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治分析范例(12篇)

时间:2024-04-06

道德与法治分析范文篇1

关键词:刑法概念道德性政治性

一、问题的提出

在任何一种刑法理论中,刑法的概念都是最基本的问题,它集中反映了一种刑法理论对刑法本体的认知方式、对刑法现象的思维方式和对刑法价值的评判方式;然而,越是基本的问题往往越被研究者所忽视,这是一种理论界的“灯下黑”现象。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尤其是刑法教科书———教科书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理论载体与学术资源———将刑法这个最基本的概念理所当然地界定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且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至于刑法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又是如何被规定出来的,以及应当如何规定才符合刑法正义,这些深层次理论问题则被长期遮蔽了。实际上,这种变种的分析实证主义刑法概念早就应该得到反思了,因为“分析实证主义将法律看成是一种单向度的权威投射,发端于一个权威源泉而强加到公民身上。它不认为立法者与公民之间的某种潜在的合作关系是建构一个法律体系所必备的要素;法律被认为是简单地作用于公民———无论它碰巧道德还是不道德,公正还是不公正”。〔1〕而之所以说我国传统的刑法概念是分析实证主义的变种,主要是由于这种来自前苏联的维辛斯基式的法律定义,其本身就是对西方国家当时处于主流法律思潮地位的分析实证主义的批判性继承———此处所谓批判性集中表现为以统治阶级意志这一阶级分析的概念取代了所谓主权者命令这一缺乏阶级分析的概念,除此之外与分析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实际上如出一辙。

至此,刑法的道德性与政治性的关系问题呼之欲出。当我们以此为切入点展开对传统刑法概念的反思时,实际上便进入了刑法哲学的视域。因为,倘若我们对传统刑法概念深信不疑,那么刑法概念就只是一个刑法学的问题,而不是刑法哲学的问题;相反,由对传统刑法概念的怀疑而引发的刑法哲学反思,必定以某种方式改变刑法学关于刑法概念的认识及表述。新的刑法概念一旦被刑法学者普遍接受,它也就走出了刑法哲学的视域,转入刑法学的视域。在正式切入主题之前,有一点需要作出说明。美国法学家富勒指出,涉及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现有文献所存在的一个不足是在界定道德之含义本身上的失败,未能区分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是导致讨论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时存在诸多含混之处的原因。〔2〕但是,限于篇幅,本文只是在义务道德的意义上讨论刑法的道德性与政治性问题,故如无特别说明,下文所言道德均是指义务的道德。

二、一种分析方法

在高扬罪刑法定主义的人权保障大旗的时代,我们常常忽略乃至否认这样一个事实,即刑法最原始、最基本的社会功能是维护秩序或保护社会。因为,正像马克思主义告诫我们的,权利永远不会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所以刑法对权利的保障是相对的,而对秩序的维护则是绝对的,无论从刑法的历时性还是共时性来看,均是如此。对于一些学者来说,为了强调刑法的现代性,似乎就应该否定上述事实。这就触及到刑法的价值论与本体论的关系问题。休谟哲学在历史上首开区分事实与价值之先河,造成了两者之间难以逾越的鸿沟,这虽然有其历史意义和理论价值,但近年来关于事实和价值区分的研究表明,它们之间的鸿沟显然正在被逾越。〔3〕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欧陆哲学同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分析哲学围绕正义问题,展开了关于事实与价值、共识与真理关系问题的论战。哈贝马斯反对罗尔斯将事实与价值、正义与真理分离以及认为正义、共识离开真理而自由独立的二元论观点,坚持事实与价值、正义与真理的一元论,体现了他要重建被后现代哲学所消解了的理性信念,以及重建人类理性生活和社会共同体生活的努力。〔4〕关于事实与价值关系的最新哲学研究启示我们,强调现代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价值)并不需要以否定刑法最原始最基本的功能是维护秩序(事实)为代价;进一步说,只有正视这一事实,才能更妥当地强调现代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正是由于刑法的最原始最基本的社会功能是维护秩序,而不是在追求任何其他价值的过程中导致秩序瓦解,所以要更真切地认识刑法、更科学地定义刑法,就必须把刑法放到秩序形成规律的宏大认识框架之中去研究。这就是本文主张的一种基本刑法哲学方法,它构成了下文的立足点。

道德与法治分析范文篇2

高中思想政治教材时政性强,紧贴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现行教材,将高中思想政治与初中思想品德教材的衔接模块与知识点比对分析如下:

一、教材衔接模块的比对与分析

1、教材比较

初中思想品德共五本书,其中七年级(初一)分上、下两册;八年级(初二)分上、下两册;九年级(初三)全一册。高中思想政治共四本书,分别是:经济生活(高一上)、政治生活(高一下)、文化生活和哲学生活(高二)。

2、模块衔接与分析

初中思想品德七年级上下两册主要涉及如何生活和做人;八年级上册主要围绕爱和人际交往;八年级下册主要是公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等人身权利;九年级全一册涉及爱国与责任。总体上讲,七年级上、下两册从及八年级上册的教材侧重生活、情感、心理及爱的教育,八年级下册及九年级全一册与高中思想政治衔接内容较多,经济、政治、文化、哲学都有所涉及。

二、教材衔接知识点的比对与分析

初中思想品德与高中思想政治每本书都设置了四个单元,单元下面设框,以框标题为单位进行统计,初中思想品德共111个框标题,高中思想政治共91个框标题,其中经济生活22框,政治生活24框,文化生活20框,哲学生活25框。高中思想政治比初中思想品德少了20个框标题,内容新、抽象,衔接的知识点如下:

1、初中思想品德与高中经济生活的衔接知识点:

善用法律保护自己、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竞争合作求双赢――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当代的国际竞争;诚信做人到永远――市场交易的原则、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企业的经营与发展;拥有财产的权利(财产属于谁、财产留给谁、无形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分配;我们崇尚公平、公平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天平”、维护社会公平――财政的作用、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经济全球化与对外开放;计划生育与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我们的共同理想――科学发展观与小康社会的经济建设;造福人民的经济制度――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学会理性消费――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2、初中思想品德与高中政治生活的衔接知识点:

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人民民主: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我们享有广泛的权利、公民的义务、忠实履行义务――政治权利与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基础;依法参与政治生活――政治生活,自觉参与;同样的权利、同样的爱护――参与政治生活,把握基本原则;人民当家做主的法治国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我们的社会主义祖国――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3、初中思想品德与高中文化生活的衔接知识点:

多彩的生活情趣、追寻高雅生活情趣――文化塑造人生,在文化生活中选择;人生当自强;艰苦奋斗、开拓创新――中华民族精神的基本内涵;多元文化“地球村”(世界文化之旅、做友好往来的使者)――世界文化的多样性;灿烂的中华文化――我们的中华文化;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我们的民族精神;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灿烂的文明之花――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我们的共同理想――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

4、初中思想品德与高中哲学生活的衔接知识点:

日新又新我长新――用发展的观点看问题;发掘自己的潜能、善于调控情绪、遭遇险情有对策――正确发挥主观能动性;丰富多样的情绪――意识对人体生理活动具有调节和控制作用;善于调控情绪、遭遇险情有对策、防范侵害,保护自己――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创建新集体――价值的创造与实现;生命因独特而绚丽――矛盾特殊性;自信是成功的基石――意识的能动作用,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让挫折丰富我们的人生――事物发展是前进行与曲折性的统一;防患于未然――量变达到一定程度必然引起质变;承担对社会的责任――价值与价值观。

道德与法治分析范文篇3

高中思想政治德育教育作用国家颁布的《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规定:“高中思想政治课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观点教育,引导学生领悟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和方法,逐步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终身发展奠定思想政治素质基础。”

一、德育教育有利于提高学生道德修养和思想品质

思想政治课其中思想就是指学生道德品质的培养。道德品质主要是指个人根据社会的规范和道德准则行动时所表现出来稳定的倾向和心理特征。是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会对人的健康成长产生重要的影响。比如,关系到能否科学认识与处理自己和他人、社会之间的关系,关乎到个人整体素质的高低。因此,学校教育肩负着培养学生道德品质的重大责任,而在各个课程中,政治课程在提高学生道德修养和思想品质方面作用更加突出,是培养学生道德品质的重要途径。经过小学政治课和初中政治课的教育。学生的知识储备和实践能力都有了稳步的提升,拥有了更加丰富的道德情感和道德知识,更加强韧的道德意志,更加理性的道德行为,为进一步深化道德认识和提高道德能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高中生的身体和心理逐渐走向成熟,已经不再单纯的利用自己的感性知觉思考问题,逻辑思维日渐成熟的学生在思考问题时也更具有深度和广度,思维活跃,情感丰富,独立意识增强,理性的程度逐渐超过了感性的程度,这一系列独特性给高中政治教学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品德教育,由于自我意识和独立思考能力的增强,在思考问题时拥有了更多自己的见解和想法,书本上的和教师的理论观点已经不能让学生完全入耳入心,有时看似听进去了也未必就是真心接受,依旧坚持自己的行事理念,我行我素。但事情总有反的一面,学生的变化既有不利的一面也有有利的一面,因为随着眼界的开阔和对社会接触的深入,学生对提高道德品质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不论是社会发展本身所带来的要求还是在设会中各种关系的处理都需要一定的行为能力和道德品质认知水平,需要学生不断提高自己的道德品质认知水平,学习道德品质规范,坚定道德品质信念,实践道德品质行为。因此,政治课肩负着解决学生这个矛盾的责任,把握矛盾特殊性,才能发挥政治教学提高学生道德修养和思想品质这个学科功能。

二、德育教育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政治素养

政治素养的培养是高中政治课的又一个主要功能,道德品质素养是对个人成长的基本要求,而政治素养则是由个体到社会成员的具备素质。政治思想、政治态度、政治知识和政治行为这些都是一名高中生需要学习和具备的,无论是对学生法制意识和民主精神的培养,还是未来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的正确坚持和对国家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的正确理解都离不开政治素养的支持,是一名合格“政治人”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甚至于政治素养的高低能够直接影响学生的未来,是成为国家栋梁之材的关键。由于应试教育带来的弊端,学生的社会经验普遍不足,所以对国家改革开放和国家形势都没有充足的认识,对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缺少足够思想准备,所以当看到社会上出现不和谐的社会现象时便会产生偏激情绪,对改革道路失望和灰心,甚至于对改革道路的方向产生质疑,这些都是缺乏政治素养的表现。也有的学生对外交政策不明所以,认为对外政策不符合时下国际形势。还有的学生只看到资本主义的表面现象,质疑社会主义制度,开始对资本主义的人权和民主心生向往,对社会主义的建设产生消极影响。所以,对学生进行科学政治观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这是其他学科所不能代替的,我们要通过政治课增强学生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培养学生民族自豪感和爱国主义情怀,坚定社会主义的道路,励志从前辈手中接过社会主义发展事业,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奉献自己的一生。除此之外,高中政治教材中还大力宣扬民主思想和法治精神,因此,通过高中政治课的学习有利于学生了解更多的民主知识和法制知识,有助于学生法治精神和民主意识的增强,让学生在日常生活中遵纪守法,依法行使自己的民利,以一名合格公民的身份要求自己。

三、德育教育促进了学生思想观念的和思维方式的转变和形成

高中政治学科除了提高学生道德修养和思想品质与提高学生的政治素养的学科功能外,还具有促进学生思想观念的和思维方式的转变和形成的功能。教师借助马克思主义原理发展的成果与在中国化过程中的最新成就可以增强学生对马克思主义科学内涵的理解,强化马克思主义内在逻辑与学科结构间的联系,形成科学的价值观和世界观,纠正学生错误的思想与观念,抵制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拜金主义这些腐朽思想所侵袭,促进学生正确思想观念的形成,让学生能够以正确的理论指导分析社会问题,解析社会现象,正确处理人与人和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将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作为实现自己人生价值的途径,在奉献中找寻自己的价值。另外,马克思哲学是人思维智慧的体现,通过学习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与基本理念,可以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促进思维方式的转变,促进学生创新思维和创造能力的发展。

总之,高中政治课在学生教育方面有着自身的优势,作为政治课老师,我们要进一步转变教学理念和认识,充分认识高中政治课在学生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并不断改进和完善自己的教学,充分发挥出政治课的教育作用,更好的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成长。

参考文献:

\[1\]史维东.高中思想政治新课程教学的几点反思\[J\].思想政治课教学,2007,(4).

\[2\]曹桂菊.浅议在高中思想政治教学中如何渗透德育教育\[J\].科协论坛,2007,(4).

\[3\]杨晓伟.新课标下高中思想政治教学理念的转变\[J\].河南教育,2007,(Z1).

道德与法治分析范文篇4

一、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观对法律基础教学的整体观起决定性的作用

为了在思想政治教育教学过程中增强其时效性,我们必须要树立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观,从思想上坚持全方位、全程、全员育人的方针,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揭示出思想政治教育的内涵和实质。第一,在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观中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导观念”占了首位。学校以育人为本,但是必先要育德。这从根本上说明了学校的教育必须要将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贯穿于所有的教学中。在法律基础教学中我们也必须将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必须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法律基础教学。第二,所有课程中都能够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功能,是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观实践的具体体现。长期以来,我们的老师仅仅将教学当作谋生的工具,只看中对学生知识的灌输,而忽略了在本课程教学中给学生思想教育的职责,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只是由专门的教师来教授。现在高校的教学已经将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合并为一门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高校的教学中将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了,相辅相成,在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中融入了思想政治教育,从而有效地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这就充分地提现了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观在法律基础教学中的重要性。第三,老师除了教授知识以外,还肩负着育人的责任,这已经成为所有教师的共识。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时候,我们一方面要将思想政治课老师、学校共青团干部和党政干部以及班主任的优势发挥出来,另一方面,我们将所有老师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从而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到各门学科中去。法律基础知识这门课可以以课程设置的方式教授伦理知识,从而从根源上对同学们的道德认知能力进行培养。

二、法律基础知识教学整体观由法学教育的使命所决定

有学者指出,“法学是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由此可见,道德与法律是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我们在教授同学们法律知识的同时,更要引导学生站在道德和价值的角度去体会和学习法律精神。法学教育的使命是培养学生的道德思想,解析正义。所以在“法律基础知识”这门课程的教学中,我们的老师需要把握住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观。实现道德价值包含于法治的目标中。历史上,法律与道德始终是联系在一起的。正如康德所说,法是道德的外在化。而道德是法的精神之所在。没有道德就没有法,正因为有道德才有了法。思想道德提现了法律职业的精神和品格,在法律中包含了真善美与假丑恶等价值的判断,所以法律的教学是避免不了道德等内容的。法治的客观目标是公平与正义,要实现这样的目标有必须要有人的主观因素参与其中。仅仅是法律自身制度的完善,并不能诠释法律的生命意义。法律的生命很大程度是取决于法律工作者的素养和资质。司法过程实际就是法律工作者以自己的认知能力去证明已经发生的事实,并且根据已经制定的法律加以判决,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必须要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加以体现,这样法律工作这的思想道德素质便直接对法律公正产生影响。作为法律工作者,其职业道德素养便决定了公平正义实现的程度。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法治的基础是法律工作者的道德思想内涵。所以在法学教育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加强对思想道德的培养。思想道德的培养已经成为了法学教育中不能缺少的一部分。因此在教授“法律基础知识”这门课时,我们必须要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其中。所以本校在“法律基础知识”的课程设计时要紧紧抓住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导观念,在教材的基础上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其中。

本文作者:刘青工作单位:江夏区卫生学校

道德与法治分析范文

一、民族伦理文化研究

(一)民族伦理的基本理论与研究方法

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应该如何定位民族伦理,是研究民族伦理文化的前提和出发点。樊和平探讨了现代伦理形态下的民族伦理,认为面对全球化的冲击,“民族伦理”不仅面临繁重的文明任务,而且面临被分裂和自我分裂的危险。在现实中,尤其当“民族伦理”与“应用伦理”结合时,必须特别警惕由文明霸权演绎为伦理霸权,进而演绎为伦理帝国主义。伦理觉悟是人类的终极觉悟!“21世纪伦理觉悟”的根本乃是告别韦伯,在民族伦理、应用伦理的研究中开创一个伦理觉悟的新时代,开创一个人类伦理的新时代!

在整个民族文化中,伦理文化具有特殊地位。冯庆旭对民族作为伦理实体作了探讨,认为作为伦理共同体的民族与作为普遍物或普遍定在的精神的结合就是民族精神。民族精神是伦理精神的具体化,伦理精神内在于民族精神之中。伦理精神和民族精神实质上是一个精神,即民族伦理精神,亦即民族作为伦理实体的精神。伦理关系与伦理秩序共同构成民族伦理实体。

孙春晨提出以人类学的立场和方法研究民族伦理学,认为民族伦理学应主动采用人类学的研究方法,以推进民族伦理学研究由抽象演绎向实证分析和文化解释的转变。深化民族伦理学研究,需要研究者面向普通人的生活世界,深入民间进行田野工作;需要研究者以历史主义的学术立场,探究民族伦理文化的历史变迁和现实状况。民族伦理学应关注不同民族用自身的道德话语和道德行为“书写”出来的道德生活史,在对人们日常交往生活的微观叙事中展现民族丰富多样的伦理文化。

(二)民族伦理文化的形成规律

一个民族自我意识的形成既是民族成熟的标志,也是认识和反思民族伦理的前提。徐嘉对“中华民族”的观念形成与传统伦理之转型进行了探讨,认为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的共同体,近代以来,随着民族意识的觉醒,“中华民族”观念逐步确立,这一民族意识促进了传统伦理的转型,成为中国近现代民族伦理的重要基础。

郑维铭、郑丹凌对民族大融合与中华传统道德文化进行了分析,认为中华民族在其形成发展中,经历过不断的民族融合、民族同化的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相互吸收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华传统道德文化对于促进民族和谐共处、巩固民族融合成果、协调民族矛盾、奠定民族融合基础、加强民族凝聚力都起到了不可抹杀的作用。

赵庆杰对民族伦理的路径选择作了探讨,认为中华民族之所以走上了一条“人本”的、以家庭为核心的伦理型文化发展道路,是与民族童年时的经历密不可分的。从文化的源头上看,商周时期的“人学”转向决定了中国文化的“人本”而非“神本”的伦理型走向;西周时期周公的“维新”确立了家庭在伦理中的始点地位。

在民族融合过程中道德有何交互影响和意义?关健英以魏晋隋唐时期的道德生活为例说明,民族共同体不仅表现为共同地域、共同语言、共同的经济生活,也是文化的共同体和道德的共同体。在魏晋隋唐时期,民族冲突、对抗、融合的过程,也是各民族道德交互影响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各民族的道德既保留着本民族特性的一面,又表现出相互吸收、彼此接纳和认同的一面,造就了中华民族共同的道德心理和道德观念。民族融合不仅是血统融合,更是道德与文化融合。

(三)民族伦理与多元文化

全球化背景下,如何认识世界民族伦理文化之问的复杂关系?李伟对全球化背景下世界民族伦理文化的碰撞和对话作了深入分析,认为全球化自身的矛盾对世界民族伦理文化产生了两个重要的影响:一是现代性中的核心价值与世界各民族的伦理文化价值之间的碰撞以及世界各民族和多民族国家内部的伦理文化冲突加剧,从而使得世界各民族伦理文化间的对话显得更加迫切;二是总结人类历史上民族与宗教文化间的对话实践,和而不同、理解尊重、互爱合作、正义团结应成为世界各民族伦理文化间对话的基本原则。

田海平、张轶瑶对“伦理”的异域与世界主义的民族伦理观作了阐释,认为为了避免世界主义伦理和民族伦理两种伦理的“暴力”,世界主义伦理问题的讨论,只有置于多元民族伦理文化的“异域”,才可能具备一种使“他者成为他者”的文化理解。这是世界主义者的民族伦理观应当具备的民族性内涵。同样,民族伦理的价值承诺与文化守望,必须兼具一种合理的世界主义的伦理观——一种将“伦理”不仅带回到“民族家园”,而且带回到“人类家园”的价值关切,应成为世界主义者的民族伦理观的人类性内涵。

晏辉对现代性与伦理多样性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在一个以家庭、家族、村社为基本交往空间的社会结构中,伦理生态或伦理多样性便不会成为问题,也不存在相互间的承认和尊重问题。当将不同地域和不同文化之下的人们置于同一个社会结构之下时,伦理多样性就成了一个必须正视也必须重视的问题。在现代性语境下,如何承认和尊重相异的伦理体系就成了应用伦理学和民族伦理学不得不重视的课题。过一种整体上的好生活是这种研究所追求的最高目标;承认和尊重各种伦理文化体系的正当性是这种研究应该坚持的原则。

(四)少数民族伦理文化传统的现代转型与重构

潘忠宇对社会转型期民族伦理文化发展的方向、路径和任务作了分析,认为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中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期,现代化趋向使民族伦理文化面临向主流伦理文化趋同、被边缘化、被湮没的三重困境。由传统向现代的转换是民族伦理文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对现代性的积极适应、对自身传统的主动扬弃、在新条件下的创新是民族伦理文化消解冲突并获得发展创新活力的基本途径。创建能够促进相互理解、宽容和共存的伦理文化将是未来民族伦理文化领域的客观需要和艰巨任务。

习俗文化是以风俗习性为主要内容的文化形态。闫平对少数民族习俗文化的道德功能及当代传承作了探讨,认为习俗文化是民族伦理文化的集中体现,我国少数民族的习俗文化与汉民族的习俗文化相比,有其自身的特色,少数民族的礼仪、信仰、饮食、服饰、居住等习俗文化蕴含着重要的道德功能。面对少数民族习俗文化传承和发展的困境,必须通过综合创新寻找有利于少数民族习俗文化传承和发展的出路。

在少数民族地区,如何促进少数民族道德生活健康发展?郭春霞、于兰提出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少数民族道德生活,认为在当今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其体现时代和实践发展要求的本质规定性,为中国少数民族道德生活提供了精神导向和动力支持,而中国各少数民族道德生活的和谐发展又会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向具体实践行为的转化。

西部地区如何建设和谐社会?王永和对中华“和合”文化与西部地区和谐社会建设的关系进行了分析,认为“和合”文化是中华文化的精髓;“和合”文化在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历史进程具有“黏合剂”的作用;“和合”文化与“和谐文化”一脉相承;“和合”文化是西部地区和谐社会建设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撑。

二、应用伦理研究

(一)政治伦理

当前,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正在全面启动。如何实现中国梦?道德何为?陈少峰认为,诚信与爱是中国梦的基础。他认为没有诚信就不会有信任和五个文明发展质量的提高,没有爱就不会扭转诚信危机的现状。我们第一个中国梦是建立诚信,但是建立诚信不是靠提倡诚信,也不光靠制度,还需要有更多的人去做慈善和公益。

公正是应用伦理中的基本原则。马永庆对应用伦理中的公正原则作了深入探讨,认为在应用伦理的视阈中,公正是其内在属性,是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成员对社会整体的夙愿。公正是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的统一,道德与幸福的一致。实现社会公正,既需要完善社会机制,让社会成为“公正的社会”,也需要加强公正意识的培养与教育,使个人成为“公正的个人”。在公正社会和公正个人的相互作用中,普遍提高社会的公正水平。社会公正是社会和谐有序的基本诉求。

詹世友对政治领域中促进美德的方式及其限度作了探讨,认为传统社会把政治促进人们的美德看作是天经地义的事,是因为那时个人处于政治的垂直统治之下,所以政治以培养民德、化民成俗为务。但是,近代以来,权利进入了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核心,故政治领域中,权利的平等保护与对人们的高阶美德要求拉开了距离,政治要求人们具有基于权利的基准政治美德,同时也为人们自主追求更高阶的美德提供物质条件和精神文化环境,并容留足够的自由选择空间。

(二)行政伦理

行政道德文化是指直接影响行政道德活动与行政道德关系的各种心理、行为和精神活动状态的总和。鄯爱红对当代我国行政道德文化现状作了深入分析,从组织文化与社会文化两个维度,围绕行政道德原则、道德评价标准和道德行为习惯三个方面,对当代行政道德文化的现状及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与分析,提出了建设当代中国行政道德文化的思路与对策。

王莹、景枫对社会管理创新的伦理路径作了探讨,认为伦理是人的内在软约束力量,它在管理层面、社会层面和个人层面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从社会管理的领域来看,伦理发挥作用主要是在职业生活、公共生活和家庭生活三个领域。伦理要在社会管理中充分发挥作用,还必须有制度的支持与保障,形成伦理与制度的整合与互动。

节约行政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廖小平、孙欢对节约行政进行道德考量,认为节约行政的核心价值观是节约为民,它与效率、公平、服务、责任等价值观具有内容上的交集。节约行政的道德规范是一定社会对行政机关与公务员履行节约之德的基本要求,包括肯定与否定的道德规范两个维度。

(三)生态伦理

曾建平、黄以胜对“生态人”何以可能作了探讨,认为“生态人”是基于人性的自我反思和应对当前人类面临的生存困境而产生的,融生态意识、生态智慧、生态行为于一体,以人与自然的和谐生存为准则,以人的生态性存在为目标的一种新的人的范式。她是一种对接生态时代的更高境界的人性假设,具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功利主义的渗透和消费主义的盛行给“生态人”的培育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为此要变革思维方式,确立生态思维;要变革消费方式,践行低碳消费。

路日亮、提出了生态伦理与理性生态人培育的内在关联性问题,认为生态伦理必须通过具有生态理性的人才能发挥作用。他们从“当代伦理精神的生态诉求、理性的偏失是生态危机的深层根源、培育理性生态人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途径”三个方面,阐述了当代伦理学的生态转向,剖析了工具理性和经济理性在指导人们生产、生活时所导致的理性偏失和道德缺失,阐述了生态理性人培育的具体内容,论述了生态伦理与理性生态人培育的关系。

(四)道德治理

道德治理是当前的热门话题和难点问题。龙静云提出,道德治理是核心价值观价值实现的重要路径。她以为,道德治理是我国各级政府和各类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携手合作对道德领域突出问题进行克服和消除的活动和过程;道德治理同时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内化和转换为人们的行为实践的活动和过程;道德治理从价值实践的层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价值引领的层面,共同推进我国社会秩序的完善,社会资本的创造和文化软实力的提升。

周中之、王亚娟对道德治理与法律治理的思路进行了反思,认为当前中国要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必须将道德治理与法律治理结合起来。从现实生活看,道德治理与法律治理相结合是治理根本之道,为此,必须建立事实的记录和跟踪档案。规范伦理可以通过相应程序,直接转化为法律规范,而德性伦理难以直接转化为法律规范,可以制定一些法律规范来支持德性伦理。法律治理必须体现道德的原则和精神,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中支持行善的行为和当事人,

(五)社会伦理

在社会交往活动中,人们应该如何处理交往关系?柴艳萍对社会交往的利益原则进行了分析,认为人生活在社会中有着多种身份和角色,经常处理不同的人际关系、利益关系,与之相对就应该坚持不同的利益原则。经济生活中要进行等价交换,集体生活中要坚持集体主义,私人生活中要遵循礼尚往来,公共生活中要热心公益慈善。总之,不同的领域就要运用不同的利益原则,才能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发展现代慈善事业,必须实现我国公民由传统慈善意识向现代慈善意识的转型。单玉华对中国公民慈善意识转型的利弊因素进行了分析,认为在这一转型过程中,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传统文化的沉积、现代慈善意识的提升、西方慈善意识的影响、经济的发展、有关立法的出台,构成推动我国慈善意识转型的积极因素。与此同时,我国现代慈善事业基础薄弱、传统文化某些特质的制约、慈善事业负面事件的影响、慈善立法不健全,成为我国慈善事业转型的制约因素。

韩国徐圭善教授对体育运动商业化的正面和负面影响进行了论述,提出了体育运动商业化的伦理困境。

(六)道德教育

何为道德?如何教育?王露璐、李明建对涂尔干道德教育理论及其资源意义进行了反思,指出在法国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时期,涂尔干提出了重建社会道德体系的思想,他以社会为基点,阐述了道德三要素,分析了学校对儿童开展道德教育的内容与方法。他们认为涂尔干道德教育理论对转型期我国学校道德教育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陈桂蓉对传统美德教育制度化作了探讨,对传统美德教育制度化提出了三点建议:在国民教育体系中适度增设传统美德教育的理论与实践课程,加大社会公共体系宣传传统美德的力度,纠正传统美德教育中的各种偏见;在道德典范的选择和树立上,积极挖掘传统美德内涵,实现公民道德与传统美德的有机契合。

道德与法治分析范文

一、西方法律思想下法律与道德的基本理念

西方法学家们对法律与道德关系进行思辨研究,形成了不同的认知理解,从而西方法学家们也被划分成了不同的法学派别。其中观点争议最为对立激烈的当属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一)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回答经历了从抽象到具体的渐变过程。自然法学派始终强调自然万物按自然规律发展的理性法则,即自然法,是以伦理道德为基础的,其实质也就是道德法则,是永恒普遍的道德原则。自然法是实在法制定的根本依据和标准,实在法必须始终追求并符合自然法的基本价值。因此,人们所创制的实在法,即法律,并非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必要的统治形式,法律只是实现自然法所倡导遵循的崇高道德法则的一种手段工具。因此,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并不是孤立没有联系的,道德所倡导的正义就是法律所要实现的,二者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古希腊苏格拉底认为,“一个人只有始终如一地遵守法律、服从法律,才能使道德标准能够实现,才能体现出正义性。”[1]柏拉图认为“立法者制定法律时,应当以整体道德为目的”。亚里士多德给予法治的含义是大家服从的法律应该是良法即符合道德原则的法,“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体人民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2]古罗马的西塞罗认为,“‘共和政府’是依照‘正义’和自然法则组织起来的,在这样的国家中,无论是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都以服从法律为美德”。[3]二战后,自然法学再度兴起,理论有了新的突破和发展。虽然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内涵有所差异,但都强调法律始终以一定的道德原则为其理想目标,“绵延几千年的自然法无不包含了人类最美好的道德关怀”。[4]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分析法学派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观点同样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即从完全排斥自然法到逐渐耦合。早期的分析实证法学派一贯坚持观点是法律与道德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使对于道德要求的标准来说是恶的规定,只要一旦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那就得必须为全体所遵守。早期分析实证法学派不回答法律是否具有道德性这一问题,也不对法的价值问题进行探讨,即使法律与道德存在某些偶然的联系,但是内容方面没有必然概念之间的联系。新分析法学派逐渐松动了这种与自然法学派观点“势不两立”的态度,在一定条件下承认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耦合关系。认为法律规则与道德规则之间存在着共通性因素。“责任和义务的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具有某种显著的相似之处,这些相似之处足以表明道德与法律使用共同词汇并非偶然”,承认并总结最低限度自然法的内容。“这些以有关人类、他们的自然环境和目的的基本事实为基础的、普遍认可的行为原则,可被认为是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5]

二、中国法律文化下法律与道德的基本理念

在中国传统文化思想中,市民社会中人与人交往的一般道理是“以德服人”,国家统治方面遵循的基本价值是儒家文化所提倡的“德主刑辅”“为政以德”等。在先秦百家时期,君主须“以德治国”方能平天下这一由儒家文化所积极倡导的治国理念,已经从理论设想阶段发展到君主治国的实践之中,其他各家,如道家老子所提倡的“无为而治”的思想、墨家墨子所提倡的“兼爱、非攻”等思想都反映了这一时期对君主治理国家的道德要求。到了西汉时期,确定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统治思想,“德”的思想逐渐成为正统思想,成为法律制定、执行的指导思想。当然,在德治思想为主导的封建社会时期,法制思想,即刑治并不是完全被忽视。统治者往往将刑罚作为辅佐德治天下的一种统治工具,维护道德所提倡的社会秩序,与道德相辅相成。因此,形成了以德为主的德、礼、刑三位一体的治国基本思想。[6]

而法家所主张的以严刑峻法来统治国家的思想,虽然在当时的社会时期中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秦朝昙花一现的迅速灭亡昭示着仅凭一套严酷苛刻的法律制度规则是不能从根本上治理好国家的,在适用刑罚的同时,必须以一定的道德规范作为核心价值理念的追求。而且当时法家主张的“以法治国”只是将法律作为一种统治工具,并没有将统治者本身规范到这种严刑峻法之中,统治者凌驾于法之上,使得法存在的价值受到质疑。

三、中西方法律思想中法律与道德关系对比

通过以上对西方法律思想和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阐述,我们可以从这二者对法律和道德的评价中得出如下结论:

(一)西方法律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有交汇之处

西方自然法从人性为出发点,主张保护人的尊严和自由,强调从最高的“善”的要求出发反映人的本性,主张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的统一。自然法是实在法的制定依据和基础,是一种天然的理性价值观,也是主导一切存在物的最高自然法则,是一种和谐有序的自然状态。强调法律是实现道德所期望达到的和谐秩序的工具。而我国传统文化思想中,儒家主张的“天人合一、人性本善”思想,认为仁义礼智是人类共有之理性,是人所固有的,主张刑罚须辅助道德适用,这都同西方自然法学派的理性观有很多相似之处。

(二)对道德关注的侧重不同

西方法律思想中主要是针对法律是否具有道德的属性而展开论战,自然法强调法律是实现道德的一种手段和工具,而分析实证法学派强调法律与道德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文化中主要强调的人自身的道德性,尤其是对统治者自身道德修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三)西方社会和中国社会对法律和道德要求不同

由于西方社会从古希腊时期就形成了相对自由宽松的言论环境,各个学派学者可以充分地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进行了充分的探究和阐述,由此形成了以法律为核心,盛行法治主义的至今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而古代中国总体上以道德为核心,盛行德治主义,法制思想只是在春秋战国一段时期被统治者适用,作为儒家思想的一个小分支,法家思想并未完全充分发展起来,法律只是被作为在道德调整某些社会秩序不能时才被适用,法律只是道德的辅助工具。

四、中国现代化法治程序正义的理性选择

鉴于中国几千年以道德作为调整社会秩序的准则的传统文化思想的主导,一个成熟法制社会的构建对于我国现今的法治发展状况来说,并非一日之功。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中人们一般追求的是“合情”的实证正义,因此,在中国社会中,使得人们对道德公正和法律程序正义公正的追求不尽相同。[7]当今的世界是一个信息开放或者说是一个信息爆炸的世界,网络的普及与迅猛发展,使网络舆论成为一种监督司法机关办案的重要力量,有时,法官基于案件社会效果的考虑,可能会对案件的审判造成一定的影响,以期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社会认可的评价体系;反过来说,如果不考虑社会道德的公正标准,一味强调司法程序的严格适用,强调法官的中立,无论是程序适用还是法官独立,法律对公众而言就意味着一种僵硬和无情。民众希望程序可以根据社会道德的诉求及时审结,而程序正义却要求严格依照程序进行审理。这些方面对公正认识的差别不可避免地导致双方的冲突。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冲突,必须对舆论监督程序正义进行必要的制度设计。依据程序正义理论,设置的正义程序就规限了权力主体应遵守的程序性义务,因此程序正义不只是正义的一种衡量尺度,也有利于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是一种利用正当程序规则对权力加以制约的有效机制。从舆论监督的范畴看,通过强化程序正义规则和完善相关制度安排,可从程序层面对舆论监督的主体形成约束和规范,防止舆论监督权的泛化和滥用,保证这一话语权在法制和道德的轨道上合理运行,由此达到更好的监督效力、效能;遵从正当程序,有利于为舆论监督创造更为宽松的社会环境。依据法定程序合理合法开展舆论监督,对于更好地发挥监督效能,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以及和谐社会建设都将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刘兆兴.法律与道德[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86.

[2](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3]陈允,应时.罗马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31.

[4]吕世伦,张学超.西方自然法的几个基本问题[J].法学研究,2004(1).

[5]英哈特(著),张文显(译).法律的概念[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道德与法治分析范文篇7

关键词:传统德治政治文化法治精神创造性转化

自从伽达默尔提出关于传统的多元历史性和创造性转化的理论以来(Gadamer,1975),伴随着西方现代性思潮剧烈冲击中国传统文化这一现实情境的展开,学者们越来越关注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问题。正如汪丁丁所指出的:我们没有办法摆脱我们各自的已经“消解”的传统(生物的、社会的、与个人的),传统是不能被消解的,它只可以转化。[1]不管你是否承认,我们似乎已经“消解”的传统德治政治文化一直存在着,且作为“集体下意识”内化入民族深层心理结构,影响着中国的政治发展。

同志今年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2]传统德治政治文化如何与标志现代性的法治精神相融合?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首先对传统德治政治文化有一个仔细的梳理和反思。

一、传统德治政治文化及其特征

中国封建社会延绵二千多年,传统政治文化主要表现为王权基础上,通过礼仪规范而施行的德治传统。集中体现为儒家的治政主张,“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3]。应当指出,传统德治政治文化中的德并非仅指“政治道德”,而是指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伦理道德修养,即儒家的“圣王”理想。它要求为政者事君如父、爱民如子、清正廉明、尊贤敬教、谦虚谨慎、光明磊落、先天下之忧而忧等品德。政道合一,伦理道德成为政治价值评价标准,完美的道德修养是从政者至关重要的条件。如唐太宗在警戒他的儿子们时曾说:“桀纣虽为天子,今若相唤桀纣,人必大怒。彦回,闵子骞,郭林宗,黄叔度,虽是布衣,今若相唤赞道类此四贤,人必大喜,故知人之立身,所贵者唯在德行,何必论荣贵。”[4]可见道德之重要性。虽然,传统德治政治文化中也有法制思想的存在,如孔子在《论语》结尾处指出:“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这与罪刑法定思想、法治思想相去不远,但从总体上说,在“德”、“法”关系上,儒家主张“德主刑辅”。儒家并不否定法的存在,但认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导之以德,齐之以德,有耻且格。”[5],法律治表不治本,诛恶不劝善,所以儒家提出“礼”这个层次更高的类制度化的道德要求。“法”成为“德”的辅助工具。在儒家德治政治文化的德法关系上,大木雅夫的剖析颇为公允:儒家主张明君贤相之说,其基调是人格主义,但由于明君贤相不可能连接出现,为使平庸的执政者、执政官也能公正地施政和司法,儒家因此也强调完善法制以及把法作为信赏必罚的公正政治的基础。[6]

中国传统的“德主刑辅”德治政治文化与英、美国家以“自由、民主、平等”为核心的法治、立宪主义政治文化传统相比,其主要特征可概括为:(1)高调的政治道德传统(2)自律本位的政治文化(3)家长本位的政治文化。

(1)高调的政治道德传统。传统德治政治文化有着浓厚的人性可至善的理想主义色彩。在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及“内圣外王”传统文化影响之下,人们要求为官者具有完美的品德,要求其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并认为“政治是高尚的事情,参与政治是人具有良好品行的体现”[7],所谓“学而优则仕”。这与西人的“原罪”观和自马基雅维里以来认为政治是争夺、维护权力、利益的思想大相径庭。

(2)自律本位的政治文化。在传统的“德主刑辅”的德治政治文化中,政治约束主要途径是,倡导为官者提高自身修养和遵循类制度化的礼仪规范。这种自律本位政治文化一直存在于国民的政治价值评判意识之中,表现在国人几千年来的“期盼清官情结”及对“他律”政治————的失望、疏离和无知。

(3)家长本位的政治文化。传统德治政治文化由己到家、由家到国、由国而及天下。得“德”之人先志在齐家,是一家之主;治国,是一国之主;平天下,则是天下之主。中国传统的礼制秩序或伦理角色定位系统保障着这种家长本位政治文化的推行和延续。当下,它表现为“权威主义”、“一言堂”、“百管干部”;表现为从政者对下要求绝对服从,对上则具有天然依附心理。

二、传统德治政治文化的历史评价

传统德治政治文化是在小农自然经济方式、宗法族制的社会构造及政治意识形态化的儒家学说基础上形成的。在传统的、较为封闭的、文化高度统一的封建社会中,传统德治政治文化适应并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以孔孟为代表的德治政治思想发端于春秋战国时代,在这两个战乱动荡的时代里,德治政治思想并没有得到重视。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焚书坑儒,力主法治,“罪人不孥,刑杀无度”,终于二世而亡,一统天下仅15年。[8]汉兴之初,重黄老之学,先有吕后之乱,后有七国之争。汉武帝继位后,采纳了以董仲舒为首的汉儒提出“德主刑辅”德治政治思想,从此中国政治进入一个基本上长久治安,朝代更替的封建统治时期。由于德治政治思想基本上切合了封建中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现实,而得以成功贯彻。那些崇儒的朝代基本上也都得到较好地延续和发展。西汉215年,东汉196年,唐290年,宋320年,明277年,清268年。德治政治思想经几朝几展,逐渐升华为政治文化,对统治者实现社会控制,确保社会稳定、发展和繁荣,有不可抹杀的功绩。可以毫不夸张地说,18世纪以前的中国能在农业文明中独占鳌头,与传统德治政治文化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关联。

虽说传统德治政治文化楔合了传统农业国家的社会结构,促进了封建中国的稳定发展,但其终究是农业文明的一部分,与现代工商业文明存在着强烈的时代落差。传统德治政治文化表现出的诸多非现代性特征,使其在政治现代化进程中捉襟见肘,在当下中国的社会转型期,面临久久走不出的困境。

三、传统德治政治文化在社会转型期面临的困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进入一个新的社会转型时期。转型的基本特征是: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转型,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型,从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型,从同质的单一性社会向异性的多样性社会转型,从伦理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型。[9]面对逐渐趋向开放、多元的现代社会,道德调节、控制生活的能力显著下降,因此传统德治文化传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面临着三个久久走不出的困境。

(一)社会转型期,价值取向多元化带来的政治道德困境

在社会转型期,逐渐涌起的市场经济大潮激荡起多种多样的价值目标追求,不同地位、不同利益、不同经历的社会成员对同一件事会表现出不同的价值评判标准和价值目标追求,从而出现多元化的政治道德取向。当下,政治道德面临的主要困境是,一方面传统高调政治道德作为理想追求似乎仍然存在,但无法与现实政治生活融合,也规范不了现实政治生活。另一方面,价值取向多元化状态下,又不能形成适应转型期的、被人民广为接受的政治道德。于是就出现了我们在考察、评价干部时还总是从“是不是老实人”、“能不能团结人”、“关不关心群众疾苦”、“是不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伦理或高调政治道德出发,而现实中的政治却越来越要与人情、伦理相分离,用公正和正义来做为其价值支点。

(二)社会转型期,利益分化导致的“自律律不住、他律跟不上”困境

市场经济对社会的触动,主要表现在利益分化和重组。利益分配改变了以往单一的计划经济分配模式,这大大激发人的主体意识、竞争意识的觉醒。受个体利益驱动,加之,新旧体制转轨中的政策漏洞,使一部分人有用不正当手段和不公平竞争攫取利益的机会。靠自我道德觉悟和道德舆论来控制权力,在纷繁的利益诱惑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开放社会的人们不会在任何时候将任何行为都置于道德监督之下,在涉及自身重大利益时其行为总是想而且也总是能逃避道德约束。在法律尚不完善,他律意识淡漠的政治领域,利益分化所带来的冲击可想而知的。

(三)社会转型时期,中西文化碰撞引起的家长本位政治文化的困境

改革开放以来,大量西方文化进入我们的视野,以民主、自由、平等为核心的西方政治文化与中国传统的家长本位政治文化形成了强烈的反差。民主、自由、平等理念,使我们感觉到了家长式作风所带来的权力对私人领域的侵犯,及其对经济、政治发展的危害。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改革的深入、教育的普及更唤醒了人们要求平等、要求公正的意识,从而对家长权威产生了不服从心理。然而,延绵几千年德治政治文化所蕴含的家长本位文化根植于民族心理之中,虽然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我们把家长降格为人民公仆,但人民公仆仍然行使着家长的权力,“当官就是为民做主”的思想至今仍有很大市场。

四、从“德主刑辅”政治文化向“德法并重”政治文化的创造性转化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传统德治政治文化从倡导提升个人道德修养入手,以礼仪规范为秩序框架,保障了我国传统农业社会的政治稳定和发展,但自中国被迫加入世界现代化行列以降,特别在当下社会的艰难转型时期,传统“德主刑辅”的政治文化,在西方文化的冲击下,困境重重。如何走出困境,实现传统德治政治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以期政治文化在促进变革政治体制、维系政治关系、指导政治行为上发挥积极作用,是一个重要而紧迫的问题。

要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不仅需要精密而深刻地理解传统文化,也需要精密而深刻地理解其他文化之精神。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的逻辑起点是对这一文化中的某一价值有理解后的批判,而这一批判的依据则是其他文化中与之有联系的另一价值。因此,要实现德治政治的创造性转化,我们必须深刻理解与之相联系的法治精神,以探求法治精神与传统德治政治文化楔合之必要性和可能性。

传统德主刑辅政治文化是价值探求型(或曰理想型)的政治文化,它把治理国家的大事寄望于“圣君”、“贤臣”,这在处于封闭状态的农业社会确有可行之理由和事证。但在一个经济市场化、利益多元化的现代社会里,儒家伦理道德很难成为直接可以普遍制度化的、明确且可操作的硬性规范体系,而且其道德内涵也难以满足现代民主社会的公共理性要求。因此,现代民主政治必须由“法治”作为其支撑框架。尽管法治主义者对“法”的来源、形成过程存在分歧,但对“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地位上都有一致的共识。法治主义者认为:在社会的治理中,一切人都要按照既定的普遍为人知晓的规则办事,不违背既定的规则,不凭个人的主观爱好行事,即使是统治者也不例外。(10)法治主义的核心是:“王”在法下。与“德治”主张“德主刑辅”一样,在现实政治中,法治主义并不反对发挥人的道德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也不反对统治者个性的“奇里斯玛”的魅力。绝对的法治主义要统治者和管理者成为一个“只服从法律的人”没有个人“爱、憎”、“激情”的人,也是一种糟糕的理想主义,其设想不仅不可能实现,即使实现,也将导致人被“法”异化,丧失人合理批判现实的能力。所以,德治与法治作为两种不同的治国手段,在现实政治中,是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这是法治精神与传统德治政治文化楔合的逻辑起点。

在厘清“德治”与“法治”各自特点、相互联系之后,实现德治政治文化向德法并重政治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关键是在于处理好“德”与“法”两者之间的关系。如前所述,“法治”在当代社会是一种现实的治国思想。它通过强制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因此,“法治”进入政治制度领域,必须在外在制度层面上加以落实。在当下社会,应该具体落实在: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其成为一个能够立良法的机构,应该依法组织起良好的政府、法院,更应该不断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依法发挥党的领导作用。传统“德治”政治文化在感召个人道德上,具有一定作用,但其进入政治领域,与自由、平等、民主等现代法治精神难以楔合。正如,中国历史上“以道德理想转化政治”的儒家“圣王”理想,在实际上总是表现为政治化的儒家,变为统治者对人民进行思想控制的工具,“圣王”理想也沦落为“王圣”。[11]由此,笔者认为,我们不妨把“德”的内涵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政治道德。它在社会政治领域内,规范社会治理方式,对社会政治伦理的或国家公民的政治行为起内在制度化的约束作用,体现现代民主社会的公共理性要求,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楔合。如公平、正义等范畴即可归入此类。第二个层次为社团道德。它主要来源于原有的民间道德规范,发展空间是正在发育的第三部门,社区等。它根据社团的不同传统、不同性质,对不直接触犯政府制定的法律、但是违反了社团普遍道德准则的行为,进行道德舆论谴责。第三个层次是私人道德。在这个层次上,个人可根据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修养自身道德。只要其行为不触犯法律、不有悖于作为一个国家公民和社区成员的政治道德和社区道德,其道德选择便是正当的。儒家传统中的修身及三不朽思想在此无疑有很大发展空间。当然,三个层次上的“德”并不是截然分开的。私人道德的形成和发展必然会受到社区道德的影响,而社区道德的演进的根源则在于私人道德的变迁。政治道德的社会化过程必然会形塑社区道德,而其能否有效的社会化,则有赖于社区道德对它的吸纳程度。这一道德内涵上的划分,有助于我们在政治领域寻找到“德”与“法”的楔合点。

以上转化,只是理论上的应然分析,传统德主刑辅政治文化经几千年历史积淀,弥漫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信仰、情感、行为等各个角落,要真正实现传统“德主刑辅”文化的转化,我们必须自觉在社会制度、民众的心理结构及行为模式等三个层面接受“法治”精神的挑战,只有在对挑战的不断回应中,才有可能发展出“德法并重”的政治文化。

注释:

[1]汪丁丁.《知识动力学与文化传统变革的三类契机》.《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1期

[2]罗国杰.《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人民日报.2001年2月22日第9版

[3]《论语.为政篇》.中华书局.1980年第2版

[4]《贞观政要》卷四.教戒太子诸王

[5]《论语.为政篇》.中华书局.1980年第2版

[6]大木雅夫.《法治与德治——立宪主义的基础》.《二十一世纪》.1998年6月号第47期

[7]1992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组织的公民政治素质调查中,1995位调查对象有931明确认

为“政治是一件好事情”占46.7%,只有73位认为“政治是一件坏事件”仅点3.7%。

《中国政治人》张明澍.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4年1月第1版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发展逻辑》马庆钰《政治学研究》1998年第二期

[8]《史记.秦本记》

[9]《论中国社会转型期的政治发展》包心鉴,《政治学研究》1996年第1期

[10]大木雅夫.《法治与德治——立宪主义的基础》.《二十一世纪》.1998年6月号第47期

[11]方克立.《现代新儒学与中国现代化》.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版

onthecreativetransformoftheruleofvirtueintraditionalpoliticalculture

gonghongbo

道德与法治分析范文篇8

【关键词】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

在特色职业发展新形势下,作为高职院校德育工作开展主要途径之一的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面临着新的挑战。由此,课程改革需要重新思考和定位课程教学的初衷。本文试基于课程教学面临的问题与困难,从课程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进一步探讨课程为什么教、教什么与怎么教,以求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实效性。

一、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面临的问题与困难

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改革研究不是一个新问题,尤其是课程教学实效性一直为社会各界所关注。2012年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了《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发展之路——中国职业教育发展报告》,报告中提出:高职学院要深入推进教学改革,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由此可见,在特色职业发展新形势下,德育工作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作为高职院校德育工作开展主要途径之一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面临着新的挑战。目前,课程教学主要面临以下问题与困难:

第一,因“不实用”而受轻视。高职院校主要是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学生培养模式,注重专业技能的培养,学生定位紧扣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高职学生培养模式导致高职教育容易成为工业生产与市场的工具,即只重视知识与技能的实用性,思想、道德、法律等教育因“不实用”而受轻视。这样的观念也反映在学生的表现中,大多数学生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不够重视,接受积极性低,认为是政治说教、无用之学。如何转变学生观念,这成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面临的首要问题。

第二,因学生生源复杂而教学费力。高职院校学生主要来自普高招生、单独招生、中职对口招生、“3+2”五年制招生等四个方面,生源较为复杂。因此,大部分学生具有文化基础与自控能力较差,自觉性不足等特点。在实际教学中,存在部分教学课堂纪律散漫、学生缺课现象严重、教师教学费力且教学效果不理想等现象。如何针对学生特点、能力组织开展教学也成为课程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三,因课程改革而课时缩减、教学内容变化。从2011年开始,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课时缩减,由原来的56个课时,缩减到38个课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2013年修订版与2010年修订版也有所不同,部分篇章内容有所删减,其中法律知识部分,实体法律制度与程序法律制度篇幅减少甚至删除,增加了法律精神、法治理念等内容。解析领会新教材与新内容,将教材体系与教学体系相结合也成为课程面临的问题之一。综上所述,高职院校以求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效性,任课教师就不得不重新思考和定位课程教学的初衷,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理念是什么?所谓教学理念就是课程到底为什么教、教什么与怎么教。本文试图从教学理念的视角介入,探讨分析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内容,从而实现课程的有效教学。

二、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目的——为什么教

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为什么教,即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什么?其实不外乎三个目的。从政策层面看,是政治文化宣传的需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一门思想性、政治性、知识性、综合性和实践性于一体的课程,课程性质中的“政治性”其实就表明了课程服务国家政治文化的功能。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传播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等内容。从教育层面看,是德育与法育的需要。理工科高职院校除思想政治理论课与选修课外,人文类课程几乎没有。类似道德修养、法律知识等内容的教学一般以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为主。课程德育部分,目的主要在于提高学生道德素养,包括道德认识与道德行为水平,认识了解社会现象,培养学生在协调各种关系、处理各种问题时是非判断与行为选择的能力。课程法律部分,与法律专业课不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不是法律专业知识的传授,法律专业条文的解析,课程的教学目的主要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知法、懂法、守法。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2013年修订版可以看出,教学目的更侧重于大学生法律意识、法律精神的培养。从现实层面看,是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迫切需要。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一直处于尴尬又讽刺的地位。尴尬在于无实用性而受轻视,讽刺在于高职院校学生在道德素养与法律素质方面的确存在问题,主要表现有:人格缺陷,即情感和意志品质薄弱,承受能力、挫折容忍力差;自我能力、品德缺失,礼仪、公德意识较差;法律意识淡薄,学生违法行为、违法现象不断涌现。既然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目的有三个层面,那现在的问题是,三个层面有没有主次,如果有,三个层面以哪个为主?其实,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类似的课程一直都有,但是大学生道德修养和行为仍是不尽如人意,问题的症结到底在哪里?症结就在于教学目的没有分清主次。要么教学过于强调政治倾向,导致政治化,要么过于强调教育性,导致脱离现实的假大空、不切实际的高要求。其实,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应以现实层面为主,教育层面、政策层面为辅,以社会相关道德、法律问题现象为切入点,在不脱离实际的基础上开展德育与法育,同时把政治文化作为常识性、陈述性知识进行宣传。这样的结果会怎么样?一是可以更好地将理论与实际结合,二是避免教学过于政治化,教育成为政治、意识形态的工具。明确教学目的是为了帮助教师更好地理解应该教什么与应该怎么教。

三、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内容——教什么

以往的教学过程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存在教学效果差与学生接受积极性低的现象,导致该现象的原因之一在于教学内容设计的一元化(源于教学过于强调政治性或教育性,导致教学内容脱离现实甚至违背现实或单一灌输与政治倾向相统一的教学内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教学内容与现实环境存在反差,传授的内容与现实不符,甚至违背现实,或传授的知识不能解释或说明现实环境。另一方面,内容的价值导向单一,与现实社会的多元化价值导向存在反差,并将这些价值导向与原则作为多元化利益下的普遍要求或社会的制度性原则。因此,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那么,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什么?简单来说,教学内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道德修养,即为人处世,协调各种关系、处理各种问题时所表现出的是非善恶判断能力与行为选择能力;二是法律,包括法律精神、法律基础知识、社会公共规范等内容。在具体操作、教学层面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到底教什么,或者希望学生学到什么呢?具体有以下几方面内容:首先是社会客观事实或客观现象,即社会存在的与道德、法律相关的客观事实、现象和过程。任课教师在讲述这部分内容时,切记不要添加个人主观成分,尽可能客观地讲述,避免脱离现实或违背现实。让学生通过对社会事实、现象的观察获得对社会现象的正确认识,了解社会道德、法律问题现象并学会分析社会现象。教学内容之所以选择社会客观事实或客观现象,目的在于贴近时代、贴近学生生活,着眼于解决社会实际问题。其次是知识,即在分析社会事实、现象基础上与道德、法律等相关知识。具体包括哪些知识呢?一方面是陈述性知识,这部分包括一些概念的分析与理解,还有一些常识性、基础性知识的宣传。另一方面是操作性知识(方法论),即理论知识的具体运用。可行性、操作性知识的讲述,有利于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避免课程教学内容的空洞、抽象、脱离实际,这也是课程改革的重点。例如,在理想与信念课程教学中,教育者向学生传授理想与信念的概念同时,可以利用目标为切入点,向学生教授一种可具体操作的方法:写成文字的目标更具有威力,将树立理想与信念从高层次的要求转化为与学生密切相关同时容易操作的具体要求。最后是规范与价值观念。规范包括基本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教育学生社会共同的观念和最起码的要求,道德的底线与法律的基本要求,将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所谓价值观念,即什么是好的,什么是应该的,应该做什么、选择什么。通过任课教师的观点和行为,发挥对学生的导向作用,引导学生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教师在设计教学内容的过程中,应该设计多层次的教学内容。在引导学生高尚品德的同时,是不是应该让学生了解社会现实环境中存在的其他声音呢?从而将坚守道德底线与追求高尚情操相结合。

四、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方法——怎么教

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怎么教的问题上,高职院校课程教学过程中应该始终贯穿以适合学生特点、能力的方式组织并解释教学教材这一原则。高职院校学生生源复杂,传统、单一的理论教学或本科院校的教学方式已经不能适应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需求。针对大部分学生文化基础与自控能力较差、自觉性不足等特点,教学课堂应该活起来、学生应该动起来。首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应该充分利用多种信息化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辅助教学,包括PPT教学课件、新闻网页、微视频。通过信息技术手段的应用分析,制作信息化教学资源列表、教学资源库。鼓励任课教师使用微视频教学,建议选择5-10钟的微视频资料,通过微视频对一个知识点或教学环节(重点、难点、疑点)开展针对性的讲解。任课教师可以微视频为介入点,引入社会事实或社会现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描述情景、叙述事实、解释概念,或通过微视频,围绕视频反映的某一种中心问题展开讨论,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或是将方法论、做法以微视频的方式导入课程设计,引导学生学习。微视频讲解方式与传统的理论教学方式相比,更具有鲜活性、直观性,是学生比较喜闻乐见的教学方式。其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应该将案例教学引用到实际教学过程中。在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需合理的选取教学案例,既要符合教学目标、教学内容,还要具有真实性、典型性,贴近学生生活。除此之外,案例的选取还要具有时效性和系统性。在引入案例后,教师将相关问题列出来,随后学生就问题对案例进行讨论和交流。值得注意的是,讨论结束之后,教师的教学总结非常重要,教学总结不仅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还能帮助学生理清思路,对学生进行价值观念的引导。

五、结语

最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应该组织学生对教学内容进行戏剧化的模仿表演和情景再现,以达到学习交流和娱乐的目的,促使课堂活起来,促进审美感受和提高学习兴趣。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可以增加朗诵、情景剧表演、唱歌、小品等与教学内容相关的活动,使课堂气氛活跃起来,拜摆脱枯燥乏味单纯的理论讲课方式,让课堂真正活起来,实现寓教于乐。

【参考文献】

[1]孙其昂.思想政治教育学前沿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道德与法治分析范文1篇9

1、1引导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与方法论

高中政治课通过把理性的理论知识常识化、通俗化,再加上教师通俗易懂地讲解,使高中学生在实践的基础上,自觉学习并掌握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等理论知识,并逐步地克服唯心主义、形而上学、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思想,抵制一切外来腐朽文化的侵扰,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关系,形成正确的世界观。高中政治课是学生掌握科学方法的有效途径,也为学生提高综合思维能力指明了方向,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例如: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世界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要求我们在现实社会中要辩证的去看待事物、问题,分析事物间的相互联系,促进事物向好的一面发展。因此学好政治课的方法论知识,会使我们在以后的生活中事半功倍,受益无穷。

1、2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不断提高学生政治素养

当前高中生的思想道德素质还偏低,思想教育的难度大,见效慢。由于年龄、生理等特点,以及思想认识社会阅历等原因,高中生思想变化大,可塑性强,情感体验不断丰富。而高中政治课遵循高中学生道德品质的发展规律,从形式到内容,从讲授到训练,力求在高中生原有道德认知基础上,积极创设各种道德认知情境和问题,促使学生的认知失调,产生认知矛盾,再采取各种措施对矛盾进行平衡和协调,学生的道德认知水平就可能有更大的提高,向着概括化、全面化和独立化的方向不断发展[1]。因此,政治课具有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的优势。由于种种原因,一些高中生对国家机构构成、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不是很了解。政治学科对这些知识进行了简略的介绍,学生通过对政治学科的学习,可以在生活学习中自觉维护祖国统一与民族的团结,反对封建迷信与,意识到我国在当今世界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分辨是非的能力,从而提高了学生的政治素养。

1、3增强学生们的民主、法制意识

政治学科在进行德育的过程中有着极其丰富的教学内容,例如:法制、纪律、行为规范、道德品质和心理品质、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以及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等内容。在依法治国”理念的指导下,政治课教学也充分体现出一种民主的思想,可以使学生了解法律知识,增强民主、法制意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1、4不断促使政治教师提高自身素养

政治学科的理论知识是与当前社会现实动态紧密相连的,这就要求政治教师在日常生活中要不断给自己充电,提高自身素养,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满足当前高中生的求知欲望。在政治学科中实施德育,就要要求教师不断地挖掘教材潜力,将理论知识与社会动态结合起来,多给学生正面教育,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因此,政治教师自觉提高自身素养也是德育教育在政治学科中实施的一大优势。

2、发挥政治学科优势,不断渗透德育教育

政治课是对学生进行德育工作的主要途径,虽然其他各科都要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但没有像政治学科那样,在整个教学过程中都着力于德育教育和文化教育。如何在此基础上,发挥政治学科的德育优势,不断渗透德育教育呢?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2、1变换教育模式,加强政治学科德育主渠道作用

政治课是学校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学生思想觉悟,转变学生思想,是学校政治课教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对学生进行道德品质和文化教育的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政治学科的这种特殊地位和作用,是其他学科所不能取代的。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教育模式,不断渗透德育教育,发挥政治学科的德育主渠道作用。首先是灌输教育模式。这里所说的灌输教育模式”不是传统的填鸭式教育模式”,而是针对学生的思想状况,依据国家教育的目的、性质及任务,有外界向受教育者积极性地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一种模式。通过这种教学模式,不仅可以使学生掌握德育教育知识,还有可能促使学生将德育内容内化为自己的精神力量,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不自觉地表现出来,这也是所有教育工作者所梦寐以求的。其次是辩论会模式。辩论会模式的教学,可以使学生开拓创造性思维,也比较容易使学生渗透对德育的领悟能力。最重要的是对学生树立正确的金钱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爱国主义教育等都有很好的渗透作用。还可以通过寓教于活动、讲座模式等教学模式不断对学生渗透德育教育。

2、2紧扣教材,注意德育渗透的点”、时”、度”

德育渗透要从教材的实际出发,既要遵循学生认识的规律,又要符合思想教育的规律,只有找准’渗透点”,遵循它在教材中所处的特定位置、层次来具体安排。随着教学进度推进,一方面要把握好渗透时机”,另一方面又要正确处理好渗透点”与渗透时机”二者的关系。如果渗透透”得不够,效果不佳,即过了度”这就会改变学科的性质。因此只有将点”、时”、度”把握和处理好,才能使学生不感到是在接受思想教育,却又受到深刻的思想教育,真正达到"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渗透效果[2]。

2、3挖掘德育内容,结合社会热点

为了不使学生在学习政治课的过程中感到枯燥无味,这给教师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落实德育教育的内容,深入钻研教材及教学大纲,而且还要结合德育资源,充分挖掘德育内容,结合社会热点举例,对学生实施德育教育。例如:在讲解《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中的开放性时,可以结合地方保护主义的例子(特别是看看有没有本地的真实例子)来结合进行教育,让我们在加强法制建设(杜绝行政违法现象)和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持政令畅通)的同时,加强道德建设,让人们不断提升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从而达到适应市场经济的开放性要求的目的。

2、4大力加强政治教师队伍建设,增强德育渗透意识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把德育教育贯穿在学校生活的方方面面,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德育师资队伍是增强学校德育工作的关键。在学校教育教学中,教师的素质关系到各门学科功能的发挥程度,因此,教师队伍建设始终是学校各项工作的头等大事。政治课作为德育工作的主渠道,要求不断加强政治教师队伍素质建设,增强其德育渗透能力。政治教师应当紧跟时代步伐,改变传统的思想,适应新形式下的教育观念与理念,真正做到与时俱进;政治课是一门知识面广泛的综合性课程,政治教师要在不断提高思想品德素质、专业素质与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教师灵活运用现代教学方法、手段意识,这样才能增强德育渗透意识,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发展。

道德与法治分析范文篇10

论文摘要:培养创业型人才是我国高等教育坚定不移的办学目标,高校创业教育攸关大学生就业和创新型人才培养,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培养创业型人才的主渠道与主阵地之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应该围绕这一目标进行教学创新,合理安排教学内容,把创业素质、创业价值、创业观念与创业方法等内容渗透到教学之中,重新设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内容,着重培养创业者的思想道德素养与法律素养,为培养创业型人才?服务。?

我国高校扩招之后,计划体制下的大学生高就业率不复存在,就业问题逐渐凸显,自主创业成为大学生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创业教育成为国家行为,创业型人才培养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坚定不移的办学目标。高校创业教育攸关大学生就业和创新型人才培养,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培养创业型人才的主渠道与主阵地之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作为一门面向当代大学生系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的课程,在培养创业型人才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过程中具有独特的功能。我们应该不断推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研究,为培养具有较高道德素养与法律素养的创业型人才服务。?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的目标与路径?

“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目的在于帮助学生逐步形成坚定的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与可靠接班人。与此相适应,“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的目标则是提高创业者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更好地为培养创业型人才服务,在培养创业型人才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为顺利达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的预期目标,教学创新的具体路径则是围绕创业者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创业活动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组织教学,帮助学生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深入认识创业活动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为学生未来创业奠定坚实基础。?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内容设计?

创业是指通过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开辟新的工作岗位、拓展职业活动范围、创造新的业绩的实践过程。在国家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的前提下,大学生要通过就业观的调适和自身素质的提高,努力使自己成为创业者。[1](p.159)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则是创业者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为实现培养创业型人才这一目标,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各章中都应该渗透创业素质、创业价值、创业观念与创业方法的教育,系统讲授创业过程中的道德与法律。具体内容设计如下:?

(一)绪论部分内容设计?

绪论部分的教学目标主要是教育学生珍惜大学生活,适应新的环境,提高创业素质,为未来创业奠定基础。创业教育的重点可安排在第二节,结合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成才目标、形象塑造三部分内容,重点阐述以下问题:第一,创业素质是实现当代大学生历史使命的必要准备,创业是极具挑战性的社会活动,创业素质包括创业热情、态度、价值观、性格和工作能力等方面,这些素质有助于实现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第二,创业能力是大学生成才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专业技能、人际协调等各种能力,都与大学生成才目标息息相关;第三,创业形象是当代大学生的崭新形象之一,重点从形象塑造方面去分析创业者的形象。?

(二)第一章内容设计?

本章教学主要是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结合理想信念教育可以重点阐述创业理想及其实现,教育学生要有远大的创业理想,勇于创业,善于创业。主要安排四个主题:第一,创业是大学生成才的重要模式,创业理想对大学生成长成才具有积极的意义;第二,创业理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一部分,大学生应当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实现过程中进行创业,并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第三,创业活动具有长期性、艰巨性与曲折性,给学生分析创业的风险,打好预防针,增强学生对创业风险的抵御能力;第四,创业理想的实现。?

结合理想信念教育进行创业教育,可以在教育学生树立创业理想的同时,又对创业理想实现的艰巨性有着清醒的认识。?

(三)第二章内容设计?

第二章主要进行爱国主义与民族传统教育,在创业教育方面可以重点讲授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创业者的爱国情怀,教学中可结合相关案例分析那些成功创业者所具有的爱国理想,勉励学生努力寻找创业与爱国的最佳结合点,在创业活动中践行爱国主义;第二,梳理中华民族精神中的创业精神与创业传统,从中发掘一些创业思想和创业教育素材;第三,梳理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中的创业精神;第四,如何弘扬创业精神。从这几个方面进行创业教育,可以使爱国主义教育更加生动形象、有声有色,摆脱以往抽象阐述的弊端。?

(四)第三章内容设计?

教材第三章主要是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因而可以结合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进行创业教育,可以分析创业在人生历程中的价值,创业对于拓展人生价值的重要意义,创业者面临的心理环境、人际环境、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主要围绕五个问题进行:第一,创业对拓展人生价值的意义;第二,创业者的心理素质要求;第三,创业者的人际环境、人际交往;第四,在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中进行创业;第五,科学发展观对创业的指导意义。?

通过这些问题的讲解,可以让大学生明确创业者应该具备的心理素质以及创业对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意义。?

(五)第四章内容设计?

本部分主要进行道德教育,包括道德基本原理、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社会主义道德与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等内容。因此,创业教育可以结合道德教育来进行,分析创业过程中的道德问题,让学生明确创业活动的基本道德规范,并在以后的创业活动中切实履行。在教材基础上重点渗透以下四个问题:第一,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对创业者的借鉴意义,教师可以系统梳理中华民族传统道德规范,从中精选一部分与创业活动密切相关的具体规范,如“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经典;第二,创业者的荣辱观,教育学生以创业为荣,以满足人民需要为荣,以成功创业者为榜样;第三,创业者的基本道德素质,尤其是对个人与他人、国家、社会的利益关系有正确的认识;第四,创业活动的基本道德规范,即社会主义道德和公民道德规范。结合道德教育所开展的创业教育,旨在使大学生明确创业活动的基本道德规范,提高大学生作为未来创业者的道德素养,并在以后的创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各项道德规范。?

(六)第五章内容设计?

第五章主要进行社会公德教育,创业活动与社会公德密切相关,创业活动需要稳定的公共秩序,创业者自然应该遵守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本章主要讲四个问题:第一,创业需要稳定的公共秩序,着重讲解良好的公共秩序对于创业活动顺利进行所具有的积极意义;第二,公共生活道德失范对创业活动的影响,此处重点进行相关案例分析,引导学生深化认识;第三,《环境保护法》对创业活动约束与规制,当前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伴随着生态环境的急剧恶化,环境保护方面的教育自然要渗透创业教育始终;第四,网络创业活动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创业活动离不开网络空间,现实生活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同样适用于虚拟空间,需要切实遵守。

(七)第六章内容设计?

本部分是创业教育的重要环节,可以把创业教育和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与相关法治教育结合起来,着重分析职业道德及法律对创业活动的影响,家庭生活对创业活动的支持,重点讲解以下五个问题:第一,创业者的职业道德,分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等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对创业活动的约束与规范;第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等对创业活动的约束与规范;第三,创业观教育,强化创业意识;第四,创业环境分析,主要是分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创业环境的优劣,明确创业风险,作好心理准备;第五,创业者的爱情、婚姻与家庭,教育学生兼顾创业与婚姻家庭,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八)第七章内容设计?

本章主要进行法律意识与法治精神教育,因而结合创业教育可以培养创业者的法治意识,主要从以下五个问题入手:第一,创业者所处的法治环境,分析我国法治建设和创业活动的辩证关系;第二,创业者应该具有的法治观念,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权利义务等观念有合理认识;第三,国家安全与创业,分析二者的互动关系,坚定努力维护国家安全的信念;第四,创业者的法律修养,在处理创业纠纷时能够讲法律、讲程序、讲证据、讲法理。?

(九)第八章内容设计?

第八章主要进行法律制度教育,包括宪法、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教学中可以从以下问题入手讲解与创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一,创业者的权利维护,重点讲解宪法、民法和刑法;第二,民商法律制度与创业活动;第三,行政法律制度与创业活动;第四,经济法律制度与创业活动;第五,刑事法律制度与创业活动。这些法律规范与创业活动的启动、运行、调整密切相关,因此要教育大学生明确具体法律规定,以具体法规为导航,成为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创业者。?

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教学方法选择?

教学方法是手段,培养具有较高道德素养与法律素养的创业型人才是目的。因此,教学方法要始终围绕有利于培养创业型人才这一根本目标来选择。教学方法主要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三种:?

第一,讲授法。讲授法是其他方法的基础和前提,包括教师讲授和组织学生讲授,目的是对学生进行基础知识基本观点的教育,开展正面引导,让学生明确创业过程中的基本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

第二,讨论法。讨论是讲授基础上的延伸,通过讨论可以引导学生深化对创业活动中的道德和法律规范的认识,探讨道德理想、法律理想和道德实践、法律实践之间的距离及应对措施,有助于增强创业者践行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自觉性。?

第三,案例法。案例是理论的动态呈现,引用国内外大学生创业的成功与失败案例,尤其是本校校友创业的先进典型,从中概括出他们创业成功的经验和教训,可以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并引导学生提高认识,即创业必须遵守相应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

道德与法治分析范文篇11

摘要:法与道德的关系非常密切,道德因素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中都有极大的影响,尽管我们应当提倡依法治国,但是道德因素在法治化进程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本文从哈特与富勒关于法与道德关系的论战切入,探讨了法与道德的分离与逐渐结合的趋势,并从三个方面论述了法治运行过程中应当如何把握道德因素。最后,联系我国实际,探究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以期推进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与法治国家的形成。

关键词:法;道德;法治

引言

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古老的法哲学问题,但却不是一个尘封于法哲学历史中过时了的问题。每当法学的理论面临新的挑战,或是法律的实践遭遇新的问题时,人们都不得不重新思考、讨论这个古老的问题。随着现代法治在西方的确立,法与道德的关系更为复杂,其理论问题及实践难题也空前突出,战后自然法学派的复兴,则把法与道德关系的争论推向高峰。而哈特与富勒之间的论战无疑备受关注。法与道德是否有本质上的联系是二者关系的关键和核心,当代西方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也正是以此为焦点展开论战。

一、哈特与富勒关于法与道德关系的论战

(一)哈特:法与道德的分离

哈特提出了实证主义的分离主张,即“实际上是这样的法与应该是这样的法的分离”。从这种语言表述来看,哈特所代言的实证主义所主张的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其实是指实在法与应然法之间的分离。实证主义者提出并极力坚持“分离说”,其最直接、也最明显的目的或动机在于法律理论研究的科学性。他们通过“分离说”所追求的正式作为社会科学理论之基础的客观性。只有把带有主观价值因素的应然法从法律现象中分离出去,才能为法学提供一种意识形态出现的具有客观性的研究对象,也才能以科学的方式对法律进行研究。奥斯丁首次提出了分离命题。他通过把“事实上存在的法律”与“规范意义上的法律”分离开,使法学拥有了一个确定的、以事实形式存在的研究对象,即实在法。从而使法学研究建立于科学的基础之上。哈特直接继承了这样一种理论传统,他把自己的理论定位在“提供一个一般性及描述性的关于法是什么的理论”。

哈特这种意识与其他社会科学理论研究者为使自己的理论研究具有科学的地位而强调事实与价值的分离,并在研究过程中自觉保持价值中立的态度没什么两样。但是,法学是为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而产生的学科,如果不能解决现实问题,只保持其作为一门学科的中立性,那么即使是科学的理论也将是没有价值的。

直到哈特,实证主义者才以一种明朗的态度表明了坚持“分离说”的最终目的——为了在法律实践中实现“忠于法律”的理想。哈特认为:“当边沁与奥斯丁在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时,他们头脑中的法律应该是其含义清晰无争议的具体的法律,并且他们想要主张的是:这些法律即使在道德上是野蛮的也仍然是法律。”而且,这种分离的坚持是为了避免法律实践中存在的两种危险:一是法律及其权威可能在人们关于“法律应该是什么”的观念中被瓦解;二是实在法可能取代道德成为行为的终极标准而逃避批评。实证主义所主张的“分离说”与法律实践直接结合在了一起,他们极力主张“分离说”正是为了在法律实践中实现“忠于法律”的理想。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哈特把“分离说”的内涵更进一步明确表述为以下两方面的具体主张:(1)“在没有宪法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不能仅仅因为一个法律规则违背了道德性标准而断定它不是一个法律规则”;(2)“也不能因为一个规则在道德上是可欲的就认为它是一个法律规则”。第一个方面强调法律的效力不应该因为非法律的原因而被取消,第二个方面强调广义的道德标准不应当具有法律的效力,司法过程应当排除非法律标准的适用。

(二)富勒:法律与道德的结合

富勒主张法律必须以道德为基础,两者具有必然的联系。他创造性地提出了法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的概念。富勒对法律的“内在道德”列出了八项基本要求。并指出如果法律完全失去这八项条件中的任何一项会导致一个根本不能被宣称为法律制度的东西。富勒认为任何法律制度的建构必须符合“内在道德”的八项基本要求,包括:第一项基本要求是:法律应具有一般性。若要想让人们服从规则,那么,首先得有规则的存在。第二项基本要求是:应当将制定的法律予以公布。制定的法律应当被人们所了解,人们也有权了解所制定的法律规则以及这些法律规则将通过何种途径来实现。第三项基本要求是:所制定的法律规则应当具有预见性,同时,还应具有不可溯及既往的效力。第四项基本要求是:所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明确性。这是由于一个支离破碎、含糊不清的法规将会给法制带来危害,那么,利用并在法律中注入常识性的判断标准将是使法律获得清晰明确性的最佳办法。第五项基本要求是:应当尽量避免法律的自相矛盾。第六项基本要求是:不可能实现的事情在法律中不应要求,否则,该法律规则将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第七项基本要求是:法律应具备稳定性。法制秩序最忌讳频繁变动的法律。第八项基本要求是:政府的官方行为要与法律保持一致性。只有在这个前提下,人们才可以确信和预见自身的行为将会带来的结果。富勒认为,只有兼备了这八项基本立法原则的立法才可以被称为法律体系,此外,富勒还探讨了法律的内、外在道德的区别和相互作用。“法律的外在道德”是指法律的实体目标;而通说认为“法律的内在道德”则是指法律的解释和执行的方式问题,即一种特殊的、扩大意义上的程序问题。

富勒认为,法律实证主义坚持法律和道德之分,实际上是坚持“秩序”和“好秩序”之分。法律代表一种单纯的秩序,好秩序则意味着一种符合正义、道德的秩序。事实上,这两种秩序是很难分开的,因为我们讲的秩序是起作用的秩序,而一个起作用的秩序往往需要共同行动,因而也就不可能太有秩序。这就说明在“秩序”和“好秩序”之间的界限很难区分与界定,若能这样区分,这个非真实且抽象的秩序本身也具有可称之为道德的成分。“法律,若纯粹地将它作为秩序来看,它涵盖了自己固有的道德性,若我们需建立可称为法律的任何物质,哪怕是坏的法律,也需要尊重此秩序的道德性。总而言之,不符合道德性的法律规范,就不应称它为法律。”

二战后,全世界都对这次灾难进行了反思,这次反思的出发点就是道德上恶的法律所导致的一系列后果,这同时也为哈特与富勒的论战提供了社会土壤。“从表面上来看,以富勒为代表的自然法观点更容易引起人们的关注,掀起人们更大的反思热潮,而法律实证主义则在富勒的法律目的论中被批驳得破绽百出”。一般认为,哈特所代表的法学理论是在与以富勒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学的法学争论中确立的,而在法与道德的关系上,哈特则有自己独特的见解。在此问题中,哈特坚持了分析实证主义的传统,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看,他也不是绝对地否认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以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与过去的法律实证主义最显著的不同是在价值论上。它不是绝对的价值祛除,而是有限的价值论,也就是认为法律不能没有最基本的价值。哈特提出了“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思想”,指出不参照任何特定内容和需要而以纯粹形式的观点所做出的法律和道德定义,将会证明是不恰当的。这也是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一个进步。“哈特认为,他的理论是对富勒的理论的一个补充。如果像富勒所说的那样,实现使人们服从于规则治理的事业就是法律的最终目的,那么,由分析法学派所提供的概念性工具与法律的内在道德性一样,它们都是有利于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工具或者手段。然而,反过来说,富勒的理论也可理解为对哈特理论的一个补充。若像哈特所说的那样,由法律实证主义来假定的自由主义依赖公民的自由伦理实践,那么,这种实践对于原子化的无力个体不是正如海德格尔所说的那样成为一种令人烦心的焦虑吗?这难道不须借助富勒的那种砰砰敲桌声所激起的道德力量与激情么?”

二、法治运行中道德因素的把握

法治运行中道德因素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它为其提供指引,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不具备其存在价值的。而法律发挥实效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守法主体对法律的道德认同。道德的作用不可忽视,但是,我们也不能笼统的得出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的结论,这不能全面阐明法与道德的辩证关系,也不足以回应建立法治国家要求下对法与道德实践提出的要求,必须进行总体性的认识和把握。

首先,法律应当服从道德评判,因为法律的基本属性决定其必须以伦理价值为基础。法律是人类的基本行为准则,只有与社会伦理价值取向基本吻合,才能获得有效的认同和服从,也即具有普遍效力。法律制定本身并非目的,获得实效才是根本所在。

其次,在规范层面上,二元社会结构使法与道德成为并立互补的不同规则。法律是国家为了协调利益冲突并维持必要秩序的正式代表和基本工具。法律是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是普遍理性的凝结和社会主体共同价值追求的提炼与升华,因而它又是一种高于无规范的次级规范,而伦理道德,不仅出自市民社会,而且是通过市民社会力量来得以维系的,因而是内生性、自律性规范。无疑,法律也可以称作“国家法”,不应也不可能把市民社会的一切纳入到其中,而只限于对公共利益的有效保障,否则,将约束国民自由,最终受到国民的抵制而归于无效。

最后,伦理秩序是基础,法律秩序是主导。法治国家中,“国家法”为主导是必然的,法制现代化过程中,法律控制进一步加强,道德控制减弱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趋势,然而埃利希确立的与“国家法”相对应的“活法”表明着法律秩序的建立离不开伦理秩序的支持和补充。法治所形成的是一种外在的国家的强制秩序,而这一外在性必然立足于合理性、合法性认同和自愿服从基础上,即法治国家的秩序“必须来自人民自身——自觉自愿地遵守从心底里拥护的、大家共同分享的道德价值观念的要求和约束”这表明,伦理道德是内在性自律秩序,法律规范所不及的领域也由道德规范来调试而形成具有重要弥补作用的“法外秩序”。如果没有自主自律的道德人格和以内生信仰为基础的伦理要求,以伦理道德为基础的法律内在价值就难以得到有效认同和内化。

三、法与道德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哈特所维护的“分离说”与富勒所主张的“结合说”是从不同的角度强调了对于维护法治而言至关重要的一面。这场论战的意义并不在于帮助我们澄清在实现法治的过程中,是应该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还是结合,而在于让我们更清楚地认识到我们应在什么意义上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在什么意义上坚持法律与道德的结合,如果实现法治是我们所追求的目标的话。在追求实现法治的努力中存在着两种危险:一是在强调法治的道德和正义目标时简单地用社会的道德观和正义观代替法律的内在目标,从而在法律实践中简单地将道德的逻辑代替法律的逻辑,用道德的标准代替法律的标准,最终致使法治秩序根本无法建立或使已建立的法治秩序遭到破坏;二是在强调法律相对于道德、正义的独立性时放弃了对法律自身道德目标的追求,从而忽视法律自身内在道德的培育,并使法律无力抵抗以法律名义实施的种种邪恶。当我们强调承继我国法律传统中对实质正义的重视以顺应当今国际社会对法律实质正义的高度关注的趋势时,就有可能出现前一种危险;而当我们注重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的法治经验时,并切实领悟到我国的传统的法律思维对实现法治国家所造成的障碍而强调法律相对于道德应具备独立性时,就有可能出现后一种危险。尽管对上述两种危险我们都应当加以高度地警惕,但有鉴于我国独有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社会制度的现实情况,再加上我国目前所处的法治发展阶段的复杂性与特殊性,我们国家会有更大的可能遭遇前一种危险,因此,在实际生活中需要给予更多的警惕。

结语

历史证明,在法治中渗入德治的因素或者直接将法治德治杂糅并用,则必然产生不良后果,即使不是现时也是将来。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法律作为一个国家的治国方略和手段,是具有其独特性和排他性的。治国层面上不应该由道德来成为主体力量,法律的至上权威必须确立,这样才能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和规范社会生活的指导方针和根本准则,从而实现国家和社会的依法有序治理,进而推动我国早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者单位:湖北民族学院)

参考文献

[1]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2]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M].北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3]曹刚.法律的道德批判[M].江西: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4]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5]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6]吕世伦.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上)[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7]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8]强世功.法律的现代性剧场:哈特与富勒的论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9]徐爱国.分析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道德与法治分析范文1篇12

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分析

二、现代社会转型期的道德法律化的表现

1.从父债子还案中看民事行为中的道德法律化

2.从夫妻看黄碟案看行政执法中的道德法律化

3.从遗赠情人案看司法审判中的道德法律化

三、道德法律化不应当成为社会主义道德与法治建设的重点

摘要:

法律与道德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工具,它们应当实行最紧密的结合,共同携手合作。但它们还必须寻找到给自身的定位,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道德是对人的行为规范的高尚要求,而法律是对人的行为规范的起码要求。目前有很多人提出“以德入法”作为“以德治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重点,换个通俗点说法就是道德法律。笔者从三个公开案例中发现了从民事行为和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等社会活动中表现出来的道德法律化问题。

从军人刘波的父债子还案中,看出不合法的债务不应该由其子女负无限连带责任,虽然舆论支持刘波的行为,但是法律角度上他不应去承担不应该承担的义务;从夫妻看黄碟被警方拘捕案中,对执法依据是道德还是法律产生了疑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与道德存在了冲突,但是道德观念不应该代替法律规定,成为执法的理由;从全部财产遗赠情人,而被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的精神判为无效的案件中,对把道德与法律的问题混为一谈,把道德的喜好作为判断法律是非的一个标准,由此对审判的公正性产生了置疑。

因此我们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与法治建设(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今天,首先遵循法律而不是听命于道德,把握法律的要求而不是道德的内涵,。“以德入法”也许会换得一时的赞叹,却会动摇法治的根基,最终使法治消于无形,尤其是在我们准备依法治国的时候,就更不要随随便便在适法的时候谈道德,用道德的东西来左右法律的判断。在对法律有足够的尊重之前,千万别把道德扯进来。因为法律就是最基本的道德,好只有首先维护好法律才能最终维护好道德。如果连已经有条文的法律都不遵守,却去奢谈什么道德,这样的道德又有什么意义呢?又要置法律于何方呢?

道德法律化不应当成为社会主义道德与法治建设的重点!

参考文献:

中共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法理学》孙国华主编

《民法学》王利民主编

《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二)》梁慧星著

《道德不应成为法律的藩篱》寿新宝张贤海著

《法律的道德化:中国法治的一种自然的冲动》耕农著

德治与法治是中华法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如周朝的“明德慎刑”(即提倡德教,慎用刑罚)到大唐律的“依礼制律,礼刑合一”尤其是《唐律疏议》中:“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德礼之用”就很鲜明地证明了一点:道德是法律的实质渊源之一。(现在我们所说的法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笔者认为是法的形式渊源)。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只不过是中国整个伦理化传统的一个部分而已,只是这种历史传统的一个寄托而已。

当然,对于社会的道德体系的构建与宣扬,这种传统也许很好,但对于法律就不尽然。笔者认为,一种严格的技术化操作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法治最初作为一种统治方式被提出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其客观性,而伦理性的法律以及一种法律的伦理性操作(这个事件中更重要的体现是后者)则会在根本上触动这种客观性。如果不是德作为法治的补充而是法成为德治的工具的时候,当人们以一种道德标准来理解、解释、适用法律的时候,法律的技术化操作就不再被需要了,法治事实上也就不存在了。在这样一种传统中,人们运用法律需要的不是职业的法官、律师以及其他种种操作人员和操作程序,而是一个道德上的权威,而这正是中国几千年来的法律实践,这种实践使得中国的法治始终走不出困境。

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分析

何谓“道德”,按照《辞海》的解释:道德是一定社会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以善和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和偏私、诚实和虚伪等道德概念来评价人民的各种行为和调整人们之间关系;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们逐渐形成一定的信念、习惯、传统而发生作用。道德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服务。

法律与道德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工具,它们应当实行最紧密的结合,共同携手合作。但它们还必须寻找到给自身的定位,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因为法律同道德还有许多不同的地方如:

两者表现形式不同。法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是明确、肯定、普遍的行为规范,一般以宪法、法律、法规等具体形式加以表现。道德不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一般较笼统、概括和抽象,没有确定的成文形式,大多存在于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中。

两者调整范围和内容不同。法是调整人们某些行为的规范,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道德对人们的思想意识和行为都加以调整,所调整的范围也广泛得多,其内容主要是个人对社会、对他人应履行的义务。

两者实施方式不同。法主要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则依靠人们内心的信念、社会舆论的褒贬作用、教育的力量及传统、习俗的影响,以精神的影响保证实施;

两者发展前途不同。阶级意义上的法随着阶级的消灭终不复存在。道德在阶级消灭仍存在并进一步发展。恩格斯说过:“只有在不仅消灭了阶级对立,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忘却了这种对立的社会发展阶段上,超越阶级对立和超越这种对立的回忆的、真正人的道德才成为可能。”

道德是对人的行为规范的高尚要求,而法律是对人的行为规范的起码要求,因为法律是刚性的,是理性的,是通过法律条文形式表现出来(我国不同于适用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我国是以成文法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道德通过法律表现是正常的,“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但是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法律研究者、实践者(如警察、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都把道德与法律结合起来,无论是追究、辩护或者分析判断都会把道德通过法律的正常表现而混淆一同。目前有很多人提出“以德入法”作为“以德治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重点,换个通俗点说法就是道德法律化

由此道德法律化成为现代社会转型期的特征表现。笔者从以下3个公开案例中发现了从民事行为和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等社会活动中表现出来的道德法律化问题。

二、现代社会转型期的道德法律化的表现

1.从父债子还案中看民事行为中的道德法律化

几千年来,“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儒家文化中最关键的是“父为子纲”,父子之亲为最高。因此子(女)有对父(母)的债务负有无限连带偿还责任,以为“孝道”。

最近中央一家权威的电视台在它的收视率很高的节目中,说了这样一个“父债子还”的故事:现役军人刘波,得知自己的父亲因为赌钱输掉了五万余元,为偿赌债,贪污十几万元。刘波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动员自己的父亲坦白,使父亲认识罪行,接受制裁,减轻自己的罪责。然而,父亲有五万多元赃款无法退赔,这个沉重的债务就背在了刘波和他的母亲身上。刘波从部队复员回到家乡,千方百计地筹钱,但是仅仅靠他的努力,就是节省再节省,也达不到还清“父债”的目标。刘波的亲人不忍这一家人吃糠咽菜,刘波的战友和部队领导不忍刘波忍饥受饿,都慷慨解囊,无私捐助,但还是凑不够这笔“债”款。刘波毅然走向血站,决定卖血还债,只是由于不符合要求,才没有用自己的鲜血来为父亲还债。刘波终于偿还了父债,父亲也随之减刑。

笔者认为按照民法规则,债务未经合法转移,只能由债务人自己承担,他人没有为其承担债务的义务。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债务人的亲属,没有经过合法的债务转移手续,没有义务为债务人承担债务。任何人将他人承担的债务强制或者半强制地让不是债务人的人来承担,都是违法的,其中也包括债务人的亲属。

即使是那些所谓的“退赃”,也只能是犯罪人自己承担退赃的义务,其他人无论是其亲属还是亲属的朋友、同事和战友,都没有义务为他人的犯罪行为退赃。强制或者以其他任何理由“引诱”他人为犯罪人退赃,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刘波正是这样。他父亲的贪污所得,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在其父犯罪的时候,刘波还没有工资收入,只是在部队服役的一个战士。这些都排除了刘波为其父退赃的可能性——他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理由为其父退还赃款,负担“父债子还”的义务。

还要说明的是,追赃是为了挽回国家的损失,但应当依法进行,不能为了使国家挽回损失而使人民遭受不应有的痛苦。如果不惜以人民以“血”的代价,以各种不正当的理由来挽回国家的损失,那肯定是违背国家法律宗旨的。

2.从夫妻看黄碟案看行政执法中的道德法律化

据《华商报》载,2002年8月18日晚,陕西省延安万花山派出所民警接到一居民张某家中正播放“黄片”的举报,几名民警前去调查,发现张某家中仅夫妇二人,电视已经关闭,民警要求夫妇交出“黄碟”,双方发生冲突,一名民警手部受伤,当事者也因妨碍警方执行公务被带回派出所接受处理。

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对于张某的行为是否违法都展开了讨论。从法律技术上讲,对于一个行为是否违法的争论应当是一种法律解释的争论,包括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以及内容的分析解释,比如对于可能涉及此种行为的《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以及公安部的“除六害”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以及相关条文进行分析和解释,从而维护民警的行为或以之对抗。

但事实上笔者看到的持“违法”观点的执法者和讨论者更多进行的不是一种法律解释而是一种道德评判,比如说有律师认为“淫秽光碟本身就是国家明确规定的非法物品,不应流入社会特别是家庭中,所以,以任何形式贩卖、传播和观看淫秽物品都是违法行为,即使是夫妻两人在自己家中观看也不例外,公安部门有权查处和没收该光碟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作出批评教育或相应的治安处罚”,违法结论已下却没有任何具体条文与条文和事实之间的逻辑推理,很明显带着“应然”成份,撇开张某的行为是否违法这一问题不谈,而是将法律进行道德化的解释和适用。

笔者认为现代社会是对肯定人性化的,即尊重个人的权利,法律是对其权利的保护和对侵犯权利行为的制裁,这当中包括了保护个人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的最重要的原则。当然,法律禁止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本案中张某夫妇,看黄碟既没有聚集他人一同观看,也没有传播散发黄碟(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就此而言,张某行为并不触犯法律,作为一名有完全民事、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并且已经结婚,有足够的判断能力。观看所谓的黄碟,没有造成法律或者其他道德观念禁止的行为后果的话(如淫乱活动),认定违法犯罪是很牵强的。这是道德被法律化而侵犯公民权利的明显例子

3.从遗赠情人案看司法审判中的道德法律化

四川省的蒋伦芳与泸州市纳溪区某厂职工黄永彬于1963年5月经恋爱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1996年,黄永彬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学英相识,此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其居住地周围群众也都认为二人是老夫少妻关系。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的房产所获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总额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学英所有。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0)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2001年4月22日,黄永彬因病去逝。黄永彬的遗体火化前,张学英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公开当着原配蒋伦芳的面宣布了黄永彬的遗嘱。当日下午,张学英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泸州市纳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并于2001年10月11日做出驳回原告张学英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后,张学英不服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于2001年11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查明本案的事实后,以与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当庭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由于本案涉及问题的独特性,一度在当地引起了轰动,《南方周末》和央视的《今日说法》等媒体也对其进行了报道。结果在社会中引起很大反响,而且在法学界也激起了较大的争鸣。虽然参与争论的各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但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二奶”张美英是否有权取得她男友黄永彬遗赠给她的财产。综而观之,对本案形成了以下几种有代表性的法律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对婚外同居人所作之赠与或遗赠”应被视为一种典型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遗赠人黄永彬与被告蒋伦芳系结婚多年的夫妻,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其和原告张学英,即本案中的受遗赠人,从1996年以来长期进行非法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第1条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3第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是,属违法行为,所以,遗赠人黄永彬把其遗产赠与原告张学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因此黄永彬的遗赠行为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死者黄永彬立遗嘱处分其合法财产以及第三者张学英积极主张自己受遗赠的权利,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社会公德的体现,因此,都应该等到我们全社会的尊重,当然也应该得到作为社会正义体现的法院的尊重,所以法律应当确认遗赠人的遗嘱、支持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还有一种折衷意见认为,遗赠人将全部遗产赠与同居之第三者,完全无视与其有合法婚姻关系长达三十年之原配妻子之存在,不符合一般的家庭道德,与普通人民的道德理念背道而驰,如法院判原告胜诉势必产生负面导向作用,但若完全否认遗赠人遗嘱的效力,将其财产全部由被告法定继承,亦有不妥,最好的办法是法官应平衡双方利益,追求具有“社会妥当性”的判决结果。

以上观点从道德与法律相联系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自有其道理。不管三种意见各自基于什么理由得出什么结论,它们都不同程度出现一个很重要的不当,即把道德与法律的问题混为一谈,把道德的喜好作为判断法律是非的一个标准。这是其不足之处,也是使得本案的法律问题不能得到顺利解决,引起较大争议的一个原因。笔者认为解决本案法律问题的关键在于要分析清楚遗赠人本身的行为性质,厘清道德与法律二者之间的关系,廓明法律与道德在本案中的各自作用与地位,不能简单地用道德的喜好来取代对法律是非的判断。

黄永彬的遗赠行为是于法有据的法律行为。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即是说国家对私人的合法财产无论在其生前或死后都是一并依法进行保护的,保护其充分地享有与行使对其个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作出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接着,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又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因此,本案中的黄永彬的遗赠是依照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法律而定的,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而且他所立遗赠的形式也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

所以笔者认为:黄永彬的用遗赠方式将其合法财产遗赠给原告并不违法,这是一个设立财产权利转让的单方意思表示,属于法律行为。他暗地里包“二奶”,把遗产赠给其“二奶”却是另一回事,即为事实行为。法律应当对人所具有的法律意义的行为进行判断,而不是对一个事实行为进行判断,否则,会本末倒置。以“社会公德”作为断案依据,是在以道德的名义进行审判,法官在这里不是成为护法使者,而是成了道德卫士,法院也成了道德裁判所。所以,遗赠人黄永彬死后的意志应得到法律的认可与支持,受遗赠人张美英的财产权利也应该得到法律的确认与保护,而不是以社会公德作藉口,对死者的意志和生者的正当权利要求漠然视之,置之不理。因此,法律应当确认遗赠人的遗嘱、支持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三、道德法律化不应当成为社会主义道德与法治建设的重点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在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顺利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必须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公民道德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拓展,逐步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这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对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以上3个案件中,我们看出:道德标准已经过多的干涉了法律领域,道德标准甚至已经替代了法律逻辑,这与其说是法治的人性化,不如说是法治的一种潜在危害。在这个问题上,美国民众对于辛普森案件的态度真是值得国人咀嚼和反思:辛普森被法官宣判无罪之后,美国进行了一次民意调查,大多数的被调查者认为“辛普森是有罪的,但审判是公正的。”因为从道德的角度,辛普森杀妻行为是真实的、辛普森是有罪的;但是法律的公正并不是单纯的实体意义上的公正,因为法律的公正还包括形式(程序)上的公正。有句法律谚语:“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实体的公正!”证据是真实的,但是取得证据的形式是违反法律规定,“树是毒的,结的果也就是毒”。

法律与道德最根本的区别也就在此,法律与社会道德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工具,它们应当实行最紧密的结合,共同携手合作。但它们还必须寻找到给自身的定位的标尺,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因为法律同道德还有许多异质的地方,如两者产生的条件不同和所属的范畴不同。法属于上层建筑中的制度范畴,从制度上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属于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的范畴,从观念上规范人们的精神和行为。

因此我们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与法治建设(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今天,首先遵循法律而不是听命于道德,把握法律的要求而不是道德的内涵,。“以德入法”也许会换得一时的赞叹,却会动摇法治的根基,最终使法治消于无形,尤其是在我们准备依法治国的时候,就更不要随随便便在适法的时候谈道德,用道德的东西来左右法律的判断。在对法律有足够的尊重之前,千万别把道德扯进来。因为法律就是最基本的道德,好只有首先维护好法律才能最终维护好道德。如果连已经有条文的法律都不遵守,却去奢谈什么道德,这样的道德又有什么意义呢?又要置法律于何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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