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内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范例(3篇)
时间:2024-04-11
时间:2024-04-11
一、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内部控制
制订并下发《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强化各科室资产管理意识,不断完善科室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各科室购置、使用管理、处置资产等管理行为。通过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二、建立资产台账,摸清家底
建立、完善了资产台账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能够做到定期、不定期对资产进行清理核实。加大力度研究研究闲置资产改造方案及可行性,对闲置资产进行有计划地改造。
三、开展资产清理活动,堵塞资产流失漏洞
组织各科室对资产进行清理,以帐对物,以帐查物,见物就点,见帐就清,不重不漏,做到帐物相符,建立详实资产台账。从制度和源头上杜绝私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现象,堵塞资产流失漏洞。
四、确保资产安全良好,防止掠夺式经营
督促各科室计提维修费用,将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纳入企业年度预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并制定固定资产维修保养计划,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维护保养台帐,确保固定资产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水平,性质稳定状况。
预算业务内控制度
一、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有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单位的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一)单位应当正确把握预算编制有关政策,确保预算编制有关人员及时全面掌握有关规定。
(二)单位应当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及相关业务管理等部门或岗位的沟通协调机制,按照规定进行项目评审,确保预算编制人员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有关的信息,根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三、单位应当根据内设机构的职责和分工,对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进行合理分解,规范内部预算追加调整程序,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
四、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通报预算执行情况,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五、单位应当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六、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收支业务内控制度
一、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有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三、涉及非税收入收缴的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登记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单位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有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六、单位应当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有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支出凭证应当附有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三)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财会部门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有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内控制度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二、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三、行政事业单位、采购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开标前泄露标底:
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资产管理内控制度
一、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内部控制
强化资产管理意识,不断完善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购置、使用管理、处置资产等管理行为。通过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二、建立资产台账,摸清家底
建立、完善了资产台账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能够做到定期、不定期对资产进行清理核实。
三、开展资产清理活动,堵塞资产流失漏洞
对资产进行清理,以帐对物,以帐查物,见物就点,见帐就清,不重不漏,做到帐物相符,建立详实资产台账。从制度和源头上杜绝私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现象,堵塞资产流失漏洞。
四、确保资产安全良好
计提维修费用,将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纳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并做好维护台帐,确保固定资产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水平,性质稳定状况。
建设项目管理内控制度
一、严格按照概算投资
二、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三、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
四、不得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
五、对存在工程变更的,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完善工程变更手续
六、严格按照程序及建设内容对已完工的项目进行验收与决算
七、严格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一、合同必须归口管理
二、必须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
三、严格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
四、必须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为了认真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提高党委政府政府的执政水平和领导能力,推动党委政府决策向科学化迈进,根据有关法律、方针、政策,特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决策的重大事项范围
1、全乡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发展规划等;
2、公共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涉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项目;
3、社会保障、就业、稳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社会公共事项;
4、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5、乡机关机构设置、调整、人员编制及干部任免事项;
6、村、社区的干部任免事项;
7、乡属资产产权交易、租赁等有关事项;
8、大额资金的支出;
9、大型会议(党代会、人代会、经济工作会议等)的筹备;
10、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11、需乡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1、拟提请集体讨论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先由承办单位报乡分管领导审核,由书记与乡长审定后按程序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动议。
2、对事关全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决策,有关单位应在提请集体讨论决策前,必须通过座谈、走访等形式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提出较成熟的方案。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课题,应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3、方案形成以后,应按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进行公示,征求村、社区、企业、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根据需要通过召开民情恳谈会、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群众、专家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予以修改完善。
4、须经党政领导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必须到会,如分管领导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须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应留待下次会议决定。
5、重大事项决策的有关会议由乡长召集并主持。在决策时,先由有关领导或责任部门对重大事项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和各方意见进行说明,然后进行充分讨论,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未到会人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7、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应按照民主集中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表决的方式表决通过。
8、对重大紧急事项、突发性重大事件,书记、乡长或经授权的分管领导可根据需要简化决策程序,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9、决策的过程要以会议原始记录的形式记录并保存,最终决议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部门和与会人员,并统一立卷归档。
10、决策形成后,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及时通过政府公告、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并向乡人大通报;涉及乡人大法定程序的,要提请人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遇有特殊重大事项逐级上报。
11、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导和调度,并及时将工作进展和最终结果向乡党委政府、人大和政府报告。同时,必须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结果。
内部控制审计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符合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测试和评价,最终目标是在此基础上发现薄弱环节,完善内部控制,规避经营风险,为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保证,以促进企业管理效率的提高一个独立的审计实施。随着企业生存的外部环境和经济环境的改变,企业内部审计已经逐步从传统的侧重于包括揭露错误和舞弊行为在内的财务会计事项的消极审计扩展为包括内部控制审查、资金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等在内的内部控制审计。开展内部控制审计是企业内部审计发展的趋势,也逐渐成为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重要职责。
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审计的对象和目标
1、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审计对象
目前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工作者普遍认为:内部审计的对象是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及与其有关的经营管理活动,以及为财务收支及与其有关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的经济活动信息载体的会计资料及其相关资料。而内部控制审计对象在审计范围上要超出财务收支及与其有关的经营管理活动的范围,因为财务收支及其相关资料所涵盖的内容有限,如许多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文件、重大决策过程、人事管理制度和内部分析报告等这些大部分内部控制方面的内容则不能包含在内部审计范围内。内部控制审计是对专门针对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和内部控制实施展开的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对象应该在财务收支和有关经营管理活动(包括控制生产活动和其他经营活动方面)这两个大的范围内。具体来讲,内部控制审计对象不仅包括财务收支及与其有关的经营管理活动、生产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预算制度、审批制度、岗位职责说明文件、内部报告制度、业务程序手册等,还包括执行内部控制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内部分析报告、重大决策过程记录等控制记录的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2、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审计目标
内部控制审计的目标是什么?到目前学术界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观点。在这里为了讨论内部控制审计的目标,不妨对企业内部控制与内部控制审计之间的关系作一些推理。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下,内部控制审计应该要纳入到企业内部控制建设中去,由此可见内部控制审计实质上是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一部分,企业内部控制目标将引导内部控制审计目标。也就是说:内部控制审计目标与内部控制目标是一致的,保证企业经营活动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保护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等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率和确保企业各项业务活动健康运行是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目标。同时,一些学者将补充完善内部控制(针对企业内部控制的盲点、薄弱薄弱环节提出设计改进措施)、再生内部控制(根据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设计新的内部控制的意见)和督促内部控制执行作为内部控制审计的第二层次(子)目标。
三、企业开展内部控制审计的重要意义
企业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在预防舞弊,规范企业的管理,提高企业的效益,提升企业整体价值和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1、内部控制审计可以发现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会受市场竞争、人为因素和环境变化等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冲击和风险的考验,要想让企业在这些不确定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这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来有效地防范和规避各种风险,才能保证企业的高效运转。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就是内部控制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内部控制审计能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健全性和是否被贯彻执行作出评价,并针对内部控制的缺陷和舞弊行为提出更新和完善内部控制的建议,从而促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完善。
2、内部控制审计能够规范企业管理行为,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益
内部控制制度是对企业经济管理活动进行管理、制约、考核和调节的重要工具,其目的就是维护组织系统的正常有效运转。内部控制审计能够洞察企业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系统的全局,通过监督、检查来纠正和处理执行内部控制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和错误,并以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等形式向企业管理层反映,让企业在有效的控制下规范运作。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按照预定的目标和方式运行。所以只有更好地发挥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职能,使其更好地为企业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合理及有效运行服务,才能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经营效率的改善。
3、内部控制审计可以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的效率和效果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多元性、社会环境复杂性等多风险的生存环境,现代企业必须拥有一个健全的、高效率的和强有力的内部控制体系,才能保证经济活动高效有序地运行。企业内部审计是保证内部控制能否顺利运行并发挥作用的基础。但对于人力、物力和财力有限的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实践中,尽管审计人员实施和运用了操作规范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但无意中对存在重大的的错报或漏报的会计报表以及对具有重要影响的经营活动审计后发表的不恰当的审计结论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特别是由于内部审计的局限性,更是加大了内部审计的风险。企业开展有效的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就可以大大降低控制风险,从而减少或弱化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和时间,提高审计的效率和效果。
4、内部控制审计能够推动企业建立先进的管理制度,帮助企业实现总体战略目标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必须要加强自身的管理。企业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两者之间界限已经很模糊,其实内部控制就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可以说内部控制的五要素与企业的管理制度的内容交叉相容。也就是说,把握住了内部控制的五要素,也就相当于建立了健全和有效的管理制度的内容和体系。内部控制审计能够深入到企业管理的各个层面去开展监督、检查和评审工作,能够对企业的各个控制环节和层次进行深入全面的了解和评价,从而为企业提供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将最终推动企业先进管理制度的建立。由此可见,开展内部控制审计能够推动企业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先进的管理制度,帮助企业实现总体战略目标。
四、对提高油田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有效性的几点建议
内部控制审计是企业现代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缺乏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机制的企业是一个没有希望的企业。为适应新形势式下油田企业对内部控制审计的要求,将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提高油田内部控制审计功能,真正发展内部控制审计在油田企业的治理作用,以确保油田企业规范管理和经营效益的整体提高。
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审计工作,增强审计的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
审计工作要顾全油田经济发展大局,做好审计工作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把促进油田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作为审计工作的第一要务。随着经济形势和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审计的服务职能也日益显现出来,监督是审计的基本职能,但不是唯一职能,监督只是手段,服务才是目的。正确处理好审计监督与油田经济发展、审计监督与构建和谐油田的关系,审计工作如果与油田经济和油田发展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好,审计环境就会恶化,审计工作的和谐性就会失去支撑。所以要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寓审计监督于服务之中。确保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全面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油田健康稳定发展。
2、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综合素质
我们油田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大多数是由各二级单位财务部门抽调出来的骨干和各学校分配来的大中专毕业生组成的,他们具有一定的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和相关理论知识,应该来说其综合素质还是比较高的。但随着我们油田企业在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对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我们审计人员现有的素质,不能满足现代内部审计的要求,在一些方面制约了内部审计职能的发挥。由于我们企业内部审计审计范围广、业务多,而且内部审计已由单纯的财务审计向内部控制制度方向延伸,这就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不仅要通晓财会知识,而且还要熟知经济、法律、金融、税收、统计及计算机等知识。只有具备一支高素质的内部审计队伍,才能适应内部审计对现代经济的高层次要求。
3、加大推行运用中石化审计辅助信息系统的力度
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的应用过程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特别是随着中石化推行实施ERP步伐逐步加快,我们油田推行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手段越来越成为当前迫切的任务。中石化审计辅助信息系统是构成ERP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实现信息共享,能够实现实时在线审计,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减少审计风险、降低审计成本。同时可以在油田局域网开通审计网站,为审计信息的增加新的平台,起到及时传递信息、加速交流、增强沟通和加大审计宣传教育的作用。目前推行运用中石化审计辅助信息系统辅助审计手段面临的最大问题是部分审计成员存在心理上的拒绝,这种拒绝来源于其长期的工作习惯,我们部分审计人员仍习惯于传统审计思路和审计方法去开展审计工作。要想推行应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手段进行审计,除了做好宣传、引导等工作之外,还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一批网络审计人员,对他们进行审计理论和业务的培训,以促进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的开展,运用中石化审计辅助信息系统辅助审计手段实现实时在线审计。
4、提高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质量,加大整改措施和建议落实的力度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镇,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县城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其他建制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法实施,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指导意见,指导和规范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九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以及储备土地、拟出让的土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通过公开征集或者邀请征集规划方案等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其主要内容:
(一)规划依据和规划范围;
(二)建设用地性质,包括不同地块土地使用性质的具体控制要求,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
(三)建设用地使用强度,包括不同地块的开发建设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具体控制要求;
(四)道路交通,包括道路系统的功能分级和交叉口形式,以及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等的规划要求;
(五)工程管线,包括各类工程管线的走向、位置等控制要求;
(六)特定地区地段和其它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要求。
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后,应当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公开展示的时间不少于二十日。展示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同时在规划地块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示栏公示。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的意见。公众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众的意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及审查意见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由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监控的区域,其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在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前,应当先征得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同级人民政府不予批准。
第十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范围、实施时间和查询方式等。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档案。城市现状调研资料、有关部门意见、历次审查会议纪要、公众意见及论证意见、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和城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规划成果等,必须存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阅前款档案,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修改
第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地级以上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必须以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
批准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应当持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报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三)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四)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除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手续。
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以及其他规划条件,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出调整的,由原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并经县(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原批准的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的编制、审批程序进行:
(一)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设立重大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明显缺陷的;
(四)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建设用地使用强度和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要求进行调整的。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将有关申请事项予以公示。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公示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自核发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信息网络、设置公示栏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核发结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许可证及其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信息网络等形式回复举报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在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信息网络等形式回复举报人。
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调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效,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承担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听取公众意见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及审查意见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或者未征求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拒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控制性详细规划档案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受理举报后不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
第二十七条土地、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其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依法追究该部门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建设单位或者相关单位、个人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对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省人民政府指定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镇,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城镇化的需要,分期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的城镇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以外的镇,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规划依据和规划范围;
(二)建设用地性质,包括不同地块土地使用性质的具体控制要求,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
(三)建设用地使用强度,包括不同地块的开发建设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具体控制要求;
(四)道路交通,包括道路系统的功能分级和交叉口形式,以及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等的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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