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文化方案范例(12篇)

时间:2024-04-16

公益文化方案范文篇1

[关键词]档案管理;范式反思;路径选择

一、对传统“政府本位”档案管理范式的反思

档案管理作为一种公共管理活动,其发生、发展、变迁与一定的行政管理模式息息相关,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行政管理强调“高度集中管理”,对经济、社会、文化的管理表现为微观直接干预的模式,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体现为“管制型”模式,政府所触及的领域几乎无所不包,形成一种“全能普化型”的行政管理文化。在此背景下,档案管理作为一种基于公共权力视角下的公共事务,被行政权力直接介入,导致档案管理沦为纯粹的行政管理活动,失去其原本该有的独立性、公众性、服务性的社会形象。在“政府本位”档案管理行政范式的主导下,档案资源被政府垄断,具有极强的行政色彩,政府机关与事业单位成为档案管理部门的核心服务对象,档案管理的社会功能难以发挥,是档案管理公众利益“失位”的典型表现。

社会环境的变化发展呼唤着新型档案管理范式的衍生,亟需对“政府本位”档案管理范式进行深入反思。首先,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产生了大量非公有制经济实体,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产生的巨大档案管理需求,何以满足?亟需构建与之相适应的档案管理职能和机构。其次,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政府职能开始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尤其是在社会公众主体意识、民主意识增强的前提下,档案资源仍然倾斜与政府,必须与“服务型”政府的理念相悖,也被社会公众所诟病,难以凸显档案管理的社会公共形象。最后,文化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需要档案管理为文化发展做出努力。毋庸置疑,利用档案是公众的基本文化权益,然在“政府本位”的档案管理范式下,造成了档案资源与社会公众的脱离,难以发挥档案管理服务文化发展的职能,群众的基本文化权利也难以得到保障。

二、构建基于“社会本位”维度下的档案管理新模式

在全球化、信息化的时代,为推进我国的改革,也为实现国人千年期盼之“中国梦”,政治、经济、社会等层面的改革在深入推动,内在需要档案管理这一社会管理活动必须变革,构建起以服务为理念、以公众为导向、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档案管理新范式,实现改革管理范式由“政府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以实现其服务公共利益的本质目标。

(一)公共利益――档案管理价值取向的回归

公共管理的目标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究其缘由,在于公共权力作为一种从属性权力,其本质来源是社会公众,假使其价值取向未能落脚于社会公众,其合法性必然遭受质疑。传统“行政本位”档案管理范式无疑就是忽视公共需求、公共利益的典型表现,为社会公众所质疑其公共性,与档案信息资源作为一种公共性资源是明显不符合的。“社会本位”档案管理范式的构建,最大程度地将“公共利益”考虑进来,始终立足于“公共利益”的实现作为其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满足公众对于档案管理资源利用的基本需要,实现档案资源的社会层面而非政府层面的共享,档案管理的最终价值取向则是通过“档案”来重构“社会记忆”和传承“社会文明”。因此,“社会本位”档案管理范式强调开放性、共享性、免费性,唯有如此,才能彰显档案管理的价值取向回归。

(二)服务公众――档案管理理念的本质

现代公共管理的核心意涵是以人为本、服务本位,以满足公众基本需要为出发点,以企业管理模式来重塑政府形象,引入竞争机制,让公众获得更优质的公共服务,以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服务力。档案管理作为一种社会公共管理的模式,必须将其管理理念定位于服务公众的基础上,并以此作为工作评价的标准。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传统管制型的行政管理模式已然失去竞争力,更弱化政府的公众权威,由此凸显档案管理“行政本位”的“肌无力”。“社会本位”档案管理新范式的引入,要求档案部门确立服务宗旨、树立服务意识、拓宽服务领域、丰富服务方式、改进服务水平来为公众提供有效的、方便的、高质量的档案利用服务。这一转变,对于改善档案部门工作作风以及优化服务公众的形式,必将产生难以料想的“正能量”。

(三)多元格局――档案管理组织机构的呈现

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共存的社会结构,公众的需求也开始彰显多元化趋势,原本政府“一元独大”的格局将被打破,从而形式包括政府在内的扁平式社会多元结构,以实现公众基本权益。在此过程中,档案部门必须深化改革,秉承“政事分开、局馆分立”的原则,从行政机构中分离,成为保存与传播社会文化财富的独立性机构。此外,为了更好地实现档案管理、利用、开发,必须打破档案仅由档案馆独家“经营”的态势,建构起档案管理部门为主,民间组织、私人组织以及公众协同参与的“立体共管”之多元管理格局,为更好地实现服务公众的目标奠定根基,以实现类型广泛、覆盖面广、活力尽显的现代档案工作网络和机制。

三、结语

总之,档案管理作为国家软实力的重要体现,必须凸显现代行政管理发展的基本趋势,始终围绕“服务公众”的宗旨,切实推进改革,以建构起基于公共利益、服务至上、多元共管的现代“社会本位”档案管理新模式。

参考文献:

[1]丁华东.档案管理范式的转型与社会变迁[J].档案学通讯,2006(06):8-11.

[2]曹航,杨智勇.档案管理模式改革:困境与对策――从和县模式的现状说开去[J].档案学通讯,2010(03):84-87.

公益文化方案范文篇2

档案信息资源作为信息资源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人类参与社会活动,适应社会发展,获取可利用的档案信息集合。其特点可以概括为:一是智能性:档案信息资源是一种知识资源,是人类存储和传播知识的一种形式,档案信息资源中包含了人类的智慧和劳动,就决定其智能性;二是文化性从档案的产生来看,档案是文化积累的产物,是对文化信息客观记录,长期存储的传承载体,也是文化传播的电子媒介;三是可共享性。档案信息的可共享性决定了档案信息资源的可共享性,有效开发和合理共享决定了它所能创造的价值和效益;四是多元性;档信息资源是对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或一个组织的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方面发展的全面反映,赋予了档案信息的多元性。

档案信息化建设包括系统设置、数据维护、信息查询、统计报表等组成。其中系统设置和数据维护是关键。因此,首先要选用一套设置合理、管理科学的信息化系统,利用计算机管理档案。可以实现档案管理的微机化、网络化。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各项统计和计算机处理方式,由磁介质交换转变为网上传输,逐步实现信息和公务公文的电子邮件交换和远程数据交换,实现资源共享。在此我们要以档案的原始材料为依据,运用信息维护系统,将档案的信息录入微机,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信息通用数据库。通过数据库建设进行档案查询、统计、整理、分析等,改变了过去传统的手工管理,向信息现代化管理方式转变,大大的提高了档案利用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利用者提供信息服务。档案信息化建设是档案管理及办公标准化、规范化、系统化、自动化得以实现的基础。实现档案信息化管理,可以大大减轻档案工作人员的重复劳动,节省大量人力和时间,以进行企业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工作,提高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二、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创效

档案信息开发创效是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的根本所在,通过对档案信息编研成果的正确评估,构建起较为完善的保证档案信息资源开发的管理运行体系,形成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的深入发展,从而不断提高档案信息开发利用水平,促进历史文化财富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在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办法的研究上,我们重点解决如何有效地开发利用档案资源问题。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工作的方式,既不能抛弃传统的接待服务,又必须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既要体现对档案利用工作的延伸,又必须突出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的可行性。因此,我们在研制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办法时,提出了6种开发利用工作形式:1、接待查档;2、开架阅览;3、展览服务;4、信息报道、交流;5、档案信息加工;6、配合业务技术部门提供必要的科技档案资料。从而,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有了一个统一规范、统一政策、统一行动、方便操作的办法,较好地解决了档案部门存在的不思开发、不善开发、不讲效益的问题。

在档案信息资源开发成果考评办法的研究上,我们重点解决开发利用档案所创社会效益的评估问题。研究中,我们把档案编研成果的评估作为突破口,研制提出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现实使用价值与长远潜在价值、推出应用与社会效果、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多指标评价的四个原则:提出了从创新程度来衡量编研成果水平、从价值尺度大小来衡量编研成果的实用价值、从应用的范围和效果来衡量推广价值等每项缺一不可的综合测评内容;同时,对档案信息开发创效评审的组织和程序作了规定。同时规定了“开发创效有奖”的政策。从而使档案信息利用资源有了一个统一规范、统一政策、统一行动、方便操作的办法,较好地解决了档案部门存在的不思开发、不善开发、不讲效益的问题。

在开发利用档案所创经济效益测算办法的研究上,我们重点解决开发利用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定量测算方法问题。我们侧重对开发利用文书档案、专门档案所创经济效益测算方法的研究:根据开发利用文书档案、专门档案所创效益的不同、形式的不同,规定了建立健全效益测算、登记、统计和奖励等保证措施。从中使档案部门开发利用档案所创经济效益有了测算的依据。

三、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创效的几点思考

(一)信息开发利用反馈与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创效

对于开发利用效益评价牵涉到档案信息的形成、贮藏、信息价值开发方式,利用各受益情况等各个方面,还牵涉到当前效益和长远效益、直接效益与间接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等。建立合理的档案信息开发利用反馈机制是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创效的基础。

(二)网络技术与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创效

随着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的日益普及和大量电子文件的涌现,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必然发生根本性的变革。逐步向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和网上查询服务,如以档案编研成果来充实档案网站,丰富档案网站的内容,使馆藏档案成为档案网站独特的信息源;利用档案网站公布档案编研成果,也是档案管理部门公布档案信息的一种最经济、最快捷的方式。这不仅为档案信息资源利用开辟了一个新界面,同时也对档案信息资源开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创效应由静态思维向动态思维转变。

公益文化方案范文篇3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9-0129-03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领域中个人利益、团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逐渐凸显,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显得日益重要。民事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和增多,但在我国还没有成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社会的变迁引起法制改革,公益问题将成为我国民事诉讼原告资格模式变革的动力。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即采取比较彻底的原告资格一元化。唯一例外的情况是,针对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的经济犯罪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代表国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更准确地说应该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现有的民事原告资格规定严重地束缚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开展。原告资格问题掌握着进入民事公益诉讼的闸门,是探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首先碰到的问题,也是传统民事诉讼制度中面临挑战最大、需要改动较多的制度[1]。本文试图通过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的探讨,透视我国原告资格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一、我国潜在的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探索

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应如何设计?是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还是社会团体、个人也有权利提起公益诉讼?尽管在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方面存在着巨大的争议和分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社会团体、政府机关、公民个人分别在民事公益诉讼不同领域进行不懈的努力,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1997年河南省方城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国有资产流失案无疑可以称为我国公益诉讼的鼻祖之作。1997年12月3日,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原告依法实施法律监督,为维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的行为是正确的”,并确认“两被告的买卖契约无效”。之后,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的代表,在环境污染、国有资产流失等案件中提起了诉讼,法院多为受理,且胜诉也不少。但是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恩施市人民检察院诉张苏文返还国有资产一案的复函中写道:检察机关以保护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为由,以原告身份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没有法律依据,此案件不应受理,如已受理,应当驳回。200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泽林在召开的全国法院立案审判实务座谈会上表示,人民法院受理检察机关为原告的民事公益诉讼目前尚无法律依据。法院在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方面态度的逐渐明朗化,使得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得不叫停了在各地试验中的民事公益诉讼。这也反映了决策者在检察机关行使民事公益诉讼上存在较大分歧。

(二)社会团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09年7月6日,中华环保联合会与江苏省江阴市居民朱正茂作为共同原告,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讼,状告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获法院受理,后以调解结案。9月1日,同样由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在贵州省清镇市结案。由于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履行了职责,中华环保联合会认为诉讼目的已达到,当庭撤诉。而此前,我国的社团组织作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往往遭拒,法院通常要求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否则不予立案。因此,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这两讼,开创了我国社团组织成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先例,受到舆论的广泛关注。

(三)行政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判例确立了行政机关作为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新机制。在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诉郭颂、中央电视台、北京北辰购物中心侵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中,被告对原告赫哲族乡政府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对赫哲族民间音乐作品保护的问题提出质疑,成为一、二审诉讼的首要争议点。两审法院均认为,涉案的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赫哲族成员共同创作并拥有的精神文化财富。它不归属于赫哲族某一成员,但又与每一个赫哲族成员的权益有关。该民族中的任何群体、任何成员都有维护本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侵害的权利。赫哲族乡政府是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内设立的乡级地方国家政权,可以作为赫哲族部分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故在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赫哲族乡政府为维护本区域内的赫哲族公众的权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讼[2]。可见,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已肯定了行政机关的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公益文化方案范文篇4

关键词:检察机关督促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督促是指针对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正在遭受的侵害,检察机关发现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怠于行使其职权,而该案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更加适宜时,检察机关可以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由于督促中被督促的对象是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而这些部门大多数是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就政府职能而言,分为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社会保障职能这四个方面,所以可以将检察机关督促的条件范围限定在这四类范围之内,具体如下:

一、政治职能范围

政府的政治职能包括军事、外交、治安、民主建设这几个方面,可以涉及到民事诉讼领域内的只有治安和民主建设这两个方面。

1、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政府机关以及相应的事业单位,对社会治安负有的管理职责,当该主官部门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时很有可能使国家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如果该损害更适宜以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的,检察机关应当优先考虑。例如:河道主管机关怠于行使管理职责,开采人在河道内胡乱开采,导致河道被破坏,使下游村庄被淹,此时检察机关可以督促河道主管机关向开采人提起民事诉讼来保护村民集体利益。

2、在民主建设的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民利如果能够用民事诉讼解决的,也应当优先用该类方法。例如,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是民主建设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团支部、村妇代会、村民兵组织等各类上下一体的系统化组织以及“新的经济组织”和“新的社会组织”,这些组织的利益受损害目前解决办法比较单一,督促主管部门以民事诉讼方式来解决也是个很好的渠道。

二、经济职能范围

政府机关的经济职能是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其中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自然资源是经济职能中的重要内容,只要在这一范围内,主管机关都有权力并有义务进行管理,怠于行使该职责,检察机关可以以督促的方式要求主管部门履行职责。具体而言,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在国有资产依法转换、流动过程中发生的监管不力,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例如: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2、在国有资产依法拍卖、变卖过程中,由于监管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例如,有的时候为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价评估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滥用权力进行任意评估,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3、在国有土地、矿藏、水流、海域、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出让、开发过程中,由于监管不力使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自然资源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命脉,监管机关如果怠于行使监管的职责甚至有的时候监管机关还会与相应的开发商相勾结,使自然资源得到不可逆转的破坏、损害国家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督促相应的主管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4、在公共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由于使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5、在财政监督、税收监管的过程中,由于或者怠于行使职权,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文化职能范围

文化职能也是政府机关法定职能的一个组成部分,政府在文化教育、文化监管、卫生监管、新闻传播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在这些方面如果相关主管机关怠于行使权力或者滥用权力,非常有可能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遭受损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教育领域内行使保护、监管权力过程中,由于怠于行使权力或者滥用权力,使得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的。例如,国办学校任意处置学校资产,使得学校资产不当减少的,检察机关可以督促主管教育部门以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追回流失的资产;2、在科学、技术领域内,行使保护、监管权力的过程中,由于怠于行使权力或者滥用权力,使得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的;3、在医疗、卫生领域内,由于监管不力,使得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的。对于2、3两项比较常见的是质检部门对产品质量审查不严,使得不合格产品流向社会,导致公共安全受到威胁或损害,情节严重的可以使用比较严厉的刑事、行政措施,对于情节不太严重且没有必要动用刑事或者行政强制措施来解决的,可以采取民事诉讼这样温和的手段来解决赔偿问题,检察机关督促便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4、在国有文物保管、收藏、使用、保护过程中,由于怠于行使权力或者滥用权力,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5、在新闻、广播、媒体、影视传播领域内,由于监管不力,使得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的。比较典型的就是影视、图书等文化产品对革命英雄先烈进行歪曲事实丑化形象等,使得革命英雄的公众形象下降,这也属于公共利益受损害范畴。这些事情目前为止很少有行政力量介入解决,一般是通过个人力量解决,通常由于革命英雄的后代取证困难而使得结果并不理想。而主管文化部门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则比较容易能够实现,所以检察机关在这些部门怠于行使权力时督促也是一个可以参考的做法。

四、社会保障职能范围

政府社会保障职能是政府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体现在对各种社会救济金的使用和管理。政府部门基于各类扶助目的而向企业或个人出借的专门财政资金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收回,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将资金出借给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的,很容易使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目前对于社会救济金流失的现象一般是由反贪或渎检部门进行查办,但是对于损失数额较小的案件由于不够立案标准往往难以查办,但是这类案件国家确实又受有损失,此时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检察机关可以督促对社会救济金负有管理职责的机关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使得国家利益得以恢复。如果经过督促程序后被督促的主管部门仍然怠于行使权力的,则可以由检察机关渎检部门进行办理。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督促是基于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而演化出来的一项新型办案模式,主要是办理国家或公共利益受损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办案时,可以应用反贪、反渎、民行等综合手段,当相关责任部门的行为尚不构成立案标准或者虽够立案标准但是情节显著轻微的,为了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督促的方式无疑是一个很好的选择。而对于督促的条件范围其实也很简单,其原则是:只要相关主管部门监管不力或导致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时,检察机关就可以督促该主管部门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公益文化方案范文篇5

【关键词】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价值取向;公正

我国最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作为一种高效、快捷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其在我国民事审判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诉讼程序对效率的追求是不能以牺牲公正为代价的,而程序的简化必然导致程序保障的相应减弱,因此,简易程序必须找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点。

一、公正是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价值取向之一

效益性与公正性一道被并称为现代司法程序的两大价值目标。[2]通常来讲,在司法实践中,效益性与公正性总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既没有脱离程序公正的程序效益,也没有不讲程序效益的程序公正,不过两者相比,一些学者认为公正性是司法程序最起码、最基本的要求,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也不例外。

(一)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效益价值。效益性的价值目标要求一种诉讼程序以尽可能少的成本,获取尽可能大的收益。程序效益包含经济成本和经济收益两大要素。在民事诉讼中,经济成本主要包括人力资源、财力资源、物力资源、时间资源。具体来讲,如法官、书记官、翻译人员、法警、诉讼当事人等的参与,由此而产生的薪金、费用等,以及相关的法庭设备等物力和诉讼周期的拖延等时间要素。程序效益的另一个要素是经济收益。也就是对法院而言的收取的诉讼费用数额,对当事人而言的诉讼请求的实现,以及对国家而言的整个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而简易程序设立的目的,无疑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益。正是由于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所以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在简易程序中的资源耗费都大大低于普通程序。对于一起案件而言,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达到了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大致相同的效果,那么可以认为简易程序的效益更高。问题在于,在裁判发生错误的情况下,一种诉讼程序不仅付出了支持程序运行的直接成本,而且还要付出错误成本,即错误判决导致的资源无效益支出。此外,更会由于纠正错误,维护裁判的正当性而耗费更多的司法资源。因此,只有将因程序简化而导致的错误判决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简易程序才真正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益。

(二)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公正价值。诉讼中的公正性包括关注诉讼结果的实体公正和关注诉讼过程的程序公正。目前很多学者认为简易程序有时以牺牲公正来换取效益。但这种认识基于普通程序才是诉讼公正的唯一途径,这显然是不正确的。因为,简单的案情可能由于严谨复杂的普通程序而受到制约,会让当事人因耗时、费钱的周期而失去捍卫权利的勇气。可见,在简化程序环节,提高诉讼效益的同时,简易程序仍然将公正性作为追求的目标。所以,立法者在设置简易程序时,应当兼顾程序的简易化与程序的正当化。既要保证程序的简便易行,同时又要考虑给当事人以基本的程序保障。

二、公正在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的实际体现

近些年,我国民事案件总量的80%是通过简易程序来处理的,[4]各地基层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的过程中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在实务中也遇到了很多的困难,其公正性普遍缺失,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立法内在的逻辑缺陷。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制度设计增加到8条,但这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率平均达到80%以上的需要。且8个条款在内容上仅就诉讼阶段进行了简化,其他方面从普通程序规定。简易程序立法亟待修改与完善。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模糊。在国外,设置简易程序的民事诉讼制度,一般都以争议标的数额作为依据来划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如美国加州的小额法庭仅负责审理请求金额不超过2000美元的民事案件等。在我国,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是对证据和事实的调查似乎又违背了法律逻辑,因法律规定开庭审理前

不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新民事诉讼确立了小额诉讼程序,仅仅以标的额为划分标准,至于其他小额的涉及人身利益的纠纷未作划分。

(三)缺乏独立的运作机制。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设置独立的简易程序审判机构作出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基层法院也没有设置专门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庭,也没有专门的人员配备,缺少明确的分工,使得法官在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时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滥用简易程序的现象不断出现,最终损坏司法公正。

(四)当事人在诉讼中平等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到尊重。新民事诉讼法允许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但当事人一方选择简易程序,而另一方未提出异议时如何判定。立法赋予法院不加限制的当即审理和随时传唤决定权,实际上剥夺了被告方书面答辩的权利等,这些都是职权主义的表现。

三、保证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公正性的法律途径

简易程序无非就是要“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接受裁判权的要求,满足当事人接受正义的需要。”[6]因此,我们在修改和完善简易程序的立法时,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简易程序立法,真正实现民事简易程序公正性的追求,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目标。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科学界定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除了新民诉规定的小额诉讼外,对于一些财产争议意外的民事纠纷,可按案件性质或类别来确定范围,比如一些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案件,案件事实不存在实质争议的案件。

(二)设立适用简易程序的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建议在我国各地基层法院设立与普通庭分离的简易庭,并配备专门的法官,专职处理简易程序案件。只有设立简易程序的专门机构、配置专职人员才能使得简易程序真正独立于普通程序,从而使简易程序的公正性得到更好的保障。

(三)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新民诉中规定审判期限的缩短,无疑提高了审判效率,除此,还可以进一步通过打电话,甚至发短信通知原被告到庭,缩短时间;确立一次辩论终结原则,不应反复审理;可以简化法律文书,必要时可以制作格式化的法律文书样本,审理时只需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填写相应的内容。

(四)强化平等观念,体现司法程序公正。简易程序诉讼法应当通过设置具体、公平的规则,来维持原、被告间局势的均衡。不能仅凭原告提交的诉状和立案法官的经验就确定案件的繁简,同时,法院仍有告知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因诉讼程序的简易而忽略了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并为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必要的方便。

【参考文献】

公益文化方案范文

[关键词]:情况判决利益衡量妥当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是我国大陆关于情况判决的规定。情况判决制度最早起源于日本,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2条规定:由于撤销(处分)将给公共利益带来严重危害,在考虑原告所蒙受的损害的程度,其损害的赔偿或者防止的程度及方法以及其他一切情况的基础上,认为撤销处分或者裁决不符合公共利益时,法院可以驳回请求。在我国地区行政诉讼法也有情况判决的规定。台湾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行政法院受理撤销诉讼,发现原处分或决定虽属违法,但其撤销或变更于公益有重大损害,经斟酌原告所受损害、赔偿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认原处分或决定之撤销或变更显与公益相违背时,得驳回原告之诉。前项情形,应于判决主文中谕知原处分或决定违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行政法院为前条判决时,应依原告之声明,将其因违法处分或决定所受之损害,于判决内命被告机关赔偿。情况判决的实质是一个本应撤销的违法行政行为由于考量公益因素而使该行政行为效力继续存在,并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赔偿行政相对人损失的判决方式。适用该判决的前提是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但如何认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由于案件的纷繁复杂及个案特殊性,法律也不可能对何种情况下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应作确认违法判决作出规定。这就需要法官在违法行政行为应予撤销的制度利益与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公益之间进行利益衡量。应当说,利益衡量是适用情况判决的关键。利益衡量方法如何适用于诉讼判决,虽然在近年来的学术文章有所论述,但由于利益衡量方法本身的不确定性,利益衡量尚没有一个规范、确定的操作方法,故对利益衡量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一、利益衡量的渊源及内涵

利益衡量作为一种法解释方法论源于德国的自由法学,传统的概念法学强调形式逻辑在适用法律中的重要作用,将具体案件中进行利益衡量的可能性从法官判案过程中完全排除。“概念主义法是从这样一个假设出发的,即使在法律制度是‘无缺陷'的,以及通过适当的逻辑,便能从现存的实在法制度中得出正确的判决。”[1]而以耶林“目的法学”引发的自由法学运动认为成文法存在着不可克服的漏洞。法官不能仅凭逻辑推理适用法律,而是应当在法目的的支配下,从成文法中发现处理案件的一般规则,从而使案件处理的结果符合社会的需要。“自由法学家并不想解除法官忠实于成文法的一般义务。然而,当实在法不清楚或不明确的时候,或者当当代立法者不可能按法律的要求审判案件的时候,那么法官就应当根据其个人主观的法律意识来判决。”[2]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先驱霍姆斯提出两个著名的论断:“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法律就是对法院事实上将作什么的预测”。日本在上个世纪60年代受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产生了利益衡量,其代表人物是加藤一郎和星野英一,提出了各自的利益衡量理论。台湾学者杨仁寿对利益衡量作如下的解释:“法官在阐释法律时,应摆脱逻辑的机械规则之束缚,而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衡量各种利益所为之取舍,设立法者本身对各种利益业以衡量,而加取舍,则法义甚明。只有一种解释之可能性,自须尊重法条之文字。若有许多解释可能性时,法官自须衡量现行环境及各种利益之变化,以探求立法者处于今日立法时,所可能表示之意思,而加取舍。这即利益衡量,换言之,利益衡量乃在发现立法者对各种问题或利害冲突,表现在法律秩序内,由法律秩序可观察而得知立法者的价值判断。”[3]利益衡量首先要厘清以下问题:

(一)利益衡量的前提是存在多个法益之间的冲突。如果案件中只存在一种法益,法官则无自由裁量之余地,应依法作出判决。“正是存在着多个利益,并且每一种利益在法律上均有其价值,而法律上又未确定何种价值优先,因而造成司法机关必须通过解释的方法来进行相关的利益衡量。”[4]在处理具体案件中,法官有时面临的案件之中存在着无法消解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与案件有关的多种利益均受法律保护,而案件的处理结果只能选择保护其中一方的利益,此种状况下,法律条文是不能给出既定的答案的。换言之,法律对某法律事实缺乏明确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是利益衡量的适用前提,只有当适用法律之一般规定有违个案公正,并影响法的公平正义价值时,才可作为特殊情况予以适用。

(二)利益衡量的主体是法官。从利益衡量理论的渊源我们知道,利益衡量主要是针对司法而言,所以法官是利益衡量的主体。“利益衡量方法是将法官上升为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的协调者和仲裁者。法官通过利益衡量,判断何者利益更为重要,最大可能地增进社会的整体利益”。[5]因此,利益衡量本质上是法官判案过程中的一种思考方法,试图在由成文法保证的法的安定性以及由法官的自由裁量所保证的妥当性之间作出某种衡平。由此引发的问题是:法律规范的作用之一是排除人的恣意,以保障规范的客观性,利益衡量却容忍了法官的自由裁量,但这并不意味着放纵法官的司法自由裁量权。一个利益衡量决定的判决是否正当合理,仍然取决于其对法律原则的尊重以及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应当通过强化裁判说明理由等制度化的外力,驱使法官作出公正的判决。美国著名的大法官卡多佐对此有精辟的论述:“作为一个法官,我的义务也许是将什么东西-但不是我自己的追求、信念和,而是我的的男人和女人的追求、信念和哲学——客观化并使之进入法律。”[6]

(三)所要衡量的利益之间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其等级与从属地位,或者说,所要衡量的法益之间无明确的法律位阶。如果立法已经对某种利益高于他种利益作了明确规定,那就不需要由法官来进行衡量,只须适用法律的规定进行确认即可。对于利益衡量而言,是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根据其“轻重”次序来确定应予保护何种利益。需要予以说明的是,在公共利益、制度利益与个人利益三者之间,不能简单地得出公共利益、制度利益恒定优于个人利益的结论。具体案件中何种利益优先正是需用利益衡量的方法来予以确定。因为利益衡量只有基于每个具体的案件才有意义和价值,故任何抽象的、统一的方法和模式都不可能是公正和合理的利益衡量的方法。

二、利益衡量的目标

公益文化方案范文1篇7

将经过系统整理的林业档案通过信息加工,组成专题介绍、专题目录等向社会公开,不仅可以创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能促进档案信息服务社会化和档案信息价值链的形成,这是新时期林业档案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检验和衡量林业档案工作的重要标志。树立服务观念,满足经济需求是新时期林业档案工作的主攻方向当前,加快林业建设,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林业的生产和建设实践证明:旧工艺、旧流程、旧技术的改造,新工艺、新流程、新技术的采用,建设周期的缩短,工程质量的保证,成本的降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无一不是对林业档案的应用,无一不是档案部门提供服务的结果。档案工作者把为加快林业建设、提高经济效益服务作为自身的工作目标,围绕林业生产建设、技术改造、工程管理、经营销售等方面的需要,主动跟踪,定向服务,进一步加快档案信息资源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步伐。只有把服务工作做好,并促进经济发展,才能取得社会的承认与各级领导对档案工作的支持。

1.实行标准化管理,为新时期档案工作提供制度保障标准化工作是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林业系统的档案管理部门要丰富和优化室藏,努力提高档案整理质量,把好入卷归档关,严审细查,精益求精,努力提高档案资料的质量。一是结合林业档案工作新特点,参照国家颁发的一系列档案管理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档案移交办法》、《档案分类办法》、《档案保管办法》、《档案利用制度》、《档案质量考评办法》等多项制度,重点做好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档案分类办法》,将文书、科技、会计、声像等各类档案,按国家规定分门别类,合理划分保管期限。二是在林业科技档案管理方面,明确规定林业基建工程承办人为立卷人,确保归档案卷资料的真实可靠、完整齐全,并应在工程竣工决算30日内将应归档资料按规定立卷标准组成案卷。三是在当前数字化办公环境下,必须加强电子文件归档工作。林业系统档案部门要根据《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规范》的要求,做好电子文件收集、归档和管理工作。已产生电子公文的单位,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电子公文归档制度,并按照《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逐步实现电子公文实时归档。2.建立特色档案,为新时期档案工作提供资源保障反映林业工作特点的档案,都是我们区别于其他档案的特色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链中的一个环节,这既是我们今天林业实践的记录,也是指导今后林业工作的总结和借鉴。加强对此类档案的征集、管理,要对立档单位多宣传特色档案的重要性,在形成档案的基础上进行专题研究,以发挥此档案在林业生态建设中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拓展和延伸,是农村生产资料再分配和利益再调整的一场深刻变革。林权改革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形成需要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种类多、数量大,档案管理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档案管理要与改革工作同步进行、协调开展,做到改革工作进展到哪里,档案工作就延伸到哪里,确保林权改革全过程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因此,要完成新时期的新任务,我们档案工作者要树立服务意识,精通档案业务,熟悉林业情况,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敬业勤奋的职业精神,将档案工作延伸到科技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和各个阶段,实行全程跟踪建档。3.运用科学技术,为新时期档案工作提供科技保障加大信息化力度,提高林业档案管理水平,是档案工作的发展方向。林业档案要开发推广新技术、新成果,要敢于打破常规,大胆学习和利用高新技术成果,使其为档案信息开发所用。一是实现档案设备现代化。在基础设施建设、硬件设备建设、软件开发等方面加大资金投入,配备必要的计算机、扫描仪、光盘刻录机及数码摄像机等数字化管理设备和各类辅助设施。二是实现档案日常管理自动化。当前,计算机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档案管理,其高效快捷、灵活检索的特点为立卷改革提供了新的可能和方向,文档管理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结合林业部门的工作特点,“一事一卷”,分类归档,以备查考,以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需要。三是实现档案内容信息化。应尽量把常用的档案内容编成信息储入计算机,建立各类档案信息数据库,管理中的编码、查询、传递等工作要逐步采用计算机辅助管理,既能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又能加强档案工作的准确性。同时,运用扫描技术将档案材料全部输入计算机,便于对档案的查询和系统分析。4.做好开发和利用,为新时期档案工作提供服务保障档案重在开发与利用,档案管理只是一种必要的手段,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高效利用。我们要根据用户的不同需求,按照不同的目的和要求,进行不同方式的整理和加工,使其增值,并以各种信息产品的方式提供给用户使用。

林业档案本身虽有价值性,但其价值的实现必须经过合理的开发,才能有效利用。一是档案工作者对于档案资料要在管严管好的原则下,正确处理好档案保密与利用的关系,不怕细琐麻烦,要嘴勤、眼勤、手勤,既使利用者及时查考,又能妥善保管档案,使死的档案成为活的资料,准确完整地直接为林业经济建设服务。二是档案工作者在服务的过程中,不但要有主动性,而且还要有超前性,及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断将先进经验和技术加以推广,为林业生态建设服务。三是要充分利用各级党政网络,以行政职能为依据,以应用需求为导向,构建林业系统档案信息交换共享机制的服务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已公开现行文件及其他信息服务。同时开办林业档案信息查询利用窗口,提供档案网上检索利用,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和全文信息,主动提供公益性信息服务,最大限度地实现档案信息的社会共享。

公益文化方案范文1篇8

关键词:数字档案馆;版权;版权法

目前,各地档案馆积极进行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在这个过程中,档案资源的效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同时数字网络技术对版权保护提出新的挑战。我国相关立法与实践存在不足,应根据利益平衡原则予以完善。

1数字档案馆建设与运营涉及的版权问题

档案馆收集档案的途径主要包括接收、购买、接受捐赠、接受寄存等。作品的所有权与版权相互分离,因此档案馆对其所有的档案作品并不一定享有版权。未经相应授权,数字档案馆建设与运营中对他人作品的利用可能侵犯作者版权。当然,档案馆自身享有的某些版权,同样面临侵权风险。

1.1档案作品数字化的版权问题。将馆藏档案数字化是数字档案馆建设的基础工作。1999年《关于制作数字化作品的版权规定》第2条和第3条规定,对作品的数字化属于复制行为,作品的数字化权属于作者的专有权。

根据我国的著作合理使用制度,档案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另外,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档案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通过数字化形式复制其作品,亦属于合理使用,但是该作品必须是已经损毁或者已经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已经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所以,如果档案数字化是为实现保存馆内数字化版本以外的目的,比如网络检索利用的需要,未经版权人的许可构成侵权。

1.2档案作品网络传播的版权问题。《著作权法》专门规定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与数字化权是两项不同的版权,如果数字档案馆要将传统档案进行数字化转换并上网传播,应当分别取得版权人的不同授权,否则构成侵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规定了信息网络权的例外情况,即档案馆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该项例外的适用范围有限,档案馆只有向本馆馆舍内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才能享有合理使用权,不包括馆外网络用户。

1.3链接涉及的版权问题。超文本链接是数字档案馆提供信息服务时常用的技术手段。根据被链接的网页位置的不同,这种链接可分为外链和内链。

外链直接链接被链网站的主页,浏览器地址栏仍显示其他网站的网址。外链只是为用户提供到达被链网站入口的便利,只要被链网站未声明不准链接,这不会与被链网站作品的正常使用发生冲突,也不会损害其合法权利。不过,档案馆仍需合理注意被链网站本身是否存在版权侵权行为,如果存在,档案馆应及时取消链接。在未发现这种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如权利人发出侵权通知,档案馆应及时取消链接,否则构成间接侵权。

数字档案馆的虚拟馆藏主要通过内链完成,内链绕过被链网站的主页而直接链接其分页,[1]如果用户进入分页后地址栏中显示的是设链者的网址,或者档案馆使用加框链接技术遮掩他人网页的部分内容、不标示被链网站的版权管理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用户将会误认为那是设链者提供的信息,这将侵害版权人的精神权利(包括署名权和作品完整权)以及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2]

1.4数据库的版权问题。档案数据库已经成为档案馆转变工作方式的重要手段。从来源看,数字档案馆的数据库有三种:第一,购买而来的数据库,第二,根据资源共建共享协议享有权利的数据库,比如“数字敦煌”项目。[3]第三,利用本单位文献资源和人力资源,投入资金自行开发的数据库。

我国版权法对数据库的保护未做专门规定。部分符合“汇编作品”的数据库可以得到版权法的保护,版权法要求这样的数据库具有独创性。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主要是目录档案数据库和全文档案数据库。前者是对馆藏档案实体信息的汇集,在内容和编排上不具有独创性,建设成本相对较低;后者建设与运行的程序繁琐、技术性较强,而且建设成本高昂。为保护数据库投资者和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应当予以保护。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对数据库的保护作用也非常有限:前者只能限制竞争者的某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保护范围和保护标准上都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后者的约束力局限于数据库权利人的合同对方。[4]总之,我国立法对于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保护力度不够。

1.5档案馆权利与作者版权的冲突。档案馆为建设数据库常常采集和加工大量的馆外资源,这难免涉及一些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未经授权,档案馆采集和加工他人作品制作数据库将会构成侵权。

档案作品同时受档案法和知识产权法调整,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档案法与版权法的竞合适用,从而产生档案馆权利与作者版权的冲突。比如,根据《档案法》第22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只能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在作品的所有权与版权分离的情况下,档案馆(或有关机关)的公布权与作者的发表权可能发生冲突,按照《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6条,“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所以数字档案的公布及利用不得违反有关版权规定。档案馆有权根据档案法决定对档案作品不予公布,不过一旦决定公布,应受制于作者的发表权。同理,《档案法》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在三十年期满后可向社会开放也受到作者版权及其保护期的约束。

2数字档案馆版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原则

2.1档案馆的功能与法律地位。档案馆通常具有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个人或企业建立的非公益性档案馆除外)。在我国,档案馆的公共服务功能不断深化,2002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档案馆作为档案信息利用中心,在为公众了解历史、服务现实、规划未来、维护民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1年《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进一步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档案馆具有多重法律身份。首先,档案馆是档案作品的使用者。在这个意义上,它应当受到版权权利耗尽原则的保护。其次,在数字网络环境下,档案馆已成为社会信息资源的重要传播者,是作品的邻接权人,在有些情况下甚至是作品的作者。最后,它是网络内容服务的提供者。因此,它也应当依法定程序进行非经营性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备案,受《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调整。

2.2数字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数字网络环境下,版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力被削弱。为此,作品数字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保护与反规避措施及权利管理信息的法律保护不断加强,版权保护出现了扩张趋势,却缺乏有效保护信息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版权限制条款。[5]为此,版权法应有所回应,以保持版权人、信息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在数字网络环境下,档案馆是作品使用者,更是信息资源的传播者,对档案馆与使用者的利益考量都代表着公共利益。档案馆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同于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点应予特别考虑,并以此为基础确立符合数字档案馆建设与运营需要的版权例外制度。

为适应数字网络环境对版权的挑战,许多国家修订版权法,包括制定或调整涉及档案馆的例外条款。以美国为例,美国信息政策委员会知识产权工作组于1995年公布的《知识产权与NII工作报告》认为,美国的专利法、商标法和商业秘密法均无需修改便可适用于数字网络环境,版权法则须要做一定改动。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内容包括:允许非营利性档案馆制作3份数字化复制件;允许非营利性档案馆采取规避技术保护措施;不允许删除、修改版权作品的版权管理信息;非营利性档案馆在无法以其他手段获得同样作品复制件的情况下,可以接触商业开发的版权作品,条件是为善意决定购买这些作品,而且接触时间不能超出合理限度,不是为取得商业优势或经济利益;等等。

3数字化档案馆建设与运行中版权的保护对策

我国数字档案馆建设与运营中版权的保护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加强。

3.1完善合理使用制度。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采用规则主义模式,对版权合理使用进行了列举式规定。该模式具有稳定性和规范性,但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新的合理使用情形无法被及时吸纳,加之合理使用情形过于严格,不利于数字档案馆建设与服务过程中公共利益的平衡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借鉴了《伯尔尼公约》中的综合模式(即“具体列举”结合“抽象概括”)。《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43条在列举了合理使用的12种具体情形后,增加了“其他情形”,并要求“合理使用”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版权人的合法利益。“草案在列举式立法的基础上,加入了抽象的判断要件,使司法上对版权法所列举的行为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6]

不过《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上述规定仍有不足,应当基于档案馆公益性的考量,在适当限定条件下对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有所扩增:档案馆须为公共档案馆,具有公益性,其相关信息服务也是非营利性的;对于版权作品,只能在馆内(馆域网)提供全文浏览,为学习、研究、欣赏等目的,用户可以通过局域网下载文件的部分(比如1/4部分),并应及时删除;依据出于个人学习或研究目的用户请求,档案馆之间可提供附有版权声明的数字化复制件,但馆际互借所传递的复制件在传递完成后应及时销毁,不得在传递后进行保存。

3.2完善法定许可制度。关于档案馆对作品的数字化以及网络传播行为,对于不符合合理使用情形的作品使用,我国有必要确立法定许可制度。

法定许可有利于数字网络环境下实现社会公众与版权人的利益平衡:版权人的权利得到了延伸,版权及其邻接权出现了不断扩张的趋势。如果每件版权作品的使用一律须要取得版权人的许可,对于数字档案馆的建设和运营会造成效率低下。虽然法定许可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版权权利,但网络传播促进了作品的传播并增加了版权人的收益。

当然,版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法律应允许版权人做出保留声明,禁止转载、摘编或其他网络传播行为。须要强调的是,“对于加有著作权保护技术措施的网络作品来说,无论是禁止访问性技术措施还是禁止复制性技术措施,……可以将其版权保护技术措施本身理解为禁止转载、摘编的一种事实行为的声明。”[7]

3.3强化版权的集体管理。我国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时确立了版权集体管理制度。集体管理组织制度被认为是适于在作品创作者与利用者利益中创造合理平衡的机制。[8]我国已经成立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多家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版权集体管理,档案馆可以直接和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谈判,获得版权使用许可,大大减轻相关交易成本。[9]

为适应数字网络条件下的作品管理,还须要加强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和权威性,制定合理的付酬标准,并且建立完善的费用结算与支付体制;同时应积极开发数字化版权管理系统(ECMS),其突出优点在于在数字网络环境下能够实现作品的简易迅速授权以及收费的精确化。

在数字网络环境中,大量版权作品的作者不是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在数字档案馆利用法定许可开展公益过程中,集体管理组织难以满足保护大多数权利人利益的需求,因此应确立“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作为法定许可的配套制度。

3.4加强数据库保护的立法。对于数据库,我国可以采纳版权结合邻接权的保护模式,即以版权保护独创性数据库,以邻接权保护非独创性数据库,邻接权保护的是数据库整体,不涉及其本身内容。

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权。如果数据库由一项或多项作品组成,制作者只要经版权人授权而制作数据库,就可以被认定为“作品传播者”,以邻接权对制作者权利进行保护符合传统邻接权的要求。如果数据库不是由作品组成,其法律地位与录音录像制作者相似,鉴于制作者在数据库中投入的资源,也应当予以邻接权的保护。

3.5技术保护与管理措施。技术保护是数字档案馆版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4条,为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实施以下行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为保护版权人的正当权利,数字档案馆应避免用户不受限地使用档案作品。目前,可供数字档案馆使用的技术保护措施包括:控制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技术措施、识别侵权行为的技术措施等。[10]

同时,档案馆应当加强数字档案的版权管理。档案馆在获取档案文献时,应与版权人签订完备的许可协议或者版权转让协议;应当及时分析馆藏资源的版权状况,定期对档案进行版权的鉴别与确认,对档案作品版权的保护期限清楚的掌握,并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此外,必须重视对档案馆工作人员进行版权法以及网络技术的培训,必要时可邀请法律专家帮助解决数字档案馆建设与运行中遇到的版权问题。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编号:14YJC820009)、浙江省教育厅课题(编号:Y201432775)的阶段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董永森,宋若冰.深层链接引起的侵权责任[J].科技与法律,2001(3):118~122.

[2]潘连根.数字档案馆的著作权保护[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6(5):25~26.

[3]张世林.档案数字化的知识产权对策研究――以“数字敦煌”项目为例[J].档案学通讯,2009(3):50~53.

[4]孔德周.论数据库专门立法保护的必要[J].法学杂志,2011(1):107~108.

[5]吴高.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信息网络获取权利益平衡论析[J].图书情报工作,2009(5):51~54+148.

[6]吴汉东.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的立法方案和内容安排[J].知识产权,2012(5):13~18.

[7]陈继华等.网络时代著作权法定许可与默示许可的思考[J].科技与出版,2004(6):34.

[8]吴汉东.胡开忠.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0.

[9]刘家真.档案文献数字化过程中的版权认定与保护[J].武汉大学学报,2004(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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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档案;新型档案;公开;利用

我国《档案法》形成于改革开放时期,但立法观念和思想仍遗留了计划经济色彩,强管制弱服务,重保密轻公开,形成保守而不开放的管理风格,重视国有档案而忽视民间档案,将档案简单视作资料而未当作可供利用的资源,现有管理体制只专注于已有档案的保管,而长期忽视源头管理及下游开发。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背景下,在人权保障的要求下,档案工作应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一、现行档案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强管制弱服务,重保密轻公开。档案法雏形形成于解放战争时期,其指导思想、立法宗旨重在保守国家秘密,防范和打击破坏或篡改、损毁国家档案。随着民主人权观念不断深入,档案工作为社会管理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民服务的理念都没有与时俱进,更没有同《信息公开法》接轨。

(二)重国有档案轻民间档案,重传统档案轻新型档案。国有档案一直是档案法调整的重点,管理体制日趋成熟。但今天档案所有制多元化,来源多样化,导致管理复杂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市民社会的发育,民间档案生产日益增多,内容也越发重要,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档案组成部分。但对民间档案的法律调控一直处于空白,目前只延伸至企事业单位档案,对私营、民营企业档案管理阙如,民间档案管理无法可依,导致随意处置,散落、灭失危险大,甚至有人利用公共性、价值性强的民间档案牟利。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新型档案也层出不穷。如电子文件形成的电子档案同样内容重要,颇具价值。但因其生产、流转、保存、利用均具有高度的虚拟性与技术性,如不加立法规范,同样蕴含巨大的管理漏洞与不可预见的风险。

(三)强资料弱资源,重收集与保密轻开发利用。档案立法将档案视作资料,看不到其价值和生命,只专注其历史意蕴和文化遗存,或视为某种记录或证据,无法透视其饱含的经济、社会、文化思想价值,而通过二次开发可以重新阐释和激发其生命。任何有形或无形的存在均可视作一种资源,档案即是此种资源宝库,如从科技档案中可以开发出新技术、新工艺,同样可创造收益,从历史文化档案中可以发掘史料,作为文化产业的历史依凭和后续开发基础。我国长期将档案视作资料,重在收集,重于保密。而视作资源则会专于开发、长于利用。档案是一种错置的资源,一旦修正其利用方式方法,其经济上会增值,文化上会增彩。

二、完善档案法的对策及建议

(一)与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衔接,与为民服务功能相适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原意是保障人民的知情权,从而实现参与权,最终扩大人民民主。政府的决策、执行过程要透明,而决策执行中形成的档案,只要不是秘密事项,就必须向人民群众公开,从而对政府形成一种事后的监督,这有利于政府依法行政、科学执政。对于政府档案须从立法上明确公开的范围、公开的程度、负有公开责任的主体、公开的方式、公开的对象,以及规定拒不公开的责任及处理方式和制裁手段。档案公开不仅是建设透明政府的要求,也是为民服务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文明的深入拓展,档案所具有的经济、社会价值日益彰显,对档案的公开也是与人的全面发展密不可分。人类要实现经济增值,文明延续,文化传承,对档案的掌握与利用不可缺少。站在现存档案的基础上进行价值的二次开发和内涵的深度发掘,不仅可创造物质财富,也可传承文明,开拓创新,从而实现人类文明的延续、经济社会的持续。

(二)有所为有所不为,建设档案立法的薄弱环节。新型档案还处在法律不健全状态。而随着全球信息化的迅猛发展,电子档案生产更为巨量、更为快速,也更易灭、更易篡改,因而电子档案的管理方式完全不同于纸质档案,法律也不能参照传统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实施,从法律上写定了电子文件的有效形式及管理方法,这些电子文件转化为档案,对其归档和管理随之会成为重要问题。而我国现行档案法并无规定,这极大地影响了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与电子公文的规范管理。应及时将地方立法、部门立法上升为全国统一适用与施行的法律,以减少下级立法之间冲突,统一规范从而推动电子文件的使用,规范电子档案的管理。立法上因针对问题迭出环节重点立法,一是保护国家公共档案资源的安全,重点保护非国有档案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二是妥善保管人事档案、劳动档案,从立法上对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课以法律责任,责令其设置专门档案管理部门配置必要的人员、资金,制定专门管理办法,规范人事档案接收、移交、保管程序,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提高强力保护。

(三)立法先行,建立健全档案的开发利用制度。目前《档案法》规定的档案利用、使用制度流于简单化、原则化、形式化,应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规定档案拥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各方的权利义务。力求权利义务明确,权责均衡,实现法制统一。

1.建立档案开放、利用惠益分享制度。档案资源开放利用潜力巨大、可将潜在价值转化为现实利益。档案相关利益方有所有者、管理者、利用者、受益者。对档案的利用应事先制定一套利益分享机制,保证利益均沾,实现利益均衡,惠益分享。应根据所有者权益、管理者、利用者投入大小、贡献大小、受益者受益水平来制定一套利益分享规则的程序,确保不出现利益纠纷,从法律上促使所有者积极主动提交档案供给专业部门、人员管理利用,开发利用创新者投入人、财、物力开发创新。唯其如此,档案才能从资料变成资源,相关利益者人人受益,人人积极才会引发永续发展。

2.建立解密和鉴定制度,限制自由裁量权。《档案法》对国家档案规定了长达三十年的保密期,甚至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档案可长于三十年。建议一是适应社会需要,可研究缩短保密期,建议二是立法规定逐步废除利用档案审批制,改为登记制,扩大公民权利,开放已解密的公共档案。立法上有了规范的解密制度、鉴定制度,就能较为有效地限制相关部门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和制约其动辄以秘密档案、高等级档案而拒绝相关组织及人员合法利用。制度的明确、确定会带来后果的一致性、安定性以及可预见性,可以较好地限制管理者的自由裁量,自由解释,从而最大限度的开发利用现存档案资源。

3.拓展利用方式,建立多元利用制度。当代社会档案的保存、复制、保管、流转、利用也呈现出电子化、信息化特征,信息化手段让档案安全性更强、流动性更快、传播范围更广、受众更多且成本更低,可最大程度开放和保护同时进行成为可能,从而赋予档案以二次生命力,深度开掘其价值,建议从法律上明确缩微档案、影像档案的同等法律地位,促进档案的数字化、声像化,并对多媒体、数字化的保存、检索、复制、利用、开放形式赋予合法效应,澄清相关标准,促进全社会以多种方式保存保护档案资料,开发利用档案资源,形成可持续的档案建设与管理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张畅,肖文建.关于《电子签名法》的几点认识[J].山西档案,2005(2).

[2]沈学义.试析现行《档案法》存在的若干问题[J].黑龙江档案,2009(2).

公益文化方案范文篇10

关键词:飞机维修方案,合理优化,经济效益

维修方案是民用航空运营人或用户根据飞机构型、运行环境和维修经验,执行航空器维修大纲、适航和运行规章要求及制造厂建议文件(MPD)而制定的计划维修检查要求。,经济效益。是飞机进行维修工作的依据和标准,是确保飞机持续适航的基本文件。航空公司的维修方案的制定依据要参考多方面的因素(见下图),主要包括MRBR\MPD、CAD\SB\SL等技术文件、民用航空局的有关适航要求以及航空公司的使用经验包括可靠性管理中所提出的建议方案等。

二、航空公司调整和优化维修方案的原因及目地

航空公司在初始使用新机型时是根据预计的使用特点,预计的利用率以维修工程管理能力等进行制定的,因此制定的维修间隔同样比较保守。但随着航空公司维护经验和维修数据的不断提高和积累,维修方案是否科学,不仅关系到飞机的安全与适航,而且直接影响到飞机维修的成本。

三、优化和调整定期工作包带来的经济效益

站在维修方案的角度上来看,影响飞机利用率和维修成本的主要因素是维修项目间隔和工作包的大小和周期。维修周期长需要执行的频率就小;工作包中工作项目多就需要完成的时间要长,人工时也就长。不同的航空公司可根据自身条件和维修能力可以采取不同制定工作包的方法。

目前我国的航空公司的维修方案基本上是遵照飞机制造厂推荐的MPD中的周期来确定维修项目的周期,波音公司的MPD一般一年定期更新三个版本,针对飞机各系统和部件以及飞机区域、结构等维修项目进行,以保证飞机各系统及部件能安全可靠地工作,但国内航空公司自主分析能力还有限,一般不会超出MPD所制定的维修项目的间隔。在737NG的MRB和MPD中,已没有字母检的概念,所有维护项目的检查间隔都直接规定为飞行小时、飞行循环或日历时间。,经济效益。按照检查间隔的不同飞行小时(或飞行循环、日历时间)的要求,在兼顾飞行安全和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为方便对方案的控制,除固定的寿命件、CMR、AWL项目外,上航将大部分维护项目(包括系统、区域、结构)的间隔转化到字母检,即定义为P检和C检,其转换后的间隔不超过MRB和MPD规定的间隔。飞行小时、飞行循环、日历时间之间的转化是以上航B737-700/800飞机的平均日利用率和平均航段时间为依据的。

上航737NG机队维修方案P检间隔为400FH。C检间隔,原定义为4000飞行小时或18个月,先到先执行,且需要停场4天。而15P检间隔6000FH,需停场2天。,经济效益。频繁的停场及大量的工卡任务对生产安排造成了的困难同时对经济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且随着上航737NG飞机利用率的增加及维修工程管理能力提高,目前的维修方案对上航整个737NG机队已不再适用,怎样合理优化维修方案,减少航空器的集中停场时间,降低维修成本是整个维修工程管理的当务之急。,经济效益。

在总结该机队过去10年的使用和维修经验的基础上,结合Boeing相关维修方案项目的最新对应调整,将737NG机队C检的维修间隔全部按着MPD的检查间隔复原,根据上航目前的平均日利用率和平均航段时间为依据进行转换,重新对维修项目进行组包,将C检的维修间隔重新定义为6000飞行小时或4000FC或24MO。本次并非将原C检工作包内的所有项目均进行延长。而是根据Boeing提供的MPD的建议间隔重组,并经过可靠性的评估延长了部分项目。而对于那些不能延长的维修项目则将其转入与原维修间隔相同的对应字母检或时控项目中。在本次C检维修间隔的延长中,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共计延长了210项维修项目,其中:

1C检项目:190项;2C检项目:3项;3C检项目:2项;

原5C转现4C检项目:1项;原6C转现5C检项目:1项;

原7C转现5C检项目:5项;25P转现2C检项目:7项;36P转现3C检项目:1项;

实施效果和经济效益:

1、总人工时大量的减少的经济价值:

在未来使用周期16年内,单机节约227.23个MPD维修工时;

以目前上航737NG机队40架飞机计,在上述周期内总机队将节约9089.2个MPD维修工时;若以系数2.5折合实际工时:22723个工时;

以国内现行MRO平均工时费用¥270/实际工时计,737NG总机队将节约实际人工维修费用¥6,135,230;

原C检4000FH间隔现C检6000FH间隔

公益文化方案范文篇11

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应如何界定,区别和联系又在哪里?理论界对此有了初步的探讨,表述大致是相同的。简单地讲,文化事业是公益性文化或非经营性文化;文化产业即非公益性文化或非经营性文化。两者共同点是,提供的都是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建设投入的资金来源不同,文化事业单位主要依靠政府扶持、社会赞助;文化产业单位则主要面向市场,吸纳社会投资,依法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二是运作的方式不同,文化事业单位主要向社会提供公益性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文化产业单位则是“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以批量生产为特征,以市场营销为手段。以此来分析,档案事业理应归属于文化事业,而不能归属于文化产业。

目前,在认识档案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关系上,出现了一些偏差。如有的同志以档案部门中存在某些市场运作的经营性活动、有偿服务项目为由,认为档案事业是文化产业,这似有以偏概全之嫌。因为这些经营活动较之整个档案事业来说,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作为档案事业的主体部分,各级综合档案馆的建设必须以政府投资为主,必须以公益性文化服务为主。因而部分经营性活动并不能改变档案事业归属于文化事业的性质。

当然,档案事业不归属于文化产业,并不等于档案部门不要发展产业化的文化经营活动,向社会提供有偿的文化服务。恰恰相反,应该以创新的思维积极探索开发档案文化产品和开展档案文化产品的经营服务。

第一,要确立正确的档案文化产品开发服务产业化意识。开展档案文化产品的经营性活动,不是一种小打小闹的创收谋略,主要目的不在于增加档案人员的收入,也无法做到“以档养档”,而是为了档案事业的可持续性发展,为了提升城市的文明程度,为了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对档案文化的需求。定位于公益性科普教育基地的上海科技馆正在探索市场化之路,该馆领导对此表示,为的是“两条腿走路”。政府每年对科技馆都有一定额度的财政拨款,而科技馆的实际运营成本却要大大“超支”。科技馆迈出一条腿探索市场化之路,说到底还是为了科普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这种思维值得各级综合档案馆思考。

第二,要找准培植经营性档案文化服务的切入点。我国文化产业从整体上来说还处于起步阶段,经营性档案文化产品的开发服务更是处于初始状态。因而找准培植的切入点甚为重要。这个切入点应该具有可行性和发展性。根据这一要求,可选择以下几个方面作为切入点:

一是档案会展服务。会展经济正成为城市经济中一个闪亮的增长点。仅据上海市外经贸委的统计,2002年上海举办了262个展览,直接收入18亿元,成交金额550亿元,会展业产生的相关经济带动效益超过200亿元,观众总数近500万人次。上海市档案局馆也开始尝试市场运作的方式举办档案展览。“2002年国际档案信息化暨现代办公技术与设备展览会”,从寻找合作伙伴到展览策划、宣传、招商、广告、讲座等都按市场方式运作。诚然,档案部门不可能经常举办这类设备技术展览,档案部门更大的优势在于档案的人文资源及以此开发制作的档案展览。即便是以社会教育为宗旨的展览,也并非一概不能开展经营性活动,特别是在增加展览的附加值方面。重庆歌乐山烈士陵园的做法即是一例。该陵园变消极等待参观者为主动走出去宣传,制作和组织了《红岩魂》和《红岩魂形象报告会》,在全国巡演,并由此开发面向社会的展览服务等业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是档案中介服务。我国档案中介服务虽然起步不晚,但总体上存在规模小,层次低,科技含量少,行政色彩比较浓的状况,尚未形成面向社会的开放型、市场化的中介服务体系。档案中介服务业要真正成为经营性的档案文化服务业,就要改变以上的状况。当然,这种状况的改变绝非可以一蹴而就。目前可行的是要做大三块,即做大档案咨询、档案培训和档案寄存服务。做大档案咨询服务,应该注重开掘咨询的内涵,提升服务的科技含量,在论证、评估上做大文章。在这方面已创建十年的上海档案咨询服务中心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该中心为上海地铁总公司、苏州河综合整治工程、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大剧院等单位的档案管理和建设提供了咨询论证工作,内容涉及馆库布局、设备配置、管理体制、制度建设、文件归档、开发利用和工程项目文件形成积累、档案验收等各个方面。该中心在市场运作中注重创建品牌,规范管理,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咨询服务项目合同总额达到638多万元,连续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咨询企业”。当然,档案咨询业要进一步做大做好,取得跨越式发展,只有走规模化、产业化发展之路。对知识和技能的需求,催生并壮大了一个新的经济门类―――培训经济。截止2002年底,上海拥有各类各级非公有制创办的教育培训机构就已达1800多个。档案培训,历来是档案部门经营性活动比重最大的一块。在行政的适当干预下,档案培训能经久不衰。要做大档案培训业,增强档案培训的活力,除了依托行政的优势外,还应拓展社会化市场化发展的渠道,拓展培训生源,拓展培训课程,使培训的对象、内容不局限于档案系统和纯档案业务,使档案培训取得更为良好的社会影响和稳定的投资回报。档案寄存服务起步不久,但已显现出十分诱人的前景。打造品牌,扩大宣传,应该列入创办之初的工作要旨。

三是档案技术服务。档案部门依托自身的技术优势、技术人才、技术设施,运用经营手段开展档案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已有了一定的实践基础。例如,根据上海市档案馆研制的“档案库房温湿度自动控制系统”开发的产品,被上海市经委列为2000年度上海市新产品,已在上海和河南、海南、深圳等省市的29个档案馆、室应用;该馆研制的“真空冲氮杀虫灭菌档案消毒容器”已在黑龙江、新疆、江苏、福建、广东、海南等省市和上海地区45个档案馆、室应用。但目前这种经营活动还停留在档案馆技术部门的一项辅工作范围,离自我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的形成还有很大的距离。

四是档案文化产品开发服务。近年来,档案部门对档案文化产品的开发表现出很大的热情,各地档案馆利用档案文化资源,制作了电视片,拍摄了电视剧,出版了图册,但大都未走市场运作之路,投资回报率较低,社会认知度较低。档案文化产品的开发和服务引入市场机制,不仅是要赚取一定的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可以以市场作定位,以市民为视角,来整合配置档案资源,选准开发的项目,扩大产品的经营,使档案文化产品具有经典性和社会性,能够拥有广大读者。

第三,要加强经营性档案文化服务的管理。要营造良好的经营性档案文化服务的法制环境,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特别是档案中介服务,目前已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态势,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繁荣和规范档案中介服务市场,需要法规政策起积极的保障推进作用。要理顺经营性档案文化服务的体制。目前,由于经营性档案文化服务的规模较小,大多还没形成经济实体,只是档案馆等事业单位的一些经营性活动。应该积极创造条件,扩大经营规模和市场份额,促进经济实体的形成,以使“政企分开”。要培养和引进一批善于经营档案文化产品的专门人才。

公益文化方案范文篇12

档案是人类活动的记录,是人们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的重要依据。借助档案,能够更好地了解过去、把握现在、预见未来。可以说档案工作是既有极其纵深的历史,又有无限广阔的发展空间,是一项充满旺盛生命力的事业。在企业管理工作中档案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满洲里光明热电公司在档案管理中以“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精神,认真做好了档案管理工作,几年来我们通过认真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提高档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强化档案工作的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出了档案信息资源的作用的同时也使企业获得了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基本情况介绍:

(一)、单位的基本情况:光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满洲里市经济合作区西端,是呼伦贝尔电力公司于2000年9月依法在原满洲里市热力公司破产的基础上出资572.6万元以发起方式设立的一家控股公司。

公司成立之初,根据满洲里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确定了发展热电联产、为国际贸易旅游城营造碧水蓝天的发展目标,四年来公司先后投入610万元对原有的三台14兆瓦链条锅炉进行恢复性大修,投入资金7000万元新建了3台29兆瓦循环流化床静电除尘锅炉,取缔了市区34座锅炉房、43台小锅炉。2003年公司本着为满洲里市营造出良好的生态旅游环境、还城市一片碧水蓝天的发展工作目标,开工了2×12MW+3×75T/H锅炉的热电联产工程建设,该工程建成后可新增加供热面积150平方米,年可发电1.2亿千瓦时。

目前光明热电公司有员工320人,供热面积由34万平方米增加到现在的200万平方米,供热管网已环绕到城市的边缘,几年来公司通过全方位的设备技术改造,极大的提高了供热质量和供热的可靠性,为下一步热电联产投产,拆除全市所有的小锅炉,实现全市集中供热提供了基础保证。

(二)、档案工作的重要性

满洲里光明热电公司是在原热力公司破产的基础上新组建的一家股份制企业,它的档案来源复杂、内容广泛,原创:因此对档案工作所产生的安全效益和经济效益要求较高,公司组建成立以来利用档案的信息资源,在修编年鉴、组织沿革、大事记、制定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和在经济活动分析、生产事故分析、供热管网效益分析及生产设备技术改造等项工作中充分利用档案的翔实资料指导生产、经营和各项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在企业破产重组、资产量化和土地产权界定,供暖用户住房面积核实及取暖费的收缴工作中利用档案资料成功的解决了矛盾纠纷、维护了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在编制基建工程招投标书和生产设备、生活设施由于质量、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索赔中发挥出了巨大的作用、避免了企业的损失。

(三)、档案工作的基本情况

为了促进公司的正规化建设、提高公司的档案管理水平,使档案更好、更有效地为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外网营销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项工作服务,自2000年公司组建成立以来就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到公司的整体工作中,给予了高度重视、建立了一套完整健全的档案管理体制。在档案管理中公司经理负责,办公室主抓,建立了档案室,实现了文书、会计和业务档案综合管理,形成了以档案室为中心,各部室资料管理人员分工负责的档案管理网络。四年来,光明热电公司档案管理工作一年一个台阶,继2002年月公司通过满洲里市档案级验收后又由2003年00月通过了自治区00级验收。

二、领导重视档案工作是关键

(一)、成立领导机构、加强领导、配备人员

为了切实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公司成立了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公司孙明山经理为档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工作由综合班主任负责,同时按照电力系统的档案管理标准,在满洲里档案局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设立了专门的档案室,对原热力公司的生产技术档案和基建资料档案及综合性档案逐项、逐册进行了整理,做到了档案集中统一管理。

在人员配备上公司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在员工中选任了三名业务精、文化高、政治素质好、保密意识强,热爱档案事业的女同志担任了专职档案管理员和基建、生产兼职档案管理员。同时为了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我们派出档案管理人员到档案管理先进单位参观学习并在每年的自治区和市区举办的档案学习班我们都派出专人参加培训学习,通过学习提高了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的政治思想觉

在档案管理制度建设中公司按照满洲里市档案局的规定结合自身情况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了《档案员职责》、《档案保管制度》、《档案借阅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和《党政工团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制度》、《声像材料立卷归档制度》以及《实物归档制度》等规章制度。同时还制定了各门类档案的分类方案和保管期限表,使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基本实现了档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二)、加大投入,解决突出问题

公司组建成立之初,没有固定档案室,档案资料也比较分散,为此公司将建立档案室列为重要的议事日程,2001年公司在办公场地较为紧张的情况下,设置了独立的综合档案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安装了铁门、防盗窗、窗帘、配备了灭火器、温湿器使档案室达到了防盗、防光、防火、防潮、防高温、防尘、防鼠、防虫的“八放”要求,在档案管理的硬件建设上我们还先后投入3万元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配置了30平方米的档案密集柜,购买了档案专用电脑、激光打印机、激光复印机、电脑传真机和摄录一体机、数码照相机等先进仪器设备,

三、加强基础业务工作,是做好利用工作的前提

(一)、收集、整理、鉴定、统计

为了提高档案管理的工作效率,我们按照满洲里市档案局的要求和规定来完成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及统计工作,在档案收集管理中我们按照规定将公司基建资料、供热管网资料、上级下发文件、公司上报文件及各部室、车间的有留存价值的档案资料进行了积极主动的收集和征集,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全部作到认真整理、装订入库。保证了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及时。原创:

在档案的整理工作中我们按照规定对档案立卷要求进行了组卷和编目,建立了档案管理统计台帐,对档案室内的设备,各类档案数量,档案利用情况进行了统计和登记,通过认真作好档案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提高了档案管理的工作效率的同时也提高了档案管理的质量。

在档案鉴定、统计中我们按照规定对所有档案资料按照标准进行了重新鉴定,目前公司档案室以收集到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文书档案000份,其中永久档案00份、长期档案000份、短期档案00份。

(二)、编制检索工具

(三)、开展微机档案

为了适应适应办公自动化的需求,我们还按照微机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公司档案进行了基础资料的及检索目录的微机录用,实现了数字化处理,规范了档案管理的同时也方便了档案的归档、查阅和检索。

四、档案工作为企业做好服务

(一)、开展档案晋级达标为企业晋升为(星际)企业服务

(二)、利用档案为企业联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几年来我们通过认真开展档案规范化管理,方便了公司各部门的档案调阅的同时也充分利用档案的信息资源为公司取得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000年公司组建成立之初,由于供热锅炉和供热管网老化,事故频出,公司生产技术人员通过查阅设备档案,对公司三台14兆瓦锅炉和所有的环热站进行了恢复性大修,提高了设备出力保证了安全生产。当年12月在市区五道街有一处供热管网因多年腐蚀渗漏,公司生产技术人员通过调阅技术档案,在最短的时间内查找出故障点,进行了及时的修复,避免了一次大范围的生产事故。

2001年在公司的生产运行中,三台原有供热锅炉的燃煤燃烧不充分煤渣排放中的含煤量在50%以上,大量的燃煤没有经过充分的燃烧就白白的浪费掉,给公司的经济效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问题的原因是由于当时输煤系统使用的颚式碎煤机出煤颗粒过大造成锅炉燃烧不充分所致,为此公司生产人员通过调阅档案,认真分析研究,决定将颚式碎煤机改为锤式碎煤机,改造后锅炉灰渣中的可燃物下降到20%,一个取暖期可节约燃煤近5000吨。

2001年公司扩建2台29兆瓦热水锅炉,该锅炉设计没有风机循环水泵,所有转动机械的轴瓦冷却水全部排弃,造成厂用电、水的极大浪费,为此公司成立了科技攻关小组,通过查阅该锅炉的技术档案,制定出了加装循环冷却水循环系统,实现了循环水的闭式循环,使公司废水达到了的零排放,即为环保做出了供献,也使公司每年减少了几十万元的排污费同时每年还可以节约水资源24万吨。

2002年随着满洲里市城市扩建规模的扩大,公司5台供暖锅炉已经满足不了城市的供热需求,为此公司准备在2001年扩建2台29兆瓦锅炉的基础上继续扩建一台29兆瓦锅炉,在锅炉的建设中公司充分利用保留完好的前2台29兆瓦锅炉的技术档案,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仅用了五个月的时间就完成了锅炉扩建任务,通过档案资料的运用即节约了时间又节约了大量的设计费用。

(三)主动服务,编制参考资料为领导服务

(四)、建立信用档案为企业服务

在加强基础工作档案管理的同时我们还为公司供热范围内的1万3千家热用户建立供热基础档案,(基础档案包括用户的申请用热手续、签订的入网协议、工程验收手续、及住房面积图纸及热费缴费情况)并实现了微机化管理,方便了热用户的热费缴纳的同时也为公司的营销管理创造了便利的条件。原创:

公司作为一家社会公益服务性的企业,提供优质的热能做到让客户满意是公司宗旨目标,为此公司把保证安全生产、提高供质量作为首要任务,我们连续几个夏天对供热范围内的不热用户进行了供热系统集中改造,这其中档案资料发挥出了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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