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的公积金政策范例(3篇)

时间:2024-05-28

新出的公积金政策范文

一、前言

“住”的问题是一个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也是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住房问题涉及到百姓生活、城市发展、社会稳定等多个不同层面的内容,李光耀曾经指出:解决住房问题是为了经济、社会、政治和安全的理由。一个完善的住房政策将对国家的稳定和发展起极为重要的作用。诗人杜甫曰:“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居民住房条件有了很大改善,现在城乡居民住房面积人均超过20m2,但是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问题也接踵而至,如住房分布不均、房价上涨较快等诸多问题。如何实现“居者有其屋”对于我国来说依然任重而道远。

我国住房政策经历了大概两个阶段:一是从20世纪五十年代以来,我国就逐渐建立起了国家住房供应体制;二是七十年代我国住房改革将住房以国家供应为主的模式转变成为以市场供应为主的方式。目前,我国的住房政策还处于不断完善之中。新加坡树立了住房政策的典范,新加坡的住房制度很有特色,尤其是它的“组屋”形式,不仅较好地处理了一系列复杂问题,实现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平衡,而且探索出一套基于宏观调控、操作性很强的保障措施。在我国当前大力发展住宅建设、提高人民的居住水平中,新加坡的许多做法对我国来说是很有借鉴意义的。

二、新加坡住房政策的主要特点

(一)实行“居者有其屋”计划。新加坡自治前,居民居住条件极差,因此“如何解决房荒问题”是摆在刚刚成立的新加坡政府面前的一大难题。以李光耀为首的新政府,在面临自治初期诸多困难的前提下,大胆提出了实现“居者有其屋”的设想,把解决住房问题,实现“居者有其屋”作为一项国策和政纲,并于1960年成立了“建屋发展局”,并赋予较大的职权,主要任务是负责规划与发展新镇、翻新及重新发展旧宅区以满足人民住房的需要,公平、有效地分配和管理住房产业,制定和推行能够辅助社区发展的住房政策。

建屋发展局享有较大的职权,在财政上是独立的。建房费用主要来自政府贷款,可从财政部获得两种贷款:一种是利息为7.75%的60年贷款,用于兴建供出租的公共住房;另一种是利息为6%的10年贷款,用于兴建供出售的住房。建屋发展局的主要收入来源是房租、维修保养费、利息、收费等,其支出费用主要是偿还贷款利息及向政府缴纳土地税等。

为了保证建屋计划的实施,政府颁布了《建屋与发展法令》和《土地征用法令》,拨出国有土地和征用私人土地作为建房基地之用。政府为了解决住宅问题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先后实现了建屋发展的八个五年计划,建成住宅近百万套,耗资百亿新元。至2005年,新加坡93%的国民拥有自己的房屋,实现了“居者有其屋”计划。

(二)实行公建为主、鼓励私建的住房政策。新加坡国民的住房主要有三类:一是政府组屋。二是公寓。这两类都是由建屋发展局负责建设的,公寓的条件要高于组屋。三是洋房,属于私人房产。目前,新加坡有89%的人居住政府组屋,11%的人住公寓和洋房。公建为主表现在政府大量投资于住宅建设。在初期,这些住宅以出租形式分配给无房职工,当时主要营造1间一套或2间一套的简易楼房。但是,随着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大多数新加坡人都追求更高的住房标准,因此在以后逐渐改建3~6间一套的住房,并鼓励个人由租房改为购房。私人获得住房的途径除了购和租以外,就是自建住宅,但这部分比重较小。

公建为主的住房建设方针,加快了新加坡住房问题的解决。但新加坡的公建住房并不是无偿或低租分配给职工用,因而能很快收回投资,实现住宅建设的良性循环。

(三)尽量照顾中低收入阶层。在住房出租和出售上,尽量照顾中低收入阶层,使这部分人能实现“居者有其屋”。新加坡在推行建房计划的初期,规定申请租住者家庭月收入必须低于500新元,且家庭人口不少于5人。其后,在推行“居者有其屋”计划时,又规定下列新加坡人不得申请购买单元住房:①家庭每月总收入在1,000新元以上者(后来改为2,500新元以上者);②户主及其家庭成员拥有任何其他房屋、建筑物或土地者;③在提出申请30个月内出售自己的私人产业者。家庭总收入超过2,500新元以上者,可以申请豪华的单元住房,但这种住房租金和售价较高。

政府对不同的单元住房采取不同的政策。例如,1间一套单元住房成本1,100新元,售价3,000多新元,政府补贴三分之一;2间一套单元住房政府补贴三分之一;3间一套单元住房政府只补贴三分之一;4间一套单元住房政府不仅没有补贴,而且还有5%的利润;5间一套住房的利润为15%。

(四)实行中央公积金制度。新加坡从1955年开始实行中央公积金制度,这项制度规定,任何一个雇员或受薪者,每月工资必须扣除一定比例,雇主也需按雇员或受薪者工资的上述统一比例,每月拿出一笔钱,统一存入中央公积金局,记在雇员或受薪者名下。中央公积金制度为新加坡人购房提供了资金来源。公积金存取业务由中央公积金局经管,职工调动工作时不会受影响。中央公积金实际上是一种强制储蓄,由中央公积金局统一管理,并向存款人支付一定利率的利息。公积金中30%可用于购房。凡年满21岁、能组成家庭,家庭月收入在6,000新元以下、不拥有其他产业的公民,都可申请购买组屋,并可提取公积金的1/2作为购房首付款。政府以高于公积金利息0.1%的利率为购房者提供贷款。购房者则用公积金偿还贷款,付款期限可长达25年。

(五)人性化的组屋设计。新加坡政府提供给国民的住房,称组屋。组屋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过程,20世纪六七十年代建造的组屋,多为75m2以下的两室一厅,目的是为了解决住房紧张问题;1974年新加坡又成立了国营城镇房屋开发公司,专门兴建大型住宅(120m2)。八十年代以后,新加坡建屋发展局除了建设高层次的组屋外,开始逐步拆除和改造一些陈旧的组屋。新建组屋也大多是3~6居室。近年来,更是建设高档次的组屋,以满足不同层次居民的需要。

新加坡的组屋大都分布在各地铁站周围,每座组屋按各族人口比例公平分配。组屋大多数为13层以上。底层不做住宅使用,而是作为活动场所或服务设施的地方。大多数组屋的一楼,都有石桌、石凳,有的桌子上还有中国象棋的棋盘,供老人活动和孩子们娱乐。一楼也常常用来办理丧事或喜事,以及招待宾客等,不同种族的人,根据自己民族的习惯在这里组织自己的活动,没有任何的顾忌。同时,因为新加坡属于热带雨林气候,经常会有雨,日照强烈,组屋下面又是很好的避雨防晒场所。几座组屋组成一个小区,小区总体划分清晰,公共服务设施齐全,不同年龄的居民都可以找到适合自己的娱乐、休息、健身和社会活动场所。

现在的新加坡到处是住宅小区,高楼林立,连原来住在周围小岛上的马来族渔民也住进了政府盖的组屋。一批批组屋的建设,一个个新社区的改造和兴建,不但改变了新加坡城市的面貌,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在新加坡这个弹丸小国里,平时上街,根本感受不到拥挤,就是因为各组屋建设的设施配套,人们不需要集中在一个地方购买东西,在自己生活范围内就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因此,在新加坡住房民意调查中,93%的居民对国家组屋政策深表满意。

三、对我国住房政策的启示

新加坡的住房政策对我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我国的住房政策正在不断完善之中,但由于起步较晚,很多政策和制度还处于探索之中,新加坡的做法则为我们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

(一)把“居者有其屋”当作国策。政府对住房问题应给予高度重视,住房问题应被提到一种战略的高度。目前,房价上涨较快,居民住房问题日益严重,如何解决好住房问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长治久安。胡佛说过,没有什么东西比住宅更能为谋求人民幸福和社会安定做出贡献的。住宅问题是最大的民生,因此应把“居者有其屋”当成一项国策,坚决执行,加大廉租房的供应力度,大力发展经济适用房。当下,国家设立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见国家的重视,因此可效仿新加坡再下设专职机构并赋予其相应职权,统一管理目前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保障房等相关住房问题的落实,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地方政府走过场,从而增加保障性用房的供应量,缓解住房压力。

(二)综合考虑住房政策。在新加坡住房政策中,考虑到了中产阶级的住房问题,而我国以前的住房政策过多地趋向于调控高收入和保障低收入阶层,似乎对中产阶级不冷不热。在更为成熟的住房政策中应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以此来缓解居住的压力。在保障低收入群体时,应加大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供应量,随着中国的不断发展,中产阶级将不断壮大,在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同时,也要考虑中产阶级的住房问题,未来经济适用房应更多地面向中产阶级。对高档住房建设则主要采取市场调节方式,同时国家也应加强宏观调控,如土地、信贷、税收等政策,防止利用房地产进行炒作造成市场混乱。(图1)

(三)完善政府和市场间的关系。正确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政策体系。随着住房市场化改革的深入,目前我国城镇80%左右的住房交易,已经通过市场进行配置。我国现在实行的是住宅商品化,因此政府并非是向居民无偿提供住房,因此居民的支付能力是推行住宅商品化的基本前提,在努力提高居民收入的同时可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力度,完善公积金贷款的相关制度,并且可参考新加坡政府的补贴政策,对于中低收入者购买小户型应加大补贴力度,对于有能力者可征收较高的租金和售价。同时鼓励政府通过市场化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房源,既可减少寻租空间,也活跃了房地产二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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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新政住房公积金管理对策

一、引言

我国住房市场自2008年以来,开发商快速扩张,导致房地产库存持续增长。根据国家统计局2015年11月11日公布的数据,至10月末,商品房待售面积为68632万平方米,比9月末增加2122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待售面积增加1180万平方米,也意味着未来几年将有60多亿平方米的住宅推向市场。如果按我国人均住房面积30平方米计算,这些待售住房至少还可供2亿多人居住。而住房市场从供给端看,中国住房供给进入集中爆发期。从需求看,人口结构逆转使住房需求重心由刚需转向改善型。在2010年后,住房不再是家庭配置资产的首选,住房投资需求也在快速下降。供给与需求关系的变化,导致今年以来我国商品房待售面积一再创下历史新高。因此,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探讨应对策略,就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策调控和需求分析

面对严峻的中国房地产经济,国务院及时出台了促进房地产产业健康发展的应急措施。2015年前10月,国家相关部委多次发文,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断加大对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随着财税、信贷、公积金等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继去年末央行开启降息周期之后,2015年又经历了5次降息、数次降准,标志着2010年以来我国住房公积金使用收紧政策的结束,房地产市场政策环境在去年逐步宽松的基础上进一步加码。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已出台的调整政策来看,原来住房公积金以解决缴存职工住房问题为主要任务,如今,缴存职工中绝大部分已经解决了住房,面临的是改善住房问题,或者为暂时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子女解决住房,由本身的刚性需求变成家庭成员、直系亲属的刚性需求。

三、公积金政策应变分析

根据这一变化,要将住房公积金的适用范围由“解决住房”向“解决和改善住房”延伸。将住房公积金的服务对象由缴存职工本人,向缴存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拓展。将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扩大到购房、建房、修房、养房、租房等新领域,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新品种,丰富贷款担保方式已成为各级政府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的主要方向和内容。综合各地出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扩大贷款的对象范围,由原来规定的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条件缩短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甚至三个月。二是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再区分二手房房屋使用年限,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至房产抵押值的80%。三是降低贷款首付比例,把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购买商品房的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30%调整为20%。四是延长贷款期限,把贷款年龄限制由男60周岁女55周岁调整为男65周岁女60周岁,有的甚至把借款人的贷款期限最长调整为30年。五是放宽职工还款能力的限制,不以职工工资收入水平来测算贷款最高额。六是放开二套房贷,取消购房面积限制、发放异地贷款、组合贷款等;七是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资金不足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由银行按照公积金中心审批的额度,先行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按月给予利差补贴,待住房公积金中心资金宽裕时,再将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转回。八是简化程序,取消担保、公证等手续。

四、新政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对策

各项新政的实行,一方面,利用住房公积金的相应政策来刺激当前的房地产市场去库存,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功能和杠杆作用也开始显现出来;另一方面,在整个政策调控实施过程中,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如何有效管理住房公积金,使之常态化、有效化、制度化,仍有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思考。

1、强化资金安全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利国利民、惠及万家的好制度,它影响面很大,覆盖、保障和惠及的主要对象是普通的中低收入群体。资金是否安全,直接影响到广大缴存职工的切身利益。住房公积金助力房地产市场去库存,首当其冲就是提高贷款额度,下降首付比例。制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同时,要根据贷款人的实际情况实行差别管理,并提高有关政策的可预期性,即最大限度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基本的自住住房消费范围内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支持,将购房者的自住性需求、改善性需求转为实际需求,把加强管理、调整政策、稳健发展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制定时既要注意风险控制,又要做到控高保低,向中低收入人群倾斜。广大的中低收入者家庭收入水平低,部分职工收入不稳定,偿还贷款能力不强,存在贷款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隐患。影响了贷款的安全性,再加上贷款期限较长,增加了违约行为发生的可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职工一部分收入需要用来偿还贷款本息,如果家庭出现其他变故如:借款人由于失业、伤残、离异或丧失经济支付能力,或是借款期间借款人死亡等其他突发事件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可能会出现还款困难,造成贷款逾期,客观上成为贷款高风险人群。要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如,中低收入家庭职工贷款可先提取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后再办理贷款;或是增加借款人的范围:借款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都可做为共同还款人等政策,减轻贷款的风险防范和实际支付能力的矛盾。住房公积金只有用于真正需要改善居住条件的广大中低收入职工,才能有力地促进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才能真正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保障性质。

2、强化机构监督管理和有效运作

在利用各种调控政策的同时,还要关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金状况。目前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各自为政,资金分散使用,实行封闭管理,尚未形成自治区或省一级的资金统一调度平台,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的合理机制也未建立。建立一个既能确保资金安全,又能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收益的公积金运作模式和管理体系。按照现代金融机构的模式,进行金融运作,并纳入金融机构的主流监管体系,使之成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金融机构。对资金进行整体配置,可真正解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金富余”和“资金不足”的问题。在投资管理上,给住房公积金和全国社保基金同样的待遇,拓宽其投资渠道,促进资金发挥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既可以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使用效率及投资收益,又发挥了住房公积金互助共济的功能。

3、建立长效运行机制

作为住房保障和住房金融重要组成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及其管理机构,理所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结合地方政府要求,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资金投放等手段,使房地产市场保持在稳健、可控范围。对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调整时,应考虑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自身发展,按照住房公积金自身资金运营规律和资金情况,量入为出,合理制定和调整政策,而不应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缺乏长效机制。既要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者能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市场供求状况合理调整个人和家庭的住房消费,使不同层次的住房消费趋于合理。同时,也可以帮助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在增强其住房消费实力的基础上,提升消费层次,改变住房消费结构,使社会不同阶层的住房供需处于基本的平衡之中。

新出的公积金政策范文篇3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组织管理系统;社会中介组织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48-0127-03

众所周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保障居民的住房消费等方面必不可缺,已经圆了无数人的住房梦。但是,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管理原则、公平性、互和保障力度等方面都受到了质疑。因此,对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对完善的方案进行构想已经十分必要。

1提升住房公积金立法的效力层次

建立统一的住房公积金法律制度应提高相应立法的效力层次,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立法并且要细化内容。统一立法应该具体明确,对住房公积金的来源、管理机构、管理原则、归集、运行与增值、提取使用、监管工作、公积金缴存人与公积金中心的关系等各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来推动和促进该制度的发展。例如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1955年,新加坡国会通过了《中央公积金法》,该法共有八章,对公积金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公积金的归集、提取、使用以及违法处罚等事项从法律角度予以明确规定。严格的立法规定使公积金制度具有法律保证,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一直按预定的方向和规定正常运转,不受人事变动和其他因素的影响,避免许多人为的障碍和偏差,这是新加坡成功推行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严格而系统的立法同样将为建立我国的住房公积金法律制度创造条件。因此应尽快提升住房公积金的立法层次,借鉴新加坡的先进经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完善立法体系,以维护公积金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样一来公积金制度有了法律依据,执行起来也比较容易,可以更好地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位九三学社地方委员会的负责人在进行了深入调研后提出,由于没有新立法,使得司法部门面对公积金犯罪时无法可依,导致违规行为不断。他说:“尽管一些地方依据条例从实际出发,也相应地制定了一些规定、办法及操作规程,但在具体执行中,确实碰到管理条例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如基金投资风险谁承担、行业管理单位比地方单位缴存比例高的问题等,必须尽快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体系。建议将此条例修改完善后形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法,使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化、制度化。”对于他的这种观点,业内专家一致表示赞同。

要抓紧住房公积金制度立法,从发律范畴放活政策,科学界定管理机构与缴存人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造福广大中低收入群体,促进社会和谐。

2健全我国住房公积金组织管理系统

撤销形同虚设、松散庞大且没有实质意义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监管乏力的建设部内设机构――公积金监管司,成立国家公积金管理总局。

中央财政把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总局纳入全额预算管理单位,拨专款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总局开展业务的资本金,增加住房公积金事业费支出。国家公积金管理总局集决策、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于一身,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政策,制定和调整全国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接受国家公积金管理总局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成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实行垂直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一个设区城市成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所辖县(市)区设立管理部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撤销一切企业中心和行业中心,如:煤炭中心、铁路中心、电力中心、石油中心。把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定性为真正隶属于政府,服务于政府住房政策目标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执行国家公积金管理总局和分局的政策,接受国家公积金管理总局和分局的业务指导,并接受国家公积金管理总局和分局的监督管理,负责所辖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运作,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是执行国家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其管理费用要由同级财政负担。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提足风险准备金后按一定的比例在住房公积金缴交者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之间进行分配。由于住房公积金的运作成本比较高,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按比例分配的部分作为其补充费用,这样可以调动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者两者的积极性,也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就解决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机构,却要承担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和金融风险的矛盾。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其职责与法律定位完全相符。更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运行效率,更符合当初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良好初衷。

3拓宽归集出路

3.1税收优惠

在不减少企业利润的情况下,只能将单位补贴部分的公积金通过折抵税款来缴纳,这样的做法对于企业来说,这笔支出不是用来交纳税款,而是用来交纳公积金,企业总的支出没有改变,但是企业的积极性会增强,因为,给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有利于吸引人才,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从而拉动企业经济效益。当然,财政收入从表面上看是有所减少,但是,如果企业效益因此增长,那么,税收总的来说会通过征收基数增大而不会减少甚至增长。

税收到底需要负担多少?以山西省为例:截至2007年6月底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约100万人,如果平均工资按1000元计算,缴交比例单位负担10%,那么全年单位负担总额为12亿元。2007年,山西财政收入达到1200亿元,12亿元公积金,只占财政收入总额的1%。那么,怎样补贴呢?就是直接将12亿元的住房公积金与本单位的税款相抵,具体数字的测算由税务部门、公积金中心、缴交单位共同完成。对于关系民生的住房公积金问题,我个人认为,这个比例负担我们是应该能够承受的。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税收的本质特征,税收反哺民生的政策也是有先例的。比如上海曾经于1998年出台“购房退税”政策。根据规定,在1998年6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期间,在上海购买商品住房并在上海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房屋主人,可享受个人所得税抵扣。此举一度被认为是上海楼市走出亚洲金融危机阴影的重要举措。上海楼市逐渐回暖后,“购房退税”政策在2003年5月之后被停止。

又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提出了对创业投资的重大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在一定的条件下,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专家认为,这项税收优惠对中国创业投资业是一个重大利好,特别是在“国内注册”的本土创业投资机构将会直接获益。

而针对2008年的金融风暴,我国一些省市相继出台了税收补贴的政策,如湖州市的购房税收补贴规定,自2008年11月6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均可享受购买商品房税收补贴,补贴金额为实际缴纳契税税款的80%。

而美国国内税法典(InternalRevenueCode)规定了一种对小公司的特殊税收优惠形式,申请并获批准享受此种税收优惠的小公司,一般被称为“S公司”。“S公司”的享有的优惠与有限责任企业(LLC)的类似,即股东以出资为限享有有限责任保护,同时公司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只须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与有限责任企业(LLC)不同的是“S公司”所享受的这种税收优惠是建立在许多限制条件的基础之上的:该公司的股东必须是本州的居民,人数不超过75人,必须在本州登记成立,只允许发行一种股票。“S公司”这种税收优惠,可以被小公司选择、不选择或选择后又放弃。这体现了美国税法上对本州小公司的税收优惠。

税收补贴是税收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是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一个途径。从税收调控原则来看,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主要有两个立足点,一是对先进产业的鼓励,二是对弱势群体的扶持,前者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体现,而后者则是社会伦理观的体现。而私营企业公积金的缴交,涉及面广、人多,应尽快给予税收补贴政策,以惠及广大的弱势群体,同时也能体现税收优惠政策的原则。

因此,税收补贴可以用来促进私营企业的住房公积金归集,那么,国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不用税收补贴吗?笔者认为,不能给予这些部门以税收优惠,因为国有部门都是由财政投资的,这本身就是一种大额的税收补贴,试想,如果一个国家没有税收,哪来的国有性质单位?而私营企业是由个体投资形成的,他们的纳税为整个国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如他们能享有一小部分的税收补贴,笔者认为是应该的,而且是必需的,这也体现了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

3.2借助社会中介组织促进归集

中介组织,是指那些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商品生产与经营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经纪、法律等各种服务,并且为各类市场主体从事协调、评价、评估、检验、仲裁等活动的机构或组织。在我国,中介组织大多属于民间机构,少量的具有一定的官方色彩。但无论何者,都要通过专门的资格认定依法设定,都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和规则行事,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同时接受政府等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中介进入中国市场是在20世纪90年代,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而兴起的第三产业,是社会服务的中介力量,作为中间人,它出现的最重要意义是实效性。因为工作节奏的加快,社会分工的明细化,中介的作用就凸显出来。它是市场经济主体运作的基础条件,是降低交易成本的有效手段,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不断深化的重要体现。众所周知的,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人才交流中心、中介招商等。这些机构在高速发展的今天给广大人民带来了便利。因此,在住房公积金归集的问题上,我们可以借助于中介组织来促进这项事业的发展。

具体操作上,我认为,为了规范行业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发从业资质、工商局注册进行中介组织的审批。这些中介机构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金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防止风险的发生对个人造成的损害。有了这样的机构,个人、没有专人负责的私营企业等都可以委托其缴纳公积金。让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行业化后,同时可以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

实践证明,社会中介组织能够将社会、市场各方面发展变化的信息及时传输给政府,使政府获得充足的制定政策的依据;又能将国家的政策、规章制度传输给经济主体,对其行为进行指导、规范、认证,并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发达的社会中介组织在信息传输中,对加强社会的整合力度,提高社会的发育程度,推动市场化改革和行政改革,起到积极作用。

中介组织要发挥作用,必须摆正态度,树立服务观念、市场观念和效益观念;必须坐正位置,为企业做好服务和指导工作;必须走正路子,要贴近企业、贴近市场、贴近经济。利用中介机构的专业知识,将公积金业务引入中介市场,更好地服务广大缴存人。

3.3将缴交住房公积金与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结合起来

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对收入低的职工并没有带来实际的住房福利,笔者建议,将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和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紧密地结合起来:用增值收益建设这两类住房,然后供应给公积金缴存人,公积金缴存人还可以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这样,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这样做,一方面促进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起到了支持缴存人购买住房的实际作用。

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本意是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困难,将公积金缴交与建设这两类住房结合起来在操作中也是可行的:通过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可以确定购买或租住人的收入水平,进而确定是否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或租住廉租住房以及面积的大小。收入高的职工不能购买或租住,但他们缴交的公积金所形成的增值资金用来建设这两类住房以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困难,也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互特性,扭转了目前住房公积金“劫贫济富”的局面。或许,有人会问,对于收入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能为他们的住房问题做些什么呢?回答是他们购房可以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是一千年以前诗圣杜甫的感慨,同时也充分说明了住房对于人们生活,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性,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笔者关注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更希望这些探讨能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思路。

参考文献:

[1]杨萍.关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问题的思考[J].环渤海经济望,2011(6).

[2]金红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缺陷及其改革[J].中国房地产金融,2011(3).

[3]樊亚宁.我国住房公积金法律制度探讨[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4).

[4]王芳.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发展思路[J].中国房地产,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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