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管理(6篇)
时间:202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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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使这种法哲学发生了根本转变——商品经济的壮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一次使中国人个体自由的张扬成为迫切的现实需要。从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的法学家们展开了对“权利”理论孜孜不倦的探索和对话,经过十余年与“义务重心论”和“权利义务一致论”的反复论辩,“权利本位论”终于成为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要义是: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以权利为起点、核心和主导。权利本位存在于两种关系中,一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二是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这种新兴的法哲学为权力和权利带来了颠覆传统的规则: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许可。从而为人们的行为在合法方式与违法方式之间,划出了一个合法性问题未决的缓冲地带——对于该领域,我们可以称为“不合法”(不合乎法律确定的标准行为模式)或者“非法”(非法律确定的标淮行为模式)。换句话说,违法与“不合法”或者“非法”之间,是一个不等式。违法行为的后果就是受法律制裁。而非法行为的后果则是不确定的,一般有三种情形:①该权利合乎社会发展的需要,则被法律确认并保护:②该行为经过有权部门依据生效法律最终认定为违法,则会受到追究。这两种情形都对合法性问题进行了明确。而第三种情形则是使合法性未决的状态延续下去,这是因为该权利虽然不违反公序良俗,但也属于时下不宜提倡的个人自由,例如不婚女性的生育权;或是属于现有的法律技术和社会思想难以解决的困惑,例如“安乐死”。
这就给国家的税收管理提出了一个新课题:非法收入要不要征税?如果再换个角度,这个问题就显得相当严重:征税是否意味着国家对被征税的收入或者行为合法性的背书?!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前几年地方税务部门对游离于边沿的娱乐场所“”小姐征收个人所得税,引起了轩然大波,许多媒体义正词严地质疑:难道政府承认“”合法啦?不打击、不取缔而改成征税啦?搞得税务机关灰溜溜大气不敢出,而公安等有关部门则正气凛然:“”属于社会“黄赌毒”丑恶现象,应该继续打击、取缔。然而这场论战却没有赢家和输家:税务机关不吭声归不吭声,该项税收照征不误:有关部门也照样打击取缔“”,逢年过节或者有什么大人物莅临,就扫荡一遍歌厅舞厅和发廊之类,过后又总是“野火烧不尽”:而“”则不断地拓展“业务范围”,北方流行“陪聊”、“陪(旅)游”,南方则盛行“陪泳”、“陪看电影”,等等,虽然使法律怎么也跟不上喊禁止,却始终也上不了台面。
而论战的焦点依然没得到解决,争议在其他领域继续发生。例如作为一种新的营销手段的“进场费”,在引发不正当竞争或争讼时,就有当事人以国家的征税行为作为其营销方式合乎法律的辩护理由一一厦门的新闻媒体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厦门市工商局认为厦门吉马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吉马酒业”)在销售“华夏长城”萄萄酒中,以“专场费”、“赞助费”名义,进行不正当竞争,对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决定。吉马酒业不服,告上了法院。其理由包括,“专场费”、“赞助费”是行内普遍存在的商业惯例,法律也没明确禁止该行为,税务局征收进场税表明了对该种行为的认可云云。吉马酒业所称“税务局征收进场税”,应该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而采取的税收管理。
既然这种争议是出现在“权利本位论”的法哲学里,解决问题的办法也只能从现代法理学中去寻找。基于“违法”和“非法”性质的差异和法律后果的迥然不同,我们首先可以得出的结论就是税务机关应该,而且是必须对非法收入征税,因为:
1.税务机关对非法收入征税符合现代法律精神
现代法学是权利之学。然而由于对马克思法学的无知和对“义务本位”观念不自觉地偏爱,使许多人本末倒置、错误地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的”。
最早使用“权利”这个概念的是荷兰的神学家、法学家格劳秀斯,他把权利看作人作为理性动物所固有的,即与生俱来的“道德品质”或资格,而不是像后来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宣称的“天赋人权”。马克思则通过对社会经济关系尤其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过程的分析,指出了权利及其观念实质上是商品经济生存和发展的客观过程的一种神圣化了的投射映像,从而使权利及其观念奠基在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
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权利是个体自由的边界,是主张利益的资格。权利的内容不可能超越社会经济和文化的现实,而是随着其发展而变化的。所以“私权利无禁止即许可”成为现代法律的主要精神。我国民法中关于“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就是这一内涵的具体表现,而按照“义务本位论”,该条款的表述就是: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刑法中“私权利无禁止即许可”法律精神的体现则更广为人知,即“罪行法定”、“罪疑从无”、“罪疑从轻”等等。
税务机关对非法收入进行税收管理,首先体现的就是对权利的一种敬畏一这是现代权力对权利应有的正确姿态——因为税务机关在难以判别某种行为、某项收入是否合法时,对其征税即立足于其合法的假定基础上,这是税收管理领域的“罪行法定”和“罪疑从无”。其次,税务机关对非法收入进行税收管理,还体现了税收权力的谨守本分,即税收权力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指税务机关在积极地进行税收管理,使经济社会生活在处于一种有序状态:不错位和不越位指税务机关不大包大揽、越庖代俎,而把人们的各种经济社会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交由有权部门去判断和处理。这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履行职责的态度,就是“公权力无授权即禁止”的正确表现。
2.税务机关对非法收入征税兼顾了公平和效率的社会基本价值
任何人都不能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益——这是另一条法学常识。也就是说,人们遵守法律的成本即牺牲的利益和自由,应该低于或者少于违反法律而必须付出的代价,否则法律凭什么要求人们服从其统治。所以,非法收入不能因为其合法性问题的悬而未决,就不纳税:第一,当非法收入最终被确认为合法时,它在未决阶段所缴纳的税收不但是及时有效的,并且避免了非法收入所有者因为收入合法性问题的迟延纳税而减少机会成本、从而获得额外的收益,这就是税收对合法收入的社会公正:第二,当非法收入最终被确认为违法时,违法者并不会因为已经承担了纳税义务而有额外的负担,因为违法收入依法应当没收、违法行为应当追究,这依然是对遵守法律者的一种社会公正:第三,当非法收入在法律上无法确定为违法时,即使法律依然不准备对这种权利作出宣示,它一样还有存在的正当性,对其征税,是在税法上给予它与合法收入一个平等的地位,这种平等对二者都是非常重要的社会公平。
同时,税收权力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权力。行政管理的价值目标,是在追求管理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税务机关征错了税,纳税人还可以通过司法部门的裁判得到救济,因此司法权力才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税务机关在某项收入的合法性发生问题时,就先把税征上来,鲜明地体现出行政权力的效率特征。
得出“税务机关应该对非法收入征税”的结论解决了主观认识问题在如何具体操作的实践问题中,由于非法收入存在着被确认为违法的可能性,税务机关对非法收入的征税就还有两个问题值得重视:
其一,税务机关的注意义务。
税务机关应该对非法收入征税,不意味着税务机关也可以对违法收入征税,因为对违法行为而言,重要的是纠正、追究和制裁的问题,而非税收管理问题。税务机关对违法收入进行征税,是社会管理手段的重叠和行政管理资源的浪费。因此,税务机关对收入的合法性问题还是承担着一定的注意义务的,关键在于这种注意义务的界限在哪里——一方面,税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它对法律的掌握和熟悉程度应该高于普通人,亦即依照社会一般认识水平就可以判断出某项行为或者收入违反法律的,如、等等,税务机关就不能以对相关法律不知晓为由推卸自己的判断责任;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分工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各种法律法规卷帙浩繁,即使专业人员也只能掌握其中的一部分,税务人员需要通晓的也主要是行政法和税法,对于行使职责没有太大关系的其他法律,税务机关的注意义务仅限于一般性了解。例如吉马酒业的“进场费”行为,工商局认为是不正当竞争,厦门市的法院一审认定是属于“商业贿赂”,而龙岩市的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却判工商局败诉。同一行为牵涉了这么复杂的法律定性,“解铃人”既不应该是税务机关所必须承担的职责,税务部门通常也没有能力去解决这种问题。
摘要: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关键词: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收缴管理制度初步成效
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应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近几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对于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从源头上防范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实施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非税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从建国初就已经存在,其发展几经起伏,但总的趋势是不断发展,不断壮大。199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以来,明确非税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要求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00年起,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把部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实行了“票款分离”的管理模式,就是“部门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统管”。
二、非税收入管理体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多年的努力,通过不断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非税收入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收、支、管各个环节均得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初步改变了长期存在的非税收入资金脱离财政监管的状况,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的新机制正在逐步形成。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现行的非税收入管理体制的局限性日益显现,存在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预算外资金”的概念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从2011年起,除教育收费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原有的非税收入的范畴不能涵盖全部财政性资金,相当一部分财政性资金难以纳入政府财力和财政监管,收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难以保证。如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微乎其微,与巨大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形成反差。这些情况的存在,不利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而且形成了一部分脱离财政监管的“制度外”资金。
(二)部门预算改革目标难以落实
部门预算改革是将原理按资金性质分别编制预算改为按部门编制预算,根据部门职能的需要,按照内容全面、完整,项目确定、明确,定额科学、公平,程序规范、透明的原则要求,编制反映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综合财政预算,一个部门一本预算,建立起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预算管理制度。但是,在编制部门预算时仍存在“已收定支,收支挂钩”的问题。预算内外资金在预算编制的形式上实现了统一,但实质的统一仍然没有实现。
三、全面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2011年,实行了部门综合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自此,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逐步深入。在改革过程中,重要举措如下:
(一)制定了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相应制度办法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们拟订了《政府非税收入暂行管理办法》,准备近期对全县范围内的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国办各中小学校引发文件,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证。
(二)加强宣传,营造有利于推进管理改革的舆论氛围
我们将部、省、市有关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文件汇编成宣传单,并发放到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宣传政策。
(三)建立非税收入征收激励和约束机制
建立非税收入征收激励和约束机制,通过制定和实施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考核办法,明确非税收入征收计划,强化非税收入征收,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1、建立非税收入征收约束机制
结合部门预算改革,实行编制年度非税收入征收计划制度,明确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编制原则、方法和要求,确定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
2、强化收入征收管理
督促执收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标准、征收范围及时征收;依法办理非税收入缓征、减征、免征;按规定收缴方式及时、足额分别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加强各类分成收入资金管理。对单位应上解的非税收入,根据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后,通过国库或财政专户进行划解、结算。
3、建立征收管理激励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调动各部门组织收入的积极性,结合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对各部门征管工作进行考核,并给予奖惩。
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取得的初步成效
根据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强化财政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取得的成效表现在八个方面:
(一)转变了观念,提高了认识
随着改革举措的逐步到位,各部门、各单位对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部门收支由预算统一安排、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的认识有了明显的提高。
(二)改进了非税收入征缴方式
通过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实时入库(或专户)”的资金收缴方式,确保了非税收入实时、足额地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规范了财政票据管理
通过简化票据种类、全面使用《一般缴款书》、对票据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等,改变了以往票据种类多、管理难的状况。
(四)提高了财政管理的水平
通过构建高效、规范的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依托网络实施非税收入管理,提高了财政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水平。
(五)奠定了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基础
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是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些改革都依赖于非税收入的规范化管理。推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后,基本摸清了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的家底,非税收入全部进了笼子,为科学编制部门预算提供了依据,为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杜绝了财政性资金在财政管理体制外循环的现象。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促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53号)和《*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常政发[20*]238号)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或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第四条区财政部门是本区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机关,负责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的编制和组织执行工作。
第五条在本区范围内有政府非税收入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六条政府非税收入主要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等有偿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指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的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经营收益。
(六)罚没收入。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物所形成的财政资金。
(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指以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已指定具体捐赠对象和项目的定向捐赠除外)。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指主管部门通过提取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
(九)利息收入。指各类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包括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
(十)其他依法设定的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未与事业单位脱钩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市场取得的经营性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八条依法应当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缴款义务人。
第九条向缴款义务人征收或者收取(以下统称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为执收单位。
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征收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规定的执收单位征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当将委托协议送财政部门备案;受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
第十一条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规范征收。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缓征、减征和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特殊原因需要缓征、减征和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依照公开、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政府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执收单位和受托单不得擅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原先开设的收入过渡户(财政专户分户)即刻取消。
第十三条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信息联网、实时入库(专户)的征缴方式,执收单位可采取直接解缴或集中解缴方式,以直接解缴为主。
第十四条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依法收到的待结算收入,缴款义务人应当凭执收单位或其委托单位开具的缴款凭证,先到财政部门指定的收款银行将款项缴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符合返还条件的,缴款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返还申请,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返还缴款义务人。
误征、多征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依法确认后,向财政部门提出退还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实后返还缴款义务人。
第十六条执收单位收取的往来款项(暂存性)资金,应当缴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使用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财政专户拨入执收单位账户。
第十七条执收单位收到的属于应税行为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和程序;
(二)认真编报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并积极组织落实;
(三)按照规定向缴款人足额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四)记录、汇总本单位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并及时与代收银行、财政部门核对;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和收款银行应当加强协调,改进征收方式,提高征收管理效率,方便缴款人。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对已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通过财政专户解缴国库;对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分期分批纳入预算管理;新设立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取得的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本级的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包括国库单一账户、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和其他账户。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通过编制综合财政预算或部门预算,实现政府税收与非税收入的统筹安排,合理确定预算支出标准,明确预算支出范围和细化预算支出项目。
第二十三条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与执收单位实行收支脱钩(分步实施)。执收单位的支出不再与其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挂钩,统一由财政部门按照执收单位履行职能需要核定的预算予以拨付。
第二十四条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考核和增收激励机制,增强执收单位依法征收的责任心,积极调动执收单位增收的积极性,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认真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执收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财政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财政票据是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在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凭证,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六条除必须保留的新版专用票据外,统一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江苏省)《*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区)》。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向缴款人出具财政部门监制(江苏省)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不出具财政部监制(江苏省)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八条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购领票据,并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用、缴销、审核、保管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财政票据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汇缴、划解、管理的日常监督、专项稽查,及时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一)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征收、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设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
(四)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的;
(五)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不按规定购领、开具、保管、销毁财政票据的,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或者使用非法财政票据的;
(六)非法印制、伪造、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七)其它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解缴管理规定的行为。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是我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自*年推行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积极推进,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目前改革处于深化完善的关键阶段,需要进一步扩大范围,继续推进制度创新,有效解决改革面临的问题,加快建立完善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35号)中“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及“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继续保留的中央和地方收费、基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要求,实行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要求,现对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力争2010年底前,地方各级执收单位全部实施改革;经清理整顿后继续保留的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公益金等非税收入要全部纳入改革范围。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地方,也要在2012年底前将改革推进到所有执收单位和所有非税收入项目。
(二)省级财政部门要在做好省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地(市)、县(区)改革的指导,推动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按照中央和本省改革规范化要求有序推进改革。
二、规范和完善非税收入收缴方式
(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后,所有非税收入收缴都要在统一的收缴管理体系中运行,其中的收缴方式包括三种: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非税收入;通过就地缴库方式收缴非税收入;通过财政与其他部门的横向联网系统收缴非税收入。三种收缴方式分别适用于不同类型和不同管理要求的非税收入收缴,应按照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目标要求逐步完善。
(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非税收入的方式,并将其作为非税收入收缴的主要方式,不断优化收缴流程,更好地满足缴款人和执收单位的需求。
(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涉及多级政府间分成且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实施难度较大的非税收入可通过就地缴库方式收缴。对偶尔发生、没有明确规定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对信息反馈要求不高的非税收入,也可通过就地缴库方式收缴。
(六)由税务机关征收或代征的非税收入,可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收缴。研究将适合横向联网系统收缴的非税收入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办理,实现收入收缴信息在财政部门与执收单位之间共享。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要求,建立统一的收缴信息反馈机制,确保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执收单位及时掌握收缴信息。
三、健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八)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总体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健全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九)省级财政部门要完善政府间分成的非税收入收缴制度。对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分成收入,通过财政之间上缴的,要按规范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流程;通过执收单位之间上缴的,要加强规范化管理,条件成熟时应转为通过财政之间上缴;采用就地缴库方式上缴的,应研究改进信息反馈方式和反馈内容。省级财政部门要重视并研究规范省级与市、县级分成收入的上缴、下拨方式,保证按照规范、统一的渠道解缴。
四、规范非税收入收缴账户管理
(十)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选择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原则上实行招投标制度,应参照《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银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财库[*]15号),按照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做好银行选择工作。
(十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12号)有关规定,将各类财政资金专户统一归口到同级财政国库部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应尽量归并,原则上在同一家商业银行只开设一个财政专户。
(十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非税收入归集性账户尚未归口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的,要创造条件逐步统一归口管理。确有必要新设立非税收入归集性账户的,原则上归口财政国库部门管理。
五、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建设
(十三)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提升系统管理功能和收缴效率,并加强系统安全管理,切实保证非税收入及时、准确、安全收缴。
(十四)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业务基础数据规范及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办[*]22号)的有关规定,做好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数据口径及编码规范工作,要按照中央财政统一要求和《财政业务基础数据规范》内容对现行系统进行改造,实现省级财政与中央财政以及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及时传输。
(十五)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和系统建设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和银行先进支付结算工具,研究建立以电子信息为基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支持POS机刷卡缴款、网上银行缴款等新型缴款方式。
六、加强非税收入收缴执行情况分析
(十六)省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建立全省非税收入收缴执行分析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本省非税收入规模、结构和收缴情况,科学分析影响收入实现的因素。
(*)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规定的非税收入收缴执行分析报表格式、口径和时间要求,及时报送本省非税收入收缴执行分析情况。
七、强化非税收入收缴监管
(十八)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核销机制,实现系统自动核销电子票据和人工核销纸质票据的有机结合,切实发挥《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票控收”的作用。
(十九)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非税收入收缴银行综合考评制度,并切实抓好落实,促进银行更好地履行委托协议,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一、收支挂钩,部门利益人格化驱动
长期以来,我国的收费体制是谁收费、谁使用,收费主体支配收费资金,即收支挂钩的收费体制使得单位利益与收费的多少紧密联系,而当政府部门可以凭借权力取得各项费用来获取利益,并且基本不受什么约束和监督时,相当一部分收费收入就转化为个人的福利收入。相应地,在本位利益驱动下,政府系统各部门、各权利环节会通过扩张可供他们掌握支配的非税收入来寻求其福利最大化。为了保证和扩大既得利益,各部门竟相行使分配职能,收费的规模也日益膨胀,有的部门收费甚至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乱收费现象时有发生。
二、按需收费,政府理财分散化
“经费不足收费补”,在一些地区已成为抓管理、搞建设、铺摊子、争机构的通常做法,财政部门核拨经费时又往往与单位实际收费收入挂钩。这在客观上促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进一步向市场收费。而且财政在理财中对非税收入也不集中使用,造成大量资金在财政体外循环,财政性资金被分散到各部门各单位自收自支,最终导致财权分割、财力分散。
三、政出多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滞后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管理,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物价、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其中项目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会同物价部门;征收标准以物价部门为主会同财政部门;涉及到农民利益的重点收费项目需报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同意;政府性基金则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在一些相关文件中还赋予了地方政府审批附加费、建设费的职权。这种相互交叉、多头控制的运行机制,在现实经济工作中执行起来漏洞很多:一是把收费项目和标准管理分开,人为地割裂了收费管理的内在联系;二是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按同一原则进行调控,脱离了实际;三是管理收费的不同部门,由于所处地位不同,分析处理问题的出发点存在差异,加之国家法律约束的乏力,导致一些在中央得不到审批的收费项目就分散到地方审批,在一个部门得不到批准的项目就转移到另一个部门审批,以某种名目得不到批准的项目就换个名目审批。
政出多门的机制,往往是受行政体制的直接制约。行政体制改革的长期滞后,政府行政职能上“缺位”与“越位”并存,一直制约着政府的分配行为。加上政府与市场的分工界限模糊不清,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不清,政府部门之间职责交叉严重,所以在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上就会漏洞百出。
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必须真正做到所有权归国家、管理权归财政、使用权归政府,切断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与收费供给之间的直接联系,要在强化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职能的基础上对非税收入实行“收支脱钩、政府统筹、综合预算、绩效考评”的支出管理方式,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其具体做法如下:
(一)取消“收支挂钩”政策,统筹安排政府财力
财政部门只有对非税收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彻底改变全额或按一定比例返还非税收入的粗放式管理模式,变部门自收自支收入为政府可支配收入,从根本上切断政府各部门支出与收费收入的直接利益联系。在满足成本性支出和资金规定用途的前提下,经同级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可对非税收入实行全额统筹管理,最大限度地保证政府重点支出的需要,实现非税收入与政府可支配财力的同步增长。目前,从一些地区的管理经验看,统筹安排政府财力的有效办法是实行部门综合预算,改变过去的预算内外两张皮的预算编制办法,确保资金的科学合理使用,从根本上解决财政部门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上出现的“缺位”和“越位”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监督管理,对非税收入支出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同时,建立非税收入绩效考评与激励机制,严格要求执收执罚的部门和单位及时向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报送非税收入使用情况年度报表,如实反映支出情况;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提高非税收入支出管理水平,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分类管理,理顺收费项目
在现在基础上实行分类管理:一对现有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不合理的收费标准;二将现有收费中一些不再体现政府职能,可以通过市场形成的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依法照章征税;三将一些部门现有的政府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中,凭借政府权力、行政管理职能或社会管理职能收取的,与税收性质相同或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纳入政府税收体系,逐步以税收的形式征收管理,取代名目繁多的收费和基金,由政府对收费进行重新分配,从根本上规范分配渠道,理顺分配关系;四对现有收费中符合国际惯例、确需保留的规费,以及有偿使用国有资源的收费,继续予以保留,并实行规范化管理。
(三)改革和完善收费管理体制
[关键词]非税收入;税收管理;预算
[DOI]10.13939/ki.zgsc.2016.24.133
非税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非税收入任务完成,对实现财政预算收支的平衡,促进县域的经济发展十分重要,全处围绕抓非税征收工作不放松,工作中抓大户、抓重点户,做到以票管费,实现了县乡单位微机联网缴费。
1科学、准确、全面地编制和下达非税收入计划
根据新的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审核县域经济形势,合理调整编制非税收入年度执收预算,全面启动非税收入执收成本核定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全面部署、突出重点、先易后难、逐步完善”的原则,采取查验核对与技术参考相结合、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分单位逐项目核定非税收入执收成本,对全县本级各执收单位的收入情况进行准确定位、细化、汇总,经县政府报人大批准后,下达了细化后的收入计划,并将其作为县直执收单位年度非税收入预算和部门预算的重要内容。为确保县非税收入任务的全面完成提供了科学保障。
2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各项非税政策
2015年年末,国家先后出台多项政策:取消12项、缓征8项、涉企免征1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涉及10个部门33个项目,减少计划额度1700万元,占2015年非税计划比率7%。面对国家出台的这些政策,一方面,非税处按上级要求及时转发相关取消、缓征文件,做到政策传达到位;另一方面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市财政局计算出因缓征、免征政策对县财政收入影响,及时调整非税计划,帮助有关部门认清形势,分析原因,提出建议,挖掘潜力,积极做好并解决因取消、缓征项目减少所带来的问题,根据市局非税科的安排,非税处先后开展了涉煤企业清理检查、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落实等。
3强化征管措施,推进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科学化
为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我们以重点项目、重点环节为突破口,抓重点户、抓大户,确保非税收入的完成,强化手段,勤征细管。强化非税收入直接征收。逐步扩大“财政开票、直接征收”的范围,为确保非税收入的完成,对全处人员实施了目标细化管理,将非税收入征管工作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开票及时收缴;票据工作及时发放回检等。及时与收入大户共同研究增收措施,并实施重点管理,跟踪问效,准确掌握费基、费源情况。如土地出让金完成的好坏直接关系非税收入任务的完成,因此,应与国土部门积极研究土地出让金收入及支出管理的法律、法律等政策,拿出具体的管理意见上报县政府,取得了政府领导的支持,确定了将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出让金全额缴入县财政专户。与金融部门协调土地收储资金贷款,促进土地的合理出让及土地收益金的及时入库。
4坚持“以票管收”推进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精细化
为加强管理,保证非税收入(含罚没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应克服人员少、工作量大等困难,实行“分次限量、核旧换新、票款同步”的制度,做到账账、账据、账实相符。牢固树立了“以票管费”宗旨,认真制订了票据管理制度。今年在非税收入管理模式下提出“以票管费”这一宗旨是基于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县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模式的拓展运行、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取消为这一宗旨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二是近几年的工作实践也充分验证了“票据管理是各项收入管理的牛鼻子”这一观念的正确性。为此,应紧紧抓住票据管理这一有利契机,重点抓了以下四个方面的收费票据管理基础工作,为下一步顺利实施“以票管费”的非税收入管理模式奠定了基础。首先,及时印制了票据管理有关资料。为了将票据管理落到实处,应印制《××县各种收费票据领缴情况登记表》《××县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领缴证》。均已下发到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乡镇财政所,领票单位《票据领缴证》《票据申领单》已填报本处备查。其次,认真督促各用票单位缴销票据。根据票据管理员提供的票据回收情况,采取会议布置、电话催缴、上门督促、停供票据、缓拨经费等各种形式予以催缴,成效比较显著。最后,逐渐规范了票据领缴有关事宜。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坚持:第一,坚持了“专人凭证、限量供票”原则。在供给新票时坚持了“五不”:一是购票主体资格不符不供票;二是非票据专管员不供票;三是购票数量超过《票据申领单》批准限量不供票;四是罚没收入票据未经审批不供票;五是前次领用票据未缴销者不供票。严把收费票据购领者的资格关和数量关。第二,坚持了“缴旧领新、收入稽核”制度。近年以来,更应认真执行票据管理相关规定,逐步理顺各用票单位票据领缴程序,严格要求各用票单位自觉遵守“缴旧领新、收入稽核”规定,基本上做到了在确认非税收入已缴存财政收费专户的前提下才准购新票。
5完善结算体系,推进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信息化
随着“辽宁省非税收缴系统”的逐步完善,做到了信息和县直属单位及银行同步,查询数据及时有效,充分发挥系统控收的作用,确保非税收入资金安全。一是完善基础数据库。加强县非税收入基础数据的清理整顿,加大系统维护和监管力度,及时处理由于业务操作不规范和系统、网络不稳定导致的异常差错,保障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完善征管系统功能,积极推进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和执收单位业务系统的对接工作。三是完善资金结算流程。理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核算业务流程,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分设、印鉴分管,确保人员定岗、责任到人,强化了内部控制,提高了工作效率。四是完善结算报表体系,及时、真实、准确地编报市级和全县非税收入征收统计报表,并通过内网短信平台发送非税收入收缴信息;同时,大力加强全县非税收入收缴执行分析工作,按季度编发《××县非税收入完成情况分析》,通过精确统计、纵横比较、深入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了数据和理论支持。
6完善稽查方式,有效推进了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范化
为配合我局财源办对乡镇财政建设的管理,我们结合检查工作,重点对各乡镇财政性票据使用进行了严格把关查验。2015年年初,省财政厅的部署,启动了乡镇税收入收缴改革工作,实现乡镇与县直部门共用一个系统、一个非税收入账户,真正实现了县乡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化。
7夯实基础工作,有效推进了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效能化
为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大力开展业务培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工作中讲原则,做到不、不假公济私、不,坚持依法、依程序办事,促进了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化,在工作中做到以诚待人,按原则办事,敢于讲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杜绝了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强机关管理的各项规定,及时完成局党组及市财政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在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实践中不断创先争优,从强化业务培训到强化内部管理,组成一支强有力的非税征缴队伍。
8加强监督管理,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
为确保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效率,应进一步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一是健全财政监督机制,开展年度稽查工作。二是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要求各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非税收入情况和相关资料。三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应编制本级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各执收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非税收入项目名据、征收方式和标准等,并加大预决算公开力度,提高非税收入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职责受理、调查、处理举报或者投诉,并为举报人保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非税收入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应引起各单位的重视,工作中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总结经验,健全制度,实现其规范化、法制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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