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学的概念(6篇)
时间:202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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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历史概念教学对于历史学科能力的提升,高效课堂的打造起至关重要的作用。理清历史概念、比较历史概念、分解历史概念、构建历史概念体系、注重历史概念的生成是强化概念教学的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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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历史概念;学科能力;生成
如何强化历史概念教学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一、教师引导学生理清历史概念的诸多因素
历史概念一般包括历史事件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以及历史事件的性质、特征、影响等诸多因素。在历史课堂教学中,教师应引导学生准确梳理历史概念的诸多因素,为全面准确理解历史概念奠定基础。
以必修2《罗斯福新政》为例,对“罗斯福新政”这一历史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厘清该概念的内涵、外延。时间,1933年~1939年;地点,美国;人物,罗斯福;事件(措施),整顿财政金融体系、加强对工业的计划指导、调整农业、加强社会救济、保障体系、推行以工代赈、加强社会立法;性质,在不改变资本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加强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特征,国家全面干预经济;影响,使美国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社会矛盾缓和,避免走上法西斯专政的道路,维护了美国的民主制度,为世界资本主义的发展开创了国家干预经济的新模式。
这样,通过教师引导学生梳理这些历史要素,学生对“罗斯福新政”这一历史概念的时间、地点、人物、措施、影响等外延就有了准确把握,同时学生也能理解罗斯福新政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的内涵。
二、教师引导学生比较容易混淆的历史概念
在历史教学的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许多容易混淆的历史概念,对于这些历史概念,教师可以引导学生通过比较的方法帮助学生厘清历史概念。
所谓比较,就是把同类历史概念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分析,找出其中的异同点,从而把握历史概念的本质特征和属性。比如必修1《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中的“分封制”和“郡县制”这两个历史概念同属于古代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很多学生容易混淆。教师可以试着从“划分标准”、“传承的方式”、“与中央政权的关系”等方面对这两个概念进行定性的分析、比较。通过分析、比较,学生就容易得知:分封制是以血缘为主要划分标准、以世袭方式进行传承,对中央政权来说,分封的诸侯很强的独立性;郡县制则以地域作为划分标准、以皇帝的任免作为主要的传承方式,对中央政权来说,地方郡县完全听命于中央。这样,通过比较的方法,学生就能够准确把握同类历史概念相同的本质和不同的特征。
三、教师引导学生分解复杂的历史概念
在历史学习的过程中,部分学生对于复杂的历史概念无从下手,难以全面把握。这时,为了方便学生理解,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对历史概念进行分解。
比如必修1《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中“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这个历史概念,前后时间跨度长达两千多年,学生把握起来比较困难。教师这时引导学生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分解为强化皇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和为强化中央对地方控制的中央集权制度两个概念,引导学生列举出君主专制制度和中央集权制度的主要史实:君主专制制度,秦朝的三公九卿制度、唐朝的三省六部制度、明朝宰相制度的废除和内阁制度的设立、清朝军机处的设置;中央集权制度,秦朝的郡县制、元朝的行省制度。进而引导学生总结出君主专制不断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不断加强的历史发展的本质特征。
四、教师引导学生构建历史概念体系
历史事件不是孤立、零散的,历史事件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同样,历史概念的存在也不是孤立、零散的,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将历史概念置于历史知识网络中去,实现历史概念的体系化、网络化。只有这样,历史概念才能长时间的留在学生的记忆中也就不会陷入历史知识、历史概念一背就会,过两天就忘的怪圈。
比如必修2《近代中国经济结构的变动和资本主义的曲折发展》中,知识点复杂,历史发展的阶段多,学生很难入手。教师可以从构建概念体系入手,问题就迎刃而解。近代中国经济结构的变动这一概念体系包括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自然经济逐渐解体、洋务运动的兴起、民族资本主义的曲折发展等子历史概念。民族资本主义的曲折发展这一概念体系包括19世纪60、70年代,民族资本主义产生、19世纪末,民族资本主义初步发展、1912年~1919年,民族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1927年~1937年民族资本主义比较迅速的发展、1937年~1945年,民族资本主义日益萎缩、陷入绝境等子历史概念。构建了完整的历史概念体系,学生也就能够准确理解同一概念体系下诸多历史概念之间的有机联系,真正实现知识的融会贯通。
五、历史概念教学也应注重学生的生成
由于历史课时的减少,不少老师在课堂教学中走“捷径”,直接把重要的历史概念印制成读案,学生在课堂俨然成了一个“背书匠”,其学习效果可想而知。历史概念教学不应是灌输式、填鸭式,而应该是启发式、生成式。只有经过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学生才能对历史概念有深刻的理解,才能全面把握历史。
比如必修2《世界资本主义经济的调整》中“战后资本主义的新变化”这一上位历史概念的把握。首先,教师可让学生先迅速浏览全文,引导学生从经济政策、社会政策、产业结构、经济模式等角度整体把握,然后教师给出“二战后美国经济发展的曲线图”,引导学生分析二战后美国经济发展的阶段特征,概括美国经济阶段发展的原因,从而学生生成二战后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经济政策调整的子概念特征。这样,通过学生的生成,历史概念就能牢记于心,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综上所述,我们只有紧紧抓住历史概念教学这一课堂教学的基础和核心,学生学科素养、能力的提升和高效课堂的打造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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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年
(一)文化―行政,当代行政学研究的新视野。早期行政理论和现代行政理论都是建立在传统实证主义方法基础之上的,在这种方法指导下,行政学理论尽管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但无法从根本上摆脱其局限。70年代以后,这些思想受到了批判,胡格韦尔特在分析里格斯的行政生态理论后尖锐地指出:行政生态理论“象所有功能主义有关现代化的理论一样是有缺陷的。这是因为功能主义者忽视了把发达的世界和欠发达的世界之间历史的和当代的结构关系考虑在内”。这一缺陷“造成了特殊的不良后果[1]”。在这里,胡格韦尔特所批评的缺陷也就是缺乏具体对应的、实在的具体环境。行政不仅与环境相关,而且是特定条件下的特定环境,对任何行政的分析必须建立在其所赖以存在的特定环境基础之上。
而要研究特定的、具体的环境下的行政问题,就必然地与文化联系在一起。因为在很大程度上来说,正是文化高度体现了一个社会、民族所特有的那种特殊意义,也正是特殊性的影响才使得行政研究的具体化要求显得格外强烈。当代西方管理学者也都强调:“管理不仅是一门学问,还是一种文化,即有它自己的价值观、信仰、工具和语言的一种文化。”至此,文化与行政的问题就成为当代行政学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行政文化也正是在这一认识基础上被提出的。从此,文化作为一个新的角度,为行政学的研究开辟了新的空间,也提供了一个更为科学恰当的分析行政的方法。
(二)政治文化概念的诞生,是行政文化引起世人关注的逻辑原因。我们知道,行政学是从政治学分出来的一门学科,自从威尔逊的《行政学研究》以来,行政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才彻底独立出来。但是,在研究行政学的同时不能完全撇开政治学,它始终都是受政治的影响的。概括地说,就相对而言,行政与政治关系紧密;就被包含而言,行政与政治不可分割。因而,在阿尔蒙德的“政治文化”概念提出以后,行政文化也相应地引起人们的关注。
二、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文化概念的各种认识
行政文化不论是作为一门学科还是一种研究行政学的方法论,在我国都引起学术界的重视,但是究竟行政文化是什么这一概念性的问题学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人们对行政文化概念的概念有各种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一)第一种观点是从行政文化的主体界定的,台湾着名学者张金鉴认为“行政文化是政府官吏和公务人员所应共同信守的行为模式、生活方式、人群关系及价值观念[2]”。这种观点揭示了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官吏和公务人员所表现的环境主体的行政文化,不过对于行政文化的内涵却没有明确的指出来。
(二)第二种观点从精神层面界定,“行政文化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的不同界定,就广义而言,行政文化是指行政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行政制度和组织机构。从狭义来说,行政文化仅指行政意识形态,即在行政实践活动基础上所形成的,直接反映行政活动与行政关系的各种心理现象、道德现象和精神活动状态[3]”。这种观点突出了行政文化的观念形态,却没有明确指出行政文化的主体。
(三)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文化是文化在行政管理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独特的文化样式,是一定行政组织中行政员工集体创造并公认的文化,是行政物质文化、行政制度文化和行政精神文化的有机结合的整体[4]”这是从文化与行政的关系揭示了行政文化的内涵,但这里的文化是包含了物质、制度、精神三个方面的大文化的概念。不符合行政文化是社会文化在行政这一特殊领域内的表现这一说法。
(四)第四种观点从心理层面定义的,“行政文化是人们在行政实践中产生的并反映行政实践的观念意识,是客观行政进程在社会成员心理反映上的积累和积淀,是人们在一定社会内由学习和社会传递获得的关于行政的态度、道德、思想、价值观等观念[5]。”行政文化是“是在特定历史阶段,社会民众在社会化过程中所形成的关于公共行政系统的普遍性认知、情感态度和价值取向等心理活动的总和,是公共行政系统及其运行过程在社会成员心理上的稳定反映与沉淀[6]。”从心理层面定义行政文化比较准确地突出了它的本质,也与政治文化的概念相一致,都是狭义方面的定义。但这两个概念把行政文化的主体界定为社会大众,显然扩大了其狭义的范围。
三、合理界定行政文化概念需要澄清的几个基本问题
我们认为,合理的界定行政文化概念必须弄清它与文化、政治文化的关系,搞清楚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准确定位,从而才能得出比较科学合理的定义。
(一)行政文化概念的理论前提。
1、合理界定行政文化概念必须找准“行政”与“文化”的契合点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国家目标而依法管理国家政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执行性活动。而文化作为一种深藏于心的精神积淀,是人的一切目的的心理动力,是推动行政过程有序进行的精神动力。可以说,将文化引入行政学研究,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是,我们要清楚的是,将国家政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视为一种文化现象,将文化引入行政的领域是为了行政学领域开拓一种新的研究方法。要知道,行政文化首先是公共行政研究的一个领域或者是研究公共行政的一个视角。对行政文化的研究主要是为了揭示社会文化对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的影响以及如何发挥影响作用的。所以绝对不能文化全能论的倾向,行政文化也不是万能的工具。
关于文化的定义众说纷纭,主要是人们界定的角度不同。对于文化这样一个内容丰富、复杂的概念来讲,只能用哲学抽象的方法给文化确定一个大致的范围,一般包括三种文化观:广义文化观、中义文化观和狭义文化观。广义文化观就是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中义文化观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狭义文化观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或社会的观念形态。为了便于对行政文化下定义,不使概念过于宽泛,我们从狭义文化观的角度对进行分析。因此,分析行政文化的概念我们也主张狭义的角度。
2、合理界定行政文化必须理顺其与政治文化概念的关系行政是政治过程的一部分,政治主导行政,行政反作用于政治,与行政活动有关的行政文化以及与政治活动有关的政治文化是一种既有共性,又有个性的辩证统一关系。政治文化主导行政文化,政治文化的改变必将带动行政文化的改变,行政文化是政治文化中的一种特殊文化形态,政治文化引导着行政文化的前进方向,从这一意义上说,其概念的内涵必须与政治文化概念相吻合。
二战后,随着比较政治学研究的兴起,政治文化研究开始引起学者的关注。特别是随着大批民族国家的建立,西方国家极力向新兴民族国家输出政治制度和行政制度,但西方模式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推广并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有的甚至引起了严重的社会动荡和社会危机。于是,部分学者将研究眼光深入到制度背后的文化因素,研究文化与制度的互动关系,指出一定的制度必须建立在相应的文化基础之上,必须不断培育相应的社会文化氛围,并提出了“政治文化”这一崭新的概念,开启了比较政治学新的研究领域。其中,以阿尔蒙德为代表的比较政治学体系最具权威性,他给政治文化下的定义也得到学术界的承认。“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7]。”我们认为,政治文化从狭义角度即从观念形态来界定可理解为人们在长期的政治生活和政治实践中所形成和发展的,对政治活动、政治关系、政治形式及自身在政治活动中的地位和角色的政治意识形态、政治心理倾向和政治价值取向的总和。那么作为和政治文化如出一辙的行政文化也应该从狭义的角度来界定,从观念形态、心理倾向等精神意识的角度去把握行政文化概念。
(二)行政文化内容的合理界定。
1、行政文化主体的确定。对于行政文化的主体,我比较认同台湾学者张金鉴的看法,把行政文化的主体界定为政府官员和公务人员。有的学者从生态学的角度认为,行政文化是政府官员和人民大众相互认同、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所以行政文化的主体既包括政府人员,也包括行政系统外的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我们认为应该从狭义的角度来界定行政文化的概念,是在行政人员之间的相互活动之间即行政过程中形成的,而这一系统外的人民大众是被影响者,他们虽然也参与了行政活动,但最终是通过行政人员来界入行政过程的,所以从根本上说不属于行政文化的主体。
2、合理界定行政文化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行政文化是从文化的高度来认识和研究社会公共行政管理工作,从文化深层次来探讨行政管理高效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规律性,从文化底蕴角度来研究如何全面提高国家公务员整体素质的一种思想道德文化体系,一种精神文化的复合体,包含着极其丰富的内涵。
首先,从文化的角度把握行政文化的本质。行政文化是文化的下位概念,是社会文化中行政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独特的政治文化形式,它与社会行政活动有着直接的关系。政治文化是社会文化体系中的一个特殊方面,是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领域的一种特殊文化,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所形成的文化。行政文化是政府在行政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独特的文化形式。它包括行政人员对行政系统的态度、感情、信仰、价值等。所以把握行政文化,要从文化的角度来看:既要把握行政中的文化,又要看到行政文化中的行政,从文化的角度看行政,把握行政中的文化,这才是行政文化的本质。
其次,要充分认识行政文化的特征。行政文化同文化一样,是人的后天实践的产物,是通过学习、传递而被社会成员接受掌握。具体来说,行政文化有三个特征:①时代性。行政文化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另外,作为一种社会文化形态,不是凝固不变的,它总是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变化。②继承性。任何行政文化都或多或少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并且相互渗透。新的行政文化总是在批判和继承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③模式性。行政文化是客观行政过程在社会成员心理反映上的积累和积淀,表现出模式性的特征。具体反映在因为历史背景、地理环境、民族性格、生活习惯及价值观念的不同,各国行政系统所反映和表现出来的文化意识和特色,即不同的国家存在着不同的行政文化模式。
一个概念在正确反映对对象本质的同时,也要反映具有这些本质属性的对象,即概念的外延。行政文化的外延包括行政价值,行政态度,行政道德,行政思想以及行政习俗。
行政价值是行政文化核心的价值观。行政价值观是价值观在行政领域内的具体化,是行政主体对行政活动及其目标、结果的稳定的心理取向、评价标准和行为定势,实质是行政主体需要和利益的内化。行政价值观是人的行为的内在驱动力,是一定社会行政管理的整体化、意志化、个体化的群体意识,从根本上决定了行政活动的走向。
行政态度、行政道德、行政思想是行政文化外延的骨架。行政态度是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评价和行为倾向,突出表现为行政情感,即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的直观评价和内心体验,如好恶、爱憎等。行政道德是存在于人们内心并以一定的善恶标准调整行政关系、指导行政行为的规范准则。行政思想是对行政活动的一种高级的理性思维和高度抽象的精神活动。它是对行政活动的一种本质的、自觉的反映,并通过一系列的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表现出来。
行政习俗是行政文化的行为样式和载体,是行政主体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习惯和风俗。
四、结论新晨
基于以上对行政文化的分析,我们认为应该这样定义行政文化:所谓行政文化是指行政人员在一定的社会文化文化背景下所形成的对行政体系行政活动的态度、情感、信仰、价值观等观念,以及行政人员中行政实践中所遵循的行政原则、行政传统和行政习惯等。作为行政管理深层次的软件因素,行政文化综合反映了政府管理的进步状,是行政管理之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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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刑事政策概念政策研究
“一门社会科学学科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首先要看其是否已经根据该学科的特有属性和特殊的分析工具,建立起来一套完整的、共同的、无歧义的概念框架”。我们知道,法学首先是一门体系性很强的科学,概念的明确化以及概念间上下位关系的统合化对学科的建构和发展作用尤巨。“法学就是使用抽象方法从特殊现象中形成一般概念,并且从各个法领域中得到最高、最终的概念和概括性的基本原则”。而“误读刑事政策,即对刑事政策基本概念、基本含义、基本理念的错误解读,必然妨碍我们对刑事政策的科学认识以及正确运用,也阻碍我们对刑事政策学研究对象的确定和学科体系的建构”。可见,刑事政策概念的准确定位,对于刑事政策研究在某种程度上具有逻辑起点和指引路径的意义。
基于这种理念,中外刑事法学者们依据各自对刑事政策知识体系、作用界域的认识与界定,分别推出了自己的刑事政策概念,纷繁驳杂、叹为观止,“基本状况是,有多少刑事政策研究者大概就有多少种刑事政策概念”。应当说,每一种刑事政策概念的提出,都倾注了研究者宝贵的心力,饱浸了研究者辛勤的汗水,均有可圈可点之处;而每一个相对成熟的刑事政策概念的提出,一般而言,均是奠基于对前贤既有的诸多概念进行分析考量之上。例如严励教授在归纳、梳理中外刑事法学者所提出的大量的刑事政策的概念的基础之上,以一般“两分法”说与特别“两分法”说为基本进路,对广义刑事政策概念与狭义刑事政策概念进行了述评考证,并结合刑事政策与相关范畴的区别,进而廓清了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较为科学地提出了刑事政策的概念,即“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和社会以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为目的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
笔者认为,国内学者多注重于从整体上形成自己的刑事政策观,倾向于在对国内外学者所提出的分层概念、整体概念以及进行高度浓缩与抽象的基础上使自己的刑事政策概念得以成形,这种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自然有其优越之处,如完整性、概括性、严密性等等。但笔者同时也认为,这种完整性、概括性、严密性的获得是以牺牲刑事政策概念的全面性、明晰性进而殃及刑事政策概念的可操作性为代价的,而且笔者并不认为概念的分层将令其丧失完整性,反而认为这种层层相迭、环环相扣的概念方式更易于从整体上系统性地把握和透视刑事政策的结构、内容等基本内涵。笔者无意也绝无资格对学界前辈的研究成果妄加品评,恰恰相反,正是前贤先人的智慧结晶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宝贵的思想源泉。除却这种顾虑之余,笔者倾向于以分层的多维视角来审视刑事政策之概念,在林林总总的分层诸说中较为褒许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教授之观点:“刑事政策得分为广义的刑事政策、狭义的刑事政策和最狭义的刑事政策。笔者认为,最引人注目之处莫过于其分层标准,即刑事政策之手段:广义的刑事政策囊括了所有“足以预防犯罪之发生以及有效吓阻犯罪”的社会政策,所以其手段涵盖了“所有针对犯罪的预防和镇压而提出的一切措施与方针”;狭义的刑事政策则包括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与刑事执行政策,侧重于以刑罚制裁与保安处分为主要内容的所有的刑事法手段;最狭义的刑事政策仅指刑法的刑事政策,故此其手段一般意义上也局限于刑罚制裁。但我们若对该分层概念做进一步考量,却又发现其不无遗憾地存在诸多缺陷,如政策主体的缺失、价值目标的偏颇,以及存在样态的不完善。然而所有的不尽人意之处在梁根林教授界定的刑事政策概念之中却得到了很好的弥补:刑事政策的主体应同时兼容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绝不能过于偏重对预防和控制犯罪效果和效率的绝对化追求而忽视对公正性的必要和适当的关照,以至于丧失其正当性,而使刑事政策因与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陷入危机,刑事政策必须在追求目的性和有效性过程中同时兼顾人类社会既存的文化情感及价值观念,符合人类社会公正合理的正义判断,合乎事理、合乎情理、合乎法理构成了刑事政策的正当性基础;刑事政策既是“观察的科学”,又是“反犯罪斗争的方法、战略或艺术”,它应当是由与犯罪作斗争的宏观的战略、抽象的方针、微观的策略、具体的方法以及与犯罪做斗争的艺术、谋略和智慧组成的一个多元、分层而又统一的样态存在体系。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刑事政策之概念应立足于广义的刑事政策、狭义的刑事政策和最狭义的刑事政策三个层面加以界定。广义的刑事政策乃指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以合理而有效的组织对犯罪的反应为目标而提出的有组织地反犯罪斗争的战略、方针、策略、方法以及行动的艺术、谋略和智慧的统称(即基本上尊重梁根林教授之刑事政策概念),包括政治决策、经济政策、文化政策、法律政策、人口政策、教育政策、劳工政策、社会保障政策、新闻政策等诸多以合理而有效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为目标的社会政策;狭义的刑事政策则指以政治国家为主、以市民社会为辅,以合理而有效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为目标,以刑事法为手段而提出的有组织的反犯罪斗争的战略、方针、策略和方法以及行动的艺术、谋略和智慧的统称,包括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与刑事执行政策;最狭义的刑事政策是指以政治国家为主、以市民社会为辅,以合理而有效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为目标,以刑事实体法为手段而提出的有组织地反犯罪斗争的战略、方针、策略、方法以及行动的艺术、谋略和智慧的统称。
同时笔者认为,广义的刑事政策概念为我们认识和考察刑事政策拓展了宽阔的视野、提供了坚实的方法论基础,狭义的刑事政策概念为我们考量和改进刑事政策划定了基本疆界、指明了基本思路,最狭义的刑事政策概念则为我们分析和评判刑事政策凸显了“最重要的核心”、“最高压区”和“最亮点”。正如梁根林教授所言,“广义刑事政策的视角、理念应当是我们认识和考察刑事政策的出发点和方法论基础。但刑事政策关注的重点则是狭义的刑事政策所界定的国家运用刑事法惩罚、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实践,而刑事政策的核心则始终是国家运用刑法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有效性和正当性的考量、评判和改进。”
参考文献:
[1]严励.反思与重构:中国基本刑事政策研究.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论文.2002.
[2]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3]梁根林.刑事政策:立场与范畴.法律出版社,2005.
[4]曲新久.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关于系统科学方法和系统法学的理论地位
在戴维・伊斯顿看来,系统科学方法现在仍然是研究政治学一般理论的唯一通揽全局的方法和高屋建瓴的视角,不幸的是,迄今它尚未遇见过竞争对手,还没有被其他政治学研究方法所取代。系统科学方法历来主张应有一个充分包容性的概念框架结构,由此来鉴别政治生活的基本范围,显现这些范围与其他领域的关系。系统科学方法构建了一个结构复杂的网络,是由若干机构以及一个个行为模式所组成的,称为“政治系统”。系统科学方法现在仍不失为政治学一般理论继续发展的出发点。[1]
戴维・伊斯顿的系统政治学在西方政治学界是独树一帜的成功的政治学理论,他对系统科学方法以及系统政治学的评价决非夸大之辞。按照我国的目前的系统科学理论,戴维・伊斯顿在几十年前所进行的系统政治学研究只是运用了一小部分系统科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有很多系统科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并没有得到解释、说明、阐述或运用。在系统科学已经获得相当发展的今天,我们没有理由不运用系统科学方法来促进法学的发展,没有理由低估系统科学方法的能量,没有理由漠视系统法学的发展,没有理由再对系统科学方法抱有怀疑的或保守的态度。虽然系统法学作为我国法学的一种法学理论还处于探索之中,但是我认为,我们有理由对系统科学法学方法和系统法学给予一个高度的肯定和评价,有理由相信系统法学在我国法学研究领域也能够获得巨大成功。我们应当把自己的学术目标和理想设定在一个很高的层次上。理想总是把方向指向有可能到达的目标上。戴维・伊斯顿已经到达了系统政治学这个目标,因此,我们也应当向系统法学这个可能到达的目标前进。理想又总是把目标设定在已经前进的方向上。我国法学界已经向系统法学这种法学流派和法学理论的目标前进了20多年,我们应当继续努力,进行某种跨越式的前进。
系统法学研究需要的什么样的勇气、智慧和毅力
在戴维・伊斯顿看来,进行系统政治学研究必须同时具备理论勇气、智慧和毅力,三者缺一不可。戴维・伊斯顿认为:一方面,政治学理论是很廉价的,到处都有;另一方面,政治学理论又稀缺得出奇。[2]看起来我们只能在像系统政治学这样的一些宏观政治学理论和没有政治学理论之间加以选择。在政治学研究中,在系统政治学研究中,我们不能“总是在未经表达的一系列设想、没有联系起来的若干概念和拙劣整合起来的若干概念之间徘徊流连”,我们应当有勇气毅然决然地去“博取更强烈的理论自我意识,去把握更缜密的理论逻辑”。在戴维・伊斯顿看来,系统政治学的研究“与理解人类社会现象的较广泛目标息息相关”,只能“按照事物的内在逻辑做出选择。当然,这种事物的内在逻辑只是与知识的幻想、直观、传统或偶然相对而言”。由于政治系统时非常复杂的,解释和描述政治系统的网络结构和“内在逻辑”,不可能不包括“知识的幻想、直观、传统或偶然”的成分。对于个别研究者而言,“对资料随意进行研究,不受正规的理论限制,大概是一种最适宜的方法”。但是如果选用这种方法,“就必须具备卓越超群的理解能力、适用于排解疑难问题的灵活多变的思路以及在茫茫暗夜中为了点燃思想的火炬而艰苦摸索的坚韧毅力等等许多品质”。[3]
实际上,戴维・伊斯顿的很多观点,可以视为对我国法学整体状况的真实评价和真实写照,值得我们深刻反思。尽管这种评价听起来相当尖锐和刺激,一些人可能不愿意接受。就系统法学研究而言,我国法学界总体上表现出来的敏锐、勇气、智慧和毅力都是远远不够的。我作为一个“个别”的系统法学研究者,从某种角度来看我的研究方法始终就是“对资料随意进行研究,不受正规的理论限制”,我也只能这样做。戴维・伊斯顿认为这种方法“大概是一种最适宜的方法”,这对我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鼓舞,而且我也相信我具备进行系统法学所需要的勇气、智慧和毅力。
将系统法学作为法学的一般理论进行研究
戴维・伊斯顿认为,理论的概括性和连贯性是甄别所有理论的两种特性。理论的概括性是指法学理论所包含的论题的范围,“它们从非常有限的数据到最广泛的数据,各不相同”。理论的连贯性是指构成理论的命题之间的连贯程度。根据这两种特性,理论可以分为三种:单项概括理论、局部理论和一般理论。单项概括理论的数量是很多的,它们仅仅涉及到一批非常有限的数据,适用于为数甚少的一些事情。在若干单项概括理论的基础上可以形成局部理论。关于政党、组织、利益集团、领导权力、行政行为、联盟等政治学的局部理论,只是研究政治系统的特殊方面或特殊部分,而没有说明这些局部理论自身各自都与一个更大的逻辑、更大的理论整体或更广阔的领域相吻合。这些局部理论之间,也就是“逻辑尚不确定、含糊不清和相互矛盾之处”,就成为了政治学研究的处女地,“而这正是一般理论帮助测定的区域”。系统政治学就是可以说明各种局部理论之间的关系,并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连贯性的政治学的一般理论。
在这里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戴维・伊斯顿关于政治学理论的三种划分,与前面所说的刘永佶关于单一性论题论述体系、集合性论题论述体系和学科论述体系的划分,是完全相通的。戴维・伊斯顿将系统政治学作为一种政治学的一般理论进行探索,这启发我们也应当将系统法学作为一种法学的一般理论进行探索。在这种探索中,应当尽量概括我国法学已有的单项概括理论或单一性论题论述体系,以及局部理论或集合性论题论述体系,不论它们是共识性的研究成果,还是前沿性的探索。
系统法学是价值无涉的实证主义法学
戴维・伊斯顿认为,很多政治学研究就是选择一些价值作为基本原则,围绕它建构一批概念和命题。由此获得的一些政治学理论作为局部理论不管如何重要,都必然面临甚为狭窄的前景。我们现在缺乏的是系统阐述政治学理论问题的一种明确方法。这种方法并不关注特定的政治的价值问题,而是拓展自己的视野,致力于处理各种政治系统所面临的永恒问题。物理学中已经有了关于运动的一般理论,生物学中已经有了关于生命的一般理论。与此相应,我们在政治学中也应当有一个论述政治生活中心过程的一般理论。在系统政治学理论中,我们可以寻求到一种理性方法,借此把握最具综合性的问题,进而在最一般层次上打开政治生活的窗口,了解政治生活可能采取的一切形式。一旦我们确认,形形的政治生活都可能完全变为我们研究的领域,政治学理论研究和探讨的实质就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我们不会再满足于维护某些与西方文明的历史进程所产生的利益相关的中心价值。相反,我们必然会不分时间与空间,不管所研究的政治系统是最民主的还是最专制的,是最原始的还是最发达的,是最传统的还是最现代的,只是关注一切政治生活系统所面临的最一般问题。
戴维・伊斯顿所研究的政治生活本身都是涉及价值的,但是,他是以一种价值无涉的系统思想和系统科学方法来分析和描述这些政治生活的。因此,他的系统政治学理论是一种实证主义的政治学理论。在我国法学界,人们围绕着多样的法的价值,构建了很多法学理论。只不过有人偏爱自由、民主、人权、正义等法的价值,有人偏爱秩序和国家统治等法的价值。这些法的理论把研究范围局限在特定的法的现象上,不能说是关于法的现象的一般法学理论。系统法学以价值无涉的系统科学方法来研究涉及价值的法的现象,因而是一种实证主义法学理论,各种形形的法的现象,都是系统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
在戴维・伊斯顿看来,如何构建系统政治学的论述体系是非常困难的事情。他的很多关于构建系统政治学论述体系的阐释是非常耐人寻味的。他认为,“一般理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解释它所适用的经验系统行为,完全要看组成这种理论的概念和概括中有多大程度的逻辑连贯性。一个一般理论若是构成了一个思想演绎系统,一整套经验上正确的概括便可以按特性递降的顺序,从特定的假设、前提和公理中演绎出来,这个一般理论也就以其理想的和最有力的形式,实现了其最大价值”。戴维・伊斯顿并没有认为一般系统论和控制论完整地提供了现成的演绎性命题或可以用来进行演绎分析的概念框架,也并没有认为他的系统政治学理论是完全按照演绎分析的方式构建的,是在贫瘠的政治学理论土壤中一夜之间突然绽放出的一朵“演绎理论之花”。但是他认为系统政治学理论是有可能这样构建起来的,而且意识到这一点有助于为承认和接受系统政治学研究能够取得的成就“留下余地”。
戴维・伊斯顿在构建系统政治学论述体系的过程中还发现,很多相关的研究成果都是间歇式问世的,一些研究成果表现出对已有的研究成果没有太大的兴趣或与其无关。在戴维・伊斯顿看来,这种“严重缺乏现成的理论概括”和“缺乏累积性研究”的状况,使得系统政治学研究不可能做到“把各方面概括集中成为一个逻辑上松散的一般理论统一体”,而只能采取循序渐进的步骤,“使理论探究范围限于易驾驭的边界以内”,在“探知一系列演绎性命题”和“寻求以最起码的连贯性摆脱纯粹收集和处理资料水平的、松散关联的一系列该概括”之间求得某种适当的平衡与结合。不论如何,要想使系统政治学研究取得重要而极为有益的进展,“发展逻辑上相关的一系列概念,创构一个最高层次上的总体概念框架”,“围绕此框架,渐渐述及更加复杂的理论结构”,是至关重要的。而且,在这个总体概念框架中,人们可以发现和确定用来分析政治系统的稳定而明确的分析单元。
戴维・伊斯顿在《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的论述体系中,一方面有选择地将系统、输入、输出、反馈等一些一般系统论和控制论的概念和术语进行演绎,同时也从大量的政治现象、政治学理论和学说中,有选择地提炼出一些具有概括性、综合性和归纳性的概念,如政治共同体、当局、典则、压力、愿望、支持等等,并且尽量使这些概念以及相应的命题与那些演绎性概念和演绎性命题相吻合、协调、一致和相互沟通。在这种论述体系中,政治系统是核心概念,输入、输出、反馈等概念以及政治共同体、当局、典则、压力、愿望、支持等概念是两类主体概念。这两类概念构建了一个高层次的总体概念框架。在这个总体概念框架之内,戴维・伊斯顿对政治生活作了相当彻底的系统分析与综合,形成了很多新的关于政治系统的分析单元。在这种论述体系中,充斥着大量的一般系统论和控制论的概念和术语,大量的人们所熟知的传统的主流性的政治学理论和学说被肢解了,并被整合到一个概括性和连贯性的概念框架结构中。我认为这种独树一帜的系统政治学论述体系,隐含着政治学学术界在一定程度上不容易也不愿意去理解和接受的可能,也就是说不愿看,也看不懂。
我们在系统法学研究过程中几乎面临着戴维.伊斯顿在这里所说的全部问题,这些问题就是演绎、分析与归纳、综合的关系问题。我们在系统法学研究中能够意识到这些问题,并适当地解决这些问题,根据法学和法的现象的特点,“发展逻辑上相关的一系列概念,创构一个最高层次上的总体概念框架”,系统法学也就向成熟的法学理论迈出了最重要的一步。我们还必须考虑到如何使我国法学界愿意和容易理解系统法学这个法学流派和法学理论。
参考文献:
[1][美]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M].王浦劬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1版):6-7.
一、分层剖析法
对于一些内涵十分丰富的概念,学生理解起来往往有一定的难度,这时需要教师对概念划分为几个层次,分步讲解,达到化整为零,逐个突破,使学生由浅入深,分层“消化”,这样学生就比较容易理解和掌握这些看似难懂的概念。
例如,我在讲解“国家职能”这一概念时,将其分成活动的主体、对象、方式、目的、范围五个层次进行分析,使学生懂得国家职能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构,对象是社会,方式是有组织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在经济政治上的地位和利益,范围有对内职能与对外职能之分,从而得出了国家职能的准确概念。通过运用这一方法,学生对国家职能这一概念就有了清楚、完整、正确的理解。
二、比较讲解法
比较讲解法就是把两个相近相似的概念进行比较,找出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区别,帮助学生准确地理解掌握概念。如我在讲“债券”和“股票”这对概念时,首先引导学生思考:什么是债券?什么是股票?这两者的共同点是什么?不同点是什么?然后组织学生讨论并归纳出它们的共同点是:都是有价证券,都是集资的手段,都是能获得一定收益的金融资产。而不同点是其性质、受益权和偿还方法的不同。最后列表展示出股票与债券的异同点:(如表格)
都是有价证券,都是集资的手段,都是能获得一定收益的金额资产
这种教学方法既能帮助学生准确地理解掌握概念,把容易混淆的概念区分开来,又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设问串联法
有的概念定语较多,句子很长,学生难以完整地理解、表达和掌握。对于这些概念,我根据其内在包含的要点先设几个小问题,然后再把这些问题串联起来,学生就容易掌握了,并能促进学生加深对这些概念的理解。例如:我在讲解“公司”这一概念时,就先设计这样四个问题:(1)公司的性质是什么?(2)设立有何目的?(3)设立是否是随意的?(4)公司是怎样组成的?然后通过分析,再把这四个问题串联起来,就自然而然地得出: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有法定数额的股东所组成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四、图示说明法
在课堂教学中,我还经常运用图示来讲解概念。例如,我在讲“商品”这一概念时,先分析物品的概念,这个概念比较容易理解,并且外延比较广;再分析劳动产品,即经过人们劳动加工过的物品,它的外延范围比物品小;再分析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不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就不是商品,如图2所示:
从这个图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这样就顺理成章地引出“商品”这一概念,学生对商品这个概念理解得就比较透彻,清楚、达到了教学目的。
五、纠错导正法
此法是在关键性地方或学生易错易混淆的地方,教师有意识地提出相关问题让学生思考回答,针对学生的错误认识进行修正讲解,并得出正确的结论。如在教“政治”这个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科最基本的概念时,笔者提出这样的问题:什么是政治?由学生独立思考问题,让学生根据自己的现有知识水平和认识能力作答,此时不允许看书和讨论。结果回答的内容五花八门:有的回答“政治就是搞行政事务”,有的认为“政治就是权势之争”,还有的说“政治就是斗争”等等,这些回答都只是从字面上去理解政治,是不科学的。笔者针对学生的回答进行分析纠正,举例说明上述观点为什么不对,引导学生得出“政治”的科学含义即“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是阶级阶层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斗争,政治的核心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这种方法使学生在错误见解的“自我反省”中掌握概念的正确含义,加深认识和巩固记忆,同时培养了学生判断分析问题的能力。
六、要素分析法
关键词:道德教育;德育;思想政治教育;辨析
中图分类号:D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194(2007)01-0120-04
收稿日期:2006-09-10
作者简介:韦冬雪(1966-),女,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概念是思维的工具,对概念的厘清是理论研究最基础性的工作。“道德教育”、“德育”、“思想政治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学、德育原理中最基本、最常用的概念。但是,当前学界对这几个概念的认识仍然是模糊的,对它们之间的关系不够明晰,或停留在任意各自表达的状态,缺乏科学的界定。这不仅不利于思想政治教育学、德育学科理论和实践研究的深入开展,也会影响到国内国际的交流。笔者认为,有必要厘清三者的关系,对其进行科学的界定。
一、“道德教育”与“德育”概念的辨析
对于“德育”概念的理解,一般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德育是道德教育的简称,这是从伦理学体系上界定的。广义德育是从教育学上界定的,德育“是相对于智育和美育来划分的,它的范围很广,包括培养学生的思想品质、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质”[1]。道德教育,即培养道德素质的教育,它以道德这种社会意识形态为内容,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三个部分。由此,狭义德育被包含在广义德育中,它极易造成研究的困难和思想的混乱。因为,对德育概念解释的不同,就反映了对德育范畴理解的角度和价值取向不同,其最终会影响到我们对德育内容和德育实践活动的理解。
(一)主张德育即道德教育观点的依据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的理由是:一是德育的概念是由国外传入我国的,二是国外没有广义德育的概念,三是中国近现代教育起始,德育就是道德教育的简称。
他们从“德育”概念的历史由来进行分析。认为,“德育”(moraleducation)作为教育世界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和常用术语最早是英国学者斯宾塞(H•Spencer)在他的《教育论》(1860年)一书中提出来的,他把教育划分为“智育(intellectualeducationg)”、“德育(moraleducation)”、“体育(physicaleducation)”。在我国最早使用“德育”这一专门术语是1902年《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章程中写道“外国学堂于知育体育之外,尤重德育”。1904年,王国维以“德育”与“知育”、“美育”三词,向国人介绍叔本华的教育思想。1906年,他在《论教育之宗旨》中正式使用“德育”这一术语,他所说的“德育”是指道德教育。1929年唐钺等人编撰的《教育大辞书》对“德育”也作“道德教育”的理解:“德育为教育之一方面,以儿童之道德心之陶冶为目的”,“是德性之熏陶。”同年,王克仁、余家菊等人所编的《中国教育辞书》认为:“道德教育训练道德品格之教育也。一称德育。”[2]可见,“德育”一词最初使用仅指道德教育。此外,国外没有“政治教育”、“思想教育”这些名称。
因此认为,德育应该仅指道德教育,把德育定义为思想教育、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的总称,是德育泛化的表现,并指出泛化的德育界定有以下几大弊端。其一,将德育视为思想意识领域无所不包的范畴,实际上也取消了这一概念本身。其二,目前教育学或德育原理方面的著述往往在下定义时讲德育是“思想、政治、道德教育”,但由于思想教育、政治教育的心理机制并不等同于道德教育的心理机制,可资借鉴的西方德育心理学主要讨论的是道德教育,所以在论述德育过程或德育心理机制等问题时又通变成了泛化的道德教育过程或心理机制等等描述,这在理论体系上存有致命的逻辑问题。其三,过于宽泛的德育概念在理论上往往使人无法在一个共同的语境下讨论德育的问题。其四,致使在实践中让德育承担其所不能承担的任务,而忘却其最根本的目标。其五,在德育实践中容易使道德问题与政治、思想、法制或心理问题相混淆,采取错误的教育策略。因此,有关德育外延的界定应当遵循“守一而望多”的原则。所谓“守一”即严格意义上的德育只能是指道德教育[3];并有学者呼吁:“为‘德育’正名,把它严格限定为‘道德教育’,把政治教育、世界观和人生观教育、道德教育统称为‘社会意识教育’,目的在于理顺政治教育、世界观和人生观教育、道德教育之间的关系,促进各自的研究和理论建设。”[4]这些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并有其合理性,但是它却不符合我国拥有的悠久的德育历史和现代教育实际情况。
事实上,英语的“moral”含有“道德的,品行端正的,道德教育的,精神上的,道义上的,教训,伦理”等含义。[5]把“moraleducation”译为德育是由于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尚缺乏对道德理论的系统研究。从英语词义上来看,把“moraleducation”译为“道德教育”而不是“德育”应更确切一些,既符合国外道德教育的实际情况,也符合我国的教育培养目标所要求的“德、智、体全面发展”。鲁洁等教授认为,在中外教育史上,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在教育思想、教育政策、教育实践领域,道德教育、政治教育、法制教育、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思想品德教育等概念均曾单独或并列地被运用过。只是由于语言习惯的原因,有的人仍不愿用德育这一广义概念;有的人由于工作岗位和德育重点内容的不同,也不愿使用广义的德育概念;更多的人是由于对道德与德这两个不同词的含义区分不清,而不使用广义德育的概念。即使在共同运用德育这一概念过程中,也存在着对其含义的不同理解和各行其是的情况[6]。因此,所谓为了“与世界接轨”而用“德育”代替“道德教育”概念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其最终结果会造成人们在研究中思想上的混乱。其实,任何一个概念都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二)主张德育即政治、思想、道德教育观点的依据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的理由,一是认为它符合我国的教育实际,二是认为符合我国的德育历史。他们认为:“如果把德育放到德、智、体的关系之上,从德育在学校的位置上来看,相对于智育、体育而言,德育承担对人的除智、体以外的教育,因此不能也不应仅限指道德教育,或者用道德教育取代其他诸如思想、政治方面的教育。这是因为学校对学生的教育仅有道德教育是不全面的,理应还要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乃至心理健康方面的教育。”[7]
王立仁教授在其专著《德育价值论》中,对“德”的词源及依据我国教育的实际进行分析,认为德与道德是两个不同属性的概念,德育就是育德活动。他认为,在西周初期的金文中,德字就已经有了现代德字的形状:由彳、直和心三个字组成,即是在“直”下面加上一个“心”字。这个心字意味着德的行为既要发自内心又要正直。德首先和基本上是一个政治的概念,然后才是一个哲学概念。“我们说德首先和基本上是一个政治的概念,并不意味着德仅仅是一个政治概念,而是说德在原初上是一个政治概念,在后来的德发展过程中,它基本上是一个政治概念。”黄崇岳在其《中国历朝行政管理》一书中曾谈到:“‘德’既是统治阶级的自我修养和行为规范,又是一种统治手段。”作为政治概念,德有三层涵义:第一层是指能力,第二层是指德的方法,第三层是指治国方略。因此,德与道德是属于不同属性的概念。道德不是由统治者提出来的,它来自社会和世俗,是用来调整个人和个人以及社会与个人之间关系的准则。而德则是一定社会对人的思想、政治、法纪和道德等品质的标准和要求[8]。所以,德不仅仅是道德,它包括政治思想法纪和道德品质,道德只是德的一部分。德育即育德的活动,不仅仅指道德教育。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育德这一活动在我国古代就已经开始,而德育的概念从教育史角度来看,是起始于中国近现代教育,多半是作为道德教育的简称或同义语,主要是受国外的影响。到了20世纪80年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内容的不断丰富,人们逐渐感到作为道德教育简称的德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扩大德育的含义,将道德教育、思想教育、政治教育等收进德育这一概念中来。这不仅获得了学术界、政府文件的认同,而且在教育界中得到推广。当然,在研究过程中,对于思想教育、政治教育、道德教育这些内容应区别对待,毕竟道德教育是一种规范性教育,政治教育是方向性教育,思想教育是认知性教育,它们各自应遵循的原则、教育的方法和途径有所不同。要真正提高德育的实效性,还必须对德育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及其方法进行分门别类的研究。
之所以作如上辨析,目的在于使理论工作者和教育者在研究过程中,明确自己所研究的内容,正确使用这两个概念。如果是对德育的整体进行研究,则使用“德育”概念,如果仅是就道德教育进行研究就直接用“道德教育”,而不要使用“德育”一词,以免发生歧义。
二、“德育”与“思想政治教育”之辨析
“德育”与“思想政治教育”这两个概念之间有没有区别?在何种情况下使用“德育”概念,何种情况下用“思想政治教育”概念?在现实中,我们常常发现许多人没有弄清二者的关系。实际上,“德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二者之联系:目的和内容的基本一致性
德育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施加系统的影响,把一定的社会思想和道德转化为个体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的教育”[9]。鲁洁等教授认为,“德育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和受教育者的需要,遵循品德形成的规律,采用言教、身教等有效手段,在受教育者的自觉积极参与的互动中,通过内化和外化,发展受教育者的思想、政治、法制和道德几个方面素质的系统活动过程。”[10]这一界定,比较全面地揭示了德育的内涵和本质属性,同时也把德育应遵循的原则、使用的手段和方式都表述在了其中。
“思想政治教育”概念可以说是从“思想政治工作”中引申出来的。随着“思想政治工作”概念的广泛使用,“思想政治教育”也逐步广泛地流行起来,并成为一个定型的规范的基本概念。1940年3月19日,陈云同志在延安抗日军政大学第五期学生毕业大会上的讲话中,首次提出了“思想政治工作”概念,主要是指端正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11]。“思想政治教育”的概念最早是在1950年2月第一次全国学校工作会议上提出来的,“坚决地贯彻思想政治教育的进行,是现行学校中开展民主主义学习的主要关键。”同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教育部明确提出,高等学校“要迅速改变一般的思想政治教育,而有计划、有系统地进行以抗美援朝为具体内容的政治教育”[12]。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我国同时使用“思想政治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两种提法。随着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建立,学界对思想政治教育的概念进行界定,逐步明确了“思想政治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之间的区别。思想政治教育是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内容,而不是思想政治工作的全部,它是受政治制约的思想教育和侧重于思想理论方面的政治教育。从外延来分析,思想政治教育应包括政治教育、思想教育、道德教育等内容。目前对于“思想政治教育”概念的界定,学界多采用张耀灿等著的《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中所作的界定:“思想政治教育是指一定的阶级、政党、社会群体按照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念、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一定阶级所需要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13]。
从上分析可知,德育及思想政治教育所研究的内容是基本上一致的,都是研究如何对人们进行政治教育、思想教育、道德教育;其主要目的都是培养符合一定社会或阶级所需要的合格的人才,当前在我国就是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二者之区别:教育的对象及教育的侧重点不同
由上分析,德育研究的内涵与外延与思想政治教育具有基本一致性,它们之间的研究有很大的交叉性,所不同的是德育研究重心在于学校德育,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则涵盖了人的一生和社会的各个领域。可以这么说,德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阶段,是对人生中在校学习阶段所进行的思想教育、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简言之,德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对象的侧重点不同。
陈立思教授对二者的区别作了具体的论述:“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项教育实践活动,它泛指一切对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发生影响的活动,而德育则是限于学校范围的思想政治教育,与智、体、美、劳诸育并列。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两点:其一,从施教主体来看,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可以是一切社会机构、组织团体和个人,而德育的主体主要是学校教师和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其二,从社会功能来看,德育主要是‘育人’,侧重于‘教育’,而思想政治教育除此之外,还担负有化解社会矛盾、引导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任务。”[14]胡守教授也认为,“同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相对应的德育,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它是学校对青少年学生进行道德教育、政治教育和思想教育的总称。”[15]由于教育对象不同,其年龄、心理特征也不同,教育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对青少年开展的德育侧重强调思想品德教育,侧重于促进学生思想品德的发展。而思想政治教育的对象虽是全体社会成员,但是以成人为主,教育的侧重点是思想教育和政治教育。
基于此,我们在开展理论研究时就必须注意正确使用这两个概念。如果研究的是青少年学生群体的思想教育、政治、道德教育,一般应使用“德育”这个概念,如小学德育、中学德育、高校德育(由于高校教育的特殊性,亦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等,这是根据我国的教育目标,相对于智育、体育而言。而对其他成员的思想教育、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则使用“思想政治教育”的概念,如军队思想政治教育、农村思想政治教育、社区思想政治教育、企业思想政治教育等等,而不能使用诸如“企业德育”、“农村德育”这样的概念。
结语
任何一个概念的演变都必然经由一个从模糊到准确的过程,且其演变还会受到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的影响。对“道德教育”、“德育”、“思想政治教育”三个概念的辨析,使它们各自的研究领域更加明晰:道德教育所涉及的范围最小,它主要是对受教育者进行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行为的培养,内容包括社会公德、家庭道德、职业道德三方面教育。学校德育研究内容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内容都包含政治教育、思想教育、道德教育,但是学校德育所研究的对象范围较小,仅是在校的青少年学生群体;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对象范围最大,它包括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即学校德育)、企业思想政治教育、农村思想政治教育、社区思想政治教育、军队思想政治教育等等。只有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才便于学者、教育者在共同的话语体系下交流而不会产生歧义,也便于进行国际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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