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的特点范例(3篇)
时间: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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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工商企业来说,销售商品是其主营业务,应否和何时确认在销售商品中形成的收入对企业的经营业绩有很大的影响。准则对此提出了四个确认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人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其中,条件(1)和(2)主要解决何时确认收入问题;条件(3)和(4)主要解决应否确认收人问题,四个条件都需要会计人员的主观估计与判断。从实施中反馈的意见来看,何时确认收入问题最复杂也最难判断。因此,笔者拟从相关法律中寻求依据,对国内和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收入确认时间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有助于企业会计人员在实务中及时、准确地确认收入。
一、收入确认时间的两个条件分析
条件(1)规定企业只有在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时才能确认收入。风险是指商品所有者承担商品价值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报酬是指商品所有者预期可获得的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风险和报酬其实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正常情况下,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商品所有者在承担风险的同时也享有报酬,两者同时转移(特殊情况下,风险和报酬可能出现分离,但这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因此,条件(1)可转化为卖方只有在买方承担风险时才能确认收入。这里的承担风险是指由谁来担负因风险而产生的标的物价值损失的后果,风险发生后,买方仍须支付价款,即风险由买方承担;买方不再支付价款,即风险由卖方承担。
条件(2)规定企业只有在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时才能确认收入。从法律角度看,所有权是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权能的集合体。当企业保留了继续管理权和控制权时,所有权实质上并未转移。因此,条件(2)可转化为卖方只有在所有权实质转移给买方时才能确认收入。
可见,货物买卖中收入确认时间的核心问题是风险转移时间和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认定,即风险和所有权何时从卖方转移给买方。风险转移的时间和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一般地说,风险随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财产交付时,所有权和风险同时转移。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两者转移时间也会出现不同步。例如,卖方将劣质商品出售给买方,虽然在交付后,劣质商品的所有权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但买方有权退货,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这时风险并末转移给买方。因此,本文下面的分析均从所有权转移时间和风险转移时间两方面展开。
二、国内货物买卖中收入确认时间的分析
(一)所有权转移时间。这既是买卖合同的核心要素,也是确认收入的必要条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标准依下列原则确定:(1)依合同约定时间。当事人可以花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约定的时间既可以是某一时间界点,也可以是附转移条件,待条件成就时,所有权转移。(2)交付完成时间。若合同末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则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3)法律、法规规定时间。法律、法规要求所有权转移须履行特殊手续的,则以该特殊手续办理完毕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二)风险转移时间。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风险转移时间(风险承担的规则)确定如下:(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卖方承担;交付后由买方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因买方的过错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方应承担自约定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卖方出卖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起由买方承担。(4)合同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标的物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未约定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方违反约定没有接受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方承把。(5)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方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6)卖方未按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三、国际货物买卖中收入确认时间的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货物买卖。国际货物买卖与国内货物买卖的区别在于前者具有国际性,或称“涉外因素”。目前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有三类:(1)各国国内立法,如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2)国际公约,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货物买卖公约》以下称《公约》;(3)国际商业惯例,如国际商会编纂的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称1990年通则》)。1998年我国加入《公约》凡我国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对外签订买卖合同时,可以选择《公约》作为该合同的适用法律。对于公约的末尽事项,仍要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一)所有权转移时间。《公约》对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并未作规定。归纳起来,国际上对所有权转移时间有以下几种原则和做法:(1)合同订立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2)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发生转移;(3)对货物特定化后,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转移;(4)订立独立的物权合同,转移货物所有权;(5)所有权于交货时转移。
(二)风险转移时间。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主要指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盗窃、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川公约》对风险转移时间确定了以下三个原则:
论文摘要:随着加入WTO,我国时外贫易总倾不断增长,国际贫易合同的激增引发了一系列新的贫易问题。国际贫易的复杂性决定了它的高风险性,准确地识别和拉制国际贫易中的风险是我们减少损失和增加回报的关健因素。国际贫易实务中货物的风险的时间扣何界定,这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贵任和利益。本人参考部分资抖,试图研究风险转移理论的发展,时间的界定以及各种贫易术语下风险具体的转移划分和利异分析。
一、关于风险转移的几种理论说法网
凤险,指的是致使货物毁损、灭失的意外事由,而风险的转移实际指的就是风险承担的转移,也就是对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转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因其涉及的利益重大,因而对于风险转移这一个直接关系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并影响双方基本权利义务的问题,各国对其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在法律中明确予以规定。
二、风险转移的三个原则
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过程中,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的问题,各国经过了长期的争论,在实践中先后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合同订立时转移。合同一经订立,即使未付款也未交货.风险即发生转移,货损责任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这种规定大多忽略了对买方的权益保护。当合同订立时,货物仍存卖方手中,风险就已转给买方,这容易造成卖方怠于保管货物的结果,给买方带来损失。所以这种风险转移的原则并不被接受
2、风险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发生转移,即在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前,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但所有权一旦转移给买方,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其风险即由买方承担当货物所有权因买卖合同而发生转移时,凤险自然也应随之转移。它在过去是可行的,但是在现在的国际贸易中,独立承运人用先进运输方式运送货物,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往往以海运提单的转移为标志,这种所有权的转移实际上是一种名义上的转移,标的物仍在卖方的控制、占有之下。因此,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也不适应当代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
3、交货时转移,即以货物的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这就把所有权转移问题同风险转移问题区别开来。实务中应以具体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在这一原则下,风险的转移是从保管货物免遭损害的角度来确定的,货物在谁手里,谁就更容易保护货物。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具有科学性和公平性。因此,这一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推崇。我国采取的是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这一原则。
三、风险转移的时间网
根据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时间有如下规定:
1、涉及运输时的风险转移。国际货物贸易因其国际性,往往需要经过运输环节,而风险大多发生在运输途中。《公约》第67条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那么货物的风险在卖方按照合同把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就转移给买方承担,此即“第一承运人规则”。如果买卖合同规定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风险仅仅在卖方将货物于特定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方才转移,此即“特定地点承运人规则”。同时基于货物所有权与风险分离原则,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虽然提单在甲公司手中,但根据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原则,并不能阻止风险转移,货物灭失由乙公司承担。
2、在途货物买卖风险的转移。在途货物买卖,也称路货买卖,是指针对已经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买卖双方达成的货物买卖。由于货物已在运输途中,买卖双方对于货物的实际情况都不大了解,这样无形中加大了交易的风险,所以,确定在途货物风险时要相对复杂一些。《公约》第68条规定,在途货物买卖,货物风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就转移给买方承担。但如果在途货物买卖是凭单交易,即卖方以向买方交付运输单据作为交货依据时,风险转移提前至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简单的说就是凭单据交易的路货买卖,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发生转移,由买方承担风险。同时为保护买方,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卖方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发生损坏或灭失的事实,而向买方隐瞒,那么货物风险仍由卖方承担,而不按上述时间转移。
3、不涉及运输时的风险转移。针对买方自行安排运输的国际货物贸易,《公约》第69条规定,如果在卖方营业地交货,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转移,或者在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但遭无理拒收时起转移。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由此开始转移。网
摘要:随着加入WTO,我国时外贫易总倾不断增长,国际贫易合同的激增引发了一系列新的贫易问题。国际贫易的复杂性决定了它的高风险性,准确地识别和拉制国际贫易中的风险是我们减少损失和增加回报的关健因素。国际贫易实务中货物的风险的时间扣何界定,这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贵任和利益。本人参考部分资抖,试图研究风险转移理论的发展,时间的界定以及各种贫易术语下风险具体的转移划分和利异分析。
关键词:国际贫易风险转移交货原则
一、关于风险转移的几种理论说法凤险,指的是致使货物毁损、灭失的意外事由,而风险的转移实际指的就是风险承担的转移,也就是对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转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因其涉及的利益重大,因而对于风险转移这一个直接关系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并影响双方基本权利义务的问题,各国对其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在法律中明确予以规定。二、风险转移的三个原则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过程中,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的问题,各国经过了长期的争论,在实践中先后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合同订立时转移。合同一经订立,即使未付款也未交货.风险即发生转移,货损责任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这种规定大多忽略了对买方的权益保护。当合同订立时,货物仍存卖方手中,风险就已转给买方,这容易造成卖方怠于保管货物的结果,给买方带来损失。所以这种风险转移的原则并不被接受2、风险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发生转移,即在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前,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但所有权一旦转移给买方,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其风险即由买方承担当货物所有权因买卖合同而发生转移时,凤险自然也应随之转移。它在过去是可行的,但是在现在的国际贸易中,独立承运人用先进运输方式运送货物,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往往以海运提单的转移为标志,这种所有权的转移实际上是一种名义上的转移,标的物仍在卖方的控制、占有之下。因此,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也不适应当代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3、交货时转移,即以货物的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这就把所有权转移问题同风险转移问题区别开来。实务中应以具体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在这一原则下,风险的转移是从保管货物免遭损害的角度来确定的,货物在谁手里,谁就更容易保护货物。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具有科学性和公平性。因此,这一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推崇。我国采取的是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这一原则。三、风险转移的时间根据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时间有如下规定:1、涉及运输时的风险转移。国际货物贸易因其国际性,往往需要经过运输环节,而风险大多发生在运输途中。《公约》第67条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那么货物的风险在卖方按照合同把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就转移给买方承担,此即第一承运人规则”。如果买卖合同规定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风险仅仅在卖方将货物于特定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方才转移,此即特定地点承运人规则”。同时基于货物所有权与风险分离原则,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虽然提单在甲公司手中,但根据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原则,并不能阻止风险转移,货物灭失由乙公司承担。2、在途货物买卖风险的转移。在途货物买卖,也称路货买卖,是指针对已经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买卖双方达成的货物买卖。由于货物已在运输途中,买卖双方对于货物的实际情况都不大了解,这样无形中加大了交易的风险,所以,确定在途货物风险时要相对复杂一些。《公约》第68条规定,在途货物买卖,货物风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就转移给买方承担。但如果在途货物买卖是凭单交易,即卖方以向买方交付运输单据作为交货依据时,风险转移提前至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简单的说就是凭单据交易的路货买卖,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发生转移,由买方承担风险。同时为保护买方,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卖方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发生损坏或灭失的事实,而向买方隐瞒,那么货物风险仍由卖方承担,而不按上述时间转移。3、不涉及运输时的风险转移。针对买方自行安排运输的国际货物贸易,《公约》第69条规定,如果在卖方营业地交货,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转移,或者在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但遭无理拒收时起转移。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由此开始转移。
四、小结综上,通过对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的整体分析理解,法制建设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该随实践发展的需要而发展,在吸收借鉴法制建设良好国家的立法的同时创新的发展完善本国立法,从而更有利地服务于国际贸易的发展。虽然”风险随交货时间转移”成为大多数国家的选择标谁,但是在实务中,当事人是可以通过协商而自由规定的。由此,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最好能就此问题做出协商,以避免事后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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