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范例(3篇)

时间:2024-05-27

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范文

[关键词]绥芬河市;中小企业;直接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

2095-3283(2012)03-0105-03

一、各种融资手段的差异性分析

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来源有:间接融资、直接融资、企业自筹资金和政府扶持资金。间接融资是指通过银行进行抵押、担保和信用贷款。直接融资包括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股权融资又分为发行股票(IPO)、私募股权基金和产权交易。债权融资则是发行企业债券。

如果绥芬河市有条件的企业实现直接融资,不仅能够满足企业自身需求,还将促进区域经济整体提升。针对产业特点、发展阶段、现实条件、盈利能力和需求偏好,绥芬河市企业在适应性选择上应有所差异。

(一)发行股票

由于股票经常是溢价发行,故股票筹资的实际成本较低,而且筹集的资金无需偿还。但股票发行手续复杂,还要公布公司财务状况,所受制约较多。此外,增发股票还导致股权稀释,影响股东的既得利益和对公司的控制权。

(二)银行贷款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通常较为方便,能较快弥补企业的资金缺口,但信贷的期限一般较短,资金的使用范围往往受到严格限制。而且在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时,银行往往惜贷。

(三)发行债券

相对而言,发行债券的资金筹集期限较长,募集的资金规模较大,资金使用较为自由,而且现有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不变。但是,公司债券投资的风险性较大,发行成本一般高于银行贷款,还本付息会给公司带来较重的财务负担。

(四)产权交易

产权交易市场可以帮助中小企业进行资产并购和重组,促进产权资源的结构优化;还可以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参与和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不足之处在于还没有建立较为完善的、全国性的产权交易法律法规,产权交易市场的流动性过低,以及区域分割严重,大大降低了市场有效性。

(五)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是股权投资,主要期望股本的分红获得收益,会直接参与管理。股权融资既能为企业赢得合作伙伴,改善企业治理结构,“门槛”又比上市融资低很多。而且私募股权基金在退出过程中,也能与主板、创业板、产权交易市场等不同层次资本市场发生有机联系,对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

二、发展直接融资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方式中,有48.41%的企业选择自有积累资金,38.89%的企业选择通过银行信贷,而通过其它形式筹资的企业不足13%,其中仅有2.38%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进行融资。对绥芬河市而言,企业直接融资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合理调整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比例,充分利用直接融资手段,使资本结构与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可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近年来在利用银行贷款和争取政府政策性扶持资金方面,绥芬河市已经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由于种种客观因素的制约其发展空间已经不大。友谊木业和远东集团目前正积极运作上市,表明绥芬河市企业已经迈出了直接融资的第一步。

(二)有利于推动产业升级,整体提升市域经济

私募股权基金是通过风险投资的介入,推动创新型企业发展;在并购活动中对企业定价、产业融合以及升级换代起到重要作用;通过资本注入的形式影响被投资企业的高管层,提出战略建议,帮助企业转型。

产权交易以实现企业盘活资产存量、优化资源配置为目标,为大量的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专业、高效的融资平台和股份转让服务。

企业上市是显示地方经济实力和发展速度的重要标志。通过上市,企业不仅可以迅速扩大规模,实现低成本扩张,更重要的是通过与资本市场的接轨,有效带动整个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这些直接融资手段的引入和合理运用,将对绥芬河市优势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带来巨大支持。

(三)有利于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引导企业规范发展

私募股权基金是机构投资者,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监督能力。同时,由于注重与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私募股权投资者能为保护自身投资权益而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干预和监督。企业上市改制过程中,保荐人、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众多专业机构要帮助企业明晰产权关系,规范纳税行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因此,这些直接融资手段不仅能为企业从资本市场带来所需资金,同时也具有影响深远的“管理价值”。

(四)有利于带动间接融资,构筑良性融资平台

直接融资手段对所投资和交易目标企业或公司推行现代企业规范化管理,客观上也增强了企业对银行放贷的吸引力,进而有助于形成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互为替代和补充的良好局面。

(五)有利于规范投资行为,提供合法投资渠道

绥芬河市民间投融资和借贷行为一直很活跃,但还存在不规范、甚至违法现象。绥芬河市企业上市和私募股权基金投入将为广大个人投资者提供合法、规范的投资平台。

(六)有利于整合现有企业,创新招商引资思路

对绥芬河市而言,在招商引资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充分整合现有企业资源,通过直接融资手段盘活存量资产不仅见效快,而且成活率高;不仅可为企业直接融资开辟道路,也有利于打造绥芬河市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基础和核心竞争力。

三、绥芬河市发展直接融资的可行性分析

(一)政策越来越有利

2007年6月1日起我国正式开始实行新《合伙企业法》,为私募机构以有限合伙的形式开展投资活动提供了法律平台。在主板和中小企业板基础上,2009年10月创业板的推出为股权资金退市提供了新的渠道。

企业发行债券的相关政策、法律及条例也已陆续出台。200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的“金融30条”中提出,要稳步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开展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试点;央行在2009年年度工作会议上,也提出了要继续开展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试点,研究在银行间市场推出高收益债券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2009年11月,《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正式,更为中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进行直接融资提供了新的途径。近年来国家还陆续出台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等。

2009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中提出: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增加直接融资。引导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稳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服务。

2009年10月,工信部为贯彻落实(国发[2009]36号)文件要求,就开展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试点下发了通知。试点目标是为各类中小企业的产权、股权、债权等提供交易平台。

2009年11月16日黑龙江省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快速健康发展的23条意见。其中第四条便是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股权基金,以互利共赢机制吸引民间资本发起创建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第五条则是搭建全省统一的股权交易平台,通过股权交易、质押等形式,实现民间资本合理流动。2010年8月11日,黑龙江省产权交易中心牡丹江分中心挂牌成立。

(二)实践经验越来越丰富

如宁波市把握长三角地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试点城市机遇,从2008年5月起,稳步放开股权投资市场,目前该市的股权投资企业已超过20家,注册资本规模近20亿元。2008年10月宁波市政府还通过了《关于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允许企业和个人直接参股投资企业。天津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迅速。2006—2009年底,天津已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风险投资基金355家,成为国内私募股权基金相对集中的城市。

2007年11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内首只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由深圳市政府和国家开发银行公开发行,发行额为10.3亿元,开创了中小企业新的融资模式。接着北京中关村高新技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07中关村”)、大连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简称“09连中小”)相继发行。作为第一只非银行担保的集合债券,“大连模式”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供了崭新的思路。

2010年7月6日河南省《关于全国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试点市场工作方案的请示》获国家工信部批复同意。这标志着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成为我国首家、也是目前惟一一家获准启动区域中小企业产权、债权、股权交易试点的地方交易所,并于2010年11月12日开盘,营业区域为中部六省以及山东和浙江两省。

(三)交易成本前期运作费用降低

以企业上市为例,由于过去实行额度制,仅企业上市前期费用要近千万元。现在实行券商保荐制,进行市场化运作,企业上市的前期费用完全可以控制在100万元以内。

四、绥芬河市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直接融资条件的内在动力不足

企业经营管理意识、观念和方式较为落后,对融资手段,尤其是直接融资缺乏应有的认识。有的民营企业家对直接融资的规则、程序、步骤和要求知之甚少。还有些企业老板担心企业上市和私募股权基金介入后,由于股权多元化、管理规范化而丧失对企业的控制权。

(二)符合直接融资的企业资源不足

绥芬河市中小企业发展起步晚,数量少、规模小,产业单一,且大都属于传统产业。对照上市条件和发债标准,大都不具备主体资格,部分企业管理不够规范,存在产权、股权模糊等问题,没有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三)政府对直接融资的推动不足

培育企业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先进地区经验来看,在初期,政府推动极为关键。例如,江苏省江阴市政府全程参与企业上市相关工作。目前,江阴以拥有27家上市公司成为全国县级市中上市公司最多的城市。与之相比,绥芬河市政府对企业直接融资工作还缺乏足够的重视和推动,如尚未出台相关政策文件,也没有统一的组织领导机制等。

五、对绥芬河市中小企业开展直接融资的对策建议

(一)扎实做好基础工作

加大力度,尽快提高直接融资主体的承载能力和管理水平,是顺利推进绥芬河市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工作的前提条件。

1.引进中介机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协调引进中介机构对目标企业进行严格治理改造,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为资本市场输送合格的企业。

2.优化整合资源,加快壮大企业规模。私募股权基金目标企业和拟上市的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规模和持续的盈利能力。应综合运用产权联合、兼并重组、资产分离等手段,促进企业资源实现优化配置。

3.推动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把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作为推动企业直接融资、尤其是企业上市的有效措施,大力提升科技和品牌的带动力。

4.营造舆论氛围,提高企业对直接融资的认识。广泛深入宣传国家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政策法规。积极搭建平台,强化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的沟通、交流,以及对直接融资的了解和认识。

(二)尽快完善体制机制

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的工作机制是顺利推进绥芬河市企业直接融资工作的重要保障。

1.抓政策支持。尽快出台诸如《绥芬河市关于加快推进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意见》等相关文件,从用地供应、信贷支持、设施配套、税费减免、资金扶持和人才引进等方面,对直接融资后备企业给予大力支持。同时,要积极为企业争取、落实上级优惠政策,尽快让绥芬河市企业进入省、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2.抓组织领导。成立全市直接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企业融资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3.抓协调服务。设立政府融资办公室,具体负责企业融资业务的协调服务,并从财政、发改委、经贸、审计、统计等部门和企业抽调骨干人员,加强对国内外资本市场和信息的研究分析,帮助企业搞好股份制规范改造,组织上市业务培训,引荐中介机构,争取上级支持,办理上市和债券发行材料申报等工作,并安排专人常驻企业进行帮扶。

(三)主次分明有序推进

调查筛选直接融资的企业主体,并对这些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特点和不同需求的企业结合外部条件匹配个性化的融资手段,是绥芬河市企业直接融资工作顺利推进的必要措施。

1.行业选择。木业在绥芬河市最具发展规模、发展基础和发展前景。绥芬河市现有规模以上企业27家,其中木业就占20家之多。而且,友谊木业已经运作上市,具有示范带动效应。所以木业应当作为绥芬河市企业发展直接融资的起点和战略重点。

2.手段选择。私募股权基金是绥芬河市企业现阶段发展直接融资最为适宜的手段。一是从时间上看,目前企业估值较低,正是投资良机;在主板和中小板基础上,创业板刚刚开市为投资者退市又开辟了新的通道。二是从机会上看,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私募股权基金可操作性更强、成功几率更大。三是从特点上看,私募股权基金对其他手段而言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又兼具其他手段不具备的优势。四是从操作上看,可以把盘活绥芬河市现有民间存量资金和引进域外增量资金相结合。即引进私募股权基金并将其管理的资金选择绥芬河市的企业投入的同时,可由私募股权基金以互利共赢机制吸引绥芬河市民间资本投入股权基金然后再投入选定企业,或两者并行;还可以由地方政府主导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引进外部专业管理人进行管理,地方政府可通过与管理人的交流和审核管理人的投资过程吸收、学习相关知识,积累投资经验,培养本土人才。

从绥芬河市木业的产业集群现状看,可对木业企业之间通过产权交易优化配置资源,增强企业实力,实现整体产业升级。还可以通过发行企业联合债券的方式,满足单个企业自身无法达成的融资需求。

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范文篇2

关键词:中小微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渠道

一、中小微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的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实体经济对于资金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中国实体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根据历史数据所知,从债务融资结构而言,大部分以间接融资渠道——银行贷款的方式来满足实体经济对资金的需求,而以直接债务融资方式来解决资金需求的比例比较小。随着我国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大力发展各种债券市场,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直接的融资渠道,已经成为未来金融发展的一个重点方向。

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在大型的实体企业尤其是一些实力雄厚的国有企业中应用的比较广泛,但是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直接债务融资一直是一个非常陌生的领域。我国的中小微企业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大多存在着融资困难,间接融资比重过大,资金的成本过高等问题,对于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存在着很大的阻碍。根据2013年7月15日,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报道:据统计,全国中小微企业创造了80%的就业、60%的GDP和50%的税收,而小微企业获得的贷款在全部贷款中的比例仅20%多一点?。因此,拓展中小微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渠道将显得十分重要。近些年来,我国的债务融资工具得到了比较迅速的发展,为中小微企业拓宽了渠道,为很多企业提供了低成本以及高效的融资方式。发展债券市场,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成为了满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解决中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短缺的重要途径。

二、中小微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的意义

发展中小微企业的直接债务融资,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资本市场不断发展成熟的必然要求。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要大力发展债券市场,推进债券产品创新的要求。债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成熟的债券市场是一个国家金融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为广大的投资者和筹资者提供了低风险的投融资平台。从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发展经验中可以看出,债券融资是最为优先使用的一种融资方式,发达资本市场中的债券融资规模往往是股票融资规模的8到9倍,而我国却存在着股票融资规模大,债券融资规模小的情况,背离了资本市场发展的方向,长此以往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近些年来,随着国家政策的鼓励,直接债券融资在我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债券的规模和发行期数得到了飞速的增长。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的短期融资债券的发行规模已经达到了10105.60亿元,同比增长将近50%;公司债发行数量为1300亿元,同比增长了153%;中期票据发行规模为7389亿元,同比增长48.7%。在我国股市持续低迷,IPO大门紧闭,国家的货币政策偏紧的背景下,直接债务融资已经成为了为比较优质的中小微企业筹集资金的主要途径。

目前,我国的债券市场体系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和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三个子市场,其中银行间市场是我国债券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其投资者包括商业银行,基金,券商等。中小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可以很好的与资本市场形成对接,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另外,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企业通过与承销商,评级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进行大量的接触和联系,从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企业在内部控制,战略规划以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能力,提高企业的市场知名度和信用等级,为企业未来的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三、中小微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的渠道

目前,我国直接债务融资渠道主要有: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小微企业扶持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等。但由于我国的大多数中小微企业存在着经营管理不规范,信用等级比较低等情况,并非所有直接债务融资渠道都适合中小微企业,因此,目前我国的很多地方政府为了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大力推进了小微企业扶持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渠道的融资模式。

1.小微企业扶持债券

小微企业扶持债券是由国家发改委主导的,并于一些城市进行试点的一种新的直接融资渠道。小微企业扶持债券的发行方式一般是由地方融资平台发行,再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银行将资金借给当地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扶持债券与其他直接融资方式相比,有着自身独特的优点:小微企业扶持债券是一种创新性的直接融资渠道,其信用的结构设计比较合理,通过当地政府融资平台来进行企业债券的发行,相比之前的中小企业集合债由担保公司等提供信用担保的效果更好,并且大大提高了债券发行审批的效率。

2.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中小微企业进行直接债务融资的一种重要渠道。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的主管部门为中国证监会,其发行审核采用核准制的形式,发行的程序比较简单,时间也比较短。私募债的主承销商为具备发行资格的证券公司,其发行主体为上市公司试点发行的一些基本面情况比较好的公司和企业,目前国家正在慢慢扩大公司债券的试点范围。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融资规模要求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并且对于发行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很高。私募债的资金用途也比较灵活,一般而言没有时间限制,用于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都可以。从证监会主席肖钢最近的一次发言来看,资本市场对于中小微企业发行企业私募债进行了大力的支持。截至2013年6月底,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范围已扩大至22个省(区、市)。沪深交易所累计接受311家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备案,备案金额413.7亿元;210家企业完成发行,筹集资金269.9亿元。

3.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

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是近年来国家大力支持发展的一种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集合票据的主管部门为银行间交易协会,其发行主体主要为中小微非金融类企业,要求的数目为2-10家企业,其融资规模要求单个企业不超过2亿元且不超过其净资产的40%,单只金额不得超过10亿元。集合票据的资金用途主要用于1年以内的,不适宜用于企业的长期项目。与其他中小企业融资工具相比,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在产品定位,产品结构以及投资者保护方面都进行了不小的创新。首先,这是资本市场首次为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单独设计的一种融资工具;其次,这种集合票据引入了票据分层的增信方式,在产品结构方面进行了较大的创新;另外,集合票据设置了严密的前置代偿安排。

2011年以来,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与推动下,交易商协会与企业,金融机构等融资相关方进行了大量的沟通,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论证,与2011年11月在中小企业中期票据的整体规则的框架内,推出了区域集优中小企业的融资模式,并与广东、山东和江苏三地发行了首批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这种新型的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模式的创新,从中小微企业的直接债务融资的特点出发,开拓出了一种新型的适用于我国经济发展与目标要求的直接债务融资渠道,对于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拓宽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的要求

1.完善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的金融环境

拓宽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首先要完善健全中小微企业的直接债务融资体系,为中小微企业进行直接债务融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首先,要破除对于中小微企业“所有制形式”的歧视,在进行融资的时候一视同仁,根据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与信用等级来进行鉴别;其次,要完善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的外部条件,为中小企业融资搭建绿色通道,并完善中小微企业的信用等级,为中小微企业进行直接债务融资创造条件;另外,要不断的简化中小微企业债务融资的程序,降低中小微企业的债券发行成本,为更多优质的中小微企业进行发债创造机会。

2.建立多层次广覆盖的直接债务融资平台

直接债务融资平台是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A股市场的中小板、创业板市场很好的补充。相关部门要不断的扩大直接债务平台投资者范围,培育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完善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体系,健全中小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范中小企业内部财务控制制度,逐步扩大中小企业的直接债务融资规模。

3.健全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监督机制

拓宽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一定要健全完善中小微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监督机制,从而为直接融资提供良好的保障。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中介机构等,要积极的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在中小企业进行直接债务融资中充分的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对于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行为进行评估,评级,监督等,从而保证直接债务融资市场的规范和健康,促进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的发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小微企业的直接债务融资问题应该得到广泛的重视。国家要不断的拓展中小微企业的直接债务融资渠道,为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创造完善的平台,促进我国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武晓东.探析在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中货币政策的作用[J].中国商贸.2011(09)

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范文

在面对民间融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非法集资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违法吸收资金故意与诈骗故意的判断等疑难问题时,刑法理论往往难以通过全面且有效的论证在刑法规范条文与民间融资现实冲突之间化解个案争议或者弥合制度断裂。对此,笔者认为,刑法理论有必要超越民间融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传统规范思维框架,从此类案件频发的金融动因,即市场融资需求的角度出发,拓展刑法规范分析视野,将所有与民间融资有关的犯罪——融资犯罪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深度剖析。融资犯罪是指非法从事融资活动,严重侵害金融市场机制与投资者权益,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根据非法融资犯罪行为形式以及融资犯罪所侵害的金融市场机制进行区分,融资犯罪包括直接融资犯罪与间接融资犯罪两种类型。直接融资犯罪是融资者与投资者直接就资金吸收与交付非法达成协议,侵犯直接融资市场机制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以及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等分别从保护证券发行核准与合规制度、直接融资业务国家许可经营制度以及严厉打击通过发行证券形式诈骗投资者资金等角度对直接融资犯罪进行规制。间接融资犯罪是融资者通过欺骗或者诈骗手段获取金融中介机构资金,或者以金融机构名义从事融资业务或者变相从事融资业务,侵犯间接融资市场机制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75条第3款骗取贷款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以及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等分别从保护银行存贷款业务许可经营制度与存贷款资金安全以及严厉打击通过公开吸收存款方式诈骗投资者资金等角度对间接融资犯罪进行规制。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融资犯罪,本质上是民间合法融资与投资渠道不畅通、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民间融资中介服务受限制、金融信用与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等一系列金融行政法律规范缺位与错位现状下融资主体对刑法规范文本的僭越。然而,我国融资犯罪立法与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结构性紊乱,对于涉嫌融资犯罪的行为违法性判断机制在实践操作中受到扭曲,金融风险分配与控制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过程中也未引起重视,这实质性地加深了对融资犯罪刑事处罚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公平性的质疑。对此,笔者认为,以融资犯罪的整体规范视角分析当前合法、非法或者构成犯罪的民间融资行为,有助于全面把握我国刑法规制各类直接或者间接融资犯罪的规范功能与结构,动态地考察与反思当前融资监管行政法律规范与融资市场机制刑法规范之间的缺位、越位、错位问题,在融资制度改革①的背景下对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优化融资犯罪刑事处罚规范提出理论前瞻与实践建议。

融资犯罪刑事控制:结构性紊乱与失衡

融资是一种支付超过现金的资金成本取得相关资产的金融行为。[5]其中,直接融资是不经由银行等金融中介而通过出售股票、债券等形式直接获得投资者资金;间接融资则是通过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间接地获取金融机构从金融市场中吸收的投资者资金。我国刑法对融资市场及其相关法律制度设置了以四个不同层面的刑法规范为基础的高强度保障机制。第一层次:证券发行核准制度与吸收存款审批制度刑法保障。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同时,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的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则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未经核准擅自发行证券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分别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二层次: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市场的资本权益刑法保障。无论是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基于保护投资者资金安全的现实需要,融资方获取投资方资金必须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严重违反证券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有关融资信息披露规则,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骗取贷款罪。第三层次:证券业务与银行业务审批许可经营制度刑法保障。我国对证券与银行业务实行审批许可经营制度,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从事股票承销或交易等证券业务或者存贷款、资金结算等银行业务,严重扰乱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市场秩序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第四层次:投资者与金融机构财产权以及金融安全刑法保障。基于非法占有目的,通过以发行证券、吸收公众存款等形式使用诈骗方法获取投资者资金的,构成集资诈骗罪;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单纯从静态角度分析我国刑法四个层次的融资机制规范保障体系,完全可以得出刑法规制结构完整、罪名配置对称均衡等结论。但是,如果从刑法规范动态运作的角度进行深度解析,可以发现我国融资犯罪刑事控制实践在以下两方面存在明显的结构性失衡:其一,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犯罪偏向性刑事保障。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破获非法集资类案件5000余起;2011年1月至9月,全国就立案非法集资类案件1300余起,涉案金额达133.8亿元。[6]可见,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为核心的间接融资刑法规范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广泛且深度地予以适用。反观直接融资刑事司法实践,除了以发行证券形式从事集资诈骗以及开展非法证券业务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与国家金融管制的案件之外,欺诈发行、擅自发行证券等直接针对金融市场投资者实施的直接融资犯罪极少能够予以查处。在近年来仅有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个案中,不仅融资犯罪者刑事制裁强度较低,而且存在投资者利益无法及时且全面弥补问题。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为代表的间接融资犯罪强化规制与以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为代表的直接融资犯罪低度控制之间形成强烈的反差,深刻地反映出立法机关基于平等保护融资市场各方合法利益而制定的融资犯罪刑法规范适用过程中出现了明显倾向间接融资市场保护的失衡,而间接融资市场实际上是以金融垄断为基础的利益集中平台。其二,融资犯罪主观与客观要件证明压力失调性配置。分析融资犯罪刑法规范体系的纵深结构可知,欺诈发行、擅自发行证券犯罪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系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在行为上表现为欺诈的直接或者间接融资犯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且使用欺诈方法的直接或者间接融资犯罪。欺诈与诈骗、非法融资目的与非法占有目的分别从客观与主观构成要件的角度确定了融资欺诈犯罪与融资诈骗犯罪的界限。只有符合诈骗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主客观双重核心要件的非法融资行为才能认定为融资诈骗犯罪,而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显然应当是一个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证明过程,故理论上融资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证明压力应当略强于主观构成要件。然而,就现阶段融资犯罪刑法理论与实践中的争议焦点来看,各方观点集中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与反驳问题[7]。对于诈骗行为的论证存在明显不足,这实际上导致融资犯罪主观构成要件证明压力过大。尽管司法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强调通过客观事实推定非法占有目的,但融资者主观上的犯罪目的更倾向于一个基于个案具体情形下的区别化判断规则论证问题,司法解释有关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仍然存在过于原则、过于依赖实质判断或者价值判断、以客观结果机械化反推主观目的等重重弊端。

融资犯罪刑法规制路径优化:平等保护与压力分散

当前刑事司法实践高度重视针对侵害间接融资市场机制的融资犯罪的刑事控制,致力于将其认为严重扰乱间接融资金融秩序的行为纳入刑事责任追究程序。反观直接融资市场中的欺诈与诈骗行为,不仅刑事控制强度不足,而且缺乏有效的民事救济措施,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全面的救济。融资市场刑事司法的资源与效率都是有限的,在金融市场信息加速生成的时代背景下,以刑事控制为主导或者核心强力维持金融中介垄断利益的法律规制模式的公平性质疑将愈发明显。调整融资市场的安全性与效率性,更应充分发挥融资市场本身外部性、独立性、效率性的特点,将民事诉讼作为融资市场规范监管的核心机制,而非主要依托刑事司法及其承载的刑罚强0制力频繁介入间接融资市场金融集团利益的刑事控制模式。同时,融资犯罪相关刑法条文本身实际上对融资欺诈犯罪与融资诈骗犯罪之间的界限设定了确定的主观与客观构成要件标准,刑事司法实践应当充分运用准确的司法解释予以深入阐释,不能异化融资犯罪构成要件的应有之义。其一,是否存在诈骗犯罪行为是界分融资欺诈犯罪与融资诈骗犯罪的第一层甄别机制。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之间在客观上的差异并不明显,均表现为不同欺骗形式的非法融资行为,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我国刑法融资犯罪条文实际上严格区分诈骗方法与欺诈(欺骗)方法。对于侵害间接融资市场机制的贷款诈骗罪而言,我国刑法第193条明确将诈骗行为类型化为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以及其他与上述行为手段具有同质性的贷款诈骗行为,疑难问题表现为我国刑法第192条以及近期司法解释均未细化规定或者解释的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①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解释》)第3条尽管将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规定为“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但是,由于《诈骗解释》内容上的原则性以及诈骗犯罪司法解释文本上的频繁更迭性,造成集资诈骗犯罪司法实践习惯性忽视该司法解释对“诈骗方法”的规范解释,从而导致部分存在不符合《诈骗解释》规定的“诈骗方法”情形,在没有经过充分法理论辩的情况下被直接认定为构成集资诈骗犯罪中的诈骗行为。笔者认为,融资诈骗犯罪在客观行为上的实质特征在于编造不存在或者无法成立的资本运作项目或者资金经营计划,以给付高额融资利益为诱饵骗取融资款项。其中,贷款诈骗方法具体表现为隐瞒确定坏账或者高度坏账风险,骗取金融机构贷款;集资诈骗方法具体表现为虚构根本不存在的集资用途或者完全不可能盈利的投资计划,骗取社会公众集资款。因此,司法解释有必要对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予以类型化,建议将以下行为方式认定为诈骗方法:虚构投资项目,以后续投资者资金作为盈利给付先前投资者②;严重资不抵债,编造经营项目,以集资款项归还债务①;恶意建构投资或者经营项目,诱使投资者购买不具有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的实物资产或者金融资产②。其二,应当将客观行为作为核心依据分析与判断融资者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集资解释》)第4条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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