。在21世纪的中国,在宪法上庄严地宣布“依法治国”的今天,发生这种漠视生命的事件实在是令人痛心的。在死去的小生命面前,一切的辩解都是苍白无力的。如果我们的执法人员有一点对生命的关怀,关心三岁小女孩的命运话就不会出现这种悲剧。在被告席上办案的两名民警讲自己只是依照法律执行公务,因为强制戒毒是法律上的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被告的说法也许有一定道理。但是我们是不是也考虑过,我们在执法的时候,是否尊重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是否对她提出的小女儿生命可能受到的威胁给予了必要的关注?法律规定和社会秩序的价值是重要的,但对于执法者来说,放在第一位的,首先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而生命权是最高的价值和不可逾越的低线。作者认为,在执法过程中对生命的冷漠是造成这种悲剧的重要原因。我们的确需要在全社会广泛地普及生命权价值,培养人们敬畏生命的意识,使生活在共和国土地上的每一个公民都能过着有尊严的生活,享受生命的意义。

为了尊重和实现生命权的价值,需要加强生命权问题的宪法学研究,对生命权有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提供解释的标准与依据。如生命权主体的认定是宪法学需要回答的重要课题。从一般意义上讲,生命权只能由自然人行使,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生命权主体的认定方面目前讨论的焦点是胎儿生命权问题。[6]在胎儿生命权问题上宪法应积极采用利益衡量原则,有限制地推动堕胎的自由化,尽可能提前保护胎儿生命权的时间。生命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权利,对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都产生直接的效力。这种效力一方面产生国家保护公民生命权的义务,另一方面也为生命权的保护提供积极的条件。

生命权是人最为宝贵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国家是不能限制或剥夺的,即使进行限制时也要严格地规定限制的形式与界限。目前,生命权的剥夺问题主要涉及到死刑制度的合宪性的判断,即剥夺生命权的死刑制度是否符合宪法精神,是否是一种唯一的限制生命权的形式。在宪法学发展史上,围绕死刑制度的存在合宪论与违宪论进行了长期的争论,但迄今为止还没有形成大家公认的理论,但总的发展趋势是废除死刑,即使保留死刑的国家也要严格地控制死刑。在解释死刑制度的合宪性基础时我们需要探讨生命权的相对性与限制标准的合理性之间的关系问题、死刑制度与国家的生命保护义务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从一般意义上讲,国家有义务保护所有公民的生命权,对生命的价值给予高度的重视。因为即使死刑制度的实体和程序再完备,也会不可避免地出现误判的情况,对已执行死刑的个体生命不管给予多大的补偿,最终无法恢复生命权的价值。[7]因此,当一个国家基于历史、文化与现实等因素保留死刑制度时必须建立严格的程序,把死刑罪名限制到最小的范围,尽可能减少死刑的人数。我国死刑制度的合宪性基础是值得进一步论证的重要课题。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这一事实并不说明死刑制度具有道德和宪法基础。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有64种,其中非暴力犯罪为44种,占全部死刑犯罪的69%。对非暴力犯罪行为适用死刑实际上是“以财物的经济价值来衡量人的生命价值,这不仅贬低了人的生命价值,而且也与《公约》所倡导的公民的生命权至高无上的主旨极不协调”[8]。现实中保留死刑制度并不表明死刑制度本身存在合理性与自我价值基础。为了在死刑制度中体现宪法精神与原则,有必要确立如下程序:规定死刑的各种法律条款与实际行为之间是否保持了合理的比例关系;宣告死刑程序是否完备;当社会的发展达到一定阶段后有必要根据社会成员的法律感情废除死刑。在分析死刑制度合宪性基础时有必要从宪法与刑法的关系中考察生命权价值的意义,进一步强化宪法对刑法体系的价值制约性。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在享受幸福的同时也面临新的问题,其中生命权价值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人类生命权的价值的实现提供多样化途径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负面后果。如器官移植与克隆技术的发展给维护生命权价值带来了深刻的社会问题,甚至直接影响着人的正体性。人类不得不在科学技术发展的背景下重新思考生命权价值问题,呼吁社会关注生命权,维护生命权价值。比如,宪法是否允许克隆人的研究?克隆技术研究是否属于科学研究自由的范畴?如克隆人诞生后给宪法制度与宪法学发展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毫无疑问,克隆人的出现将改变“人“的基本定义,使人失去人的尊严与价值,损害了基本的宪法秩序与社会的伦理。又如器官移植问题上,我们不仅要看到它给人类带来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器官移植中存在的宪法问题,如死刑犯被执行以前能否接受器官移植手术?器官移植中如何体现宪法价值?另外,在生命权与自杀、生命权与安乐死、生命权与脑死认定、生命权与生育权等问题仍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现实的宪法问题。当人们在宪法运行中真正感受到生命权价值,确立维护生命权价值的共同体意志时我们才有可能推进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实现生命权价值。

总之,宪法学的逻辑体系与出发点是人的尊严与生命权价值的维护,任何一种法律制度或制度的安排应回归到宪法价值体系之内,以体现人的生命的意义。面对生命权理念与现实的冲突,我们有必要认真地反思宪法学理论与制度,关注社会现实中人的生命权被漠视、被侵害的各种现象,真正以生命权价值的维护作为制定法律与政策的基本理念与出发点。关怀每个人的生命价值,扩大生命权价值的保护范围,维护和发展生命权价值已成为整个社会价值的追求目标,也是现代宪法学存在与发展的价值基础。21世纪社会发展对生命权的宪法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这种要求宪法学应当主动、积极地建立学科共同体,在不同学科之间的对话与交流中寻求扩大生命权价值的有效形式,强化生命权的宪法保障,为人权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知识、智慧与理论支持。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2]详见拙作:《论生命权的宪法价值》,载《中国法学》2002年特刊。

[3]孙志刚一案的出现是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和“法治”状态对生命权价值没有给予高度重视的综合性的社会现象,虽表现为个案,但该案的背后存在着现实中国法治的“制度性”的问题。孙志刚一案的重要意义是使人们(特别是学者)从惨痛的教训中真正认识到了享有生命权的价值,从生命权价值角度重新审视各种制度和法律体系。特别是面对限制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一些法律、法规及其某些不合理制度,宪法学理论应当提出积极的、建设性的、专业性的建议,在全社会普及尊重生命权价值的理念与知识,促使国家权力认真地履行保护生命权的义务。加入wto后我们比较认真地清理了一些法律、法规,实现了对国际社会所做的承诺,但在法治社会中更重要的是认真地兑现宪法对本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实现所做的承诺。

[4]其表现之一是在现有多数宪法学教材中没有系统地阐述生命权价值的内容,专门讨论生命权问题的论文也寥寥无几。在宪法学理论视野中有一种倾向是值得注意的,既把生命权的宪法保障与刑法保障置于同一层面上,在有意或无意识之中片面地强调刑法对生命权保障的意义。

[5]《新闻周刊》2003年12期。

[6]德国宪法法院曾把轻视胎儿生命权的立法宣布为无效。[vg1.bverfge39,1(36)]

对于生命价值的理解范文1篇6

【关键词】以人为本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基本维度

【中图分类号】A811【文献标识码】A

以人为本如一条红线贯穿整个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发展进程,这条红线本质上是马克思主义最高命题的持续体现。关注这个命题与中国实际的结合,可以凝练出三个基本维度:对中国人民历史命运问题的关注、实现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中国人民的解放和全面发展。这三个基本维度,分别构成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逻辑起点、核心价值和历史主题。

逻辑起点:关注中国人民的历史命运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相结合的实践过程。有学者认为中国的马克思主义逻辑起始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笔者不认同这一观点。在笔者看来,对中国人民历史命运问题的关注,才是逻辑起点。

同马克思主义本身的逻辑起点相一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历来关注人的命运。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有生命的个人存在是全部人类历史的首要前提,将个人及其活动放在现实中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前提。在从现实的个人出发考察现存社会时,马克思、恩格斯发现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人非但没有获得解放,反而处于异化状态。由此,他们为自己所处的时代确定了重大历史课题:实现无产阶级和全人类的解放。马克思、恩格斯从来不去抽象地研究自然与社会,而是把自己的关注点聚焦于人的现实世界和人类的生存状况及历史命运。对束缚人的各种关系的全面消解,亦即对人类终极命运的关怀,是他们终其一生的价值诉求。为此,他们对禁锢人类自由全面发展的枷锁展开了批判。

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具有鲜明的现实指向:消灭造成现存异化现象的私有制。这个现实指向表明,关注人的生存与发展状况,致力于实现全人类解放,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主旨或最高命题。作为科学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的核心价值取向始终以此为基本。正是将人作为逻辑起点,马克思、恩格斯阐明了实现这一价值理想的一系列理论原则。一百多年来,马克思主义的生命力经久未衰,始终成为人类发展进步的行动指南,根本在于它是以全人类解放为最高价值理想。

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相一致。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逻辑起点应同马克思主义本身的逻辑起点相一致。关注中国人民的历史命运问题是同关注人类历史命运问题相一致的,是马克思主义的逻辑起点在中国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和逻辑延伸。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就密切关注中国人民的历史命运。在领导人民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过程中,创造性地形成了以观照人民历史命运为核心内容的科学理论体系。在体系中,马克思、恩格斯视域中现实的个人被中国人民所替代,实现全人类解放被实现中国人民解放所代替。回顾历史,面对旧中国民族危亡的现实,围绕中国的社会形态及其阶级状况进行深入阐释,并指出了中国革命的性质、对象、任务以及动力,制定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总路线,立志通过革命改造中国与世界。科学回答了“什么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如何进行这样的革命”这个民族存亡的问题,创造性地打开了一条中国式的民主革命道路,也因此成就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性的一次飞跃。

改革开放前后,邓小平在视察工作时看到国家贫困落后的状况,振聋发聩地说:社会主义的特点不是穷,而是富。要改变人民贫困的生活现状,就要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邓小平视发展生产力为手段,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目的,充分体现他对人民生存状况的人文关怀。不仅如此,他还就人民的未来发展指出,我们既要发展生产力,又要注意防止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基于此,他指明了社会主义中国前进的道路,描绘出壮阔的发展蓝图,清晰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开启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又一次飞跃。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和东欧国家政局发生急剧变化,这些人亡政息的教训警示了中国共产党人。以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强调“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现实问题。在领导全党科学回答这一重大现实问题的基础上,创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了党在指导思想上又一次俱进。中国共产党执政是中国人民的历史选择,“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党能否长期执政、如何长期执政问题的关注与回答,实质上就是对中国人民历史命运问题的关注和回答。

经过多年改革与开放,中国的发展成就举世瞩目,但也由高速发展引出了一些矛盾和问题:发展不全面、不协调,生态环境恶化,城乡区域差距拉大,民生问题凸显,等等。于是,“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的问题急切地摆在了中国共产党人面前。能否回答好这一重大问题,直接关系人民福祉和民族未来。党中央对世界发展趋势做了精准把脉,用科学发展观巧妙地回答这一重大问题。让人民生活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作为核心价值诉求的人本精神,是科学发展观的鲜明特点。

党的十对中国人民的历史命运给予了空前的关注,不仅代表亿万人民的热切期待描绘了两个百年奋斗目标,而且指明了实现这些目标必须坚持的道路。九十多年来,是我们党同人民一起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是我们党紧紧依靠人民开创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回首近代以来饱经沧桑的中国,展望民族未来,我们能够明确得出这样一个坚定结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道路之所以会被我们党如此重视,根本在于“道路关乎党的命脉,关乎国家前途、民族命运、人民幸福”①。

由此可见,从思想的形成到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再到十对党的创新理论阐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每一重大成果,都是以关注和回答中国人民命运问题为逻辑起点的。

核心价值: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任何社会价值体系都有在其中居于支配地位、发挥统领作用的核心价值。这种核心价值是整个社会价值体系的本质规定和精髓内涵,决定着整个社会价值体系的性质和方向。笔者以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核心价值就是实现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马克思主义者历来重视人的利益问题,认为利益涉及人的生存和发展问题,是人们从事一切活动的基本动因。一个政党要赢得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必须致力于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马克思、恩格斯深刻阐明了无产阶级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强调共产党人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马克思、恩格斯视域里共产党人的核心价值。

中国共产党秉承上述核心价值,所做的一切奋斗都是为了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声明人民利益是最高利益。在九十多年的奋斗历程中,中国共产党不仅在实践中始终坚持这一核心价值,同时还把它贯穿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

把为人民服务规定为党的宗旨,把人民利益作为党的一切活动的根本出发点,把合乎最广大人民的最大利益视为检验党的各项工作的最高标准,强调共产党是人民的政党,为人民谋利益,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思想蕴含着丰富而严整的价值体系,其中处于核心地位的,就是实现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围绕着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来阐发是思想的理论原则,它的理论体系就是在回答这一问题中建构起来的。

邓小平曾言简意赅地高度概括共产党员的含意或任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以人民利益作为每一个党员的最高准绳。他强调要始终抓住现代化建设不放,“因为它代表着人民的最大的利益、最根本的利益”②。他把人民的拥护、人民的赞成作为制定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衡量一切工作的成败标准,把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作为重要内容,充分展现了最广大人民利益在他心目中的地位。

鲜明地提出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将党的根本宗旨赋予时代的新内涵。他强调指出,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是最要紧和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始终关系党的执政全局。他要求全党同志必须切实负起自身责任,全心为民谋利益,团结带领人民为自身利益而奋斗,以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利益为最高标准,始终坚持为最高理想奋斗与谋取人民全部利益相统一,坚持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与实现人民利益相统一。

更把“是否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作为区分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分水岭,以此作为判断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试金石。③在党史上,这是首次就党的建设明确提出核心价值问题,指出:“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的建设的核心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是党的全部价值所在。”④这一重要论述,确立了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这一核心价值在党的建设中的历史地位,为加强党的建设明确了价值取向。

中国共产党的核心价值秉承了马克思主义的最高价值、融入了中国人民的诉求,是中国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最本质内容。它深刻反映了以人为本的内在逻辑,在全部中国马克思主义理论价值中居于核心地位,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其它价值,都能从这一核心价值找到本源、得到解释。

历史主题:促进中国人民的解放和全面发展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每一个理论形态都是时代和实践的产物。尽管时代和实践发展的每一阶段都具有不同的历史特点,但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始终是围绕回答和解决中国人民的解放和全面发展问题逐步展开的,这是它的理论归宿。

中国革命在马克思主义的本本里是没有答案可循的,也不能照搬别国的经验和模式,只能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探索自己的道路。要实现中国人民的解放和发展,首先必须进行民族革命,这是实现民族复兴和人民全面发展的政治前提。因此,“排除民族压迫是一切健康和自由的发展的基本条件。”⑤

20世纪,中国乃至全世界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事件莫过于新中国的成立,这是中国一百多年来屈辱历史结束的标志,是中国人民实现解放、迈向发展的开始。要行的稳、走的远,必须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同样要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探索本国发展道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继续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实践俱进中实现了党在指导思想上一次又一次的精提炼、新总结、再提升,逐步形成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这些理论不断拓展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外延,对马克思主义的每一次有力推动都同中国人民的解放和发展问题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都是回答这一问题的成果。

邓小平理论回答了社会主义基本问题,应当说,邓小平的答案在很大程度上是从实现中国人民的解放和发展这个层面上作出的。邓小平谈及这一基本问题常常加上“解放”、“发展”这两个关键词。这里所说的解放和发展不是抽象的泛泛,实质上指的是中国人民的解放和全面发展。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时代进步的标准,但这不是固化的衡量,我们的目的在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前者是达到目的的手段或途径,后者则是人的解放和发展的过程或状态。从其内在逻辑上说,邓小平理论是致力于中国人民解放和全面发展的理论。

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回答的基本问题,这是通过对邓小平理论认知后的继续与逻辑延伸。从整个体系架构和内在联系上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所强调的“代表”,都同中国人民的解放和全面发展密切相关。生产力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物质源泉。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就是要求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必须体现不断推动生产力解放和发展的要求。文化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精神动力。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是要求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既着眼于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改善,又着眼于促进人民素质的提高。人的根本利益无疑是全面发展要求的实现。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就是要求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要找准坚持人民根本利益这个起点和归宿,推动社会发展进而使人民群众获得实际利益。

科学发展观最显著的特点,就在于它明确地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核心价值目标,其解答了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并围绕这一核心价值目标系统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问题。在这一理论架构中,作为核心理念的以人为本对第一要义、基本要求和根本方法起主导作用,所有这些后者都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个核心。以人为本把人作为发展的主体,强调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在发展中实现人的价值、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体现了党的根本宗旨和我们发展的根本目的。

党的十在理论上有若干创新点,其中一个重要创新点就是赋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内涵,充分彰显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十报告把以人为本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要求必须“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不断在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取得新成效。”⑥

综观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它始终是围绕着回答和解决中国人民解放和发展的现实问题而不断展开的。实现中国人民的解放和发展,既是党领导人民推进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历史主题,也是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主题。

(作者为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本文系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路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3BKS005)

【注释】

①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9页,第8页。

②《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63页。

③《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369页。

④:“在抗震救灾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新华网,2008年6月30日。

对于生命价值的理解范文篇7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生命教育高校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2(c)-0254-02

生命教育是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更是近些年来很多高校所关注的重点教育内容之一。但是,纵观目前我国高校生命教育的开展现状可知,很多高校在开展生命教育的过程中,都存在内容不够系统、不够规范,且实施途径过于单一等问题,以至于影响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成效和学生的全面发展。鉴于此,为了加深对于生命教育的理解,提高开展学生生命教育的成效,本文就针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生命教育问题进行了简单的分析。

1生命教育的内涵分析

生命教育是在上个世纪60年代由美国学者杰・唐纳・华特士提出的。生命教育被杰・唐纳・华特士提出之后,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认同,并在美国的加州阿南达学校进行了具体的实践,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成效。自此之后,到1976年,美国就有将近1500所中小学开设了生命教育的课程,并得到了世界各地教育教学领域的认可和肯定,截止到20世纪90年代,生命教育就已经在美国的中小学实现了基本的普及。

生命教育的内涵十分丰富,其包括从肯定和珍惜个人的自我生命价值,到他人、社会以及自然、宇宙生命的互动与伦理关系等大生命的反思,而且还涉及到了生死尊严和信仰的探讨等等。而高校的生命教育,简单来说,实际上就是高校师生针对生命与健康、生命与安全以及生命与关怀和生命与价值等内容所开展的教育活动,其旨在引导学生正确的处理个人与集体、自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让学生学习和掌握生存的技能,正确的认识生命的意义与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态度,让他们理解生命、热爱生命、尊重生命,挖掘自我的生命价值,并最终以此来促进学生的全面健康发展。

除此之外,要正确的认识和理解生命教育,还应注意生命教育的如下三个特征:首先,生命教育是将学生的生命个体作为教育的起点的;其次,生命教育是在教育的具体实践中,来体现生命的整体性和人的主体性的;最后,生命教育是按照学生的生命成长和生命发展规律,以及社会的实际需求来对学生实施教育的。只有认识和理解了生命教育的以上三个特征,才能够真正的把握生命教育的本质和真谛。

2生命教育的价值分析

生命教育的价值可以概括归纳为如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生命教育的自然价值。生命教育的自然价值在于能够让学生正确、深刻的认识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统一,并在此基础之上,尊重生命与自然、敬畏生命与自然。让学生正确的认识、理解和把握与自然交往中的是非和善恶,从而引导学生构建正确的道德标准,让学生在与自然交往的过程中,突破自身较为局限和短浅的视野,从全局和长远的角度来出发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主动做出对待自然的正确的方式。

其次是生命教育的个体价值。生命教育的个体价值在于生命教育能够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生命观,并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的全面、协调发展。生命教育有助于唤醒学生的自我存在意识,解决高校学生常见的对自我价值迷茫的问题,让学生发现自己身上的闪光点,保持自尊、自信、积极向上的良好心态,让学生在明白了生命的意义和价值的基础上,更好的把握自己的人生方向。

3生命教育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契合点分析

生命教育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之间的契合点,是确保生命教育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的前提,也是将生命教育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概括来说,生命教育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之间的契合点具体如下。

3.1教育理念一致

生命教育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在教育理念上的一致性,在于两者均以“以人为本”为教育理念。其中,生命教育的教育理念是以人为本,立足于学生,从学生出发,并让学生认识人的自然生命特征、生命价值以及生命意义为落脚点,来引导学生正确的理解和把握生命与自我、生命与他人以及生命与自然、生命与社会的关系,让学生明白生命个体提高生命质量、生存境界和生命价值的重要性,让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关爱、引导以及提升生命的教育实践中得以具体的体现。而高校思想政治的教育理念同样也是以人为本,从现实的人出发,旨在通过高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来全面提升人性的层次,并在人与社会的现实关系之中,引导学生去认识和理解人的个体价值、社会价值,引导学生去思索人存在的价值,追求人生的终极意义,实现对学生个体生命的发展和优化。由此可见,生命教育和高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两种教育虽然在实施路径上存在一定的不同,但是其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却都是学生的生命个体,最终都是回归到学生身上,都很好的遵循和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因此,两者在教育理念上是一致的。

3.2教育内容相容

生命教育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之间的教育内容的相容,也是两者之间的契合点之一。生命教育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两者之间教育内容的相容,具体指的是,生命教育中包含了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而反过来,心理健康教育也同样包含了生命教育的内容,两者之间是相互包含,相辅相成的关系。

由上文的分析可知,生命教育不但能够从生理和伦理两个层面上,解决个人与社会、个人与自然以及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还能够从心理的层面上促进学生健康人格的形成与发展。由此可见,生命教育同样也是对学生的心理健康非常关注的,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是其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内容。

反过来,高校针对学生所开展的心理健康教育同样也包含了生命教育的内容。高校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实际上指的就是教育工作者利用心理学、社会学以及教育学和医学等多个学科的知识和技能来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的过程,这个教育过程是以学生个体的心理机能作为出发点,并通过采用多种教育方法和教育手段来激发学生的心理潜能,促进学生个性的发展和整体素质的全面提升。由此可见,心理健康教育不但有助于提升学生的心理素质水平,而且还能够引导学生通过自身的体验来感受生命的意义与价值,对于培养学生的积极、良好的生命情感,同样也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综上可知,生命教育与高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在内容上是相互包容,相辅相成的,具有明显的相容性,而心理健康教育作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两者之间的相容很好的彰显了生命教育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者之间的契合。

3.3教育重点相同

生命教育和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在教育重点上相同,主要指的是两者对生命关怀意识的重视和关注。

在开展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过程中,其中一个重要的教育目标就是要培养和提升学生的生命关怀意识。生命关怀,不单单是意味着对于个体自然生命的关怀,其中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对学生所进行的生命价值和人生态度上的引导。而对于生命教育来说,生命关怀的基本理念则是贯穿于整个教育活动的始终的,其不但涉及了对生命的现实关怀,同时还涉及了对生命的终极关怀。在现实关怀中,生命教育肯定了生命存在的价值,并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强调生命在人的价值体系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让学生认识到只有尊重生命、热爱生命、珍惜生命,才能够成就自我。而在终极关怀中,生命教育则从个体生命体验中来引导学生去关爱他人的生命和其它的自然界中的生命,引导学生积极的去做有益于他人、有益于社会、有益于自然生命的事情。由此可见,高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生命教育,都非常重视和推崇学生生命关怀意识的培养,两者具有相同的教育重点。

4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贯彻生命教育的对策与建议

要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贯彻生命教育,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在开展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要注意借鉴生命教育,将学生个体作为教育活动的逻辑起点。例如:教育工作者在开展教育活动的过程中,注意改变传统的认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应以国家需求为重,学生自身现实生活的需求可有可无的观点,借鉴生命教育的内容,重视对学生个体生命意识的开发和提升,从学生的实际出发,遵循学生个体的生命成长规律来开展教育活动,提高教育成效。

其次,以校园文化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让学生在教育中体验,在体验中受教育。例如:可以组织各种关于生命健康的专题讲座、文体活动,也可以以志愿者行动的方式来进行社会实践,据此来让学生感受和体验生命的意义与价值,实现教育的目标。

最后,要注意加强学校与家庭和社会的联系,共同构建关爱生命的立体网络。高校学生的生命教育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单靠学校的力量是不够的,学校应积极的利用家庭和社会的力量,通过加强与家庭和社会的联系,来共同构建一个关爱高校学生生命发展的立体网络,三力合一,共同促进学生的全面、自由、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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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文霞,陈黎明.对生命教育理论与实践的反思[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0:23(01):1-4.

对于生命价值的理解范文篇8

当今世界,科技高度发展,给人类带来了高度的物质文明,但是过度的开发和掠夺也使人类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生态危机。环境污染严重,温室效应使全球变暖,河流、海洋污染,森林面积锐减,人口爆增。生态危机已不再是哪个人、哪个国家的问题,而是全人类亟需解决而又十分棘手的问题。为了实施可持续性战略,人类不仅用法律、政治等手段而且用生态伦理道德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佛教作为世界三大宗教之一,源渊流长,博大精深,有丰富的文献资料,其中包含许多宝贵的生态伦理思想。认真研究、总结这些宝贵的思想,对我们解决生态危机有重要的启示。佛教起源于印度,进入

在此基础上,佛教提出了正确处理生命体与环境间关系的万物一体,依正不二的方法和准则。“正由业力,感报此身,故名正报;既有能依正身,即有所依之土,故国土亦名报也。”(《三藏法数》)依正就是指依报、正报。“所谓正报,是指有情众生的自体;所谓依报,是指众生所依止的国土世界。”[3](p166)简单地说,依报指生存环境,正报指生命主体。依正不二,即是生命主体与生存环境作为同一整体,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佛教认为,一切现象都处在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因果关系中,一切生命都是自然界的有机组成部分,离开自然界,生命就不可能存在。因此,“天地同根,万物一体,法界同融。”花草树木、飞禽走兽,皆有佛性,必须保护自然界中的一草一木,建造一个相互依存、和谐自由的环境。可以这么说,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命,破坏环境就是破坏生命。“依正不二”实际上就是把生命主体同生命环境看作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日本著名思想家池田大作对此作了极高评价:“‘依正不二’原理即立足于这种自然观,明确主张人和自然不是相互对立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存的。《经藏略义》中‘风依天空水依风,大地依水人依地’对生命与环境相互依存的关系作了最好的诠释。如果把主体与环境的关系分开对立起来考察,就不可能掌握双方的真谛。”[4](p30)

佛教提出的处理主体与对象之间关系的第二个原则是诸法无我,自他不二。一法生于世间,必须依赖其它诸法,同时,它对其它诸法也会有影响,两者之间是互相影响,共同生长的关系,佛教称之为“增上缘”。人作为万法之一,与万事万物是互为增上缘的关系。一棵树是种子、土壤、水、日光等增上缘和合相缘,人的生命也是如此,若没万法增上缘,便没有人。正因为如此,万事万物于人有恩,人要学会感恩,要广泛施舍,扶助众生,要供养父母,崇敬三宝(佛、法、僧),要学会怜悯、爱护众生即一切生物。

众生平等是佛教的一个基本观念。佛教认为,生命对于人类和一切不会说话的动物和植物都是同样宝贵的,人类因为其思维推理能力的高超而成为生命界的主人,但并不能因此而伤害他物。小至微尘,大至宇宙旁及一切生灵,都在生命的川流不息之中,同处于同一生命流,而且“一切众生皆有佛性,如来常往无有变易”,都有可能达到最高境界,领悟佛性。日本佛教史上的杰出人物道元在解释“一切众生皆有佛性”时指出“一切即众生,悉有即佛性”。著名佛学家阿部正雄进一步指出,“悉有即佛性”中的“有”,在道元那里囊括了宇宙间一切实体与过程,不仅指人指生物,而且还指无生命存在,从而达到了“草木国土皆能成佛”,“山河大地悉现法身”的意境。他评论道:“道元在一个彻底的宇宙论的领域里找到了人类解脱的基础,他揭示了一种最彻底的非人类中心主义。”[2](p42-43)佛教认为,宇宙万物的存在及其差别都是虚幻的、不真实的。一切事物和现象都具有共同的本质和价值。因此,众生平等的一个核心内容众生在性智方面的平等,即在本性和智慧方面平等。在佛教看来,世间实质上根本不存在任何实体,因而是空的。但“空”并不是虚无,而是有非真有无非真无的特性,称之为中,所以平等并不是存有层面的平等,而是性质层面的平等。虽然,万物似乎有差别,但这种差别只是假象,本质上都是无常无我,自性本空。在智慧方面,佛教认为,众生都具有的能够体悟自他平等的智慧。依此智慧,可以了知一切事相,从而产生大慈大悲之心,从而共入涅pán@①境界,获得彻底的解脱。正因为众生平等,作为有思维、有理性的人类应该普度众生、泛爱万物。佛教对生命的关怀,最为集中地体现就是普度众生的慈悲心肠。慈悲是佛道之根本,“一切佛法中,慈悲为大。”(《大智度论》)在佛教看来,“慈”就是“与乐”,“悲”就是“拔苦”。它教导人们对一切生灵大慈大悲。“大慈与一切众生乐,大悲拔一切众生苦”(《大智度论》)。前者意味着给所有的人和生物以快乐,后者意味着拔除所有生命的痛苦。大千世界中的万事万物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烦恼和痛苦的折磨,而关爱生命则是把所有生命的痛苦当作自己的痛苦去体验,把所有生命生存的不幸环境当作自己生存的不幸环境去感受,把“爱”的对象遍及所有人和所有生物,“把爱的原则扩展到动物,这对伦理学是一种革命。”[5](p76)任何生物都把自己的生存当作最高的目的,这是生命世界的准则,而佛教的慈悲在强调对自身生命的本能的保护的同时,更强调对他人、他物给予关怀和帮助,甚至放弃自己的权利,牺牲自己的利益。佛教认为,人并不是宇宙间唯一可以实现完善的存在,人也和其他事物一样,均是因缘和合而成。不具有任何特殊的价值。所有生命在六道中轮回、变动不居,都承受着同样巨大的痛苦。人如果要想获得最终彻底的解脱,就必须解脱其他一切生命。“常以仁恕居怀,恒将惠爱为念,若梦若觉,不忘慈心,乃至蠕动蛆飞,普皆覆护。”即以“慈心愍伤一切蠢动含识之类”(《万善同归集》卷中)佛教认为,人与动物都是苦海中饱受煎熬的众生,,尽管福罪等级有别,但都受生死轮回之累,都值得怜悯,需要解救。人,如果说有高于动物之处,那便是人的智慧,这使人能觉证佛教义理,自觉追求生命的完善。尊重生命的价值,意味着尊重它们生存的权利,意味着要保护一切生命不受侵害,使它们各得其所。如何才能做到这点呢?佛教提出了一系列戒律,其中有“丑戒”、“八戒”、“十戒”之说,但“不杀生”是其戒律之首。杀生不仅意味着对人生命的伤害,而且也包含着对所有生物的伤害。“不杀和不伤害的戒律规定着人对动物的关系”。[6](p73)不杀生是建立在因果现实生命现象都遵循因果报应和转世再生的信仰基础之上,因果报应使所有生命都具有“血缘关系”。佛教徒认为一个人首先应给生命无害,然后在实际上不伤害生命(不杀生),尊重所有的生命。杀生意味着剥夺生命存在的权利,会给生命导致痛苦与不幸。当然,“不杀生”起初只是出自一种宗教信仰,仅靠信仰是无法解决人类对生物的保护问题的,但从佛教“不杀生”的道德信条中所表现出来的尊重生命的思想,无疑是有价值的。如果说不杀生是消极止恶的话,放生则是积极的行善。所谓放生,就是将被捕的鸟兽等动物放回山川河流之中,使其重获生命自由。而且,佛教还主张素食,也就是以粮食蔬菜之类的农作物为主体的饮食方式。

“佛教的生态理念主要表现在:第一,承认万物皆有佛性,都具有内在价值,这就是‘郁郁黄花无非般若,青青翠竹皆是法身’。第二,尊重生命,强调众生平等,反对任意伤害生命,因而提倡素食,认为‘诸罪之中,杀罪最重;诸功德中,不杀尤要。’”[7](p234)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每一种文明都有自己特有的人与自然关系的矛盾和冲突,都有与生态抗争的经验教训。佛教作为人类智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有许多重要的精华,体现出重要的生态价值。

佛教的万物平等、依正不二实际上就是要求人们仁爱万物,因为人与自然是一种休戚相关,紧密相联的关系。当今世界,生态危机之所以如此严重,就是由于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对大自然的掠夺式开发和征服,就是人们缺少对万物的慈悲之心。佛教就告诉我们,大自然有着与人类平等的价值,其他生物也有生存权,这也需要我们尊重,更为重要的是人类与其他生物共同构成一个生命共同体,彼此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佛教主张的整体观是值得当今人类认真体味的,它有助于我们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

首先,自然是有内在价值的。自然有工具价值,大家都承认,但自然万物还有内在价值。“说某价值‘内在的’仅仅是指某一物是否具有这种价值完全依赖于这一事物的内在本性”[8](p69),这就表明内在价值具有客观性和自成目的性的特征。自然万物都是生命主体,都有自我更新,自我繁殖和自我调节的生命机制,同时,整个生物圈也是一个有机体,以最有利于自身健康的方式运行,趋向于其完美、稳定。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价值尺度应有人的尺度和物的尺度两个方面,而且反对价值等同于客体对人的有用性,反对物的价值等同于人的使用价值。我们常常是把自然囿于人类这一狭隘的范围之中,其实,只要拓展人与自然万物的关系就会发现,人类在整个生态系统当中也有工具价值一面。而且,离开人类、自然物之间也有价值关系,在这里发生关系的只有物,因此,在这里有物的尺度,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的内在价值就要求自身的存在应该受到保护。正如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指出的:“宇宙全体,还有其中的万物都有尊严性,它是这种意义上的存在,就是说,自然界的无生物和无机物也都有尊严性。大地、空气、水、岩石、泉、河、海,这一切都有尊严性。如果人侵犯了它的尊严性,就等于侵犯了我们本身的尊严性。”现代生态伦理学的建立者史怀泽就提出了“敬畏生命”的观点,他认为,不仅要对人,而且对其他一切生物的生命都要保持敬畏的态度,这实际上就是充分肯定自然的内在价值。他说:“善就是保住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的价值,恶则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这是必然的、普遍的、绝对的伦理原则”。[9](p237)而且,对一切生命负责的理由就是对自己负责,如果没有对所有生命的尊重,人对自己的尊重也是没有保障的。罗马俱乐部的报告亦提出:“对生态的保护和对其他生命形式的尊重,是人类生命的素质和保护人类两者所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任何生命都有自己的价值和存在的权力,“谁习惯于把随便哪种生命看作没有价值的,他就会陷于认为人的生命也是没有价值的危险之中”。[6](p237)佛教虽然没有提出敬畏生命的观点,但尊重生命、救助生命、爱护生命却是其一贯的主张,这种思想对于我们克服人类自大的观念具有一种提示的作用。

其次,要尊重生物的生存权利。纳斯认为,每一种生命形式在生态系统中,都有发挥其正常功能的权利,或生存和繁荣的权利。这实际上承认生物也拥有自然权利的合理性,自然权利是“生物固有的,按生态规律存在并受人尊重的资格”,[10](p142)这种权利来源于自然运行法则,体现了自然意志,同时为自然力量所支撑。其中,生存权是自然权利最基本的一种权利,如果生存权得不到实现,那么其它的权利将无法实现。生存权是生物参与生存竞争接受自然选择的权利。在冰天雪地、峭壁深岩均可看到生命,这就说明任何生物均非常珍惜生命,有着强烈的生存愿望。而且,任何生物在生态系统中会因自然竞争而产生独特的适应环境的方式,这就决定了其占有的“生态位”,它说明了生物生存权的合理性,就此而言,所有生物都是平等的,这实际上就是佛教所宣称的“众生平等”。“人类就其本质来说优于其他物质这一点是毫无根据的,这不过是人类对自己谋利益的一种荒谬的偏见”。这种平等要求生物之间彼此尊重。

再次,要求我们人类重新思考人在自然界的地位和作用,要求人类作出新的思考,并用整体的理念来审视自然界,佛教同时告诉人类要节制自己的欲望。罗尔斯顿说:“禅学并不是人类中心论说,并不倾向于利用自然,相反,佛教许诺要惩戒和遏制人类的愿望和欲望,使人类与他们的资源和他们周围的世界适应。我们知道,禅宗懂得如何使万物广泛协调,而不使每一物失去其自身在宇宙中的特殊意义。禅宗知道怎样使生命科学与生命的神圣不可侵犯性相结合。”大地伦理学的奠基人美国的利奥波德认为,至少要把土壤、高山、河流、大气圈等地球的各个组成部分,看成地球的各个器官,器官的零部件或动作协调的器官整体,其中每一部分都有确定的功能,世界万物构成的集合便是大地。

总之,佛教具有丰富的生态伦理思想。罗尔斯顿对此作了较为客观的评价,他说:“环境伦理学正在把西方伦理学带到一个突破口。所有伦理学正在寻找对生命的一种恰当的尊重……但是,过去没有提出这样的问题:对人以外的事物是否承担有义务呢?对生命的尊重需要一种新的伦理学。它不仅是关心人的幸福,而且关心其他事物和环境的福利。环境伦理学对生命的尊重进一步提出是否有对非人类对象的责任。我们需要一种关于自然界的伦理学。它是和文化结合在一起的,甚至需要关于野生自然的伦理学。西方传统伦理学未曾考虑过人类主体之外事物的价值……在这方面似乎东方很有前途。禅宗佛教有一种值得羡慕的对生命的尊重。东方的这种思想没有事实和价值之间或者人和自然之间的界限。在西方,自然界被剥夺了它固有的价值,它只有作为工具的价值,这是随着科学和技术的发展而增加的价值。自然界只是人类开发的一种资源。但是禅学不是以人类为中心的。它不鼓励剥削资源。佛教使人类的要求和欲望得以纯洁和控制,使人类适应他的资源和环境。禅宗佛教懂得,我们要给予所有事物的完整性,而不是剥夺个体在宇宙中的特殊意义,它懂得如何把生命的科学和生命的神圣统一起来。”。[11](p250-252)

对于生命价值的理解范文

关键词:生命教育自我价值观大学生伦理学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82(2016)12-0166-01

一、前言

生命教育发展至今已经有了几十年的历史,生命教育在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迅速发展,生命教育的关注点也日益广泛。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建设过程中,人文生命视角日益受到社会的重视;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迅速发展,人文生命视角的理论研究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突显,对人文生命视角的研究、推广和弘扬成为热潮,也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种必然趋势。同时,伴随着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各种思潮、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等不断涌现,良莠不齐的文化冲击着高校学生的生活,人文生命视角作为在中国革命建设中形成的宝贵资源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因此,探讨人文生命视角与高校精神文化相融合的问题,不仅是对民族文化的再审视,而且可以通过挖掘人文生命视角的现实价值发扬其先天的育人功能,为高校的生命教育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

二、生命教育的理论内涵及其现实意义

1.生命教育的理论内涵

生命教育,英文名为Lifeeducation,其核心就是一个“全人教育”(Holisticeducation)的概念,它是以“人”为中心,做横的延伸,纵的连贯,包括身、心、灵的健全成长以及德、智、体、美的平衡发展,帮助学生将内化的价值理念统整于人格内,透过“知、情、意、行”的整合,达到“认识生命、欣赏生命、尊重生命、爱惜生命”的目标。生命教育主要是指针对生命本身及其相关因素的教育,在生命教育的定义中,包含着不同层次的理解。狭义的生命教育主要是指对生命自身的关注,主要针对个人生命、他人生命、自然生命等相关内容的教育;而广义的生命教育则针对生命及其相关的因素,不仅仅包括生命本身的内容,而且进一步拓展到对于生命意义、生活方式、生存价值等相关抽象因素的教育,关注个人及社会生命价值的提升,从多个角度强调对生命及生命个体的关注。在生命教育中,最为基本的要素就是对生命价值的尊重,引导个人了解生命的神圣和不可侵犯,也就是对学生生命化的教育理论。生命教育基本理论建构的基础在于确立“生命化”的理念,包括对“认知体”如何经由“具体个人”而回归“生命体”的综合研究。可以说在生命教育中,“生命化”理念是教育思想发展历史生成的逻辑选择;在生命教育的过程中,会引导学生了解生命的重要性和内在价值,引导学生以更加宏观的角度了解生命的基本构成要素,了解个体生命的活动轨迹,形成对生命的全新认识。

2.生命教育理论的现实意义

生命教育这一理念由来已久,在生命教育的过程中,教育者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和心理状态,结合社会的实际情况,通过生命教育的内容,引导学生加强对生命价值的重视,从多个角度对学生的行为和发展模式进行指导,包括哲学基础、生命伦理学基础、心理学基础以及教育学基础。生命教育的内容非常广泛,根据不同的社会情况和个人情况会进行相应的调整,生命教育的理论体系也非常丰富,具体包括生命化教育理论、建构主义理论、体验式学习理论、情感教育理论等。纵观当前世界各国生命教育的现状,生命教育的主要内容可以总结如下:生命教育包括生存意识教育、生存能力教育和生命价值教育三个层次,根据日本学者的研究,生命教育主要包括六类基本教学任务:第一,关于学生的人生教育,主要包括出生教育、养生教育和生死教育;第二,社会道德和人伦教育,涉及到亲情教育、友情教育、爱情教育、人际教育;第三,社会性格和人性教育,包括信仰教育、善恶教育、真伪教育、美丑教育、利害教育;第四,学生个人人格教育,主要结合心理教育、个性教育、品格教育,进一步完善学生的个性特点;第五,人文历史教育,具体包括历史传统教育、哲学反思教育、社会关怀教育等内容;第六,伦理人道教育,主要包括尊重生命的教育、爱护环境的教育、敬畏宇宙的教育等。

综合当前国内外的研究实践,我们可以非常明确的认识到,生命教育视角是大学教育实践领域中最常用、最有效的形式之一。在国外对生命教育的研究中,主要是从生命理念、生命引导和生命教育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从文化意识、社会价值等角度进一步探索生命教育的产生机制和思想特点。美国被称之为世界上最早实施生命教育的国家,在上个世纪20年代,美国社会出现了虐待儿童,自杀,他杀,暴力,吸毒等严重的问题,美国针对这些问题开始研究并实施生命教育。有研究表明,大学生命教育教育的角度以及工作的艺术和质量可以直接影响到受助者的帮扶效果。在当前的研究中,国内外学者针对生命教育视角的效果进行了总结,明确提出在心理引导、精神指引以及人文关怀等过程中,科学的生命教育及其应用机制可以进一步提高生命教育介入的质量和学生的学习效果,τ谏命教育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

三、生命教育视角下当代大学生自我价值观的培养策略

1.积极传播生命教育理念

在大学生命教育教学中,要改变传统的应试教育理念,将对生命教育的感悟作为学生语言能力、综合思维能力的训练方式,提升学生对生命教育的兴趣,在思想政治教学中加强对生命教育课程的重视,避免应试教育的功利思想。对于大学生命教育课程而言,价值观的培养和教学体系的建立是一个日积月累的过程,应当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加强对生命教育和学生价值观教育的重视。因此,在大学生命教育课程的教学中,应当建立循序渐进的教学模式,帮助中学生经历过入门理论理解之后,加强对学生价值观、责任感和思维能力的训练和引导,督促大学生保持积极的心态和价值理念,引导孩子体会课外实践的乐趣,了解大学生命教育课程的重要性,形成学习文化、丰富自我的意识,改变单纯的应试教育目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着重帮助学生进行内涵积累,可以采取互动交流、实践体会的方式,让学生以更加积极向上的态度面对社会生活,加强对自身的了解,利用大学生命教育课程的理论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文化素养和思考能力,通过日常的教育积累帮助学生树立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提升学生的价值道德水平。

2.建立积极向上的信念理想

生命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结合,可以进一步帮助学生梳理健康向上的理念,建立生活与生命的平衡。对于每一个生命个体而言,追求快乐和幸福是生存的本质和个人的基本目标。在生活和生命的权衡中,很多人会面对个体幸福感和社会责任等要素的取舍。通过生命教育,会进一步帮助学生了解到生活与生命之间的关系。在生活中,快乐和幸福不仅仅是物质表象的体现,更深深凝结在个人的精神和内在体验上,通过生命教育会让学生进一步了解追求精神幸福的方法,抛却单纯的物质和肉体享受,领悟更加深层次的精神快乐。

3.促进大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在生命教育理论中,主要的理论目标就是通过多方面的教育,将价值观、思想道德、心理调节、自然保护等相关教学内容与生命教育相连,强调个人对于其他生命个体的关注和尊重,将社会群体描述成互相联系、却又相互独立的一个个统一体,在相互的作用和影响中共同生存,形成一种生命交叉模式,进而建立一种生命的互动机制,体现了各个生命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在社会生活的过程中,每一个个体都应当明确自己的社会存在,了解到自己应当承担的个人责任、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在社会生活的过程中,不嘤肷缁崞渌个体进行沟通了解,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观和责任履行方式,帮助学生梳理积极的理想,推动学生身心发展。

四、总结

大学生命教育课程的设置顺应了时展的趋势,将思想政治教育、价值观教育和青少年人生教育规划相结合,引入富有时代性和实践意义的教育内容,形成了多元化的教学模式。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以及社会活动中,生命教育是非常重要的课程内容,利用生命教育的先进理论和思想可以进一步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社会责任意识和道德责任感,不断提升学生的社会活动能力和社会适应力,让广大高校学生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更好地适应社会的竞争压力,推动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思想价值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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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M].北京:三联书店,2012:554.

对于生命价值的理解范文1篇10

关键词:死亡死亡价值正面价值负面价值

价值是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是指客体对主体而言的有用性,即: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价值客体既可以是某个事物,也可以是某种现象,还可以指人本身;而主体既可以指个体主体,也可以是集体主体甚至是人类主体。人们在欢呼生,充分肯定生命价值的时候,不要忘记了死亡的存在也具有它特殊的价值。

死亡的价值与一般物品的价值不同。一般物品在使用过程中逐步被消耗而体现和证明自身的价值;而死亡的价值既不能被使用也不能被消耗。不仅如此,对个体而言,死亡还是割断主客体价值关系的力量,它最终阻止了主体需要能够被客体满足,并彻底消除主体继续创造价值的可能性,使主体再也不可能通过使用和消耗客体而得到价值的满足。所以,死亡的价值不能等同于一般物品的价值,对它的衡量已经超出了对一般物品价值衡量的尺度。死亡价值作为反映主体生死关系的范畴,具有更为深层的价值属性和价值含义。

死亡价值的普遍性。死亡价值的普遍性是指:任何人都是要死的,并且人的任何正常的、自然的死亡都是有价值的。从价值意义上说,死亡是对个体生命的否定,但同时也是对个体生命的肯定,更是对社会发展与进步的肯定,这也是生与死的辩证法。如果没有死亡,“到公元3550年,人类机体将等于地球的质量;到公元7000年,人类机体将等于已知宇宙的总质量了”也就是说,如果人从一开始就没有死亡的话,地球根本就容纳不了,所有的自然资源也根本不可能满足人的需要,人类可能早就灭亡了。所以,正是死亡的存在,才维持了人类本身一定的规模,才保证了人类社会的正常发展。因此,任何死亡都是有价值的,它维持着人类个体的世代交替与更新,保证着人类整体的创新发展。正如其他动物个体的死亡是为了维持物种的存在与发展,保持物种在自然界的竞争优势一样,人类个体的死亡也具有对人类整体存在和发展的价值。

同志说过:“人总是要死的,但死的意义有不同。”这里的“意义不同”就是指个体死亡价值的特殊性。死亡价值的特殊性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不同个体一生的经历各不相同;二是指个体死亡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原因的不同及特殊性凸显出其死亡价值的特殊性。所以,正如同志所说,死亡的价值和意义有“重于泰山”和“轻于鸿毛”之分。

死亡不仅具有价值的特性,而且还具有正面价值与负面价值之分。死亡的正面价值是指死亡对个体、对社会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和有利作用;死亡的负面价值是指死亡对个体、对社会所具有的消极意义和不利作用。死亡价值的正负面之分告诉我们:虽然每个人固有一死,但死亡价值却有天壤之别。认识到死亡价值的正负之分,不仅可以使我们理智地面对自己和他人的死亡,还可以使我们面对死亡有正确的态度和行为抉择,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对死亡的恐惧。死亡的正面价值体现在死亡对个体和社会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和正面影响。对个体而言,死亡的正面价值主要有:

死亡具有使个体人生完整的价值。是人类生命就注定了它的有限性,生命本质上就是一个有限的过程。任何个体都不可能违背和超越生命有限性的规律与必然,并且生命有限性正是生命之所以精彩的根源。如果人的生命像无机物质一样没有生死而永恒存在,那它就无所谓精彩,也就无所谓价值。使个体生命有限的是死亡,使个体生命价值无限的还是死亡。正是死亡凸显了生命的有限性,并使个体生命趋于完整。生命没有永恒,生命的终结处的死亡,不仅证实了生命的有限性,更是给有限生命划上了一个句号。所有生命“曾经存在”的事实不仅是有力地对抗了永恒的无意义的存在,更是证明了死亡使生命完善和完整的事实。

死亡具有解除个体痛苦的价值。对绝大多数人类个体而言,自然死亡的前兆是生命的衰竭,而生命的衰竭则更多的表现为各种疾病缠身。个体因而也要在生命的最后阶段承受肉体和精神的双重痛苦。当一个人步入疾病缠身的生命暮年时,不仅其生命和生活的质量急剧下降,而且其生命的创造力也逐渐丧失,精神状态也变得很差,再也无法像一个正常人工作和生活。在这样的境况下,死亡则是一个必然的、明智的和不能选择的选择。当生命遭遇精神和肉体双重痛苦而又几乎不可逆转的时候,死亡是体现个体生命尊严,解除个体不可挽回的生命衰竭的最好办法。与其过一种生不如死的疾病缠身的低品质的生活,不如通过死亡解脱来达成生命尊严的完整。现代西方社会在人道主义语境下,重视人的死亡权利,承认自杀和安乐死在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主张人在特定环境下有选择死亡的权利。在一定意义上,也正是认识到了死亡具有解除人生痛苦的某种价值。

死亡具有肯定个体生命的价值。人类个体恐惧和逃避死亡的最大原因也许在于:死亡是对生命的彻底否定。其实不然,辩证法告诉我们:肯定就是否定,否定就是肯定,肯定和否定是辩证统一的。虽然死亡终止了个体的生命,是对个体生命的否定;但死亡同时也是一种肯定,是对个体生命的肯定。即肯定了个体生命曾经存在过的事实,肯定个体曾经在社会中留下了生命的痕迹。

死亡具有转换个体存在方式的价值。死亡不是生命的终结。生命的终结仅仅是相对于人的肉体生命而言。而对于人的精神生命或社会生命而言,则是开始了另外的一种存在方式。基督教告诉人们要进入天堂,就必须要死亡;佛教也把死亡看成是人进入极乐世界的不可逾越的阶段。《左传•公二十四年》上曾经说过:“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再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谓不朽。”这说明,人的肉体虽然会消亡,但人却可以通过道德、事业、著作等存在于社会和后世而千古流传,实现生命向精神的和社会的存在方式之转换。死亡在这里就已经不是终结,而是个体另一种存在方式的开始。只要我们的眼光不仅仅局限于人的肉体,还要看到生命存在更多的表现形式,死亡就有可能是我们精神永恒的转换器。

前面已经提到过,死亡不仅具有对个人和社会的正面价值,还具有对个人和社会的双重负面价值。从最一般、最直观的意义上看,死亡毕竟是对人的肉体存在生命的彻底的、终极性的否定,而这正是所有生命个体所不能轻易接受的,也是人们恐惧死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对于人类个体而言,死亡的负面价值主要有:

剥夺个体生命。死亡对人的最大的打击就是对生命的剥夺。德国神学家云格尔曾经说过:“因为人皆有一死,即无论如何,没有谁能战胜死亡。”死亡就是夺走我们一切的东西,包括人的生命。死亡一开始就对人的生存关系进行了基本的规定。

破坏人生事业。死亡破坏个体生命的进程和活动,终止个体生命的理想和事业,使人类个体留下不可挽回的终身遗憾。杜甫在《蜀相》一诗中描写诸葛亮的遗憾时曾经说过:“出师未捷身先死,常使英雄泪满襟”,表达的正是死亡使得杰出的政治家、军事家诸葛亮不能完成收复中原、统一中国的大业,而留下永远遗憾的心情。

割裂社会关系。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说过:“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终其一生都是在通过社会实践构建自己的社会关系,人也在社会实践和社会关系中存在和生活,显示出自己的个体性和独特性。而死亡则意味着以独特个体为中心的社会关系的断裂。死亡使个体彻底退出家庭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标志着以个体为中心的各种社会关系从此不复存在。

认识到死亡具有的双重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通过对死亡正面价值的认识,我们既可以把握一个人对集体、他人和社会所做出的成绩和贡献,了解一个人整个生命存在的价值;又可以反观自身,理性地审视和规划自己的人生,力争使自己的人生变得更有价值;另一方面,通过对死亡负面价值的认识,我们可以了解到死亡的必然性,预谋死亡,预计到死者不久于人世的现实,及时安排好相应的事情,尽量减少因死者死亡所带来的损失。认识到死亡的价值性对生者的意义更为重大,可以使我们在思考和行为的过程中,学会以生命的实践来为自己、他人和社会创造正面的价值,避免为自己、他人和社会带来负面价值,使自己的人生更加精彩和完善,用所创造的价值证明人生存的价值。

参考文献:

[1]陈蕃、李伟长编著:《临终关怀与安乐死曙光》,中国工人出版社,2004。

[2]:《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

[3]陈蕃、李伟长编著:《临终关怀与安乐死曙光》,中国工人出版社,2004。

[4][德]E云格尔著,林克译:《死论》,三联书店,1995。

对于生命价值的理解范文篇11

[关键词]人身侵权损害;生命价值观;“同命同价”;“同命不同价”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9)06-0012-02

一、问题之提出

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已经正式进入最高立法机关的审议程序,众多焦点、疑点与难点问题亟待广泛和充分讨论。其中,围绕侵害自然人“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中的用语)损害赔偿问题而引发的法理争议及法律制度建构等问题非常复杂,各界人士对此兴致盎然,各种议论热火朝天,思想火花不时显现。

就人身侵权损害后果而言,人身损害致人死亡的后果不但最为严重,而且由此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特别是死亡赔偿问题也最为复杂,在学术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引起的纷争也最大。

在目前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与户籍制度条件下,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别,收入及消费性支出悬殊是其中之一。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有关问题的规定显然也考虑到这种现实,比如,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解释》均采用了因城乡、地域不同而区别对待的双重标准,即所谓的“定型化赔偿和客观计算的方式”。其第29条规定的是死亡赔偿金(但第17条使用的却是“死亡补偿费”,学者一般认为二者指向同一事项,没有区别)的计算标准:“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同时,《解释》第35条对有关概念内涵进行了明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考虑到现代社会人们择业观的变化和人口流动性的加快,《解释》第30条实事求是地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基于此,在同一损害事件中分别来自城乡的几个受害人死亡后,就会发生死亡赔偿金数额相差悬殊的情况,出现事故死亡人因是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而异其死亡赔偿金数量的现象,各地司法实践已有不少案例印证了这一点。死亡赔偿“同命不同价”的问题由此产生,并在媒体的推波助澜下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二、生命双重价值观的法理意涵

人身损害致人死亡在民法上构成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而认定并追究侵权人民事责任的前提离不开对生命本义的探究,即究竟如何认识目前各界纷纷议论的所谓“同命同价”或“同命不同价”中的“命”。笔者认为,迄今为止,无论是“同命同价”论者还是“同命不同价”论者,实际上都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地触及到了这个问题的核心与本质:生命是否(应该)具有二重意涵。

马克思关于商品具有二重性即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分别由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创造)的思想给我们分析生命及其价值意义以某种启示。深究起来,人的生命也具有二重性:具体意义上的生命与抽象意义上的生命。前者是由每个人具体的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所体现出来的生命属性,它在性别、年龄、相貌、性格、气质、健康、学识、能力、职业、爱好、收入(劳动能力)等许多方面因人而异,其本质是人的实际生活状态、生存价值及生命质量;后者是排除或超越每个人千差万别的具体生存属性与特殊生活状态后所共同拥有的生存或活着的价值,即每个人都有一条性命或一个生命,其本质是人的性命价值或活着的权利。与此相适应,人的生命价值乃是具体的生命价值与抽象的生命价值的统一和融合,人是生命具体(特定)存在与抽象(一般)存在的统一体。那种认为“生命是一种不以特定生命的具体属性为转移的存在……对生命的赔偿也不能根据特定生命的具体属性来决定金额”的观点,忽略了每个人生存期间多姿多彩的个性化生活特质与生命内涵,即只看到生命的抽象存在而无视其具体存在。毋庸讳言,在现实生活中,具体的生命价值(生命的具体存在价值)的确有贫富苦乐悲喜甚至贵贱之分,抽象的生命价值(生命的抽象存在价值)则无此差别。

具体和抽象两种属性上的生命价值观决定于人类的实际生活事理与精神信仰。具体的生命价值观反映生动形象、客观真实即实然性的生命价值,它体现了对人的生命的真理性(此指事理本来之性质)认识,它承认人与人之间的实际生命质量和生活境况有差异,不同的人其生命境遇可能不同。抽象的生命价值观是理念性的生命价值观,具有浓厚的假定(设)色彩,寄托了人们对人的生命的一种信仰或愿景:生命至高无上、生命权神圣不可侵犯、所有人的生命价值都是平等的。因此,“所有人的生命价值没有差别”的说法其实具有极强的应然愿望甚至幻想色彩,意思就是“所有人的生命价值应当没有差别”。然而,在纷繁复杂的人类社会系统中,我们既要承认和尊重具体的实然性生命价值,因为我们确实不可能消除无数个体生命之间存在的种种现实差别,又要强调抽象的理念性生命价值,要从信仰的愿望出发宣称“人生而平等”,因为我们要维持抽象生命价值的伦理底线,满足内心良知的呼唤,防止实际生活中用牺牲一个“价值低”的人来拯救一个“价值高”的人的事件发生,从而警示人们平等对待生命、尊重生命。

三、生命双重价值观对两个问题的回应

以上述生命价值观为基础,我们有必要特别回应“同命同价”论者针对“同命不同价”问题提出的有相当代表性的两点质疑:一是“同命不同价”有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歧视农村人口的嫌疑;二是若在刑法领域也照此行事,岂不会出现“同命不同罚”的怪事?换言之,为何刑法中没有出现类似的歧视现象呢?

首先,在人身损害致人死亡的情况下,人死不能复生,对生命权的侵害具有绝对的不可挽回性,无论怎样的损害赔偿方案都无法使情形恢复到损害事故发生前的状态。虽然如此,我们仍然不能放弃寻求以最适当的方式来救济生命权受到侵害后的努力。寻求最适当方式的前提,就是要清醒地看到生命的

二重性,要使侵害人赔偿死者失去的两种“生命价值”:具体存在的生命价值和抽象存在的生命价值。客观而论,不管学者怎样措辞谨慎地形容对死者的赔偿是赔偿“命价”、赔偿劳动力(商品)的价值、赔偿人格或人格利益的损害、赔偿死者及其近亲属的“逸失利益”,还是基于“扶养丧失说”、“继承丧失说”、“物质生活水平维持说”等其他名由,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对具体的生命价值的赔偿必然会而且应当因人而异,“同命不同价”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正当的,这是对生活真理的服膺。“个体劳动能力的差异决定了收入差异,这是朴素的平等感情所不能掩盖的客观现实。依据死者劳动能力的价值作出对死者余命收入损失的判断怎么说也有相当的合理性。”而对抽象的生命价值的赔偿则应当是相同的,因为“人生而平等”,此时按“同命同价”的思路处理,这是对信仰与理念的坚守。

生命的二重价值属性还表明:人的生命既是有价的、也是无价的(“price-less”而非“valudess”),这个判断同样适用于分析人身侵权死亡赔偿问题。

对于生命价值的理解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生命教育;探讨

今年4月份发生在复旦大学的投毒案已于前几天开庭公开审理,人们再一次为受害者的逝去感到痛心,同时也为杀人动机感到困惑和不解。近十年来,大学生自杀、他杀的报道屡见不鲜,而2004年发生在云南大学的马加爵案件更是轰动全国。每次见到这样的报道出现,我们都不仅要问,是我们的教育缺少了什么吗?心理专家表示,一成以上大学生有自杀意念的现象仍值得社会关注[1]。当今大学生对自我及其他生命体的漠视、对生命价值的迷失,让人不得不反思教育的本质和缺陷。加强大学生命教育势在必行。

1生命教育的内容

1.1生命的高度

生命对于人是最重要的,没有了生命,人类的各种活动都无法进行,也就没有了人类文明和社会的进步。古今中外对此不乏论述。如《吕氏春秋・贵生》曰:“圣人忧虑天下,莫贵于生。”德国哲学家费尔巴哈也一再说:“生命就是人的最高的宝物。”“人牺牲生命来祭神,只是因为神的眼睛像人的一样,也是把生命看作最高的、最有价值的、最神圣的宝物。”[2]对于个人的生命,个人是无权处置的,而是应倍加爱护。在雅典,自杀者必须在自杀前说明自杀的理由,请示元老会批准。如果请示正式得到同意,自杀才被认为合法;而未经国家批准的自杀则被视为非法,死者不能享受正常的葬礼,尸体的一双手还要被砍下来另埋他处[3]。总之,生命对于人而言是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人包括自己都没有权利剥夺自己的和他人的生命。

1.2生命的价值

生命价值论是指以人具有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统一来衡量生命意义的一种观点[4]。生命的神圣性足以说明生命的内在价值,为人的更高级的需求奠定基础。弗洛伊德说:“我们的天性决定了我们的强烈感受只能产生于对比,而不能产生于一种事物的状态中”。所以当没有危害生命的因素存在时,大家感觉不到生命的宝贵。因而很多茫然的大学生由于外在价值的难以实现也否认了生命的内在价值。怎样生活才有价值呢?在这里必须要明确价值的含义:价值就是客体本身所具有的属性能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关系。也就是说,要想实现价值,必须不断地努力服务于他人,与他人形成一种关系。单独的某个人是没有外在价值的,或者说只有潜在的价值,只有当个人的某些属性能满足他人需要的时候,外在价值才呈现出来,这时才会有成就感,才会觉得人生有意义。可见生命的外在价值取决于个人的不懈努力,认为了价值的所在,我们才会去创造价值,才能更加理解生命的意义。

1.3自我认知

“自我”包括“生理自我”和“社会自我”。前者主要从生物生理学上讲,指人们对生命体本身,包括生理结构、生老病死等自然现象和情绪的认识;后者主要从社会学讲,指人们对作为社会人的自我周围人际关系的认识[5]。只有形成科学的“自我认知”,才能客观地分析自己面临的境遇,并做出理性的选择。

1.4死亡观

在一些发达国家,孩子从小就被教导要热爱生命。进入小学后,为了让孩子真正明白“死”的状态,老师会把学生带到医院的太平间里,让他们亲身感知什么是“死”。如此这般之后,孩子自然懂得了对宝贵生命的珍惜[6]。正如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所言:死亡是人的存在的最固有的可能性,因为它是不可取代的;死亡是非关系性的,因为它消除了对世界的全部关系,并把此再抛回到它的孤独中;死亡是不可超越的,因为它意味着活着的实存的最后可能性;此外,死亡是肯定无疑的,但它事实上的降临又是不确定的[7]。很多大学生一旦遇到学业、感情、生活等方面难以化解的问题时,就随意终结自己的生命,认为一了百了,殊不知给家人和朋友带来多大的伤痛。如果在遇到问题时能反向思考,即我都能坦然地面对死亡还有什么问题我不能面对呢,也许会做出更明智的选择。

2大学如何开展生命教育

2.1开设生命教育课程

专门开设生命课程,在德育课程中安排心理学的有关内容,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人格顺应和情绪控制的基本规律,教给他们有关青年期心理适应的技巧,如正视自我、适应环境、培养良好情绪、发展健全的情感等,其目的是帮助学生改善心理品质。通过学习使学生正确认识生命的起源,体验迎接新生命的喜悦,意识到随意处置生命是轻贱生命,要学会珍爱一切生命。同时,要使大学生获得死亡方面的哲学、社会学、伦理学等知识,理性地思考死亡在生命过程中的角色及死亡的价值所在。其次,将生命教育内容融入心理健康教育选修课中,关注学生的认知、情感、意志等各个方面,构成一种旨在改善生命质量的综合性视角,使相关的内容融入已有的心理健康教育内容中,并占有足够的地位,从而促使学生在认知、情感、意志等方面共同发展。

将生命教育渗透到实践中。大学生渴望了解社会、接触社会,热衷于参加各种社团活动、课外活动等。可以根据大学生的这一特点,通过形式多样的社团课外活动来实施生命教育,引导学生在实践中掌握生命知识,形成正确的生命态度和生命意识,促使其对社会及他人的关心。好的实践教育能带来比教堂教育更好的效果,使学生能更深层次地认识到生命的重要性,对未来的生活有个美好的展望。好的实践活动能使教育事半功倍。

2.2加强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让学生担负起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学校不仅要提供宽松的学习生活环境,重视思想教育和专业教育,还要在构建学校和宿舍的文化氛围中,时时刻刻融入生命教育,处处体现生命价值。它的主要任务是以和谐发展为终极目标,努力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不断激发大学生个体生命激情和创造力,引导大学生了解社会,了解现实,磨练意志,锻炼品格,不断增强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有尊严、有责任、有爱心地成长,努力成为探索未知和开拓创新的先锋,为祖国和人民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当学生能很好地认识到自己对祖国、对社会、对他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便会更加珍惜美丽而又宝贵的生命。

2.3建立高校危机预防与干预体系

高校生命教育危机预防和干预体系的建立,能够降低校园危机发生的机率,降低危机给学生生命和身心健康带来的损害程度。学校要引导学生之间进行交流,和谐相处,在日常生活中同学之间互相帮助。学校平时应多注意与学生沟通,了解学生的想法,及时帮助学生处理好潜在的心理问题。高校间应加强交流,对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要进行综合讨论,借鉴好的经验,加强对学生的引导和教育,把各种可能存在的问题扼杀在摇篮里。建立合理的干预体系可以很好地解决各种问题,有效地减少校园危机。

【参考文献】

[1]刘湛.重庆市首份大学生自杀心理调查报告出炉[EB/OL].http://.cn/s/2007-09-10/1046125412045.shtml,2007-09-10.

[2]王海明.新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510.

[3][4]杜治政,许志伟.医学伦理学词典[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3:421,81.

[5]郑林娟.从大学生自杀现象谈生命教育[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5(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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