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设计范围范例(3篇)

时间:2024-05-13

城市设计范围范文

关键词:城市规划;绿色建筑;建筑设筑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绿色建筑就是应用环境回馈和资源效率的集成思维去设计和建造的建筑。绿色建筑有利于资源节约(包括提高能源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水资源保护);绿色建筑充分考虑其对环境的影响和废弃物最低化;绿色建筑致力于创建一个健康舒适的人居环境、降低建筑使用和维护费用。城市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属于宏观的,它的研究对象是整个城市和城市所在的区域,建筑设计是微观的,它的研究对象是建筑,城市规划是建筑设计的前提与先导,而建筑设计则是城市规划在空间上的具体落实,研究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的关系对城市可持续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1、城市规划设计与建筑设计的关系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的不断增长,城市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而城市以空间与环境利用为基础,由建筑、绿化、道路、水系、人文风景等共同组成的服务于人的空间地域系统。人在任何时候都在领会城市,城市提供给人们的各方面感受便是城市空间,我们对城市空间进行分析与设计,使人活动的区域空间之间的关系协调,就是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设计是一门正逐步完善和发展的综合性学科,是一门在实践中安排城市发展规划与建筑设计、景观设计相对关联的实用性学科,它具有相对独立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它主要解决的是城市的面和线问题。建筑设计是在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建设任务要求和工程技术条件进行全面设想,并根据其功能具体确定建筑物的空间组合形式和详细尺寸,构造及材料做法。它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主要解决的是城市的点和面问题。同时城市规划设计主要是通过建筑设计、景观设计来实现的。城市规划管理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行为来对城市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二者之间发生的矛盾加以协调解决。

2、正确处理城市规划设计与建筑设计的关系

2.1科学对待城市规划设计

城市规划设计是一种设计社会空间和物质空间健康发展进程的社会实践。因此城市规划设计应该包括从策划到维护的所有内容。在城市规划设计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的类型。根据阿普尔压德(D・APPLeYard)的观点,城市规划设计内容日趋综合,方法包容性更强,从单纯注重形态的设计发展到综合设计。在城市规划设计中不但要注重城市的功能分区,交通流线,而且还要注重建筑物的体量、尺度、比例、色彩、造型、材料、空间等。必须强调“城市规划设计最基本的特征是将不同的物体(包括建筑物)进行联合,使之成为一个有机整体,设汁者不仅必须考虑物体本身的设计,而且还要考虑一个物体与其他物体之间的关系”。一个城市建设的好坏与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高低有着直接关系,因为城市规划设计是城市建设的基础,也是建筑设计的依据。在我国一般一个城市规划设计经批准后,要执行十年以上,在批准城市规划设计时一定要采取科学认真的态度。

2.2场地设计服从城市规划设计

城市规划对场地设计的要求:①体现在城市总体规划对于城市用地的发展方向和布局结构的控制上;②体现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是具体的,对场地设计的更直接的影响,场地设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之中的土地使用和建筑布置等各项细则必须做出恰当的切实反应。这些要求一般包括:“对用地性质和用地范围的控制,对于容积率、建筑覆盖率、建筑高度、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方面的控制,以及对交通入V}的方位规定等”。它们会对场地设计尤其是布局形态的确定构成决定性影响,分析如下:

2.2.1对用地性质的规划。具体建设项目的选址上,控制性详细规划限定这一项目只能在某一允许区域内选择基地地块;对用地进行开发的场地设计,控制性详细规范限定该地只能做一定性质的使用。

2.2.2对用地范围的控制。规划是由建筑红线与道路红线共同完成的。

2.2.3对用地强度的控制。是通过容积率、建筑覆盖率、绿化覆盖率等指标来实现的,通过对容积率、建筑覆盖率最大值及绿化覆盖率最小值来限定,可将基地使用强度控制在一个合适的范围之内。

2.2.4对建筑用地范围的控制。由建筑范围控制线来限定,即基地允许建造建筑物的区域。规划中一般都要求建筑范围控制线从红线退后一定距离。

2.2.5要求规划中对建筑高度、交通出入口的方位、建筑主要朝向、主人口方位等方面的要求,在场地设计中也应同时予以满足。

2.3建立建筑设计方案评审制度

重要的建筑是一个城市的象征,它的好坏对一个城市的形象影响也是很大的。应该尽快建立建筑设计方案评审制度,组织一些专家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评审,一是看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设计的要求;二是对建筑设计方案本身进行评审,看它的设计思想是否符合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选出好的作品。在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决策时,不仅要关注建筑物本身,而且还应关注其是否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决策制度,这里的关键是提高管理者的决策水平,把握正的价值取向,不能把独一无二、标新立异作为取舍的唯一标准。

3、立足建筑设计,做好城市规划

建筑是基础,城市规划对建筑设计起着引导作用,通过规划将建筑组合形成有机的建筑群体空间,因此在对建筑进行设计时应考虑以下问题。

3.1结合环境。处理方法是①从城市区域规划出发设想建筑与大环境的结合:建筑的整体轮廓上,与周围的现有建筑呼应,立面上虚实对比、色彩处理与环境格调相协调,流线上符合环境的机理。②从人的感觉出发想象建筑局部小环境的处理。通过人的生理的心理需求来感受塑造空间。

3.2造型。应有自己的风格整体性强、简单中体现复杂,不变中起变化。这方面我喜欢板材效果,直接、明了、轻佻。

3.3理性。承传历史文脉,用抽象化的手法引用或延续历史的痕迹。这方面最重要的是把视线集中在人的视觉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思考,视线所能及范围内着重考虑。高层建筑顶部以及多层不上人屋顶等视线不能以及处采用简洁处理,体现一定秩序,满足可能的俯瞰效果,并从墙面倾斜、局部层高处理等来控制人的视线和控制小环境。如曲面玻璃可将天空反射向地面,使局部低层或镂空引进阳光等。

建筑作为城市的重要构成要素,同时也反映出城市文化和历史。重要的标志性建筑是一个城市的象征,它的好坏对一个城市的形象有着很大影响。所以在建筑方案设计时不仅要关注建筑物本身,而且还应关注其是否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即要在城市规划设计的指导下对建筑进行设计。

城市设计范围范文篇2

“三提升”活动开展以来,市城乡规划局为高质量做好对标定位工作,精心组织、认真谋划,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在继续深化学习和调研的基础上,通过自查、征求意见和座谈等多种形式,制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争创目标和推进措施,为提升规划标准、设计水平、管理效率夯实了基础。

一、明确目标,创优争先,抢占城乡规划制高点

从全市2010年的48项规划编制、重点工程规划项目中推出21项具有**特色的规划编制、设计精品。

1、规划设计在全省创建“五个一”示范工程:1项“十佳建筑示范工程”、1项“十佳公园示范工程”、1项“十佳节能示范小区”、1项“棚户区改造示范工程”、1项“‘山中城’建设示范工程”。

2、三项规划编制达到全省一流水平: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市域镇、村规划全覆盖,市县(区)城市规划区、重点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

3、八项重点工程规划方案设计力争达到省内设区一流水平:市民广场、明湖公园、国际商务接待中心、华北天然气结算中心、文化艺术中心、铂金时代广场(二期)、尚峰国际改造工程、五一广场综合改造工程。

4、八项重点地段城市容貌整治和景观建设规划设计达到省内设区城市一流水平:五一路、胜利路、滨河路、清水河路、纬三路、古宏大街、张宣大道两侧、快速路两侧。

5、创新规划管理体制,批后跟踪监督管理力争达到省内设区城市一流水平:规划编制管理、规划实施管理、规划监督管理、规划监察管理。

二、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实现规划工作新跨越

一是深化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按照“提升旧城区、完善高新区、建设新城区、开发洋河南区”的要求,积极推进中心城区南移,形成组团式建设、一体化发展、同城化管理。按照“一城七区多组团”的格局,以清水河和洋河为主轴,坚定不移地推进河道治理、路网建设、水系完善等重点工程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拉开城市发展框架。同时,加强对县城规划的指导,组织开展好“规划大师进县城活动”,着力提升县城建设水平。构建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规划编制体系。

二是严格规划实施管理。完善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的分级管理制度,按照《河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规程》,明确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责任和工作标准。

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壮大中心城市促进城市群快速发展的意见》,落实中心城区统筹范围,进一步理顺规划管理体制。严格落实一区(禁建区)、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橙线)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严格控制各类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居住用地容积率的上限,严格执行规划修改的工作程序,确保不再发生随意变更规划或调整容积率等问题。

三是加强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规划管理技术手段。积极推进城市数字化辅助决策系统建设进度,适时推进数字规划成果的运用,全面采用地理信息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等手段,初步实现规划基础数据管理数字化、规划设计网络化、方案展示虚拟化,扩展信息化成果覆盖范围。

四是完善城市设计和景观整治规划。按照省《关于加强城市容貌整治与景观建设的意见》,在完成规划设计集中攻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2010年城市容貌整治和景观建设的主要任务,对丹拉出入口、张承五一路出口、所有互通景观提升等15项重点风貌区、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和景观整治进行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确保规划的落实和执行。

五是加强新民居建设和名镇名村保护。依据《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和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乡镇总体规划,2010年5月1日前,完成第二批省级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规划编制工作。继续开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申报工作,组织专门人员认真编制第二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与第一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一并上报省政府审批。

六是全面深化建设项目阳光审批工程。深化“阳光规划”,建立健全公平、公正、透明的规划管理制度。明确各类规划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督等事项,扩大公开公示范围,保证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规划公示制度、规划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快规划展馆建设。

七是全力打造精品工程。充分利用市、县、区自然和人文资源,充分发挥建筑大师的重要作用,突出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突出单体建筑的个性化和艺术性,进一步提升城市建设品质。围绕大型公共建筑及重要功能片区建设,重点培育和倾力规划建设一批具有较高环境品质的精品片区、街道、公园和单体建筑,实行目标化管理,打造一批具有地标性的精品力作。

八是切实加强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建设。强化《城乡规划法》的学习培训,年内,举办城市规划管理和技术培训班两次,邀请国内外城市规划专家对市局及各县区规划管理和规划编制工作人员、技术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定期组织召开规划工作研讨会,积极探索现代化城市规划建设的新模式、新思路。充分发挥**建院驻地优势,对干部职工进行全面培训,持续提升规划设计水平和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

城市设计范围范文

一、关于城中村改造

(一)加快编制改造规划

1.城中村改造规划由村委会(含村改居)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区、县政府(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列入下年度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必须在上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

2.城中村改造规划要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经济发展和区域城市功能等因素,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对适于合村并建或集中改造的相邻城中村和老城区,按照优化整合原则,统一编制规划。

3.城中村改造规划,经市规划部门审定后实施。对违反改造规划,未按规划实施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4.正在实施改造的城中村继续按原批准的规划执行。在实施改造过程中,如确需变更城中村改造规划时,须按原程序报批。城中村改造规划批准后两年未实施的,须重新编制报批。城中村改造规划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5.在城中村改造规划确定范围内,市规划局不再审批其它建设项目。城中村规划改造范围内的所有产权单位,无论隶属关系,应服从该城中村改造规划。

6.城中村改造范围(即京珠高速公路以西、南水北调总干渠以东、规划北外环以南、南外环以北的范围内)以外,2000米以内城市周边的村庄,一律停止单村改造。提倡多村合并改造,并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管理。对擅自改造的村庄,由区、县政府负责查处,并追究乡村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计划管理

城中村改造要突出重点,实行计划管理。计划安排要坚持“四个围绕”和“四个优先”,即:围绕城市功能的完善、围绕中心城市的环境改善、围绕城建重点工程的实施、围绕主干路网建设;优先改造阻街阻路的村庄、优先改造主干道两侧的村庄、优先改造已经开始又具备改造条件的村庄、优先改造区片整体开发的村庄。城中村改造计划由市规划部门商区、县政府制定,报“三改”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三)采取合理改造方式

村委会(含村改居)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城中村改造的主体。城中村改造在充分尊重广大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应根据本村的实际,可采用村集体实施改造、村集体融资联合改造、开发商独立改造、政府整合改造等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性改造建设,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建设。与老城区相连的可以和周边城区进行连片改造。

(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1.城中村改造范围和用地规模由市规划部门商市国土部门在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规划中界定。城中村改造范围和用地规模以合法用地手续为基础,原则上不突破村庄建成区范围和用地规模。根据整体规划,城中村用地可通过土地等量置换整合改造。

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设施占用城中村用地的,原则上通过提高容积率的办法解决,一般不再安排补偿占地。

2.城中村改造用地纳入全市用地计划。城中村用地范围内有合法手续的用地部分,按程序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城中村改造范围内非建设用地和整合置换用地部分,分年度按计划安排用地指标。由村委会以净地交由国土部门依法进行征收,纳入储备。原则上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非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净收益的70%返回给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30%作为全市城中村改造调剂基金,由市政府统一调剂使用。置换出的土地,由市政府依法征收,纳入储备。

3.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村民住宅安置用地和解决村民长期生计用地(商业用地),应在改造规划中确定,以划拨方式供地。一般应安排在城中村合法用地范围内;整理出来的可开发用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村民住宅安置用地,按照村委会通过拆迁安置补偿的办法测算。人均安置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人均占地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解决村民长期生计的商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人均商业面积控制在5-15平方米。沿主次干道摆放商业的,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规,城中村改造的容积率一般掌握在1.7,鼓励建设单位节约利用土地,建设高层建筑,在控规允许范围内适当提高容积率。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规划部门制定并实施。

4.鼓励村委会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有实力的土地开发单位整体实施城中村改造。土地整体开发可实行利益承诺制,由村委会与开发单位签定协议,土地开发单位未竞得土地使用权时,承诺的利益可以纳入拆迁成本。

5.城中村在原址上分期分批实施改造的,可一次性办理完土地征转手续,根据改造进度可以分批办理供地手续。

(五)妥善处理拆迁安置

1.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实行“一村一案”。拆迁安置方案由区、县政府指导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制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区、县政府审查同意后,附带村民户口册报市“三改”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2.实施城中村改造,应当按照旧村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旧村未拆除的,回迁安置住宅未建设的,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应在区、县政府组织、监督下实施。

3.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公开出让土地上所建住房,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核户型设计时要强制安排一批30-60平方米的小户型住房,建设规模在制定城中村改造计划时,由房管部门根据市场需求确定。

4.对按规定给予补偿或安置后,仍难以支付差价款的困难村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照顾解决。

5.未经依法批准,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私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按照违法建筑处理,不予补偿。

(六)实行政策支持

1.城中村改造除划拨的住宅和商业用地外,剩余部分由村委会以净地方式委托国土部门公开出让,成交价扣除国家规定规费和城中村改造调剂基金后,3%留给区、县政府用于组织城中村改造工作,剩余的97%返还村委会,用于村民安置、社会保障和公益事业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2.城中村改造中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解决村民长期生计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免收旧区改造费、市政设施配套费、绿化补偿费、土地管理费、房屋交易管理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道路占用费、垃圾清运费、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征收建校费。对于公开出让部分上述费用,由获取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单位全额上缴,然后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方式进行列支,全部返还给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村民安置、生活保障、公益设施建设。

3.城中村改造中通过划拨供地用于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新建住宅、非住宅可按规定申请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市交易须补交土地出让金。

公开出让土地上所建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缴费,依法进行权属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关于旧城区改造

根据国家新的政策,对我市去年出台的《**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邢政〔2007〕32号)进行部分调整和补充。

(一)旧城区改造项目由区、县政府申报,市规划部门审核,市政府“三改”领导小组批准。

(二)旧城改造由区、县政府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有实力的土地开发单位整体实施。土地开发可实行利益承诺制,由区、县政府与开发单位签定协议。土地开发单位未竞得土地使用权时,承诺的利益可纳入拆迁成本。

(三)旧城区改造的土地供地以净地方式出让,不再进行毛地出让。土地出让方式必须采用招拍挂方式,并附有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

(四)实施旧城拆迁前,应将拆迁补偿方案及被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复印件集中上报市“三改”领导小组备案,作为新建房屋在登记时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所有权证正本待拆迁完成后,由区、县政府集中上报市“三改”领导小组备案。

(五)旧城改造的土地出让总成交款,扣除国家规定的规费外,7%作为市旧城改造调剂基金,3%用于区、县政府组织旧城改造工作,其余部分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方式进行列支,返还区、县政府,再由区、县政府返还给土地开发单位;旧城改造项目中的市政设施配套费、绿化补偿费、土地管理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道路占用费、垃圾清运费、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先由获取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单位按规定上缴,然后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方式进行列支,全额返还给区、县政府,再由区、县政府返还给土地开发单位。如果土地开发单位获取了土地使用权,可免缴上述费用,旧城改造项目不得征收建校费。

(六)解决好旧城改造中的回迁安置问题。旧城改造项目内的住户的回迁安置问题由属地政府负责,属地政府要做好土地一级开发阶段回迁需求和房地产开发阶段回迁供给的衔接工作。旧城改造地块土地公开出让方案由市国土部门商区、县政府制定,出让方案中要充分考虑回迁需求;旧城开发项目的户型设计要优先满足回迁户的需求,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核户型设计时要强制安排一批30-60平方米的小户型住房,建设规模由负责回迁安置的属地政府确定;旧城改造实施项目内的原住户符合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政策的,优先享受相关政策。

三、关于危旧房改造

(一)实施范围。在城市建成区内未列入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范围内的住宅区,经鉴定为危房或建设年代较长、影响城市形象不雅建筑,且一般不在城市主干道两侧,10亩以下不能连片开发地块,可列入危旧房改造范围。

(二)组织形式。危旧房改造工作在市“三改”领导小组领导下,统一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住房保障部门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的所属单位具体实施危旧房改造工作,必要时也可选择本部门以外的单位具体实施。

(三)办理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持如下材料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改造申请。(1)规划意见;(2)国土意见;(3)改造申请书;(4)房屋及土地权属证明;(5)房屋鉴定报告;(6)房屋改造方案;(7)房屋改造合约或职代会决议。

2.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和把关,条件成熟的,出具《危旧房改造初审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市政府“三改”领导小组审批。

3.经市政府“三改”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规划、土地、拆迁等手续。

(四)相关政策

1.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以原址实物安置为主,货币补偿为辅的原则,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参照《**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危旧房改造实施项目内的原住户符合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政策的,优先享受相关政策。

拆迁公有房屋的,原则上应先将房屋出售给具有合法租赁手续的住户,出售时参照房改有关政策执行。

2.改造时未使用的房屋维修资金,直接转化为改造后安置的房屋维修资金。

3.危旧房改造项目以建设普通商品住房为主,按照国家普通商品房的规定设计和建设。

4.安置回迁户后剩余住房应强制安排一批30-60平方米的小户型住房。建设规模在年初由房管部门根据市场需求确定。

5.在符合城市规划条件下,土地性质是划拨或出让住宅建设用地的,由国土部门编制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协议出让方式供给原土地使用单位,由原土地使用单位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证。

6.对原拆原建的单体或非常零星的危旧房屋,必须实施改造的,但项目自身又无能力给予补偿,给予政策倾斜,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到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全部返还给土地出让金缴纳者。多建的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全部销售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象。

7.危旧房改造项目免收旧区改造费、市政设施配套费、绿化补偿费、土地管理费、房屋交易管理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道路占用费、垃圾清运费、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征收建校费。对被拆迁居民,按照国家和省城市危房拆迁管理政策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重新购置住房的,购房款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三改”(即城中村、旧城区和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附后)。负责市区城中村、旧城区和危旧房改造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区、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充实力量,落实经费和人员,每年向市“三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上报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区、县政府的年度政绩考核内容。

(二)明确职责。市规划局负责“三改”工作的规划、编制工作;市国土局负责统筹“三改”工作的用地问题,负责土地指标的解决、土地的征转和供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危旧房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房屋权属登记;区、县政府负责属地的城中村改造、旧城区改造的组织实施,负责拆迁安置和改造后村民的保障和就业工作,负责监督改造方案的实施。各责任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制定各个方面的工作细则和操作办法,工作程序,逐步规范“三改”中遇到的问题,使此项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的轨道。

(三)招商引资。精心筛选出一批“三改”项目,适时召开推介会,对城建项目的开发、建设、设计进行公开招投标,最大限度地招大商、引巨资,努力提高建设档次、水平和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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