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保险论文(6篇)

时间:2024-04-12

团体保险论文篇1

关键词:兵团金融;金融服务;发展问题

兵团金融服务业的垄断地位自发展以来就一直存在,尤其是银行业在其中所占份额和发挥的作用,明显垄断了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渠道。但是从资本市场对金融体系的要求来看,无论是债券市场的融资能力,还是融资规模,都需要对整个兵团金融服务业的活力加以拓展,在融资渠道方面不断探索和创新。另外,作为一个复杂的盈利性行业,保险行业的多重经济特性为兵团经济发展的风险提供了牢固的保障。是兵团金融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兵团金融服务业发展

生产建设兵团是我国党政军体合一的组织,在国家的边境线,以农牧团场的形式对国家的经济安全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从发展态势来看,兵团经济在金融资本的保障下,一直保持着平稳的跨越式的发展速度。

随着国家对兵团产业建设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兵团的经济与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已经基本进入了同步。金融业作为兵团产业的重保障和组成部分,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但是从未来兵团金融业的发展来看,仅仅依靠金融资本已经不能满足兵团经济需要的信贷需求。必须寻找新的模式和解决措施,开拓创新兵团金融服务业,为兵团的跨越式大发展聚集更多的资金,实现资金的优化配置。

二、兵团金融服务业发展现状

生产建设兵团有着先天的地理优势,承担着连接内地与边疆产业连接的任务,是边疆跨域发展的主力军。每年兵团GDP以平均20%左右的速度增长着,产业结构已经趋于合理化。在兵团跨越式发展的过程中,金融服务业发挥着关键的作用,为兵团金融的健康稳步发展保驾护航。所起的作用包括对资源和生产要素的合理分配,对产业结构的优化,对经济的调控。引领兵团的产业向着的现代化工和高度城市化的方向发展着。

1.兵团企业主要通过短期融资和公司债券的方式进行融资,随着兵团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融资方式也开始发生多元化、合理化的发展。目前兵团的主要银行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如工商、农业、中国、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法人金融银行。保险业机构也是兵团的金融服栈构。此外,国开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浦发银行等也与兵团签署了长期的战略合作协议,并设有专门的兵团业务部。

2.随着边疆战略援助政策的有效实施,兵团的金融业取得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在金融资产的总量上取得了一定的指标。从下表就可以直观地看到兵团的金融资产的总量。

从总体上看,兵团的金融资产总量整体呈现上升态势。金融机构的存款和贷款余额是金融资产规模的重要衡量指标。从表1可以看到兵团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规模在不断增大,股票筹资额与上市公司的规模能反应资本市场的发展规模,从表1也可以看出,兵团的资本市场经过几年的发展,是稳中有升。保费市场可以看到保险市场的发展规模,通过分析,说明兵团保险市场的发展规模也在成长。

FIR是金融相关比率,可以测量某个区域的金融业成长的总量,对兵团的金融结构的存贷款余额的和与国内生产总值进行比较,可以得到兵团近年来的变化比率值。

3.兵团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效率,可以从兵团的发展效率的现状进行阐述,首先衡量金融机构信贷资源利用效率的指标被称为金融中介效率,可以反映出金融结构将存款转化为贷款的效率,采用贷余额和存款余额的比值可以表示出,更多的储蓄资金通过金融中介转化为投资。

4.兵团金融业现阶段的发展,银行的服务网点主要由于兵团农行、邮储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组成,融资担保、小额贷款等金融公司正在逐渐增多。从兵团金融市场的结构进行分析,金融业发展主要以银行业为主导,保险和证券业在机构的设置上还不能与银行抗衡。兵团的直接融资市场主要是基于股票市场的,债券市场的规模较小。兵团的间接融资主要通过银行等金融中介进行。

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市场公式的计算结果进行分析,可以看到近年来,兵团的间接融资高于直接融资,成为兵团绝大多数企业的融资的主要方式。但是间接融资目前呈现下滑的态势,直接融资市场与间接融资市场的差距在不断地缩小。说明兵团的融资方式在发生多元化的变化。例如股票融资就成为获取资金的新的渠道。

5.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是测量保险市场的两个重要指标,保险深度指的是兵团的保费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之间的反映,能够体现出保险产业占国民经济的地位,保险密度是按照人口数量对平均保费额的计算,反映出每个家庭的经济互动中的保险的渗透程度。兵团的保险深度近年来整体呈现上升趋势。说明兵团的保险市场已经在兵团的经济发展中占有了重要的地位。2008年至今由于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兵团保险业的发展遭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保险深度下降非常迅速。而此时兵团的GDP却在逐渐增加,而且保险业在兵团居民的覆盖范围也较为广泛。因此可以说,兵团保险密度的优势在于人口的增长速度较低。

三、量化分析兵团金融业综合发展水平

1.兵团金融业综合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是遵循着科学、全面、系统、可操作性的原则,考虑到兵团体制和数据的可获得性进行构建的。从兵团的金融发展规模、效率、结构三个层面选取指标,对兵团金融业发展进行度量和评价。

金融业发展规模指得是某个区域的金融资产的总量目标,为某个区域内的经济系统的独立产业,对地区经济起着关键的推动作用。评价兵团金融业发展指标包括人均存款、贷款,金融从业人数、保险业务收入、股票筹款额、金融相关比率。

2.衡量区域融通资金的任务由金融服务业担负。作为资源的配置和约束者,地区金融资源数量达到极限的时候应该限制其规模扩张,并且提升金融业的资源配置效率,才能有效推动该地区的金融业的发展。这时,金融效率的研究在金融业发展研究的体系内。金融业的发展效率指的是金融资源通过中介和市场的作用促进实体经济增长的效率。对于金融业发展效率的指标在于金融开放度、金融中介效率、储蓄增长率、贷款增长率等。

3.金融业的发展结构指得是金融业系统的布局设置等总量的情况,体现了金融业的质量以及地区经济发展的质量。兵团金融业的发展现状,可以根据对数据的可得性进行分析得出结论:证券化率=上市公司股票筹资额/GDP,保险深度=保费收入/GDP,保险密度=保费收入/地区总人口,上市公司结构=兵团上市公司数量/上市公司数量,融资结构=股票筹资额/贷款额。

4.兵团金融业综合发展水平的综合评估方法,是通过主观进行综合评价的方法,这种方法属于赋权评价法,根据定性和主观判断的凡是,采用专家打分法、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价法等,对各个指标间的关系和稀疏进行权重的计算,主要采用的方法包括灰色关联度法、主成分分析法、熵权法等。熵权法是对每个指标的观察信息量进行权重大小计算的方法。它可以规避主观的判断,为指标提供信息量,给予评价指标体系较低的权重,构建评价指标体系中的负数和极值。目前采用的熵权法为改进了的方法,可以用来综合评价兵团金融业的发展水平。

具体步骤为:指标的标准化计算公式为:r′ij=(x′ij-xj)/δj,计算指标的比重公式为:Rij,Rij=rij/rij,计算权重的系数公式为:wj=(1-ej)/(1-ej),计算综合得分的公式为:Vj=wjRij。通过计算,各个指标的权重见表2所示。

通过以上对兵团金融发展的综合指数的计算,可以得出兵团各年的金融发展水平的评价结果:兵团金融业逐步发展,金融服务结构逐渐增多,并在兵团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从金融发展结构上出现的小幅度的下降,说明兵团应尽快健全金融组织体系,优化金融结构,促进金融效率快速提升。

5.兵团金融业发展对经济的支持效应分析,考虑到很多金融发展的单一指标不能全面反映兵团的金融发展水平,因此根据其金融结构、金融效率、组织体系等综合得分可以反映出兵团的金融业发展情况。通过实证进行变量的分析,对指标数据进行数化处理,采用Eviews6.0软件进行运算。

对序列的平稳性的检验,通过格兰杰因果关系来分析,每个序列是平稳的,在对时间序列数据做分析前,需要先对原始数据做平稳性的检验,采用ADF的检验方法,设定检验统计量的值为t,按照非平稳序列的假设方法对洗个序列的单位根进行检验,得到显著性水平下的非平稳序列,得到四个变量为一极单整的序列。

使用格兰杰因果关系进行变量的检验,可以理清变量间的确定性的因果关系,兵团人均GDP与金融发展规模综合水平间的双向因果关系,金融发展效率综合水平和发展结构综合水平造成人均GDP的格兰杰原因,得到的分析结果是兵团人均GDP的变化与金融发展效率和结构的变化有着密切的联系。

6.就金融发展而言,兵团金融发展的环境是促进金融良好运行的推动力量,将金融发展的环境处理好,包括金融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培训工作,人才储备工作,高层次人员的培养和引进等,都是兵团金融服务业发展中需要不断改善和优化的,这对于兵团金融服务领域的长足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对兵团金融服务业的发展进行了综合评价,对兵团金融服务业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水平进行了评估。确定金融服务业在兵团经济发展中起到的协调推进和促进升级的重要作用。分析和评估中包含了经济与金融发展系统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协调度模型、金融发展和经济发展的静态协调度与动态协调度指数等。得到的结论是,兵团经济发展需要解决金融服务业中不协调问题,才能提高金融发展和经济发展的效率。因此,只有找到制约兵团金融发展的制约因素,才能提出解决兵团金融发展和经济发展协调性问题的对策。

参考文I:

[1]程长林.兵团金融服务业发展问题研究[D].石河子大学,2014.

[2]刘新齐.科学谋划统筹兼顾齐心协力攻坚克难推动兵团金融与资本市场快发展、大发展[J].兵团建设,2012(06).

[3]强始学,蒋彩彩.兵团金融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状态空间模型的变参数分析[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01).

团体保险论文篇2

【关键词】集团企业;信用风险;传染路径;管控策略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借款人、证券发行人或交易对方因种种原因,不愿或无力履行合同条件而构成违约,致使银行、投资者或交易对方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债券违约是信用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2018年以来,受金融去杠杆、宏观经济增速下行、债券集中兑付等多方面影响,我国债券市场累计违约债券金额达1176.51亿元,这使得企业信用风险持续上升。集团企业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联合体,其存在规模大、产业链长、多元化经营、金字塔结构等特征(纳鹏杰等,2017)。集团内部股权关系复杂,通过资产转让、关联担保、关联交易等形成了内部资本市场,其信用风险表现出明显的“传染性”(李丽、周宗放,2015),产生了信用风险传染现象(周利国等,2019)。因此,本文基于传染病模型,结合我国肺炎疫情防控经验,运用案例研究的方法,分析了集团企业信用风险传染的路径及管控策略。

一、文献综述

已有研究集中考察信用风险传染的原因、路径及其效应。国外文献中,Davis&Lo(2001)率先研究信用风险传染,发现某一债务人违约将导致其他债务人违约的概率增加;Jarrow&Yu(2001)在企业违约强度模型中引入信用风险传染;Khanna&Yafeh(2005)指出集团内风险传染由管理控制产生;Brune&Liu(2011)认为违约事件不仅会影响投资者的信用风险感知,而且会增强信用风险的传染性;Hatchett&Kuehn(2009)发现信用风险传染效应与宏观环境负相关,外部宏观经济环境越不景气,信用传染效应越强;Jorion&Zhang(2009)实证研究表明信息不对称会导致经济主体间信用风险传染;Li&Sui(2016)研究发现集团成员企业间互相担保是信用风险传染的主要渠道;Chakrabarty&Zhang(2012)利用交易数量、交易规模和流动性条件等微观市场结构变量,考察风险传染效应的负面后果;Thumer&Poledna(2013)发现某一债务人发生实际债务违约后,与之存在关联的债务人发生债务违约的概率也会提高。国内文献中,陈林和周宗放(2010)发现关联企业违约相关性与母公司持有股权比例正相关;肖珉等(2011)发现不恰当的关联交易会直接或间接提高集团内部信用风险;黄贤环和吴秋生(2017)认为集团内关联企业发生风险传染最主要原因是存在各种内部交易;钱茜等(2019)发现风险信息传播对信用风险传染有重要影响;徐凯等(2022)发现存在关联的风险信息对信用风险传染影响较大;李丽和周宗放(2015)研究表明信用风险传染强度与母公司债务优先偿还次序无关,而与子公司债务优先偿还次序有关;李光荣等(2022)分析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特征,提出信用风险管控对策;纳鹏杰等(2017)发现当集团内某一上市公司风险增加时,次年集团成员上市公司风险会上升,关联交易、担保、债务是集团内风险传染的重要路径;张春强等(2019)研究表明信用风险经行业传染后在一级市场具有定价效应,劳动密集与产能过剩行业的风险传染效应更强;宁博等(2022)则发现市场出现信用债违约后,同城市非违约民营企业会进行更多向上真实盈余管理;周利国等(2019)指出信用风险在企业集团成员企业间存在传染效应,这种效应呈现出动态特征;张金林和李健(2022)发现异质性个体信用风险具有较强传染性,高密度、低中心型企业集团网络结构放大风险传染效应。与已有文献一样,本文聚焦集团企业信用风险传染路径,探讨风险传染管控策略。然而,已有文献集中于管理科学领域,大多运用结构模型、数值仿真、演化博弈等方法。纳鹏杰等(2017)率先运用集团控股上市公司数据,实证检验了风险传染效应,使研究范围拓展到会计领域。此后,关于信用风险传染的实证研究逐步增加,但仍然鲜有案例研究。因此,本文首要贡献在于丰富了研究方法。其次,已有文献虽然认识到信用风险具有传染性,但鲜有研究将信用风险传染和疾病传染联系起来。进一步的,我国成功的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对企业经营管理是否具有启示价值,仍未得到足够关注。因此,本文的贡献还在于运用传染病模型并结合肺炎疫情防控经验拓展信用风险传染的研究视角。

二、理论分析

(一)信用风险传染路径

传染病模型的基本原理是:病原体从传染源排出并侵入新的易感宿主,突破其免疫机能并在一定部位生长繁殖,从而引起不同程度的感染,具体包括病原体产生、传播、蔓延三个阶段。其中,传播途径又可分为直接接触传播、非直接接触传播及垂直传播。直接接触传播指传染源与易感者直接接触,未经任何外界因素造成的传播;非直接接触传播指易感者并未与感染源直接接触,病原体通过其它媒介侵入易感者,如飞沫传播;垂直接触传播指孕妇与胎儿之间传播。集团企业内部信用风险传染路径(见图1)与传染病模型高度吻合。致险因素类似病原体,其不断积累导致施险企业产生信用风险,通过直接接触、非直接接触、垂直接触传播,最终将信用风险蔓延至受险企业。“疫情”加剧施险企业信用风险,导致其传染性增强,扩大集团内部企业信用风险暴露范围。

(二)信用风险传染管控策略

我国的疫情防控经验有“三项原则”: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控制传染源,就是要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就是要实施联防联控,做好消毒通风、体温检测,倡导“戴口罩、勤洗手、少聚焦”;保护易感人群,就是要鼓励加强体育锻炼,针对重点人群与重点场所升级防控措施。集团企业信用风险传染的管控策略(见图2)与疫情防控机制逻辑相似,具体包括控制施险企业、切断传染路径、保护受险企业,结合信用风险传染特点,确定具体的风险管控措施。

三、案例背景

(一)海航集团简介

海航集团于1989年成立,经过30多年的高速发展,海航集团已从单一的航空运输企业发展为跨国集团企业。2017年6月,国家推动海外投资限制政策实施,海航集团海外投资陷入中断,其开始依靠变卖资产、债务重组等手段填补债务。2022年2月29日,海南省政府牵头的联合工作组进驻海航集团,全面协助、全力推进集团整体风险处置。2022年1月29日,海航集团破产公告,正式宣布进行破产重整。至此,历时1年的风险处置工作宣告结束,海航集团踏上拯救与重生的道路。海航集团自创立至今,通过大规模并购扩张并购,成为了一家以航空旅游、现代物流和现代金融服务为三大支柱的服务产业综合运营商,覆盖航空、物流、金融、旅游、置业、商业、机场管理和其他相关产业。“肺炎疫情”对海航集团造成了巨大冲击,特别是航空产业损失惨重。2022年上半年,海航集团旗下海航控股公司营业收入117.12亿元,同比下降66.57%,实现净利润-125.41亿元,同比下降2214.81%,预计全年净利润预亏580亿至650亿元,海南航空面临巨大的信用风险。同时,海航集团内部庞大的资本市场,如资产转让、关联交易、关联担保等,为信用风险的蔓延提供了良好的条件,集团整体的信用风险处于上升趋势。

(二)信用风险的产生与蔓延

巨额的短期债务是海航集团信用风险产生的“导火索”。2017年,海航集团的短期债务高达1852亿元,长期债务高达3828亿元。仅2017年上半年,海航集团支付的利息就高达156亿元,同比增长超过100%。尽管大规模剥离其他板块业务,处置相关非主业资产,海航集团的流动性危机仍未得到有效缓解。2019年7月,高达164亿元的“16海航02”债券构成实质性违约,这表明短期债务造成的流动性风险是海航集团信用风险主要来源。航空产业是海航集团重要的“造血”板块,然而海南航空背负巨额债务,资金链岌岌可危,“肺炎疫情”的冲击进一步加剧了其信用风险。2022年,海南航空若干借款、融资租赁款和资产证券化项目均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时偿还,累计未偿本息共计约268.4亿元。各类借款逾期行为触发违约条款,银行、债权人等有权要求公司偿还的借款、融资租赁款、债券本息等共计971.89亿元。事实表明,信用风险在海航集团内部不断蔓延。2017-2018年,海航集团到了“千亿债务集中到期,流动性困难利剑高悬”的地步,董事长陈峰直言“偿债压力巨大”。为了衡量信用风险程度,本文借鉴陈庭强和何建敏(2014)的研究,选取平均利息保障倍数指标进行计算。计算结果显示,海航集团平均利息保障倍数呈显著下降趋势,从2017年6月的2.95下降至2019年12月的1.22,海航集团信用风险不断恶化。2022年突如其来的“肺炎疫情”加剧了海航集团信用风险的蔓延,使其利息保障倍数平均值甚至降为负值,为-0.16。收入下滑、资金短缺、债务到期,种种因素使得海航集团信用风险不断加剧,集团内稳健发展的公司也难免陷入困境,从而凸显出信用风险蔓延的严重性。

四、案例分析

(一)海航集团信用风险传染路径

1.直接接触传播资产转让。如表1所示,海航集团内部的资产转让主要涉及海航控股、供销大集、海航基础、渤海租赁四家上市公司。其中,海航控股、渤海租赁与其关联方之间资产转让交易较为频繁。海航控股主要向关联方转让飞机、发动机等资产,渤海租赁主要是向关联方转让租赁资产收益权。由于内部资产转让交易金额较大,关联方承担着较大的现金支付压力,可能诱发其流动性危机。由此可见,内部资产转让是信用风险直接接触传播的重要途径。关联交易。如表2所示,海航集团内部关联交易主要是租赁业务,涉及海航控股、供销大集、凯撒旅业、海航科技、渤海租赁五家公司。其中,海航控股、渤海租赁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较为频繁,租赁业务交易金额也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海航控股2019年关联租赁交易较2016年增长79.91%;渤海租赁2019年关联租赁较2016年增长160%。渤海租赁的关联出租交易金额非常大,究其原因,主要是为了缓解海航集团整体流动性压力。渤海租赁通过向集团内部关联方提供较宽松的信用政策,减轻其资金周转困难。然而,关联方往往在接受租赁服务后推迟付款,导致渤海租赁现金流陷入困境,资产萎缩,坏账风险不断上升。由此可见,关联租赁交易是信用风险直接接触传播的重要途径。关联担保。如表3所示,海航集团的内部关联担保主要涉及海航控股、供销大集、海航基础、海航科技、渤海租赁五家公司,各公司为关联交易方提供的担保金额普遍低于其接受担保金额。例如,海航控股2018年接受担保金额544.86亿元,是提供担保金额164.31亿元3倍多,可见差距之大。尽管接受担保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强被担保单位的授信额度,帮助其获得更多外部借款,增强资本市场融资能力,但是一旦被担保公司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担保公司必须承担代偿义务,这会导致担保公司陷入流动性危机,从而诱发信用风险传染。海航控股作为集团内部核心公司,其接受担保的金额也较大。由于航空业务遭受“肺炎疫情”重创,海航控股的偿债能力不断下降,势必影响为其担保的关联方,导致信用风险传播。由此可见,关联担保也是信用风险直接接触传播的重要途径。2.非直接接触传播相较直接接触传播较为明确的传染路径,非直接接触传播则存在较多不确定。由于集团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享有共同的声誉,因此负面声誉和恐慌情绪可能是信用风险非直接接触传播的重要途径。当集团内某一公司陷入信用危机,一方面会直接影响集团内其他公司的声誉,另一方面也会使其利益相关者产生恐慌情绪。这种负面声誉和恐慌情绪积累传播,可能使集团内部公司信用风险不断上升。海航集团面临着声誉危机,特别是受肺炎疫情的冲击,变得更加严峻。2022年1月,海南航空缓发M5级别及以上干部所有工资,一线员工轮休期间不发放薪酬,并解雇了一批外籍飞行员;渤海租赁出售21架飞机,总价51亿元。紧接着2月,海南省人民政府成立“海南省海航集团联合工作组”入驻海航集团,目的是彻底摸清海航债务状况,推进更有效的救助和重整方案。海航集团被“接管”“分拆”的传言充斥各类媒体。海航集团债务问题由来已久,2015年其资产负债率便接近80%,此后虽然有所下降,但仍处于较高水平。一方面,海航集团不断加剧的信用风险降低了其整体声誉,不利于内部成员公司市场交易;另一方面,负面声誉不断积累,导致银行降低信用评级、收紧信贷政策,使得部分公司陷入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进而导致流动性危机。此外,随着各类负面舆论在电视、报纸、自媒体、社交网络等的不断扩散,使集团的员工、客户、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产生了巨大恐慌,他们不仅失去信心而且试图撤离,这进一步加速了信用危机的蔓延。3.垂直接触传播垂直接触传播类似于“母婴传播”,其传染路径相对明确,即通过股权控制关系,信用风险由母公司传染给子公司,或者由子公司传染给母公司。其主要原因在于母子公司之间具有相似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模式,两者联系紧密,一方遭遇信用风险,势必传染给另一方。在海航集团中,渤海租赁的控股股东为海航资本,海航集团又是100%控股海航资本。渤海租赁采取与海航集团相似的发展战略,不断实施大规模并购。2012年,渤海租赁收购香港航空租赁68.78%的股权,随后又并购全球第六大集装箱租赁公司SeacoSRL和第集装箱租赁公司Cronos。2016年开始,渤海租赁进入保险和证券领域,向多元金融控股平台方向发展。在持续融资、并购、再融资的模式下,渤海租赁债务不断增加,流动性风险不断上升。2022年,受肺炎疫情的冲击,“19渤海租赁SCP002”债券本息兑付存在不确定。此外,渤海租赁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同比增长率由-18.9%下降至-69.97%。由此可见,渤海租赁与海航集团类似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模式,不仅是信用风险传染的基础,也是集团内部信用风险扩散蔓延的重要途径。

(二)海航集团信用风险传染管控

1.控制施险企业第一,优化融资结构。海南航空本身债务比例较高,加上“肺炎疫情”冲击,利润缩减、资金短缺,信用风险急剧上升。针对施险企业海南航空,应该合理安排融资结构,探索不同资金来源组合,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最大程度降低债务融资风险。第二,创新运营模式,主要致力于拓展混合运营模式,采取高密度布局、低营销成本、低管理成本、低票价,减少座位空间、降低座位成本等方式,有效控制运营成本费用,缓解运营压力。同时,通过对现有航空价格、服务流程优化改造,持续匹配旅客消费需求。第三,调整租赁安排。为避免租赁政策改变导致营业成本上升,应当探索新租赁方式,加强对租赁准则的解读,寻找降低公司风险的最优解决方案,如混合租赁、杠杆租赁等方式。此外,在不违背租赁准则的要求下,也可以签署期限短于一年的租赁方式,可以根据现有合同测算新旧租赁政策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选择最有利于公司发展的租赁手段。2.切断传播途径第一,合理控制关联程度。集团最终控制方应当全面梳理内部关联关系,合理把控关联程度,采用合适组织架构,避免集团内部企业由于过度紧密关联交易,导致信用风险加速蔓延。此外,集团还应加强非上市企业融资能力,减少依靠内部关联交易输血来支撑资金运转。第二,加速回归核心产业。集团企业过高的多元化程度,为信用风险传染创造更多途径。应当适时调整发展战略,从过度多元化到适度“归核化”,聚焦主业,建立集团企业核心竞争力,避免盲目投资行为。此外,适当出售部分难以管理且与航空业不相关的资产回笼现金。第三,有效减轻外界恐慌。外部利益相关者产生的恐慌情绪可能会使集团企业内部信用风险传播速度加快。要有效控制集团风险产生与蔓延,从根源上减少外部各种负面舆论,改善集团整体外部形象与声誉。3.保护受险企业第一,建立集团信用风险预警机制。第一步是审视内部环境,重点关注其风险阈值,即信用风险防御能力;第二步是识别信用风险,重点关注其可能的来源;第三步是衡量和评估致险因素的传染性,重点关注各类关联交易、负面声誉与恐慌情绪以及相似战略与经营模式造成的不利影响;第四步是制定应对措施,综合考虑成本和效益,采取包括风险回避、风险分担、风险降低以及风险承受等缓解信用风险传染;第五步是监控信用风险传染效应,建立有效的风险传染监控体系,确保各项流程得到落实。第二,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海航集团应当发挥航空、旅游、物流等板块的协同效应。建议将航空机场基础设施整合并入航空板块,将传统旅游与IT及互联网等深入融合,将传统物流与电商等产业有机结合。要注重IT产业发展,将IT产业与航空、物流、旅游等板块有效对接,提供差异化的产品与服务,提升核心竞争力。要形成航空板块为核心的产业布局,除实业板块中非机建产业和资本板块外,其余均可与航空板块整合。通过发挥集团不同产业的协同效应,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强公司风险抵御能力。

五、结论与建议

团体保险论文篇3

信用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典型特征之一,加强客户信用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电力的生产输送及销售需要在瞬间同时完成。这就决定了赊销是电力销售的常用方式之一。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化,供电企业面临的客户信用风险也随之增强客户拖欠电费对供电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影Ⅱ向。对此,供电企业应当加强用电客户的信用风险管理。然而,大多数的供电企业的客户风险管理比较落后。本文针对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地电集团”)用电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探讨,以期对提升该公司管理水平有所裨益,同时对于其他电网企业也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地电集团客户信用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地电集团客户信用风险管理现状

地电集团是陕西省人民政府直属大型配电网企业,为榆林市等9市66个县(区)供电,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72%,人口占全省总人口51%以上。地电集团对于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十分重视,先后制定了《电力市场开拓管理规定》、《电费抄、核、收管理办法》以及《电费回收预警管理办法》等。地电客户信用风险管理主要内容如下:

职能部门。客户信用风险主管部门为市场营销部和财务经营部。市场营销部主要负责电费回收风险识别和评估,下达分解回收任务,考核欠回收工作,财务经营部主要负责欠费账龄分析、坏账计提等工作。

风险管理主要措施:风险识别。对电费回收潜在的各种风险进行系统归类和全面分析,掌握电费回收风险的性质和特征,确定风险类型。同时,分析引发这些风险的主要因素和产生后果的严重性,对电费回收风险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风险评估。通过对所收集的资料、信息的综合研究,运用有效的管理办法,对风险进行判别是否需要进行处理。风险预警。根据电费回收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风险防范措施。风险预警时考虑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国际、国内及本地区经济发展形势,国家宏观调控及产业结构调整、电价调整等政策,客户经营状况及缴纳电费信用等级,欠费构成的变化趋势及新欠电费的增长情况,欠费构成的变化趋势及新欠电费的增长情况,有关当地政府建设规划、搬迁的政策或信息对客户的影响,有关客户产权变化情况,无力按时支付电费情况,故意转移经营风险情况及《供用电合同》或《电费缴纳协议》执行情况等。欠费回收措施。欠费回收措施主要包括:催收。主要方式有短信催收、电话催收和现场催收:暂缓新业务。对拖欠电费客户的新装、增容、变更用电等业务申请一律暂缓办理。在客户交清电费后,方可进入规定业务流程,办理客户申请:停电。对于企业信誉度很差,经常以种种理由拒交或拖延电费的,可以采取停电措施。但是停电应严格按照法律有关停电规定,严格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四是司法救济。对长期拖欠电费的客户,或濒临倒闭破产未清偿电费的客户,除应采取停电措施外,还应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讼,追回拖欠的电费。

地电集团客户信用管理存在的主要不足

客户信用管理模式存在不足。目前,地电集团采取的是销售部门主导管理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充分调动营销人员信用风险管理的积极性;可以与客户及时沟通,及时掌握客户的信息;有利于维护和发展业务关系。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销售部门管理客户信用风险难免有失独立公证,有“自己管理自己”的嫌疑;营销部门的主要职能在于拓展和维护电力市场,对于客户信用风险管理的注意力和动机不足;相对于财务部门和其他专业机构而言,营销部门管理客户信用风险相对能力不够。因此,改善地电集团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模式实属必要。

评价指标体系缺乏系统性及可操作性。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评价需要选择恰当的指标。一般而言,在选择评价指标时候应当注意以下原则:系统全面性原则。所谓系统全面性是指评价指标应当能够全面系统的反映客户的信用水平。如前文所述,地电集团客户信用风险预警评价指标主要九大因素。地电集团客户信用风险预警评价指标主要关注了价格、宏观经济以及客户的经营能力,对客户的偿债能力及发展环境等关注不够。具体表现在:一是没有包括客户的市场地位、发展阶段、治理结构等企业发展的环境;没有包括诸如资产总额、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等偿债能力的指标;同时对于衡量客户自身品德的一些因素如违规用电、供电方式等因素也没有纳入评价指标体系当中。因此,地电集团客户信用风险评价指标缺乏系统性。

另外,评价指标的设定应尽可能的明确,增强可操作性。但是地电集团客户信用风险指标不够具体,基本上没有明确对应的统计数据指标,这就给信用评价工作造成了障碍。

没有区分不同的客户类别设置预警指标。一般情况下,将用电客户分为以下几类:非工业电力客户、普通工业电力客户、大工业电力客户、商业电力客户、农业电力客户及居民电力客户。不同的客户群体对电价及电力服务等的敏感性程度不同,对供电公司造成的信用风险敞口不一致。因此,有必要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设置不同的信用风险评价体系,进而更好的为差异化营销服务。

没有明确各评价指标的权重系数及评价方法。评价指标体系是对客户信用综合评价,通常情况下涉及的因素较多。因此,只有明确各评价指标的权重才能对客户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得出确定统一的评价结果。确定评价指标的权重需要借助科学的计量方法。现实中比较常用有模糊综合评价法、统计回归法及主观权重法等。虽然,地电集团根据风险预警评价将客户信用风险等级分为蓝、黄、红三个等级。但是这些等级的评价仅仅考虑了客户的欠费数额和欠费时间,对于风险预警评价的其他因素没有考虑。因而,总体上讲,地电集团客户信用评价缺乏明确的权重体系,也没有相应的风险评价方法。由于评价指标体系不健全、缺少明确的权重系数以及评价方法,导致地电集团客户信用管理水平不高,客户信用管理流于形式。

完善地电集团客户信用风险管理的建议

依据IT信息技术平台,重构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模式。前文分析指出,以营销部门主导的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模式有其自身缺陷。现实中,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管理主要销售部门主导型、财务部门主导型、独立部门主导型以及委员会制四种模式。对于销售部门主导型模式的利弊前文已经予以分析,故而不在重复。财务部门主导型的优点在于其专业能力较强,同时可以保持客观独立性。其缺点在于可能会出现矫枉过正,对客户关系的维护能力不足,相对于营销部门对客户的信息掌握不足。独立部门主导型优点在于专业能力最强,有较高的权威性。但是其缺点在于人力成本过高,与财务部门和营销部门的有效沟通很难保证。委员会制在一定程度综合了前三者的优点,但是有可能导致责任不明,管理流程过于复杂,管理效率较低。

比较分析以上四种模式,结合地电集团的现实情况,本文认为在保持营销部门负责客户信用管理职能的基础上,依托信息技术,将营销软件系统和财务核算分析软件系统耦合,打造共享信息的管理平台。在此基础上,对财务部门和营销部门客户信用风险管理进行智能划分,定期召开分析会议,会议由营销部门负责组织。这样,在不增加人力成本和沟通成本的基础上,可以综合营销部门主导型、财务部门主导型及委员会制的优点,实现这几种模式的互补。

依据“5C”理论,构建客户信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信用要素理论是研究客户信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该学说英美,为了便于表达和方便记忆,通常将每个因素层次进行概括,并用英文单词第一个字母代替,最终形成了“5C”理论。后续研究基本上围绕“5C”理论展开,对其进行发展和完善。

“5C”理论主要观点是对客户的信用风险应当从五大方面或者层次进行综合评价,构建评价指标体系。一是品格(Character),指的是客户信用活动中的品德与作风,主要对客户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比如违约情形、违规用电、欠费历史情况等;二是能力(Capacity),主要是对客户的经营能力、盈利能力、信用调度能力、偿债能力以及管理者个人能力进行评价;三是资本(capital),主要关注客户的财务状况、资本结构、资产总额,资产负债比率以及拥有或控制的其他资源;四是环境(Condition),主要考虑的是客户发展面临的政治、经济、市场、地理位置等外部生存环境,对客户的发展前景进行考量:五是担保(Collateral),即关注客户对信用交易是否提供了抵押担保或则保险。保险是现代信用经济的产物,可以减少授信者(客户)的潜在信用风险。因而,对于具有保险或者担保的信用交易客,其信用风险程度较之未提供担保或保险的客户较高。因此,在设置信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时应考虑这一重要因素。

根据“5C”理论,结合电能交易特征,本文建议地电集团在完善客户信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时应该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是客户品质方面,包括历史欠费比率、历史欠费频率、用电方式、违规用电次数、偿还率、窃电频率、纳税情况等;二是客户能力方面,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市盈率、利润总额及增长率、现金流量比率及速动比率等;三是资本或资产方面,包括资产总额、资本结构、资产负债率、固定资产总额等:四是生存环境方面,包括客户的行业类别、政策优惠、研发投入、市场份额,竞争力等:最后还应关注用电合同中是否有保证条款等。

团体保险论文篇4

一、银行保险的定义

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是一个法语词,初始意义具有明显的“银行”与“保险”融合特征。什么是银行保险?是一种销售渠道还是创新产品?是一种业务形态还是新型组织?正如众多的经济学概念一样,银行保险的概念界定也是多种多样的。业内学者分别从销售渠道、经营策略、组织形式、业务流程等不同角度对银行保险进行界定。本书将各种定义归纳为三种:渠道说、产品服务说和经营策略说。

1.渠道说。渠道说是对银行保险最为直观的理解,也是银行保险发展早期的主要定义方式。从银行保险的最初形式来看,所谓的银行保险指的就是利用银行等渠道来销售保险产品(寿险产品)。多利萨?K.弗勒(DolisaK.Flur)就得出这样的结论:“Bancassuranceisatermforsellingofinsurancebybanks.”寿险营销与研究协会(LifeInsuranceMarketingandResearchAssociation,LIMRA)所编写的保险词典中认为银行保险指的是“通过银行与建房互助协会下属全资分支机构,而不是保险公司提供寿险服务。”我国台湾学者也对此作出类似定义:“透过银行将保险产品销售给银行客户。”(凌氲宝,1999)在世界著名的瑞士再保险公司2002年发表的《亚洲的银行保险》报告中也认为,从最为简单的形式上看,银行保险就是经由银行销售保单。SwissRe,Sigma,BancassuraceDevelopmentsinAsia-shiftingintoahighGear,July,2002.经合组织(OECD)在2000年的报告《世界金融服务的一体化:前途与问题》中将银行保险定义为:“通常指银行销售保险产品或保险公司销售银行产品”(mostcommonlyreferstobankssellinginsuranceproductsandusuallyviceversa)。

2.产品服务说。产品服务说是将银行保险界定为银行和保险公司联手提供的所有产品和服务。学者AlanLeach在其出版物《欧洲银行保险中的问题及2000年发展前景》一书中提及:“银行保险是包括传统银行、储蓄银行和建房协会在内的,对保险产品进行制造、营销和分销的服务。”英国保险业将银行保险定义为“银行的一种经营行为,即银行销售通常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美国学者MichaelD.White博士,将银行保险定义为“由银行或其分支机构、银行和保险公司交叉持股的机构,经营具有资产管理功能的保险类产品、交叉营销或销售银行和保险产品所能带来的任何产品或服务。”MichaelD.White,AComprehensiveGuidetoBankInsurance,theNationalUnderwritingCompany,1998.atp.XXV.在德国,银行保险也被视为由保险公司和银行所能提供的满足客户需求的所有产品和服务。我国的学者郑伟、孙祁祥也从产品提供的角度来理解银行保险,认为“银行保险,又称银保融通,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达成的一种金融服务一体化的安排,其中,保险公司负责产品的制造,银行负责产品的销售。”

3.经营策略说。经营策略说将银行保险定义为银行或保险公司采取的一种与其主业经营相关的商业策略。瑞士再保险公司1992年发表的《银行保险: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竞争的调查》中,将银行保险界定为“银行或保险公司采取的旨在金融服务市场以一种或强或弱的一体化方式经营的策略”。根据慕尼黑再保险集团(MunichReGroup)在2001年的报告《实践中的银行保险》中的论述:银行保险是指“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同时(或者)向一批相同的顾客提供保险与银行产品和服务”(Bancassuranceistheprovisionofinsuranceandbankingproductsandservicesthroughacommondistributionchanneland/ortothesameclientbase)。MunichReGroup,BancassuranceinPractice,2001.经营策略说强调银行与保险公司两个不同的金融部门联手进行产品开发、营销和分销。在我国,学者栾培强(2000)对此定义为“银行通过各种方式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而进入保险领域。银行既可以通过设立自己的保险公司直接销售保险产品(Start-up),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中介人销售保险产品,还可以与保险公司建立合资公司(Venture)经营保险产品。”(栾培强,2000)张洪涛则将银行保险视为“保险公司和银行采用的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是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服务,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张洪涛,2003)

通过上述三种定义,我们不难发现:经营策略说比渠道说、产品服务说更为全面地反映了银行保险这一现象的本质属性。渠道说还只是停留于对银行保险现象的表面特征和初期表现的归纳,无法反映银行保险所具有的建立销售联盟、合资企业、新建企业等其他高级经营模式的特征,而且还容易使人产生银行保险就是在保险人、经纪人销售以外的第三条补充性渠道的误解。其实,随着银行保险的逐步发展和深入,作为企业的经营战略,银行保险可以创设和包容更多的银保合作,而不仅仅是借助银行的分支网络销售保险产品这种银行保险早期的模式。产品服务说更注重的是银行、保险两大金融部门联手开发、营销和分销保险产品的特性。此时的银行保险,已经拥有更多银行和保险相融合的特点,银行不再是单一的分销渠道,而是参与保险产品的前期设计和开发,此时的银保产品具有更强针对性、更适合银行销售的特点。这种说法显然比渠道说更进一步,但还不是全部,一个成功的银行保险经营还包括诸如文化、技术、渠道整合等其他因素,因而产品服务说也失之偏颇。经营策略说强调的是,银行、保险的结合是双方的一种策略选择,根据不同的市场条件,双方间的策略选择在不同的国家,甚至在相同国家的不同地区可以有不同的模式。策略选择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于双方能否有效地实现各自资源的整合,这就要求双方不仅要在渠道、产品方面实现整合,而且要在技术、文化等方面实现融合,因而经营策略说比渠道说、产品服务说更全面地反映了银行保险这一现象的本质属性。

在归纳汇总并比较了国内外研究对银行保险的几种定义之后,我们认为,目前国内普遍接受的“银行通过各种方式向客户提品

而进入保险领域”定义方式,还是有失宽泛,并未将合作双方、全部内容涵盖其中。因为从金融一体化的角度来看,银行不仅仅可以销售保险产品,而且还参与到保险产品的制造环节,向客户提供的银行产品同时具有保底、保障、投资等几种功能[一般认为,保险业务可以划分为保险产品的制造环节(manufacturing)和销售环节(distribution),其中制造环节包括产品设计、承保和理赔,传统意义上只有保险公司才具有制造环节的专业性;而销售环节可以外包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来做,并非保险公司的核心技术和竞争力所在]。

我们认为,银行保险是随着金融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的一系列资金互动、工具复合和业务交叉的“全方位融通”。对此,本书理解的是广义的银行保险概念,特提出如下定义与读者探讨:“作为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以及金融服务融合和创新的产物,银行保险是指银行或保险公司采取的一种相互融合渗透的战略,是充分利用和协同双方的优势资源,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为共同的客户群体、提供兼备银行和保险特征的金融产品,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需求的一种综合化金融服务。”

二、与银行保险相似概念的区别

在理论探讨层面,有几个概念与银行保险相类似,在理论研究中经常相互借用。但实际上,下述概念具有较大的差异:

1.银行保险与保险金融

根据Sigma的理解,银行保险并不仅仅意味着银行单方面进入保险领域(bancassurance),也包括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领域,即保险公司出售与传统银行业务相关的产品,后者被称为保险金融(assurfinance)。也就是说,广泛意义上的银行保险不仅仅局限于银行经营保险业务,还包括保险公司经营银行业务,实现的是交叉销售和相互渗透。但在实务操作中,由于银行产品由银行提供的理念深入人心,银行保险往往是指银行进入保险领域,本书也是基于这个理解为出发点。相反,保险金融在实务领域中少有发生,主要原因在于资产专用性,由于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领域的成本往往高于银行进入保险公司的成本,因此保险金融远远未发展到银行保险的程度。

2.银行保险与银保合作

银保合作是国内的“专有名词”,在英文中并无特别的术语与之对应。一般情况下,银保合作是指银行和保险公司所能够从事的所有业务合作。与国外发展银行保险的经验有所不同,国内处于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下,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从一开始就是两方主体,难以到达银行保险最高程度——一体化的程度。因此,在国内“银保合作”是较银行保险出现频率更多的一个词,主要涵盖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多方面的合作内容:一是合作,主要有销售、代收保险费、支付保险金及理赔金等,即银行保险的初级发展阶段;二是互补合作,主要有协议存款、资金汇划结算、一般性融资和信用式融资、保险资产托管、购买银行代销基金、电子商务、银行卡业务以及固定资产投保和员工保障计划等,这主要是基于银行在资金结算和保险公司在风险保障方面的优势;三是深层次合作,包括数据库连接、人力资源合作、产品的联合开发等。可以看出:银保合作是基于两方独立主体之间的业务合作,而银行保险则是基于共同的利益、使用共同的业务平台、为共同的客户提供经双方共同研究的银保产品,在发展的最高阶段有可能合二为一。

3.银行保险与保险

所谓保险,是指银行作为兼业人,保险公司向个人、公司、机构客户销售被公司的产品。从上面对银行保险的几种定义比较中可以看出,保险是银行保险发展的初级阶段,只是进行产品方面的合作。而银行保险的发展历程,逐步由初始阶段的销售、到资本渗透、到银保一体化(即银行同时实现了保险产品的制造与销售,并将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有机融合,为客户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的高级层次)。因此,银行保险是更为宽泛的概念,保险只是相对狭义的理解。

从以上的研究中,我们不难发现银行保险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随着不同的历史阶段,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银行保险的理解越来越深入,已经由最初的保险公司产品向银行单向流动、发展到银行和保险相互交融的双向流动。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保险公司,均可向对方渗透,通过资本、工具、业务相互交叉,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利益共赢的局面。

三、银行保险的起源与发展阶段

事实上,银行业与保险业相互结合已经有悠久的历史了。例如,比利时的CGER,西班牙的LaCaixa以及法国的CNP等公司,自19世纪就开始全面提供银行与保险服务了。但真正意义的银行保险,是从20世纪80年代的欧洲开始的。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发展,银行保险的发展遍及全球,不仅仅是欧洲保险业的主要销售方式,更成为美洲、澳洲、亚洲等地区金融机构拓展全能型集团的重要模式。伴随着花旗集团将旗下的旅行者财险和寿险相继出售,现阶段的银行保险又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和方向。本书在梳理了全球银行保险的发展脉络之后,将其分为四个阶段:

银行保险的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980年以前的银行保险是萌芽阶段。在这一阶段,银行保险仅仅局限在银行充当保险公司的兼业人(insuranceagent)角色,即银行通过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介入保险领域。严格意义上说,银行保险尚未真正出现,因为银行只是介入到保险领域的分销环节。这一阶段,银行尽管也直接出售保险单(银行信贷保证保险),但只是作为银行信贷业务的补充而进行的,其目的是减少银行承受的风险,例如当时许多银行在发放抵押贷款时要求借款方必须对其所抵押物进行保险。在这一阶段的银行保险,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关系纯粹是合作关系,不存在保险产品制造环节的竞争,但为银行以后介入保险领域积累了一定的销售经验。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是银行保险的起步阶段。在这一阶段,银行开发出与其传统业务的不完全相同的资本化产品,如养老保险年金产品(投保人在银行按年度支付保费,在约定的某一固定期限之后,一次性或分次归还定额年金,并附加保障功能),从此开始全面介入保险领域。银行涉足资本性保障产品的开发,被认为是银行保险的真正起源,因为客观上银行已经涉足保险领域的生产环节与保险公司展开竞争。但这一阶段,银行保险的发展主要是银行为应付银行业之间的竞争而扩展业务范围所致,并非主动地进入保险领域的生产环节。欧洲是这一阶段发展银行保险的主要市场。

第三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是银行保险的成熟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一是银行保险的主动发展,银行主动参与到保险领域的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二是银行保险开始向全世界扩散,包括美国、拉美、澳大利亚、亚洲在内的国家和地区都开展得如火如荼。在本阶段,银行为应付保险公司的激烈竞争,采取了新设、并购、合资等措施,将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结合起来,不仅推出的保险产品较上一阶段大大增加,银行介入保险的形式也趋于多样化。

在银保产品的更新方面,银行逐步介入了保险产品的制造环节,推出了复杂多样的保险产品。如英国的银行开始直接提供纯保障的寿险产品,西班牙的银行也推出了终身寿险产品。在银行保险的发展模式方面,不同国家的不同金融机构呈现出不同的特性,在原来销售的基础上,探索出银行保险的几种方式:(1)协议合作,即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合作协议或非正式的合作意向建立合作关系,建立销售联盟。(2)合资公司,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合资成立新的金融机构,结合双方优势,由新的机构经营银行保险业务。(3)兼并收购,通过并购将两个独立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合并。(4)新建模式,银行成立自己的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设立自己的银行。可以说,银行保险是保险公司或银行逐步采用的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不仅能够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而且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服务,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在该阶段,首先是欧洲掀起了银行保险的热潮。在金融、税收和立法产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特别是欧洲一体化的进程更加快了各国金融立法的统一,使不同的金融业务逐步融合。而且,银行随着同业数量的增加,其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纷纷寻求包括保险业务在内的新业务的发展机会。1999年初,欧元的启动使这一趋势更为显著,商业银行借助于其特有的资源与网络优势,使得通过银行销售的保费收入占保费总额的比例大幅上升。在银行保险相对发达的国家(法国、西班牙、葡萄牙、瑞典和奥地利)中,其实现的保费收入占寿险市场业务总量约60%;而在另外一些国家(比利时、意大利、挪威、荷兰、德国、英国、瑞士、芬兰和爱尔兰等)这一比例在20%至35%之间。2002年,寿险市场保费收入按照销售方式划分的比例为:银行保险65%,人8%,经纪人5%,保险公司职员13%,电话直销8%。

随着欧洲银行保险业的发展,其他国家纷纷仿效。尤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第五次并购浪潮的到来,欧洲、美洲、澳洲的商业银行在发展注重批发业务的全能银行和注重零售金融业务的银行保险方面各有建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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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荷兰保险公司(AMEV)与荷兰银行VSB合并,并与比利时银行AG合并成立的富通集团(Fortis),成为欧洲第一家综合性金融集团,专注于银行保险事业的发展;1991年荷兰银行、荷兰邮政银行、荷兰国民保险公司合并成立了荷兰国际集团(ING),业务范围涉及批发银行、零售银行、ING直销、美洲保险、欧洲保险和亚太保险;1995年瑞银集团(UBS)与瑞士第一大寿险公司瑞士人寿(SwissLife)缔结合约;1997年瑞士信贷银行(CreditSuisse)与丰泰保险(Winterthur)合并、组建瑞士信贷集团。1998年11月花旗公司兼并旅行者集团后共同组建花旗集团,更是将银行保险推向了前所未有的新高潮,开创了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资产管理等金融服务为一体的金融集团,成为全球架构“集团混业、法人分业”全能式金融保险集团的典范之作。在这股风潮之下,2000年英国大型商业银行与劳埃德保险集团公司收购英国第六大寿险和年金公司——苏格兰威德斯保险公司,形成英国最大的金融集团;2001年德国安联保险(Allianz)并购德累斯顿银行(DresdnerBank)、组建了德国版的花旗集团,等等,都是通过并购案实现银行保险规模经营的典型案例。

在亚洲,韩国、马来西亚、日本的银行保险逐渐占据鳌头,在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银行销售保险更是方兴未艾,对引领国内银保业务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国近年来银行保险的发展势头比较迅猛,各家保险公司争先推出适合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银行保险主要以银行保险的形式出现。

第四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步入了银行保险的后成熟阶段,也被称为专业化阶段。这一阶段出现了银行保险两种截然不同的分化趋势:一种是向银行保险一体化的更高形式迈进,如欧洲的富通集团、安联集团、荷兰国际集团等,这些集团的银行业务和保险业务实现了高度的融合,不仅在产品开发、销售支持能够运用统一的管理和技术平台,而且具有很强的开发银行客户的能力,真正实现了客户资源的共享,能够向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团体保险论文篇5

关键词:保险集团;财务救助;保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84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3890(2009)01-0077-04

随着国际国内竞争的加剧,知识经济、网络经济、范围经济的发展,使保险企业边界发生了变化,建立大型保险集团①已成为保险企业应对竞争的一种有力武器。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颁布,更成为中国保险集团公司做大做强的“催化剂”。在保险集团化经营中,保险和非保险成员公司必将遇到各类财务危机,集团适时的救助应运而生,而除了经营战略方面的调整,更多的救助是落实或者体现在财务资源的分配和转移上。但无论是已有的行业实践,还是监管的政策法规,仅仅规范和约束了财务救助的事前和事后两个阶段:即事前的风险防范和事后的清算破产保障,如何实施财务救助却长期处于空白阶段。本文尝试从这个角度出发,分析新兴的保险集团公司如何开展财务救助以及各主管机构如何开展对保险集团财务救助的有效监管,研究对保险集团救助的适应性规定。

一、中国保险集团概况

国内保险公司集团化的历史至少可上溯10年。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保集团、中再集团、中华联合五家均是国有独资企业改制而成的控股公司;而中国平安集团和太平洋集团则是1996年分业经营前开展产、寿险多元经营的保险公司;2007年6月保监会批复成立阳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这8家保险控股(集团)公司的寿险和财险业务在内地市场份额已分别达到75%和85%以上。

如表1所示,国内保险企业在集团化发展的过程中,仍然以原来经营的保险业务为主,保持对核心业务领域的不断投入的同时,结合各自的战略目标以及自身资源优势控股新的子公司、孙公司,实现进入非保险金融领域和其他非金融领域的综合经营。目前国内保险集团公司已陆续进入证券、信托、银行、期货、企业年金、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投资等领域,依托主业、多元经营的特点显著。这一特点决定了保险类子公司发生财务危机对集团影响的重要性,以及保险集团面临其他行业财务危机的多元性。同时由于保险集团公司仍定性为保险公司,对处于不同行业的子公司实施财务救助给跨行业监管也提出了挑战。

二、保险集团成员公司的财务危机

保险集团的出现,已经明确传递出混业经营的信号。因此,对保险集团公司而言,成员公司②出现财务危机将不再集中在保险行业,如财产险、寿险和健康险等专业保险公司,而是逐步扩展到其他金融行业以及非金融行业。结合中国实际,本文所称财务危机是指成员公司因为经营不善或偶发性因素,导致偿债(偿付)能力不足或流动性不足。

(一)保险类成员公司的财务危机

随着保险监管的逐步完善,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和涵盖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管架构已经形成,从事保险业务的核心成员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都将编制偿付能力季报和年报。相比其他类型的企业,保险类成员公司的财务危机大多数时候体现在偿付能力不足上,这可能由快速增长的业务、高风险投资以及经营亏损造成。而突如其来的偶发性巨灾、投资业务的重大亏损,不仅会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还会在短期内对保险公司现金流造成极大的压力,从而出现流动性危机。另外,资产负债的结构失衡也将带来流动性危机,但这一危机形式难以反映在偿付能力报表中。

除了比较规范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外,对于保险类成员公司的财务危机还体现在另外两个易被忽略的方面:一是根据《保险法》第99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一旦突破4倍的限制,则意味着资本金缺口呈现;二是对不直接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而言,并没有明确的监管体系,更多的只是从注册资本规模和内控制度等方面对经营某些业务有一定的限制。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保险中介退出市场也说明财务危机实实在在的存在。

(二)非保险类金融成员公司的财务危机

对非保险类金融企业而言,财务危机体现在资本保证能力和流动性风险上。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基本涵盖了各类金融企业资本保证能力如银行业资本充足率、证券业净资本和风险资本计算,以及对信托、担保、金融租赁、财务公司经营业务与资本金之间的比例限制。

由于高负债经营的特性,以银行为代表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一旦出现流动性危机,哪怕在其他指标上符合监管要求,也可能因各种原因在资金流动性需求方面形成突发性上升或出现大量现金挤兑、客户提前解除合约等局面,现金头寸不足将直接影响对债权人的承诺兑现,并迅速蔓延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三)非金融成员公司的财务危机

非金融成员公司的财务危机主要包括经营性现金流量不足以抵偿其现有到期债务的状况,或者企业现有负债总额超过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净资产出现负数。一般而言,非金融成员企业财务结构恶化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筹资结构不合理,长、中、短期债务搭配不当;第二,投资结构不合理,长、中、短期投资比例失当,有的项目选得不准,有的投资超过风险限度;第三,生产结构不合理,资产中应收债权比例过大;第四,支出结构不合理,其突出表现是非生产性、消费性支出增长过快,导致企业积累能力下降。尽管非金融成员公司一般在集团中处于非主业的地位,但这些成员企业的财务危机必然会影响到集团内部财务资源的分配和转移,并可能诱发救助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三、保险集团财务救助的方式

所谓保险集团财务救助,是指在保险集团内母公司对成员公司以及母公司协调成员公司之间,对出现财务危机的成员企业转移或重新配置财务资源的行为。对于保险集团而言,为了保证正常的企业运营,对子公司实施财务救助是必不可少的。

(一)增资

增资包括注入现金和非货币资产(带有重组的意义)。注入资本将有效弥补资本金不足的窘境③,提高成员公司的偿付(债)能力边际,同时,现金的增加将满足成员公司的流动性需求。可以说,现金增资是一种较为便捷,同时也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采用非货币形式的资产注入需要进行评估,而后计入实收资本扩充资本实力,但由于在变现能力和资本被认可程度上的局限,对成员企业的影响无法与现金增资相比。

(二)借款

临时借款是非金融企业集团常用的一种方式。采用借款方式进行财务救助一般期限较短,多发生在集团内的关联方,主要为应付短期的流动性需求,协助危机企业渡过暂时性的财务难关。对危机企业的借款应关注危机企业自身的长短期借款和股权债权的搭配问题,以降低企业的财务负担。与增资相比,通过隶属保险行业的成员企业对危机企业实施债权类救助,可能在政策上有一定的障碍,最明显的就是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颁布的《贷款通则》,但贷款较增资在资源的流动性上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三)建立核心子公司的特殊保护机制

集团公司应建立金融保险集团核心子公司优先保护制度。要保证金融保险集团整体稳健经营,必须优先保障核心子公司稳健经营。一旦核心子公司发生经营危机时,必须优先考虑核心子公司的安全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和支援措施。必要时可以牺牲非核心金融子公司为代价。国外相关立法上都有类似主张,如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条例28条及联邦储备委员会Y规则,中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5条。

(四)其他救助方式

如放弃分红、承诺收购外在股份以稳定股价、提供担保、债务重组等。与增资和借款相比,这些救助方式不会对成员企业产生实质性的资源流入,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成员企业的负担,重振成员企业的形象,并设法将财务资源保留或转移至成员企业。

四、保险集团财务救助监管

在保险集团模式下,法人有限责任被不少人视为综合经营的比较优势,甚至作为创办金融控股公司的原始动机之一。政府对占保险集团资产比例很大部分的子公司的危机救助模式正在从“隐性担保”向“显性担保”转变,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公众对此接受和认可程度如何还没有经历“完整④”的检验,因此更需要作为大股东的保险集团公司出面,逐步承担政府退出后的救助责任。目前的政策和实践的空白就是,保险集团公司如何实现政府退出与自身进入之间的衔接。这需要明确集团公司参与救助的具体流程,在子公司从发生危机到倒闭或者走出困境的过程中,何时以何种方式实施财务救助,应达到什么样的效果?在现行的《公司法》以及大批的行业监管政策都并没有制订集团公司架构下的管理模式,而专业的《金融控股法》法律法规也迟迟未能出台。身份仍隶属保险公司的保险集团公司,在财务资源的分配和转移上仍接受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导致现阶段一旦保险集团公司要实施财务救助,就会面临三个监管困境:一是作为施救方,保险集团公司、其他子公司如何参与对发生财务危机的子公司救助、保险资金如何在集团内合法合规地转移?二是如何降低保险集团在子公司救助中的“道德风险”?三是对于没有明显财务风险预警和监管指标的保险资产管理子公司、保险中介类子公司和非金融子公司,如何实施财务救助?

根据金融监管的有关理论,几乎所有的国家对金融行业的规制都是基于控制金融风险考虑的,对保险集团而言,适时地财务救助,是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在《金融控股法》等原则性规定出台前,我们建议行业主管机构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保险集团财务救助进行监管:

(一)完善金融成员企业相关监管法规的规定

应尽快修改金融成员企业监管法规中关于机构倒闭、撤销、破产等的规定,明确集团公司的财务救助义务,或者专门制订集团公司财务救助规定,避免出现类似央行建设性的“模棱两可”救助局面,弥补风险管理与破产清算之间的监管空白,为实施财务救助提供依据。一旦成员企业出现财务危机,应限制集团公司的某些权利,同时要求集团公司从控股股东的角度参与救助。德国《股份公司法》第303条就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债权人提供担保:在母公司控制合同或者盈余转移合同终止时,在合同中止登记并依法公告前发生而于公告后6个月内申报的子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母公司应提供担保。

(二)适时修订财务资源传导的监管政策

对于仍纳入保险公司监管的保险集团公司而言,适当放开对子公司救助的资金限制,通过试点等方式再进一步考虑子公司之间互相救助的模式。目前保险集团公司的资金仍界定为保险资金性质,因此在向子公司输送财务资源的过程中面临资金运用的政策障碍,只能选取注资这一方式。但注资后这笔财务资源就难以收回,短期内将对集团公司造成较大压力。而比较灵活的“过桥贷款”方式则因为《贷款通则》、《保险法》等限制而无法获得,保险核心子公司的自我救助也只能依靠发行次级债等方式实现。

(三)加强财务救助中与第三方的合作

跨行业经营的特点使得保险集团对成员企业的财务救助必然要涉及到保险行业之外。随着保险集团成员企业股权结构的日益复杂,这里的财务救助也必将涉及不同的第三方,包括:(1)监管者,监管保险集团的中国保监会与监管其他行业的其他监管部门;(2)各成员企业自身的股东,集团公司股份化后自身的股东,危机成员企业的中小股东,国有保险集团涉及最终出资的财政部,以及救助方案实施后新的股东;(3)债权人,保险类成员企业的保单持有人,银行、信托、证券类成员企业的客户,危机企业的债权人,以及救助方案实施后新的债权人。监管者、股东和债权人的参与不仅横向扩大了受财务救助影响的各利益方,也因为集团化架构纵向上延长了财务救助方案的决策链条。不同的救助方式对被救助成员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造成不同的影响,而债务重组可能将同时影响成员企业的其他股东和债务人。因此,在子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应该明确发生财务危机时,集团公司作为大股东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制定或要求成员企业制定财务救助方案,以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同时,保险集团公司在建立财务风险防范机制的基础上,制订和完善财务救助机制并写入整个集团的应急处理预案中,将参与财务救助的时间提前。

注释:

①保险集团的主要组织模式为金融控股集团,为论述方便,本文的保险集团均指金融控股集团。

②成员公司包括子公司、孙公司等。集团公司如何对孙公司实施救助,目前仍处于讨论阶段,本文建议子公司仍比照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救助实施模式进行,可根据子公司自身财务状况决定集团公司的参与程度。

③《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10条。

④目前仅有海南发展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社、信用合作社以及少数证券公司出现倒闭,有的机构还受到挤兑冲击,但保险机构还没有真正面临危机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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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ontheFinanceRescueandtheSupervisionSystemoftheInsuranceConglomerate

WuRunlong,ZhangYanyan

(ChinesePeopleInsuranceLimitedCompany,Beijing100084,China)

团体保险论文篇6

摘要:从1994年职业化开始至今,我国足球运动职业化发展已经历经了14年风风雨雨,在这十几年的时间里,与职业足球运动员保险相关的事件多次引起各方的关注。辽宁队球员曲乐衡车祸事件、沈阳金德外援班古拉左眼失明事件,都曾一时间成为社会议论的焦点。保险与足球运动息息相关,2008年1月1日中国足协拟定的全新《中超足球俱乐部运动员工作合同》中明确规定,俱乐部必须给球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失业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此背景下,对辽宁省职业足球运动员保险的商业保险现状进行了调查,并对商业保险市场的供给和需求状况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发现,辽宁省职业足球运动员商业保险市场呈现出市场供给不足、市场需求旺盛的现状。

关键词:职业足球运动员;商业保险;现状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9)03-0033-04

AResearchontheCurrentSituationofCommercialInsuranceofProfessionalFootballPlayersin

LiaoningProvince

GUANLiWANGZhanguo,LIANGDianyi3,ZHANGHui1

(1.ShenyangSportUniversity,Shenyang110102,LiaoningChina;2.LuxunAcademyofFineArts,Dalian116600,LiaoningChina;3.LiaoningCenterofFootballAdministration,Shenyang110001,LiaoningChina)

Abstract:Sincetheprofessionalizationoffootballin1994,professionalfootballhasbeendevelopingfor14years.Duringtheyears,aseriesofeventsrelatedtoprofessionalfootballplayershaveattractedmuchattention.Forexample,theLiaoningTeam'splayerQuLehengandaShenyangJindeTeam'sforeignplayer'soneeyeblind,bothwerefocusedonbythesociety.Thedevelopmentofprofessionalfootballiscloselyrelatedtoinsurances.In2008,theFootballAssociationofChinaregulatedanewworkcontractthattheclubmustpaytheendowmentinsurance,unemploymentinsurance,hospitalizationinsuranceandcontingencyinsuranceforplayers.Onthisbackground,thispaperstudiestheprofessionalplayers'commercialinsuranceinLiaoningProvinceanddrawsaconclusionthatthemarketsupplyofthecommercialinsuranceisinsufficient,butthemarketdemandisboom.

Keywords:professionalfootballplayers;commercialinsurance;currentsituation

2008年北京奥运会已圆满落下帷幕,后奥运时代体育运动回归大众、回归学校的思想渐渐深入人心,体育职业化的发展也是大势所趋。足球运动是我国职业化最早的运动项目,虽然目前面临窘境,但这并不能影响人们对足球运动的热爱。职业运动员完善的保障体系与职业化的健康、持续的发展密不可分,因此,本文以职业化最早的足球运动为突破口来研究职业运动员的保险问题,以求能为足球运动以及今后其他运动的职业化过程中面临的职业运动员的保险问题提供有意的借鉴和参考。

1研究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本文的研究对象为辽宁省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和辽宁西洋足球俱乐部的职业球员,共55人。其中辽宁西洋队29人,大连实德队26人(外员除外)(表1)。

1.2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了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问卷调查法等方法。

2结果与分析

2.1辽宁省职业足球运动员拥有商业保险现状

通过走访了解到,目前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的一线队球员在参加中超联赛的时候拥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交通意外保险。辽宁西洋队球员拥有意外伤害保险,但暂时没有交通意外保险。

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2006-2007赛季所拥有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的范围涵盖了意外身故、残疾、意外医疗、意外住院补贴等内容。如果大连实德队球员由于意外而引起了身故或致残的事件,球员能够拿到30~50万的赔偿金额;如果由于意外事故而引起住院的话,最高可以拿到3~4万的赔偿金额,且住院期间每日能拿到60元的住院补贴。辽宁西洋足球俱乐部球员只拥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意外身故、全残,其额度为10~30万,意外医疗1~2万元(表2)。

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2006-2007赛季给球员购买的团体交通意外保险,保险内容是当球员以乘客身份乘坐飞机、火车或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出行的时候,由于意外事故死亡所给付的赔偿。其中,如果乘坐飞机出现事故可以得到70万的赔偿金额;乘坐火车或轮船出现事故可以得到20万的赔偿金额;乘坐汽车出现事故可以得到10万元的赔偿。辽宁队并没有给一线球员购买团体交通意外保险(表3)。

2.2职业足球运动员商业保险市场供给现状分析

职业足球运动员的商业保险的供给是指在一定的费率水平上,保险市场上各家保险公司愿意针对职业足球运动员这一群体经营的保险产品的种类和数量。通过对辽宁省的状况进行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本文只对辽宁省职业足球运动员商业保险市场供给的主体、保险供给的种类及保障程度等几方面进行了初步的概括分析。

2.2.1市场供给的主体1979年我国保险业务恢复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完全垄断市场。1988年平安保险公司的成立打破了这一格局。不久,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中国保险业出现三足鼎立的局面。90年代开始,股份制保险公司先后成立,市场竞争主体多元化的态势开始形成。2005年按照2000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约定,完全开放了金融保险市场。截至2007年9月,我国经营寿险的保险公司数量发展到51家,中资27家、外资24家(资料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从表4中可以看出,辽宁省目前经营寿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共有共12家,其中中资10家,外资2家。

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一家专营体育保险业务的体育保险公司成立,职业运动员的保险业务只是并没有被保险公司单独从大众的保险中区分出来,某种程度上说这严重阻碍了我国职业运动员保险业务的设计与开发。

2.2.2供给的险种种类及保障内容

通过走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查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首创安泰保险公司的产品宝典和职业等级表(内部资料)发现,目前辽宁省的商业保险公司没有针对职业运动员这一群体专门设计的险种。但是职业足球运动员并不是拒保体,与普通公民一样可以购买各家保险公司的险种,以下是几种与职业足球运动和职业足球俱乐部关系比较密切的几个保险险种:

2.2.2.1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害、残疾或死亡时提供的一种保险。可分为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个人名义投保,职业足球运动员当前适用的主要险种之一,其特点是不具体规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地点,被保险人年龄跨度可达6~65岁,完全涵盖了职业足球运动员的职业生涯。主要保险内容有意外死亡和残肢给付、意外医疗给付和意外住院补贴(表5)。

2.2.2.2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只对团体进行投保,与体育保险密切相关的是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赛事意外伤害保险,又可分为运动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赛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运动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为运动队设立的意外伤害保险,与普通意外伤害保险不同,这种保险主要为运动队或运动团体的训练、比赛提供保险。目前,辽宁省还没有针对职业足球运动队而专门设计的这类保险,但是国内也有成功的案例,如广州市体育局已经按项目分类为其下属的运动队投保。

赛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在参加指定的比赛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提供保险。例如,2002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与中国足协签约,为参加2002年世界杯的中国队队员赠送总保额为1.125亿元的人身保险,为中国代表团官员赠送总保额为8750万元的人身保险,都属于赛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2.2.3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从表6中可以看出,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是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主要内容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期间发生的意外身故、意外残疾进行赔偿。

2.2.2.4大病医疗保险

大病医疗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时,由保险公司提供补偿的一个险种。一般的大病医疗保险内容包括身故给付、重大疾病给付、缴费期满给付等(表7)。

2.2.3各险种费率现状本节的主要目的是对多家保险公司职业足球运动员能够参保的险种的费率现状进行对比分析,为想要参保的运动员个人和俱乐部提供有效的参考。

2.2.3.1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从表8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职业足球运动员属于高风险的职业,其参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是每1000元保额的意外身故、全残的保费为4.5元人民币,每1000元保额的意外医疗保费是42.8元人民币,每天15元保额的意外住院补贴保费为37.3元人民币。

2.2.3.3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表10职业球员参保不同公司团体交通意外险保费一览元

表10描述的是两家保险公司团体意外交通保险的费率情况,如果参保首创安泰的团体交通意外保险,每人每年100元的保费,他在乘坐飞机、火车或轮船、汽车任意一种交通工具出现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分别能够得到70万、20万和10万不等的赔偿金额。与之相比中国平安公司的团体交通意外保险对飞机、火车、轮船的赔偿比例要高,每人每年140元的保费飞机的保额为80万,火车和轮船的保额为40万,但对汽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要低,只有4万元人民币。

2.2.3.4大病医疗保险

从表11中可以看出,职业足球运动员如果参保首创安泰保险公司的大病医疗保险,如果缴费期限为20年,保额是1000元,其每年的保费是39元人民币;如果保额是10万元,每年的保费为3900元。

性别男人数辽宁29大连26年龄25以下25以上25以下25以上1910169从业年限平均11年平均11年2.3.2球员对保险的态度

从图1中可以看出,有57%的被调查者认为保险对于他们来说非常的重要,而认为不重要的人数只占被调查者的5%,这说明目前球员对保险的认识程度是相当高的,球员们大多数了解保险对他们从事这一职业的重要性。

2.3.3球员的购买情况从图2可以看出,在被调查的55名球员中,有18人已经为自己购买了商业保险,有37人并没有为自己购买商业保险。但是对其购买的商业保险险种我们不得而知,下面是对球员担心的风险进行调查,进一步了解目前球员的商业保险需求现状。

从图3中可以看出,在球员最担心的风险方面,有49%的球员最担心的是自己养老风险,有40%的球员关心的是自己医疗保险,只有11%的球员关心自己的失业风险,可见由于职业生涯的短暂和受伤的频繁,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是球员们关心的重点。

在被调查“为什么不购买商业保险”的诸多原因中,认为保险公司没有专门针对运动员的险种,没有合适的选择人数占51%,认为商业保险太贵这一原因只占了7%,没有这方面认识的运动员占了14.5%,这说明阻碍商业保险在体育领域中推行的原因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球员收入水平低、球员没有保险意识等方面的原因,而是商业保险公司无法针对职业足球运动员这一特殊群体的训练和比赛开发出具体的保险险种(表13)。

3结论与建议

1)职业足球运动员商业保险市场供给状况不足。目前,并没有一家商业保险公司针对职业足球运动员这一特殊群体设计出专门的商业保险险种,可供职业足球运动员参保的商业保险险种和普通群众一样,并且只有四种: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2)职业足球运动员商业保险市场需求状况旺盛。调查结果表明,目前职业足球运动员这一群体保险意识强,风险意识增加,大多数球员有购买的动机和欲望,影响其不购买商业保险的主要原因是市场上没有适合他们职业特点的商业保险险种。3)建议足协承担当起管理者的责任,通过立法来要求俱乐部给球员交纳社会保险,保障球员的基本公民权利。同时,足协应利用自己的独特部门优势,积极与商业保险公司沟通合作,争取早日开发出适合职业足球运动员的商业保险险种,加快职业运动员商业保险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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