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额度评估范例(3篇)
时间:2024-05-18
时间:2024-05-18
【关键词】双鸭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域经济发展
一、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与做法
双鸭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现状可概括为“网点众多分布合理、信贷规模稳居榜首、经营状况不断好转、信贷投向有待优化”
1.网点众多分布合理
截至2014年末,双鸭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包括136家基层信用社,在职员工1880人,是辖区机构网点和员工最多的金融机构。网点布局合理,乡镇覆盖率100%,村屯、场队金融服务覆盖面100%。
2.信贷规模稳居榜首
3.经营状况不断好转
4.信贷投向不断优化
(3)积极开展支农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近年,双鸭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适时研发了特色金融服务产品17个。
二、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难点
1.存贷款结构不合理制约信贷投放
一是信贷支农资金不足。当前,县域金融市场的基本现状是各金融机构分争社会资金,单凭信用社的资金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信贷资金的需要。二是资金成本过高,影响信贷资金投放。由于受到自身经营和实力影响,要想获得更多的存款,信用社就必须付出比其他商业银行相对较高的资金成本。三是信贷总量高速增长下结构失衡。近年,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年均投贷相对集中,弱势产业和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依然存在。四是贷款集中度管理限制信贷投放。受到贷款集中度控制影响,部分粮食收购企业资金无法得到满足。
2.积极拓展信贷市场下的潜在风险问题
一是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在拓展农场、农村信贷市场中过分依靠党政力量,将贷前调查、协助清收等职责交由场(队)领导负责,潜在风险较大。二是农户信息尚未全部录入征信系统,部分农户在多家金融机构贷款,“多头贷款”掩盖了部分农贷难以按期偿还的事实。三是小额贷款公司以高利率向亲友吸收资金,再以更高的利率贷给房地产、煤炭采掘等行业,极易诱发连锁反应。
3.信用体系建设和中介机构不健全
一是信用体系未实现共享。现阶段各金融机构间信用信息尚未完全共享,信用社无法完全采集到客户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信息。二是农户缺乏诚信教育制度。虽人民银行经常开展征信宣传活动,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仍不够完善。三是弱势群体贷款担保中介不足。县域担保机构数量少、规模少,担保能力有限,且县域办理动产、不动产的评估机构少、费用高,金融机构和借款人选择余地不大。
三、对策与建议
1.完善内部经营机制,追求信贷增长下的结构优化
一是对贷款存量按行业、期限和质量状况予以分类,动态划定“持续支持、阶段性支持、只收不贷”类别,优化存量信贷市场。二是鼓励引导农村信用合作联联社增设市场和产品研发机构,全面掌握辖区经济发展规划,并按照供需相宜的原则,开发新产品,培养新客户。三是加大营销力度,抢占市场占份额。强化为农服务意识。明确信贷投放重点,不断优化信贷结构。
2.保持政策的连续性,适当扩大政策的覆盖范围
一是进一步完善县域(农村)地区金融体系。继续科学引导地方性金融机构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引导县域金融机构在乡镇、村屯村设立服务点;引导民间和产业资金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二是适度扩大有关涉县金融政策的受益范围。建议将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用于发放本地区贷款的将政策扩大到全部县域金融机构,将支农再贷款投放扩大到经营稳健小额贷款公司,缓解农村信用合作联联社支农压力。三是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贴机制,进一步扶持“三农”规模化经营,提高农户生产积极性。四是适当增加授信额度。建议各监管部门能够放宽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及增加“合意贷款”的额度,允许农村信用合作联联社适当提高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授信比例。
1陕西省林业发展金融服务改革情况
1.1陕西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情况2007年,陕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正式启动以来,积极响应中央号召,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工作要求,在所辖的10个市各选1个县,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至2008年底,10个试点县已勘界确权、分林到户,基本上完成了主体改革工作;2009年,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发[2009]3号),全省启动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10个试点县开展配套措施改革,其他县(市、区)计划3年内完成主体改革任务,同时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同步开展配套改革。陕西省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呈现出了2个比较显著的特征:①严格贯彻省、市、县三级政府逐级制定政策和行政制度。陕西省的省、市、县三级政府分别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落实专职办事人员;分别制定了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意见和实施方案并结合实际贯彻执行。②陕西省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侧重林业金融服务的改革。陕西省是一个欠发达的内陆省份,但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后发优势。林改过程中资金问题是造成林改深化停滞的主要因素,因此切实给予林农营林资金支持,让林农获得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资金,才能真正发挥陕西资源优势,充分实现林改促进经济发展的力量。笔者通过对陕西省延安市富县和汉中市西乡县的林改办和金融机构进行走访,以及对农户进行调查问卷,分析各种措施对林农营林活动的内外部因素与不可控和可控因素两方面产生的影响。
1.2陕西省林业发展金融服务改革情况2007年陕西省政府下发的《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在林改配套改革中提出要加强财税金融扶持体系的建设,意见中指出:金融系统要加大对林业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在确保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允许林业经营者以林木作抵押申请贷款并积极开展林权证抵押试点,拓展林业投资渠道。2008年陕西省林业厅与农村信用社开展金融合作,进行林权证抵押贷款试点。规定:凡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的《林权证》,且无山林权属纠纷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资产及其林地使用权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均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物。2009年在全国林业发展金融服务改革工作开展下,陕西林业厅陆续与各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2009年中国农业银行陕西分行约定:农行陕西分行将在未来5年里,为陕西省林业厅提供300亿元的意向性授信额度,支持陕西林业产业发展。2010年8月,陕西省林业厅与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通知》,9月陕西省林业厅与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又联合了《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实施细则》,通过与各金融机构合作来指导陕西省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开展。
2林业发展金融服务改革对林农营林活动的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分析
林农贯穿整个改革过程,林农是决定改革是否有效,政府和各部门的政策、制度和贯彻执行是否有效的重要因素。林业发展金融服务改革各措施可以从其对林农营林的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1]的影响和对林农营林的可控因素与不可控因素影响这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2.1林农营林的内部因素林农营林内部因素主要是指农户家庭人口特征、家庭土地特征和家庭收入特征。农户家庭人口特征包括农户家庭人力资本的数量和质量(指教育水平和健康状况等);家庭土地特征包括土地的规模、质量和分布情况;家庭收入特征是指家庭年纯收入及家庭收入来源情况(种植、养殖的农业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做生意、打工等其他非农收入)。从生产要素的角度理解,内部因素为农户营林所需的个户劳动力、个户土地、个户资金和个户技术。
2.2林农营林的外部因素林农营林外部因素是指农户所处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包括农户所处地域的人口条件、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和资源状况等。社会环境包括政策制度因素、市场状况和文化底蕴,具体是指资源产权的制度安排、税收及其他相关制度的引导或约束;农产品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和农业金融市场发育状况;社会和地域性的文化和传统等。从生产要素的角度理解,外部因素为农户营林所需的社会劳动力、社会土地、社会资金、社会技术和社会信息。
2.3林业发展金融服务改革对林农营林的内外部因素的影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种外在的改革,通过改变林农所处的外部社会环境,对人口、土地和资金特征产生影响。林业发展金融服务改革主要改变了林农个体的资金和社会支持林业生产的资金。一方面,林业发展金融服务改革引起资金等生产要素加快向林业流动,充实林业发展的社会资金,发展了农村金融市场[2]。林权证抵押贷款为林农拓宽了贷款方式,加大财政贴息力度为林农贷款给予了更多优惠,政策性森林保险保费的补贴鼓励林农进行森林保险,抵御森林不测的风险。经调查,陕西省县级林改办表示目前正在尝试在支持林业发展的有关基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建立林业贷款贴息制度:对特色林业产业和林工企业县财政给予30%的贴息;对低保户、困难户贷款县财政给予全部贴息;对农户2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一律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房贷,基准利率上浮部分由县财政贴息。同时,2009年底农行陕西分行在未来5年里提供的300亿元意向性授信额度也大大支持了陕西林业产业发展。另一方面,开展大量实证研究借贷对林农营林投入的正向影响。刘承芳“借贷农户向他人借款占当年全部借贷额的比例对农户是否进行农业生产性投资决策有极其显著的正向影响”[3];陈立双“农户借贷的不可获得性阻碍了农户投资”[4];郭敏“农户投资与农户可获得信贷之间呈明显的正相关”[5];姚耀军“信贷资金对农户投资有着重要作用,信贷增加、农户投资相应增加”[6]。通过与陕西富县林改办和当地金融机构(陕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陕西信合)的访谈,笔者了解到:2009年在陕西信合下的2个镇信用社都进行了无评估原始林权证的试点,共贷出17笔,合计105.6万元,平均贷款在3万~10万元/笔,多集中在3万~5万元/笔,最少的一笔是2万元,期限为1~3年,利息是一般贷款的现行利率。而陕西西乡县林权抵押贷款主要是集中给林业企业、林业大户进行大额度的贷款,积极倡导农户联保与小额结合,即几家农户组成一个联队,联户担保进行贷款,而风险分担在担保人与金融机构,担保人连带责任。2009年至今,共有3家林业公司进行过贷款:第1笔贷款为某林业公司在2005年贷款2200万进行临时周转;第2笔贷款为东寓茶业有限公司在2010年1月25日,贷款金额500万、年限5年、利率按企业贷款利息;第3笔贷款为唐明绿茶经贸公司在2010年4月,贷款金额600万。更多的投入也就意味着更多的获得。据统计,陕西富县一般在贷款3万元的个户平均每年都可以有1万~2万元的收入。林权改革使农民经营林业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农民收入明显增加。通过林改,林地发展潜力得到充分释放,产出效益明显增加。据统计,全国林地直接产出率已由2003年的1260元/hm2提高到现在的2325元/hm2。林业产业也从经济危机得到恢复,走出低谷、全面复苏。2010年1~5月,全国林业产业总值达到7375亿元,同比增长21.8%。
3林业发展金融服务改革对林农营林的不可控和可控因素的影响分析
3.1林农营林的不可控因素林农营林的不可控因素主要是指林地产权、自然和社会环境。其中,产权因素强调产权的稳定性、交易权和抵押权。政府关于集体林权产权规定,集体林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集体林地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则可以属于个人。
3.2林农营林的可控因素可控因素是指社会各方和林农自身的态度和行动。社会各方的重视态度和林农主观上的支持态度是林业发展金融服务改革开展的前提。政府在政策上加以引导和财政上给予支持,金融机构在林业发展金融服务改革中提供服务和资经支持,资产评估机构和森林保险机构的配合以及社会服务的协助,这些都是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正常开展不可或缺的要素。林农对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态度、对改革配套措施了解和应用的程度是影响林农营林活动的重要因素,也是影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败和效果的关键因素。社会各方采取的行动和措施以及林农的积极配合是林业发展金融服务改革顺利进行的保障。
3.3林业发展金融服务改革在可控因素下的实施情况在可控因素方面,陕西省在林业发展金融服务改革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措施,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3.3.1陕西省林业厅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陕西林业厅2009年联合省级四部门《关于做好陕西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林业发展金融服务改革中的各部门职责进行了要求,同时省林业厅积极与农村信用社开展金融合作,进行林权证抵押贷款试点,分别与省农村信用社、中国农业银行陕西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联合、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签订协议,加大对林业贷款的投放比例,创新开展各种贷款方式,并联合林权证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
3.3.2安排资金建立林业贷款贴息制度。陕西省县级财政部门积极响应中央《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扩大了贴息范围、提高了贴息率、延长了贴息期限的财政贴息政策要求,探索从林业部门支持林业发展的有关基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建立林业贷款贴息制度:对特色林业产业和林工企业贷款县财政给予30%的贴息;对低保户、困难户贷款县财政给予全部贴息;对农民2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一律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放贷,基准利率上浮部分由县财政贴息。目前,陕西省森林保险保费的补贴制度尚未开展,调查中也发现很多林农未听说森林林地保险,但部分林农有对林地申办森林保险的意向。
3.3.3授权林业局和林业局机构组成评估组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时,在陕西省县级林权证抵押贷款过程中,由于县级的资产评估机构多为丁级,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6]529号)规定,其无评估森林资源的评估资质。陕西省县级政府制定过渡办法。如陕西省富县在县级56号文件《富县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暂行管理办法》中指出在林业局成立评估机构,实施过渡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授权林业局和林业局机构组成评估组织开展评估业务,用于抵押、担保贷款的评估。
3.3.4开展免评估贷款。可以通过尝试开展免评估的贷款解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质的问题。如2009年省级五部门联合的《关于做好陕西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可以“积极试点农户信用评价和林权抵押相结合的免评估、可循环小额信用贷款,改进林改抵押贷款方式,采用‘一次核定、分次发放、额度内循环使用’方式”。
3.3.5发挥各自优势,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由于森林保险是一项新事物,林木的生长特性和损失分布情况决定了森林保险的相对复杂性森林保险技术性强、经营成本高,为降低林农营林风险,需要陕西省各地林业部门、农村信用社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开展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争取尽快开展森林保险业务。
3.3.6拓宽林农获得营林资金的渠道。林农积极响应,通过林权证抵押贷款或林业小额贷款获得生产、生活所需资金,进行林业生产活动。各相关利益方相互配合,尝试与小额贷款相结合,拓宽林农获得营林资金的渠道。
近年来,宁夏、辽宁、重庆、湖北等地先后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在实践中,各地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进行了制度创新,开创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新局面。由于地区差异的存在,各地在试点中总结出了各具特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模式,作为制度创新的先行者,这些地方在实践中总结出来了一些较为先进的做法,值得今后在推广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时予以借鉴。
(一)通过颁布相关文件,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有据可行比如,辽宁省法库县为了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推行,先后颁布了专门的指导意见和管理的暂行办法。武汉市先后颁布了相应的农村产权价值评估和登记托管管理办法,以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重庆市在试点过程中,也颁布了专门的“三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这些规范性文件的颁布,一方面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有据可行,便利于土地权利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另一方面,这些规范性文件还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相应程序。这就提高了该制度在运行中的可操作性,避免了现实运行中所产生的程序混乱,从而更有利于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利益。
(二)采取多种模式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实践中,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探索出了各具特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模式。比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采取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协会,吸纳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为会员,从而附加以多户联保以及协会总担保的形式进行抵押贷款。而武汉市则是依托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作为中介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重庆市则是采取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抵押模式、流转大户业主抵押模式再到农户直接抵押模式逐步推进的。这些模式契合了当地实际情况,促进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制度的推广。这也告诉我们,在今后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时,各地要深入考察当地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符合法律规定的模式。
(三)采取措施防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一方面,抵押人面临着因无法按期偿还贷款而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处置的风险,丧失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另一方面,抵押权人面临着因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不完善而产生的无法处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风险,使得不良贷款多发影响自身效益。因此,在实践中,各地采取了相应的对策防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比如,各地都普遍规定抵押人不得将自身享有的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而是规定只能将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保留了满足其生存需要的土地。比如,武汉市充分发挥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的作用,通过建立起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市场化解金融机构处置抵押物不能的风险。比如,重庆市成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完善涉农保险、成立担保公司等来防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
中长期、较大额度贷款投放不足是农村地区的突出问题,这与当前农业发展不相适应。信贷作为一种要素投入对农业增长起到较突出作用(林毅夫,2003),目前投放的农村信贷以短期贷款为主。农户之所以难以获得长期大额度贷款,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是农户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物。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而言,最具价值的资产便是承包或流转而来的农村土地,利用它向金融机构进行抵押融资,便可以解决抵押担保物缺乏的难题,从而破解中长期、较大额度贷款投放不足这一瓶颈问题。
(一)抵押权难实现首先从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后,不能改变所有权性质和用途,其次缺乏真正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需要各方自行协商实现。因此,当贷款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难以处置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难以变现。
(二)抵押物价值难确定一是未成立相应的专业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机构,未培训和配置相应技能水平评估人员;二是没有建立对农村土地价值对应的标准,土地价值的评估没有参照,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主观判断成分较大,实际价值难以合理确定,评估价值往往低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价值;三是银行业机构难以准确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际价值,发放贷款的额度控制得较低。
(三)贷后管理难银行发放贷款后为保证借贷资金的安全一般会选择监督资金的用途和项目的运行情况。但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的借款目的是从事农业生产,项目地址在农村,但大部分银行的业务重心在城市,进行贷后管理的成本很高而使得银行可能忽视或放弃贷后管理。
(四)贷款风险难以掌控一是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的约束。农业生产的政策风险,农业是受政府管控严格的产业,农产品价格比较难预测。二是操作存在风险,在对贷款项目的审查过程中存在忽略某些环节,如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存在价值评估不够规范或者完全不走贷款抵押物价值评估这一操作程序,担心付出较高的贷款抵押物价值评估费,而忽略这一程序。三是乡镇建设用地、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用地、公共事业用地、国家高速公路用地等也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现带来风险。四是我国还没有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设立专门的法律文件,真正发生纠纷时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五)法律不完善与产权不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除买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农村土地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是不允许抵押的。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点工作已全面铺开,然而法律保障工作却没跟进,这无疑会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工作带来困扰。
(六)金融机构放贷积极性不高由于农村中、小额贷款的收益和成本同所承担的风险不成正比,并且由前面分析可知,抵押物变现难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加之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业务重心,关注热点,主要集中在城市地区,往往更看重大企业,更注重大额业务,而忽视小企业,对农民的创业贷款更是慎之又慎。并且适合农村特点的电子化、票据化设施不足,农户办理业务不方便。
三、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路径
(一)培育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外部良好环境1.完善法律法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但因《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抵押处置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为配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工作的全速推进,先行先试,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相关产权的法律框架建设,完善相关法规,出台较为全面的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抵押性,以便为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制度的推进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2.建立土地流转市场。首先,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能够进一步促进土地流转,使土地形成规模化经营,更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实施;其次,当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金融机构能够及时地变现抵押物从而获得补偿,并且有正规、统一的流转市场也会相应地降低交易费用,这是提高金融机构放款积极性的有力举措;最后,也有利于有关部门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土地流转管理机制,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和监管,从而消除土地流转中损害农民权益的现象。此市场的主要功能:一是农地流转信息系统,及时收集与农地流转信息,使供求双方能及时获取土地流转信息;二是促使供求双方达成交易,并提供相关的交易服务;三是涉农机构或者担保公司可以通过该市场在较短时间内把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变现,提高其开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3.设立专业评估机构制定评估标准。设立专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机构,制定合理的评估标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制度。此制度需考虑两点:一是政府应出台评估标准细则,对不同等级的农村土地制定相应价值标准以供参考;二是成立独立的抵押价值评估机构,结合实际,根据农地的地理位置及其他条件,综合农地流转价格,制定科学的评估标准和操作办法。对评估人员进行从业资格认证考核,凭证上岗,定期对评估人员进行培训,确保评估水平。4.培育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尽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淡化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在农村社会体系尚未完善之前,可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设定一定的限制,以保障农民免予破产。二是加快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培育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科学设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流程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需要三个相互联系的系统构成:一是贷款发放系统;二是抵押品处置系统;三是资金补充系统。其中贷款发放系统是主系统,它的正常运行需要另外两个系统的配合和支持。三个系统有序运行,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难实施的问题。首先,贷款申请阶段。此阶段包含抵押价值评估及贷款申请两部分。资金需求者向评估机构提出评估申请,评估机构作为独立的主体,按相应流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完成后,评估机构应向资金需求者出具两份评估报告,资金需求者向涉农机构基层网点提出贷款申请的同时,提交一份评估报告。涉农机构基层网点在受理贷款申请时,可在登记机构进行查询以验证评估结果的真实性,然后按相应的比例计算贷款额度。其次,担保阶段。此阶段由申请担保及要求反担保两部分构成。涉农机构基层网点向担保公司申请担保并提供相关资料。担保公司受理担保申请并按规定为其提供担保。一旦涉农机构无法收回贷款,担保公司将承担所担保额度的损失。同时,担保公司应向资金需求者提出反担保,要求其提交评估报告的同时,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交予担保公司,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手续。担保公司分别与资金需求者和涉农机构签订担保协议,并将结果报送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公证。再次,贷款审批及发放阶段。涉农机构基层网点对贷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后,上报其抵押贷款审批部门。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抵押贷款审批部门尽快予以批准,由基层网点向资金需求者发放贷款,同时涉农机构和资金需求者双方都需在登记机构进行贷款登记。此外,通过资金补充子系统,涉农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构成:其自身吸收的存款、人民银行再贷款、财政专项补贴以及向广大社会公众发行农地债券,进而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发放提供了坚实的资金基础。最后,还款和抵押品处置阶段。贷款期限届满时,借款者若能按时足额还款,担保公司所提供的担保协议自动终结,担保公司根据涉农机构的贷款收讫通知,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归还给资金需求者;若借款者不能按时还款,涉农机构则要求担保公司按约定承担相应担保责任,担保公司此时有权通过抵押品处置子系统变现抵押品以弥补损失。具体操作是,担保公司在土地流转中心将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农地承包经营权需求者,用所收取的转让费来弥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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