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保障经济发展(6篇)

时间:2024-05-14

法治保障经济发展篇1

作者简介:陈宇博(1986-),男,陕西咸阳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研究方向:宪法和行政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这充分体现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性,也明确了党在政治体制改革探索中的总目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涉及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建设等诸多方面,需要依靠各种社会力量的帮助方可实现。同时,也必须得到法律的保障,特别是宪法的保障。

一、宪法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理念保障

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以法治体系的建立为基础,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有赖于各个领域的法治化,故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基本理念。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第5条。自此,依法治国上升为宪法规范,具有了最高的法律效力,为中国的法治建设道路提供了坚实的宪法基础和依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保证国家治理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宪法中的依法治国理念从多个方面促进法治中国的建设并推进国家治理在规范化道路上行进,其中主要体现在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上。

“任何称为民主的国家都承认,国家权力来自该社会成员,即由人民赋予的。人民把权力赋予国家的最基本的方式是,人民通过选出的代表机关进行立法,用法律确定国家机关的职权,使国家权力取得合法性。据此,可以得出确立国家权力限度的第一条基本原则,即国家权力只限于法律明确赋予的范围,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权力,国家机关不得行使。”[1]在限制国家权力方面,“宪法既起着授权作用,也就包括限制权力的作用在内了。”[2]34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67条则对立法权的行使进行了细化。宪法以及依据宪法制定的立法法中对立法权的设定和规范,为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牢固的基础。

在司法和执法方面,鉴于国家治理主体多元,在治理过程中,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与社会的各项事务,最重要的是保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对此宪法第三章第七节专门对作为国家审判、检察机关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设置和职能作了规定。这些都为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保障。行政执法的关键是依法行政,这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的肯綮所在。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所依据的法律是包括宪法在内的大量的行政法,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也是行政法的根本表现形式。宪法中对于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及其监督等根本性问题都做了规定。宪法中关于国家行政权力的来源和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体制,行政机关的设立、权限和职责,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都是依法行政的最重要、最根本的制度规定。

“维护和扩大公民权利,是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最重要的任务。”[2]129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我国宪法不但在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还在第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里,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中国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人权理念入宪对于国家治理意义重大。人权保障与国家治理具有很大程度的关联性。“国家治理”区别于以前经常提到的国家管理,国家治理的主体更为多元,所以国家治理具有更强的公共性。我国公民的权利,尤其是一些基本政治权利都属于人权范畴,只有通过宪法对于人权的保障,才能真正有效实现这些权利。

将人权保障理念引入宪法会促进国家治理的治理主体和对象更为公平公开公正地参与各项治理活动,并会让治理的内容更为清晰。从而更好地在国家治理进程中,消除不同阶层的隔阂与分歧,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国家治理必须秉持公共理性,人权的公平正义性是保持治理公共理性的基础。保障人权是现代治理理念的核心和最终追求的价值。“以人权作为社会政治原则,也就意味着采取以法律设立和调整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来建立社会政治秩序并促进其有序与和谐。这种治国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在承认和保护个体权利的前提下,通过设立、配置和调整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谋求社会的有序发展。”[3]

二、宪法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

同志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制度是治国理政的基本规则,是国家机构正常运转、发挥效能的基础性架构和根本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实质上也就是一种制度体系。国家治理靠的是法律和秩序,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尊严,就是维持国家范围内各种利益的总体平衡,这是国家治理的最低要求。

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说明了“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律、法规、规章和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4]同时,也确立了宪法在法律体系中作为其它法律立法的依据和最高法律规范的地位。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然会有相当多的制度创新,而这些创新中有些可能和旧有的法律制度相抵触,或是偏离社会发展的应有轨道。这两方面关系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对国家治理体系的整体建设带来危害。有关旧制度对创新的抵触,宪法及宪法性法律对于法律修改和废除有明确的规定,只要符合条件,经过法定程序,便可以改废旧法,从而将有益国家治理的创新内容确立为法律制度。宪法及其下位法能通过各类预防和救济规定来解决探索过程中出现中的这类问题,确保国家治理的正确方向。

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需要以宪法为统领的法律体系作为基础。唯此,治理主体和治理对象的所有行为才会具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法律依据。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是国家制度建设的巨大成就,反映了中国民主政治的成就。这一体系将分散化、非系统、无体系、缺制度的传统治理模式改变为具有制度化、体系化、系统化和法治化特征的治国理政的总体系,并作为治理指南对国家各方面事务进行具体规制。可以说,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纲领,领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建设法治中国作为核心内容,摒弃了以前运动式、会议式的治理方式,用完整的体系将国家治国理政的方略纳入法治轨道上推进。

三、宪法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方向保障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高度的自觉性和强大的创新力,在党的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五位一体的治理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协调推进,是保证中国科学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5]这些治理领域所构筑的“五位一体”建设法治中国的道路中,宪法从本源角度为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治理道路做了导向性注解,确保了法治中国建设正确的航道,从而积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在经济层面,宪法第6条到13条确认了全民所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宪法第6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表明国家在治理过程中,善用权力保障经济体制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这一规定表明,我们的生活资料分配原则是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合理的分配。宪法第15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通过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宪法确认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制度、自然资源及公共财产的国家保障制度、国家调控下的市场配置制度。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然会对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变产生影响,宪法对于经济制度的基本规定恰是保证这种转变处于一种理性的进路,使其在轨道上运行。宪法对于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分配制度的规定,能确保在国家治理过程中避免因纷繁复杂的国际局势、全球经济萧条导致部分制度失灵而出现的国家治理失败的风险,为了经济的长期繁荣打下稳定的基础。

在政治建设层面,宪法第1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明确了中国社会的阶级基础及领导力量,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阶级构成,也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导力量。全球化时代,改革开放条件下,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外部错误思潮难免涌进,出现腐蚀和企图瓦解社会主义思想和制度的萌芽。宪法通过确立社会主义思想和制度的重要地位,确立国家治理体系的方向。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条规定体现了国体和政体的政治属性和政权的阶级属性,表明了我国国家政权的权力来源和组织形式。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政权组织形式能够充分体现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根本国家权力属性特点。

在文化建设方面,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应该看到,多年来我国缺乏对宪法文化权利的理论研究,一定程度上导致立法对文化权利的忽视。公民所应享有的文化权利在宪法文本中应当被视为一种法定权利,但是由于宪法文本的缺陷,保障机制及配套制度还不够完善,文化权利在实际生活中还无法完全实现。但是宪法的宏观规定是充分保障公民科学研究和文化活动等学术自由的根本原则,有利于文化事业发展,是促进文化体制建设的根基。

在社会建设方面,作为我国具有最高效力位阶的规范体系,现行宪法对社会建设提供一定的指引,保障社会建设平稳有序地进行。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家生活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其他法律所调整的则只是一般社会关系。我国现行宪法对社会保障权、劳动权、受教育权、文化权等社会权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一些尚未规定的社会权利还可以通过宪法解释的方法使它们成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宪法上的社会权具有特别的价值,它是普通的社会法上的社会权的立法依据、审查依据和解释依据。这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更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随着人类活动对自然界影响的不断加深,环境问题日益显现出全球化、整体化的特点,并演变为生态危机。宪法作为法律体系的基础,自然应做出相应的调整,将生态保护纳入宪法秩序的范围内。《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为了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国家先后制定了《矿产资源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为禁止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刑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对违反水资源法规,非法猎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违反矿产资源法,违反森林法等行为追究刑事责任。[6]《宪法》第26条也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这些规定体现了生态保护在宪法中的地位,也为国家治理中的生态治理定下了基调。

法治保障经济发展篇2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问题政治体制改革

一、社会保障需要宏观制度环境的改善

在当代,经过几十年的经济高速发展,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但是也造成了很多的社会问题,如贫富分化问题、腐败问题、通货膨胀问题等等。为解决这些问题,有人呼吁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有人认为非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不可,长期争执不下。到底该怎么办?需要对社会问题性质与社会保障和政治体制的关系作具体的分析。

社会保障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涉及到的是整个的文化传统、社会结构与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效果也必然受它们的影响,特别是政治制度的影响。社会保障的功能发挥通常并不取决于社会保障制度本身,而是取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者和执行者。不同的政治制度下即使社会保障设计理念和目标相同,但是由于执行差别太大,结果可能大相径庭。从实践来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伴随着民主制度的成长而发展起来的,凡是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往往都是民主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因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不仅是对工业化社会带来各种风险的一种技术性修复,更是公民意志表达的结果,因此深深地植根于民主制度之中。而当代中国诸多问题,最终莫不与政治体制相关。因此仅进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而忽视政治体制建设,被许多人认为并非治本良方。

二、当代中国几大社会问题对社会保障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双重要求

当前中国社会问题繁多,但就其成因来说可以分为有两种性质类型:一种是制度性问题,是制度弊端引起,这种问题非制度改革所不能解决,比如改革开放前中国无论是政治制度还是经济制度都存在问题。通过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废除计划经济体制,并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制度的问题基本解决,但是政治制度的问题还在,并通过市场化造成社会不公,激化了社会矛盾。政治体制改革于是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另一种是技术性问题,是在社会基本制度没有大的问题的情况下或社会结构比较合理的情况下的局部性或暂时性问题,只需要在制度的框架内进行技术性的调整就能修复。这类问题多半是由于“市场失灵”造成的,不需要改变基本制度,只是通过技术性的调整就可以很好地解决,比如当代大学生的就业问题,通过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可以解决。是否建立民主制度属于政治制度的核心问题,社会保障问题虽然被许多国家纳入制度建设的范畴,但是相对于更大政治制度建设而言,社会保障制度只不过是一种技术性的手段而已。

法治保障经济发展篇3

今天,在秋高气爽的泉城济南,参加第*“华交会”的工商和科技界精英们相聚在一起,分享知识、智慧、激情和责任。作为一名法制工作者,我很高兴以这样的方式与诸位相识,并与大家分享我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理解和认识,一起回顾中国法治建设的历程,展望中国法治建设的未来。

大家知道,法治是政治文明成熟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是人类向往和追求的价值。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和选择,是13亿中国人正在进行的伟大实践。在法治建设发展的道路上,中国经历过颠簸和迷茫,现在终于迈向了健康发展的坦途。30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伴随着经济腾飞和社会进步而扎实推进。据统计,从*年到年8月底,除宪法和4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了380件法律、14个法律解释和140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制定了1110件行政法规。目前,除宪法外,现行有效的法律229件、行政法规663件。可以说,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下面,我想从宪法的与时俱进、市场的规则塑造、政府的依法行政和人权的基本保障等4个方面,向各位展现中国法治建设的不同侧面,并就中国法治建设的未来发展,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宪法的与时俱进

是法治的脊梁。针对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同志曾经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

“五四宪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根本大法,奠定了中国制度的基础。年和8年两部带有明显“”烙印的宪法,标志着中国的法治建设陷入了低谷。*会以后,中国的建设拨乱反正,实现了战略转折,宪法也因此获得了新生和尊严。1982年宪法以1年宪法为基础,全面规定了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公民权利等各方面的总体框架和基本路线,成为中国人民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年宪法制定后,到目前为止,先后进行了4次修订,纵观历次修订的内容,可以发现宪法与时俱进的基本脉络:

*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个宪法修正案。这个修正案共两条:一是肯定了私营经济的地位;二是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依法转让。这两项关乎所有制多元化和土地权益流转的规定,极大地促进了城乡经济的大发展。

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个宪法修正案。这个修正案共9条,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了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二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同时,明确规定坚持改革开放;三是确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些规定体现出邓小平南巡讲话后,国家坚持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的决心,为保障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不走回头路,提供了重要保障。

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三个宪法修正案。这个修正案共6条,主要内容有:一是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二是确定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这是法治的字眼第一次出现在宪法中,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4个宪法修正案。这个修正案共14条,主要内容有:一是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二是确定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三是发展扩大了统一战线的力量;四是完善了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制度;五是规定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监督和管理;六是完善了私有财产保护制度;七是增加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八是增加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九是完善了紧急状态制度。

上述4个修正案,核心内容都是围绕经济体制完善、法治国家建设、基本权利保障以及发展理念更新等主题,这些规定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劲推动力,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南针。宪法与时俱进地修订,使得宪法越来越获得至上的权威和尊严。如今,宪法不但在制度上成为现实,而且在情感上也成为现实,理念已经根植社会、根植人心。

二、市场的规则塑造

曾经有人这样说:在作用于人类的所有力量中,如果不考虑爱的力量,竞争无疑是第一位的。市场就充分体现了竞争的力量,这种力量是如此巨大,如果不能有效地规范,就可能会有违经济的繁荣和人类的美好期待。因此,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塑造市场规则当然就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使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中国的法治在塑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制度方面,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主要表现在:

---在基本民事制度方面,我们制定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和《物权法》等一系列民事基本法律,建立了完善的债权制度和物权制度,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以及物权法定、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形成了各种所有制经济合法共存、平等竞争的格局,缔造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独立、平等、自愿、公平的和谐法治生态。

---在市场主体制度方面,制定并完善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业银行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以及规范法律、财务、信息咨询等市场服务组织的法律、行政法规,丰富了市场主体的组织形式、完善了市场主体的内部治理结构。

---在市场管理制度方面,制定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直销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了市场竞争行为,促进了垄断行业的改革,加强了政府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度,切实保护了消费者利益和保障了产品质量;还制定了《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确立了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业监督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了金融风险。

---在宏观调控制度方面,制定了《预算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价格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统计法》等法律,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促进了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方面,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供了科技创业、知识创新的优质法制环境。

---在对外经贸合作方面,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对外贸易法》等一系列法律,为境外投资者在中国投资提供了多种模式、多种组织形式的选择,充分保障了境外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开展经贸活动的合法权益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们修订了《对外贸易法》,建立了既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又具有中国特色的统一、透明的对外贸易制度。与此同时,我们对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了集中清理和修改,取消了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自行保持外汇收支平衡,自产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开发新产品替代进口以及在中国购买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一些限制性措施,从而赋予了外商投资企业更大的经营自,进一步改善了外商来华投资的法律环境。我们还适时调整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并不断加大对外商投资的开放力度。目前,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186个增加到了262个、限制类由112个减少到了75个,放宽了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并将原来禁止外商投资的电网和一些城市的燃气、热力、供排水等管网列为对外开放的领域,且进一步开放了银行、保险、商业、外贸、运输、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服务贸易领域,并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

中国经济在30年里之所以能够一直保持强劲的发展态势,这与法治建设中塑造市场规则的努力是分不开的;与此同时,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又反过来积极促进了法治的进步。可以说,中国的法治建设与市场经济动静互根,形成了良性的相互促进机制。

三、政府的依法行政

法学家约翰.富勒曾对法治有过这样的表述:法治的意思必然是,在百姓发生作用的时候,也同样对政府发生作用,法治如果不是这个意思,也就没有任何意思!依法治国,首先是要依法规范政府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吏、依法治官。政府是否能够严格依法行政,是能否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因素。在依法治国方略确立后,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先后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纲领性文件,明确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原则、要求、任务和措施。

保障政府依法行政,需要法律制度的依托。在这方面,主要确立了以下基本制度:

一是在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方面,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在抓紧制订《行政强制法》,籍此进一步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确保政府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公开、公正、便民,值得信赖,从制度上杜绝乱审批、乱发证、乱罚款等政府违法行为,并且尽可能地给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市场的竞争机制以及行业的自律管理等留置更大的空间。此外,《宪法》、《物权法》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对于制约政府行为,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

二是在行政监督、行政违法救济方面,制定了《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真正使得政府用权花钱受监督、滥权要担责、侵权要赔偿;使得“民告官”有了切实的制度保障。

三是在国家公务员管理方面,制定了《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素质和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是在政务公开方面,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设政府信息网站,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百姓享有对自己政府的知情权,让为人民服务不但成为能够被人民感受到的服务,也是能够被人民看得见的服务。

四、人权的基本保障

基本人权,是权利的灵魂。在以人为本的现代社会,保障人权是法治的第一要务。生存权、发展权以及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都是中国基本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努力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发展追求的目标。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宪法为依据,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有关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主要有:

一是在生命权的保障方面,制定了《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在坚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原则的前提下,保留了死刑。

二是在人身自由和尊严方面,《宪法》、《立法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法法》、《民法通则》等都有保障性的规定。在中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司法机关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法律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尊严不受侵犯。

三是在政治权利、自由和信仰方面,制定了《宪法》、《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保障了公民的选举、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和自由。

四是在劳动、经济、社会、文化等权利方面,制定了《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义务教育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还制定了《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行政法规,目前正在研究制订《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慈善法》法律等,这些将共同构筑起权利保护的法制之网。

此外,公开审判制度、合议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刑事辩护制度、诉讼制度、回避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司法调解制度、司法救助制度以及法律援助制度等法律制度,都为人权的全面保障提供了重要的法制担保。

女士们,先生们,在保障人权的问题上,中国不但放眼世界,而且扎根民族传统。在提出发展权后,理论界又提出了和谐权的概念,这是个饱蘸中国文化元素的人权视角。和谐权的概念,体现在个体层面,强调身与心的和谐平衡;体现在社会层面,强调人与人的和美共荣;体现在国际间,强调国与国的和平共处;体现在人与自然关系上,强调人类与自然的同韵合律。这些中国元素,重在弥合与超越,其关注的不再是局部而是整体,强调的不再是竞争对抗,而是和平共处。我们坚信,在人权的问题上,中华民族一定能够依靠自己的智慧,开创新局面、开拓新境界。

五、中国法治建设的展望

女士们、先生们,在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任重道远可想而知。由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形成一个稳定而有活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要性和挑战也随之而来。这一体系应当能够包容、引导作为发展结果而出现的多元利益和各种社会力量,解决发展生存的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协调可持续发展。这样的法治结构,应当能够鼓励健康的理想、自由的创造和真诚的努力;这样的法治结构,本身也应当具有自我完善和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法治保障经济发展篇4

以中国香港为例,这个弹丸之地能够广泛吸纳各方面的资金人才,长期稳居全球最具竞争力经济体榜首。经济学家威拉德・阿・夏普曾经分析了香港成功的十大因素,并将香港具有一套良好的法律制度列为因素之一。其实香港社会之所以能够成功,根本原因在于其推行的是法治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良好的法治是香港成功的关键因素,没有一套运行良好的法治的保障,其是无法获得成功的。

香港的成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经验,就是我们在抓经济的同时,不能忽视法治,必须一手抓经济,一手抓法治,这两手是不可分开的。我们说发展是硬道理,因此在许多领导干部看来,只要经济发展了,所有的社会问题都会迎刃而解,因此,不少地方党政领导的精力主要集中在抓项目、搞招商、广引资上,主要精力围绕经济建设展开,有的地方领导认为,法治就是一个社会治安问题,由公安机关去抓就可以了,法治和经济没有必然联系。这种看法令人感到担忧。

从香港的经验来看,地方政府注重维护社会秩序、打击黑恶势力、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必要的,维护社会治安始终是法治的重要内容,但法治还有更为丰富的内容。如何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才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关键,这就需要推进依法行政。树立司法的权威,使司法真正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严格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精神真正深入人心,从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发展仍然是解决我过所有问题的关键,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世界银行预测中国经济规模在2030年超过美国,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预测2016年中国经济规模将超过美国。但是经济规模仅反映了社会的一个方面,仅仅是GDP的提升并不等于社会的全面发展。真正实现民富国强、经济秩序稳定发展、人民生活幸福、社会安定有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治社会的构建,通过制度的有效运行来实现社会治理目标,化解各种矛盾和冲突,使社会保持稳定、和谐。如果我们把经济比喻成是一个国家的血肉,那么可以把法治比喻成国家的骨架和脊梁。一方面,经济的发展并不必然带来社会的公平和有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使社会矛盾凸显,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和秩序。另一方面,经济的发展也并不必然意味着社会的全面发展,各种社会矛盾能够完全消除。必须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通过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提供制度保障。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经济发展并不能当然解决所有社会问题,与此相反,随着发展的加快,社会治理中社会矛盾凸显、频发,仇官仇富现象严重。这些问题虽然是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但也与我们只抓经济、不抓法治有关,同时也从一个层面反映了发展经济并不能当然解决社会矛盾。

法治保障经济发展篇5

【关键词】法治市场经济法治经济

一、法治对市场经济具有保障作用

市场经济的法治化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特征。市场经济离不开法治,从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到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到各种商品生产经营的微观操作运营;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到市场经济的社会服务保障等等,都要靠各种有关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约束;要靠法治手段来管理、经营和监控,要靠法治措施来排除阻力干扰,排除纷争,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运营秩序,保护各个市场经济的合法权益,这些众多方面离开了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的法治,市场经济就寸步难行。

1.法治对市场主体的保障作用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各个不同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没有自由交换商品就很难流通。只有法治才能保障自由,才能实现自由。首先,法治为自由设置范围和轨道,以便市场经济主体充分享有自由而又不至于滥用自由;其次,法治制裁侵犯他人自由的违法犯罪,而且对于侵犯他人自由权利者无一例外地加以制裁,防止对于自由的侵犯,保护自由;再次,法治或法治国家严格约束权力本身,防止国家权力的放任,使自由没有来自国家的威胁或者侵犯。市场经济主体为了充分展现自己的活力,全面实现自己在各个方面的能力与价值,还要求平等,只有通过完备的法律体系才能确认市场主体资格,确认产权,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构筑市场经济运行的各项规则;确认和保护经济关系的契约化;保障竞争的公平性和合法化。

2.法治对市场秩序的保障作用

科学完善的法律真实的反映市场经济的规律,并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引导和规范,是市场立法的根本任务。现代市场经济覆盖面越来越大,无论是市场机制的建立,还是市场经济运作的规模,还是市场经济的秩序,都是复杂而庞大的,必须借助法律这种科学的管理形式来引导、来规范、来保障。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促进作用。那些直接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经济法以及行政法、劳动法等不仅促进市场经济按照法律所确认的原则深入发展,而且为市场的进步完善扫除障碍和创造条件,它对排除市场机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纷争都起到主要作用,从而调动人们从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法治观念、法律制度综合作用的结果,都是要落脚维护和发展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以保障和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繁荣。而良好的市场秩序来自法治效果,即每个经济主体权利的充分享有和权益的实现,义务的切实履行和承担。各经济法律部门都高效而有力地运转既保证了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又体现了社会公平、公正和和谐,同时有效地预防经济违法犯罪。

总之,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治的保障。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我们必将建立形成完整的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和市场经济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等等,形成一种法治状态。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为法治的形成提供物质上的保证。法治作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这么一个完整的过程,它无时无刻地不需要经济的发展为其提供物质基础。

二、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基础

从法治和市场经济产生的过程来看,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关系调整主要依靠法律以外的手段如血亲、宗法、传统习惯、宗教戒律和道德禁止来调节,即便有法律,也仅仅维护专制权力和社会治安秩序;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化的程度很高,但经济和政治的一体化,经济作为政治的附庸而存在着。因此经济主体没有独立存在,政府依靠行政职权管理经济,配置经济资源。法律是行政权力的延伸,也只是实现行政权力的工具;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为法治奠定了经济基础。经济的发展,经济规模的扩大,客观上需要专门的国家权威机构制订适用的法律,新的行业产生,新的交换市场的形成,进一步推动了法制的完善。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的导致了社会事务的大量增加,必然导致经济和政治的分离,这也从客观上要求法律对行政权力的限制,从根本上改变了法律只是作为实现行政权力的工具。市场经济需要具有极大权威和独立运行机制的法律制度,这正是法制形成和发展的经济动因。只有法治才能为市场经济提供它来意生存和发展的法律形式。

三、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显著的发展,为了加强和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迫切需要我们从中国国情出发,根据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规律,制定颁布并实施一整套相关法律,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调节和控制市场经济的运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第一,在基本制度方面,应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护以公有制为主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第二,在市场秩序方面,还应进一步加强立法和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人们的经济交往,保护合法的经济行为,制裁和禁止违法行为。第三,在对外关系方面,随着我国对外经济关系联系日益增多,涉外经济纠纷也不断增加,这就需要我们强化对外法律机制,解决对外经济关系中出现的经济利益纠纷,维护国家主权、促进对外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

[2]李永纯.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3).

法治保障经济发展篇6

关键词:依法治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0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7-000-01

党的十召开,为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做出了战略部署,加快了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步伐。其中,依法治理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和发展,建立和完善其法律体系也是推行法治建设的重点。只有推进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才能保证我国的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一、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存在立法滞后和法规不规范的问题。在实行市场经济以前,我国一直沿用和实行的是传统的计划经济。由于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长期影响,我国在市场经济上的立法工作相对滞后,法律体系缺乏。随着近些年来市场经济的改革,我国的经济获得了快速的发展,改革开放政策也让我国的市场门户被打开,国外企业在中国市场也纷纷立足。与此同时,我国的经济贸易也随之向国外发展,这样一来,各种新旧问题矛盾重重,尤其是经济问题层出不穷,更加凸显了我国的法律体系的不完善。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加深,也出现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其次我国目前的经济法律基本上都是沿用的旧体制,其中,行政法规所占比例最大,而市场经济的原则公平、平等、诚信等却在现行的经济法律中没有得到体现,这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缺少一定的契合度。现行的经济法也在新旧企业体制的并存中显得越来越不协调和不合理,法律执行起来存在一定的难度。

二、依法治国背景下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措施

我国的市场经济要想发展就必须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有竞争就必须有规则,而这个规则就是法律体系。完善法律体系是市场竞争,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五大板块,包括市场主体、市场行为、秩序和宏观调控以及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等。对其完善,笔者认为应逐个入手。

1.市场主体法律体系

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合法资格。企业要想获得长足的发展,需要多方面的保障因素。目前我国的《公司法》为现代企业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另外,有关市场主体的法律还有多方面如合伙企业法、商业法、私营企业法等都为实现市场主体的科学管理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公有制实现的方式多种多样,股份合作制就是一种新的市场形式,对其法律进行完善,能有效增强职工的地位,实现政府的职能转变,进而推动社会会生产力的发展。再如破产法的调整和完善,要突破全民所有制企业主体限制,同时可以应该借鉴国外的先进理念,使之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

2.市场行为法律体系

行为法律是为了规范和约束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而确立的,如合同法、保险法等等。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新的合同法,在制作内容上和形式上都广泛吸收了国外相对成熟的法律经验,和先进的法学理论等,使得合同法的内容更加完善和具体,比如说增加了新的合同类型等,更具操作性,也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此外,我国金融近年来发展迅速,但是其法律法规还有待健全和完善,才能更好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实现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3.市场秩序法律体系

市场秩序相关的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市场环境而建立的。但是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立法技术上还存在不足,内容较为抽象难懂,造成了执法困难,应该适当修改,使之更加合理和实用。在反垄断法的颁布和完善上也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相关法律,做好相关立法工作,打击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4.市场宏观调控法律体系

实施宏观调控是保证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我国的宏观调控相关的法律有税法、物价法、国有资产法、财政法等。当前我国的宏观调控相关的法规尚不健全,以国有资产法为例,在我国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下,多数人国家产权意识淡薄,对国有资产管理不规范,造成了大量的资产流失。所以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国有资产法的完善也是众望所归。在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下,要加快宏观调控相关法律的进程,更好地实施宏观调控政策,健全社会主义市场新体制。

5.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维护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近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来说仍然相对落后,在社会救济、安抚和福利等保障方面依然缺少相关的法律,与发达国家相距甚远。因此,重视社会保障法律建设,完善和发展社会保障法,也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

三、结束语

总之,实现依法治国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的客观要求。在依法治国战略的影响下,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就必须从法律体系的每一个板块入手,切实规范和完善法律体系,实现我国市场经济的法治化。

参考文献:

[1]尚玉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J].世纪桥,2012,13:15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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