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物安全知识范例(3篇)
时间: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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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忽视的是,面临粮食安全大考,握有知识产权的底牌至关重要。“确保粮食安全不仅要增加粮食产量,而且要注意掌控我国粮食生产的主动权问题。在现有制度安排下,通过知识产权等制度措施掌控粮食生产链的关键环节,是争夺粮食生产主控权的主要手段。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头脑,总结自身的特点,扬长避短,有效利用知识产权等制度手段,掌控食物生产链的关键环节,确保我国粮食安全。”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宋敏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支撑供给是关键
“粮食问题表面上表现为总量问题,而实质上却是粮食生产与消费严重脱节带来的粮食供给主动权的问题。”宋敏一针见血地指出。
以大豆产业为例,2009年全年我国大豆的进口量为4200万吨,进口依存度超过70%,这使得农产品中链条较长、涉及环节较多的中国大豆产业日益失去供给主动权。
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研究员黄大防认为,近年来,国内大豆生产与加工之所以陷入受制于人的被动境地,其根本原因在于大豆转基因技术自主研发实力不足。据了解,目前,国产大豆的出油率为16%至17%,而进口转基因大豆的出油率一般在19%至22%,国产大豆出油率明显低于进口大豆。
而从另一方面看,外资对大豆行业的垄断,是导致大豆进口激增的重要推手。目前,ADM、邦基、嘉吉、路易达孚等跨国公司垄断了中国80%的进口大豆货源,拥有我国40%以上的压榨能力。这些跨国公司凭借技术和资本优势,掌握了产业的上中下游,搭建了一个外国大豆进入中国市场的快速通道。
无论是内因还是外因,都显示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农业国际化潮流的大背景下,保障粮食安全的根本之策在于不断提升我国粮食生产供给体系的竞争力,“依靠农业科技创新不断形成技术优势,并借助知识产权将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方能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粮食生产供给体系。”宋敏表示。
同时,专家提醒,在推进农业科技进步的过程中,又要注意正确处理技术引进和自主创新的关系,防止我国粮食生产体系对外来技术的过度依赖,用自主知识产权支撑粮食生产体系,正是从根本上保障粮食安全的关键环节。
抓住种子是本原
要掌握供给主动权,就要从源头上抓起。“世界范围内的农业竞争首先就是良种的竞争。”宋敏直指问题核心。特别是以基因工程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更强化了良种对于一国农业发展及粮食安全保障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农业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显著增强。截至2010年7月底,农业部共受理品种权申请7144件,已授权3251件。从2004年开始我国年申请量一直保持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员韵第四位,仅次于欧盟、美国和日本。通过实施以授权品种为主的超级稻推广项目,2008年至2009年,推广1.6亿亩,增产粮食160亿斤。同时,非转基因生物育种技术获得了长足发展,2009年,我国为2种转基因水稻和1种转基因玉米颁发了生产应用的安全证书。
然而,不容乐观的是,我国种业发展正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和越来越严峻的挑战,随着农业国际化趋势的加剧,跨国种子公司加大了在中国的专利布局力度。截至2009年底,在我国受理的3.1万件转基因技术专利申请中,国外申请1.3万件,占42%;转基因植物育种专利1900件,国外申请1121件,占59%。目前,世界主要农作物的72项转化体绝大多数被国外生物公司掌握,有22件在我国提交了专利申请,其中6件获得授权。跨国公司利用专利战略向农业产业链渗透的举动,日益引起了各方的关注与警惕。
相关专家表示,面对强大的跨国种业集团,目前我国的种子企业不仅育种创新能力弱,而且缺乏利用国内外知识产权制度对育种成果进行战略保护和利用的能力。目前,我国有种子企业8000多家,但拥有自主品种权的企业不过百余家。杂、多、乱、小、散,是国内种业的明显特征,与美国孟山都、瑞士先正达等跨国种业巨头形成鲜明反差。我国前10强种业在世界种子贸易中所占份额仅为0.8%。我国自主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较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
“如果我国种子供给主要受控于外国公司掌控的知识产权,这将给我国农业和粮食安全带来很大隐患。”宋敏表示。
因此,迅速提高我国在农业生物技术领域的研发创新能力,增加自主核心知识产权拥有量,对于从种业源头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实施战略是保障
在重点明确的基础上,我国已经日益注重从机制和政策上为农业知识产权提供保障。
2010年1月,聚焦三农的中央一号文件出台,其中提出,要抓紧开发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功能基因和生物新品种。6月,《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更是为增强我国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实行农业知识产权战略,迅速提升我国种业自主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对于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参与纲要的制定,让宋敏对于纲要的重要作用有着更为透彻的认识。
同时,在他看来,政府、科研院所、企业等各方围绕知识产权均有功课要做:国家一方面应加大农业科技投入,进一步增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创造出更多的品种和技术,增加对种粮农户的科技支撑:另一方面,应完善制度机制,促进农业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和知识权产业化,不断推进农业产业升级。
关键词:克隆动物;安全;监管;立法
中图分类号:R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012-01
自从1996年克隆羊“多利”作为世界上首只体细胞克隆动物在英国诞生以来,克隆技术的争议随之普及开来,以往争议的焦点在伦理,如今的话题转向了食品安全,而由安全又引起了相关立法的问题。
一、克隆动物食品概念
动物克隆是一种通过核移植过程进行无性繁殖的技术。不经过有性生殖过程,而是通过核移植生产遗传结构与细胞核供体相同动物个体的技术,就叫做动物克隆[1]。克隆食品,以克隆动物为原料生产出来的食物,统称为克隆食品。
二、我国克隆动物食品安全立法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一)由于克隆动物技术在我国还没有像欧美发达国家那样普及,只有少数研究机构掌握,因此目前我国还不可能实施动物克隆食品安全的上位法,但是制定一部具有高层次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克隆产品安全法》可以说是未雨绸缪之举。国外已经有报道欧洲一些国家开始基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法上拟定克隆动物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和制度。根据我们一般法律制定的程序,由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制订专门的克隆动物食品安全法规,然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其具体明确地制定该法规的实施制度和方针。
(二)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不可厚非,它关系国计民生,因此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统一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制度,实施细则,优化监管体制克隆动物食品安全问题作为中国国民经济的,而不应该由地方制定法律和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建立克隆动物食品安全立法的基础上良好的监管制度,我各国应罗列不同的机构和职能部门。在明确界定的职能的基础再建立立法,理顺现行的法规,规则的执行情况,部门规章和法规,以改善当前的多头管理,职能重复或混乱。
中国应更积极地发挥市民更多地参与监督,发展更多的公民监督渠道,从而尽量降低克隆动物食品的潜在危险[4]。具体改革还要进一步深化落实,应该做到如下:首先,行政监管要能独立政府,具有一定的自主行使权,不应让政府一手包办管理。其次加强责任公司的责任。最后,要完善公民监督渠道,并结合相应的经济激励的机制鼓励公众参与监督举报克隆动物食品安全问题,即提高克隆动物基食品安全信息的透明度。从而建立一个国家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
(三)克隆动物食品流通过程中相关制度的制订和完善
第一,提高我国克隆动物食品生产的许可制度。考虑到克隆动物食品的生产过程的特殊性,我们应从源头上保证克隆动物食品的安全性,政府制定出一个严格的资格许可制度,杜绝低于许可标准的食品公司生产克隆动物食品。在中国,有关克隆动物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先向主管机关提交申请。通过负责部门的测试和审批之后,方可获得安全认证或正式授权的生产和市场运作,或进出口经营资格。
第二,中国应该建立宽严适度的过程控制系统。拟定的《克隆动物食品微升管理办法》须明确卫生部具体的监督职责,还要明确卫生标准、明确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并对其流通过程进行全面监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考查人员必须暗访式现场考查生产场地、技术以及生产人员素质,只有考查对象拥有的硬件和软件条件符合达标,才具有克隆动物食品研发或生产的资格。
第三,建立克隆动物食品示踪制度。具体讲,踪制度是一个登记制度,其目的是记录克隆动物产品生产和流通的过程中相关责任重要的信息,从而可以追踪克隆动物产品的全部流通轨道。例如,当某一环节的产品发现出了问题,即可通过登记记录快速查询到供应链的每个环节,以便调查或停止出问题的克隆动物产品继续流通。目前,只有欧盟国家要求克隆动物产品从生产到在销售跟踪的所有方面,该系统可以促进来自克隆动物的响应问题的速度,并精确地锁定有关负责人,也有利于准确评估的食品是否是隆动物,这值得我国借鉴[4]。
第四,为了保护公众的知情权,也就是提高产品信息的透明度,中国应该不断建全克隆动物食品的相关标识制度。上述笔者已表明中国在克隆动物食品安全指导原则应借鉴欧盟的做法,因为我国人口之多,食品安全责任之大可想而知。此外,还应当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标识制度并支持系统识别在反映的反应原则,即无论食品原料或性质普通与否,只要是包含来自克隆动物成分的食品都必须有具体明确的标识。标识内容应该是完整和正确的,如有简陋或者含糊不清者的应予以惩罚。对于克隆动物食品安全问题,强制性标识和其他一般产品的强制性标识一样,能够最大可能地保证消费者知情权。综合当前的情况,可以遵循以下几个环节来完善克隆动物食品标识制度[5]。对于标识要求,应加以明确具体内容。对于克隆动物产品应当提供的内容必须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项目:克隆动物品种;亲种的具体年龄;亲种是否经过基因改造;如果亲种是经过基因改造,则须说明基因的类型、来源、作用、特性以及所含转基因成分可能会引发的过敏性等问题。
三、总结
尽管我国目前的克隆动物技术还尚未达到产业化水平,但是随着生物技术在国内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的缩小,克隆动物技术产业化终究会发生。另外我国每年需要从国外发达国家进口大量的食物来满足庞大的人口需求。为了尽量降低14亿人的食品安全风险,我国应在此方面借鉴欧盟国家的做法,坚持“谨慎防御”原则,建立完善相关监管部门和制度,加强群众监督作用,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杰里米・里夫金.生物技术世纪[M].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1.
[2]PhilippeSand、PriciplesofInternationalEnvironmentalLaw[M].Manchester:ManchesterUniversityPress,1995.
[3]吴芳,潘云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J].黑龙江史志,2010,3、
1.1法律法规的建全与实施20世纪末,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美国首先调整了知识产权战略,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先后制订了加速专利诉讼审理、扩大专利保护的对象、促进技术的转让、强化海外市场的保护力度等法规。随后,英国、德国等面对国际科学技术与社会发展新形势,陆续制定出本国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1997年以后,日本参照美国的一些做法,从司法、行政及对外政策等角度,制定了重视专利的相关政策,通过对专利法和审查标准的修订遏制了侵权行为,保护了尖端技术,并通过设立专利技术转让中介机构,极大地促进了大学及研究机构的技术转让进程。与此同时,世界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重视。为了更好地引进国外知识资源,保护我国知识产权,我国政府也作出了促进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健全了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198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正式起步。1993年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修订后的《专利法》补充了微生物、遗传物质发明和生物制品等发明同样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标志着我国开始将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纳入了法律保护之列。此后,我国于1994年加入了国际《专利合作条约》,于1995年正式成为《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成员国,表明了我国生物技术保护正式与国际接轨。这不仅有利于国外农业生物技术领域的发明人在我国申请并获得专利权保护,也有利于国内农业技术领域的发明在国际上获得保护,实现了农业科技的国际交流。随着我国在农业生物技术研究的快速发展,在具体组织实施农业生物技术保护工作层面上健全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国务院1993年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1996年7月农业部颁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并已陆续受理国内外一些转基因植物的安全性评价申请。2000年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全球环境基金的支持下,我国制定了《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提出了我国生物安全的政策体系、法规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国家框架。2001年6月,国务院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接着农业部又了与之配套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并于2002年3月20日起正式实施。2008年6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正式,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迈上战略新台阶。这表明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对农业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基因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等比较系统的法律保护框架。与此同时,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的种质资源和微生物专用菌种保存中心,如农业部建立的的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中心、国家专利局建立的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CCTCC)、普通微生物保藏中心(CGMCC)等。迄今,在作物种质资源、动植物基因工程、农业微生物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
1.2技术创新研究与知识产权保护并举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并举是当前开展农业生物技术研究的一项重要工作。国家不断加大“863”、“97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植物转基因重大专项”等一系列科学研究项目的资助,使农业生物技术领域的研究取得了飞速发展。特别是随着我国植物转基因技术的成熟与应用,植物转基因科研创新取得了多项成果。如转基因棉花、水稻、小麦、大豆和玉米等作物的研究和技术突破;一系列农作物的抗虫、抗病、抗逆、高产和优质的转基因作物新品种的育成;建立了多种主要农作物的遗传转化技术体系等。在动物研究中,转基因猪、牛、羊等家畜的研究也取得了突出成果。RNAi、生物芯片等技术的开拓和应用进一步加速了农业生物技术自主创新的进程。在取得这些丰硕成果的同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了进一步的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农业生物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有了明显提高。国家从战略高度上引导农业科研和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与国际先进技术同步、同向发展。一方面积极开展农业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努力推动农业生物技术的发展。“十五”期间我国专利申请量逐年增加,年均增长率达22.8%;“十一五”期间,我国各级政府、企业和科技界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日益提高,预计发明专利申请总量将达到140万件。面对农业研究新成果的不断涌现,农业生物技术将在农业科技创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与之对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将显得更加意义重大。
2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对农业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
科技创新是推动农业发展的重要动力,通过科技创新不断提升我国农业发展水平。在我国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提升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提高我国农业生物技术科研和产业水平将起到重大作用。
2.1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是科技创新的有力保障目前,在农业研究领域,现有的机制还没有把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科技创新者的利益有效结合,农业科研与产业机构中缺乏竞争机制。因此,造成了科研人员创造的知识价值得不到市场经济下有偿的回报,导致主动研发和创造的积极性受损,更多的科研能量得不到充分发挥。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从法律层面上认定了农业科技创新是一种无形财产,使农业科技成果从无偿使用变为有偿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农业科技人员的科研劳动成果得到法律保障,从而使农业科技人员获得应有的经济回报。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已成为一种具有商业价值,可以共享的资源。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保证农业科技产品在免受侵权的情况下充分共享,可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农业科研人员在良性科研制度和环境下创造更多的知识价值。
2.2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农业综合实力提升的有效途径农业生物技术的发展为解决当前制约我国传统农业生产中的难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如转基因抗虫棉、转基因植酸酶玉米及转基因抗病水稻等开创了农业高新技术应用的一个新时代。据农业生物技术应用国际服务组织(ISAAA)近几年的全球生物技术及转基因作物商业化发展态势报告显示,转基因作物在经历十多年的产业化后,仍在不断取得新进展。以中国的转基因抗虫棉为例,拥有抗虫棉核心技术的单价和双价抗虫基因分别获得了2001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中国知识产权组织(SIPO)颁发的中国专利金奖和2003年中国专利优秀奖,利用这一核心技术我国已培育出80多个适应不同棉区需要的抗虫棉品种,其市场份额的增长率连续9年超过10%,累计种植面积已达1484万h2,累计减少农药使用量25.5万t,培训棉农2000多万人次,为棉农增加收入超过1484亿元,受益农户累计超过3000万户,取得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事实证明,有效的农业生物技术专利保护措施对我国农业科研和生产水平提高,农业产值提升作用巨大。现代农业竞争的焦点集中在生物技术上,保护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将技术引进与科技创新有机结合,将科研成果在法律保障平台上有效转化,这有助于推进我国科研院所和高校的智力成果迅速变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切实需求,也是促进我国生物科技进步和加快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最佳选择。
2.3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动力农业可持续发展备受当今世界共同关注,20世纪80年代末,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就已反映在一些主要国际组织的文件和报告中。我国在1994年了《中国21世纪议程——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其中包括确立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和措施。随着人口急剧增长,食品供需和全球气候变化矛盾的出现,全世界仍有很多国家粮食供给紧张。同时,自然环境的破坏导致了森林面积减少、土地沙化、水土流失及有限的耕地生产能力下降等现状,不仅影响当代人的生存,也影响子孙后代的发展,这就促使人们重新考虑农业未来发展的战略思路问题。利用生物技术为农业可持续发展开拓新的空间这是当今农业领域最重要的体现,而以生物技术为代表的农业高新技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增强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加快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立法工作,规范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积极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做好科研成果的合法有效转化、发明专利的高效应用、重点品牌的培育和保护等一系列系统性、战略性的工作,最终使得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相协调,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提升农业综合实力,推动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
3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与设计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已成为一种具有商业价值且可以共享的资源。国家可根据自身相关的条件和需求作出科学规划、策略。因此,笔者提出“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与设计”的概念,即:将知识产权保护贯穿于科研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科研项目的开题、研发路线设计、关键技术突破以及成果评定等每个环节。如涉及粮食安全领域的小麦、玉米、水稻等主要粮食作物和棉花、油菜等主要经济作物品种的资源研究和转基因新品种培育上;农业病虫害与畜禽疫病的防治技术等方面的研究上,既要有领先的科研理念、技术创新,同时还要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渗透进去,旨在推动农业生物技术的综合发展。
3.1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与日常的科研有效结合“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与设计”就是要将知识产权保护贯穿于科研工作的整个过程,在科研立项、研发设计、技术突破等各个环节充分联系和体现。首先,要确立战略目标。在立项时就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重视专利查询和文献资料的查新,真正做到思路开阔,立项质量高和研发目标准确,避免技术侵权或低效研究。其次,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并对专利的维护和使用进行规划,同时将专利申请成果作为科研考核指标。最后,项目结束后要结合具体情况,适时、适当地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使科技成果及时形成知识产权。对尚未申请专利或尚未得到专利授权的科技成果,应注意保密,以备后续研究。除此以外,还要科学判断国内外未来农业生物技术及其产业化发展趋势,优先确立与国计民生相关的技术领域作为发展重点,比如生物制药与基因治疗产品、生物农业与食品加工、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生物防治技术及防治药物开发、环境生物治理技术等等。
3.2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管理和创新激励“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与设计”就是为了充分、有效、合理地发挥专利制度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障和激励作用。一是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将一系列有效措施和激励政策渗透到科研工作的每个环节。知识产权管理已成为促进自主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要强化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管理。二是要进一步简化专利申请和授权的程序,加快审批、授权的速度,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以提高申请人进一步研发的信心和积极性。三是要激励创新,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奖励办法,对重要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可破格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推荐申报各级荣誉称号等。四是要积极创造有利于科研人员创新的科研环境,逐步建立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内部激励机制,将知识产权拥有量、知识产权运用、管理及保护状况作为科技资金资助、科技进步奖评审的主要依据。
3.3加强国际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经验的研究“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与设计”还需要不断强化国际间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交流与合作,重视对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的制定、调整以及发展趋势的研究。积极参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的变革和发展进程,共享各国农业科技进步带来全球资源的同时,也要主张我国应有的权益,维护国家的长远利益。首先,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我们必须谨慎地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作出决策,国内立法应当以维护本国利益为原则,遵循我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最低要求,在此基础上制定有利于我国的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应当谨慎地对待高新农业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立法保护,对于像农业遗传资源这样的我国的优势领域,则应当加强立法保护;其次,改革现有不合理的农业科研管理体系,建立以提高自主知识产权为主的农业科研管理体系。长期以来,我国农业科研人员的工作过程大都是按照“科研立项完成验收鉴定报奖”这样的程序开展的,没有把知识产权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因此有必要重新确定农业科研工作的目标,将农业科研成果与自主知识产权相结合;再次,要学习、参考、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技术转让中介机构制度,促进高校和科研单位专利的顺利转让,得技术专利的形成及转让更加便利、快捷;最后,要加强保护措施。随着农业生物技术的日趋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愈来愈频繁,但相应的保护措施也要加强,因为谁占据了专利权谁就抢先登上了至高点,由此带来的潜在经济价值是非常巨大的。因此,不断的跟踪有关国家的制度及执行情况,调整、制定我国相应的对策。既要防止海外知识产权对我国农业生物产业造成的侵害和影响,也不能因为苛刻的保护政策妨碍了积极的科技引进与交流;在加强与有关国家在法制建设及执行等方面交流的同时,也要不断促进科研产业单位和企业在海外专利的取得及行使;积极参与国际间专利合作条约的修订、各国专利制度间的协调、先行技术调查结果及审查结果的相互共享等。
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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