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传承存在的问题范例(3篇)

时间:2024-05-08

非遗传承存在的问题范文

自政府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来,虽然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但也遇到了一些需要妥善处理的关系,如果这些平衡关系得不到理论上的解决,那么我们的保护实践就很可能陷入两难境地,甚至会对原本就面临生存危机的文化遗产造成新的伤害。本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需要妥善处理的若干关系予以梳理,希冀从问题入手推进我们的保护工作。

一、政府主导保护与传承主体本色传承之间的关系

放眼古今中外,重大事件都是由当时政府主导,并号召全体民众共同参与创造的,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也不例外。我国历史上出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存在于未被纳入主流文化体系的乡土文化之中,其所承载文化信息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不为当时的社会上层建筑所关注,而只在民间传承发展,长此以往也就成为一种文化遗存物。虽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一直以各种名目有所延续,但是大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是在政府的推动下才蓬勃展开的。正是由于相当一批的知识精英的文化觉醒和政府的有力推进,国人才开始珍视伴随了民族千年的文化,体味推动民族发展的背景知识,其中符合主流价值体系的文化部分被冠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名目重新进入中华民族的文化视域。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生存空间是处于经济社会边缘的乡土民间,特有的文化圈与生态环境等是其存在与发展的必需条件,而且惟有长期成长于其中的人才能真正知晓、理解、传承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其肩负的重要文化遗产项目,并且能够原味的将其传承下去。但是,随着保护工作的强力推进,项目传承人也不可能置身其外,势必被纳入到政府主导的保护工作中。在政府的有序规划和专家团队的指导下,传承人的思维方式和创作方式也会自觉或者不自觉的发生一些细微的变化,势必或多或少的影响到其所肩负项目的活态传承。当然,政府主导的保护工作并不能参与到项目传承人的核心传承中,在共同推进保护实践的过程中必然存在不同程度的交织。政府主导保护工作的初衷是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有序传承,但也存在由于个别执行部门或执行人凭主观意愿开展工作的现象。成长于民间的传承主体的本色传承可以为政策的制定提供本土的经验借鉴,可以为国外先进的保护方法提供适用性蓝本。但是,如何使政府的主导保护效能最大化,并使传承人传承的项目保持不掉色、不变形,这就需要妥善处理政府主导保护与传承主体的本色传承之间的关系。

二、范围内保护与范围外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之间的关系

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和保护实践的探索,我国逐步探索出符合国情的整体性保护措施,如采取民俗村、博物馆、文化生态保护区等方式,实施一定范围的保护。目前的实践表明,整体性保护使范围内的诸种文化遗产项目得以较好的保护和延续,而且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政策便利。

整体性保护的理想状态是处于保护范围的诸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按照其应有的发展规律演进,能够维持并促进保护范围内的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理想保护状态的实现需要将保护范围完全独立于当地大范围的经济社会发展之外,使其彻底隔离开来,成为理想中的文化飞地。但是,互联网的普及和各种资源在全球范围的再分配带来了大范围的人口流动,原本相对独立的文化经济单元也已不复存在,一切文化经济单元都已经纳入国家或地方整体经济规划中,并与其它文化经济单元发生着微妙的关系。如何实现项目整体保护的预期目标,保护好范围内的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使其被纳入到国家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这就需要妥善处理范围整体保护与外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之间的关系。

三、传承主体的原味传承与追求创新之间的平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传承过程中必然带有其所经历的时代信息,其本身就是一种时刻在演进丰富并始终维系核心文化基因的社会文化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项目传承人原滋原味传承的项目为民族文化复兴和国家软实力建设保存更多的文化基因。保护实践最为理想的状态,就是传承人所传承的文化遗产项目成为当代人知晓前人的手艺技能、行业信仰、社会风俗甚至是透析当时整个社会阶段的文化信息的文化物象。通过对该文化物象的分析,能够对当时的社会状况有一个相对全面客观的了解,以求以史为鉴,从而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与社会发展提供借鉴。作为社会一员的项目传承人也有自己的思维逻辑、文化信仰、兴趣爱好等,其对历史及现实的理解一定会或多或少地体现在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同时,由于时代与生态的变化、甚至部分物种的消亡,部分传承的项目在原材料选取、行业禁忌、审美导向等方面也会有所变动。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传承过程中,如何界定原味传承与适度创新是保护实践面临的棘手问题。鉴于知识水平和保护视野的限制,项目传承人对原味传承与适度创新理解和把握尺寸很难衡定。倘若靠专家团队或政府机构等为其界定和把握,很可能出现越厨代庖的现象。从文化传承角度而言,传承人的使命就是完整的传承其所肩负的项目,但是对于技术创新的向往和对原有高度的突破也是每一个高水平传承人的夙愿。虽然政府和专家一直号召传承人原味传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原味传承和追求创新之间的问题一直存在。如何对其进行一定量和度的认定和掌控,以及如何把量与度落实到保护和传承实践中将对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包含的原始文化印记和时代文化基因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这就需要妥善处理传承主体的原味传承与追求创新之间的关系。

四、保护工作的有力推进与项目自身演化之间的关系

如火如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在促进了大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培育民众文化自觉的同时,也对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原生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就在于努力使其能够不受其他外来因素的干扰按照其自身演化规律发展。但是,作为不同时代文化信息载体甚至是部分历史影像综合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其所处历史环境的文化信息和民众生活有着各种联系,其自身的传承演化也是多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经历了不同文明阶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必然带有不同时代的文化印记,当今时代也不例外。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认知以及采取的多种保护措施,都是基于当今世界社会状况及人类现有的知识结构做出的,是基于一个历史时期的现状而采取的文化自卫。但是,若放在更长的人类历史来观察,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历了多个社会阶段,那么现在是否是其必经的社会阶段?如果不是,其是从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的间隙中穿越,还是在某一个历史时刻终结?如果是,我们的保护实践是否已经改变了其传承发展的规律?为了更科学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如何在保护实践的有力推进与项目的自身演化之间实现平衡?如果不能及时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很难说我们今天的保护实践不是一种新的破坏,在若干年后不为历史所否定。从问题着手来推进保护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深入,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回答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现行社会阶段的关系,协调保护工作的有力推进与项目自身演化之间的关系,使其找到在当今社会和历史长河中的合理定位。

五、传承主体的经济收益与具体项目的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不同利益主体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作为现实经济社会中的一员,项目的传承主体也有一定的利益诉求,这是其作为社会个体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物质基础。如果,我们对项目传承主体的利益诉求置之不理,忽视其经济收益,恐怕也就无人再愿主动从事相关项目的传承。离开了项目传承人的项目,也将不复存在。但是,我们也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并不仅在于其经济价值,而在于其所包含丰富的文化价值、科技价值、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等等。如果片面的注重其经济价值,过于追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济效益,恰恰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曲解和破坏。

在具体保护工作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效益是最为重要的。我们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项目传承人的前提,就是认识到其所含有的巨大的社会效益,这是其存在的根本。在传承实践中,当项目的社会效益和传承人的经济收益出现冲突,传承人追求经济收益而舍弃社会效益的几率就会变得极其大,所以这就需要妥善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虽然,我们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而且还下发了《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但只是提供了一些宏观层面的规定,对于调和不同保护力量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的博弈很难提供可操作性的参考。

六、结语

非遗传承存在的问题范文篇2

关键词:蛤蟆灯;非遗保护;存在问题;解决思路;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8-00-01

永修县,地处赣中北地区,鄱阳湖西岸,赣江、修河、京九铁路、福银高速贯穿永修县境,水陆交通十分便利。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历史为永修提供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并深深扎根在人们日常生活之中。

随着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扩展,我们感到的压力越来越大,忧虑也日渐增多。以我县白槎《蛤蟆灯》项目保护工作为例,谈谈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蛤蟆灯》,又称“捉蛤蟆”,是我县传统的《狮子灯》、《龙灯》、《蚌壳灯》、《车仂(le)灯》等民间灯彩项目之一,也是我们当前重点发掘、整理和保护的濒临灭失的项目之一。资料显示,《蛤蟆灯》是由河南移民邱光云老人(1921年出生)的祖父从河南带入永修的,距今约一百二十年历史,主要流传于永修县的白槎镇、梅棠镇等一带河南移民区。白槎《蛤蟆灯》集灯彩、舞蹈、打击乐、念、唱、表演等于一体的综合艺术,是当地群众所喜闻乐见的传统娱乐项目之一,也是我县唯一入编《中华舞蹈志・江西卷(书号:ISBN7-80668-212-0/J・5)》的民间灯彩项目。

2011年下半年,我县文化广播电视局组织一班人着手开展白槎《蛤蟆灯》的调研、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几年过去了,这项工作几乎还停留在原地,没有实质性的进展。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传承人的问题。《蛤蟆灯》项目传承人邱荣森年事高且体弱多病,难以完成我们需要的完整的《蛤蟆灯》念、唱、做的表演及动作,虽然带了两个学徒(其实是为了完成《蛤蟆灯》视频录制工作临时雇请的两个爱好文艺的中年妇女),但《蛤蟆灯》表演动作中的捉、扑、跳、滚、翻等一系列体现轻、灵、俏等富含技术性的动作,不是一年半载的学、练就能完成的,《蛤蟆灯》资料采集的质量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二、专业人员的问题。影响这项工作进程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专业人才的匮乏。由县文广局分管“非遗”工作的副局长带队,县文化馆业务人员参与的六人工作组进驻白槎镇福联村开展《蛤蟆灯》项目发掘、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参与工作的六人中只有两名分别从事舞蹈和摄影、摄像的业务人员,其余的均为非业务人员。仅根据采集《蛤蟆灯》项目资料工作的需要,最低限度也要保证有懂民俗、音乐(包括器乐)、舞蹈、摄影(包括摄像)等知识的业务人员参与,但我们文化馆在编的6人中只有两人是专业人员,四人为非专业人员(对于有约38万人口的永修县,一个县级文化馆不仅人员配备少,而且专业人极度缺乏,这种现象在全国县级文化馆中应该是个例)。因此,在采集《蛤蟆灯》资料的过程中存在,1、音乐(包含打击乐)部分的记谱无人担当,仅依赖简单的录音设备很难保证原始音乐、打击乐演奏细节的真实还原;2、《蛤蟆灯》中出现的道具“蛤蟆灯”,是一项包含扎制技艺、传统美术等多项技艺的综合体,由于“蛤蟆灯”表演艺人邱光云先生离世,临时请人扎制的“蛤蟆灯”在灵巧度和外观上与用于1986年8月九江电视台在我县摄制《蛤蟆灯》表演中道具“蛤蟆灯”存在一定的差异,影响到了演出的表现效果。看过《蛤蟆灯》调查资料和示范表演的九江市“非遗”专家组成员、国家一级作曲家王庆华先生,对《蛤蟆灯》项目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个人的看法,认为,保证调查资料的原始、完整性,舞蹈表演的真实再现和道具制作的技艺水平,是保证《蛤蟆灯》项目得以完整地传承下去的必要前提,其它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传承也是如此,《蛤蟆灯》项目保护工作之所以停滞不前,“人”的问题没有解决好是一个重要原因。

找到了问题症结,就得对症下药。单位用人,引进人才,涉及到现阶段的用人体制问题,这个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用人单位引进人才的途径就畅通不起来,没有专业人才参与的业务工作,就没办法有效保证工作的质量,谁都知道“质量”在现实工作、生活、事业中的重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传承等一列工作同样离不开“质量”这条“生命线”。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传承的工作中存在的“人”的问题,是摆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非遗”工作者面前的问题。解决“人”的问题,我以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非遗传承存在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文化;传统音乐;保护与传承

一、重庆市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效举措

(一)完成了重庆市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部署,重庆市自2005年开始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并于2010年基本顺利完成了初次普查任务。①根据普查情况的统计,重庆市纳入到保护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门类包括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美术、传统戏剧、曲艺、传统技艺等17个门类,共计4110项。其中传统音乐类有841项,传统舞蹈类287项,曲艺类122项,传统戏剧类69项。普查工作的完成,使得包括政府文化部门、不同机构和单位的研究者、学校在内方方面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布、种类、项目概况等有了初步的了解。这对于包括传统音乐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传统音乐类的项目数量高居榜首,同时传统舞蹈中所用的歌曲和乐曲、传统戏剧(绝大部分属于戏曲艺术形式)和传统曲艺当中的音乐部分也均属于传统音乐的范畴。重庆市音乐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广泛、数量众多,普查工作的完成使得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有了基本的依据,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奠定了基础。

(二)民间传承模式与社会传承模式并举

重庆市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既注重抓好民间传承的模式,同时又探索有效的社会传承模式,做到了民间传承与社会传承模式并举。在这方面巴南区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举措,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重庆市巴南区早在2003年就提出了“像抓产业园区一样抓民间特色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这和不少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增长的速度的思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同时,通过政府的正确引导和有效扶持,巴南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声有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巴南区于2003年出台了《抢救巴南民间文化遗产的实施意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度建设方面走在了前列。同时,建立起重庆市首个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自2004年以来,巴南区已先后投入了600万元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首先,巴南区坚持民间传承模式常抓不懈。民间传承模式指的是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采用口传心授的方式,将音乐技艺世代相传。民间传承模式有时采用家族式的传播方式,有时采用师徒式的传播方式。其传承活动中施教的主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家长或师傅),传承活动受教的主体是家庭中的晚辈或者徒弟。传承活动往往是在家庭中或特定的传统音乐场所中完成的(不是在现代意义的学校中完成)。巴南区在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及工作完成之后,采取有效的资助扶持,鼓励传承人以传统的民间传承方式对传统技艺进行传习。其次,巴南区探索有效的社会传承模式。社会传承的模式是在传统民间传承模式的基础上,在口传心授方式的基础上融入一些新的理念和方法,由专家施教,建立一些乐队、艺术团等组织进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这种传承方式往往会形成一些规模效应。巴南区近年来聘请了重庆市和巴南区的一些专家,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对其教学进行了思考与提炼,组织职工和农民群众参加,建立起一批乐队、艺术团。

(三)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有效地引入到音乐教育体系中

西南大学的尹红教授主持了2006年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西南少数民族地区音乐课程标准实施与民族特色音乐教学实验研究”(课题批准号:DLA050175)。在该课题实施的过程中,确立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在音乐教学中进行保护,在保护中结合音乐教学。②课题组对中小学校发出的口号是:唱起家乡的歌、跳起家乡的舞、奏起家乡的乐。③2006年10月8日重庆子课题组在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开题,酉阳县、秀山县、石柱县、黔江区的音乐教研员以及参与实验教学的领导和教师参会。共有15所学校参与了与课题相关的实验教学。在该课题的引领和影响下,重庆市中小学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迄今为止,建设较好的传承基地有酉阳县可大乡新溪小学———酉阳摆手舞传承基地;酉阳县四中———木叶吹奏传承基地;秀山县海洋乡中心小学———秀山花灯传承基地。另外还有两所特色教学学校:秀山县第一民族小学、秀山县实验中学———花灯特色教学学校。这些学校采用选修课程以及课外活动课程的形式展开专门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学活动。聘请当地市级或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担任课程的教师,专门向学生传授当地原生态的传统音乐。教学形式灵活,有集体课、小组课,也有一对一的个别指导课,每周一至两个课时。教师教学认真,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很高,这些课程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此类课程,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引入到基础音乐教育体系中,充分发挥了基础教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方面的作用。同时,在音乐课堂教学中,也注重加强当地传统音乐的比重。专职音乐教师在课堂音乐教学中教唱传统民间歌曲,传授传统民间乐器的演奏技术,加强传统音乐欣赏方面的教学。有些学校还组织教师,成立传统乐器演奏队、合唱团等,借此形成传承传统音乐的氛围,培养学生对传统民间音乐的兴趣。有些学校还利用课间操的时间,组织动员全校学生参加全校性的传统民间歌舞集体表演。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实验初级中学利用课间操时间,2800多名学生手拿折扇,集体跳起由花灯舞改编而来的花灯操。高校主要承担起了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任务,同时有些学校还注重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工作同课程建设相结合,并取得了一些成果。重庆文理学院成立了专门的研究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该中心对包括音乐类项目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大量的田野调查工作,积累了鲜活、丰厚的第一手资料,完成了重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简明图集的编撰,完成了重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带的划分及其与经济状况之间的关系梳理。该中心还注重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同校本课程的建设结合,开发了面向本科学生的公共选修课程《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2007年该课程被评选为重庆市级精品课程。长江师范学院注重发挥处于乌江流域的地缘优势,对乌江流域丰富的民族民间音乐资源进行合理的研究、开发和利用,申请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乌江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成立了乌江流域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所,确立了以乌江流域民族民间音乐为办学特色的目标,提出了合理开发、运用乌江流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教学,加强特色课程建设的思路,④开发建设了《乌江流域民族民间音乐欣赏》校本课程,出版了特色课程教材《乌江流域民族民间音乐教程》。⑤长江师范学院的师生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和教学有机的统一起来,师生注重运用田野工作的方式搜集有关传统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第一手资料。这些资料既是科研材料,也是教学资源。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音乐教育体系,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与音乐教育的互惠。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多了一块宝贵而有效的阵地,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从教育内容方面对音乐教育的有益补充和丰富。

二、重庆市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策略

(一)存在问题

1.文化生态环境的变迁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同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关系问题值得关注。大部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同其赖以生存的文化生态环境密切相关。随着时代的变迁,文化生态环境随着经济的发展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使得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面临严峻的文化生态变迁的挑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力在不断地提高,人们的生产方式也不断地在发生着改变。工业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传统的农耕生活方式不断被机械化的工业方式所取代。传统的村落和街区遭到严重破坏,传统习俗和礼仪不断萎缩,以口传心授传承的技艺也不断衰落甚至消失。这也就意味着传统音乐赖以生存的文化生态环境发生了改变,对于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而言,甚至可以说是恶化。音乐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上都是农耕社会的产物,它同传统的农耕文化生态有着紧密的联系。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传统音乐不可避免的受到一些冲击。戏曲音乐、曲艺音乐、民间歌曲等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一些影响。

2.非遗传承保护的意识有待提升

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严峻的形势。而人们非遗传承保护的意识与形势的严峻性不相称。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同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属于不可再生资源,一旦失传,便不可再生。音乐技能保存在民间音乐家的头脑中,只有这些民间艺术家将它们表演出来的时候,我们才能够感受到这些民间艺术的存在。音乐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延续,传统上更多的是靠口传心授的家庭代际传承以及师徒相袭。由于年轻人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影响下追求时尚,喜欢新的艺术形式,不愿意学习和掌握传统艺术。由于缺失强烈的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的紧迫感,一部分音乐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失去了舞台和市场,生存空间逐渐减少,有些演唱和表演技艺已经失传,甚至有些乐种趋向衰亡,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也日渐减少。普通公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认识不足,参与意识淡薄。有学者专门对此进行过调查,从调查数据来看,被访对象大部分不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⑥由于没有强烈的紧迫感,致使有些地方的一些音乐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没有被充分的挖掘和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视申报轻视保护,重视开发轻视管理的现象。

3.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经费不足

重庆市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在全市不同区域,而且形式多样、项目数量众多。其中的戏曲、民间歌舞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需要集体完成,同时也需要服装道具,因而保护成本相对较高。同时,由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大都是农民,同时年龄偏大,收入偏低,有的甚至没有经济收入。传承人单靠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很难养家糊口。因此,在重庆市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面临着经费不足的困难。

(二)重庆市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改进策略

1.保护文化生态环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离不开生态环境的保护。随着时代的发展,文化生态环境的变迁成为必然,但我们不应该任其变化而不采取任何举措。有学者曾经提出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应该坚持整体性的原则。⑦值得我们在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时加以借鉴。在保护过程中,我们应当不仅仅停留于对于单个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上,还应当尽可能地保护形成这一个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文化生态环境。比如,一些劳动号子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赖以生存的生产环境和生产方式就是其文化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对这种文化生态环境加以小范围的保留。再如傩戏、摆手舞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演出场所,也应该是我们工作中注意保护的重点。还有一些与民间信仰相关的、音乐是其重要组成部分的祭祀仪式,也应该注意加以引导和保护。可以在传统文化特色较鲜明,传统习俗和信仰保存较好的社区或村落开展一些传统文化建设活动。

2.提升非遗传承保护的意识

从总体上来看,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和价值的教育、宣传和引导还不够深入和扎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局势要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广大群众、非遗传承人、研究者、各类学校及研究机构等提升非遗传承保护的意识,群策群力、形成合力,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注重加强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教育引导工作。各级各类政府文化部门可以开设针对不同对象的非遗学习班。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可以针对普通群众开展相关讲座,印发相关宣传资料。电视台、广播电台也可以开设非文化遗产的相关栏目,学校可大力开设相关课程。通过切实可行的举措,提高全社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3.多渠道保障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经费

拓宽渠道,通过多种方式来保障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所需的经费。首先,各级政府应该适当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上加大经费的投入。其次,应思考借助市场,做好“非遗”相关的音乐文化产业。在保护的前提下,把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同市场有机的结合起来,通过市场收入补贴传承人的生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一些经费。同时,这样的方式也可以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很好的宣传与打造。其三,采取有效举措,吸引民间资金投入到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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