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措施范例(12篇)
时间: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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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壤污染;现状;危害;治理措施
1土壤污染概念
土壤是指陆地表面具有肥力、能够生长植物的疏松表层,其厚度一般在2m左右。土壤不但为植物生长提供机械支撑能力,并能为植物生长发育提供所需要的水、肥、气、热等肥力要素。近年来,由于人口急剧增长,工业迅猛发展,固体废物不断向土壤表面堆放和倾倒,有害废水不断向土壤中渗透,汽车排放的废气,大气中的有害气体及飘尘不断随雨水降落在土壤中。农业化学水平的提高,使大量化学肥料及农药散落到环境中,导致土壤遭受非点源污染的机会越来越多,其程度也越来越严重,在水土流失和风蚀作用等的影响下,污染面积不断扩大。因此,凡是妨碍土壤正常功能,降低农作物产量和质量,通过粮食、蔬菜、水果等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物质都叫做土壤污染物[1-2]。
当土壤中有害物质过多,超过土壤的自净能力,引起土壤的组成、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微生物活动受到抑制,有害物质或其分解产物在土壤中逐渐积累,通过“土壤植物人体”,或通过“土壤水人体”间接被人体吸收,达到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就是土壤污染。
2我国土壤污染现状与危害
2.1土壤污染的现状
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严峻,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在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呈现出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径多,原因复杂,控制难度大。土壤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会防治意识不强。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逐年增多,成为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3]。
2.2土壤污染的危害
2.2.1土壤污染导致严重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统计,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000万hm2,有机污染物污染农田达3600万hm2,主要农产品的农药残留超标率高达16%~20%;污水灌溉污染耕地216.7万hm2,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13.3万hm2。每年因土壤污染减产粮食超过1000万t,造成各种经济损失约200亿元。
2.2.2土壤污染导致生物产品品质不断下降。因农田施用化肥,大多数城市近郊土壤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许多地方粮食、蔬菜、水果等食物中镉、砷、铬、铅等重金属含量超标或接近临界值。每年转化成为污染物而进入环境的氮素达1000万t,农产品中的硝酸盐和亚硝酸盐污染严重。农膜污染土壤面积超过780万hm2,残存的农膜对土壤毛细管水起阻流作用,恶化土壤物理性状,影响土壤通气透水,影响农作物产量和农产品品质。
2.2.3土壤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土壤污染会使污染物在植物体内积累,并通过食物链富集到人体和动物体中,危害人体健康,引发癌症和其他疾病。
2.2.4土壤污染导致其他环境问题。土壤受到污染后,含重金属浓度较高的污染土容易在风力和水力作用下分别进入到大气和水体中,导致大气污染、地表水污染、地下水污染和生态系统退化等其他次生生态环境问题。
3造成土壤污染的原因
3.1过量施用化肥
我国每年化肥施用量超过4100万t。虽然施用化肥是农业增产的重要措施,但长期大量使用氮、磷等化学肥料,会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土壤板结、耕地土壤退化、耕层变浅、耕性变差、保水肥能力下降、生物学性质恶化,增加了农业生产成本,影响了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未被植物吸收利用和根层土壤吸附固定的养分,都在根层以下积累或转入地下。残留在土壤中的氮、磷化合物,在发生地面径流或土壤风蚀时,会向其他地方转移,扩大了土壤污染范围。过量使用化肥还使饲料作物含有过多的硝酸盐,妨碍牲畜体内氧气的输送,使其患病,严重导致死亡[4]。
3.2农药是土壤的主要有机污染物
全国每年使用的农药量达50万~60万t,使用农药的土地面积在2.8亿hm2以上,农田平均施用农药13.9kg/hm2。直接进入土壤的农药,大部分可被土壤吸附,残留于土壤中的农药,由于生物和非生物的作用,形成具有不同稳定性的中间产物或最终产物无机物。喷施于作物体上的农药,除部分被植物吸收或逸入大气外,约有1/2左右散落于农田,又与直接施用于田间的农药构成农田土壤中农药的基本来源。农作物从土壤中吸收农药,在植物根、茎、叶、果实和种子中积累,通过食物、饲料危害人体和牲畜的健康。
3.3重金属元素引起的土壤污染
全国320个严重污染区约有548万hm2土壤,大田类农产品污染超标面积占污染区农田面积的20%,其中重金属污染占80%,粮食中重金属镉、砷、铬、铅、汞等的超标率占10%。被公认为城市环境质量优良的公园存在着严重的土壤重金属污染。汽油中添加的防爆剂四乙基铅随废气排出污染土壤,使行车频率高的公路两侧常形成明显的铅污染带。砷被大量用作杀虫剂、杀菌剂、杀鼠剂和除草剂,硫化矿产的开采、选矿、冶炼也会引起砷对土壤的污染。汞主要来自厂矿排放的含汞废水。土壤组成与汞化合物之间有很强的相互作用,积累在土壤中的汞有金属汞、无机汞盐、有机络合态或离子吸附态汞,所以,汞能在土壤中长期存在。镉、铅污染主要来自冶炼排放和汽车尾气沉降,磷肥中有时也含有镉[5]。
3.4污水灌溉对土壤的污染
我国污水灌溉农田面积超过330万hm2。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含有氮、磷、钾等许多植物所需要的养分,所以合理地使用污水灌溉农田,有增产效果。未经处理或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工业污水中含有重金属、酚、氰化物等许多有毒有害的物质,会将污水中有毒有害的物质带至农田,在灌溉渠系两侧形成污染带。
3.5大气污染对土壤的污染
大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等有害物质,在大气中发生反应形成酸雨,通过沉降和降水而降落到地面,引起土壤酸化。冶金工业排放的金属氧化物粉尘,则在重力作用下以降尘形式进入土壤,形成以排污工厂为中心、半径为2~3km范围的点状污染。
3.6固体废物对土壤的污染
污泥作为肥料施用,常使土壤受到重金属、无机盐、有机物和病原体的污染。工业固体废物和城市垃圾向土壤直接倾倒,由于日晒、雨淋、水洗,使重金属极易移动,以辐射状、漏斗状向周围土壤扩散。
3.7牲畜排泄物和生物残体对土壤的污染
禽畜饲养场的厩肥和屠宰场的废物,其性质近似人粪尿。利用这些废物作肥料,如果不进行物理和生化处理,则其中的寄生虫、病原菌和病毒等可引起土壤和水域污染,并通过水和农作物危害人群健康。
3.8放射性物质对土壤的污染
土壤辐射污染的来源有铀矿和钍矿开采、铀矿浓缩、核废料处理、核武器爆炸、核实验、燃煤发电厂、磷酸盐矿开采加工等。大气层核试验的散落物可造成土壤的放射性污染,放射性散落物中,90sr、137cs的半衰期较长,易被土壤吸附,滞留时间也较长。
4我国土壤污染的治理措施
4.1施用化学改良剂,采取生物改良措施,增加土壤环境容量,增强土壤净化能力
向土壤中施用石灰、碱性磷酸盐、氧化铁、碳酸盐和硫化物等化学改良剂,加速有机物的分解,使重金属固定在土壤中,降低重金属在土壤及土壤植物体的迁移能力,使其转化成为难溶的化合物,减少农作物的吸收,以减轻土壤中重金属的毒害。针对有机物污染,用植物、细菌、真菌联合加速有机物降解。针对无机物污染,利用植物修复可以把一部分重金属从土壤中带走。
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砂掺粘改良性土壤,增加和改善土壤胶体的种类和数量,增加土壤对有害物质的吸附能力和吸附量,从而减少污染物在土壤中的活性。发现、分离和培养新的微生物品种,以增强生物降解作用。
4.2强化污染土壤环境管理与综合防治,大力发展清洁生产
控制和消除土壤污染源,组织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筛选污染土壤修复实用技术,加强污染土壤修复技术集成,选择有代表性的污灌区农田和污染场地,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重点支持一批部级重点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为在更大范围内修复土壤污染提供示范、积累经验。合理利用污染土地,严重污染的土壤可改种非食用经济作物或经济林木以减少食品污染。科学地进行污水灌溉,加强土壤污灌区的监测和管理,了解水中污染物的成分、含量及其动态,避免带有不易降解的高残留污染物随机进入土壤。
增施有机肥,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增强土壤胶体对重金属和农药的吸附能力。强化对农药、化肥、除草剂等农用化学品管理。增施有机肥同时采取防治措施,不仅可以减少对土壤的污染,还能经济有效地消灭病、虫、草害,发挥农药的积极效能。在生产中合理施用农药、化肥,控制化学农药的用量、使用范围、喷施次数和喷施时间,提高喷洒技术,改进农药剂型,严格限制剧毒、高残留农药的使用,大力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大力发展生物防治措施。
大力推广闭路循环、无毒工艺,以减少或消除污染物的排放。对工业“三废”进行回收净化处理,化害为利,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浓度。大力推广和发展清洁生产。
针对土壤污染物的种类,种植有较强吸收能力的植物,降低有毒物质的含量,或通过生物降解净化土壤,通过改变耕作制度、换土、深翻等手段,施加抑制剂改变污染物质在土壤中的迁移转化方向,减少农作物的吸收,提高土壤ph值,促使镉、汞、铜、锌等形成氢氧化物沉淀。
根据土壤的特性、气候状况和农作物生长发育特点,既要防治病虫害对农作物的威胁,又要把化肥、农药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限制在最低程度。利用物理、物理化学原理治理污染土壤。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维护森林生态系统平衡。
4.3调控土壤氧化还原条件
调节土壤氧化还原电位,使某些重金属污染物转化为难溶态沉淀物,控制其迁移和转化,降低污染物的危害程度。调节土壤氧化还原电位主要是通过调节土壤水分管理和耕作措施实现。
4.4改变耕作制度,实行翻土和换土
改变耕作制度会引起土壤环境条件的变化,消除某些污染物的危害。对于污染严重的土壤,采取铲除表土和换客土的方法;对于轻度污染的土壤,采取深翻土或换无污染客土的方法。
4.5采用农业生态工程措施
在污染土壤上繁殖非食用的种子、种经济作物,从而减少污染物进入食物链的途径;或利用某些特定的动植物和微生物较快地吸走或降解土壤中的污染物质,从而达到净化土壤的目的。
4.6工程治理
利用物理(机械)、物理化学原理治理污染土壤,是一种最为彻底、稳定、治本的措施,但投资大,适于小面积的重度污染区,主要有隔离法、清洗法、热处理、电化法等。近年来,把其他工业领域,特别是污水、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引入土壤治理,为土壤污染治理研究开辟了新途径。
5参考文献
[1]徐月珍.防止土壤污染和地下水污染的措施[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1989(1):29-31.
[2]任旭喜.土壤重金属污染及防治对策研究[j].环境保护科学,1999,25(5):31-33.
[3]陈晶中,陈杰,谢学俭,等.土壤污染及其环境效应[j].土壤,2003,35(4):298-303.
【关键词】室内空气;污染物;污染分析;防治策略
室内环境空气污染问题,与人们的健康生活关系极为密切。许多人的生活和工作都在室内,而室内空气中存在的污染物,会对人们的健康造成威胁,增加呼吸道疾病、肺病、气管支气管疾病的发病率,甚至危害人们的生命健康。室内环境污染对妇女和儿童造成更为严重的伤害,调查显示,中国因室内空气污染导致发病死亡的儿童人数已过两百万,其中超过一半的儿童不满五岁。室内空气污染,已经成为现代人健康的一大杀手。
1室内空气问题主要污染物分析
1.1氨气
氨气会对人的呼吸系统造成严重危害,这是一种无色、有刺激性气味的气体,会对眼、喉、气管产生刺激,引发炎症。它的挥发性强,溶解度高,容易吸附。接触这种气体,短时间、低浓度时会产生眼睛刺痛、流泪、喉咙肿痛以及头晕头疼等症状,长时间、高浓度时会出现呼吸困难和昏迷。氨气会对人的神经造成损伤,浓度过高时甚至会致人死亡。氨气主要来源于装修中的板材涂料等装修材料,室外污染物也可能增加室内空气中氨气含量。
1.2甲醛
甲醛无色、有刺激性、易溶于水,可刺激眼睛、喉咙引起流泪、喉咙不适、恶心、胸闷等症状。一旦室内装修使用含有相关成分的板材涂料等材料,甲醛可在室内长时间释放,最长达十五年。甲醛的致敏作用极为明显,对人的皮肤、呼吸道等都有危害,直接接触这种气体的皮肤会出现色斑、发炎等症状,还会引发过敏性皮炎。甲醛是最严重的致癌物。研究认为,甲醛是鼻咽癌、结肠癌、白血病等癌症的诱发因子之一。甲醛对孕妇造成的危害极大,会引起妊娠综合症甚至新生儿染色体异常。甲醛多来源于室内装饰用途的胶合板等材料,香烟和一些有机材料燃烧时也会散发甲醛。
1.3氡
氡是一种天然放射性气体,是由镭衰变产生的,它无色无味,使人们察觉不到它的存在。氡具有辐射性,这种辐射对人体伤害很大,当它随空气潜入人体后,会对肺部表面、细胞组织造成辐射,诱发肺癌和白血病,是一种危害极强的致癌物质。氡的主要污染来源是建筑施工中所用防冻剂等建筑材料。
1.4苯
苯是一种液体,它无色,有芳香气味,容易挥发,易燃易爆。苯也是一种危害极大的致癌物质,毒性很强,短时间内高浓度的苯吸入可导致头痛恶心、意识不清,严重者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苯蒸气经过消化道进入人体,大部分会随人体新陈代谢排出体外,但是残留在体内的苯物质会对人体造成极大危害,损伤人体肝肾功能,麻醉中枢神经,影响人的记忆力、精神状态,造成神经衰落,影响人的正常生活工作。装修中所用的油漆、胶合剂是苯的主要源头。
1.5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一种复杂的、种类繁多的污染物,是空气中包括醛类、酯类等多种污染物质的总称。它们大多有刺激性气味,容易挥发。虽然它们中某一单种类有机化合物浓度不高,但是它们聚集积累,不断相互作用,使得新的种类增多,危害很大。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会对人体免疫系统造成危害,降低人的免疫能力,还会影响消化系统,使人丧失食欲,消化功能障碍,对人体神经系统、造血系统产生损伤,严重时危及生命。
2室内空气污染防治对策
2.1选择环保型建筑材料
通过选择污染小的环保型建筑材料,能有效预防室内空气污染,降低污染物的挥发释放。在室内装修过程中,通过咨询商家、资料收集等方法,增加对装修材料的了解,选用经过环保检测认证过、对环境友好的材料;选用溶剂、涂料、板材等装修用材时关注有害物质的含量,掺入可屏蔽有害物质的成分;装修注重自然化,可以多使用有害物质少的天然材料和新型材料。
2.2进行专业检测
入住前的环境监测也很有必要。可请专业部门进行空气中甲醛、氨、苯等有害物质的含量进行监测,确定室内空气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进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如清除剂、净化器等先进技术的应用。监管部门应严格执行规范要求,控制室内污染物含量,如住房不符合要求,严禁投入使用。
2.3通风防治
自然通风、促进室内外对流交换,是最为简便易行的预防空气污染的措施,尤其是新装修的房子,室内会积聚很多有毒气体,要进行长时间的通风透气,促进有毒气体的挥发散失,降低污染物的浓度。夏季使用空调、冬季关闭门窗采暖时,也要注意通风,避免污染物在室内积累。
2.4植物防治
利用绿色植物对空气的净化作用,能够有效降低室内空气中有毒物质的含量。植物的光合作用能使它们吸收空气中有毒化学成分加以利用,释放氧气。兰花类植物对于有毒气体的防治有奇效,仙人掌、芦荟等植物不仅能吸收苯、有毒化合物,还能吸附烟尘,美化环境。竹、藤类植物、常青植物都是常见的用于室内净化的绿色植物。
2.5使用净化技术
采用一些治理净化技术和材料,能快速去除污染物,达到净化空气的目的。利用多孔固体吸附剂吸附苯、有机化合物等有毒气体,可用活性炭作为常用的吸附物质,能有效分离空气中的有毒气体;采用静电除尘原理,去除空气中的大颗粒污染物;使用净化器,有效去除各种有毒气体;利用环保涂料掩蔽污染源,减少污染物的释放等。
3总结
室内空气质量关乎人们的身体健康和舒适生活,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防治室内空气污染,提高空气质量,需要采取多种措施,综合多种力量。采用环保建材,强化监测监理,采用通风、净化技术等手段减少室内空气污染物,实现室内空气污染的有效治理。
参考文献
[1]王茜.室内空气污染现状、危害及其防治措施[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3,(12).
【关键词】临床核医学;放射污染事故;教训
临床核医学是采用核技术进行诊断、治疗和研究疾病的一门新兴学科,主要利用标记有放射性核素的放射性药物进行医学诊断和治疗。经过五十年的发展,目前全国已有700多家大、中型医院建立了核医学科或同位素室,临床核医学已成为现代医学和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的整个医疗活动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伴随着临床核医学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进入二十世纪以来,全国核医学放射事故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发生事故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些事故与以往没有防范经验有密切关系,也就是说放射工作人员及管理部门对事故的可能性及隐患认识不足,没有采取多方面的事故防患措施。然而更多的是由于放射工作人员缺乏足够的辐射安全意识、违章操作所致。下面就一起发生在我省某医院核医学科工作场所放射污染事故进行综合分析,总结事故教训,以期能够引起相关单位及管理部门的重视。
1.核医学科工作场所放射污染事故情况及事故原因
2009年10月,根据我省某医院申请,江苏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2名工作人员对该院核医院科项目(已运行多年)进行现场检查。在对该院核医学科工作场所布局、污染防护措施等进行现场察看和监测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即使在没有放射性核素操作活动的监督区,监测仪器的读数仍然显示在(0.6~0.8μ)Sv/h,工作人员随即查找异常原因,发现辐射来源于两人身上的裤子和鞋子,工作人员意识到该工作场所可能已受到放射性污染。
经调查,当天上午核医学科一名工作人员进行钼-锝发生器淋洗、分装过程中,操作人员未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在药物转移过程中失手将一瓶淋洗好但尚未分装的试剂瓶打翻在地,造成高活室内工作台面、地面等被严重污染。事故发生后,该工作人员及科室其他人员均未引起重视,也未向医院领导进行汇报,而是用普通拖把对工作台和地面的药物残液进行了拖擦清理,在未进行表面污染水平检测、确认污染是否完全清除的情况下继续当天的工作。随着科室工作人员的活动,污染被一步一步的扩大,核医学科各工作场所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同时也造成核医学科工作人员及2名验收监测人员的工作服、鞋、裤脚也受到污染。
2.经验与教训
在开放型放射性操作过程中,由于不遵守操作规程或其他原因,可能会引起各种辐射事故。本起事故是一起以辐射工作场所污染为主的典型的责任事故,事故原因及可吸取的经验和教训是多方面的,现分析如下:
2.1医院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规程不完善
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操作规程等,并将之付诸严格执行,是减少事故发生、及时发现事故和控制事故蔓延、扩散的重要措施之一;建立并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制度能够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去污措施,尽可能把事故的危害与影响限制到最低限度,是事故时控制和减小事故危害的重要措施之一。
该医院管理松懈,制度执行能力较差。核医学科制定有临床核医学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但未对核素操作人员职责、核素操作程序、控制措施等做出详细的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同时,核医学科未制定事故报告制度和事故处理程序等,在发生污染事故后未能科学、有效地进入地进行去污处理,也未能及时报告医院领导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2.2不重视放射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放射工作人员实行上岗前和上岗期间的辐射安全思想和辐射安全技术教育和训练,是实现“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尽可能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的一项重要安全措施;对于重大、关键和危险性大的岗位,工作人员应每三年轮训一次。
该院核医学科放射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辐射安全思想及辐射安全技术教育,对安全规定的操作对象不熟悉,不能正确使用防护设备;事故发生后,未能引起工作人员及科室负责人的重视,工作人员擅自采用了不正确的去污方法,致使污染范围一步步被扩大,最终导致了本次污染事故。
2.3安全监测手段缺乏或不完善,监测不及时,未能及时发现辐射污染
辐射污染看不见、摸不着、无色无味无声,人体不能直接觉察电离辐射的存在,辐射污染监测能够及时发现辐射污染并进行控制和辐射危害评价,是衡量工作场所和环境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
开放型放射性物质操作中可能会造成工作场所辐射场改变,出现表面污染或气溶胶以及发生意外事件等,工作场所监测的内容较多,周期短等,工作人员操作后离开放射性工作场所前均应对场所进行表面污染,发现污染,及时去污。
该院核医学科配备有1台INSPCTOR型多功能辐射监测仪(具备表面污染监测功能),但工作人员未养成监测意识,日常工作中极少对工作场所进行污染监测。污染事故发生后工作人员在对事故现场初步去污处理后未对其进行全面的污染监测,因此未能及时发现污染没有完全清除,致使污染范围一步步被扩大。
2.4缺乏专业的污染清除技术,去污方法不合理
放射性物质对表面的污染是一个复杂的物理化学过程,去污的难易与放射性物质的物理、化学状态、物体表面的物化状态及接触时间有关。对于机械吸附和物理吸附而引起的污染比较容易清除,对于因化学作用而引起的污染清除,必须借助化学的方法(或专业去污剂)才能清除。因此在去污前应从放射性物质和物体表面的特性综合起来分析,选择合适的去污方法和去污剂,以便能够快速、有效地达到去污目的。
该院核医学科发生污染事故后,应先用干纸或棉花球擦拭药物废液,再用湿抹布或湿拖布擦到容许水平以下,擦拭时过程中还应注意防止染污蔓延,擦拭用的干纸、棉花球等应作为放射性废物处理,拖布须在指定的水池中清洗,清洗废水应排入放射性废水衰变池。
该院核医学科缺乏专业的污染清除技术,在事故发生后工作人员用普通抹布和拖把对工作台和地面的药物废液进行了拖擦清理,擦拭后的抹布和拖把也未在指定位置清洗,随着科室工作人员的活动,污染被不断扩散。
2.5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
在执法监督方面,行政主管部门已知该院长期以来存在着管理松懈、制度不健全、工作人员违规操作等安全隐患,但未把该院违反管理要求的事项予以记录并要求定期整改,也未对要求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复查,致使该医院长期以来都是在不安全的状态下运行。
3.总结
由于辐射事故的发生往往表现为突发性,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及发生后果等事前无法预知,因此,核技术利用单位必须严格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制定切实可行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加强放射工作人员辐射防护知识和技能的教育与训练;严格事故管理,制定有效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切实消除不安全因素,尽可能避免辐射事故发生,尽可能将事故的危害与影响限制到最低限度,保障职业人员与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参考文献】
[1]李星洪主编.辐射防护基础.
稀土氧化物(REO)分离提纯;准入条件;放射影响
稀土是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不可替代,稀土开发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与之相伴的资源和环境问题日益凸显[1]。近年,尤其是2011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多部重量级行业和环保法规政策从在稀土的开采、生产和出口等环节采取综合措施,加大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力度,努力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鉴于新的政策导向和稀土自身物料的特殊性,为项目把关、前期先行的“环评制度”也相应进行调整,理顺重点。在稀土工业林林总总的企业中以稀土精矿或混合稀土氧化物为原料,通过溶剂萃取等分离提纯手段生产单一稀土氧化物的稀土冶炼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也体现了不同于一般工业项目的特殊侧向。
1.评价特殊侧重
政策法规特殊性。为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2011年以来,国家紧锣密鼓地出台了众多有关稀土行业的政策法规,如2011年2月28日环保部《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11年10月1日执行;2011年4月25日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目录中稀土冶炼分离项目为限制投资类;2011年5月19日,国务院了最高级别的稀土政策《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年11月15日工信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和海关总署再次联合发下发《关于开展稀土专向整治行动联合检查的通知》;2012年6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白皮书》,之后2012年8月13日,工信部即了《稀土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该《准入条件》从生产规模、工艺、装备三方面对稀土企业提高了准入门槛,同时对企业能耗和环保也提出更严格、更明确要求[1]。在新的政策导向下,行业中的稀土化合物冶炼分离企业面临自身调整产能以适应行业发展,因此“环评制度”乃至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更应充分论证政策的符合性。
物料理化性质特殊性。区别于一般工业项目,稀土冶炼分离涉及到放射性污染,这主要与稀土特殊的理化性质有关。稀土生产中放射性的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稀土元素本身有少数几个在自然界丰度较小的放射性同位素。另一方面是稀土矿物中伴生的铀、钍和镭等天然放射性核素。稀土元素的天然放射性同位素的比放射性强度都很低,故稀土元素本身不作为放射性元素处理。稀土矿物中伴生的铀、钍和镭等天然放射性核素是稀土生产中放射性的主要来源,并在稀土中间产品和稀土合金产品中有所分布[2]。故伴生的放射性环境影响分析也是其项目环评特点之一。
2.典型案例
本文以“稀土氧化富集物分离提纯项目”为典型案例进行实例演示其环境评价特点侧向。
A.项目概况
基本概况。项目名称:新建稀土氧化富集物分离提纯项目;建设性质及进度:稀土冶炼,新建,试生产阶段;产品规模:3000吨/年;原辅材料:原料采用的是江西离子型稀土矿的产品氧化物富集物。P507(萃取剂)、磺化煤油(稀释剂)和环烷酸(萃取剂)、磺化煤油(稀释剂)两种萃取系统、HCl酸性介质、液碱皂化剂。
工艺流程。项目采用法国罗地亚稀土公司最先进P507-HCL体系串级萃取工艺,将混合的原料稀土氧化物逐个分离开,从而得到单一的高纯度的稀土氧化物。其工艺流程简述如下:
酸溶工序:用盐酸将稀土氧化物溶解成稀土氯化物溶液然后配制成一定的浓度,然后以离子状态进行萃取;萃取工序:在用P507-磺化煤油-HCl-RCl3体系进行稀土分离时,可将稀土混合物分成轻、中、重三组。控制一定的水相盐酸浓度和有机相浓度,在不同的酸度下P507与稀土元素的络合能力不同,从而按预定的界限分组。首先以钕、钐为界,将钐、铕及其后面的重稀土萃入有机相中,钕及其以前的轻稀土留在萃余液中;然后再以钆、铽为界,先以2摩尔浓度的盐酸反萃获得钐、钆富集物,再用5摩尔浓度的盐酸反萃又获得重稀土富集物,达到分组的目的。另外钇元素用环烷酸-盐酸体系萃取分离。沉淀及热分解反应:分离出来的稀土元素都以离子形式的氯化物水溶液存在,然后加入草酸(或纯碱),与稀土结合生成不溶于水的草酸(碳酸)稀土化合物,经沉淀过滤,然后热分解即可得到单一的稀土氧化物,过筛包装即可作产品销售。
B.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新建稀土氧化富集物分离提纯项目”采用串级萃取的一次分离工艺对混态的氧化稀土原料进行逐一分离提纯,成品高纯的单一氧化稀土,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为稀土冶炼分离工艺,属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年生产规模3000吨/年;生产工艺采用P507-HCL体系串级萃取工艺,以液碱为皂化剂;采用先进工艺和装备,有完善的节能措施,能源消耗须达到《稀土冶炼产品能耗》(XB/T801-93)二级标准;稀土总收率大于92%。故项目符合《稀土行业准入条件》中相关硬性条件。
项目选址于工业园区,不占用农田,符合当地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周边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故项目选址合理。
C.伴生放射性污染分析
污染流程及污染环节。本项目工艺过程中放射性污染源主要来自原材料伴生的铀、钍、镭等放射性核素,从运输到生产、成品均含有辐射性。
放射性核素厂区走向图。
放射性核素主要流程图
污染环节分析。对照《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项目涉及到的稀土物质中天然铀和钍含量小于千分之一,满足一般防护条件,且粉态物料的投加均处于全密封状态下,故生产场所基本无粉尘产生及排放,环境辐射监测部门未对生产场所空气未检出放射物质,则项目生产场所不属于稀土生产放射工作场所。故环评仅对水项和固项中放射性进行分析。
正常情况:储运工序。据供货合同,原料供应方每月提供给建设单位240t原料稀土精矿(混合态氧化稀土),平均每月生产9批次,故每批次进入生产工序约27t,存储量不断减少。酸溶工序。稀土矿中伴生的铀、钍、镭等放射性核素被盐酸溶解转移至酸溶液中,还有少量存在于未溶物中(酸不溶渣)。萃取工序。经溶解后的稀土与萃取剂混合后,大部分稀土元素进入有机相(萃取剂)中,水相(废水)中含非稀土杂质和少量的稀土,放射性物质随水相进入废水中。废水处理工序。萃取和沉淀冲洗废水进入中和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核素基本上进入沉渣。该渣主要成分为氧化稀土,厂家回收再进入工艺过程提纯深加工。
主要污染物:原料矿中:238U、226Ra、232Th、40K;酸不溶渣:238U、226Ra、232Th、40K;废水中:总、总;事故情况:运输途中发生翻车事故,精矿会造成局部污染,若再遇暴雨冲刷,将造成较大范围的土壤辐射或水污染。地面防渗不足,造成较大范围的土壤和水辐射污染。
辐射水平监测分析。环评期间项目已建成,因伴生放射性的特殊性,环保管理部门要求建设单位投入试运行,待工况稳定后请环保局、业主和环评单位三方在场取样监测,待取样结束后工程停止试运行。取样过程操作规范,分别对酸不溶渣、各工序排水以及中和沉淀池进、出水取样,同时企业也取原料矿样,所采样均委托辐射检测监督站对各物质中所含的放射性水平进行监测,结果显示如下表。
各工序产物放射性水平情况表
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附录A中规定:放射性物质任何时间段内在进行实践的场所存在的给定核素的总活度或在实践中使用的给定核素的活度浓度不超过本标准或审管部门所规定的豁免水平,经审管部门认可后可被本标准的要求豁免;同时附录A2.2还规定“如果存在一种以上的放射性核素,仅当各种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或活度浓度与其相应的豁免活度或豁免活度浓度之比的和小于1时,才可能考虑给予豁免”。经对比,本项目在原料、工艺过程、以及转变成不同形态下的过程中,辐射监测的固态物质比活度(活度浓度)均低于标准规定的豁免水平,且原料中各放射性核素比活度与豁免比活度之比加和后,结果为0.1726,小于1;同样酸不溶渣比值加和得数为0.1571也小于1;以及处理后的废水中的总放射性水平低于《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全部回用,实行零排放,故本项目伴生核素放射性水平较低,低于豁免水平,业主可向环保部门申请放射性物质豁免。
辐射防护。鉴于项目涉及的放射性水平较低,本评价不对其进行辐射影响预测,着重说明辐射防护进行说明。
污染防治措施。运输安全措施: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相关知识培训,杜绝超速超载现象,严禁故障车上路运输,车厢采用封闭式。维修运输道路,保持路况良好和畅通。厂内各生产车间: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相关知识培训,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劳动保护措施。废水排放沟:加强对废水排放渠的管理,随时检查并保证渠的完整性,防止人为或自然损坏,避免废水溢出渠道或因渠断而废水泛滥,造成地面或水环境污染。废水循环沉淀池:池底和池身须防渗漏且稳定性好;雨天加盖防雨棚,防止中和沉淀池废水外溢,污染环境。酸不溶渣:放射性废渣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2002)要求,严格进行管理,及时外运。在外运之前需要暂存,尽量桶装,同时要做好临时贮存间地面防腐、防渗,以防污染土壤环境。
放射卫生防护:粉状物料投加设备保持负压和密封状态;局部机械通风应当与全面机械通风相结合,并保证工作场所的换气次数不得低于3~4次/小时;稀土生产许可证持有者应为工作人员提供适用、足够和符合卫生防护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具。
辐射环境监测:建议企业配置一台FD3013B型智能辐射仪,用于工作场所辐射剂量率的定期监测。原料放射性要严格控制,每批原料要送检;送出渣料每年抽样送检一次。按照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做好放射性防护工作,合理安排职工工作、休假时间,做好放射性防护和劳动保护工作。
事故应急措施。一旦发现废水处理系统外泄、或防渗面失灵,应及时停产,加设泵类将车间产生废水泵入事故池,待修善后,再排入中和沉淀池做处理。
总之,项目伴生核素活度浓度低于豁免水平,且当落实辐射防护措施后,对外环境及人身的辐射影响较小。
3.结语
稀土氧化物分离提纯项目等稀土冶金类别的环境评价与一般工业项目不同,其侧重点在于一是准入条件等政策的符合性,二是伴生核素的放射影响。满足政策的符合性之后,在监测数据基础上分析辐射影响并提出防护措施,促进经济生产与环境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装修污染人体健康危害防治
中图分类号:X1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们对自身的工作和居住环境的质量要求也在逐步提高。人们对办公环境以及家居室内装修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室内装修在满足人们感官和视觉要求的同时,它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却给我们的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国际卫生组织的调查结果显示,当前人们所患疾病的68%都与室内空气污染有关。基于此,我们必须注意室内装修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并掌握一定的防治对策。
一、室内装修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及危害
(一)甲醛
甲醛是室内装修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之一。甲醛是一种有机化合物,无色,易挥发,有强烈的刺激气味,可经呼吸道吸收。甲醛来自于室内装修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等,同时甲醛还存在于室内装修的各种装饰品和生活用品中。
甲醛对人体的伤害极大,刺激眼睛和呼吸道粘膜,产生变态反应,免疫功能异常,引起肝、肺和中枢神经受损,也可损伤细胞内遗传物质。少量甲醛气体即可引起人的身体的不适,如眼睛流泪、咽喉疼痛;浓度稍高时可引起恶心、呕吐、咳嗽、胸闷、气短甚至是肺气肿;当室内空气中甲醛含量达到30mg/m3时可当即死亡。经常在有少量甲醛气体存在的室内生活,可以引起人体的慢性疾病,如慢性呼吸道疾病、女性月经不调等;如果新生儿,可以引起其染色体异常、鼻咽癌等疾病。长期在高浓度甲醛气体的室内活动,会造成人体免疫系统被破坏、肝脏受到毒害。
(二)苯
苯及其同系物大都是无色、具有芳香气味、易挥发的液体,常以蒸汽态存在于环境中,经呼吸道进入体内。苯存在于家庭装修材料和家具中的各种油漆、涂料、有机溶剂、合成纤维中。
苯及苯的同系物对人体健康的损害都很大。轻者可以引起头晕、恶心、失眠、记忆力减退、食欲不振等神经衰落症候群;重者能够引起呼吸系统出现衰竭导致死亡或是损害人体造血系统,如引起血中白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皮肤粘膜出血、鼻出血、月经过多等表现;长期接触苯及其同系物还能够引起白血病。
(三)氡
氡是一种由铀、镭衰变所产生的一种惰性放射性气体,无色、无味、易扩散,室内氡的来源主要是土壤和建筑材料中含有的镭。氡是世界卫生组织确认的主要环境致癌物质之一,是除吸烟外引起肺癌的第二大因素,也可以导致白血病、皮肤癌等其他疾病。氡气对人体的潜在危害主要是导致肺癌,其诱发肺癌的潜伏期大多都在15a以上,世界上1/5的肺癌患者与氡有关,它是除吸烟以外引起肺癌的第二大因素,世界卫生组织把它列为使人致癌的19种物质之一。美国的一些流行病调查表明,室内氡气浓度的增加,相应的肺癌发病率也增加,且女性高于男性,吸烟者高于非吸烟者。
(四)氨
氨是无色无味气体,对人体的感官有刺激作用。室内装修中的氨主要来自建筑施工中使用的混凝土外加剂。尤其是冬季施工过程中,在混凝土中加入的防冻剂,其中含有大量的氨类物质。这些氨类物质随着室内温度的变化,不断的挥发出来,对人体实施侵害。此外,室内装修过程中所使用的家居涂饰材料的添加剂大部分都用氨水。
氨气对人体的损害也非常之大。短期内吸入过量的氨气后可出现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痰带血丝、胸闷、呼吸困难,可伴有头晕、头痛、恶心、呕吐、乏力等,浓度过高时还可通过三叉神经末稍的反射作用而引起心脏停搏和呼吸停止。
(五)天然石材
在室内装修过程中,有些地方为了美观、耐用,大部分人愿意选择天然石材,如灶台的表面。但是这些天然石材中含有多种放射性元素,主要是镭、钍、钾三种放射性元素。
天然石材对人体的损害主要有两个方面,即体内辐射和体外辐射。体内辐射主要来自放射性辐射在空气中的衰变而形成的一种放射性物质,即上文所说的氡。而体外辐射主要是指天然石材中的辐射体直接照射人体后产生一种生物效果,会对人体造血器官、神经系统、生殖系统和消化系统造成损伤。
二、减少室内装修污染的防治对策
(一)选择装修材料要严把质量关
在选择装修材料时一定要到正规生产和经营厂家选购,注意产品生产厂家的经营资质。选择建筑装饰材料的依据是该种材料的有毒有害气体释放量符合标准,在装修过程中应尽量选择符合国家《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中的10项系列标准的材料和有机污染物含量比较少的材料,实行环保绿色装修。
(二)严格监督施工过程
装修时,要选择信誉好、正规的装修公司和施工队伍。并且严格监督其施工程序,杜绝施工程序和管理的不规范。同时,还要监督施工队伍选择正确的施工工艺,对装修材料按照正确的施工工艺进行处理,以减少污染。在室内装修过程中禁止使用含苯类溶剂的涂料、胶粘剂、处理剂和稀释剂,在装修竣工验收时,还要寻求国家环保部门的帮助,让其检测室内空气的质量,了解室内的污染程度,对其做出科学准确的评价,有针对性地解决室内空气污染问题。
(三)加强室内的通风
刚装修的室内,不要着急入住,一般在半年左右在进行入住,要加强通风来稀释和扩散空气中的有害物质。经常把刚装修过的室内的窗户打开进行通风,以降低室内有害物质的含量。
(四)在室内种植绿色植物
有些花草叶片的背面有微孔道,可将室内毒物吸入花草体内,最终被根部吸收,变为花草的营养。如芦荟、吊兰可清除室内甲醛污染,铁树、可以清除室内苯的污染,月季、蔷薇有较强的吸附硫化氢、本、苯酚、氟化物、乙醚等的污染,尤其是一些叶片硕大的观叶植物,有吸收室内80%以上的有害气体的奇功,被誉为神通广大的治污能手。因此,为了创造一个优雅、舒适、卫生的家庭环境,可以在居室中有针对性地栽植不同的花草。
室内装修造成的室内空气污染及其防治措施是一个常新的研究课题,室内装饰污染的防治应以事前控制为主,事后处理为辅,双管并重,双管齐下,在事前控制中,研究开发绿色环保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实现最大限度的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是减少装饰装修材料产生室内空气污染,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有效措施,也是最根本的措施;同时也必须注重建筑装修完成后投入使用前的污染处治,把装饰污染对人的健康危害控制到最小程度。
【关键词】环境保护战略位置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污染治理生态保护
环境、资源、健康被国际社会认为是可持续发展中最值得关注的问题,环境保护是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提出:“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自然生态”。这是“十一五”时期我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根本要求和指导方针。我们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为我国防治污染、保护生态、实现环境根本好转做出贡献。
一、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势在必行
(一)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十五”环境保护计划指标没有全部实现,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年增加了27.8%,化学需氧量仅减少2.1%,未完成削减10%的控制目标。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以下简称“三河三湖”)等重点流域和区域的治理任务只完成计划目标的6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远远超过环境容量,环境污染严重。全国26%的地表水国控(国家重点监控)断面劣于水环境v类标准,62%的断面达不到iii类标准;流经城市90%的河段受到不同程度污染,75%的湖泊出现富营养化;30%的重点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不到iii类标准;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不容乐观;46%的设区城市空气质量达不到二级标准,一些大中城市灰霾天数有所增加,酸雨污染程度没有减轻。全国水力侵蚀面积161万平方公里,沙化土地174万平方公里,90%以上的天然草原退化;许多河流的水生态功能严重失调;生物多样性减少,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一些重要的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退化。农村环境问题突出,土壤污染日趋严重。危险废物、汽车尾气、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持续增加。应对气候变化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已经集中显现。我国已进入污染事故多发期和矛盾凸显期。
(二)当前我国环境管理工作严重滞后
环境形势严峻,保护环境紧迫又重要,但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的法规、制度、工作与任务要求不相适应。一些地方对环境保护认识不到位,重gdp增长,轻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法制不够健全,环境立法未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较为突出;环境保护机制不完善,投入不足,历史欠账多,污染治理进程缓慢,市场化程度偏低;环境管理体制未完全理顺,环境管理效率有待提高;监督能力薄弱,国家环境监测、信息、科技、宣教和综合评估能力不足,部分领导干部环境保护意识和公众参与水平有待增强。
(三)加强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年来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未来15年我国人口将继续增加,经济总量将再翻两番,资源、能源消耗持续增长,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因此,必须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执政能力的实际行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加强环境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实现更快更好地发展;有利于带动环保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增加就业;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道德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和延长人均寿命;有利于维护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为子孙后代留下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因此,必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痛下决心解决环境问题。
二、当前必须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一)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
一是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二是要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群众饮水安全。三是要尽快改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环境质量,加大“三河三湖”(淮河、海河、辽河、太湖、滇池、巢湖)、三峡库区、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和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等水污染防治力度。四是要把渤海等重点海域和河口地区作为重点,加强海洋环保工作。五是要严禁直接向江河湖海排放超标的工业污水。
(二)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
一是要加快原煤洗选步伐,降低商品煤含硫量。二是要加强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新(扩)建燃煤电厂除燃用特低硫煤的坑口电厂外,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三是要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禁止新(扩)建钢铁、冶炼等高耗能企业。四是要根据环境状况,确定不同地区的脱硫目标,制订并实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规划。五是要制订燃煤电厂氮氧化物治理规划,加大烟尘、粉尘治理力度,采取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六是要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地热、生物质能等能源,积极发展核电,有序开发水能,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三)以防治污染为重点,加强城乡环境保护
一是要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二是要在建设中注重保护自然和生态条件,尽可能保留天然林草、河湖水系、滩涂湿地、自然地貌及野生动植物等自然遗产,努力维护地区的生态平衡。三是要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超标耕地综合治理,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应依法调整。四是要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防治农用薄膜对耕地的污染。五是要积极发展节水农业与生态农业,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六是要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搞好作物秸秆等资源化利用,积极发展农村沼气,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
(四)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重点,强化生态保护
一是要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重点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二是要优先保护天然植被,坚持因地制宜,重视自然恢复,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天然草原植被恢复、退耕还林、退牧还草、退田还湖、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和防治石漠化等治理工程,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草原沙化。三是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建设节约型社会。四是要加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和旅游开发的环境监管。五是要做好红树林、滨海湿地、珊瑚礁、海岛等海洋、海岸带典型生态系统的保护工作。
(五)以核设施和放射源监管为重点,确保核辐射环境安全
一是要全面加强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国家对核设施的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监管。二是要科学制订核电发展规划,核电建设要充分考虑核安全、环境安全和废物处理处置等问题。三是要加强在建和在役核设施的安全监管,加快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步伐。四是要加强电磁辐射和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督管理,健全放射源安全监管体系。
三、加强环境保护的对策措施
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必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完善监督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
(一)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
一是要抓紧制订有关土壤污染、化学物质污染、生态保护、遗传资源、生物安全、臭氧层保护、核安全、循环经济、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修改并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做出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重点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二是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不正常运转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开展旅游或者违规采矿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查处。三是要加大对各类工业开发区的环境监管力度,对达不到环境质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四是要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
(二)健全环境管理体制,完善环境监管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加大国家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的监察力度,强化中央政府协调解决跨省界环境问题的能力,督促检查突出的环境问题。二是要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组织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任务,监督下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落实情况,查处重点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三是要各类法人和其他组织负责解决自身的环境问题,承担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四是要强化环境管理,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放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防范范围由建设项目扩展到宏观经济发展的源头,由投资领域扩展到消费和对外贸易领域,构建全方位的环境防范体系,体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实现环境保护从末端治理向源头削减和全程控制转变的目标要求。
(三)建立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增加环保资金投入
一是要加大政府环境保护投资力度,各级政府要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试点示范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要严格执行国家定员定额标准,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二是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乡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有关工作的投入,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鼓励各类所有制经济积极参与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和运营,支持有条件,具备专业化经营管理的环保企业发行债券、股票上市等,也可以借助体育、福利等融资方式,广泛募集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污染治理设施。
(四)实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经济政策,加快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
一是要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政府定价要充分考虑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成本,对市场调节的价格也要进行有利于环保的指导和监管,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不得审批用地,并停止信贷,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依法取缔。二是要按照污染者负担、治理者受益的原则,全面实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快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按照谁开发准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五)推动环境科技进步,加强环保队伍建设
一是要强化环保科技基础平台建设,将重大环保科研项目优先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积极组织对重大关键和共性技术的科技攻关,重点组织对饮水安全、污水深度处理、资源循环利用、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汽车尾气净化处理等重大环保技术的科研开发和产业化示范,加快信息、生物、新材料等高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环保技术。二是要健全环境监察、监测和应急体系,规范环保人员管理,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队伍,要求县级以上要设立独立的环保机构,配备必要的执法人员,将环境监察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明确执法地位,严格岗位标准,规范执法行为。
(六)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强化环境保护成果效应
一是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把保护环境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好,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提高环境意识,增强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认真抓好环境保护工作,并抓出成效。二是要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三是要坚持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四是要建立问责制,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问题,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追究责任。五是要在评优创先活动中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而对环保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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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业部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研究课题组.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n].经济日报,2005-11-17(12).
[5]新华社.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n].2006-02-15(8).
(一)进一步深化、完善对产废单位的监督管理,拓宽管理范围,积极推进固体废物的循环利用。
1、针对2005年开展的固废、危废申报工作,深入企业进一步核实固废、危废的产生数量、种类及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措施:实行动态申报制度,对产废大户实行变更申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使企业主动申报与监督管理相统一。
2、对产废单位实行规范化管理。
措施: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实行网上申请联单制度,从日常监督和转移联单入手,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管;要求各产废单位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对重点产危单位设立危险废物标识,产废单位提出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计划。
3、在继续确保医疗废物100%处置率的前提下,采用医疗废物专用联单收集运输危险废物。以实验室废液、感光材料废物为重点,在全市大专院校、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全力推进感光材料废物综合利用、实验室废液的无害化集中处置工作。
措施:加强对产废和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的监督工作,做到及时收集、及时处置,严格转移联单制度。
4、在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要进一步深入开展固体废物循环利用工作。
措施:帮助企业拓宽固废利用渠道,建立固废综合利用信息交换平台,推进工业企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二)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及处置单位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处置行为,对小型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实行集中规范化管理。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哈尔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包括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管理,加大监管力度。
措施:强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落实,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的现场监督,实行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管理。要求处置单位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对处置企业进行合理布局,控制处置企业数量,避免重复建设,促进处置企业合理竞争,长远发展。同时,在利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中心建成后,对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的小型企业实行园区化统一集中管理。对收集、运输、处置危险废物单位设立危险废物标识。
2、贯彻落实《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加大查处力度。
措施:对存有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实行限期处置和强制处置相结合,对本市能够处置的就地处置,无法处置的转移到外地处置。
(三)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初审、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进口废物初审工。
措施:对办理许可证、进口废物的单位实行现场踏查,深入企业了解,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四)加快固体废物处置项目的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
1、在06年初,积极引资建设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
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借助利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中心的建成,积极引入固体废物利用新技术。
二、辐射环境管理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措施:积极参加国家、省组织的放射性管理工作培训,组织落实培训内容。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保证条例的有效落实。
(二)加强对新增放射源监督管理工作。
措施:完善新增放射源的建档工作,完善信息网络建设;建立放射源编码和数据库,实行放射源身份管理工作。
(三)、加强在用放射源监督管理工作。
措施:用源单位每季度报一次安全管理现状,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在用放射源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要求辖区内所有相关单位按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并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和应急措施。
(四)、加强废弃放射源监督管理工作。
措施:严格执行废弃放射源安全贮存制度,对辖区内所有废弃放射源施行强制收贮。
(五)、加强电磁辐射监督管理工作。
措施:完善申报登记制度,对辖区内电磁辐射污染源实行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
三、提高固废、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理预案,提高污染事故处理的快速反应能力。
四、高标准完成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信访工作
认真听取落实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及时完成答复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访、举报的办理工作;
>>住房室内氡的危害及其控制措施浅谈室内环境污染物甲醛\苯\氨\氡\TVOC的危害可能来源以及预防措施当前养猪业的药物使用现状与危害以及控制措施牛乳中黄曲霉毒素的来源、危害、限量要求及控制措施关于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以及控制措施的研究食品生产加工过程迁移污染危害分析及预防控制措施的研究室内氡放射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和降低氡含量的措施混泥土裂缝的危害\成因及控制措施浅谈煤矿瓦斯爆炸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建筑工程材料的检测以及控制措施制造企业坏账的产生以及控制措施影响焊接变形的原因以及控制措施探讨氡浓度的影响因素研究浅谈水泥中碱含量的来源\危害以及控制碱含量的途径氡室补氡过程及影响因素的分析研究档案馆环境氡的危害与检测室内氡污染对健康的危害与防治关于室内甲醛污染的危害及控制措施的探究空调器产生噪声的主要原因以及噪声源的控制措施探讨原油储罐蒸发损耗的危害、影响因素及控制措施常见问题解答当前所在位置:l.
[11]孙亚茹,武云云,万玲,等.北京市生活饮用水放射性水平调查分析[J].首都公共卫生,2014(4):15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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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污染源的监管与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环保科技产业发展。
第三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计划、土管、矿管、规划建设、工商、卫生、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许可、发证、发照等手续。
工业园区的建设选址必须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推行清洁生产,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或者在建设项目中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在招商引资中不得引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
第五条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在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资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
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后,申报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必须办理变更申报登记手续。
第八条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外排污染物达到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发给排污许可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
(一)污染严重超标的;
(二)外排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第九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第十条县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一条县自来水厂取水口(围下)以上至油罗口入口处章江河段水体为生活用水保护区: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置;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捕杀鱼类;
(五)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六)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第十二条加强对我县章江水系水源的保护。油罗口水库出口至县自来水厂取水口(围下)章江河段水体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2002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禁止设置排污口;章江源头入境处至油罗口入口处、县自来水厂取水口(围下)以下至西华山钨矿排污口前、青龙至南康交界出境处的章江河段水体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2002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排污口的污水排放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西华山排污口前至青龙章江河段水体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2002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标准,排污口的污水排放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
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一)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向环境排放恶臭、异味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三)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露天焚烧稻草、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十四条加强建设施工管理、控制渣土堆放,采取清洁运输措施,实行绿化责任制,提高人均占有绿地面积,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减少城区地面和地面尘土,防治城市扬尘污染。
第十五条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产生钨碱渣、硫化矿渣、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钨碱渣、硫化矿渣、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城镇生活垃圾的贮存、中转设施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逐步做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加强噪声污染监督管理,在县行政区域内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一)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在禁鸣区内禁止鸣喇叭,农用车按规定路线和时间在城区行驶;
(三)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四)禁止商业、娱乐业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或在居民区、公共场所使用音量过大、严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
(五)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十五日前向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在城市噪声敏感的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22时至凌晨6时)和午间(12时至14时)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和室内装修及其他作业。建筑施工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公告附近居民;
(六)在中、高考前半个月和中、高考期间,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各类环境噪声源进行严格控制,防止对考生造成影响。
第十九条加强城镇服务业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一)禁止在人口集中地从事经营性的露天喷漆或者其他散发大气污染物的作业;
(二)禁止在人口集中地从事经营的产生光污染的露天电焊和产生噪声污染的切割作业;
(三)禁止在城镇人口集中区域从事影响周围环境的畜禽养殖业;
(四)禁止饮食服务业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饭盒、杯、碟、碗等食品容器;禁止未经净化处理的油烟排放;禁止在露天燃用煤炭、木柴加工食品。
第二十条加强对放射源的管理。生产、销售、使用和开发利用放射性同位素等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和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监测和监察制度:
(一)加强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开展地表水及大气环境质量和工业污染源监测。及时、准确地向县人民政府提供科学的环境监测报告;
(二)加强现场环境监察,依法对县域内所有排污单位和个人履行环保法律、法规以及执行环境保护各项政策、标准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处理。及时、准确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域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第二十二条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循“谁排污,谁付费;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以及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
(一)在梅岭、三江口、丫山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人口集中地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设立禁挖区、禁采区、禁伐区,禁止一切导致生态功能退化的开发活动和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二)加强保护区中各类活动的环境监督,防止生态破坏,保护珍稀野生生物,禁止买卖和食用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严禁乱砍滥伐破坏环境行为,保护鱼虾类繁育区的生态环境,防止过度捕捞和污染环境水产养殖;
(三)积极倡导绿色消费、鼓励消费绿色食品,严格治理“餐桌污染”及“白色污染”;
第二十四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
(一)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二)推广使用低残留、高效、无公害农药,禁止使用有机磷农药,尽可能少施化学农药;
(三)积极推广粪便沼化还田,推广使用可降解农膜,减少农业的白色污染;积极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
第二十五条铁路、公路建设和修建水利工程,应当尽量避免破坏植被;废弃的砂、石、土必须运至规定存放地堆放,不能向江河、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土地,必须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扶持环保科技产业的发展:
(一)大力发展和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及环保型、节约型、集约型产业,利用各种形式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建设;
(二)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资源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足额、及时缴纳排污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程序减免排污费。
【关键词】青海油田试油测试污染源环境保护措施
随着建设千万吨级高原油气田号角的奏响,青海油田在石油储量上下大功夫,加大勘探力度,努力寻找一、二、三级油气后备储量迫。增加油气后备储量必须要有先进的勘探开发技术来支撑,试油气是勘探开发过程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随着勘探力度的加大,试油井次及层数也随之增加,对环境的污染次数及程度也在增加。故分析试油测试作业中的污染源及预防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试油是钻井完井后,对油气层进行定性评价的一种手段。试油的目的就是将钻井、综合录井、电测所认识和评价的含油气层,通过射孔、替喷、诱喷等多种方式,使地层的流体(油、气、水)进入井筒,流出地面。在此工艺过程中,将取得产层流体的性质、产量、地层压力及流体流动过程中的压力变化资料,并通过对这些资料的分析和处理获得地层的各种参数,对地层进行评价。
青海油田试油气测试工艺主要的流程是从搬迁、安装-试压-替泥浆、冲砂、探人工井底-洗井-通井、刮削、洗井-井筒试压-射孔、测试-求产-地层改造-求产-压井起钻封堵。
1试油测试作业过程中的污染源
(1)冲砂过程中的冲砂液是主要污染源。冲砂液如果控制不好,携砂到地面后会造成大面积环境污染;目前冲沙作业施工时,用水泥车泵入的冲沙液经高压水龙带连接进入冲沙管柱,每当加深冲沙管柱时必须要经过换单根油管来实现,此时会有冲砂液从管内喷出,大量冲砂液连同井内返出的油水严重污染井场和工作环境。
(2)起钻时油管内大量油水及管外壁沾附油水。起钻时,有时无法建立油套循环通道,导致油管卸开后,原油从管内流出,泄到井口并流向井场,造成污染;同时在起管时,管外壁沾附原油,管柱出井口后,原油从空中向下淋,对修井机、井架、井口操作环境和井场环境造成污染。
(3)抽汲排液时带出的油水。抽汲时由于抽汲防喷盒密封不严,当液体抽出井口时,液体从空中向下飘落,对修井机、井架、试油一些辅助设备、井口操作环境和井场环境造成污染。
(4)压井液的污染。当前,试油队伍在野外无固定基地,无泥浆站及泥浆回收处理技术。压井完毕后大量泥浆又的无法使用,能使用的也无场地存放。一般情况下排向地面、荒滩,造成地面污染。
(5)发生溢流或井喷时原油喷出地面造成污染。正常施工过程中,因压井液密度过高或过低,造成压井液进人地层或压不住井,再加之井口防喷措施不利造成井喷。井内原油及水直接喷到地面,导致修井机、井架、试油一些辅助设备、井口操作环境和井场环境及土壤造成污染。
(6)生产生活污染。在生产过程中机械设备所用的油、保养废油、试油用油、固体废弃物以及求产时所排出的原油及地层水等污染物,应处理不大重视,认为油田地大人少,因而将它们长期堆放至地面。长期经雨水冲刷,渗透到地表水,甚至地下水,造成二次污染。生活中大量的生活垃圾应处理不及时再加上处于季风季节,大量生活垃圾飘向天空,造成污染。
(7)噪音污染。试油测试作业中的噪音主要是由修井机、撬装泵、发电机等产生的,噪音容易使人听觉疲劳,长期在噪音下工作,使人听觉器官的灵敏度下降,甚至耳聋。最重要的是噪音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使大脑皮层的兴奋和压抑失去平衡,易引起人体头痛、头晕、耳鸣、失眠多梦、记忆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疲劳等症状。另外,噪音也极易引起人体心血管疾病(如冠心病、高血压等)、肠胃病(如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等疾病。噪音不仅对人的身体产生影响,也对人的心理产生深刻影响。它干扰了人们交谈、休息和睡眠,从而使人容易情绪激动,易产生恐惧症和烦恼;同时,噪音分散了人的注意力,不但降低了工作效率,也使差错率上升,而且容易引发各种事故。
2试油测试过程中环境保护措施
(1)每年、每季度组织试油测试作业施工的人员参加环保培训,熟悉并掌握国家及集团公司的环保法规条例,明确试油测试作业的环保要求,熟练掌握作业环保设施的使用和污染事故的预防应急处理措施。
(2)作业施工前,根据施工方案编制环保防污染措施,做到“三不施工”:地质方案不清不施工;没有施工设计不施工;没有防喷防漏设施不施工。对作业设备、管线、阀门等,全面检查和试压,确保不刺不漏。
(3)加强冲沙工艺研究,改变传统的冲砂工艺技术及设备带,实现冲沙作业连续施工;以防止每次换单根钻杆时造成的污染的同时达到高效、安全、环保的目的,争取对冲沙液的重复使用,这样既能节约用水量和车辆费用。
(4)起下油管时使用油管自封封井器。利用油管封井器的胶皮芯子,起管时将油管外表粘附的原油刮在井下,下油管时防止油管外的污物进入油水井,做到既能减少污染环境,又保护了地层;在起油管时保持油套连通,防止油管内的油水落到地面。
(5)在进行抽汲作业时,井口安装先进的气动抽汲防喷盒,气动抽汲防喷盒是在抽汲时用于密封抽汲钢丝绳和井口的一种防止井口污染的专用密封装置,能有效阻止液体的外流现象;排液管线采用双管排液,防止因液体流动不及时而造成的外排现象。
(6)井喷的防治,作业施工前,必须配齐手动半全封封井器、液压半全封封井器和液压万能封井器,这样才能实现对井筒内不同管柱的远、近程井口控制,使防井喷做到万无一失。开工前对防喷器进行试压检验,检查是否灵活好用;试油作业采用油管传输射孔新技术,由原来电缆射孔,改为油管射孔,井口装好封井器,射孔将资料取全后,根据压力显示采取措施,选配适当的压井液压井,从根本上消除井喷溢油事故发生。
(7)生产生活区域放置防渗漏专用垃圾桶,对垃圾实施分类存放,收集集中后定期处理。使用过的废机油等废油品放入专用废油桶中收集,最后进行集中处理,做到原油回收,污水达标排放。作业中产生的天然气当时立即进行充分燃烧处理。
(8)为了减轻噪音对人体的危害,在陆地上宜将营房建在远离井场噪音的地方,对修井机、撬装泵、发电机等安装消音、减震、隔音装置。在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利用国家电网提供的电能减少柴油机、发电机的使用。
参考文献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海洋环境的保护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环境信息公开,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履行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察。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督察和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以及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实现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履行污染监测、报告等义务,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清洁生产、绿色供应、资源循环利用等措施,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保护环境。
第五条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举报和监督环境违法行为,通过环境侵权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环境权益。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生活方式,主动保护环境。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对本市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环境规划、标准制定和执法工作。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交通、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水务、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绿化市容、食品药品监督、城管执法、工商、安全监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领域、本行业的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在相关规划、政策、计划制定和实施中落实绿色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辖区内社区商业、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大气、水、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发现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区环保等有关部门报告。
对因前款规定的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
第八条本市通过经济、金融、技术等措施,支持和推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促进环保技术应用信息的交互和共享,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提高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知识水平,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表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相关省建立长三角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定期协商区域内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的重大事项。
本市环保、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公安、水务、气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周边省、市、县(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采取措施,优化长三角区域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协同推进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完善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强化环境资源信息共享及污染预警应急联动,协调跨界污染纠纷,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第二章规划、区划和标准
第十二条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结合本区实际,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区环境保护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环保部门的意见。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市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经批准后的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编制本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城市区域噪声环境功能区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土地利用、区域开发建设等规划以及进行城市布局、产业结构调整时,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区域开发建设时,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凡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对环境质量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以及环境污染严重、环境违法情况突出的地区,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产业结构调整、区域生态整治等方式实施综合治理,市住房城乡建设、环保、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十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全市和各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重要的湿地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实施分类分级管控和严格保护。
本市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的控制要求。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实际,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的地方标准。
第三章绿色发展
第十七条本市提倡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
市发展改革、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行动指南,指导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和生活中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推动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第十八条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对本市生态保护地区,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给予经济补偿。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确保补偿资金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十九条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产业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对环境影响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听取环保部门和相关专家的意见。
本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和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动清洁生产。
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和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化产业布局,逐步将排放污染物的产业项目安排在城乡规划确定的产业园区内。
第二十条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时,应当根据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将高污染、高能耗产业纳入淘汰类、限制类产业目录。
对列入淘汰类、限制类产业目录的排污单位,可以采取差别电价、差别排污收费、限制生产经营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等措施。其中,列入限制类产业目录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保部门和经济信息化部门的要求,实施清洁化改造。
第二十一条本市鼓励企业对产品设计、原料采购、制造、销售、物流、回收和再利用等各个环节实施绿色改造,提升全产业链的污染预防和控制水平。
第二十二条本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推动绿色建设技术应用,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和海绵城市建设。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建设公交专用道、非机动车道等交通设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
本市倡导和鼓励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等方式出行。
市交通、绿化市容、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制定公共交通、环卫、邮政、物流等行业机动车、船清洁能源替代推进方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率先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船。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厉行节约,使用节约资源、节约能源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推行电子化办公。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推进绿色办公的指导。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采购办公用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采购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
第二十五条本市通过财政资金支持、政府优先采购等措施,鼓励企业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开展资源循环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可以通过组织居民开展捐赠、义卖、置换等活动,推动居民闲置物品的再利用。
第二十六条宾馆、商场、餐饮、沐浴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有利于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产品,采取环保提示、费用优惠、物品奖励等措施,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市旅游、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
第四章环境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市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核定的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目标,结合本市环境容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拟定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环保部门可以根据本市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国家未作规定的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拟订本辖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批准后十五日内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现有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根据区域环境容量,按照公平合理、鼓励先进和兼顾历史排放情况等原则,综合考虑行业平均排放水平以及排污单位的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等因素确定。对未达到行业平均排放水平的排污单位,严格核定其排放总量指标。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申请或者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总量管理相关规定,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总量指标限值的,应当停产。
本市推进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对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单位,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市和区环保部门在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综合考虑区域生态承载能力、行业排污总量等因素。
第三十条市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名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列入国家和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名录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分类管理的规定报环保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环保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后,需要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的,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天,不计入审批期限。
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中包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简化。
第三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保部门审批决定的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乡、镇或者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区域内产生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按时完成淘汰高污染行业、工艺和设备任务的;
(三)未按时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
(四)配套的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备的;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集团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企业集团产生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十三条本市依法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固定污染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以及相关环境管理要求等内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本市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因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等发生变化,需要对相应的许可内容进行调整的,环保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本市鼓励开展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逐步建立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制度,完善交易规则。
第三十五条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
重点排污单位、产业园区以及建筑工地、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对污染物排放未实行自动监测或者自动监测未包含的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定期进行排污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在本市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环保部门备案;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监测数据和监测结论负责。
自动监测数据以及环保部门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辖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市和区应急预案,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市推行环境污染防治协议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与相关排污单位签订污染防治协议,明确污染物排放要求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本市环境治理要求,对排污单位提出严于法律、法规、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的;
(二)排污单位根据自身技术改进可能和污染防治水平,主动提出削减排放要求的;
(三)排污单位申请排放国家和本市尚未制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的。
排污单位与环保部门签订污染防治协议,并实现约定的污染物减排目标的,环保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和支持。
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协议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环保部门及其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等措施。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情况,拒绝和阻挠检查。
第三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一)违法转移、处置放射源、危险废物的;
(二)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约谈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一)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二)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重大环境保护、绿色发展政策措施不力的;
(三)未完成重大污染治理任务的;
(四)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对生态破坏事件处置不力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五章环境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环境基础设施规划,配套建设大气环境监测、污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噪声防治等环境基础设施,建立环境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度,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四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要求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并保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环境保护设施需要维护、修理或者出现故障而暂停使用的,应当立即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报告,并停止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排污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应当在拆除或者闲置三十日前,报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排污单位关闭、搬迁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报告,并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对未处置的污水、有毒有害气体、工业固体废物、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理。
第四十四条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的,应当签订委托治理合同,并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报告。
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委托治理合同约定的义务。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的,不免除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市探索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鼓励石油、化工、钢铁、电力、冶金等相关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第四十六条出现污染天气或者预报出现重污染天气以及根据国家要求保障重大活动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暂停或者限制排污单位生产,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活动或者采取降尘措施,限制高污染机动车行驶等应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七条本市逐步淘汰高污染机动车。本市对高污染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措施。高污染机动车的范围、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环保、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高污染机动车从事经营性运输活动。相关托运单位应当在托运合同中明确要求承运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高污染机动车从事运输活动。
船舶在上海港口水域航行、作业、靠泊时,应当符合本市船舶排放相关要求。进入国家确定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时,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燃油;需要转换燃油的,应当记录燃油转换信息。船舶进港靠泊,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靠泊期间应当使用岸电。
第四十八条建筑工地、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等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扬尘控制标准。具体标准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道路扬尘污染及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本市水务部门应当负责推进排污单位污水纳管工作。排污单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一类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应当在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和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二类水污染物的,应当符合排污纳管要求,由水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
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水应当从污水排放口排出,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或者雨水排放口等方式排放污水,禁止生产性污水外运处理。
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船舶进入黄浦江及其他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太浦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
第五十条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经济信息化、农业、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污染源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风险的,应当责令土地使用者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方案,并采取防范措施。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排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修复责任。
储油库及加油站、生活垃圾处置、危险废物处置等经营企业和其他重点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定期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报告。发现存在环境风险的,土地使用者应当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发现污染扩散的,土地使用者应当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治理措施。
生产、销售、贮存液体化学品或者油类的企业以及生活垃圾处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要求进行防渗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转让、租赁、收回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质量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风险防控措施或者开展土壤修复。工业用地以及生活垃圾处置等市政用地转为居住、教育、卫生等用地,且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予以修复。具体规定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市环保、农业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并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本市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的防治以及对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养殖环节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防止污染土壤、水体。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养殖环节投入品。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禁止将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河道底泥用于农业生产。
非农业用地转变为农业用地的,应当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估,经评估符合农业用地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方可用于农业生产。
第五十二条本市加强对用于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
微生物菌剂提供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微生物菌剂进行环境安全评价。开展环境安全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微生物分类鉴定、特性检测和环境保护研究或者评价的能力,并根据有关技术导则进行评价。微生物菌剂应用单位应当使用通过环境安全评价的微生物菌剂。
第五十三条本市采取措施推进固体废物的减量化,鼓励对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再利用,不能资源化再利用的固体废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对危险废物实行资源化再利用的,其再利用标准应当符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产生单位应当在资源化再利用前组织技术论证,并将技术论证报告、再利用方案、去向等内容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备案。再利用单位应当按照备案的再利用方案进行综合利用。不能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置。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危险废物运输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危险废物运输的有关规定。禁止将境外或者外省市的危险废物以及不作为生产原料的其他固体废物转移到本市。禁止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贮存、处置。禁止擅自倾倒危险废物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
拟退役或者关闭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在退役或者关闭前三个月报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核准,并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做好后续工作。
第五十四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排放的环境噪声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夜间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因混凝土连续浇筑等原因,确需在夜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所在地区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区环保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批准在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行政许可的内容。
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可以在中高考、全市性重大活动等期间,规定一定区域禁止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噪声的污染防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禁止在中心城区或者其他居民集中区域设立商用辐照装置、探伤源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生产、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禁止将含放射源探伤装置存放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活动。
在本市从事移动探伤的单位应当在开始作业十日前,向所在地区环保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对移动探伤源建立实时定位跟踪系统。
发现无主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的,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应当立即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贮或者处置,所需费用由市或者区财政负担。
第五十六条设置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设施或者设备,设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屏蔽防护措施,确保环境中电场、磁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护要求。
第五十七条本市严格控制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环保部门应当组织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设的监督管理。
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备应当符合本市环境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的,由绿化市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八条市环保部门应当定期环境状况公报。
市和区环保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行政处罚、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和地址、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有关信息。
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信息平台,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领域的环境保护信息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信息平台归集,并共享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公布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放浓度、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
(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
(二)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排污单位应当在市环保部门建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上前款规定的环境信息。
第六十条本市规划编制部门在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向社会公开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报批前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应当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依法不予公开。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示施工期间采取环保措施的情况。
第六十一条本市推进企业环境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市和区环保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采集、记录排污单位、第三方机构等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环境信用信息,并定期进行信用评价。环境信用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同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市环保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信用奖惩机制,将环境信用信息作为行政监管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本市推动石油、化工、钢铁、涉重金属排放、垃圾处置等重点排污单位定期向公众介绍企业的排污情况和污染防治情况,主动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市民服务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保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本市推动发展环保志愿者组织,鼓励环保志愿者及环保社会组织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推动绿色生活方式,监督环境违法行为。
本市鼓励和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按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不正常运行环境保护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雨水排放口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六)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的;
(七)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或者对危险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排污单位超过规定的总量指标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前未依法备案的,由区环保部门责令备案,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向环保部门备案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制定操作规程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弄虚作假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向环保部门报告,或者未对相关污染物以及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理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暂停或者限制生产措施的,由环保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扬尘管控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承运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高污染机动车运输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船舶进入上海港口国家确定的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燃油的,或者不按照要求使用岸电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扬尘排放不符合本市扬尘控制标准的,由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一类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或者生产性污水外运处理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船舶运输剧毒化学品进入黄浦江或者其他内河水域,或者运输危险化学品进入太浦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承担修复责任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修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修复的,可以代为履行修复义务,相关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并报告监测结果,未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或者未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治理措施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防渗处理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危害的,责令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微生物菌剂提供单位未进行环境安全评价提供微生物菌剂的;
(二)微生物菌剂应用单位擅自使用未通过环境安全评价的微生物菌剂的。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单位在资源化再利用前未组织技术论证或者未向环保部门备案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再利用单位接收未经备案的危险废物或者未按照备案的再利用方案进行综合利用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或者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工业企业噪声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的要求从事施工作业,或者在禁止施工的特定期间从事施工作业的,由所在地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中心城区或者其他人口集中区域设立商用辐照装置、探伤源库的;
(二)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生产、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
(三)将含放射源探伤装置存放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活动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对于可能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责令立即停止相关作业活动。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致使环境中的电场、磁场不符合国家的规定和防护要求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要求公开环境信息的,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因严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行政处罚且尚未改正的排污单位,在其改正违法行为之前,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的通知向其征收高于普通电价的电费。
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业、关闭决定的,以及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的,供电企业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中止对排污单位供电。
第八十六条为排污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出租人,应当配合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出租场所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开展执法检查,提供承租人的有关信息。出租人拒不配合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违法排污行为之一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理外,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三)被环保部门责令限产、停产整治,拒不执行的;
(四)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五)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
第八十八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安全评价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等第三方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或者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九条本市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产、限产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未按照规定实施查封、扣押,情节严重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十条排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规定,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造成环境损害或者生态破坏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的意义环境保护(简称环保)是在个人、组织或政府层面,为大自然和人类福祉而保护自然环境的行为,指人类为解决现实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术的、行政管理的,也有法律的、经济的、宣传教育的等。保护环境是人类有意识地保护自然资源并使其得到合理的利用,防止自然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对受到污染和破坏的环境做好综合的治理,以创造出适合于人类生活、工作的环境,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让人们做到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概念。自1960年代起,环保运动已渐渐令大众更重视身边的各种环境问题。
有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
有利于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
关键词:医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
中图分类号:X82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7)8013404
1引言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医疗保健需求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医院的就诊环境要求也越来越高。目前医院项目的发展趋势主要是:医疗环境较差的农村地区以及城区向外扩张的区域出现新建医院的项目较多;城区内很多建设时间较长、硬件设施等条件不完善的医院出现改扩建乃至迁建的项目较多;越来越多的私营医院、专科医院项目因为相关政策的放宽也逐渐增加。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要求,属于V类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中的158医院中“新建、扩建”的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医院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始终被分类管理名录定在较高的评价等级上,可见此类项目的复杂性和环评编写的高要求。笔者从事医院类环评项目编写及审查工作多年,在实际工作中也积累了不少经验,在此就环评编制的主要内容及技术审查的关键内容进行简要分析及总结。
2新建医院项目环评编制主要内容
2.1工程概况
对医院项目需要交代的内容必须全面细致,因为这是产污环节分析的源头,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同时注意配备总平面布置图(必须包括污染源分布,改扩建项目必须给出改扩建前后的)、周边环境示意图、内外部给水管网图、排水路径图、人流物流车流路线图等。
2.1.1项目基本情况
说明项目建设背景、基本情况及构成,明确医院的性质(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专科医院、非传染病医院、是否涉及传染病房)。
2.1.2项目总体规划情况
若项目为分期建设或拟建项目为总体建设项目的子项目,应说明总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情况及拟建项目与总体建设项目之间的关系,并明确总体建设进度;分期建设、分期验收的项目要给出各期的产排污分析内容及环保“三同时”验收表。
2.1.3项目建设内容
根据项目特点,说明项目的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门诊量、床位数、各建筑物分布及平面布置情况、楼层及使用功能等详细经济技术指标,明确科室或诊疗科目设置情况,明确院内分区情况(即病区与非病区、传染病房与非传染病房)。需要注意的是:门诊量和床位数是医院类项目的重要指标,环评文件应根据立项文件阐述清楚,不能遗漏。
2.1.4总平面布置
说明项目规划设计考虑的主要因素、设计原则和设计方案。给出项目组成的各主体建筑、辅助建筑(例如锅炉房、氧气站、洗衣房等)、公用设施的总平面布局方案以及道路交通、停车场等设施的专项布局方案。
2.1.5拟建项目与外环境的关系及原有用地状况
(1)项目外环境基本情况。使用图表并配以文字说明项目周边环境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干线、居民点、公用设施、工厂企业、湖泊水体等。重点说明项目建设是否存在制约性因素,包括对本项目可能造成影响的外环境(例如周边既有或在建企业存在卫生防护距离的设置,周边道路环评已经明确的规划控制距离要求等)以及可能受本项目影响的外环境基本情况(例如传染病医院自身有其建设规范要求)。
(2)项目用地性质及现状。说明项目用地历史沿革及目前现状情况:无环境遗留问题的只需要说明用地现状,涉及原地块拆迁的应补充交代拆迁主体、拆迁规模和拆迁安置情况;有环境遗留问题的应说明原有用地历史沿革,原有企业厂区平面布置及各生产单元功能布局、生产工艺、产品方案、主要污染源分布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措施、原厂各功能区与拟建项目规划各构筑物对应关系以及相关土壤修复情况(有土壤修复报告的可以直接引用其结论,目的是说明该地块是否可以用于医院项目建设)。
2.1.6公用工程
说明项目供电、给排水、制冷制热、空气净化系统(过滤、消毒等)、排烟及通风、医用气体供应系统、被服洗涤、物流及交通、垃圾收集系统等基本情况。
对于在污水处理厂收集范围内但周边现状市政排水管网尚不完善的项目,应结合区域市政排水规划及建设进度,落实项目排水路径中各段管网及相关设施(例如泵站)的建O情况,并阐述与项目建设的时序衔接关系;若无法确认建设进度的,则环评需按照近、远期排水两种情况进行污染防治措施设计及达标分析。
2.1.7环保工程
说明项目污水处理站、一般固废暂存间及医疗危废暂存间、废气治理设施及环境管理制度等的基本情况。
2.2工程分析
分析施工期施工环节并明确各环节污染源,分析运营期建筑各功能区主要污染源;分施工期和运营期给出项目污染源分布情况并核算污染源强,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这一章节基本包括以下图表:施工环节及产污节点示意图、运营期主要污染源分布图、运营期水平衡图,施工期产污分析表、项目运营期产污分析表、施工期土石方平衡表、项目给排水平衡表、污染源强及产生情况一览表、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一览表。
2.3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2.3.1环境影响预测评价
针对项目特征及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特点,选择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地下水环境、固体废物、水土流失、生态环境影响对施工期和运营期进行专题预测与评价。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的规定,三甲医院的地下水评价类别为Ⅲ类,相关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内容较之一般医院项目的环评深度更甚。
2.3.2外环境对拟建项目的影响以及内部之间的相互影响分析
医院作为特殊的社会建筑类型,需要给医护人员及病患等提供安静、和谐的诊疗及就医环境,一般将其本身视为敏感建筑,对周边环境要求较高;因此环评中常常需要补充外环境对医院项目运营期间的环境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评价分析交通噪声或振动对拟建项目的影响能否满足声环境质量要求:说明临交通感干线的建筑名称、使用功能、层高、规模、位置关系等,分析预测受噪声及振动影响的临路建筑临道路一侧声环境能否满足功能区标准要求,若超标应明确噪声超标范围、超标程度;对于不能满足功能区标准的区域,应按照环发[2010]7号文《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所提出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室内声环境达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相应医疗用房的要求。
(2)评价分析周边工业企业、市政公用工程(例如污水处理厂、垃圾转运站)等特殊项目大气污染及噪声污染对拟建项目的环境空气影响及声环境影响。
(3)引用有监测资质的单位实测数据评价或类比分析周边环境中高压走廊、变电站、微波发射塔、广播电视发射等设施对拟建项目的电磁辐射及无线电干扰等环境影响。
(4)若项目存在分期建设分期验收的情况,要分析后期工程施工对前期项目运营的环境影响。
2.4污染防治措施
分施工期和运营期,结合项目的特点,选择如下全部或部分专题进行环境保护措施的分析: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废(污)水治理措施、噪声及振动治理措施、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地下水保护措施、水土保持措施、生态保护措施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论证项目拟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可行性,并按技术先进、适用、有效的原则,必要时进行多方案比选,推荐最佳方案。
2.5其他
2.5.1关于医院的清洁生产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医院项目的清洁生产分析可从“建筑与装修材料的选择”、“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臭氧层保护”等方面论述项目的清洁生产水平,并针对不足提出改进建议。由于医院排水的特殊性(目的是避免交叉感染),一般不建议医院实行中水回用,因此这一条往往不在清洁生产改进建议之列。
2.5.2医院的总平面布局合理性分析
根据废物暂存间、污水处理站、锅炉房、氧气站、物流人流路线、泵房、冷却塔、风机等设备设施在总图中的位置,分析其布局的合理性。主要从是否存在交叉感染、是否会对周边敏感目标以及医院内部敏感点(例如住院部或病房楼)造成影响的方面入手分析。
3对医院项目环评审查的基本内容
3.1施工期主要环境影响及防治措施
医院项目施工期环境影响主要包括施工扬尘、施工废水、施工噪声及固体废物污染等。
(1)施工扬尘:主要来自原有旧建筑拆除(若涉及),土方挖掘、回填、转运,建筑材料现场搬运及堆放产生的扬尘和运输车辆道路扬尘等。评价中应定性或定量预测扬尘对大气环境的影响,特别是对周边敏感点的影响,规模小、施工周期短的项目可适当简化。通常采取设置全封闭围挡、及时清扫施工现场、定时洒水抑尘等控制措施,减小其对外界的污染程度和影响范围。
(2)施工废水:主要包括施工生产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尽量要求集中收集进行沉淀、隔油处理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对于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周边管网完善的项目可就近排入城市污水管道,不能与污水处理厂衔接的项目可以采取旱厕或移动式环保厕所的措施以避免未处理的污水乱排。
(3)施工噪声:主要包括施工机械噪声和运输交通噪声。对于大型项目,应根据施工机械的种类和数量,分析声源强度,定量预测对场界和敏感点的影响,规模小、施工周期短的项目可适当简化。通常通过减低声源强度、增加围挡、敏感目标防护、增加衰减量、夜间禁止施工等手段减轻其对周边敏感点的影响。
(4)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建筑垃圾、弃土和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可采用系数法或类比分析法分别估算其产生量并说明排放去向。
3.2运营期主要环境影响及防治措施
营运期环境影响主要包括污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等。
(1)污水:主要包括化验、诊疗室、手术等医技医疗科室排水及污洗间排水,住院病人及陪护家属冲厕、盥洗等排水,清洁卫生排水,医护及行政人员产生的生活办公污水及食堂废水等;注意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对几N特殊废水的性质、处置方式及去向作出说明,即化验废水、放射科废水、检验科废水、口腔科废水等。若项目污水能够经由市政管网顺利接入污水处理厂,则项目废水应经过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满足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预处理标准;若项目污水经由管网或沟渠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则项目废水应经过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满足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的排放标准。根据不同的出水标准,参考《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2013)及《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等采取相应的污水处理方案,同时还要注意结合项目污水排放性质(污污分流还是污污合流)及院内管网设置情况对其进一步细化。
(2)废气:主要来自锅炉废气、食堂油烟、汽车尾气、污水处理站恶臭和柴油发电机(若有备用)运行产生的废气、煎药异味(若有煎药室)等。对这些污染源要进行定量分析和预测(其中煎药异味由于成分复杂且缺乏源强计算依据,环评只需定性分析即可),并提出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3)噪声:主要来自食堂风机、水泵房、锅炉房、中央空调冷水机组、冷却塔、地下车库风机等设备以及就医人群噪声。评价中应按建设项目内容有针对性地提出噪声防治措施,不仅要考虑医院噪声对周边敏感点的影响,还要考虑院内住院楼等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
(4)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废物、污水处理站污泥、食堂废油脂、废活性炭(若用于污水处理设施除臭则会涉及)等,可采用类比分析法或统计法估算其产生量,确定处理方案,明确排放去向,注意落实危废处置协议。
4.1废水
项目病区和非病区的污水,传染病区和非传染病区的污水,是否分质处理、污污分流;污水处理站的设计规模、处理工艺、处理单元、处理效率、消毒方式以及污水处理方案的达标可行性分析是否全面;特殊种类废水的性质、排放特点、排放方式及去向是否明晰;污水排放的最终去向是否判断准确,污水处理标准是否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执行;污水在线监测装置是否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设置。另外注意,若接纳医院排放废水的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有特殊要求的应列出其接管标准。
4.2危废暂存间
医院类项目应明确危废暂存间的设置地点、规模、消毒情况、转运频次、防渗布置等情况,专用污物运送通道应注意尽可能远离主要人员聚集区,有效防止在污物运送过程中泄露、扩散引起的污染,避免污染物品与清洁物品的交叉,实现洁污分流。
4.3传染病区域
结合传染病区域的防控特点,注意传染病区域产生的废水、污泥、医疗废物处置要求及空气净化要求。
4.4环境风险
医院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一般集中在公辅工程上,例如污水处理站的非正常排放、氧气站或制氧站发生泄漏及火灾事故、消毒剂的使用、天然气泄漏、油库发生事故(一般用于柴油发电机或锅炉备用,少量储存时一般为油箱或储油间),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转运的全过程。
4.5外环境对项目的影响
外环境影响因素主要有:有明显废气或噪声污染影响的市政设施(例如污水处理厂、垃圾转运站、垃圾填埋场、大型泵站等)、交通噪声、振动、电磁污染、工业污染等,在评价过程中应充分调查有关污染源,定量分析其污染影响程度,明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4.6辐射污染
医院应专门委托具有编制核技术应用项目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核技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文件对医院涉及到的放射性设备及核医学应用等核技术应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同时提出相关辐射环境管理要求。医院类项目环评对此部分不再做详细评价说明,可以简述原则性环保要求或引用辐射类环评的结论。
4.7改扩建及迁建医院
根据笔者近几年审查的某市医院项目类别来看,医院改扩建或搬迁情况较为普遍,对于这类项目环评关注的重点,除了以上所述,还要特别注意以下几方面内容:在过渡期(这里所指过渡期,意为医院拆、改期间但拟建部分尚未建成的时候)的污水处理站、医疗废物捍婕涞鹊慕ㄉ琛⑹褂梦侍猓绝对不能出现污水得不到有效处理即外排、医疗废物无处堆放或随意丢弃等情况;存在依托关系的承托工程是否满足改扩建要求;施工期间对医院内原有敏感建筑(例如病房、诊疗室、手术室等)的废气、噪声污染影响要有专节分析;对于迁建项目,如果建设单位需要转交现有医疗建筑,应切实做好卫生防护工作,对原有建筑尤其是传染隔离区需在进行全面消毒处理后,方可交由卫生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重新分配使用。
4.8其他
目前很多民营医院、私人小医院往往租赁房地产的独栋商业用房或商业裙楼的某几层即可投入使用,对于这类项目的环评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明确租赁用房的性质(应有相关文件支撑,例如房产证),存在明显矛盾时应作为项目选址的制约性因素;被租赁的商业用房所在项目环评中是否存在商业业态限制性条件(例如不能引入卫生站、医院等),及是否存在设置医院必备污染防
治设施的空间;如果医院的污水处理设施设置于租赁用房之外的空间(例如商业用房旁边的空地上或空地下,或是公共绿地中,等等),环评必须明确该空间的土地权属或管辖权,如果不属于被租赁方,医院应征得相关单位或部门的同意。
5结语
通过对工作中的经验积累,汇总并简要分析了医院类项目环评编写及技术审查的原则及思路,以进一步深化、完善医院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参考文献:
[1]
李淑民.综合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点分析[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3).
[2]孙倩.医院运营阶段环境影响评价研究[J].现代物业新建设,201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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