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发言稿范例(3篇)
时间: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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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需得法。文稿起草是秘书工作的重
要组成部分,是秘书人员必须具备的
一项基本技能。文稿种类繁多,既包
括法定公文,又包括大量的事务性文
书,如领导讲话、工作汇报、总结计
划、经验介绍、活动方案、调研报告
等。同时,文稿受众广泛,具有明显
的差异性。为此,在文稿起草过程
中,要突出“四看”,准确把握文稿
受众特点,增强文稿的针对性、实效
性,努力提高文稿质量。
一、看身份地位
文稿受众的身份地位有高低、尊
卑之分,起草文稿时要根据这一特
点,注意轻重分寸,处理好讲什么、
怎么讲、讲多少等关系,以增强文稿
的吸引力,这样才能有效保证文稿质
量。比如,对单位的工作情况,如果
写成汇报材料,因其受众主要是上级
机关和领导,身份地位高,就要做到
讲成绩实事求是,防止言过其实,讲
问题直截了当,防止含糊其词,讲措
施具体可行,防止言之无物;如果写
成工作报告,因其受众主要是内部干
部职工,身份地位较低,就要做到讲
成绩具有鼓舞性,讲问题体现深刻
性,讲形势突出严峻性,讲措施明确
指导性;如果写成经验介绍材料,因
其受众主要是平级单位,就要深入、
客观、全面地总结提炼经验,以便为
外单位提供借鉴,使之受到启发,简
要阐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虚心接
受意见和建议。
提升文稿质量
二、看文化程度
如果受众文化程度高,知识面广,
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强,文稿就要做
到思想深刻、观点新颖、讲究表达艺
术;反之,如果受众文化层次较低,
认知能力有限,文稿就要尽量通俗易
懂、一目了然。去年,我们公司党委
书记要给近几年聘用的青年大学生讲
座,要我为他准备讲座材料。接到任
务后,我根据这些年轻大学生知识面
广、思维活跃、关心时事、追求新奇
等特点,在材料中适当引入或改编一
些网络流行语言,如,“对成功人士,
我们不必羡慕嫉妒恨,而要奋发有为,
争创佳绩”“给力青春岁月,hold住美
好年华”“公司的明天将会更美好,至
于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等等,
赢得了在场大学生一片喝彩,他们纷
纷认为公司党委书记讲话风趣幽默,
有亲和力、吸引力。这篇文稿也因此
受到了党委书记的充分肯定。
三、看心理预期
在起草文稿时,要弄清楚受众最
重视什么,最关心什么,把握其心理
需求,努力适合受众的“口味”。否
则,起草的文稿就会显得主次不分、
残缺不全,甚至完全不符合受众所需,
起不到良好效果。有一次,一位副省
长要到公司调研,我接到文稿起草任
务,要给公司领导准备一份汇报材料。
由于对这位副省长前来调研的目的知
之甚少,于是我就根据以往经验起草
汇报材料,内容包括:公司简介;一
年来主要工作情况,如经济效益、项
目建设、民生工作、党的建设;下阶
段主要目标和措施等。文稿起草完毕
交给公司领导后,他粗略一看就说,
材料写得不行,需要重写。原来,这
位副省长来公司调研,主要是想了解
公司在推进新型工业化方面的做法、成
效、打算以及相关建议,而我准备的材
料完全没有这些情况,必须推倒重来。
四、看所处场合
受众所处场合不同,文稿的语言
风格、涉及信息、感彩等就不一
样。文稿只有融入受众所处场合,才
能够得到更多的认同。对正式场合,
文稿语言要做到庄重、严肃、精练;
而对非正式场合,一本正经的语言就
会让人感到不自在。在内部场合,一
些重要数据、关键信息都可以在文稿
中体现;但在外部场合,如果把不能
对外公开的信息透明化,就会造成不
良影响。有一次,公司召开经营工作
专题会,会前,我们为与会者准备内
参材料,提供了公司主要产品的需
求、销量、库存、成本、行业动态等
保密信息,为与会者掌握情况、研究
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会后,由于要
对外新闻报道,一名同志未对内
参材料进行删减修改,就直接发给了
报社,幸好得到了报社记者的提醒,
否则,一旦公开这些保密信息,就会
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
关键词应用文事务文书讲话稿发言稿文种辨析
讲话稿是指人们因工作需要以组织或个人名义在重要场合或群众集会上发表讲话的文稿,亦可简称讲话。我这里所说的讲话稿主要是指领导同志在各种会议上,或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工具发表讲话的书面材料,是狭义的讲话稿,以下简称“讲话”。
发言稿是指发言人在公众场合为了自己或代表部分群体发表意见、看法或汇报思想、工作情况而事先准备好的文稿。亦可简称发言。常见的发言稿有先进典型发言、向会议介绍经验的发言、与会代表发言,以下简称“发言”。
在非规范文种中,“讲话”与“发言”两者容易混淆。因为“讲话”与“发言”属于两者相近的非正式公文,既有相似之处,也有较大区别,所以在教学和写作过程中,也常见把两者混淆起来的情况。两者相比,有下列相同点和不同点。
一、相同之处
(一)两者都具有行文口语化的特点,是口头表达的附属文字材料,有口语的思维和逻辑表达方式。
(二)两者都有标题,不需要读出来;除电视电话等会议中的部分领导讲话外,两者一般都有称谓,需要读出来,如《×××在××省庆祝2006年教师节大会上的讲话》“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志们,同学们:”。而教师代表的发言则为:“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们,同学们:”,以上两者称谓虽不完全相同,但却是都必须有的,且都必须在此教师节庆祝大会上读出来。
(三)两者的使用,都是在一定范围的公开场合(公共集会)上发表。
(四)在同一个会议(集会)上,两者都对同一对象围绕一个共同的主题研讨或发表意见。如上例,都是针对“庆祝教师节”这个主题,发表个人或所代表的群体的意见。
二、不同之处
(一)体裁不同。“讲话”是属于会议上领导者使用的体裁,而“发言”则是属于被领导或其他非领导人使用的体裁。在这里,燕园点亮梦想,青春放飞希望。北大,同样是我们这一届同学梦想开始的地方。……”该发言站在北大新生的立场上,针对入学后新的学习生活,从微观上提出看法,阐述观点——这只是我们“努力学习,努力奋斗,……梦想开始的地方”。(四)语气不同。特征不同,因而两者使用的语气也就不同,讲话一般用表示期望、交待、勉励(大家)、关心、慰籍等的语气,如《×××在××省庆祝2006年教师节大会上的讲话》“……首先,我代表省委、省政府,向全省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致以节日的问候和崇高的敬意!向受表彰的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省‘人民教师’、‘特级教师’和‘教学名师’表示热烈地祝贺!向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教育工作的同志们、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该讲话代表的是上级机关,主要表达的是上级领导对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的关心和慰籍。再如《在公安地税联络办公室成立暨揭牌仪式上的讲话》“……公安、地税部门要从维护国家利益和税法尊严的大局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打击各类涉税犯罪活动,为全区的社会治安和经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该讲话既是要求公安、地税部门要“做什么、怎么做”,更是表达了领导对公安、地税部门的殷切期望。发言则一般使用陈述、恳请、自勉、表示决心一类的语言。如《国际护士节发言稿》“……最后,愿我们全省的护士姐妹们携起友谊之手,奋发有为,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省卫生厅的正确领导下,继承白求恩精神,脚踏南丁格尔的足迹,一如既往地在平凡的护理岗位上谱写出一曲曲不平凡的天使之歌,为保障人民健康,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该护士代表的发言,主要表达了自己以及全省的护士姐妹们今后要团结奋进、进一步做好护士工作的决心和信心。虽曰前后两例都提出了“做出更大的贡献”,但前者是要求“别人(即公安、地税部门的同志)”“做出更大的贡献”,而后者则是勉励自己及同行们“做出更大的贡献”,因而语气是不同的。
在2009年《保险法》生效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并未出台正式的保险法配套司法解释,但是早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最高院就已经试图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将禁止反言原则引入保险合同领域。最高院在《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拖轮三号”保险索赔纠纷案判决意见函的复函》(1990)中指出:……二、关于免赔权。根据《保险合同条例》第7条的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人保)有义务主动了解有关主要危险的情况。投保人对有关情况未作任何虚假陈述,并邀请天津人保到现场勘验,你公司也曾书面指示天津人保到现场勘验,但天津人保未派人去现场。故保险人无根据指责投保人申报不实,不能行使免赔权。最高院的这份复函实质上将当时《保险合同条例》第7条中规定的投保人的无限告知义务变更为有限的询问回答告知义务,同时认定由于保险人未行使询问权,事后不得以投保人未尽告知义务为由拒赔,其背后所隐含的正是禁止反言原则。在此基础之上,1995年出台的《保险法》同样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定为询问回答告知,但是由于没有规定保险人的禁止反言,导致投保人的有限告知义务形同虚设,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2009年《保险法》的第二次修订才得到彻底的改变。然而,最高院在此期间却并未放弃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引入禁止反言原则,2003年12月最高院在经历了四年的反复推敲后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9条和第10条在明确投保人询问告知义务的同时,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进行了限制,规定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人未告知的事项为发生保险事故主要的、决定性的原因时,保险人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受制于2002年《保险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虽然对保险人解除合同权利的理由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却未明确规定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间,对保险人禁止反言的限制并不彻底。不过该征求意见稿仍然表明最高院希望通过该司法解释弥补2002《保险法》在保险合同方面的立法空白,为各级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令人遗憾的是该司法解释并未正式实施。在征求意见稿无果而终之后,最高院于2006年11月了《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海商法第222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仍收取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赔偿,保险人又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重要情况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可以看作是最高院在征求意见稿受挫后又一次将弃权与禁止反言引入保险法领域的努力。除最高院之外,地方法院在2009年《保险法》修订之前也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审判指导意见的行使尝试将禁止反言原则引入保险合同纠纷领域。2004年12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中明确规定了投保人的有限告知义务,同时还规定了投保人免除告知义务的情形,以及保险人在明知或应知投保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仍然承保时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得解除合同。此后,北京市高院在2005年7月18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汽车消费贷款纠纷案件及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又再次规定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尽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证保险合同的,应按《保险法》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广东省高院在2008年3月26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同样是依据禁止反言原则限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毫无疑问,最高院的复函、公报案例、司法解释以及地方法院的司法裁判和指导意见对于推动保险法的变革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一个侧面也证明了司法能动对于完善中国立法的意义,但是如果仅将视野局限于司法能动与立法变革之间的关系,我们无非是又一次验证了司法对于立法完善的重要作用,然而当我们考量司法能动模式下的司法公共政策形成功能时,必须代入另一个变量———行政机关的公共政策。
保监会对禁止反言原则的态度
如前文所述,我国法院在2009年《保险法》修订之前不断尝试通过司法判决和司法解释的方式将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引入保险法领域,这种不拘泥于成文法的字面含义,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来对成文法进行创造性和补充性解释以回应当下的社会现实和社会演变的新趋势,并对各种社会问题给予干预的司法能动主义对于立法进程的影响显而易见,笔者所关注的是这种对社会主体利益格局的配置是否仅仅成为了司法裁判领域内的一种非显性的公共政策,只能为以后立法的完善提供可资借鉴的“实践经验”,这种利益配置对于真正的公共政策制定主体即政府部门能发挥多大的影响。与司法领域不断推进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相比,作为保险业监管部门同时也是该领域公共政策主体的保监会对于该原则在保险领域适用的态度却不像法院那么坚决。在最高院2003年保险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讲稿能否通过悬而未决之时,保监会于2004年5月了《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的通知》,通知基于推进人身保险条款通俗化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指出了保险公司在提供给客户的保单中所出现的问题,通知中第17条和第20条的规定要求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缔约时应当主动行使询问权,以避免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尽告知义务为由拒赔时引发纠纷。但是保监会在该通知中并未明确指出在保险人未行使询问权的情况下能否以投保人未尽告知义务为由拒赔。随着最高院司法解释陷入僵局,保监会在2006年2月回复重庆市高院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一、关于告知义务……投保时,如果投保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某些重要事项涉及保险标的风险,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即使保险人没有进行明确询问,投保人基于诚信原则,也应进行适当说明或者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这种诚信义务,依据合同法第42条第(二)、(三)款,投保人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该复函表明保监会在不承认禁止反言的基础上又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扩大为无限告知。此后在保监会在对国内律师提出增加不可抗辩条款的《投诉告知书》中指出由于我国保险环境尚不成熟,为了控制某些投保人的道德风险、逆选择行为,暂时不引入不可抗辩条款。如果说司法系统是在不遗余力的推动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在保险合同领域的确立,那么保监会的做法似乎是在阻碍这一进程。笔者在这里无意去探寻保监会这种做法的背后是否存在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但是司法系统和政府监管部门对待同一事物的截然迥异的态度却使笔者疑惑所谓的司法公共政策创制与享有监管权的行政机关的公共政策之间的裂痕到底有多大,在现有的体制下如何来弥补这种裂痕。
司法公共政策与行政公共政策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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