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砍伐的解决办法(6篇)

时间:2024-04-06

森林砍伐的解决办法篇1

内容论文摘要: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代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以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加大对于滥伐林木罪的打击力度。本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谈以下有关该罪的一些问题。论文关键词:滥伐林木、犯罪构成、滥伐林木罪、一、滥伐林木罪的概念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代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据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4款规定:“盗伐、滥伐部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本罪为刑法修订以前,1979年刑法固有的罪名,附属刑法中对滥伐行为亦规定了相应的刑事罚则。由于森林砍伐和森林退化的现象日益恶化,使得森林的可持续管理问题成为全球的环境热点问题之一。为突出立法者对森林资源加大保护力度的宗旨,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森森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诸如1979年《刑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等,但是,在刑法典颁行前,这些规定均未能有效的抑制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蔓延。尤其是在一些偏远地区或林区,随意砍伐森林和各种林木的行为屡禁不止,致使滥伐林木、毁坏森林资源的案件时有发生,森林保护刑事立法严重滞后及期自身存在的缺陷,是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刑法典为更加适应打击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需要,在1979年刑法第128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刑法于第345条第2款,对原有的滥伐林木罪进行了修正的增订。一是改变以往将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罪混列于一个法条的立法模式,结合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各自的行为特征,采用两款同列于一个法条的形式,分别规定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两个罪名,以及不同的量刑单位,同时明确了单位构成本罪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实行两罚制;二是将原有的“情节严重”要件替之以“数量较大”的结果要件,并增加了“数量巨大”的结果加重要件;三是调整法定刑的幅度。对一般犯滥伐林木罪的,增加了管制刑;同时还增订了一个量刑幅度及一个从重处罚情节,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滥伐部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作为本罪的从重情节加以处罚。刑法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的改进,为实践中确定滥伐林木罪提供了较为详细、具体的依据。二、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一)、滥伐林木罪的客体特征滥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凡采伐林木的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但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自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同样适用上述审核程序。在未履行上述审核程序的情况下实施的滥伐行为,就是对林业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森林和其他林木,而且应限定为本单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部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其他单位或非本人所有的,以及个人种植的零星林木也不属于本罪的对象。作为本罪对象的森林或者林木资源的权属问题,是决定采伐行为性质的关键所在。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森林资源性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性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有企事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林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是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成包后种植的林木规成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又根据《解释》的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二)、滥伐林木罪的客观特征滥伐林木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林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1)违法要件。构成本罪必须以行为具有违法性为前提条件,即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具体是指导违反采伐林木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批准的范围进行采伐的法律规定。我国现有保护森林的法规均规定。任何林木,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所有,还是属于个人所有,都不能任意采伐,而应由有关部门根据森林和其他林木生长状况,决定是否可以采伐以及如何采伐。(2)行为要件。本罪客观上的具体表现方式为:滥伐林木的行为,即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无证滥伐”的行为。主要是指导“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的行为”,即所谓没有经有关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它有权批准采伐的主管部门(比如铁路部门对护路林有批准权)的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单位和本人所有或所管理的林木。二是“有证滥代”的行为。是指“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即所谓虽有有关部门批准采伐并核发的采伐许可证,但违背了许可证上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和方式等进行的采伐行为。需要明确的是,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四项内容,一般来说,并不要求违背上述四项的全部,只要违背上述其中一项,即可视为滥伐林木的行为。《森林法》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的方式;特种用途林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凡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方式采伐,即属滥伐林木的行为。在林木所有权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实施的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行为;滥伐自然保护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的行为等,亦属滥伐林木的行为,仅把滥伐林木的行为视为“虽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是不全面的。因为,滥伐也可以是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任意采伐的行为。(3)数量要件。行为人滥伐林木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方可构成本罪,此为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所谓“数量较大”,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和有关避开法解释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侏,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林木的数量,一般以立木材积计算,立木材积即立木蓄积,其计算方法是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导生长在幼龄阶段的树木。在森林资源调查中,树木胸径大5cm以下的视为幼树,以“株”为单位进行统计。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差额以上计算。至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问题,刑法和《解释》都未作出具体的说明,但是《解释》中规定,将数量接近上述标准,又具备一定情节的行为,应视为达到数量较大,并应视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指: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其他盗伐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些行为皆属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内容。关于滥伐部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城市园林管理其他林木的行为。由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和城市园林管理的其他林木所处的特定地域,决定了这一地区森林资源和林木保护的特殊价值及其所有权的专属性,如果滥伐这一特定地区的林木,其社会危害性远比在一般的林区或非林区滥伐要重。因此,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的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不仅不受砍伐林木数量的限制,还要从严惩处。对滥伐部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应以本罪论,而不必局限于滥伐的数量要求。(三)、滥伐林木罪的主体特征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一般公民、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单位滥伐林木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单位既可以是林业部门本身或者其所属的单位,也可以是其他任何所有权性质的或合伙的对森林或者林木资源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四)、滥伐林木罪的主观特征滥伐林木罪的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故意的形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内容表现为,明知滥伐行为会侵害国家的林业管理活动,却故意实施这种行为,以追求其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侵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的内容,主要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滥伐行为是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并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的结果,而对这种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也就是说,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莫不关心的态度。但是,无论滥伐林木罪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内容。如果由于过失违章错伐不应砍伐的林木,则不能构成本罪。出于过失的错伐;主要是指滥伐林木的直接实施人,或者不懂得林业管理制度;或者主管人员没有交代采伐的要求,因而出现没有按照采伐许可证上批准的采伐区域、方式、树种等要求进行采伐,而导致乱砍滥伐的情况。对于这种过失心理支配下的错误行为,应由林业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按森林法等有关森林保护的法律规定给予民事的或行政的处罚,一般不以滥伐林木处罚。如果情节比较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视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而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或者单位滥伐林木的目的是为了私人占有、营利图财,报复护林人,还是单位集体受益等,均不是本罪构成的因素。三、滥伐林木罪的认定(一)、滥伐林木罪与非罪界限的认定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相同,都是以数量的大小作为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示准,至于数量较大的标准,目前应以《解释》第2条规定为根据,即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由于我国各地区发展的差异,各地方可以参考上述所规定的数额标准,确定本地区滥伐林木罪的数量标准。《解释》第5条来规定,滥伐林林接近上述数量,且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也应视不达到上述数量标准,并按照犯罪对待。这些情节是: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不仅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还具备以上情节的,则应按照滥伐林木的罪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本罪原则上应以数量的大小为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但如果滥伐林木行为具备了数量标准以外的其他滥伐情节,即使其滥伐林木的数量不足以构成犯罪,也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反之,滥伐林木的数量既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标准,滥伐林木的行为又不具备上述滥伐林木情节的,不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到群众性哄抢林木的事件,对于这类事件应本着教育多数、打击少数的政策精神妥善处理,主要打击的对象应是首犯、主犯和屡教不改的惯犯以及教唆犯,因而,在群众性哄抢林木的事件中应区别对待,只对其中参与哄抢林木情节严重的、符合上述打击范围的人员、具备滥伐林木罪构成要件的,以滥伐林木罪处罚;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但对于有些单位或组织,打着为本单位谋福利的名义,在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组织本单位成员擅自砍伐本单位所有的林木,造成大面积林木毁坏的结果的,对该单位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应以滥伐林木罪处罚,其他参与滥伐林木行为的成员,应进行批评教育,而不一概以犯罪论处。例如,某大队党支部书记黄某,以“筹办自来水经费”为名,擅自决定拍卖林木,并亲自带头上山砍伐本大队集体所有的林木,直到司法机关出面干涉时,已经砍伐中、幼林1400多株,材积30多立方米。从这一集体滥伐行为的性质和结果上看,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罪,但不应追究全体参与滥伐林木者,而应对直接领导和起带头作用的黄某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二)、滥伐林木罪与其他犯罪界限的认定(1)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盗伐林木罪,是指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本人承包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用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等,数量较大的行为。虽然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都是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实施的侵犯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的行为,并且都对森林和其他林木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但实际上,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在构成材件上,具有明显的差别,主要反映为:其一,犯罪对象不同。两者犯罪对虽都是森林和其他林林,但于具体内容上却有分别。在本罪中行为人滥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盗伐林木罪中行为人盗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它林木。从林木所有权的性质上区分,根据《森林法》第27条规定:“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执行。”由此可知,个人承包林木的所有权有两种形势,即承包个人所有或国家、集体所有。如果承包人本人擅自砍伐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承包林木,应视为盗伐林木罪。根据《解释》第1条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这讲一步说明,认定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标准不同,擅自砍伐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本人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的,应定盗伐林木罪;反之,如果林木的权属系为自有林木,即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如属于集体所有的林木、国家所有但由某国营林场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所有的自留山上的林木。行为人进行砍伐的,则构成本罪。其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在客观上存有实质性的区别,滥伐林木行为以违反森林为前提,客观行为包括有采代许可证而不按照其规定要求的采伐行为,以及无证任意采伐具有所有权的采伐森林或林木的行为;而盗伐林木行为则纯属是无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行为,行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机关不知的情况下,私自秘密采伐不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盗伐林木行为本身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性质。其三、犯罪主要观方面不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上虽者属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存有差别。本罪主观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然而,无论本罪主观罪过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其主观内容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可能是自用、销售营利、转送他人或转归单位所有,等等但不影响盗伐林木的罪的构成。此外,本罪与盗伐林木罪除了上述犯罪构成要件上显著不同外,在其他方也存有差异。一是作为定罪的林木数量标准不同。本罪的数量标准低于盗伐林木罪,根据《解释》规定的衡量标准,构成本罪的数量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而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数量起点为:在林区盗伐的一般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二是法定的量刑单位不同和刑罚的轻重不同。刑典第345条对本罪规定了两个量刑单位,这两个量刑档次虽与盗伐林木罪前两个量刑单位量罚相同,但由于两罪的起刑点有别,所以,其内在的刑罚强度具有质量上的差别。所不同的是,该条对盗伐林木罪还规定了第三个量刑单位,即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以较重的刑罚;而对本罪无此规定。通过以上两点区别,可以看出刑法对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数量要求低于本罪,而且于量刑却高于本罪,这说明盗供林木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远远超过本罪。(2)本罪与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界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导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规定,滥用职权,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两罪之间在犯罪构成上具有明显的区别:其一,犯罪客体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客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森林采伐的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本单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部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是其他林木,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正常管理活动,主要是许可证发放的管理活动。其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两罪都表现为违反了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且客观行为都于采伐许可证有关,但本罪客观上属于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不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求采伐林木的行为;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违法发放或越权发放采伐许可证的行为。二者行为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前者的行为方式表现为,违反有关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而后者的行为则是表现为,实施了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并发生了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结果。其三,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则系特殊主体,即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非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并不是所有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有林业主管部门中行使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职权的工作人员,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其四,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1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则比较复杂,就该罪的性质而言,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那么则可能与滥伐林木者或单位共同构成滥伐林木罪。因此,对于滥用职权,超越批准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人主观上一般是明知的,但对于其行为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查,行为主观上则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对于故意而言,一般是放任的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可能或必然发生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果,而仍然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过失而言,则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森林遭爱严重破坏的结果。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森林砍伐的解决办法篇2

林木买卖协议书范本1

甲方(出卖方):乙方(买受方):

住址:住址: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本方所有权山林木材约亩,价值万元的木材卖给乙方砍伐运输,特订立此合同:

一、甲方所卖林木山地点在、东为界;南为界;西为界;北为界;为亩。(详见地图笔线标示)。

二、甲方以元的价格把本方所有权山林木材约亩林木卖给乙方砍伐运输。

三、林木采伐许可证由乙方负责办理。并协调相关单位和当地群众关系。

四、甲方责任:

1、甲方拿出原订立林木山地及山林权属证书版图合同,协助乙方到当地乡镇政府林业站查询木山所属权是否属实,除此之外,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五、乙方责任:

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时先交定金元,其余在合同签订后付清剩余款项共元整人民币,如果乙方迟延交付,按每迟延一天加收计算,款项付清后乙方才可以开始砍伐林木。

2、乙方要及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不能无证砍伐,否则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砍伐运输期间在林区或乡路等与当地群众发生纠纷或需要赔偿等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4、在林区砍伐施工所出现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负与甲方无关。

5、在砍伐期间发现有林木被盗等情况,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月内砍伐完毕。

六、甲乙双方不得借故中途终止协议,违约者应罚违约金元给对方,乙方按期限不能完成砍伐林木的每超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应付给甲方误地费元。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采伐结束后本合同自行作废。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20XX年月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20XX年月日日

林木买卖协议书范本2

甲方: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

为充分发挥种植森林树木的经济效益,依据国家《森林法》及有关规定,甲方愿意将自种植的速生桉林木出售给乙方砍伐。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共同商讨,本着互利互惠,公平的原则,特签订本林木购销合同书,并以此合同为凭,促使双方按照合同条文共同遵守。

一、购销林木地点

甲方愿意把自种在东门镇那江村西甲屯约190亩速生桉林木出售给乙方砍伐,所得木材为乙方所有。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桉树木总价为463000元(肆拾陆万叁仟元整)最新林木购销合同范本最新林木购销合同范本。

二、本次交易交款方式分二期:第一期为签订之日,乙方需付给甲方人民币230000元。第二期为砍伐工人进场20天内乙方须付清给甲方余款233000元(如果乙方进场未到20天,但砍伐树木已到一半时乙方也须付清给甲方余款233000元)!。

三、砍伐时间: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后,乙方自行申请砍伐证指标,乙方必须在春节前砍伐完,如有那巴道路硬化工程影响可以延期至2013年3月底。

四、甲方发包的林木权属必须是甲方的,如林木权属有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出面解决,该费用由甲方支付,由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向乙方赔偿所有的经济损失。

五、有两片林地中间一片空地如不得开路,甲方要退还乙方2000元,作砍工费。

六、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作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生成后经双方签字认可,补充条款与本合同享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最新林木购销合同范本合同范本。

七、以上合同条款,甲乙双方均不得违约,若有一方违约,则须负责赔偿违约金伍万元给另一方。

八、本林木购销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森林砍伐的解决办法篇3

关键词:滥伐林木社会危害性森林资源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胡某、胡某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于2010年3月上旬,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家田地边的37棵杨树砍伐掉,经鉴定,被滥伐的林木的立方蓄积为20.6842立方米。

二、案件诉讼过程

丰县公安局将此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胡某、胡某某涉嫌滥伐林木一案,我院于2010年4月22日收到案件材料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第36条、第40条、第137条、第139条规定,于2010年4月22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胡某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本案检察人员于2010年5月21日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胡明福。

案件承办人经过阅卷后发现,犯罪嫌疑人确实是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家田地边的37棵杨树砍掉,按照法律规定,胡某滥伐的林木20.682方林木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犯罪嫌疑人胡某认罪态度较好,丰县院公诉科建议法院对胡某适用缓刑。

三、评说

本案虽然是一起普通的滥伐林木案,但是它昭示着对滥伐林木犯罪者怎样进行处罚才能达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明文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滥伐林木罪被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秩序管理罪中的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这表明立法者把滥伐林木作为危害社会秩序的一种情况。滥伐林木本身破坏了环境资源,影响了树木的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功能,特别是在河两岸的林木,滥伐林木的危害性更大。滥伐林木罪的对象是归本单位所有或者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林木或者其他林木。归国家、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不是本罪的对象。

滥伐林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有采伐许可证,单位违反林木采伐许可的时间、树种、数量、方式或者查处核准的采伐数量,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二是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三是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权属尚未明确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林木。

在司法实践中,林木所有人在自己自留地、自留山、田间地头经常种植些林木,有的是供自己家里使用,有的是靠种点林木卖点钱,这些都无可厚非。但是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经常有人因为擅自采伐自己田间地头的树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起诉,最后被法院判刑。这样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比比皆是。老百姓对采伐自己中的树木最终被判刑都非常不满,为什么我采伐自己的东西还要被法院判刑,天理何在。尽管承办案件的人员多次进行耐心的解释和说理,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乃至旁人都不能理解。法律并不是完美的,但法律是刚性的,违法必究这个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改变,我们不能亵渎法律,我们遵守法律。司法工作者要始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处理法律为题。但是在普通人眼里,从情理的角度思考,采伐自己家的树木被判刑是很难理解的。当时立法者在规定滥伐林木罪的时候是出于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但是从情理和法理的博弈中没能够很好的考虑林木所有人采伐自己的林木的行为如何更好的处理这样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采伐自己家的林木,数量不是特别大,影响不是太大的话,一般的滥伐林木者都被法院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法律规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是正因为这种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这种社会危害性是足以达到国家用刑罚来进行矫治。对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何,我们要在实践中进行检验。而不能只在主观上进行思考,要把这种危害性造成的后果放在社会中进行检验。通过一系列的滥伐林木案子,我们可以进行深入的思考,把采伐自己家田地边的林木作为犯罪来处理是否合适,是否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滥伐林木的社会危害性到底有多大,把这种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理能否达到刑罚所预期的效果。显然,通过公诉部门所办理的一系列滥伐林木案件,绝大多数滥伐林木者最终被判处缓刑。缓刑适用率较高,是否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笔者认为对滥伐林木

森林砍伐的解决办法篇4

关键词:木材运输;凭证;遂昌县

中图分类号:S782.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569X(2009)12-0045-02

1引言

近年来,遂昌县每年都针对乱砍滥伐林木现象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由于凭证运输木材的法律制度未得到很好实施,盗伐滥伐林木、非法运输木材案件居高不下。乱砍滥伐林木的违法犯罪活动之所以能够大行其道,长期存在,其中一个关键原因是非法采伐的木材,有人收购销赃,可以变现牟利。一些地方木材流通秩序混乱,无证经营加工木材单位较多,违法收购木材现象比较普遍,违法运输木材案件仍在上升,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乱砍滥伐现象的发生。

遂昌县作为南方重点林业县,林业始终是遂昌经济的重要支柱。众多的人口和高速发展的经济对森林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二类森林资源调查数据显示,过量的采伐利用,导致了森林资源的丰富度大大降低和可利用资源的大量减少。

木材凭证运输是森林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是通过依法设立木材检查站(木材运输巡查大队),对木材凭证运输实施检查监督,以达到控制森林限额采伐,防止乱砍滥伐的有效措施。

随着林业改革的深入和林业分类经营的推进,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建立,不少业内人士认为现行体制下木材检查站的存在,势必影响林业产业经济的发展,应实施木材畅通工程,逐步弱化或取消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工作。这种观点曾一度引起木材检查站人员的困惑。现试通过解读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工作的作用,分析当前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探讨加强木材运输管理的新思路。

2木材凭证运输管理存在的问题

(1)遂昌县现有木检执法人员28人,设有一个巡查大队及北界、庄山、西畈三个木材检查站。但县界路口23个,面对路口多,人员少,林政执法鞭长莫及。尤其是高速公路的贯通,使木检、巡查的难度更为艰难。

(2)乱砍滥伐、偷砍盗伐的违法行为尚未完全杜绝。个别乡镇对林木限额采伐管理不严格,乱砍滥伐现象仍然存在。林木采伐源头管理不严,监督不力。伐区设计责任不明确,调查设计粗放,采伐公示不及时。一些乡镇对伐前设计、伐中检查、伐后验收制度仅停留在口头上,没有落实到具体管理中,致使无证采伐、批少砍多、异地采伐等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对火烧林木和雪灾木的采伐缺乏监管,有的未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就随意采伐,使森林资源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

(3)严格依法行政与服务流通的矛盾将更加突出。当前,对木材运输检查尚无一套简便、科学的办法,对违法运输木材事实的认定,只能依靠每木检验,费时又费工。为了便于流通,提高效率,有时只能采用双方认可,当事人同意的办法处罚,与理可谅,与法不符。当事人如果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执法人员将处于被动局面。

(4)少数货运部门只顾本部门眼前利益,不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不支持林业部门对木材凭证运输的检查监督,也助长了违法运输木材歪风,有的邮车、军车还参与了木材违法运输,给木材凭证运输检查增加了困难。

3加强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的思路

通过对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工作存在问题的分析,我们认为,进一步做好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工作的基本思路,应该有如下几点:

3.1明确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站的任务

要把保护森林资源作为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的首要任务。当前,林业建设已进入从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逐步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林业的主要矛盾是森林资源增长缓慢与社会对林业日益增长的多种需求之间的矛盾,在这个时期,林业面临着良好发展机遇,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改善森林资源环境成为当前的首要任务。但是,由于现阶段农村经济增长缓慢,农民生活水平相对低下,加上环境保护意识不强,长期依赖过渡消耗森林资源维持生活的观念尚未转变,因此,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成为一项艰巨而紧迫的任务。木材检查站作为保护森林资源最后的防线,一定要以保护森林资源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3.2提高林政队伍的业务水平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随着依法治国方略日益深入人心,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依法、公正、透明、规范的管理要求越来越严,社会监督的力度也越来越大,要加强基层林政执法队伍建设,要以岗位培训为手段,营造讲奉献、比技术的良好氛围,提高资源林政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充实林业第一线力量,努力造就一支政治素养高、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精、全局观念强的队伍。

3.3盗运林木联系着滥砍乱伐

对重大违法运输案件要追究其相关的刑事责任。新刑法的实施对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新刑法由打击“山上”犯罪扩大到“山上”“山下”同时打击,不仅继续保留盗伐、滥伐林木罪,同时还增加了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2002年《刑法》修正案又增加了非法运输林木罪,这就要求在查处木材违法运输案件时,思想上不能仅局限于行政处罚这一环节,而要善于从违法运输这一现象中发现其违法根源,以免造成以罚代刑、避重就轻,放纵犯罪。大量事实证明,违法运输背后就连着盗砍滥伐、非法收购、非法经营木材等违法行为,使用伪造、涂改证件运输木材货主本身就是买卖、涂改木材运输证件的当事人。对此类案件的调查取证,要按照“过错处罚”相当原则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那些冲关闯卡、暴力抗法的不法分子,要通过当地政法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打击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

3.4提高运用高科技手段水平

开展对木材运输复检等课题科研攻关,应用电脑技术等高科技手段,力求获得标准化的科研成果,解决木材运输检查难题,提高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的行政执法水平。

3.5整合力量综合执法

要探索适应新形势下加强木材运输管理的有效措施。木检工作一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改变林业执法部门各自为政的做法,整合力量综合执法。同时,我们要针对现状,在确保公路无“三乱”的情况下,充分调动各地的积极性,走部门联合执法和省市县三级联动执法的道路。

4结语

总之,木材运输管理任重而道远,需要不断探索新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努力将木检各项工作带上新的台阶。要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检查监督,规范木竹半成品运输管理。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经营加工无证木材,也是导致盗砍滥伐、违法运输木材的一个重要诱因。林业主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加强对经营、加工木材单位的检查监督和清理整顿工作,将其纳入依法规范的经营渠道,使非法来源的木材难以销赃。

参考文献:

森林砍伐的解决办法篇5

关键词:森林保护;现状;问题;对策;浙江遂昌

遂昌县是典型的浙南山区,其自然状况是“九山半水半分田”,是一个山多地(可耕地)少的县。全县22万人口,只有耕地1.03万hm2,人均仅为460m2。因此,耕地经济只够解决吃饭问题。相对地,林业用地却多达21.85万hm2,人均1.13hm2,现有活立木总蓄积量为729.6195万m3,是浙江省的林业大县。辽阔、雄厚的林业资源不仅为地方的民生需求、经济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物质资源,还为一方的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形成了有效的天然屏障。因此,森林是遂昌县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取之不竭、用之不尽的绿色生态可再生资源[1-2]。随着生态农业、效益农业理念的不断推行,旅游经济的不断开发,遂昌县的森林保护工作不断受到政府的重视和加强,结构状态渐渐趋向优化,资源利用和管理渐渐趋向有序,经济效益日益提高[3-4]。但是由于民众、农户对于森林保护的意识还较为淡薄,有意无意间对森林资源造成浪费、破坏和侵贪,使保护的成果屡屡受到危害。现从遂昌县森林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入手,对森林保护的措施进行研究和探索,以指导遂昌县森林保护工作的开展。

1森林保护工作现状

随着党中央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的贯彻落实,随着多年来“生态工业强县,绿色经济富民”发展战略的实施,遂昌县功在长远的各项森林保护工作得到了重视和加强,具体有以下表现。

1.1政策和宣传工作普遍推进

一是以国家《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则,从宏观上制订、完善并贯彻了符合地方实际的“林业工作实施意见”,使森林保护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二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组织体系健全,职责明确,保障充分,制定了反映机动灵活的全县“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三是常抓不懈地做好包括学校在内的全民森林防火宣传,增强各方面领导的重视度,使森林消防教育经常化,形成一定氛围;使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和紧迫意识深入人心;使消防隐患得到及时的排查和消除。

1.2保护与利用纳入全面调控

一是根据政府宏观规划和各区域具体情况,制定了2006—2022年的指导性和指令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目前规划的内容正在有序地实施中。二是加强限额采伐管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三是通过各种经营模式与实体等途径,开展大面积的封山育林和荒山造林,其中生态公益林累计达到13.33万hm2,人均拥有0.63hm2;近3年来,每年通过厂矿绿化、道路绿化、景区景观营造等途径建设景观林和基地更新人工造林的数量均以10%的速率增长,到2010年,以上2项的年造林量分别达到100.2、733.3hm2。其他项目人造林的数量也成增长状态。此外,县政府还成立创森办公室,由专人负责,科学编制近期和远期的创森工作方案。

2存在的问题

2.1木材砍伐量与商品材生产失控

虽然各乡镇都制订了相关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规划,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尤其在年度采伐计划总量和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的分项限额上,突破、挪用、挤占的现象时有发生,其原因是各级分管人员业务、政策、廉政等方面的素质较低所致。

目前,遂昌县林业商品材生产总量的控制实行在采伐林木蓄积和木材产量双控制的基础上计划管理,严禁超木材生产计划生产商品材。由于上级木材生产计划下达经常会出现滞后的现象,计划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差距。

2.2变相使用采伐限额,滥用择伐手段

部分乡镇由于天然林采伐限额相对不足,为了考虑眼前利益,用虚增人工林采伐限额的办法来填补天然林采伐限额的不足,从而致使大片天然林横遭灭顶之灾。一些林区、林农借中幼林林木较多的复层异龄林实行择伐的机会,进行超面积、超强度、超龄级采伐,从而使择伐计划失控。

2.3作业设计无法反映伐区真实情况,伐中检查、伐后验收制度执行不严

由于少数采伐作业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工作缺乏认真严肃的态度,在对现场缺乏深入了解的情况下,不按《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实施办法》进行详细准确的伐区设计,使作业

设计不能真实反映伐区的实际情况。此外,由于某些工作站人员客观上的行政不作为,或主观上的包庇纵容,致使林业砍伐管理的“伐中检查”、“伐后验收”制度有章不循,砍伐进度疏于掌握,使砍伐面积和数量失于监管,对于可能造成破坏森林的隐患未能积极采取措施,任其发展。

3对策

森林砍伐的解决办法篇6

【关键词】森林资源;保护;现状;策略

0.引言

森林资源是一定区域内生物资源的综合这里以林木资源为主,还包括林中和林下植物、野生动物、土壤微生物及其他自然环境因子等资源。没有森林,水从地表的蒸发量将显著增加,引起地表热平衡和对流层内热分布的变化,地面附近气温上升,降雨时空分布相应发生变化,由此会产生气候异常。近年来,由于无节制砍伐现象的存在,森林资源在逐年的减少,这对人类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本文简要分析了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的现状,并进一步提出相应的策略。

1.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的现状

1.1保护与开发存在矛盾

林改后,林地、林权流转和租赁大多不经资产评估、面对面私下交易,出现部分廉价出让林地林木现象。林权受让方为尽快收回成本,在经营期不长或不经营的情况下,直接申报林木采伐,林地流转经营后未能最大限度发挥资源培育增值效应。重要河流、水库周边林木部分被砍伐,导致水土流失。国省道沿线林相部分遭到破坏。

1.2管理体制不健全

随着林权要素市场的全面开放,林业部门的服务职能设置及人员配备、以及各项服务措施与政策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林业信息化建设滞后,缺乏统一的信息平台。林区基础设施建设缺乏资金,行动难以统一。乡镇森林资源管理机制衔接不畅,林区主要依靠乡镇和林业部门管理,村一级管理缺失,村镇上下联动不够,源头保护力度不大。林业基层站所少数工作人员存在执法不到位、不规范的问题。

1.3制度改革配套细则滞后

由于造林周期长,投入大,林农希望政府给予足够的资金扶持和补助,但相关项目造林扶持资金十分有限,林农自筹资金、整合资金自发造林积极性有待提高。林业抵押贷款额度较低,且抵押物评估费用较高,不能满足林权单位融资需求。林改后,国有山场中部分山场存在着所有权属于国资办、经营权属于当地林农的情况。林农采伐申报必须先由国资办申报至省林业厅增补限额,再经中介机构设计,才能办理采伐手续,一定程度影响了林农管理国有山场的积极性。

1.4防火和病虫害防治队伍薄弱

当前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都外出务工,森林防火的重担主要落在乡(镇)村两级干部身上。灭火的主力军都是乡(镇)村两级干部,森林火灾发生时难以组织大量人员灭火。在森林病虫害防治上,山林到户使得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难以做到步调一致,加上防治经费很大,人工药物防治很难及时到位,导致林农防治病虫害积极性不高,部分山场有病死树情况。

1.5发展方式亟待转型升级

我国森林资源分布不均,区域之间林业发展不均衡。林业产业分散,林业经济产业链未形成。林业加工以家庭式、小作坊式企业为主,粗放型发展的现象普遍存在,木业资源利用率不高,加工发展缺乏龙头企业带动。

2.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策略

2.1提高全民森保意识

提高全民的森林保护意识是实现森林保护工作的基础,因此,国家有关的职能部门要在全国范围内加大宣传的力度,让森林保护的相关法规如《森林法》等深入群众,从法律的基础上约束人们的行为。对于居住在山区的一些群众应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森林法规教育,提高他们的森林保护意识。

2.2科学利用森林资源

对森林资源的科学合理采伐利用是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最有效途径,因此,作为森林保护工作的最高职权部门――林业部,需要加大在全国范围内森林开采的指导力度,制定森林开采的长远计划。改变一些森林资源丰富地区的单一经营模式,彻底转变一些人的滥砍滥伐思想,把林业资源进行综合的利用,提高其经济价值。

2.3提高森林责任意识

对林业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也是加强森林保护的有效对策。这需要森保人员不断的认识到自己的责任,通过实践和学习提高自己的行政执法能力。在群众中普及护林主动性和自觉性的重要性,依靠全民的力量制止不适当的森林开采行为。同时林业管理人员还要加强限额砍伐管理工作,对于利用自己之为之便为滥砍滥伐提供便利的管理人员要加以惩罚。

2.4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

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是森林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之一。目前,我国的森林面积相对来说存在比较大的区域,但是由于保护工作工作不到位以及气候的影响,森林极易出现火灾,加上一些病虫害的困扰,森林资源将面临很大的威胁。所以抓好森林防火工作,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在实际的管理中,还要加强相关人员的森林防火意识,提高森林救火能力。

2.5研究森林经营技术

应对森林经营对象(林种、树种)的不同,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技术的系统研究,如造林、抚育、改造、更新等。开展能源林、经济林和特种工业原料林三大商品林种主要树种的集约化定向培育技术研究:针对国家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的技术需求,围绕用材林培育,进行有效的监管。到目前为止,重点林区的森林管理体制一直没有理顺。现行的管理体制难以对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是造成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重要原因之一。要深刻理解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实质,建立和完善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标准体系。

2.6合理依法征占林地

林地是林业生产的物质基础,要像保护农耕地一样保护林地。结合林权改革,进一步加强林权界定、发证工作,依法保护林权权益人的权利;按照《森林法》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批制度,杜绝各种违法、违规侵占林地和乱砍林木的现象发生;同时,实现占补平衡、占一还一,确保林地资源总量平衡。

2.7调动林农生产积极性

当前,林权改革的对象是集体林,据统计现有集体林在林业总面积中比例较重。可见,林权改革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国家生态安全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此,林权改革必须积极稳妥,为此要做好林权改革工作,积极宣传林权改革的必要性及其现实意义,成立由林业部门、地方政府和林农参加的林权确认小组,开展林权地界确认、面积测算、发证等工作;在林权确认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林权权益人的权利,让他们参与林权改革的全过程,只有这样林权改革才能贯彻执行,才能调动林权所有者从事林业的积极性。林权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实现林权的自由流转,森林资源管理应该为目标的实现提供技术准备,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等。

3.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的森林资源保护工作还处于初级的发展阶段,林业部门应找出在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管理,使我国的森林资源得到较好的保护和管理,从而提高森林资源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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